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的主要估值方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3 14: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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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主要估值方法

篇(1)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16-0059-02

006年財政部頒布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 22)第七條規定: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四類:(1)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了與相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持續趨同,財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了《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對CAS 22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CAS 37)進行細化和補充,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執行。正式執行后,上市公司需要對金融工具重新進行確認后予以變更,因此有必要對我國上市公司金融資產分類進行研究。

一、上市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的現狀

本文選取2011―2014年滬深A股(不含創業板)上市公司作為分析樣本,并分為金融類上市公司和非金融類上市公司兩類,從其年報中分別選取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三個項目的數據研究上市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的現狀。

(一)2011―2014年金融類上市公司傾向于持有兩種金融資產的組合

根據大智慧365的行業板塊劃分,滬深A股上市公司(不含創業板)中金融類上市公司:2011年41家;2012年42家;2013年42家;2014年43家。2011―2014年金融類上市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的狀況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2011―2014年,同時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類上市公司占90%以上,是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存續期間可能會因為公允價值變動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即當市場資本下行的時候,可以拋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減少金融資產對利潤的影響;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相對穩定則不會影響當期損益,因此,利用其自身較強的金融資產管理能力,運用金融資產的組合趨利避害,90%以上的金融類上市公司選擇同時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短期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有明確的到期日期和回收金額。因此,65%左右的金融類上市公司為了規避風險而選擇能提供相對穩定的長期現金流的持有至到期投資。

(二)2011―2014年非金融類上市公司傾向于持有單一的金融資產

根據大智慧365的行業板塊劃分,滬深A股上市公司(不含創業板)中非金融類上市公司:2011年2 007家;2012年2 073家;2013年2 087家;2014年2 093家。2011至2014年非金融類上市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的狀況如上頁表2所示。

對比表1和表2的數據,可知:

首先,(1)同時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非金融類上市公司2011―2013年不到9%、2014年為14.23%,與表1中金融類上市公司同時持有兩類金融資產的比重90%以上有很大差異;(2)僅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非金融類上市公司在11%左右,與表1相比,比重相對較高;(3)僅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非金融類上市公司2011―2013年在11%左右,但2014年上升為43.43%,與表1中的比重為0,反差較大;(4)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非金融類上市公司4%左右。

其次,非金融類上市公司對金融資產的投資比較保守,主要因為:和金融類上市公司相比,非金融類上市公司對金融資產的分類相對比較簡單,持有金融資產大體為處理閑置資金或者處于其他投資的目的,主營業務也不是投資金融資產以獲得收益,因此投入的較少。

最后,金融類上市公司利用行業優勢和風險管控能力,更傾向于進行兩種金融資產組合的形式;而非金融類上市公司基于保守考慮,更傾向于持有單一的金融資產。

二、上市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現狀的原因

(一)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不明確

CAS 22規定: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短期出售或回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初始確認就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但是,首先,很難徹底區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的時間點;其次,在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內容時,一般都確認為股票、債券、基金投資等金融資產,因此,如果從投資股票、債券或基金等金融資產持有時間點上的不同來區別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顯然比較模糊,一定程度上導致表2中非金融類上市公司更傾向于持有單一的金融資產。

(二)利用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不明確以操縱利潤

CAS 22規定,公司可以以管理層持有目的和意圖劃分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劃分標準模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對當期會計利潤的影響不同: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升值或減值記入損益類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直接影響當期期末的會計利潤;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差額是記入所有者權益類科目“資本公積”,不直接影響當期期末的會計利潤。當上市公司持有較高價值的金融資產時,如果歸屬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核算,就會導致公司利潤的虛高;當歸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時,這部分虛高的利潤就會被隱藏。因此,利用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標準不明確,公司可根據管理層意圖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為公司操縱利潤留下了空間,導致表1中金融類上市公司利用行業優勢、更傾向于進行兩種金融資產組合的形式。

(三)公允價值計量發展不成熟

公允價值是金融資產估值的最好方法,國際會計準則長期以來一直將全面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作為估值金融資產的長遠目標,但相比于國際社會,一方面,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低、市場信息不對稱、難以直接利用活躍市場上的價格進行報價,因此,公允價值難以直接采用公允的市場價格來計量;另一方面,由于公允價值不能直接采用公允的市場價格計量,就需要采用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但是估價技術在中國的發展不是太成熟,如果用“預計現金流量的現值”來進行公允價值的估值,受公司意圖影響較大,主觀性強。

三、改善上市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現狀的建議

(一)明確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分別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本公積”,公司可以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來操縱利潤。因此,在會計準則中可以考慮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合并為一項金融資產,具體會計處理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即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期末結轉“本年利潤”科目。這樣既能解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定義模糊的問題,也能避免公司采用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導致報表缺乏可比性的情況。

(二)持續提高公允價值估值技術

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發展并不成熟,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我國市場化程度低,市場信息不對稱;二是我國公允價值引入時間晚,估值技術落后。因此,一方面我國需繼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形成活躍的經濟市場,公允價值就直接利用公允的市場價格進行估值;另一方面,政府應積極引導資產評估單位制定相應的資產評估規范,不斷提升自身的估值水平、促進估價技術的發展。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一方面,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能避免公司為了操縱利潤利用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不明確鉆會計準則空子的行為。另一方面,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利于財務報表的真實有效,給予信息使用者可比性的財務信息;也有利于公司抵御經濟危機帶來的風險,減少外部風險帶來的損失。

總之,為提高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一方面,財政部應不斷完善會計準則;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必須遵循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Z

篇(2)

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投資并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包括對債券和股票的投資。新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指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由于股權投資沒有固定的到期日,持有至到期投資僅指對債券的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1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應使用攤余成本法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也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對于貸款和應收款項也應使用攤余成本法對其進行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可以看出,對于金融資產的核算,實際上采用的是一種混合計量的方法,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持有到期投資和貸款與應收款項。

二、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問題

1.公允價值計量能否避免利潤操縱

在新準則實施前,我國沒有對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做出明確規定。企業按照成本法核算金融資產,由于成本法不能反映企業擁有投資的價值變動,企業可以選擇適當時機報告盈利而不報告損失,為企業提供了操控利潤的空間。那么按照新的會計準則,以公允價值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能否避免企業進行利潤操縱呢?如果企業在對投資進行初始確認時,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公允價值的上升企業將報告所有者權益的增加,當企業試圖報告由于公允價值上升而帶來的收益時,可以出售部分投資,將原來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未實現損益轉為實際損益。因此,通過對金融資產的劃分選擇,以及選擇適當的時機出售投資,企業還是可以影響報告損益。

2.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

新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于確定其公允價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不難看出,不同企業由于應用不同的估值技術,對同一金融資產估計得出的公允價值可能不一致。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可行的估值技術以及適當的管理控制體系,提高公允價值的可靠性。3.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性

公允價值可以實時反映資產的價值變動,而歷史成本是以交易為基礎的,只有在交易發生時才記錄損益,因而公允價值能夠給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決策信息。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公允價值的相關性建立在其可靠的基礎上,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可以得到;而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估值技術不同可能導致公允價值不可靠,進而影響其相關性。第二,金融資產使用的是混合計量模式,對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并不按公允價值計量,如果要使公允價值真正發揮作用,企業還需要披露其他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情況,至少報表使用者需要明白并不是所有資產的價值信息都是“相關的”。

三、金融資產會計核算方法對商業銀行投資組合的潛在影響

1.商業銀行對投資的分類及其核算

商業銀行投資業務的一個主要目的是實現資產分散化,控制經營風險以及滿足銀行流動性的需要。新準則實施前,不用對投資分類,銀行對投資的會計核算與投資決策的關聯性不強。而新準則實施后,銀行如何劃分其為滿足流動性需要而持有的投資呢?

