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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把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經過結構性重組成一個資產集合(asset pool)后,通過信用增級、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技術出售或轉讓給一個遠離破產的特別目的載體(SPV),由SPV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投資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資發起人(企業)的資產,ABS的本息償還來源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發起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通過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解決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實現了企業的融資意圖。
目前,我國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實際上是一個企業融資工具選擇與資本結構優化之間的矛盾,即企業的融資工具選擇沒有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運用資產證券化融資技術可以巧妙地解決這一矛盾,基于此,筆者在此簡要闡述我國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及發展模式。
一、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資產證券化原理包括1個核心原理和3個基本原理。3個基本原理是指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對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這是由現金流在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決定的。證券風險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礎資產能否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收入。如果能夠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流,則以該基礎資產發行的證券還本付息就有保證,否則,還本付息就會出現問題。因此基礎資產可預測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和基礎。
2.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重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來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從資產收益的角度來進一步對現金流進行分析,重要內容是選擇易于證券化的資產。
資產重組原理包括以下內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優化配置原理。
3.風險隔離原理
風險隔離原理指將基礎資產的風險與基礎資產原始人的其他風險隔離開,其目的是降低證券購買者的風險。
根據風險隔離原理,證券購買者只承擔基礎資產的風險,不連帶承擔基礎資產所有者的其他風險。也就是說,證券的風險只與該證券本身的風險相關,而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的風險無關。風險隔離原理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了一道堅實的“防火墻”。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特點。實現風險隔離的兩個重要條件是: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與在證券化交易結構中設立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原理
信用增級原理是指通過信用增級方式來保證和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增加金融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
信用增級的作用首先在于彌補發行者所提供條款與投資者所需要的條款間的差距。其次,通過信用增級為投資者提供風險分析服務。信用增級以后的債券,信譽高于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增強了債券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既降低了發行成本又有利于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從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分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包括以下環節:
1.選擇擬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池;
2.創立特殊目的載體(SPV);
3.資產轉移;
4.信用增級;
5.進行信用評級,安排證券發行銷售;
6.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
7.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
8.證券到期還本付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我國推廣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中國本土化進程正在面臨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還存在一些瓶頸和約束,這主要表現在市場環境與政策環境的制約。
(一)市場環境的障礙
1.市場供給有限
資產證券化順利交易的基礎之一是必須有充足的可供選擇的證券化資產。目前我國可證券化的資產還沒有形成規模優勢,能夠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數量還比較少,一級市場不發達。目前,我國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市場還未完全形成,規模有限,影響到證券組合的結構設計。
2.市場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看投資者的需求。由于我國機構投資者的起步較晚,在資產規模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進行了較為保守的限制,法律嚴格界定了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以目前現有的法規而言,國家對養老金、保險金投資方向的規定限制了它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機構投資者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體還需要國家對機構投資者投資范圍的限制放寬。
3.信用增級和評級問題
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關鍵因素是獲得信用評級。近幾年,盡管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得到了一些發展,但為了達到一定的信用級別,保證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功實施,企業一般趨向于選擇較具權威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尤其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中。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和評級同樣是我國企業要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政策環境的制約
1.適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環境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本要素。發展中國家存在的最大障礙之一是國家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資本市場融資,這將遇到以下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屬于何種證券;管轄權歸屬誰;如何發行;向誰發行。這些問題必須從法律上予以認定,方能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的規范和健康發展。
2.稅收是影響資產證券化是否有利的一個關鍵因素。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稅收問題。稅收問題的主要矛盾是,怎樣使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理避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以及國家稅務部門堅持稅收中性化原則。主要包括:資產證券化融資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稅;資產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和印花稅;是否征收預提稅。
3.會計確認方法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的保障。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會計處理不同于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的產品相當廣泛,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改革,但現有的會計處理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
三、我國實施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模式
(一)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行業與區域選擇
目前國內企業還不能大規模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又不能等所有條件成熟了再發展,這就需要找準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即選擇一定行業、區域內的企業進行試點。
1.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行業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就是被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保證。理論上,企業只要擁有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且達到一定規模,都可以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籌資。但由于不同行業的企業其資產分布、資產特征及資產相關利益主體的特性各不相同,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也具備不同的特征。因此,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業特征。
我國由于大型公用基礎設施、大型企業的貿易應收款(或銷售收入)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具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比較容易剝離,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因而能夠形成證券化資產的有效供給。另一方面,國內企業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來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它們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
