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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教育培訓市場呈多元化發展態勢從培訓類型上看,福建省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培訓課程設置多層次、多門類,主要有語言類、文體類、文化補習類、興趣特長類、考證過級類等,滿足不同學生的個性化需求。從審批情況來看,福建省社會教育培訓機構主要由教育部門審批,教育咨詢類公司主要在工商部門審批,還有一部分技能類的培訓在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從實力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訓市場目前進入了品牌競爭的時代,形成了國際知名培訓品牌、跨省連鎖培訓品牌、本土培訓品牌“三足鼎立”態勢。從規模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正規軍”,即由教育部門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或培訓學校;由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教育咨詢公司;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的技能培訓學校。二是“游擊隊”,即散見在社區的小機構、“小作坊式”的補課教室,這些小機構滿足了部分家長就近補習的需求,但沒有在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很難監管。三是“個體戶”,即部分教師在家中自辦的補習班,或個體經營的托管機構,更難監管。
(三)多種因素催生社會教育培訓市場火爆場景
1.家長對子女殷切期盼,望子成龍,怕孩子輸在起跑線上;
2.高考、中考的指揮棒沒變,“一考定終身”的評價體系沒變,導致眾多學生投入社會教育培訓中;
3.教育資源不均衡與人們對優質教育資源需求之間的矛盾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社會教育培訓機構成為優質教育資源的補充;
4.禁止學校集體補課為社會教育培訓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5.就業競爭逐步前移為學業競爭,社會對課外輔導的需求日益強烈。
(四)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具有“雙刃”作用近年來,在社會需求的強力拉動下,福建省社會教育培訓機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推出名師一對一、晚自習作業輔導、學科課程輔導、藝術特長培養等培訓班,滿足了學生多樣化、個性化需求,提高了青少年的綜合素質。同時,社會教育培訓機構高薪引進公立學校在職教師為領銜名師或兼職教師,招聘大學畢業生或公辦學校退休教師為專職教師,解決了大批畢業生的就業問題。據業內人士估計,僅福州市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就超過5萬人。但是,隨著社會教育培訓行業的迅猛發展,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負面影響也逐漸凸顯。第一,一些社會培訓機構舉辦以提高學習成績為主要目的的各類培訓班,利用學生業余時間開展補課活動,給學生布置課外作業,加重了學生的課業負擔。第二,一些社會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各類預科班、銜接班、學科輔導班、一對一名師輔導班等,大搞提前授課、超前教育,影響孩子的發展后勁和持續競爭力,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第三,一些社會教育培訓機構以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為名,以名師猜題、提高學生成績、保證考上重點學校等為噱頭開展招生宣傳,助長了為應試而學習之風。第四,社會教育培訓機構收費不菲,增加了家長的經濟負擔。以福州市晚自習輔導為例,一般大班全學科輔導收費每科每小時為50元、小班輔導每科每小時收費70元,一對一輔導每科每小時收費200-500元不等。廈門、泉州等地收費更高。第五,一些社會教育培訓機構以名師為噱頭進行招生宣傳,以虛假廣告迷惑學生家長。有的專家名師僅僅被聘為顧問,并不負責直接授課,有的只是舉辦過幾次講座或公開課而已,真正負責授課的教師往往只是普通的大學畢業生,甚至是一些在校大學生。
(五)政府部門積極加強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監管近年來,福建省各地先后出臺了有關民辦非學歷教育的政策法規,以加強對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如福州市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出臺了《福州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對培訓機構辦學場所、資金要求、教師資質及審批程序等做了統一規定。廈門市湖里區、海滄區、泉州市豐澤區、石獅市以及蕉城區、邵武市等也制訂了有關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文件。各地還通過年檢、專項檢查、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廈門市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年底組織街道、民政等相關部門進行年檢,同時將年檢結果通過教育局網站向社會公布。泉州市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堅持嚴格審查、依法審批,鯉城區、豐澤區聯合公安、消防部門,開展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安全專項檢查和民辦學校收費檢查。福州市及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年都組織開展無證辦學機構清理整頓工作,不定期公布無證辦學培訓機構名單,向全市學生及家長發出《抵制“黑培訓”,遠離教育欺詐———致全市學生及家長的一封公開信》,避免黑機構損害整個培訓行業聲譽。
二、福建省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一)社會教育培訓機構政策定位模糊,管理部門職責不明2002年出臺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機構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獲得辦學許可證,并到民政部門登記為非企業法人單位的民辦學校后,才有權依法從事教育培訓。《民辦教育促進法》還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國務院至今未就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制定“另行規定”。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但目前國家對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分類管理也還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哪些培訓機構應該按照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由教育或勞動部門審批,哪些培訓機構應該按照營利性培訓機構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管理部門職責模糊不清。
(二)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多頭,責權不一致難以監管到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管理涉及教育、工商、民政、勞動保障等多個部門,“多頭管理”出現多頭都難以監管,導致社會教育培訓市場出現亂象。主要有:
(1)無證辦學培訓機構難以取締。受利益驅使,各種無證辦學機構仍層出不窮。
(2)超范圍經營現象比較普遍。大量教育培訓機構以教育咨詢或教育科技公司為名,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但實際從事的卻是課程輔導,超出咨詢公司的經營范圍。
(3)擅自設立教學點。一些社會培訓機構在申請辦學許可證后,往往隨意開設分支教學點,這些教學點的辦學資質沒有經過審批,在辦學質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很大隱患。
(4)師資水平不達標。一些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大量聘請大學畢業生或在校生充當“名師”,這些培訓教師往往沒有取得教師資格證,也沒有什么教學經驗,培訓質量難以保證。
(5)亂收費。目前福建省物價部門對教育培訓機構收費管理采取成本核算、物價報備、公示收費的收費制度。但受辦學成本影響,一些培訓機構隨意調高收費標準,也沒有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
(6)虛假廣告,退費糾紛多。一些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廣告并未經審批,往往打出名師授課、一對一教學等虛假廣告,作出“保校、保線、保分,無效全額退款”的承諾,迷惑家長和學生,產生大量退費糾紛。
(7)轉讓頻繁。一些中小型社會教育培訓機構頻繁轉讓,不僅轉讓辦學資格、辦學場所,還連帶轉讓學生,無形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三)政府部門工作銜接不夠,影響了對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近幾年來,福建省教育、工商、民政、消防、稅務、公安等部門在規范社會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清理整頓無證辦學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部門間配合不夠,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媒體刊登教育培訓廣告把關不嚴,導致一些無證辦學機構的招生廣告誤導消費者;培訓機構教材審查把關不嚴,沒有明確哪個部門負責審查,造成教材的實用性難以保證;對無證辦學機構的非法所得查處執行主體不明確,不知道該由哪個部門具體執行沒收黑機構的非法所得;對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登記備案管理協調不夠,許多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并沒有按有關規定到同級民政、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辦理登記及相關手續,導致監管困難;收費投訴案件處理不盡如人意,工商部門對社會教育培訓收費僅僅是登記備案,教育部門雖然負責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審批,但對收費投訴案件無力查處,消費者一般只能通過有關合同提交司法機關審理。
三、對規范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的意見與建議
(一)理性看待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存在與發展近年來,隨著人們對優質教育的追求和全球競爭愈演愈烈,校外培訓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放眼全球,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紛紛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引導、規范校外教育培訓。從國內來看,浙江、安徽、濟南、西安、宜昌等省市也在積極探索規范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的措施。校外培訓是學校主流教育的一面鏡子,它的興起應引起社會各界對學校主流教育的反思。政府不應對社會教育培訓機構過于排斥,而應理性細致地思考如何通過改革考試制度,改革單一化評價方式來抑制社會教育培訓需求,規范社會教育培訓辦學行為、充分發揮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積極作用。我們必須理性看待社會教育培訓機構,既不應把它看作“洪水猛獸”而加以限制,也不應對席卷全球的校外培訓風潮漠然視之,而應該采取積極的、理性的態度做好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國家非常重視對民辦教育的規范管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指出:“大力支持民辦教育。依法管理民辦教育。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2012年,教育部印發《教育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不利于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北京市、江蘇省、成都市等省市先后出臺了一些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福建省各市縣也出臺了一些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但這些辦法從總體上看,尚不夠完善,特別是在省級層面,沒有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目前,針對福建省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在管理上存在的職責不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建議出臺各級政府部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教育、工商、民政、勞動、稅務、消防等各部門職責,也可參照北京市、寧波市等地做法,對培訓機構的資質由機關業務部門實施前置審批。
(三)加強社會教育培訓機構規范化管理由政府牽頭,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稅務、衛生以及教育、勞動、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開展全省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綜合治理行動。對現存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對無證培訓機構,按照條件基本達標與不達標進行梳理,對經過扶持有望達標的機構,應引導其走上正軌辦學渠道,對小規模的無證辦學點,可采取與正規辦學機構聯合辦學等形式,在引導中促使其規范發展。各前置審批部門每年要對經批準舉辦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年檢評估和督導,督促其依法辦學,不斷提高培訓水平和培訓質量,年檢評估結果給予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年檢不合格的,由前置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由機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依法辦學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補助。建立教育培訓行業協會,加強對行業的指導和幫助,促進行業信息交流、業務協作,引導制定高質量的行業標準,使教育培訓行業走向良性有序的發展道路。加強電子信息網絡建設,建立教育培訓行業從業者、培訓機構和培訓學生的電子檔案系統,建立培訓行業綜合信息網站,及時公開行業有關政策法規、行業標準、相關動態等,供家長和社會各界了解和監督。
