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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論
1.研究背景。服務業的發展水平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生產社會化程度和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黑龍江作為中國內陸省份之一,市場經濟較為落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以制造業為主轉向以服務業為主,化解壓力,推動經濟健康持續增長,對黑龍江來說既是機遇,也是當務之急。
2.研究目的及意義。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制定和完善稅收政策,促進現代服務業的快速健康發展,以達到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分析黑龍江省現代服務業的現狀并提出促進其發展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對策,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及實踐意義。
3.研究內容與方法。本文的研究內容包括理論基礎、現狀與問題分析、經驗借鑒和稅收對策等。
本課題主要以實證研究為手段,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層次分析法)、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資料收集與實地調查相結合,以及由特殊到一般的歸納演繹研究方法。
二、現代服務業發展與稅收激勵政策的基本理論
1.拉弗的稅收激勵理論。20世紀70年代,美國供給學派經濟學家拉弗提出了稅收激勵理論,其理論的核心思想就是通過減稅來激勵企業經濟活動,并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線。
2.馬克思的稅收分配環節理論。馬克思的再生產理論把社會再生產分為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四個環節,這四個環節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生產決定其他環節,其他環節對生產有反作用。
3.凱恩斯的稅收作用理論。凱恩斯認為,稅收不僅是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政府用來調節經濟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三、黑龍江省現代服務業稅收激勵政策的現狀與問題
黑龍江省服務業的稅收負擔與其他一些省份相比,稅負相對較重。2008年黑龍江省服務業稅收負擔為10.35%,高于吉林、山東和湖南等省份的服務業稅收負擔水平。如此高的稅負不利于黑龍江省服務業對外的競爭力,阻礙其健康發展。因此,采取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黑龍江省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迫在眉睫。
資料來源:《中國稅務年鑒2009》及《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和湖南統計年鑒2009》整理所得。從黑龍江省現代服務業和制造業的稅負比較來看,現代服務業的稅負高于制造業。國家為扶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對其實行輕稅的效果并不明顯。
四、國外現代服務業稅收激勵政策的經驗和借鑒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商品零售和服務業。但是在我國商品零售增收增值稅而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導致稅收政策不合理、不科學。要制定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該借鑒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和經驗,將建筑業等與生產相關的經營性勞務服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發揮增值稅的內在制約作用,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現代服務業的良好發展。
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要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首先,稅收優惠政策目標應該要重點強調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同時也不能忽略對傳統服務業的扶持。因為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是提高服務業競爭力,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而傳統服務業又是吸納失業人員、緩解就業壓力的有效途徑。其次,要根據各類現代服務業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的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于技術密集型服務業應從促進其技術研發的角度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勞動密集型服務業應從鼓勵吸納失業人員的角度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經營風險較高的服務業應從提高其抗風險能力的角度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總之,稅收政策要目標明確,具有針對性,才能使我國的現代服務業在稅收政策的引導下科學、合理、快速的發展。
五、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
1.調整和完善與現代服務業相關的稅收制度。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調整營業稅征收制度,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降低服務業宏觀稅費負擔水平。
2.不同類型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F代公共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為促進現代公共服務業的發展,國家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時,應一視同仁。
現代金融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應根據行業特征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虧損抵回與虧損抵后相結合政策,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從賣方單邊征收,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證券,減少短期投機行為。
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完善營業稅相關的稅收政策,完善企業所得稅相關的稅收政策,完善其他稅費的稅收政策。
(一)對民營企業與稅收政策的界定
對于民營企業的準確定義,目前學界并沒有統一的說法。一般意義上,民營企業是從企業性質的性質來劃分企業類型,即相對于國有性質而言的。因此,民營企業可以指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的所有企業。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將民營企業的界定為私營企業與個體經營企業,相關數據選取也以此作為標準。稅收政策是政府財政政策的一種,指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運用稅收手段調控宏觀經濟的方式。稅收政策也是稅收制度的一種,也體現在稅制要素的不同規定,但具有臨時性、靈活性等特點。在規范的稅收制度下,國家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往往在一般的稅制規定內,做出一定的調整,如縮小課稅范圍,降低稅率,延遲稅款征收等,以降低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本文從一般性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兩個方面分析陳述民營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現狀。從一般性稅收政策來看,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以外的民營企業按照25%的稅率,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費用后納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稅率是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從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一是對小微企業實施稅收優惠———對于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微企業,按其所得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促進民營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民營中小企業對于投資的吸引力不夠,我國政府為了緩解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出臺政策鼓勵投資企業對于特定民營企業的投資。
二、國外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
西方國家促進民用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國和德國的稅收政策:
(一)美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美國陸續頒布實施了《小企業投資法》、《納稅人免稅法》、《經濟復興稅法》等。首先,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選擇按個稅納稅方式繳納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其次,在企業投資方面,允許企業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營企業資本周轉速度;最后,利用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進行科技創新。
(二)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業發展的各個方面。首先,為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德國給以其所得稅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其次,在鼓勵企業投資上,德國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投資于機器設備的部分給予附加折舊的優惠;最后,德國政府對特定地區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除特定稅費的稅收政策扶持。
(三)國外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啟示
一是,政策目標明確。國外政府都對民營企業在本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有著充分的理解和認識,制定的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目標明確,特定的稅收政策對應民營企業發展中的特定問題。為了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將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通過立法確定下來,將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類實行稅收優惠。各國對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對于不同類型的民營企業有不同的稅收優惠。各國政府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技術創新企業都給予了區別一般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此外,對于落后地區的民營企業,政府也設立了特定稅收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如德國政府對在落后地區新建立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稅收扶持。三是,多種方式并存。各國采取了多種稅收優惠方式一同來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既有對小規模企業的稅率優惠,又有鼓勵投資的加速折扣優惠,還有對投資收益的減免稅。
