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0 16:38:3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關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規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如今,信用卡被大范圍推廣,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用信用卡來進行消費,但是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使用信用卡所存在的風險也日益突顯,這也成為了目前我們所需要重視的一大問題。目前我國針對網絡安全的立法不夠完善,給了犯罪分子許多可以利用的漏洞,這就使得網絡銀行存在安全隱患,而在其中,出現次數最多的就是利用網絡信用卡來進行犯罪的事件。
1.信用卡使用風險
目前信用卡風險大致有以下四種:
1.1變造與偽造
變造與偽造信用卡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導致的,具體有以下兩種方式:
第一種是偽卡詐騙,這種情況一般是不法分子通過非正當方式在銀行外部的各類設備中布下機關,以此來獲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這些信息來竊取他人的資金。不法分子一般都會通過網絡來竊取持卡人的資金,這不僅給持卡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也對銀行的資金情況造成了不利影響。
第二種是集團辦卡,這種犯罪方法主要是由不法分子鉆取信用卡辦理時的漏洞,使用他人的身份證來進行集體辦卡,在信用卡辦理成功之后利用這張非本人辦理的信用卡進行購物,以這樣的方式騙取資金。
1.2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主要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頻繁透支,即持卡人短時間內在信用卡點進行多次提現,以此獲取大量現金。
第二種是多卡透支,即持卡人辦理了多張信用卡,并用一張信用卡的金額去償還另一張卡的金額,隨著時間推移,債務不斷累積,最終持卡人無法償還。
第三種是勾結透支,這與多卡透支類似,不過勾結透支是由多人參與,參與勾結透支的持卡人互相為對方做擔保而申辦信用卡,隨后進行多卡透支。
1.3非法進行POS機消費
隨著刷卡消費的不斷普及,現在許多的商家都會安裝POS機,借此給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利用這一點,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領POS機,隨后使用非正當途徑獲得的信用卡在POS機上進行虛假消費,并憑借這些虛假消費的信息去銀行結算,在結算完成之后便攜帶資金逃跑,這就使得銀行承擔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1.4網絡詐騙
互聯網的不斷普及也帶動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使用網上支付的現象并不少見,網上支付手段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但是,目前的網絡銀行仍存在著一定安全隱患,這也給不法分子許多可利用的漏洞,他們利用網絡來獲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這些信息來竊取持卡人資金。隨著網絡內容的不斷豐富,網上欺詐的樣式也日漸豐富。雖然在網上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的交易量并不高,但是不法分子的犯罪成功率卻是普通信用卡消費的10多倍,這也進一步說明我國的網絡銀行安全存在著較大的隱患。
2.信用卡及網絡銀行安全存在風險的原因
2.1信用卡所存在的問題
2.1.1持卡人存在信用風險
因為在辦理信用卡時,銀行沒有辦法了解辦理人的各方面信息,辦理人也不用給出任何抵押,所以銀行并沒有掌握住安全尺度,這樣就容易出現信用危機,就算持卡人出現無法償還欠款的情況,銀行也沒有很好的辦法能夠找到持卡人。
2.1.2循環貸款風險
出現該類風險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卡還款的彈性較大,通常情況下持卡人只要依照要求償還了欠款之后就能夠繼續使用信用卡,還能夠以最低還款額度來還款。這就導致許多持卡人會選擇用這張信用卡的授信額度來還另一張信用卡的欠款,這樣循環往復,持卡人的欠款會越來越多,信貸風險進一步提高。
2.2信用卡辦理流程管理不夠嚴格
第一,發卡銀行對于信用卡申請人的信息審核不夠嚴格。許多銀行為了能夠增加信用卡的發卡數量而放寬了對信用卡申請人的審核力度,對申請人的各方面信息沒有準確的把握,這就給了許多不法分子鉆漏洞的機會。
第二,當持卡人無法償還信用卡欠款時,發卡銀行沒有回收不良資產的能力,又因為不了解持卡人的各方面信息,欠款也沒辦法收回。
第三,發卡銀行只是一味的重視信用卡的發卡數量,而忽略了對網絡安全的管理與建設,不利于各方面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2.3對網絡銀行安全重視度不夠
目前大多數銀行都對網絡銀行的安全不夠重視,同時又因為自身的科技水平有限,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漏洞來進行資金與信息的竊取,導致銀行與持卡人的資金安全受到一定的威脅。例如,有關于網上信用卡的監管力度并不夠,I務也不夠完善,因此就有一批不法分子利用這點而進行惡意透支,給銀行帶來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3.避免信用卡犯罪,提高網絡銀行安全的相關措施
3.1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管理
隨著電子科技的進一步發展,信用卡與網絡銀行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信用卡犯罪的網絡銀行所存在的安全風險也威脅到了人們的資金安全,針對此,我國應該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維護持卡人的個人利益,減少鉆取法律漏洞進行犯罪的現象產生。我國應該對目前信用卡及網絡銀行使用現狀有一定的了解,并出臺一套針對信用卡辦理與使用的法律,讓信用卡的辦理程序變得更加規范嚴格,以此來確保持卡人的相關權益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僅如此,因為老舊的刑法條款缺少針對于信用卡犯罪這一塊內容的定罪條款,因此我國還應該要增加針對信用卡犯罪所制定的刑法條款,根據不同的信用卡犯罪情況來量刑,以法律來約束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圖。
3.2完善信用政策
首先,國家應該對信用卡有一個準確的市場定位,并且要規定銀行在給申請人辦理信用卡時需要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最低要求,各大銀行只能夠給能夠提供證明文件的申請者辦理信用卡,否則則不應給予辦理,這樣能夠避免出現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來辦理信用卡的現象出現。只有規定了辦理信用卡的各類基本要求之后,才能夠讓信用卡發揮出其所具有的優勢,并且不會造成信用卡風險。
其次,政府應該要對信用卡的使用者進行進一步的細分,這樣能夠幫助銀行來分辨優質用戶,同時也能夠減少發卡銀行可能需要承擔的經濟損失,增加銀行的收益。在根據政府所制定的信用政策來確定信用卡使用者之后,就能夠進一步建立信用卡使用者的信用評價體系,這樣能夠進一步減少銀行所需承擔的風險,也能夠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漏洞來獲取不法利益。
通過不斷完善c信用卡相關的信用政策,能夠提高銀行對于信用卡申請人的要求,對信用卡的監管控制力度進一步提高,減少信用卡犯罪現象的發生。
