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03 16: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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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

篇(1)

2城市環境工程中垃圾處理方法與利用相結合的路徑分析

城市環境工程中采取生態工程,實現對垃圾處理及利用整合,生態工程系統中包含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及系統化五個子系統,具體表現如下所述。

2.1城市垃圾減量化

城市垃圾減量化屬于城市生態工程實現的關鍵,指的是從垃圾產生的源頭到垃圾最初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中采取措施,如在垃圾產生環節、收集環節、清運環節、回收利用及完成處理環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垃圾實際數量與體積。城市垃圾減量化,其具體措施為:其一,城市生活用能結構向燃氣化、電氣化發展,降低生活煤炭量,提高燃氣普及率,則可以有效降低灰渣等無機垃圾產生量,改善城市空氣質量。研究表明,煤氣普及率每增加10%,則可以降低3%垃圾量;其二,限制一次性物品應用。雖然一次性物品能夠為日常生活帶來便利,但其資源浪費嚴重,會增加垃圾量,引起環境污染問題,為此,可以通過經濟措施及立法措施,限制一次性物品應用;其三,組織凈菜入城,凈菜銷售可以降低5%左右的垃圾產生量,然而其當前銷售量及影響范圍較小,這與消費習慣及凈菜價格較高有關;其四,倡導適度消費,降低浪費;其五,制定并推行垃圾收費制度,依據區域實際,進行地方立法,征收垃圾處置費用,依據科學的計量方法進行落實。社會實踐證明,設置垃圾收費制度,能夠有效降低垃圾產量;其六,對商品外包裝進行限制。包裝過度是當下存在的較大問題,很多商品包裝成為垃圾,浪費了資源并增加了垃圾量,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鼓勵商家進行包裝回收再利用。

2.2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

城市垃圾無害化屬于垃圾處理的基礎性目標之一。針對垃圾,采取技術措施降低垃圾危害性,讓其不對環境及人體產生危害。具體措施為:有序控制垃圾流向,從生活垃圾產生環節便采取分類措施,區分進行處理。如針對有害處理,電池、燈管等應盡量采取單獨處理方式,針對醫院等特殊垃圾,應專門安排處理;開發并推廣垃圾清運設備,如采取地下集裝箱收集運輸等。

2.3城市垃圾資源化及產業化建設

在城市垃圾資源處理中,采取資源化措施是生態工程的重要內涵,為積極主動的垃圾處理方式。城市垃圾可利用性屬于垃圾產業化的內在驅動力。然而實現城市垃圾產業化處理其難度較大,需要相關的可行性論證及風險評估。如針對廢紙垃圾,可以采取再生造紙技術,對有機物垃圾進行堆肥并生產無機復合肥料,廢舊玻璃可以通過清洗加工后重新加工等。

2.4城市垃圾處理與利用應體現系統化

在城市垃圾處理與利用中,整合相關機構,協調其職能,為系統化處理城市垃圾提供保障。結合城市區域狀況,科學分析城市垃圾生命周期,依據實際編制出切實可行的垃圾處理計劃、處理方案,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管理結構,設置相關監管隊伍,切實落實城市垃圾處理與應用,做好宣傳教育,樹立群眾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將垃圾分類,為城市生態工程開展提供支持。

篇(2)

一、創新與自主創新

1.創新的定義

創新,英文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語。原意有三層含義,第一,更新。第二,創造新的東西。第三,改變。

創新作為一種理論,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經濟學家熊彼特的《經濟發展概論》。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創新是指把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結合”引入生產體系。

創新的概念經過近百年演化,不斷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圍上更加廣泛,由原來的技術創新不斷擴展到制度創新、經營創新、理論創新、教育創新、分配創新等多個領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層面上也不斷延伸,由原來的關注實物層面創新不斷延伸到關注思維層面創新、理念層面創新、進程層面創新等多個系統層面。

從命題研究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在此不宜將創新概念集中在某個特定范圍或者某個特定層面,應在堅持以技術創新為主要創新突破點的前提下,從更寬泛的角度來定義創新,即創新是主體根據動機需要,運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對某個對象進行創造或重大改造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活動結果的總和。

2.自主創新的定義

自主創新概念的提出,是為了保證國家在技術、經濟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獨立主導權,在提出創新概念的基礎之上又進一步對“自主”因素加以強調。從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自主創新與當前我國所提出的創新概念在本質上是統一的,我們所鼓勵的創新就是依靠自身實力開發,并對創新成果具有控制權的自主創新。正是基于這一點,創新和自主創新的概念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應該明確我們所提的創新就是自主創新。

一般認為,自主創新包括三種模式的創新,即原始創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創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創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創新是核心技術的創新和突破,而自主創新就是要把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結合起來。

二、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WTO《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包括七項,即著作權與相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披露的信息權。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2.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實現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國家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鼓勵自主創新

一是要不斷調整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逐步完善知識產權法相關細節,使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能夠符合實際,便于執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壟斷法和反限制自由競爭法,從立法角度避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損害自主創新所需的創新資源和創新基礎。三是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修改后的國際知識產權相關立法體現國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關鼓勵企業創新的制度能夠堅決貫徹實施。

(2)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開展自主創新

可以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資助、創造購買、明確導向、專利制度、稅收優惠、直接投資、集合創新、金融政策優惠等等。通過政策引導,使企業更加自發的開展自主創新,既提高了企業的研發與經濟實力,也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

(3)改革科技創新體制,加強科技管理水平

現有的科技體制和管理手段過分依賴于政府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帶有封閉性,既不能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積極性,又使研發成果難以順利轉化為生產力,弱化了國家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創新體制,第一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第二要加大創新獎勵制度的激勵性;第三要重視人才培養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四要建立計劃制定、計劃執行和成果評價三權分立、互相檢驗、互相監督的制度 。

2.企業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重視靈活的自主創新

企業應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戰略,從戰略的高度重視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并將其作為關系企業生存與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確定,首先要明確企業的技術實力和競爭實力,明確企業所處的產業特點和經濟環境,然后通過綜合分析得出適合企業未來幾年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既要高層領導的充分重視和參與,又要明確自主創新的重點領域和創新方式,還要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與手段,是一項綜合性的戰略制定工作。從內容上劃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包括知識產權開發戰略、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知識產權經營戰略、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等。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

知識產權戰略一旦制定,在執行層面上就要依賴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對戰略的推進。大型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往往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和獨到之處,他們通常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事務,機構人員由研發人員、法律事務專家、營銷人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共同組成,并可根據知識產權內容或地域劃分為不同的二級單位。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方面,跨國公司一般都有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制度、知識產權控制制度、知識產權激勵制度等。我國企業應努力學習發達國家在該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3)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

