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1 17: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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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自己的創業行程,越來越多的企業面臨納稅這個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的最終目標,但是較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又影響著企業目標的實現,于是,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以減輕企業的稅負水平便成為了企業必須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
一、稅務籌劃的含義
稅務籌劃是企業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以稅收政策為導向,在計稅依據形成之前、納稅義務尚未發生時,通過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合理安排,利用稅收的優惠規定、納稅時間的掌握以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徑,達到稅后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稅法《細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生存發展中處于重要地位,在實際工作中必須重視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一)購置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籌資渠道一般有以下六個方面:向金融機構貸款、向其它企業借款、企業自我積累、企業內部集資、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從稅收的角度看,企業選擇各種方式籌資關鍵是看其所承擔的稅負和稅前扣除的多少。
從稅收籌劃的效果來看,在這六種方式中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借款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向金融機構貸款次之,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再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原因在于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使納稅利潤規模分散而降低。同樣,金融機構貸款亦可實現部分節稅和較輕度節稅:一方面,企業歸還利息后企業利潤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業的投資產生收益后,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從而使企業實際稅負相對降低。在實際操作時企業在籌資渠道的籌劃過程中除了要考慮稅收負擔外還要充分考慮企業的自身特點和風險承受能力??蛇x擇單一籌資方式,也可采用多種籌資方式組合降低企業的風險。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會不斷發生磨損和損耗,計提折舊是企業進行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保證。折舊費用是固定資產損耗反映到產品成本中的價值,構成了產品成本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計提的折舊費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產品成本的大小,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水平。從表面上看,固定資產的價值是既定的,無論采用什么方法計提折舊,不論提取多長時間,其總的折舊額是固定的,似乎不會影響企業總的利潤水平及稅金。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在不同的稅制環境下,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和選用不同的折舊年限,能起到遞延納稅的節稅目的。
1、折舊年限的選擇
一般來說,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經驗值,使得這容納了很多人為成分??s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但這并不是說,稅收籌劃就是盡量縮短折舊年限。一般認為,盡可能在較短的折舊期間內收回投資,有利于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2、折舊方法的選擇
目前,會計實務中普遍應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在上述各種折舊方法中利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的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進而影響各期營業成本和利潤。這一差異為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因此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直接影響企業的應納稅額。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通過年折舊額計提數值的變化造成了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的時間差異。其次,不同的折舊方法即使在節稅總和(相同折舊年限和不考慮稅收優惠)相同情況下也將產生節稅額時間價值的差異。
例:某企業購入一大型設備,成本為100萬元,預計凈殘值10萬元,該設備可使用5年,該企業5年內每年末扣除折舊費以前的年利潤總額維持在120萬元,假設所得稅率為33%,下面就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等三種方法對各年稅收的影響做一比較(見下表):
各種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對企業所得稅影響的比較單位:萬元
從計算結果可知,采用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在固定資產使用期內所計提的折舊額是相等的,企業5年內應納稅額是相等的。但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下,在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內每年所計提的折舊額是不盡相同的,每年的折舊額呈遞減趨勢。由于在使用期內各年的折舊額不同,因此會對企業年度凈利的計算產生影響。而實際中,企業對折舊方法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獲得財務受益的目的。從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種折舊方法對應納稅總額沒有影響,但是在加速折舊法下,企業在第一年、第二年少納稅,使納稅期向后遞延,而資金本身具有時間價值,這就相當于企業從政府處依法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進一步分析看,在相同的折舊年限和不考慮稅收優惠的情況下,不同的折舊方法其實在節稅總和相同的情況下也將產生節稅時間價值的差異。
(三)固定資產租賃的籌劃
根據租賃的目的,可將其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一般來說,企業在資金短缺而又急需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可采用融資租賃法。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會計處理中,計入企業的資產項目,因此,應計提折舊。同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長期應付款,其利息負擔往往直接計入財務費用,這樣就減少了應繳所得稅。對于經營租賃來說,它可以避免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租金的支付較平穩,具有很大的均衡性。而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等為一次性支出或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時,其資金的支付時間比較集中,不利于企業資金的周轉。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采用哪種租賃方式。
(四)固定資產修理籌劃
在固定資產修理過程中,蘊藏著許多籌劃的機會。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一是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二是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三是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如果企業能合理安排固定資產修理,將固定資產改良盡可能地轉變為大修理或分解為幾次修理,便能獲得可觀的經濟收益。因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范疇,其所耗配件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況且改良支出要么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要么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間內分期攤銷。而固定資產大修理所購進配件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修理費用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顯然二者享受的待遇相差甚遠。
總而言之,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稅收法制化進程的加快,人們對稅收籌劃將會有一個較全面、正確地認識。只要政府及新聞媒介正確宣傳、引導,我們有理由相信,企業的稅收籌劃意識會更加強烈,稅收籌劃在我國必將有所發展。
1.外購固定資產時間及產地的選擇
