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時效性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09 17:31:27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行政處罰的時效性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1、條件缺陷。《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1款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該款確立了我國的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它表明行政處罰時效成立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期限自違法行為起經過2年;二是該行為2年內未被發現。筆者認為第一個條件是適當的,它體現了一定的事實狀態必須持續特定的期限,該期限不能太長,也不能過短,它不僅與我國民事訴訟時效2年相一致,同時也與刑事處罰時效相衍接,體現了法律體系一定的層次性。但第二個條件筆者認為是不妥的,不能以是否被“發現”為條件。否則,從另一方面是否可以這樣理解,違法行為2年內被發現,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給予處罰?事實上以行政機關是否作為為標準分類 ,對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存在四種行為:一是違法行為2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處罰;二是違法行為2年內被發現,給予行政處罰;三是違法行為2年內被發現,未給予處罰;四時違法行為2年內被發現,因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未給予處罰。

筆者認為第一、二種行為符合立法精神。第三、四種行為背離了立法本意。違法行為在被發現2年或更長時間后給予處罰,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司法實踐中也行不通。理由如下:第一、它與時效制度相矛盾。時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使久以持續的事實狀態得到社會認可并上升到法律確認。違法行為在2年后消極因素基本消除,不管是否被發現,都已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行政機關若對其處罰 ,就動搖了時效的立法基礎,重新回到沒有時效制度的老路上來。第二、它與行政處罰時效的特定目的相沖突。行政處罰時效的特定目的在于:一是促使行政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包括行政處罰效率;二是著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等被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第一個目的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允許的盡量短時間內行使職權,對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懲處;第二個目的要求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前提下,被管理相對人在盡量短的時間內不受行政處罰,以確保社會穩定。兩個目的都要求行政處罰時效所經過的期限不能過長。否則行政處罰時效目的將化為烏有。第三、它與行政處罰時效基本原則相抵觸,《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只要違法行為人徹底糾正違法行為,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著重堅持教育之原則。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2年內已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處罰有背教育原則。第四、與刑法比較會產生處罰失衡、責任倒掛現象。從公平角度出發,在相同機制下,犯罪應受更重處罰,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刑法規定,犯罪只要經過特定年限,無論期間是否被發現都不受處罰。由此就存在一個問題,犯罪行為經過5年或者10年等年限后就不受處罰,而一般違法行為只要被發現,哪怕再長的時間后仍要受處罰,顯然違背法理的基本原則。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新刑法第88條規定,在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筆者認為這里的立案應是對人的立案,而非對事的立案,且須符合其它條件。否則只要案件一發生,公安、檢察機關一立案,就不存在不受刑事追訴的案件,就無需制定刑事處罰時效制度。

2、法律術語缺乏科學性。《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2款對行政處罰時效持續事實狀態起點時間的例外情形作了規定,即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它與其持續2年時間條件的例外情形(即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經過6個月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 )都是符合我國實際的。都是對時效原則的補充完善。但是,用“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來表達,筆者不敢茍同,它在司法實踐中易產生誤解,會導致執法的混亂。因為繼續與連續都不表示一個行為的持續狀態。例如,甲某于2003年4月25日、4月30日至5月1日間、11月5日、10日四次參與賭博。時效持續狀態的起點時間從何時算起,往往存在多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從11月10日算起,理由是甲某賭博行為具有連續和繼續狀態。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逐次賭博的時間分別計算,理由是甲某行為雖有連續和繼續狀態,但其行為間存在間隔,應分別計算。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分別以5月1日、11月10日分別計算,理由是甲某行為前兩次內部與后兩次內部間存在連續和繼續狀態,而前后各兩次間存在間隔,應分別計算。僅與法律條文相對照,這三種意見無疑都是正確的。由此由同一事實產生出三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有悖于法理原則,在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易造成執法的隨意性。

3、對時效中斷制度未作規定,法律缺乏嚴密性。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期限內由于發生特定的事實,前一行為的追訴期限從后一行為的期限起計算。它是對時效制度的完善、健全,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利益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立法缺陷的成因