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積極應對被告侵權訴訟。許多侵權訴訟可能是因為企業實際侵權導致,對于這類型的訴訟應積極通過與權利人進行協商解決,力爭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還有一些企業并不一定構成侵權或者說存在爭議,這就需要企業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律師,有針對性地收集不侵權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要積極通過訴訟保護企業自主創新成果。對于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平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一旦該侵權行為對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構成實質性的損害時,堅決對該行為提訟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篇(3)

我國行政法治的涵義

在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針的核心組成部分,也是其中的難點之一。自我國改革開放至今,行政法治建設已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迄今為止,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想要達到依法治國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程要走,特別是隨著黨的十的順利召開,行政法治建設又增添了許多新的規章制度及措施,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道路必將翻開嶄新的一頁。

法治的概念由來已久,它的出現是相對人治而言的。將法律視為治理我國的根本原則及制度,實行行政法治、依法辦事的治國方略,實際上是依法治國這個基本方略在我國行政范圍上的具體運用及體現,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同時也包含了我國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要求。

我國行政法治的現狀

行政立法。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制定行政規章和法規的活動即是行政立法。行政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對我國法律法規的補充,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憲法及其他法律的不足之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實施提高了我國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但由于我國行政法治建設起步較晚,現階段仍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我們進行深入探討。

首先,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存在越權立法行為。其次,我國的法律法規與行政立法在精神上存在差異。某些立法者立足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及個人利益,置我國法律法規于不顧,使我國的行政立法淪為推行行政立法意圖、不正當利益人的工具。再次,在立法過程中缺乏公眾參與,利益協調機制也有待完善。在我國行政立法過程中,公眾雖然也有一定的參與度,但是行政機關對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責任及義務,人民最終是否可以參與立法的過程及參與立法的程度,往往是由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志來決定的,從而造成行政立法的科學性及民主性出現折扣的情況。①

行政執法。行政主體(實施人員)進行行政管理的時候,對具體的事物及人采取的具體措施就是行政執法。改革開放至今,我國頒布了大量行政法規及法律,這些都對我國法律法規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雖然我國行政法執法在某些方面發揮了巨大功效,但從客觀上來看,行政執法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

第一,缺乏參與機制及透明度,造成我國的行政執法出現權錢交易,暗箱操作等問題。在利益的驅使下,有些壟斷行業、經管部門、行政部門等單位利用壟斷地位或職權優勢,造成了權力的商品化及市場化。運行過程的不透明性,滋生了、權錢交易等現象的出現。

第二,我國行政立法具有滯后性,違法現象較多。許多執法缺乏規范的指導,繼而導致在行政法執法過程中,出現、執法過度、執法疲軟的現象,致使許多行政執法措施明顯有違法定程序,直接損害了法人、公民及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嚴重阻礙了我國依治治國的進程。②

第三,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致使善形情況的產生。正確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的權力,必須遵守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則。“異化”是我們在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時經常會出現的情況,與其本身的目的出現背離,大多數是以看似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正的違法性,執法者假公濟私的行為,便是其中一例。

立足十精神,深化行政法治建設

從黨的十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法治建設在我國治國方略中的重要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也取得了重大成效,在今后的發展中,進一步深化行政法治建設,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無疑是十分必要的。十報告明確指出要“嚴格控制機構編制,減少領導職數,降低行政成本,”在今后的5年里,加快行政體制改革,必須要在完善行政體制這個前提之下,配合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完善公務員及行政組織法,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就是行政管理的體制改革。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到今,為了實現市場經濟的平穩、健康運行,我國先后歷經多次改革,這些措施為建設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世界及我國的經濟是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過程,我國政府職能還有需要不斷完善的地方,集中體現在權責脫節、職能交叉等方面,我國的行政法治部門仍需進行優化及調整。

基于此,十報告指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繼承以往的經驗的同時,又特別提出了新的措施即“嚴格控制機構編制,減少領導職數,降低行政成本,”規范和精簡了我國行政法治這條戰線上的辦事員機構,直接降低了運行的成本,著重規范職責交叉、機構重疊等現象。

綜合我國目前提出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國行政管理當前目標就是要將我國建設成為法治型政府。為了更好地實現這個目標,首要的制度建設就是要健全公務員和行政組織法。這些措施有利于促進我國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的健全與完善。

完善我國行政法律體系,堅持民主、科學的立法原則。我國的行政立法作為構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也適用于科學、民主的立法原則。

從立法的科學方面來說,我國的行政立法必須與把其與權力機關的關系擺正,且權力機關制約著立法本身,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兩個奮斗目標,嚴格遵守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規律,按照統籌兼顧、重點突出兩項基本原則,實現立法規劃的科學性,多層面提升立法的質量。

從立法的民主性方面來說,即是從人民的參與度及立法公開兩個層面上來說,首先,立法公開是人民實現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它是加強政務公開主要方式之一。要想實現立法的民主性,必須完善立法論證會、座談會及聽證會制度,以便吸收人民大眾的正確觀點、公開我國行政規章及法規。依照十科學發展觀原則,我國的行政立法在社會公共安全、醫療衛生、人權、居住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必須加強,從根本上保證需要我國行政法制的執行力及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③

全力推行依法行政,把行政執法規范落到實處。嚴格推行依法行政,這是因為它不但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并且還關系著執法方式、執法目的及行政執法依據。十強調“要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并提出了要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目標”,這些展望無疑對未來行政執法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

首先,加大整合機構的力度,積極探索并實施行政各部門有機統一的體制,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大力推進集中行政許可權與集中行政處罰權建設,進而全面落實這些政策,應加強執法試點、行為規范、權現明確、保障有力等方面的建設,從制度上避免相互扯皮、執法擾民、多頭執法等情況的出現。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嚴格規范我國行政執法的行為,將規范和減少審批列為重點。自十召開以來,政府職能再次出現轉變,我國的行政執法部門也應順應時代的發展,從以前注重審批轉向嚴控監管、從在意結果轉向過程控制上來。再次,實行健全行政指導、行政規劃、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多角度深化法治建設,努力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這是十報告所強調的。在這個基礎之上,解決我國人民在住房、就業、醫療衛生、教育、撫恤等方面的民生問題,都離不開深化行政法治建設這一手段。④

自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針以來,我國行法治建設取得了重要成果。行政法治是我國依法治國的組成部分之一,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行政法治建設,在于人民經由他們認可的法律及來實現約束和控制政府的一種行為,促使政府能夠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保障我國公民相應的權利。

在某種程度上,深化行政法治建設對依法治國具有戰略性的意義。黨的十報告,對行政法治建設的進一步深化起著重要作用,在很多方面進行了改革和補充,可以說,黨的十不僅是對今后5年之內發展的戰略布局,而且也為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和路線。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委黨校)

