金融監管的目的和原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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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目的和原則

篇(1)

中圖分類號:D91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5-0081-04

一、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是金融監管機關在金融監管法規定的裁量范圍內合理地選擇法律結果的權力。它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權力,稍有不慎就會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法律控制是規范金融監管行為的需要。

1.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是保證金融監管目標得以實現的條件

金融監管有著明確的目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雖然此規定只涉及銀行業的監管目標,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整個金融業的監管目標,即促進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因此,這就要求金融監管機關樹立適度監管的理念,從傳統的以行政管理為依托的監管向依據適度監管原則確立的現代金融監管轉變。適度監管要求金融監管機關應當遵循金融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其監管行為不能干涉金融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活動各方當事人積極、合法參與,讓金融業獲得良性的發展。這無疑有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從實質意義上看,適度監管避免了監管的專橫與金融監管自由裁量的喪失。因為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過度限制等于取消自由裁量,而沒有限制則易形成監管專橫。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必須是適當的。總之,規范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對有效地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實現監管目標,正確發揮監管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2.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是實現依法監管的關鍵

依法監管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它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金融監管機關地位的確立和監管權力的取得源于法律。金融監管法需要對金融監管機關的地位和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在法律中賦予金融監管機關以支配性的地位和權力主體資格,確保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行為具有正當和合理的雙重根據,充分維護和保障金融監管的權威。第二,金融監管機關應依法行使監管權。金融監管機關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其金融監管行為不僅要符合金融監管實體法的規定,而且要符合金融監管程序法的規定,不得逾越權限,損害監管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第三,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權行使應受到法律限制。邁內克指出: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與道德界線的誘惑。“不受限制的權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而且濫用這種權力的危險也是始終存在的”[1]。為了防止金融監管機關或越權行為的可能性,必須使其監管權的行使受到相應制約和監督。依法監管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直接關系著金融監管的水平和力度。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主要發生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和制約,使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僅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意圖,這是實現依法監管的關鍵。

二、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反思

從我國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運行現狀來看,無論是在金融監管立法上,還是在執法上,都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在于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在制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金融監管法規中缺少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法律原則的規定。由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以及金融監管制度的長期影響,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缺少個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積淀和對相對人權利的充分尊重,表現為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的制度體系中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則。眾所周知,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它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其一,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取向;其二,使法律規則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和協同一致性,同時,還是后繼立法的出發點;其三,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其四,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其五,能把國家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在法定的和合理的范圍內。[2]反觀西方國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已十分發達,并且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和德國的比例原則。

第二,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缺乏規定裁量基準規則。由于金融監管活動的專業性、技術性以及復雜性等因素,立法機關賦予金融監管機關較為廣泛的監管自由裁量權,而金融監管機關有大量的監管實踐經驗,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可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明確的標準,這樣,金融監管機關為了執行金融監管法規中的規定而制定規則都可能對其擁有的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范圍進行限制,因此,“為了對行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限制,應當鼓勵行政機關通過連續的行政立法,將行政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理性和智慧規則化”[3]。裁量基準的建立在科層制管理下有利于抑制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恣意和專橫,保證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一致性、可預測性;有利于加強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層級監督,制約其腐敗。但是,目前各級金融監管機關均沒有建立此類規則,金融監管執法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證,也使對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的監管執法權的監督成為空中樓閣。

第三,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的缺失。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不斷擴張,客觀上提出了加強對監管權的制約,防止其濫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審查制度難以對濫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預防性控制,人們開始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過程中尋找法律控制的基點,這個基點就是理性的金融監管程序制度。因此,“現代行政法強化了程序的作用,主要是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4]186。而在所有的金融監管程序制度中,對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起著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該制度要求金融監管機關在作出影響監管相對人權益的監管行為時,除金融監管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告知監管相對人監管決定的內容,并說明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行使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時所考慮到的相關因素等。從當代金融監管法的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監管機關必須對監管行為尤其是監管自由裁量行為說明理由漸成一般原則,特別是當金融監管機關作出不利于監管相對人的監管決定或對一般原則作出例外規定時尤為顯得重要。而遺憾的是,在我國金融監管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這一制度。

第四,金融監管的事后救濟制度缺乏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實際控制。金融監管復議制度與司法審查制度相比較,在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方面有其自身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一是金融監管復議程序具有簡易、迅速的特點,可以避免將監管爭議訴諸法院,啟動費時、費力和不經濟的司法程序,同時可以減輕法院的案件負擔,達到救濟目的,充分體現了公正和效率的統一;二是金融監管復議機關作為上一級金融監管機關,具有監管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知識,且熟悉金融監管立法的目的、監管規則、大量的有關監管糾紛處理的先例以及裁量的基準、政策和著眼點,能有效地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正當性、合理性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并予以糾正和補救;三是有利于金融監管機關加強自我控制,通過金融監管復議可以使金融監管機關再一次審視監管行為的合理性,可以保證監管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和公平性。為了解決金融監管糾紛,減少法院的案件負擔,世界許多國家在存在大量裁量行為的金融監管領域設立復議前置制度。但我國至今沒有建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不利于金融監管良好秩序的建立。此外,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面臨諸多的障礙:一是金融監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使司法部門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實際上很少能奏效。從專業的角度看,金融監管需要具備金融監管和法律等諸多方面的知識,要求法官都掌握,確實是苛求;二是法院對司法自由裁量取代監管自由裁量的做法一直持一種謹慎的態度;三是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面對巨額的訴訟費用和嚴格的訴訟程序,當金融監管裁量行為涉及到的利益是“小額”時,當事人一般不愿訴諸法院。

三、完善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構想

針對我國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在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1.在金融監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國家的一些控制原則

雖然金融監管法規中規定了大量的、廣泛的針對相對人的監管自由裁量權,但在總則中并未揭示這些權力的運行和控制原則。要真正實行依法治理金融監管,有必要在金融監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國家經多年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控權原則,如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和德國的比例原則。合理性原則是判斷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濫用的標準。比例原則要求作為實現某種目的(或結果)的手段的措施,必須具有適當性、必要性和相稱性。雖然英國和德國在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和法治環境等方面與我國存在諸多差異,但在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法律的全球化要求必須建立穩定的、可預期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以掃清法律原則移植的障礙。

2.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建立裁量基準規則

由于金融監管機關有大量的監管實踐經驗,金融監管機關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可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更明確的裁量標準。經過層層的細化和明確,裁量標準有可能涵蓋金融監管實踐中的大多數事實情形和法律后果,進而對金融監管執法中的監管裁量行為進行實質性的層級控制,避免監管決定考慮不相關因素,不考慮相關因素和相同情形不同對待,不同的情形相同對待等問題,確保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和平等性。同時為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和司法審查提供參照并進行自我約束。作為一種內部規則,裁量基準規則不應設定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但在德國法中,一般認為這種內部行政規則具有間接的外部法律效果,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偏離穩定的、為行政規則確立的行政慣例,構成違反平等原則,相對人可據此提出行政訴訟。[5]另外一種可行的做法是,金融監管機關在實踐中發現并制作、公布一些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典型案例來指導和規范監管裁量行為。

3.建立以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為核心的理性金融監管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它不僅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從實體角度看仍是合理的,符合實體正義,而且主要指一個法律程序產生該結果的過程是一個通過事實、證據以及程序參與者之間平等對話與理性說服的過程。因此,可以認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義的一項基本要求。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問題是通過一系列的程序機制(包括程序原則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保證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理性化。[6]金融監管程序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是通過一系列的公正、理性的程序制度實現的。這些制度包括監管聽證制度、監管回避制度、職能分離制度、監管告知制度和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起著核心作用的是金融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中的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金融監管裁量決定的運作過程是一系列的理性推論過程,理性的決定者在作出決定前必須仔細考量一系列的事實和法律因素,根據理性的原則和規則對行為進行理性的選擇,這個考量的、選擇的過程和這一系列的因素構成了金融監管行為的正當性理由的內容,形諸于外,則構成了金融監管決定的重要部分。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金融監管機關在作出監管行為時,能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認真考慮,慎重做出決定,以避免草率。在西方國家,按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程序理性觀念,金融監管裁量行為如果未說明理由或說明理由錯誤被視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監管行為。因此,我國必須建立以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為核心的理性金融監管程序制度。

4.建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

無救濟即無權利。金融監管復議制度對于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運行的監督意義在于它是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是一種內部糾錯機制。在構建我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時,必須做到:第一,金融監管復議應由政府比較超脫的部門來承擔,這樣可以保證公正、合理地處理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實現公平保護,節約社會資源;第二,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監管咨詢事務所在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中的作用,改變金融監管相對人在信息和保護等方面的弱勢地位。第三,對金融監管復議的資格和條件作出合理的規定,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相對人的救濟權利的實現,避免大量的金融監管裁量行為游離于司法審查之外,從根本上解決金融監管糾紛。

5.創新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始終處于要求加強合理性控制和要求“監管自治”的一對矛盾和悖論之中。因此,人們試圖在這一對矛盾中尋找兩者的契合。大家普遍認識到:司法審查的目標是制約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而不是代行監管自由裁量權,應從監管和司法各自的職能出發來找尋司法審查的目標和標準,“司法審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盡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4]256。一方面,對于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的著力點在于通過案件審理,明確濫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和“顯失公正”的司法審查標準,給金融監管機關以外部強制和壓力,迫使金融監管機關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完善監管裁量行為的運行程序,改進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保證金融監管裁量結果的合法性、統一性和公平性,促使大量的金融監管裁量糾紛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得以公正解決。另一方面,由于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要對大量、復雜的金融監管裁量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因此,應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和德國的經驗,在行政法領域引進判例法制度的做法。判例法具有具體性、可比較性和可區別性的特點,可以增強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司法審查的準確性、一致性和效率,同時可以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提供指導。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346-347.

