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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經濟糾紛方面的問題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賣方違約。
賣方生產的商品質量有問題,未按訂立的合同標準嚴格進行把關;或者數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時提供財務票據等等;都有可能引發買方的不滿情緒,從而引起經濟糾紛。
(二)買方違約。
買方由于自身的財務問題,資金周轉不靈,不按期開信用證,不按期支付貨款,不按合同規定付款贖單,或因國際大環境的影響無理拒收貨物,不按合同規定如期派船接貨等等,與賣方溝通無果,不能取得對方的諒解,都會引發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三)買賣雙方均有一定的違約責任。
由于合同訂立時,質量標準要求不明確,按國家標準呢還是按行業標準沒有明確;價款不明確,按訂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呢還是按政府指導價格沒有明確;履行地點,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這樣才不會造成買賣雙方之間的理解誤差,造成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引起雙方的經濟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雙方協商處理
日常生活中,發生經濟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在發生經濟糾紛后,買賣雙方能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是迫不得已。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后達成和解,消除分歧。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而且氣氛和緩,靈活性大,有利于雙方貿易關系的發展。
(二)他人調解處理
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這就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調解人的作用是幫助當事人弄清事實,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種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最后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貿易公司在貨到驗貨時發現貨品質量總體沒問題,但個別產品存在瑕疵,據此向中方貿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賠。中方貿易公司覺得很委屈,只愿承擔有瑕疵部分商品損失的理賠,而拒絕了全部商品損失的賠償。但因為有錯在先,拒賠理由有些理不直氣不壯。中方貿易公司想法找到了雙方都比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了協調方案:由中方貿易公司賠償有瑕疵商品的損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額的罰金,以懲戒中方貿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雙方都覺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場國際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指定機構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今后如有經濟糾紛,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后,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經濟糾紛都適用仲裁,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地點的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關系著買賣雙方經濟糾紛所適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員會人員的確定。這些間接關系著仲裁結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蘇蘇洲一家貿易公司從浙江海寧進購一批貨物,在驗貨時,江蘇蘇洲方發現貨物數量短缺,但金額不是很大,大概在二萬人民幣左右,蘇洲貿易公司據此向浙江海寧方提出索賠。海寧方不同意賠償,雙方根據合同訂立的仲裁協議,向蘇洲市相關機構申請仲裁。很快,蘇洲市仲裁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到工廠庫房現場查驗貨物數量,作出浙江海寧貿易公司賠償蘇洲貿易公司兩萬元人民幣的決定。浙江海寧貿易公司因仲裁地點在蘇洲,考慮到在江浙之間奔波的差旅費與二萬元人民幣賠款哪個成本更高,在蘇洲仲裁委員會下仲裁決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這筆賠償金。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的選擇有兩種,一種是常設的仲裁機構,另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所組成的臨時仲裁機構,當爭議處理完畢之后,臨時仲裁機構將自動解散,非常靈活,費用節省,對貿易雙方的爭議也比較了解,更能切實地為買賣雙方解決問題。仲裁協議的作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體現于對仲裁協議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議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讓仲裁機構取得了對雙方當事人經濟糾紛的管轄權,從而排除了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經濟糾紛處置的權利。與此同時,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決議具在強制性。不管雙方愿不愿意都必須遵照執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買賣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司法機關就有權介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根據處理經濟糾紛的經驗,在訂立合同之初就達成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利大于弊。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后的判決。司法機關審理經濟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長,支付的費用大不說,關鍵貿易雙方之間的關系進入了僵局,不利于雙方貿易的發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議使用司法機關審理。
中圖分類號:F27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目前,隨著企業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多元發展,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條件急劇上升,嚴重困擾著企業的發展和流動資金的周轉,如何避免施工合同經濟糾紛的企業,需從以下幾個方面抓起。
一、加強施工企業的法制教育與培訓。
建立規范有序的現代企業制度,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是加大對施工企業經營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業的法律素質。提高企業經營者的法律素質是減少回避不必要經濟糾紛的關鍵所在,也是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內涵擴展的重要內容。若不提高經營管理者的法律素質,就會造成經濟糾紛條件的發生。因此,要把企業經營者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為考核和選拔經營者的條件之一。要針對施工企業經營者的現狀,使施工企業的經營者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具備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制度。