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201家,其中有證有照的157家,具備前置審批條件,經工商核準登記的,含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141家,經勞動局審批登記的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16家;有證無照的38家,該類機構具備前置審批條件,但未經工商核準登記的機構;無證無照的6家,該類機構既未經相關部門核準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機構。從總體分析看,當前民辦教育機構經營中存在以下幾大特點:
(一)涉及行業不斷增多。近幾年,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經營范圍不斷擴大,2010年統計顯示,市目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服務項目涉及文化培優、琴棋書畫、音樂舞蹈、職業技能、留學服務等56個類別,比2009年增加了22個種類,是2008年服務項目類別數量的2.3倍。同時,新型教育培訓項目也逐漸增多,如電子類、旅游類、物流類、網絡經營類等近年來新興的各種專業,均成為當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服務范圍,基本涵蓋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
(二)經營場所、時間分散。多數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屬于中、小模式型,經營方式靈活、選擇場地較為自由,部分培訓場所屬于租用民宅、車庫、閑置場所等。同時,由于民辦教育機構多數為補充式培訓,辦學時間比正規國營教育學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雙休日、節假日或晚上的時間進行,有的按學員要求臨時性開課,缺少學規劃制度。
(三)教育條件參差不齊。一是辦班條件簡陋。部分培訓機構沒有專用的教室、課桌椅、輔導教材,設在商住樓或自住房屋內,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二是聘請的教師教育水平難以保證。有的是兼職教師,還有不少是在校大學生,培訓輔導的成效難以保證。三是沒有嚴格的教學計劃。“縮水縮時”現象嚴重,由培訓老師隨意安排教課時間和內容,培訓質量無法保障。
(四)存在規避監管現象。一是規避工商部門監管。多數民辦培訓機構屬于營利性質的私人辦學型,依據相關法規應當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由于登記注冊“營利”與“非營利”兩個類型繳納稅率的不同和社會捐助程度的差別,多數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以“非營利”性質向民政部門登記,逃避稅務的同時規避了工商部門的監管。二是規避教育部門監管。由于教育部門近年來審批門檻不斷增高,部分未得到“辦學許可證”的申請人,將申請經營范圍定為“教育咨詢”類企業,取得工商部門登記資格后大搞教育培訓。這種打“球”的做法,規避了教育部門的監管,降低了行業準入門檻。
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無明確的監管法律依據。一是缺少明確的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備案手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8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并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涉及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問題,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斷出由工商部門登記。二是缺少明確的管理法律依據。目前,實際監管工作中,涉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部分由民政、教育、勞動、工商等多個部門分頭負責,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機構由教育部門審批、民政部門登記,工商部門無權管理。針對營利性質的民辦培訓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一條款將日常管理執行依據授權于國務院制定,但目前具體的管理法規仍未出臺,基層工商部門對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時,只能套用《公司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廣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規,缺少專門的具體的法律執行依據。
(二)日常巡查監管較為困難。與正規的國家教育機構相比,絕大多數民辦培訓機構規模小、人員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車庫甚至地下室作為培訓場所,具有較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給基層工商人員市場巡查工作帶來較大難度。同時,部分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由于經營不善無法維持,將其分散的培訓場所出租給其他無資質培訓機構,還有的成為傳銷、造假活動的窩點,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成為社會安全的重大隱患。
(三)相關處罰標準難以判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工商部門擁有對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監管權,但由于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缺失,針對民辦培訓機構違法經營行為處罰標準無法統一判定,實際監管執法過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廣告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等,均顯得規定過于粗略、不夠具體明確。
(四)多頭監管存在扯皮現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為“非營利性”、“營利性”兩個種類,非營利性的由教育部門審批,民政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管,營利性的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管,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兩中類型無法明確鑒定,絕大多數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非營利性”審批登記,而實際經營過程中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民政部門職能監管不夠到位,工商部門又被拒絕在監管門檻之外,出現監管“真空”地帶。同時,市場經營中存在“有證無照”(通過教育部門審批,但未在監管部門登記)、“無證無照”(既未通過教育部門審批,也未在監管部門登記)、“超范圍培訓”等多種違法經營行為,這些主體資質不“健全”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哪個部門監管,目前無法具體確定,有的出現部門間相互推諉現象,長時間處于無監管狀態,有的多部門均實行監管權,導致多重處罰現象發生。
