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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管理的對外任務(也是其首要任務)是保證企業妥善履行其對外部利害關系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如信息披露、保護公共利益、公平競爭、保護股東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權益等;對內任務是從整體上改善內部管理控制,進而提高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競爭力。
本文主要是圍繞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特別是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架構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保險公司現行合規組織架構層級解析
中國保監會2007年向各保險公司及各保監局下發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旨在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明確,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合規負責人,該負責人不得兼管公司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在總公司設置合規管理部門,并根據業務規模、組織架構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指引》強調,保險公司必須確保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獨立性,對其實行獨立預算和考評,并在合規管理部門與其他風險管理部門間建立協作機制。
根據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近幾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在總部大都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在分公司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保險公司(不僅限于新設立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于初級階段,也就是說,僅在總公司層級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或國有保險公司能夠在省一級分支機構也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但省級機構以下的合規組織架構設置情況各公司之間就大相徑庭了。少數公司在三級機構設立獨立合規部門,有的公司則設置合規崗,大多數公司的三級機構合規崗由其他崗位兼職或未設置;而在四級機構層級,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沒有設置合規部門或單獨的合規崗,至多設置兼職的合規崗。因此,從保險公司現行各層級組織架構看,基層分支機構,特別是三級機構及以下的層級,合規組織架構亟待建設和完善。
二、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建設的必要性
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應該是一項全員參與的工作,公司員工合規意識的高低直接決定了該公司的合規水平。筆者一直從事財產保險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參加的某省行業協會組織的電銷業務檢查為例,來分析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建設的必要性。我們在對各家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檢查時,大多數省級公司都有專門的部門或專門的崗位負責公司的合規管理工作。凡是設置了合規部門的公司,都比較注重收集監管政策,并結合自己公司實際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同時下發下級公司并進行相關培訓;檢查組檢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級機構時,各家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設置了專門的部門或獨立的合規崗位,有的公司設置了某個崗位兼崗合規崗,而有的公司就沒有設置與合規管理相關的崗位了。檢查的結果比較直觀的反映出設置了專門部門或專職崗位的,對監管政策的傳達比較到位。在與公司銷售員工交談時,銷售部門的人員都能及時接到合規部門人員發來的監管信息,了解監管政策,在銷售過程中遇到問題時也可以及時咨詢合規崗人員或通過這個崗位人員向上級公司反映,能夠得到及時的解答,合規意識就逐漸樹立起來了。而沒有設置合規崗位的公司,在檢查中普遍感覺基層公司人員由于沒有相關合規管理人員綜合指導,不能及時了解并學習監管信息,而且各部門間缺乏對于監管要求的有效協同配合。例如在問到基層公司銷售部門管理人員“電銷業務能否在4S店出單,你們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時,回答是只管與銷售有關的中介協議簽訂等內容,沒有涉及保單打印的管理。可見缺失了合規管理崗位的管理,相關部門沒有將監管政策融合貫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層機構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主要有以下幾點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險公司的合規風險
近年來,保險投訴、行政處罰、中介業務違規等案件逐年上升,突顯出合規管理對保險公司規范經營的重要性。而且這些案件基本都是發生在保險公司的三、四級分支機構,這些對保險公司的行政處罰、財務損失大多數是因保險公司基層機構違規經營和操作不規范引起,因此,加強保險合規管理,建設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有利于降低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合規風險。
(二)有助于將外部監管內化為公司自身的合規要求
目前保險市場競爭激烈,不少保險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經營指標,有些公司的業務部門對保險監管政策采取抵觸和規避的態度。建立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機制或設置獨立的合規崗位后,出于其自身職責,必然會對這類違規行為進行抵制,并在公司內部宣傳合規理念、培育合規文化,由外在的約束力轉化成內在的自覺性。而一旦合規成為公司的基本經營理念,監管部門監管政策的落實將變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養員工的合規自覺性
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的建立,有助于廣大基層員工知悉監管規定與內控要求,方便基層員工咨詢合規經營管理各項政策,便于提高員工的主動合規意識,增強員工的合規責任和合規自覺性,降低過失違規與主動違規的概率,進而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培養一支合規的從業人員隊伍。
(四)有助于監管政策和公司內控管理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
合規部門是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溝通的窗口,它負責向公司高層匯報新近的監管政策,提供合規建議,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學習。它同時也負責匯總相關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咨詢和反饋,以求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管要求,并為監管政策的改進提供信息。如果將合規部門架構在基層分支機構中完善,將有利于監管政策和公司內控管理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可以有效將合規宣傳輻射到基層員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項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實。
三、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模式探討