對于銀行持有的短期投資,如果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盡管由于公允價值的變動會帶來未實現損益的波動,但是由于短期投資將在一年內出售,那么分期確認損益和到期一次性確認損益對報表的總體影響不會很大。對于銀行持有的中長期投資,是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還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對銀行報表的影響是不同的。首先,對投資的劃分應取決于銀行持有投資的目的。上面講到,銀行持有投資主要是出于滿足流動性的考慮,同時賺取一部分利息收入。銀行為了滿足流動性的需要,可能會將原本想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提前出售,這在新準則實施前是不存在什么問題的,而新準則對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出售給予了重分類的限制。新準則規定,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而且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處置或重分類的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能將任何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新準則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可以看出,商業銀行為滿足流動性需要而提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出售并不符合新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

不論銀行將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還是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收益都是按照投資攤余成本(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說,攤余成本不包括公允價值變動)乘以實際利率來確定的,在整個持有投資期間投資收益是不變的。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僅有在到期前將其出售的情況下,才確認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異,將兩者的差異一次性計入損益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要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每一年都會帶來所有者權益的波動。隨著投資持有期間的延長以及其他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所有者權益的波動性可能會增加。要想避免報告權益的波動性,銀行應盡可能地將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這樣的劃分又使銀行面臨著在到期前不能靈活處置投資的風險。為了保持流動性的需要,銀行又不得不將部分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由此帶來所有者權益波動將影響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以及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而這種波動是由于市場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商業銀行無法控制。出于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以及凈資產收益率不能“達標”的憂慮,銀行可能會調整投資業務以避免未來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不利影響。

2.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對商業銀行投資組合的影響

為了減少報告權益波動性,銀行經理們有可能將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改變投資組合以減少對報告權益的影響。第二個選擇可以通過減少全部資產中投資的比例,或減少那些對利率變動敏感的投資而達到,由于證券價值的敏感性隨持有期限而增加,縮短投資組合的持有期限會減少可供出售債券價值變動帶來的權益波動性。那么商業銀行的這種投資行為的改變會有什么影響呢?縮短投資的到期日會減少銀行的利息收入,或增加利率風險,減少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出售彈性可能會增加管理流動性和利率風險的成本,流動性的降低可能使銀行不能滿足增加的貸款需要,進而降低其信用。

篇(3)

一、國際會計準則內容的變化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修訂的內容

2011年5月12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正式修訂后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IFRS13),闡明了計量公允價值的方法,并強化公允價值的披露;但并不涵蓋何時以公允價值計量或要求做出額外的公允價值計量。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間,幾乎所有主體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因而都將受到新要求的約束。

1.相關基本概念

(1)公允價值的定義

IFRS13提出了公允價值的定義,是指于計量日在一項有序的交易中,市場參與者之間出售資產時所應取得或轉讓負債時所應支付的價格(脫手價格)。因此,負債的公允價值反映了不履行風險(non-performance risk)(即自身信用風險)。

(2)參照市場

IASB認為有序交易是發生在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中的。主要市場是指對于主體可以獲得的資產或負債而言,交易量最高的市場。IASB在準則中提出,當主要市場不存在時,則應該使用最有利市場中的價格來獲取公允價值。

(3)市場參考者

這是以前準則中從未提出的定義,也是新修訂準則的主要亮點。市場參與者定義為,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場中,地位相互獨立的,對所交易的資產或負債有了解的,能夠并愿意交易資產或負債的買賣雙方。公允價值的計量是以市場為基礎,而非針對特定主體。

2.擴展的公允價值計量框架

(1)非活躍市場的公允價值計量

金融危機的發生使得資產和負債在交易量和交易水平上都顯著下降,市場進入非活躍狀態,因而先前的準則不再能夠很好地使用。如果主體認為出現了非活躍市場,那就需要深入分析資產或負債的市場報價是否能夠代表公允價值。若主體認定交易價格不能代表公允價值,則應當采用一種或幾種估值技術來確認公允價值。IFRS13也給出了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估值技術,并提出在估值時應“最大化使用相關的可觀察輸入變量且最小化使用不可觀察輸入變量”的原則。

(2)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

IFRS13詳細規定了,如果其他的準則要求或者允許在每個報告期末都使用公允價值對資產或負債進行計量,就是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而若其他準則只要求在特定情形或期間內對資產或負債計量其公允價值,就是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

(3)資產與負債的運用

針對原準則對資產與負債對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較為混亂且無統一標準的弊端,IFRS13規定對于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應該以市場參與者對該項資產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為基礎,并確立了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前提。對于負債和主體權益的公允價值計量,IFRS13明確其計量是基于轉讓概念,而非處置概念,對于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還必須將不履約風險納入考量范疇。

3.公允價值披露要求提高

(1)披露范圍擴大

IFRS13要求必須披露每一個層次的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從以前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擴展至以公允價值計量或基于公允價值的非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負債,且同樣適用于非經常性的公允價值計量。

(2)對第三層次公允價值披露的特別要求

包括期初與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關于所使用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和假設的量化信息、對現行估值程序的說明,及就重復發生的第三層級計量的敏感性所作的定性討論。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修訂的內容

2013年11月16日,正式修訂后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以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IAS39)。將一般套期部分加入IFRS9,新準則仍將套期分為現金流量套期、公允價值套期和對國外營業凈投資的套期三類,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由于以公允價值為導向的業務模式要求采用公允價值會計、并且混合合同應按其整體進行分類,當前在IAS39中所采用的三項公允價值選擇標準之中的兩項標準在IFRS9下不再使用。在IAS39中所剩下的那一項公允價值選擇權條件將在新準則中繼續沿用――也就是說,如果在初始確認時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可以大幅減少確認或計量的不一致,即通常所說的“會計錯配”,則管理層仍可采用這種做法。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指定一旦做出后是不可撤銷的。

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適用標準保持不變,主要有:一是負債是否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二是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是否將消除或減少會計錯配;三是該金融工具是否是一項應該將其中嵌入衍生工具分開核算的混合合同(即其包含一項主合同和一項嵌入衍生工具)。

