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經營的概念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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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家庭經營的概念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家庭經營的概念

篇(1)

澤州縣位于山西省東南端,太行山最南麓,晉豫兩省交匯處。縣域總面積2023km2,常用耕地面積40858hm2,轄14鎮3鄉634個行政村(居委會),戶籍人口49.42萬人。空間布局上環繞著晉城市城區,是晉城市的郊區。澤州縣的設施蔬菜產業發展迅速,已成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民本地就業的一個重要產業。截至2014年底,全縣建設設施蔬菜基地61個,各類設施蔬菜1043棟,面積228.47hm2。建成省級設施蔬菜標準園4個,市級設施蔬菜示范園23個,縣級設施蔬菜示范園18個。其中,企業化經營45家,農戶自主經營16家。澤州縣是全省35個蔬菜生產重點縣之一,2012—2014年連續3a被山西省農業廳評為山西省設施蔬菜生產先進縣。

2設施蔬菜基地的家庭經營與企業經營

2.1概念

家庭經營是指設施蔬菜投資者、管理者直接勞動或者與雇工共同勞動的經營方式;企業經營是指設施蔬菜投資者、管理者以雇工、技術人員為主,不直接參與勞動的經營方式。近10年來,設施蔬菜經營模式發生了重大轉變。2000年以前,山西省蔬菜種植模式主要以一家一戶農戶經營為主,面積多為2000m2左右,主要供應周邊群眾吃菜需求。2010年以來,以工商資本為主體的設施蔬菜基地增多,蔬菜企業大面積流轉土地,雇傭農民進行生產。農戶經營模式的基地一般投資規模在10萬~50萬元之間,不超過10棟溫室或者租賃溫室進行生產,多為一家一戶經營,或者多戶家庭聚集在一個基地上分別經營,農忙時雇傭少數工人。企業經營一般投資額度都在200萬元以上,甚至上千萬元,所建日光溫室少則10余棟,多則上百棟,生產上采取常年雇工的模式。2014年,山西全省企業經營模式的設施蔬菜園區共819個,占全省現有13.33hm2以上規模園區的91%[7]。家庭經營與企業經營2種模式的積極性簡評如表1所示。

2.22種經營模式比較

企業經營具有資金雄厚、基地規模大的優勢,能夠提供完善的產前產后服務,能集中設施進行單一品種專業化栽培,向市場提供批量商品蔬菜。而農戶家庭經營具有自主經營的特點,能夠根據生產需要靈活安排勞力,快速調整種植品種。2.2.1基地管理企業經營為統一管理,投資方聘用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和安排生產,雇工從事作業,投資方監督技術人員和工人工作。技術人員和雇工為固定工資制,工資水平與蔬菜收成高低沒有關系,工資多數按日計算,工人按時上下班,農忙農閑一般為8h。農戶家庭經營為自主管理,多數吃住都在基地,便于隨時管理,根據需要安排生產,最忙時可達20h,雇工的管理和待遇與企業管理基本相同。2.2.2棚內管理企業基地的棚內管理全部依靠工人作業,按照技術要求,根據工人的技能水平和責任心,分別開展工作。大部分基地實施包棚負責制度,即每人一個棚或每2個人3個棚,負責種植到收獲的所有工作。農戶自主經營基地的管理主要依靠農戶自己作業,少量雇工發揮輔助作用,關鍵環節工作比如打藥、施肥等均要親自操作。2.2.3技術水平企業經營多數要聘用專業人員(一般為山東師傅)駐點指導生產,而農戶經營多依靠自身生產經驗或臨時向別人請教,所以,企業經營模式的技術水平相對好一些。另外,有的農活對勞動者的技術要求很高,如打藥,需要對葉片背面噴灑,農戶家庭經營的優勢明顯高于企業雇工經營。2.2.4勞動力管理家庭經營優于企業經營。農忙時,家庭經營具有生產靈活的特點,能夠根據農事需要增加家庭勞動力,延長勞動時間,或者臨時雇工。企業經營上下班式管理易與農業生產進程脫節。2.2.5危機管理家庭經營一般容易應對各種自然風險。如遭遇雪災,家庭經營能夠及時清除積雪,較早恢復生產;而企業經營反應緩慢,容易因災成害,而且設施蔬菜操作人員長期暴露在高溫高濕環境中,雇工在日工資不高的情況下,很難有很高的積極性。

2.32種經營模式的成本結構

設施蔬菜基地經營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各種人工成本、物資成本、固定投資折舊等項,少數基地包括貸款利息等。家庭經營和企業經營的成本結構如表2所示。從表2可以看出,家庭經營和企業經營相比,不需要雇傭技術人員和會計,平均每棚可以節省8300元;不需要投入土地和雇工,一般為自有土地和自有勞動力。土地成本和雇工成本轉化為家庭經營收入,每棚為16800元。總的來說,家庭經營與企業經營的成本結構不同,家庭經營日光溫室能夠節約部分成本,或者轉化為家庭收入,從而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

2.42種經營模式的產量與收入比較

2.4.1種植模式在種植模式上,企業經營與農戶經營基本一樣,主要有以下幾種。黃瓜套種苦瓜:種植品種以黃瓜為主,套種苦瓜,9—10月定植,第2年4月將黃瓜拉秧,讓苦瓜生長,直到7月底甚至8月初拉秧,這種模式占日光溫室播種面積的75%左右。一年一大茬:種植品種為番茄或青椒、尖椒,9—10月定植,第2年7月拉秧,這種模式占溫室播種面積的15%左右。一年兩茬:種植品種為黃瓜、番茄或者豆角,根據管理水平,選擇8月定植頭茬,第2年3月定植第2茬,7月拉秧。這種模式占溫室播種面積的5%左右。另有一部分以種植小菜為主,一年多茬生產。幾種模式每年都有變化,取決于上一年各類蔬菜價格的高低和波動。2.4.2不同種植模式的產量差別與收入差別根據多年統計,家庭經營溫室的蔬菜產量高于企業經營的產量水平。家庭經營溫室的每棟棚每年產量達2.0萬kg,產值達6萬元,除去成本3.84萬元,年純收入平均2.16萬元。加上自有土地和勞動力節約支出,家庭經營每棟溫室總收入為3.84萬元。而企業經營溫室的每棟棚每年產量為1.65萬kg,產值為4.9萬元,除去成本4.67萬元,年純收入平均為0.23萬元(表3)。若加上其他未列入成本(如企業租賃土地中辦公區、道路占地的租金等),企業經營的設施蔬菜基地多數虧損,少數持平;農戶家庭經營的基本沒有虧損,收入高于外出務工,如一戶夫妻2人經營2棟溫室,總收入為6萬~8萬元。根據上面的分析,設施蔬菜的企業經營模式盈利難度大,有的企業在多年虧損后演變為家庭經營模式。財政補貼對設施蔬菜經營企業非常重要,2010年以來,各級政府都對日光溫室建設給予了補貼,有的經營企業通過其他渠道得到多種補助。

3設施蔬菜基地管理自我完善的途徑

3.1設施蔬菜基地管理完善模式

在生產中,基地管理人員和農戶都在進行不同的嘗試,出現了一些新的模式。不論是家庭經營擴大規模,還是企業按照家庭經營模式管理,或者是分成制、股份制,都能夠發揮企業經營的資金雄厚、管理規范的規模優勢,而且能夠發揮家庭經營盡心盡力的積極性。通過改進設施蔬菜管理機制,提高了設施蔬菜產業的盈利能力和自主發展能力。3.1.1家庭經營擴大生產農戶家庭經營有盈利能力,但是總收入不高,因此,基于家庭經營的擴大規模生產成為家庭經營的發展方向。雇工在家庭經營者的合理分工和有效監督之下勞作效率高。比如某農戶在2012年承包經營了2棟溫室,當年見效益,于是又承包11棟溫室,采取農戶經營的模式,夫妻2人參與主要生產環節,帶領7名雇工共同勞動,每年經營收入65萬元。3.1.2企業與農戶分成經營比如,一家建有22棟日光溫室的企業蔬菜基地,原來采取雇工方式,企業管理人員需投入大量的精力進行管理,工人積極性不高,企業經營效果不好,現在采取保底分成機制,即每個棚一個員工,基本工資仍為每天45元,每月按時發放,然后是效益工資,從當年定植日到來年定植日,所管大棚銷售額的30%作為工人的年度工資(包含員工每個月的基本工資)。經過改制,工人收入和勞動成果聯動,雇工積極性得到釋放。另一種方式是改變種植模式,4棟溫室種植一大茬尖椒,由于辣椒便于管理,減少了6名工人,節約10萬元;同時,產量得到提高,一名工人年增收0.3萬元,每棟溫室增收0.7萬元,基地實現盈利和良性發展。3.1.3企業農戶合作經營把集中經營分棚到戶變成農戶個體經營。企業與農戶按照7∶3比例共同投資建棚,溫室歸農戶經營。企業統一采購生產資料,統一提供技術支持,統一銷售。企業每天按時提供蔬菜價格,如果有比企業價格高的,先由農戶自己銷售,反之由企業銷售。收益按企業與農戶3∶7分配,農戶得到純收入的大部分。企業確保農民每棟大棚(按1000m2計算)在正常年景下年純收入達到3萬元,如果達不到預期收入則由企業補齊。每個經營溫室的農民年收入水平比純粹雇工情況下高出1萬余元。企業經營和家庭經營各有優劣勢,2種模式的融合是設施蔬菜基地經營的方向。