大量的事實證明,施工企業合同經濟糾紛的發生都是因為合同本身或合同履約過程中存在著重大問題。有的合同沒有歸口管理,企業內部沒有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忽視對方的資信調查,沒有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有的合同條款不齊全,在簽訂合同時缺乏法律論證。有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合同印章、簽字方面缺乏管理,造成企業出現管理漏洞,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合同雙方的關系以及企業的內部管理部門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水平。為此,企業必須建立完善以下幾方面制度。
(1)加強企業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制度,達到避免或減少企業決策失誤的目的。企業可聘請法律顧問直接參加企業有關的生產經營的決策會議。
(2)加強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業簽訂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約率。制定公司經理和三總師合同會簽負責制,合同履約報告制,企業對外擔保管理和對內承包辦法,企業對外經濟合同管理辦法制度。
(3)加強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堵塞資金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企業資金體外循環。
(4)加強企業內子公司、分公司注冊登記和項目經理信譽等級評定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內部管理的統一性和有效性。
(5)加強糾紛管理制度,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將企業納入法制管理軌道。
三、發揮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顧問是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層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業在相對合理和小風險的前提下進行施工生產的保障系統。其作用是著眼于事前防止經濟糾紛的發生,國家發改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等規定,推動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促進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項重要措施,它明確了建筑施工法律顧問制度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即為施工企業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擴充和發展了建筑施工企業管理的方法和內涵。
四是簽約前的評審和簽約后的評審。
由于大多數經濟糾紛條件與合同有關,因此加強合同評審極為重要。合同評審的內容主要有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工期指標、質量指標、物資供應、設備配備、款索欠糾紛調解方式等內容。合同評審主要有簽約前評審和簽約后的評審。簽約前的評審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調查工作。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對建設方進行社會信譽和建設資金來源調查。對建設項目進行可靠性調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城市規劃許可證、拆遷進度情況、設計圖紙及地質勘探報告、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建設項目報建批準文件號以及相關會議的記錄。
(2)評審合同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我國政府或地方政府頒發的法律規定以及適用于本工程的技術標準與規范等。
(3)評審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國和項目所在地規定、條款是否缺項。
(4)評審合同條款與原標準文件條款以及投標條件有無相挬之處,如有應及時溝通糾正。
簽約后的評審,主要涉及合同管理、工程施工過程管理、工程施工中索欠款等內容。大型工程項目工期較長,不能因人員調動而間斷評審工作。在施工過程中還可對合同進行修訂,也需要進行評審,該評審要與前面工作聯系起來,保證前后必須聯系一致,資料歸檔及時完整。做好合同的評審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信譽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如果合同評審工作細致,不僅會避免企業經濟上的損失,而且還會樹立企業在外界的良好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知名度。相反會造成失誤,給企業帶來經濟上的巨大損失,直接影響企業的形象。
因此,施工企業只要提高自身法律觀念,并聘請法律顧問參與經營管理,建立完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制度,認真細致地做好合同評審工作,就可以減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發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預防施工合同經濟糾紛的發生,使企業能夠沿著正確的法律軌道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中圖分類號:F42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136(2012)14-0135-02
由于我國鐵路建筑市場的急劇變化,導致許多從事鐵路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出現大量經濟糾紛案件。這些案件的出現,嚴重制約了這些企業的健康發展。為此,作為一個想要健康發展和迅速壯大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正視企業所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從中分析經濟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及時堵塞企業管理漏洞,從而真正推動企業的快速發展。近期,筆者就鐵路施工企業經濟糾紛的產生原因進行了專門調研,從調研中發現,這些經濟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
1 當前鐵路建筑市場中大量存在的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現象與現行法律規范相沖突
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甚至是以包代管、抽點管理是我國當前鐵路建筑市場普遍存在的現象。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一直被這一現象所困擾,而且隨著自身施工任務的增加,此種現象還呈上升趨勢。由于長期的習慣做法,使諸多施工企業將這種習慣養成自然,“大家都這么做,我們也這么做”。但是,大家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工程轉包、工程分包是一個十分嚴肅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的建筑法、合同法中,對工程轉包、工程分包都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即工程是不可以轉包的,一旦轉包即是違法;而對于工程分包,法律規定可以進行,但同時又對工程分包做了大量的約束性規定,如工程分包必須經