[2]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2-74.

[3]王錫鋅.自由裁量與行政正義―閱讀戴維斯《自由裁量的正義》[J].中外法學,2002(1):27-35.

篇(2)

“新金融文明”是依托信息技術驅動,在繼承傳統金融優勢的基礎上,能夠更好適應實體經濟多層次、多元化發展的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如何加強金融監管,在保護好金融消費者利益的同時,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更廣闊的天地?本文對此進行了探討。

一、新金融文明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一)新金融文明影響了金融監管范疇

傳統金融文明背景下,監管機構只需要對實體銀行進行監管。

新金融文明要求監管從“實體擴展到虛擬”,既要重視傳統領域的監管,還要強化虛擬范疇的監管;從單純監管商業銀行向監管多種主體轉變。從理論上講,新金融文明擁有無盡的參與主體。從現實來看,新金融文明業務的參與主體既有傳統商業銀行,也有互聯網企業,還有其他諸如保險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新金融文明實現了金融的多主體發展,也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新金融文明影響了金融監管方法

互聯網技術是新金融文明的技術支持。要實現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的金融有效監督,就需要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比如綜合運用大數據分析,判斷可能的風險狀況。同時,為了提高監管效率,還可以結合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當然,在金融監管中,傳統的一些有益經驗依然可以使用。要將傳統監管經驗與互聯網監管技術相結合,以取得更好的監管效果。

(三)新金融文明影響了金融監管責任

新金融文明在帶來金融便利的同時,由于進入相對便利、要求不嚴等原因,也存在諸多的安全隱患。比如P2P“跑路”事件就嚴重挫傷了新金融文明的推進。同時,新金融文明開放的特征,吸引了廣大用戶尤其是中低收入用戶,一旦發生風險將會引發極大的社會問題。這就決定了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監管責任更大。新金融文明的發展現實,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必須要結合現代金融文明發展實際,在監管方面不斷探索、創新,適應新金融文明的需要。

(四)新金融文明影響了金融監管思維

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偏重于“監管”,將“監管”作為主業,工作重心是明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圍與容忍程度”等。新金融文明則要根據市場需求狀況,不斷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產品創新性強、市場環境變動大,單純的界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圍”將會束縛新金融文明的發展。比如“余額寶”誕生后央行等監管部門的表態,就引起了社會廣泛爭議。這就要求監管部門需要在重視風險控制的前提下,進一步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二、新金融文明背景下金融監管原則

(一)適度監管

新金融文明的特征需要金融適度監管,但是不能過度監管。比如針對“余額寶”等寶寶類產品的監管措施,就被多數民眾認為過度監管。如果對互聯網金融予以過度監管,將會直接影響互聯網金融創新,制約互聯網金融發展活力,最終影響我國整個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混業監管

新金融文明融合了多種金融業務形態,本質屬于混業經營。針對新金融文明這一特征,在監管中,就必須要堅持混業監管原則,而不能再采用傳統的分業監管思維。從我國金融監管發展來看,分業監管的弊端不斷凸顯,分業監管的優勢則不斷減弱。針對當前新金融文明發展的需要,要堅持混業監管的原則。

(三)民主性原則

平等與開放是新金融文明的本質屬性。傳統金融監管更多的是一種“威權監管”,“權力”或“權威”是實現監管目標的保障。但是在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再依靠“威權監管”則容易引起反彈。前面反復提及的“余額寶”等寶寶類產品監管就是一個例子。新金融文明背景下,要求金融監管更具有民主性和平等性。

三、新金融背景下金融監管實現路徑

(一)明確適度監管的基本原則

適度監管應該至少包括如下內涵:一是互聯網金融必須無條件接受監管,不能脫離金融監管,不能放任自由。無論是從國家金融安全還是維護相關參與者的利益,以及從國家宏觀政策制定等方面來看,都需要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二是金融監管要秉持審慎態度,尤其是對創新產品不能盲目的套用傳統監管模式和思路。要根據產品的發展情況,科學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實現鼓勵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目標的有機結合。三是在金融監管中,要從現代金融發展的大局出發、要從改善金融服務質量的角度出發,避免運用監管維護特定部門或機構的利益。

(二)探索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

從某種角度而言,無論是我國還是國際范圍,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發展缺乏合規性和合法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考慮構建“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目的是:厘清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各類活動(包括產品創新、市場營銷、售后服務等)非法性標準。凡是列為非法范疇的活動,一律不得進行。“安全港制度”也可以理解為“負面清單”制度。

(三)推動監管機構協調整合

推動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整合是新金融文明監管的必然趨勢。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短時期內將“一行三會”合并為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缺乏可行性。為了適應新金融文明監管的需要,可以通過定期協調制度、集中辦公制度等措施,強化各個監管部門的相互協調,確保信息交流,以實現監管力量的整合。在長遠來看,隨著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國家可以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趨勢,設置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或考慮在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立金融監管風險理事會,統一履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責。

(四)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監管

要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監管。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要強化互聯網技術的硬件與軟件建設。在硬件方面,主要包括網絡、信息設備等。在軟件方面,則涵蓋了人才、互聯網技術運用意識與理念等。要結合當前我國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設、“智能社會”、“物聯網”等戰略,不斷提升互聯網金融監管軟硬件實力。另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要善于“借力”。互聯網金融企業目前已經在大數據、云計算等方面儲備了相應的技術,一些互聯網企業巨頭(比如阿里巴巴、騰訊、百度)等,則依托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資源。金融監管部門要強化與這些企業的業務聯系,以提高監管效率。

總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催生了新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傳統金融監管模式、思維和方法難以適應新金融文明的需要。為了更好的推動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新金融文明的健康發展,需要相關部門在金融監管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經驗。

參考文獻

篇(3)

一、金融監管法概述

長久以來,國內外關于金融監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著反復交替的爭論。鑒于金融業的特殊戰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場普遍長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尤其是金融危機發生時的強烈的負外部性,依法對金融業采取適度監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經越來越占據主流,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深,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化的趨勢也日益明顯。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它反映并確認了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與金融監管的目標分不開。簡單而言,金融監管的原則和目標的關系表現為原則是為目標所服務的,而目標又在原則的出現過程中起到了風向標的作用。金融監管從本質上而言就是風險監管。這種風險表現為三點,其一是內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機發生時的超強的傳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會成本。因此金融監管的目標從本質上來說就是最大限度的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機發生時的損失。具體表現為:維護金融安全,保護金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眾信心;促進和規范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金融業的公平競爭秩序,提高金融業的競爭能力。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根據金融監管的目標,結合我國現行的金融立法和國際通行之慣例,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原則應該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程序、監管權力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超越法律。作為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依法監管原則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延伸。我國《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法》、《保險法》里面的相關規定都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確認了這一原則,概括為五點: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的接受監管;二、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職權的獲取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三、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監管活動應依法進行;四、監管活動雙方有一方違法的,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五、金融監管的自由裁量權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

(二)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適度原則涉及到監管機構的自身定位的問題。監管機關的定位準確與否,關系到適度原則在監管環節中的表現是否充分。首先,監管行為是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市場自身約束雙失效的外部規范和約束。根據唯物辯證法的原理,作為一種外部性的矯正措施,監管本身存在著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矯正(即監管措施)也存在著兩面性。綜上,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學,事關監管決策的科學性及其與市場機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實現金融目標而言,金融監管也并非萬能。隨著金融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金融監管對市場約束和內部治理,不應當是替代,而應當是配合和補充。由此表明,當市場約束和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能夠產生有效作用的時候,金融監管應當及時退出。監管機構定位模糊往往會導致監管職權的不適當履行,這就要求監管機關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首先必須要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主,尊重市場的自身規律;其次,監管者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思路上應以宏觀監管為主,盡量避免直接微觀監管。一些人認為,只要每一個金融個體能夠實現穩定,那么整體上就一定會實現宏觀金融的穩健,這是個錯誤的認識。在利益相互關聯的金融市場上,每一個金融個體的個體穩健縱然是宏觀金融穩健的必要條件,但卻不是充要條件。只有同時滿足此兩點,才有可能確保適度原則在監管環節中自始至終的發揮作用。