當前保險公司在總公司層級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于初級階段,也就是說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設置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合規組織架構應成為保險同業考慮的問題。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于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在滿足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筆者建議保險公司應該在總、省、地市級三級機構中設置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地市級以下機構設置獨立的合規管理崗位。總、省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應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等;各部門(各業務條線)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地市級及以下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管理崗位,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合規風險管理。
四、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組織的主要職責
所謂“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 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并形成壟斷勢力;由于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信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信息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于虛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信息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運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干什么?”,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范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宏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范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采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并同樣應采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范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于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
和目的簡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并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于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么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于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運行的基本: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么,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么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和任務的問題。例如,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并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于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系,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監管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險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并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 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運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于在不同的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于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盡可能和的保費,得到盡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舍,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于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布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于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布鞋極不合理,缺乏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后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于規范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沖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并形成壟斷勢力;由于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信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信息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于虛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信息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運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干什么?”,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范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宏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范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采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并同樣應采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范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于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
和目的簡
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并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于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么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于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運行的基本問題: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么,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么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理論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內容和任務的問題。例如,企業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并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于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研究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系,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法律監管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險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并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運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于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盡可能和的保費,得到盡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舍,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于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布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于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布鞋極不合理,缺乏科學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后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于規范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沖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方法、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國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范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局部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杠率,其負債率普遍高于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巨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
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局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后,國家會作為其強大的后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為。
(2)它不利于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于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沖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于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于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世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千差萬別,但從政府管理與市場約束這兩個層次來看,不外乎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政府存款保險模式;另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非官方存款保險模式。這兩種制度的運作基本上是成功的。尤其是德國,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從未發生過銀行危機。以下從兩國的組織模式、投保方式及保險范圍、保險基金來源與賠付金額、監管環境等四個方面展開對比分析。
(一)組織模式
根據出資方式的不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可分為三種:一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公營的存款保險機構;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公私合營的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三是由金融同業出資設立行業性的民營存款保險機構。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由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但與大多數其他政府機構不同的是,FDIC從未從國會獲得撥款,其最初啟動資金是向聯邦儲備體系成員銀行征收的保險費和美國財政部1.5億美元的貸款,款項于1948年還清。
德國是非官方存款保險模式的典范。1974年德國建立了現行的自愿存款保險制度。1998年8月,德國頒布實施《存款擔保與投資人補償法》,從而結束了非官方自愿性保險在德國一統天下的局面,構建了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但從德國構建強制存款保險制度的時間及其與原保險體系的關系來看,德國只是為了在形式上符合歐盟要求而建立強制存款保險制度,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險仍是德國存款保險體系的主要組成。
(二)投保方式及保險范圍
美國目前大部分存款機構,包括國民銀行、州注冊銀行、住房儲蓄銀行、儲蓄協會、外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等都參加了存款保險。FDIC只對銀行存款人提供保護,不保護非存款債權人或倒閉銀行股東的利益,并且只對支票賬戶、儲蓄賬戶、存單、退休金賬戶等銀行存款賬戶進行保險,對共同基金投資、股票、債券、國庫券等其他投資產品不予保險。
在德國的存款保險機制下,自愿保險原則體現得較為充分。由德國三大銀行業協會構建的存款保障體系對居民、非居民存款,境內、境外存款,本幣、外幣存款均提供保護。
(三)保險基金來源與賠付金額
FDIC的資金由會員銀行提供,2006年數據顯示,其管理著120億美元的保險基金,相當于被保險存款的1%以上,FDIC還有權從財政部獲得30億美元的借款。從1933到1993年,FDIC一直實行統一費率,即根據銀行存款的規模,而不是依據其風險征收存款保險費。統一保險費率征收方案的最大弊端便是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FDIC根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案》于1993年實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這種以風險為依據的保險費率大大減少了銀行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動機。
德國三大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一般來自于參加保險計劃的會員銀行按一定比率繳納的保險費。德國的存款保險賠付金額與其它國家相比較高。德國私人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儲蓄銀行及其信貸銀行的存款者,所受保障的最高限額是所在銀行責任自有資本的30%,而且,那些沒有加入存款保險機制的金融機構,將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國銀行賠償機構有限公司的保護。
(四)監管環境