注釋

①朱曉斐:“建設服務型政府亟需行政合作”,《知識經濟》,2010年第24期。

篇(4)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48-0065-03

一、保安處分的理論蘊含

保安處分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而統一的定論。筆者所能檢索到的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主要有:第一類,從適用對象的分類出發,強調保安處分的廣義與狹義概念之分――“廣義的保安處分,是指作為依靠刑罰以外的處置來補充或代替刑罰的措施,由國家施行的有關犯罪對策的一切處分。廣義的保安處分不僅包括對人的保安處分,還包括對物的保安處分。狹義的保安處分,是指使社會擺脫每個犯罪人的危險性而得到安全的處分,是指因此而把這些人隔離、拘禁或者教化改善的國家的處分。狹義的保安處分,僅僅意味著對人的保安處分。”第二類,在概述保安處分的含義時,集中在其相對于刑罰的突出特點上――“保安處分,是國家基于維護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滿足社會大眾之保安需求,對于特定的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人,替代或補充刑罰適用的,以矯治、感化、醫療、禁戒等手段進行的具有司法處分性質的各種保安措施的總稱。”第三類,對保安處分(偏狹義)適用對象上進行適當的精分――“保安處分,是指國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當人身危險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者補充刑罰而適用的,旨在消除行為者的危險狀態、預防犯罪和保衛社會安全的各種治療、矯正措施的總稱。”

保安處分可歸納出如下特征:①制定形式上,保安處分必須由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具體明確地做出規定,其制度設計應是國家意志的體現。②適用對象上,保安處分具有對象的特定性,主要適用于犯罪人和具有犯罪危險的人,當然更廣義的保安處分還適用于特定的與犯罪相關的物。③適用條件上,其核心集中于人身危險性,只有行為人具有犯罪的危險趨向,才能對其處以相應的保安處分;同時人身危險性又具有反復性和可變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保安處分的開始、變更和終止,都應當根據保安處分對象的人身危險性程度而改變,因而保安處分在適用期間上具有靈活性。④制度屬性上,保安處分的性質基本可視為是作為刑罰的替代措施或補充措施而存在的,其最突出的目的在于預防,通過對行為人適用保安處分措施,以預防犯罪或者再犯罪。⑤具體措施上,保安處分在其強制性之外,更注重對適用對象的生理和心理的預防性矯正,包括矯治、感化、隔離和醫療等具體措施。

二、保安處分之于中國刑罰結構的定位分析

在刑法和一些行政法律中,存在著多種與保安處分性質近似的保安性措施。相較于國外系統化、理論化的保安處分制度,我國的保安性措施欠缺刑法上保安處分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特征:①沒有被系統、明確地規定在刑法或單行法律中;②主要關注社會危害性,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評估;③不構成與刑罰的直接關聯和銜接;④我國的保安性措施缺乏司法化的適用程序,其懲處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在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的體制下極易被濫用。

保安處分制度為何在中國無法在制度配置和司法實踐上得以系統化的規范呢?筆者認為應當先從中國的刑罰結構入手進行分析。

(一)中國特色刑罰結構的制度解析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就已明文規定了非刑罰處理方法。當時的刑法理論指出,“非刑罰處理方法不是刑種,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和作用,作為處理案件的一種手段,其主要是刑罰的必要補充。”1997年《刑法》在沿用1979年《刑法》規定的“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從而基本奠定了當前我國刑罰與非刑罰處理方法的核心結構。

刑法第三章第一節“刑罰的種類”指出,主要的刑罰結構可分為三類:主刑、附加刑和非刑罰方式,三者在適用關系上主要是以主刑為核心,以附加刑(和賠償經濟損失)為輔,并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即免予刑事處分者適用包括民事強制處分(賠償損失),強制教育方法(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司法建議方法(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三類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從這三大刑罰種類的區分,我們也可以看出在中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刑罰結構上是排斥保安處分制度的配置和適用的,而如前述符合完全意義上保安處分的強制醫療和刑事沒收或者刑法修正案新設的禁止令,不是視為訴訟法層面的制度,就是作為刑罰或行刑制度的配套性措施。亦即中國特色的刑罰結構在本質上是力圖通過刑罰和非刑罰處理方式所形成的體系來實現治理犯罪的目的。

(二)中國刑事立法新動態的體系化解讀

具體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將社區矯正和禁止令作為犯罪治理的重要手段做出規定,這事實上已頗具保安處分的性質,體現了我國為預防和治理犯罪而進行了非常有益的嘗試。而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第1條即直接將“禁止從事相關職業”作為《刑法》第37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之一納入規定,并分三款明確規定了職業禁止的適用條件、適用主體和期限與違反的法律后果,進一步擴大了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范圍,其實質亦學界談論的保安處分的刑事法律化。中國刑事立法的新動態為保安處分在中國現有的刑罰結構中的定位探索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路。

保安處分制度融入中國刑罰結構必是一個顛覆突破傳統、任重而道遠的過程,但毫無疑問也必是大勢所趨,而這也是中國刑法學術界和實務界所應共同致力和前進的方向。一方面,保安處分事實上從未退出過學界的各種重大討論,并且其與現代刑法“目的刑”取代“報應刑”的治理觀念又是格外契合,刑罰結構開放化、輕緩化,乃至國際化的趨勢不可違逆。另一方面,在中國現今刑民互動的社會背景下,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等相關制度完全廢除的過程正需要更為與時俱進的治理方式與其銜接,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不僅要著眼于對犯罪行為人的懲戒,更重要的是預防其進一步危害社會并促使其重新融入社會。

(三)保安處分預防機理對中國刑罰結構的意義

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保安處分以專章形式進入刑法典”的建議未被采納。此后,仍不斷有學者提出在刑法典中采用“刑罰――保安處分”雙軌制的建議,這或許多少是受到德國刑法的影響。將保安性措施刑事法律化的理由,從法治層面分析,就是使保安性措施的決定權法治化、司法化;從人權保障層面分析,就是要禁止保安性措施的濫用;從實體層面分析,就是要確保保安性措施在設置和適用上合乎法定性、正當性與合比例性;從程序層面分析,就是要實現保安性措施適用的司法化、訴訟化,并為適用對象設立完備的救濟程序與途徑。

保安處分與刑罰相銜接,不僅可以使刑罰結構更具開放性,還意味著刑罰機制漸趨輕緩化。不同于以往“報應刑”思維下的懲戒犯罪,其更多體現為刑事實證學派所提倡的“目的刑”思維和廣義刑事政策概念。

三、保安處分在中國刑事法律化的瓶頸及其解決

(一)當前,通過對保安處分刑事法律化的中國情境分析發現,中國法學界對保安處分刑法化的熱度依舊有增無減,實務界更是多能在近幾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九)中看到諸多借鑒保安處分制度的端倪

1.傳統法學對犯罪原因的認識仍在深入發展,從原先對社會危害性的考量發展到對人身危險性的判斷。我國刑罰目的中的預防,與保安處分中的預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適用保安處分有其自身的困難――人身危險性的判斷過于主觀,導致了各國的立法規定過于原則;人身危險性的判斷與可控性較差,對人權的保障存在著嚴重的不足。當然《刑法修正案(九)》新近規定的“職業禁止”已將該保安性措施的適用主體明確規定為法院,無疑已大有將法官裁量作為保安處分刑事法律化的重要適用主體之勢。