造成我國行政處罰時效立法缺陷是受多方面影響的。筆者認為,歸根結底是由以下三方面決定的:

1、歷史原因。現行立法是在總結原有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基礎上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受到原有機制的約束,甚至全盤照搬原有的法律條款,例如第29條第1款以“發現”為條件就是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第29條第2款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就是照搬刑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

2、現實原因。現行社會缺乏與法律配套的外在條件,包括執法環境、執法條件、執法人員素質均與法律的要求不相適應。如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后未予處罰的,往往是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結果。

3、法律的內在原因。即法律缺乏統一性。例如我國刑法分則中明確了連續犯、持續犯以及繼續犯的內在區別。而刑法在總則中又抹殺了它們的內在區別,以致行政處罰法在揚棄舊刑法過程中出現偏差。

三、立法完善

我國行政處罰時效存在諸多內在缺陷,對它進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筆者建議將其修改為:第一、行政違法行為經過2年,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追訴期限自違法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三、在追訴期限內又進行同一性質違法的,前項違法行為自后項違法行為之日起計算。作出這種修改的理由如下:

1、對于第一款,原來以“發現”為條件,采取的是主觀因素,從而導致行政機關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致使行政機關在發現違法行為后,可以行使處罰權,也可以保留處罰權,甚至可以放棄處罰權,使已發生的違法行為處于不穩定狀態。而刪除“發現”二字,恰恰是變主觀因素為客觀因素,只要行政機關在2年內未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就無權再給予處罰,使已過2年的違法行為處于已穩定的狀態中,完全符合時效的立法本意。

2、對于第二款,只是法律術語規范問題。所謂繼續,可指同一行為的延續,也可指不同行為的延續,是個多義詞語,不足以表達特定涵義的法律術語。連續是指多個同一性質行為的連續,且多個行為間存在間隔。而持續表示的是單一行為的延續,因而不存在行為間有無間隔問題。行政處罰時效所要表示的恰是單一行為的延續。

3、對于第三款,是對總原則例外情形的特殊處理規定,它是對總原則的完善、健全。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違法行為人再次或多次違法的,可見其主觀認識不深、客觀危害不淺,應適當延長追訴期限,因此應援引時效中斷制度。

篇(2)

1.油田企業黨建政工工作的難點

應該說,在油田等眾多企業中,黨建和政工兩項工作面對的阻力是很大的,障礙是很多的,工作開展起來是有一定難度的,歸結一下,主要表現在人員眾多、和培訓難度大等兩個方面。

1.1人員眾多

一般的中小型企業都是少則幾百人,多則近千人,而像油田這樣的大企業,則是少則幾千人,多則上萬人,管理難度非常之大,更何況在整個大的管理體系之下的黨建政工工作,開展和管理起該各項工作難度應該是更大的。

1.2培訓難度大

前面已經提到,少則幾千人、多則上萬人,甚至一、兩萬人的大型企業,要想在這樣一個中大型企業中有效地開展黨建教育或者黨建培訓工作,一方面的難度是教育和培訓的周期較長,另一方面的難度表現為集中培訓時場地比較緊張,由此可見,要想順利地完成一次黨建教育或者黨建培訓工作,是何其難。

2.油田企業黨建政工工作存在的問題

查找企業存在的問題,目的是切實做到有的放矢,排查出問題后為的是更好地解決問題和防止相關問題再發生。經過實踐總結,發現在企業政工及黨建工作中,主要表現為重視程度參差不齊、工作體系不夠完善、黨建政工地位不高等三個方面,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破解。

2.1重視程度參差不齊

在企業中,尤其在油田企業中,由于企業的規模大,子公司、分屬企業多,部門與科室數量更多,造成了有的重視政工及黨建工作、有的忽視政工及黨建工作,還有一部分是站在中間的角度上,忽左忽右、忽前忽后,沒有把企業的政工及黨建工作納上一個相對重要的議事日程。

2.2工作體系不夠完善

在企業中,雖然政工及黨建工作開展得也比較早,但是因為兩項工作在企業中的“從屬性”,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更加注重于自身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實力的提升,而忽略了政工及黨建工作,導致一些企業的黨建工作體系不夠完善、不夠正規、不夠實效。