0.引言
稅收政策是政府調控市場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時也是企業經營的重要外部環境之一,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方向和效益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稅收政策的影響,稅收政策的調整和完善對產業升級和經濟增長有著深遠的影響。近幾年來,我國所進行的一系列稅收政策的調整和改革,從整體上為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強我國企業競爭力和促進產業技術升級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的同時,也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產生的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研究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的影響有其重要性。
本文分為兩部分內容,先通過理論分析稅收政策實現過程,結合現有關于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影響的研究,構建稅收政策變化及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的產生影響的一般框架模型。其以寧波市建筑業為例,結合行業特點和發展現狀,分析并探討稅收政策變化對寧波市建筑企業經營活動和效益的影響。
1.稅收政策變化影響企業經營和效益的理論分析
1.1稅收政策的傳導機制分析
稅收政策傳導機制是稅收政策工具變量經由某種媒介體的傳導轉變為政策目標變量的實現過程。在稅收政策發揮作用的過程中,各政策要素通過媒介體相互作用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1]而這一有機整體的良性運作不僅影響著稅收政策的有效性,還會影響政策所作用市場的發展以及其環境中企業的經營活動方向和效益。按照媒介體的不同,可以將稅收政策的傳導機制分為:以稅收負擔為媒介體的傳導機制和以稅收歸宿為媒介體的傳導機制,具體作用過程見下表1,2。
表1 以稅收負擔為媒介體的稅收政策傳導機制
表2 以稅收歸宿為媒介體的稅收政策傳導機制
從上表可見,稅收負擔的傳導作用與稅收政策對象的負擔能力相關,只有當兩者相適應時,傳導機制的作用才是有效的。而稅收歸宿只有在稅負易轉嫁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中才起傳導性作用,并存在不同時期的變動特點,只有適應稅收歸宿的時期性特點才能產生正向傳導作用。同時還可以發現,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細胞,不管是稅收政策目標的直接對象,還是稅收政策傳導作用的間接對象,在這一有機聯系的整體中,企業的經營活動和效益會受到影響。
1.2稅收政策變化影響的行業差異性分析
盡管近年來我國一系列的稅收政策調整和改革,從整體上為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和促進產業升級有著積極推動作用。但由于各行業生產和投資結構的特殊性,這些稅收政策變化對于不同行業有著不同影響力度和方向。以增值稅改革為例,2009年1月1日,國務院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來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抵御風險能力。但增值稅轉型對各個行業的影響不盡相同。對于設備、工具類固定資產投資額較大的機械制造、石油化工、建材、鋼鐵等主要制造行業,由于增值稅改革為促進企業自我投資的積累意圖,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額增加,企業實際增值稅率下降。[2]而科技型企業固定資產設備折舊率高,增值稅改革的成本一次列支有助于提升科技企業的投資意愿,降低企業成本支出,提升企業業績回報。[3]但對于如大型煤炭企業等資源性開采行業,由于其增值額比重高,實際稅率高于其他行業,其增值稅價格轉移又受到市場制約,因此改革對此類行業卻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
1.3稅收政策影響企業經營和效益的框架構建
從上可見,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存在影響,但具體政策內容對企業的影響與企業所在行業特性和整個經濟大環境形式有著密切關系。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的影響,將引起企業經營活動方向的變化,整個產業結構的調整,影響政策目標的有效性,進而引起稅收政策的調整和改革,形成一個循環的有機聯系整體,因此,可以建立以下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影響的分析框架(如下圖1):
圖1 稅收政策影響企業經營和效益的框架
運用上面建立的分析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產生影響的分析框架,下面將以寧波市建筑業為例,分析稅收政策變化對其企業的影響,發現問題并給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2.稅收政策變化對寧波市建筑業企業影響的案例研究
2.1建筑業的行業特點和涉稅情況
研究方法和模型
商品價格的波動通常是用商品價格的方差或標準差(Standarddeviation,以SD表示)來表示的。因為標準差可以反映商品價格變化的離散程度,標準差越大,就表示商品價格波動的幅度越大;反之,標準差越小,就表示商品價格波動的幅度越小。本文選擇生產者物價指數(Producerpriceindex,簡稱PPI),即PPI指數作為研究對象。因為從理論上來說,生產過程中所面臨的物價波動將反映至最終產品的價格上,因此研究PPI的變動情況將有助于判斷、分析商品價格的波動情況。本文依據經濟學中的價值規律理論,通過對影響商品價格波動(Fluctuationsincommodityprices,以FICP表示)的因素因子進行分解,構建企業計稅行為影響商品價格波動的理論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建立實證計量模型,從信息不確定的視角研究商品價格波動與企業計稅行為的相關性。假設商品價格波動的模型為:FICPc=ξ0+ξ1FAc1+ξ2FAc2+…+ξnFAcn+γc(1)其中,FICPc表示商品價格波動的整體特征(Overallcharacteristics,以c表示);ξ為商品價格的敏感性系數;FAcu(u=1,2,…,n)表示對商品價格波動產生影響的各項因素(Factor,以FA表示);而γc則是隨機干擾項,表示純隨機因素對商品價格波動產生的擾動。這樣,PPI指數的標準差就可以用SDc來表示。根據傳統的價值規律理論,商品的價格基本上準確地反映了商品內在價值有用的所有相關信息,因此商品價格的波動體現了市場基本面的相關信息。來自市場基本面的信息不確定性會引起商品價格的波動,而非基本面的因素也能推動商品價格的波動,如政府的政策、企業的行為和市場的慣性,這三個方面因素會直接導致商品價格的波動,特別是非隨機性波動。這些所引發的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Non-randomfluctuationsincommodityprices,以NFICP表示)對于真實經濟也會產生顯著的反饋影響。有鑒于此,在本文的理論模型中,我們將上述三個因素效應作為解釋變量,其中,政府的政策效應,我們主要考察的是稅收政策(Taxpolicy,以TP表示),因為稅收是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稅收政策的變化會直接引起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我們選取了稅率(Taxrate,以TR表示)和實際征收率(Theactuallevyrate,以ALR表示)作為替代指標;企業的行為效應,我們主要考察的是企業計稅行為(Taxact,以TA表示),由于企業計稅行為屬于定性指標,無法觀測,所以我們選取了可量化的替代指標———企業納稅額(Theamountoftax,以AT表示)和經營成交率(Businessturnoverrate,以BTR表示)。因為企業的納稅額大、經營成交率高,就意味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活躍,也就說明企業對商品價格的認同,反之,則意味著企業的生產經營平淡,也就說明企業對商品價格的否定;市場的慣性效應,我們主要考察的是市場中由當前商品價格波動與滯后商品價格波動的相關性所導致的波動集群(Volatilityclustering,以VC表示),即市場上商品價格波動存在著的漣漪效應,價格波動后面緊跟著的波動。我們選取了在商品價格波動模型中引入波動率的滯后變量,即標準差SDc的滯后一期至三期的值作為解釋變量,以體現商品價格波動的漣漪特性。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將假設的商品價格波動模型(1)簡化為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模型:NFICPc=ξ0+ξ1TPc+ξ2TAc+ξ3VCc+γc(2)其中,NFICPc表示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的整體特征;ξ為商品價格的敏感性系數;TPc表示稅收政策效應,可以用TPc和ALRc代表;TAc表示企業計稅行為效應,可以用ATc和BTRc代表;VCc表示市場慣性效應,可以用SDc-1、SDc-2和SDc-3代表。另外,考慮到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對企業計稅行為的影響,本文設定了以下虛擬變量(Dummyvariables,以DV表示):DV1為政府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國發【2003】24號),對出口退稅率進行了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了出口退稅率約3個百分點左右。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和5%五檔,對企業計稅行為產生的影響;DV2為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由原來的33%降低為25%,對企業計稅行為產生的影響;DV3為政府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企業計稅行為產生的影響。
實證研究
(一)樣本選擇、數據收集及變量測量說明本文選取了2001年~2010年的PPI指數作為研究對象,研究從行業層面出發,選擇PPI指數的調查產品所覆蓋的全部39個工業行業大類。每個行業隨機抽取100家企業作為分析樣本。鑒于數據的可獲得性以及規避數據自身波動性的要求,本文所采集的數據均來自于全國稅收征管系統的SDMS數據庫,并對其產生的相關變量進行了對數化處理和單位根檢驗。其結果如表1所示。由表1不難發現,lnSDc、lnALRc、lnATc和lnBTRc均為零階單整變量。lnSDc、lnATc和lnBTRc的顯著性均達到了1%;lnTRc在經過一階差分后顯著性也達到了1%,對lnTRc作一階差分處理,以DlnTRc表示;而lnALRc則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通過了檢驗。于是,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模型就可以建立在消除了數據本身波動性的平穩時間序列的基礎上,進行回歸分析了。(二)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效應因子的分解分析1.稅收政策因素效應分析以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標準差lnSDc為因變量;以DlnTRc和lnALRc為解釋變量,進行回歸分析。由表2不難看出,在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中,稅收政策的影響效應約為38.81%,其中,實際征收率在1%的水平下對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的影響具有顯性正效應;而稅率對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的影響則具有非顯性正效應。這就意味著,政府的稅收政策對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具有明顯且有效的影響,但稅收政策并不是以平緩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為目的,因此,稅收政策對于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的反應較為零碎和被動。而表2中的D.W值為0.3401遠小于2的狀況,則告訴我們,在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中,稅收政策效應的殘差序列中的序列自相關情況不僅存在而且深重,還有可供提取的有用信息。2.企業計稅行為因素效應分析將lnATc、lnBTRc和虛擬變量DV1、DV2、DV3加入到模型的解釋變量中,進行回歸分析。