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問題研究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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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篇(1)

一、引言

金融是現代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依靠金融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對于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金融危機問題時有發生,金融危機的發生目前主要表現為金融資產價格的大幅度波動,貨幣匯率的紊亂,銀行信貸危機等等,對經濟造成巨大破壞。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或者是減輕金融危機的危害程度,是各國金融領域研究的重點,在這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還是通過健全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加強金融監管來實現。

二、關于金融危機的概述

金融危機主要是指在金融領域出現的混亂,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銀行行業出現擠兌潮、銀行倒閉,在資本市場出現資產價格嚴重損失、金融市場混亂,利率以及通貨膨脹率飆升,或者是出現了匯率崩盤等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行業領域出現流動性緊缺、銀行擠兌和股市恐慌等問題。金融危機主要有以下幾項特征:金融危機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機按照爆發時間的統計來說,都有長周期和短周期,特別是對于發達經濟體來說,幾乎隔幾年時間都會出現金融危機,比如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的通貨膨脹、2000年的互聯網泡沫、2007年的次貸危機等等。金融危機具有較強的破壞性,會直接造成國內生產總值的縮水,股票市值縮水,直接引發失業率問題。此外,金融危機還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傳染性,在其他地方發生的金融危機,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響,很容易在較短時間內傳導至其他國家,造成其他國家發生金融危機問題。金融危機的表現有多種形式,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銀行危機、信貸危機、貨幣危機。銀行危機和信貸危機往往是金融危C發生的源頭性危機,也是金融危機未來可能爆發的最主要形式,貨幣危機主要是表現為貨幣的對內對外貶值,影響國際貿易。

三、關于金融監管的概述

目前來說,各國防范金融危機,主要是通過積極干預和監管金融體系來實現。對于實現經濟的穩健發展來說,金融監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金融屬于公共產品,如果市場處于完全競爭的條件下,則能夠依靠市場解決金融資源配置問題,但金融公共產品的屬性決定了金融產品勢必會出現供給不足和需求過剩的矛盾,為確保金融行業的穩定,必須進一步加強監管,對金融市場進行約束。其次,金融產品交易雙方往往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性,比如保險市場、貸款市場、房地產市場,都存在著各種高風險項目,這些高風險項目彼此關聯,很容易導致金融危機的發生,防范這些問題,離不開金融監管。

四、當前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分析

我國經濟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高速發展,成果顯著,但同時金融風險問題也是不斷累積,分析當前我國經濟形勢,面臨的金融風險隱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銀行風險,近年來,我國信貸規模擴張速度驚人,資產的迅速增長隨之而來的是資產質量的下降,不良貸款額以及不良貸款率等指標不斷攀升,銀行系統的脆弱性正逐步顯現。

2.房地產風險,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泡沫問題,一旦房地產風險問題累積,而且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話,很容易發生金融危機問題。

3.債務風險問題,主要是目前信貸膨脹形勢下的杠桿率提高的問題,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各類企業、居民家庭等,債務額以及杠桿率都有了較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國目前相對寬松的貨幣政策,更是加劇了信貸風險發生的問題。

4.匯率風險,近年來,我國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一定程度上出現下跌,市場上對于人民幣進一步貶值仍有擔憂,如果匯率問題的不到很好的控制,在金融和資本賬戶之間的逆差處理不好,則容易產生匯率風險問題。

五、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危機的對策

一方面,應該準確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金融危機問題的發生,從根源上來說是市場失靈導致的。政府金融監管在防范金融危機方面充分的發揮作用,應該準確的進行自身定位,主要是引導、改進作用,在尊重市場規則的前提下,在維護市場秩序的基礎上,全面的做好經濟調節、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特別是在貨幣政策、金融機制、證券管理等方面,有效發揮作用,防范金融領域的泡沫風險。

另一方面,應該解決好金融監管方面的空白和缺位問題。在金融監管的實施方面,應該根據金融領域創新發展的實際情況,創新金融監管制度,對一些創新性的金融活動或交易行為的經濟實質進行界定,尤其是對針對眾籌、第三方支付、P2P網絡貸款平臺等新興金融業態等互聯網金融制定系統完善的監管意見,提高監管靈敏度和判斷的準確性。在監管實施過程中,還應該突出重點,將金融監管的視角放在盡快消除糾紛、消除不穩定因素、維護金融領域的穩健上,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著力防控資產泡沫,提高和改進監管能力,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六、結語

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金融風險也處于不斷積累的過程,特別是銀行領域、房地產領域、債務領域、匯率領域等方面面臨的風險都是較高的,在這方面迫切應該加強對金融危機的研究,強化金融監管,減少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實現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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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民間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民間金融的打擊和整頓力度一直較大,盡管民間金融有著手續相對簡便,成本相對較低等優點。但也存在監管主體模糊,抗風險能力較弱,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秩序混亂等問題。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目前,我國正規金融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監管責任,而民間金融一直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其監管主體不明確,即由誰來對民間金融進行監督管理。這種主體上的缺位,導致民間金融的監管主要依賴于被監管者的自律。然任何主體的自律都是有局限性的,這就需要外部的監管來完善法律上的監督。我國民間金融監管主體不明確,是民間金融活動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混亂。金融作為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市場,其進入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但縱觀目前的民間金融市場,其準入標準不夠完善,有關立法的規定過于簡單,尤其是缺乏對所有權結構、財務預測等方面的詳細規定,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也過于粗糙,民間金融組織的進入具有隨意性。在市場退出方面,其管理處于缺位狀態,一旦民間金融組織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甚至破產,由于沒有嚴格的市場退出制度,造成退出不徹底或退出不規范,信息無法及時反饋給普通存款者,存款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很可能成為民間金融組織倒閉的受害者。

(三)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制度缺失。民間金融是管制外的非正規金融,政策和法律是不允許非正規資金進入金融市場。但由于資金趨利性,仍有民間資金通過各種各樣的灰色渠道進入金融市場。由于這種渠道是間接、隱蔽的,對金融市場造成的風險是不易被察覺的。一旦發生意外,每一單個儲戶的最明智選擇就是立即加入擠兌行列,一系列的金融風險就會爆發出來,規模越大危害越大。此外,民間金融還存在組織結構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問題,由于其存在的特點,對金融市場造成的風險更具有隱蔽性。如果缺失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金融風險的發生就不可避免了。

三、我國民間金融監管具體法律制度構建

(一)完善監管主體法律制度。完善監管主體法律制度,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第一,完善政府部門的監管,發揮其主導作用。首先,建立對民間金融市場的監管機制,定期搜集其活動信息,對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資金流向、利率變動等有宏觀把握。其次,健全民間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制定金融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民眾作出風險提示,提出規避風險建議,確保發生風險時各項應急工作有序地進行。第二,完善自律性組織的監管,提高民間金融的自律水平。由于法律和監管上的缺位,民間金融行業內出現各種問題,比如在借貸利率、運作程序、中介收費等方面都不統一等等。行業自律協會可以制定同業公約,加強行業管理,加強同行業民間金融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創造開放競爭的金融環境。第三,完善民間金融組織的治理機制,加強其內部監管。內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是金融機構安全和效益的根本,一個金融機構如果內部機制出了問題,不僅效益無從談起,自身的安全和生存也將受到嚴重威脅。

(二)完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法律制度。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條件、遵循一定的行為準則和行為規范才能夠設立。具體而言,“對于新設的民間金融機構,組織結構不健全、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員工隊伍素質普遍不高、注冊資本金不足或存在虛報注冊資本的機構不予批準。” i對于那些難以達到金融機構標準的民間金融組織,在制度安排上也應遵循一定的行為準則和規范。同時,我國應盡快消除對民間資本參與金融的壁壘,允許民間資金活躍的地區由民營企業創建地方性民營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ii在準入的同時,也要加強退出機制的建設。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統一的、完善的民間金融組織破產清算制度。由于民間金融的經營風險較高,缺乏相應的法律來引導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退出必將會危害到整個金融環境。因此,有必要建立民間金融組織破產清算制度,以完善民間金融的公平競爭良好環境。確立合理的民間金融市場退出制度,應在《民間金融監管法》的基礎上擬定民間金融組織破產條款,對于那些嚴重資不抵債的民間金融機構,在堅決令其退市的同時,做好破產核查清算工作,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地區穩定,確保經濟的正常發展。