選擇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常見理由是主體擁有其不希望與主合同負債分開的嵌入衍生工具。此外,對于導致與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資產之間產生會計錯配的負債,主體可能選擇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

對嵌在金融負債中的衍生工具的處理不于嵌在金融資產中的衍生工具的處理相對應。對于金融負債和非金融工具,IAS39中關于嵌入衍生工具的現行指引IFRS9中被予以保留。這就導致有些嵌入衍生工具仍需單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核算。

然而,嵌入衍生工具不再與金融資產分開核算,它們將作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以確定整體金融資產是否滿足合同現金流量測試(即該工具需僅包含對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從而判斷是用攤余成本計量還是用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損益。

二、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

2014年初,財政部針對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分別修訂了《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會計準則》,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企業會計準則39號――公允價值計量》。

在此次準則修訂及制定過程中,公允價值方法和原則在存貨、資產減值、股份支付等多項準則中均有涉及。下面對修訂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歸納總結。

(一)《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2014年3月17日,財政部了《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4]13號),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優先股、永續債等創新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已經或者計劃發行優先股、永續債等創新金融工具進行融資的企業可能受到較大影響,并需要從具體合同條款的設計協商階段起,就開始仔細研究和評估準則的實務應用和信息披露效果。

對投資方會計處理的原則性指導,也可能對計劃投資于此類創新資本工具的企業如何決策和管理產生影響。要求自之日起施行,要求追溯適用,若不可行,則采用未來適用法。

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企業應當根據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2)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引入此內容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金融工具:列報》趨同。企業發行此類工具需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但準則提供一項例外,當此類工具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將其分類為權益工具。此類工具的發行主體通常為基金、信托等結構化主體。

(3)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強調對金融工具進行分類,對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而非少數股東權益。

(4)對發行的金融工具從權益工具重分類至金融負債(或反之)的會計處理,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5)在資產負債表中新增了“其他權益工具”報表科目,用于反映企業發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但并不包含應歸屬于其他工具投資方累積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此等股利包含在未分配利潤中。要求發行方披露其發行在外的所有歸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詳細情況,包括發行時間、數量、金額、到期日或續期情況、轉股條件、轉換情況、會計分類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并提供了披露的格式。

(6)每股收益計算時,分子為歸屬于普通股東的凈利潤,不應包含其他權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但若存在發行在外的累積優先股等權益工具,應扣除當期的約定股利,無論是否宣告發放。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了財會[2014]6號文《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統一了公允價值計量,并改進了公允價值計量相關的披露。幾乎所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企業都將受到影響。該準則的大部分內容是對現在估值實務的匯總,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不會因施行該準則而需要對原計量金額進行調整。修訂后的準則自2014年7月1日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中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準則要求披露的內容明顯增多。企業需要研究這些新增的披露要求,更新相應的內部報告內容和流程以獲取這些披露所需要的信息,例如針對報告期公允價值計量所采用的估值技術、輸入值及其所屬的層次等信息。

(2)該準則修訂了公允價值的定義,即公允價值是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應注意以下幾點:①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于有序交易;②假設有序交易是在主要市場進行的,或者當不存在主要市場時,在最有利市場進行;③應考慮市場參與者(而非特定的企業)在計量日對該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考慮的特征。如資產的狀況、所有位置、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資產本身的特征,而非持有人的特征;④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應當基于最佳用途,這意味著不能簡單基于資產的現有使用方式或狀態計量公允價值;⑤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明確了以轉移價格為基礎計量,不再基于清償價格,同時還應當考慮不履約風險。

(3)估值技術: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估值技術中的一種或多種計量公允價值,并優先采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

(4)披露要求中,從原先的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擴大至公允價值計量的所有資產和負債以及不以公允價值計量但需要披露其公允價值的資產和負債。所增加的披露要求主要包括:確定各層次之間轉換時點的政策、第三層次計量的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重要不可觀察輸入值的量化信息和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間的相關關系,以及最佳用途不是當前用途的事實及其原因等。

三、企業準則修訂對我國金融機構的影響

(一)對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分類與計量的影響

IFRS9要求所有的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或完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當前我國金融機構所持有的四類金融資產中: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與應收款項類投資,前兩者用公允價值計量,后兩者采用攤余成本計量。

下面對五大國有銀行的年報(財務并表口徑)數據進行分析。由于是財政部在年初剛頒布的修訂的準則鼓勵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施行,所以選擇的五大行2013年的財務報表都是提前遵循五項新修訂的會計準則。

從表2中可以看出,按2014年新修訂的會計準則編制的2013年的財務報表

大幅提升了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工商銀行為例,從2012年公允價值計量金額在整個金融資產的占比由869%提高到997%,低于IFRS9計算的2348%的比例。

主要原因:①這幾家銀行當前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多以債券類投資形式存在,在當前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并不區分債券類投資與股權類投資,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而IFRS9規定,只有權益類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②IFRS9原應收款項資產全部要求按公允價值計量,由此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占比顯著增加。

(二)對金融機構的持有權益工具計量的影響

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準則,除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外,主體持有的權益工具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類別。除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按成本計量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五大行將對聯營和合營公司的股權投資全部計入到“長期股權投資①,而將其他的所有權益性工具計入到“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前者的權益工具全部都是具有活躍市場報價的投資,而后者的權益工具包括具有公開報價和沒有公開報價的權益性投資。

其他上市商業銀行,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以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將計入到了“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的權益性投資則基本計入到了“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權益工具金額相對很少。

篇(4)

2009年11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對企業金融資產的分類和估值方式做了新的規定,這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擬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替代計劃的第一階段。近幾年,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加快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步伐,在IFAS9出臺后,我國也將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新準則的規定,盡快完成金融工具準則的修訂工作,金融企業也需要提前做好適應和準備工作。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的出臺背景

次貸危機的爆發在沖擊世界經濟和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同時,還在規則層面上引發了一系列的會計問題,暴露出現行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親周期現象、過于復雜等諸多問題,給會計準則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在分析次貸危機爆發原因時,華爾街的金融界認為,作為目前評估金融工具價值的主要方法的公允價值計量方法使用市場價值計量價值,具有“親經濟周期效應”。當金融市場運轉良好的時候,公允價值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金融機構資產的價值。而當金融市場陷入危機的非正常狀態時,許多金融資產事實上已不存在一個“真實而公允”的市場價格,如果仍然按照公允價值法的理念評估資產,將造成金融機構大規模的資產減記,資產減記又將迫使其他市場參與者降低資產的估值,并且誘發在資產價格加速下降之前的拋售行為,最終形成資產價值螺旋式下降的動態循環。但FASB、AICPA則認為相比較而言,公允價值法仍然是目前可用的最佳計量模式,現在要做的不是否定方法本身,而是要解決具體應用環節上的問題,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好、更一致的準則指引。

