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監管機構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23 16:56:4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金融市場監管機構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較差

經濟全球化帶來較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使得我國金融機構面臨著極為嚴峻的挑戰。為了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我國金融機構紛紛采取措施,不同金融部門之間的業務合作類型越來越多,如平安集團投資了保險、證券、銀行業等。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均負有金融監管職責,這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但“一行三會”的監督體系極易造成各監管部門面對問題時相互推卸責任,不僅會延誤對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會對整個金融體系與經濟體系造成影響。

(二)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大

量涌現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在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同時也對我國金融監管帶來了較大的風險和難度。針對此現狀,各級地方政府均給予了本區域銀行一定的政策保護,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受到嚴重影響,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得監管部門無法真正履行監管職責,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動用公共資金對出現問題銀行進行注資。

(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近些年,我國金融創新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市場持續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較為復雜的金融風險,而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根本無法及時應對金融市場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法律制度中較為模糊或沒有詳細說明的地方為金融市場參與者“鉆空子”、“打球”等行為提供了便利,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受到嚴重影響,我國金融業的長遠發展被扼制。

(四)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嚴重缺乏

經過政府行政監管、金融監管的有益探索,我國分業監管已漸趨規范化與專業化,金融監管的體系框架已初步具備,但由于激勵機制的缺乏,不少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并不高,有些甚至脫離了監管行業,監管部門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內部競爭氛圍與監管效率也較差。有效約束機制的缺乏則造成和監管缺失現象層出不窮。在現行監管約束機制中,因個人過失而造成我國金融市場損失的監管人員僅僅會受到監管機構內部的行政處罰,并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有效的金融市場監管自然難以得到實現。

(五)監管技術落后

近些年,我國對金融市場監管愈加重視,金融監管正由重視合規性轉向合規性、風險性并重,金融市場監管方式正由市場準入監管轉向市場準入、運營及市場退出全程監管,由現場檢查轉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管理。在此背景下,我國非現場管理的現代化監管網絡系統逐步建立起來。然而仍處于起步階段的運營監管和非現場管理無法承擔起金融市場監管的重任,使用最多的監管強制措施———罰款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較為落后的金融市場監管機構監管技術難以跟上金融市場的飛速發展,監管不力情況時有發生。

二、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次貸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理念逐步從分業、分機構監管轉向跨業、跨機構監管,這為我國轉變金融市場監管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我們可通過建立單獨的機構來增強“一行三會”之間的協調性,一旦金融市場出現突發事件,“一行三會”管理階層需迅速進行協調,在統一思想和目標的基礎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決措施。此外,各監管機構之間需加強交流與溝通,對此可定期選調本機構的監管人員前往其他監管機構學習交流,對其他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流程、監管目標加以了解。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金融市場監管工作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我們需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制定出具有較強可操作性行政法規、規章,尤其需填補出在城鄉信用合作社、農村基金會、郵政儲蓄和企業債券等領域的法律空白,市場退出和風險監管在法律中的地位需得到突出。

(三)加快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

針對目前監管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監管機構內部人才流失、監管缺失等現象,政府部門需督促監管機構及時改變單一的晉升激勵機制,對能力突出、表現優異的監管人員實施物質和精神并重的獎勵方式,同時還需建立健全有效的懲罰制度,依法對監管不力甚或的人員實施懲罰,推動監管效率與質量的提升。

(四)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解決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存在問題、完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關鍵在于提升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即其專業素養與思想道德素養。對此,我們需嚴格篩選監管人員,定期組織監管人員學習監管理論、基礎技能、風險分析和創新業務等,為監管機構培養出一批高素質、高能力的監管骨干。此外,我們還需選調本機構監管人員至其他監管機構進行學習與交流,以進一步豐富監管人員的知識面和實踐經驗。對于監管人員的思想道德素養,監管機構可定期組織思想道德講堂,并充分發揮先進典型和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監管機構還需定期開展監管人員綜合素質考核,依據考核成績提拔獎勵能力突出的監管人員,并嚴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監管人員繼續加強學習,仍不能合格的則給予恰當的處分。

三、結束語

2016年是我國經濟轉型的關鍵一年,金融市場環境正發生著巨大變化,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然而我國目前在金融市場監管過程還存在著較多問題亟待我們解決,監管機構除需加強自身管理外,還需加強同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監管模式的轉變。

參考文獻:

[1]劉迎霜.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歷程———基于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監管視角的敘述[J].南京社會科學,2011,04:16-22.

篇(2)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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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篇(3)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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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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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8-0051-03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現狀

(一)商品期貨市場逐步規范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產品起步于期貨市場,1990年成立的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是我國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市場,其后各類金屬期貨、農產品期貨、金融期貨市場相繼成立。1994年國家對期貨市場第一次治理,交易所撤并壓縮至14家,期貨經紀公司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境外期貨交易和外匯按金交易被嚴格禁止,包括國債、鋼材、白糖、石油等20個期貨品種的交易被停止。亞洲金融危機后,1998年國家對期貨市場進行了第二次整頓和規范,原14家期貨交易所撤并、整合為3家,期貨交易品種壓縮至12個,非法期貨經紀活動被取締并嚴格控制境外期貨交易。

(二)利率類衍生產品快速發展。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利率類衍生產品在我國不斷發展。1995年以放松利率管制為特征的利率市場化政草取得進展,主要標志是利率波動性逐步增加、變動頻率加快、風險不斷加大,因此市場主體對利率類衍生產品需求加大。1997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建立后,現券市場成交量年均增長2.6倍,2006年回購市場的交易量為1997年的860倍。2005年6月正式推行債券遠期交易,2006年1月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