(三)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目前我國金融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存在的一些問題有以下幾點: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監管職能的劃分不清;二、政府干預監管決策頻繁;三、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不強。以上三點導致了我國金融監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濃厚的特點,而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四)協調性原則

這里的協調性應該做三方面的認識:其一、指各監管部門的內部協調,即監管主體職責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雖然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禁止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卻已增加“但書”。如果實施嚴格的分業監管,不顧及現實混業的趨勢,將會導致監管混亂、真空的問題。因此,在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強調監管主體的內部協調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鑒于金融的高風險性和超強傳染性,加強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協調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傳統金融監管的特點十分明顯,但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增強,金融機構跨國業務的增多,國別金融監管也出現了很多制約。因此如何在確保金融完整的情況下,逐步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最終形成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又是當今我國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任務。其三、對于微觀、宏觀監管的監管力度的協調。以08年全球金融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來說,個體金融機構的穩健是整體金融穩健的前提條件,但側重于對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而忽略對宏觀經濟與金融體系的關聯性的評估、預測和管理,并不能確保金融業的整體安全。所以,堅持宏觀審慎監管是應對金融危機的必要方向。對此,“一是要將金融體系作為一個整體放在國民經濟的大背景中進行考慮;二是要突出中央銀行在控制系統性風險、維護系統性穩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強對具有重要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市場、工具的監管,防范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傳遞;四是要調整金融機構資本管理和風險撥備等制度,抑制其順周期效應,保證金融體系在經濟周期變化中的穩健。”

(五)效率原則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率關系。金融監管效率包括金融監管的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運行狀況都會影響到金融業競爭和創新以及成本控制,從而最終影響到金融業的安全。英國在2000年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里規定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都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對金融業影響的的收益大于成本。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應該逐步轉變行政性監管色彩濃厚的作風,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務功能,在制定和實施監管過程中,更多的考慮對金融市場產生的影響,從而確保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轉。此外,為了確保金融市場的效率,金融監管主體還應做好以下幾點: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確立合理的競爭機制;二、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市場透明度;三、鼓勵專業機構發揮服務功能,加強社會監督;四、必須建立對監管主體的監督體制,確保決策和監管方式的嚴格審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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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金融監管的目標和原則

金融監管最基本的含義旨在維護金融機構安全及穩健經營,從而在整體上確保金融體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但由于各國、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的情況不同,因而體現在各國中央銀行法或銀行法中的監管目標也不盡相同。相比較而言,我國《人民銀行法》關于監管目標的規定則顯得比較原則,其側重點主要是維護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誠然,維護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是我國中央銀行實施金融監管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目標,但這不能概括其他金融監督管理目標。我們認為,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應主要包括:一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二是保護存款者的利益。三是維護并促進金融業的公平競爭。

金融監管并非萬能,有其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如監管不當則會導致監管成本的上升、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等。為此,金融監管機構實施金融監督必須在法定的原則框架范圍內進行,才能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關于金融監管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金融監管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一是依法監督原則。二是適度監管原則。三是持續和系統監管原則。亦即從審查批準金融機構準入市場開始到其退出市場為止,對其整個經營活動進行全方位的持續的監督管理。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必須遵循系統監管原則。亦即把監管對象和作為有機整體,依靠中央銀行大監管體系,綜合配套地運用各種手段,科學建立監管指標體系,對金融機構風險進行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四是效率原則。主要包括金融監督的經濟效率和金融監管的行政效率。

二、完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建立并完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進行有效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目前,世界各國金融監管主體模式不盡相同,大致有二類:一是單一監管模式,二是多頭監管模式。盡管各國金融監督主體模式不盡相同,但中央銀行在監督體系中皆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地位。我們認為,要充分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除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央行監管外,還必須建立并完善包括監管、行業互律監管及自律監管在內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這也是由金融市場運作中金融機構自立性、金融活動多元性和金融業務風險性的特征所決定的。在我國,完備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央行監管。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根據國家授權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全方位的直接的監管。要在實施金融監督過程中免受政府行為的牽制和制約,以一種超然的態度、客觀公正的立場行使監管權。

2.社會監管。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經中央銀行認可的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法對金融機構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進行審計,以便使有關方面對其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和風險程度等作出正確判斷,并對其存在的進行審計監督。由于上述機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且具有信譽特點,從而可以彌補中央銀行監管疏漏或因力量不足造成監管不力的缺陷。

3.行業互律監管。為了避免金融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規范和矯正金融行為,以促進其協作運行和共同繁榮,金融業內互律監督不可或缺。這也是系統化有效金融監管的內在要求。在政府監管不到的范圍,恰可通過自律的行業道德規范,行業者自覺的約束,觸及法律和政府不能達到的死角,因而更為有效。可以說,互律是主管機關直接監督的補充與延伸。為此,建議金融業盡快成立金融同業公會,協調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之間的關系,并通過制定同業公約實施行業內部監管。

4.金融機構自律監管。即金融機構通過建立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經營風險,提高經營效益,其著眼點在于保證金融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防范經營風險。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金融業務趨于國際化的情況下,來自外部的金融監管有時顯得滯后,因而強化并落實金融機構自律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從近幾年一些國家銀行破產倒閉事件來看,內部控制失靈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完善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

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及業務經營進行預防性監管,是防止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第一道防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雖然《人民銀行法》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并且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在不少方面還不甚完善。主要表現為:

1.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把關不嚴。從金融監管的角度看,對市場準入的控制是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定的有效的預防性措施,將那些有可能對存款人利益或金融體系健康運轉造成危害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并使金融機構的設立符合國民發展的需要。從我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監管的情況來看,尚存在一些:一是金融機構批得過多;二是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審核不嚴;三是注冊資本不夠充足;四是越權審批和擅自亂設機構的現象時有發生。

2.資本充足率不足。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但實際上,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高,多數達不到8%的要求。

3.金融監管缺乏一套規范的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指標體系。如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對違法違規的處罰,對法定代表人的知識、經驗、管理能力監督等,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帶有較大主觀性和隨意性。

我們認為,完善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第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監管。對申請設立的商業銀行一定要從嚴控制,審批金融機構除應堅持法定條件外,還應從經濟發展的金融市場需要的角度進行審查。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應嚴肅查處。此外,還應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第二,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增強金融機構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主要可通過發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等多種途徑籌集金融機構的資本金。第三,加強對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監管。請償能力監管的核心問題是資本的流動性問題,其關鍵是對不同負債的對比。如果銀行各種負債之間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資本流動性不足而發生支付問題。在這方面,一些國家的經驗可供借鑒。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規定所有銀行必須保持其負債基數6%的現金余額,還要求銀行保持相當于其負債基數20%的流動資產。

四、盡快建立事后保護性監管制度

有效的預防性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無論一國金融監管機構采取何種方式和手段,都難以完全避免金融機構的經營失敗。為避免金融機構因經營失敗而給造成多種負面效應,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體系的安全,建立對金融機構的事后保護監管制度尤為必要。在我國,除建立了中央銀行接管制度外,其他保護性監管制度尚屬空白。為此,我們建議: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在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一方面自有資金占比率較低,存款是其主要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其內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針對這種情況,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尤為必要。

如何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或設立中國的存款保險公司?從國外來看,各國存款保險機構有政府主辦并管理(如英、美、加拿大)、政府和銀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如比利時、日本)和銀行同業建立這樣三種類型。我們認為,我國存款保險公司由政府舉辦更為適宜。如果存款保險公司隸屬于中央銀行,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險公司可能會形同虛設,獨立性將難以實現。在處理有關保險事故時,又可能造成兩者之間不正常的資金關系,迫使中央銀行為存款保險犧牲貨幣政策目標。至于存款保險的對象,在美國,聯邦儲備制之會員銀行均應參加(屬強制保險),非會員銀行合乎標準亦可參加(屬任意性)且不排除外國銀行。在我國,我們認為,我國存款保險對象應為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因為只有將吸收存款的各種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銀行都納入存款保險的范疇,才能真正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及金融機構的穩定,才能保護所有存款人的利益。當然,不同承保對象其資產負債情況及風險程度都不相同,因此,如何確定一個比較合理的費率則值得。