兩國模式均表明監管環境對存款保險績效的影響是相當大的。美國20世紀80年代末的銀行業危機很大程度來自于不審慎監管;而與之形成對照的是德國監管環境良好。德國的銀行協會、審計協會有很強的監管權威,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關系使得處理經營失敗銀行時堅決而迅速;此外,經濟和反破產的立法傾向有助于避免道德風險。因此,像我國這樣制度環境不理想的發展中國家更應當處理好監管與金融自由化、監管與銀行業發展之間的關系。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至今仍未出臺存款保險制度,隱含的存款擔保在國內盛行――沒有銀行法或其他政府法規做出存款保險的明確規定,但銀行的經營管理者和存款人都相信在銀行破產時,政府會采取措施保護銀行體系。盡管隱含存款擔保制度與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基本一致,但是,從以下的分析可看出,前者的制度效率明顯低于后者。
首先,國內目前的《商業銀行法》規定,一旦銀行破產或面臨清算,個人儲蓄帳戶將優先受償,這實際上是對債權人的不平等。而且,近年來,政府為了償還破產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已經耗費了大量的財政預算。同時,這種隱性擔保造成了破產機構管理責任的模糊化。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保護更為可信。存款保險制度減少銀行擠兌的功能取決于在銀行失敗破產時存款人確信的可獲得保護的程度。明確的存款保護范圍越大,這兩種制度在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性的效率方面的差異也越大。
再次,隱含存款擔保和存款保險都具有保護小儲戶的潛在能力,但存款保險在制度設計上更能實現這個目標。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保護小存款人是一種法律責任,并且通過存款保險基金或事后征繳費用來支持。而隱含的存款擔保由于沒有事前確定的規則和程序作為參考,而只是對整個過程進行相機抉擇,并以以前曾發生過的銀行危機事件作指導。
最后,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受保護的除了存款之外,還有銀行業本身。然而對銀行業的保護卻只會削弱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使銀行業更加脆弱。而且,由于在隱性擔保下沒有銀行的直接退出機制,容易導致銀行部門過分臃腫,從而影響銀行的收益能力,而收益率下降又正是導致銀行破產的重要原因。伴隨著《破產法》的起草和出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有助于公平、透明的市場退出機制的形成。
國內存款保險制度的預測和建議
(一)時機選擇問題
上述通過隱含存款擔保制度與存款保險制度的對比,筆者闡述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但必要性絕不等同于緊迫性。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不宜操之過急(王國剛,2007)。在整個銀行部門運行狀態良好、公眾建立存款保險的愿望并不強烈時引入存款保險機制較為適宜(波多野睦夫,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副總裁,2005)。如果政府在金融部門運行狀況惡化之后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公眾可能會將這一舉措理解為銀行破產的信號。這便會加重存款人的不安情緒并引發恐慌。我國現今銀行體系較穩定,是政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優良時機。
(二)費率厘定問題
美國在1993年前一直實行單一費率制。然而單一費率制帶來了擴張道德風險的弊端。
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浮動費率制才能合理規避道德風險。全面引入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需要建立在較為成熟的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制度之上,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尚待建立、金融體制不夠健全。國內學者賀瑛2003年提出了變通的差別費率制,即“有管理、浮動的機構差別費率制”。意在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基準費率,以此為基礎,根據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對不同類別投保金融機構的風險判斷,適當浮動,在同類金融機構間實行單一費率。需要考慮的是,基準費率該如何核定呢?目前國際平均保險基準費率的核定一般是以儲蓄存款余額為基數,水平為0.5%。考慮到我國銀行風險資產較多,自有資金少,較長時間內仍難擺脫硬負債、軟資產、高風險局面。我國存款保險基準費率至少應為0.5%。當然,有管理、浮動的機構差別費率制只能作為我國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計,隨著銀行體制的逐步完善,應再行推出嚴格意義上的差別費率。
(三)保險范圍問題
存款保險的保險范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保險的對象,即哪些金融機構可以成為合格的存款保險者;其二是保險標的,即金融機構的哪些存款種類可參與保險。關于保險的對象,從以下五大類金融機構來考慮。
1.國有商業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沒有國有商業銀行參與的存款保險制度顯然是不完整的,而且也會扭曲其與其他參與了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
2.信用合作社
城鄉信用合作社是當前金融風險的高發區,也是最迫切需要存款保險制度保護的一類金融機構。其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廣。
3.股份制銀行
我國現有的區域性發展銀行、民營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股權結構和管理上相似,這些股份制銀行經營比較健康,運作比較規范,應將符合條件的這類銀行全部納入存款保險體系。
4.郵政儲蓄
郵政儲蓄的地位較特殊,由于其吸收的存款全部都上交央行,且極少涉及金融風險,所以郵政儲蓄可不納入存款保險體系。
5.國內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我國的分支機構
我國銀行風險較大,國際信譽一般,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增強海外分支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因此應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體系,在國外已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除外。由于我國金融監管水平不高,存款保險基金有限,暫不考慮為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承保。
存款保險標的應限定為居民儲蓄存款,主要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兩便存款。居民儲蓄存款是我國銀行的主要負債,體現著大多數人的利益。只有保護好這部分存款的利益,才能大大降低由于擠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為銀行清償債務及重新建立提供條件。從我國目前的匯率風險管理和化解防范能力看,外幣存款納入存款保險體系為時過早,存款保險主要著眼于本幣存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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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監管地位的輔。保險監管只有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才能進行干預,如果某一沖突市場本身可以自我調節,保險監管機構就不應進入市場。保險監管對市場只進行最低限度的干預,能不干預就盡量不干預,盡量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看不見的手”自行調節。
二、保險監管目的的雙贏性。保險監管機構在干預市場之前,必須謹慎求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權利,顧及各方利益,充分估計到干預本身也有它自己的外部效應。只有確定干預的利大于弊時,干預才是必要的。否則將導致市場主體的尋租行為。
三、保險監管手段的間接性。保險監管機構在干預市場時盡量采用柔和的間接手段,少用或者盡量不用剛性的強制手段。保險監管機構一般不直接對市場主體提出這樣那樣的強制性命令,而是通過間接途徑引導、促成市場從畸形走向均衡、從低效走向高效、從壟斷走向自由競爭。
謹慎干預的層次