(三)匯率類衍生產品穩步推進。我國外匯類衍生產品起源于遠期結售匯業務,1997年人民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并授權中國銀行獨家辦理貿易項目的人民幣遠期結售匯業務。2002年8月,三家國有商業銀行相繼獲準開辦此項業務,遠期結售匯業務競爭性進一步增強。2005年7月21日,人民銀行宣布對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行改革,人民幣匯率實行參考,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同時實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加強外匯市場基礎建設,包括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開辦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對銀行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引入做市商制度等,推動我國匯率類衍生產品市場迅速擴大。

(四)股指類衍生產品進入起步階段。一個完整的資本市場,不僅包括現貨市場,還包括能夠對沖現貨市場價格的衍生品市場。2004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品”。2005年我國證券市場的首只統一指數――滬深300指數,完善了市場現有指數體系。2005年8月份為配合股權分置改革豐富股改對價方式,最基本的股權類衍生產品――權證在我國推出且交易量快速增長。2006年9月,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掛牌成立,股指期貨預計將于2007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二、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現行法律不能適應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需要。關于期貨交易的立法,我國還是1999年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此外,現行期貨法規對期貨經紀業限制過多,國內期貨經紀公司不能開展境外期貨業務。對新興權證市場的發展還沒有相應的專門的監管法規,只有各交易所于2005年7月公布的《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二)市場參與者的內控制度還不完善。“中航油事件”虧損5.5億美元,“國儲銅事件”虧損額也達數億美元。國有資本在期貨市場的巨額虧損凸現我國市場參與者內控制度建設的薄弱和道德風險控制的失效。

(三)跨境監管和國際監管合作需要加強。現行法律對我國機構參與境外期貨交易存在監管“真空”,監管機構難以有效進行跨境監管。自從允許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參與境外期貨市場以來,企業違規參與投機發生巨額虧損的案例時有發生。2004年底出現的中航油事件凸現了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監管在這方面存在缺陷。此外,《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保業務管理辦法》都未對國企境外子公司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有相關的管理措施。

(四)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權證等金融衍生產品沒有統一的會計規定,這種狀況將大大影響我國會計報表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從而加大金融風險。

三、主要發達國家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

(一)美國統一的監管體系。美國的統一監管模式具有兩個特點 一是集中性,建立了系統而完整的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體系,設立全國性的、相對獨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承擔市場監管職責。二是層次性,注重各種自律性組織,例如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等在國家監管下發揮職能。在這種情況下,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是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交易所監管三個層次。在政府監管層次涉及金融衍生品的機構有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證監會(SEC)、美聯儲和貨幣監理署。

(二)英國以行業自律為主的監管體系。英國也建立了政府監管、行業協會和交易所三級監管體系,但受其文化傳統的影響,強調行業自律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規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基木不直接干預市場。目前,在政府監管層次上的是金融服務局(FSA)。FSA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于2001年底成立,負責全面金融監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行業自律組織有投資管理監管組織(IMRO).證券期貨局(SFA)和私人投資局(PIA)。這些自律組織審核獲準公司是否具備從事投資業務資格;對獲準投資的公司進行謹慎監督;監管公司與投資者的交孰 處理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訴等。FSA在監管上比較注重金融機構(投資公司)的治理機構,監管重點在于評價金融機構能否有效組織和控制其經營。在這種情況下,推動了投資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提高了自我約束能力。

(三)德國高度集中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體系。德國是聯邦制國家,有16個州組成,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架構也與其行政管理架構相當,為階梯武三層結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各州的授權監管機構交易所監察部門。BaFin是根據德國新頒布的《金融服務整合監管法》于2002年5月成立的全新監管機構。BaFin負責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承擔行業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確保合約履行和資金支付順利的責任。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上,BaFin的職責是監管交易所內的交易和OTC交易,其監管措施主要有:監控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為;進行內部違規調查;監控價格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監控市場合規運作等。而各州的授權監管機構則主要負責監管交易所的交易,監管的重點是監控交易所內交易的市場秩序;對違規交易進行質詢和調查;從業人員監管等。交易所監察部門主要對交易進行實時監控;監督規則和制度的修訂程序;監控投機者的持倉情況等。從德國的情況來看,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上處于主導地位。

盡管上述三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上各具特色,但作為市場經濟國家,這三國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上有許多共同點一是注重法律體系的完善;二是監管體系分工明確;三是在政府監管層面,對金融衍生品的統一監管成為趨勢;四是重視交易所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一線監管職能。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選擇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國際經驗表明,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目前,我國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分業監管模式逐漸不能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筆者認為,根據美國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選擇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最佳方式。

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具體來講,應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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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農村金融市場狀況分析

通過對相關文獻研究以及結合筆者實踐來看,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狀況中主要面臨著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缺失,被農村信用社壟斷

目前,在我國農村市場難以見到國有商業銀行的身影,并且金融機構數量和從業人員數量不斷減少,當前農村金融市場已呈現出被農村信用社壟斷的局面。但是,農村信用社缺乏完善的支農服務功能,并且業務經營范圍較小,僅局限于貸款、存款等業務,金融創新產品更是少之又少,使得農村金融市場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脫節,同時“一農”難撐“三農”以及“農信難為農”的問題較為突出,從而加劇了農村資金的供求矛盾。

(二)農貸資金缺口較大

隨著國家不斷加大對“三農”的支持,農村金融市場因此而日益活躍,其中大量民營經濟對農貸資金有著旺盛的需求,但在這種情況下農貸資金存在著較大的缺口而無法滿足這一需求。結合實踐來看,導致農貸資金缺口較大這一現狀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受城鎮化進程迅猛發展所影響,各大國有及商業銀行發展重點均集中在城市,而對于農村金融市場則采取只吸收存款而不批農業貸款,這種只進不出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農村資金無法回流,進而導致農貸資金出現缺口。其次,相比于城市金融市場,當前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許多服務均未開展,絕大部分地區仍是傳統存、匯與貸這些業務,而在銀行存兌匯票、貨幣市場等服務上仍未開展,而結合實踐來看,傳統銀行業務能為農村金融市場帶來的資金比較有限,而這些新型金融服務又無法開展,這樣一來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各銀行農貸資金出現缺乏的情況。