2.建立中央銀行最后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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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監督與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其監管制度按其規范化程度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嚴格規范的監督檢查制度。其特點是有一套嚴密的監督檢查制度,從檢查的目的、范圍、時間、具體程序.到處理辦法都非常正規。.這一類型的監督檢查制度被一些金融機構高度分散的國家所采用.主要有美國、日本和西歐的大多數國家。(2)非規范的監督檢查制度。其特點是金融管理當局對商業銀行的檢查監督既無完備的制度,也無具體的程序,主要依靠平時掌握的大量銀行財務報表等資料進行分析檢查.發現問題時金融管理當局與有問題銀行的管理人員舉行非正式會議,雙方磋商解決。采取這類檢查制度的主要是一些銀行報表制度比較健全巨金融機構高度集中的國家。英國是采取這種監管制度的典型國家。發達國家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主要依據以下原則:(l)安全性原則。督促銀行業成員安全經營是執行銀行監管制度的首要原則。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具有公共性,一旦個別銀行倒閉,可發生連續J險的銀行破產.引發金融風潮,導致金融危機.造成整個社會經濟崩潰。而西方商業銀行多為私人企業,容易為高利潤所驅使,進行高風險投資.擴大經營風險.為銀行倒閉埋下隱患。因此.銀行監管制度通過檢查監督,并采取各種防范性措施,迫使各銀行開展業務活動時遵紀守法,穩健經營。(2)效益性原則。銀行監管制度并非為金融業發展設置障礙,其主要目的是一方面防止壟斷,提倡平等競爭,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為社會提供大量的、有效的金融服務,提高社會經濟的整體效益;另一方面降低銀行經營風險,使銀行業得以健康發展。由此可見,銀行監管制度是使銀行實現自身社會效益的重要保證。(3)統一性原則。將宏觀金融和微觀金融在貨幣政策上統一起來,是執行銀行監管制度的重要原則。由于市場功能的缺陷,要把金融企業的微觀效益同金融政策的客觀要求協調起來不能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通過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商業銀行與政府金融政策相悖的經營活‘動,予以限制和取締,促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政府的金融政策保持一致。

二、發達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的目的及內容

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目的,在各國的法律規定中不盡相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l)通過銀行監管,實現貨幣政策目標;(2)促進與保證全國金融系統的各成員的安全經營;(3)在特定時期應付金融危機,保護公眾利益;(4)促進金融服務市場的競爭、效率、一體化和穩定。發達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有;(1)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資本充足率是指一家銀行的資本對其風險資本的比例。經歷了八十年代資本充足率持續下降的嚴峻局面以后,各國金融監管部門都十分重視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目前,發達國家都按《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進行監管.即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至少為4%。其監管目的在于通過適度的資本充足率,以資本規模來制約銀行的風險資產規模.這不僅迫丫吏各家銀行保待較高的流動資產比率.減少風險貸款.提高信貸資產質量,而且從償、量上約束了各家銀行派生存款的能力.防止盲目的信貸擴張,從而有利于幣值的穩定和經營風險的降低。(2)對資產流動性的監管。自從資產負責比例管理被廣泛采用以來,對金融資產流動性的要求越來越高,對流動性的監測和控制也就成了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強調銀行要保持一定數量流動性較強的資產,作為當預期資金流入量因某種原因而無法實現時的應付措施。同時可以防止在資金融通過程中商業銀行所創造的短期信貸資金用于長期投資,從而在總量上抑制其創造信用貨幣的能力,以利于幣值的穩定。(3)對新金融工具的監管。當前金融創新已成為世界性潮流,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這雖然促進了金融市場整體效益的提高,但也給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帶來一系列問題。因為其中有些金融創新工具往往被用來作為逃避監管的手段,還有一些新的業務活動更多地是出于市場投機的目的,而不僅僅是為了融資的需要。這類業務的過度發展給經營者帶來新的風險,從而增加了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為此,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積極制定新的監管措施和手段以加強對新金融工具的監管。(4)對跨國銀行的監管。由于國際金融市場發生了結構性變化,金融業已沖破國界限制,迅速向國際化方向發展。為此,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一項新任務是對那些在其本國開業的外國金融機構以及準備擴展新業務的原有銀行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充分的監管。

三、發達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的機構及權限

政部長任委員會主席,但實際負責日常監管工作的是中央銀行,由它制定具體法規,負責審查設立銀行,并根據各家銀行資產規模規定其授信額度等。法國金融監理局負責對商業銀行的檢查監督工作,包括罰款、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停止或限制銀行管理人員的職權等。金融監理局由法蘭西銀行總裁任主席,委員包括財政部國庫總監、兩名法官和兩名銀行業務專家。但它不是唯一的管理機構,它需與財政部、國家信貸委員會、銀行監理委員會共同執行監督管理任務。根據日本《銀行法》規定,日本銀行業歸大藏省管轄。大藏大臣根據《銀行法》對設立銀行、開設分支機構、變更資本等廣泛業務擁有認可權;同時可對銀行進行直接檢查,被檢查銀行必須提供資料報告。大藏大臣認為有必要時還可要求任何一家銀行提供有關業務和財務報表。此外大藏省的銀行局和國際金融局與日本銀行的考查局還交替對商業銀行進行日常督促檢查。美國監管機構的特點是機構重疊、呈多頭化趨勢。在美國,除了50個州各有一個銀行局作為州銀行管理機構外,聯邦級還有三個銀行管理機構并存.它們是: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時一家商業銀行要受多達五個管理機構的管制,而一家金融管理機構也有可能要監督差不多五家不同類型的金融企業。

四、幾點啟示

發達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一般都有一套嚴密的組織體系,并被賦于相應的權限。英國1979年賦于英格蘭銀行(中央銀行)監督管理商業銀行的廣泛權限。英格蘭銀行監管當局有權對商業銀行國內外機構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包括對未能達到法定最低標準機構的撤消權、姿求商業銀行按季提供報表帳冊、檢查和干預銀行業務,以及向法院中請對銀行清算的權利等。1979年英國修定后的說銀行法》使英格蘭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更趨于嚴格如責成外部稽核人員將所發現問題及時向英格蘭銀行報告.規定銀行對單一客戶授信不得超過銀行實收資本的25%等。英國還規定,英格蘭銀行應定期向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工作。意大利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有部際信貸儲蓄委員會、財政部和意大利中央銀行。部際信貸儲蓄委員會負責制定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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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6.32.031

物流金融監管涉及銀行、融資企業、物流監管企業三方主體,構建銀行為主導、物流監管企業監督、融資企業自律的“三位一體”物流金融監管體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銀行、核心生產企業、經銷商以及最終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受制于整個經濟、社會、法律等宏觀環境的影響。因此,必須建立一套監管制度與監管方法,以便促進我國物流金融業務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物流金融業務對于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控制銀行風險、推動經濟增長具有積極作用[1],開展物流金融業務涉及監管績效評價問題。白濤(2012)運用結構方程模型從四個方面對中小企業績效評價指標的影響因素進行研究;[2]周婷婷、劉名武等(2014)通過分析總結27家物流企業的績效水平,得出相關因素對總體績效的影響;[3]劉震新(2012)通過建立評估體系,優化銀行業監管機制,實現提高監管績效的目的;[4]白少布(2011)根據供應鏈融資業務的特性和信用水平要素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總結了閥值模糊評價、隸屬度向量模糊評價流程,為提高融資企業的信用水平提供可借鑒的策略。[5]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從銀行、物流監管企業、融資企業參與三方入手,運用AHP法構建監管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得出各指標的權重;運用FCE法進行模糊評判,并根據隸屬度原則對評價結果進行分析,提出改進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建議。

1 物流金融監管績效指標設計

1.1 物流金融監管需求分析

在物流金融監管體系中,銀行、物流監管企業、融資企業之間相互合作與制約,形成為一個有機系統。在這個系統中,銀行考慮的是如何控制授信風險和滿足融資企業的融資需求;物流監管企業考慮的是如何滿足銀行控制貨物風險的要求和融資企業對物流便捷性的需求,同時又要考慮物流成本。因此,物流金融監管操作總是圍繞銀行和融資企業的需求展開。銀行需要確認并保持質押關系,要求物流監管企業代為占有質押物;融資企業要求物流監管企業根據生產和貿易需求提供相應的物流服務;物流監管企業需要結合以上需求,在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下進行運作。

物流金融監管不僅要滿足參與三方的需求,還要滿足物流監管企業實際業務運作方面的要求。由于物流金融監管的各項業務都要面對各不相同的貿易條件、交付條件和物流條件,因此,監管方案必須要有很強的針對性。