由表3可以發現,將lnATc、lnBTRc和虛擬變量DV1、DV2、DV3加入到模型的解釋變量中后,在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中,稅收政策因素加上企業計稅行為因素的影響效應合計為54.99%,也就是說,在稅收政策的影響效應約為38.81%的前提下,企業計稅行為因素的影響效應約為16.18%。其中,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進行的檢驗,lnALRc、lnATc、lnBTRc和DV1、DV2、DV3的系數均獲得通過的狀況則告訴我們,實際征收率和企業計稅行為因素效應對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具有較強的影響。作為企業計稅行為可量化的替代指標———企業納稅額指標lnATc和經營成交率指標lnBTRc,對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具有同向顯性影響效應,就是說,企業納稅額的增長和經營成交率的提高,會推動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的增強;反之,則會抑制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使之趨緩。而在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對企業計稅行為的影響方面,企業對政府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國發【2003】24號),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計稅行為反應,表現在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方面為正效應;企業對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計稅行為反應,表現在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方面為顯性負效應,即對商品價格的波動產生了較為明顯地抑制效應;企業對政府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計稅行為反應表現在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方面為顯性正效應,即推動了商品價格的波動。同樣,表3中的D.W值為0.4489遠小于2的狀況,則說明,在殘差序列中的序列自相關情況依然存在,還有有用信息需要提取。3.市場慣性因素效應分析將lnSDc-1、lnSDc-2和lnSDc-3加入到模型的解釋變量中,進行回歸分析。由表4研究得出,將lnSDc-1、lnSDc-2和lnSDc-3加入到模型的解釋變量中后,在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中,稅收政策因素加上企業計稅行為因素和市場慣性因素的影響效應合計為83.17%,也就是說,在稅收政策的影響效應約為38.81%;企業計稅行為因素的影響效應約為16.18%的前提下,市場慣性因素的影響效應約為28.18%。其中,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進行的檢驗,lnATc、DV3和lnSDc-1、lnSDc-2的系數均獲得通過以及lnBTRc的系數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通過檢驗的狀況則告訴我們,市場慣性因素效應和企業計稅行為因素效應對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具有較強的影響,而其中對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具有同向顯性影響效應的企業計稅行為因素效應,與商品價格的非隨機性波動的關聯尤為密切,具有極強的促發效應;至于市場慣性因素效應,其可量化的替代指標———lnSDc-1、lnSDc-2和lnSDc-3,不僅顯示出了明顯的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的漣漪效應,還表現出了市場慣性效應逐步減弱的特征。表4中的D.W值為1.9701,與2的差值較小,也就意味著殘差序列基本上達到了平穩時間序列的要求。殘差中已基本上不再存在具有解釋效用的信息,因此,模型也就不再存在自相關性。(三)模型可靠性檢驗對稅收政策因素效應加上企業計稅行為因素效應和市場慣性因素效應回歸分析結果的殘差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其結果如表5所示。表5中ADF檢驗統計數據遠低于1%顯著性水平下臨界值的狀況顯示模型回歸方程的殘差序列的檢驗結果是平穩的,即模型回歸方程的殘差序列已達到平穩時間序列的要求,殘差中不再包含商品價格非隨機性波動的其他影響因素,因此,模型是可靠的。
分析結論及相關建議
循環經濟理論是在20世紀60年代由美國經濟學家波爾丁提出的。循環經濟(eirculareeonomy)一詞是對物質閉環流動型(elosingmaterialseyele)經濟的簡稱,指的是在經濟發展中遵循生態學的規律,將清潔生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生態設計和可持續消費等融為一體實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使經濟系統和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諧循環,維護自然生態平衡。①循環經濟的實質體現在生產中是指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它強調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從而實現經濟增長與社會進步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二、我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現狀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許多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如消費稅、增值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與土地相關的稅種、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稅等,在一定程度上對資源保護、節能減排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1、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對相關產品的增值稅作了規定。譬如:對再生水、污水處理等業務免征增值稅;對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花碳產品、以垃圾(比重不低于80%)及垃圾發酵的沼氣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等廢物循環利用的經濟生產活動實行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采油(比重不低于70%)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先征后退的稅收政策。
2、關于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稅法取消了對廢舊物資收購企業發票抵扣稅款的規定,從根本上防止了“利廢企業”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的偷稅行為。財稅[2011]115號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如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詞料級混合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等為原材料生產的金銀等金屬,增值稅即征即退50%。②
3、關于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政策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相關規定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③同時在2015年度對成品油消費稅以及卷煙消費稅的上調也是國家在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上的重要舉措。
4、有關循環經濟科技研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鼓勵與循環經濟相關的科技創新,2013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財稅[2013]13號)、《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財稅[2013]14號)、《關于相關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5號)等文件,規定凡是獲得技術轉讓的科研單位均可享受免征其營業稅;對部分行業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成果轉讓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我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支持循環經濟的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內容、稅種設計的合理性以及排污收費制度的設置來看,盡管我國政府在相關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出臺了多項相關法律和文件,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先進的稅收政策和實施的技術水平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稅收作為一種經濟調控工具也未能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首先,在稅收體系方面,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一個由環境稅為核心,以其他稅種起輔助作用的循環經濟稅收體系。其次,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缺乏多樣性,主要集中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而對環境保護只采取了減免的稅收優惠。同時稅收征免范圍狹窄,主要集中在綜合利用資源和回收廢舊物資上的優惠,而基本忽視了怎樣處理污染物排放的問題,缺乏針對性。
我國的循環經濟起步較晚,更多的是靠政府財政投資以及制定相關的環境政策來推動,而針對環境保護的稅收法律缺位,公眾意識淡薄,監督機制薄弱,稅收征管機關與其他相關單位缺乏有效溝通協調。
四、對于構建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稅收政策的政策建議
發展循環經濟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潮流,也體現了我國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是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尖銳矛盾的重要舉措,也是構筑未來經濟發展和競爭優勢的戰略措施。要堅持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制定相關稅收政策。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整合現有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性質的稅種,調整其稅制要素,進行稅制的優化改造;另一方面,要引入新的稅種,加快環境稅的立法進度,分批開征碳稅、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對有害于環境經濟生產活動增加征稅力度,使其喪失成本上的競爭優勢,從而促進更加環保的生產模式??傊愂照吲c循環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割裂的關系,是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稅收政策作為政府保護生態環境、治理污染、實現循環發展的經濟調節手段之一,并不是萬能的,在其實施過程中還需其他相應的配套改革措施支持,如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環保收費等,以進一步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從而實現我國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作者單位:1.吉林財經大學;2.東北財經大學)
注解:
企業要堅持成本效益的基本原則