三、做好民辦教育機構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出臺具體的監管法規。堅持以《民法通則》、《經濟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職業教育法》等為依據,出臺有關民辦教育機構的登記、監管辦法,根據是否為營利性、涉及行業的特殊性等進行詳細分類,分別明確登記監管注冊主體和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則。同時,制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日常監管辦法,結合《公司法》、《行政處罰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廣告法》等法律中適用于民辦培訓機構的法規,根據市場監管實際,制定詳細具體的監督管理規則,明確不同違法種類、不同違法情節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措施和辦法。
(一)成立某區年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清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職責分工:
1.區教委牽頭對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進行清理;
2.區民政局負責對非贏利性培訓機構進行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
3.區工商分局負責對贏利性培訓機構核發工商執照,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對培訓機構廣告進行監督,規范教育類企業(公司)經營行為和范圍,督促其完善教育前置審批和稅務登記;
4.區監察局負責查處沒有法定依據違規審批培訓機構或介入培訓活動的行政機關;
5.鎮街按照安全屬地管理原則,牽頭負責本轄區內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安全檢查工作;
6.校保支隊具體負責維護辦學安全,協助清理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清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區教委職成民辦教育科,主要負責清理工作的日常事務及協調聯系工作。
主任:
副主任:
成員:
二、工作聯動
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與校園安全檢查中針對培訓機構的部分整合進行。
三、對象分類及檢點
(一)正規的培訓機構
檢點:年檢、完善登記手續和安全工作情況。(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見附表)
(二)未備案外來培訓機構
一些規模較大的連鎖培訓機構是經市教委或其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但未在我區進行登記注冊備案的,如大帝培訓學校等。
檢點:是否在某區進行登記備案,完善相關手續等,辦學場地是否符合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下發《停辦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辦整頓,視其情況給予停辦或整改的處理。
(三)超范圍經營的工商注冊的機構
一些工商企業沒有教育審批前置,沒有經過治安消防檢查,擅自擴大經營范圍,招收學生組織培訓。如琴行,有工商執照,正常開展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打出×××藝術培訓中心的招牌,招收學生進行培訓,就屬于超范圍經營。
檢點:是否審批前置,是否經過消防安全檢查,是否超范圍經營。對不符合要求的,由區工商分局對超范圍經營戶進行清理整頓,要求其規范經營,不得組織學生開展培訓。
(四)無證辦學機構
檢點:是否進行違規私自辦學。對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清理,責令其停止辦學。
(五)部門違規審批的辦學機構
檢點:審批部門的審批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對不符合要求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視情況、情節予以問責,觸范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清理檢查時間
(一)摸底排查:11月26—30日;
(二)匯總梳理:12月1日;
(三)查處整改:12月2—9日。
五、工作步驟
(一)由鎮街、社區進行摸排,提供本轄區內所有培訓機構名單,分類交區教委匯總。各鎮街將摸排情況通過黨政網發區教委辦公室或通過郵件方式發送。聯系電話: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
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超級秘書網
(一)中小學在職教師有償補課治理工作開展情況。一是制定方案,統籌推進。印發《縣關于治理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專項行動活動方案》,縣教育局成立治理中小學校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統籌安排,協調推進治理全縣中小學校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專項行動,縣政府分管負責人親自調度,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二是營造氛圍,加強教育。召開全縣在職教師有償家教治理專項部署會、推進會和師德師風主題教育動員會、推進會等,營造有償家教治理工作濃厚氛圍,各校通過組織教職工集體學習、集體宣誓等方式,積極引導廣大在職教師自覺抵制有償家教行為。三是專項治理,強化考核。每年組織開展有償家教專項治理行動,全體教職工開展自查自糾、簽署拒絕有償家教承諾書。修訂完善《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師德考核辦法》,每學年組織開展師德師風考核,把有償家教作為重點考核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向社會公布有償家教治理工作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對反映的問題線索及時跟蹤督查。近兩年來,未發生在職教師有償家教行為。四是弘揚激勵,建立機制。通過宣傳樹立師德典型和示范引導,激勵和引導廣大教師自覺杜絕有償家教。貫徹《市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師德師風建設做新時代好教師的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縣關于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不斷完善師德師風建設,進一步落實有償家教治理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償家教治理工作長效機制。
(二)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一是嚴格審批年檢制度。針對全縣培訓機構數量不斷增加,嚴格按照《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及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和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對申報提交材料審核通過的民辦培訓機構,經驗收評估合格,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目前,全縣證照齊全的校外培訓機構18所,其中,城區17所,鎮1所。二是建立校外培訓機構年檢機制。制定《縣校外培訓機構年檢考核細則》,每年對發證的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年檢,確定等次,對存在問題限期整改,并通報全縣,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建立校外培訓黑白名單制度。將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培訓內容、師資力量等情況向社會公開。截止目前,全縣公開白名單18所,黑名單2所。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非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個人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而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培訓活動的辦學組織。經過多年發展,上海已初步形成機構類型多元、培訓內容豐富、培訓方式多樣的教育培訓市場。大量的社會資本融入民非教育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不斷有機構進入和退出,受到公眾極大關注。
