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立法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5-23 1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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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立法論文

篇(1)

一、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涉及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

據此,我國對外資銀行的金融監管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準入監管

(1)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第七條規定“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2)組織形式與地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2、業務經營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一)外匯存款;(二)外匯放款;(三)外匯票據貼現;(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五)外匯匯款;(六)外匯擔保;(七)進出口結算;(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九)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十)外幣信用卡付款;(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在資本金管理方面,2002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對此作了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除外。”“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40%。”“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對前兩款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對前款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3]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上存在的問題

在監管法律法規方面,雖然我國于200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并同時廢止了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并且自1995年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規章。2004年我國又對《商業銀行法》等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外資銀行管理法規向前邁出了一大步。盡管如此,仔細研究這些條文,我們會發現這些法律條文中仍然存在著許多的問題。

1、各法律條文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并未做出特別的法律規定,使外資銀行的專門立法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缺乏必要的基本法依據。縱觀整篇《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于2003年12月28日最新出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法律中都沒有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作出特別的規定。而事實上,由于外資銀行性質的特殊性,我國目前尚不可能對外資銀行實行完全對等的國民待遇原則,這就要求我們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應當做得更細更深入。

其次,在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中明確規定,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商業銀行法》上述規定沒有相關的條文銜接,二者的相互關系不夠明確。

2、監管的職能劃分沖突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中中國人民銀行是按照幣種的標準來確定職能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司主管國內銀行的人民幣業務,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的業務。從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行使職能的情況看,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與銀行司的協調監管問題。隨著我國外匯管制的逐漸放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外資金融機構本幣業務也要進行監管,這一監管如何與銀行司本幣業務監管相協調,對所有銀行的本幣業務進行全面綜合監管已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二是目前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是總行和分行兩級監管,而總行和分行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權限無明確法律規定,造成二者職責不明,在行使監管權限時彈性過大,不利于提高監管效率,也容易出現監管空白或監管沖突。

3、監管內容和手段落后

在監管內容和手段上,我國目前仍處于合規性監管階段,謹慎性監管規定不足。對外資銀行的檢查主要是事后合規性檢查,缺乏預防性的事前、事中檢查,風險監管處于起步階段。對外資銀行定期稽查與評價制度尚未有效建立,監管措施體系不完備,事前預防、事中管理措施需要改進,事后救濟的存款保險制度及緊急援助制度亟待建立。在監管手段上仍以行政監管為主。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監管方法有一個定量評級的要求,如美國監管機構依據銀行的資本適應力、資產狀況、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以及流動性確立了CAMEL[4]標準;為了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監管,美國還制定了包括風險管理,營業控制、符合法規要求和資產質量四個方面的ROCA[5]標準,體現了國際金融業監管的新趨勢。對于這些國際上先進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的監管辦法,我國目前還沒有在實踐中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可能存在的大量違規操作行為。

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監督管理的規定過分原則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我國監管執法人員素質和水平不夠,使外資銀行的監管出現了重審批、輕監督管理的現象。某些外資銀行出現了通過多存少貸的方式,把在國內的外資資金調往國外套匯套利,利用各種手段轉移利潤、逃避稅收以及利用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問題。這些都極大地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加大了金融風險。

二、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規定與許可制度

市場準入監管是各國對外資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第一步,對外資銀行采取何種監管政策是各國對外資銀行進入本國金融市場及對其進行監管的態度和政策的出發點。由于各外資銀行的組織結構與布局、發展數量與質量、資本經營的能力與水平等都不盡相同,因此把好市場準入關可以使東道國將那些資本經營能力較低、可能危害本國金融業穩定的外資銀行拒之門外,而將符合東道國引進目的、運行穩健的外資銀行引入國內,真正起到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平穩發展的作用。外資銀行的進入,對于我國這樣一個金融業尚不發達的國家而言,既給我們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加速了我國國內商業銀行市場化的改革,推動了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同時也給我國金融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如果外資銀行引進不當或監管乏力,將不可避免的會對國內經濟造成沖擊。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作為監管的第一道關卡,也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市場準入監管的目的就在于:其一,未雨綢繆,防患未然。將那些素質較差,有可能出現問題并損害存款人利益、金融業秩序穩定的外資銀行拒之門外;其二,高瞻遠矚,合理規劃。使外資銀行的布局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維持適當的數量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環境,避免出現過度集中,壟斷經營或者極度分散、無序競爭的不利局面。[5]

(一)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規定之分析

目前,我國金融業的開放原則可以總結為“限制與優惠”相結合。一方面,我國禁止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7],外資銀行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外資銀行從我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另一方面,允許外資銀行可以不同于國內銀行的資金籌集辦法,可以自行從國外市場籌集低利率資金在國內市場運作,并且在稅收方面,也對外資銀行十分優惠。這種原則在我國金融開放初期,曾經起到一些作用。但是隨著國內、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這一使得外資銀行享受著超國民待遇的優惠政策也越來越顯現出其不合理之處。在財政稅收上,外資銀行所得稅率均為33%,設在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與合資銀行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營業稅率均為8%,但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可享受的所得稅率為15%。[8]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才開始規定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都適用33%的所得稅稅率,但是在營業稅的征收問題上,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之規定,“對經濟特區(包括中國浦東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凡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繼續執行之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免稅期滿后,按8%的稅率征收。”外資銀行仍然享有8%的優惠稅率。同時,該《通知》的第4條也規定,“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外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營業稅按5%征收。”這種畸中畸輕的稅收政策,使得中資銀行在競爭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在外幣經營業務部分我國對國內銀行在利率、費率、外匯、匯款、開戶和現金管理上,都有諸多限制條件,但外資銀行卻受到極少限制。事實上,聯合國早在1993年的《世界投資報告》中就指出,不贊成使用減免稅收這類優惠措施,這對于各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當前一個高度競爭的國際直接投資市場已經形成,以“減稅讓利”作為競爭手段已失去效力。事實證明,作為投資刺激措施對于以占領東道國市場為目標的外資服務型企業投資決策的影響很小,成熟的投資所看中的條件并不是稅收方面的優惠,而是整體的投資環境。健全、法制化的投資環境對外資有更大的吸引力。例如,美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的稅收與本國企業完全一樣,但卻以其健全、透明、法制化的投資環境成為世界上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另一方面,在人民幣業務經營上,外資銀行又受到了許多限制。如較長時間內只在極少數地區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并且在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對客戶的限制和經營規模的限制又十分嚴格,這被國外視為歧視政策,影響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也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開放。

