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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是金融期貨中產生最晚但發展最快的品種,誕生伊始就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把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帶向了新的高峰。我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通過開展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夠有效地防范系統性風險,以相對較低的轉軌成本促進資本市場的成熟和完善。隨著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和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推出,我國資本市場將告別只有現貨沒有期貨的歷史,而股指期貨作為首推交易品種也成為熱門話題。
1股指期貨概述
1.1股指期貨的概念
股票指數期貨(stockindexfutures)簡稱股指期貨,是一種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物的金融衍生產品。目前世界上有37個國家和地區推出了股指期貨。在此背景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掛牌成立,并在成立后迅速于2006年10月30日推出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根據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律及我國資本市場現狀,股指期貨交易的正式推出近在咫尺。
我國股票市場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在上市公司數量、市場總量、交易量、上市公司數量、運作基礎設施等方面都已初具規模,截止至2008年11月21日,我國境內上市股票數量已達1648只,股票市價總值達13.8萬億元,上市證券數2143只,初步形成了現代證券市場的基本運作架構。但作為一個新興市場,我國股票市場同時也存在系統風險大,投機氣氛濃,股價波動幅度大等特點。
國外多年的實踐研究表明,股指期貨不但可以使資本市場更加有效率和更加健全,而且同時有利于提高社會總效率,增強金融系統抵抗總體金融風險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積極創造條件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充分發揮衍生品的價格發現、套期保值、分散和轉移風險的功能,對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提高市場效率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1.2股指期貨的基本特征
(1)合約標準化;
(2)保證金交易;
(3)每日無負債結算;
(4)交易集中化;
(5)T+0雙向交易;
(6)提供較方便的賣空交易;
(7)交易成本較低;
(8)市場的流動性較高。
1.3股指期貨的基本功能
一般來說,期貨交易的功能有兩個:一是價格發現功能,一是套期保值功能。作為金融期貨的一種,指數期貨也具有這兩個功能,同時股指期貨還具有風險管理和轉移功能及資產配置功能。
1.4我國股指期貨交易現狀
我國曾在1993年進行了股指期貨交易的嘗試。1993年3月10日,我國的海南證券中心開辦了以深圳綜合指數為標的物的股指期貨交易。由于當時我國的股票市場才剛剛起步,規模太小,在運作上又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之處。深圳綜合指數經常大幅波動并容易被人所控制,從而深圳綜合指數期貨交易只維持了半年即被中止。股指期貨交易的最初嘗試以失敗而告終。
自2006年以來,中國證監會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原則,積極籌建金融期貨市場。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準,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并于10月30日迅速推出滬深300股指期貨的仿真交易活動。
在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合約設計上,每一合約的合約乘數為每點人民幣300元。合約價值為股指期貨指數點乘以合約乘數。合約交易的最小變動價位是0.2點指數點,交易報價指數點須為0.2點的整數倍。合約的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的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連續的季月,共四期,同時掛牌交易。每日漲跌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其中,熔斷價格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最低保證金水平由交易所確定,到期交割方式為現金交割。交易指令分為市價指令、限價指令等指令類型,所有指令當日有效;交易結算方面,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等;交易風險的控制方面,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
2對監管部門的建議
(1)健全市場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期貨市場相關法規。
股指期貨是一把雙刃劍,投資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規避股票現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也可以利用其杠桿效應進行過度投機。因此需要監管機構建立嚴格的監管制度,預防和打擊股指期貨市場發展初期的過度投機,穩定整個市場。在法規體系上,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主要依靠《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規范著市場的制度體系。針對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推出,管理部門先后出臺了《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也頒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等交易所規則。但應該看到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從長期來看,應按照國際慣例,制定股指期貨的監管、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的具體法律規定,從而形成在統一期貨法規下證監會依法監管與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貨監管體系。
(2)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從制度安排上防范市場風險。
金融期貨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事關金融期貨的平穩推出、功能發揮和長遠發展,是各項準備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期貨在國際上雖然發展比較成熟,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廣大投資者還比較陌生。金融期貨專業性強、風險程度較高,其投資理念、風險控制與現貨市場有著本質的區別,在交易標的、風險特征和運行規律方面,與商品期貨也有很大不同。要通過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增強對金融期貨的風險意識,提高投資決策的水平,樹立科學的投資觀念,使投資者理性參與市場。對于金融期貨要堅持正確的導向,既要看到投資機遇,更要看到市場風險。要幫助和促進投資者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建立健全風險內控機制,提高市場操作水平,充分認識金融期貨的特點,客觀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學理性的投資決策。(3)建立突發風險的管理機制。
不可抗力造成的風險、國際游資的沖擊以及由于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因素產生的風險變動,影響投資者對價格的合理預期,特別是突發的或偶然事件的發生,會帶來很大的風險。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變動過頻或者政策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可同程度上對期貨市場的相關主體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影響,造成不可預期的損失,進而引發風險。政府的適度干預主要包括政策指導、修改法規、人市交易和出資救市等,嚴控操縱市場行為,預防突發的市場風險。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基金,適時平抑市場突發風險。
3對投資者的建議
(1)仿真交易有別于真實交易,股指期貨真正推出時需謹慎投資。
雖然仿真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投資者與新生衍生品種之間的距離,但事實上目前的仿真交易與未來股指期貨的真實交易相比有較大差異。交易所推出仿真交易主要目的在于測試系統、教育投資者,但歸根結底,仿真交易不是真實交易。投資者必須認識到兩者之間的區別,在股指期貨交易正式推出時才能把握主動。
仿真交易與現貨市場是割裂的。在真實的股指期貨市場上,大量套利者的存在保證了股指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緊密聯系,使期貨價格無法大幅偏離現貨價格。期貨市場受到現貨市場的影響,同時它又通過套利者在現貨市場上的反向操作影響現貨市場。但在仿真交易中,由于期貨與現貨市場的割裂,只存在投機類型的投資者,因此期貨市場只能被動地接受現貨市場的影響,套利機制的缺乏使期貨價格偏離合理價格。但在真實交易中,必定存在套利行為,將期貨價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期貨價格大幅度偏離現貨價格的現象很難出現。
仿真交易使用虛擬資金進行交易同樣會對投資者的心態產生與真實市場的偏差,在真實市場中,投資者可能因為實際損益導致心態的變化,進而影響其投資決策,而在仿真交易中投資者可以盡情地進行投機交易。正因為如此,虛擬交易中的策略可能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真實市場。在滬深300指數期貨正式推出后,投資者仍需進一步研究真實市場的表現,切忌生搬硬套在仿真交易中的成功經驗。
(2)股指期貨套利交易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現貨指數或組合的買賣,投資者需考慮復制過程中的風險。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股指期貨逐漸成為風險管理、交易、投資和促進市場流動性的重要工具,被譽為二十世紀“最激動人心的金融創新。股指期貨交易對完善股票市場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健全股票市場價格機制以及為股票投資者提供價格風險規避機制等方面均有積極的作用。200年4月6日,歷經四年多的等待與煎熬,我國首批四個滬深300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于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股指期貨交易的基礎概念
股指期貨交易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為進一步明確其法律屬性和法律特征,我們有必要先行探討并明確股票指數、股票指數期貨的概念。
股票指數tock Index即股票價格指數,是由金融管理機構或者股票市場服務機構編制的表明股票市場行情變化的一種供參考的指示數字――即股票市場上某一時刻股票價格的平均數與某一基期價格平均數的比值。股票指數綜合反映整個股票市場上各種股票之市場價格的總體水平及其變動情況的一種指標,是證券市場的基準,也是市場趨勢的表征。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與發展,股票指數成為現代金融技術和投資管理實踐的基礎工具,部分著名的股票價格指數,如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標準普爾500指數、恒生指數等已成為證券市場的“晴雨表。
股票指數期貨tock Index utures,簡稱股指期貨,是指以某個股票指數為基礎資產的標準化金融期貨合約。股票指數期貨屬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種,它是買賣雙方根據事先的約定,同意在未來某一個特定的時間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股價進行股票指數交易的一種標準化協議。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法律性質
所謂期貨交易,是指期貨交易當事人依法在期貨交易所以買賣標準化期貨合約的形式買賣實物商品、金融商品和期貨選擇權的行為。期貨交易當事人雙方以期貨交易所提供的標準化期貨合同為基礎,期貨合同成為期貨交易形式上的交易對象,實質上的交易對象是期貨合約中載明的期貨商品。與之相一致,股指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股指期貨合約的買賣,股指期貨合約是指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條款和方法設立的當事人雙方約定在將來一定時間交收款項的協議。
美國聯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C編制的《派生市場、產品和金融中介的國際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規定提要匯總表993)》,不僅把期貨、期權交易規定為派生產品交易,還認為“派生物是規定以某此基礎手段、投資、貨幣、產品、指數、權利或服務為基礎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派生物本身并不授予或轉移基礎權益;當基礎權益到期或履行時,才產生基礎權益、權利的轉移。“轉移是作為一項單獨交易的組成部分而發生的。
988年日本《金融期貨交易法》第2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期貨交易,是指依循金融期貨交易所規定之基準及方法,于金融期貨市場中,為下述交易:a.當事人于將來一定時期內,約定接受通貨等及其對價之買賣交易,而于轉賣或買回該買賣標的之通貨等時,得接受差額以為結算之交易。b當事人約定,就作為金融指標之數值,預先約定之數值下稱約定數值,與將來一定時期該金融指標實數值之差,而基此差額計算金錢接受之交易。c.當事人授予他人金融選擇權,而他方支付對價之交易。
我國《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國債期貨交易是指以國債為合約標的物的期貨合約買賣。因此可見,國債期貨交易是通過國債期貨合約買賣的形式以實現買賣國債的最終目的。
綜上,筆者認為,金融期貨交易雖然在形式上是金融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選擇權的買賣實質上卻是金融標的、金融選擇權的交易。與之相應,股指期貨交易雖然形式上是對股指期貨合約的買賣,實質上是對指數標的的買賣。不難理解,股指期貨合約具有雙重身份:其一是股指期貨交易據以進行的當事人雙方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條款和方法所訂立的合同形式;其二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形式上的對象,而事先約定的標的物才是實質上的交易對象。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
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商品期貨交易緊密相聯,交易制度也頗為相似。因交易標的、交易方式不同,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商品期貨交易相比,股指期貨交易又具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
一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
股指期貨交易和股票交易都是證券市場交易的組成部分,具體交易技術手法幾乎一致。但鑒于股指期貨的期貨特性,其又具有以下鮮明特征:
.交易標的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是以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股票交易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為交易標的。股票交易目的在于投資,獲取收益;股指期貨交易目的主要為套期保值、規避風險或投資獲利。
2.資金杠桿率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一般為5%―0%左右,投資者只需按合約價值交付少量的保證金就可以進行交易,具有杠桿效應。股票交易則為實盤交易,即“一分錢,買一分貨,不存在資金杠桿操作。
3.交易風險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投資者可以只交納很少一部分保證金即參與交易,交易風險被資金桿杠效應無限放大。股票交易的風險以投入的資金為限,交易損失不可能超過投入資金。
4.信用機制不同
由于風險巨大,與股票現貨交易相比,股指期貨交易采用多重信用保證機制,如會員資格審批制度、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漲跌停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多項風險管理制度。
5.交易流動性不同
股指期貨合約交易必須在交易所中進行,期貨合約、交割期限標準化;同時,因股指期貨交易比股票交易投資額小,可以吸引市場外的游離資金積極入市。從各國股指期貨市場實踐來看,股指期貨市場的流動性明顯高于股票現貨市場。
6.結算方式不同
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實行每日盈余結算、當日無負債制度,如果賬面金額不足需要追加保證金,否則會強制賣出合約。股票交易中,投資者買入股票后,賣出前賬面盈虧無需結算。
二股指期貨交易與商品期貨交易
股指期貨交易原理與商品期貨交易類似,均是關于某一標的物的未來交割的標準化合約交易。但由于交易標的不同,二者的具體交易規則又有所不同。因此,與商品期貨交易相比,股指期貨交易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基礎標的物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屬于金融期貨合約交易,其標的物為無形的股票價值指數;商品期貨交易的基礎標的物為相應商品,基礎標的物會發生相關倉儲費用。
2.交易周期不同
商品期貨交易的價格容易受季節影響,具有季節周期性,比如大豆期貨,每年的9月收獲月時,大豆期貨的9月合約價格一般都較低;商品期貨的季節周期性是投資者對商品期貨的價格走勢判斷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貨交易不存在周期性。
3.風險控制不同
相對來說,商品期貨市場更容易出現逼倉情況,即如果該期貨標的物屬于小品種,投資者的資金實力強大,其可以通過在現貨市場上的囤積居奇操縱期貨市場價格。股指期貨交易中,因股票指數包括幾十種乃至上百種股票,且每只指數股的流通數量都較大,使得投機者很難操縱股票指數;股指期貨交易實行現金交割,買賣雙方是資金的對抗,不存在交割時貨源不足的問題,因而基本可杜絕交割月逼倉現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
4.交割方式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交割采用現金結算,因股指期貨交易標的物為無形的股票指數,無法進行現實資產交割,實際交易時,只需把股票指數按點數換算成現金進行交易,合約到期時以股票市場的收市指數作為結算標準,操作方式簡捷靈活。商品期貨交易實行實物交割,一旦買方被迫接貨,將會收到大批量現貨商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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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初衷與內涵
監管機構對金融期貨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既是出于金融期貨市場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對國際經驗的借鑒。一方面,金融期貨市場要求投資者具有較強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與股票、債券相比,金融期貨具有專業性強、杠桿高、風險大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適合一般投資者廣泛參與。只有在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金融期貨風險教育的同時,通過設置適當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與產品風險特征相匹配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從源頭上深化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才能真正做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境外成熟資本市場十分普遍。美國、日本、歐盟等重要資本市場普遍建立了客戶適合性規則(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明確規定經紀公司向客戶推薦投資產品負有適合性責任。客戶適合性規則的本質是要求經紀公司根據客戶的意愿、能力、投資目標推薦適合的投資產品,強化經紀公司對客戶的責任。綜上,各國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初衷上具有一致性,即區別投資者的不同風險認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異化的市場、產品與服務,并建立與此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盡可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通過對金融期貨投資者的專業知識、資產規模以及風險承擔能力設定相應標準,并根據金融期貨產品的風險度限定特定的合格投資者范圍的一種制度安排,其基本理念是將適當的金融期貨產品銷售給合格的投資者,其基本內涵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金融期貨投資者必須符合一定的資質要求,因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有時又被稱為合格投資者制度;二是金融期貨產品銷售機構應將適當的金融期貨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這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