二、政府監管的內涵
政府監管:一是政府監管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二是政府監管的客體是各市場的參與主體;三是政府監管的依據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相關法規政策。對民非機構的政府監管是在我國辦學體制發生改變的情況下,政府為適應民辦教育多樣化而改革的政府監管,轉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向調控市場方向發展。民辦非學歷教育有著與公辦教育截然不同的屬,不能簡單的用管理公辦學校的方式對民非機構進行監管。本文認為民非機構的政府監管,是指國家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以提高民辦非學歷教育的質量為目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實施鼓勵、監督、檢查、指導等一系列的政府行為。
三、政府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法規政策不完善,缺乏監管依據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頒布后,相應配套的法規并未出臺。《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時至今日尚未出臺此類民非機構的管理辦法,這就導致了在監管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規依據。當前,上海存在一大批經營性民非機構,這類培訓機構很多處于打擦邊球的狀態,雖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但并無教育培訓資質,一旦預收學費后因為種種原因便會攜款潛逃,如13年曝光的滬上老牌培訓機構易思教育人去樓空事件,讓消費者蒙受損失且難以維權。
(二)民非機構的準入門檻較低
不同類別的民非機構分別由政府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審批、管理,由于各行政部門的法規政策不一樣,設立的標準和審批程序也不同,因此存在條塊分割、各管一塊的現象。在教育部門注冊登記的民非機構,按照《上海市民辦非學歷教育院校(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規定進行審批,舉辦學校的開辦資金最低不少于50萬元,必須有實際使用而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辦學場所,專職教師的數量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而在工商局注冊登記的民非機構,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成立一家教育咨詢類公司,不僅注冊資金很低,而且設立的程序很簡單,對辦學資質的審核無明確的規定。較低的準入門檻導致了民非機構辦學能力的良莠不齊,同時辦學的主體也較為復雜,監管上存在一定困難。
(三)對辦學過程的監管處于缺位狀態
1.廣告宣傳監管不力。虛假宣傳現象在辦學過程中屢見不鮮。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定性為公益事業,但實際中民非機構多以盈利為目的。
2.財務運行監管乏力。一是監管主體上,上海由各區成教科下設的民非管理辦公室負責。但民非管理辦公室一般沒有配備專門的財務人員或財務人員有限,缺乏專業財務知識,難以有效進行財務監管。二是民非機構的辦學經費主要來自學生的學費,而相應的市場的不確定和生源的不穩定,民非機構的抗風險能力較弱,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時有攜款潛逃事件發生。三是收費退費不夠規范。很多民非機構未按上海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擅自制定課程價格和設立收費項目,收繳的學雜費不及時足額存入專用賬戶,退費也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教學質量監管缺位。教學質量是民非機構的立足之本,而師資是教學質量的重要保障。然近些年民非機構致力于規模擴張而忽視教學質量,教師招聘渙散,對師資的培訓滯后,時有教師無證上崗,師資質量堪憂。
(四)對民非機構的辦學評估不到位
上海對民非機構的評估主要采取年檢的方式,由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合作進行,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審核標準,造成認定結果分歧,監管難以形成合力。而那些打擦邊球的培訓機構甚至連年檢都沒有。上海各區分管職教成教的人員較少,無暇進行動態監管,政府雖有加強民非機構監管評估的意愿,但往往無力去實施有效管理,對辦學水平的評估存在缺失。
四、政府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立法及配套措施
在2011年頒布的《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中,提出了工商部門在受理民非機構設立中請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征求意見,在收到書而意見后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但由于沒有規定征求意見的具體時限,在執行時存在一定問題,應該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內,確定一個操作性強的時間節點。
2013年7月出臺的《上海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哲行辦法》明確了在工商部門注冊的機構,誰來管、怎么管的問題,使民非機構無序辦學的混亂局而得到規范管理,填補了非學歷教育培訓市場的監管空白。它要求目前的民非機構重新進行登記,然而主動去重新登記審批的機構并不多,在執法的力度上需要進一步加強。其次,該辦法僅規定經營性民非機構的住所應與其培訓規模和項目要求相一致,并符合教學場所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并沒有對經營性民非機構的最低開辦資金、辦學場所的最小使用而積等做出明確規定,應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二)提高準入的門檻,加強辦學資質審核
目前上海市的民非機構種類繁多,培訓內容多樣化,不同的培訓類別對師資、教學設備、場所等要求不同,因此必須在資質審核時明確培訓內容、層次以及相應的規模,并由教育部門統一發放培訓資質證書,將定位不清、管理混亂、動機不良的民非機構拒之門外。
2011年制定的《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對民非機構的設立程序及監管要求進行了規定,進一步促進了民非機構的規范化發展。但這些規定只是宏觀的、原則性的規定,內容不夠具體和明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為此,建議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的、可量化的辦學條件指標。
(三)加強部門間聯合執法