3.我國目前諸多保安處分措施在實質上有違人權保障的憲法精神。保安處分直接涉及到適用對象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我國的保安性措施在形式合憲性上雖已通過立法的規定實現正當化,但在實質合憲性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除了已廢除的勞動教養外,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強制治療性病、強制戒毒等保安性措施在期限和限制程度上頗近似于短期自由刑。對這類措施在實質的權力分配以及權力行使規制方面缺乏科學設置,必定導致權力的不當使用,甚至出現“被精神病”等荒唐的情形。

4.現有法律對保安處分的規定非常混亂,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尤其像將強制性病和戒毒醫療等直接關系公民人身自由的決定權仍交由行政機關,就明顯有違人權保障的原則。另外,刑事法律內對保安處分措施的規定仍存有矛盾之處。如根據刑法的規定,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決定權應歸于政府,屬于行政權中的治安權;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決定權應歸于法院,屬于司法權。

5.保安處分面臨著公正和效率雙重缺失的質疑。

(二)保安處分在中國制度建構的兩大層次

1.宏觀規范與微觀協調。刑事立法宏觀規范。中國現行法律中的保安性措施系統性不足,各類保安性措施散見于眾多的法律法規甚至行政規章中,故而相關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有機聯系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在其他國家保安處分的具體規定中,主要是依據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和人身危險性程度,從預防再犯可能的作用出發進行分類整合。我國將來的刑事立法也可以考慮對保安處分進行全面的刑事法律化,并在刑法典第37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對保安處分的具體制度和適用條件及程序進行專章宏觀規定。

中國目前實際上也存在著頗具突破性的立法嘗試,比如尚處于起草階段的法律提案――《違法行為矯治法》,用以替代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當然,這一名稱多少有些名不副實,首先矯治的對象不應當是行為而是人,其次只有經常性的違法行為人才有進行強制矯治的必要性,而規范上過于籠統仍有待討論和修正。

單行法律微觀協調在相關配套制度方面仍有待建立健全,也應當考慮通過單行法律對部分實踐中較為普遍的保安性措施進行先期規范。如2008年6月我國首部《禁毒法》正式實施,其第四章即專門規定了戒毒措施,包括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四種戒毒措施。

2.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從保安處分預防犯罪的不同形式的角度來進行分析,保安處分在中國的適用還應當考慮其預防的兩個漸進性的層面。保安處分措施實際上還有兩大分類:其一是適用對象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或刑事違法,為預防適用對象再次犯罪或再次實施嚴重違法行為而設置的保安性措施;其二是適用對象的違法行為雖未構成犯罪或刑事違法,但為預防其實施犯罪或者實施嚴重刑事違法行為而設置的保安性措施。學界一般也稱前者為特別預防,后者為一般預防。保安處分措施的刑事法律化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既要注重該措施在理論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又要注重與我國的法制和社會實際結合的可行性。第一類保安性措施在刑法化時,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聯程度較小,在理念上也易于為民眾所接受,作為刑罰之外附帶性的保安性措施,其主要目的顯而易見,是為預防行為人再次犯罪設置的一道防線,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可以考慮優先在刑法修正案,如禁止令的制度設計和單行法律中進行規范化、體系化建構。而第二類保安性措施的刑法化,會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規,乃至與其發生沖突,引發國家權力不當、侵害公民自由等一系列問題。考慮到當前民眾的刑法觀念和現行的刑事政策,應重點增加第一類的保安性措施,待到日后時機成熟,再逐步增設第二類保安性措施。

綜上所述,保安處分具有與刑罰相輔相成的巨大優勢,應當納入我國的刑事制裁體系,以更好地幫助我們矯正違法犯罪分子和維護社會治安。我們將來的刑事立法可通過制定單行刑法或在刑法典中專章規定,包括禁止令和強制醫療等現有制度在內的保安處分制度,將更多具有現實作用的保安性措施納入該制度體系中,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立法,并在此基礎上加以補充完善,形成刑罰與保安處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結構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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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M].第二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441,449.

篇(5)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下,信息量是結合公司的實際和行業會計規則,反映公司涉及會計信息的貨幣形式的經濟活動的重要指標。

2.非定量的信息

非定量信息的變化,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會計準則和會計變更等信息。

3.經營期間的重要事項

這包括直接影響財務報表事項,期間嚴重改變資產負債表評估的事項,嚴重影響股權事項或對未來收入和未知或不確定的事項以及估值的影響。

4.公司的商業信息

公司的商業信息是一種信息聚合的結果。從現有的財務報表中的數據來看,很難準確地揭示公司整體業務的管理及未來發展趨勢。因此,上市公司必須在對外公布的數據和信息中統一口徑,以滿足信息披露原則。

二、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目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來看,由于會計信息披露涉及到上市公司的經營效益的分析與核算,如何給投資者提供優良的經營記錄成為了上市公司關注的問題。但是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上市公司的業績有可能未達到預期水平,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勢必不會引起投資者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上市公司會對會計信息進行調整,由此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會計造假嚴重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為了迎合投資者心理,出現了隨著篡改會計信息數據,導致了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同時還存在一定的會計造假行為,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對投資者造成了嚴重的誤導,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對于這一問題,證監會必須加大查處力度,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有些上市公司雖然在會計信息披露時沒有隨意篡改會計信息數據,但是卻存在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的現象,在會計信息披露時,只將會計信息中的業績優良部分的信息披露出來,對于業績較差的部分不予公布。這種有選擇的披露方式不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必須得到有效制止,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必須保證準確全面。

3.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應按照固定時間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或取消。但是在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過程中,有些上市公司會以各種理由推遲會計信息的披露,導致了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使投資者不能及時看到上市公司的業績,影響了投資者全面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

三、上市公司做好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措施

1.盡快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上民事賠償的立法

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的立法,有助于約束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行為,使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相對準確。一旦上市公司由于會計信息披露不準確,影響了投資者的收益,投資者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手段申請上市公司予以賠償。

2.加快改革,提高認識,按證券市場的規律辦事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正確性,應積極推動上市公司改革,加強對會計信息披露的認識,并且按照證券市場規律辦事,采取具體措施,加大對上市公司的管控力度,滿足證監會要求,使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滿足實際需要。

3.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和審計執業規范體系

從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過程來看,應在證監會的倡導下,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和審計執業規范體系,保證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能夠在科學合理的范圍內進行,既滿足證監會要求,又能夠達到上市公司的實際管理要求。

篇(6)

1 產學研結合的概念

在產學研結合的過程中,企業有對創新的需求、科技成果轉化的物質能力、捕捉市場需求的能力;大學和科研機構有豐富的知識和人才資源、較強的科研能力;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等機構為產學研結合建立創造的環境資源。最終企業將高校和科研機構的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高額的利潤,而高校和科研機構利用企業提供的資金和獲得的利潤改善科研條件,繼續進行新的技術創新活動。