2.3黨建政工重視程度還不夠

雖然在油田企業中政工和黨建工作的地位很高,但是在一些科室和前線基層隊中重視程度還存在不足,個別同志錯誤地認為政工和黨建工作不在主戰線上,而是處于“支線”或者“分線”的位置上,那么什么是主戰線,是指那些企業生產、企業發展的經濟工作才是企業貨真價實的主戰線,認為政工和黨建工作處于從屬的地位,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片面的認識,亟需在油田企業中把重視程度全面、真正提高起來。

3.有效性開展油田企業黨建政工工作的辦法

兵不在多貴在精,經過多年的工作經驗積累,以及對其他企業先進管理經驗的借鑒和學習,總結出以下三個方面的黨建及政工的工作方法。

3.1提高認識,強化教育,調動全體員工認承黨建工作

不能否認,大多數企業的員工對黨建工作認識不足,認為黨建工作與企業發展沒有太大的關系,覺得黨建和政工工作在企業中是可輕可重的,沒能從思想的根源深處去正視和認承黨建工作,沒有從思想根源深處去重視黨建及政工的工作。為此,在今后的黨建和政工兩項工作的開展歷程中,一定要從提高認識入手,全力強化政治思想教育,教育的內容中要包含黨建與政工工作的性質、作用和開展兩項工作的實際意義,教育過程中,還要不斷完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系統的培訓計劃,分層次有步驟抓好員工的基礎培訓、專業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通過堅持培訓和考核相結合、培訓與使用相結合,提高員工參與培訓的主動性、積極性與實效性,讓廣大企業員工從根源上、從本質上去了解兩項工作,并逐步從了解到理解、從理解到支持、最后取得對黨建和政工工作的支持。同時,還要不斷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律、特點、方法和途徑,保護好、引導好、發揮好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動力,以溝通、協調、服務的方式來增強凝聚力,確保油田企業的政工及黨建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3.2健全機制,完善制度,創新推行黨建工作

企業的政工及黨建工作雖然已經有多難的工作歷程和工作經驗積累,但是制度還在不斷的完善之中,機制還在不斷的健全之中,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黨建及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也要不斷的創新,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修訂各項制度、建立有效溝通機制,主要包括管理層與員工的日常溝通機制、班組之間的相互溝通機制、員工之間的相互溝通機制等,不斷提升企業的科學決策能力和整體執行能力。在今后的政工及黨建工作的開展歷程中,必須著力建立健全黨建機制、政工機制,讓兩項工作的工作機制得以順利有效推進,著力修訂和完善兩項工作制度,從而讓制度規范權力、讓制度指導工作,打造思想政治工作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新格局。

3.3強化管理,發揮黨建政工工作的實效性

政工及黨建工作在整個企業中的地位始終處于一個比較特殊的地位,始終沒有從意識層面、工作層面來完全提高,有時候威信不強和重視不夠,致使政工及黨建工作根本就無法實現自身工作正常有效的開展。因此,建議企業中的政工及黨建工作在領導力量上進一步強化,如此一來,管理力度及工作開展力度自然大增,把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管理同規劃、同決策,同布置、同安排,同管理、同活動,同評比、同考核,同跟蹤、同監控,使思想政治工作在企業管理之中發揮作用,加快推進政工及黨建工作的有效性、實效性、高效性。

4.總結

篇(3)

    [爭議]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對區農業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已過兩年的追訴時效問題產生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區農業局的行政處罰已超過兩年的追訴時效。理由如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袁某、易某無合法手續經營稻種的違法行為發生于2002年5月,并于同月被鎮政府及時處理,其違法行為未處于繼續狀態,其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即從2002年5月起至2004年5月止)。區農業局于2004年8月才作出行政處罰已超過兩年的追訴時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區農業局的行政處罰未超過兩年的追訴時效。理由如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的是,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 罰。綜合本案的情況來看,袁某、易某無證經營稻種的違法行為,并不屬于“未被發現”的情形,該違法行為已被鎮政府發現并作出行政處罰。由于鎮政府不具備農業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故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予以撤銷。在此情況下,區農業局作為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針對袁某、易某的違法行為有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可見,本案對袁某、易某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一直處于處理過程中,并不是行政機關“未發現”其違法行為而不作出處理。所以,本案區農業局的行政處罰并未超過兩年的追訴時效。