招生廣告監管上,一是民非機構招生廣告前應報相應審批機構備案。按照2010年市工商、市教委、市人社局聯合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教育培訓招生廣告管理的通知》要求,嚴格審核廣告內容,確保所招生廣告的真實性。二是加大對虛假廣告的執法力度。一旦培訓市場發現虛假招生廣告,立即依法查處。
財務運行監管上:一是加強相關財務人員的培訓,他們直接關系到財務監管制度的實施。二是聯合物價部門對教育收費進行監管,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并加大執法力度,禁止各種變相收費,跨學期、跨學年捆綁式收費。
教學質量監管上,相關職能部門間應資源共享,加強溝通、協調,并明確民非機構的教學業務的監管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規范行業師資、教學的標準。從嚴處理沒有辦學資質、借教育咨詢公司的名義從事教育培訓的機構,依法查處違規辦學、非法辦學的機構,有效規制民非機構的辦學行為,維護民非教育市場的穩定。
除了傳統的計算機培訓、語言培訓和出國培訓外,隨著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的不斷變化,大學生就業競爭壓力增加,對成人教育培訓的需求不斷加大,一些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考試培訓也迅速興起。近年來,成人教育培訓市場競爭發展,專業化教育培訓機構市場細分不斷成熟,逐漸形成品牌培訓企業和連鎖培訓,出現了如時代光華、新東方、華圖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鳥等品牌連鎖培訓機構。我國傳統消費觀是省吃儉用,但個人對學習培訓一般舍得投入,這也給教育培訓市場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二)成人教育培訓種類繁多
成人教育培訓是發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終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據2015年教育培訓行業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有3.4萬個,成人教育培訓市場總值達到6500多億。成人教育培訓從最初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出國留學語言培訓,到目前涉及公務員考試培訓,考研培訓,“四六級”、托福、雅思等外語培訓,各類資格證書培訓,音樂、體育、舞蹈等特長培訓,計算機、會計、企業管理培訓等,品種繁多,涉及63個行業和種類,其中新增物聯網、微電子商務、游戲開發、創業教育、職業規劃等18個行業,基本涵蓋社會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訓辦學水平參差不齊
由于成人教育培訓涉及行業較多,培訓組織靈活多樣,培訓時間長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訓的辦學水平也參差不齊。很多培訓機構沒有固定的培訓場所,進行“小作坊”“打游擊”式的培訓。有的中小型培訓機構辦學條件簡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車庫、地下室、倉庫等開展培訓活動;一些條件較好的培訓機構會租用禮堂、賓館的會議室等,收費較高。成人教育培訓師資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職業資格和技能培訓機構師資隊伍非常不穩定,人員流動大,很多臨時人員經過短期培訓就上崗成為培訓教師,培訓質量堪憂。
(四)成人教育培訓收費偏高
相比于學前教育培訓和中小學課外輔導教育培訓,成人教育培訓被認為是低投資、高回報的產業,是最具“錢景”的行業之一。很多培訓機構收費高、利潤高,培訓費用少則幾千元、動輒上萬。據統計,2014年全國公務員考前培訓項目的平均培訓費用達到5600元,“MBA考前培訓”前三名教育培訓機構的盈利分別是2.3億、1.9億和1.3億。很多培訓機構打著“保過班、沖刺班、押題班、VIP班”的旗號收取天價培訓費用。
(五)成人教育培訓缺少法律監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訓市場存在監管盲區和監管風險。教育部門對教育培訓和民辦學校的準入資格控制較嚴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就在工商部門注冊“文化傳播公司“”教育咨詢公司”等,通過打球的方式“掛羊頭賣狗肉”,來逃避教育部門的監管。教育、工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存在多頭管理,同時也存在監管漏洞,缺少相應的法律制度來約束培訓機構。當學員遇到虛假宣傳、捐款潛逃、合同糾紛等情況時,不知該向哪個部門投訴,自身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訓法律監管缺失的表現
(一)缺少辦學資質
目前成人教育培訓市場上沒有辦學許可證和辦學資質的機構隨處可見。為保障辦學質量,教育部門對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辦學條件、固定資產、招生章程、培訓費用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復雜的審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審批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另辟蹊徑,通過在工商部門注冊了公司,有的未經任何部門批準就開展教育培訓業務。這些機構既不受教育部門的監管,又可以名目張膽地招生培訓,致使培訓市場亂象叢生。
(二)培訓質量無法保證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監管和約束,成人教育培訓質量良莠不齊。一些機構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師,開課時間不確定,上課時間嚴重縮水,“一對一”變成“一對多”,“小班”變“大班”,培訓質量難以保證。一些機構打著“專家、名師”的旗號招生,由于師資條件有限,常常是臨時聘用毫無經驗的研究生來冒充“專家”敷衍了事。
(三)培訓糾紛頻發
由于培訓機構大多采取一次性預付學費的方式收費,并且不能開具正規發票,一旦學員對培訓效果和質量不滿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難。同時這種一次款的方式風險非常大,有的培訓機構收完學費后一夜之間就捐款潛逃或人去樓空了。培訓合約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條款限制和陷阱,導致學員很難維權,培訓機構以各種借口拒絕退錢,一些所謂的“不過退款”和“不滿意退款”的培訓班,在退款時設置非常苛刻的條件障礙,在合同中規定參加培訓人員不能遲到早退、不能將課堂講義帶出教室、不能錄音錄像等等,只要一條違反了合約規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學費。
(四)虛假招生宣傳由于成人教育培訓市場競爭激烈,有的培訓機構為了擴大生源,不惜編造虛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圖、不擇手段,夸大學校辦學條件和社會榮譽;有的偽造教師學歷、夸大培訓質量、宣稱有雄厚的師資團隊、教師有很高的押題命中率、有內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過”等等;一些培訓機構打著“不過退款”“簽約通關”等旗號來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時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訓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針對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成人教育培訓的監管沒有針對性的法律監管制度。雖然國家出臺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為成人教育培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準則,但是操作性不強。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以盈利性為目的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并不適用于該法中的法律監管和法律責任。教育部也明確指出社會培訓機構不屬于學校,因而無法監管。從法律監管的邏輯起點來講,要想做到依法監督和管理,必須要有一個適用于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的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文。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明確的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這方面的法律建設還不夠完善,對一些合同糾紛和違約行為都是參照《合同法》《廣告法》來解決,沒有關于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監督和處罰的實施細則和具體法律依據。