企業在外購固定資產時,應充分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抵免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稅法購買規定的國產設備,其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應稅所得額。但抵免的應稅所得額只能是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企業當年新增額不足抵免,還可在以后年度新增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但最長不能超過5年。為此,在沒有明顯質量和價格差異情況下,企業應盡量選擇購買國產設備,從而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次,由于資金具有時間價值,應盡早抵扣投資抵免額,加快資金的循環周轉。因此,企業就應恰當地選擇購買年份和數量。當新增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大時,可以考慮多購買設備;當新增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時,則應少購買設備。另外,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應盡量選擇在自身的稅收優惠期外購置,在正常的稅率下多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自身的納稅成本。
2.自建固定資產籌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時,往往由于自有資金不足而需要向外部籌資。外部籌資一般有兩種方式,即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是指以借款而支付利息的方式籌集資金;權益籌資是指以發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籌集資金。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始賬面價值,其作部分均作期間費用,年末計繳所得稅時準予扣除。由此可見,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無論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最終均可在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從而減輕企業稅負。權益籌資方式則無此優勢,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均不能計入成本,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列支。
另外,企業還應了解稅法對部分行業企業自建自用設備的特殊規定。如稅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這也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空間。
3.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租賃固定資產時,涉及到對租賃方式的選擇。由于兩種租賃方式在稅收處理上不盡相同,選擇不同的方式租入設備,就會為企業帶來不同的稅負。若雙方是非關聯企業,應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固定資產。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重要的是企業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均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雖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但租入固定資產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并在稅前扣除,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企業所得稅。
若雙方是關聯企業,則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設備。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此辦法雖對關聯方交易作了公允交易價格的規定,但企業集團仍有很大的節稅空間。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不同納稅主體之間開展經營租賃,使利潤從盈利方轉入虧損方,從而節約整個企業集團的納稅支出。尤其是在關聯雙方適用稅率有明顯差別的情況下,展開經營租賃,使利潤從稅率相對較高一方轉入稅率相對較低的一方,集團整體節稅效果更佳。例如:甲乙兩企業是同屬一個集團的關聯企業,甲乙兩企業的所得稅率分別為33%和15%,甲企業每年盈利30萬元,乙企業每年虧損10萬元。乙企業現將一生產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借給甲企業使用,每年收取15萬元租金。若甲乙兩企業簽訂的合同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此15萬元租金可以從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甲企業每年應交所得稅為(30-15)×33%=4.95萬元,乙企業每年應交所得稅為(-10+15)×15%=0.75萬元。然而,相對整個集團而言,共計節約稅款為30×33%-(4.95+0.75)=4.2萬元。二、固定資產使用的納稅籌劃
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額時,折舊費是一項重要的可扣除費用。因此,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應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要點。在其他條件相對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對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主要涉及對折舊方法的選擇。直線折舊法和加速折舊法是企業最常用的折舊方法,雖然采用任一方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整個年限內計提的折舊總額相等,但每年計提的折舊額卻不盡相同,進而使得每年應納稅所得可扣除額存在差異。從遞延納稅方面來看,企業應選擇加速折舊法,同時還可以降低設備投資風險,加速企業資金循回再利用,實現資金的時間價值。當然,加速折舊法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范圍內選擇,否則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應進行納稅調整,不會達到節稅的效果。
加速折舊法是假設其他因素不變情況下的節稅手段。然而,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還應允分考慮自身特點及未來稅率和物價走趨等因素的影響。例如,企業處于稅收優惠期或預測未來稅率可能上升時,企業就應權衡延期納稅與稅收負擔的增長幅度為企業帶來預期收益的大小,從而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以達到最佳節稅效果。
三、固定資產處置的納稅籌劃
1.出售舊固定資產價位的選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小規模納稅人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售價超過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由此可見,受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高價出售舊固定資產并不一定能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當出售價格高于原值時,則應根據增值率與平衡點的大小關系,比較高、低售價為企業帶來的利潤大小。
(一)稅務籌劃是使企業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
稅收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這種依法征收同時也是對納稅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行為、所得等的法律確認,即依法納稅后的財產、行為、所得等是法律認可并受法律保護的。稅收可視作經營費用,是企業純利潤的減項,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意味著花少量的費用獲得了同樣的法律認可和國家法律保護。稅收是政府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政府根據市場規律制定的產業政策、產品政策、消費政策和投資政策等無一不在稅收法規上得到充分體現。企業在仔細研究稅收法規的基礎上,按照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安排自己的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收法規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無疑可以使企業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二)稅務籌劃是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的促進力
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兩個流程。而“物流”中的“資金流”對企業經營如同血液對人體一樣重要。稅務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稅務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的人才必然會為企業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奠定良好的基礎。稅務籌劃主要就是謀劃資金流程,它是以財務會計核算為條件的。企業要進行稅務籌劃,就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會管理,從而使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不斷躍上新的臺階。高素質的財務會計人員,規范的財會制度,真實可靠的財會信息資料是成功進行稅務籌劃的條件,創造這些條件的過程,也正是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過程。
(三)稅務籌劃是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證