產學研結合的概念應包括主體、核心、目的等基本要素。產學研結合的目的是加快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結合的核心是技術創新。因此本文將產學研結合定義為: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在政府、中介機構等外部主體的參與和支持下,以市場為導向,發揮各自優勢相互合作進行技術創新,加快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過程。

2 我國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的現狀與評價

我國從“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實施以來,出臺了一些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其中部分為產學研結合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礎。包括(一)相關基本法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中小企業促進法》。(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條例、2006年《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2002年《關于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的意見》,、2009年《關于動員廣大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的意見》、《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2008年《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此外還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若干規定》、《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等。(三)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之后,各地方也緊跟著對條例進行修訂。其中不乏促進地方產學研結合的具體措施。比如,陜西省《陜西省“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11-2015年)》明確產學研結合的研究開發體系、《陜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廠校技術合作實施辦法》;《廈門科技進步條例》首設產學研發展基金,專項用于支持產學研開發項目;廣東省《廣東企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試行)》、甘肅省《關于產學研聯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若干意見》、重慶市《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內容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產學研,差不多覆蓋到了產學研結合的主要領域,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現行法律法規之間錯綜復雜,缺乏銜接,有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實際可操作性;二是尚沒有針對產學研方面的專門立法,許多領域在立法方面還是空白,整體未形成體系;三是所需政策和配套的措施不到位。

3 我國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

3.1 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構建的必要性

從國家戰略方面來說,關于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的改革和發展有待立法鞏固和法律升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把“產學研結合”作為“建設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的突破口,將產學研結合的重要性再次凸顯,明確了產學研結合的戰略地位,得到了國家總體戰略層面的支持。并確立了我國科技政策法律環境建設的總目標:建立健全以《科學技術進步法》為龍頭的、相對完備和完善的科技政策法律體系,構建和完善促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政策法律平臺。而對起關鍵作用的產學研結合進行法律規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從產學研結合的自身特點來說,產學研相結合涉及市場、技術、權益分享和風險承擔等多方面的關系和多方主體的利益,較為復雜,僅依靠分散在不同地方的現有規定不足以對其進行規制和調整,產學研結合的發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進、引導、規范和保障。產學研的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突破口,是涉及到國家長遠的、基本的重大問題,應當通過專門的法律來引導、促進、規范和保障。

產學研結合的過程涉及許多復雜的法律問題,包括產學研結合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利益分配、合作協議的簽署、知識產權的歸屬、商業秘密的保護、政府的推進職責等,合作行為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和規范,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因此,對產學研結合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能夠有效防范產學研結合的法律風險,促進產學研結合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3.2 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構建的可行性

篇(7)

民事速裁是各基層人民法院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累對簡易程序進行的探索與改革,并在實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出臺,小額訴訟合法化的身份得到確立。在民事速裁未能法律化的情況下,其地位愈發顯得尷尬。但其自發性、非外來移植性的特點又注定了民事速裁這一制度必將長期存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在此情況下,厘清民事速裁與小額訴訟之間的關系,從法律上明確二者之間的立法模式問題成為當務之急。

在不考慮小額訴訟情形下民事速裁的立法模式

在不考慮小額訴訟的情況下,關于民事速裁立法的路徑選擇,存在以下幾種觀點:一是作為簡易程序的再簡化或是特殊的簡易程序,屬于簡易程序的范疇;二是作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之外獨立的程序;三是認為不應將民事速裁作為一種程序來確立,而是將其作為一種注重效率的理念,貫穿于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無論是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都應當貫穿這種理念,提高審判效率,維護司法權威。①目前我國民事速裁的實踐整體上未突破簡易程序的框架,實務界對這種現狀大都持批評及否定的態度,總體而言獨立構建民事速裁程序是目前實務界呼聲較高的一種立法選擇,也有學者持類似的觀點。

在考慮小額訴訟情形下民事速裁的立法模式

在考慮小額訴訟的情況下,民事速裁的立法模式如何選擇就必須將其與小額訴訟的關系考慮進去才比較客觀全面。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出臺,小額訴訟在我國的合法化已成定局。由于改革決策者在改革之初和改革的過程中未就這場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定位、改革效果、具體措施等原則性、根本性問題明確下來,導致在改革的不同階段為了適應不同的需要而出臺一些應急性措施,小額訴訟和民事速裁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因此實踐中的小額訴訟和民事速裁無論是從稱謂上來看,還是從法律基礎、價值取向、制度功能等方面來看,都具有趨同性的特點。這種小額訴訟和民事速裁并存的客觀現狀要求我們在考慮民事速裁立法模式的問題時不能回避其與小額訴訟之間的關系。設計出能使民事速裁和小額訴訟兼容且能夠最大程度發揮二者制度價值的立法模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總體而言,小額訴訟與民事速裁之間大概有如下四種立法模式可以選擇。

民事速裁被小額訴訟吸收兼并,變身為小額速裁程序。這一模式具有較大可行性但也存在明顯弊端。由于我國司法改革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小額訴訟和民事速裁一直都具有高度的融合性和趨同性,這種模式推行起來應該阻力是最小的,也比較切實可行,但最大的弊端在于,民事速裁本身的價值被抹殺了。我國的民事速裁應用范圍有限,基本是沒有脫離簡易程序的框架,因此其被小額訴訟吸收后最大的遺憾是制度上的自我否定,已積累的豐富經驗也許會付之東流,或者因不能很好地整合到新制度框架內而變得無用武之地。但從國外民事速裁的應用情況來看,其基本類型既包括普通程序“速裁審”、簡易程序“速裁審”,又包括特別程序“速裁審”、小額訴訟“速裁審”。②以德國為例,德國立法者已通過多次法律修訂,將“速裁性”規定滲透到了訴訟程序的每一個相關角落,而并非僅依靠某一項或幾項具體措施來實現目標;③而法國在民事訴訟程序立法上采用了“分散性簡易與速裁程序性規定”和“集中性‘緊急審理裁定’程序規定”并行的立法體例及其法律規定模式;④美國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分為分散性和集中性兩類,其種類繁多、立法具有較強的技術性、速裁程序結果均具有既判力。⑤可見,與我國相比,國外的民事速裁制度具有更廣闊的內涵和更豐富的制度內容。我國現階段的民事速裁雖與國外較成熟的制度模式有不小的差距,但如果在立足本國國情的基礎上合理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完全可以有更大的作為。而若將其并入小額訴訟中,民事速裁作為一項制度的獨立地位完全喪失,其自身的發展和優化也無從談起。

小額訴訟被民事速裁吸收兼并,變身為民事速裁程序。這種模式的可行性很小。目前《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已明確確立小額訴訟,雖然還存在著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立法者賦予小額訴訟合法地位已成大勢所趨。如果此時還會出現民事速裁吸收小額訴訟的情形,實際上意味著立法者從制度上對自己全盤否定,這種做法不符合基本邏輯和常識,可行性很小。