(三)風險防范法律制度

要做到對民間金融的有效管理,就必須建立健全的風險防范法律制度。在監管中應結合本地區民間金融機構發展的實際情況,建立起適合本地區的金融風險轉移體系:可設立由有關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地區內外各種風險、危機對本地區內各金融機構的影響,并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對各類較大的金融危機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并提出應對措施,供決策層參考。政府要從整個國家的金融狀況出發,加強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監測和管理,防范民間金融風險。

綜上,建立在血緣、親緣、地緣等社會關系基礎上的民間金融安排具有相當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在加強引導、監督并納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適當給予發展空間,以發揮其在金融體系中的補充和輔助作用。對民間金融的制度安排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要摒棄用正規金融一統金融市場的思想,正確認識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對經濟發展的互補作用。要有條件地允許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為發展民間資本自主參與的各種民間金融,提供良好的環境條件。

篇(3)

互聯網金融作為互聯網、移動互聯網與金融相結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飛快的速度改造著傳統金融業。一方面,互聯網企業借助電子商務和信息數據等優勢大舉進軍金融領域;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加速互聯網業務創新,加強與互聯網企業的合作。互聯網金融日新月異的創新與變革,對于我國經濟金融發展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但也對于金融監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戰。如何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從發展歷程來看,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以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的出現為標志,我國網絡金融經歷了第一輪快速發展的浪潮。在這一階段,網絡金融主要是傳統金融服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互聯網作為宣傳和營銷渠道,有效地拓展了傳統金融服務的外延。自21世紀10年代以來,以社交網絡、移動支付、云計算、搜索引擎等為代表的互聯網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為起點,我國互聯網金融掀起了第二輪發展浪潮。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具有尊重客戶體驗、強調交互式營銷、主張平臺開放等新特點,并且在運作模式上更加強調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核心業務的深度整合,這使得業界對互聯網金融的關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將2012年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但是互聯網金融蘊含的風險較傳統金融更為復雜,對于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監管涉及面廣、監管主體多,既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本文從金融監管主體的視角分析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

(一)網上銀行

2001年6月,為規范和引導我國網上銀行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范銀行業務經營風險,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對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為網上銀行業務監管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是,此辦法中原則性的規定較多、缺乏量化標準、可操作性較差,于2007年1月5日廢止。

2005年11月,在總結國內商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與監管歷程、借鑒國際電子銀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與變更、風險管理、數據交換與轉移管理、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細則。此外,為了推動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建設工作,銀監會還了《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從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網上證券

在證券發行方面,我國現行立法不允許網上證券直接發行。2012年5月18日證監會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雙向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在證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證監會制定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對證券網上委托的業務規范、技術規范、信息披露、資格申請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為網上委托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同年4月,證監會依據此辦法制定《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

(三)網上保險

2011年4月,為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防范網絡保險欺詐風險,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的資質條件、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同年9月,保監會印發《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對互聯網銷售保險的準入門檻、經營規則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網絡支付

2005年10月,為規范電子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明確將電子支付業務納入監管范疇。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依據辦法和細則向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并對其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征集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出臺對應管理辦法,逐步構建起網絡支付監管體系。

(五)網絡借貸

目前,在國內成立一家經營性網絡借貸平臺一般需要三個步驟:第一,獲得由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關部門申請并獲得《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三,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并辦理相應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這一過程并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的介入。而且,我國尚未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網絡借貸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2011年8月,銀監會印發了《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警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與P2P網絡借貸平臺之間建立防火墻,防止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蔓延。2013年5月,《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送審稿由浙江省金融辦上報至浙江省政府,預計將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送審稿對于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民間資金經營管理機構和民間融資信息服務機構的設立、市場準入條件、經營模式和特殊規制,以及出借人資金來源、自然人借款金額、民間融資利率等做出明確規定。如果審議通過,該條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臺。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為金融產品的搜索比價平臺,滿足了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對于金融產品“貨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臺只是充當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中介,自身并不參與金融產品供求雙方的交易環節,目前并沒有相關政策對其進行監管。

(七)網絡金融超市

網絡金融超市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客戶提供一攬子金融產品與一站式金融服務。目前,在市場準入方面,監管部門已出臺相關政策,如2012年12月,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但是在具體管理措施方面,現行監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現行監管政策評價

(一)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

我國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發展起步較早,配套監管政策較為完善,目前已初步構建起相關金融監管框架。但是,隨著網上金融業務內涵的不斷豐富、外延的不斷拓展,相關監管制度有待于進一步更新、細化和完善。首先,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中鮮有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需要適時補充網絡金融條款。其次,《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分別制定于2005年和2000年,由于近幾年來互聯網金融新模式、新載體的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特別是手機銀行、超級網銀、掌上證券等普及率日益提高,現有管理辦法需要做相應的修訂或增補。《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制定于2011年,至今沒有公布實施。保監會要在聽取意見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正式規定和監管細則,嚴防監管真空。此外,現行監管政策中缺少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金融門戶網站監管以及跨國監管合作等相關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網絡支付

我國網絡支付盡管發展時間不長,但是監管體系的構建非常迅速。自2010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密集出臺一系列管理辦法,從第三方支付的準入門檻、監管范圍與細則、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預付卡管理、備付金存管、互聯網支付管理等方面對網絡支付進行全面的監管。2011年5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立。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成立以來先后印發《網絡支付行業自律公約》、《預付卡行業自律公約》、《移動支付行業自律公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風險防范指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有效地維護了網絡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有力地防范了網絡支付清算服務風險。

(三)網絡借貸

我國網絡借貸平臺自成立以來,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帶與監管的空白地帶,存在著準入門檻過低、借貸資金監控缺位、信貸審核與風險評價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機制缺失等諸多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和地位,也沒有賦予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權限,因此政府各部門一般將其作為從事中介服務的企業法人進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務的本質,這導致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護、信貸業的市場秩序遭到破壞、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效果受到影響。近年來,網絡借貸平臺“卷款跑路”的現象多次出現,如貝爾創投、安泰卓越、淘金貸等,影響非常惡劣。因此,我國亟待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主體并制定相關監管政策。

(四)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平臺一般由信息科技公司創建,沒有包含在金融監管的范圍之內。盡管其目前只提供搜索服務,并不參與金融交易環節,但是金融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其發展動向,監控潛在金融風險。同時,要加強金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防范個人信息的泄露。

(五)網絡金融超市

網絡金融超市屬于混業經營范疇,在這種模式下,不僅傳統金融機構跨行業提供服務,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之間的關聯交易會帶來風險的傳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機構也開始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這大大增加了分業監管模式下金融監管的難度,容易出現監管真空與重復監管。面對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矛盾,當前亟待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有無,實現對網絡金融超市的協同監管。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相較于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涉及面更加廣泛、業務更為多元化、創新層出不窮、風險更難防控,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一定的缺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構建起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是國家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據,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是我國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首先,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其立法基礎是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鮮有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需要及時修訂金融法律、補充相關條款。其次,與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相比,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進程較為緩慢,目前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的法律僅包括《刑法》、《電子簽名法》等。要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維護等方面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逐步搭建起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性法律體系。再次,互聯網金融涉及的領域廣泛,有些領域發展起步早,制定法規、規章的時間早,因此相關內容、條款需要相應更新,如網上銀行、網上證券;有些領域出臺政策及時且內容較為完善,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如網絡支付、網上保險;還有些領域處于監管真空狀態,風險點多,一旦出現問題負面影響很大,亟待出臺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如網絡借貸、網絡金融超市。