盡管我國已經進行了好多年包括稅法宣傳在內的法制教育;盡管人們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納稅給自己帶來的益處,但納稅仍然是極容易引起人們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沒有稅收籌劃,偷逃稅就會成為人們尋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但是,一方面,由于稅收法規及相關的法律日益健全,稅收征管日益嚴密,執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稅成功的概率越來越小,而且,一旦被發現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輕則補稅罰款,重則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會成員法律意識、平等競爭意識日益增強,偷逃稅者會因其破壞了平等的競爭環境而受到社會各方面的譴責而名譽掃地,甚至將無法在競爭中生存。這雙重損失使偷逃稅者懸崖勒馬,越來越少。那么,怎樣才能既保持企業良好形象,又保證企業利益最大化呢?有句話說得好: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精明者進行稅務籌劃。
隨著煤炭開采技術的提高和安全生產難題的逐步解決,我國礦井生產規模越來越大――多達300萬噸/年-1000萬噸/年甚至更大,其中固定資產投入占礦井建設、生產投資比例也越來越大。據我國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礦企業財務報表反映:固定資產多占企業總資產的46%-69%??梢姡潭ㄙY產投資在煤炭企業生產經營中占有重要地位,這使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務籌劃工作具有了特殊性和必要性。
二、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務籌劃點
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具有耗資多、時間長、風險大等特點,其納稅籌劃涉及成本、收益、折舊、投資方向以及市場等諸多因素。我國稅法(細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一)根據稅法的如上規定,固定資產涉稅籌劃應注意的三種情況
1.凡屬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論其價值多少,均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2.不屬于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設備,凡符合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條件之一者,可以不作為固定資產。
3.可不作為固定資產處理的物品,應視為流動資產進行核算,僅就實際交付使用的數額列為當期費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務籌劃點
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在歷史成本法下,固定資產的不同取得方式影響著企業的收益
(1)固定資產的現購方式
現購是指以貨幣資金購置各種固定資產。由于貨幣資金不需計價,購入固定資產時支出的價款及發生的附帶成本都可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成本。
(2)固定資產的賒購方式
通過賒購取得固定資產,通常有一般賒購和分期付款賒購兩種方式。一般賒購方式是指在未來某一時期以賒購價格一次清償價款,購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賒購,是指賒購固定資產時采用分期付款的辦法。
賒購固定資產不僅解決了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而且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還相應減少了利潤,有利于企業合理避稅。
企業在購買固定資產時都采用現購的方式,是與合理周轉資金、實施稅務籌劃背道而馳的。因此筆者建議:采購人員在購買固定資產時應盡量用賒購的方式,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2.折舊方法及折舊年限長短的選擇,影響著企業的資金時間價值
眾所周知,加大成本會減少利潤,從而使所得稅減少。如果不提折舊,企業的所得稅將會增加許多。折舊可以起到減少稅負的作用,這種作用稱之為“折舊稅抵”或“稅收擋板”。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包括兩大類:一是直線法;一是加速折舊法。雖然從固定資產的整個使用期來說,兩類不同的折舊方法的折舊總額是不變的,對收益總額也無影響,但是,加速折舊法在最初的年份計提折舊多,沖減了稅基,減少了企業應納所得稅,相當于企業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達到了合理避稅的目的。而煤炭企業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筆者建議:企業可參照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標準,盡可能地調低企業折舊年限,盡可能少地交納當年所得稅,以降低企業資金使用成本。
3.用足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各種減免稅是納稅籌劃的溫床,稅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減免照顧,以便扶持特殊的納稅人。筆者認為:年產1000多萬噸、設備年采購額約4個億的大型煤炭企業更應用足其中“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這一優惠政策。如:新增近4個億的固定資產中至少可將20%-40%
設備投資證明、掛靠為技改設備,至少可為企業合理、合法地節減所得稅3200-6400萬元。
4.用足20種小型煤專設備作為材料核算的煤炭行業政策
目前,我國《增值稅暫收條例》規定:除東北老工業基地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購置固定資產時增值稅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外,其他地方采購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一律暫不予抵扣。但是,針對煤炭企業20種煤專小型設備(例:7.5KW及以下的電動機;10KVA及以下的變壓器;礦燈;各種小型動力配電箱,照明配電箱,按扭箱等),具有消耗大、磨損快等特殊性,煤炭行業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可將其視同材料核算,但要作為固定資產管理。這意味著對年產1000萬噸的煤炭企業來說,一年中如果有3000-40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的煤專小型設備采購額發生,用于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至少可合理、合法地節約510-680萬元。
因為以上涉稅籌劃是零風險,因此筆者建議:企業應將煤專小型設備攤銷期規定為一次性攤銷、五五攤銷或一年期攤銷;必要時,可報當地稅務局備案。
5.嚴格固定資產計劃、采購、驗收、核算等管理環節
禁止設備申購單位為逃避單位材料費、維修費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將設備原值的20%-30%維修用配件、材料隨設備一同采購并作為固定資產入賬驗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損失這些所謂的設備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進項稅抵扣;同時也可以使企業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稅。為保全企業內部單位局部小利益,而放棄維護企業合法的整體利益,實在是得不償失。
6.重視企業在建工程合同、預算、轉資等工作細節,從源頭上控制房產稅的稅基
對于年產1000萬噸大型煤炭企業而言,其建筑工程投資約占總投資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產投資要占51%-52%。如果企業基建期間合同、預算、結算人員對建筑工程立項要求不細,在建工程轉資時財務人員轉資工作不仔細,對待攤投資攤銷時不加以仔細分析攤銷等,都會無端地加大房產稅的稅基,多支出企業的房產稅稅款。如果合同、預算、財務等相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細節,即可每年為企業合理節約房產稅約50-80萬元。
(1)建筑工程預、結算時,嚴格區分房屋、建筑物、設備基礎、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給水及排水等管道)、電力、電訊、電線的敷設工程等。
對其中的設備基礎,尤其是室內不難區分的較大型的設備基礎(如:礦山主付井絞車房、壓風機房、扇風機房、變電所等)應盡可能地不進入房屋總造價,可將其對應地攤入需安裝設備;日常預、結算過程中嚴禁相關人員為圖工作省心、方便,將房屋、工廠設施、必要的設備等都攪在一起以某某工業區房屋性質的固定資產入賬。
(2)在建工程轉資時,首先對其中可不構成房屋的建筑工程要盡可能地分別轉資到建筑物、線路、管路及進入需安裝等;其次對約占總投資10%-11%的待攤投資額的攤銷應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費、煤炭資源使用費等不要誤進待攤投資;如果已經誤進,可將其直接轉資形成無形資產等,而不應將其部分費用誤攤入房屋總造價;筆者建議,對地質勘察、探礦許可費用等根據費用性質,將其全部攤入礦井建筑物,而不必按慣例將其全部平均攤入轉資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產總造價,如此等等。
三、實施固定資產投資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在具體實施固定資產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注意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建立合法的稅務籌劃觀念
以合法的稅務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稅收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稅之嫌。同時應注意:進行稅務籌劃時不要過分地受利益驅動,否則會面臨更大的風險。稅收籌劃不要超過合理的界限,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二)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
由于稅收籌劃方案主要來自不同的投資、經營、籌資方式下稅收規定的比較,因此,對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的全面了解,就成為稅收籌劃的基礎環節。只有有了這種全面的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做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或籌資決策。反之,如果對有關政策、法規不了解,就無法預測多種納稅方案,稅收籌劃活動就無法進行。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要有緊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的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將二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十分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因此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要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在各稅種內各要素彈性的大小決定了各稅種的稅負彈性,或者說某一稅種的稅負彈性是構成該稅種各要素的彈性的綜合體現??梢姡愗搹椥栽酱?,納稅財務籌劃越有必要。企業固定資產納稅財務籌劃涉及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對固定資產進行納稅財務籌劃,可以更好地為企業節稅。
