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的經營范圍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03 16: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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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 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xx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20xx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xx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xx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xx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xx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鼓勵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加入有關行業協會,加強企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篇(2)

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鼓勵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加入有關行業協會,加強企業自律。

篇(3)

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20*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篇(6)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的權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_________.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_________.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篇(8)

3、十堰風景旅行社:位于十堰市人民北路46號美樂大廳。十堰風景旅行社是一家結合旅游與商務接待為一體的商業服務公司。

篇(9)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是我國一家特大型國有化工品貿易企業,70年代開始,該公司以“中化”(SINOCHEM)的品牌享譽國際石油化工領域。2000年以來,杭州也出現了一家中化公司,并在上海設立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化公司。為此,中國中化以侵犯自己商標權為由,將杭州、上海中化訴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五十萬元。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于1988年注冊了一橢圓加“中化”加SINOCHEM的圖文組合商標,并于1998年被國家商標局核準續展注冊至2008年。2000年8月,被告杭州中化公司經核準注冊成立,其經營范圍主要包括技術開發、服務,計算機網絡工程,電子商務等。該公司主營“中國化工網”,并以此對外從事營利性商業服務。在該網站頁面上,杭州中化公司屢次并多處使用了“中化”二字作為縮略語,如“中化信箱”、“中化網絡”、“今日中化”等。2002年4月,杭州中化公司又在上海設立了控股子公司,專門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中國中化以侵犯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杭州、上海中化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已經成為馳名商標。被告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均與化工領域有關,故二被告應當知道使用“中化”作為企業名稱會誤導消費者,使他人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馳名商標的淡化。且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中國化工網”上屢次并多處使用“中化”作為縮略語,亦會使相關公眾對其提供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二被告行為侵犯了馳名商標專用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篇(10)

專家解誤:連鎖化、規模化已經成為零售業的發展潮流和必由之路,企業的發展不能死守著一個陣地,一塊寶地是不能養活和發展整個百貨行業的。百貨業需要走出去,這樣才能得到發展。如果靠自己的力量難以走出,強強聯手進行產業重組整合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誤區二:位于新建的大型商業街區。說到新建設的大型商業社區,不得不提到城市建設。拿北京為例,列入北京的“十五”規劃的四條環線:二環、三環、四環、五環構成北京城市商業開發的“四條金帶”。二環路帶來大量車流,車流能帶來人流。三環路是家居用品的一個環型商圈,許多家居用品,包括各種各樣的家具、家庭擺件、家庭裝修材料都在這個商圈。四環路沿線則構成了“廚房用具”的商圈,是為居民家庭廚房提供服務的。五環路被稱為“批發配送帶”。因為從外省市往北京調運的商品,遠遠高于從北京往外出的商品。此外,北京城市規劃確定了10個邊緣集團進行大規模的房地產開發,到2010年,10個邊緣集團的人口總量將達到200萬。這些區域也是未來社區商業發展的一個重心。

上述的這些城市邊緣的大型商業社區,應該說商業前景廣闊,作為商業投資當然是無可厚非。從商業經營角度看,人口的聚集是一種穩定的商機,這種商機對于商業房地產的開發提供了可觀的發展前景。然而目前,對于商業房地產開發而言,北京存在區域結構與商業服務的配比問題。比如說天通苑、回龍觀,望京等地,不管是住宅還是商業房地產,開發規模都是很大的。但是,在這樣的區域,要開發什么樣的商業地產、多大面積的商業地產,商業服務的實際需求和商業地產的開發面積即商業服務的配比,還要進行仔細調查和測算。此外,還要從顧客的角度去分析,顧客是一種什么狀態,是一種什么心理都需要了解清楚。例如北京的團結湖小區在“”以前就形成規模了,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團結湖小區中的商業設施大部分都虧損了,就是沒有考慮到人口的流向問題。城市人口有一種向心性的購物心理,從環路外向里滲透,反過來從里往外并不多。當時團結湖人口大量流向了三環路以內。