3.2完善設施蔬菜財政補貼政策

設施蔬菜從家庭經營到企業經營的轉變,財政補貼對大規模的偏好是原因之一。各地對設施蔬菜基地補貼的起始規模為20棟棚,家庭經營基地很少能夠達到這一要求,因此,可以說是財政補貼排斥了家庭經營模式。考慮到家庭經營在設施蔬菜生產上的優勢,財政補貼應該覆蓋較小規模的家庭經營,這就需要調整補貼政策,降低補貼的規模門檻,對小規模基地給予同等扶持,鼓勵農民家庭自主經營,吸引農民投入蔬菜生產。若經過嚴謹測算,設施蔬菜產業的行業利潤率確實偏低的話,建議加大財政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從大棚建設到土地流轉、生產、農機、貸款利息、組織多環節給予補貼[8]。在補貼對象上,可以嘗試從補到獎的財政補貼,建立經營績效評價制度,對經營效果好的基地給予獎勵,促使經營困難的基地改進管理,或者流轉給有經營能力的人。3.3堅持比較優勢的技術策略資源稟賦又稱為要素稟賦,是指一國、一企根據勞動力、資本、土地、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的豐歉,密集使用相對充裕便宜的生產要素來生產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9]。企業和農戶的差別在于企業資金豐裕,農戶勞動力要素豐裕,根據資源要素稟賦理論,企業經營的策略是種植人工投入少、便于機械化操作的蔬菜品種,比如青椒、辣椒;農戶家庭經營為人工投入多、管理復雜的蔬菜品種,如黃瓜、番茄等。這樣,企業和農戶發揮各自的優勢,生產各有側重,分工滿足社會需求,共同獲得市場利潤。

篇(2)

關鍵詞: 家庭經營;奶牛養殖戶;財務管理

Key words: household management of production;dairy farmers;financial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25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3-0170-02

0 引言

農民的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不斷地提高,生活水平的提升也為家庭帶來了更多的收入,社會的安定與發展離不開人民的生活質量的提升。為了促進山東省的農業發展,應該對山東省的奶牛養殖戶在財務管理上的規定做出合理的規范并對其財務行為進行分析,使他們的財務能夠合理的利用和分配。

1 農戶財務管理的含義

1.1 農戶的概念

要了解農戶財務管理,就要先對農戶進行了解,什么才是農戶,不同的學者對其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農戶的政治地位相對比較低,在國家所支持的福利中都沒有享受的權利;居住在農區的戶可以稱為農戶;農戶的職業以農業為主。

1.2 農戶財務管理的含義

農業生產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財務方面的管理,而如何對這些財務知識進行管理和運用就需要擁有專業的知識,而這些財務知識是至關重要的一部分,財務管理也是農戶經營奶牛事業的財務關系的一種處理方法,包括了生產運營行為、投資行為、農戶籌資行為等。對于這種經濟方面的收入和管理需要更多的財務管理,這也包括了更多的企業和農戶之間的關系要進行全面的調整才可以更好的對農戶財務進行管理和協調。

2 山東省奶牛財務管理方面所要解決的問題

2.1 現金流和收支情況的管理

奶牛養殖戶在現金的使用上要考慮到自己的成本和要使用的具體情況,要將自己的資金進行周轉才能有更好的運用,現金流的管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過程,現金流控制的好才能更好的進行工作上的運轉。因此養殖戶一定要做好現金的使用并做好登記且要記錄下來。對于現金的收支要做好記賬,每一筆收支都要有明細,對于收支一定要清楚來源和去向,而且一定要把控好資金收支的情況,這樣才可以更好的對財務進行管理。

2.2 經營分析運用得較少

很多奶牛養殖戶在對自己的經濟和經營上沒有過多的投入自己的精力,因此對自己的經營狀況沒有具體的分析和整理,最后就造成了經濟的使用不當和分配不合理的現象產生。為了使農戶能夠增加經營方面的分析和管理,就要對其進行全面的培訓和教育,讓山東省的奶牛養殖戶更加了解此方面的知識和內容,這就是財務管理方面一定要掌握的內容和知識。要讓他們明白在做經營時什么才是最值得分析和了解的內容,什么才是最值得他們關注的內容,分析什么樣的數據才是最好的管理自己的財務,使自己的奶牛事業做的更好更強。

3 山東省奶牛養殖戶的家庭經營收入與財務管理行為的相關性

3.1 經營收入是否會受到家庭基本情況的影響

家庭基本情況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戶主所接受的教育程度和戶主為這個家庭所帶來的收入,這個家庭的知識水平如何,技術如何,都與家庭情況有很大的關系。而奶牛養殖戶也會受到家庭基本情況的影響,戶主的學歷高,所得到的知識多,那么在管理和事業的發展上就會有很大的幫助,整個家庭中的技術水平高和知識水平高同樣會為整個奶牛事業帶來更大的幫助。而家庭的基本情況也直接影響著資金的來源與運用。

3.2 籌資管理行為對家庭經營收入的影響

奶牛養殖戶在籌資管理行為方面有很大的限制,而且很多戶主都不了解這樣的行為對自己的家庭和自己事業會帶來多大的影響,家庭的收入也受到這一方面的影響,如果沒有合理的籌資管理行為那么家庭的經營收入就會被其所牽制。

3.3 決策與投資行為對家庭經營收入的影響

很多的奶牛養殖戶的資金大多來源于家庭的共同收入,所以在奶牛養殖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好的投資和決策行為就會直接影響到家庭的生活情況,更不能為家庭帶來更多的收益,所以在做投資和決策的時候一定要先從自己的家庭情況開始做出考慮,要全面的考慮到家庭經營收入的組成部分有哪些,有了最全面的家庭經營收入分析才能更好的做出判斷。

3.4 控制與經營行為對家庭經營收入的影響

在控制與經營的行為過程中,很多的奶牛養殖戶會因為經營情況不同和經營手法不同而產生不一樣的收入和不同的經濟環境,但是如果沒有控制好自己的經營情況和經營內容那么在家庭經營收入時也會帶來更多的影響。對于經營行為的管理要進行更具體更全面的了解和觀察使經營的行為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適合這個家庭的發展和收入情況。在經營時要對經營情況和收益之間的關系做好比對并找出所存在的問題,這樣才可以提升收入。

因此對于奶牛養殖戶來講財務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課程,所涉及到的內容更是非常的多,戶主一定要從多方面去了解財務管理的知識,還要全面的考慮家庭經營收入的情況,使家庭收入與財務管理能夠平衡下來,也使管理模式能夠合理,才能正確的開展奶牛養殖工作。對財務方面一定要有具體的分析和匯總,再出現問題時及時解決就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在資金的運用和使用上更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

4 總結

本文通過上面的分析和介紹講述了財務管理對于農戶的重要性,也講述了家庭經營收入上要如何改進才適應農戶的發展,山東省的奶牛養殖這個行業在財務管理上一定要做好準備,做好一定的規劃使整個養殖事業不受到財務的影響也不會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擾。而家庭經營收入的過程中也不能與財務管理進行沖突從而影響到整個奶牛事業的發展。山東省要在這方面對農戶進行教育和培訓加強他們的學習和知識,要提高農戶的財務意識使農戶的奶牛事業越來越輝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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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尹奕.陜西省奶業產業化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05.