企業可以利用稅法允許的會計政策選擇、使用年限和凈殘值的估計空間進行納稅財務籌劃,還可針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在稅法規定上的差異進行籌劃,獲取籌劃利益。
一、折舊方法選擇的納稅財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籌劃分析:(1)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應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選擇。(2)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既可使企業縮短投資回收期,又可使企業加速折舊,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3)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對不同折舊方法下獲得的不同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進行比較,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但是,加速折舊法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1)盈利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2)虧損企業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3)企業處于減免稅優惠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
二、凈殘值的納稅財務籌劃
法律依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明確規定預計凈殘值率?!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籌劃分析:當企業處于所得稅非減免稅時期,納稅人應根據資產(尤其是預計無形損耗大的固定資產)的特點,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低殘值比例。殘值比例調低后,折舊抵稅增加,這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也能給納稅人帶來不可忽視的稅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業可以采用直線折舊法或加速折舊法進行固定資產后續計量,不同的折舊方法影響當期費用和產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線折舊法,企業各期稅負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企業生產前期利潤較少、從而納稅較少,生產后期利潤較多、從而納稅較多,加速折舊法起到了延期納稅的作用。
實例:某企業購進一臺機器,價格為200000元,預計使用5年,殘值率為5%,假設每年年末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為2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根據上述條件,分別采用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各年的折舊及其繳納所得稅的情況。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如表1所示。
表1 直線法 單位:元
方案2: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如表2所示。
表2 雙倍余額遞減法 單位:元
根據上面計算可以看出,盡管在設備整個使用期間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舊方法在每一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同。
總之,固定資產納稅財務籌劃需要高素質高水平的會計人員以系統的觀點,從企業戰略出發,綜合考慮企業稅收和非稅收因素,實現稅收成本和非稅收成本的均衡,以達到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請以所得稅前凈收益來確定哪個方案更好及全部賬務處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價格301600出售,則需納稅
應納增值稅= 301600÷(1+4%)×4%/2=5800(元)
應納城建稅=5800×7%=406(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稅前凈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稅已從損益中扣除,因為出售屬于固定資產清理行為,所有項目最終進入損益。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 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 固定資產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 銀行存款 301600
貸: 固定資產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 銀行存款 50000
(4)根據稅法規定:出售價高于原值時, 則需按4%減半納稅增值稅。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800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5800
(5)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80
貸: 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406
其它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174
(6)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 固定資產清理 45220
貸: 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價格299000出售,不納稅
所得稅前凈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 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 固定資產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 銀行存款 299000
貸: 固定資產清理 2990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 銀行存款 50000
(4)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實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納稅籌劃研究
收錄日期:2015年1月22日
稅務籌劃又稱納稅籌劃,一般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我國是法治國家,納稅人必須根據稅法的規定性履行納稅義務。而納稅必然減少納稅人的凈利潤,為了在合理、合法、合規的情況下達到節稅,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納稅人必須進行稅務籌劃。進行稅務籌劃是我們的必由之路。下面闡述一下新《會計準則》下的稅務籌劃。新《會計準則》對成本費用的確認、收入實現的確認、資產的計價等規定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各期的成本費用、收入都會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應交所得稅的數額,而且這種選擇大部分在稅法上都予以認可,這就為企業在會計核算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選擇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義。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當期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準則規定,企業應在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由于市價大幅度下跌,有證據表明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等原因導致其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資產,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依照稅法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
二、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做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即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應當按照計提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壽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預計凈殘值等的變更)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折舊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或攤銷額。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減少,但由于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縮短,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大小關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減后,再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于后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在當期利潤總額中加上后,再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固定資產取得的稅務籌劃