1.2 物流金融監管指標分析

物流監管企業控制貨物的準則是幫助銀行確保質權的有效成立,另外還要確保對實際貨物的有效占有,并為融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物流的快捷性。物流金融監管屬于多目標決策,要求銀行和物流監管企業制定一套滿足各方要求的監管體系。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不僅滿足融資企業的物流需求目標、銀行對質物監管的要求目標以及物流企業自身發展的盈利需求目標,而且通過4個一級指標和12個二級指標明確區分各指標的相對重要性和指標的影響力程度,使得不同指標對評分等級的隸屬度達到客觀、全面與定量化。定性、定量指標相結合,使得指標體系具有明顯的多層次性特點。如表1所示:

物流金融監管系統屬于多樣性結構,評價目標涉及經濟、物流、融資等諸多領域,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因此,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是多因素相互作用下的一種綜合性評判。在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時應充分考慮整體性、綜合性和多學科相互交叉的特點,對不同的評價指標應有所偏重。

本著涵蓋所有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因素的原則,本文將影響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的各因素劃歸為F1客戶服務水平、F2業務績效、F3信息化水平、F4市場競爭4個一級指標和S1融資滿足率、S2物流監管安全率、S3貨物準確率、S4質押物安全率、S5物流監管績效、S6銀行盈利能力、S7信息化水平成本、S8信息化水平質量、S9信息化水平風險、S10市場占有率、S11市場增長率、S12市場應變能力12個二級評價指標。

2 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模型構建

2.1 確定指標論域

本文確定的指標論域為:U={u1, u2, u3, …, un},其中n為評價因子的個數;評判等級論域為:V={v1, v2, v3, …, vm},其中m為評判等級的個數。監管績效評價體系包括兩級指標,其中一級指標論域為:F={F1, F2, F3, F4};一級指標集中的各個元素進一步劃分得到二級指標論域為:F1={S1, S2, S3},F2={S4, S5, S6},F3={S7, S8, S9}, F4={S10, S11, S12}。[6]將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判劃分為3個等級,各等級的標準分值與表示方法如表2所示。

2.2 確定權向量

本文確定的權向量為:WL={wL1, wL2, wL3, …, wLn}T,其中L表示指標所處的級別(L=1, 2), n為對應各級指標論域的元素個數。通過三角模糊數構建評價指標之間重要性比較的模糊判斷矩陣,數據來自各位有關專家的評判,各位專家不需要給出判斷矩陣的確切值,只需比較兩兩指標對于準則的相對重要程度,并按規定的標度定量化,然后給出自己判斷的下界值uxij、中間值mxij和上限值oxij,以及指標i對指標j的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數:cxij=(uxij, mxij, oxij),其中x表示第x位專家。若共有X位專家組成,則指標i對指標j的綜合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數為:

評價指標之間的重要性需要應用數字度量尺度進行比較,其中D1表示同等重要,D2表示稍重要,D3表示比較重要,D4表示相當重要,D5表示絕對重要。

2.3 進行隸屬判斷

構造隸屬函數的方法一般包括模糊統計法、待定系數法和多相模糊統計法等。本文選用均勻分布作為隸屬函數,即:

2.4 進行模糊合成與綜合評判

根據各個二級指標的權重向量W2Fi和所對應的單因素矩陣RFi進行一級模糊綜合評價,得到各個一級指標所對應的評價等級的隸屬度為:

3 應用實例分析

按照表1所示的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專家打分方式得出各項二級指標的分數,如表3所示。

3.1 指標權重集計算

通過征集專家對物流金融監管績效體系中各項指標相對重要性的意見,運用數字度量尺度進行指標之間的兩兩比較,歸納出一級指標的模糊判斷矩陣,如表4所示。

3.3 結果分析

根據上述計算過程可知,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的一級指標中,“客戶服務水平”對監管績效的影響最大,權重為0.484,其中的關鍵因素如“融資滿足率”權重為0.561,“物流監管安全率”權重為0.343,這兩個因素對提高客戶服務水平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對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作用明顯。

一級指標“市場競爭”的權重為0.323,表明市場競爭對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影響較大,其中“市場占有率”的權重達到0.561,屬關鍵因素;“市場增長率”的權重為0.343,屬重要因素。因此,重視市場競爭因素,就要重點關注市場占有率和市場增長率這兩個指標,從而達到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目的。

一級指標中的“信息化水平”因素的影響力一般,權重為0.149,其中“信息化水平成本”和“信息化水平質量”兩個二級指標的權重總和達到0.904,說明這兩個指標對提高信息化水平至關重要。

一級指標中的“業務績效”因素對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的影響甚微,權重僅有0.044,其中“銀行盈利能力”和“物流監管績效”是較為關鍵的二級指標,只要做好這兩方面的工作,就能促進物流金融監管的順利進行。

根據最大隸屬度原則,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4個一級指標等級和總體等級評判結果如表6所示。該指標體系的最終評判等級為三星級,其中“客戶服務水平”和“市場競爭”這兩項指標對三級標準的隸屬度較大,分別為0.904和0.561,說明這兩項指標是限制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的主要因素。若想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水平,就要重點提高這兩項指標。見表6。

3.4 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對策

目前,我國物流金融監管面臨較大的壓力和挑戰,只有把握機會,突破約束瓶頸,才能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水平。

(1)突破信息約束,增強內部制度的有效性。物流監管企業要定期檢查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落實情況,約束各部門的運營管理因素,強化行業自律能力;建議國家盡快出臺物流金融監管操作規程,建立起符合行業特點的自律制度和競爭規則;制定物流金融監管舉報監督制度,發揮公眾對物流金融的監督作用;通過中介機構實現委托監管和審計監督,增強銀行的透明度,從而達到提高物流金融信息的客觀性與權威性、強化市場約束力的目的。

(2)突破交易約束,深化監管體制改革。物流監管企業要建立健全監管運行體系,增強監管方式與監管內容之間的靈活性、多樣性,實行全程、全方位監管,促進物流金融監管從粗放型監管轉變為集約型監管;通過組建監管委員會或其他組織機構,統籌監管規劃,保證監管工作有序、連續進行;注重監管的針對性,制定監管人員責任追究制度,突出監管重點,提高監管效率。

(3)突破工具約束,提高監管資源使用效率。監管與被監管一面是績效之源,另一面是風險之源,要想讓兩者形成交匯,起決定性作用的就是人的因素。因此,物流金融監管必須突出人本監管理念。首先,加強監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與績效考核管理,把業務合規性監管、經營風險性監管、內部控制制度監管轉化為人的監管;另外要從經營風險情況、機構管理與依法經營情況、建設落實內部制度情況三個方面進行量化考核,達到提升物流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效果。其次,堅持監管與法制建設相結合的原則,解決社會信用問題;完善新的物流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確保銀行監管環節的合法性;提出監管規章制度和立法執法標準,促使物流金融監管行為有據可查,有法可依;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懲處逃債、廢債和賴債行為,依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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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婷婷,劉名武.我國上市物流企業績效評價實證分析[J].鐵道運輸與經濟,2014,36(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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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團化和金融產品的交叉成為促使金融監管體系變革的內在因素。在匈牙利,金融集團已經發展成為金融系統的主流,各種金融產品的交叉也使對金融風險的評估變得越來越困難。這些都成為改革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的內在動力。另外,為了更加順利地加入歐盟,匈牙利也需要根據歐盟的統一標準對國內的諸多領域包括金融監管進行變革。HFSA――匈牙利金融業惟一的監管者

篇(8)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篇(9)

金融市場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外部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性,是金融監管存在的理論基礎;而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是不斷調整金融業經營體制和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場若求長期繁榮發展,則需要源源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其提供前進動力,因此,金融創新是市場發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防范和抵御因創新而引發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亦應運而生。上世紀80年代以降,隨著金融行業業務范圍的不斷交叉融合,混業經營模式重現歷史舞臺,成為當下國際金融市場中最為主要的經營體制;亦因此,我國近年來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深化,金融業態的演變呼喚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需要考慮一國經濟政治現狀、歷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在金融業發展尚未成熟階段,貿然采用過于寬松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會大大加重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不利于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場發展逐步成熟,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監管手段漸趨完全時,政府過度的干預和監管也會滯礙金融業的繼續發展。因此,在我國金融市場尚未成熟,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現今,把握監管力度,構建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顯得尤為緊迫而重要。