(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許可制度

1、外資銀行設立數量與國別的監管

由于外資銀行分行、子行、辦事處對東道國的金融秩序產生的影響力是不同的,因此筆者認為應對不同類型的外資銀行數量的設置上予以一定的限制。截止至2003年8月,在華的184家外資銀行中,以分行形式設立的就有161家,占87.5%,顯然我國在引入外資銀行的形式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10]如芬蘭、冰島、挪威、瑞典等國完全禁止外國銀行到本國開設分支機構;即使是美國、日本等經濟強國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問題上,也對分支機構的數量有一定的限制。而在韓國,其規定同一外資銀行分行在該國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我國的香港地區也規定在香港設立的外資銀行不能開設分行;我國的臺灣地區很長時間以來將外資銀行設立區域限于高雄和臺北,且只限設一家。從1990年底起,外資銀行才可在臺北、高雄、臺中三地設立三家分行。因此我國也應參照其它各國的經驗,對來自不同國家銀行數量以及設立形式做出嚴格限制。同時,對于來自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外資銀行的數量也應進行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外資銀行的分布來看,并沒有國別和數量分布限制。這就帶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的國別分布趨于集中。二是一家銀行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過多。如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在我國設立的分行各有8家之多。外資銀行如果過于集中的來自某一國家或地區,一旦這些國家發生了金融危機,將直接影響到我國整個外資銀行業甚至是金融業的穩定。因此對來自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外資銀行數量加以限制,可以降低被金融風暴牽連的可能性。截止2003年9月,在上海設立的57家營業性外資銀行中,有8家為同城支行。[10]并且從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目的來看,外資銀行的過于集中于某些國家和地區也不利于我國吸收各國的先進管理經驗,進而達到提高我國金融業發展水平的目的。另外,我國在外資銀行的設立上,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分別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作了規定,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條的條件,我國就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以及合資銀行。這種在外資銀行的設立上,不分經營范圍,也不參照注冊資金的多少一律發給相同的營業執照的做法,也將使許多銀行資產優良度不同,國際信譽度不同的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受同一標準的約束,這既不利于我國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管理,同時也使各實力不同的銀行處于事實上的不公平競爭狀態。

2、外資銀行設立地域的監管

在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處于保護本國金融業平穩發展的考慮,對外資銀行在本國設立的地域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例如,東道國規定外資銀行只能在首都和一些大城市開設,或指定一定的地域范圍供外資銀行進入。如泰國規定,外資銀行只能在曼谷設立分行;印度只允許外資銀行在5個城市設立分行;印度尼西亞則只允許在7個城市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因此,我國在外資銀行引進的地域控制上,也應注意外資銀行的引進要與我國金融發展戰略相適應。因此,要本著實事求是,按需引進的原則,對外資銀行的引進數量進行一定的限制,以防過度引進,超出我國經濟發展的承受能力,從而擾亂國內金融市場秩序,給國內金融機構造成極為不利的發展環境。

在外資銀行的設立布局上要做好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上世紀80年代,在我國有關經濟對外開放的梯度理論中,將我國劃為東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帶。外資銀行的引進,在總體上應體現經濟對外開放的“梯度理論”的內容,對外資銀行的設立布局,按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中心城市推進,而截止2001年3月,在華的181家外資銀行中,上海56家,深圳25家,北京18家,廣州16家,分別占到外資銀行總數的31%,14%,10%和9%。東北地區相對較少,亟待發展的廣大中西部地區更是寥寥無幾。在東南沿海中,作為大特區的海南省也僅有3家外資銀行,遠遠不能滿足發展戰略的需要,分布也不盡合理。目前,我國在西部大開發的戰略中雖然提到要鼓勵外資進入西部地區,但是對于銀行業這一特殊的行業卻沒有做出任何具體的規定和提供政策上的優惠措施。[11]因此,隨著我國西部大開放戰略的深入,我國的金融開放政策也應向中西部傾斜,在引進外資銀行的布局上作出相應地調整,使中西部城市的金融業也能得到發展。目前,我國在西部大開發的戰略中,雖然已經意識到金融對于西部建設的重要性,但是至今仍然缺乏相應的有效政策來扶持西部的外資銀行的引入工作。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通過建立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設立在西部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做法使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的分布能夠更加合理,進而達到發展中西部城市的金融業的目的。