在固定資產的取得環節中,企業更多是采用多種籌資方式來購買固定資產,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籌資方式不同,稅收負擔是不同的。大部分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一般認為有六種籌資方式,稅收負擔由重到輕依次為: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股票、向金融機構貸款、向非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貸款、向社會發行債券、企業內部籌資。也就是說,從稅務籌劃的效果來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間借款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企業也可通過對其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進行選擇進行稅務籌劃。2008年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因此,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購買時可考慮通過對其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來合理進行稅務籌劃,從而減輕稅務負擔。
四、固定資產使用的稅務籌劃
使用環節業務包括折舊的計提和后續支出的確定。而新會計準則已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計提歸類為會計估計,因此在這里我們僅討論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確定業務。它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的資本化的改良支出和費用化的修理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五、長期投資核算方法的納稅籌劃選擇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長期投資是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主要取決于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對后者的實際控制權的大小。一般來說,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而先虧損后盈利,則選用權益法。這是因為如果被投資企業經營發生了虧損,對投資企業來說,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則無法沖減企業利潤;而采用權益法核算,會因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而減少本企業利潤,從而遞延了所得稅。盡管兩種方法納稅數額相同,但納稅時間的不同可以為企業獲得貨幣時間價值。權益法下的遞延利潤的做法猶如從政府那里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籌劃對企業實現自身的發展目標非常重要。會計政策選擇與稅務籌劃的關系密切。本文探討了基于會計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方法,如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無形資產攤銷政策的選擇等,對于合理合法地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具有一定啟發意義。
【關鍵詞】會計政策 稅務籌劃 稅收負擔
一、固定資產折舊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1.關于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年限是指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即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理費用后的金額。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為20 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 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夾具等為5 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 年;電子設備為3 年。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上述相關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關于折舊方法。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稅法規定除特別規定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外,一律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扣除。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法只能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二)稅務籌劃思路
1.運用不同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個預計值,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也只規定了一個范圍,使得折舊年限的確定容納了一些人為的因素,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s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
企業盈利時,可以選擇最低的折舊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在企業處于享受稅收優惠期時,可以選擇較長的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獲得節稅的效果;處于虧損期時,不能得到彌補的虧損年度,折舊年限應選較長的。
2.運用不同折舊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權。特別是符合規定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加速折舊法的特點是在固定資產使用的前期多計提折舊,后期少計提折舊,其遞減的速度逐年加快,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估計使用壽命內加快得到補償,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3.注意事項。企業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一是充分關注法律規定。企業在進行折舊方法的選擇上,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否則會使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二是關注通貨膨脹。存在通貨膨脹時,企業應當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成本的回收期,取得更多的前期折舊成本,從而獲取更多的稅收抵稅額,獲得延緩納稅的效果。三是要充分考慮企業盈利狀況。企業盈利時,折舊費越多越好;處于享受優惠期、減免稅期折舊費應盡量少,非減免稅期折舊費應盡量多;處于虧損時,不能得到彌補的虧損年度,折舊費越少越好。四是要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在不同時點上,同一單位資金,因為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其價值含量是不相等的。企業在選擇不同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應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計算出現值總和,比較后再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
二、無形資產攤銷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協議、合同或者有關法律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稅法同時規定,如果協議、合同或者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攤銷期不得少于10 年。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 年。
(二)稅務籌劃思路
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攤銷期限越短,攤銷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費用的抵稅作用越大。盡量在較短的年限內將無形資產攤銷完畢,可以使前期的抵扣額增加,使稅款推遲到后期,相當于依法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企業處于正常納稅期下,應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取得延期納稅的效果;企業處于優惠期時,選擇延長折舊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至減免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三、存貨計價方法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1.個別計價法。個別計價法是指對發出的存貨分別加以認定的一種方法。采用個別計價法一般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存貨項目必須是可以辨別認定的;二是必須要有詳細的記錄據以了解每一個別存貨項目的具體情況。
2.先進先出法。先進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庫的存貨先發出,并根據這種假定成本流轉順序對發出存貨和結存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計價方法。每次發出存貨時,都是假定發出的是最先入庫的存貨,其發出存貨的單價也就是最先入庫的存貨單價。
3.加權平均法。加權平均法是以起初存貨數量和本期收入存貨數量作為權數,計算發出存貨單價的一種方法。