一、尊重保險市場主體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市場主體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尊重企業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業的首先原則。保險當事人之間不得隱瞞、欺騙;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恪守信用。保險監管機構要大力培養與創建保險業的誠信體系。
二、保護保險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僅僅尊重企業自治與誠實信用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經營自由有可能被濫用。保險監管機構應當運用行政手段,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正當行為,為保險企業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成熟、開放、誠實、統一的保險市場。
金融保險產品的多樣化和金融保險的創新使金融保險機構之間的混亂在業務界越來越模糊。我們從功能的角度分析,金融保險行業之間的劃分是動態的、相對的,金融保險機構之間的形式、金融保險所涉及的業務范圍品之間的劃分是可變的。但金融保險業務的基本功能是相對穩定的。各種各樣的金融保險產品之間又是存在著競爭性和替代性,借助于保險公司這個平臺,使金融要素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使效能發揮的更好。
(二)制定以客戶為中心的統一戰略規劃管理
在金融保險業經營發展的趨勢下,集團公司必定會將所有面向消費群眾的服務、產品在同一的組織中進行管理與整合,在集團內部實現知識、人力、數據、決策、信息和品牌等資源統一管理與分享,對成本的有效控制和李瑞的合理分配。在金融保險業務內部之間實現市場營銷渠道和客戶資源的有效配置,并廣泛運用營銷手段進行銷售。在現代,金融發展的趨勢是信用證券化和金融工程化,通過資源整合理念,把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是秩序和產品、組合服務、組合營銷等方式成為金融保險業的競爭之優勢。保險業務的整合運用了整體營銷的兩大要素:整體營銷是指集團內部之間所有的資源統籌到一起,對客戶實行統一的資源管理,集團戰略,就是讓公司分別去開發產品、設計產品、在進行產品的推銷,顧客所需要的產品我們就針對他提出的要求去進行改善。因而使整個市場體系達到完善,真正做到了統籌兼顧。整體營銷在營銷機制方面,還必須去尋找產品(product)、推廣(promotion)、價格(price)、配銷通路(place)等四p策略。和顧客建立堅強的貿易關系,使公司資源整合方面得到高度藝術化和產品智能化。
(三)健全“分頁監管基礎上的監管協調”機制
面對著中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我們究竟是應采取分布管理呢還是整合管理呢。我想這是一個很值得思考的問題。分業管理,及證券、保險、銀行等分別有不同的政府管理機構:三大監管機構之間是與中國銀行等不么事呢建立完善實質長效的協調機構。中國從1987年開始就成立了保監會,到2003年時就成立了銀監會,金融保險分業管理多年,效果很好。現在的金融市場已經走向綜合經營,針對內部的綜合經營與外部協調融洽,為金融保險企業走向資源整合做出了很大的貢獻,而他又是必須要存在的部門。現在強調監管機制的重要性,就在于一是便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目前市場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集團經營模式,所謂是魚龍混雜呀,而我們只有在監管機構的基礎上才能進行綜合管理,讓市場呈良性發展,使市場的資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二是有利于政策改革的穩定發展,保監會與銀監會相繼成立,從技術改革到收益分析都做到了他成立的意義。
二、金融保險資源整合的必要性和所面臨的挑戰
(一)金融保險資源整合的必要性
金融保險資源整合是在國際金融行業發展下的必然趨勢。目前國內市場的一些金融機構,大都是一些跨行企業所經營的集團,而對比下來,國內的一些保險公司產品的單一性讓他在在這個競爭的市場中處于劣勢狀態。而我們為了提高企業之間的競爭力,金融保險業的資源整合就成了發展之前的一個關鍵部分,導致了它的必然性。一方面,金融保險業的資源整合,他滿足了客戶的自身雪球,也使保險公司通過資源整合的龐大金融體系,共同分享了信息量,利己利彼,使企業得到了良好的發展。專業化低成本的后勤管理模式滿足了企業利潤的要求,而資源整合不僅就節約了企業的交易成本,把風險分散開了,獲得了協同效應的良好形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金融保險業的發展也在轉型中,提高效率,節約成本,使企業內部資源和客戶資源得到共享,從而通過資源整合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將會成為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另一方面,市場的供求會決定我們的資源將是會如何整合如何轉型。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當今的消費者對現代的金融服務業要求很大,所需要新奧德產品也是多樣性,有銀行、證券、保險等新興產品,因此舊時代的保險業務產品將會無法滿足現代客戶的多方位需求,而現代社會的發展模式也在改變成有以產品為中心導向的時代已經過去,現在的主流是以客戶導向為模式的轉變。
我國的特色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信息化平臺構架近些年來已經初步形成,同時從制度上也已經基本實現了城鄉地區的居民全覆蓋,從而實現了對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服務權利得以實現。此外,我國的醫療人員整體素質和水平的提高和醫療設備以及設施的完善也進一步實現了醫療服務的完善和發展。但是我國的整體醫療資源明顯存在資源分配不均衡的問題,很多的異地就醫以及轉包就醫類人數不斷增加,從而進一步加大了醫保的審核以及醫保整體的結算工作量和工作難度加大,同時,整體的監管工作也沒有實施到位。
醫療保險網絡的信息平臺系統化實施主要是通過醫保過程中的結算環節以及相關業務深入醫院端口來保障完成,從而實現工作效率的提高。面對各類不同的參保人群,醫院的醫保部分應該有針對性的安排專人進行結算作業,同時出具不同的證明資料,完成各種不同的對賬工作和報表發票管理工作。只有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平臺才能實現對管理效率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醫院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已經成為一個重點性工作。
二、建立醫院醫保管理信息集成平臺
1.業務流程。醫院醫保流程都需要首先對參保人員進行消費明細參照分析,對具體的消費金額進行總結計算,之后按照醫保政策規定的報銷比例以及相應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完成最終的結賬。第二步,完成與醫保管理中心的各類相關醫保對賬信息確認流程,需要將醫保參保人員的具體消費明細以及醫院端口的對賬信息進行上傳,最終實現在醫院醫保數據管理中心的信息儲存以及信息統計審核工作,最終完成醫保結賬。
中圖分類號:F840.6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89-03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涵義及其國際實踐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該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其他經營危機時,由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支付存款的一種特殊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29―1933年的世界經濟危機期間。美國是全球首個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此后發達國家紛紛效仿,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的盛行,主要基于其獨特的功能。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及其實效分析
現代商業銀行建立在部分準備金制度基礎之上,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銀行自有資金所占的比率很小,具有高度的內生脆弱性;由于銀行和存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如果存款人同時對某家銀行失去信心,將會造成擠兌;而商業銀行具有特殊性質,銀行擠兌會傳染給其他銀行,甚至會將正常經營的銀行卷入其中,嚴重時會引起一國金融危機。存款保險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銀行破產時,向存款人支付法定賠償金,保護廣大儲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的信用,避免銀行被擠兌,特別是恐慌性擠兌的發生,維持國家金融局勢的穩定。