發包方或業主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建設工程主體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等規定,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分包時必須遵守,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帶來法律風險,甚至產生訴訟。但是,在現實項目管理中,多數企業的管理者并未將這些問題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看待,從而為工程管理留下法律隱患,最終引發訴訟糾紛。
2 傳統的管理意識、管理模式與現行國家法律規定相矛盾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推動,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框架日趨成熟。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鐵路建筑工程領域的法律規范也日趨完善,其中對處在建筑市場中間層面的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制約和要求也越來越多,甚至是越來越苛刻。前面提到的建筑法、合同法對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的規定,只是建筑行業中最基本的法律規定,而隨之相配套、相呼應的法律規定也在不斷的出臺,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鐵路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必須學習和適應這些新的要求。但在
現實的項目施工現場,由于受到工期、安全、質量等的重重壓力,項目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很少甚至幾乎不去學習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規,一味地憑著自己的經驗和舊有的習慣做法去應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這些經驗性、習慣性做法經常將企業置于法律的對立面,從而成為訴訟糾紛產生的根源。
3 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機制
隨著鐵路建筑市場法律環境的日趨規范和完善,合同和合同管理工作在企業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從企業的社會信譽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再到項目的施工,無不依托與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作為一個現代施工企業,要想做強做大,必先管理好項目,要想管理好項目,必先抓好合同管理。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工作是鐵路建筑企業做好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基石。然而,在現實中,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還十分薄弱,甚至可以說幾乎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合同管理工作,如項目管理人員合同意識淡薄、企業缺乏有效統一的合同管理機構、項目沒有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工作中合同評審流于形式、合同內業資料管理混亂。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以上不足,是直接導致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案件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4 對協作隊伍、農民工缺乏有效的管理制約機制
協作隊伍和農民工問題,是廣大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無法回避又不得不正確面對的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協作隊伍和農民工問題處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建筑施工企業的好壞,由于協作隊伍和農民工管理不力而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建筑施工企業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這一現象直接反映出建筑施工企業在協作隊伍和農民工的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①對協作隊伍的管理不是建立在法律、合同、協議基礎上,而是停留在傳統的、習慣的做法上,有的甚至是建立在人情關系上;②與協作隊伍簽訂陰陽合同;③使用協作隊伍時未簽約先進場;④與協作隊伍簽訂的協議條款不夠完善,不夠嚴密,漏洞較多,常常違背相關法律規定;⑤對協作隊伍資格審查不嚴,協作隊伍無資質、借用資質以及掛靠等現象嚴重;⑥將協作隊伍納入企業內部管理體系,混淆雙方法律身份;⑦對協作隊伍的履約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制約手段,對協作隊伍的履約能力完全寄托于協作隊伍的口頭承諾;⑧對協作隊伍的物資采購、工程計量、驗工付款等關鍵環節把關不嚴。凡此種種原因,都可導致經濟糾紛的產生。
5 業主及在工程施工中的其他有關相對人的違約
由于業主違約而損害鐵路建筑施工企業權益,直至連鎖引發建筑施工企業對第三方違約的情況頻頻發生,如業主工程款不到位、隨意改變設計、隨意縮短工期等行為,直接影響到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履行,同時牽扯到協作隊伍的施工、勞務費的支付和料款的支付等一系列的問題。身處夾層中的建筑施工企業若不能妥善處理相關事宜,極有可能引發連鎖訴訟。此外,材料供應商的違約行為也有可能誘發訴訟。
6 鐵路建筑施工企業在經營環節中對所承攬項目的風險預測不足、項目虧損
在現實中,一些糾紛案件的產生根源于鐵路建筑施工企業自身對所投標和承攬的項目風險預測不足,承攬一些先天不足的工程項目。一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缺少對所投標項目的理性分析和論證,對業主的資信、地材地料情況、市場風險等與日后履約密切相關的因素了解不夠,有的企業甚至為了單純的追求經營指標,而不合理報價。這樣的結果往往使項目嚴重虧損,官司纏身。虧損項目官司多,盈利項目官司少這一客觀現象警示大家必須合理投標,規范經營。
7 工程項目管理環節的疏忽
“細節決定成敗”,在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中也同樣如此,任何一個細小的法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引發訴訟。如,公章管理不嚴,隨意使用;合同專用章刻制和使用把關不嚴;項目部隨意對外簽訂合同;工程決算和結算不認真,工程款超撥超付;口頭合同、口頭承諾大量存在;施工文件和文字材料格式不統一、用詞不準確;施工現場,工作人員隨意對外簽字;內業資料管理混亂,隨意處置。凡此種種細節問題都有可能為日后訴訟的發生埋下隱患。此外,鐵路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人員素質的好壞、業務能力的高低、責任心的大小,法律素養的程度均直接反映在企業的日常管理上,管理行為的偏差和紕漏,都有可能被他人利用,引發訴訟。