(三)缺乏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與農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

就現階段來說,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還未建立起一個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與農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導致農村金融市場難以與銀行風險管理的要求相符。歸納起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難以合理選擇抵押物;第二,龍頭企業難以找到保證擔保,擔保途徑過于單一;第三,在偏遠貧困地區的企業落實貸款擔保難度大;第四,在申請大額貸款時,農民無法出具相應的抵押物來進行擔保。

二、構建和諧農村金融市場思考

(一)將農村信用社金融支農主渠道的作用全面發揮出來

首先,應當加強農村信用社“定位三農、服務三農”的意識,積極拓展與創新多元化的信貸品種,并且將信貸手續合理精簡。其次,應當逐步推進利率體制的革新,不斷改進小額信貸體制,合理將貸款范圍與對象拓寬。再次,積極完善農村小額信用貸款體系,深入推行農戶聯保貸款以及小額信用貸款的辦法。最后,強化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力度,積極拓寬業務類型,提升其服務質量。

(二)積極推動多種金融形式相結合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構建

針對農貸資金缺口較大的現狀,筆者認為積極推動多種金融形式相結合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構建,從而將政策性、商業性以及民間等方面的資金引入農村旺盛的農貸需求之中。首先,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通過改革,不但有利于農村金融市場服務進一步完善,并且對于農村直接融資比例的提升也大有裨益。此外,借助農村金融市場改革的推動,能夠將各大國有及商業銀行逐步引導回歸到農村金融市場中來,并加大服務創新和支持力度。如此一來,通過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增加農貸資金。其次,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對貸款來說,其最大的風險在于違約,這就使得各大金融機構對于各種貸款審批極為謹慎。而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民在有效抵押物上較為缺乏,同時也存在著擔保困難的局面,在這種背景下,各大金融機構基于風險控制考量而大大降低農貸資金審批。針對這一情況,通過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讓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村貸款擔保等機構為各大金融機構提供保障,如此一來,在有效降低其農貸資金風險情況下促使它們擴大此類貸款審批量。最后,積極鼓勵并支持多種所有制金融合作組織。除了上述兩方面措施外,通過積極鼓勵并支持多種所有制金融合作組織來解決農貸資金缺口也是重要舉措。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確定農村金融市場中多種所有制金融合作組織地位,并給予一定的政策與資金支持,從而鼓勵包括民間資金在內的多種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成立所有制合作組織,以便為農貸資金缺口緩解提供強有力的幫助。

(三)積極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制

首先,不斷完善農民與農村經濟實體的信用擔保制度。其次,對農村擔保方式進行改進與創新。一方面要倡導已有商業性擔保機構來推行農村擔保業務;一方面應大力創新與擴展新的擔保方式,可以嘗試實行出口創匯賬戶托管貸款、營運證質押貸款、聯保協議貸款以及品牌質押貸等擔保貸款方式。再者,應當構建正向激勵體系,大力倡導各類金融機構投資農村,同時政府應當全面利用已有的金融資源,并科學制定正向激勵措施,倡導金融機構增加對農村的信貸支持,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合理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

首先,可將專門的民間借貸監管機構設置于農村信用社或監管部門中。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與用途予以嚴格規范,并且進行詳細登記,用以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與管理力度,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其次,在進行農村借貸過程中,可以借鑒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模式,準許農村信用社與私人委托銀行進行借貸。再者,部分區域條件許可的可以提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的改革速度,不斷調整與改進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機制。此外,可以增加小額信貸組織的試點,拓寬民間資金的投資途徑與方式,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能力。最后,可以加大對小額貸款組織的培育力度,并積極倡導農村創建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并準許外資或私有資本參股。

三、結語

和諧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是建設和諧新農村的重要前提保障,在具體建設過程中,應當結合當前農村金融市場的狀況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探討其相應的改進策略,從而促使我國和諧農村金融市場的建設。

(作者單位為扎賚特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參考文獻

[1] 劉歡.關于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思考[J].商情,2014(38):109.

篇(6)

其次,監管機構職能相對單一,與離岸金融監管要求相距甚遠。離岸銀行業務所涉及的內容不僅包括外匯交易,還包括銀行的內部經營管理,所以,對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不應當只局限于外匯方面,而應當涵蓋銀行業務監管方面。事實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離岸金融監管機構均具有復合的監管職能,而在我國,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是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而其職能卻只是監管我國有關外匯事務。監管機構職能與國際上通行做法的不符,對我國構建離岸金融市場將構成阻礙。

再次,監管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性。尚未形成統一的離岸金融法律監管體系。我國目前對離岸銀行業務監管的法律文件有多個,這些文件存在著對同一問題有不同規定的現象。這種政出多門。各個規定內容不相一致的現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展。

最后,我國現有的監管文件中缺乏一些國際上通行的監管標準,不利于與國際接軌。對離岸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資產管理應實行量化標準、建立離岸金融業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風險防范補償體制和風險預警體制等,這些做法都是值得我國在構建離岸金融市場過程中借鑒的。

二、完善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法律制度的設想

首先,應當對我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制定一部完備、系統的法律。鑒于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是全球金融自由化不可阻擋的步伐,加之離岸金融業務與國內金融業務的顯著差異,我國應由級別較高的立法機關制定一部完備、系統的法律來對離岸金融業務施行監管。

篇(7)

    一、金融監管改革提議概述

    在這本名為“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石”的白皮書中,奧巴馬政府建議在如下方面對現有金融系統進行改革。