此外,存款保險制度還能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是央行為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我國是由銀監會擔任此職)的負擔,保障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存款保險機構除了在必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更為主要的是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他銀行的并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與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及銀行業監管的其他措施相輔相成,共同組成銀行系統的“安全網”。
與此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存款保險制度亦是一柄雙刃劍,在其制度設計中也可能出現負面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大方面:
1.存款保險制度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容易引發投保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投保人通過與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將風險轉移給保險機構之后,由于保險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因而前者無法對后者進行完全的監督,投保人就有可能傾向于把存款保險制度視為可靠的依賴,通過高存款利率籌集資金,高風險投資取得高收益彌補籌資成本并獵取高額利潤。資金實力較弱而風險更高的金融機構會從存款保險制度中得到實際的好處;而以穩健經營為策略的金融機構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會嚴重削弱[1]。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還將誘導存款人忽視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存款人會對存款保險制度產生依賴心理,不再擔心存款的安全性,進而對投保機構的經營狀況漠不關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實質上降低了存款人監督投保機構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功能,導致效率低下甚至本該破產的金融機構繼續存活,從而使金融市場也產生類似“劣幣驅逐良幣律”的不良競爭。
最后,存款保險制度還可能引發管理當局的道德風險。通常,管理當局對不同的問題銀行會采取不同的政策,只會有選擇地允許一些銀行破產。從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各國的實踐來看,清算大銀行成本高,外部負效應大,有時甚至會破壞全球范圍的金融體系。故除非特殊情況,存款保險機構只會讓一些規模較小、影響范圍較小的小銀行破產清算,而對絕大多數銀行則采用并購或斥資救火的辦法處理。這種方法嚴重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則,保護了低效、無效的銀行,降低金融市場的效率,甚至可能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狀態。
2.存款保險制度可能發生逆向選擇,威脅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在自愿型、統一費率的存款保險制度中,存款保險制度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會更具吸引力,經營狀況最佳的銀行有可能會選擇退出存款保險體系。這種情況下就會引起其他參保銀行的保費上升,用以抵補處置問題機構產生的成本費用。這就會引發另外一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退出機制。久而久之,最后只有有問題的銀行會保留在體系之內,使存款保險體系變得十分脆弱。存款保險的這種逆向選擇會影響到制度本身的持續發展。此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能會遮蓋金融風險的嚴重性,隱藏監管當局的管理問題,并容易被權力者利用,導致風險的積累和由此增大的解決成本,并最終損害整個經濟體系的利益。
三、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確立的必要性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在功效顯著的同時還隱含著致命的風險,但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勢在必行。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廣大儲戶利益,提高和穩定國民儲蓄率的需要。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當商業銀行因解散、撤銷和被法院宣告破產時,雖然法律有優先支付、及時償還存款人本息的規定,但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當嚴重虧損破產時,很難有足夠資金支付所有儲戶的本息,儲戶最終要承擔損失。儲蓄一直是我國大多數居民的首選金融投資方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其本意就是保護存款人,特別是中、低儲額戶的利益。與此同時,增強公眾信心,穩定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有利于金融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從而提高和穩定國民儲蓄率,而國家對國民儲蓄率的穩定是有一定需要的。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完善金融業監管體系的需要
雖然有人認為,2003年人民銀行法修訂后,銀監會的設立將使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更為高效,央行也因此能夠更專注于宏觀調控,出于完善金融監管的考慮,沒有必要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如把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為由保險機構分擔銀監會的部分金融監管職責,對投保銀行的具體業務進行監管,并于出現嚴重信用危機或資不抵債的銀行宣布被接管或破產后,具體辦理接管或破產事宜,則存款保險機構為減少保險金的賠付,必會認真履行職責,對投保銀行的經營活動要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其對事前防范的重視當可作為銀監會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這樣事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事后消除、緩解金融震動相結合,能更好地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穩定金融的需要
我國金融業目前雖正處于健康發展階段,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銀行負債以存款為主,負債結構不合理,缺乏穩定性;資產品種缺乏,流動性較差;資產負債期限互不匹配,長期負債比重低而長期資產比重高。資產負債期限與結構不對稱使銀行業存在著較大的潛在支付風險。