3.3加強信用卡申請的審核力度
加強信用卡審批制度是杜絕信用卡犯罪、提高網絡銀行安全的重要舉措之一,這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內容。加強信用卡審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法:
第一,針對銀行而言,應該要不斷提高各類軟件的開發力度,加大與各大銀行之間信息的互通,不斷更新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信息,減少因為信用信息傳遞延遲而誤辦理信用卡現象的發生。
第二,政府也應該進一步規范各大銀行針對信用卡申請人信息審核的制度,避免各大銀行為了獲取更大利潤而展開不正當競爭。政府應該加強對銀行的監管力度,避免一些銀行為了獲利而簡化信用卡辦理流程的現象發生,若是發現有這種情況的銀行應該要進行一定的處罰,并嚴令要求其應該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信用卡辦理,以此來保護其他銀行以及信用卡使用者的利益,避免出現信用卡犯罪。
3.4構建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社會信用環境的好壞會影響到信用卡業務的發展,若國家的社會信用環境不夠好,那么將不利于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目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環境并不好,因此政府應該發揮自身的作用,加強建設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針對信用卡辦理這項業務,實行個人征信系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銀行因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風險,并且,這也能夠使信用業務成本得到降低。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的第一步應該是要加強對信用卡申請人個人信息的嚴格驗證開始,可以將申請人的身份證作為個人的獨立標識存儲于信息庫中,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實現對個人信息的掌控,并且聯網的信息系統可以保證各銀行都能夠對申請人的個人信息有一定了解。不僅如此,信用卡申請還必須是本人親自去辦理,這樣能夠避免出現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證進行開卡套現獲取資金的現象發生,減少信用卡犯罪的發生,同時也有利于我國社會信用環境的建設。
3.5加強對信用卡使用的管理力度
信用卡實現催收的基礎是信用卡申請人的信息能夠做到共享。因此,銀行需要建立一個系統來專門存儲客戶的信息,這樣能夠幫助銀行辨別哪一些客戶是不應該給其辦理信用卡的,哪一些又是優質客戶。建立這樣的系統能夠加強銀行對信用卡安全風險的控制,并且能夠針對拖欠欠款的用戶做出相應的處理。
針對信用卡犯罪與網絡銀行安全控制的關鍵點在于政府是否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其做出硬性約束,而在技術防范不法分子進行詐騙與信用卡犯罪的這塊我國做的并不夠完善,目前我國主要是利用技術分析法來防范信用卡犯罪,保證網絡銀行安全,這種分析法主要有以下兩個內容:
一是前攝性分析,該分析需要掌握的是預先了解客戶的消費習慣,當發現客戶的交易有別于往日時,這就是所存在的消費疑點,這時就應該盡快與持卡人取得聯系,確認這筆交易是否是本人所致,以此來保證持卡人的個人利益。
二是反應性分析,該分析所要求的是持卡人在交易完成后,發卡行若發現這筆交易可能是信用卡詐騙與網絡銀行詐騙,則應該立即凍結此賬戶,以這樣的方式來避免持卡人的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貨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 真: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銀行(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售房單位,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購買自住的商品房,按照《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實施細則》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用銀行信貸資金發放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甲,乙,丙三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購買________區(縣)_______街道(鎮)_______路(村)___弄______號________室商品房。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年另________月,即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條 貸款利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中長期貸款采用分期確定利率的規定,對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采取每年確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每年十一月底的利率水平,在當年十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執行期限從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到該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借款合同簽訂時,以當日銀行公布執行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利率確定第一期貸款利率,執行期限到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貸款撥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辦理住房抵押登記獲得登記部門認同(乙方確定認同標準)之日起的5個營業日內,將全部貸款連同甲方存入的自籌資金,以甲方購房款名義用轉帳方式劃至丙方的銷售商品房存款戶。
第六條 貸款償還
貸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額還款方式。貸款從發放的次月起按月還本付息。根據等額還款的計算公式計算每月等額還貸款本息,去零進元確定每月還本息額,最后一次本息結清。
(1)第一期(合同簽訂時)每月還本息額為: 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______仟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還本息額根據當年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利率計算,以乙方書面通知為準,同時變動分期每月還本息額。
儲蓄卡,信用卡還款。
甲方必須辦理銀行儲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動轉帳方式還本付息,甲方應在每月__日之前將當月還本息額的足額款項,存入儲蓄卡帳戶或信用卡帳戶,保證乙方能夠實施轉帳還款。
甲方提前將未到期貸款本金全部還清,乙方不計收提前還款手續費,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貸款利息。
第七條 貸款擔保