    1.有效監督和管理金融企業。對市場正常運轉至關重要的金融機構將受到強有力的監管,再也不允許可能對金融系統造成了重大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游離于監管之外。

    2.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使得主要金融市場強大到足以承受系統性的壓力和一個或多個大型機構倒閉所造成的沖擊。

    3.建立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的強有力的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使他們免受不當金融行為的損害,從而重建民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二、在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監管方面的措施

    1.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有漏洞

    雖然大多數大型的金融機構受到相應的聯邦政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但事實證明這些監管是明顯不夠的。

    首先,對資本和流動性的要求過低。監管機構沒有要求金融機構預留足夠的資金來支付交易資產,高風險貸款和表外承諾可能帶來的損失,也沒有要求他們在市場情況好的時候留存足夠的資本金,以便為市場情況變壞做好準備。同時,監管機構也沒有要求金融公司為市場流動性大幅萎縮的情況作出必要準備。

    第二,監管機構沒有考慮到的相互緊密關聯的,進行高杠桿金融業務的大型機構的倒閉對整個金融系統和國民經濟可能造成的傷害,更沒有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第三,對綜合經營的大型金融公司的監管責任被分割在不同的聯邦機構中。分割的監管責任和對“銀行”的法律定義中的漏洞使得一些金融機構可以隨意選擇由哪個政府機構來監管他們,從而逃避更嚴格有效的監管。

    2.一些衍生金融市場和創新金融產品放大和擴散了風險

    新的金融工具使信用風險得到廣泛傳播,使得投資者獲得了將其投資組合多樣化的新途徑,也使得銀行得以將很多業務剝離到其資產負債表之外。住房抵押貸款通過證券化,和其他貸款混雜在一起,然后被分割為具有不同風險特性的部分,出售給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通過信貸產品衍生化處理,銀行不需要把這些貸款直接出售,就可以把大量的信用風險轉移給第三方。

    由此可見,過于復雜的金融衍生品和缺乏透明度的場外交易市場導致市場參與者無法充分理解他們所交易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特性,從而導致這些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逐步累積,最終使場外交易市場變成了金融危機一個主要發源地和重災區。

    基于以上分析,奧巴馬政府提出了相應的加強和改善監管的措施,以避免金融危機周期性地在美國爆發。其中,在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的舉措如下。

    1.設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改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這個委員會將由財政部長領銜,成員包括美聯儲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的主席,以期為這些政府首腦提供一個常設的交流平臺,從而促進各部門之間信息交流和協調,及時甄別新出現的風險,并為解決各部門之間司法管轄權的爭端提供溝通渠道。

    2.所有管理資產超過一定門限值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顧問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他們必須提供有關其所管理的這些基金的足夠的信息,以便于監管機構來評估這些基金是否威脅了金融穩定。

    3.加強對保險行業的監督。美國計劃在財政部內新設立一個全國保險局,以收集保險行業內的信息,談判國際協定的制定,并協調對保險業的監管政策。

    在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方面,奧巴馬政府提出了如下措施,以期實現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

    1.加強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管理。美國政府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創設和發行方必須在這些資產中保留一部分的份額,從而繼續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監管機構隨后也將頒布一些補充條例,將市場參與者的薪酬與證券化資產的長期業績聯系起來,同時,進一步增加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和標準化,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水準。

    2.建立對所有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場的全面監管,以達到預防這些市場中的交易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危險,促進這些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等公共政策目標。

    3.美聯儲將承擔起對那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交割機構的監管責任,同時這些機構將被允許使用美聯儲的金融服務和貼現窗口。

    三、簡評

    仔細研究美國政府的這些金融監管改革提議,就可以發現他們的在這次僅次于大蕭條的金融危機之后對金融業的監管改革,與上次大蕭條以后的改革的思路有著很大的不同。

    在1929年股市暴跌和大量商業銀行倒閉的背景下,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根據該法案,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實行分業經營。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銀行控股公司法》,進一步要求銀行不得從事保險業務,僅允許銷售保險產品。這些措施奠定了美國金融業長達幾十年的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局面。

    而這次的金融改革提議繼承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的思想,允許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繼續存在,進一步加強了美國聯儲統一監管者的職能,即對系統性重要的所有金融公司作為一個集團進行并表監管。同時,奧巴馬政府以消除監管空白和增加透明度為宗旨,對以前監管不到位的對沖基金,保險公司,評級機構等重要的市場主體明確了監管機構,將以前存在于少數大的投資銀行之間的不受監督的場外交易市場也納入了監管體系。

    細細品位這些措施,可見美國政府對這次金融改革的良苦用心。他們既希望通過這次改革加強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從而避免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也不希望肢解現有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免削弱美國金融業在全球的競爭力。但是,這些措施在給監管者帶來了更多權力的同時,也給他們帶來了比以往更大的挑戰。一下子增加了如此多的監管對象和內容,他們能否迅速地了解這些內部盤根錯節的監管對象,熟悉其錯綜復雜的業務內容,從而實現有效監管,達到這些改革措施設計者的初衷,還需要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篇(8)

    世界主要國家地區的證券市場發展模式大致可劃分為自然成長型和政府主導型兩類。自然成長型以美、英等發達國家為代表,在自由市場理念籠罩下的市場發展中,政府并未采取具體的發展規劃或加以過多的行政引導。政府主導型以新興證券市場國家為代表,政府通過明確的規劃和積極的政策設計來推動證券市場發展。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中,政府證券監管權的發展狀況存在較大差異。

    一、自然成長型證券市場發展模式的政府證券監管

    (一)政府證券監管權的缺失時期

    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表明,最早的證券市場是以場外市場的形式開始的。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規模化、公開化和有序發展的產物,早期的證券市場監管呈現出松散及以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政府監管缺失的特征。政府奉行不干預政策,各國關于證券監管的法規很不健全,缺乏統一、專門的證券立法。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之前的美國、20世紀80年代之前的英國、1994年以前的德:國均處于這個時期。