具體到我國已建立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上,中國證監會于2013年了《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其中第一條明確了證監會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宗旨,即是為督促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金融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和健康運行;第二條將“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界定為:根據金融期貨的產品特征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金融期貨交易,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從第一條對宗旨的闡述和第二條對制度的界定中可以得出:第一,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初衷是監管機構根據金融期貨投資者的不同風險認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期貨市場、產品與服務,并建立與此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盡可能地保護金融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過有關制度安排,強化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督促金融期貨產品銷售機構審慎選擇投資者,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形成金融期貨市場有較強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有金融期貨基礎知識、有相關交易經歷的“三有”投資者群體。第三,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四:(1)適當的金融期貨產品;(2)合格的金融期貨投資者;(3)負有適合性責任的金融期貨產品銷售機構;(4)適應金融期貨市場需要的監管制度。
二、境外重要市場相似或相同制度比較分析
與我國不同,境外成熟資本市場大多在法律層面規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其證券法等相關法律一般依據資產量、年收入和投資經驗等標準,將投資者分為不同的類別并進行適當性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根據市場的不同特點,要求某些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參與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法律法規對特定類型的投資者實行市場準入限制。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典型立法是美國證券法關于私募發行中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美國1990年《證券法》修正案第144條(Rule 144)規定了參與私募證券認購的投資者資格,對投資者的凈資產和專業知識進行了要求。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合作設立的TOKYO AIM創業板市場,東京證券交易所為保護個人投資者的利益,特別規定了較高的準入門檻,僅允許凈資產或金融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參與交易;另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了客戶適合性規則,明確期貨公司在客戶開發中禁止勸誘的客戶和應謹慎勸誘的客戶種類。
其二,依據投資者適當性分類,法律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在為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遵守更嚴格的行為準則,在銷售產品時應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避免投資者盲目或輕率投資。例如,日本2006年《金融工具交易法》把客戶分為專業客戶與普通客戶,要求金融機構履行不同的銷售標準;我國香港地區證監會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非專業投資者”,《證券及期貨規則》中按照投資者的投資組合資產量,將擁有投資組合4 0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的信托法團、擁有投資組合8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個人定義為“專業投資者”,而《操守準則》規定在建議或招攬客戶購買投資產品時,應確保所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適合該客戶,并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如果客戶符合特定標準(例如是專業投資者),中介人可以豁免無需遵守《操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期貨交易法”規定了投資者經濟實力與其投資期貨產品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美國全美期貨業協會(NFA)要求,對于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于2.5萬美元者,凈資產低于2.5萬美元者,無期貨期權投資經驗者,年齡低于23周歲者等等),期貨經紀商除了要求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外,還要再簽署一份附加風險揭示書;2007年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資者保護規定,主要從銷售適當性的角度,將投資者分為專業客戶(Professional Clients)和零售客戶(Retail Clients),并進一步從專業客戶中細分出專業能力更強的合格對手方(Eligible Counterparty),要求銀行必須針對不同客戶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及保護標準,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客戶的金融工具交易經驗與知識進行評估,即金融機構必須收集有關客戶的經驗、知識、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的相關信息,評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適合于客戶,且除符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金融工具市場的第2004/39/EC號指令》第二節確保投資者保護的條款第19條(6)規定的豁免情況外,歐洲金融機構在向投資者提供不同類型的投資建議時,均應根據MiFID的規定分別實施適合性(Suitability)和適當性(Appropriateness)評估。
比較分析境外重要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設計理念是監管機構根據投資者的不同設定差異化的保護。美國私募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設計的理念是合格投資人財力雄厚,足以承擔證券投資的經濟風險,不需要聯邦法律提供登記注冊及信息披露保護。歐盟MiFID規定銀行必須把客戶分為零售客戶、專業客戶與合格的對手方三個類別。零售客戶受到最高程度的保護,專業客戶受到的保護相對較低,合格的對手方主要是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者保護并不適用這些客戶。
第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主要包含資金門檻和專業知識等內容。根據美國私募Rule 506的規定,僅有兩種投資人有資格參與私募認購:(1)合格投資人(accredited investor);(2)非合格投資人但認購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務或財務專業投資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私募發行中合格機構投資者的資格標準主要是機構的經濟實力,包括銀行、登記的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保險公司、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登記的投資公司或企業開發公司、小企業投資公司、退休金、私人企業開發公司及依據所得稅法享受免稅待遇的機構。特定合格機構投資者必須符合一定的資產標準,如退休金資產必須超過500萬美元,享受免稅待遇的機構資產必須超過500萬美元;合格自然人客戶的標準主要是凈資產和收入標準,即自然人必須擁有凈資產超過100萬美元或者最近兩年所得平均超過20萬美元或者與配偶最近兩年總收入平均超過30 萬美元,而且當年所得合理預期可以達到相同水平的自然人。此外,那些認購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業或財務專業投資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的投資者也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范的對象。我國臺灣地區“期貨交易法”主要是在法律層面作了原則性的要求,規定期貨商受托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托。
第三,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是對金融機構的銷售適當性要求。美國、日本、歐盟等重要資本市場均在其法律中確立了客戶適合性規則(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美國私募合格投資者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對私募發行者的銷售要求,一旦發行人對不合格投資者進行銷售,就不能享受注冊及信息披露豁免。而對于其他證券產品,美國證監會SEC授權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制定了適合性規定。如NASD規則第2310條(a)規定,會員推薦客戶買、賣或交易任何證券,必須有合理的依據相信這樣推薦是適合客戶所披露的基本情況的,包括他持有的其它證券、財務狀況及需要;第2310條(b)規定,除了推薦客戶用有限資金投資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外,會員在非機構客戶執行交易之前,必須盡合理努力得到相關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財務狀況、客戶的交稅情況、客戶的投資目標以及其它會員或注冊代表向客戶推薦產品仍需合理努力得到的信息。另外,對于一些新產品,如證券期貨(包括個股期貨與窄基指數期貨)、指數權證與復雜證券,NASD要求會員必須盡量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交易經歷、風險承受能力,而且要向客戶披露產品的詳細信息。例如,在證券期貨產品上,NASD的2865條(A)、(B)款規定,會員或會員的相關業務人員在給客戶開設證券期貨交易賬戶之前必須盡到風險披露與盡職調查的責任;會員單位應設置客戶證券期貨賬戶的最少初始資金與維持資金要求。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公司負責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人員應決定是否同意客戶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如果同意開戶,應列出相應的理由。對于自然人開戶,要求會員獲得自然人客戶的投資目標、就業狀況、估計的所有年收入、凈資產和流動性資產、投資經驗與知識等諸多信息。另外,如有可能,還須對客戶的賬戶記錄包括關于客戶背景或財務信息、授權協議、向客戶披露產品信息的日期、注冊代表姓名、同意開戶人的姓名及日期、賬戶現金核實日期等信息。美國對經紀公司推薦證券期貨產品的合適性也有特別規定。自2000年美國通過《商品交易現代化法案》以來,美國證監會SEC與期監會CFTC就上市證券期貨(Security Futures)產品(證券期貨包括個股期貨與窄基指數期貨)達成了共識,并進行共同監管。SEC授權NASD制定了對證券經紀公司推薦證券期貨產品的合適性規定,即NASD規則第2310條,而CFTC要求美國聯邦期貨業協會(NFA)在先前“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s)規則基礎上,比照NASD標準,修改期貨公司推薦證券期貨產品的適合性規定。兩個規定均要求除非會員單位或會員業務人員在詳細了解客戶投資目標、財務狀況、知識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信息的基礎上認定客戶是適合投資證券期貨的,否則不得向客戶推薦這類產品的交易與交易策略。因此,會員單位在給客戶開戶時應進行盡職調查。歐盟MiFID也有關于銷售適當性的規定,要求中介機構必須對客戶的金融工具交易經驗與知識進行評估,以免投資者在沒有警告的情況下涉足不恰當的風險;金融機構必須搜集有關個人客戶的經驗、知識、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的相關信息,必須評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適合于客戶。
三、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現狀及其利弊分析
多層次、系統的制度規則體系是保障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到實處的依據和關鍵。目前,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從證監會規章、交易所業務規則、期貨業協會自律規則等三個層面制定并建立了一整套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則體系: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制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督促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貨交易風險,嚴格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二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制定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明確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自律監管措施等;三是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程序》以及《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操作指引》。
根據中金所的業務規則,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分為自然人和法人投資者標準。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資金要求,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二是具備金融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三是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或者期貨交易經歷要求,客戶須具備至少有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至少10筆以上(含)的期貨交易成交記錄。自然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期貨公司的綜合評估。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法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從財務狀況、業務人員、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結合監管部門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資者的準入政策進行規定。自然人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情形。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過程中,投資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金融期貨交易。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要求。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金融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金融期貨交易履約責任。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進行的評價,不構成投資建議,不構成對投資者的獲利保證。此外,投資者應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體系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大制度創新和基本制度,是對投資者教育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形成良好的資本市場文化、培育成熟的投資者隊伍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平穩起步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也存在明顯缺陷:
首先,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層級不夠,缺乏法律依據。盡管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聲稱其依據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中金所業務規則,但是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并無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具體條文。在《期貨法》出臺前,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尚無法律依據,這與整個期貨市場立法層級不高有關。實踐中,這使得中金所和期貨公司在履行管理職能時可能受到投資者的質疑,相關訴訟風險較高。
其次,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過于嚴格,過于強調金融期貨市場“準入”,使得市場沒能完整和準確地理解該制度,不完全適應金融期貨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例如,我國對金融期貨自然人投資者在可用資金規模、金融期貨知識基礎、期貨投資經驗等方面提出了較高的限制性要求;此外,自然人投資者還需通過期貨公司全方面的評估。金融期貨市場“準入”的過分強調,使得市場并沒充分領會期貨公司對投資者進入金融期貨市場后開展的投資行為適當性引導、風險教育等也屬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內容。
再次,劃分投資者的依據不夠科學,沒有根據投資者的專業性程度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并依此分別規定適當性要求。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簡稱MIFID)第31款指出“本指令的目的之一是保護投資者,應當針對每類投資者的各自特點,制定相應的措施予以保護。”歐盟將接受金融服務的客戶總體上分為零售客戶(Retail Client)和專業客戶(Professional Client),對投資者提出不同的適當性要求,給予零售客戶更大程度上的保護。香港地區和日本也將投資者分類為專業投資者和一般投資者,據此在適當性和保護方面進行區別規定。而我國僅根據投資者的存在形式(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分類,據此規定適當性要求。如此分類不夠科學,沒有考慮到自然人中有專業投資者、法人中有非專業投資者,對非專業法人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不夠,不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最后,統一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帶來投資者交易風險的增加。目前,我國并沒有分品種識別合格投資者,只有統一的適當性標準,只要投資者符合某一種金融期貨產品的適當性要求,就可以開通金融期貨賬戶,而不同的金融期貨產品應當對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不一樣。例如,根本不懂國債的股指期貨專業投資者,很難說其是適格的國債期貨產品投資者,但是現行制度下,其可以開通金融期貨賬戶并交易國債期貨,從而增大了其交易風險,使得適當性制度的目的部分落空。
四、完善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盡快制定出臺《期貨法》,并在《期貨法》中設專章規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類別劃分、資格條件、投資范圍以及權利義務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賦予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法律依據。從境外市場和國內證券市場經驗來看,有關投資者準入性的規定,一般均在法律層面或者行政規章層面規定,因此為保障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順利實施,建議在未來《期貨法》中明確規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若《期貨法》難以在短期內出臺,也可通過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引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一期貨市場的基本法規,或者由中國證監會以條例的形式進行專項立法,提高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層級、完備性和權威性[1]。
第二,豐富金融期貨產品,建立完整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體系。我國已經推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并正在研究適時推出外匯期貨、期權類產品,未來上市外匯期貨、期權類產品可能需要規定不同于其他金融期貨產品的適當性要求,推出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豐富和完整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體系。
第三,簡化金融期貨市場準入程序,適時適當降低投資者進入金融期貨市場的“準入條件”,加速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準入條件”概念,除對投資者申請開通金融期貨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外,還要對期貨公司持續做好客戶后續服務、風險教育和交易行為規范等提出要求。建議在未來《期貨法》中規定:期貨公司應根據期貨的產品特征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期貨投資經驗,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期貨交易,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應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持續向客戶提供投資行為適當性引導、投資風險教育等后續服務。
第四,打破“一刀切”的“準入條件”設置,針對自然人投資者資金規模、風險承受能力、金融期貨投資認知、交易經驗等方面的不同,將當前“統一的金融期貨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轉型為“區分不同交易產品的金融期貨品種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并區分專業投資者和一般投資者,在規定適當性和保護力度方面進行區分。根據不同金融期貨產品風險程度和交易市場發展成熟度,以金融期貨產品劃分投資者,對投資者提出不同的“準入”要求,投資者符合一種產品的“準入”要求即可進入該品種交易市場,符合幾類產品的適當性要求就可以獲得幾類產品的交易資格,不具備交易某類產品的基礎知識和經驗的,不給予相應的交易資格。對于專業投資者,可以在可用資金余額等方面適當降低要求,在注意義務和證明期貨公司存在經紀過錯行為等方面適當提高要求,相反,對一般投資者則相應地提高相關要求。
參考文獻:
[1] 王瑩麗.完善我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法律思考――以MiFID的投資者分類制度為借鑒[J].金融期貨研究,2011(37).