篇(4)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3-091-01

行政處罰白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賦予行政執法部門以自由裁量的權力,能使其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處罰決定,維護社會秩序的健康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力,可以根據違法情況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尤其在適用罰款和拘留處罰時,還可以在法定幅度內選擇罰款的具體數額或拘留的天數。筆者就如何規范適用消防行政處罰白由裁量權,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處罰決定談幾點看法。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原因

行政白由裁量權是伴隨現代社會飛速發展,行政范圍不斷擴大,為發揮行政機關能動作用,應對新的社會問題對行政管理活動提出的挑戰,以更好的滿足社會需要而產生的。行政管理問題日益專業化,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呈多樣性。一般規定難以適應這種變化,為了滿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使得愈來愈多的行政事務需要行政機關靈活的加以處理。由于社會的迅速發展與法律的穩定性之間有沖突,使得立法機關不可能制定出詳盡、周密的法律,即使能夠制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也不可能對行政活動的每一個環節作出事無巨細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賦予行政機關靈活處理各種行政事務的權利。而且一部法律法規的出臺,有著嚴格的程序,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依照效率優先的原則,就要求賦予行政機關依照具體情況靈活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利。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消防行政處罰白由裁量權作為一種行政權利,具有命令和服從以及強制執行的性質。而權力本身存在著自然腐化的傾向,可能使行政權力成為執法人員謀求私利的工具和滿足私欲的手段。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法律規定不全面

消防行政處罰白由裁量權的行使需要合法、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規定的比較寬,例如:《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五類消防違法行為處罰幅度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各個地區都相應制定了本地區的消防行政處罰白由裁量權的實施細則,但標準不統一,幅度不一致。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程序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了設定和事實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在消防行政處罰過程中,消防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階段,沒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情況下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提供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材料沒有及時收集并進行集體研究。違反法定的程序,對當事人做出的處罰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三)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

一些消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將罰沒款收入留在了自己的小金庫,有的部分流入,有的全部流入。處罰過程與處罰相對人討價還價,商量執法。在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使用的過程不公正的選擇適用法律和政策依據,不公平的對待執行對象。

三、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制

(一)完善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關立法

在立法層而,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硬性規定和執法的白由裁量關系,法律條文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白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圍。“徒法不足以白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構成一個有不同層級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組成的法律體系。較層級低的規范性文件,可隨著形勢的發展廢、改、立,以適應不斷變化,從而克服法律因穩定性較強所具有的局限性。對不便于做強制性規定,應建立一個參照標準,作為指導性的意見。

(二)建立完善的內外部監督機制

需要加強公民以及輿論監督的力度,以權利制衡權力,擴大權利的廣度,以抗衡權力的強度。加大執法公開力度,使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陽光下運行,把消防行政處罰白由裁量權的依據、程序、結果等全部公開,維護公民知情權,監督消防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復議具有監控行政權力的功能,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理,對使用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當的消防行政處罰行為可以決定撤銷、變更,也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消防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復議相對于行政訴訟不僅可以審查消防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而且還可以審查消防行政處罰行為的適當性。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培養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欲念。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而臨這許多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對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參考文獻:

篇(5)

對于卵巢良性腫瘤患者的治療,以往多采取開腹直接切除腫瘤及其附件的方式給予治療,但這種手術方式手術創傷比較大,一旦合并有糖尿病、貧血等內科疾病時往往會導致大出血,對病人的恢復也有一定的影響。本次研究通過經陰道對卵巢腫瘤剝除并切除其附件,與腹腔鏡腫瘤切除組的療效及其并發癥進行比較。現將方法和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收集2008年3月-2010年11月來我院治療的卵巢良性腫瘤患者共98例,并隨機分為腹腔鏡卵巢腫瘤切除術(腹式組)和陰式卵巢良性腫瘤切除術(陰式組),每組49例,結合手術指征、B超檢查、卵巢囊腫直徑、以及對腫瘤標志物的檢測歲所有患者的情況給予具體的分析并歸類,其中腹式組包括初產婦和經產婦,而陰式組均為經產婦,兩組患者均未有過卵巢手術史。