篇(3)

近百年以來,農戶家庭經濟被“靜止”為自給自足的封建“小農經濟”,認為其排斥市場與商品經濟,只具生存理性,偏好生存最大化與平均主義追求,因而導致中國傳統經濟發展的停滯不前和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落后;同時,農戶家庭經營作為“小私有者”,又被圈定為導致兩極分化和大量地產生“資本主義”的罪魁禍首。兩者結合,一度有要讓家庭經營這一“小生產”絕種的集體化運動,有行政推動的集約化與產業化的規模經營運動。20世紀80年代的農村改革后,農戶家庭經濟再度成為中國農業經濟的主要經營模式,但上述兩種矛盾對立的觀點至今仍根深蒂固地留存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歧視農戶“家庭經營”與農戶“小私有”的思維仍隨處可見,并妨礙與影響著農業現代化與中國現代化的正常發展。

2013年5月18~19日,中國經濟史學會、江西財經大學生態文明與現代中國研究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雜志、中國農村經濟雜志聯合主辦的“小農·農戶與中國現代化”學術研討會在江西財經大學校園內隆重舉行,試圖就近百年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做一重新檢討。會議以小型化、問題化和對話式展開交流,三十多位來自全國各地的知名學者和四十多位江西財經大學師生參與了討論,就“小農經濟理論的重新檢討”、“近百年改造小農經濟的理論與實踐及國際比較”、“當前影響中國農戶經濟現代化的核心問題及破解之策”等三個主題進行面對面的交鋒,最終使農戶家庭經營的“動態開放”性與農業現代化及中國現代化的正向互動關系構成了會議的共識成果。

關于農戶家庭經營的認識

專家們認為,農戶家庭經營總體上是一個“動態開放”的系統,它與同時代的社會系統有著物質、能量、信息等多元化的交換,在發家致富的天性與求生求榮的本能驅使下,會與周圍環境進行博弈互動,可理性地調適各種社會關系,形成自我激勵與靈活的適應轉化功能,具體而言從以下方面展開:

農戶家庭經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活水源頭”,不僅在歷史上具有先進性和為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而且今天與現代農業發展具有高度的適應性。作為對原始村社公有制與諸侯領主公田制的革命,家庭小農戶經濟的歷史先進性無庸置疑: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經營,利益結構一元化,勞動好壞與勞動報酬緊密相連,激勵機制優化,具有創新與采用同時代先進技術的內在動力,正因為如此,歷史上農戶經濟的精耕細作與不斷進步,促成了明末清初前中國社會在世界上的領先地位;在當代,也正是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揭開了改革開放的大幕,開啟了一個新時代,隨之而來的鄉鎮企業崛起、專業戶、種養大戶以及家庭農戶為基礎的各種合作組織的誕生,正說明小農自身有向現代轉型的沖動與創造力,可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不斷調整和發展,并創新著專業化、集約化的農業經營新模式。至于中國歷史上貧困積弱,原因主要不在家庭小農戶經濟,而是當時的制度等因素。

小農會在各種具體環境下尋找優化資源配置的方式,具有鏈接市場的基因。這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舒爾茨的觀點相同;農戶家庭經營不僅現代農業有效率,即使傳統農業中生產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況也很少見。相關研究機構通過對最近一百多年來贛閩粵三邊地區家庭農戶經營的考察,發現傳統農村的土地租佃制度是優化生產要素配置的十分有效的方式,是當時當地最為適宜的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農村借貸行為并非“剝削”而是有助于生產與生活的資金流動,農民兼業也是主動走向市場、優化勞動力配置的經濟理。中國家庭小農戶自始至終蘊涵著商品經濟的成分,有著內在的有效配置資源的市場基因,“日中而市”的鄉村集市日趨繁榮,并逐漸推動著多層次商品市場網絡的活躍和整個社會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正因為家庭小農戶經濟具有內在的鏈接市場的基因,列寧及才會說小農作為小生產者會“自發地、每日每時地產生資本主義”。

農戶家庭經營隨整個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小”是“大”的基礎,“大”是“小”的發展,“小”與“大”同在一個體系中且是相對的,發展中便有了與同時代生產力相適應的的適度規模經營。這已為改革開放以來農戶經濟的巨大變化所證實。王景新教授認為,當今小農已突破經典作家筆下小而無分工、排斥科學技術的缺陷,正走向現代化,而專業戶、承包大戶的出現則顯示出小農對規模之“小”的超越與“大”農的初現端倪。總之,農戶經濟的“動態開放”性決定了家庭小農戶經濟具有現代化的內生動力,農戶經濟不僅能完成現代化的轉型,而且是推進全社會現代化的動力源泉之一。有學者因此喊出“家庭農戶經營萬歲!”的口號,又有學者警示說:“消滅小農是災難!”

無疑,來自于現實中家庭農戶經濟及其農民存在的許多與現代化發展不合拍的問題,比如安于貧窮、不思進取、平均主義傾向、關心眼前短期利益、對公共利益的麻木、或還時有的乘亂、乘災哄搶行為等所謂的“非理性”現象,是人們對家庭農戶經濟及其農民陷入眾多認識誤區的來源。但問題是人們認識混淆了本原與現實農戶經濟的區別:本原的小農戶經濟具有“動態開放”的本質屬性,其正常發展則需要制度的保障;而由于歷史以來被政府超經濟強制或平均主義強制性的“誘致性”改造,導致本質屬性的被壓抑、扭曲,以致于出現“非理性”現象和生存理性與自我利益的放大極度膨脹,形成與現代化發展不合拍的問題。其實,上述問題并非只是農民階層的問題,而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大家常說的“人是環境的產物,制度改造人”,指的就是這個道理。但可惜的是,實現中人們觀察問題往往以表象當本原、以現象當本質。

關于農戶經濟如何實現現代化的探討

學者們一致認為,農戶經濟具有的生命力及其與現代化的正向發展能否成為現實,關鍵在于制度供給。當前要做的是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把農戶、農民創業致富的主動性與創造性發揮出來,讓活力迸發。因此,要加速政府職能的轉型,正確正理政府與農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鑒于當前戶籍、土地、社保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以及農民組織缺失等問題,專家們提出:

農地產權改革的再深化。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一是我們提出的建立國家與農民二級所有的“二級多元確權”,保留國家對土地的宏觀管理規劃權,去掉中間層次的集體所有權,將土地財產權直接下放到個體農民;二是所有權維持現狀,把承包經營權徹底分離出來,作為物權對待,使其能自由交易。兩種方案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提高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的流動性,強化農戶的土地財產權益,但僅僅強化承包經營權能否達到這一目的大可懷疑,須知經營權與所有權并非對等平行、相互獨立的關系,而是主從與派生關系—經營權從屬于所有權,是所有權的派生物,“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現實中,一句“土地不是你農民的”,讓多少農地權益被侵害的農戶上告無門。還有學者將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民的自由相聯系,認為自由要建立在農民具有土地產權的基礎上,從而形成龐大的有產階層,促進社會的穩定。但也有學者認為確權沒有意義,理由是多數人陷入了一個理論誤區,這就是摳法學概念:農民有承包證卻無土地證,在法律上無所有權,但從經濟利益角度看這個承包證時,它能夠轉讓,能夠獲得收入,那就有經濟意義,實際上已擁有所有權。這觀點與張五常有類似之處。張五常在2000年版的《佃農理論》一書中指出:“私產包括三種權利:使用權(或決定使用權)、自由轉讓權、不受干預的收入享受權。有了這三種權利,所有權是不需要的。”但這三種權利是否能落到實處,是否真的不受干預并能自由轉讓,而不能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決?答案是給農民確權。

篇(4)

1.1私有林的經營形式

我國私有林成長主若是在集體林權更始中,經由過程對集體林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產權)承包經營、租賃經營、連系經營、股份合作經營、股份制經營、拍賣出讓經營、無償劃撥等多種形式成長起來的。也有部門是經由過程退耕還林工程等成長人工林的功效。是以,私有林主若是指在林地所有權歸于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林農和私有經濟組織對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措置權分歧水平地擁有的林業經營形式。按照經營主體和打點模式的分歧,私有林的經營形式具體搜羅家庭經營、企業經營與合作組織經營三種。①家庭經營形式。搜羅一般家庭經營和家庭林場。在林業“三定”時,自留山按生齒分,一般平均每人0.1~0.3hm,荒山荒地多的處所也有達1hm的。責任山按勞動力自愿承包,也有的處所把責任山平均劃分到戶經營。此外,在劃分自留山、責任山到戶經營的基本上,有些有經營腦子的人經由過程租賃、承包等形式,擴年夜山林經營規模,并雇傭勞動力協助經營,從而呈現了家庭林場或林業莊園等組織形式。②企業經營形式。跟著更始開放的不竭深人,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系統體例的轉軌,一多量私營機構和小我起頭投資開發林業資本,實施種養加、產供銷連系,進行林農果畜產物出產與初加工、深加工相連系一條龍型的財富化經營,從而提高了產物的檔次和附加值,拓寬了產物市場。在廣東、福建、海南等天色前提好、林木發展快并具有較好的投資情形的沿海省區,外商投資林業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其介入林業的首要勾當是租賃林地營造速生豐登林和進行以林為主的綜合開發經營。③合作組織經營形式。聯營經濟和股份合作制經濟是兩種成長水平分歧的合作組織形式。聯營經濟是在家庭經濟的基本上成長起來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股份合作制經濟的雛形,按照連系主體的分歧,可分為聯戶經營、農戶與林場連系經營、農戶與其他事業單元連系經營三種具體形式。有些處地址聯營經濟的基本上呈現了股份合作制組織:農戶之間的合作經營、農戶和村組合作開發經營、村組和林場的股份制組織;農戶、村組、鄉鎮與國有林場、營林公司、木材公司的股份合作經營等是其首要形式。