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工具,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本身的復雜性,導致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一直是會計準則體系中最為復雜的規范。自1999年3月《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公布以來,會計報表使用者等相關利益方一直反映IAS39條款的復雜性,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其修訂了近20次,但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金融危機咨詢組、G20倫敦峰會的敦促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確定了替代IAS39的金融工具綜合項目計劃,計劃分金融工具的分類和計量、減值方法和套期會計3個階段,《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的出臺標志著第一階段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與現行準則的差異

在現行準則下,金融資產被分為四類:交易類、可供出售類、持有至到期類和貸款及應收賬款類,對于不同分類的金融資產,準則規定了不同的計量標準,具體分類如下:

這種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提供了基礎,如果在實務工作中不能恰當運用該選擇權,將會對會計信息產生不利影響。主體可自主選擇會計政策空間的加大將可能導致認為操控會計利潤和資產價值,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例如主體在對某項原本可歸類為貸款或應收賬款的金融資產進行初始確認時,可以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不是所有企業在金融工具計量時都會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也不是所有企業在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后選擇同一估值模型,可能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且選擇權的存在對企業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會增加報告主體的成本。

IFRS9只是按金融工具的性質分為權益類和債權類投資,更忠實地根據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來分類,而非管理層的意圖。對于權益類投資,均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對于債權類投資,以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以及金融資產合同性現金流的特征為基礎,確定是按攤余成本還是公允價值來計量,如果業務模式的目標是持有資產以獲取合同現金流量、合同條款僅導致在特定日期產生支付本金以及未償還本金的利息的現金流量,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計量,新準則還規定衍生工具不用分拆,直接用公允價值計量。在取消了可供出售類別后,現行準則的多項減值方法也將被刪除,IFRS9僅要求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債權類資產進行減值評估,簡化了減值的計量方法。新準則的一個重要挑戰是要求非上市的權益工具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即使其所持有的非上市權益上具的持股比例很小,企業將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取得信息,并使用估值技術以獲得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盡管對于非交易類權益工具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將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可以避免減值測試以及減少對當期損益產生的波動,但投資企業很可能不希望在處置權益工具時,處置收益不能體現在損益表中(施仲輝,2010)。總體而言,IFRS9的出臺降低了金融資產會計準則的復雜性,將有利于投資者和其他財務信息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會計準則的規定,提高了財務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對中國的影響

為響應G20峰會的倡議,中國于2009年9月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路線圖,將實現持續全面趨同的完成時間確定為2011年,而IASB對金融工具項目的修改也定于2011年完成,因此, 今明兩年是持續全面趨同的關鍵時期。在IFAS9出臺后,我國也將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新準則的相關規定,盡快完成金融工具準則的修訂工作,金融企業也需要提前做好適應和準備工作。

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與國際會計準則IAS 39號的內容基本相同,采取了是交易性、持有至到期、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新準則對金融資產分類標準的變更,將影響到國內相關金融企業資產的分類、估值以及損益的確認。

由于國內商業銀行不能投資權益類金融工具,資產以貸款為主,持有的固定收益證券主要是滿足銀行資金管理的需求,基本能滿足“業務模式測試”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測試”,仍將采取與現行準則規定一致的攤余成本計量,損益和減值的確認標準也未發生變化,因此商業銀行受到的影響較小。

國內證券公司以投資業務為主,保險公司為提高資金的投資收益也可投資于權益性和債權性工具,不同類別金融資產的比重不一。由于現行準則對不同類別資產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差異,對企業利潤產生不同的影響,企業可以利用金融資產歸類調節利潤,比如可供出售類資產的浮盈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年度實現。以國內三家上市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為例,2009年末三家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占投資資產的38.5%,以國內四家上市證券公司中信證券、招商證券、西南證券和海通證券為例,2009年四家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占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項目的56.4%。新準則實施后對目前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的初始分類和新增資產的分類將對企業的收益水平產生較大影響,但從長期看,IFRS9能將當年利潤的會計結果和投資操作進行了隔離,使得目前平滑利潤的方法沒有操作可能,將有利于提高相關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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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昕.淺析我國金融工具中的公允價值選擇權[J].商場現代化,2009(7).

篇(5)

一、金融工具列示

“新準則”第5條規定,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一)初始確認為權益工具的情形

從“新準則”第6-8條可以判斷,初始確認為權益工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方面:

1.發行不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

企業發行的、將來不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發行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

企業發行的、將來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3.發行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

企業發行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只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二)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列示

對于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

對于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例如,2006年12月28日,建司發行優先股3000萬,發行條款規定建司在2007年4月28日3500萬贖回。此例中,建司承擔了支付現金的合同義務,所以3000萬元優先股盡管從法律形式上看是股票,但根據“新準則”,應將其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在進行分拆時,應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例如,建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價格為3億元,債券利率(年率)為2%,半年后可以轉換成股票。建司初始確認可轉換債券時應分拆負債和權益成份,以市場上不帶轉股條件的同類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假設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為2億元),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3億元扣除2億萬元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為1億元。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以相互抵消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企業具有抵消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消。

二、金融工具披露

“新準則”規范的金融工具披露側重于金融工具的風險數據披露,主要包括編制報表時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計量基礎信息(第15-24條)、套期保值相關信息(第25-28條)、公允價值相關信息(第29-32條)、金融工具及其風險信息(第33-45條)。

(一)重要會計政策和計量基礎信息

企業應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充分披露定性信息;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新準則”第16條規范了應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信息;第17、18條分別規范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披露的風險數據信息;第19條規范了金融資產重新分類后,應披露計量基礎發生變化的數據和原因;第20條規范了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應披露的信息;第21、22條規范了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及其被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時應披露的信息;第23條規范了金融資產減值應披露的定量信息;第24條規范了違約借款應披露的信息。

從上述兩部分來看,第16-24條所規范的內容和第5條互為補充,構成了規范重要會計政策和計量基礎信息披露的整體,這兩部分內容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規范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資產轉移、資產減值等經濟事項應披露的信息。二)套期保值信息披露

企業應披露與每類套期保值有關的下列信息:套期關系的描述;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企業應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以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對于公允價值套期,企業應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對于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企業應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三)公允價值信息披露

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除此之外,企業應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術確定;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業應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對于缺乏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采用更公允的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計量的,應披露下列信息:在損益中確認該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余額。

(四)金融工具及其風險信息披露

企業應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下列信息: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公允價值披露的事實;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面價值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該金融工具相關市場的描述;企業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面價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企業應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定性信息(與第23條的定量信息相對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消條件的凈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企業應披露與敏感性分析有關的下列信息: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包括貨幣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的敏感性分析;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但應披露下列信息:用于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該種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可能性。

三、“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比較

2005年8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公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IFRS7),IFRS7重新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IAS32)中的披露部分,并取代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的披露》(IAS30)中的金融披露,IAS32中的披露規定和IAS30被廢止,修訂后的IAS32只規范了金融工具的列報。“新準則”的實質內容與IFRS7和修訂后的IAS32基本一致,實現了國際趨同,只是在一些細節上存在差異。如上所述,“新準則”規范了披露和列報兩方面內容,國際會計準則用IFRS7和IAS32規范披露和列報。存在的差異還有以下兩點:

第一,“新準則”第3條和第4條規范了不涉及的事項,國際會計準則不涉及的事項包括:雇員福利計劃中的雇利和義務、保險合同、企業合并、股份支付、聯營和合營中的權益。相比之下,“新準則”適用的范圍比較狹窄,更加謹慎。

第二,IFRS7要求披露壞賬準備信息、嵌入衍生工具信息、復合金融工具信息,“新準則”對此沒作要求。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2006》[S].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

篇(6)

關鍵詞 金融工具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準則趨同 保險業

2011年12月16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IFRS 9)的強制生效日期和過渡性披露》,將IFRS 9的強制生效日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開始的年度期間推遲至2015年1月1日,允許提前采用。推遲實施的原因諸多,一是國際各界對已定稿的部分評價不一,其中不乏反對的聲音;二是由于保險合同(IFRS 4)等與之相匹配的一系列準則均未,單獨實施IFRS 9會導致企業無所適從;三是IFRS 9本身十分復雜,自2009年11月第一次其第一部分起,計劃定稿時間一拖再拖,至今仍未能完成,這是實行延期最主要的原因。不管IFRS 9何時實施,也不論計劃中將要重新的減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與已的有何不同。我國財務人員其實關心的首要問題是:我國是否有計劃跟進IFRS 9?是否會將目前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與負債相關的內容更新為與IFRS 9相一致?希望就此機會了解我國監管機構的準則制定思路。若計劃實施IFRS 9,那么,是完全采用IFRS 9的現有框架,還是結合國內的情況,采用“有中國特色的實施方法”?

一、 IFRS 9實施的困難

IFRS 9制定的初衷是將金融資產的計量模式引導到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直接計入損益的模式為主。因此,實施IFRS 9的關鍵在于正確計量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但是,以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狀況,計量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有以下幾個難點:

(一)我國資本市場尚未完全成熟,部分主要金融工具流動性嚴重不足

除股票之外,許多金融工具缺乏必要的流通市場。即使是流動性相對較強的國債,其流動性也不并充分。由于許多金融工具缺少流通渠道,交易成本較高,而擁有活躍市場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又存在非理性炒作情況。使投資者難以直接從流通市場中獲得公允價值信息。

(二)估值技術不完善

目前我國債權類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主要還是需通過估值技術獲得。但由于我國的債券市場尚不成熟,與西方發達市場相比,缺乏金融創新工具,估值技術也不夠先進。通過估值技術獲得的公允價值準確性不高。如果大范圍采用公允價值,尤其是在未具備完善估值技術的情況下對非上市股權等難于取得公允價值的投資采用“公允價值”,將導致企業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空間加大,財務結果真實性降低,不利于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三)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的減值

IFRS 9制定之初,恰逢美國房地產市場泡沫破裂,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之時。為促進經濟恢復,各國政府紛紛降低利率,當時我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僅為2.25%,而目前該利率則高達3.5%。出于對投資安全性的考慮,許多金融機構(例如保險公司)會配置較大比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前段時期的加息周期,導致存量固定收益類資產面臨了較大的浮虧,對公司償付能力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于是2011年,我國的保險公司紛紛集中發行次級債以補充資本,規模超過以往歷年。這可以看作是會計計量方法對公司業務操作影響的一個典型例子。

IFRS 9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可以選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也可以選擇使用攤余成本計量。由于前期加息周期所帶來的壓力,導致公司在今后會傾向于將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類。若果真如此,IFRS 9實施后,企業仍會有相當大比例的金融資產不以公允價值計量。這樣的結果背離實施IFRS 9的初衷。

二、 保險業的問題

對保險業而言,還存在資產與負債的計量原則匹配問題。若準備金的計量方法與金融資產的計量方法有足夠高匹配程度,則可以有效降低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避免公司財務狀況出現大幅波動。而資產負債計量原則的一致性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

(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解釋2號)的實施,解決了之前存在的保守的準備金計量原則和相對市場化的金融資產計量原則之間的矛盾。在解釋2號實施之前,由于準備金計量原則過于保守,直接導致收入與支出確認的不匹配,也使得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保險公司的利潤遠遠低于同一公司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的利潤。對于我公司這樣的三地上市企業而言,不同準則下利潤的不一致會給投資者帶來嚴重困擾,解釋2號的實施后,更多的成本費用被允許計入準備金負債,并得以在保單存續期間內攤銷,減少了公司新增保單當期的成本,使得資產和負責的確認方式得以更好的匹配,也解決了不同上市地財務報告數據不一致的問題。

(二)IFRS4

可惜,在這個問題上,即將頒布的IFRS 4卻遠遠不如2號解釋。對保險公司而言,若金融資產主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直接計入損益,則準備金的計量也應該采用公允價值原則。然而目前IFRS 4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中的準備金計量方法中,關于剩余邊際的計算方法更接近于成本法。因此,若同時采用IFRS 9和IFRS4,保險公司又將面臨新的資產計量原則和負債計量原則不匹配的問題。

而且IFRS4的成熟程度遠不及IFRS9,IFRS4中要求保險公司利潤表不再采用通用披露科目和格式,而是分別披露各項利潤來源。這個思路與常規不符,不利于報表使用者從財務報告中獲得有效的信息。譬如汽車行業,利潤表中也不會將汽車各個零件的利潤率一一單獨披露。IFRS 4此項要求會導致保險業的財務報告格式十分特殊,使得不具備精算知識的報表使用者難以理解,我們認為這樣的要求并不恰當。

目前IFRS4尚未定稿,且其征求意見稿與一般報表使用者的習慣相差甚大,我們認為它沒有起到反映企業真實財務狀況的作用。而IFRS 4和IFRS 9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關系緊密,一個涉及主要負債的確認和計量,一個涉及主要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而這兩者目前都改動巨大,如果中國也要跟進實施,尚需準則制定者制定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否則對企業而言實在是個過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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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勤 省略

篇(7)

相關資產或負債,是指可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各項資產或負債以及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如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政府補助等。在對相關資產和負債選擇時,企業應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出發,而不應考慮企業自身持有的意圖。 

企業判斷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是否與其交易價格相等時,應當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和交易性質。交易價格即進入價格,公允價值即脫手價格。而在大多數情況下,二者都是相等的。若存在關聯方交易、被迫交易、計量單元不同、不在主要市場中進行交易等情況,就不應將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 

二、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使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估值技術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種。企業可以選擇單一的估值技術,也可以選擇多種。準則中并未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什么情況下選擇哪種估值技術,所以在應用估值技術時,應先獲取可觀察的市場信息,在此基礎上定期對估值模型進行校對,以確保其可將當前的市場狀況準確地反映出來,并能識別出已使用的估值模型本身存在的潛在缺陷。 

1.市場法 

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格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的技術。若企業使用市場法,應當以市場參與者在相同或類似資產出售時可以收到或者轉移相同或類似負債時需支付的公開報價為基礎,再觀察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如當前狀況、所處的地理位置以及出售和使用的限制等,對獲得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以確定最終的公允價值。 