Perfec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Futures Investor Appropriateness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LIU Jun-ling1, TAN Wen2,LIU Dao-yun3
(1.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China;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7-0028-03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一、國際期貨市場品種演變的三個階段
期貨品種演變的歷史是期貨市場發展史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考察期貨品種的演化,一方面可以對期貨市場發展的脈絡有清晰的認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研究期貨市場發展的規律,具有重要意義。期貨品種的演變可以劃分為如下幾個階段:第一,以農產品期貨為主的階段,這個階段具有代表性的期貨品種有各種糧食以及畜產品等;第二,以工業原材料和能源期貨為主的階段,這個階段具有代表性的期貨品種有金屬、天然橡膠、原油等;第三,以金融期貨為主的階段,金融期貨的品種包括貨幣、利率和股指等。
(一)農產品占主導的階段
早在17世紀40年代,在日本大阪“淀屋米市”進行的大米支票交易就具有期貨交易的性質,而具有現代意義的期貨市場是在19世紀中期的美國出現的。據記載,1851年3月13日出現了第一份玉米遠期合約,小麥遠期合約也隨后出現。成立于1848年的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于1859年獲準特許注冊,1865年實行了玉米遠期合約的標準化,正式開始進行期貨交易。美國農產品期貨交易在19世紀后期到20世紀初得到了迅速發展,芝加哥、紐約、堪薩斯成立了一系列經營農產品期貨的交易所。1870年棉花期貨合約在紐約棉花交易所上市,1876年小麥期貨合約和燕麥期貨合約分別在堪薩斯期貨交易所和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上市。在此推動下,黃油、雞蛋、咖啡、可可等也陸續上市。1919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成立,推出了豬肉、活牛、活豬和菜牛等期貨品種。
日本于1893年制定并頒布了交易所法,確立了期貨交易的法規和制度。到1898年,在日本的128家交易所中上市的商品包括大米、小麥以及地方土特產品等幾十種。日本規模最大的農產品交易所――東京谷物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893年,初期上市的商品有大豆、小豆、馬鈴薯淀粉以及谷物。
(二)工業原料和能源占主導的階段
以金屬為代表的工業原材料品種的出現是現代工業生產體系建立的結果。1876年,一些倫敦金屬商人合伙開辦了金屬交易所,由此產生了最早的金屬期貨交易,當時的主要品種是銅和錫。1920年,鉛、鋅兩種金屬也在倫敦金屬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當前交易的品種還有鋁、鎳、白銀等。美國重要的期貨交易所如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也先后上市了各種金屬期貨。
另外一種重要的工業原料天然橡膠期貨交易始于日本。1951年12月,神戶橡膠交易所成立,為天然橡膠的貿易商和消費商提供了轉移價格風險的場所。1952年,東京工業交易所(TOCOM)也推出了天然橡膠期貨合約。能源期貨的產生是國際石油市場變革的結果。1978年,第一份標準化的能源期貨合約――取暖油期貨在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推出。此后,原油、汽油、天然氣、丙烷、電以及煤炭能源期貨品種也陸續在紐約商業交易所上市。
(三)金融期貨占主導的階段
金融期貨是以各種金融工具或金融商品為標的物的標準化期貨合約,包括外匯(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股票指數期貨。金融期貨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是世界金融體制變化的結果。外匯期貨產生的背景是與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分不開的。1972年5月16日,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的分部――國際貨幣市場(IMM)首次推出了外匯期貨合約,標志著金融期貨類別的產生。CME第一批上市的外匯期貨品種有英鎊、加拿大元、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瑞士法郎。利率期貨同樣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中期的美國。1975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推出了美國國民抵押協會(GNMA)的抵押證期貨,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利率期貨。目前在美國,利率期貨已經成為成交量最大的一個期貨類別。股票指數期貨被譽為20世紀80年代“最激動人心的金融創新”,它產生的背景是20世紀70年代美國股市的劇烈波動。1982年4月,CME推出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約;1982年5月,紐約期貨交易所上市紐約證券交易所綜合指數期貨;1984年7月,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也開始了主要市場指數的期貨交易。
二、期貨市場發展的趨勢
從國際期貨市場品種演變的歷史來看,期貨市場的發展有如下趨勢:
(一)初級產品向高級產品過渡的趨勢
期貨品種由初級產品向高級產品過渡的趨勢,即由農產品期貨到工業原料和能源期貨,再到工業半成品和工業品期貨,這是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變化的結果。從國際期貨市場的最新發展來看,期貨品種“高級化”的趨勢還有更新的含義,那就是傳統上不適合做期貨品種的產品在經過一定的技術處理后被開發為新的期貨品種。高級產品因其商品的自然屬性較為復雜,難以用傳統的方式作為期貨品種上市。利用商品價格指數作為期貨交易的標的上市,是高級產品進入期貨市場方法的積極嘗試。商品指數期貨采用現金交割,不涉及實物,但是可以起到和實物商品期貨同樣的功能。如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2006年5月22日首先推出了房地產指數期貨――標準普爾CSI期貨。該指數是一個系列指數,包括了華盛頓、紐約、芝加哥等美國10個重要城市的住房價格指數。2007年10月28日,CME又推出了標準普爾/GRA商業房地產指數(SPCREX)期貨。
當前,在期貨市場上市的另外一些高級產品是“非傳統商品”,如天氣指數、排污權等。這些“商品”由于其對實際生產部門的投入或產出具有潛在影響,從而具備了價格,并且其價格的變動同實際生產部門的投入或產出的變動是相關的。最早的天氣衍生品合約是在1996年由美國的能源企業推出的,先是采取場外交易(OTC)的方式,后來逐步吸引了各種機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隨著天氣衍生品合約在OTC市場的日益發展和成熟,1997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正式上市天氣期貨,目前CME的天氣期貨品種包括美國天氣期貨、歐洲天氣期貨和亞太天氣期貨。目前,全球交易天氣期貨合約的交易所還有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IFFE)、洲際交易所(ICE)、東京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等。
為了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一些國家開始限定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并且用排污權來限定各個污染源的排污量。目前,排污權期貨交易在歐洲地區比較盛行。香港交易所計劃在2008年推出排污權期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也宣布將建立碳
排放權期貨市場。
(二)低端期貨品種吸收高端期貨品種內涵的趨勢
如果從產業的層面區分主要期貨品種的級別,由低端到高端分別是農產品、工業原料和能源、金融產品。所謂低端期貨品種吸收高端期貨品種內涵的趨勢具體是指農產品被賦予了越來越多的工業和能源概念,而金屬和能源被賦予了越來越多的金融概念,亦即金屬和能源期貨被金融化。國際期貨市場的這個趨勢是與工業技術的最新發展以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緊密聯系的。農產品本來就是一種重要的工業原料,而生物能源概念的提出,更加豐富了農產品的工業和能源概念。黃金等金屬期貨和以原油為主的能源期貨的價格走勢近年來與國際局勢、宏觀經濟、匯率利率變動等因素的關系日益密切,金融屬性不斷增強,已經被視為“準金融期貨”。
三、國際期貨市場品種演變的特點
根據對國際期貨市場品種演變過程及趨勢的分析,我們總結了國際期貨市場品種演變的如下幾個特點,分別是內生性、自發性和協調性等。
(一)內生性
所謂內生性,指的是期貨市場的產生及期貨品種的創新是市場經濟自身發展的產物,是市場經濟內在矛盾運動的產物。回顧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我們發現,每一次重大的品種創新都是相關產業相對成熟、產量與貿易量具備相當規模時出現的。這個時候規避價格風險成為貿易雙方的共識,于是買賣雙方共同催生了期貨交易。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高級階段。由于市場范圍的擴大,影響供求的因素增多,商品經濟的內在矛盾即價格相對于價值的波動在市場經濟中表現得日益突出和尖銳,這就必然迫使生產者和貿易商以創新的方式面對價格波動,以實現他們利潤最大化的目標。這種創新的方式便是遠期合約及后來的期貨交易。
由此,期貨市場的內生性可以歸結為價格的不確定性和資本追求利潤的本性。于是,我們可以這樣總結期貨市場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期貨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組成部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必然要求建立期貨市場。我國的期貨市場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建立的,表面上看是自上而下的,但這個市場只有在它適應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階段,滿足中國國民經濟的內在需要時才能健康發展。認清了這個問題,才能深刻認識我國期貨市場品種創新的意義,正確對期貨市場進行定位。
(二)自發性
既然期貨市場的發展和期貨品種的創新是內生于市場經濟的,那么它必然是自發的,因為市場經濟中各種經濟活動都是市場參與者自主決策的結果。突出自發性的目的在于強調期貨市場進行期貨品種創新的主體。從期貨品種演變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各種市場參與者是期貨品種創新的主體。隨著期貨市場體制的日益完善,期貨交易所承擔了進行市場創新的主要任務。近年來,世界上許多交易所的體制發生了轉型,期貨交易所紛紛由為會員服務的機構轉變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這使得期貨交易所成為更加積極的期貨品種創新主體,成為期貨市場品種合約的供應者。
期貨市場品種創新的自發性必然是通過市場來檢驗其創新是否有效,有效的創新便是符合實際經濟需要的創新,就會吸引各種投資者的追隨,就會壯大;反之,無效的創新會被淘汰。因此,為促進期貨市場的發展,應該營造寬松的環境,鼓勵自發自主的創新,允許嘗試和失敗。認清整個問題,對國家監管部門的功能定位是有用途的。國家監管部門在其正常的監管職能外,不能越位代替市場做決策,也不能過分干預市場的決策。
(三)協調性
協調性是指期貨市場的自身發展及其品種結構是同國民經濟的發展保持一致的。具體來說,期貨市場一方面要與國民經濟的發展階段相協調,另一方面還要與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相協調。從期貨市場品種演變的歷史來看,每一個重大品種類別的出現都是與產業結構的重大調整相關的。在農業占主導的社會,隨著農業生產技術的提高和農產品貿易的大規模發展,產生了農產品期貨;而工業原料及能源期貨的產生則是工業革命后西方社會進入工業社會的結果。在成熟的期貨市場中,期貨交易額大致是與現貨產值維持一定比例的,這就保證了期貨市場的品種結構同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也是保持一致的。
33倍杠桿
有消息指出,監管層考慮讓五大國有銀行、大型的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通過中金所自營席位、期貨公司會員或兩種方式兼顧,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而其他類型的機構,如保險、券商、基金、私募、一般法人,以及自然人客戶則都通過期貨公司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由于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并未就國債期貨披露更多的消息,市場上的各家金融機構也僅僅是依靠海外經驗和“預感”對其進行揣度。不過業內共同認可的是,此次問世的國債期貨是一種與18年前完全不同的全新金融產品。
中金所國債期貨合約征求意見稿中最低交易保證金設定為2%,加上期貨公司的保證金率加收1%,交易杠桿達到33倍,是目前中國期貨中杠桿倍數最高的一個品種。
國泰君安期貨總裁助理劉駿告訴記者:“新品種上市初期,都存在‘炒新’的概念,基差大幅偏離理論范圍,這為投資者帶來絕佳的期現套利機會。上市半年左右,期現套利帶來的收益都將是可觀的。結合現貨市場情況看,債券市場的走勢存在較強的趨勢性,把握好趨勢,勢必會為投資者帶來豐厚的收益。”
他補充道:“我們認為國債期貨最大的魅力在于中長期方向性投資。建議有投機機會的個人及部分機構投資者能認真研究國債期貨走勢,合理控制倉位、嚴格止損,賺取收益。”
機構投資者的福音
中證期貨國債研究員朱吾癸向記者表示:“本次國債期貨推出的僅僅是4~7年的中期產品,這對商業銀行來說,又多了一條投資渠道。而對于保險機構而言,最好投資10年期以上的國債期貨產品,更適合券商的則是3年期等短期品類,雖然收益相對股指期貨不會太高,但是更具有資本保值的功效。投資者可以利用國債期貨和標的國債價格走勢的一致性,鎖定未來買入或賣出國債的成本,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保值。”
不過,由于參與方式不確定,導致大型銀行在信息系統的準備方面遇到很多障礙。劉駿告訴記者,有的銀行只能被迫準備兩個方案以應對不同的國債期貨參與方式。
“在此我們也希望監管層能盡快明晰銀行的參與方式,便于機構順利開展國債期貨籌備工作。另外,我們也推薦銀行將部分期貨頭寸通過期貨公司席位進行交易。這不但可以有效防范頭寸的暴露,更為關鍵的是能夠享受到來自期貨公司、特別是券商系期貨公司在研究服務、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支持。這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是既簡單又高效的服務模式。”劉駿說。
期貨業大發展契機
中國期貨業協會數據顯示,2012年全年中金所滬深300股指期貨累計成交額為 75.84萬億元,同比增長73.29%,占全國期貨市場的44.32%。
而在金融期貨這個大家族當中,利率期貨扮演著比股指期貨更為重要的角色。從全球范圍看,2012年,利率期貨的交易規模在所有金融期貨中名列第一,成交額高達1026萬億美元,占到金融期貨年成交額的88%,其中,國債期貨為利率期貨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2012年2月份中金所啟動國債期貨仿真交易到2012年12月31日,仿真交易累計運行的220個交易日中,共成交9434132手,總成交額92499.50億元。
1 引言
期貨市場是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內容。國際期貨市場自1848年在美國出現以來,經歷了由商品期貨到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斷增加、交易規模不斷擴大的過程,逐漸成為全球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貨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倫敦金屬交易所、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和東京工業品交易所等。
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對完善國內資本市場結構和促進資本市場的開放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將為企業風險管理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發揮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鄭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國期貨市場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個在基本法律法規框架監管下、在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下、由四家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貨公司組成的、由市場各主體參與的、能順應新形勢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期貨市場體系。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擴大,我國期貨市場將進入一個質變式發展階段。本文就目前期貨市場的情況和發展前景以及金融危機下的啟示等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
2 期貨市場的由來及發展歷程
期貨的英文為Futures,是由“未來”一詞演化而來,其含義是:交易雙方不必在買賣發生的初期就交收實貨,而是共同約定在未來的某一時候交收實貨,因此中國人就稱其為“期貨”。世界第一家商品遠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倫敦開設的皇家交易所。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198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協議,取代原先沿用的遠期合同。使用這種標準化合約,允許合約轉手買賣,并逐步完善了保證金制度,于是一種專門買賣標準化合約的期貨市場形成了,期貨成為投資者的一種投資理財工具。期貨市場發展到今天,已成為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曾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米勒說過:“真正的市場經濟是不能缺少期貨市場的經濟體系”.沒有期貨市場的市場經濟,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市場化趨向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的場所和工具。因此,一個健全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離不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期貨市場。期貨市場最早萌芽于歐洲,是買賣期貨合約的市場。這種買賣是由轉移價格波動風險的生產經營者和承受價格風險而獲利的風險投資者參加的,在交易所內依法公平競爭而進行的,并且有保證金制度為保障。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期貨市場發展的內外環境正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
3 金融危機中期貨市場角色分析