甲方以購買的商品房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甲,乙雙方應向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丙方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在該商品房竣工驗收交付給甲方并且將《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交乙方執管之前,如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拖欠貸款本息,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丙方應在接到乙方發出《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后一個月內負責代為清償。
第八條 保險
甲方必須辦理全額抵押房地產的財產保險并承擔保險費用,有關保險手續可委托乙方代辦。抵押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
保險單須注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有乙方保管。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本合同存續期間,合同條款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不相符的,原合同應依照法律法規作相應變更。
甲方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取得乙,丙方的書面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方和乙,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時終止。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甲方必須按本合同按月還款,并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向乙方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甲方在執行本合同期間,沒有按月還款,一方按規定對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萬分之計收罰息。
甲方如連續六個月沒有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處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償還欠款的,有繼續向甲方追償欠款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想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 ,丙三方簽訂后生效,丙方保證責任至甲方所購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交乙方執管后終止。甲,乙雙方承擔責任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證部門,房地產登記部門各執一份,副本__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借款人) (貸款銀行)
(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簽章)
隨著信用卡在我國的廣泛使用,一些不法分子開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現這個生財之道。在我國,POS機分為直連POS和間連POS,分別由中國銀聯和各商業銀行提供,銀聯和各大銀行為擴大自有POS機的覆蓋范圍,都逐漸降低了POS機安裝的門檻,惡意套現公司往往以超市或商戶的名義,向中國銀聯和商業銀行申請POS機,對于非法商戶和虛假交易審查方面的漏洞,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銀行和銀聯也應負起相應的責任。
現在銀行卡在我們生活中的位置越來越重要,大到購房買車,小到網上購物,都離不開刷卡消費。按照央行的統計,我們日常生活中每花出去100塊錢,幾乎就有25塊錢是通過銀行卡支付。而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費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然而,就在日前,央行、銀監會、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要求從六個方面加強銀行卡尤其是信用卡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相應的犯罪。其中信用卡的惡意套現也將是打擊的重點。
近幾年,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其中商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的推動作用不容忽視,個貸業務在刺激需求、穩定經濟等方面逐漸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一名信貸工作者,每當想起不良貸款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種種原因,誠然有銀行產品設計不合理、抵押屋貶值等原因,但這都不是主要因素――個人信用制度體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識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筆者就此談一下如何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一、個人信用制度的定義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近幾年,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其中商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的推動作用不容忽視,個貸業務在刺激需求、穩定經濟等方面逐漸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一名信貸工作者,每當想起不良貸款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種種原因,誠然有銀行產品設計不合理、抵押屋貶值等原因,但這都不是主要因素——個人信用制度體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識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筆者就此談一下如何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一、個人信用制度的定義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貸款銀行(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保證人(售房單位,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購買自住的商品房,按照《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實施細則》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用銀行信貸資金發放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甲、乙、丙三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購買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鎮)_________路(村)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商品房。