    (二)政府證券監管權取得法律授權并逐步強化的時期

    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交易量的增加和投資者數量的增多,政府逐漸意識到證券市場對一國經濟發展所起到的至關重要的作用。伴隨著自律監管弊端的暴露,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的現狀已經無法滿足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各國通過立法設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授權其進行證券監管并不斷強化其監管權,形成了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行的局面,政府監管不僅需要與自律監管分工協作,還涉及到與其他不同政府部門的配合。

    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對投資者信心的打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作為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統一管理美國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是SEC的工作重心。自律監管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SEC與自律組織之間的基本分工是:對上市公司、證券商和證券交易的日常監管主要由自律性組織負責,而SEC主要對自律性組織進行監管,但是,仍然保留有限的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直接監管的權力。SEC不但扮演監督證券自律機構的角色,更扮演與自律組織合作的角色。SEC除了與自律組織分工外,還涉及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監理署、保險業監管機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的協作與合作。

    英國和德國設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主要目的在于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國際競爭力。1986年,英國議會頒行了《金融服務法》,授權新設立的證券投資管理局(SIB)代表政府對從事證券與投資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自此,英國建立了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但SIB之下設立了3個自律機構,因此,英國仍然是以自律監管為主。德國于1994年頒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場促進法案》,根據該法授權,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為管理證券市場的聯邦政府機關,自此,德國建立起了對證券市場的聯邦、州、自律機構的三層監管框架。1994年以后,德國又進行了多項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對金融市場實施進一步改革,市場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監管模式轉變。

    (三)設立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之擴權與監督并重的時期

    為了適應混業經營下金融統一監管的需要,各國逐漸放棄了以往的分業監管模式,設立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為提高監管效率,逐漸增加該機構權力。與此同時,為了克服監管權力過大帶來的弊端,通過明確權力行使程序,建立各種機制,強化對其監督,為合法權益受損者提供多種救濟途徑。

    美國沒有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但是,由于美國法律采取了功能監管理念,而且SEC十分注重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因此,分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并不影響對混業經營主體的有效監管。為了提高SEC的監管效率,國會通過對證券法及相關法律的數次修改,擴充了SEC的權力。權力擴大對監管效率的提高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是侵犯了自律組織的原有空間,頻繁地行使原來保留的對證券公司進行直接監管的權力,結果導致了政府證券監管權與自律監管權的高度重疊,監管成本提高、效率下降。為了防止類似情況出現,自律機構首先進行了改革,NASD與紐約證券交易所將兩者之間的會員監管、執行和仲裁功能進行整合,于2007年7月成立了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目前該局為全美最大的自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所有在美國經營的證券公司。SEC下一步必須考慮的問題是如何實現與FINRA的配合。

    權力擴大的另外一個弊端是可能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利。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美國通過多部法律嚴格規定SEC的權力行使程序。其中規則制定程序受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法”)、1995年《文書精簡法》、2003年《監管彈性法》。的調整,其他權力行使程序主要受到《程序法》的調整。不僅如此,SEC還根據上述法律的要求,制定了《SEC行為規范、公平基金規則和償還計劃》,適用于SEC所有的執法程序。限于篇幅,這些法律規則無法展開,但上述法規對SEC程序規定共同的特點是:一是程序的規定極其詳細,自始至終貫徹對當事****利保護和尊重的原則,尤其強調給公眾及利害關系人參與并發表意見的機會,所有程序均體現了公開性和公眾參與性;二是程序規定的靈活性與嚴謹性并存,體現了監管效率原則,突出體現在《程序法》規定了行政機構可以依據執法的需要,依法定情況選擇不同的程序。為了保障SEC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力,還對SEC進行了議會監督和司法審查。

    在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下,為了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制度競爭力,英國和德國都對本國證券監管機構進行了整合,建立起了單一的綜合行使金融監管權的機構。英國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法》(FSMA)建立起了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金融服務業的監管職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自建立以來,其職權也在逐步擴大。作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A并非監管所有的金融活動,還涉及與其他機構的協調,如,貿易和產業部負責管理公司法方面的事務,職業養老金監管局負責職業養老金計劃的監管等。為避免FSA權力過大,FSMA對FSA的權力行使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FSA的行政許可程序和處罰程序,這些規定均體現了公開、保護相對人利益的特點。同時,防止權力擴大的另一措施是對FSA進行了廣泛的外部監督:一是財政部與議會的監督;二是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庭(以下簡稱“金融法庭”)的監督與司法監督。

    2002年,德國根據《金融監管一體化法案》和《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法》,將原銀行監管局(BAKred)、保險監管局(BAV)和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合并組建成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BaFin),對整個金融市場實施兼容性的統一監管,獨立履行金融市場監管、客戶保護和流動性監管的全部職能,是德國證券行政執法的核心機關。BaFin通過內設金融監管論壇的形式,與聯邦財政部和聯邦銀行進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合作與協調。此外,因為Fafin內部仍然由不同的機構分別對證券、銀行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管,涉及機構之間的協調問題,為此,FaFin內設跨行業事務協調部,專門負責協調工作。對BaFin執法程序規定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程序法》和《違反秩序法》,其中分析、立案階段和調查階段適用第一個法律,處罰階段適用后一個法律。為了有效監督BaFin的監管行為,內設有管理委員會,主席單位為聯邦財政部,負責監督BaFin的監管行為,并決定其預算;同時還設有專業顧問委員會,對BaFin的業務管理提出建議,并協助其完善監管法規。

    (四)小結

    第一,政府證券監管權取得合法授權的原因不盡相同,總體而言,可以歸納為彌補自律監管的缺陷。但各國情況又不盡相同,如美國是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對投資者信心的打擊,英國和德國則是為了提高本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更為深層的原因是各國政治經濟的差異導致對證券市場重要性的認識不同,由此決定了政府職能定位從原有的不干預經濟,到后來的積極履行職權,最終目標是促進本國經濟的繁榮。