期貨市場的不完善特別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完善是這次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風險對沖或轉移的有效工具,但同時也具有高風險的特質。這次金融危機原因之一是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他通過“蝴蝶效應”引發了全球金融市場共振,其影響還在擴散和深化中。這場危機使人們意識到,以資產證券化為代表的現代金融創新在促進風險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場效率的同時,也擴大了金融風險,引起了全球性的危機。次貸危機給金融機構造成巨大損失被發現得很晚,這是因為新的金融產品已經達到了相關機構風險評估的極限。一些評估機構對于新的、復雜的金融產品沒有經驗,它們不知道該怎么辦。由于次貸危機的嚴重性不亞于1998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人們開始從各個方面對這場危機進行反思,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現代金融創新的“雙刃劍效應”。金融創新在促進風險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場效率方面卓有成效,但創新背后所隱藏的錯綜復雜的各種風險因素不容忽視。因此,在金融創新日益頻繁的今天,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如何有效地監管金融市場已經成為嚴峻的課題。
4 在全球金融風暴中反思我國期貨市場發展
4.1 加強期貨市場的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的風險管理,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一是市場制度的穩定性。二是市場交易的公正性。三是市場運作的規范性。四是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性。上述四個條件的形成和確立,首先取決于對風險處理的能力。如果市場本身缺乏風險管理體系,顯然談不上市場的穩定性,市場不穩定,就難以正常有序的運作,市場公正性也必然會受到影響,更保障不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市場就會風險不斷,失去可持續發展的動力和保障。
4.2 期貨市場應實行法制化管理,用發展的思維統領監管工作
2003年以來,僅僅北京地區先后出臺《期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指導意見》、《公司經營管理風險防范指導意見》等,充分兼顧了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深受北京地區期貨業歡迎。
4.3 走穩健發展之路
我們看到,近年來,證監會積極推進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和穩步發展,進一步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更新監管理念和改進監管方式,加強了期貨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強化了期貨業協會的自律機制,為期貨市場的下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這次金融風暴下,我國期貨市場之所以運行正常,是有許多期貨市場發展和監管的經驗值得全球借鑒,比如我國期貨公司防火墻的設計更為堅固、我國對衍生品的推出更為謹慎、我國期貨市場在對外開放問題上采取的逐步漸進策略。相信在中國證監會的熱心服務和正確監管下,期貨市場的明天會更美好。
參考文獻:
[1]李啟亞.金融衍生產品與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經濟研究》.2002年第2期
聯姻
據了解,中信建投期貨也只是一個月前才向證監會正式申請變更股權,由中信證券( 54.80,0.14,0.26%)及其旗下證券公司中信建投證券、中信萬通證券分別持有中信建投期貨41%、49%、10%的股權結構改為中信建投證券全資所有,及同時申請增加注冊資本金,由現有的3488萬元增至1.5億元,其注冊資本已超過現有最高者即格林期貨的1.4億元。
據悉,之前按要求證券公司在期貨公司的控股比例不能超過50%。借助此次股指期貨推出之際,證監會放寬政策,允許證券公司100%控股期貨公司。對此,聯合金銀首席經濟學家張衛星分析,一方面,期貨市場由于風險高,一直以來都存在著低迷現狀。而股指期貨的推出,原有的期貨公司未必能夠擔起重任。另一方面,證券公司在其業務等方面發展迅速,實力不斷增強,證券公司100%控股實際是市場選擇的結果。“說到底,由證券公司全面控股股指期貨公司,還是市場經濟下優勝劣汰自助選擇的結果。”張衛星說。
共贏
另外也有專家認為,證監會給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雙方送了一個順水人情。此次證券公司“下水”,實際上是利好期貨公司,有可能改變期貨公司不景氣現狀。作為股指期貨推出的直接受益者,期貨公司在未來幾年將迎來爆發性的利潤增長階段。在成熟市場上,股指期貨歷來是所有期貨市場中交易量最大的品種,成交量占到80%左右。因此,股指期貨一旦推出,將徹底改變期貨公司“僧多粥少”的不景氣局面,使期貨公司迎來爆發性的利潤增長期。
同時,由于投資者對股指期貨熱情的急劇增長,也將帶動其他期貨交易品種的活躍,最終為期貨公司帶來更大的利潤。
據了解,自“股指期貨”這一概念踏入中國金融市場的第一天開始,市場以及投資者對其的呼聲就在不斷高漲,目前已進入白熾化階段。街頭巷尾,上班下班,無論是年輕還是年老,專家還是門外漢,討論最多的就是投資,當然也離不開新的賺錢途徑――股指期貨。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違規違約處理辦法》于日前正式后,中金所的規則體系和風險管理制度已經基本建立,金融期貨的法規體系已基本構建完備,金融期貨的誕生已經具備了堅實的法規基礎。一年多的心理準備、市場調整以及政策法規的完善,再加上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先行和各大媒體的投資指導和知識普育,都為股指期貨的破繭而出并良性成長打造了適宜的環境,但也吊足了投資者的胃口。
另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將直接刺激參股期貨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走強。在最近兩年的股市上漲中,證券行業快速復蘇,證券公司的利潤大幅增長,從而為參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帶來可觀的投資收益,并充分反映到這些上市公司本身的利潤和股價上。
按照證監會10日簽署的《關于核準中信建投期貨經紀有限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股權的批復》,中信建投期貨應有幸成為“首家”券商全資控股期貨公司,。不過,一些業內人士判斷,正加快培育未來金融期貨市場上主力軍的證監會,首批不應僅批準中信建投期貨這一家期貨公司改由券商全資控股及大幅增資至1億元以上。
證監會期貨部有關負責人昨日也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近期確有一批期貨公司在申報變更注冊資本和股權等行政許可事項時獲批,但他未披露準確的獲批家數,及首批獲準期貨公司的批準文號是否一次性發放,還是陸續發放。
在2006年7月28日的金融期貨政策通報會上,證監會期貨部副主任黃運成宣布了鼓勵證券公司收購期貨公司股權的如下措施:證券公司可以突破以前50%以下的控股比例限制,少數治理健全、風險控制嚴格到位、資本實力特別強大的也可以全資擁有期貨公司;簡化股權變更和股東資格的審核程序,這兩方面審核將合二為一;允許證券公司提前適度參與期貨公司的管理,前提是雙方達成實質性收購協議之后。
今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后修訂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者5%以上的股權審批》,均未對證券公司直接控股期貨公司超過50%甚至全資控股期貨公司進行明文限制。
21世紀以來,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無法阻擋的潮流,混業經營格局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又進一步促進混業經營。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無論是破產重組或被收購,還是主動申請轉型,各大獨立投資銀行紛紛回歸傳統商業銀行的懷抱,開始全面組建金融控股公司。[1]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但這絕不是歷史簡單的重復,而是有著更深層次的意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正式公布了《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計劃通過短期、中期、長期三個階段的變革最終建立基于市場穩定性、審慎性、商業行為三大監管目標的最優化監管架構,主旨就是將多頭分業監管格局收縮為混業綜合監管格局,將授予美聯儲綜合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美國政府已經認識到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就是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缺乏有效監管,而缺乏一有效監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監管機構的縱向割據造成的。美國的金融混業綜合監管和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已經落后于歐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徹底修改《證券交易法》,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法的規制對象,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構筑了從銷售、勸誘到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這是大幅改變金融法律體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從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證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平衡協調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此次美國金融海嘯席卷全球時,日本的金融體系未受太大影響,并且逐漸在充當美國金融危機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繼受和創造金融法制的經驗,值得包括我國在內的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借鑒和參考。
面對金融危機,我國也需要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將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戰。
此次危機雖未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體系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從長遠戰略來看,探討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
近年來,以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為代表,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出現了根據單一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模式來重新整理和改編原有的多部與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相關的法律而將傳統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投資業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趨勢。英國率先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第一次金融大變革,制訂了《金融服務法》(1986年),20世紀90年后期又進行了第二次金融大變革,并于2000年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中的“投資商品”定義包含“存款、保險合同、集合投資計劃份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合同等”。通過金融變革,倫敦金融市場的國際地位日益加強。德國通過2004年的《投資者保護改善法》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修改,導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對“有價證券、金融市場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過修改《招股說明書法》導入投資份額的概念,將隱名合伙份額等納入信息披露的對象。歐盟2004年4月通過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蓋了可轉讓證券、短期金融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和衍生品交易。歐盟內部則出現了金融服務區域整合,歐盟成員國的金融法制也逐漸呈現橫向化和統一化趨勢。
戰后一直學習美國金融證券法制經驗的日本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英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在隨后的證券法修改中不斷學習英國和歐盟的經驗,早在1998年就成立統一橫貫的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在完善統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構筑以各種金融商品為對象的橫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對金融商品進行橫向規制的金融體系改革始于1996年橋本龍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個三級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銷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存款、保險商品將真正納入一部法律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由四個支柱組成。第一個支柱是投資服務法制部分。具體而言,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橫向擴大了適用對象(證券種類、金融衍生品)的范圍,與之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等。第二個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體包括季報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財務報告等相關內部治理措施的強化、要約收購制度以及大量持有報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個支柱是確保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的正常運行。第四個支柱是對市場操縱行為等加大了征收課征金(罰款)的處罰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雖具有復雜的體系,但其特點又可用“四個化”來簡單概況:適用對象和業務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等的“橫向規制化”、規制內容的“靈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嚴格化”。[3]其中,“橫向規制化”是該法的最大特點。
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1998年4月韓國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2003年,韓國政府也開始推進統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韓國政府發表了將《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間接投資資產運用法等資本市場相關法律統一為《關于金融投資業及資本市場的法律》(簡稱“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計劃。2007年7月3日,韓國國會通過了能夠引起韓國金融業“大爆炸”的《資本市場統合法》,該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該法整合了與資本市場有關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將一并修改。該法將分為證券、資產運營、期貨、信托等多頭板塊的資本市場整合為一,旨在激勵各金融機構自我改革和創新,增強韓國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將給韓國資本市場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并預示韓國金融業整合期的到來。[4]
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質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資服務法,不是真正大一統的金融統合法,尚未達到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階段。但日本、韓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建立和統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國資本市場逐漸進入與國際接軌的正常發展時期。我國是當今世界上唯一實行分業經營的大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從分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是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方向。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分階段加以推進。韓日兩國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經驗尤為突出,韓國的《資本市場統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響。而受到日本韓國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工作,計劃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機關,并預計2010年4月通過,2011年11月開始實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韓國和臺灣地區緊隨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完善我國金融市場法制、整合投資服務法制同樣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縱觀各國或地區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或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一個最重要的立法原則即是由現行的商品類、金融業者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現行資本市場相關金融規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業者”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這種規制在如今迅速變化的金融市場環境中日趨不能適應。因此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從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為了貫徹這種功能規制原則,各國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先將金融投資商品、金融投資業、客戶等根據經濟實質進行重新分類,以金融投資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資業(買賣、中介、資產管理業等)、客戶(專業投資者、業余投資者)為標準進行分類。[5]以下分別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投資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論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橫向規制特點。