1.2私有林的成長水平

我國私有林是在集體林權更始的敦促下成長起來的,其成長水平首要表此刻私有產權的相對完美和出產規模的零星化。在集體林權更始的撐持下,我國私有林產權不竭獲得完美,尤其是林權的掛號和林權證的發放,私有林主對私有林產權的擁有更有保障。當前私有林產權內容表此刻林農擁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甚至在不改變林地使用體例的前提下,私有林主可以自由讓渡;私有林產權客體除了“四荒地”、自留山外,還搜羅年夜部門集體商品林。集體林權更始已為私有林的成長締造了精采的產權基本,查詢拜訪功效顯示,今朝私有林經營中的林地權屬問題相對較少。

因為我國私有林主若是在集體林權更始的基本上成長起來的,私有林的初步經營形式幾乎都是小規模的家庭經營,呈現出零星化的特點,按照湖南省資料,家庭經營林地面積占全省林地面積的1/3。據南方集體林區的查詢拜訪,家庭承包經營占48%,自留山經營占29%,租賃經營占13%,股份合作經營占7%,村子統~經營占2%,其他經營體例占1%。集體林區林農收入首要來歷是經營林業,集體林權劃分到戶已把林農經營林業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據查詢拜訪,3/4的林農認為經營林業年夜有前途,2/3的林農種林是為了獲取經濟收入,這更強化了私有林的家庭經營形式在很長一段時刻內仍將占主導地位。私有林的家庭經營形式抉擇了當前私有林的功能主若是出產功能,查詢拜訪中有95%以上的林農但愿經營經濟林與用材林。

1.3私有林的成長趨向

按照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標的目的和我國私有林成長現狀,私有林在我國的成長趨向首要有兩方面:一是私有林生態處事功能增強,私有林的功能由出產功能向處事功能改變。私有林除了供給木材外,經濟林和竹林據有很年夜~部門。一向以來,我國的木材進口量不竭增添,以供給木材為首要功能的私有林在一按時代內仍需要在木材出產上有所作為。但跟著我國林業的不竭成長,森林資本作為第一財富和第二財富增添純摯操作木材浸染的不竭削弱,作為第三財富和財富增添源泉浸染的上升,出產木材的功能將向森林生態功能改變,私有林的首要用途也發生響應的轉變,出產功能趨于下降,游憩等處事功能趨于上升。二是私有林經營規模的擴年夜,私有林的經營規模由分手小規模經營向集約年夜規模經營標的目的成長。因為林木資產經營對手藝的要求越來越高,小規模經營的打點成本頻年夜規模經營高,而且林木經營的持久性和不確定性,分手的林農既不成能擺布市場也難以獲得信息,高生意成本的分手經營勢必被低生意成本的規模經營所庖代。可見,集約經營水平高、經濟效益高、競爭力強的年夜規模私有林將獲得很年夜的成長。況且集體林權更始的深切培育了年夜量分手的、缺乏競爭力的小規模私有林,在必然水平上為規模經營私有林的成長締造了根基前提。在我國年夜規模私有林除了企業經營、年夜戶經營之外,聯戶股份合作經營形式已初顯朝氣和活力。

2私有林成長面臨的問題

經由過程對林地使用權、林木產權的私有化,可以有用避免投資主體不清、益處關系恍惚、所有者缺位、經營者缺乏激勵等問題,提高了林業投資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締造精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然而,我國私有林的進一步成長仍存在著必然的問題如圖1所示。

2.1當前存在的問題

集體林權更始后的初期階段,因為私有林成長的起步階段和相關配套政策的不健全,私有林成長面臨如下幾年夜矛盾:①政府鼓舞激勵與政策律例不健全的矛盾。雖然全國各地出臺了一些鼓舞激勵私有林成長的政策,但持久以來,我國小我及私營部門介入林業培植的積極性并不高,國家政策及法令看管機制不完美,尤其是林權流轉的操作軌范不規范。②基本行動措施投入年夜和資金不足的矛盾。林業出產過程中的種苗、防蟲、施肥等投入原本就很高,而林道、林業防火等基本行動措施的培植,更需要投入年夜量資金。查詢拜訪中70%以上私有林主經營林業的資金來歷都是自有資金,私有林主年夜部門都是林區林農,糊口水平低,更不要說有什么成本堆集可以進行基本行動措施投資,投入資金欠缺成了最首要的制約身分。③投資收受接管期長和資金信貸周期短的矛盾。林業出產的投資收受接管期一般在10年擺布,有的甚至十幾年數十年,因為私有林經營者尚未成立若干好多資信,商業性金融機構又不愿接管風險較年夜的林木、果木典質和擔保貸款,所以在經營初期很難獲得所急需的貸款;即使獲得貸款,資金成本也很高,刻日短,還貸刻日一般只有3個月,最長只有半年,短的只有10~15天。④林農經營私有林的積極性高與經營集約化水平低的矛盾。集體林權更始后,林農都認為經營私有林年夜有前途(湖北調研過程中有65%持此不雅概念),然而,因為集體林地被碎化,私有林經營規模小,而且林農初涉林業經營規模,林農科技素質不高,產物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力。⑤私有林經營者對林業經濟效益的要求與采伐限額受限制的矛盾。集體林權更始以來,分山到戶,林權歸林農所有,山權不變的私有林面積在集體林區據有相昔時夜的比重,從理論上講,私有林經營者有權按市場需求采砍木材;但采伐限額軌制劃定,任何單元和小我禁絕私行采伐林木(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小我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林木必需憑證進行,這使林農缺乏自立經營和分配林業收益的權力,必然水平上影響了林農培育森林的積極性。

2.2潛在問題

跟著社會的成長,私有林的進一步成長將面臨新的問題,首要表此刻企業、年夜戶的壟斷經營和小規模私有林主出產積極性降低。

私有林的規模化經營搜羅年夜戶經營、企業經營、聯戶股份合作經營等體例。在起頭階段,私有林的規模化經營因為低生意成本可以年夜年夜提高林木出產的經濟效益,對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負面影響不較著。當規模化成長到必然水平,在市場浸染下,企業經營和年夜戶經營輕易導致壟斷經營,降低林業出產的經濟效益;把外部成本轉嫁給社會,對生態效益發生負效應;而且,林權的一次性買斷使林業的經營權和收益權集中到經營年夜戶手中,林農在長達幾十年的時刻模擬仍是失蹤去響應的林權,社會效益也受到影響。

篇(5)

農村改革35年來,在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我國農業農村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糧食產量翻了近一番,各類農產品成倍增加,農民收入較快增長,農村面貌發生顯著變化。但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新形勢下,農業農村發展也面臨著諸多新的矛盾和挑戰。從農業經營體制的角度看,當前迫切需要回答的兩大問題是將來“誰來種地”和“怎么種地”。

一是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外出務工經商,使農業面臨“誰來種地”的問題日漸突出。據有關部門統計,2012年底,我國農村有26261萬勞動力轉向了城鎮和非農產業就業,占當年農村從業人員總數的48.76%。盡管目前在農業中從業的勞動力還有2.7億多人,但其中畢竟是中老年人和婦女占多數。因此,必須未雨綢繆,及早考慮如何培養農業接班人的問題。二是農民純收入中來自農業的比重正在明顯下降,農業(種植業)在相當多的農戶那里已經只是收入增長中的“副業”,因此,“怎么種地”的問題已難以回避。我國人多地少,絕大多數農戶承包經營的耕地規模細小且高度分散,生產效率不高,抵御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為了增加收入,多數農戶家庭不得不讓主要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或就地從事非農產業,農民純收入中來自農業的比重在不斷下降。據統計,2012年全國農民人均7917元的純收入中,來自耕地經營(種植業)的比重僅占26.6%(2107元)。種地,對于相當多數的農戶而言,正在變成食之無肉、棄之可惜的“雞肋”,正越來越成為農民家庭經營結構中的“兼業”。因此,必須加快探索如何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提高農業效率的有效形式,也就是回答好將來“怎么種地”的問題。

上述兩個問題直接關系到我國農業未來的興衰,也是加快構建我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重要性和緊迫性的原因所在。現階段,我們必須按照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推動改革和發展,在農業人口逐步轉移的背景下,加大國家強農、惠農、富農的政策力度,使農業成為有效率的產業,使農民成為能致富的職業,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二、在保障承包農戶土地財產權利基礎上促進土地流轉

“只有減少農民才能富裕農民”,這是社會早已達成的共識。也只有真正減少了農民,才能為破解將來“誰來種地”和“怎么種地”的問題創造必要條件。但減少農民至少涉及兩大基本問題:一是農業人口的城鎮化,二是承包農戶對土地的財產權利。