(二)辦學審查門檻過高
目前我國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審查標準過高。雖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辦學要求的培訓機構進入培訓市場,但過高的要求也導致一些培訓機構對正規審批手續和辦學資質望而卻步,長期“無照”辦學和“黑戶”經營。這些沒有辦學資質的培訓機構無法吸引投資,不能改善辦學條件,不能有效地提高辦學質量。不僅阻礙了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的壯大發展,同時也使管理部門無法有效監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訓資質審批程序和手續也非常復雜,不僅要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同時對培訓機構的辦學規模、形式、管理、資金等都需要繁雜的申報材料,這些復雜的審批程序需要培訓機構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辦學資格審查門檻過高和審批程序復雜,在很大程度上導致無證辦學機構增加。
(三)監管部門不作為
由于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的注冊和登記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在日常監管中各部門權責劃分不明確。盈利性的培訓機構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培訓企業和機構,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記要求辦理,并沒有在教育管理部門備案。這樣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訓市場上的法律監管主體多頭,各個部門都有監管的職責,卻都不作為,出現監管“真空”和“盲區”。這些部門普遍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對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監管不作為、監管失控。在出現重大違約糾紛和惡性攜款潛逃事件時,主要監管部門互相推諉責任。
四、成人教育培訓法律監管路徑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訓市場規范合理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規都沒有針對教育培訓監管的專門性法律,應建立起從全國到地方的涉及學前教育培訓、課后教育培訓到成人教育培訓的全方位的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全國性針對教育培訓特別是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的法律制度要統領全局,明確監管部門和法律責任、處罰標準和退出機制,明確監管主體和責任,使教育培訓法律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據地方特色和培訓市場的保有量、行業發展情況,制定合理的規章制度,制定統一的管理制度和規范,將年度審查和日常監管相結合,改變誰“都有權管、誰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口徑、統一處罰標準,各司其職。在建立相關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調查研究,既有針對性和操作性,能規范培訓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又能促進培訓機構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推動行業自律,促進培訓機構樹立企業信譽和誠信辦學的良好形象。
(二)設置寬嚴結合的審批標準
毋庸諱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門的教育培訓辦學資質審查和標準過于嚴格,而工商管理部門又過于寬松。建議加強成人教育培訓辦學審查標準的頂層設計,制定科學合理、寬嚴結合的審查標準,既要保證完善成人教育培訓的辦學資質,又要保護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積極性。對于繁雜的審批手續,要結合實際認真梳理、重新審視,該保留的保留、該簡化的簡化、該砍掉的砍掉,建立與審批標準相適應的審批程序。設置科學合理的審批流程,實行“一站式”辦理。在審批辦學手續時,實行成人教育培訓教師實名備案制度,審查培訓教師相關資質和教師資格證。培訓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批符合辦學資質和注冊條件后,實行注冊保證金制度,進行承諾監管,有效防范風險。采取“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制,明確監管職責。實行分類管理,嚴格規范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杜絕天價學費,嚴格防止和嚴肅打擊合同陷阱。
為突出政府行政部門的管理作用,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經省編辦批準,已在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加掛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牌子,增配專職人員,下發了《*省教育廳關于*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加掛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牌子的通知》[魯教人函(20*)25號]文件,確定了工作職責,負責全省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處理民辦教育辦學中涉及政策性的有關問題,協調廳機關有關處室管理民辦教育工作。同時,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成立民辦高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全省民辦高校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別由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和組織統戰處承擔具體工作。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先后制訂了《*省民辦高校督導專員、黨建工作聯絡員選派和管理辦法》、《關于做好全省民辦高校黨建工作聯絡員、督導專員工作的實施辦法》,分別任命了首批督導專員和黨建工作聯絡員,并已派駐全省各民辦高等院校。