(二)構建多層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互聯網金融跨行業、跨區域的經營模式對于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為了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我國應盡快建立起正規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跨部門跨地域的多層次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包括一行三會、工商、通信、司法等相關部門在內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況,加強監測、及時預警,防范虛擬平臺交易風險向實體經濟蔓延。二是與時俱進地推動金融監管改革。要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主體地位,強化微觀審慎監管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推動銀證保監管部門逐步實現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轉變。三是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通過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自律公約、督促會員貫徹法律法規和履行自律公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等方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我管理,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四是積極與國外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開展交流與合作。互聯網與金融的全球化發展使得跨境金融風險增加,這要求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合作,對跨國性的金融交易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共同打擊跨境互聯網金融犯罪,保護本國用戶在國外、外國用戶在本國的合法經濟金融權益。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近年來,“一行三會”先后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構建完備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仍有較大的差距,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較為薄弱。在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過量化、復雜化、非對稱性的信息使得消費者識別有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挑戰;而且網絡安全隱患使得消費者各類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存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中指出,金融消費者是指在境內購買、使用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一界定并沒有包括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等非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消費者。因此,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推進過程中,要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領域,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特別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進一步加強征信體系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構建良好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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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要法律問題

首先,目前我國仍然缺乏明確、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一方面,已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顯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有關社會征信體系構建、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隱私權保護等內容的法律法規還不夠明確。其次,監管機構不夠明確。現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還未有明確的監管主體,會產生無人監管或者多人監管的問題。同時,分級監管的體制,缺乏一些交叉業務監管,會出現監管分散的問題。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如個人隱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聯網金融環境下,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圍廣、速度快,給消費者帶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有關爭議的處理不妥當。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載體是網絡,傳統的舉證責任方法很難達到效果,因電子取證的專業性更高,存在一定難度。此外,金融犯罪風險的存在也是主要問題。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路徑

1.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這是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據,具體可以從三方面入手。首先要開展有效的互聯網金融基礎法的立法工作。相關機構和政府部門要積極吸取國外金融監管的經驗,結合本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規。比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化和網絡化發展特點,制定出《電子貨幣服務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網絡用戶信息保護的問題,制定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斷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專業立法的工作。基于監管,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工作與業務創新工作相比是明顯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網貸、監管主體、監管原則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及時解決。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和傳統金融業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規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科學實施,仍然需要有專業的、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如必須出臺有關信用體系、個人信息保護、支付用戶識別、電子簽名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互聯網金融業務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圍內展開的,以此來不斷引導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最后,做好對已有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互聯網是一個相對自由的環境,其金融環境與傳統的金融相比更新換代的節奏更快,因此,對已有法律法規的修訂是至關重要的,包括了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提升。現階段,互聯網金融對證券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以及票據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問題,因此,相關立法機構必須做好及時的修訂工作。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階不高和法律錯位的原因會產生對支付機構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應該不斷加快對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完善;如有關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夠明確,應該規范和調整相關《票據法》。

2.科學明確監管主體和內容。

監管主體上,要不斷明確“一行三會”監管主體的監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會”為主,其他部門,如科技部、工信部、稅務部和法制辦等在內為輔的監管體系。同時,要對我國現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框架,系統性的對其業務及屬性進行確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一行三會”要在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進行延伸監管。(2)有關互聯網支付上,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者,中央銀行要承擔著第三方支付和網絡貨幣的監管工作,加上延伸出來的保險和理財等產品,中央銀行可以和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努力,構建完善的支付機構行為監管體系。(3)對P2P的監管主體進行明確。P2P是有一定跨區域性的,而中央銀行在征信體系上有一定的監管優勢的。在監管主體上,也要建立監管合作機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較廣,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機制進行監管,具體上可以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一些金融、商務及信息部門為輔的監管合作機制。監管內容上,要對業務范圍進行明確,對那些還不具備金融資質的互聯網企業,當做金融投資雙方的信息溝通中介。要強化對非現場的監管力度,以能實時監察任何任何環節存在的問題。要最大程度的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這就要求每個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進行保護。同時,要強化信息系統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對已建立的信息系統加大監管力度,同時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統。此外,要建立科學的大數據監管模式。互聯網金融企業將自身的業務數據上交后,審核部門必須進行動態分析,建立合適的風險分析模型,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狀態進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在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上不斷豐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不斷延伸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和內涵。其次,要遵循適度保護、傾斜保護的權益保護原則。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企業經營者是主體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會削弱消費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傾斜保護原則是極為關鍵的。一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時間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明確和拓展消費者權利。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涵蓋了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相對而言,就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最好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業務。此外,要科學防范互聯網金融犯罪風險。任何以中國互聯網金融業態,都是存在犯罪風險的,因此對互聯網犯罪風險的防范是完善其監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錢的犯罪行為為例,要根據反洗錢的基本原則對犯罪紅線進行劃分,相關機構要遵循反洗錢的核心內容,尤其是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內容。同時,要進行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洗錢資金有跨行業的特點,加強對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是重要的,監管機構要在現有發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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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結構和利益約束機制,內部監管乏力,導致銀行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需處置,同時,還面臨著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卻又“惜貸、拒貸”的尷尬局面。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措施不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等。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維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堅持獎懲分明。

2.大膽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第一,合理設置內控機構。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雖然較為普遍地設立了內部稽核機構,但目前多數歸各分支機構管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第二,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第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這一現代化工具,實現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4.逐步完善金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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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行業本身存在風險。以銀行為例,銀行在制度設計上,具有難以克服的先天缺陷。具體表現在自有資本少,承受的風險卻較大。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規定,銀行的核心資本只占加權風險資產的4%,加上附屬資本,資本充足率也只有8%。實際上,用8%的資本是難以支持銀行全部的風險資產的。

3.金融監管理念落后。(1)對商業銀行立法不足。法治監管首先需要建立科學完備的金融法律體系,當今經濟體制下金融產品日新月異,而我國現行的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主要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不能適應當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的要求;此外,由于各項新業務的不斷推出,而現有法規體系和各項管理規定跟不上業務的發展需要,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經營自未得到應有的尊重,以及未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工作足夠重視上。(2)人治和立法不足,必定導致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督執法中的嚴重的漏洞問題,使目前的金融監管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違法不究等現象,必然使各項監管制度的作用發揮不出來。

4.監管技術低下,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不高。(1)風險監管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監管工作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不斷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低下。(2)非現場監管的效率不高。非現場監管由于主觀客觀原因,在提供全面系統信息時、有效評價銀行經營狀況和實現早期風險預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也就是目前這樣一種非現場監管的效率并不能支撐面向風險監管的資本充足監管制度實現其控制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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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出問題

以網絡和電子商務為主要特征的互聯網經濟席卷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許多方面。第三方網絡支付不斷發展,其基本功能、業務范圍和種類也在逐步拓展,已經超出了原有的支付中介業務范圍。有的第三方網絡支付機構開展了基金理財銷售業務,有的還開展了信用貸款業務。如支付寶正在搶占銀行獨占的支付結算系統;余額寶正在挑戰銀行中間業務和活期負債業務;小額金融貸款平臺正在沖擊銀行的信用貸款業務等。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仍處于一個灰色監管狀態,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先后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擴張速度遠超監管力度,仍然會產生許多未知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風險主要表現在沉淀資金的巨額利息難以回報給消費者、巨額贖回、信貸業務風險、用戶賬戶安全及隱私保護等方面。現行的監管體系并無法完全覆蓋這些風險,因為其超過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意識、監管人員儲備準備、監管政策的范圍等,甚至連各國都將實施的《巴塞爾協議III》都無法完全覆蓋第三方支付網絡支付的金融監管內容。①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對第三方網絡支付金融監管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跨領域、系統化、前瞻性的綜合研究,必然會造成對第三方網絡支付金融監管立法上的真空和實際監管上的缺位。