4.移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是以每次進貨的成本加上原有庫存存貨的成本,除以每次進貨數量與原有庫存存貨的數量之和,據以計算加權平均單位成本,作為在下次進貨前計算各次發出存貨成本的依據。
(二)稅務籌劃思路
在不同存貨計價方法下,企業存貨發出的單位成本是確定的,而存貨銷貨成本是不同的,從而導致不同的利潤,必然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為企業進項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市場價格。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增加企業存貨成本,降低當期利潤,應選擇加權平均法,企業發出商品的成本比較高,當期利潤就會相應減少,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到以后年度,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在物價持續下降時,可以適當降低企業當期利潤,一般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個別計價法。企業銷貨成本比較高,期末存貨成本較低,可以將凈利潤延至以后年度,達到節稅的目的;在物價持續上下波動時,加權平均單位與現行成本存在較大的差異,應選擇加權平均法。企業可以避免銷貨成本的波動,使企業納稅處于比較穩定的狀態。
2.稅負期。在物價上漲的情況下,當企業處于免稅期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減少成本的目前攤入,企業得到的免征額也就越多;當企業處于征稅期時,應選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盡量擴大當期的成本攤入,從而使企業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低值易耗品攤銷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現行稅法對低值易耗品的確定,一般是根據固定資產的標準來判斷的,即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為低值易耗品,未列出低值易耗品的具體品種。對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和期限也沒有具體規定。因此企業低值易耗品攤銷按會計準則進行,不需納稅調整。
(二)稅務籌劃思路
企業的生產規模越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量也會相應增加,因此,對低值易耗品進行稅務籌劃是必要的。對低值易耗品進行攤銷,無論采用一次攤銷法,還是五五攤銷法,都會影響企業的資產狀況、費用水平、當期利潤,進而影響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企業應采用一次轉銷法,以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獲得納稅利益的目的。
五、收入確認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法規概述
收入確認時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有規定。在采用以下結算方式、銷售方式情況下,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一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當天。另外,增值稅實施條件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而消費稅實施條例無此規定。
營業稅實施條例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以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預收賬款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有些經營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按合同給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時間超過一年的,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對外加工節省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畢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稅務籌劃思路
收入的確認直接影響到流轉稅以及所得稅稅基的計算,因此企業比較重視收入的籌劃。應稅收入的大小直接決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由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要求,可以在收入確認的時間上進行合理的安排,盡量推遲應稅收入的時間,使得企業獲得更多的貨幣時間價值,從而達到稅務籌劃的目標。(1)未收到的貨款,不開發票也不確認收入,可以延遲納稅的效果。(2)盡量做到銷售結算方式是預收貨款或直接收款,可以避免提前確認收入而納稅。(3)不能及時收到貨款時,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的方式。(4)采用委托代銷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六、充分考慮國家的產業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稅收籌劃,是基于稅收政策的整體性的稅收籌劃,即制定企業稅務政策和稅務戰略。企業整體稅務政策的選擇,應遵循成本孰低性、可行性、可持續性原則。成本孰低性原則,指的是以企業享受稅收成本最低為稅務政策制定原則;可行性原則,指的是企業基于稅收成本孰低性原則選取的各方案可達成的難易程度,企業應選擇操作相對簡便、成功率高的方案;可持續性原則,指的是企業選擇稅收政策在成本孰低性、方案可行性原則的基礎上,應兼顧可持續性原則,即稅收政策的選擇應具有延續性,不應為短期行為。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稅收減免10% 的優惠;建立在西部區域并符合鼓勵發展的產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0 年稅率15% 的政策。假定企業在不同地區的運營成本相同,根據上述政策,首先企業應對標產業類型,產品的技術狀態,對于屬于技術領先的企業,可以選擇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對于技術領先優勢不明顯、技術投入較低,但符合國家產業扶持范圍的企業,可以選擇于西部地區設立企業進行生產經營,進而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的優惠。同時,對于技術領先且符合西部產業扶持范圍的企業,考慮可行性原則。由于申請和認定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較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高、手續復雜,企業應考慮于西部地區設立公司,享受稅收優惠。另外,基于可持續發展原則,企業應于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間,布局10 年內的高新技術工作,并于稅收優惠期結束前完成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稅收優惠的批準,以保證企業成本控制的順利延續,實現企業回報最大化。
七、企業稅務籌劃的注意事項
1. 合法、合規。企業選擇的會計政策,必須首先符合我國的稅法、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要求。
2. 企業應當以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長期經營目標為導向,選擇適合的財稅政策。政策一旦確定后,一定的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否則會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
3. 稅務籌劃的終極目標是企業利潤最大化。而稅務籌劃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企業應該考慮到其本身成本約束的問題。所以,只有綜合考慮成本、可行性、可持續性,從總體狀況出發,合理進行稅務籌劃,才能使企業科學、合理、長久地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節稅為目的,依照稅法的具體要求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企業的籌劃、投資、營運等生產經營事前的安排和運籌,使企業既依法納稅,又充分享有稅法所規定的權利與優惠政策,從而享有最大的稅收利益。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各期的成本、費用、收入都會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應交所得稅的數額,這就為企業在會計核算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選擇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義。
一、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可行性
(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納稅確定了自利
從宏觀經濟看,稅收是調節經濟主體的一種有效的經濟杠桿。國家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采取符合導向的經濟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企業在進行納稅決策時有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的權利,有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權力,有選擇延期納稅的權力。
(二)納稅理論研究的發展為企業稅務籌劃排除了思想障礙
人們過去把稅收看作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側重從國家角度研究稅收,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特別突出國家在征納關系中的權威性,忽視了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在依法納稅過程中的合法權利。隨著我國理論界對納稅主體的理論研究不斷深入,隨著企業財務管理、稅務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重要作用的認識不斷提高,隨著國家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對偷稅的內含外延界定的不斷明確,隨著跨國公司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涌入我國,帶來的稅務籌劃觀念和技術,促進了我國稅務籌劃研究水平的整體提高。