1.2 治療方法 :腹腔鏡卵巢腫瘤切除術(腹式組)按常規操作流程進行。陰式卵巢良性腫瘤切除術(陰式組),首先經陰道附近的穹隆部到達患者的盆腔位置,確定位置后,此時固定腫瘤的位置并將其邊界的包膜切開,采用穿刺針將囊內液體全部吸收,或者留置尿管一般在24小時后撤除,待囊也引流完全后再將囊壁完整剝離并對卵巢進行修補。對患者子宮及其附件進行徹底的檢查,確認無損傷后納入盆腔。縫合盆底腹膜及陰道切口。在患者陰道內留置紗布壓迫止血24h(以免發生粘黏以及避免對組織的壓迫),留置導尿管48h(以免發生泌尿道感染)[1]。

1.3 隨訪記錄:對于98例卵巢良性腫瘤患者基本病情在住院治療時給予詳細記錄,并在出院后做定期隨訪,隨訪時間為1個月-22個月,平均13.5個月。

1.4 統計學處理 :對本組數據采用SPSS13.0進行χ2檢驗檢驗水準為0.05,當p<0.05時,認為兩組患者的差異存在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陰式組較腹式組在手術時間,術中出血量分別為44.8±22.0 min對62.4±16.1 min,28.1±12.9ml對25.2±13.9ml,倆組之間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具體情況見表1.

2.2 陰式組較腹式組在止痛藥,下床活動時間,術后發熱率分別為4例對31例,18.5±3.2d對18.5±3.2d,5.3%元對10.9%,倆組之間有顯著性差異(P<0.05)。具體情況見表2.

2.3 隨訪結果顯示 :隨訪中,兩組患者的術后并發癥無顯著差異,但陰式組較腹式組的術后恢復情況更優,患者生活質量更高。

3 討論

腹腔鏡組對患者影響小,腹腔鏡能夠直接觀察腫瘤組織的情況,便于觀察且患者治療后不留疤痕,但由于其操作復雜,操作距離較遠等劣勢導致其手術時間往往要延長,增加患者的疼痛。但對于腫瘤與周圍組織粘連的患者,腹腔鏡卵巢良性腫瘤切除術的使用,能避免微小的畸胎瘤或者腫瘤附件的遺漏[2]。

陰式卵巢良性腫瘤切除術能夠近距離接觸腫瘤并進行切除,對腹腔干擾少,恢復快,不需要象腹腔鏡般的昂貴醫療器械,所以住院費用低廉,其操作方法簡便,能夠提高患者預后及生存質量[3]。陰式手術在暴露于視野中腫瘤包膜做切口,并吸取包膜內的所有囊液,最后將腫瘤完整的剝離并進行相應的修補,能夠避免腫瘤內容物流進腹腔,引起腹腔感染;倆組實驗在品的使用上,陰式組的使用量相對較少,患者因麻醉帶來風險也相應降低。

本次實驗倆組術后并發癥無顯著性差異。但在術中出血,感染例數以及切口的創傷程度中陰式組的效果要優于腹式組。為積極防治術后并發癥,所有陰式組患者在術前和術后對陰道進行檢測,結合B超檢查,腫瘤直徑,腫瘤活動度等給予及時止血,防治粘連,避免大出血或腫瘤內容物污染腹腔等并發癥的發生。腹腔鏡手術更適用于肥胖,經濟條件良好,高血壓等不能耐受開腹手術的患者,而陰式手術要求主刀醫生具備很好的技能水準,具備能夠隨時解決突發癥狀的能力,對成熟性卵巢畸胎瘤的剝除尤其適合,可完全避免囊內油脂、毛發等污染或殘留于盆腹腔而引發相應并發癥。無需昂貴醫療器械,住院費用最低,尤其適用于條件較一般的基層醫院的技術推廣[4]。

參考文獻

[1] 那彥群主編.中國泌尿外科疾病診斷的治療指南.第1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7,205-245.