民事速裁成為與小額訴訟并列的獨立程序。即在目前確立小額訴訟的前提下,依然保留民事速裁,這種模式的可行性值得商榷。理由如下:第一,小額訴訟與民事速裁在實踐中具有趨同性和融合性,兩種制度在實踐中難以作出根本區分。在已規定小額訴訟的基礎上再規定民事速裁,在制度上未免有重復建設之嫌;第二,民事速裁是否具有獨立的制度價值,目前仍存在許多分歧。實務界一直不乏獨立構建民事速裁程序的呼聲,但筆者認為這些呼聲都不是民事速裁具有獨立制度價值的真正原因。

首先是不少人在立法模式上總是“言必稱獨立”,仿佛只有獨創一個新的制度,簡易程序的改革才有希望,這種脫離本國國情、崇洋的心態尤其值得批判;其次是這種呼聲反映了一些人希望民事速裁能夠擺脫簡易程序限制的主張。因為這些人認為民事速裁在簡易程序的框架下依然要受到正式審判程序的諸多束縛,獨立出去反而更有利于速裁特點的充分發揮,但目前并沒有實證數據證明民事速裁獨立能夠發揮更大的優勢;再次是因為受小額訴訟獨立構建慣性思維影響的緣故。國外典型的小額訴訟立法模式多采取獨立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模式,我國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多持認可態度。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綱要(2004~2008)》和《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綱要(2009~2013)》一直力推建設簡易民事速裁程序,小額訴訟和前些年相比不太受到重視,民事速裁似乎成了小額訴訟的替代品。在此情況下,人們習慣性地沿襲了以往小額訴訟獨立構建的思路,認為民事速裁也應當獨立構建為宜。從以上分析可知,構建與小額訴訟相并列的獨立的民事速裁程序,其實并沒有深厚的理論淵源加以支持,也缺乏足夠的說服力,因此并非一種理性的明智選擇。

在簡易程序的框架下構建起小額訴訟制度,同時重塑民事速裁。效仿德國采取簡易程序再簡化的形式構建小額訴訟,同時民事速裁作為一種推進民事訴訟高效運作的措施廣泛應用在民事訴訟的所有程序中,這一模式較為合理也更切實可行。首先,小額訴訟獨立構建已是大勢所趨,但目前其法律定位是模糊不清的,到底算不算獨立構建,至少從草案的現行規定上無法分辨。在此情況下,我國小額訴訟的立法模式可選擇效仿德國,在不突破簡易程序的框架下對其進行程序簡化的再改造。因為相似的制度背景使德國模式對我國而言更具借鑒意義,且這一做法的制度成本是最小的。⑥當然,小額訴訟程序最理想的立法模式應該是獨立建構。如果將來立法對此予以明確的話當然最好,如若不然以效仿德國采取簡易程序再簡化的形式構建小額訴訟也是可采用的權宜之計。其次,民事速裁目前還沒有合法地位,但法院系統基于解決積案、提高訴訟效率的自身需求在大量地使用,且仍未能脫離簡易程序的框架,這使得民事速裁通過快速裁判來推動民事訴訟進程的特點遠未發揮出來。因此,我國應合理借鑒國外關于民事速裁的有益經驗,將民事速裁的應用擴大到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特別程序的所有類型中,讓“速裁性”規定滲透到民事訴訟程序的每一個步驟,從整體上全面提高民事訴訟效率。

總之,我國的司法便利化改革是在法制現代化尚未建成的情況下開展的,是法制現代化建設的內容之一,這是我國所處的特定時代背景。因此這場改革不僅要強調民事訴訟程序的簡化、便利,更應關注改革形式的合法性,這一點似乎更為重要也更容易被忽視。盡快從法律角度確立民事速裁與小額訴訟之間的立法模式,賦予民事速裁應有的合法地位,這才是對司法便利化改革合法性質疑的最好回應。

(作者單位:廣東惠州學院政法系;本文系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二五”規劃2011年度學科共建項目“社會組織在多元解紛機制建設中的功能整合研究―以廣東創新社會管理為視角”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GD11XZZ04)

注釋

①程婧:《我國民事速裁程序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09年。

②廖中洪:“‘民事速裁’:類型、特征、與設置原理研究”,《現代法學》,2011年第1期,第 134~135頁。

③程林:“德國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及其借鑒意義”,《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4期,第35頁。

④廖中洪:“法國民事速裁程序及其基本理論思想”,《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第38頁。

篇(8)

在哥本哈根會議召開之前,全世界都對它寄予了無限的期望。然而,隨著哥本哈根會議的結束,人們的期望逐漸轉化為失望。僅具有政治指導作用的《哥本哈根協議》使人們陷入了對未來簽署的具有約束力的2012-2020年中期減排目標的不確定性的憂慮之中。但是,無論如何,根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承擔不同的責任和義務,這些不同的責任和義務成為影響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決定性因素。

一、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及模式

各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不同,決定了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不同的立法進程以及形式和內容。

(一)英國的專門立法模式:《氣候變化法》

《京都議定書》要求英國減排8%,這一規定對英國產生了巨大影響。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英國于2001年開始征收氣候變化稅;2002年,英國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個國家碳排放交易體系,成為最早實施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的國家;2003年,英國政府了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2008年,英國通過了《氣候變化法》;2009年,英國又通過了《英國低碳轉換計劃》。由此可以看出,英國通過一系列政策與立法來應對日益嚴重的氣候變化問題。而且到目前為止,英國是歐盟成員國中唯一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的國家。[1]

英國《氣候變化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為2050年溫室氣體減排確立目標,即規定2050年英國碳排放總量應當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0%;第二,建立專門的應對氣候變化機構——氣候變化委員會,其職能是就實施減排目標和碳預算向政府提出專項建議;第三,建立碳預算體系,確定從2008年到2012年為第一個預算期,此后每四年為一個碳預算期,以求確保每個預算期的碳排放量不超過碳預算;第四,授權建立減少溫室氣體或限制排放的貿易計劃;第五,規定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第六,對國內廢物的減量化和再循環利用實施財政刺激計劃;第七,關于生活垃圾的收集;第八,修改《2004年能源法》中有關可再生能源運輸燃料義務。從英國《氣候變化法》的這些內容來看,它試圖避免與相關能源立法的重復,在涉及能效、節能、發展可再生能源等有關減緩氣候變化的措施上不進行重復的規定,它側重于規定減排目標、機構以及碳預算、碳貿易體系、氣候變化的適應問題。