二、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統一規范投資商品或者具有投資性質的各類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質實際上是投資服務法。[6]與許多成文法國家相同,日本《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定義較為狹窄,不包括很多投資產品。此次修法,日本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適應近幾年來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不斷創新發展的現實環境。為了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證券交易法》的對象范圍即“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商品”為基礎,最大幅度地橫向擴大了法律適用對象的范圍。
1.有價證券的范圍的橫向擴大
日本此次修法,雖然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嚴格定義,《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仍是“有價證券”的定義。《證券交易法》第2條規定了證券法相關的各種概念的定義,特別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有價證券的定義。1991年的證券交易審議會報告書參考美國的證券概念,提倡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概念。即作為有價證券的定義,在個別列舉之外,設置概括性條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對《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的概念重新定義。但1992年的修改并沒有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僅完善了個別規定以對應證券化相關商品。1998年的修改對定義條款進行了全面的修改,擴大向投資者提供的商品類型適用公正的交易規則,構建了方便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環境。此次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定義,只是對有價證券的范圍進行了橫向擴大。在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上也曾探討根本修改“有價證券”概念,但考慮到世界上主要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仍在使用“證券”或“有價證券”概念,且“有價證券”概念長期以來已被日本社會廣泛接受,“有價證券”這一用語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將會影響向國會提交修改法案等情況,《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續了“有價證券”的概念。[7]
與《證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兩類:發行了證券、證書的權利(有價證券)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準有價證券)。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包括:①國債;②地方債;③特殊債;④資產流動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債券;⑤公司債;⑥對特殊法人的出資債券;⑦協同組合[8]金融機構的優先出資證券;⑧資產流動化法中的優先出資證券、新股認購權證書;⑨股票、新股預約權證券;⑩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⑪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投資法人債券、外國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⑫借貸信托的受益證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⑭信托的受益證券;⑮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證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質的外國證券、證書;⑱外國貸款債權信托的受益證券;⑲期權證券、證書;⑳預托證券、證書,21)政令中指定的證券、證書。該法第2條第2款是關于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而視為有價證券的規定(準有價證券)。具體有以下這些權利:①信托受益權;②外國信托的受益權;③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社員權(只限于政令規定的權利);④外國法人的社員權中具有③性質的權利;⑤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⑥外國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⑦政令指定的權利。
相比《證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包括準有價證券)中增加了抵押證券(原由抵押證券法規制)、信托受益權(原由信托法規制)、集合投資計劃份額等。《證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的信托受益權僅限于投資信托、貸款信托、資產證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權均作為準有價證券,無遺漏地橫向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
《證券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因為考慮到表示為證券、證書的權利的流動性較高的緣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無紙化法即《關于公司債、股份等過戶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發行股票制度開始全面實施,股票電子化后通過賬冊的過戶就實現股份的轉讓,股份的流動性大大增強。將權利表示為證券、證書流動性高的立法理念已過時。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據是否具有證券、證書來分類有價證券,被批評是一種古董式的陳舊做法。[10]
2.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
把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列入有價證券的范圍內,是為了各種基金適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規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近年來在日本依據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資對象已經擴展到了各個領域,個別投資對象已不在投資者保護的框架內。因此,迫切需要對于依據合伙合同的各類投資基金予以法律規制。
對于不斷創新的多樣化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打破原有的縱向規制法制,無論運作對象資產和流動化的對象資產如何,構建著眼于運作或流動化構造功能的橫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資計劃是“金融大爆炸”之后應成為金融領域主流的“市場型間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當務之急。第二,集合投資計劃一般是銷售給普通投資者,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出發,需要對計劃的組成和運營進行橫向覆蓋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設。第三,投資者人數較多,容易產生集體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制基礎和制度建設。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縱向不全面的,其內容也不充分,產生了諸多不便和障礙。因此,需要對集合投資計劃加以橫向全面的根本意義上的制度建設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資計劃的基本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從多數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各種資產管理運作(資產管理型),另外一種是,特定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加以組合然后賣給多數的投資者的構造(資產流動型),針對這兩種方式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則制度。從歷史上、經濟上、實務上來說都是不同種類的類型,因此針對這兩種類型,需要制定橫向覆蓋的規則體系(交易規則、市場規則、業者規則)。[12]在進行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制完善時,有一個根本問題需要解決:不管計劃的私法上形態(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課以相同的交易規則。[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直接列舉和導入了“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該法最大限度地把幾乎所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納入適用對象,進行統一規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為實現投資服務法(暫定)”中,對作為《投資服務法》對象的金融商品設定了三個標準:①金錢的出資,具有金錢等的償還的可能性;②與資產或指標等相關聯;③期待較高的回報,承擔風險。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以此標準為基礎,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2款第5項規定:集合投資計劃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隱名合伙、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伙(LPS)、有限責任事業合伙(LLP)、社團法人的社員權以及其它權利,享有通過金錢出資進行的事業而產生的收益分配或該出資對象業務相關的財產分配的權利。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主要由三個要件構成:①接受投資者金錢的出資、支出,②利用出資、支出的金錢進行事業、投資,③具有將該事業所產生的收益等向出資人進行分配的相關權利。[15]上述條件均具備的權利,無論采取何種法律形式和進行何種事業,均屬于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而成為該法的適用對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
近年來,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性發展,鉆法律間空隙進行欺詐的事件在日本也頻頻發生。日本傳統的以行業區分的縱向金融監管體制,已逐漸不能迅速應對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業經營和多種新型金融商品所引發的問題。特別是2003年日本進行外匯交易的機構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成為社會關注的大問題,雖然此后緊急修改了《金融期貨交易法》,將外匯交易納入規制范圍內,但也未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如何盡可能地擴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規制對象范圍。對此,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的“中間報告”提出:不論原資產如何,均可作為適用對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資產而做出概括性定義,其適用對象的范圍則不明確,又會產生過度規制的問題。為避免過度規制,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需要將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實上操作起來又非常困難。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金融衍生商品沒有采取“概括性定義”的方式,而是在擴大交易類型、原資產及參照指標的同時,授權政令根據情況予以追加規定。
《證券交易法》中關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義僅限于原資產為有價證券和有價證券指數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衍生商品的對象范圍予以大幅度擴大,除《金融期貨交易法》的金融期貨交易之外,還包括利息、外匯互換、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氣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確立了范圍廣泛的“金融商品”的定義,沿用《金融期貨交易法》的“貨幣等”定義[17],并將有價證券和確保投資者保護所必須的價格變動明顯的原資產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遺憾的是,該定義仍停留在規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圍或從業者的一部分業務范圍上,并未形成完全橫向貫通規制,此為今后改革
當前,世界各國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蓬勃發展,已達數千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還在不斷涌現。同時,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發展已經混淆了很多以往認為是涇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類型難以界定性質,處于不同金融領域的機構通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間接地進入了其原本無法進入的市場。在金融技術發展的大背景下,諸多購買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資者(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從傳統的以金融機構的類別劃分而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中得到救濟,使得金融消費者面臨蒙受損失的威脅。同時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已經發生了結構性變化,依照傳統方法已經很難界定金融機構的類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必然帶來金融機構間兼營業務的不斷擴大和融合,金融監管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調整因多頭監管而導致的監管主體模糊、監管空白、監管重復等現象,堅持統一金融監管體制,成為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發展趨勢。[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必然會要求建立橫向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4.關于存款、保險商品
對于存款、保險商品,《銀行法》、《保險業法》等各行業監管法律設置了保護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制的對象,但如外幣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變額保險、年金等,該法認可其具有一定投資性,但其又不屬于存款保險以及保險合同人保護范圍內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時,對《銀行法》、《保險業法》相應部分也進行了修改,設置了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所以,《銀行法》、《保險業法》等條文的修改實質上也是投資服務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標原本是通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證券、保險、銀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進行橫向全面的統一規制,但是因為諸多原因沒有實現真正的統一規制和統一監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廳、財政省、經濟產業省等政府機構存在部門利益的爭奪,導致目前無法實現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統一規制、統一規范、統一監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將所有金融商品進行統一規制,固然存在遺憾和不足,但按照該法的原則和原理,通過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設置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亦可解決現實與理想的矛盾,最終實現投資者保護之目標。
該法制定后,針對金融商品、投資服務的對象范圍,日本正在討論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存款、保險商品真正納入統一規制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20]
三、金融業的橫向規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的內容,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趨勢也必然會要求金融商品交易業者、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規制機構等金融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內容做出了規定。