二、會計核算中運用稅務籌劃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是稅務籌劃的根本原則。由于稅務籌劃不是偷稅、騙稅,更不是鉆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納稅人只有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并具有對稅收政策深層次的研究能力。稅務籌劃才有可能成功,否則稅務籌劃可能成為變相的偷稅,只能是“節稅”越多,處罰越重。
(二)前瞻性原則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運用稅法的導向作用,通過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
(三)目的性原則
稅務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而不單純是企業稅負最小。如某一方案雖然可以使企業稅負降低,但可能使企業在此領域喪失優勢,結果總體利潤減少,則是不可取的。
(四)全局性原則
根據目的性原則,稅務籌劃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減輕。也不能僅僅著眼于稅法的選擇,而要著眼于企業總體的管理決策,并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會計核算過程中的運用稅務籌劃的途徑
(一)存貨計價方式選擇在稅務籌劃中的運用
存貨是一個企業為了銷售或制造產品而儲存的一切商品或貨物。在某一特定會計期間,對于相同項目的存貨,其期初存貨和本期內各次購進、生產的單位成本是不同的,實際工作中,期末存貨的計價方法可概括為兩大類以實際存貨流轉為基礎的實際成本計價法和以假設存貨流轉為基礎的假設成本計價法。前者主要有分批確認法后者按假定的存貨收發次序計算存貨成本,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平均成本法等。為了體現穩健原則,現在世界各國廣泛流行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一般來說,當物價水平持續上漲時,發出的存貨宜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該種方法符合了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因為它可以多計本期發出的存貨成本,相應地少計期末庫存的成本,這樣就會產生較低的期末存貨,較少的稅前收益,從而減少當期應交所得稅若物價水平持續走低時,則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比如在通貨緊縮時期,物價呈下降趨勢,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出來的期末存貨低,從而加大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應稅所得額,在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延緩納稅無疑從國家取得一筆無息貸款,可以使企業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可供利用,產生效益,這對企業的生存、發展十分有利。若企業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的利潤越大,獲得的免稅額就越多,此時應選擇適當的計價方法,低估銷貨成本,增大當期利潤若企業處于高稅負期,則應選擇適當的計價方法,高估銷貨成本,減少當期利潤,以規避所得稅。當然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要變更計價方法時,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變更的相關內容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合法稅務籌劃。
(二)折舊的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在稅務籌劃中的運用
我國現行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所以對固定資產已經征了一道增值稅,而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是對企業固定資產予以補償的途徑。由于折舊都要計入成本費用,直接關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以及應納稅額的多少,因此,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成為企業十分關注的問題。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有很多種,但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平均使用年限法,又稱平均法、直線法,是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按照預計使用年限平均計算折舊的一種方法。折舊額的具體計算方法便是固定資產原值減去凈殘值的余額除以使用年限。二是自然損耗法,即根據固定資產自然磨損程度提取折舊,這種方法的特點在于折舊額先少后多。三是加速折舊法,又稱為遞減折舊費用法,指固定資產每期計提的折舊費用,在使用初期提得多,后期則提得少,從而相對加快了折舊的速度,以比機器壽命更短的年限內提完折舊額。加速折舊法又有多種,主要的有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兩種。四是產量法。假定固定資產服務潛力會隨著使用程度而減退,因此單位產品折舊額的計算為將年限平均法中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改為使用這項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的產品或勞務數量。
(三)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在稅務籌劃中的運用
收入確認既影響所得稅也影響流轉稅。一般情況下,企業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取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稅的減免期也要考慮提前確認的必要性。比如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正常的納稅期,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均勻計入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推遲稅款的繳納獲得時間價值,如果在免稅期,企業應該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一次性計入當期所得,以避免遞延到正常納稅期后為此繳納稅款。
我國《企業增值稅法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現銷方式,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的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因此,企業可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推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四、企業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稅務籌劃要以稅法為準繩
稅務籌劃與偷稅、漏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它的合法性,是對稅收法規進行比較后進行的優化選擇,是以國家政策為導向的節稅措施,體現了稅收對經濟主體的經濟調節作用。
(二)稅務籌劃的收益與風險并存
稅務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而稅收法規、國家政策等經濟環境在一段時間內有可能發生變化,原實施的籌劃方案可能由不違法變成違法。另外,稅務籌劃還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企業也同樣會因籌劃失敗而被稅務機關課以處罰。
(三)稅務籌劃要以投資者權益為目標
稅務籌劃的目的在于實現企業財富最大化。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稅務籌劃引起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進行綜合考慮,要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對稅務籌劃的多種方案要進行優化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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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注冊地點的稅務籌劃影響
由于國家內部發展不相均衡,為促進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國家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也有較大差異,企業可選擇到符合國家規定相對低稅率的地域進行注冊,如: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三、研究掌握稅制變化規律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學習、研究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籌劃實踐中充分運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國家出于宏觀調控政策的需要會相應地調整稅收政策。因此,企業在進行改制設立的稅務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應重視研究稅制變化發展規律,把握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動趨勢。目前,從1994年開始實行的稅收制度與當前我國經濟面臨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規則要求之間已出現明顯的不適應,稅制改革、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已勢在必行,新的稅改已經啟動,對此,稅務籌劃中應給予充分考
慮,以達到實現企業稅負最優化的目的。