二、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要業務分析

(一) 支付寶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將非金融機構服務定義為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②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服務作為非金融機構服務的一種,第三方支付機構自此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獲取牌照,即被正式納入國家監管體系。第三方網絡支付服務中具有三層主體關系。首先,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目前必須依托銀行和銀聯等作為基礎支付層,為其提供最終的結算服務。因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性質是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只具有部分金融功能,但是不具有直接完成銀行間的資金劃撥、支付業務的功能,結算業務最后都要通過銀行的支付網關完成。③其次,技術服務商是其中的服務層。最后,商戶和消費者是應用層,第三方支付在商戶和消費者之間充當了信用中介的角色,提供代收代付功能。此外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提供轉賬業務,該轉賬業務如果使用手機操作不收手續費,用電腦操作單筆0.5元人民幣。低收費率吸引了大批用戶,且依托電子商務,用戶更加愿意選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代收、代付和轉賬功能,由此第三方作為信用中介,從買家賬戶轉到賣家賬戶之間存在時間差,其中不僅沉淀了大量的資金,也產生了大量利息。

(二) 余額寶

余額寶是天弘基金專門為支付寶量身定制的一項兼具金融理財和消費雙重功能的基金理財產品,即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簡稱余額寶),用戶投資的收益變化則視天弘基金的營業績而定。④用戶可以將已經從銀行卡充值到支付寶的資金轉入余額寶,也可以直接從銀行卡充值到余額寶。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時,余額寶提示天弘基金的客戶資金信息,如收益率和收益獲得時間限制等,再從用戶支付寶賬戶轉入天弘基金在支付寶開立的賬戶中。清算機構將支付寶備付金賬戶內的資金實時轉入支付寶基金結算備付金專用賬戶,然后再將資金轉入天弘基金的基金托管的銀行賬戶。⑤用戶轉入余額寶的資金數額由天弘基金公司在次日進行份額確認。余額寶用戶也可實時贖回資金,也可以直接使用余額寶內的余額在淘寶和天貓上購物。余額寶贖回的資金流向與購買時相反。余額寶為支付寶增添了一項貨幣基金銷售的金融業務,降低了《非金融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要求支付寶“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資本金壓力。余額寶為支付寶賬戶內沉淀資金提供了一個去向,且支付寶的沉淀資金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長期來看,余額寶吸收資金的成本低,但提供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過大。

(三) 阿里小貸

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服務對象主要是大企業,基于對風險的僵硬考察,小微企業難以達到商業銀行對現金流、信譽和信用擔保方面的要求,大部分小微企業很難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據統計,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量不到總量的10%。⑥阿里巴巴公司看準了這樣的市場空白,與銀行聯合推出了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網絡貸款。阿里巴巴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的對象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注冊期滿6個月的阿里巴巴誠信通會員或者是中國供應商會員,擁有個人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公司注冊地僅限于上海、浙江、深圳和廣州,且注冊時間需為一年以上。所有賣家的貸款和交易都在支付寶上完成,阿里巴巴可以利用支付寶的數據對賣家的貸款流向實時監控。阿里小貸通過隨借隨還與整借零還、提前還款和自動還款的方式,實現貸款資金的快速回流,緩解資金的流動性壓力。阿里小貸采用了信用評級制度,對企業在網絡中的交易行為數據化并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再以此為依據向確定向該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數額。此外,阿里小貸設立了網絡聯保貸款機制,一旦貸款違約,阿里將會公布商戶信息,增加商戶違約成本,降低違約率。

三、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風險評析

(一) 沉淀資金的權屬爭議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由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同時《存管辦法》第 3 條規定:“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從這些規定可以確定法律規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并不擁有沉淀資金的所有權。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混藏保管合同。因為貨幣屬于特殊種類物,占有貨幣即擁有貨幣的所有權,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將貨幣放入支付寶并不是為了將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支付寶。用戶往往是基于購物或者其他生活服務支付費用的需要存入,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之間的是資金保管關系,資金的所有權并不轉移給第三方支付機構,而是仍歸用戶所有。第三方支付機構每日的交易金額數量龐大,沉淀資金具有較大流動性,但是由于消費者確認收貨存在物流時間差以及消費者可能會為了便于大單購物而提前在支付平臺上存入大量資金,這就形成了支付寶上相對穩定的大額資金,這些大額資金可以產生大量的孳息,這些孳息也應當歸屬于用戶。因中國人民銀行于2011年11月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規定,“支付機構上沉淀資金的利息的10%用于風險準備金,90%歸第三方支付企業所有。”該條規定與混藏保管合同的性質產生了矛盾。《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于2013年6月份正式生效時取消了關于利息分配的條款。由此,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再擁有90%的沉淀資金利息,而應向用戶支付沉淀資金產生的全部利息,但是卻會產生困難。因為從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來看,用戶將資金放入第三方支付機構是要委托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代收、代付服務,而不是獲取利息。因此,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問題至今沒有明確,分歧很大。大量的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未能明確,沉淀資金的使用流向仍為未知,將引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巨額沉淀資金的利用應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重點。⑦

(二) 風險提示與巨額贖回的法律風險

余額寶的出現解決了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巨額沉淀資金規模過大和沉淀資金孳息的歸屬問題,支付寶表面上將其沉淀在其中的巨額資金的孳息部分歸還給了用戶,作為基金公司銷售的中介平臺而向基金公司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但是余額寶在宣傳時只強調高收益而不談風險的非法操作嫌疑,大多數人將資金轉入余額寶時關注的都是余額寶能帶來的高收益,甚至沒有搞明白余額寶的真實性質,因為存入余額寶的錢也可以及時轉出余額寶進行消費購物,這會讓用戶認為將資金存入余額寶和存入支付寶沒有太大區別。而事實上余額寶為用戶提供的天弘基金雖然是風險較低的貨幣基金,但是仍然要比銀行法定的存款利息來得風險高。用戶選擇將資金存入余額寶時,余額寶必須對每一筆進賬都作出具有警示性的風險提示。

余額寶存在的第二個法律風險是巨額贖回風險。余額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通道購買貨幣基金,同時承諾用戶存在余額寶上的資金在特定的時間內可以隨時轉出賬戶,并承諾用戶存入余額寶的本息能及時返還。日常生活中有些用戶轉出,有些用戶轉入,總體上賬面資金可以維持平衡,但是如果遇到雙十一這樣的大型購物節,存入余額寶的資金減少,轉出余額寶的資金增加,天弘基金為了留足資金,基金收益會大大減少,余額寶的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大顯現。如何同時實現巨額贖回的高收益和隨時轉出的承諾是余額寶未來的巨大挑戰。

(三) 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阿里小貸在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時面臨的最大的風險是較嚴重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在阿里小貸“只貸不存”的發展模式,將導致資金鏈條的僵化。由于政策將小額貸款公司定性為工商企業,小貸公司只能以自身籌集的資金開展業務。而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后繼乏力,流動性缺失嚴重,恐難以滿足小微企業的旺盛的融資需求,小額貸款公司難以繼續擴展規模,一旦資金鏈出現斷裂,難以繼續提供貸款,隨時可能倒閉。⑧盡管阿里巴巴小額貸款以電子商務為依托,擁有比較充足的資金。但電子商務平臺規模的不斷擴張,需要小額貸款的賣家不斷增加,其仍然會出現后續資金不足的現象,流動性風險將成為阿里小貸未來發展最大的挑戰。

阿里小貸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依據的是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平臺中的交易數據和信用數據。但是只依據網絡數據,只通過互聯網進行評估和約束,安全性不夠高。阿里小貸無法考證申貸人的實際經營狀況,只要商家愿意放棄網店的未來發展,還是有可能逃避還貸。而且目前網絡商家雇人刷信用為常態,網絡中虛擬信用的真實性將顛覆阿里小貸公司發放貸款的基本依據。