(二)美國的綜合立法模式:《清潔能源與安全法》

1997年,美國的克林頓政府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考慮到國會的批準障礙,克林頓政府索性沒有把《京都議定書》提交國會。2001年,美國的布什政府宣布反對《京都議定書》,同時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氣候變化戰略。這一戰略拋開《京都議定書》,單獨為美國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鼓勵美國企業自愿報告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對進行氣候變化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資金支持。奧巴馬政府執政以來,美國對氣候變化問題開始顯示出一種積極的態度,并把“新能源”、“綠色經濟”作為振興經濟的切入點。在立法上,美國國會中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提案大量出現,最引人注目的是2009年美國眾議院以微弱優勢通過了《清潔能源與安全法》。這一法案主要包括八個方面:(1)清潔能源;(2)能源效率;(3)全球變暖減緩;(4)排放貿易;(5)溫室氣體的標準;(6)向清潔能源經濟的轉換;(7)氣候變化的適應;(8)農業和森林的相關抵消。這些方面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

(三)日本的政策型立法模式:《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

日本于《京都議定書》簽訂的第二年就頒布了《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并進行了三次修改,目前日本正在對《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進行第四次修改。從《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的具體內容來看,它規定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事業者以及國民之職責,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方針與政策,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事業者應對氣候變化之計劃。但是,該法的各項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基本上是一種政策性的宣示。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的內容與英國、美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完全不同,它沒有涉及《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條款,更沒有涉及氣候變化之減緩與適應等具體措施,只是在宏觀上確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政策,至于如何應對氣候變化,該法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

(四)菲律賓的政策型立法模式:《氣候變化法》

菲律賓是發展中國家中較早頒布專門的氣候變化應對法的國家。菲律賓《2009氣候變化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即降低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并將氣候政策與其他政策進行整合,增強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2)成立氣候變化委員會,委員會由各部部長組成,委員會在總統辦公室下設,負責協調、監督、評估與氣候變化有關的規劃和行政計劃;(3)氣候變化的框架戰略與計劃;(4)國家氣候變化行動計劃;(5)政府機構的角色;(6)氣候變化基金的分配。從整體上看,菲律賓《2009氣候變化法》主要是原則性的,致力于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高層次決策機構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與計劃的制定,幾乎沒有涉及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性措施和適應性措施,與日本的《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比較類似,屬于典型的政策型氣候變化立法模式。

二、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啟示

從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情況來看,不同國家均根據各自的利益和具體情況選擇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不同內容的氣候變化應對法。

(一)是否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與一個國家現有的立法狀況關系不大

美國、日本等國家有十分健全的能源法體系和環境法體系,并對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也有完備的立法,但是,這些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同樣是歐盟國家,也同樣有完善的能源法、環境法和可再生能源政策與法律體系,英國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德國卻沒有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可見,一國國內現有立法狀況的完備程度與是否需要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沒有直接關系。

(二)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法律措施是否得力與一個國家立法的多少無關,而與一各國家立法中所確立的具體制度的有效性有關

就英國與德國比較而言,英國有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而德國卻沒有,但不能因此就認為英國應對氣候變化一定比德國做得好。英國雖然早就率先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并于2002年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義務令》,但是,由于英國所實行的是依靠市場運作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因而“在可再生能源領域成就甚微”。在英國生產的全部電力中,來自可再生能源的只有2%。根據它的規劃,2020年,英國只有5%的能源來自可再生能源,僅相當于歐盟目標(20%)的四分之一。[2]而德國則不同,德國于2000年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該法的制度核心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實行由政府補貼的固定價格,這項制度遠比英國的配額制有效。[3]

(三)是否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與一個國家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大小和國家對氣候變化的態度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從已經制定了專門性的氣候變化法的國家來看,英國、日本和菲律賓是島國,受氣候變化的影響不言而喻,因而應對氣候變化的態度最積極;美國雖然國土面積大,但是海岸線也長,東部和西部各州以及沿海發達城市如紐約、洛杉磯等受氣候變化影響較大,因而美國東部和西部各州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上態度十分積極,甚至提訟要求美國環境保護局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加以監管。[4]

(四)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立法沒有統一的模式,繁簡程度完全取決于各國的選擇

美國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顯然是一部比較繁雜的立法,它非常全面,幾乎可以涵蓋氣候變化應對的方方面面。英國的《氣候變化法》則較少涉及有關氣候變化的減緩措施,其主要目的表現在建立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日本、菲律賓的氣候變化法屬于一種政策性宣示,內容比較簡單,其規定也主要是原則性的,基本上沒有涉及具體的制度、機制和措施。

參考文獻:

[1]曹明德.氣候變化的法律應對[J].政法論壇,2009(7).

[2]阿什利·西格,馬克·米爾.英國在浪費可再生能源發展機會,2008(6).

篇(9)

一、序言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工程建設項目紛紛上馬,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及項目成本管理控制工作在工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及地位越來越重要,是工程項目能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決定因素。粟永輝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一文中提出:“建筑工程管理是應用科學中的一種,是提高生產效率,推動社會進步的有效手段,而作為建筑工程管理實施過程根本出發點和重要手段的三控制,即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成本控制,越來越被行業人士看作是提高施工效率、保證工程質量、降低項目成本的核心管理思想”。因此,工程管理應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工程管理重要性分析

隨著建筑業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不斷地出現及大量地應用,工程項目的結構更復雜,功能更特殊,裝修更新穎,對工程管理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工程管理體制的改革及工程市場環境的變化,與傳統的工程管理相比較,現階段的工程管理更加趨向于標準化、科學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管理,這也就使得工程管理應用顯得更加重要。建設部于2003 年頒布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指出:“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調整經營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加快與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必然要求;是貫徹黨的十六大關于‘走出去’的發展戰略,積極開拓國際承包市場,帶動我國技術、機電設備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進勞務輸出,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有效途徑。”該指導意見對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做了比較充分的闡述,也使得盡快提高工程管理的管理水平成為勢在必行的重要工作任務。

三、加強工程管理的重要措施

隨著建設工程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工程管理應用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為了更好地進行工程管理,有必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充分發揮全體參與者的主觀能動性;并在工程管理應用中,進一步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對工程進度的管理力度,加強對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且要能夠迅速發現在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有針對性地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所以,我們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及各種管理實施細則,制定出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工程管理體系和管理工具,用于指導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進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一) 加快立法進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實現有法可依加快立法進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實現有法可依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我國的工程管理應用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和不足,嚴重制約著工程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工程管理的無序狀態是主要原因,不能實現有法可依制約著我國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立法機關應當加快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對工程管理的市場準入、管理標準、工程建設資質、工程人員管理、工程市場的管理、工程承包公司等方面的運作方式進行規范,使工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工程市場和工程建設行為。

(二) 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第二個措施。技術水平的高低決定著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術的采用,決定著我國工程管理如果能夠上水平。就必須提高自動化控制程度,運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統進行工程管理成為必須。

(三) 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最為重要的措施。不能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是造成我國工程管理混亂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工程管理才會在應用上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工程管理各部門之間不能夠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互相扯皮,互相牽制,職責不清問題經常出現。所以,必須以過程控制為手段、以計劃為基礎、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促進工程管理的全面順利進行。