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年另_________月,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貸款利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中長期貸款采用分期確定利率的規定,對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采取每年確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每年十一月底的利率水平,在當年十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執行期限從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到該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借款合同簽訂時,以當日銀行公布執行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利率確定第一期貸款利率,執行期限到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貸款撥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辦理住房抵押登記獲得登記部門認同(乙方確定認同標準)之日起的5個營業日內,將全部貸款連同甲方存入的自籌資金,以甲方購房款名義用轉帳方式劃至丙方的銷售商品房存款戶。
第六條 貸款償還
貸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額還款方式。貸款從發放的次月起按月還本付息。根據等額還款的計算公式計算每月等額還貸款本息,去零進元確定每月還本息額,最后一次本息結清。
(1)第一期(合同簽訂時)每月還本息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還本息額根據當年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利率計算,以乙方書面通知為準,同時變動分期每月還本息額。
甲方必須辦理銀行儲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動轉帳方式還本付息,甲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將當月還本息額的足額款項,存入儲蓄卡帳戶或信用卡帳戶,保證乙方能夠實施轉帳還款。
甲方提前將未到期貸款本金全部還清,乙方不計收提前還款手續費,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貸款利息。
第七條 貸款擔保
甲方以購買的商品房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甲,乙雙方應向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丙方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在該商品房竣工驗收交付給甲方并且將《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交乙方執管之前,如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拖欠貸款本息,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丙方應在接到乙方發出《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后一個月內負責代為清償。
第八條 保險
甲方必須辦理全額抵押房地產的財產保險并承擔保險費用,有關保險手續可委托乙方代辦。抵押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
保險單須注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有乙方保管。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本合同存續期間,合同條款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不相符的,原合同應依照法律法規作相應變更。
甲方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取得乙,丙方的書面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方和乙,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時終止。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甲方必須按本合同按月還款,并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向乙方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甲方在執行本合同期間,沒有按月還款,一方按規定對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萬分之_________計收罰息。
甲方如連續六個月沒有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處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償還欠款的,有繼續向甲方追償欠款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想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訂后生效,丙方保證責任至甲方所購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交乙方執管后終止。甲,乙雙方承擔責任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證部門、房地產登記部門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現在銀行卡在人們生活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大到購房買車,小到網上購物,都離不開刷卡消費。據中央銀行統計,我們日常生活中支出100元,就有25元通過銀行卡支付,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費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隨著信用卡在我國的廣泛使用,一些不法分子開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現這個生財之道,所謂信用卡套現,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過ATM或銀行柜臺等正規渠道提取現金,而是通過~些非法中介機構以刷卡消費的名義取現。目前常用的套現手法主要是通過中介POS機刷卡付手續費套現和借助互聯網,利用電子商務網站的交易平臺,通過諸如支付寶等網絡支付工具,進行虛假交易套現。
一、信用卡違規套現亂象分析
作者2009年6月26日在百度上輸入“信用卡套現”,搜索引擎顯示的相關網頁多達218萬篇,而在2009年5月17日搜索時相關網頁才192萬篇。其中絕大部分網站都標明能夠提供信用卡提現服務,這些中介公司大多是打著“理財公司”、“商貿公司”等的招牌在做信用卡套現業務。
為什么有的信用卡持卡人選擇來這種非正規的中介公司套現,而不是去銀行取現呢?