企業相關高層管理人員以及財務工作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方案選擇的時候,必須要貫徹落實企業成本效益的重要原則,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夠保證實現自身的稅收籌劃目標。企業的納稅人在落實稅收籌劃方案的過程中能夠獲取一部分稅收的收益,這就一定會為該方案實施所付出相關的稅收籌劃的成本。當企業所付出的稅收籌劃成本比自身所取得收益小的時候,這一個籌劃的方案就是合理的。所以,企業所實施的任何一項籌劃方案,必須要對方案里面所包含的成本進行充分考慮,在保證了這一項稅收籌劃成本比所獲得收益小的時候,這一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能夠接受并且合理可行的。企業自身所選擇稅收的籌劃方案必須要在企業稅收負擔比較小的基礎之上,企業取得最大整體利益的一個方案。
企業提升自身稅收籌劃人員的綜合素質
在一個企業中,財務管理工作是所有工作的重點,是企業發展和循環的基礎。但是,財務管理工作中也與存在很多風險,能否正確把握風險、規避風險,對企業未來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稅收籌劃工作是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關鍵環節,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和研究企業稅收籌劃方面的內容。我們要認真分析當前企業稅收籌劃中的問題,同時不斷加強研究探索,吸取經驗,實現對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有效防范。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或投資活動的適當的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的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標。稅收籌劃的內容包括合法節稅、稅負轉嫁籌劃以及實現涉稅零風險。雖然采用任何一種方法理論上都可以使納稅主體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收益,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稅收籌劃也不例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根據主體的實際情況,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確定每次稅收籌劃的凈收益。如果凈收益很小或者為負,則該項籌劃就不值得去做。1稅收籌劃的概念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的許可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試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一種理財行為。稅收籌劃充分利用稅法中所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以選擇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
一、企業稅收籌劃概念與風險
(1)稅收策劃概念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各種經營和理財活動的籌劃安排,努力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的一種財務方面的籌劃活動。在企業納稅減少、受益相對增加的情況下,稅收籌劃對企業的意義更加側重于降低企業的成本,使企業在競爭中更有優勢,同時也實現了買賣雙方的互惠互利。
(2)企業稅收策劃的風險
任何一種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通常都存在著相應的風險,企業的稅收策劃同樣存在風險。稅收籌劃風險是指稅收籌劃的失敗及其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企業不依法納稅的風險;第二,對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形成的風險;第三,缺少對稅收政策的整體把握形成的風險。我國企業目前在稅收策劃方面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稅收政策不穩定
我國在稅收政策的變化方面比較頻繁,這種變化既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多的空間,又給企業稅收籌劃帶來了一定的風險。每項稅收籌劃項目的完成都需要一個過程,如果在實施過程中稅收政策發生了變化,那么已經制定好了籌劃方案有可能違反變化后的政策,變成不合理的方案,給稅收政策的籌劃帶來了風險。
2.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
我國目前有多個征稅主體,包括: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機構。在進行稅務行政執法時,各個系統經常會發生重疊,同時,受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業務素質的影響,經常會發生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的現象。在這種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的環境下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經常會出現以下風險問題: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將企業稅收籌劃的行為認定為偷稅行為,或者沒有及時追究企業違反稅務法律的誰稅收策劃行為,使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產生錯誤觀念,為將來的稅收策劃風險埋下了隱患。
3.稅收籌劃項目選擇不當導致風險
稅收籌劃可以在企業投資、生產、經營等多個領域可以開展, 但由于每個企業的情況各不相同,涉及的稅收籌劃項目也有差別,就就需要企業能夠進行有合理選擇問題。如果沒有認真分析就開始了稅收籌劃,那么項目成功的概率自然比較低。
4.相關人員能力不足導致的風險
在企業的稅收籌劃中,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是保證項目成功的基礎。如果企業的會計的業務能力和財務管理水平很低,會嚴重影響信息的真實;另外,企業稅收的籌劃還需要企業領導的重視,否則難以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展開。因此,做好稅收籌劃的人員基礎工作,對保證項目成功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策略
(1)樹立關于企業稅收籌劃的正確認識
想要盡量規避稅收籌劃的風險,首先需要樹立對稅收籌劃的正確認識。加大宣傳力度,糾正人們對企業稅收籌劃方面的錯誤理解。利用各種媒體對企業稅收籌劃進行宣傳,對于一些重點內容要更要加大宣傳力度。例如:稅收籌劃的概念、特點、原則以及介紹偷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法律概念。稅務征管工作人員也要在執法活動中保證納稅人擁有了解稅收籌劃的權利。相關稅務中介機構要介紹一些企業稅收籌劃的成功案例,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稅收籌劃意識。
(2)加強相關理論研究
目前,我國企業缺少對稅收籌劃理論的研究,理論研究基礎十分薄弱,導致我國企業在稅收籌劃工作上缺少理論指導,也導致了對風險的防范能力不足。加強相關理論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1.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稅收籌劃理論成果,并且認真研究分析,努力從研究中尋找適合我國企業稅收籌劃的理論方法,從整體上促進我國理論研究水平的提高。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第一次被法律界認可,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標志性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贝撕?,稅務籌劃理論的研究也逐步發展起來。關于稅務籌劃的概念,各國學者對其定義不盡一致。
印度尼西亞稅務專家N.J.亞薩恩威在《個人投資與稅收籌劃》一書中將稅務籌劃定義為:“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
我國的稅務專家蓋地教授在《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一書中認為:“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地一國),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雖然國內外學者對稅務籌劃的定義不盡相同,但稅務籌劃的要點大致相同,即稅務籌劃是在遵守、尊重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利用稅法所賦予的優惠政策,通過合法手段,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安排,旨在減輕企業稅負,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活動。
(二)稅務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國家稅法的規定。合法性是稅務籌劃的最顯著特點,也是與偷稅、逃稅等其他稅務行為的最根本區別。
2.超前性
稅務籌劃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根據國家的稅收政策規定,結合自身企業的特點做出的計劃、安排。
3.時效性
稅務籌劃是企業的籌劃人員針對企業的有關財務活動,在一定的法律環境、經營環境下制定的,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國家稅務政策的變化,企業經營范圍、方式的變化,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也需要把握時機,不斷適時調整稅務籌劃方案,以使企業持續獲得稅務籌劃所帶來的收益。
4.目的性
稅務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從稅收的視角安排企業的財務活動,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
5.專業性
稅務籌劃是一門集稅收、財務、法律、會計等各方面知識于一體的綜合性學科,專業性很強。
二、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風險分析
稅務籌劃在我國的起步較晚,它的理論研究也明顯滯后于稅務籌劃實務的實施,使得我國的稅務籌劃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理論指導,具有一定的風險。相對于大企業的財務制度健全等有利條件,中小企業由于管理層對稅務籌劃的認識不夠,財務制度不夠健全,財務人員素質相對不高等原因,給我國的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帶來更多的風險。具體如下:
(一)中小企業管理層對稅務籌劃認識不足導致的風險
我國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高度集中。中小企業管理者一般對稅務籌劃的內涵理解不足,對稅務籌劃的重要性認識也不充分。他們往往認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效果卻不明顯,這就導致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不高,重視程度不夠,在實施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等風險。
(二)稅務籌劃人員素質不高引起的風險
稅務籌劃是一種高層次管理活動,一種好的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及實施都需要既懂得稅收、財務、會計,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復合型人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規模、成本的限制,其財務人員素質往往不高,對國家法律、稅收政策的了解不夠深入,從而導致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及實施存在較大風險。
(三)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目標選擇的風險
企業稅務籌劃的目標包括:稅負最小化、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標往往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中小企業若將稅務籌劃目標定在稅負最小化上,會使企業的決策及安排產生誤區。例如,為了使企業的稅負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資利潤較高的項目就是一個典型的沒有遠見的決定,而且它也沒有考慮稅務籌劃的成本和風險。中小企業如果將目標定為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目標是對稅負最小化目標的一種完善與發展,主張納稅人在進行決策時充分考慮稅收因素,但是稅后利潤最大化目標依然沒有考慮到企業風險問題,很容易導致企業的短視行為。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使企業的總價值達到最大。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不僅克服了以上兩種目標的缺點,還考慮了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才是企業的最終目標。