我國城鎮化正在快速推進,2012年的城鎮常住人口已占全國總人口的52.6%。但是,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民真正能夠轉為城鎮居民的卻微乎其微。這種農業人口只能向城鎮轉移就業而難以向城鎮遷徙的“半城鎮化”,使得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遷陷入了十分復雜的境地。一方面,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既給家庭帶來可觀的工資性收入,又使繼續從事農業的勞動力擴大了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了農業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務工經商的農民在城鎮從業的不穩定性和未來前景的不確定性,又使得他們在到底是進城還是留鄉之間難以做出明確的取舍。因此,在城鄉之間流動的兩棲生活方式就成了他們的理性選擇:既努力在城鎮打拼和尋找新的發展機會,又不放棄家鄉的財產和生存保障,以使自己能夠進退有路。這增強了進城務工經商農民的安全感,但卻使農業經營形式的轉型升級遇到了障礙。在超過58%的農民家庭有人外出打工、在轉向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業勞動力已超過48%的背景下,為什么農戶承包土地的流轉面積卻只占21.2%?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這種“半城鎮化”現象。但改變“半城鎮化”現象顯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依靠城鎮化進程來真正減少農民也就只能是一個較長時期的漸進過程。而要在這樣的現實基礎上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顯然需要另辟蹊徑。

我國農戶承包經營的耕地總體上規模細小,因此,要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就必須促使土地要素能有必要的流動和重新組合。但令農戶擔心的問題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否會導致其失去土地的承包權?這就必須解決好土地經營權進入流轉后原承包農戶對其承包耕地的財產權利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下,農戶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實際上明確了兩個基本問題:一是明確了農戶擁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它不改變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二是明確了對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只要不改變合同規定的用途,承包農戶就可以自主選擇各種實現土地收益的經營形式。農戶可以自己經營自己的承包土地,也可以向他人出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以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自愿互換各自所承包的地塊,也可以和其他農戶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發展農業的合作生產;可以將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用于向金融機構抵押、擔保融資,還可以將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為股份投入到農業產業化的經營中去。在上述情況下,土地的承包關系均不發生變化,原承包農戶仍將繼續擁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者的權利。此外,在農戶有了穩定的非農產業收入或遷入城鎮居住、就業后,還可以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自主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或按自愿有償的原則將承包的土地交還給發包方。在后兩種情況下,轉讓或交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就不再擁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者的權利,甚至還可以選擇退出他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然,選擇以何種方式實現家庭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完全應當由農戶自主選擇,而不能采取任何違背農戶意愿、損害農民權益的強制性辦法。

要維護農戶在流轉土地經營權后對土地承包權的合法財產權利,就必須加快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這三者的關系。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指耕地經營制度的改革),必須堅持農村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的性質,必須保障承包農戶的合法權利,必須有利于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但承包農戶的家庭人口、農村的勞動力數量卻經常在發生變化。處理好這“變”與“不變”之間的關系,是發育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關鍵。改革之初,農民創造了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離”,由此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之后,面對農村勞動力流動和農戶家庭人、地關系的變化,不少地方的農民又進一步創造了農村土地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三權分離”概念。而實際上,也正是由于“三權分離”概念的形成和被普遍接受,才能夠使農戶在穩定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去放心地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如果讓承包農戶因流轉承包耕地的經營權而喪失他對集體土地的承包權,那他顯然就不可能去流轉自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因此,正如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與家庭承包經營權分離后,并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一樣,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也不應當改變原承包農戶對土地的承包關系。這就可以使農戶在土地經營權進入流轉后繼續維護其對承包土地的合法財產權利,從而在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基礎上實現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三、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推進耕地的適度規模經營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后,黨的農村政策始終強調要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發展耕地的適度規模經營。耕地經營規模的選擇,必須從當地的實際狀況和所處的發展階段出發,既要考慮當地農業資源稟賦的狀況,又要考慮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水平和農業人口的轉移程度,還要考慮農業資源分配對社會公平的影響。我國人多地少,不具備新大陸國家(南、北美洲和大洋洲)可以普遍發展大規模家庭農場的基本條件;而改變“半城鎮化”現象的長期性,又決定了多數有外出就業人員的農民家庭在短期內還不可能放棄對耕地的經營。正是在這樣的復雜背景下,推進我國現階段的耕地規模經營,就特別要注意把握好規模的適度。

耕地經營規模的變化,既是技術演進的過程,更是社會變遷的過程,因此不能只看效率這一個指標。我國目前還有約1.9億戶農民家庭在經營耕地,如果要達到戶均經營百畝左右的耕地規模,那就需要轉移出90%以上的農戶,這顯然不是在短時期內能夠實現的。上海市松江區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都比較快,全區86%的農村勞動力已轉向非農產業就業,具備了加快耕地流轉、集中的條件。這個區從2007年開始探索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家庭農場,目前全區80%的糧田由1206戶家庭農場在經營,戶均經營耕地面積113.3畝。在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支持下,夫妻倆一年種兩季,年純收入一般可在8萬元左右,與上海市城鎮居民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不相上下;而那些利用剩余勞動時間代公司養豬的家庭農場,每年還可再增加純收入六七萬元。由此,目前松江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就基本適宜。

吃住都在家、農業社會化服務降低了勞動強度、收入又不低于城鎮居民,家庭農場這種形式就對松江區的大多數農戶有了吸引力,家庭農場主便成了搶手的好職業,家庭農場的耕地規模暫時就不必、實際上也難以擴大。松江區的實踐表明,耕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必須與農業勞動力轉移的狀況相適應,必須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能力相適應,必須與多數農民所期盼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讓更少的人經營更多的耕地,農業的效率和經營者的收入肯定都會更高,但與此同時,也必須考慮如何使更多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的問題。因此,確定合理的耕地經營規模,應當把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放在促進社會進步和社會公平的大背景下來統籌考慮。

四、在家庭經營基礎上推進農業經營體系的創新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差距很大,其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差異很大,農業經營者生產的農產品又各不相同。在工業化、城鎮化的帶動下,農業勞動力正在大規模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因此,在家庭經營這一基本形式的基礎上,農業必然會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演繹出多種多樣的具體經營形式。

據有關部門統計,到2012年底,我國農村承包集體耕地的農民家庭約2.3億戶,其中有約4440萬戶發生了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行為(占承包農戶總數的19.32%);目前仍在耕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家庭約1.9億戶,他們經營的耕地面積(包括流轉來的耕地),占農村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92.5%。這表明,農民家庭仍是我國農業中最主要的生產經營主體。但隨著農業勞動力的轉移和農戶承包耕地經營權的流轉,其他各類新的農業經營組織形式也在發展。目前,全國已發展起農民專業合作社68.9萬個,入社成員5300多萬戶;各類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30余萬個,帶動的農戶約1.18億戶;此外,據不完全統計,各地仍對農業實行由集體統一經營的村、組約有2000個,江蘇省江陰市的華西村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同時,租賃農戶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工商企業也在逐漸增加,全國約有2556萬畝耕地由企業在租賃經營。

農業經營主體的多樣化,是農業向現代化演進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一方面,由于農業人口的轉移,原來由各家各戶自己經營的承包耕地經營權有了流轉和集中的可能;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農產品開始走向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生產。這兩方面的變化都在催生各種新的農業經營形式的成長。從各地已有的實踐看,為了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效率,不同農產品的生產往往會對經營形式提出各不相同的要求。例如,糧棉油糖等大宗產品的生產效率,主要取決于耕地的經營規模。因此,通過流轉承包耕地的經營權實行土地經營規模的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便在這一領域應運而生。瓜果蔬菜花卉等鮮活農產品的生產效率,主要取決于品種選擇、栽培技術和市場營銷等,通過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這方面少數“能人”的帶動作用,因此,由專業合作社生產這類產品就受到農戶歡迎。現代化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場,對技術、投資、管理和營銷等方面的要求,超越了大多數農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能力,更適合引入社會資本實行企業化的經營。

從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和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出發,要提高農業經營主體的生產效率,除了需要進一步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進農業科技進步、完善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加強農產品的市場流通體系建設等之外,通過農業經營體系的創新,顯然也能發揮出巨大的能量。

篇(6)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家庭農場,作為一個從歐美借鑒過來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的農業經營主體。作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主體之一,家庭農場與原有 “細碎化”家庭經營模式相比,在經營規模、生產方式、市場適應性、抗風險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優勢,鼓勵和扶持家庭農場的發展就成為我國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政策選項之一。文章結合一些地方關于家庭農場的規章制度,來探討家庭農場主體的相關法律問題。

家庭農場法律主體的性質之辯

我國現有地方法規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從現有的一些地方法規的規定看,可以把注冊登記的家庭農場歸為兩類:一是法人類主體。這類主體主要包括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兩種形式。二是非法人類主體。這類主體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企業。

家庭農場法律主體性質辨析。同樣是家庭農場,卻允許農戶家庭在不同性質的民事主體之間自由選擇組織形式,嚴重背離了法律對不同性質的民事主體的內在要求。應當說,我國現有的地方法規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是混亂不清、定性不準的。家庭農場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法律主體,在理論上必須予以明確。正確定性,是保障家庭農場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事關家庭農場在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承擔這一根本問題,影響著家庭農場債權人債權的切身利益。