三、完善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業務監管

(一)我國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業務監管之分析

業務經營監管是東道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主要方面。而對于外資銀行來說,業務經營的業績好壞,直接關系到外資銀行的生存與否;對于我國來說,對外資銀行業務經營的監管也直接關系到我國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銀行事務負責人說,在中國內地有24家外資銀行的不良貸款率超過20%,有7家外資銀行的不良貸款率高達90%。[12]因此,對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做出嚴格限制,是杜絕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方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1)外匯存款,包括以外幣表示的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存款,外商投資企業存款,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經批準的其它外匯存款;(2)外匯放款;(3)外匯票據貼現;(4)經批準的外匯投資;(5)外匯匯款,主要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匯出匯款;(6)外匯擔保;(7)進出口結算,指外資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以上這些條文雖然對外資銀行在華的業務進行了一個界定,但是很明顯并沒有對各類外資銀行的具體經營范圍進行劃分,也沒有對資信度不同銀行的業務范圍進行分類。前面筆者已經闡述了各外資銀行由于其經營水平不同,其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對于東道國金融業所造成的影響也不盡相同,因此我們有必要根據外資銀行經營效益的不同限定不同的經營范圍,建立激勵機制的經營模式,對于經營業績好的外資銀行可以允許其擴大經營范圍,而對于經營業績不良的外資銀行則要縮小其原有的經營范圍。這樣做既可以促進各銀行之間的良性競爭,促使各銀行不斷優化自身的經營情況,又可以減輕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負擔,保障我國金融業的安全。

(二)對外資銀行實行分級牌照制度

在實行分級牌照制度方面,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見下表)的經驗無疑是最值得借鑒的。新加坡在《銀行業法令》、《金融管理局法令》、和《公司法令》中將外資銀行分為全面性執照銀行和限制性執照銀行。其中,領有全面性執照的外資銀行,既可以為本地居民客戶,也可以為外地居民客戶提供全面性的銀行服務;領有限制性執照的外資銀行則只能開展有限的銀行服務,不得接受儲蓄存款,不得接受非銀行客戶少于25萬新元的定期存款或其它計息存款;領有岸外執照的外資銀行在存款上有嚴格限制,對新加坡非銀行客戶的放款總額不得超過5000萬新元。我國香港地區也把銀行分為持牌銀行、有限持牌銀行和持牌儲蓄銀行三種。它規定,持牌銀行且只有持牌銀行可以全面經營業務,包括吸收各種存款的機構;有限制持牌銀行通常以從事投資銀行業務與資本市場活動為主,這類機構只可以吸收金額在50萬港元以上的大額存款,但存款的期限不限;接受存款公司和有限制持牌銀行均不得開立儲蓄賬戶,也不能在香港經營支票付款與托收業務。這種做法杜絕了那些安全性較低、經營風險較大的銀行涉足各種銀行業務,避免了因經營不善而導致整個金融業的動蕩。目前,我國對于外資銀行并沒有實行分級牌照經營制度,筆者認為,我們完全可以根據新加坡的成功經驗,在引進外資銀行的時候,對外資銀行的經營年限、風險等不同,發給不同的經營牌照。

例如,對于在我國境內經營年限較長,經營業績一貫良好的外資銀行,可以發給全面性經營執照。持有全面經營執照的外資銀行其經營的業務范圍與國內的商業銀行完全一致。對于那些進入我國經營年限較短,或經營業績一般的外資銀行,則可以發給限制性經營執照。持有這類執照的外資銀行經營業務范圍將受到限制。例如,不能經營國內居民儲蓄存款業務和小額定期存款業務。而對于一些經營風險較大的外資銀行,只能發給離岸經營執照,這類銀行只能從事國際結算,外匯存兌及離岸市場業務。

在發給不同經營執照的同時,還應當對牌照的申請做出具體規定。在外資銀行剛進入我國時,只能領取離岸經營執照。在達到規定的經營年限后,才可以根據其信用評級狀況,對符合條件的銀行發給限制性經營執照。外資銀行只有在持限制性經營執照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請全面性經營執照。對于那些經營狀況退步,影響經營安全的銀行,應當采取降低營業執照級別的方式,對外資銀行的經營范圍予以重新界定。實行有升降制度的分級牌照制的好處在于無論處于何種等級的銀行,都不會對經營業績和經營風險有絲毫的懈怠,都會在管理和經營上積極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增強外資銀行的自我約束能力,同時這樣做還可以促進外資銀行之間的競爭,進而為我國的金融業發展服務,將離岸業務和國內業務分離,還有利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侵入我國金融業,危及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

香港銀行三級分類情況

類別持牌銀行有限持牌銀行接受存款公司

注冊資本1.5億港元1億港元2,500萬港元

存款最低期限

及數量無限制任何期限,但不得少50萬億港元不少于3個月及10萬港元

利率受銀行公會限制無限制無限制

實行分級銀行制的好處是既可增強外資銀行的自我約束能力,又可促進外資銀行之間的競爭,從而激發國內金融業的活力。當限制級別的銀行為爭取升格為全面經營執照銀行的時候,會自主地在管理和經營上嚴格要求,并積極為當地經濟發展作貢獻,以爭取升格為全面經營執照的銀行;而本身已是全面經營執照的銀行為了保持其牌照也會毫不松懈。同時,將離岸業務與國內業務分離,還有利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入侵和保持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實行等級牌照制度后,機構審批的壓力會大為減弱,可多批一些離岸牌照和限制牌照的銀行,以控制外資銀行的市場份額。