四、選擇適當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⑴考慮不同稅制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由于延緩納稅收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收益。當然也會出現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的利益。這主要看市場資金的折現率高低。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企業就需要進行比較分析,才能對企業的折舊方法做出最佳選擇。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當然,由于企業自身的條件,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會對折舊的“稅收擋板”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在累進稅制下,企業到底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為有利,仍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終決定。
⑵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將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從而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
⑶考慮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⑷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一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2.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的攤銷方法,企業可以選擇直線法或是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線法,每期的溢折價攤銷額和確認的投資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實際利率法,每期按債券期初的賬面價值和實際利率的乘積來確認應計利息收入,且其金額會因溢折價的攤銷而逐期減少或增加。債券攤銷方法不同,并不影響利息費用總和,但要影響各年度的利息費用攤銷額。因此,當企業在折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宜選擇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前幾年的折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的攤銷額,前幾年的投資收益也就小于直線法的投資收益,公司前期繳納的稅款也就相應的較直線法少,從而取得延緩納稅收益。相反,當企業在溢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應選擇直線法來攤銷,對企業更為有利。3.確定合理的債務比例,節約稅源。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因而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的情況下,提高負債比例,便可獲得更多的上述兩種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因為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會增大,甚至發生債務危機。債務籌資的稅收籌劃就是要盡可能找出最適合的負債比例。
4.合理利用融資租賃進行納稅籌劃。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節稅收益是非常明顯的。
5.籌資利息的處理。根據稅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而計入財務費用便可一次性全額抵減當期收益,計入開辦、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則要分期攤銷,逐步沖減以后各期收益。其區別在于計入財務費用可以盡快扣除籌資利息,減少風險,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相對節稅。因此,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獲得相對節稅收益。為此可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期。
6.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價格選擇在納稅籌劃中的影響。增值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固定資產,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以免稅:⑴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⑵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己使用過的;⑶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一律按4%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這里便存在售價是否應超過其原值的籌劃問題。即只有當售價大于原值的金額高于原值的4%,才應接受高于原值的售價,否則就應以原值出售,以獲取免稅收益。另外,因為高于原值出售還會增加城建稅、教育費用附加、企業所得稅等稅費。
一、稅務籌劃的內涵
稅務籌劃為納稅人在稅法規定下,對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經營等的活動提前進行籌劃,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以達到節稅后的最大利潤,而且稅務籌劃也是一種理想的理財行為。
二、稅務籌劃的原則
(一)合法性。
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必須要遵循合法性,而合法性也是對偷稅與籌劃本質的區分。籌劃的合法性必須以尊重法律而不違反下才能進行籌劃。在此籌劃下,如果出現多種納稅的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可以利用熟練的稅法專業知識進行選擇稅負方案,充分使企業的利潤實現最大化,使企業發揮最大的價值。
(二)計劃性。
稅務籌劃的過程中,計劃性是最為顯著的特點。計劃就是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所要進行的事情提前安排,并提出籌劃的方案。其確立納稅義務前并對所經營、投資、理財的事情進行安排,這樣的安排是具有一定的預期性。納稅是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基本的義務,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如企業在發生過交易后,具有納稅義務,并繳納流轉稅;實現收益或資金分配后,才會繳納所得稅;取得財產后,也會進行繳納稅務,所繳納的是財產稅,等等,從這些表明納稅義務是具有滯后性。在這些客觀的因素上表明,在執行納稅時,可以對所那的稅務進行計劃,而提前計劃的可能性就是計劃性。
(三)擇優性。
擇優性為稅務籌劃獨特的特點。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會進行多方面的發展活動,例如投資、理財等,在這些活動中可以體現稅務規定的針對性,對于不同的對象,其稅收也會不同,這就使企業進行籌劃,擬定幾種合法的方案,在這些籌劃方案中選擇經濟收益大,稅負低的方案。
(四)目的性。
目的性是指納稅人要取得稅務籌劃的稅收利益。其意思分為:①低稅負,其稅收成本比較低,如果低稅負那就證明企業資本會有較高的回報。②納稅時間的滯延。推延納稅的行為,可以使稅收負擔減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資金獲得時間,使資本成本降低。不論選擇哪個方式,都會在稅款的支付上進行節約,稅收的成本也會降低,其目的要達到總體收益的最大化。
三、稅務籌劃的運用
(一)籌資方式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一般來說,企業籌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有資本即所有者權益,另一種是負債籌資。自有資本是企業長期自身積累的結果,是企業實力的真正力體現。當企業沒有負債時,企業價值完全取決于企業的所有者權益。
負債按其形成可區分為借款性負債和自發性負債。企業一方面可以免費使用自發性負債,另一方面又可以獲得借款性負債帶來的抵稅收益。因此,如何有效的進行負債籌資是企業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有負債企業的企業價值要大于無負債企業的價值,其差額為負債抵稅的收益。
(二)投資決策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1、利用投資內容不同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直接對外投資,可使用貨幣資金,也可用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等方式進行外投資。在選擇投資的方式中,企業大多選擇的是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投資,而這兩種資產在使用期內,可以進行計提折舊或者攤銷,不論是固定資產的折舊費,還是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而這兩種資產都可以是稅前的扣除項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的稅基進行減少。而在我國用貨幣資金投資技改項目時,國產設備需投入40%資金,其設備購置可以與前年的新增所得稅抵消。
2、利用投資期限進行稅務籌劃
在投資期限稅務的籌劃中,首選分期投資的方式,對于一次性投資的方式是不提倡的。我國公司法中明確規定,所有者在投入資本金時,可以進行一次繳清費用或者是分期繳費。分期繳清費用的時間按照法律規定是在營業執照簽發當日后的兩年內全部繳清。第一次繳納費用要從簽發營業執照當日三個月內繳清。因此,企業如果采取分期繳納的方式進行注冊,資金使用就不會太過拘謹,如果資金上出現了缺口,可以通過正規機構(銀行或其他機構)貨款,來解決問題。若企業在生產期間,使用貨款,那么所要繳納的利息可以進行扣除,從而縮小稅基,以達到節稅目的。
3、利用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進行稅務籌劃
按現行制度規定,如要確定長期股權投資損益,可分為,一成本法,二權益法。在采用方法進行核實,主要以持股比例為依據,而這個可以人為的進行控制,所以在稅務籌劃進行時要認真對待。從多方面分析成本法與權益法,其投資企業在實現投資收益時,其收益為分回之前,投資收益的賬戶不反映,即為成本法;相反權益法則會在而賬戶上都會反映出來投資收益。企業可以選擇成本法,因為在一定的時間上,投資收益停留在賬戶上,用來積累企業資本,同事可避免企業投資者補繳所得稅。即便企業的投資者無心避稅,但投資的收益一般都是在實現股利收益后進行發放,企業收到實際股利后,才繳納稅務,而稅款應在實現收益后繳納,這樣就形成稅款滯納。不管企業選擇成本法還是權益法,其稅收繳納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企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