(四) 用戶賬戶安全隱患

第三方網絡支付中最常見的騙局是網絡釣魚。網絡釣魚是指當用戶在網絡上進行電子支付時,點擊了虛假的鏈接,進入與網上銀行登錄界面幾乎一樣的偽造界面,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后,偽造頁面上的惡意插件將幫助犯罪分子直接盜取用戶的賬戶和密碼。警惕性不高的用戶往往在登陸網上銀行時難以發現,直到賬戶內的資金突然減少時才發現賬戶被盜,因此造成的損失也常常較為嚴重。網絡釣魚導致用戶屢屢被騙的原因大致可以歸為兩點:一是該第三方平臺本身安全系數不夠高,惡意用戶篡改了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網上銀行之間的正常跳轉頁面,或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向其他用戶發送了偽造的電子郵件鏈接盜取用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和密碼;二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用戶使用安全提示不足,導致用戶不夠警惕,輕信虛假鏈接和電子郵件。

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用戶的隱私保護仍不夠完善。目前,用戶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要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住址、銀行賬號甚至身份證復印件等等個人重要資料進行實名認證,并作為交易雙方信用擔保的憑據。用戶通過實名制認證后,第三方支付平臺能為用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但是一旦網站設計有疏漏,網頁被黑客入侵,客戶信息安全難以保證。而且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隱私保護免責條款過多,公然將黑客、病毒等引發的安全問題當做“免責事由”,推卸責任。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均沒有為用戶信息泄露而承擔責任。

四、 第三方支付平臺金融業務監管的建議

(一)金融監管手段應當寬嚴并濟

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是中國金融市場改革與創新,也是未來傳統銀行業提升金融服務可以有所借鑒的機構。因此,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采取的監管手段應當寬嚴并濟,給非金融機構留有充足的發展空間,但是監管必須到位。

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不再是非金融機構牌照內的經營范圍,是監管部門遇到的新的挑戰。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非金融機構可以從事金融業務,只需從法律上將經營范圍擴大;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不能成為金融機構的例外,即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也要遵守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最后,制定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不是從行政的角度來規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第三方支付作為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是否符合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的行業標準,則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實時監控,組織專家團隊對其研究,及時出臺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建議法律監管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基礎法律規范、核心法律規范及法律規范。⑨基礎法律規范主要包括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法律制度、網絡金融法律制度。核心法律規范分為金融特別法律制度、民事特別法律制度及技術特別法律制度。法律規范對前兩種法律規范的輔助與補充,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網絡安全防范與網絡技術標準規范法律制度、網絡隱私權益保護等相關法律。相關法律規定應明確界定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范圍,有力拿捏監控力度。同時監管部門應及時建立風險提示及預警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糾錯制度等。

(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臺消費者的良好保護機制

在網絡環境下保護消費者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是監管重點,也是監管難點。監管部門應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息安全責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對信息傳輸過程中的數據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控,及時填補網絡漏洞;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對從事網絡經營活動主體雙方的真實信息進行辨認,實名制無疑是最好的選擇;最后,第三方支付平臺應承擔用戶因信息泄露而遭受的損失。由于大量的用戶資料都掌握在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手中,因此要制定必要的資料安全使用規范,形成信息采集、存儲、刪除、使用、備份等一系列規范。(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注解

① 余豐慧:《互聯網金融革命:中國金融的顛覆與重建》,第169頁,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北京。

② 盛佳、湯潯芳、楊東、楊倩:《互聯網金融第三浪:眾籌崛起》,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14年,第13頁。

③ 靳雪銀、柏航周、盧華明:《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業初探》,《改革與戰略》,2012年第7期,第69頁。

④ 李雋:《余額寶概念沖高回落,相關基金公司或面臨競爭》,《第一財經日報》,2013年7月9日。

⑤ 范敏:《“余額寶”業務發展趨勢、影響及政策建議》,《時代金融》(昆明),2013.09.138-139。

⑥ 余豐慧:《互聯網金融革命:中國金融的顛覆與重建》,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北京,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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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缺乏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下級行經營者強化內部控制的激勵不足。同時,作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要內容的稽核監督體系隸屬于各級行經營者,沒有有效獨立出來,其監督職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薄弱,中央銀行忙于外部監管,其結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不明顯。此外,社會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金融運行的問題仍然存在,金融機構惡性競爭多,規范化的金融互律機制不健全,一個地方政府關心和支持、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管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2.缺乏一整套系統性的風險預警、處置、緩沖、補救機制。金融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監管信息沒有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當前機構市場退出主要采取撤銷(關閉)和破產等方式的情況下,穩定的市場退出和保障機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破產關閉程序等)沒有建立起來,導致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決,國家財政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總體而言,系統化的事前預警、事中靈敏處置和緩沖化解、事后及時補救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3.基層中央銀行尚缺乏一套科學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監管工作具有被動性,監管權威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由于商業銀行報送數據可用性較差,中央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現代監管方法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從現場監管情況看,檢查走過場、應付上級行任務、工作主動性差等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未達到監管標準和違規違章的機構和人員,有的沒有依法嚴肅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4.金融監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問題,系統性和持續性監管不到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仍然是分層監管,沒有實現按法人的集中監管,無法全面系統掌握金融機構經營的整體情況;人民銀行內部監管職能分散,監管工作孤立,各部門協調配合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同時,監管內容不全面,監管手段在許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監管標準隨意,監管操作規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夠,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并表監管等持續性監管手段沒有建立起來,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無法實現對金融機構的全過程系統監管。另外,分業監管使各監管機構自成系統,缺乏配合,存在監管工作漏洞,出現分業監管與跨業違規經營的矛盾。

5.金融監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規性監管。我國金融監管仍然把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未全面展開,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空白。在現行監管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

(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四個層次。

1.人民銀行監管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金融監管職能是一種政府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業行政主管機關。因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理當成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其內容包括:(1)人民銀行內部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職責明確、縱橫結合的合力監管組織體系;(2)過程連續、銜接有序、運作規范、方法科學的現代化金融監管操作體系;(3)內容可靠、傳遞及時、部門共享、目標明確的金融監管信息體系;(4)預警超前、處置快捷、靈敏有效的系統化風險防范控制體系;(5)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指標體系,等等。

2.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現代金融監管體系重視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而市場約束依賴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其中,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或者所有者對銀行的監督約束體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稱之為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實現自我約束的保證,因而是市場約束的實質。因此,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

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要求加強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職能。因為,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負有監管責任。總分銀行體制下,分支行是總行或上級行的派出機構,在總行或上級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并不是獨立的責任和風險承擔主體。總行或上級行作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負有監管責任。

3.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補充。行業自律是指各類金融機構通過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的自我監督、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金融同業協會在維護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補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論文EC?2sy(,fe_ei29=sH

4.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金融活動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誘發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沒有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參與是不可能的。以各級地方政府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會計或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廣大社會公眾等在內的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構成有效銀行監管的外部環境。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建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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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對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其監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劃分職責,強化合力監管,努力構建監管與再監管相結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一是建立職責明確的縱向組織體系。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級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監管、部門落實、責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劃分各級行的監管職責,使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縱向監管組織體系中,要逐步實現監管操作與監管政策制定的分離,合理進行監管分工,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監管的橫向組織體系。建立人民銀行橫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職責明確、部門聯動的合力監管工作體系,達到金融監管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和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促進部門間的協調,使之形成監管合力。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是各級行金融監管核心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協調各監管部門的業務,就共同的監管事項制定統一規劃;根據轄區風險情況和監管實際,制定監管政策;負責創建金融安全區;與政府及其各部門、保監會、證監會聯系溝通信息。成員由行長、分管副行長以及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在領導協調小組下,由分管行長協調監督各相關處(科)室,形成從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分管行長、部門負責人至具體責任人的四級組織體系。工作會議制度采取定期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兩種形式。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要通過協調會議,建立起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在監管操作和監管政策兩個層次上的協調機制。同時,要結合完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監管工作流程等,進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要建立監管業績考核制度.結合年度考核、年度評優,加強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績效考核。建立金融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監管失誤或監管不力導致金融風險事件發生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處罰。進一步健全對監管人員的社會舉報制度,對被舉報部門和人員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為促進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提高監管積極性,可以依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對人民銀行分支行及其各監管部門進行責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統連續、銜接有序的全過程監管操作流程,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電子化。要通過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體系,真正使金融監管成為一個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風險防范與控制、跟蹤監控和市場退出等各要素和環節構成的系統、連續、完整、循環的過程。建立監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做到工作銜接有序、運作規范、職責分明,使各環節能夠自動配合、自動運行。