    第二,從政府證券監管權未來發展的趨勢看,由一個部門集中統一行使是大勢所趨,目的是為了適應對金融混業經營的綜合監管要求。英國和德國已經實現了統一的金融監管,但是由于德國金融監管機構內部仍然采取分部門監管,因此仍然存在協調配合問題。美國之所以堅持原有分業監管,主要原因在于該國法律對金融監管采取功能監管的理念,并且注重與其他機構的配合,并不影響其應對混業經營監管的效率。因此,怎樣設置監管機構必須根據本國國情,同時,也依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發展水平。

篇(9)

金融市場從廣義上理解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現代經濟已經進入金融經濟時代,金融已成為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便理所當然的成為了所有經濟活動的中心舞臺,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業界都已經承認這一觀點,同時也認為金融市場是柄“雙刃劍”。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及日本近年來的經濟大衰退都在一個側面反映了金融市場風險失控時對經濟的巨大破壞性。

我國的金融市場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邁開而發展壯大并不斷規范著,其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無可爭辯的重大推動作用,但在當前WTO框架下開放金融市場的承諾逐步兌現和不斷顯現的混業經營的大環境下,各自為政或者說分業監管、多頭監管的監管架構制度安排將很難滿足市場監管需要,金融風險難以得到有效監控,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也將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一、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及監管現狀

經過20多年的建設和改革,我國金融市場的規模日益壯大,金融市場運作、監管等方面的理論研究水平和實踐能力不斷加強。據相關資料顯示,截止到2003年底,我國銀行各項存款余額達20.8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21.7%,各項貸款余額15.9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21.1%;證券市場融資規模不斷擴大,上市公司達1313家,全年股票市場融資額達32115.13億元,財政部全年累計發行國債6355億元;基金市場從無到有,各類基金有80余只,全年累計發行各類基金總份數達到1164.8億份;保險市場也空前壯大,全年各類保險公司實現保費收入3880.4億元,較上年增長27.1%;外匯市場由封閉到開放,產品由單一逐漸多樣,全年銀行間外匯交易額達12450.64億元,國家外匯儲備余額截止2004年9月達4700億美元,如此規模的外匯儲備為將來我國外匯市場的進一步繁榮將起到根本的保障和推動作用;黃金市場全年總成交量235.35噸,總成交金額229.62億元,黃金日均交易量960.59公斤,日均成交金額9372.28萬元,交易品種、交易方式、交易主體和成交量不斷拓展或放大,進一步繁榮了我國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有力的推動了國家宏觀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但是金融市場和其他產品市場一樣是建立在委托——關系的基礎之上的,如銀行系統是接受客戶的存款委托從而運營資金而存在的,證券市場是建立在客戶買賣股票、債券進行股權、債權投資的資金委托運營的基礎上的。整個金融市場由于依托這種委托——關系,便導致兩種風險不斷發生,其一是道德風險,其二是逆向選擇風險,兩種風險的存在或發生均是因為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對稱發生且難以消除的。同時由于金融市場在整個經濟體系中主要擔當的是資金融通的作用,其風險的危害程度是依乘數而擴張的,如此金融風險發展成經濟發展的根本障礙便具有了極大的可能性。因此,各國政府都力圖通過加強監管、信息公開等的方式來解決或者弱化風險的危害問題或程度。我國政府在國內金融市場逐步發展的同時也營造了一個比較穩定、相對有效的金融監管架構。

從圖1和表2可以看出,由于我國當前的金融業以分業經營為基本運作形式,因而便當然的出現了分業監管的監管架構,這種監管制度安排很難滿足金融發展的需要和金融風險控制的需要,具體包括:

1、由于金融市場各類別市場間關系密切,因而分業監管形式會人為的割斷信息交流,不僅不能解決信息不完全的問題反而會進一步加劇這種信息不完全,從而不利于監管應有效能的發揮,同時也不利于金融市場的高效運行。如貨幣市場(主要以銀行為例)和資本市場(以股票市場為例)之間存在著非常復雜的業務和交易上的關聯性,股票市場資金存放、資金匯劃、結算無不與銀行有關;另外由于貨幣市場資金與資本市場資金在數量上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因而有存在相當的沖突可能。然而監管方卻人為的對市場進行了劃分,致使銀監會與證監會權力交合,界限不明朗,同時容易出現推諉而致使監管真空,監管部門為了控制風險的發生,便嚴格限制兩市場邊緣產品創新行為,這樣對整個貨幣和資本市場都將造成極大的危害,市場的運行效能受到極大影響;或者監管部門對此種邊緣產品創新行為不聞不問,這樣又必定導致金融風險失控的可能,畢竟邊緣性的金融產品引致金融風險的概率是很高的。

此外,由于分業監管,原本各市場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造成的風險監控漏洞由于監管部門的平級運作和直接協調機構缺位而導致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問題加劇,進而出現更大的監控漏洞,這樣的監管架構制度安排必將歸于低效甚至無效。

2、多頭監管模式難以有效支持金融政策的實施。金融政策的制定是為國家宏觀經濟目標的實現為目的的,而這與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即保障金融市場促進經濟穩定發展是一致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效運行是以穩定的金融市場為基礎的,尤其后者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性要求更高,否則就會出現政策與市場運行風險同向乘數擴大的可能。以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做具體分析,其為達到政策目標通常可以運用三個手段:法定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操作和再貼現率。很明顯這一政策涉及的不僅是政策本身制定這個層面,還要涉及到實際運行中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然而當前的監管架構制度下的中央銀行卻對這兩個市場沒有直接的監管權,這樣必定導致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脫節,進而政策目標的實現程度必將受到影響。