(三)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級體系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國際銀行業面臨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例如信用風險、國家風險、市場風險、匯率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等。評級制度作為衡量外資銀行經營業績的尺度,具有重要的實際價值。綜觀世界金融業監管的發展趨勢,銀行管理已從早期的“三性原則”(收益性、風險性、流動性)發展到現行商業銀行的CAMEL體系、ROCA標準和最新推出的“BOPEC標準”[13],提出了對銀行控股公司實力和穩健性的總體、綜合評價標準,規定其總資本占總資產的比率不能低于3%。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針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同時,在2004年3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又新頒布了《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這一舉措標志著我國開始向風險監管邁進。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其它發達國家,如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針。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14],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也需要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針,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雖然目前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也設定了8%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但這主要是針對外資金融機構設立時的審查,缺乏平時經常性地對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加以監控。此外,對資本充足率的量化指針固然重要,但還需考察銀行的經營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場風險等諸多因素,以對銀行經營狀況、資本素質做出總體衡量評價。我國在實踐中至今未引進和運用定量衡量的標準,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可能存在的違規操作行為,這也間接地提高了我國金融業的風險系數。筆者建議,我國應盡快制定對外資銀行的評級制度。我們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不僅對在華的外資銀行,同時也對外資銀行的母行,外資銀行母國對其海外機構的支持度,監管度等做出評級。我國也引入國際通用的CAMEL和ROCA標準,對所有注冊外資銀行采取CAMEL評級制度,對外資銀行分行則根據ROCA標準評審。在每次檢查后根據評級結果給予外資銀行一個綜合評價,然后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措施。

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經濟發展要上臺階,必須大量、有效的引進國外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及管理經驗。外資銀行的進入,為我們帶來了先進的金融管理技術,促進了競爭,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看到外資銀行的進入同樣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對我們的金融監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外資銀行尤其是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業務活動,極有可能影響我國金融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目前許多外資銀行在其母國以及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的分支機構都實行了混業經營,而我國卻仍然限定禁止混業經營。在世界各國都開始修改金融法律法規,推行混業經營的時候,我國的分業經營規定顯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對于外資銀行而言,一方面我國堅持分業經營對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影響了我們對外資銀行的引進;另一方面外資銀行在混業經營所帶來的巨大利益之前,并不會因為相關法律的束縛而放棄,相反會通過其他方式在金融集團內部實現業務經營范圍的全面共享。其次對于我國的中資機構而言,由于法律禁止混業經營這就會使得中資銀行因為受相關法律的束縛而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再次,在外資銀行增多和業務擴大后,如果管理不善,外資金融機構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將外匯資金和利潤轉移到境外,這將不利于我國宏觀金融調控措施的實施。

既要通過引進外資銀行來發展我國的金融業,又要避免外資銀行的引進給我國金融業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和對國內銀行所造成的巨大沖擊。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其實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雖然我國正在努力通過實施《巴塞爾協議》的系列內容來實現與國際監管方式相一致的目的,但是從我國目前銀行業的資產負債率以及風險性監管等方面來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本文無論是對市場準入監管、金融監管體制的研究還是對我國金融監管的互補制度建立的探索,都是為解決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兩難問題做出的嘗試性探索。不斷提高我國的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水平將是我國今后金融業的一項重要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的努力和探索。

參考文獻:

[1]關于外資銀行,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外資銀行(bankofforeigncapital)是相對于一國的國內銀行而言的,即站在東道國的立場對在該國境內設立的、由外國資本組建或參與的銀行機構的統稱。主要包括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子公司以及合資銀行等形式。狹義的外資銀行是指某一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具有的法人資格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參見李仁真主編:《國際金融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頁。本文所稱的外資銀行是指廣義的外資銀行,不僅包括外資銀行分行,也包括外資銀行的子行以及中外合資銀行等各種形式。

[2]黃蓉:《金融業:最需改革的行業》,載《東方早報》2004年1月29日第3版。

[3]第二十四條: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第二十五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第二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除外。第二十七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40%。第二十八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對前兩款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第二十九條: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第三十條: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對前款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

[4]美國監管機構根據銀行的資本適應力、資產狀況、管理水平、盈利要求及流動性,確立了CAMEL(風險管理C:capitalRequirement;A:Assetquality;M:Management;E:earnings:Liquid)標準。

[5]聯儲按照著名的ROCA體系對在美經營的外資銀行予以評定。R指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O指業務控制(OperationalControls),C指法規遵守(Compliance),A指資產質量(AssertQuality)。

[6]賀小勇:《金融全球化趨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96頁。

[7]僅上海與深圳兩地外資銀行可以從事一定限度內的人民幣業務。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第七條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9]《外資銀行在華營業性機構達到184家》,載《新聞晨報》2003年8月27日第二版。

[10]衛容之:《上海市銀監局緊張籌建中——申城外資銀行發展呈現六大戰略趨勢》,載《國際金融報》,2003年9月3日第2版。

[11]西部大開發戰略中鼓勵外商投資于西部地區的農業、水利、生態、交通、能源、市政、環保、礦產、旅游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開發,以及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擴大西部地區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將外商投資于銀行、商業零售企業、外貿企業的試點擴大到直轄市、省會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對在西部地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后,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副主任王春正,代表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00·中國西部論壇”舉行新聞會上公布的關于西部大開發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的要點。

篇(2)

建設監理是一個由多學科,多專業構成的技術密集智能型組織,它在城市建設和工程建設實施建設監理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一行之有效的建設管理制度被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特別是發達國家推崇已有上百年的歷史。我國于1988年開始工程監理工作的試點,1996年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了我國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會的廣泛認同,監理已成為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本文意在根據我國監理行業的現狀、借鑒國外監理行業的發展,為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方向指明道路,從而提高我國咨詢行業的綜合競爭力。