我國一些地方之所以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混亂、不準確,究其根源,在于沒有認真區分農場與家庭農場兩個概念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歐美,根據法律屬性的不同,農場分為公司類農場、合伙類和家庭經營類農場三種組織形式。農場是一個上位概念,家庭農場是一個下位概念。農場僅僅是經營范圍的體現,公司、合伙與家庭經營才真正代表著主體的法律屬性。我們如果忽視公司、合伙與家庭經營在治理機構、經營決策、出資、債務承擔等方面的差異,想當然地、人為地允許家庭農場可以選擇性地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同性質的主體,不僅有失科學,也會在實踐中產生諸多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將危及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可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家庭農場定性為家庭合伙類主體。

作為最古老的合伙形式,家庭合伙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生產力不甚發達的年代,家庭往往是重要的生產單位,承載著物質資料的再生產重任。家庭成員基于共同的目的,相互協作,通過對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共同生產,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具備典型的合伙特征。即使在社會生產高度發達的今天,家庭合伙依然發揮著拾遺補缺的重要功能。與其他形態的合伙不同,對家庭合伙進行調整,往往需要把合伙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中的有關規定,尤其需要把關于家庭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和物權制度中關于共有財產的規定結合起來。而家庭農場,就具備了家庭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農場內部成員之間有著共同的生活目的,他們之間雖然沒有簽署合伙協議,但他們之間卻基于緊密的親屬法上的身份關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間具有強烈的信賴感,能夠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參加共同經營,又得以以同樣的方式分派盈利和虧損,起到“不是協議,勝似協議”的作用。

第二,家庭農場用于經營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財產。在共有財產的支配、利用和歸屬上,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如果發生糾紛,就需要以家庭財產制度中的共同財產制度和物權制度中關于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家庭成員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家庭農場營業執照上的家庭農場事務執行人,往往是這個家庭中被登記為戶主的家庭成員或這個家庭中被公認為能力最強的家庭成員。因此,家庭農場具有明顯的“家族式”管理特征。

第四,在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上,由于家庭農場是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收益也由家庭成員共同分享。同理,在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上,就需要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這實質上是要求家庭農場成員對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市場準入: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格問題

家庭農場是新型的農業生產主體。什么樣的“人”可以創辦家庭農場,實質上是一個市場準入問題。許多地方如重慶、山東、襄陽等地實行了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把家庭農場經營者限定為農村居民。這種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格要求,不管其出發點如何,已經極大地限制了非農村居民的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卻是不爭的事實,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農村居民的資格要求具有極強的“身份”色彩,不利于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與形成。“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后, 市場競爭加劇, 小農式的農業生產帶來的經營風險進一步放大, 農業生產難以給農民帶來穩定的收入保障”①。現代農業需要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許多地方對家庭農場主身份上的資格要求,與現代農業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帶有傳統二元制戶籍制度的消極烙印。

應當看到,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未來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職業農民演進是大勢所趨。從職業農民的身份屬性和流動性看,職業農民的職業與身份之間沒有的必然的聯系。勞動力是否愿意進入農業領域,不是取決身份,而是取決于市場,是勞動力在社會化大生產內在動力的驅動下,依據社會分工自然流動的結果。因此,我國未來職業農民群體,一部分是由現有傳統農民轉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從現有的擁有“城里人”身份的城鎮居民轉化而來。進出自由應當是未來職業農民的根本性特征。現有的地方法規在家庭農場經營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于其他產業部門的勞動者向農業部門的流轉,不利于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職業農民”轉化,妨礙著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與形成。

放寬對家庭農場主身份資格要求對于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促進我國農業現代化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占多數的國家。城鎮化的發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農村人口從第一產業轉移到第二、三產業。但怎么轉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數量的勞動力留在第一產業。但從市場規律的角度看,進入第一產業的勞動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農村人口,原有的城鎮居民也可自愿進入第一產業從事農業生產成為職業農民。因此,未來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形成路徑應當是多樣的。具體路徑見我國職業農民群體培育與形成路徑圖(圖一所示)。

圖1:我國職業農民群體培育與形成路徑

就現階段而言,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如果放寬對家庭農場主身份資格要求,允許有能力、有意愿、懂經營、會管理的城鎮人口進入第一產業創辦家庭農場,從事農業生產,成為職業農民,對于推動我國農業現代化具有積極意義和推動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貿部及Maagad企業和福建省農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范農場”國際合作項目中,“農場總投資8000萬元,是中國首個成套引進以色列現代農業生產技術的國際合作項目。”②

鼓勵和允許城鎮人口進入第一產業創辦家庭農場,實質是引入社會資本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對于緩解農業生產資金緊缺、提升農業結構和集約話水平有著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業資本的逐利性對農業的潛在威脅,保證社會資本真正用于農業生產而不是變相圈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打著“招商引資”旗號鼓勵資本下鄉,迫使農民流轉土地的跟風趨勢。

家庭農場的資產

家庭農場的資產,是家庭農場用于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家庭農場的資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農場主的出資,即家庭農場的注冊資本;二是家庭農場成立后所借債務,即借入資本。二者之和構成家庭農場的投資總額。

家庭農場的注冊資本。從商法的角度,家庭農場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股權、技術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農場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只能是出資人自己通過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能以通過租賃等其他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因為注冊資本屬于出資人的自有資本。而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人僅僅有使用權和經營權而沒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權,不符合自有資本的含義。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體的出資一般需要量化為具體的金額,這就涉及到對家庭農場出資人出資的資產評估問題。目前,從各地的相關規定看,對資產是否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規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處理的方法。如《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規定:“家庭農場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舉辦的,其出資采用自行申報制;其他組織形式舉辦的,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衢州市家庭農場注冊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的,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交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申請材料”。

《江蘇省工商局關于充分發揮工商注冊登記職能做好家庭農場登記工作的意見》則規定:“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其選擇的市場主體類型工商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這其中雖未明示說明要求農場主進行資產評估,但結合其他商事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不難理解,實質上還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這樣含糊處理,原因有二:第一,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定位錯誤所致;第二,目前,還缺乏一套有效的對涉農資產進行評估的機制和體制。而這一點,恰恰是我們的政府部門今后應當著力解決的問題。因為這將直接影響到家庭農場成立后的融資擔保問題。

家庭農場的借入資本。家庭農場借入的資本,主要是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殊性,農場主對這類資本,只能享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能而無處分的能力,包括把這類通過抵押的方式用來融資。由于農業生產的特殊性和風險性,需要在實踐中充分保護農場主的利益,讓其能夠安心經營。

其一,應當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收回投資的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本。這些資本,通常以新建附屬設施或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費用的形態存在。保證投資人收回投資,實質上是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資。因此,我們應當借鑒日本民法典關于地上權制度的相關內容,完善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筆者建議,對于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費用,立法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對于新建附屬設施,能夠取回的,應當在賦予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取回權的同時,適當照顧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的利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以時價購買權,以避免重復建設。對于不能夠取回的,應當在賦予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買取請求權,強制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以時價購買,以避免因為拆除帶來的財富浪費。

其二,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優先權來穩定土地流轉產生的土體利用關系。在各地出臺的關于家庭農場的注冊管理辦法中,大都要求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定。如《襄陽市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和登記注冊辦法(試行)》、《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等要求家庭農場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規定要求的時間更長。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長,總有期限屆滿之時。家庭農場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屆滿后,如何保證家庭農場經營的穩定性,就成為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

因此,從穩定土地利用關系的現實需要出發,筆者建議賦予家庭農場主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租或承包的權利。優先權,是指農場主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當合同規定的流轉期限屆滿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與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優先簽訂流轉合同的權利。把優先權納入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中來,而不是簡單地交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雙方通過流轉協議加以約定,是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把優先權納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權的特性。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一般法理,將會對農場主提供更有效的保護,更有利于在土地上形成穩定的利用關系,解決農場主們普遍擔心的土地流轉期限過短的擔憂。

結語

家庭農場是適應現代農業生產要求的重要經營主體,大力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是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迫切需要。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將會極大地限制約束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為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作者均為廊坊師范學院社會科學教學部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河北省完善農業生產經營體系發展家庭農場若干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HB14FX013)

【注釋】

篇(7)

就我國長期發展趨勢看,食品價格上漲是三方面原因導致的。

一是持續加快的城鎮化、工業化過程影響農產品供給。因為農業比較收益偏低,農村散養一頭豬一年的收益僅相當于外出務工1-2天的收入,因此勞動力不斷從農業轉向工業,從農村轉向城鎮。導致就業人口減少,農村土地拋荒現象增多。第一產業從業人員占比從2007年的40.8%下降到2012年的33.6%,年均降幅超過1個百分點。同時農民工持續增加,2012年底已達2.63億人。為彌補從業人員的減少對農產品供給的壓力,只能大量使用生產效率更高的機械、化肥等生產資料。