綜上所述,上述7方面的原因導致了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案件的不斷發生,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要想在競爭異常激烈的市場中立于不敗地位,就必須預防和減少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正確看待和分析企業產生訴訟糾紛案件的原因,理性面對建筑市場的各種特點和現象,從法律的視角審視和分析這些問題,積極地適應鐵路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主動把握鐵路建筑領域法律規范的變化,努力改變舊的習慣性做法,構建以合同管理為主線的現代工程項目管理制度,進而推動企業及項目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用科學的管理理念和規范的制度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減少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降低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預防企業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
Analysis Rail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Disputes Causes
一、案件總數138,基本與去年持平(去年136),訴訟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聞官司17件,經濟糾紛增幅較大達到19件,占訴訟案件總數的31%,其中勞動爭議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訴案件76起,與去年持平。
案件特點:
1.案件總數及案件分布情況與去年大體一樣,以新聞訴訟和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為主,總體情況與去年相比沒有太大的變化,這也標志著法律工作進入一個平穩發展的階段;
2.經濟糾紛數量增加,表明集團多樣化經營的深入發展急需市場準則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經濟糾紛案件多為經濟欠款引發,類型單一且多為歷史性糾紛,因為周期長的原因我方勝訴后往往執行困難,而我方被訴則情況相反。
3.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反彈,這說明勞動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層問題需要解決,僅僅通過個案的處理不能全面解決問題。23起案件中1起是物業管理公司所屬人員產生的糾紛,1起為新聞大廈所屬人員產生的糾紛,其他均為老報業發行公司產生的糾紛,這說明老報業發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較大問題。上述案件除新聞大廈的案件正在處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處理。
4.非訴案件成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訴業務成倍增長,非訴糾紛和公司改制、注冊等業務增多,個案的復雜程度明顯上升,很多已經超過訴訟案件。法律咨詢成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團內外各類法律咨詢數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職能已經由簡單的處理糾紛轉變為糾紛防范和全面服務。
二、合同審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審查合同等各類法律文書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長23.33%,涉及標的額246,286.00(僅限于有標的額的和較易統計的法律文書);涉及分社(記者站)、子報刊、物業管理公司、發行公司、信息產業公司、新聞大廈、辦公室、物品采購部、基建處、計財處、審計處等我方送審主體。
特點:
1.在起草、審查法律文書的同時,還積極參與相關的招投標活動以及合同糾紛的和解談判活動,體現了全面參與的原則,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報社(集團)的權益。
2.繼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對集團各部門、單位規范簽訂有關合同提供了依據,同時也提高了簽約效率。
3.為強化監審力度,我們制定了《收查已審查合同一覽表》,在人手有限的情況下,著重對重要部門、重要事項的重要合同進行了跟蹤收查。該項工作的開展,保證了《若干規定》的全面實施,開始逐步體現合同審查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清債工作
今年清債辦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欠款的移交數量低、債權質量差,費用特別緊張。但經過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回款額達到了140萬元,基本完成預定工作任務,減少了報社的損失,對報社相關部門的規范經營起到了促進作用。
一、案件總數138,基本與去年持平(去年136),訴訟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聞官司17件,經濟糾紛增幅較大達到19件,占訴訟案件總數的31%,其中勞動爭議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訴案件76起,與去年持平。
案件特點:
1.案件總數及案件分布情況與去年大體一樣,以新聞訴訟和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為主,總體情況與去年相比沒有太大的變化,這也標志著法律工作進入一個平穩發展的階段;
2.經濟糾紛數量增加,表明集團多樣化經營的深入發展急需市場準則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經濟糾紛案件多為經濟欠款引發,類型單一且多為歷史性糾紛,因為周期長的原因我方勝訴后往往執行困難,而我方被訴則情況相反。
3.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反彈,這說明勞動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層問題需要解決,僅僅通過個案的處理不能全面解決問題。23起案件中1起是物業管理公司所屬人員產生的糾紛,1起為新聞大廈所屬人員產生的糾紛,其他均為老報業發行公司產生的糾紛,這說明老報業發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較大問題。上述案件除新聞大廈的案件正在處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處理。
4.非訴案件成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訴業務成倍增長,非訴糾紛和公司改制、注冊等業務增多,個案的復雜程度明顯上升,很多已經超過訴訟案件。法律咨詢成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團內外各類法律咨詢數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職能已經由簡單的處理糾紛轉變為糾紛防范和全面服務。
二、合同審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審查合同等各類法律文書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長23.33%,涉及標的額246,286.00(僅限于有標的額的和較易統計的法律文書);涉及分社(記者站)、子報刊、物業管理公司、發行公司、信息產業公司、新聞大廈、辦公室、物品采購部、基建處、計財處、審計處等我方送審主體。
特點:
1.在起草、審查法律文書的同時,還積極參與相關的招投標活動以及合同糾紛的和解談判活動,體現了全面參與的原則,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報社(集團)的權益。
2.繼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范文本后,今年又公布了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范文本,對集團各部門、單位規范簽訂有關合同提供了依據,同時也提高了簽約效率。
3.為強化監審力度,我們制定了《收查已審查合同一覽表》,在人手有限的情況下,著重對重要部門、重要事項的重要合同進行了跟蹤收查。該項工作的開展,保證了《若干規定》的全面實施,開始逐步體現合同審查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清債工作
今年清債辦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欠款的移交數量低、債權質量差,費用特別緊張。但經過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回款額達到了140萬元,基本完成預定工作任務,減少了報社的損失,對報社相關部門的規范經營起到了促進作用。