假如在銀行的ATM機上用信用卡取現,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額度一半左右的現金,且銀行還要收取1%一3%不等的手續費和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沒有還款,銀行還要收取欠款的循環利息。而去所謂的信用卡公司套現,則相當于在POS機上刷卡消費,不但不用支付利息,還能獲得最長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需要支付的,僅僅是給這些公司刷卡額2%~3%的手續費。以招行信用卡為例,在ATM機上取現一萬元的手續費為100元,30天的利息為150元,總計250元;如果是通過信用卡套現公司提現,以2%的手續費計算,只需支付200元,費用減少了20%。在取現超出信用額度后,這些信用卡套現公司還可以為持卡人辦理名為分期付款、實為取現的業務。以一張額度為5萬元的信用卡為例,最多可以取出10萬元2O萬兀的現金。
按照中國銀聯的相關規定,商戶只需返給發卡行及銀聯0.5%~2%不等的費用‘剩下的差價就是這些套現公司的收入。高額的收入使得從事信用卡套現業務的公司數量越來越多,規模也越來越大。然而,面對這些惡意套現公司,我國目前卻并未出臺明確的規定予以打擊。
其實,在費用表象下暗含的是融資渠道的不暢通。拋開惡意套現不談,實施信用卡套現的,大部分是因為其他融資渠道不暢通,如果急需三五萬元現金,去銀行貸款手續相當繁瑣,需要抵押,且不一定能貸出來。這樣,持卡人有需求,銀行(聯)有利潤,中介有服務,信用卡套現就這么泛濫了。
二、信用卡違規套現亂象背后暗含金融風險與體制漏洞
信用卡套現公司為什么能夠獲得大量可以用來刷卡消費的POS機呢?
關鍵還是利益?,F在信用卡收入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第一是收取年費,第二是循環利息收入,第三是扣率,就是從商家刷卡后獲得的消費返點收入。即當消費者在商戶刷卡以后,信用卡發卡行從商戶那獲得的返點手續費,目前根據商戶的不同,獲取的返點手續費介于0%一2%中間不等。
在獲得商家返點之后,參與交易的金融機構要進行利潤分成,其中信用卡發卡行、POS機提供者和中國銀聯的分成分別為70%、20%和10%。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筆,安裝了POS機的金融機構就能穩賺商家返點10%的收入。基于此,各個金融機構都希望能盡可能地多裝自己的POS機。銀聯和各大銀行為了擴大自有POS機的覆蓋范圍,都逐漸降低了POS機安裝門檻。這樣有些美容院、小雜貨店,都能很輕易的裝上POS機,POS機的泛濫,催生了刷卡套現的溫床。
但使用信用卡消費和套現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為,而后者是借貸行為,其風險遠遠大于刷卡消費,在某種程度上是涉嫌虛構事實的貸款欺詐。惡意套現對金融業整體造成的風險與損失究竟有多大?從具體金額來說還很難準確地預計,但帶來的危害應該說至少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信用卡套現擾亂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我國金融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于金融機構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予以監控。那些不法分子通過虛擬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游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于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洗錢”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無疑給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穩定因素。
第二,金融風險加大,銀行壞賬率上升。持卡人拿到的套現資金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而發卡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的用途,難以進行有效鑒別與跟蹤,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2008年全國商業銀行的信用卡貸款壞賬率與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約2個百分點。
第三,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也將破壞社會的誠信環境,損害市場信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刺激地下融資的發展,為不正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降低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導致了信用卡違規套現的泛濫呢?