[2] 盧昆林,曹清,藏麗莉,三種途徑子宮切除術的臨床效果比較[J].臨床軍醫雜志,2009,37(4):667-668.

[3] 董立軍,孟元光.非脫垂陰式子宮切除與經腹切除臨床對比分析[J]. 中國誤診學雜志,2008,8(3):532.

篇(6)

[中圖分類號] R65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701(2009)33-124-02

胰十二指腸切除術手術操作復雜,需重建胃腸、膽腸、胰腸3個吻合口,加之多數病人并梗阻性黃疸,一般情況相對較差,所以盡管目前手術水平較前已有很大的提高,手術死亡率仍為5%~8%,胰漏發生率為5%~19%[1]。本文收集我院2001年3月~2009年4月胰頭及壺腹部周圍惡性病變患者42例,其中21例采用在常規組術式的基礎上進行改良,取得較好效果,現報告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收集我院2001年3月~2009年4月胰頭及壺腹部周圍惡性病變患者42例,將患者分為常規組和改良組各21例,其中常規組21例中男12例,女9例,年齡35~71歲,平均(51.2±3)歲,胰頭癌9例,壺腹部癌12例;改良組21例中男13例,女8例,年齡33~69歲,平均(50.2±5)歲,胰頭癌10例,壺腹部癌11例。

1.2 主要臨床表現

均為梗阻性黃疸,納差,發熱,腹痛腹脹,上消化道出血,所有患者均經CT、MRI或ERCP檢查明確診斷。

1.3 方法

1.3.1 術前準備 常規準備包括使用維生素K、人血白蛋白、保肝和糾正水、電解質平衡,但大部分病人情況較好,僅術前短期應用。

1.3.2 手術方法 常規組采用Child方式進行消化道重建手術,而改良組采用在常規組術式的基礎上進行改建,即完成胰十二指腸切除后,將空腸斷端周圍用酒精、鹽水等破壞其他黏膜,同時暴露殘余胰腺,將其與空腸的黏膜連續縫合,然后將翻轉的空腸黏膜放回,在斷端旁從系膜間內置絲線將空腸與胰腺殘緣扎緊,再間斷縫合空腸斷端和胰腺包膜,完成胰腸重建,然后在下方完成空腸與膽總管吻合,再在該吻合處較遠處行空腸與胃端例吻合術。主胰管放置支架,并將引流管置放于腸腔內。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11.0統計軟件包進行數據處理,采用χ2檢驗、t檢驗。

2 結果

2.1 兩組相關手術指標比較

改良組術中失血量少于常規組,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0.05)。改良組胰管直徑較愈合組長,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

2.2 兩組患者術后并發癥的發生率比較

常規手術組的并發癥發生率為42.86%(9/21),改良組的并發癥發生率為14.29%(3/21),兩組并發癥的發生率比較有統計學意義(P

由表2 可見,常規組常見的并發癥為胰漏及膽漏,其發生率均為14.3%,而改良組的胰漏及膽漏的發生率比常規組明顯減少,均為4.7%,兩組比較具有顯著性差異(P

3 討論

胰十二指腸切除術(PDR)是治療胰頭癌、壺腹部癌的首選方法。因其涉及范圍廣、手術時間長、術后并發癥多、死亡率高,仍為普腹外科的難點和研究的重點[2]。目前普遍認為要順利地完成胰十二指腸切除術,預防膽瘺、胰瘺的發生,主要在于外科醫師密切配合和嫻熟與完善的外科技術,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討改良型術式,從而降低并發癥的發生。

胰頭癌診斷時多數已屬于中晚期,僅有10%~20%的病人被認為適合做根治性手術[3],因此提高切除率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①盡可能早期診斷是提高切除率的重要環節,腫瘤越小,手術切除率越高,療效越好。②手術技術的進步也是提高切除率的重要因素。本文結果顯示,改良組術中失血量少于常規組,改良組胰管直徑較愈合組長,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