四、法律建議和內部立法
所謂司法,就是指司法機構和一些相應的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司法按其內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行政司法。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保證經濟法規實現的執法活動。在我國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執法活動。同這種執法活動緊密相聯系的律師工作,公證機關的公證業務,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仲裁機關的仲裁也都是經濟司法的組成部分。
二、經濟司法的任務
經濟司法的任務概括起來是:通過受理經濟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經濟犯罪、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發展對外經濟聯系,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經濟司法的多項任務中,以下二個方面的任務最為重要。第一,通過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審判經濟糾紛的經濟審判庭機構不健全,任務不明確,許多經濟糾紛往往形成扯皮,曠日持久得不到解決。有些爭訟,往往在黨政部門之間推來推去,久拖不決,給一些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很大困難,嚴重的甚至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級法院相繼建立了專門審即經濟案件的經濟審判庭,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糾紛的及時處理。幾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經濟審判對于解決經濟糾紛、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是維護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審判的任務將會越來越重。經濟審判庭通過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調整和維護有利于經濟改革、有利于現代化建設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是當前經濟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務。第二,通過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經濟犯界分子是社會主義經濟肌體的蛀蟲,嚴重的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直接侵犯社會主主經濟基礎,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因此,經濟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務就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一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經濟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嚴重的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三、經濟司法的原到經濟司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各種經濟法規時,在處理各種經濟案件的各個階段上起著主導作用的準則。它對經濟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體現著經濟司法的精神實質。經濟司法的原則分為與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則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則,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項:1、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這條原則的含義是,經濟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便其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千涉。這是一條憲法明文規定了的原則,旨在保證法律準確無誤地實施,排除一切設置在司法過程中的障礙。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其實質就是一切服從法律,一切依法辦事。它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保證了國家法律的統一買施和嚴肅性,保證了司法機關堅持真理、堅持原則、乘公執法、大公無私、敢于向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證了司法機關實事求是地認定事實、正明地適用法律,從而對訟案作出正確的處理。但是獨立原燦不意味著可以不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更不意味著可以削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經濟司法中無論是懲處具有敵我矛盾性質的經濟犯罪分子,還是審理屬于人民內部問題的經濟糾紛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前者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對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歷史功績,只要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嚴加追究,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后者這一原則表現為,經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誰守法誰就受到保護,誰違法誰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權成,它是反對個人特權的強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證正確、及時地處理經濟案件的重要條件。3、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在經濟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現的更為突出。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各種經濟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觀事實作根據,不能以主觀的想象、推洲或想當然為依據,必須依靠群眾調查研究,不能佑聽倪信。經濟案件一般都比較復雜、牽扯面廣,查清事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實不清,案件就沒有辦法處理,免強處理了其客觀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須堅持調查研究,群眾路線,一切從事實出發。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國家的法律為標準,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國家制定頒布的各項經濟法規是以對客觀經濟規律的認識為基礎,反映了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經濟司法必須以國家的經濟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縱。堅持依法辦事就是要求經濟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觀念,有不畏權勢的革命精神,敢于堅持真理、堅持斗爭,這條原則是全面完成經濟司法任務的重要保障。