(一)利益輸送,中國銀聯角色錯位
中國銀聯定位的失當客觀上對惡意套現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銀聯,并不是由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中國銀行卡組織——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其控股的從事銀行卡收單專業化服務的銀聯商務有限公司。中國銀聯與生俱來的官方背景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旗下的銀聯商務更是在全國POS機市場攻城略地,風光無限,甚至以前有的城市規定,只讓銀聯裝POS,不讓銀行裝POS。目前國內60%以上的POS都由銀聯發展而來。
中國銀聯本身是為各家銀行卡提供服務的一個機構,是負責信用卡信息的轉移、資金清算的?,F在銀聯為擴大自身利潤比例,直接安裝POS機,從事實上在業務層面與銀行之間形成了一種正面競爭關系,在利益上形成了沖突。銀聯在這里,既是管理者,但是自己也裝POS機,又是市場的從業者,條件比銀行還優惠,事后監管也松,導致銀行不得放松條件去競爭。
(二)跑馬圈地,商業銀行無序競爭
信用卡惡意套現現象的存在,源于各大銀行在信用卡方面的無序競爭。
據麥肯錫公司預測,未來幾年中國的零售信貸市場將呈指數增長,僅信用卡帶來的個人信貸規模,到2013年利潤將達到130億-140億,成為僅次於個人住房貸款的第二大零售信貸產品,占零售信貸利潤總額的22%,占整個銀行利潤總額的14%左右。這么大的市場,是中國任何銀行都不敢忽視的,各商業銀行紛紛在信用卡市場展開爭奪。由于在早期過于注重擴張的速度,商業銀行采取的是一種跑馬圈地,強占市場份額的方式來發展信用卡。
一個最明顯的體現是,中國信用卡發卡數量近年來快速增長。在銀行卡發卡總量中,信用卡占比進一步提高。根據中央銀行的統計數據,截至2008年底,全國累計發行銀行卡約18億張,較2007年底增加l6.7%,增速較2007年回落15.9個百分點。其中,信用卡發卡量為1.42億張,同比增長速度高達57.7%,占銀行卡發卡量的比重從上一年末的6%提高到7.9%。商業銀行信用卡信貸余額為1582.12億元,同比增長110.9%。
從發卡機構看,截止到2009年3月底,國內信用卡發行銀行已接近三十家,其中有l7家銀行的信用卡累計發行量超過了50萬張的規模。除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全部發行了信用卡外,很多地方性銀行都正在積極發卡或籌備發卡。我國的信用卡業務總體已經從一線城市逐漸向二三線城市甚至農村的縱深方向發展。
但在高增長的背后難掩信用卡壞賬風險偏高的事實。中國的商業銀行,盡管不少并未披露相關數據,但從少數可獲得的數據也可以證實,信用卡壞賬風險偏高的事實。2008年14家上市銀行的平均壞賬率為2.04%,而公布信用卡貸款壞賬率的4家上市銀行平均壞賬率卻達到了2.9%。更危險的是,壞賬率與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約2個百分點。其中,興業銀行由2007年的0.86%大幅提高至1.63%,招商銀行也由1.92%提高到了2.77%。
(三)監管缺失。法律法規存在盲點
事實上,信用卡“套現”之所以能順利完成,是持卡人利用了與銀行關于“透支消費短期借款免息”的約定,“套現”商業機構利用了其與銀行POS機約定中關于“信用卡刷POS機消費,銀行向商業機構付款”的約定,持卡人與POS機商業機構惡意串通,虛構消費交易套取現金的結果。但目前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信用卡套現是違法行為,套現人就算被抓到也無法定罪,頂多在銀行信貸記錄上有污點。
那么,我們不僅要問,難道沒有相關的法律和規定進行約束嗎?有,從法律層面,有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支付結算辦法、銀行卡管理規定等。但是這些法律和規定,一是過于籠統,比如對于審核,只要求審核客戶身份,怎么審核、應該審核什么東西,沒有明確規定,這是市場無序競爭的原因所在;二是這些法律和規定,多是從經濟角度加以監管,力度比較有限。如信用卡管理辦法規定:“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現金的,對其按套取現金數額的30%至50%處以罰款”,且不說對非法套現的取證有很大難度,就此處罰力度,顯然違法成本過低,導致大家對法律沒有畏懼感;三是目前規范銀行卡業務的主要法規文件是1997年的《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和1999年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這兩個辦法都屬于部門規章,缺乏法律效力,銀行查獲提供非法套現服務的不法商戶后,一般的措施只是收回其POS機。非法套現的持卡人被查獲后,一般由銀行采取止付、凍結賬戶和記人“黑名單”的做法,不能施以更為嚴厲的處罰。因此,違規套現問題,歸根到底是法律監管缺失、執法不力造成的,只有在這兩輛方面加大力度,才能對參與者產生足夠的威懾力。
三、美國的前車之鑒
作為信用卡的發源地,過度依賴刷卡、過度透支,給美國金融體系埋下了巨大的隱患。截至2008年底,美國信用卡債務接近1萬億美元,相比2003年增幅超過25%;而隨著金融危機爆發,還款率直線下降,信用卡壞賬率上升18%,總額超過9.61億美元。有經濟學家擔心,一批批信用卡客戶的破產,正在誘發新一輪金融信貸危機。
20世紀80年代以前,美國的銀行和發卡商們通常只面向信用良好的客戶發卡,其利潤來源主要是面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費和合理利息。但后來伴隨相關法律法規的放寬,銀行發卡對象范圍大幅放寬,沒有收入的學生也成為發卡對象。同時,為吸引更多客戶,多數銀行的信用卡都免收年費,銀行的利潤來源轉變為以利息和對高風險客戶收取的延期還款罰金為主。