一、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玲瑯滿目,增強金融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加重了金融監管的負擔。各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界線逐步模糊,金融產品亦不再囿于業務范圍而呈現產品同質化現象。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資比重穩步提高。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兩大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數量不斷增長,資金需求量也水漲船高,由于銀行等資金中介機構出于流動性要求,對貸款資格掌握較為嚴格,因而中小企業融資只能依靠資本市場這一長期資金的流通場所。故資本市場運作已呈一定規模,這為金融業混業經營奠定時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場同質性不斷加強。分業經營模式下各類金融機構間異質性較為明顯,各業務及人員間均保留一定專業化特征。然而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實現了金融產品的同質化,最終也導致整體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混同成為必然。第三,金融創新發展過猛。金融創新浪潮推動金融業自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轉變,反作用下混業經營趨勢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更為舒適的溫床。世界范圍內普遍承認混業經營的趨勢也在另一維度刺激了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產品的熱情,然而一輪接一輪的金融創新活動使傳統金融監管面臨挑戰。第四,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詞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是激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信號,而混業經營趨勢便利了互聯網金融企業成長和經營。近年來,各P2P借貸平臺和眾籌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其產品形式更加多樣復雜,經營范圍也囊括多個傳統金融行業。

二、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自我國確立“分業經營”的金融經營體制和“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以來,金融業運行的安全性顯著增強,帶來的經濟效益逐年提升,這說明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所采取的經營體制和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但是也應看到,隨著金融業態不斷演變,各實體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發展深入而頻繁,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更突破了傳統分業經營的底線,原來的分業模式已不再符合當下金融業發展趨勢。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和分業經營模式相配衡,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機構監管為基礎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①。從權力設定方式和意圖上看,采用這種類似于間接設定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充分發揮各個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上的專業性,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然而,過度專業化也導致監管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對其他行業監管制度不盡熟悉,同時大部分發達國家采用混業經營制度,不同金融業務的混雜非常普遍,故在處理國際金融案件時反而效率低下,規制和監管效果不盡人意。若要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則必須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發展新要求。

(二)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缺陷雖然國內專家學者對目前采用分業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慮,但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國外混業經營機構的激烈競爭,而且混業經營試點的實踐證明,在充分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國有能力逐步擴大混業經營試點、實行混業經營模式。若仍實行原有的分業經營制度,不僅易使其產生對規制手段的依賴,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獨立健康發展,而且在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搶占市場以及加強本國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礙影響。綜合來看,在我國目前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下,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監管主體不明,監管組織機構間缺乏有效協調,容易導致監管漏洞和重復②。我國目前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該模式下有著很強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監管機構職責劃分不能因時發展,對于橫跨多個行業的金融創新缺乏機構或制度對各方權責進行有效協調,故容易導致監管漏洞或重復。雖然因實際需要,部分地區在協調金融監管機構職責方面出臺了相關辦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層次統一規定以及不同地區協調方式上的區別,故跨部門、跨地區金融監管的協調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業監管模式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業務產品創新的涌現與發展。伴隨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不斷增多,投融資渠道也漸趨多元,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競爭市場份額的機會,這對國內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業監管模式下,一項新的金融創新的審核通過往往需要兩個及以上監管部門審核批準④,審批程序在造成監管低效的同時,也制約了我國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發展。第三,“管風險”監管理念實踐效果不實。風險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巴塞爾協議》明確風險性監管理念,意在強調風 險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關鍵性。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雖也將“管風險”理念著重提出并加以強調,但日常監管工作仍集中在運動式監管、整頓監管及事后處置監管①,在風險跟蹤監控方面的實際監管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也說明雖然在監管理念上實現了合規監管理念向風險監管理念的轉變,但距《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持續性、審慎性原則相比還有很長的距離。第四,監管法律安排粗獷,執法部門能力欠缺。這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一方面,雖然在實施分業監管后國家建立了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體系,但由于制定倉促、規定較為籠統,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從法律不完備理論出發,即使立法和司法行為趨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決金融市場上突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監管機構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履職效果對于監管有效性具有決定作用。目前,我國監管人員選拔和任免缺乏專業性②,同時人員機構責任不明也制約了監管效果的發揮。

三.混業經營現狀下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上世紀末,為順應金融發展新需求,配合金融業混業經營方式,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執法理念轉變和監管模式完善對國內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兩國為典型。下面將以這兩國為例,說明在混業經營下應如何選擇與本國金融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一)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傘式+功能”就金融監管模式而言,美國所采取的是“傘式+功能”監管模式。所謂“傘式+功能”監管是指確定美聯儲為總監管機構,即整個“傘式監管”的頂點和中心,在整體上對全美金融持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督;而各州不同行業的功能監管人則將金融業務進行細化分類后按業務種類分別進行細類監督,實現監管權力的分散。此外,與我國中央與地方監管機構處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同的是,美國監管模式基于聯邦制國家體制,確立了美聯儲與各州的功能監管人的平行關系。而在金融監管機構權力配置問題上,基于傳統權力制衡理論,為防止美聯儲權力膨脹導致政府尋租,避免重復監管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美聯儲實際上的監管權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應當盡可能采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且只有當新的監管目標出現,才能由其行使實際的監管權能。此外,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正逐步籌劃向雙峰監管模式靠攏。

(二)英國金融監管模式——雙峰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從“三分模式”到“雙峰模式”的轉換。1997年,英國政府成立了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統一行使對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③。在該“三分模式”下,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局、財政部各司其職,分管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立法與監管決策職能,并通過簽訂備忘錄形式進行監管溝通與監管協調,從法律上建立了由該三者共同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體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樣迫于金融危機壓力,英國政府又逐漸著手進行監管模式創新與改革,不斷向“雙峰模式”靠攏,即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據《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國金融監管雙峰——審慎監管局(PRA)與行為監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員會的指示和建議下運作,故又稱之為“準雙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法案》通過,“雙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該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獨立于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自附屬機構成為英格蘭銀行內設機構,并新設審慎監管委員會(PRC)對審慎重要性機構進行微觀審慎監管,在人員配備上規定審慎監管委員會中至少6名應由財政部任命,這一舉措在大大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權的同時保證決策相對不受央行行政性影響;與此同時設金融行為局(FCA)負責行為監管和除審慎重要性機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并直接對英國議會和財政部負責。四.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與創新目前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明朗,改革傳統分業監管模式已基本成為共識,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及時轉變監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國混業經營發展需求的監管模式。在目前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下,單純采用集中監管或分業監管某一種方式均不能完全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從而無法挖掘出可能關聯多個金融業務的隱藏較深的金融風險,審慎性監管目標便不能實現,故應將集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優點相結合,在集中監管的框架下對各個金融業務監管實施專業化分工,才能構建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新模式,同時也應吸收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并重的“雙峰監管”模式優勢,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和系統性風險防控,完善監管立法內容和執法措施,并堅持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原則,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場主體利益,創新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一)明確“混合+功能”監管思路,實現“集中與專業”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仍是分業監管模式,“三會”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這一機構設置模式在分業經營模式下無可厚非,但在混業經營下卻顯得風險監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系統,轉變分立監管為混合監管,是適應金融創業浪潮、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必然;此外,從監管機構能力和金融業發展現狀角度看,由單一機構混合行使監管權的監管模式仍不適宜,故需要在統一監管下設各分管部門,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分別對各類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從美國“傘式監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該模式最大優點在于“集中和專業”的平衡,即在美聯儲軸心下由各州按照業務細類分別行使功能監管職權,從而保證風險集中防控和業務專業監管的“雙贏”。在我國目前行政機構設置中,從成本和歷史方面考慮,可以將中央銀行作為總管機構,或者重新設立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賦予其金融業監管抽象職權,并由其匯總各部門上報潛在風險,監控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將具體職權進行協調分配,下放到內部各個監管部門;同時由“三會”等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央行下設機構,由其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具體履行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職權。

(二)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完善內部信息交互我國目前執法過程中一個較為凸顯的問題就是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監管機構“無頭第四部門”的機構性質①,設立獨立于行政系統監管和規制機構,獨立行使金融監管權。鑒于國外經驗和國內現實,筆者認為在保障機構獨立性方面,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獨立:第一,獨立人員。包括人員的選任獨立、晉升獨立和免職獨立。在人員選用和任免上,應拋開傳統的公務員選撥制度,選用更需要貼近市場的主體來進行監管,以保證監管行為更加科學可行;同時,在人員晉升方面,加入績效考核,通過最終監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決定人員升遷,符合市場化考核機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給予監管人員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資待遇,非道德信用和執業能力問題不得任意罷免。第二,獨立財政。建立較為完善的財政支持,給予獨立的預算保障。在我國生產力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時,為防止因經濟利益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宜采用英國的“產業收費”制度,否則較為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因此,較宜通過國家財政專項支出的形式,保障獨立金融監管機構財務獨立。第三,獨立決策。在決策機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開、民眾聽證會等制度外,更應建立相關懲罰機制,對于擅自干預獨立金融監管機構決策的行政官員予以懲罰,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防止行敗、權力尋租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此外,完善機構內各監管執法部門的信息交互也實屬必要。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很具有借鑒意義的協調合作制度,該制度在保障各部門單獨行使監管職權的同時,也實現各部門信息交互,對其來說也是不同于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方式。在沿用并強化聯席會議制度時要注意到,須加強制度化建設,將召開會議作為經常性工作,及時監督并改進各部門監管過程中執行力度過強或過弱問題;同時嚴格執行會議中達成的決議,各部門不得采用各種理由拒絕實施。