四、經濟司法與其他司法制度的區別經濟司法與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刑事司法都是一定的組織或機構執行法律的活動,它們有相同的一面,但由于它們有各自的任務,因而又是不相同的,它們的區別如下,1、經濟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區別。經濟司法的主要任務是審理各種經濟組織之間和直接或間接由計劃而產生的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廠礦企業、生產單位之聞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以及羞建、財稅、專利、保險、商標等經濟爭議,正確運用法律確定其在經濟活動中的職責及應享受的權利的應盡的義務,用并一定的強制手段來保護當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和保證履行應盡的義務,達到調整國家、集休、個人三者的經濟關系。從調整的經濟關系的性質來看,經濟法所調整的是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民事司法主要是審理公民公民之間、公民與集體之間、因財產權益、家庭婚姻方面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案件,民法所調整的是一定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是屬于消費領域的商品關系,是指公民以勞動所得用商品交換形式獲得自已所需要的消費品,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2、經濟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區別。經濟司法所處理的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的間題。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只能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因而,在經濟司法工作中要貫徹調解為主的原則,貫徹說服教育的方針。雖然在經濟司法中也有強制執行,這樣強制性比較明顯的處理案件的方法,但這也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且就是在強制執行之前和過程中,執行人員也都要反復向當事人講解法律,說服教育。刑事司法的任務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堅持的是斗爭的原則,運用的手段主要是嚴厲的刑罰,因此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手段是經濟司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區別。3、經濟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區別。行政司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司法就是一定的司法機關適用行政法律,調整各種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的活動。行政司法以上級領導下級、下級服從上級這樣的行政關系為基礎,而經濟司法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兩種司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不同的,因而在解決問題的方法上,依據的原則上都是有區別的。一、什么是經濟司法所謂司法,就是指司法機構和一些相應的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司法按其內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行政司法。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保證經濟法規實現的執法活動。在我國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執法活動。同這種執法活動緊密相聯系的律師工作,公證機關的公證業務,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仲裁機關的仲裁也都是經濟司法的組成部分。二、經濟司法的任務經濟司法的任務概括起來是:通過受理經濟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經濟犯罪、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發展對外經濟聯系,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經濟司法的多項任務中,以下二個方面的任務最為重要。第一,通過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審判經濟糾紛的經濟審判庭機構不健全,任務不明確,許多經濟糾紛往往形成扯皮,曠日持久得不到解決。有些爭訟,往往在黨政部門之間推來推去,久拖不決,給一些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很大困難,嚴重的甚至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級法院相繼建立了專門審即經濟案件的經濟審判庭,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糾紛的及時處理。幾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經濟審判對于解決經濟糾紛、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是維護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審判的任務將會越來越重。經濟審判庭通過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調整和維護有利于經濟改革、有利于現代化建設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是當前經濟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務。第二,通過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經濟犯界分子是社會主義經濟肌體的蛀蟲,嚴重的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直接侵犯社會主主經濟基礎,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因此,經濟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務就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一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經濟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嚴重的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
三、經濟司法的原到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們對醫學的期望也在不斷提升。同時伴隨我國醫療制度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開展優質護理服務的不斷深入,人們在看病就醫時對醫療服務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醫護患之間因信息不對稱、溝通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的糾紛不斷增長。骨科患者具有較為明顯的專科特征,在與骨科患者的護理溝通中,針對患者的傷情、經濟糾紛、倫理等問題,臨床護士應該如何積極應對,在做好基礎護理前提下,研究與患者溝通的方法、技巧與注意問題顯得異常重要,在確保護患關系和諧的條件下,注重護理人文關懷,提高護理質量。
1 臨床資料
我們收集了2011年8月~10月骨科所有人院患者116例,其中男性84例,女性32例,年齡6~78歲;因車禍、工傷、他人所致損傷81例,占總數的69.83%,自我損傷20例,占總數的17.24%,其他疾病15例,占總數的12.93%。