2.成本法 

成本法,是反映當前要求重置相關資產服務能力所需金額的估值技術,通常是指現行重置成本法。在成本法下,企業應當根據折舊貶值情況,對市場參與者獲得或構建具有相同服務能力的替代資產的成本進行調整。折舊貶值包括實體性損耗、功能性貶值以及經濟性貶值。 

3.收益法 

收益法是企業把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企業使用收益法時,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未來現金流量或者收入費用等金額的預期。企業使用的收益法包括現金流量折現法、多期超額收益折現法、期權定價模型等估值方法。 

三、關于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1.最佳用途 

最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一組資產和負債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判斷非金融資產是否處于最佳用途時,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出發,考慮該用途在法律上是否未被限制、實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財務上是否可行,若各方面都滿足要求,則就是最佳用途。一般情況下,非金融資產的當前用途就是其最佳用途,除非有信息表明存在可以使該金融資產實現價值最大化的其他用途。 

【例1】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購買了一塊土地,這塊土地在之前被作為工業用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甲公司取得該土地后,仍將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使用。2×15年3月1日,鄰近的一塊土地被開發,作為建宅土地使用。甲公司也可以將其持有的土地用途從工業用地改成建宅土地。則該土地的最佳用途將通過下面兩項對比確定: 

(1)該土地繼續出租的價值。 

(2)該土地變成建宅土地的價值,與此同時也應當考慮將其變為空置土地必須發生的拆除廠房成本及其他成本。 

以上兩項價值較高者即為土地的最佳用途。假設現時土地價值是500萬元,而改成建宅土地時價值是900萬元,發生的拆除成本是150萬元,則該土地的公允價值應為750萬元(900-150=750>500)。 

2.估值前提 

企業確定完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后,應該判斷該資產是單獨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如果是單獨使用,公允價值應是將該資產出售給同樣單獨使用的市場參與者的交易價格;如果是組合使用,公允價值就是出售給同樣組合使用的市場參與者的交易價格。只有確認好估值前提,才能準確的對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四、關于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應當首先判斷,對于負債和自身權益工具,是否存在可觀察的市場報價。如果存在,就以此作為確定公允價值的基礎;如果不存在,企業應根據其他方是否把該負債或權益工具作為資產持有分為兩類。 

①若其他方作為資產持有,則其公允價值按以下方式依次確定:a.活躍市場的報價;b.其他可觀察輸入值;c.估值技術。 

②若其他方為作為資產持有,企業就應從承擔負債或發行權益工具的市場參與者角度,選擇估值技術對公允價值確認。 

篇(8)

一、我國銀行業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總體現狀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按照持有意圖,將金融工具劃分為:交易性、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等4類,其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情況見表1。

由于我國銀行業的經營模式以傳統信貸業務為主,證券投資規模較小,因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總體規模很小。我國上市銀行2008年年報顯示,在上市商業銀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中,金融資產平均規模占總資產的比例為9.45%,金融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為1.2%,而美國上述兩項比例分別為31%、11%;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占八成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與衍生金融資產不足兩成。

從經濟環境的角度來看,我國二級市場股價波動大,市場非理性操作情況較多,加之我國以實體經濟為主的發展模式、金融創新較少,包括投資者在內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業績和未來發展的判斷仍以補償歷史成本后公司實現的利潤為基礎,因此在考慮采用公允價值的范圍和層次上,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有一定區別。

二、我國銀行業運用公允價值存在的問題及風險分析

雖然我國銀行業運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較窄,但是公允價值計量帶來的風險卻不容忽視,存在的問題及對商業銀行的負面影響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工具分類不完善,導致信息披露不夠充分

在公允價值計量過程中,應用不同性質的輸入值將對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的可靠性產生影響。為了使報表使用者了解其中的差異,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57號準則《公允價值》計量引入了“公允價值級次”的概念,根據實務操作上的可靠性和管理層運用估計的程度,將用于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值技術輸入值按優先次序分為3個級次,即按公開報價計量的公允價值、按可觀察信息計量的公允價值、按不可觀察信息計量的公允價值。2009年3月6日,iasb了《改進有關金融工具的披露(對ifrs 7的修訂)》,確定了公允價值的3個級次,這些層次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57號準則中闡述的層級類似。公允價值的確定有3個層次:ⅰ.通過公開市場報價來確定;ⅱ.通過自主定價模型和相似資產的公開市場價格來確定;ⅲ.重要市場信息無法獲得,完全通過估值技術來確定。總的來說,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因信息來源的不同而不同,基于市場信息比管理層估計信息可靠,也就是第ⅰ層次的資產要比第ⅱ、ⅲ層次的資產可靠。

目前我國金融工具按照持有意圖分類并進行會計處理和披露的方式,掩蓋了公允價值信息來源的可靠程度,雖然報表附注中披露了有關信息,但是披露仍欠充分,加劇了公允價值計量的主觀性。這種主觀性受到外部市場有效性的極大影響,我國目前進行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中,只有少數存在活躍市場,更多要依靠估值技術,處于第ⅱ層次的金融資產比重較大,但是依照現行分類標準,財報上無法披露不同層次的金融資產規模及信息。

(二)增大利潤和權益資本的波動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在資產被處置前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本文以

(二)加快推行宏觀審慎管理,建立逆經濟周期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有關機構已經考慮在現有監管指標基礎上,加入逆經濟周期指標,從動態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覆蓋率、差別化流動性比率和薪酬激勵機制等方面加強逆周期監管。除了要補充逆經濟周期監管指標外,還需建立和完善逆向的貨幣信貸調整機制。在經濟繁榮期,引導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從產能過剩、效益不高的傳統產業退出,投向高科技新型產業和新能源產業,控制信貸結構風險;在經濟衰退期,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公布重點行業、企業的貸款質量變化,定期評估銀行使用公允價值對整體風險計量、盈利水平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從緩解公允價值順周期性角度看,一是進一步明確不活躍市場公允價值運用指引,對流動性不足金融產品要定期確定其風險溢價;二是根據市場的劇烈波動,公允價值計量建立估值儲備或進行估值調整,將估值過程與利潤、權益之間的關系適當弱化;三是增加估值技術、模型、假設和風險參數的敏感性分析并充分披露。