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破產法》的實施,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因素導致的破產企業還會增加。企業破產必然使金融企業壞賬上升,降低金融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加之國際金融一體化潮流及相繼而來的各類金融業務的交叉發展,日趨激烈的競爭,使我國金融業面臨了無論從范圍上還是程度上都將是空前的風險。因此,通過存款保險制度避免整個金融體系受個別破產銀行的影響出現大的震蕩,將銀行經營失敗的社會成本降低到最小,從而防范金融危機,是穩定金融的需要。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整體提升銀行業效率,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系雖然是以人民銀行為領導,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市場機制已經引入我國金融市場,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因為享受著免費的國家信用擔保,還存在著信用壟斷優勢。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提高中小銀行的信譽,打破大銀行的信用壟斷優勢,為銀行業的發展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競爭導致優勝劣汰,這樣既有利于中小銀行的發展,又有利于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造,從而在整體上提升我國銀行業的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實行限額保護,會產生部分銀行存款向資本市場分流的短期效應,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為銀行作為機構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創造了條件,符合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
5.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金融業“入世”的需要
目前,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多是私營銀行,其經營狀況除受自身業務的影響外,還要受其母國的政治、經濟以及其總行和其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的影響。為了保護我國存款人的利益,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有必要由中國的存款保險機構對它們某幾類存款進行保險,外資銀行為了使業務得到更好的發展,也有希望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要求。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開展,我國各大商業銀行也紛紛向海外拓展業務,他們也有實行存款保險的愿望。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是實現銀行業市場化所必備的基礎設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必須措施。
6.中國目前隱性監管的弊端使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監管的必要性日益彰顯
(1)中國目前的隱性存款保險實質是將本應由銀行系統自承的風險,通過稅收或鑄幣稅的形式向普通納稅人轉嫁,嚴重違背公平理念。
(2)中國目前的隱性存款保險使央行進行宏觀調控,實施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時,無法處于超脫地位,獨立性、自主性無法完全保證。因為在個別銀行出現支付危機時,通常采取返還存款準備金或者提供再貸款手段。這部分額外的貨幣投放事前并未打入貨幣投放計劃之中,因而容易導致通貨膨脹壓力的積累,干擾貨幣政策的實施。
(3)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道德風險”問題將比在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更為嚴重。
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不用交納存款保險金,卻可以由國家負責處理其經營風險,風險和收益不相匹配,并且保險實際上覆蓋了所有存款賬戶,加大了銀行為追逐利潤冒險的動因。銀行往往會熱衷于短期投機甚至惡意經營,造成資源錯配,最后將風險轉嫁給政府。因此,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造成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增量或存量居高不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而且,因為有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以政府信用為銀行信用,只關心存款利率高低,不問金融機構經營態勢,對銀行的監督就會減弱,這也加劇了銀行的道德風險。
政府因為不可能對所有危機銀行都進行援助,因此,是否援助取決于救助機構關于銀行支付力的判斷和穩定金融的考慮,前者蘊含了“判斷權人”的道德風險,后者則通常會推衍“抓大放小”的態勢(對陷入困境的大銀行不遺余力地進行救助,放棄中小銀行)――既影響社會公眾對中小銀行的信心,又違背市場經濟平等理念。更為嚴重的是,因道德風險問題而形成的不良貸款存量又必須依靠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本身來解決,造成整個銀行體系的惡性循環,對金融穩定形成很大威脅,從而使政府實施這種制度的成本越來越大,效率越來越低,頻率越來越高[3]。
(4)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將不可能向銀行業引入優勝劣汰機制,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金融領域的市場化和高效率。一方面,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業無法對內對外開放引入競爭機制,實現“優勝”。因為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不應為新進入的私營性質的銀行企業提供庇護,但是,迫于銀行危機的重大消極影響,政府又不得不為之提供隱性保險,這個矛盾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不可避免又難以解決的。另一方面,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國家對銀行無法嚴格的按《破產法》的規定實行破產清算,因為這將導致銀行擠兌風潮,進而金融秩序的混亂,這樣也就無法實行“劣汰”。
綜上,我國現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都存在道德風險加劇、市場約束軟化等問題,但是二者相較,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問題更為突出,這彰顯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四、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的建立
在2005年5月30日舉行的“中美存款保險制度高級研討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劉士余即表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之所以有此言論,主要是因為:
微觀條件方面,首先,以國有銀行為重點、以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為目的的金融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創造了良好的內在基礎條件。其次,金融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再次,銀行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的分離使存款保險制度具備了組織框架保證,使得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更完整。最后,中國銀行業的會計準則正在不斷改進。
宏觀環境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中國宏觀經濟多年來保持快速健康發展,金融體系運行平穩,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機構市場化運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了極為有利的宏觀經濟環境。
目前,各部門已對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及基本框架達成很多共識并做了大量前期準備工作。
關于存款保險制度基本框架的共識包括:
實行限額賠付原則:綜觀各國和地區的立法例,采納的都是限額賠償。我國亦應與國際實踐相一致。但目前最高賠付限額還沒有最終確定。
實行強制存款保險:由于從理論上分析,采用自愿參保的方式,會產生存款機構的“逆向選擇”和“軟約束”問題,因此世界多數實行存款保險的國家均采取強制性原則,我國亦應如此,即所有在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法人銀行都應參加存款保險。