(四)政策性風險
政策性風險是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務籌劃時,由于籌劃方案與現行的稅法政策規定相沖突、運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稅收政策變動,導致稅務籌劃失敗,致使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流出或承擔的法律責任,給納稅人帶來負面影響的風險。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可能存在稅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風險和稅收政策調整引起的風險。
1.稅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風險
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層次較多,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受專業、素質限制,對相關稅務法律條款的理解不夠準確或運用不當,可能引發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例如:某企業稅務籌劃人員在進行技術轉讓稅務籌劃時,將技術轉讓及配套設備收入等都計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范圍,使得企業的稅負大大降低,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二條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費用,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因此,稅務籌劃人員不能把技術轉讓所含的配套設備收入等計入所得稅減免范圍,從而導致稅務籌劃失敗。
2.稅收政策調整引起的風險
如果稅務籌劃方案不能及時跟上國家最新的稅收調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變為不合法。稅務籌劃的時效性增加了納稅人稅務籌劃的難度。特別是在新舊稅法變更時期,由于稅務籌劃方案不是短時間內就能策劃并實施的,而需要一個過程,這期間就可能遇到稅務政策的調整,如果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人員不及時了解相關政策的變動,并對稅務籌劃方案作出及時調整,就可能由原來的合法變成不合法,引起風險。
三、中小企業防范稅務籌劃風險的對策
(一)提高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對稅務籌劃的認識,優化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環境
稅務籌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還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成本。因此,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應該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理念,加強對稅務籌劃工作的重視,給予足夠的支持。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是經營權和管理權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層人員加強對稅務籌劃的認識,樹立企業整體的戰略目標,加強對稅務籌劃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的財務制度,才能為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進行稅務籌劃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樹立稅務籌劃風險意識,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及稅務籌劃人員必須充分認識到稅務籌劃風險的存在。要把這種思想融入到企業的管理中,企業的管理者和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者、實施者等都要具備風險意識。一方面,稅務籌劃人員必須要熟知國家的法律、稅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機之心,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稅收政策;另一方面,企業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調動企業相關部門及時發現可能給稅務籌劃工作帶來風險的因素,以便及時控制風險,將稅務籌劃風險降至最低。
(三)加強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培養,建立激勵機制
稅務籌劃需要既懂得經營管理,又懂得稅法的復合型專業人才。我國中小企業由于受到規模、成本的限制,其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不高,需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培養,建立激勵機制,使稅務籌劃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有所提高,從而組建一支專業的稅務籌劃隊伍。
1.中小企業要加強對稅務籌劃人員的培訓,使稅務籌劃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得到不斷提升
一方面,聘請稅務籌劃領域的專家、學者到企業內部對稅務籌劃人員進行在職培訓,使稅務籌劃人員加強稅務籌劃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定期將稅務籌劃人員分批送到一些財經類院?;蚺嘤枡C構進行學習,為中小企業以后的稅務籌劃工作儲備人才。
2.中小企業要建立對稅務籌劃人員的激勵機制,促進稅務籌劃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稅務籌劃工作具有一定的風險,稅務籌劃人員也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勵機制。一方面,企業可以對稅務籌劃工作人員建立獎勵機制。對于由稅務籌劃的成功實施而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企業可以將其中一部分當作獎勵發給稅務籌劃人員;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對有能力的稅務籌劃人員進行職位晉升,進而可以有效地促進稅務籌劃人員的積極性,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好、更成功的稅務籌劃方案。
(四)中小企業要建立正確的稅務籌劃目標
稅務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標要服從于企業的財務目標,與財務目標一致。因此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應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最終目標。1963年,斯坦福大學研究小組提出了利益相關者定義:對企業來說,存在這樣一些利益群體,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企業就無法生存。1984年,費里曼在《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企業追求的是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些主體的利益。因此,企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業的任何計劃、目標都要考慮到這些利益相關者。稅務籌劃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最終目標,是在協調了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同時,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股東的利益,同時它也符合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有關稅務籌劃政策學習,及時更新國家的相關稅務政策信息
稅務籌劃工作的前提是依據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因此必須及時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更新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信息庫。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請稅務機關人員、稅務籌劃專家到企業內部開展學習班,解讀國家的相關稅務政策;中小企業也可以組織內部人員一起學習、討論國家的稅務政策。尤其當新舊稅法變更時,更要針對變更的條款,詳加討論、學習,及時更新稅法信息,降低稅務籌劃風險。
(六)加強與稅務機關人員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
稅務機關與企業是良好的合作關系,建立良好的關系,可以實現雙方共贏的局面。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率,降低風險成本,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要加強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溝通交流,多與稅務人員溝通與企業內部稅務籌劃方案有關的稅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兩可的稅收政策的處理,避免由于雙方對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稅務籌劃的風險、成本。
四、結束語
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管理活動,正確運用稅務籌劃,不僅能提高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而且能夠大大降低企業成本。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管理理念、財務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在稅務籌劃的運用上存在風險。若稅務籌劃運用不當,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風險成本及名譽損失。中小企業需要深入理解稅務籌劃的內涵,充分認識稅務籌劃可能存在的風險,提高稅務籌劃風險意識,從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稅務籌劃,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蓋地.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資本流動分為資本輸入與資本輸出兩種形式。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是針對資本輸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稅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輸出國政府對本國資本輸出的政策傾向,也受到國際稅收政策的影響。這兩者共同影響所形成的稅收政策有中性與非中性之分。
資本流動中性分為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資本輸出中性要求稅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得在國內的投資者和在海外的投資者的相同稅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位于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稅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稅率,稅收協定中的資本無差別要求,實質上就是資本輸入中性的體現。