二是農民生產生活成本推動食品價格上漲。2002年以來,我國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十年累計上漲近90%,構成農產品等食品價格上漲的直接成本。同時食品間接成本也明顯增加,近十年每百戶農村家庭家電擁有量大幅增加,人均家庭設備支出年均增長15%,其中冰箱、空調分別增長3.5倍和12.3倍,交通通信條件明顯改善,人均交通通信現金支出年均增長17.4%,移動電話擁有量增長21.2倍,摩托車增長近1倍,生活條件的改善必然帶來消費支出的增加,十年來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消費支出年均增長13.2%。

三是食品的數量和質量需求拉動食品價格上漲。精細化加工制作的各類食品要求消耗更多原材料,以牛奶為例,隨著奶粉需求的增加,作為原料的鮮奶需要量成倍增加,因為7-8斤鮮奶才能制成1斤奶粉。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知識的普及,人們對食品的質量、安全等要求不斷提高,而這無疑需要基礎原料、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等環節都增加成本,相應拉動食品價格。

我國農業比較效益偏低的現象還將長期存在,食品價格總體上漲的局面很可能還將持續,直至工農業比較收益基本相當。這樣看,只有種養周期導致農產品價格下跌,或流動性過剩帶來的價格暴漲暴跌,才是需要重視和解釋的。否則是我國當前所處階段正常的經濟規律,不需要給予食品價格偏高過多關注。

篇(8)

汪向東、梁春曉新著《新三農與電子商務》通過對我國農業的現狀及發展中出現的新事物進行分析,提出一種農業電子商務的整合創新模式。與農口側重產業化的思考相比,他們側重電子商務――實質是側重服務――進行的思考,問題意識是新的。

書中其中涉及的政策,如“整合相關資源,有效推進涉農電子商務”;“激發農民電子商務能量”;“營造和改善涉農電子商務環境”;“將政府平臺的支撐服務與電子商務交易相嵌合”等,指向的都是以電子商務為切入點的涉及服務的方向。對于長期浸于農業產業化的農口人士來說,從服務角度提出轉型問題,或有耳目一新的感覺。兩位作者都不是來自農口,但當農口在工業化僅剩六年即將基本完成時,還提不出適應信息經濟全面發展的“帶戰略性、綱領性、強調轉型的完整概念”(汪向東)時,他們的思考具有現實緊迫的特別的啟發性。我認為這本書最大的意義在于農業現代化問題意識的轉向。

農業與電子商務的關系,林林總總,書中歸納的還多處于具體層面,進一步從具體上升為抽象,將問題概括上升到農業現代化總方向的高度上,才能解決最原則性的問題。我認為真正“帶戰略性、綱領性、強調轉型的完整概念”就是農業服務化。

農業服務化不是一個單純的學術問題。它有著廣泛的政策與實踐基礎。在基層實踐上,信息化、電子商務助力和引領的“新三農”轉型已經開始(書中大量篇幅都是這方面的說明);遂昌模式開啟著服務驅動型縣域電子商務發展模式,突顯出“服務驅動”這個時代主題;浙江省的“電商換市”已成為全國首創的省級“電商興農村”、“行業電商化”的戰略和全局性的部署。這與當年安徽省率先推進、山東省率先推進農業產業化是一脈相承的,都是依托實踐,提出中國農業發展需解決和可解決的重大問題。

農業服務化要解決的實質性問題

從更廣闊的背景比較農業領域的農村改革、農業產業化與農業電商化,深層問題是一以貫之的,都是在求解農業現代化道路怎么走,特別是求解中國國情下家庭經營與社會化大生產如何有效結合。,將中國特色農業家庭基因激活,通過兩權分離,統分結合,初步解放了生產力;但遺留的問題是如何進一步與社會化大生產對接,跟上工業時代的步伐。農業產業化的問題由此提出。農業產業化在將二產的思路引入一產,實現了農業的工業化的同時,農戶與企業的利益矛盾以及農民增收缺乏微觀機制支持,又成為亟待突破的瓶頸。此時提出農業服務化的問題,可以視為上述思路的否定之否定,通過將三產思路引入一產,用信息化驅動工業化(產業化),一方面進一步提高產業化所具有的工業化效率,另一方面徹底從微觀上解決還權于農民的問題,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的個性化定制的家庭自主經營與產業化大生產對接的道路。

1、進一步提高農業生產率,服務化要比產業化的效率更高,比產業化更“產業化”

以農業電商化為代表的服務化,不同于網上做小買賣(“電子商務絕不等于網上零售”)。服務化首先是要以新的生產要素機制解決社會化大生產問題。用梁春曉的話說,就是要解決新的基礎設施問題。具體說,要在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第一代思路、“要想富先修路”的第二代思路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出農業電子商務平臺等服務基礎設施的第三代思路。

梁春曉認為:“新商業基礎設施在農村和農業中的普及與應用,使得信息逐漸成為與土地、資本和勞動力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核心生產要素,形成分布式協同特征的信息生產力,優化重構傳統的農業生產與流通關系。信息生產力融入現代農業技術并進行集成化組裝,進而釋放出信息經濟下農業升級的巨大能量。”這不是對產業化的否定,而是順著產業化同方向,進一步創造社會化價值:“當電子商務是端對端地把整個供應鏈平臺都搬到互聯網上的時候,才是真正的成型的電子商務,這是整個價值的重新創造。”

2、以農業服務業的發展提升農業位勢 ,從機制上保障農民增收

在全球經濟服務化、中國經濟也急劇向服務化趨勢靠攏的新形勢下,僅靠產業化單腿支撐農業有其局限,需要以農業服務業的發展,進一步提升農業在整體經濟中的現代化位勢,跨越式發展現代農業。

正如梁春曉所言:“如果我們沒有足夠強大的服務業,我們就不可能有更好的更優的增長方式”。在產業化機制下,我國農業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服務體系。從這種服務體系向服務業發展,是向市場經濟的驚險一躍。需要實現電子商務服務與政府主導服務結合,共同支撐現代農業。形成產業化與服務化共同支撐現代農業的新局面。

由電子商務帶動或驅動下的農業服務業的發展,將形成三類服務業態,一是電子商務交易服務,汪向東在本書中總結的大量案例都集中在這一類業態中;二是電子商務支撐服務。中國農業一旦與世界級的中國商務支撐平臺結合,將釋放出巨大能量;三是電子商務衍生服務,特指基于平臺上的應用(APP)服務。值得注意的是,有別于產業化以公司為主體掌握重資產的思路,商務衍生服務的原理是,以農民為增收主體,讓農民通過免費的商務支撐平臺分享重資產,將增值的大頭歸農民所有。這是在機制上克服產業化中公司與農戶利益矛盾的根本解決之道。它同時要求農民提高素質,從生產者向開發者轉變。農民網商的不斷涌現讓我們看到了現實的希望。

3、通過服務化實現農業轉型、效能提升和效益提高

篇(9)

中圖分類號:F30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7-0012-02

農場規模的大小一直以來是學者們關注的話題,擴大農場的規模究竟能否實現規模效應,對于一個國家而言,是家庭式農場還是集體農場更有效率,這些問題的答案,與農業的生產組織效率,最優化農業資源的配置息息相關。

一、中國農場規模的變遷與發展

在中國,農地經營的規模經歷了一個從小到大,又從大到小的變化。1950年開始的,廢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于農民,建立了由農民占有小塊土地的農戶個體經濟。

從1953年到1978年,中國的土地制度經歷了從初級農業合作社,高級農業合作社直至的發展過程,土地由個人所有逐漸變為集體所有,在階段,原屬于農戶個人所有的土地以及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都無償地歸公社所有。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土地,保留了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將土地經營權承包給了個體農戶,因而實現了農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2002年,中國糧食主產區戶均耕地為0.714公頃,人均耕地為0.183公頃,勞均耕地為0.277公頃。另據農業部課題組披露,2004年中國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只有0.17公頃,農村戶均經營規模不足0.55公頃(盧榮善,70)。由此可見,中國的農業生產規模遠低于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水平(幾百至上千公頃),甚至與以小規模家庭農場聞名的日本相比, 2004年日本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相當于中國的5.7倍,戶均耕地面積相當于中國的3倍,相比之下,中國的農業生產規模也是偏小的。

對于過小的農業生產規模,許多學者認為這極大地阻礙了中國農業生產率的提高,主要原因包括:

1.無法將農業機械設備的作用最大化,享受規模經營帶來的效率的提高。

2.農業自給比重過高,商品化程度低導致農業生產發展的動力不足。農戶缺乏追求利潤的內在動機和市場競爭的外在動力,仍然處于一種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狀態。