2.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主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也表現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市場化程度和開放程度較高,貿易、基礎設施行業的企業發展較快,已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品種多、規模大,證券化資產較易獲得。同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企業尋求向外發展和融資的意識相對較強,對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融資工具的認識接受也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對完善,金融市場比較發達,聚積了較多的金融機構和人才,尤其是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比較多,機構投資者尋找新型投資工具、進行組合平衡投資的需求較大。
(二)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與發行模式選擇
1.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與資金的交換過程。根據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方式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宗銷售和多宗銷售;根據發起人與SPV的關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轉移次數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層銷售和雙層銷售;從資產集合規模的積累方式來看,還有固定和循環交易模式。具體選用何種結構主要根據證券化資產類型、規模、市場條件、法律環境、稅收、管制等因素來確定。
2.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形式的選擇
由于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和信用增級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諸多選擇,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復雜。根據資產支持證券所具有的現金流特點和償付結構不同,可分為3種基本形式,即過手型證券、轉付型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因過手證券產生于美國二級抵押市場,多用于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因此,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采用轉付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的形式。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1]傅美蘭淺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選擇[J].金融財經,2008(8):19
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原理與運作機制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現在國內使用較普遍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與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這一操作程序包括如下步驟:(1)發起人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設信托機構(SPV);(3)資產的真實銷售;(4)進行信用增級;(5)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6)發售證券;(7)向發起人支付資產價款;(8)管理資產池;(9)清償證券。
(三)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原理包括一個核心原理和三個基本原理。核心原理是現金流分析原理,三大基本原理是資產重組原理、破產隔離機制和信用增級原理,是資產證券化核心原理的深入。
1.現金流分析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是現金流分析原理。資產證券化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可預期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的先決條件。
2.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
3.破產隔離機制
破產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術,它使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中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風險也不會“傳染”給資產支持證券持有者,資產的賣方對己出售資產沒有追索權,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一道堅實的“防火墻”。
4.信用增級原理
信用增級是使發行的支持證券能夠避免與基礎擔保品相聯系的損失或其他風險的過程。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特征。
三、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對我國金融機構影響的辯證分析
(一)研究背景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但在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一場從無到有,并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的過程。短短的10年時間,中國的商業性房貸額增長了百倍(詳見圖1,圖2),已經從1998年的400多億元,飆升到2007年6月末的4.3萬億元。
(二)我國金融機構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
1.擴大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資金來源目前我國各類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金額不過1600億元(其中800億元為住房公積金存款,主要用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根本無法滿足住房開發與建設的需求,同樣也無法滿足居民的住房消費需求,巨大的資金缺口把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推上了日程。
2.增加信貸資金的流動性使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更靈活、增加信貸資金的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產生的初衷。由于銀行吸收的存款大多期限較短,而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相對較長,這就造成資產與負債在期限上的不匹配,一旦銀行發生大量的現金需求而長期貸款不能快速變現,銀行就會陷入流動性困境。因此依靠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來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是行之有效的。
3.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利用率根據巴塞爾資本協議,金融機構需在資產風險等級加權平均的基礎上確定資本充足率,建立風險資本儲備金。住房抵押貸款是一種期限長、流動性差的信貸業務,監管部門對該業務規定的風險權重也較高。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能夠使銀行有效降低資產結構中高風險資產的比率,以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
4.豐富金融市場投資品種目前中國的利率水平較低,大量的資金要尋找投資渠道。但是中國金融市場上的投資品種還比較少,主要有國債、公司債券、股票和基金等,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可以為金融市場提供風險低、收益穩定的較長期的證券。
5.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分散風險作用
(1)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有利于分散利率風險。房產抵押貸款期限通常都不短,一般是10~20年,甚至是30年,利率波動的可能性比較大,利率波動對住房抵押收益的影響也會很顯著。目前房產抵押貸款銀行實行的是單一品種的浮動利率貸款,商業銀行隨時可以根據央行的利率變動而相應上浮或下調利率,購房者為此也承擔了較大的風險。一旦央行出于緊縮經濟的考慮而提高利率,購房人借貸的意愿必然陡降。銀行對房產抵押貸款的呆賬率激增。解決這一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這樣一來,銀行將貸款一次性出售獲得收益,利率風險則隨同貸款一起轉移了出去。
(2)流動性風險可以通過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進行分散。銀行多為長期貸款,但是居民儲蓄是構成可貸資金的絕大部分來源,而居民儲蓄中又以活期存款為主,這種攬存的短期性與放貸的長期性不匹配,就是所謂的“短存長貸”矛盾。從長期來看,它很容易導致銀行陷入資金周轉不暢的困境,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危險。通過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將貸款出售迅速回籠資金,就可有效化解這種風險。
(3)降低信用風險要訴諸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面臨著借款人違約或未按時履約的可能性從而給銀行帶來損失。房產抵押貸款的對象是廣大的個人消費者,他們對經濟波動的承受能力非常弱,一旦經濟發生不利變動,停供和壞賬就會接踵而至。
(4)降低提前償還風險仍需要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借款人由于收入的變動或是預期利率的變化而提前償付貸款,不可預期的現金流入就會增加進銀行。增加的現金流入會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難度。通過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使表外融資成為了可能,故可以化解風險,提高資本利用率。
(三)我國金融機構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難點
一是主觀意愿不強。分散風險是抵押貸款證券化很重要的一個作用。從目前情況看,房產抵押貸款總體上來說是一種比較優質的貸款,違約率極低(約為0.5%),因此,大多數銀行基于利潤的考慮,并不情愿將這類貸款出售來進行證券化處理。因而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對當前中國的商業銀行而言,不是很迫切,這也增加了我國推行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難度。
二是信用評估中介的發展滯后。根據國外經驗,只有由國家出面,建立全國統一的擔保機構對證券化資產標的進行擔保或保險,再通過權威評估機構的認證,MBS的信用等級才能得以保障。
三是存在提前還款風險,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全部或部分抵押貸款的余額,而導致現金流量的不穩定和再投資的風險。一般地,抵押貸款的發放人都允許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全部或部分抵押貸款,這相當于給予了借款人一個“提前支付期權”。