在監管操作的各環節上,要注意建立規范化的監管操作文本規范。金融監管文書體系包括:(1)《金融監管操作手冊》。內容包括監管組織體系、監管職責、監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現場分析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3)金融監管報告。同時,適應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發展趨勢的要求,要不斷加強監管操作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逐步實現監管操作的電子化和網絡化,提高金融監管效率。要加強計算機安全管理,為金融監管提供安全的現代化的技術保障。

3.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在風險預警中的基礎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要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對不同的監管對象建立不同的預警指標體系。對于政策性銀行,重點監測信貸資產質量;對作為非法人機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重點監測信貸投向和資產質量、流動性、效益性,不考慮資本充足性指標;對法人機構包括城鄉信用社實行全面監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重點監測風險性和合規性指標。非現場監管部門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業分析法等,對上述指標進行單一和組合分析,并根據預警指標在不同的變化區間所預示的風險狀況,對金融機構的風險作出評價,判斷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師制度,實現非現場監管分析預警的專業化,為金融監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作用,必須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監管數據庫是風險預警、處置、補救等風險防范體系的前提,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基礎。建立科學的金融監管數據庫,必須實現預警指標的數據采集、匯總、加工、傳遞的電子化、網絡化。金融監管數據庫要在金融統計數據庫的基礎上,按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的內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統計部門負責建設。條件成熟后,連通人民銀行監管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人民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可以更加科學準確地分析、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情況,使風險預警更加客觀。三是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要建立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金融機構必須按人民銀行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人民銀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人民銀行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4.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統一的監管方法體系,實現金融監管的持續性、計劃性、超前性。非現場監管為現場監管提供分層次的早期預警信號,現場監管據以制定檢查計劃,采取層次不同的檢查措施。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輔相承,互為補充。非現場監管部門根據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和其他信息,從資產安全性、流動性、資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對金融機構風險情況和經營情況進行監測,作出評價,提出預警報告,傳遞給相應的專業監管部門。專業監管部門根據專項檢查方案和非現場監管部門的初步評價和風險信號,通過質詢、談話、現場檢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等手段,對風險進行確認核實。同時,結合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場風險水平等的分析評價,對金融機構進行綜合分析預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強化現場檢查,根據檢查的目的、范圍和重點,對金融機構開展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常規檢查或非常規檢查。全面現場檢查要涵蓋被檢查金融機構的各項主要業務和風險,以及管理內控的各個領域,要對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和風險狀況作出判斷。專項檢查要針對金融機構的一項業務或幾項業務進行重點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對金融機構的常規性全面檢查應定期進行;非常規或專項檢查的頻率視具體情況而定。對關注的高風險或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應更高。同時,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監管人員要注重與金融機構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要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蹤監控工作制度,要強化對法人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和集中監管,逐步克服當前分層監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帶來的監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綜合的問題。

5.建立靈敏快捷的系統性風險防范控制體系,按分類處置原則,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風險預警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信號傳導和風險控制處置體系。監管部門要在風險綜合預警后,及時發出風險警報。對一般問題警報,應采取鞏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某一業務領域的風險控制,糾正違規行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業務結構及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例等,由專業監管部門監督金融機構執行。所采取的監管行動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機構發出信函、備忘錄和協約等,指出問題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備忘錄沒有產生明顯效果,特別是銀行管理層未給予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監管行動,包括正式簽發停止辦理有關業務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資本、調整主要負責人等。對重大問題警報,要區別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組,政府出資,動用存款準備金,資金拆借,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人民銀行接管。二是市場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購,行政關閉、破產。

6.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是持續性監管的基礎,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在完善金融監管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的報表、報告資料;現場檢查報告和處罰記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檔案,其中包括有關部門的處罰記錄;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有關資料;金融監管報告。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監管信息系統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重要監管信息實行集中管理。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員對所轄業務資料進行分散管理。有關信息管理責任人員對金融監管的有關政策規定、領導批示、重要調研報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檔案、市場準入監管資料、有關數據,均應科學分類,建檔保存。原件需送出的,應復印保存(規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須注重監管資料的積累,保持監管資料的歷史連續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統一口徑,實行電子化、網絡化管理。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經過正當途徑、手續齊備的,需要調閱有關監管資料,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協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職能部門之間協調通暢的信息傳遞渠道。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在監管領導小組的組織下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和市場退出監管的情況互通信息,就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對策,將有關信息傳遞給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7.建立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努力提高金融運行質量。金融監管指標應根據轄區金融風險情況,按“立足現狀、區別對待、簡單明確、突出重點、全面實用”的原則設立。監管部門要根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要根據上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完成情況,確定本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值,作為本年度金融監管工作目標。監管部門根據監管目標,制定本年度監管措施規劃,根據規劃展開本年度金融監管。

(二)建立以央行監管促進、所有者責任追究為核心的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夯實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3.建立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通報制度。人民銀行每年要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遵紀守法、金融違規行為及其處罰、個人處罰記錄、個人素質等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通報金融機構的上級行或其股東、董事會,使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能夠被其上級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強化監督約束。

4.建立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制度。對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外,記入其任職資格檔案。同時,對違規程度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監管部門起草《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書》,與紀檢監察部門會簽后,經行黨委(組)討論決定,由行長簽發,送有關違規責任人的任用機關。同時,要求任用機關反饋處罰措施。

5.將商業銀行各級行的內部監督體系獨立出來。即在金融機構總行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將金融機構各級行內部稽核部門分離出來,直接隸屬于該審計委員會。各分支機構的內審或稽核人員由上一級內審或稽核委派,其人事關系不受分支行行長領導,工資待遇由上級行確定。在此基礎上,建立內審或稽核人員的異地交流制度。

6.強化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經營透明度,從而逐步強化債權人和股東單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提高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

(三)建立銀行同業自律體系,強化金融機構的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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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金融在我國的發展及網絡金融監管的現狀

網絡金融是金融與因特網的融合,是網絡時代實現資金迅速配置與流通的新金融模式。我國網絡金融發展很快,擁有著高效率、低成本的優勢。但是在既沒有行業的規范標準、又缺乏監督管理的情況下,勢必會出現各種亂象。總的來看,在我國“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模式下,目前對網絡金融的監管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為主,沒有設立新的監管機構,也沒有增添新的監管條款,所以我國的網絡金融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

二、目前網絡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部門自身技術、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網絡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部門人員的自身水平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相關的專業管理知識和金融業務,又要有一定的計算機水平和計算機信息工程實踐經驗。只有在擁有高科技軟硬件配備的情況下,才能談得上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且,如果沒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監管隊伍,在監管傳統金融業務比重較小、現代化程度高的網絡銀行時就會出現困難,當網絡銀行開發出一些科技含量高的、新的金融產品時,監管部門對它的監管就會顯得十分不足。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主要是針對傳統金融業務。大部分國家的網絡金融起步比較晚,有關法規對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不是很清楚,與網絡金融配套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網絡銀行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腳步,金融監管的監管手段和法律法規可能會越來越落后于網絡金融的發展和創新。這些年來,雖然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互聯網金融調研小組開展了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及其監管等問題的調研,但是,一部統一的、規范化的網絡金融法規政策出臺還需要一定時間。