一、我國監理行業的現狀

我國自提出推行工程監理制度,經歷了準備階段(1988年)、試點階段(1989-1992年)、穩步發展階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廣階段(1996年-至今)四個發展階段,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監理的定位不明確

監理的定位問題,一直是束縛著我國監理行業發展的原因之一。

1.1監理的位置定位錯誤

目前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存在分歧,在監理應處的位置方面,有的認為監理應是獨立的第三方,有的認為應是業主方的代表,還有的認為監理應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認識的不一致,影響了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1.2監理安全責任的擴大化

監理單位要不要對安全生產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一直存在著爭議。現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監理安全細則”和“監理操作規程”都從不同程度上將監理的責任任意擴大化。只要是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一律對監理企業實行很重的行政處罰。這將必然導致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安全方案時,無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數而無視安全成本,不利于整個工程項目的正常順利實施。

2、監理的工作范圍及內容狹小

監理工作范圍及內容的狹小可以通過縱向與橫向兩個方面來體現。

2.1縱向方面: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的都是施工階段的監理,如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個監理工程的調查統計,從事施工階段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有148192個,占86.08%,而從事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招標、設備采購與建造等階段咨詢服務的僅占13.92%。前期階段監理的缺乏,使得前期階段在功能策劃、可行性研究、設計圖紙的完善性等方面不夠完善,導致施工階段設計變更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響工程質量。

2.2橫向方面: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部當年對實施監理制的初衷,應該是“三控、二管、一協調”,但是由于體制原因,機制上不配套,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的職能被異化,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是以“質量監理為主”,投資控制基本上由建設單位實施,很少項目給予監理實行“三控制”,因此長期以來,監理的“三控、二管、一協調”未得到有效貫徹。

3、監理隊伍自身建設水平低

3.1監理人員總體素質低。

主要表現在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不夠合理,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監理人才,不熟悉國際慣例,缺乏語言交流溝通能力,參與國際性的監理行業競爭難度較大。此外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數量和質量不能滿足監理工作需要,尚未掌握一套必備的現代管理方法與手段,特別是項目總監層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匱乏,由于總監對工程項目甚至對于一個監理公司能起到關鍵性的形象作用和效應,因而要求他具有較高的監理藝術、業務水平、協調能力以及管理經驗等。人員素質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約了我們監理行業競爭力。

3.2監理取費過低。

十多年來,過低的監理費用對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和監理人員素質的提高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據統計,智力密集型的監理企業尚達不到勞動密集型施工企業的效益水平。監理費率過低影響了一些優秀的高學歷、高學位、高職稱、高水平復合型人才的加入。目前實行的監理費取值仍執行由建設部和國家物價局于1992年聯合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

二、國外監理行業的發展

1、高效的咨詢服務業

發達國家的監理行業明確界定為咨詢業,并都對監理人員的職業行為制定了道德規范和準則,監理也逐漸成為高效的并受人尊重的咨詢行業。如美國土木工程學會規定了咨詢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的道德準則,其核心內容強調了“正直、公平、誠信、服務”,日本咨詢工程師協會制定了咨詢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職業行為規范》,其基本原則是堅持監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務性。監理工程師正直、公平、誠信、服務等的工作態度和敬業精神,充分體現了FIDIC對監理工程師要求的精髓。

2、安全責任非監理工程師職責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幾本新版合同條件,在“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工程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新黃皮書)以及“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均有明確的規定。這三本合同條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義務中明確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第4.1條款)。

AIA(美國建筑師協會)編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對建筑師的職責有十分明確的界定,即“建筑師對承包商報批文件和材料的復審不代表對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過了合法的批準”(第4.2.7條款)。AIA中提及的建筑師相當于我國的總監理工程師。

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出版的合同條件中及AS(澳大利亞標準)4000—1997工程項目通用合同條件范本中的合同條款中對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責任也有以上類似說明。

3.業務寬深化。

發達國家的咨詢監理業的歷史長達百余年,業務發展均達寬闊深長的高水準程度,真正擔當起全方位的監理(咨詢)任務,覆蓋了整個建設的全過程。無論是英國實施的Q.S制,即測量師(QuantitySurveying),還是美國開展的CM方式(Fast--Track--Construction--Management),還是60年代以來在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廣泛采用ProjectManagement即項目管理法(PM制),其核心都是對監理工程師的地位、資格、職責、義務、工作方式以及同業主、承建單位等關系在法律經濟上的定格,他們具體服務的業務范圍已逐步擴展到為業主提供投資規劃、投資估算、價值分析,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費用控制,項目實施中進行合同管理、進度、質量、成本控制、付款審定、工程索賠、信息管理、組織協調、決算審核等。

4.人才高素質化。

國外對監理工程師、咨詢工程師在學歷方面要求較高,大部分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有的監理公司,高技術職稱人員所占的比例高達30%~40%以上,能熟練運用FIDIC制訂的權威性國際通用的范本和國際慣例。如美國著名的蘭德公司,在547名監理咨詢人員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碩士。又如聯邦德國克瞄伯康采恩系統工程公司,在100名咨詢人員中,有50%具有博士學位。同時,國外重視在職監理人員的教學,每年要投入較大的費用用于人員培訓,提高監理業務水平。除此之外,國外在吸納監理咨詢工程師時強調個人的工作實踐經驗。如英國咨詢工程師協會規定入會的會員年齡必須在38歲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結構方面的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設計經驗。法國對其資質要求似乎更高,除要求申請人必須是高等土木工程學院畢業生,具有10年以上工程經歷,還必須通過法國建設部“技術監理審查委員會”資審面試確認方可。