四是利率風險,指由于利率的變化而使發放抵押貸款的機構或者證券持有者所遭受損失的風險。它是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中,最難以規避與管理的一種基本風險。五是信用風險,指在金融交易活動中,交易一方的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四、防范我國金融創新風險的措施
(一)完善對基礎產品和客戶的持續管理
加強對衍生和原生產品聯動關系的研究無論是原始還是包裝過的金融產品,最根本的是要加強和完善對原始產品和客戶的持續管理。有效的金融創新需要風險嚴格可控的基礎金融產品的支持。具有衍生特征金融產品的價值依賴于原生資產價值的變化,但金融創新令許多衍生品價值與真實資產價值的聯動關系被削弱。我國目前正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在推進過程中有必要對衍生與原生產品的聯動關系加以研究,防止“假設”因市場環境變化而累積市場風險。
(二)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金融監管
在次貸危機中,美國金融體系中的多個環節都存在著監管缺失,因此加強監管非常必要。首先,注重規制導向監管與原則監管相結合。次貸危機反映出美國規制性監管模式的滯后性和不靈活性,汲取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們必須堅持以規制性監管為基礎。其次,實現規制監管與原則監管的有機結合,針對不同監管事項、不同監管領域實施不同的監管原則。最后,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三)建立金融創新體系
健全創新機制金融創新是一個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和環節的系統工程,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首先,各類金融機構要設立專門的金融創新組織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指導、管理和協調內部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創新活動以及與社會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對潛在的風險狀況提出有預見性的方法和控制對策。其次,認真搞好創新的規劃工作。在充分把握和跟蹤國內外金融創新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條件和許可,明確創新目標,規劃創新程序,確定創新重點。最后,建立創新評價機制和獎懲機制。
(四)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修補和完善存在的制度漏洞
關鍵詞:
信貸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風險創新
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實質上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存量資產中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割、重組,從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對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現金流進行重點分析,著重解決被證券化的資產估價和資產的收益與風險分析。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帶來巨大的收益,同時其風險性也相對較大。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包括資產質量風險、欺詐風險以及法律風險和銷售風險等。信貸資產證券化必對我國的商業銀行產生巨大的影響。一方面,它將促進我國商業銀行依賴傳統的利差收益轉型為獲取財務收益;另一方面,必將改變我國商業銀行守舊的融資模式,以吸存為主轉型變為從資本市場融資為主。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商業銀行應大力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
狹義資產證券化即信貸資產證券化,這種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資產流動性相對較弱,但在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相對穩定。通過對這些資產進行合理的結構安排,重組分割其中的收益要素、風險要素,然后轉換為證券,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出售。這種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建立在具有信用關系基礎之上,從本質上講,這種資產證券化是投資者將資金投給融資者,而融資者,即證券發行機構,將未來信貸資產的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從而令投資者獲益,從某種意義上講,其應當是存量資產證券化。在最開始的發展階段,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主要產品,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變革,各類制度的完善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問題、障礙都得以解決,其技術也臻于成熟,金融機構也不在拘泥于住房抵押貸款這一種信貸形式,而是證券化技術應用于更多信貸資產中,令證券化信貸資產更加多元化。金融市場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支撐主要來自于證券發行過程中,支撐證券的資產在未來可預見的價值,即現金流。從本質上對其進行分析,證券發行就是分割重組證券化信貸資產的可預見性未來現金流的過程。對于信貸資產而言,并非對其資產本身進行證券化,而是對信貸資產在未來所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證券化。所以,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對現金流進行分析。風險隔離、資產重組以及信用增級是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同時也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步驟。首先需要對信貸資產進行重組,從而令信貸資產形成資產池,繼而進行風險隔離,并對證券化所需資產池信用進行增級。
從客觀角度分析,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風險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證券化風險是指所有參與證券化的客體,在證券化過程中都會面臨來自于原始資產以及證券化構架的風險。廣義上的證券化的風險包含狹義證券化風險和來自證券化構架之外的一些風險,如利率風險、信貸資產早償風險。(1)真實銷售風險。該種風險主要會在商業銀行和SPV環節產生,由于商業銀行即發起人以及SPV會涉及到銷售環節。資產證券化中,商業銀行會通過合法買賣的形式對資產進行轉移,但是這種資產轉移形式必須為真實銷售。從投資者角度分析,可以保證在銀行破產時,對銀行資產進行破產清算,破產財產中不會包含其出售的按揭貸款。對于發起人而言,可免除因原始債務人因無力還款而產生的不良貸款之連累的風險。(2)資產質量風險。資產質量是確保資產證券化產品質量的核心,其會對證券產品的信用造成影響,形成信用風險。例如投資者在購買證券前,會對支撐證券的資產進行考察,全面考慮證券存在的信用風險,即資產質量風險。在資產證券投資中,資產質量風險最為原始直觀。(3)欺詐風險。欺詐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會涉及諸多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服務商以及會計和承銷商等,這些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欺詐行為,造成欺詐風險。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交易復雜程度越高,則欺詐風險發生率就越大,而交易越是簡單,則欺詐風險發生率就越低。(4)相關文件重新解釋或失效的風險。失效風險是法律風險的一種,需要通過法律意見書予以指明,并通過賠償證書條款、保證書、陳述書等予以說明。在證券化過程中若相關文件同法律法規相互沖突,那么法院就會對該文件進行處理,通常的處理辦法有兩種,一種為重新解釋,另一種則是宣布失效。若證券具有資產支撐,若其被宣布失效,那么對證券持有人,證券的發行人就不需要再承擔支付義務。同理,如果在證券化過程中,相關協議內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被宣布無效,則勢必影響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加大交易的成本,導致SPV和發起人等相關當事人的風險。(5)法律的不確定性和證券條款變化的風險。很多證券化的手續是憑借關鍵的法律函件來確定的,而這些法律函件在關于實際法規方面與法律意見相比,缺乏確定性。隨著法律的發展與健全,新舊法律可能會發生沖突,帶來法律風險。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才剛剛起步,更要注意這一風險點。(6)等級下降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的級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與構成交易的基礎中包含較多的復雜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惡化,則整個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的境地。交易越復雜,則該資產證券化中等級下降的潛在因素就會越多。(7)財產或意外事故風險。資產證券化中的實物抵押品常常面臨財產損失或意外事故的風險;克服這一風險的最好辦法就是對抵押物進行保險,細化保險單中的賠償條款。
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起的、重要的金融創新,其出現和發展都為經濟生活帶來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特別是作為資產證券化主要發起人的商業銀行,其影響更為深遠。(1)分散風險。資產證券化使得原本由商業銀行單獨承擔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得以分散和轉移,由發起人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證券投資者共同進行了承擔,避免了風險過于集中。(2)提高流動性。由于商業銀行面臨著資產(貸款)的長期化和負債(存款)的短期化的期限錯配問題,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能夠把流動性較低的信貸資產,轉換成現金收入,從而大大提高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3)美化商業銀行財務數據。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一旦將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給SPV,該資產則將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中轉出。一方面現金收入增加,另一方面資產減少,這將直接改善發起人的資產收益率。同時,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由于《巴塞爾資本協議》中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而信貸資產證券化一方面增加了銀行的資本金收入,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資產數量,從而有助于直接地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4)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證券化就是出售自身既有、或即將發起的資產。它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擴大資產規模(即貸款規模)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并賺取發放費。同時,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商業銀行還可以發揮自身的多種優勢,充當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中介服務商和受托人,獲取相應的管理費,從而又提高了中間業務收入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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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但由于中小企業所固有的特性,中小企業無論是從銀行貸款還是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債券融資的可能性都比較小,由此產生的融資“瓶頸”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首要因素。資產證券化徹底改變了傳統的金融中介方式,在資本市場上構筑了更為有效的融資渠道,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上與債券融資、股權融資并列的第三種主流融資方式,在化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方面也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原理