(三)重視行為監管重要性,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雙峰監管”理論由英國經濟學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分別比喻為“醫生”和“警察”①:審慎監管以風險防控和穩健運營為主要目的,而行為監管則側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構建中,雖毋需全面照搬“雙峰監管”模式,但對于行為監管的重視應予以借鑒。在金融創新產品蓬勃發展的今天,通過“醫生”下猛藥、不斷試錯的方式進行監管無疑要付出巨大代價,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機構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披露、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無疑更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為原則的行為監管,對繁榮國內金融市場的信心,進而活躍金融行業發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從行為監管所欲實現目標與效果來講,當下應將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主要矛盾來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上側重消費者利益保護,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經驗,建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關或組織,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資源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并完善相關訴訟制度,允許其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范圍的合理限制,對高風險金融產品限制發行范圍,禁止向中小投資者公開發行;另外,分階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即加強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行為和市場退出監管,從而降低引發嚴重社會恐慌和觸發系統金融風險的可能。

(四)轉變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水平明確監管機構權力邊界,給金融機構劃定行為警戒線,是保障金融市場主體權利的應有之義。當前,監管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自行隨意解釋法律的現象很常見,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較為原則和模糊,更深層原因是監管機關長期依附于行政機構,監管過程中行政氛圍濃厚,從而容易濫用監管權力,導致監管原則的濫用。因而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機構設置和立法技術方面加以改進,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權力邊界,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監管制度運作程序和宏觀監管標準,規范監管人員對于監管原則的運用,在對待具體金融案件時,合理運用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方式。即在一般情況下,仍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只有規則無法解決具體案件或者按照規則解決會出現極端不公平時,才能在目的解釋基礎上運用原則監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機構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應當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擴大解釋而侵犯金融市場主體合法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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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8)05-0008-06

在整體金融市場比較寬松的情況下,次級貸款引發的局部金融風險迅速向整個金融體系蔓延,造成了對整個經濟的巨大沖擊。國內外對次貸危機研究較多,主要集中在次貸危機的起因分析與評論及次貸危機發生對我國的啟示。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的金融當局IMF、巴塞爾委員會、美聯儲、中國人民銀行紛紛針對次貸發表了各種報告,為研究提供了很多的資料和觀點。雖然金融監管在此次危機中承擔的責任未有定論,但是為了防止危機進一步拖垮經濟,發達國家政府迫不及待地改革金融監管。美國提出了《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2008年4月11日在華盛頓召開的七國集團(G7)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重點討論了監管機制改革。與之相配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8年4月16日了更加嚴格的銀行運行監管規則大綱,計劃加強巴塞爾協議II(即新資本協議)的某些規定。如同以往的金融監管改革,各國彼此影響,新一輪的金融監管改革在發達國家中率先開始。

一、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進的趨勢

(一)組建超級監管機構的風潮

在次貸危機發生后,2007年10月美國財政部公告對美國金融監管結構進行審查,并由此發動一場關于評估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以提高效率的討論,并提出了相關的9個監管問題供公眾討論,受到了廣泛熱評。人們認為現行監管體系中包含太多的機構,各自權限互有重疊,而監管體系中還存在許多盲點和漏洞,監管體系的低效將繼續削弱美國金融服務業的競爭優勢。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長保爾森公布了長達218頁的《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該計劃減少監管機構,將監管權力集中,賦予美聯儲更大的權力,使其成為超級監管機構,同時該計劃將原由5個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歸由一個機構負責,形成該機構超級的監管權力以此理順政府監管機構與華爾街的關系。這是自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美國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在歐盟內部,意大利針對歐盟內部金融機構在不同國家間的監管套利,建議修改具有4個層次協調機構的萊姆法路西框架,建議設立一個歐盟層面上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取代目前各成員國監管機構間的協作模式。盡管組建超級監管機構的計劃遭到很多利益相關者的反對,但是它代表了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意圖。

(二)加強監管合作

盡管各利益相關方對美國《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中提出的以超級監管機構集中監管權力的做法遭到了反對,但是對提高監管統一性的意圖是一致的,為此提出了監管合作來替代藍圖中的合并計劃,例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盧肯指出,目前的監管體系通過進一步的合作與交流,也能達到藍圖中所描述的合并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后所可能達到的效率。

跨國間的合作也在加強,英國《金融時報》披露,英國和美國已達成協議,兩國政府將在應對金融危機方面進行合作,并建立一個聯合工作組,就如何監管銀行系統提出建議。歐盟財政部長及央行官員在2008年4月4日的歐洲財長會議上達成諒解備忘錄,原則上同意加強各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通過繼續加強各成員國監管機構間的協作,逐步實現各國監管規則趨同,從而提高對歐盟金融市場的監管。

(三)規則監管重新被重視

20世紀80年代,包括英國在內的眾多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制定出大量規則,以期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監管,而且努力使監管規則標準化,以便于國際協調。監管規則日益龐大和復雜,規則間的銜接和協調日益變得困難,甚至可能出現規則間的矛盾和沖突;過分強調規則也容易使監管者僅關注于規則的字面解釋,而忽略了規則背后所隱藏的監管的初衷。由此,2006年,以英國金融服務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為代表的一些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方法出現了重大變化,從基于規則的監管轉向基于原則的監管。2006年英國強調原則監管后,英國經濟開始了新一輪擴張。2007年,英國全年實際GDP增長3.1%,略高于上年的2.9%。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FSA的原則監管在促進金融業發展,從而推動經濟發展中的功效,但是原則監管由此得到推崇。但是危機以后FSA發生了轉變,加強監管的措施更多傾向規則監管,如新組織一批監管專家對高風險機構進行日常審查,以確認他們是否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FSA的高級管理人員更多地參與直接監管和接觸高風險機構;對流動性風險的監管加強,特別是對高風險機構;強化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工作能力的評估。為了加強金融規則監管力度,金融服務管理局計劃招聘100多名管理人員,加強對主要銀行日常經營的監管。

美國也在危機后加強規則監管,保爾森提交的方案建議向抵押貸款放款人發牌,以及為他們設立全國性發放準則,并建議聯儲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進行實地檢查。這相當于設立了一個統一的規則,要求各方在此規則下開展經營活動。

二、金融監管改進的實質

(一)以超級監管機構克服監管套利

1.以超級監管機構減少差別從而減少套利機會。在次貸危機的形成中,監管缺乏統一性與金融機構業務的綜合性矛盾給市場提供了過多的監管套利機會,使監管被動放松。以銀行為例,在很多國家銀行經營范圍突破了原有的存、貸和結算三項傳統銀行業務,廣泛涉足證券、保險和房地產業,如圖1所示,銀行變成了不同程度的多種經營的金融機構。同時,許多國家監管機構并沒有發生改變,沿襲了分業的傳統。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采用了分業多頭監管模式,各機構的監管職責既有明確的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例如美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包括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各州銀行委員。這種監管方式在美國的金融現代化法案實施后也沒有相應調整。又如,法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包括銀行金融管制委員會、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委員會、銀行業委員會、全國信用和證券理事會。在分業多頭監管下,監管功能重迭,銀行常常有兩個以上的監管機構可以選擇,金融機構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甚至制造機會為自己謀取比較有利

的監管,即“Regulation Shopping”,從而實現監管套利。超級監管機構設計,意圖使監管機構減少,從而監管機構之間的差別減少(如果是大一統的監管機構就無差別),差別減少從而使套利機會(regulationshopping)減少。

由于國與國之間的政治、文化差異大,監管差異必然存在,哪個市場的監管寬松就會吸引銀行進入,倫敦正是憑借著寬松的監管環境吸引了眾多的金融機構“入駐”。歐盟成員國關于建立統一的超級的歐盟金融監管機構旨在減少歐盟內部國與國之間的差異,從而減少套利機會,增加歐洲整體的監管力度。