經上述嚴格的職業要求,監理工程師素質均達精通法律,主要是經濟合同法和FID1C編制的條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練掌握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術專長,具備施工安裝各種專業知識,能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為高素質、高智能的管理人才。

5.酬金優厚化。

國際上監理費用的額度和價位比較高,通常情況下約占工程總造價的1%~4%之間,由于建設項目的種類、特點、服務內容深度的差異,各國略有不同,如以工程總價為基數,美國收取3%~4%,德國收5%(含工程設計方案費),日本收2.3%~4.5%(名為“設計監理費”),臺灣省收2.3%左右,收費標準中還因監理資質等級不同而有所浮動。

三、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方向

1、明確監理的定位

1.1監理為服務于業主的咨詢單位

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簽訂的合同——《委托建設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種,監理工程師受業主委托對項目實施監理和管理。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委托為業主提供高水平的、專業化的智力服務。

《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將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我們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來統一認識,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監理實際上是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說,監理應該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業主服務,幫助業主管理好工程項目。因此監理單位一定要轉變觀念,提高服務意識,只有監理的服務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業主的認可,監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監理的獨立性也不應忽視,監理企業是獨立的法人,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時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的責任必須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觀的職業操守。

1.2正確理解監理的安全責任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和《建筑法》中都沒有規定監理工程師承擔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職責,但《安全條例》中的第14條、第26條與第57條分別對監理工程師在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中承擔的責任做出了一些規定。但其對監理在施工過程中具體承擔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擔的具體責任不明確,比如在安全生產監理方面,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審查,是實質性的技術審查還是程序性審查,如果是技術性審查,應該審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迫切需要相關實施細則的出臺,以《條例》為依據,對監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工作深度進行細化,并對監理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力爭做到客觀、科學、合理、易操作,避免將監理的安全責任擴大化,以正確指導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2、全過程、全方位監理

監理工作面臨世界經濟一體化、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健全和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工程監理企業必須進一步樹立市場競爭觀念、經營理念和服務意識,不斷拓展經營范圍、擴大經營規模,向縱深兩個方面擴展,從單一的施工階段監理向建設工程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延伸,從單一的質量控制項投資、進度控制發面發展,應用現代項目管理理論,采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為業主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咨詢服務。這種咨詢服務可以是從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可行性研究、設計管理,到工程招標、施工管理、試運轉的全過程服務,包括進度、造價、質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為工程監理企業拓展其經營范圍和規模創造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3、提高監理人員素質

提高監理隊伍素質是一項長期任務,應當制定長遠發展規劃。當務之急是多渠道并舉全面提高監理工程師的素質,以緩解到徹底解決監理人才的年齡與知識老化的問題。其解決辦法是:①大力繼續推行培訓工作,開展不同層次的監理人員的培訓和對國際工程監理等專題研討,如監理公司總經理培訓、總監培訓、某工程項目培訓等;②開展國際同行間業務交流、互訪活動、取長補短,知己知彼,搞清國際“軌道”,便于接“軌”。③選擇有關學校設立監理專業,實行工程監理專業本科教育。同時,可以在一些具備條件的大學設立工程監理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以少數具備一定工程實踐經驗的年輕人為主要培養對象,學習科目可按照項目管理內容設立,并借鑒國外工程管理學先進的教學方法,結合我國實際,培養一批高層次監理人才。④盡快提高工程監理的取費標準,以吸引高素質、高水平人才。

4、管理和監理合一,并向項目管理公司過渡

4.1政策法規的引導趨勢

國際工程項目管理實踐中,多數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工作與建造期的現場施工監理工作合并委托同一家工程管理顧問公司承擔,而國內工程由于歷史因襲性多數項目是管理與監理分別委托的。國家建設部2003年3月10日出臺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四、(五)中規定:“對于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進行項目管理,業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監理,該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依法行使監理權限,承擔監理責任;沒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進行項目管理、業主應該另行委托監理”。工程監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和監理單位職能的合并,符合不斷發展的建筑市場運作關系,也符合項目管理的要求。同時,監理單位應逐步向項目管理公司過渡。

建設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號文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文中指出: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

…貫徹中央“走出去”發展戰略,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需要。我國的建設監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應該是為業主方服務的項目管理公司。…

多年來,由于客觀和主觀的原因,未能全面地實現這個目標,建設部在專題調研的基礎上的上述《指導意見》,既為我國建設臨理事業的發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機遇。

4.2北京國金咨詢管理公司的發展路程強有力的證明了項目管理公司的市場生命力

“國金管理”創建于1998年8月,作為北京第一家專門從事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企業,在業內尚未對項目全過程管理形成共識,并缺乏政策法規的引導情況下,“國金管理”以最大程度滿足投資人的建設項目管理需求為己任,通過幾年不懈努力,由初期市場初步接受直至贏得了業界的廣泛認同。成立6年來先后承擔全過程管理與監理的已建和在建大中型項目共35個,總建筑面積約225.7萬平方米;其中不乏國內頂尖級重大建設項目,如中國最大的社會發展項目——中國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工程(總建筑面積約55萬平方米,建安工程總投資約70億元)的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及中國最具影響力的項目——地處天安門廣場的中國國家博物館改建擴建工程(總建筑面積約18萬平方米,總投資約20億元)的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國金管理”的實踐經驗表明工程管理公司有著廣泛的市場需求和強盛的生命力。