胰漏和膽漏是影響胰十二指腸切除術預后的主要并發癥,一旦發生不僅延長了住院時間,而且還可能造成腹腔膿腫、腹腔大出血等嚴重的并發癥,是導致死亡的重要原因[4]。本研究結果顯示,常規手術組的并發癥發生率為42.86%(9/21),改良組的并發癥發生率為14.29%(3/21),兩組并發癥的發生率比較有統計學意義(P

導致胰瘺發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發生胰瘺的危險因素有:①年齡>65歲;②術前高膽紅素血癥;③胰管細小;④胰腺質地柔軟;⑤急診手術;⑥術中失血量大;⑦內支撐管失敗等。其中胰腺質地和胰管直徑被認為是主要因素。

我們認為手術需要注意以下幾點:①要扎緊胰腸殘緣,加強重建手術吻合部位的牢固,對防止術后并發癥有明確的作用。②膽管及胰管吻合口的位置不應相隔太近,也不宜太遠,適度的吻合口距離有利于恢復原有生理功能。③術后要充分引流,盡可能避免胰管或膽管的阻塞,并在術后注意飲食情況。

綜上所述,改良術式能提高胰頭及壺腹部病變的切除率,降低術后并發癥發生率及病死率,進一步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及生存質量,值得臨床推廣和應用。

[參考文獻]

[1] Jang JY,Kim SW,Park SJ. Comparison ofthe functional outcomeafter pylorus preserving panereatoduodenectomy:pancreatogastrostomy and pancreatojejunostomy[J]. 0rd J Surg,2002,26(3):366-371.

[2] 沈魁,鐘守先,張圣道. 胰腺外科[M]. 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0:461.

篇(7)

    該案在履行行政處罰法制核審中產生了意見分歧,主要集中在是否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途徑的問題上。《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一種意見認為:該團場的注冊商標侵權行為適用《商標法》處罰,根據《商標法》的上述規定,并未明確說明其是否可以申請復議。應當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告知其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告知其復議的途徑及時效。另一種意見認為,《商標法》雖然未做出行政復議途徑和時效說明,但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團場如不服處罰決定,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因此,必須告知其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時效。本人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準確,雖然本案適用《商標法》定性處罰,但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還必須要符合《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的規范,未告知當事人的行政復議途徑及時效,就擅自剝奪了行為人的行政復議權利,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和原則。《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符合《行政訴訟法》中“特殊規定”原則的,即《商標法》對訴訟時效的特殊規定。此外,其他法律如《廣告法》對訴訟時效的特殊規定,也并未排除當事人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工商部門依據《商標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明確告知其行政復議途徑及時效。

    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還有執法人員提出,對違反《廣告法》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行政復議和訴訟時效均為15日內,是否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原則,按15日內告知其復議和訴訟途徑、時效。《廣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條規定中,行政復議時效為十五日內,雖然與《行政復議法》的60日內規定不同,但《行政復議法》規定的“除外”原則是“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廣告法》做出的行政處罰,也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在60日內申請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對當事人“行政救濟”原則的體現。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該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權即行中止。

篇(8)

根據縣監察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縣人民政府法制辦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關于對全縣行政執法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為進一步規范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我局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1、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是維護《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城市管理法規權威性、嚴肅性的主力軍。以縣人民政府授權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損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等違法、違章行為監察;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監察;對損壞城市綠地、花草、園林綠化設施及亂砍樹木的違法違規行為監察;負責各類攤點、戶外廣告設置、停車管理等工作。無重復執法、多頭執法情況。

2、規范執法程序,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做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在處理執法案件時遵守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公開原則,即行政執法人員通過出示證明自己的身份的證件,使當事人了解身份,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被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對相關證據進行詳細的質問;使處罰決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舉辦聽證會,充分給予當事人陳述與申辯的權利。二是程序合法原則。在處理事實的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的程序執行,特別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調查取證、決定送達、執行。三是執法人員合法原則。只有持有執法證件的人員才能執法,每宗案件必須指派2人以上執法人員執行。四是注重證據的真實性及完備性原則。在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做到證據真實性,同時做到證據完備性。五是辦理案件遵守時效性原則,合理適用法律。做到亮證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依法執法、準確執法。