專家解誤:這種新建的大型商業街區究竟能不能夠入駐?在考察時應該做到“六看”。

首先要看價格。價格是決定商業物業升值潛力大小的重要因素。如何判斷商業物業的售價是否合理呢?或許房地產市場發育相對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數據能夠給我們一些啟示:在西方國家,城市商業物業的價格一般為住宅價格的6-8倍。因此,在購置商業物業時,可以將其平均售價與附近商品住宅的平均售價進行對比,如果比值超過8,則該物業的市場定價可能已經一步到位,今后的升值空間將相當有限(除非該商鋪今后的經營活動能夠帶來法定的或者事實上的壟斷收益);如果比值低于6,則在其他條件不考慮的情況下,該商鋪的投資價值有可能被市場低估,因而具有一定的升值空間。

其次要看位置(商業區位)。對于商業物業投資來說,“地段、地段、還是地段”是永恒的投資法則。商業物業投資時在價格上做到“貨比三家”是很難的,有時盡管兩個商場相距只有咫尺之遙,但購物的客流量卻相差萬里。因此,有些商業物業貴自有其貴的理由。試想,非商業區的商業物業盡管價格便宜,但如果“營業員比顧客還多”,投資收益將從何談起?

第三要看規模。主要是看商業物業自身的規模和商業物業所處地區的商圈規模。一方面,從商業物業的自身規模來看,由于現代商場已逐漸向“大而全”的經營方向發展,因此規模大才能引來大商家進駐,也便于商家在經營業種和業態選擇上做到游刃有余,而且規模太小的話,客流量可能會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從商業物業所處地區的商圈規模來看,一個城市的商圈規模一般分為三個級別,即核心商圈、次級商圈和邊緣商圈,不同規模(級別)的商圈其市場份額是不同的,核心商圈的市場份額一般在55%~70%,次級商圈一般在15%-25%,邊緣商圈則只有5%~15%。因此,在選擇投資對象時,其所處商圈的規模也是一個重要的考察因素。

第四要看商業物業經營上的適宜性。國際上通行的現代零售業態,如百貨商店、超級市場、便利店、專賣店、折價店、購物中心、倉儲式商場等在國內都已經出現,在進行商業物業投資時,適當考慮商業物業在業種、業態經營上的適宜性是必要的,適宜經營“新生事物”的商場往往更具生命力和競爭力。

第五要看商業經營水平。經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投資回報。以年資金周轉率為例,日本商業為15~18次,沃爾瑪、家樂福等國際著名零售企業為20-30次,而國內商業年資金周轉率只有3次左右。因此,在投資商業物業時,未來經營者的經營水平不容忽視,尤其是在新型商業社區的投資上,更是要慎之又慎。

第六,要挑選合適的房地產開發商。目前,廣州近郊大型樓盤開發熱浪升騰,用地超過20平方公里的番禺華南板塊方興未艾,房地產大鱷又在增城新塘大興土木,花都、從化也都有開發商在建造大面積的“新城”。這些大盤圈地小的在千畝以上,大的號稱過萬畝。據統計,廣州周邊用地規模在500畝以上已建或在建的大型樓盤就有20多個,大規模的圈地開發已經遠遠走在城市規劃之前。專家認為,沒有規劃的開發只會導致城市建設的混亂,而一些用地和人口規模相當于中等城市的大盤,其巨大的管理工程遠非開發商所能承擔,最終將會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在挑選與自己合作的地產商時,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在超能力圈地。由于郊外用地價格低,有的開發商不顧自身開發能力大面積圈地,最終造成土地閑置其次是開發商過量推盤,結果可能因資金鏈條斷裂而致樓盤爛尾三是開發商盲目選址,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配套,造成樓盤的供水、用電、交通等問題長期不能解決,最終將包袱扔給政府。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到企業將來的發展。

最后,城市的商業容量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以大型倉儲超市為例,城市對大型倉儲超市的“承載力”是有限的。一般認為,該業態的人口門檻為10萬人,即每10萬居民配備一個大型倉儲超市是比較合理的,如果低于10萬人,則該業態將面臨激烈的“消耗性競爭”。另外,城市居民的購買力也是有限的。因此,一定地域范圍內的銷售市場份額也是相對固定的,如果商店過多地集中在一定范圍內,商店密度越高,就意味著平均客流量的減少,那么商店之間的“消耗性競爭”就越激烈,投資者的收益也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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