3.生產規模過小直接導致了農地的破碎化,據調查,中國耕地面積高達1 246.667萬,占凈耕地的10%,溝渠面積為486.667萬,是凈耕地的4%; 田間道路約666.667萬,是凈耕地的5%,這些指標均超過世界上農業集約化水平中等國家的1倍以上,總之,中國因破碎化而浪費的耕地高達凈耕地面積的 19%左右,占農地有效耕作面積的3%~10%。(中國耕地破碎化的原因)

4.在如今農民大量進城務工的情況下,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似乎超過了其為家庭創造收入的功能,因而有被閑置,沒有發揮其最大生產潛能的可能。小規模兼業化的農業生產模式,被世界各國的經驗證明是低效率的。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中國自80年代開始了農業規模經營的一系列嘗試。大部分的規模經營都是由政府發動和推行的。以北京順義的做法為例,主要是組建集體農場,有三種運作的方式:其一是村辦集體農場,有集體單一經營,其二是以專業勞動力和一定規模的土地承包為基礎,加上社會化服務,形成雙層經營;其三是單一的家庭經營形式。從各自所占的土地的百分比來看,集體農場站絕對地位,經營面積占62.8%。 而在蘇南地區,也有以家庭經營為基礎進行的規模經營試驗,有三種形式:即家庭農場(種田大戶),兩田制(在集中責任田的基礎上形成的規模經營)以及村辦農場,在整個推行規模經營的過程中十分注意社區內農戶的意愿和可接受程度,保持了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制度激勵和自主經營的優越性。

然而,這些規模經營的嘗試到底有沒有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卻是一個很難準確測度的問題,這是由于相對于小規模經營的農戶來說,規模經營大戶得到了小農沒有的補貼或其他優惠待遇,根據對江蘇吳縣的調查報告顯示,大戶的水稻單產高出村平均數8%,小麥高出3%。但是這些大戶每生產1公斤糧食,要得到8分的人民幣補貼,農機服務站的收費要低10%,同時可以優先享受這些服務。根據他們搜集到的一個村里種田大戶和集體農場在1994年的單產和成本,集體農場的單產雖然高1%,但成本卻要高出14%。也有學者的調查發現,規模經營對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沒有作用,如山東農業大學在1995年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中國的規模經營并不一定提高單產,他們調查了山東北部77個行政村358個農戶,調查數據表明,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的單產沒有什么差別,小農的平均單產為436.3公斤/畝,規模經營農戶的單產略低,為424.8公斤/畝。

二、一個關于最適農業生產規模的理論框架

中國農村目前實行的是,土地是集體所有的,農民家庭只是擁有分片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村政府在分配土地時往往也是以公平為主要目標,考慮了農民家庭的人口數目以及土地的肥沃程度等等一系列因素,盡量做到公平。由于土地在法律意義上屬于集體,因此真正意義上的農戶間的買賣是不存在的。土地集體所有制賦予村莊內部每個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不妨首先從理論上推導一下最適經營規模的大小。假設農場的產出為Q,農場面積為S,勞動投入為L,機械設備的投入為T,化肥的投入為F,則可假設農業的產出函數為柯布――道格拉斯形式的函數:

從上式可以看出,最適的農場規模與其他除土地之外的要素投入有關,農場規模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與實際的勞動投入、機械以及化肥投入相適應。同時我們可以看到,隨著勞動、機械以及化肥投入的增加,最適的農場規模也增大。

姚洋對浙江三縣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最適規模”的含義。換言之,經營規模的擴大應該是與農戶固定資產投資的增加或生產技術的改進聯系在一起的,只有增加這些配套的技術投資,才能實現農業生產的規模經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農戶都能支付得起相應的先進的生產技術和設備,中國目前仍然是一個勞動力廉價而資本相對昂貴的國家,高價引進國外的機械化設備對于農戶來說有時并不是明智的選擇。

三、變化中的“度”:以日本為例

為什么日本農業的經營規模會擴大呢?這是由于日本農戶人口老齡化的速度一直快于總人口的老齡化速度,預計2010年總人口的老齡化率達到22%,而農戶的老齡化率高達30.6%。同時,日本農業的新增勞動力不足,農業兼業化過程中兼業農戶的比例越來越高,這些都使得人多地少的日本在耕地利用上出現了棄耕地面積不斷上升,全國耕地利用率不斷下降的局面。這種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單位土地面積上投入的勞動力下降所致,隨著勞動力資源的減少,農業生產的最適規模也相應發生了變化。因此,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的規模經營,日本政府1970年修改了土地法,允許土地租借 ,另外還建立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形成溝通農地租借轉讓的橋梁。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具體做法是,接受欲出租農地者的土地,再將這部分土地租給欲租入者,通常租借期為10年,10年租金由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一次性支付給農地出租者,而租入者則按10年分期向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支付租金,作為中介,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所需資金來自于國庫補助金。這項制度實際上獎勵了土地的租賃行為,大大促進了土地的規模化經營。

四、中國農業的規模經營

將日本與中國的規模經營實踐加以仔細比較,我們不難注意到,日本土地的規模經營是通過土地流通市場進行土地的租借達到的,而中國的土地交易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嚴重阻礙了土地的交易。中國土地的交易成本高主要是由于:

1.政府對農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限制不當,增大了農地市場啟動成本,現有政策法規對農地承包經營的轉讓限制過多,這直接阻礙著農地資源配置效率的改進。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特殊性使交易的搜尋成本比較高。這一點與農村土地流轉的封閉性有關,中國的農民有著很強的“鄉土情結”,即使發生土地的流轉,其轉包方的范圍也非常有限。往往僅限于同族和鄰居,這導致了農地轉讓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農戶搜尋信息代價過高。

3.相關法律不完善,中介服務組織缺乏,土地轉讓的程序過于繁冗,這些都增大了土地流轉的交易成本。

雖然目前中國已經具備了進行規模經營的條件,但是一方面中國的土地流轉市場幾乎不存在,農戶停留在小規模的農業經營階段,無法達到農業生產的最適規模;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導的規模經營,由于其制度上的種種缺陷,亦難以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導致規模經營的效果不明顯。

五、后續研究的方向

對中國適度農業經營規模的分析讓我們意識到在文章第二部分的公式中遺漏了一個重要的變量,即一國的土地制度。完整而清晰的土地所有權束,交易自由的土地市場,較低的土地交易費用,這些都與一國是否適于開展大規模農業經營密切相關,因此,為了讓公式更準確地描述最適的農業生產規模,我們可以考慮在其中引入表征制度因素的變量。不過,由于土地所有權等概念的抽象性和復雜性,如何定量地計算其對農業生產的影響,如何測量其變化,這將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話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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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除了所有制不同,城鄉土地更大的區別體現在用途管制上。城市土地的一大主要功能是搞建設。農村土地更重要的是從事農業生產,提供農產品,但為了滿足農民生產生活的需求,農村也需要搞點建設,而農村的建筑主要是農民自用的。

有人說小產權房不合法是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歧視,其實根源不在這里,根源在于農村集體土地在規劃上不是用來建商品住宅的。小產權房不合法,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違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

我國嚴格保護耕地作為基本國策不會改變,按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這個原則也不能突破。這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土地不能擅自改變用途,要按規劃分類管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不應當理解為?不用規劃,只要有地想干什么都行。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改革的方向明確了,但還需要做大量工作。既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又要摸著石頭過河,要與時俱進修改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及時總結各地試點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推動制度設計向前推進。

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

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確實有些矛盾和問題,目前比較突出的是,城市征地對農民的補償標準比較低,農民不太滿意。改革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對仍然需要征收的土地,即農民集體土地還是要轉化為國有土地才能用來搞城市建設的,要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讓農民感覺不吃虧。實際上,現在很多地方都在這么做了。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農民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后補償標準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產出的30倍,同時土地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提高補償標準,具體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補償款不夠,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現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補償標準都突破30倍了。

另一方面,征地制度也要進行改革,農民的土地能否不改變所有權就能進入城鎮建設用地市場?就是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以多種方式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那樣,原來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轉為供社會使用的建設用地時,就不改變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此外,國土資源部已有相關試點,比如留地安臵,城市建設征用農村土地后留出一部分非農建設用地歸農民使用,農民在獲得被征農地的補償后,還有一部分建設用地可用來開發,獲得更長期的收益。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完整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目前,法律規定農民對宅基地只擁有占有和使用權,對承包地擁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因為宅基地是給農民自用的,不是搞經營的,所以少了收益權。

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不是要分給農民什么新財產,而是要讓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得到更好的實現和保障。為此,目前正加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同時建立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擴大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益。

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民對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就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新的權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能緩解農民融資的難題。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試點,是為了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渠道。

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創新是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的核心和基礎。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主要是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等。

創新農業經營體系,關鍵是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一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二是,努力提高農戶集約經營水平。三是,大力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四是,培育壯大龍頭企業。五是,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新機制,大力培育發展多元服務主體。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擴大服務規模來彌補土地經營規模的不足。

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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