3、各行業自律組織名義上是各市場主體的自愿組織,但事實上卻帶有很濃厚的官方性質,這樣的自律組織建設明顯有違設立的初衷。政府對這部分自控機構的介入必將給很多原本只需市場主體間協商解決的問題復雜化、扭曲化,不僅政府監管的成本加大,同時市場效率的流失也必將是嚴重的(市場主體缺乏主動權而致使其市場行為缺乏主動性和靈活性)。

綜上,目前存于我國的監管架構制度在對金融風險的控制效能上較低,對金融市場運作上具有較大的負面作用,當然總體的組織要素還是合理的,因而這種制度安排需要優化。

[NextPage]

二、優化的金融監管架構設想

西方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得比較成熟,其監管機構設置和具體制度安排相對而言也是比較成熟的、科學的,因而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借鑒。

(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架構及運作簡介

1、英國和其他歐洲國家的混業監管模式。英國1986年建立了由財政部領導的三級混業監管架構。第一級是財政部,其負責督察國內的所有銀行、證券等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活動和對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認定;第二級是證券與投資管理委員會(SIB),該機構是一個非政府組織,負責全面監管金融市場;第三級是自律性的各類民間協會組織,負責一些行業內的自律性監督職責。1997年英國成立了金融管理局(FSA,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由其負責對金融市場進行系統全面的監管。此外,德國也計劃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等監管主體進行合并,成立類似于英國FSA的監管組織。在歐洲歷史上的和新近出現的混業經營傾向是促成這種監管體制轉變的根本動力,如德國歷史上就是以混業經營為金融市場運作為基本模式的,另外法國也取消了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和中長期信貸銀行的區別,逐步放松了其他主體間業務范圍的限制。

2、日本的大一統監管模式。在1998年日本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前,金融監管主體是大藏省和日本銀行,而且日本銀行在行政上接受大藏省監管,所以大藏省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唯一監管者,這種過于大一統的金融監管模式由于大藏省監管力量和協調能力的限制沒能發揮很好的金融監管作用。1997年日本提出“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案”,1998年6月金融監督廳開始在總理府直接管轄下運作,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12月金融再生委員會成立,該委員會由國務大臣任委員長,是與大藏省平級的行政機構,并且在金融危機時,有首相處理危機的權力,金融監督廳直屬于金融再生委。從2000年起,金融廳開始承擔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權,大藏省(現財務省)只保留與金融廳對證券市場的合作監管權。

3、美國的混業經營現狀和分業監管模式。在1998年以前美國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經營模式,這是由其政治組織形式和各州的權限及立法的限制導致的,此種經營模式導致了美國的分業監管,各類市場和各州間的市場被人為的割斷。但是隨著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創新能力的不斷增強,金融市場上的分業經營的限制被不斷打破,終于導致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破產,新的金融法規對混業經營沒有嚴格的限制,與此種金融市場運作模式相對應的應該是混業一統的監管,但是由于美國聯邦制度的存在,致使其監管架構上的制度創新難度較大,但是這只是暫時的,其發展方向必定是大一統的。

(二)、優化后的我國金融監管架構和制度安排

針對前面分析的結果,我國分業監管、多頭監管的監管架構是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的,在借鑒國外金融監管制度安排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優化后的監管架構和制度安排,如圖2。

具體運作安排如下:

第一層次:財政部和中央銀行。財政部主要負責對金融市場各機構主體的財務、會計、審計、稅收等進行監督;中央銀行則主要負責對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的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效率性及行為與貨幣政策一致性等的宏觀監督,具體權力行使包括:(1)對第二層次的各具體監管機構的督察,主要指的是對銀監會、證監會等執行監察市場的行為進行監督,以確保市場風險能得到有效控制;(2)對第二層次的監管機構的行為進行協調,促進信息的及時、有效的溝通。這主要指的是對各類具體市場監管者監管過程中需要全面信息及職責明確劃分等的問題提出的,中央銀行應該負起這方面的職責;(3)全面協調各監管主體的具體監管行為,保持貨幣政策穩定、統一、高效。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通過對第二層次的監管機構的監管的實時監控,可以確保金融監管主體的行為朝著有效執行貨幣政策的方向發展。

第二層次:各類具體的金融市場監管者。(1)銀監會負責對銀行及其他以信貸業務為主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涉及到的主要是貨幣市場,監管的重點是此類機構的自身運作行為的規范性、合法性、對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等;(2)證監會負責對資本市場的全面監管,以保障資本所有者的利益為監管的根本出發點,加強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考核,確保證券市場能朝著更加健康和更具吸引力的方向發展,同時注重對市場行為主體配合貨幣政策執行方面的引導;(3)保監會針對保險市場的運作進行全面監督,以確保保險市場資金的安全性為重點;(4)國家外匯管理局依舊負責整個外匯運營及操作方面的監管;(5)金融創新監管局主要負責黃金市場、期貨市場及其他邊緣性創新產品市場的監管。目前這幾個市場的規模還不大,但是他們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的危害程度卻并不亞于其他市場,尤其創新產品形成的市場更是如此,因而要加強這方面的監管,同時該部門還要負擔起鼓勵和支持金融產品創新的責任,確保其活力不斷增強并對運作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第三層次:民間各行業自律性組織。考慮到政府監管成本和監管效率的問題,這類行業自律性的組織應該負擔的是對政府監管機構無法深入監管或監管效率較低的一些業務和一些應該由市場決定的業務運作方式等的業務監管上,如行業服務標準、服務定價等的監督和協調問題等;另一方面是作好市場信息的反饋工作,保障市場動向、市場發展障礙等的信息能及時有效的傳遞給政府監管部門,使其制定出更好的政策或及時消除發展障礙,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三、進行上述優化安排的利益分析