1.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
在擴大適用對象的范圍,對金融商品的進行橫向規制的同時,就會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了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了業務規制的橫貫化。
此前,日本針對與金融投資服務有關的行業的法律主要有:《證券交易法》(證券公司)、《關于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資委托業者)、《與有價證券有關的投資顧問業的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投資顧問業者)、《金融期貨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業者)、《信托業法》(信托業者)、《抵押證券業法》(商品投資交易業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為了構建橫向規制的投資者保護框架,也對上述各種復雜的行業類型進行了橫向整合,一并納入該法的射程內,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21]從事該行業的單位或個人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并一律適用登記制度。[22]該法還并進行了重新分類,具體分為①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②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③投資咨詢業;④投資運作業等四種行業類型。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有價證券相關業務;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關業務以及集合投資計劃相關業務;投資咨詢業相當于投資顧問業;投資運作業相當于投資信托委托業。除以上四種行業類型之外,該法將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和買賣委托媒介等的證券中介業者,定義為“金融商品中介業者”。[23]
該法依照以上各類行業類型的業務特點制定行業相關規定,但對各類金融行業從業者的具體規制、具體業務內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規定。[24]該法根據所要申請從事的行業不同,需要滿足的準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對資本金額和申請人資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請人既可以一次申請從事所有行業,也可以只申請從事準入要件比較低的行業,[25]體現了該法的靈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行為的橫向規制
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擴大和完善眾多金融商品的橫向化法制框架,填補投資者保護法制的空白,對現有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重整,使具備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為金融商品銷售與勸誘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而言,不分業務形態適用統一的銷售和勸誘規則。具體而言,該法針對廣告規制、合同締結前的書面交付義務、書面解除、禁止行為(提供虛假信息、提供斷定的判斷、未經邀請勸誘)、禁止填補損失、適合性原則等各方面確定了行為規范,其他行業法(如銀行法、保險業法、信托法等)均準用這些行為規范,接受同樣的行為規制,以保證行為規制的統一性。[26]
該法作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基本規則,規制各類業務的共通行為,其中,適合性原則、合同締結前或締結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等,沿用了《證券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規的原有行為規制。
3.投資者種類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證風險資本的供應,降低交易成本。該法根據投資者的專業程度,模仿歐盟2004年新投資服務法指令,把投資者分為特定投資者(專業)和一般投資者(業余),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特定投資者一般具備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從業者的服務對象是特定投資者,則可免除行為規制的適用,力求降低規制成本。具體包括(不包括內閣府令規定的情況)金融商品交易的勸誘時,不適用適合性原則、禁止未經邀請勸誘原則,此外,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書面交付義務等也可免除。締結投資顧問合同和委托投資合同時,不適用禁止接受顧客有價證券的委托保管的規定。特定投資者限定性地規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國家、日本銀行、投資者保護基金等。
以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顧客為對象時,免除適用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銷售業者的說明義務。區分專業的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中已部分導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導入的特定投資者制度涵蓋從金融商品的勸誘到締結等與金融交易相關的合同,擴大了行為規制適用除外的范圍,在橫向規制這一點上意義重大。[27]
4.自律規制機構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規制機構,在承續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礎上,完善了其機能,構筑了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橫貫化規制。
包括日本在內各國資本市場都設有各種各樣的行業自律機構,如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這些協會的組織形態比較豐富。為了實現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將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業協會等“核準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基于民法規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設立的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對其進行統一調整,對其設立要件、成員性質、主要業務、章程和準則等分別作出規定,實現了對行業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28]此外,為了靈活運用裁判外紛爭處理程序,通過自律規制機構以外的民間團體對投訴等紛爭進行公正迅速的處理,該法還創設了“核準投資者保護團體”。
該法又橫向整合了證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貨交易所,將東京證券交易所等六個證券交易所和東京金融期貨交易所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所”,隨著法律對有價證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義的擴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種類和范圍也隨之擴大。
另外,在交易所內部也進行了橫向規制。2003年《證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寬了對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營利性的會員組織形態的證券交易所被允許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態。大阪、東京、名古屋證券交易所先后轉變為股份公司的形態,其中大阪證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場上市。證券交易所既是市場運營的營利主體又是自律規制的實施者,存在著利益沖突的危險。
針對此問題,《金融商品交易法》為確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設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體有:第一,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設立從事自律規制業務的自律規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內部設立自律規制委員會。該法明確規定有關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業務和有關會員等法令遵守狀況的調查業務為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內容,突出了交易所作為自律規制機構的重要性。[29]第二,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設立“自律規制法人”的獨立法人,被批準后可以委托自律規制業務。第三,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時,可以在公司內設置“自律規制委員會”,授予其有關自律規制的決定權限。但作為自律規制委員會成員的董事的過半數必須是外部董事,以確保自律規制機構的獨立性。第四,規定必須明確自律業務的范圍,規定自律業務的實施體制,以達到強化其自律機能的目的。第五,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發生,原則上禁止其股東單獨持有超過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證券交易法》中原規定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日本采取實用主義的立法哲學,根據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發展的最新動向和趨勢,及時對本國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調整以適應國際國內變動的需要,應對金融立法的橫向化趨勢,分階段有效地推動。如前所述,一直學習美國的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后,不斷學習英國,1998年成立金融監督廳,2000年出臺《金融商品銷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結合我國實際,我們需要分階段地逐步推動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的橫向規制立法,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第一,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修改現行相關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時機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實現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立法。
我國有關金融商品的現行法規有《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我國金融商品立法還很落后,特別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開始,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已經歷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頓和規范發展三個階段。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掛牌成立,這是我國內地成立的第4家期貨交易所,也是我國內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雖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發展逐漸步入正式軌道,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比較落后。我國于2007年才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暫行條例》只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條件和時機趨于成熟。考慮到要為將來推出期權交易品種預留空間,修改后的《條例》適用范圍擴大為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這是可喜的進步,但還是剛起步。《期貨交易法》雖然也已經列入新一屆人大的立法計劃中,但這只是階段性的小目標,
我國應該盡快完善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鑒日本,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統一規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
第二,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制定《投資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國的股市進入迅速繁榮和強烈震蕩的特殊時期,出現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組合等,目前我國對其缺乏規范。我國對私募基金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管理原則。從日本的“集合投資計劃”來看,其實私募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應該有一個規范化的原則。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的做法,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對于資本市場上的各類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橫向全面的規制,以達到無縫隙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奠定基礎。
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很多金融機構目前都設計了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的代客資產管理、代客集合理財、信托投資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銀行的代客理財,還有保險公司的聯結投資理財產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專戶理財等。這五類機構所做的業務就其本質來說都屬于投資基金,就其法律本質來說,都是一種信托關系。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中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來規制,剩下的都是以各個監管部門的規章來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至今已經五年,它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它已經不能滿足、也不太適應目前實踐發展的需要。關于如何修改該法,目前的兩種主流觀點是“單純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變為投資基金法”。[32]
筆者認為,借鑒日本的經驗,短期內如果無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務法》,則可以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歸納整理具有投資性的商品,將《證券投資基金法》改組為《投資基金法》亦是一種立法思路。
第三,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協調好金融創新活動和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關系,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的證券立法和金融監管多借鑒美國,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們應該及時反省美國危機的教訓,應多借鑒近鄰日本韓國的經驗,逐步推動金融的統一監管和金融橫貫立法。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四家,總體上是“四龍治水”的多頭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成本高、監管重復、監管缺位、不能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混業經營發展,這與美國的多頭雙層監管體制頗為相像,而美國此次次貸危機監管部門的缺位、錯位已經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
所以,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金融業者、金融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機構等金融投資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
混業經營是金融機構發展的大勢所趨,金融監管模式也會向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主管部門之間的混業監管或者以業務為標準(而非以機構性質為標準)的監管方向進行轉化和整合,從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提高監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統風險。
但從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復雜性和金融監管體制的歷史路徑依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變,而應在增強各監管機構獨立性的同時完善更大范圍的金融監管機制,這些機構之間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和合作,建立各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機制和金融穩定的橫向協調機制,并注重加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注重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審計機構作用的有效發揮。[33]
筆者認為,在混業經營的多種實現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格局的條件下,在子公司層面實行“分業經營”,而在母公司層面實現“綜合經營”,通過母公司的集中管理與協調,實現子公司之間橫向協同,實現在同一控制權下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橫向化。[34]我國實踐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經發展十分迅猛,筆者建議制定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重要的公司組織形式的性質、地位以及組建方式進行專門規定,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和金融業務的橫向規制。