2.超級監管機構形成超級監管權力以防止監管套利。超級監管機構的實質是賦予它超級的監管權力,特別是行政監督權力和直接市場干預,使監管措施富有層次。在經濟平穩時期,金融監管機構通常采用標準化監管方法和內部模型法監管,Basle Ⅰ和Basle Ⅱ都以這兩種方法來進行監管,所以監管機構的行政權力不易體現。但是,危機發生后,這兩種方法受到質疑,人們認為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都采用這兩種方式并不適合,而且沒有證據證明金融機構達到監管標準就能避免出現問題。行政命令式的監管重新被美國政府采取以阻止次貸危機影響擴散,如2007年12月6日美國總統布什宣布凍結次貸利率,部分貸款利率將凍結5年。由于行政命令具有執行簡潔、一刀切的特點,不給金融機構以套利機會[,盡管它被認為是非市場手段,對銀行發展不利(James Barth,2008),但它能夠迅速有效地阻止危機發展的特性,作為監管的一種手段在監管改進中被重視。美國《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的實質就是計劃由政府行政機構特別授權給美聯儲更大的權力,使作為私人機構的美聯儲易于采取政府機構一般的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手段。另一方面,在次貸危機中,融資市場流動性降低促使美聯儲、歐洲中央銀行和英格蘭銀行等中央銀行采取前所未有的干預措施,以緩解銀行間貨幣市場的壓力,IMF在其報告中認定了這種干預的成功性。從而使直接的市場干預得到了認同。

(二)以加強監管合作克服監管本位主義

次貸危機與以往的全面爆發的危機不同,它的爆發形式是鏈條式的,從局部到全面的爆發。發放次級貸款的銀行是第一環,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次貸打包賣給投資銀行以轉移風險。而那些投資銀行再通過資產分類、信用增強等技術,將抵押貸款資產包裝成不同風險等級的結構性衍生產品轉賣給其它投資者。由于這些衍生證券設計復雜,透明度較低,其投資價值并不為投資者所真正了解,其中的風險隱患較為突出。但在整個過程中,各監管機構只關注自己的監管領域,以自身本位利益至上,支持金融機構通過次貸相關衍生產品轉移其風險,最后造成了風險向整個金融體系和其他國家擴散。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從1992年以來八次提出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報告,其原則就是控制資產證券化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只要證券化資產已經出售或風險已經轉移,就不應在金融監管機構的風險監管范圍內。所以,次貸危機中倒閉與損失最大的是證券行業,而不是次級貸款發起的源頭――商業銀行。根據IMF統計,如圖2所示,在金融產品中,損失最大的并非是源頭產品――次級貸款,而是ABS CDO。同時,美國以外的國家因投資于證券化資產遭受了重大損失。歐洲受次貸危機的沖擊,損失超過1200億美元,幾乎與美國本土的損失相抵。這些結果與監管中的本位利益至上不無關系。其次,金融監管機構努力做好自己的業績而忽視系統性風險。早在2004年初,美聯儲已經注意到貸款機構放松貸款標準進行貸款活動的行為,但為了追求經濟的發展,鼓勵消費,聯儲仍較為支持包括可調整利率房貸產品在內的另類貸款、次優貸款產品的開發與使用。

盡管建立超級監管機構的設想從理論上一勞永逸地解決監管機構的監管本位主義,但由于組建超級監管機構的方式觸及了現有各方的利益,例如在歐盟,意大利提出的組建歐盟統一監管機構的提議遭英國和德國的強烈反對。英國擔心倫敦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可能會因為來自歐盟的過多干預而損害,德國則擔心本國金融行業會受制于歐盟。為了防止危機擴散,以減低系統性風險為目標,加強監管合作方式來克服監管本位更易推行。

(三)以倚重規則監管克服監管寬容

在現代金融業中,監管機構在規則監管與原則監管中權衡選擇以期達到最佳的監管效果。原則監管中監管者對監管過程不再拘泥于合規的控制,而是事前為金融機構制定出良好的經營原則,鼓勵金融機構自身采用合適的方法來遵守良好的原則,監管者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結果進行檢查,根據結果決定是否要對金融機構采取強制性的措施。若將金融機構運營看作是一套系統,監管者不再控制輸入因子(input)和運行過程(progress),而是關注于輸出結果(outcome)。只要輸出結果符合良好經營原則,監管者對輸入因子到輸出結果之間的傳導機制的構建和運行是不加以干預的。但若輸出的結果違背了良好經營原則,監管者必須能及時觀測出結果偏離狀況,并據此對金融機構提出更高的規則要求甚至是強制性的懲罰措施。在經濟發展平穩的情況下,原則監管的效果顯著,因為基于原則監管方法下,行業自律規則和標準發揮更大的作用,使整個金融業更富有效率,但是次貸危機發生后,由于各國對金融監管的目標發生了改變,從原來的側重經濟發展、側重在金融市場競爭中爭取有利地位,變為側重抵御風險,側重平穩。原則監管下,過程不被嚴格監管的做法被認為是監管缺位。在整個金融體系尋求穩定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的標準不僅更加細致而且執行更加嚴格,金融機構自律作用減小,雖然專家指出,這種反危機措施傷及了金融機構的主動性,可能是有害的,但原則監管在危機到來后顯得更為危險。

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進對中國金融改革的啟示

在本次危機中,盡管中國的金融業受到直接的沖擊較小,但是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改進是其對本國金融監管的深刻總結,對我國有著多重啟示。世界銀行主計官兼副行長法耶澤爾?喬杜里表示,在次貸危機全面爆發的背景下,中國應該積極參與到當前國際社會對于金融監管改革的討論,并從中獲得借鑒。在分析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進中,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監管制度的移植與本土化

1.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追求。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并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一方面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完

美的金融監管模式并不真實存在,所以必須徹底擺脫“胚胎隱喻”的桎梏。同時,以銀行為例,我國的金融制度與發達國家還存在較大差異,如表1所示,中國銀行業的經營范圍遠小于其他發達國家,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范例來照抄。不追求任何一個西方國家的監管模式,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2.移植制度的選擇。沃森(Watson,1978)認為過去的絕大多數法律改革是一些移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也移植了很多發達國家的制度和國際標準,而且將繼續移植。例如,中國銀監會也就實施新資本協議相關監管文件,了第二輪征求意見稿,要求國內大型商業銀行在2010年底正式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國內商業銀行最遲到2013年底也要全部實施新資本協議。但是,以銀行業為例,如表1所示,James Barth對118個國家的調查中發現,發達國家之間的金融制度、監管制度有較大差異,這些差異在實踐上證明各種金融制度的效率在不同的國家存在差異。最有效的金融制度都帶有該國本土特色的差異,這些差異為我國的金融制度發展提供了豐富的金融監管制度和標準資源,我國可以認真研究各種金融制度在市場中的不同表現,借鑒不同發達國家的制度或國際標準來監管金融體系。

3.監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移植并不必然符合市場經濟需要,它不能替代社會生活中所需要的大量習慣慣例。所以在重視借鑒他國經驗時,要同時開拓適合本國國情的監管工具與監管指標。例如,在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中,對在次貸危機中已經顯示出薄弱性的國際標準應當審慎接受,同時針對我國的金融機構和評估機構的特點,大力開發符合我國本土金融資源實際情況的監管模式與監管工具。

(二)分權明晰、高度合作的金融監管機構

1.分權的必然性。我國從大一統的金融管制體系逐漸演化成分行業的監管方式,分業監管破除了監管壟斷帶來的大一統、的弊端,使監管更加專業富有效率。在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大背景下,分業監管是我國金融改革的一大成果,在我國重新建立超級的大一統的監管體系不太現實。分業監管實質上是按照行業來劃分監管權力,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是最富有效率的監管方法,但發達國家的監管歷史表明,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金融產品不斷增多,金融機構復雜化程度不斷提高,分業監管能使政府按行業設立新的監管機構或監管部門,有效實現對新產品、新機構的監管。

2.高度合作的模式選擇。如何協調我國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一方面避免監管套利,另一方面又減少監管機構間的摩擦,使監管目標得以順利實現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雖然我國的監管機構都屬于政府機構,合作的基礎較好,但是,當監管發生重疊時,同一級的監管機構究竟以誰為主無法可依。例如,我國的企業年金由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監管,而且這種共同監管將隨著我國分業經營逐漸走向混業經營而增多。如果依靠我國一行三會的自覺合作,沒有專門協調機構,由于各監管機構存在著工作績效的競爭關系,很有可能發生表面的合作但實質的不合作。所以,應當在監管機構分權明晰的情況下,有專門的合作協調機構,以達到高度合作的目的。

人民銀行擔任專門的監管合作協調機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根據我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銀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應借鑒美國擴大聯儲體系權力的做法,擴大人民銀行的職能,使之不僅成為貨幣政策的制定者而且使其具有超過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力。協調監管機構間的關系。同時,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而其他的三個金融行業監管機構是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關系上也是成立的。但是,人民銀行本身也為監管機構,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黃金市場,也有其監管本位利益,從而使其無法真正起到合作協調者的作用。為此,為了使其成為監管協調機構,應當將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權力分解出去,同時通過賦予其超過行業監管機構的權力,使之成為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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