總之,工程管理由于在應用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制約著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致使工程管理水平低下。只要我們正視我國工程管理的實際情況,加快工程管理立法進程,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大膽創新,就可以加快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 楊昌明.淺談工程管理的新理念[J].山西建筑

[2] 陳大海,章表,鐘云海.建筑工程管理的質量控制要素分析[J].價值工程

篇(10)

我們應當明確立法是為了更好地為發展提供規范依據和服務,是為了確保發展能夠順利進行。針對跟網絡有聯系的部分,我們可以將其歸到傳統的法律范圍內,并盡量通過修訂或完善傳統法律來解決實際的問題。如果一些問題必須要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決,我們再實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遲。并且新法律必須具備良好的開放性,能夠隨時應對新問題的發生。

2.要重視適度干預手段的運用。

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會的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們應當積極改變那些落后的調整方式,將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點轉移到為建設并完善網絡信息化服務,爭取為網絡信息的安全發展掃清障礙,從而通過規范發展來確保發展,并以確保發展來推動發展,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以促進我國網絡信息化的健康發展,形成一個跟網絡信息安全的實際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環境。

3.要充分考慮立法應當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

在立法的具體環節,我們不僅要考慮到消極性法律制定出來將造成的后果,還應當充分考慮積極性法律附帶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們不僅要制定出管理性質的法律制度,還要制定出能夠促進網絡信息產業及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夠積極推動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容。

二、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及時更新我國網絡信息的立法觀念

當下,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大多數發達國家正主動參與制定網絡信息化的國際規則,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立法,這些國家的參與熱情最高,歐盟、美國及日本正在想方設法將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發展成為全球網絡信息立法的范本,其他國家也在加強對立法發言權的爭取,于是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的統一出臺是我們指日可待的事情。從這一緊張且迫切的國際形勢來看,中國在實施網絡信息化立法時應當要適度超前我國實際的網絡信息化發展進程,及時更新我國網絡信息的立法觀念,勇于吸取發達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加快建設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盡快將國內的網絡信息化立法完善。與此同時,我國也應當積極爭取在制定國際網絡信息化規則時享有更多的發言權,切實將中國的利益維護好。

(二)加強研究我國網絡信息的立法理論

發展到今天,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國人在從事我國網絡信息化的理論研究工作,取得了顯著的研究成果,為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論依據。然而,這些研究工作并不具備必要的組織及協調,在力度和深度上都遠遠不夠,至今也沒有得出實際的法律草案,根本無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們需要更加系統、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論。具體地,我們要做好兩個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議我國的一些相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成立專門的學術研討會,針對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進行研究,掀起我國研究立法理論的熱潮,積極推動網絡信息立法的實現。其二,積極研究國外的網絡信息立法,借鑒其中較先進的法律體系及經驗,同時要處理好網絡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

(三)積極移植國外先進的網絡信息法規

跟中國相比,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更早進行網絡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實踐,并已經制定出很多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個別發達國家甚至已經構建了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體系。所以,我們應提高對國外新的信息立法的關注度,爭取把握好他們發展網絡信息立法的趨勢。但是,對于國外已經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我們并不能照搬,而是要以中國的實際國情為基礎,勇于借鑒它們先進的立法成果,致力于使我們制定出的法律制度跟中國的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相符,從而真正提高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提升我們的立法質量。

(四)完善網絡信息法制建設的反饋機制

在制定并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全過程中,我們堅決不能忽視反饋。反饋能夠確保我們順利實施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并為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提供積極的參考依據。然而長時間以來,我國并沒有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反饋渠道,從提出需求、編制條文到執行法規、監督法規,幾乎都是立法領域的主管機構在負責,這種管理方式自上而下,將法規的執行者擺在了被動的地位上,沒有跟法規的制定者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溝通關系,對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科學性等有極大的消極影響。所以,我們應當建立起通暢的網絡信息立法反饋渠道,構建完善的安全法律制度反饋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執法部門的反饋職能,全面收集運行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信息,確保我國的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是科學的、現實的,促使法律制度在運行時能夠達到一個良好的動態平衡狀態。

(五)健全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體系

網絡信息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網絡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因此我們應當盡快制定出這一基本法,加快健全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中國至今仍不具備網絡信息安全的基本法,這對建設及完善我國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約作用。隨著網絡信息化在中國的快速發展,社會發展及國民經濟當中信息網絡占據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其作用也愈加關鍵,一旦網絡癱瘓、數據丟失,人民的財產安全及社會的穩定都將遭受無可估量的巨大損失。也就是說加強保障我國網絡信息的安全已經發展成為最重要的網絡信息化工作之一。目前,網絡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影響及社會影響正在逐漸加大,一旦事故發生,受到影響的將是數以千百萬計的國人,我們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將是幾百上千億。因此,我們更要進一步健全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體系,切實維護信息網絡的數據安全、物理安全,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頭,加強對安全管理的改革,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來嚴厲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及針對信息網絡實施的刑事犯罪。

(六)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執行重點

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執行重點應當體現在管理體制、網絡信任、信息保護、等級保護、研發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應急處理、人才培養、監控體系以及應用推廣網絡信息安全標準、信息安全意識等各個方面。在實踐這一系列重點措施的過程中,我們應特別加強對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效率的提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擁有的積極作用不僅僅是滯后和適應,還應當充分體現為技術發展的前瞻性及主動規范性。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必須是能夠促進網絡信息技術發展進步的,于是我們務必要提升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效率,在法律制度的創設階段要科學借鑒主流的技術中立思想,重視法律對特殊技術要求的符合程度,超前為發展技術和完善技術留下一定的空間,提高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社會適應性。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我們應當加強研究國外先進的立法模式,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借鑒其中有益自身發展的成分,有效解決法律制度跟技術之間存在的矛盾,積極鼓勵創新技術,大力開發自主知識產權,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技術指標體系,提高法律制度的規范效率。換言之,在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時,我們不僅要遵循現有的法律體系,也要敢于跳出現行的立法理念,只要是跟現行的法律體系內容不符,我們就要將其突破;我們反對動輒立法,因為一些法律條文我們完全可以自行解釋、執行。在創制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時,我們不僅要重視制定管理性質的規范,也要頒布實施能夠促進網絡信息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法規,并積極引導從業單位自律;積極防止對網絡信息傳播有害的管理機制的出現,進一步完善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建立起通過網絡信息弘揚我國優秀文化的激勵機制。在執行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時,我們不僅要完善其行政執法體制,還應當加強建立起一支專業的人才隊伍,由具備專業的網絡信息知識、擁有快速的安全反應能力的人員組成,以進一步明確職責,健全我們的執法機構,力求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決策;加強完善我國網絡信息領域的司法公工作,力求通過司法的途徑切實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促使國家的經濟安全和政治安全得到保障,進而大力推動我國網絡信息有序、健康、安全地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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