1970 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GNMA擔保發行了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MBS),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證券化的資產從抵押貸款擴展到其他資產上面出現了資產支持證券(ABS)。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簡單地講,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某項資產或資產池的可預見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一個過程。通過特殊目的機構(SPV)具體負責資產池的運作,尋找承銷商和投資者,實現資金的籌集,同時監
督資產運作和現金流的產生,直至最終清償融資債務。
二、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
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一般會面臨諸多的限制條件和嚴格的貸款審查程序,能否實現融資往往取決于中小企業資信等級的高低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抵押擔保;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對中小企業的整體實力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僅只適合于我國極少數的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雖然對中小企業信用要求相對較低,融資方式靈活,但融資成本較高。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存在諸多的優勢:資產證券化本息的清償不是以企業的全部法定財產為界,而是以證券化的資產為限,企業融資風險較低;向銀行貸款和發行債券時資產負債會同時增加,負債率也會提高,而資產證券化屬于表外融資,資產負債率不會發生變化,保證了企業的再融資能力;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資產信用,通過資信評估,可以把特定債務信用(債項評級)從整體信用(主體評級)中有效剝離出來,評級可以直接集中在具體資產或資產池對投資者履行支付義務的能力上,從而有可能使這部分特定的債務獲得比企業高的信用等級,使信用提高,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在我國,一些公司進行了這方面的嘗試,如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和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1997年和2000年將其部分海外應收賬款成功進行證券化融資,取得了良好的融資效果和經濟效益。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標志著國內資本市場對這一金融工具的認可。資產證券化必將有助于最終建立一個完善的多層次的融資體制,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
三、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實施程序
1、發起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
發起人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即確定所需融資規模,然后對現有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證券化的具體目標選擇一定數量的資產,將這些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形成一個資產池,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適合于證券化的資產應具備以下特征: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該資產的債務人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該資產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對債務人的效用很高;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該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對中小企業來說,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和具體投資項目等可以成為證券化的資產,滿足融資需求。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是作為大型企業的配套企業存在的,它們與大型企業的業務往來產生了相當規模的應收賬款。這些應收賬款有大型企業的信譽作保障,壞賬率比較低,具有證券化價值;中小高科技企業可通過對無形資產進行證券化,一方面無形資產經過結構性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技術處理后,總體風險能夠得到有效控制,所發行的證券風險較低;另一方面,投資者通過投資無形資產支持證券,能夠分享科技進步帶來的收益。因此,以無形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對投資者有較大的吸引力;對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前期項目已經投入營運,并且能夠產生穩定的預期現金流,中小企業運用資產證券化,以項目產生的預期現金流為支持,面向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以獲得企業急需的資金,從而擺脫其融資“瓶頸”。
2、成立特別目標公司SPV,發起人向其出售資產池
資產池確定后,需要創立一個特別目標公司(SPV)。SPV可以是一個投資公司、投資信托或其它類型的實體公司,是處于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機構,有時由發起人直接設立。在組建SPV時必須做到:債務限制、設立獨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滿足禁止性要求。在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結構要素中,SPV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整個證券化融資能否成功運作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
SPV的主要職能之一是有效地形成“破產風險隔離”,將項目資產及其未來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分開,融資風險僅與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發起人自身產生的風險無關,以確保一旦發起人破產,投資人對證券化的資產有法律效力的強制行使權,從而達到保護投資人的目的。
3、完善證券化結構,進行內部評級
SPV確定后,在包裝組合資產、設計證券結構之前,必須首先完善資產證券化結構,與相關的參與者簽訂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確證券化過程中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SPV還要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組織結構設計,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組合的信用風險及資產證券化結構進行內部評級。評級機構在了解SPV基本情況和資產組合的信用狀況后,提出初步的評估級別,如果該級別與SPV預期的級別出現差距,評級人員會提出證券化結構安排或信用增級的具體建議。
4、信用增級
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增強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必備條件和催化劑,其目的是提高資產證券化的資信等級,從而提高定價和上市能力。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資產信用。通過資信評估,可以把特定債務信用(債項評級)從整體信用(主體評級)中有效剝離出來,評級可以直接集中在具體資產或資產組合對投資者履行支付義務的能力上,從而使債務取得較該資產原始擁有者更高的信用等級,使信用提高。
SPV可以采取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種方式。內部信用增級通過發行優先級債券和次級債券的方式實現,外部信用增級可通過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實現。信用增級提升了融入資金方或受托人的資信質量,從一定程度上割斷了發起人或受托人的資信對投資者利益的影響,起到了風險隔離和屏蔽的防火墻作用。
5、信用評級
在完成信用增級后,由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最終的評級結果。信用等級越高,表明證券的風險越低,從而能夠降低發行成本。
6、SPV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
SPV出售證券,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價格,向原始權益人支付價款,完成融資過程。
7、實施資產和資金管理
SPV指定發起人或者資產管理公司負責管理資產的現金收入,并將其存入托管行。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轉交SPV進行資產管理,準備到期還本付息。
8、清償本息
SPV委托托管銀行按時足額向投資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償完畢,各種合同終止,全過程結束。
四、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順利實現的關鍵問題
1、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具備較高的信用級別
盡管中小企業的信用條件有所改善,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更多地還需要通過增強外部信用得以實現。以政府為主導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通過信用擔保機構的介入,不僅可以對資產證券化輔以嚴格的風險測定與評估,對擬進入資產池資產的風險類型、期限結構進行結構性分解和匹配,以達到特定效果,滿足特殊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夠提高證券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滿足投資者和發起人的要求。