前面已經明確提出了優化的金融監管架構,并且對其具體的運作亦已作了安排,筆者認為這種優化相對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現狀和發展趨向,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1、有利于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統一協調。財政政策主要是政府利用財政的手段如稅收、轉移支付、財政投資等對宏觀經濟進行調節;貨幣政策則是中央銀行利用貨幣供應量的變動來影響經濟的運行,具體有三種方式:法定存款準備金、再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操作。從優化的架構之第一層次看,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直屬于國務院,在行政上統屬一個層次,而且無其他政策制定者(指具體市場監管者)干擾,因而可以確保政策制定上和執行上的協調和統一。(1)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歸于國務院直接領導,有利于意見的統一,在具體政策的制定上容易協調。通常財政政策的效果比較快,運用比較方便,對經濟全局的影響可控程度高,因而一般用于經濟增長的“助推器”;貨幣政策直接通過控制市場貨幣供應量的方法來影響經濟運行,而且控制的通常是基礎貨幣,因而其乘數作用明顯,容易引起經濟大幅波動,一般用于控制通貨膨脹。如果這兩種政策的制定者不能很好的協調,將極大可能的導致財政政策的運行無效,甚至于導致經濟大幅波動、出現嚴重經濟衰退;(2)財政部和中央銀行負責制定和執行金融政策,其他市場運行方面的監管者全部納入中央銀行統一協調監管,在沒有其他強權監管機構的干擾下,更有利于保證金融政策的穩定和高效。

2、有利于保障貨幣政策得到統一、完整的執行。由于各具體市場行為監管者統屬于中央銀行管理,中央銀行便有權監督其行為,確保政策的傳導機制高效運作,從而保障貨幣政策能得到統一、完整的執行。第一,法定存款準備金。在現行的監管模式中,調整權掌握在中央銀行手中,而具有真正監管銀行經營行為的銀監會卻無權調整,而中央銀行又沒有市場直接監管權,這種制度安排導致了監管權和調控權的人為分割,不利于市場信息的及時反饋和市場行為的及時調整,一方面是中央銀行無權得到第一手資料,及時修正貨幣政策,另一方面監管部門無權對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這樣一來,貨幣政策的制定執行效果和監管的效率都受到了影響。而優化后的架構安排有效的避免了這一點,所有市場調節工具運用權統歸具體監管部門具體運用,但是又必須在中央銀行統一領導下運用,這樣上面出現的尷尬問題便得到了有效的解決;第二,再貼現率。這一貨幣政策運用手段是通過對信貸市場的直接調控從而調節社會資金流量的,其作用的有效發揮基本類似于第一點的分析;第三,公開市場操作。它是中央銀行為達到貨幣政策目標而與證券市場相聯系的一種政策手段,依照當前的金融監管架構,證監會除非在國務院直接授意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主動支持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實施,否則資本市場將不會主動協助貨幣政策的運行,如此貨幣政策的及時性和效率必定會大打折扣。而優化后的架構安排中,中央銀行直接監督證監會的行為,市場信息傳遞、反饋準確和及時,故而可以確保證券市場能為貨幣政策的實施提供有效的保障,突顯公開市場操作手段的迅捷和可控性強的優勢。

3、優化后的監管架構職責安排清晰,通過國務院和中央銀行的協調可以確保金融市場監管的完整。各層次、各類市場監管者的職責分工明確,且監管邊緣部位由于存在有權機構(金融創新監管局)的協調,可以減少監管效能的漏損,提高監管效率,降低金融市場風險。

篇(10)

    2.二級市場監管缺失。商業銀行通常會把貸款賣給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而后者通常會利用一些金融工具把這些資產重新打包,變成以貸款的債權做擔保的證券,然后把這種已經放大了收益的金融產品賣給相關的投資機構,從中或許手續費等收益。在這種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由于杠桿作用,使得資產的實際價值已經被防范,而同時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是較為復雜,就進一步掩蓋了其真實的風險信息,并將這種帶到了市場中,而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對于這種金融產品創新和衍生品的泛濫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沒有對其進行干涉,同時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信息公布是不需要在資產負債表中顯示,因此監管當局也無法得到準確的產品信息。

    3.信用評級公司監管缺失。從金融危機的發展過程來看,信用評級機構也成為了推手,危機前,其把大部分的次級住房貸款都給予很高的評級級別,而其后又迅速降低所有次級貸款的評級,加劇了市場的恐慌,存在著“利益相反”的問題,這嚴重影響了信用評級的“公正性和嚴正性”。

    二、金融危機后美國、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分析

    1.美國“傘+雙峰”式改革的制度分析。金融危機后,美國政府也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改革,此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終模式是在“傘”的基礎上吸收了“雙峰”的結構特點。新的監管體系具備了以下三個職能:一是從穩定整個金融市場出發進行的市場穩定監管;二是從加強市場規范的審慎金融監管;三是從投資雙方出發的商業行為監管。在這其中,市場穩定監管者(美聯儲)充當“傘+雙峰”的“傘骨”,兩個監管機構充當“雙峰”來執行目標型監管職能。

    2.英國的金融監管政策改革分析。為了修改完善現行金融管理體系,英國了《反思全球銀行系統危機,重建國際監管體系》的報告,大膽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監管系統重建建議。報告主要提出了如下建議:(1)加強國際協作以增強跨境監管的效率。(2)提高針對大型企業的監管標準。(3)提高跨國企業集團的監管效率。(4)重建國際監管體系。金融監管局為了解決國際監管準則的制定者和監管機構監管效率的差異和跨境監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過在早期預警系統(EWS)、執行已達成的國際監管標準、國際協作監管、危機管理四個獨立而相互關聯的領域的國際協力合作來推動國際監管體制的重建。(5)國際分支和準入。

    三、后危機時代美英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創新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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