(三)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和建立風險管理專業化體系

對于銀行業自身來說,應建立健全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內部控制機制,即建立相應的程序和機制,用于審批和控制擬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新會計科目、產品或交易。當銀行決定是否對一個或一類新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應考慮現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內控手段是否能夠適應這些擬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新金融工具的特征和風險,是否應該在現有基礎上對風險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擴張。除了建立公允價值計量內部控制制度,統一規范估值技術和方法并加強實時檢測,建立定期的風險評估機制和審計機制以外,根據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和產品線風險來分配資本,對所有風險實行組合管理,把風險管理落實到業務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并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專業化風險管理架構和團隊,對整體風險實時監控和定期審計,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探索適合我國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方法

iasb在2010年5月了《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權》,闡述了對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進行制定的金融負債利得和損失進行列報的建議,旨在回應金融負債計量的對立困境。該建議要求,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將金融負債制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企業,將不能在損益中列報因自身信用風險惡化所產生的利得或者因自身信用風險提升所產生的損失;因主體自身信用變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將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列報。為增加透明度,該建議采用“兩步法”確認此類變動:第一步,主體將公允價值變動的全額計入損益;第二步,與主體自身信用風險變動相關的部分將列報為損益的抵消并且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列報。

上述iasb的建議要求區分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中歸屬于主體自身信用風險的部分,其前提條件是要有相對發達的信用評級體系,以及有效的市場利率等。然而,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可能還不具備實施條件。以銀行業為例,我國利率并未完全市場化,嚴格監管下的利率浮動并不能反映銀行信貸風險的變化,并且我國的信用評級系統還不發達,銀行的信貸數據通常由銀行各自建立,缺乏貸款在活躍市場交易的數據,導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探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完善方法,需基于我國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的自身特點,在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道路上,推動我國會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四、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

2009年11月,iasb了《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ifrs 9),2010年5月,fasb了金融工具準則的征求意見稿。上述準則或者征求意見稿存在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大公允價值計量范圍的趨勢。

篇(9)

(一)進一步完善了公允價值的定義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期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于有序交易。

(二)進一步規范了估值技術方法

準則規定了企業在應用估值技術中,可選擇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計量相關資產、負債、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等的公允價值。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格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的技術。收益法,是將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成本法,是反映當前要求重置相關資產服務能力所需金額的估值技術。當企業使用多種估值技術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考慮各估值結果的合理性,選取在當前情況下最能代表公允價值的金額作為公允價值。三種不同方法的應用為估值技術的合理性和準確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降低了企業估值錯誤的風險。

(三)明確劃分三個層次公允價值輸入值

根據公允價值計量所需使用的輸入值將公允價值計量劃分為三個層次,并適用于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強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可比性。第一層次輸入值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證據。在所有情況下,企業只要能夠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就應當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公允價值計量。企業在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時,應當根據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對輸入值進行調整。這些特征包括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輸入值與類似資產或負債的相關程度、可觀察輸入值所在市場的交易量和活躍程度等。企業只有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不存在市場活動或者市場活動很少導致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即不可觀察輸入值。

(四)明確區分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

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企業的影響更重大,因此,要求披露的內容更為全面和具體。

二、公允價值計量對我國商業銀行財務報表的影響

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從理論上講,能夠更加及時、準確地反映經濟實質,更加真實、可靠地揭示企業資產負債的市場價值變化。但是,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也會加大財務風險,給投資者造成經營不穩定的錯覺。商業銀行作為一個特殊的經濟實體,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后,對財務報表將產生哪些影響,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闡述。

(一)公允價值計量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商業銀行,其資產負債金額更接近金融工具的現行市場價值,更能反映市場價值的真實變化。但是,公允價值計量也有負面作用。商業銀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那么它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難以擺脫宏觀經濟環境和現行市場變化的影響。當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銀行財務報表會以公允價值的形式將其客觀、直接的反映出來。相較于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會擴大市場風險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使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隨著公允價值的變動而不斷變動。若公允價值變動過大,會導致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大起大落,不僅使資產負債率受到影響,更容易使投資者產生銀行經營不穩定的錯覺,不利于銀行樹立良好的經營形象。而且在我們現行的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是同時并存的,這使得銀行日常的會計核算變動繁雜,從而導致資產負債表的核算內容過于復雜。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外部使用者單純從財務報表中的數字很難判斷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在多大程度上是受到公允價值變動影響的,因此不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分析決策。

(二)公允價值計量對利潤表的影響

公允價值計量對利潤表的影響,主要是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和衍生金融工具等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來實現的,本文主要闡述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對當期利潤的影響。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將會直接影響商業銀行當期利潤。例如,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股票投資,其價值會隨股票價格的變動而不斷變動,當股價上漲時,該投資的價值也隨之上漲,這樣會增加商業銀行的當期利潤;當股價下降時,該投資的價值也隨之下降,這樣會減少商業銀行的當期利潤。股市是不斷變化的,股價必然不斷波動,該投資的價值也隨之不斷變動,從而引起商業銀行當期利潤不斷波動。商業銀行作為大規模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機構,其當期利潤受到市場波動影響的可能性非常高,甚至可能會出現破產危機。另外,在某些情況下,金融資產的質量也會影響銀行的當期利潤。例如企業采用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時優質貸款與劣質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是不同的。

(三)公允價值計量對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因此,公允價值計量對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主要體現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例如,當商業銀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比例較高時,當市場上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提高,相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增加的金額就比較大,就會提高商業銀行當期的所有者權益;相反,當市場上該資產的公允價值下降,相應計入所有者權益減少的金額就比較大,就會降低商業銀行當期的所有者權益。因此,商業銀行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規模直接決定了所有者權益受到公允價值變動影響的大小,當銀行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比例較大時,對該類資產的投資管理就應引起企業管理者及相關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四)公允價值計量對信息披露的影響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后,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業銀行應該對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和非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分別進行披露。對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要進行更為詳細的披露。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在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和金額;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在各層次之間轉換的金額和原因;對于第二、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對于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還應當披露期初余額與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包括計入當期損益的已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計入當期損益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未實現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計入當期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對于非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商業銀行可以進行簡單披露。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在特定情況下非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和金額,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原因;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對于第二、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企業應當披露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重要不可觀察輸入值的量化信息。此外,商業銀行還應該對在資產負債表中不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公允價值披露的各組資產和負債進行披露,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在發行時附有不可分割的第三方信用增級的負債,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并說明該信用增級是否已反映在該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中。

三、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對策

我國財政部一直在積極修訂財務會計準則,并于2014年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對公允價值計量起到了規范和指導作用。現階段,我國銀行業在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方法、信息披露和監管等方面都存在著不足,需要進一步改進才能達到準則規定的要求。下面,本文從市場環境、估值技術、信息.披露、監管措施這四個方面提出建議,以促進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銀行業的推廣和應用。

(一)不斷改善市場環境

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是估計資產或負債在有序市場上的脫手價格,如果沒有良好的市場環境就沒有有序的市場。因此良好的市場環境是提高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相關性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動公允價值應用的關鍵。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改善市場環境。首先,建立全國統一的商品市場,打破不合理的地方壟斷,讓資源可以在各個交易市場自由有序流動,為公允價值計量提供良好的基礎。其次,減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預,讓資源回到市場中進行定價。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讓有限的資源流向利用效率更高的企業,還能實現市場價格真正反映公允價值的目的。第三,建立全國通用的市場信息數據庫,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由于我國市場龐大且分布較廣,市場之間的信息不能有效傳遞,資源沒有統一的價格披露平臺,容易造成價格體系混亂。而建立全國通用的市場信息數據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分享計量公允價值所需要的原始數據,實現商品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二)改進公允價值估值技術