但是一國在對待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方面,在內容上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出中性,就可能偏離資本輸入中性;反過來,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入中性,則又可能偏離資本輸出中性。比如資本輸出中性要求居住國對其居民的全球所得進行征稅,并對外國來源所得的外國稅收實行抵免;而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居住國對所有的外國來源所得實行免稅。因此,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在理論上有著天然的矛盾,無法解決。因而,一個國家究竟應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才能既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又符合資本輸入中性,屬于一個兩難的問題。這一理論空隙為一個國家選擇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稅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資本跨國流動中的稅收中性原則實際上不可能得到嚴格執行。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資本的社會屬性已經不是人們關注的重點,而資本運動所帶來的對本國社會經濟的影響則是各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各國政府根據本國資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別采取鼓勵或限制資本輸入、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
一般而言,對資本流動稅收政策的選擇,首先,取決于該國資本的存量以及本國經濟對資本的容量。在本國資本不充足的時候,政府顯然更多地考慮吸收外資,即實行有利于資本輸入的稅收政策。其次,則是資本收益率的比較。只有當資本的流動能帶來更多的經濟收益和社會福利時,才會在稅收政策上更加鼓勵大規模的跨國資本流動。第三,經濟活動范圍的擴大,要求經濟關系得以延伸,這既對資本流動的規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對相關稅收政策提出了挑戰。
二、各國在資本流動中的稅收政策實踐:中性與非中性并存
綜觀各國的稅收實踐,資本輸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標準,而資本輸入中性更難以堅持。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吸收外資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標,所以,在資本輸入時,采取稅收優惠措施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對于資本流動沒有特定的輸入或輸出目標的國家,如一些發達國家,則有條件執行更趨向于中性的稅收政策。比如,美國作為擁有眾多跨國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資本輸出國,他的做法代表了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也對發達國家的稅制乃至全球的稅制起著一定的導向作用。通過研究美國對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可以發現,美國對內資和外資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稅收政策,對外資沒有稅收優惠,實行資本輸入中性,對海外投資,一般也不實行稅收饒讓制度,堅持資本輸出中性。作為稅收中性可謂執行的最好的美國,在稅收政策實踐中確實體現了中性稅收政策思想,但也還有著非中性的大量稅收政策條款。
盡管由于資本輸出中性和資本輸入中性的本身存在著內在矛盾,稅收中性成為稅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標也已經毫無疑問,如國際稅收中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這一重要目標,就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但各國的稅收實踐中更多的是偏離稅收中性的做法。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題,下文主要就其資本輸出的相關政策進行討論。
資本輸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稅的外流。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利益,各國必須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防止稅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國都希望本國的所得稅稅率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但是,這就可能帶來兩種后果:一是導致國家間的所得稅競爭。其短期后果是使資本流向低稅國,可能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其長期效應則是使各國的所得稅水平過低,造成政府財力的不足或稅制結構的扭曲。
盡管這些后果是可以預期的,也無法阻擋各國從自身利益出發做出所得稅政策的選擇。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世界性稅制改革正是這樣的一次實踐。在這次稅制改革中,各國紛紛降低了本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其原因之一,就是為了使本國對資本所得課稅的稅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國家的稅率,以便在資本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戰中處于有利地位。這種稅收政策實施的后果是既沒有直接限制資本輸出,又保證了資本輸出帶來的利潤回流,從而保障所得稅稅基,也毫無疑問地影響著資本流動。
從各國對資本輸出采用的稅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見。如為了鼓勵本國資本的對外投資,許多國家的稅收立法都給予一定程度的國內稅收減免。如荷蘭,作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資中轉站,許多公司在此注冊,利用荷蘭優惠的稅收政策,再從荷蘭往外投資,荷蘭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較具典型意義。英國、德國、法國都有對境外投資的優惠政策。為了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不少投資來源國都采取了稅收抵免、稅收豁免或延期納稅的辦法,還有一些國家實行了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就采取這一有利于對外投資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國家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跨國資本流動,帶來了稅收政策的新變動。在發展中國家,對輸入資本的爭奪,是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對發達國家來講,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更是稅收政策調整的目標。正是這種稅收競爭機制,世界各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才紛紛下降,在一個較低的稅率水平上實現基本趨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從自身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情況出發,來選擇稅收政策。比如發達國家,一般而言,作為資本輸出國,如何爭奪所得稅稅基,是其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發展中國家,在資本輸出的初期,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如何鼓勵資本輸出。所以,各國應該審時度勢,認清本國的資本流動格局,制定出與資本流動現狀相適應的稅收政策,這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也具有不可忽視的政治意義。
三是稅收中性盡管是稅收政策應有的目標,但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對的,在具備相關條件(如較高的市場化程度)時,才能更好地實現。所以,在稅收政策制定中,既要盡量減少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在市場作用有局限的時候,保證政府稅收政策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片面強調稅收政策的中性其結果將適得其反。
三、我國的對外經濟關系戰略與相關的稅收政策
(一)我國的“走出去”戰略及其意義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吸收了大量外資,成為全球主要資本輸入國之一。在此過程中,我國經濟也積聚了一定的實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即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主動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優化資源配置,拓展國際市場,加快結構調整,培育跨國公司,增強國際競爭力,為經濟發展開辟新的空間。這一戰略的主要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解決石油、天然氣以及許多重要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漁業資源等蘊藏量的不足,具有長遠意義。二是有利于開拓國際市場。通過企業“走出去”,帶動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提高國際市場占有率,在國際分工與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國在經濟全球化中實現自己的利益,分享經濟全球化的好處。四是有利于企業的做大做強。通過“走出去”,培養跨國公司,在國際競爭中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謀發展打造實力。
(二)我國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
為了鼓勵我國的境外投資,我國在相關政策的選擇上也注意了與這一發展戰略的適應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簽訂了許多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定,在稅收協定中也貫徹了稅收饒讓的原則。從我國現行所得稅規定看,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基本的稅收政策框架體系。這一體系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明確了對居民全球所得的稅收管轄權;(2)分別確定了企業和個人居民的范圍和標準;(3)確立了劃分所得來源地的機制以及判斷幾類主要所得來源地的標準;(4)遵循資本輸出中性原則,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5)鑒于目前我國大部分對外投資的主體為國有企業,針對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特點,對國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簡化措施和優惠政策;(6)與90余個國家或地區談簽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議,參與形成了國際稅收協定網絡,該網絡已經能夠覆蓋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有些稅收協定還采用稅收饒讓措施。
盡管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上述稅收政策框架體系,但是,我國目前對“走出去”的稅收促進和稅收保護政策過于零散,沒有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規定,其操作性也不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許多概念是出于促進資本輸入目的設定的,不能適應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散見于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三個稅種中。而這三個稅種又分別立法,協調和調整相關規定的難度比較大;三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嚴格的資本流動管制,對外投資規模不大,實際運用有關政策規定的經驗不多,僅有原則性的政策規定,難以設計出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對境外居民的所得稅收政策,既要解決政策導向問題,還要注意政策內容與稅收制度銜接設計問題。尋找解決這兩方面問題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國國情,適當借鑒國際經驗,走出一條既符合當前實際,又有利于中長期發展的新路子。
四、我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