2 在與骨科患者護理溝通中存在的問題
2.1 骨科患者以外傷多見,多為突發 本組病例中,因車禍、工傷、他人所致損傷81例,占總數的69.83%,近七成。患者受傷多在不經意的情況下發生,突然降臨的意外,不僅讓患者措手不及,因傷病帶來的痛苦、生活的不便、家庭生活的紊亂等使患者一時難以接受,心理無法承受,因此而緊張、焦慮、矛盾、甚至憤怒,不敢面對現實,祈求得到最好、最快的治療,尤其在入院早期,患者上述種種心理困擾,給護理溝通帶來許多困難和不便。
2.2 骨科患者多存在一定的經濟糾紛 骨科住院患者以外傷骨折居多,導致損傷的原因多為車禍、工傷或他人所致,患者的醫療費用大多由事故肇事責任方、工地負責人或刑事責任人承擔,研究發現由于諸多原因,負責承擔醫藥費的責任方常常不能按時支付費用,患者也因經濟困難不能自付,常會因經濟中斷而影響治療的進行,患者與責任方存在的經濟糾紛,不僅影響到患者的治療與護理,也使護患溝通困難重重。
2.3 骨科患者多存在一定的倫理風險 骨科患者受傷住院后,患者與責任方之間存在因相關政策、法規、法律等涉及的責任承擔、經濟賠償、后續治療康復費用等許多倫理問題,比如,外傷后是否存在后遺癥,傷情的程度等,尤其是一些傷情并不嚴重,在住院一段時間后就可以出院的患者,常常因為責任方理賠不到位、醫藥費解決不妥等問題而拒不出院,同時,責任方也會尋求醫院方面促使患者盡早出院,患者與責任方雙方的矛盾會在護士與患者及責任方之間溝通時體現,骨科護士在溝通中必須做到慎獨、慎言。
3 骨科護士在護理溝通中的對策
3.1做好心理護理 在實施心理護理時,如護士自己沒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及技能方面的準備,會在患者表達情況和情感時不自在,甚至焦慮、不知所措[1]。做好心理護理,臨床護士首先應該具備較好的心理素質,不僅要掌握從事專業的臨床基本知識理論,還能夠積極主動與患者交流溝通,掌握與人交流的基本技巧和藝術,要善于表達并善于移情,學會與患者分享自己的感受與經歷,用自己的言行影響患者。骨科患者尤其是各種外傷患者,早期的心理護理尤為重要,通過積極的心理護理,使患者走出突發事故的陰影,讓患者盡快適應角色,積極配合治療護理。
3.2注重人文關懷 所謂"人文關懷"是指關心人之為人的精神問題,注重自我與他人的精神發展[2]。骨科患者尤其是存在經濟糾紛的患者,由于責任方和患者之間因某些法規、法律原因,不能及時或按時進行經濟賠償或支付患者必須的住院經費,嚴重者因患者家庭不能承擔會影響到患者的治療。因此,護理工作中要強化人文關懷,及時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幫助他們出謀劃策,尋求社會幫助,在護理工作中做好每一件護理操作,把真誠關懷、無私奉獻的理念滲透到每一個細節,讓患者切實感受到醫院的溫暖,提高恢復健康的自信心。
3.3善用溝通技巧,規避倫理風險 骨科外傷患者中,患者與責任方常常會因經濟賠償糾紛、是否出院、有無引發并發癥、傷情程度等問題而引發爭論或新的糾紛。為此,患者及家屬或責任方陪護人員常會尋求醫生護士這方面的幫助,在與患者護理溝通中,護士要理解對方的溝通目的,做出科學合理的解釋,絕對不可帶有個人的偏見和傾向性,要講清相關的處理途徑。比如是否出現并發癥、傷殘程度等,要通過相關機構進行科學性鑒定,不要夸大患者傷情,也不能一律不予解釋或回答,使患者感到護士能力不夠、學識淺薄,影響將來的溝通,學會應用必要的溝通技巧。比如積極暗示,善意的"謊言",委婉的拒絕等,溝通中既要慎獨,更要慎言,絕不可把自己卷入患者和責任方的矛盾雙方中,避免不必要的護患糾紛,在做好護理工作的同時,規避各種倫理風險。
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和整體護理在臨床的應用,護理工作的職責和內涵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醫療行業的服務水平己成為衡量醫療整體水平和保持醫療市場競爭力不可缺少的因素。面對挑戰,護理工作必須全程融人人性化護理的理念,注重對患者的心理護理,積極規避各種倫理風險。在骨科患者的護理中尤其要注意研究與患者的溝通技巧、方法,提高護士的人文知識和倫理知識,不斷提高護理服務水平,尊重患者的生命價值、人格及個人隱私,讓患者感受到高品質的護理,推動護理事業的發展。
我國工程建設的快速化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城市建設與發展,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但是,凡是涉及到經濟利益方面的工程建設,長期發展下來總是會出現各種問題,例如,快速的工程建設發展使得工程建設的勞動合同出現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穩定持續化發展,解決問題迫在眉睫。
一、建筑市場承包商的發展現狀
我國政府大力支持建筑市場的發展,一些相關性的支持政策的出臺,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建筑市場的蓬勃發展,建筑市場一時成為熱門行業,可想而知,投身于建筑市場的人多了,這個行業的競爭就變得日益激烈。發包人在建筑市場發展中占著較為優勢的地位,由于簽訂施工合同,執行施工合同中的一些規章政策,都是發包人占據有利地位,因此,發包人可以對承包人提出一些關于建設的質量以及規定完成的時間等方面的一些不屬于正常合理的要求。發包人總是會有一些舉措可以放承包人承擔起工程建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和風險,在工程建設中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發包人也會將責任推脫給承包人,導致承包人壓力增大,經濟成本提高,使得承包人的經濟收獲較少。因此,在建筑市場發展鏈中,承包人其實是屬于弱者一方,沒有什么實際的權利,也沒有切實有效的話語權,并且還得承擔著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風險,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管理方面,往往沒有一個較為專業的人員去管理和執行,使得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很容易出現一些經濟問題,不僅損害了承包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不利于建筑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
二、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的必要性
我國雖然大力提倡和支持建筑市場的發展,建筑市場也發展的更加迅猛,但是,在發展過程中施工合同的發展一直跟不上工程建設的發展,出現嚴重滯后的情況。我國的施工管理合同方面的管理的理論前期主要是引進國外的相關管理理論,多數理論在引進國內使用時,并沒有結合中國的發展國情和實際發展需求而修改。中國的國情和發展現狀與國外的有很大的不同,國外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是結合自己國家的發展實情制定出來的,引進中國的直接使用就導致了很多經濟性問題的存在,造成施工合同的經濟糾紛,直接影響了承包人的經濟收益。
施工合同經濟性的研究對于承包商的發展很有必要,也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承包商的經濟收益。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的發展,需要有一套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發展需求的施工合同,需要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工程建設的狀況,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具有實際效用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只有首先修改制定更加切合實際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才能夠從源頭解決施工合同的經濟糾紛,才能有效的維護承包人的經濟收益,才能夠促使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在施工合同的簽訂中,發包人是占據有利地位的,因此,在合同簽訂中具有很多立于發包人而不利于承包人的條例。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需要承擔日期壓力,還需要承擔施工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質量修改問題,以及一些經濟問題,發包人將出現這些問題的責任全部推卸給承包商,因此,承包商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很大的壓力,一直遭受各種問題,施工企業的經濟收益也因為這些問題受到很大的影響。對于施工合同經濟性的研究可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實際利用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時可以進一步修改和制定更加符合國內工程建筑發展需求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