這與國內信用卡市場至少有三點共同之處:一是降低風險標準擴大發卡范圍,缺乏資信的人群,如學生、低收入者等,也成為持卡人。二是銀行的利潤來源不以年費和合理利息為主。三是利益鏈在加速自身運轉的同時,也在積聚毀滅自己的力量。來自上海金融審判庭的數據顯示,信用卡糾紛案件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2009年集中出現了信用卡透支套現糾紛等新類型案件。2008年至今,僅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就受理信用卡案件4052起。20世紀90年代初期,曾經出現過的信用卡惡意競爭、盲目發展、盲目透支以及無節制套現狀況,其教訓同樣值得我們深思。
四、信用卡套現的經濟分析與對策建議
銀行卡套現本身是取現的灰色形式,其存在基礎,按照經濟學價格管制的觀點,是銀行的取現費率設置太高,強制性地試圖拉高信用卡取現的均衡費率,結果消費者自發尋求消解活動,將取現費率降至最低,這就是所謂“套現”。套現本身在現有高成本取現的格局下可以算一個多方共贏的改進。對持卡人而言,以更低費率拿到了小額貸款。對參與這一灰色產業的中介和銀聯等,也都拿到了屬于自己的一份利潤。但對于發卡行而言,因為本質同樣是取現,銀行喪失了拿到更多取現費用的空間,因此成了“受害方”。信用卡套現的存在反映了該金融產品設計中存在不可消滅的套利空間。同時因為該種套利空間涉足金融和商品兩個市場,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動性,使其得以相對穩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場上套利空間一旦出現就會被市場行為所消滅。
純粹的信用卡取現行為并不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只要這一行為建立在持卡人健康穩定的收入現金流的基礎上。而信用卡套現的行為之所以可能危及到金融穩定的原因是,持卡人往往會套取超過自身可許額度的金額。支撐這一行為的是諸多銀行競爭性地濫發信用卡。最終持卡人的總額度很容易超越其總收入的可用額度。一旦消費者套現過多,很可能形成呆賬壞賬,讓銀行蒙受損失。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如何在發展信用卡產業、拉動消費與警惕信用卡危機之間作出平衡,如何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求得平衡,不僅重要而且迫切。龐大的信用卡套現數額游離在監管層的視線之外,不僅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也使中國金融業安全面臨著挑戰。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套現產生的風險,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應盡快加速相關立法進程,監管到位,完善信用卡市場環境,建立多層次、多機制的征信體系,培養全民信用意識,著力解決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難的問題,才能從源頭上清理“非法套現”滋生的土壤。
(一)完善立法才能治本
要打擊惡意套現行為,防范信用卡套現帶來的金融風險,首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堵上政策方面的漏洞。要明確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性質,在法律中嚴格界定非法套現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標準,才能在現實中產生對非法信用卡套現的威懾力,以保障銀行的資金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其次,建議加大對銀行卡立法的力度。銀行卡已經成為國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關銀行卡持有者與發放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發卡機構、商戶之間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予以確定。以保證在處理銀行卡相關問題時有法可依。同時解決執法不嚴問題,否則就算相關的法律制定的再全面,再細致,執法監督不力,那也只是一紙空文。
(二)銀聯服務回歸,金融監管到位
銀聯應該主動調整自己的定位,回歸銀行業服務機構的角色,避免與各大銀行產生業務上的競爭關系。一要將銀聯納入銀監局直管,同時將電子虛擬交易等納入到銀監會管理之下;其次要建立專門的信用卡監督部門,解決各地監管標準不一的問題,逐步完善信用卡市場環境,可以通過發卡銀行、收單銀行、銀聯三方建立統一的取現/套現可疑交易監控體系,對疑似套現、銀行卡盜用等交易進行識別、監控、分析、打擊。平攤監控成本,避免“搭便車”現象,最終提高監控效率。
(三)發卡從嚴。約束商戶
在目前法律規定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卡機構應該在大力拓展信用卡業務的同時,加強風險防范意識,發卡前嚴格審核申請人的條件和審批額度,強調發卡源頭的風險控制。在與特約商戶的協議中,明確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套現,強化其違約責任,以約束特約商戶的行為;推出審核機制,對特約商戶進行級別評估,對不同風險級別的商戶,提供不同的服務。引入一銀行卡保險機制,與保險公司合作,參與信用卡風險的有關保險,降低信用風險。
(四)完善征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