由于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并不成熟,第一層次直接確定公允價值的市場信息比較有限,商業銀行大多采用第二、第三層次即通過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現階段,我國財政部沒有針對公允價值估值技術提供統一的指引,使得公允價值的估值程序和依據并不明確。銀行管理者需要根據市場條件和實際情況主觀決定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參數,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行業之間的可比性。因此,改進估值技術對于提高公允價值可靠性有著重要的意義,下面從幾個方面闡述如何提高公允價值估值技術。首先,由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構建統一指導公允價值計量的理論框架,包括各類估值技術的理論背景、應用條件和具體操作步驟等詳細信息,從宏觀上對公允價值計量進行規范和指引,從根本上杜絕商業銀行通過內部估值方法操縱公允價值的情況。其次,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應積極關注國外公允價值計量的最新動態,主動學習和引進國際上新開發的估值技術,并結合我國市場情況和經濟特點,不斷改進估值技術,使其日臻完善。第三,商業銀行可以在準則允許的范圍內,加強自我創新,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適合自身的估值模型和系統,以提高估值技術的有效性。第四,完善估值技術對市場變化應對機制。當資產的主要交易市場處于不穩定狀態時,會計人員不能直接采用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計量基礎,應在考慮流動性風險、模型風險和經濟周期等諸多因素后,采用適合的估值技術對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削弱市場價格波動對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提高估值技術的準確性。

(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盡管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不斷完善準則,但資本市場上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實際應用中會不斷出現新的問題,這給銀行管理層做出判斷留下了可以操控的空間。由于資本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如果銀行對與公允價值計量有關的財務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資者無法了解銀行真實的經營狀況,很容易做出錯誤的經濟決策。為了避免上述情況,銀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首先,商業銀行應該披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公允價值初始確認的依據、后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化計入當期損益和所有者權益的金額等相關信息。如果公允價值變動幅度過大,應在附注中詳細披露變動的原因、對凈利潤和凈資產的影響,以幫助投資者更好地了解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其次,商業銀行應按照準則規定,定期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的層級、估值技術、輸入變量以及其對損益、凈資產的影響等信息,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和有用性。尤其是當市場環境出現劇烈變動時,商業銀行應詳細披露公允價值變動的原因、公允價值變動對財務數據的影響金額,使投資者更清楚地了解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實際虧損情況。最后,商業銀行應該定期披露金融工具與風險價值有關的信息。風險價值可以用來反映在一定的持有期間和給定的置信水平下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最大損失額度。通過披露風險價值,市場參與者可以清楚了解金融工具在市場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對公允價值的不確定性做出相對準確的評價,以便更好地防范風險。

篇(10)

一、運用公允價值的必要性

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和大量新業務、新產品的出現對傳統會計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新會計準則中財務會計目標的變化(由單一的受托責任觀轉向決策有用觀與受托責任觀同時并存)、貫穿會計準則的核算理念的變化(由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表觀)以及我國會計準則的發展趨勢變化(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實質性趨同)導致會計的計量模式必然也要發生變化(由以歷史成本計量為主體的單一會計計量模式轉向歷史成本計量和公允價值計量并存的計量模式)。而基于市場對資產價值認定的公允價值再次大范圍地在具體會計準則中加以運用,將在增強會計報告信息可比性和相關性的前提下進一步推進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協同發展。

二、公允價值在非金融資產中的運用

我國會計準則對非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分散在不同的具體準則中。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中,直接涉及公允價值的非金融資產的具體準則包括:3號投資性房地產、5號生物資產、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12號債務重組、16號政府補助、21號租賃和20號企業合并中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等,這些準則均謹慎地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即在允許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同時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限制。

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時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二是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科學合理的估計。

生物資產準則規定,生物資產在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允許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二是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科學合理的估計。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債務重組準則規定,債務重組除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外,其它清償方式下非金融資產的計值均采用公允價值計價: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其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仍不能確定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等合理的方法確定其公允價值。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合并準則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購買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所得的資產和負債以及作為對價支付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

租賃準則規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開始日對租入資產計量采用該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

三、運用公允價值計量存在的問題

(一)確認環節存在的問題

非金融資產的計量是否能夠采用公允價值,首先應判斷是否符合各項資產運用公允價值的條件。因此,公允價值的運用是基于主觀判斷的定性因素先于具有量化標準的定量因素,從而使公允價值的確認顯得尤為重要。

從非金融資產運用公允價值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當前的會計準則中對非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確認的相關規定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確認的條件規定比較散亂,缺乏一致性,如租賃準則中只寫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在什么條件下采用沒有加以規范;二是確認條件和計量基礎混為一談,如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政府補助和債務重組等4項準則中,對于確認的要求實際上更傾向于計量基礎的要求。

(二)計量環節存在的問題

計量是公允價值運用的核心問題,它既體現著公允價值的實質,又決定了公允價值運用的效果。我國公允價值在非金融資產計量時仍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層級劃分,將公允價值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存在活躍市場,市價即為其公允價值,此層級取得的公允價值是最客觀的;第二層次,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存在類似活躍市場,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決定,此層次雖然存在同類交易的活躍市場,但是如何調整到計量對象的價值具有主觀性;第三層次,不存在前兩種情況的市場,此層次不存在交易的活躍市場,需要通過估價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三個層次規定中,對于“活躍市場”、“類似活躍市場”沒有明確的確認條件,增加了實務中判斷的模糊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非金融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不多,更多的是后兩種情況,實務中需要對非金融資產根據類似資產進行調整或采用估值技術。由于非金融資產之間存在很大的個體差異,在對這些差異進行調整時,不可避免地受到經濟環境、金融環境、市場交易環境及主體動機等眾多因素的影響,從而影響公允價值的可靠性;而采用估值技術在實務中操作難度最大:一是實務中對非金融資產的估值還沒有代表性或通用的模型,往往更多采用現值的計算模型,模型參數確定的準確性、合理性將直接影響公允價值應用的效果;二是在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標準的規定各不相同,計量時涉及的多項參數沒有任何指導信息,缺乏統一的規范,操作性不強,從而導致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的隨意性和多樣性。

(三)披露環節存在的問題

公允價值在確認和計量環節存在的諸多問題,以及公允價值本身的主觀性導致公允價值的附加信息披露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我國具體會計準則中對于涉及公允價值披露的內容可以說少之又少。生物資產準則、政府補助準則和租賃準則的披露內容沒有涉及公允價值的任何信息,而非貨幣資產交換準則也只要求披露公允價值,披露要求最多的是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債務重組準則和企業合并準則,但也僅限于披露公允價值確定的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可見,雖然具體準則中規定了對公允價值披露的信息,但信息使用者僅根據這些簡單的披露信息難以正確理解和利用會計信息,公允價值信息披露的廣度和深入都遠遠不夠。

四、建議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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