3、規范自由裁量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精神,制定各項配套制度辦法。以《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日常工作實質,對有關的城管執法工作實際,對有關的城管執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法制度進行了認真系統的梳理,制定了《縣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確執法工作重點和難點,嚴格制定表準,力求行政處罰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4、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所有行政崗位職責的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項目,行政執法責任等逐一進行了梳理。細化分解,將行政執法責任落實到了每個崗位、每個執法人員,同時修訂完善了《執法崗位責任制》,《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度作為對執法人員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評議考核的依據。根據法律、法規和人員崗位后的變化,及時對行政責任制各項基礎工作進行了調整、更新,做到動態管理,把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到實處,從強化內部監督入手、從組織管理、隊伍建設、儀容風紀、文明執法、辦案質量、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篇(9)

強化行政監督,完善城管執法權利陽光運行機制。

(一)強化執法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檢察院、法院的司法監督,健全督察通報制度,采取隨時督查、重點督查、專項督查等形式進行檢查,及時糾正執法不規范行為。(二)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全面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抓好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性和時效性。利用網站、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公布城管執法政務信息和管理信息,進一步做好職權項目的梳理,拓展權利陽光運行,完善網上辦案。

健全糾紛調解機制,化解行政執法爭議

(一)健全網絡,暢通渠道。認真辦理市委、市政府批轉、市長熱線交辦以及局門戶網站上涉及本局的建議與投訴,辦結率、回復率均達到有關規定要求。加強96310城管熱線平臺建設,充分發揮數字城管指揮中心職能作用,快速反應、快速處置、快速回復群眾的建議、投訴和舉報,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水平。(二)落實化解責任,開展組團式服務。不間斷開展排查,全面掌握我局履職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苗頭隱患,建立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相銜接的調解制度,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化解城管執法的糾紛與爭議,實現城管執法的最大化社會效果。

加強政策宣傳,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篇(10)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也分別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許多行政執法人員據上述規定認為:只要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就可以隨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而人民法院就應予執行,不管當事人是否已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然而實踐中,人民法院對這種執行申請卻一概不予受理,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即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未滿則不能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和第九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規定。一些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對此《解釋》頗有怨言,認為最高法院的這種解釋是對行政執法的限制和掣肘,嚴重影響了行政效率,損害了行政執法權威,且其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應屬違法和無效的解釋。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對有關法律條款的片面理解,是錯誤的。

的確,如果只從表面上或者文字上對上述條款作簡單的比較,《解釋》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似乎存在沖突,但是與相關的規定聯系起來進行分析,兩者并不存在矛盾和沖突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該條款是在行政訴訟法第八章“執行”中作出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也不履行,或者說只有完全符合上述條件,行政機關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和“不履行”這些必要的條件只有同時具備,行政機關才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可能。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起訴期限。如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起訴期限未滿之時,行政機關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話,那么由于這時還不能肯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不提起訴訟”,所以人民法院當然不應予以執行。而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存在“不提起訴訟”的問題,而是提起了訴訟,顯然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因而應當以不予執行為原則。

至于《解釋》第九十四條與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關系問題,應該作這樣的理解: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中的效力包括其執行力的一種先定確認,即在具體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后、未被確認為違法或被撤銷之前,應視為其合法并具備執行力,即使該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復議或被起訴,也不影響其在行政程序中的執行效力。但是,如果將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變為司法執行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則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全部條件。可見上述各項規定是從不同程序、不同條件、不同性質上對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問題所作的規定,相互間并不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或權利人申請執行被訴具體行為的,《解釋》第九十四條也作了例外的規定,即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這一例外的規定,也是符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的。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有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能否及時得到有效的執行,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關系重大,如果一律不予執行或者必須等到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才能執行,就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遇有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

梁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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