2、組建具有政府背景的SPV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業務,SPV對整個證券化融資能否成功運作非常關鍵。組建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充當SPV,可以順利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能廣泛挖掘各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實現資產充分組合,使風險得到充分對沖,同時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提高;在政府部門的支持下,順利實現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以政府部門出資為主,吸收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甚至自然人的資金,建立專項中小企業投資基金,專門買賣為中小企業融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活躍資產支持證券市場。同時,國家也應制定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專項投資基金發展,鼓勵更多機構和個人投資專項基金。
3、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資產證券化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礎。在發起人的資產出售環節,需要正確核定資產的價值;在SPV的信用增級環節,需要一些擔保、購買從屬權利等手段;在證券發行前,需要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在證券發行時,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這些環節的成功實施,都依賴于良好信用基礎的建立,而當前我國的信用狀況難以滿足這些需要。
4、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目前,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還存在一些法律障礙。如SPV的組建受到《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制約;在會計處理和稅收上存在一些法律障礙;而對于“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法律界定還是一片空白;債權轉讓也受到我國《合同法》的制約等等。因此,應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關聯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使資產證券化運行在法制的軌道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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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14文章編號:1672-3309(2010)07-0035-03
一、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應收賬款證券化,即企業將應收賬款匯集后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特設目的機構(SPV),注入SPV的資產池,經過資產重組和信用增級后,SPV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國內外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從而達到發起人籌到資金、投資人取得回報的目的。它的基本原理包括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
(一)資產重組原理
應收賬款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根據需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自己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進行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一般資產重組原理包括以下內容:(1)最佳化原理,即通過資產重組使基礎資產收益達到最佳水平,以利于提升據以發行證券的價值。(2)均衡原理,即協調資產原始權益人、中介機構和潛在投資者的利益,以利于證券發行和發行后的流通。(3)成本最低原理,即降低資產重組的操作成本。(4)優化配置原理,即按照邊際收益遞減理論,當資產連續投入時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趨于一致時,資產投入效益就能達到最優化狀態。資產重組不僅能夠提高資產利用效率,而且能夠促進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和可持續發展。資產的收益與風險相伴而生,資產重組時風險也會隨之重組,收益提高時風險也會上升。因此在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可以收益轉移為出發點,同時考慮風險轉移,如投資業務;另外,可以風險轉移為出發點,同時考慮收益轉移,如風險管理。
(二)風險隔離原理
相對于資產重組原理以收益為出發點考察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原理則著重從風險角度分析證券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對資產風險加以分割和重組。其核心是將支撐證券化應收賬款的風險和其他資產(主要是基礎資產原始權益人的其他資產)分離開來以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保證證券化參與各方的利益。首先,通過風險隔離把應收賬款原始權益人不愿或不能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愿意和能承擔的投資者身上;同時,投資者也愿意且有能力承擔轉移到他們身上的風險,但不必承擔原始權益人面臨的其他風險。
(三)信用增級原理
進行資產重組和風險隔離之后,風險與收益相對稱,從而使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條件漸趨成熟,但還需要信用增級,即對擬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如果不進行信用增級,證券信用等級不是很高,投資者將承擔流動性風險。由于應收賬款產生的現金流在預期時間內沒有達到目標金額,據以發行的證券帶來的現金流也會出現不足,此時就需要對風險進行補償,以提高發行證券的回報率,發行成本隨之上升。借助信用增級提供較高的流動性和信用支持,就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二、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流程
第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發起人,即應收賬款的原始權益人,應對自身應收賬款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剝離出能夠帶來穩定現金流量的高質量的應收賬款,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這些應收賬款的風險。總的來說,較容易證券化的資產一般具有以下特點:具有未來可預計的穩定現金流、持續低違約率、債務人比較分散、有良好的歷史記錄、資產本身信用狀況良好、規模較大、合約標準化等。其中,基礎設施應收款、貿易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都比較符合條件。
第二,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建立SPV是證券化的關鍵所在。特殊目的載體SPV是為應收賬款證券化而專門設立的特殊實體,其目的是降低發行人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發行人和被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隔離。SPV稱作特殊目的載體,主要源于以下原因:一是SPV不易破產;二是證券化資產從銀行真實出售給SPV時已經實現了破產隔離。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組建SPV時要做到保持分立性質、滿足債務限制、設立獨立董事制度。SPV可以是證券發起人的附屬機構,也可以是長期存在的資產證券化專門機構。設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資公司、擔保公司或者其他獨立法人實體。具體組建要考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規和現實需要。
第三,真實出售。應收賬款從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向SPV轉讓多會選擇折價出售。轉讓過程涉及眾多的法律、稅收和會計問題,其中一個關鍵之處是這種轉移通常要求真實出售,目的是實現原始權益人與證券化資產的破產隔離,使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銀行破產清算時對證券化資產不具有追索權。
第四,信用增級。為了降低融資成本并吸引投資者,對擬發行證券進行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會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增級之后,證券的償付確定性、償付時間、資信等構成更能滿足投資者要求,風險報酬隨之降低,同時也滿足了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等方面的要求。信用增級可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內部增級手段很多,常用的有劃分優先/次級結構、建立利差賬戶、進行超額抵押等。外部增級需要通過金融擔保、保險、開立信用證等信用較高的第三方信用擔保來實現。
第五,信用評級。信用評級分別對發起人的應收賬款、SPV組合的應收賬款和信托機構的信用進行評級。通常需要進行初評和發行評級兩次評級。初評的目的是確認達到所需要的信用等級而必須進行的信用增級水平,據以確定要采取的信用增級措施。初評完畢,評級機構還需要對存量資產進行跟蹤監督,對存量資產的信用等級進行調整,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評級結果。評級機構審查相關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與有效性,評價其財務指標及預計值,給出評級結果。評出的信用等級越高,證券風險越低,風險溢價越少,發行成本越低。
第六,發售證券。信用評級結果公布后,SPV將經過信用評級的證券交給證券承銷商去承銷。承銷可以采用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由于這些證券是低風險、高收益的證券,因此主要由機構投資者(如投資基金、保險基金等)來購買。這說明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之一是具有一支成熟的、達到相當規模的機構投資者隊伍。
第七,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SPV從承銷商那里得到發行證券的收入之后,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支付給發行人。此時,要優先向聘請的各個專門服務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八,資產管理。SPV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管理資產池。服務商的職責是收取債務人每月償還的本息,將其存入SPV在受托人處設立的賬戶,對債務人的履約狀況進行監督,在債務人違約時進行補救,并管理相應的稅務和保險事宜。通常情況下,會由發起人自己充當服務商,因為發起人熟悉應收賬款的情況,并與債務人建立了聯系,也具有管理基礎資產的技術和人力資源。服務商也可以是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此時發起人應把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數據和合同移交給服務商。
第九,證券清償。在證券償付日,按發行時的預先約定,SPV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償還本息。利息通常定期支付,本金償還的日期和順序則按應收賬款和所發行證券的優先/次級償還安排有所不同。證券全部清償后,若資產池的現金流存在剩余,剩余資金將返還給發行人,資產證券化交易隨之結束。