4.2.1管理和監理的合一

“國金管理”在多年項目委托管理實踐中早已推行項目管理與監理的合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國金管理”具有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工程咨詢甲級資質和建設部頒發的中國建設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在承接的大型項目中,如:西門子中國總部大樓、恭親王府、農業部機關大院改造工程等都是管監合一項目。實踐表明,通過合并建設項目管理與施工監理工作,減少了項目管理的內部工作界面,實現了資源的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與質量。并且這一新型的管理模式也與國際工程咨詢業的一般作法非常接近,實現了與國際通用作法的接軌,也符合中國政府關于培育和扶持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政策傾向及近期頒布的關于推動“管監合一”的相關法規。

4.2.2全過程的融會貫通

“國金管理”不僅具有中國工程咨詢甲級資質、中國建設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及工程招標甲級資質,并于2003年10月通過了建筑工程全過程管理(含監理)的綜合管理體系認證,即集ISO9001:2000的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1996的環境管理體系、GB/T28001-2001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三位一體的認證,成為國內首家完成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含監理)綜合管理體系認證的工程咨詢企業,具有承擔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所需的完備的經營資格。其業務范圍向前延伸至項目功能策劃與立項研究,向后延伸至施工監理,此延伸并非將階段性業務簡單地堆砌在一起。“國金管理”非常注重使項目前期策劃咨詢與項目建設期實施的有機結合,將建設期實施及后期管理中反饋的信息、數據經過統計分析后用于項目前期的策劃咨詢,這樣的策劃與前期咨詢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可行性,一旦經業主或政府批準付諸實施,一般都能指導實踐得到落實。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要推行“代建制”,所謂“代建制”的實質是以專業化的“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取代原有項目使用單位臨時自設的管理機構,從而提高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由于“國金管理”自發展之初,即將自己業務定位為全過程項目管理,經過多年實踐,已經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所以自推行代建制以來,已先后承接了3個代建制項目,分別為:朝陽區民政局辦公樓改擴建工程、北京地壇醫院遷建工程及北京工人體育館、體育場結構加固及改造工程。目前,朝陽區民政局辦公樓改擴建工程已進入收尾階段,其他兩個項目也都在井然有序的向前進展。為適應全國各地建設項目對委托項目管理及實施“代建制”的需求,“國金管理”已制定了全國范圍的發展規劃,正向更高更遠的目標邁進。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WTO步伐的加快,國外先進的項目管理公司將不斷涌入中國市場,我國的監理企業面臨著嚴峻的考驗,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列。必須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明確自己的發展方向,逐步發展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項目管理公司。

參考文獻:

[1]何伯森等.論工程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建設監理.2005年(4):39~41

[2]王素卿.2005年6月30日在全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篇(3)

關鍵詞:銀行監管;監管理論;金融機構

Abstract: The banking industry is the most basic and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t it is also most likely to trigger a systemic risk sector. How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the operation, economists and bankers agree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for banking supervis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banking sector to run,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70s,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s introduced a lot of information on banking supervision policies, systems and protocols, economists also the issue of banking supervision painstaking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and have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Key words: banking supervision; regulatory theor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前言

近年來,這一領域的理論和實踐也日益引起中國的經濟學家、金融學者的興趣和關注。尤其是即將走過三年歷程的中國銀監會,在以勇氣和智慧開啟中國銀行業監管新局面的過程中,已經基本完成了一個具有國際視野的制度框架的構建工作,其探索和創新更為中國銀行監管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為了進一步推動當代銀行監管理論與本土實踐的結合,加快中國銀行監管理論的建設和總結,本期《理論前沿》周刊專門邀請兩位專家從不同角度撰文對銀行監管理論進行介紹。

閻慶民博士曾任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一部主任,出版過《中國銀行業監管問題研究》、《中國銀行業風險評估及預警系統研究》等多部專著。他認為:總體來看,現代金融理論研究呈現出既分化又綜合的發展趨勢,這一點在銀行監管問題研究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一方面,銀行監管研究的對象越來越精細,研究范圍從最初的防止銀行擠提,到后來的金融管制直至目前的銀行風險監管。發展到現在,銀行監管問題已分化為并表監管、功能監管、跨境監管以及彈性監管等眾多的研究領域。但另一方面,銀行監管問題并沒有像其他經濟學領域(如經濟增長理論、通貨膨脹理論、匯率理論、利率理論、市場失靈理論等)一樣形成獨立、完整的理論體系,大量理論性的觀點、方法和思路均是散布在各類文獻中,為闡述特定問題而出現。在此情況下,銀行監管研究與其他經濟領域出現了綜合、交叉和滲透現象,社會利益論、喬治·J·斯蒂格勒管制理論、佩茨曼價格決定模型、波斯納管理理論、美國經濟學家愛德華·凱恩的管制辯證法理論等許多新興的經濟學理論和方法被移植于銀行監管問題研究,一些其他經濟管制部門(如電信、鐵路)的研究方法和案例也被引入到銀行監管研究中,20世紀60年代以來風行西方經濟學界的博弈論、線性規劃和計量經濟學更是對銀行業監管研究產生了革命性的影響。

正是根據上述研究方法,理論界對銀行監管的經濟學原因進行了研究。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許多監管理論,有的是從監管的原因出發,有的是從監管的實際效果出發,有的是從監管的機制出發,不同的側重點形成了金融市場失靈論、金融社會崩潰市場論、政府掠奪論、特殊利益論和多元利益論等理論解釋。閻慶民博士通過《當代銀行監管理論的發展》一文為我們闡釋了這些代表性理論的精華所在。