第四,對投資者種類進行橫向細分,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
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資人隊伍,上海證券交易所專門制訂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這只是一個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積極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以證券品種和業務創新及分類為切入點,依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市場經驗等標準,進行分類監管,包括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準確分析投資者特點的基礎上,引入投資者資格準入制度。[35]
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在立法上,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進行投資者分類管理,對于專業的投資者,免除很多行為規制的適用等,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
第五,時機成熟時逐步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
當前,我國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把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統一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橫向整合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現實。但是,考慮到我國的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都歸為中國證監會監管,相比日本來說,我國的金融期貨交易和商品期貨交易的監管機構統一,將來一旦實施橫向規制、統一整合,困難并不大。
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也面臨著將來是否選擇轉換為股份公司等組織形態的課題,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與營利業務之間的獨立性問題也是無法回避的。如何確保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可以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設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結語
我國向來對美國、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資本市場法制和金融監管研究甚多,而對亞洲地區,特別是日本、韓國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較少關注。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反思,我們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實踐不能“美國一邊倒”、“歐盟一邊倒”。
特別是近幾年來,日本、韓國在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立法趨勢、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就。而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歐洲和美國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在研究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的同時,自然就會借鑒吸收歐美的經驗和教訓。
據筆者了解,日本、韓國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發展趨勢和動向目前已經引起了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起到拋磚引玉之效果,如果讓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等開始重視對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的研究則幸甚。
注釋:
本文得到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次貸危機對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響及我國的應對策略”(項目編號:22382008)資助。
[1]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總爆發導致了華爾街傳統投資銀行的獨立券商模式的終結。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請破產保護,其資產分別被日本野村證券、英國巴克萊銀行收購。同樣遭受次貸危機重挫的美國第三大投行美林,則同意讓美國銀行以500億美元全面收購。美國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動申請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
[2]參見張波:《次貸危機下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及其啟示》,《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年第12期。
[3]參見【日】松尾直彥:《關于部分修改證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載《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幾年,韓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致力推進包括監管機構及法規在內的金融改革,引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推出《資本市場統合法》等都是為推進改革做出的努力,這將對韓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深遠的積極影響,但也有可能加劇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參見李準曄:《韓國金融監管體制及其發展趨勢》,載《金融發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參見許凌艷:《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及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誕生》,載《社會科學》2008年第第1期。
[6]參見[日]黑沼悅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門(第二版)》,日本經濟新聞社2007年版,第15頁。
[7]參見【日】神崎克郎著、馬太廣譯:《日本戰后50年的金融、證券法制》,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2期;馬太廣:《日本證券法的最新修改》,載《法學雜志》1999年第3期。
[8]與我國的合作社相類似。
[9]商業票據是一種以短期融資為目的、直接向貨幣市場投資者發行的無擔保票據。
[10]同注⑥,第22-23頁。
[11]參見【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資計劃法制的思路》,載《關于集合投資計劃的工作報告書》,野村資本市場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頁。
[12]同注⑾,第42頁。
[13]美國的《聯邦投資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態如何,要求設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這也是橫向化的交易規則。
[14]其實質是參考了美國證券法相關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進行了成文法化。其著眼于經濟性的實質內容而不是著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維持“有價證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內容以“結構性”和“投資對象性”為目標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至此,可以說日本20年前開始討論,16年以來《證券交易法》修改沒有完成的所謂“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終于得以實現。
[15]參見[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監修,松尾直彥編著:《一問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務2006年9月初版,第91頁。
[16]參見[日]花水康:《集合投資計劃的規制》,載《商事法務》2006年第1778號。
[17]《金融期貨交易法》將貨幣、基于有價證券和存款合同的權利等定義為“貨幣等”,作為金融期貨交易的對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屬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對象的不動產基金(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和商品期貨交易等也適用與《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頁。
[20]負責《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第一部會的報告中指出:“關于以全部金融商品為對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規制框架的課題,將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實施情況、各種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長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態等情況,繼續加以討論。”
[21]參見【日】大崎貞和:《解說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頁;同注⒂,第13-14頁。
[22]但是,通過利用專用交易體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邊交易設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進行買賣交易等業務,適用核準制。另外,集合投資計劃的營業者必須以金融商品交易業的形式登記,不但要提交事業報告書,還須向金融廳報告,成為金融廳檢查的對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參見【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點—投資者保護的橫向化法制》,載《資本市場季刊》2006年春季號。
[24]但也有變化,比如,《證券交易法》將營利性作為證券業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將營利性作為要件,《證券交易法》未將發行人自己進行的銷售勸誘行為作為業務規制對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將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抵押證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資計劃(基金)份額的私募均列為規制對象,還明確將集合投資計劃中對于有價證券或衍生品交易的運作(自己投資)列為業務規制對象,橫向擴大了規制范圍。
[25]同注⑥,第34頁。
[26]參見【日】神田秀樹:《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構造》,載《商事法務》2007年第1799號。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頁。
[29]參見【日】松尾直彥:《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關政府令的解說》,載《別冊商事法務》2008年第318號,第248-252頁。
[30]同注21,第107-121頁。
[31]參見莊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評》,載《證券市場導報》2008年5月號。
[32]參見吳曉靈:《私募監管應寫入基金法》,載2008年3月10日《上海證券報》。
一、國債期貨仿真合約若干重要概念釋疑
期貨:一般指期貨合約,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基礎資產)的標準化合約。按標的物劃分可以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國債期貨是利率期貨中的一種,屬于金融期貨。
合約標的:面額為100萬元人民幣,票面利率為3%的5年期名義標準國債,這種名義國債是一種虛擬債券,在交割的時候是計算轉換因子的基礎。之所以采用虛擬債券,是為了防止單一債券存量過少,被機構囤積而操縱價格或者是在交割時令交易對手拿不出債券而違約。
最小變動價位:合約面值為100萬人民幣,最小變動價位為0.01個點,即萬分之一,所以最小變動價位對應的變動金額為100元。在3%最低保證金比率下,客戶只需投入3萬即可做多或者做空一手合約,進入門檻較低。
最低保證金:所謂保證金,是指交易者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時需按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率交納少量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這種資金就是期貨保證金。按性質與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兩大類。結算準備金一般由會員單位按固定標準向交易所繳納,為交易結算預先準備的資金。交易保證金是會員單位或客戶在期貨交易中因持有期貨合約而實際支付的保證金,它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兩類。仿真合約的最低保證金為3%,但臨近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起,保證金比例將會變化,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起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為合約價值的8%;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為合約價值的10%。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中金所國債期貨采用漲跌幅制,最大價格波動為上一日結算價的±2%。每日價格波動低于最低保證金比率是為了防止客戶爆倉的情況出現。而當日結算價則是按合約最后一小時交易價格按交易量的加權平均。
可交割債券:仿真合約的交割方式為實物交割,在最后交割日剩余期限4-7年(不含7年)的固定利息國債均為可交割證券,因此有一籃子滿足條件的債券均可交割,這些債券得價格和屬性相差巨大,為了使不同的可交割債券具有可比性,人們引入了轉換因子與最便宜可交割債券兩個概念,下面詳細介紹其中原理。
二、轉換因子的原理
由于符合條件的可交割債券有多種,每種債券的息票率,到期日都不同,為了能夠比較不同的可交割證券,引入了轉換因子的概念。
轉換因子:將可交割的實際債券換算成名義標準國債時的比例
如上圖所示,假設某債券A在交割日時剩余期限n在4—7年內,符合可交割證券的要求,假設其付息頻率為一年一次,息票率為c,而期貨合約的標準債券票面利率為y,交割日距離下一次付息日是把面值為1的可交割債券未來現金流按照虛擬債券的票面利率貼現到交割日,計算未來現金流的現值之和,因為單位虛擬債券按照其票面利率貼現后其價格一定等于面值1,而交割債券按這個比率貼現的結果則反映交割債券價格與虛擬債券的比例。但付息日T3票息C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上一個付息日到交割日的債券應計利息,另一部分是交割日到下一個相鄰付息日的應計利息,由于債券采用凈價報價方式,所以在未來現金流現值之和的基礎上要減去T0至T2的應計利息。
到了交割日時,期貨空頭方交付國債現貨,現貨國債總價格= 市場標價+ 應計利息a;期貨多頭發支付相應資金,這筆資金稱為期貨發票價格。期貨發票價格=期貨價格×轉換因子+ 應計利息b,如果現貨國債是在交割日購買的,那么應計利息a和應計利息b相等,期貨空頭方的交易損失為現貨國債總價格-發票價格=市場標價-期貨價格×轉換因子;如果現貨國債是在交割日之前購買的,那么空頭方的交易損失=(市場標價+ 應計利息a)-(期貨價格×轉換因子+應計利息b)。
三、最便宜可交割債券選擇
有三種方法可以作為選擇最便宜可交割證券的標準:基差法,凈基差法以及隱含回購率法。
1.基差法:前文已經提到,如果在交割日T2購入債券進行交割,空頭方的凈損失=現貨國債總價格-發票價格=現貨國債凈價-期貨報價×轉換因子,而我們定義基差=現貨國債凈價-期貨報價×轉換因子,因此在交割日的時候,選擇基差小的債券交割,那么損失就越小,或盈利越大(基差為負)。最便宜交割債券滿足基差最小。
凈基差法:很多時候人們購買最便宜交割債券的時點并不是在交割日,而是在交割日之前的某個時點T1,若這個時候在選擇基差法來衡量收益,就忽略了持有債券的收益和成本,收益則是購買日至交割日的的票息,成本是同段時間的融資成本,用公式表示如下(按年付息):
定義:凈基差=基差+融資成本-息票收入;
其中:息票收入=面額×息票率×(T2-T1)/365;
融資成本=(債券凈價+應計利息)×融資利率×(T2-T1)/365;
凈基差數值衡量了期貨空頭方的凈損失,這個凈損失包含了持有期至交割日這段時間的資金占用成本與債券息票收入等因素,因此凈基差越小,損失越小或者收益越大,選擇凈基差最小的債券為最便宜交割債券;
3.隱含回購率法:隱含回購率衡量了空頭方獲得的融資成本的彌補,計算公式如下:
從公式中可以看出,隱含回購率越大,期貨空頭方將持有期貨進行交割獲得的收益率就越大(損失率越小),因此,在融資成本一定的情況下,選擇隱含回購率最大的債券為最便宜交割債券。
參考文獻
為什么某國或某地區的某類商品的期貨交易能夠蓬勃發展?例如,為什么芝加哥能夠成為美國乃至世界農產品期貨交易中心而不是堪薩斯城?為什么美國能夠在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為什么近年來歐洲金融期貨市場能夠迅速發展?按照波特的說法,影響產業發展的不僅僅是公司自己創建核心競爭力和競爭優勢的能力,重要的是它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是否具有或缺乏某些特定的屬性。期貨市場作為以現貨市場為基礎的衍生品市場,在競爭與發展過程中,具有比較優勢的國家和地區或以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為基礎的期貨市場將因此而形成相應的比較優勢。根據比較優勢及相關理論,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主要來自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要素條件、需求狀況、競爭對手及產業政策。
1.要素條件比較優勢分析。要素條件指的是期貨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資源稟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形成比較優勢的重要因素。資源稟賦可以是創造的,也可以是繼承的,一般分為四類。