三、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中關鍵環節的設計――應收賬款的估價
在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應收賬款估價是交易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因為估價太低,發起人就會受損失,就不如自己去慢慢收回應收賬款;而估價太高,其他參與方將無利可圖,甚至整個交易將會失敗。一般來說,資產估價方法有3種: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成本法是在對被評估資產與其重置成本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對資產進行評估,其經常被用于評估不產生收益的機器、設備和不動產。應收賬款顯然不適合采用成本法進行評估。市場法是將被評估資產與市場上交易的同類資產進行比較,并在必要時進行適當的價格調整。只有與被評估資產相類似的資產存在交易活躍的市場的情況下,才可以運用這一方法。而應收賬款不存在交易活躍的市場,故不適用此法。收益法評估是基于這樣一條原理:一項資產的價值等于它在未來帶給其所有者的經濟利益的凈現值。而應收賬款作為一種債權,是在未來給其所有者帶來經濟利益,因此可以采用收益法對應收賬款進行評估。估價公式為:P=■■。其中,t為收回應收賬款的時間,通常分為若干期;It為第t期收回應收賬款的金額;R為折現率。
(一)各期收回應收賬款的金額It的確定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企業與客戶簽訂的購銷合同中,一般都規定了還款時間和還款金額或比例。從資產證券化的原理和實踐經驗中可知,進行證券化的應收賬款必須保持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壞賬率的歷史記錄。因此,可以認為欠款企業將按照購銷合同的規定還款。若一次還款,則n=1;若為分期付款,則n=2,3,4,……。當然,任何發起人也不能保證應收賬款將被完全按合同規定還款。因此,在確定各期收回的應收賬款的金額時,除了根據購銷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結合以往還款記錄、欠款企業的信用及財務狀況。
(二)折現率R的確定
折現率是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將一個未來的收入轉化為現值時使用的折現比率。SPV購買應收賬款面臨許多風險,如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風險、利率風險、真實出售風險、審計風險等。因此,對未來的收入進行折現時,需要考慮各種風險因素。一般采用資本資產定價模型來確定折現率,量化風險。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為:R=RF+?茁(RM-RF)。其中,R為折現率;RF為無風險收益率(一般用國庫券的收益率作為無風險收益率);RM為市場組合要求的收益率;?茁為貝他系數,是指某資產的收益率與市場組合之間的相關性,此處是指應收賬款欠款企業的?茁系數。需要指出的是,運用該模型無法將所有風險量化,如真實銷售風險、審計風險等,但這些風險可以采用其他方法盡量減少甚至避免。(1)RM可以根據市場組合要求的收益率若干年的數據(證券交易所的公布數據)求期望值。用Xi表示市場組合要求的收益率(i=l,2,…,n),則Rm=■■Xi。(2)?茁系數的計算需要分兩種情況。若欠款企業是一家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欠款企業的資產收益率和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普通股市場指數(即市場組合要求的收益率)的歷史數據估算?茁系數,一般采用回歸直線法計算?茁系數。用Yi表示欠款企業股票的收益率(i=l,2,…,n),則?茁=■。若欠款企業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則需要找出一家與其經營業務和經營風險相類似的上市公司,以確定其?茁系數。由于該類似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已經反映在?茁系數中,因此按照上述方法計算出該類似上市公司的?茁系數之后,需要對資本結構差異做出相應的調整。調整公式為:資產?茁資產=■。其中,?茁資產為不含負債的?茁系數;?茁權益為含負債的?茁系數。經過上述調整公式計算得出的是類似于上市公司不含負債的?茁系數,即可以看成是欠款企業的?茁系數,但該?茁系數并沒有反映出欠款企業的財務風險,因此仍需要將其調整為含有負債的?茁系數。調整公式為:
?茁權益=?茁資產(1+■)
經過上述調整公式得出的就是欠款企業的含有負債的?茁系數。計算出Rm和?茁系數后,即可求得折現率R。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是針對單個應收賬款的估價,而沒有考慮應收賬款證券化交易結構對應收賬款估價的影響。而交易結構中的許多因素都將對其產生重要影響,其中最主要的是服務費用、追索權和超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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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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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以其獨特的優勢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得以蓬勃發展,并且通過相關數據證明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僅2015年我國共發行1386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5930.39億元,較2014年增長79%。截至2015年12月末,市場存量為7178.89億元,同比增長128%。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作用機理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認為凡是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以籌資的行為均屬于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化為證券的金融活動。即將缺乏流動性但是預計可以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重組,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證券的方法予以出售,從而獲得融資,從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國有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的國有資產轉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初級的形式是對存量資產折股并公開募集發行股票。雖然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相對來說是比較復雜的,但是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原理(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它的運作方法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優良資產聚集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資產池,之后通過結構性重組,并進行一定的信用評級、信用增級,將其轉換成能夠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
二、實施資產證券化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必然要求
國企的資產證券化是國企改革的關鍵因素之一,也是國有企業融入市場經濟的關鍵之一。因為資本證券化可以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增強資本效率,能夠使資本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由于資本證券化,從而讓資本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讓資本細分化,從而讓資本具有高流動性和對社會高強度的滲透力,大大減少了資本的沉淀、閑置和浪費的現象,并能夠在流動中增強活力。
1.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動性,盤活存量資產。
經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大部分國企面臨一大困境就是存量資產的僵化。主要體現在企業持有大量的應收賬款、票據和流動性相對較差的優質資產;另一方面卻擔負著巨額的銀行債務和企業債務。面臨這樣的困境,如果國有企業能夠采用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流動性比較差、但是未來收益比較可觀的存量資產提前變現,將企業的存量資產釋放出來,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那么就能夠盤活國有資產。
2.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國有企業融資成本,改善財務結構。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真實出售”使該部分資產從財務報表中移除,從而降低了資產的負債率,提高了資金的周轉率,從而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風險大大降低,企業融資能力得到提高,企業的財務結構得到很好改善。
3.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國有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實現多渠道融資。
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脫媒特征”可以不必通過商業銀行媒介而直接通過金融市場進行長期融資,能夠為企業建立股權融資、債權融資之外的第三大融資渠道,增加了企業直接融資比重。
4.資產證券化能夠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促進國有金融資產的健康發展。
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技術,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換為等級相對較高的有價證券,這樣不但使資本的充足率提高,同時還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使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得到解決;更有助于商業銀行有效分散貸款組織的非系統性風險,大大降低了金融業的整體風險。
三、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
1.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近些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由于各方面的問題,從而積累了巨額的不良資產,由于不良資產的產生,從而阻礙了我國市場化進度以及國有銀行的商業進程。而資產證券化恰恰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不僅可以處理不良資產,而且還可以開辟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新通道,從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
2.國有企業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存在建設周期長、資產投資量大、回收期較長、風險比較低、回報比較穩定等等特征,從這些特征來看是完全符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條件的。因此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這樣的話可以緩解基礎實施項目資金短缺問題,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融資功能,改善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國有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操作起來簡單、方便、快捷,同時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還可以保護所有者的權益。