(三)現行監管體系覆蓋面不足,網絡金融管理零亂

現在的金融監管體系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主要是針對傳統的商業銀行,重點是通過對業務憑證、銀行機構網點指標增減、報表的檢查稽核等方式實施。然而在網絡金融時代,帳務收支無紙化,處理過程抽象化,機構網點虛擬化,業務內容的大量增加,均使現行監管方式運行效率大打折扣,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及權威性受到嚴重的挑戰,對基于互聯網方面的銀行服務業務方面的監管將出現重大變化。

目前,我國對網絡金融的監管主要由三方負責:央行、銀監會、政府部門。此外,有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也有歸工商管理的,還有一些類似于民間借貸中介的P2P貸款平臺沒有具體對應的監管部門。可以說,網絡金融監管處于法律真空地帶,央行和銀監會等都無法確定權限實施監管。管理零亂是造成互聯網金融風險不可預測,經營不規范和監管不統一等亂象的主要原因。

(四)傳統的分業監管受到挑戰

網絡金融有著形態虛擬化、業務邊界模糊化、運行方式網絡化等特點,一旦各個監管機構之間配合不到位,監管范圍模糊,就會導致重復監管、交叉監管或監管真空,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網上金融交易過程基本全部在網絡上進行,其特點使網絡金融業務脫離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由于各監管機構之間配合不協調,信息不能共享,監管范圍不清,容易造成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三、完善網絡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完善網絡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如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其立法基礎是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很少有關于網絡金融的相關內容。與網絡金融的迅猛發展相比,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進程較為緩慢,目前涉及網絡金融的法律僅包括刑法、電子簽名法等。所以,我國需要及時修訂金融法律,補充相關條款。要從金融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信息網絡的安全維護等方面加快網絡金融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慢慢建立起網絡金融發展的基礎法律體系。

(二)培養復合型網絡金融監管人才

由于網絡金融業務的不斷深化與升級,現在的人力資源結構已經不能滿足網絡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需求,亟需一批綜合型、復合型人才,不僅要具備豐富的學識與經驗,還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首先,大學要順應網絡金融的發展趨勢,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類課程與網絡技術課程交叉教學,重點開設風險監管類課程,為網絡金融發展儲備高素質人才。其次,適度引進國外專業的網絡金融監管人才,在改善本國人才結構的同時,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監管經驗與技術。最后,要加強對現有的監管人員的教育提升。可以通過交流訪問、委托培養、考察學習等方式對監管人員進行在職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到潛在網絡隱患。

(三)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

要協調各個監管機構,在條件成熟時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法律環境、金融經營者的素質、金融監管水平來看,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是符合我國的國情的。但面臨我國已加入WTO的現狀及網絡金融迅速發展的現實,我們應特別關注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問題。在目前并不能快速轉變金融監管體制的情況下,要注重加強各個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加強彼此溝通與合作,避免監管真空或交叉,同時也要積極為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創造條件,并且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將金融監管集中于一個部門。

參考文獻:

[1]趙艷.網絡金融監管的難點及對策研究[J].學理論,2011,(1).

[2]王石河.互聯網金融時代的挑戰[J].現代經濟信息,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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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及特點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學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金融服務模式。互聯網“開放 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滲透到傳統金融業態,對原有的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及衍生出來的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具備互聯網理念和精神的金融業態及金融服務模式通稱為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絡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從狹義的金融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則應該定義在跟貨幣的信用化流通相關層面,也就是資金融通依托互聯網來實現的業務模式都可以稱之為互聯網金融。廣義上來說,理論上任何涉及到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在線理財、在線金融產品銷售、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等發展模式。

互聯網金融產生于當前中國金融管制嚴格、利率雙軌制沒有徹底改變、傳統金融體系呈現高度壟斷性,競爭不充分,傳統金融機制難以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金融需求,金融對實體經濟服務效率低下的背景中。而互聯網金融很好地填補了傳統銀行業的這一空白,其在推動金融創新和改革方面產生了重要影響、在服務實體經濟和提升金融的普惠功能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第一,大數據廣泛運用于完善金融服務。大數據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結構化數據,通過對其進行實時分析,可以為互聯網金融機構提供客戶全方位信息,通過分析和挖掘客戶的交易和消費信息掌握客戶的消費習慣,并準確預測客戶行為,使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平臺在營銷和風控方面有的放矢。

第二,目標客戶定位于“長尾”客戶。與傳統的金融服務偏好于“二八定律”中20%的客戶不同,互聯網金融爭取的更多的是80%的“長尾”小微客戶。這些小微客戶的金融需求既小額又個性化,在傳統金融體系中往往得不到滿足,而互聯網金融在服務小微客戶方面有著先天的優勢,其可以高效率地解決用戶的個性化需求。借用馬云的一句經典名言就是“銀行辦不好的事,我們替他辦好,阿里小貸只管千萬小微企業,與銀行的”高富帥“客戶不沖突。

第三,提供方便、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以阿里金融為例,客戶只需開通一個支付寶賬戶,綁定一張銀行卡,就可以享受大部分的金融服務,省去了復雜的審批驗證程序,也不需要到銀行的網點排隊等候,收費也大幅度降低。如阿里金融旗下的阿里小貸,只要是阿里巴巴誠信通會員和淘寶賣家,無需擔保,從申請貸款到貸前調查、審核、發放和還款采用全流程網絡化、無紙化操作,整個過程最短只要3分鐘;支付寶快捷支付業務使生活消費和企業信貸等支付行為更加方便快捷,用戶使用該業務不需事先開通網銀,只要輸入卡號和手機動態口令等信息就能完成付款,用戶的體驗性大大增強。

第四,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務成本。據阿里金融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阿里金融累計借貸的小微企業數超過20萬戶,這些企業全年平均占用資金時長為123 天,實際付出的年化利率成本為67%。以日息為萬分之五的訂單貸款產品為例,2012 年所有客戶平均全年使用訂單貸款30 次,平均每次使用4 天,以此計算客戶全年的實際融資利率成本僅為6%,僅相當于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而且阿里金融依據其大數據和信息流的優勢,對貸款客戶的審批完全可以在網上完成,大大節省了貸前調查和部分銀行層層審批帶來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同時也規避了金融機構和客戶信息不對稱可能帶來的機會成本,客戶甚至無需與客戶經理見面就能申請到貸款。

二、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特點

1金融風險擴散速度快。

互聯網金融具備高科技的網絡技術所具有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務提供了強大的IT技術支持,反過來看互聯網金融的高科技也可能會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風險的擴散速度,加大金融風險的擴散面積和補救的成本。

2金融交易的“虛擬化”,造成監管信息的不對稱。

互聯網金融的整個交易過程幾乎全部在網上完成,使金融業務失去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交易過程更加不透明,導致監管方難以準確了解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監管信息的不對稱,加大了監管的難度,使風險集中,速度加快,風險形式更加多樣化。

3金融風險交叉“傳染”的可能性增加

在一國國內,原先可以通過分業、設置市場屏障或特許等方式,將風險隔離在一個個相對獨立的領域中,分而化之。但現在這種“物理”隔離的有效性正在大大減弱。在互聯網金融中,各國金融業務和客戶的相互滲入和交叉,使國與國之間的風險相關性正在日益加強。

4引發金融危機的破壞性有放大效應

當金融交易越來越多地通過互聯網絡進行時,這些全天24小時連續運轉的交易系統,在給投資人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更容易造成全球范圍內影響更大、更廣、更深的金融市場風險,加大了金融危機爆發的突然性。而危機一旦形成,就會迅速波及到其他行業和國家。