基于承包商角度考慮來說,承包商的利益和施工合同的經濟性兩者具有重要的聯系。多數的學者認為,承包商的利益的偏失主要是由于經濟性因素影響而造成的,但是,隨著建筑市場競爭越來越大,發展越來越迅猛,造成施工合同的經濟性問題已不僅是由單一的因素造成,換句話說就是并不僅僅是由經濟性因素造成的。建筑市場發展到一個階段,就容易出現一些復雜化的發展狀態,所造成的經濟糾紛的原因也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因此,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來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的可行性
承包商對于工程建設的投入主要就是為了盈利,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可以有效的避免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處于劣勢地位,充分維護承包商的利益,最大化的降低經濟損失和承擔的風險。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是從經濟性的問題入手,在合同制定中找出影響經濟效益的關鍵性因素,并且通過對這些因素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最后通過一些切實可行的經濟性評價的模型來深入的判定其經濟性,使得承包商在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能夠明確的了解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經濟性水平,從而維護自身利益。
施工合同中出現的最主要問題就是經濟糾紛,因此,通過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來解決雙方的矛盾,具有一定的針對性。經濟性問題屬于影響合同經濟糾紛的關鍵性因素,通過分析經濟性因素,制定出可以提高和保障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經濟性,可以從源頭避免發生經濟糾紛,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承包商的經濟收益,這一目的建設與承包商想要實現自身的企業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也能夠保護我國施工企業穩定而長遠的發展。因此,研究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來說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四、結語
目前,我國的施工合同的管理理論跟不上工程建設的發展,也不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發展需求。因此,在投入使用過程中,具有很多的問題存在,容易造成嚴重的經濟問題,嚴重損害承包商的經濟收益。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可以最大程度化的降低承包商的發展風險,維護其經濟收益。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體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體通常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主體是一個或數個勞動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體在地位上具有從屬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勞動者即成為聘用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聘用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者與聘用單位形成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按協議或國家規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權利。
第三,勞動者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勞動者只要按合同,通過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任務,即可以取得報酬。該報酬與勞動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掛鉤。
第四,勞動者在工作中不承擔經營風險。經營風險不直接影響勞動者的基礎工資,而只可能影響獎勵工資。
實踐中,聘用合同與聯營、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們之間的關系,對于準確認定案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聘用合同與聯營合同的區別
聯營是平等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聯合生產經營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其中法人與個人的聯營合同容易與聘用合同混淆。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合同主體、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面。聯營合同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聯營各方按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而聘用合同的主體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生產及經營風險則由聘用人承擔。緊密型的聯營還將成立新的法人體,聘用則無此特殊要求。例如,個體經營戶王某與某熱水器廠簽訂一份協議。協議言明熱水器廠聘用王某為產品推銷員。王某自費為熱水器廠推銷產品,并按銷售利潤的30%取得報酬。這實質上是一份聯合銷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產品的推銷費用,并承擔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熱水器廠則要對產品的質量負責。聯營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盡管這份協議中有“聘用”字樣,但這并不能證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規定的利潤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式的條款,可以看出它的聯營合同的實質。
2、聘用合同與合伙合同的區別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并按約獲得的協議。個人聘用個人的合同關系在表面上與個人合伙相比,都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但聘用合同中表現出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從屬關系,而合伙中每個合伙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分配方式和風險承擔上,聘用人以工資形式支付被聘用人報酬。聘用人獨自承擔風險,而各合伙人則以共同勞動按約分得報酬,共同承擔風險,且各合伙人之間對外承擔無限清償的連帶責任。法律形式上合伙與聘用亦有不同要求。合伙經營必須到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而聘用則無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