3.國有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
通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國有企業擁有一批質量相對較好或者是通過重組之后質量還可以提高的應收賬款,但正是由于這些應收賬款的存在,讓企業處于沉重的貸款壓力下,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費用和經營風險。也正是由于這些應收賬款的存在,導致了企業信譽度的下降,以致于更難獲取必要資金。為了解決這一困難,國有企業可以通過有選擇地實施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這樣具有積極作用,不僅可以加速國有企業資金周轉,同時還可以讓投資者找到一個非常理想的投資工具。
四、推進資產證券化在國有企業中實施的建議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推行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諸如: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稅務費用相對龐大、金融體制不夠完善等等,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推行。因此必須要結合目前新常態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新一輪國企改革的要求,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1.立法先行,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符合資產證券化稅收和會計制度,資產證券化所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一方面,可以制定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可以保護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另一方面,還應該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稅收政策,這樣的話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車成本,從而來吸引投資者,提高投資者的興趣和積極性。在會計制度上,我們還可以建立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制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來制定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法律規范,這樣的話就可以提高會計制度的適應性。
2.培育多方投資者,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應該多方面、多渠道培育機構投資者,從而讓投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力軍。諸如: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民營企業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機構投資者。同時,要不斷的引導居民存款進入證券化市場。
3.積極推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建設。
保證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還需要一個日益完善的金融環境來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服務。一方面國家應該建立完善合理的規章制度,加強金融市場中介組織的規范建設,嚴格市場準入和從業標準,增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還應該加快國有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市場的約束,形成具有調控力度的信用機制,這樣的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國資證券化質量,擴大市場需求,推進國有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國有資產證券化是推進國資國企改革眾多方法中非常不錯的方法之一,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覺得了一定成效。雖然目前不同產業和集團、不同區域的證券化都面臨種種問題和困難,想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協助,同時企業也需要靠自身的努力解決。總之,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為國有企業創造效益、促進國有企業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培.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探索[J].財會研究.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買賣的有價證券的融資活動。簡單地說,就是將資產未來預期收益以證券的形式預售以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作為一種以資產信用為基礎,以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為擔保的結構性融資工具,它是直接融資范疇之下金融證券化的高級形式。資產證券化最初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在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發行的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經過多年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已成為規模超過聯邦政府債券市場的固定收益債券市場,成為美國資本市場最重要的融資工具。在金融產業全球化發展的背景之下,資產證券化憑借著其在運作理念和技術設計等方面的諸多優勢,不僅僅席卷北美和歐洲等發達資本市場,而且也已經為亞洲和拉丁美洲等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市場所接受。資產證券化的覆蓋范圍之廣以及影響程度之深已經使得其成為備受矚目的新型融資工具。基于這一原因,筆者在這里就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及其完善發表一點個人管見,請各位學界同仁批評指正。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與主要特點
我國于20世紀90年代初引進資產證券化的理念和運作模式,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穩步推進以及以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政策性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之下,以國有商業銀行改制為政策背景,著眼于發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國內資本市場,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產品和項目。從1992年海南省推行的第一個準資產證券化項目“地產投資券”開始,截至2006年底,我國現有資產證券化項目已達到近500億元的總體規模。綜合國內當前資產證券化市場以及相關制度發展現狀,大致有以下幾個突出特征:
第一,在國家政策層面,資產證券化因其在技術方面先天性的比較優勢以及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中表現出來的卓越特性,使其已經獲得了金融監管當局的廣泛認可和堅定支持。一方面,我國當前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對銀行改善信貸期限結構,在宏觀上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大有裨益,因而對我國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同時從微觀角度也有助于促進銀行轉變盈利模式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從而積極提升銀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發展程度是衡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成熟度的指標之一,而且其在作為為企業發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資途徑的同時,也成為一般投資者進行資本市場投資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深化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發展。誠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新近指出,資產證券化憑借其獨有的特性,將成為實施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融資平臺。通過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級措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在相對發達的地區和相對落后的地區之間建立起一座金橋,以幫助相對落后地區實現市場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資。
第二,在市場業務、產品和項目發展層面,資產證券化在發展數量和內部結構兩方面都取得很大進步。首先,在市場規模上,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已達到471.51億元,較2005年上漲175.2%。其次,在產品種類上,已經形成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專項管理項目計劃、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準ABS信托產品和跨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并舉的五大類型模式,其中專項管理項目計劃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合計占到了全部份額的八成以上。再次,在證券發行種類上,實現了多只產品同時滾動發行,充分利用了不同資產在期限收益方面的差別特性,真正實現了結構性融資工具對期限利益和流動性兩者的綜合調控作用。
第三,在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層面,綜合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具體的單行性規范性文件陸續出臺,金融監管法制與市場實踐并行。作為市場經濟核心的金融產業彰顯了鮮明的法制色彩,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項金融融資活動都應該在法制的軌道內穩步運行。資產證券化自身復雜的運作流程體現了諸多民事財產法固有的財產交易規則以及國家對金融監管領域的剛性規則。鑒于我國固有法制的個別不足和缺失,金融監管機關陸續頒布了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例如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共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6月13日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以及財政部為配合證券化過程中相關會計要求而于2005年5月16日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原宥于現有法制特點,我國效仿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針對證券化采取了專項立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證券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相關的立法層級和法律規范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化。2007年4月,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負責起草的《資產證券化法(建議稿)》開始廣泛征集各方意見。該部法律以特別法形式對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基本要素以及其運作模式和流程進行了專門規定,并對諸如擬證券化資產范圍、真實出售以及資產轉移登記等個別重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未來該部法律將成為我國將資產證券化推向深入的法律基礎和規范保證,還將成為對資產證券化各流程業務行為進行政府監管的依據。