(二) 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屬性

1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違反法律或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未遵守相關權利義務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立法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或比較落后,現有的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都是為傳統金融業務,對于互聯網金融不太適合。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認、個人信息保護、交易者身份認證、資金監管、市場準入等尚未有明確規定。故在互聯網金融的交易過程中簽訂的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使交易者面臨關于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互聯網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2技術風險。技術風險包括系統性安全風險、技術選擇風險和技術支持風險。安全風險是由于黑客攻擊、互聯網傳輸故障和計算機病毒等因素引起的,這會造成互聯網金融計算機系統癱瘓,從而造成技術風險。其表現在三個方面:加密技術和密鑰管理不完善、TCP/IP協議安全性差和病毒容易擴散。技術選擇風險是由于在選擇技術解決方案時存在操作失誤或設計缺陷。如果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技術創新跟不上時代的發展或選擇的技術方案已經被淘汰,則會出現網絡過時、技術相對落后的狀況,從而導致互聯網金融機構或客戶錯失交易機會。技術支持風險是由于互聯網金融機構受技術所限或為了降低運營成本而以外部技術支持解決內部的管理難題或技術問題,在此過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無法滿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務,導致造成技術支持風險。還有的一方面是在互聯網金融方面我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設備較缺乏,需要從國外進口,這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安全造成了技術支持風險。

3經營風險。由于內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發的經營風險包括:操作風險、市場選擇風險、信譽風險等。操作風險是由交易主體操作失誤或有互聯網金融的安全系統造成的。從交易主體操作失誤方面來看,可能是由于交易主體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操作要求不太了解而造成的支付結算終端、資金流動性不足等操作性風險。市場選擇風險是由信息不對稱而使得客戶面臨道德風險和不利選擇的業務風險,或者是使得互聯網金融市場成為檸檬市場。互聯網的虛擬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評價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其在選擇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還有可能使價格低但服務質量差的互聯網金融機構被客戶接受,而高質量的機構被擠出市場。信譽風險指互聯網金融機構不能與客戶建立良好的關系,從而導致其無法有序開展金融業務的風險。互聯網金融依托的是互聯網技術,而互聯網技術容易發生故障或系統容易被破壞,所以勢必會引起不能滿足客戶預期需求,進而影響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譽,出現資金鏈斷裂和客戶流失等問題。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1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滯后。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大大加快了金融創新的步伐,相比較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我國物聯網金融的法律環境則略顯滯后和僵硬。互聯網金融的六大發展模式在國內的發展進程不一,相應的監管立法也相對滯后。現行的對互聯網金融也太實用性較強的法律多數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央行、銀監局等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此外還有一些中央規范性文件及地方出臺的地方政策性文件。總體來說,上述法律法規位階較低、效力有限。部分法律僵硬滯后,仍然延續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金融監管做法,不適應當前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發展需求。

2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混亂。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目前監管分工的趨勢是:人民銀行負責對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監管,銀監會負責對p2p網貸平臺業務的監管,證監會負責對第三方證券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眾多、政出多門,對于跨市場的交易活動,以誰為監管主體尚不明確,這樣的監管制度安排導致監管效率低下,一些互聯網企業幾乎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一些跨界經營機構和跨界混搭產品存在明顯脫離監管的現象。

3互聯網金融監管取證難。互聯網金融交易的虛擬性使得對交易雙方的身份認證和違約責任追究都存在很大的困難。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數據以電子證據的形式被記錄和保存,電子證據的收集、保全、審查、出示等對傳統取證制度提出了挑戰,電子證據還很容易被偽造、篡改,其脆弱性使得互聯網金融交易監管遠比懲治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困難。此外,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跨市場的監管制度,貨幣市場與證券市場分業經營所造成的分業監管局面往往導致取證效率低下,虛擬貨幣的金融監管更加困難。

四、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控措施

(一)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法制體系建設。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市場治理提供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通過立法明確互聯網金融各個發展模式的法律定位及監管主體;第二,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從業資格,劃定合法業務范圍,明確服務提供方對公眾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準則;第三,完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規,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公眾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資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確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對消費者風險的連帶擔保責任。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目前監管分工的方向主要是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由銀監會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由人民銀行監管,P2P網貸平臺由銀監局監管,眾籌由證監會監管。互聯網金融業務主體與業務類型復雜多變,對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需協調混業和分業監管模式,實行綜合監管。因此,國家要建立統一監管和分層分類型監管機制,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要明確各個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監管范圍,統一由主要的監管部門來進行互聯網金融主體的分層和分級管理規劃,明確每層對象的監管機構和監管政策,并逐步拓展跨層級跨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二是要針對其層出不窮的業務模式和政策規避手段,加大技術監控手段的投入,動態地捕捉行業的風險動向,尤其是經常涌現的資金安全、期限錯配等問題,細化監管環節,加大監管力度,并最終建立靈活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三)建立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機制。對監管機構而言,由互聯網金融發展所形成的虛擬金融服務市場是一個信息高度不對稱的市場,應制定監管規則,細化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原則,設定互聯網金融行為的指引性規范和國家標準,界定互聯網金融業的經營范圍,推行互聯網金融企業牌照及資質認定制度,設立規范的互聯網金融行業準入門檻,甚至可以采用負面清單模型對違規行為進行明確警示,以實現市場良性競爭。

(四)應堅持自律監管和他律監管相結合。成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先由社會組織提升行業自律,建立具有一定規范性的行業公約或者規約或標準等,并盡快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進行梳理和規范,對存在較多風險和嚴重漏洞的業務模式進行限制,同時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實行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在防范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的同時促進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五)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征信系統建設,加強公眾互聯網金融風險教育。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配套征信系統缺失,不利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應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征信系統建設,將互聯網金融平臺產生的信用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范圍,對P2P融資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相關參與人和利益相關方的交易數據建立信用數據庫,同時向互聯網金融企業開放征信系統接口,為互聯網金融主體提供征信支持。加強對于公眾的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宣傳,拓展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教育渠道,增強公眾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五、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探索

(一)從實體規范更多地轉向程序規范

傳統金融監管措施更多地以實體規范為主,限定交易額度(比如發售理財理財產品必須5萬元起步),限定交易對象(牌照管理),限定金融服務種類內容等,但是互聯網金融創新是跨界組合,嚴格的實體規范被技術創新帶來的模式轉變虛化為灰色地帶。在實體規范的功能被弱化的情況下,程序規范更需要加強,程序性規范和流程性規范是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迅速可以加強的工作。

(二)按照不同發展模式進行分類監管

互聯網金融是跨界資源的多元融合,有多種發展模式,不同模式的特點和風險點也不盡相同,所以無法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監管模式。因此,應當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體制下,按照不同模式、不同產品分別由一行三會進行分類監管,區別對待。

(三)分類監管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協調

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已經出現的混業經營的跡象,很多互聯網金融機構提升自身客戶黏性,不斷深化綜合化經營,以期為客戶提供多元化綜合金融服務,導致各種業態的邊界逐漸模糊,這容易導致監管部門之間存在監管真空或監管交叉、重復,而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已漸成國際金融業監管的發展趨勢,因此,在立法層面和監管頂層設計安排上強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顯得尤為重要。

(四)從機構監管轉向到功能監管

互聯網金融的行業中一個機構往往同時做很多跨界的一些產品,比如阿里作了支付寶,又在支付寶的基礎上衍生出余額寶。產品方面,也有許多跨界混搭產品,如京東白條等,目前還無法進行清晰的界定和歸屬,綜合經營形成了跨界業務,因此僅僅只是由某一家機構監管,那就無法進行協調整合,所以要逐漸強調功能監管,從機構監管轉化到功能監管、行為監管。

(五)轉變監管思維――開啟大數據監管時代

隨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的來臨,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正在重構傳統的金融體系和商業模式。監管部門也必須隨之轉變監管思路。過去的監管方式必須轉變為互聯網思維、互聯網金融、大數據模式的高效主動監管方式,將“大數據”分析挖掘應用到金融監管中。大數據監管基于金融業的海量交易數據,根據監管對象主要特征,篩選出若干風險數據指標,并在海量數據平臺上無時無刻進行抓取。對交易者的經營行為進行實時分析、追蹤和預判,從而達到對金融風險的前置風控。“大數據”在監管中的應用將提高監管部門分析和預測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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