分析世界各國的相關經驗,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環境,我國當前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應該體現以下思路:
(一)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原則
考慮到增強稅制的公平性、防止資本外流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需要,對居民境外所得,在總體上宜繼續堅持資本輸出中性的政策基調。即對居民(特別是個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實施稅收管轄;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二)當前稅收政策目標的選擇應該與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
我國還處于資本輸出的初期,采取鼓勵性稅收政策既是各國的慣例,也是我國的必然選擇。這些鼓勵性稅收政策包括在現行資本輸出中性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各種更加有利于減輕居民境外所得稅收負擔的措施。如切實增強資本輸出中性的國際稅收原則,有條件地引入間接抵免制度,進一步減少國際重復征稅:對一些存在激烈國際競爭的戰略產業或產品采用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確保我國居民的國際競爭力不受本國稅收的影響;為提高企業應對境外投資風險的能力,支持企業提取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等。
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是迄今為止各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的主要類別。在稅制設計時,基于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考慮,需要對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等手段進行全面比較分析,選擇符合我國當前宏觀政策傾向的方法。這三種方法相比,抵免法對境外所得體現了比較“中性”的政策精神,對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具有較好的作用。免稅法則體現了對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勵,反映了稅收政策對本國資本輸出的保護和鼓勵??鄢▌t屬于一種不徹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對境外所得充分實施國內的所得稅制度,減少所得來源國稅制對本國稅收的影響。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稅法,并在國內法中適當引入間接抵免稅制,與我國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當然,在鼓勵“走出去”的同時,還有必要防止稅收政策的過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運用于企業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在對個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中,同樣要注意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保證對納稅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稅收,不同的收入則征收不同的稅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作為稅收政策的重要目標
重新檢驗和設計主要出于行使來源地管轄需要而形成的國際稅收基本理念。來源地稅收管轄和居民稅收管轄本是國際稅收的兩個輪子,兩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如所得來源地確定規則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外,還會用于居民確定其境外所得,并計算外國稅收抵免限額;居民定義的寬窄不僅直接影響居民稅收管轄的范圍,而且因有些所得的來源地與納稅人身份相關而影響來源地稅收管轄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進步和商務運作方式的變化,傳統的來源地稅收管轄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斷向居民稅收管轄傾斜。面對這種形勢,各國在稅收政策中更加重視居民的稅收管轄權,普遍加強了居民稅收管轄的相關制度建設。為此,從維護我國稅收正當權益出發,避免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旁落,需要改變只偏重于來源地管轄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關注國際稅收政策的調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稅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和防止國際偷、逃、避稅是國際稅收的兩大主題。從追求稅收公平的目標出發,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在過去已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在新形勢下不斷出現的花樣翻新的國際偷、逃、避稅行為還需要加強防范。
資本流動分為資本輸入與資本輸出兩種形式。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是針對資本輸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稅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輸出國政府對本國資本輸出的政策傾向,也受到國際稅收政策的影響。這兩者共同影響所形成的稅收政策有中性與非中性之分。
資本流動中性分為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資本輸出中性要求稅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得在國內的投資者和在海外的投資者的相同稅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位于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稅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稅率,稅收協定中的資本無差別要求,實質上就是資本輸入中性的體現。
但是一國在對待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方面,在內容上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出中性,就可能偏離資本輸入中性;反過來,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入中性,則又可能偏離資本輸出中性。比如資本輸出中性要求居住國對其居民的全球所得進行征稅,并對外國來源所得的外國稅收實行抵免;而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居住國對所有的外國來源所得實行免稅。因此,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在理論上有著天然的矛盾,無法解決。因而,一個國家究竟應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才能既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又符合資本輸入中性,屬于一個兩難的問題。這一理論空隙為一個國家選擇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稅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資本跨國流動中的稅收中性原則實際上不可能得到嚴格執行。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資本的社會屬性已經不是人們關注的重點,而資本運動所帶來的對本國社會經濟的影響則是各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各國政府根據本國資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別采取鼓勵或限制資本輸入、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
一般而言,對資本流動稅收政策的選擇,首先,取決于該國資本的存量以及本國經濟對資本的容量。在本國資本不充足的時候,政府顯然更多地考慮吸收外資,即實行有利于資本輸入的稅收政策。其次,則是資本收益率的比較。只有當資本的流動能帶來更多的經濟收益和社會福利時,才會在稅收政策上更加鼓勵大規模的跨國資本流動。第三,經濟活動范圍的擴大,要求經濟關系得以延伸,這既對資本流動的規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對相關稅收政策提出了挑戰。
二、各國在資本流動中的稅收政策實踐:中性與非中性并存
綜觀各國的稅收實踐,資本輸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標準,而資本輸入中性更難以堅持。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吸收外資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標,所以,在資本輸入時,采取稅收優惠措施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對于資本流動沒有特定的輸入或輸出目標的國家,如一些發達國家,則有條件執行更趨向于中性的稅收政策。比如,美國作為擁有眾多跨國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資本輸出國,他的做法代表了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也對發達國家的稅制乃至全球的稅制起著一定的導向作用。通過研究美國對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可以發現,美國對內資和外資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稅收政策,對外資沒有稅收優惠,實行資本輸入中性,對海外投資,一般也不實行稅收饒讓制度,堅持資本輸出中性。作為稅收中性可謂執行的最好的美國,在稅收政策實踐中確實體現了中性稅收政策思想,但也還有著非中性的大量稅收政策條款。
盡管由于資本輸出中性和資本輸入中性的本身存在著內在矛盾,稅收中性成為稅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標也已經毫無疑問,如國際稅收中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這一重要目標,就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但各國的稅收實踐中更多的是偏離稅收中性的做法?;诒疚牡难芯恐黝},下文主要就其資本輸出的相關政策進行討論。
資本輸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稅的外流。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利益,各國必須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防止稅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國都希望本國的所得稅稅率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但是,這就可能帶來兩種后果:一是導致國家間的所得稅競爭。其短期后果是使資本流向低稅國,可能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其長期效應則是使各國的所得稅水平過低,造成政府財力的不足或稅制結構的扭曲。
盡管這些后果是可以預期的,也無法阻擋各國從自身利益出發做出所得稅政策的選擇。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世界性稅制改革正是這樣的一次實踐。在這次稅制改革中,各國紛紛降低了本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其原因之一,就是為了使本國對資本所得課稅的稅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國家的稅率,以便在資本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戰中處于有利地位。這種稅收政策實施的后果是既沒有直接限制資本輸出,又保證了資本輸出帶來的利潤回流,從而保障所得稅稅基,也毫無疑問地影響著資本流動。