第四,在政府監管層面,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政府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配合的多元監管體制。在現有監管模式下,央行負責對資產證券化的宏觀政策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研究與控制、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等問題;銀監會負責對證券化涉及的與銀行相關的業務規范、風險控制以及信貸資產管理等問題;證監會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等相關證券發行、交易和流通的問題;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則負責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處置和流轉過程中的相關會計和稅收規則的制定、執行和監督等問題。一般而言,這種多機關配合共管的監管模式根源于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對開展證券化試點工作的基本要求,對調整和規范資產證券化各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利,調控并化解金融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現階段推行資產證券化的幾個突出問題及其完善
在分析認清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的同時,對比外國在資產證券化立法與實務方面的既有經驗,可以發現我們在對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論和實踐流程的操作與監管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重新認識和切實改進的問題。
(一)關于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及適用范圍。從抽象角度明晰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進而適當
列舉出一系列可進行證券化操作的資產種類,對于我們深刻理解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原理以及拓展現實產品都具有積極的作用。在現行的規范證券化操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當中,對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并未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有的證券化產品種類中也一般僅僅針對信貸資產、專項管理項目、不良資產等五類資產,而人民銀行頒布的《試點管理辦法》也僅僅適用于銀行類信貸資產。國內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或者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屬于債權的基本范疇,因此擬證券化資產在法律屬性上應視為債權。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銀行信貸和應收款項的債權,但是隨著可證券化資產的實際范圍的不斷擴大,一些具有物權屬性的財產性權益也已經被納入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范圍之中,例如一些公共基礎設施的特許使用費(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個別動產的實際使用權和物質收益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只要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財產性表征的用益物權能夠被進行證券化的處理,那么它就可以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除此之外,隨著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項目的廣泛流行,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債權的固有范圍。所以,只要是具有財產性穩定預期收益的權利,經過證券化的表征之后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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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BOT確實曾經為我國吸引外資立下了汗馬功勞,但BOT方式并非一種僅僅用于吸引外資的方法,同時應該看到,我國用來吸引外資的BOT項目常常步入各種困境之中,如匯率風險問題、貨幣兌換的困難、國際慣例與國內現狀的矛盾等等。因此BOT在中國的推廣過程中,除了吸引外資以外,更應該而且能夠吸引國內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即采用內資BOT方式,這才是BOT在中國的正確發展道路。利用內資BOT形式進行公路建設的目的是啟動民間閑置資本用于國家急需建設、而國家財力又暫時無力建設的公路建設項目中去,通過公路建設,進一步拉動地方經濟的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并使參與建設的民間資本獲得合理的回報,因此,這是一個雙贏的過程。通過近幾年的實踐經驗,BOT模式逐漸衍生出其他運行模式,比較常見的為“建設—移交”即BT模式。BT發展時間短,是新生事物,漳州市近幾年比較成功的BT融資建設項目包括2011年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境)一級公路工程項目和2012的廈漳同城大道先導段項目,于2013年開工的在建項目漳州新江東大橋及接線公路工程也屬于這一模式。
二、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以項目(包括未建項目和已有項目)所屬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所能帶來的穩定的預期收益為保證,經過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主要是債券)來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從本質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屬于一種以項目的收益為基礎融資的項目融資方式。這種新型的融資方式是在二十世紀70年代全球創新的浪潮中涌現出來的,其內涵就是將原始權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具體來說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其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為“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三個基本原理為“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支持融資。銀行貸款、發行證券等傳統融資方式,融資者是以其整體信用水平作為融資基礎。而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來源主要是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而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無關。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投資者根據由資產擔保所決定的證券的信用等級決定是否購買,而不需要對發起人的整體信用水平進行判斷。
2.資產證券化是結構融資。所謂結構性融資安排是相對于銀行、企業單一的負債行為或單一的貸款等線性融資安排而言的。資產證券化之所以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是因為發起人并不是直接到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或投資者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首先要成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機構SPV。第二,發起人將未來可能產生一定現金流的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實現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破產風險的隔離。第三,在證券化過程中一般會先將資產按照其信用等級、期限、利率償還方式等條件,進行分解、重組和配置。而且,為提高證券化資產的質量,增加證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發起人往往會在資產信用等級的基礎上,由自己或第三方對資產進行信用增級。第四,資產證券化為分解風險和滿足不同需求,常常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設計多樣化的證券品種,使得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擁有更多的投資自由和選擇權,這也有別于企業發行債券、股票融資證券等形式比較單一的融資方式。
3.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方式。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一金融資產轉移》之規定,只要發起人將與資產有關的幾乎所有的收益與風險轉移給了另一個實體,或者發起人已經放棄了對資產的控制,將其“真實銷售”給了SPV就允許發起人將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收益與損失。為實現發起人表外融資的目的,SPV也必須支付全部資產的受讓對價,其資金來源并非是SPV自有的資金,而是SPV以證券化資產為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所募集的資金。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可以提供表外融資的融資方式。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或者由SPV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后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Pool),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里只闡述了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最一般或者說最規范的流程,實踐中每次運作都會不同。尤其是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這種不同會更明顯。因此,在設計和運作一個具體的證券化過程時,應以既存的制度框架為基礎。
三、項目融資方式風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