(1)物質資源。物質資源的可獲性、數量、質量和土地、水、礦產及其他自然資源的成本決定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物質資源。物質資源通常是不可再造的資源,對于以實物商品如農產品、能源等自然資源為基礎的商品期貨市場來說,顯然是重要的條件之一。
(2)資本資源。期貨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具備充分的流動性才能夠實現套期保值與價格發現等基本經濟功能。資本的可獲性、數量、成本和可獲資本的類型方面,各國的情況各有不同。如果某國期貨市場遇到來自低資本成本國家或地區的競爭對手,低資本成本的期貨市場可以保持低價,如較低的融資成本、充裕的資本供給等,就會迫使負擔高資本成本的市場要么接受投資的低回報,要么撤出該類期貨市場。
(3)基礎設施資源。基礎設施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銀行系統、結算系統、運輸系統、通信系統、法律系統以及這些系統的可獲性與使用成本。成熟的期貨市場,通常都具有非常先進的基礎設施,這也是成熟期貨市場重要的比較優勢所在。
(4)知識與人力資源。如果某一國家擁有數量可觀的、具有科學技術和市場相關知識的研發人員,就意味著這個國家具有知識資源。期貨市場是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工程的基礎,同時也是信息、網絡和電子計算機等尖端技術應用最為廣泛的行業。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期貨理論研究水平、各類相關研發人才及技術人才的數量,都影響著這個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競爭力與發展潛力。
2.需求狀況比較優勢分析。期貨市場是用于滿足規避價格風險和投資需求的金融工具,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存在管理價格風險的商業需求,這種商業需求是否強烈與廣泛,決定著這一國家或地區對期貨市場的需求,并將推動期貨市場的產生與發展,是決定期貨市場能否形成比較優勢的最重要因素。
3.競爭對手比較優勢分析。競爭將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產生重大影響。
創新是期貨市場競爭的核心內容,創新能力與創新動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競爭力。一個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間的競爭有助于使本國或本地區期貨市場保持生機與活力,并構成持續改進和創新的動力。沒有足夠的區域內競爭會使本地區期貨市場產生自滿,并最終喪失國際競爭力。因此,盡管從價格發現、最優資源配置的角度出發,一個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數量不宜過多,但保持適度競爭將有助于期貨市場在創新方面形成比較優勢。
4.產業政策比較優勢分析。產業政策是能夠對期貨市場競爭優勢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鼓勵性的產業政策將使一個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得到增強,而限制性的產業政策則會使其比較優勢受到削弱,國內避險需求外流,市場發展將受到抑制。
以上各項因素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都將影響到期貨市場比較優勢的形成。在這些因素中,
(1)物質資源是不可再造的資源,是開展以相關產品為基礎的商品期貨市場必須具備的條件。物質資源最終能否真正形成比較優勢,還需要看在相關產業中是否具有規避價格風險的需求以及這種需求的強烈程度。
(2)資本、基礎設施等其他條件都是可以創造的。其中,資本、基礎設施、需求狀況主要地體現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整體發展水平,構成了期貨市場形成比較優勢的基礎環境,這些因素在短期內比較難以改變,需要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而逐步得以改善。從長期或宏觀層面看,期貨市場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期貨市場的規模與層次。
因此,資本、基礎設施、需求狀況決定了期貨市場的總體發展水平,無論物質資源條件有多好,產業政策多么積極,期貨市場的發展都不可能超越經濟的總體發展水平。
(3)知識與人力資源、國內競爭以及產業政策可以通過政府監管部門的政策調整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得以改善,即國家通過實施鼓勵性的產業政策,向期貨市場集中人力和財力,適度調整期貨市場結構,為期貨市場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以促進期貨市場比較優勢的形成,增強期貨市場的競爭力。在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和地區,物質資源及產業政策等將在期貨市場的競爭與發展中起到較為重要的作用。
二、世界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
在期貨市場一個半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不同國家或地區間期貨市場的發展是不均衡的,其中美國、歐洲、亞太地區在世界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分析這些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所處的環境,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它們都具有各自的比較優勢,從而構成了這些國家在世界期貨市場競爭格局中所處地位的深層次原因。
(一)美國期貨市場的競爭與發展
美國作為現代期貨市場的發源地在世界期貨市場中始終占居著絕對的主導地位。進入1990年代,歐洲和亞太地區期貨市場迅速崛起,美國在全球期貨市場中的絕對性主導地位受到挑戰,市場份額持續下降。但是,就單個國家而言,美國仍是世界上期貨品種最齊全、期貨制度最完善、最具有綜合比較優勢的國際性期貨交易中心。
1.要素條件與美國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要素條件比較綜合地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經濟整體發展水平。在世界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過程中,經濟發展狀況決定了不同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及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美國是全球最大的基礎性產品如農產品、礦產資源、能源的生產國、貿易國和消費國,其實物資本占世界實物資本總量的33.6%,美國研發科學家占世界總量的50.7%,熟練勞動力占世界總量的27.7%.在如此優越的資源稟賦條件下,美國在世界實物商品與金融期貨及期權市場中保持著較大的市場份額,在國際競爭中占有著主導優勢。美國在除金屬外各類品種中均占據著大部分市場份額,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些商品的期貨價格成為國際貿易的定價基準。在金融期貨市場方面,美國也始終引領著世界金融期貨品種創新的潮流,三大金融產品的首張期貨合約即外匯、利率和股指期貨均產生于美國,其S&P500、NAS-DAQ100、美國中長期政府債券以及主要的外匯期貨和期權都是位居世界前列的金融期貨品種。
2.需求狀況、產業政策、國內競爭與美國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在避險需求方面,美國經濟市場化程度極高,期貨交易保值避險的商業需求旺盛,期貨市場已經發展成為完全開放的國際性市場,不僅滿足了國內避險與投資需求,而且將全球避險與投資需求以及投資資本引入國內,從而形成了其他國家無法比擬的比較優勢。在產業政策與國內競爭方面,美國根據本國的資源稟賦條件,采取了金融期貨與實物商品期貨并重和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產業政策,全面增強了美國期貨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二)歐洲期貨市場的競爭與發展
歐洲期貨市場在歐元啟動的大背景下,借助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再次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在當今世界期貨市場格局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1.物質資源稟賦與歐洲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從總體來看,與美國相比,歐洲各國基本上屬于各類大宗商品的純消費國,資源相對缺乏,1990年以后,英國的實物商品期貨(除LME的有色金屬外)如石油、農產品等品種的交易量均出現不同程度的萎縮。而以英國、德國為代表的歐洲金融期貨市場,憑借發達完善的金融體系、規模龐大的金融資本、眾多的金融機構及優秀的管理人才,匯率、利率及股指期貨都在世界期貨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2.技術、制度創新與歐洲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1990年以來,歐洲期貨市場借助交易方式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形成了成本比較優勢,實現了金融期貨市場的快速成長。2002年,歐洲交易所(EUREX)借助電子化交易,突破歐洲的地域性界限,加緊建立自己的美國相關衍生品的市場。此外,歐洲期貨交易所通過治理結構的創新,為金融期貨市場發展帶來了新的活力,目前歐洲期貨及證券交易所絕大部分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公司化交易所。而美國期貨市場因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電子化交易和公司化方面明顯落后于歐洲,使美國期貨市場的競爭優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三)亞太地區期貨市場的競爭與發展
亞太地區新興市場的崛起,源自于本地區巨大的避險需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CFTC)1999年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新興市場的成功主要是滿足了區域性風險管理的需要。如發達的工業為日本工業品期貨交易提供充足的避險需求,目前日本的鉑、鈀和橡膠期貨市場位居世界第一,黃金、汽油等期貨市場位居世界第二。金融市場的發展為韓國金融期貨交易提供強烈的避險需求,韓國證券交易所(KSE)的KOSPI200期權合約在1998——2002年五年間年交易量增長了40多倍,2001——2002年連續兩年位居全球期貨交易所成交量排名之首,充分顯示了新興市場的發展潛力。推進市場化進程和加入WTO,為中國大宗基礎產品期貨交易提供巨大的潛在避險需求。從世界范圍看,中國在物質資源總量上僅次于美國,隨著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后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大宗基礎性商品保值避險的需求以及未來巨大的增長空間都是其他國家所不能比擬的,中國非常有條件、也有競爭優勢發展成為東半球最大的世界大宗商品期貨交易中心和國際貿易定價中心。
三、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
在某一國家或地區范圍內,期貨市場的發展同樣是不均衡的。從美國、歐洲、日本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可以發現,期貨市場作為價格發現和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必然要尋找到一個最具有商業需求、資本最集中、流動性最強、技術最先進、人力資本最充足、交易成本最低、最有助于其功能發揮的地理位置。這正是“區域增長極”理論中能夠推動區域經濟增長的增長中心,在這里將產生資本、信息、人才、技術等的聚集效應,使期貨市場在本國或本地區競爭中形成比較優勢。
1.美國期貨市場:形成芝加哥與紐約兩個中心并存的競爭格局。美國最多時曾有近20家期貨交易所,經過競爭部分交易所被淘汰,部分交易所進行了合并與重組,目前美國國內共有7家期貨交易所。從區域布局上看,不論是商品期貨還是金融期貨都呈現出向芝加哥和紐約集中的趨勢。
研究美國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我們能夠發現,對世界期貨市場具有歷史意義的一系列創新并不是全部產生于芝加哥的期貨交易所,例如,1891年明尼阿波利斯交易所創造了世界第一套現代期貨清算系統,1982年堪薩斯城交易所推出了世界第一張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價值線指數期貨合約,然而明尼阿波利斯、堪薩斯等城市的經濟背景及其在美國經濟中的地位等都使這些交易所很難在與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競爭中獲勝。得天獨厚的地域優勢,以及在美國農產品生產流通中的重要地位所形成的比較優勢,決定了芝加哥的期貨交易所能夠成為美國乃至世界的農產品期貨交易中心。芝加哥由農產品期貨市場起步,為其1970年代成功推出金融期貨在知識與人才、資本方面形成重要的比較優勢,芝加哥最終發展成為美國乃至全球最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目前芝加哥主要有芝加哥商品易所(CME)、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等,這三家期貨交易所多年位居全球期貨及期權成交量前十位期貨交易所之列,2001年分別為第3、5、6位。紐約是世界最重要的國際性金融中心,其期貨交易在全球期貨市場中也占有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2001年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期貨及期權成交量位居世界第9位,期貨成交量排名第6位,其中NYMEX的原油等能源類商品期貨,及黃金和白銀等貴金屬期貸以及紐約期貨交易所(MYBT)的棉花等農產品期貨都位居美國和全球期貨交易量的前列。
2.歐洲期貨市場:倫敦面臨的挑戰與法蘭克福的興起。英國倫敦作為與美國紐約、日本東京齊名的國際性金融中心,憑借其先進的工業和發達的金融業,成為世界金屬期貨交易中心和歐洲金融期貨交易中心。歐元啟動是歐洲金融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促使歐洲整個金融市場以及期貨市場的內部格局隨之發生重大變化。首先,歐元貨幣區的中央銀行所在地德國的法蘭克福逐步成為歐元區內占主導地位的國際金融中心。歐元啟動后,歐洲的11個國家采用歐元作為通用貨幣,從根本上消除了這11個國家貨幣和利率間的差異,歐元區其他國家以本國利率為基礎的利率期貨因此失去了市場需求,歐元區金融期貨市場快速向EUREX集中。其次,EUREX通過采用電子化交易方式等積極有效措施,占據了倫敦國際期貨期權交易所(LIFFE)的BUND期貨合約90%以上的市場份額,成為世界增長最快的期貨交易所之一。而英國沒有在1999年第一批加入歐元,喪失了部分歐元區內的貨幣市場及資本市場的交易。就期貨市場而言,倫敦在歐洲金融期貨市場的霸主地位已經被總部位于法蘭克福的EUREX所取代,法蘭克福已經迅速崛起。
3.日本期貨市場:東京成為衍生品期貨交易中心。從日本期貨市場的總體格局看,其主要特點是交易所數量較多,同一品種同時在多個不同地域的期貨市場上市交易。以商品期貨為例,1984年以前,日本有16家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所,經過合并重組,現在有7家商品交易所,僅大豆一個品種就至少有3家交易所在上市交易。在日本期貨市場,東京的地理位置及其在日本乃至世界的經濟、金融地位,都決定了東京地區的期貨交易所具有強大的比較優勢。2002年,東京地區商品期貨總成交量(TOCOM和TGE合計)占其全國的市場份額達到67.9%.隨著日本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期貨交易所間的進一步合并重組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四、期貨市場的競爭與創新發展及其啟示。
通過從理論與實證的角度分析期貨市場競爭格局變遷的規律,我們不難發現:不同國家或地區間、一個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所處的環境各不相同。一個國家或地區要發展期貨市場,就必須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推行與之相適應的期貨市場發展模式和產業政策,以形成本國或本地區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從而在競爭中獲取有利地位。
(一)不同國家或地區間期貨市場的競爭與創新發展
1.發展本國具有比較優勢的期貨品種,通過合作促進比較優勢的形成。由于物質資源的不可創造性,以及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經濟開放程度、法律、人文等方面的差異,使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期貨市場通常只能根據自身的基礎條件來發展自身具有比較優勢的期貨品種。從中國的情況看,中國與美國的自然資源條件比較相似,是大宗基礎性產品農產品、能源、礦產資源等的主要生產國、消費國和貿易國,如中國的小麥產量排在世界第1位,玉米產量為世界第2位,大豆產量為世界第4位、進口量為世界第二,具有開展農產品等大宗商品期貨的雄厚現貨基礎和巨大的保值避險需求。
中國加入WTO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內上述各類大宗商品市場化、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價格波動將更加劇烈,現貨企業需要期貨市場來規避風險,需要利用期貨價格來指導生產和經營。
同時中國遠離國際期貨交易中心,利用國際期貨市場進行保值避險,猶如“隔山買牛”,不利于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因此,中國具備在東半球發展商品期貨市場最有力的競爭優勢,政府應在品種創新等方面制定一系列促進商品期貨市場發展的產業政策。
2.尋求與優勢互補型期貨市場的合作,促進本國或本地區期貨市場比較優勢的形成。一個國家或地區如果需要發展期貨市場,首先應認真分析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期貨市場的關系,通過與資源稟賦差異較大的互補型國家或地區進行合作,來增強本國期貨市場的競爭優勢。例如,合并聯網成為近20年來各國期貨市場應對競爭的新策略,僅自1990年以來,就先后有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SIMEX)與CME、CBOT與EUREX、CME與NYMEX等數十家國際性期貨交易所進行跨洲、跨國、跨城市聯網,以此來改善雙方的資源稟賦條件,互通有無,共享資源與市場。從中國的情況看,中國與美國是物質資源稟賦相近的國家,在商品期貨交易方面屬于競爭型關系,但是兩國分處東西半球,在交易時間上形成互補關系,因此如果兩國在農產品等期貨交易方面能夠進行聯網交易、交叉結算等合作,即可實現24小時全天交易,從而使雙方能夠共享全球范圍內的相關資源與市場,使雙方的競爭優勢均得到增強。
(二)同一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的競爭與創新發展
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間的競爭中獲取比較優勢的關鍵,在于期貨市場是否能夠成功地整合本國或本地區范圍內的各類要素條件,從而促進該期貨市場在品種、技術、制度等方面創新能力的形成,提升期貨市場內部核心競爭力。因此,盡管本文從外部環境分析了期貨市場競爭格局形成的深層原因,但是,在期貨市場競爭與發展過程中,外部環境與期貨市場自身創新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良好的外部環境將有助于提高期貨市場的創新能力,期貨市場強大的創新能力則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各種可以利用的外部資源條件,從而形成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