從各國對資本輸出采用的稅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見。如為了鼓勵本國資本的對外投資,許多國家的稅收立法都給予一定程度的國內稅收減免。如荷蘭,作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資中轉站,許多公司在此注冊,利用荷蘭優惠的稅收政策,再從荷蘭往外投資,荷蘭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較具典型意義。英國、德國、法國都有對境外投資的優惠政策。為了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不少投資來源國都采取了稅收抵免、稅收豁免或延期納稅的辦法,還有一些國家實行了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就采取這一有利于對外投資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國家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跨國資本流動,帶來了稅收政策的新變動。在發展中國家,對輸入資本的爭奪,是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對發達國家來講,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更是稅收政策調整的目標。正是這種稅收競爭機制,世界各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才紛紛下降,在一個較低的稅率水平上實現基本趨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從自身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情況出發,來選擇稅收政策。比如發達國家,一般而言,作為資本輸出國,如何爭奪所得稅稅基,是其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發展中國家,在資本輸出的初期,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如何鼓勵資本輸出。所以,各國應該審時度勢,認清本國的資本流動格局,制定出與資本流動現狀相適應的稅收政策,這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也具有不可忽視的政治意義。
三是稅收中性盡管是稅收政策應有的目標,但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對的,在具備相關條件(如較高的市場化程度)時,才能更好地實現。所以,在稅收政策制定中,既要盡量減少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在市場作用有局限的時候,保證政府稅收政策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片面強調稅收政策的中性其結果將適得其反。
三、我國的對外經濟關系戰略與相關的稅收政策
(一)我國的“走出去”戰略及其意義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吸收了大量外資,成為全球主要資本輸入國之一。在此過程中,我國經濟也積聚了一定的實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即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主動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優化資源配置,拓展國際市場,加快結構調整,培育跨國公司,增強國際競爭力,為經濟發展開辟新的空間。這一戰略的主要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解決石油、天然氣以及許多重要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漁業資源等蘊藏量的不足,具有長遠意義。二是有利于開拓國際市場。通過企業“走出去”,帶動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提高國際市場占有率,在國際分工與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國在經濟全球化中實現自己的利益,分享經濟全球化的好處。四是有利于企業的做大做強。通過“走出去”,培養跨國公司,在國際競爭中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謀發展打造實力。
(二)我國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
為了鼓勵我國的境外投資,我國在相關政策的選擇上也注意了與這一發展戰略的適應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簽訂了許多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定,在稅收協定中也貫徹了稅收饒讓的原則。從我國現行所得稅規定看,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基本的稅收政策框架體系。這一體系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明確了對居民全球所得的稅收管轄權;(2)分別確定了企業和個人居民的范圍和標準;(3)確立了劃分所得來源地的機制以及判斷幾類主要所得來源地的標準;(4)遵循資本輸出中性原則,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5)鑒于目前我國大部分對外投資的主體為國有企業,針對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特點,對國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簡化措施和優惠政策;(6)與90余個國家或地區談簽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議,參與形成了國際稅收協定網絡,該網絡已經能夠覆蓋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有些稅收協定還采用稅收饒讓措施。
盡管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上述稅收政策框架體系,但是,我國目前對“走出去”的稅收促進和稅收保護政策過于零散,沒有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規定,其操作性也不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許多概念是出于促進資本輸入目的設定的,不能適應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散見于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三個稅種中。而這三個稅種又分別立法,協調和調整相關規定的難度比較大;三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嚴格的資本流動管制,對外投資規模不大,實際運用有關政策規定的經驗不多,僅有原則性的政策規定,難以設計出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對境外居民的所得稅收政策,既要解決政策導向問題,還要注意政策內容與稅收制度銜接設計問題。尋找解決這兩方面問題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國國情,適當借鑒國際經驗,走出一條既符合當前實際,又有利于中長期發展的新路子。
四、我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
分析世界各國的相關經驗,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環境,我國當前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應該體現以下思路:
(一)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原則
考慮到增強稅制的公平性、防止資本外流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需要,對居民境外所得,在總體上宜繼續堅持資本輸出中性的政策基調。即對居民(特別是個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實施稅收管轄;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二)當前稅收政策目標的選擇應該與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
我國還處于資本輸出的初期,采取鼓勵性稅收政策既是各國的慣例,也是我國的必然選擇。這些鼓勵性稅收政策包括在現行資本輸出中性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各種更加有利于減輕居民境外所得稅收負擔的措施。如切實增強資本輸出中性的國際稅收原則,有條件地引入間接抵免制度,進一步減少國際重復征稅:對一些存在激烈國際競爭的戰略產業或產品采用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確保我國居民的國際競爭力不受本國稅收的影響;為提高企業應對境外投資風險的能力,支持企業提取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等。
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是迄今為止各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的主要類別。在稅制設計時,基于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考慮,需要對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等手段進行全面比較分析,選擇符合我國當前宏觀政策傾向的方法。這三種方法相比,抵免法對境外所得體現了比較“中性”的政策精神,對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具有較好的作用。免稅法則體現了對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勵,反映了稅收政策對本國資本輸出的保護和鼓勵。扣除法則屬于一種不徹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對境外所得充分實施國內的所得稅制度,減少所得來源國稅制對本國稅收的影響。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稅法,并在國內法中適當引入間接抵免稅制,與我國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當然,在鼓勵“走出去”的同時,還有必要防止稅收政策的過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運用于企業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在對個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中,同樣要注意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保證對納稅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稅收,不同的收入則征收不同的稅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作為稅收政策的重要目標
重新檢驗和設計主要出于行使來源地管轄需要而形成的國際稅收基本理念。來源地稅收管轄和居民稅收管轄本是國際稅收的兩個輪子,兩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如所得來源地確定規則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外,還會用于居民確定其境外所得,并計算外國稅收抵免限額;居民定義的寬窄不僅直接影響居民稅收管轄的范圍,而且因有些所得的來源地與納稅人身份相關而影響來源地稅收管轄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進步和商務運作方式的變化,傳統的來源地稅收管轄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斷向居民稅收管轄傾斜。面對這種形勢,各國在稅收政策中更加重視居民的稅收管轄權,普遍加強了居民稅收管轄的相關制度建設。為此,從維護我國稅收正當權益出發,避免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旁落,需要改變只偏重于來源地管轄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關注國際稅收政策的調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稅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和防止國際偷、逃、避稅是國際稅收的兩大主題。從追求稅收公平的目標出發,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在過去已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在新形勢下不斷出現的花樣翻新的國際偷、逃、避稅行為還需要加強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