實行與各機構風險相聯系的差別費率:由存款保險機構根據成員銀行不同的風險等級,確立不同的存款保險費率檔次,成員銀行繳付存款保險費率的高低與反映其風險狀況的資本充足水平和監管評級成反比掛鉤。起步階段可以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及資本充足率實行簡單分類差別費率。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為單個銀行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
關于投保機構按期繳納保費累積基金問題,在初期組建存款保險機構時,基于商業銀行出資有困難,可考慮使用央行再貸款墊付資金、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等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形成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框架。由央行直接管理,或另設存款保險基金理事會運營管理保險基金。正式運營后,通過保費收入逐步償還央行再貸款、財政資金,其間政府色彩逐漸淡出,逐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于央行、政府部門的非盈利性存款保險公司,由投保機構按期繳納保費累積基金。
關于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亦應具備基本的“付款箱”職能,維護存款保險基金安全職能,防范道德風險所必須的相應的職能。
綜上所述,當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既有必要性,又具可行性,因此應抓住有利時機,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網,保障我國金融業安全、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2015年2月底,國內保險資金余額已達到95559.66億元。當前國內保險資金規模擴張較為迅速,而其投資收益率則處于偏低狀態,保值增值的功能未充分體現。同時,鑒于無風險利率下行等因素相互交織,優化保險資金配置的必要性也日漸顯現。
(一)“償二代”體系的客觀要求
2015年3月23日開始,國內保險業以風險為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簡稱“償二代”)正式進入試運行階段。該體系的逐步運行,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強化資金運用的管理工作,進而提升其市場運營的穩健性。
(二)費率市場化的逐步推進
2015年2月16日,中國正式實施萬能險費率改革。這是國內“普通型、萬能險、分紅險”費率改革中的第二步。萬能險費率的市場化運行,使得各保險公司的實際結算利率競爭趨于深化,保險資金的配置結構也需相應調整。
(三)無風險利率逐步下行
當前,隨著基準利率的逐步下行,銀行存款的收益在進一步下降。2015年一季度,中國GDP同比增長7.0%,經濟增速的逐步放緩進一步強化了降息預期。然而,國內保險資金投資銀行存款的比例接近30%,這一狀況使得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率面臨較大壓力。為此,保險公司有必要進一步優化當前的投資組合。
此外,行業競爭的日益深化和貨幣實際價值的下降等因素,也對保險資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國內保險資金管理的狀況
(一)保險資金的運用現狀
依據中國保監會的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2月底,國內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為95559.66億元。其中,銀行存款為24928.6億元,占比26.09%;債券為35740.99億元,占比37.40%;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為11476.24億元,占比12.01%;其他投資為23413.83億元,占比24.51%。
截止2015年2月底,保險資金配置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達到12.01%,與30%的監管上限相比仍然具有較大的調整空間。同時,保險資金投資基建等長期性板塊的比例仍然較低,有待進一步優化。
(二)保險資金管理的特點
1.資產配置集中度較高。截至2015年2月底,在保險資金投資分布中,銀行存款和債券合計所占比例為63.49%,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占比為12.01%。這種配置結構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制約了收益率的提升。
為此,在國內投資渠道日益豐富的背景下,保險公司有必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分散資金配置,以獲取證券等投資渠道的較高收益。
2.投資收益率的偏低。目前,保險資金較大程度上集中于銀行存款和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其投資收益率整體上處于偏低狀況。2001~2013年,國內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均值為4.6%,2014年伴隨國內證券市場的向好而上升至6.30%。
3.風險管理水準有待提升。目前,國內保險資金大都集中于銀行存款和國債等利率敏感型產品,容易面臨市場利率變動的系統性風險。同時,由于國內風險管理的理論尚不成熟,專業型資產管理公司相對較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資渠道的拓展。
4.資產負債匹配有待優化。目前,國內壽險產品的期限相對較長,而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大都集中于銀行存款和固定收益類產品,期限錯配較為明顯。為此,保險公司可適當增加不動產和基建等長期性投資的配置比例。
三、保險資金管理的路徑選擇
(一)逐步完善國內金融市場
目前,國內金融市場正處于發展的初始階段,金融體系尚不太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保險資金管理的發展。因此,金融監管部門之間需要加強協調,逐步構建更為完備的金融體系,為保險資金提供多樣化的投資環境。
此外,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也將對保險資金投資產生積極影響。優先股和上證50ETF期權等新產品的市場化運行,將促使保險資金配置的進一步優化。
(二)優化資產配置結構
目前,保險資金的配置機構制約了收益率的提升。隨著優先股和基建等投資渠道的拓展,保險資金的配置將迎來更多機遇。
1.普通股。2014年四季度以來,保險資金逐步提高了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2014年的平均投資收益率也由此提升至6.3%。2015年,隨著證券市場注冊制改革進程的日益加速,權益類融資比重將呈現大幅上升趨勢,從而為保險資金帶來更多投資機遇。
2.優先股。優先股與保險資金尤其是壽險資金的期限較為匹配,且股息率相對較高,已成為保險資金較為適宜的投資渠道。2014年10月7日,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拓展了保險資金的配置渠道。
目前,國內已有17家公司了優先股發行預案,發行總額為4529億元。優先股試點的逐步展開,將進一步豐富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
3.基建投資。基建由于其投資期限的長期性,以及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穩定的現金流,較為適宜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截至2014年底,保險資金發起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已達到1.1萬億元,較年初增長56.8%。
依據2015年全保會的相關工作部署,保險資金將更加注重對接實體經濟。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基建投資將呈現大幅增長,這將為保險資金提供更多投資路徑。
(三)強化市場監管機制
隨著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多元化,以及金融混業經營進程的加速,完善市場監管機制的迫切性也日益凸顯。因此,監管部門需要強化協同監管效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保險資金運用更趨于合理化和透明化。
(四)發揮資產管理公司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