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門設立民辦教育管理機構或在相應科(處)室加掛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牌子,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與協調,做好民辦教育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要積極支持、協助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派駐到本市所屬民辦高校的督導專員、黨建工作聯絡員開展工作。要參照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的做法,根據轄區民辦學校的規模,區別學校層次和類型,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高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派出督導專員或督導巡查員、黨建工作聯絡員或指導員等,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加強指導和監管。
二、明確審批權限程序,健全管理職能
我省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實行省市共同管理、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要強化屬地管理的原則,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申報招生計劃須經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報教育廳,新上專業須征求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報省教育廳備案。其他民辦學校實行審批管理相一致的原則。民辦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籌建設學、批準成立、掛牌招生、辦學培養、違規停招、善后終止、撤消除名等,一律建立健全相關規范程序,限定工作時限、有效年度和相應公開公示制度,協調確定與地方民政部門的工作順序和機制。設立民辦本科及其以上層次高等學歷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核,教育部審批;設立民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歷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教育部備案;設立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教育廳審批(濟南、青島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設立民辦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設立民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管理權限,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民辦本專科院校的管理、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高中及其以下學校的管理,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為主,省教育廳實施宏觀管理。各市應依據其職責權限,規范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健全審核、審批、備案日常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能和程序,負責組織實施。
三、突出管理重點,強化工作措施
設學審批和撤消辦學是民辦學校管理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環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民辦學校辦學申請時,一定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審查舉辦者的辦學資質和辦學條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要把辦學風險評估和學校前景預測作為考察審批民辦學校的重要內容。已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變更學校性質、法定代表人、辦學地址、學校名稱、辦學層次及辦學范圍等,必須經學校審批機關核準;變更主要負責人、財會人員;設立專業,設立、變更或增設電子信息門戶網站、網頁等對外宣傳窗口必須統一規范,并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或違規懲處停止辦學,必須依照其審批權限和程序,及時依法辦理終止和注銷手續,并予以公示、公告和實時監管。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對民辦學校的常規監督和管理工作,特別要把民辦學校教學督導和年度檢審、學校電子門戶網站網頁監管、招生計劃管理、招生廣告與簡章備案、收費與財務管理、學校安全管理、教學質量監督、辦學風險防范等作為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認真執行省政府關于民辦學校辦學注冊資金監管的規定,每年定期組織對所屬民辦學校進行年檢,及時了解舉辦者資金投入及辦學資金安全情況,防止資金抽逃和挪用辦學經費,預防辦學風險。要規范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學校和培訓機構的電子門戶網站運行。民辦高等學歷教育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統一下達的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生、搶拉生源;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在招生廣告和簡章前,必須遵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核備案手續;民辦學校資產使用、收費退費和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要加強民辦學校的安全管理和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工作,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教育督導、學校安全、財務審計、校產管理等教育行政職能部門,要將民辦學校納入工作范圍,與國辦學校統一加強管理。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學校實際,依法制定辦學風險防范預案,對所屬民辦學校的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及時查處和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四、加強信息公開,提高服務質量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民辦學校信息資源庫,將所屬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基本信息資源全部納入管理并建立電子檔案,在學校辦學期間和撤消后永久保存。信息內容主要有: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學校名稱、辦學地址、法人代表、辦學層次、聯系電話、電子門戶網站IP地址和主要名稱等。二是辦學條件,包括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教學設備、師資配備等。三是辦學情況,包括設置專業、學校管理、教學質量、獎懲情況等。信息資源庫要根據情況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