潘文波博士來自銀行監管一線,對中國銀行監管工作探索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的努力有著切實體會,他通過《中國銀行監管理論與實踐的新發展》一文展示了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致力進行監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創新的有效嘗試。

新春伊始,我們推出本組文章,希望在中國銀監會成立三周年前夕,有更多的學者和實踐工作者能夠加入銀行監管理論的研究行列。相信借助國際視野與本土資源的雙重優勢,針對中國銀行監管的理論探討也能成為最前沿的金融學術研究。 (姜欣欣)

當代銀行監管理論的發展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銀行是企業獲得外部融資最重要的渠道。格利和肖強調指出,銀行把借款人需要的長期信貸組合轉變為短期的存款組合,降低了交易費用。為此,各國政府對銀行監管給予高度重視。但對于為什么要進行銀行監管,監管的效果是怎樣的?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許多監管理論。

一、金融市場失靈理論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管制”的解釋為:管制是政府為控制企業的價格、銷售和生產決策而采取的各種行動,政府公開宣布這些行動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視社會利益的私人決策。經濟學家將經濟管制理論應用于金融監管,認為在不存在信息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低的前提下,政府對銀行強有力的監管能夠提高銀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使社會福利水平最大化,實現帕累托最優。這一理論被稱為公共利益理論,或者稱為官方監管觀點,其政策含義是,私人部門一般缺少相應的信息、動力和能力去監控企業和銀行機構,因此,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機構對銀行進行監管。

(一)市場失靈

暗含在公共利益理論背后的經濟學現象是金融市場失靈。西方經濟學家認為信息不對稱是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問題可能發生在兩個階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別導致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逆向選擇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問題。金融市場上的逆向選擇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結果即造成信貸風險的借款者,常常就是那些尋找貸款最積極,因而是最可能得到貸款的人。例如,風險企業或詐騙者往往最積極地尋求得到貸款。逆向選擇使得貸款可能招致信貸風險,貸款者可能決定不發放任何貸款,即使市場上有信貸風險很小的選擇。道德風險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問題。金融市場上的道德風險指的是:借款者可能從事從貸款者的觀點來看不希望其從事的風險活動,因為這些活動很可能使這些貸款不能歸還。例如,由于使用的是別人的錢,借款者可能將原本用于生產的貸款投資于高風險的股票市場以獲取高收益。由于道德風險降低了貸款歸還的可能性,貸款者可能決定寧愿不做貸款。

(二)銀行危機的外部性

銀行危機的外部效應也是需要政府監管銀行一個重要原因。外部效應的最主要特征是存在著人們關注但又不在市場上出售的“商品”。微觀經濟學已經證明,外部效應的存在使得社會資源的配置不能達到最優化,影響到經濟運行的效率。信息不對稱也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廣泛倒閉,產生金融恐慌。由于向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廣大儲戶不可能清楚金融機構的經營是否穩健,因此,一旦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發生懷疑,就會出現“傳染效應”和“羊群效應”,單個銀行的風險問題或者倒閉很容易產生連鎖反應而導致銀行的系統性風險,好的銀行和壞的銀行概莫能外,由此而使公眾蒙受巨大損失,并對整個經濟造成嚴重打擊。在現代金融體系中,金融機構財務的高杠桿特性,也使得這種外部效應更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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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軟件項目管理認識程度不足,缺乏整體把握

軟件項目經理或管理人員對項目管理的知識體系沒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很好地指導項目管理實踐,依靠個人原有的知識技能對項目進行隨意、盲目的工作管理。在軟件企業中,項目經理往往是在技術上能獨當一面的指揮官,但是他們在項目管理方面知識比較缺乏,對項目管理認識程度不足,導致出現管理混亂現象。一些軟件項目管理人員對項目沒有一個整體的把握,對總個項目沒有系統的認識,不能很全面的做出總體計劃、階段計劃。由于項目中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存在,項目經理沒有系統分析各個不確定因素的內在聯系,考慮不周全,做計劃是走過場的形式,做出的計劃不能適應情況的變化,造成計劃與控制管理完全是脫節,銜接不上從而無法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計劃跟不上變化是軟件項目管理中常見現象。

1.2管理思想和理念沒有得到落實,風險管理不成熟

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對軟件項目管理起著引導作用,對軟件項目管理理論上的不足將可能導致軟件項目管理的失敗。我國軟件項目管理發展較晚,管理人員在管理中多依靠自身的實踐經驗去開展工作,而對管理理論較為缺乏。部分項目經理不能總體上去管理整個項目,不能充分認識到自己是一個管理者,造成項目管理中工作任務分工不明確、資源浪費現象。從我國當前軟件企業中,項目經理大多技術方面的知識扎實,但是項目管理知識、管理技能以及必備的素質都比較缺乏。特別是對軟件項目管理中的風險管理認識較為膚淺,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提高。由于項目管理人員在項目管理實踐中缺乏高效的管理思想,缺乏有效的方式和技巧,項目工作人員之間的團體協作能力較弱,資源整合優勢難以有效發揮。

1.3缺乏有效溝通

在軟件項目管理中,溝通是維持項目進行的重要條件。若在一些重要信息方面缺乏有效的溝通,將可能導致項目管理出現較多障礙。從當前我國軟件企業項目管理的實踐來看,普遍存在溝通機制不完善,渠道不夠通暢,各相關人員之間在項目管理中制定計劃、意見反饋、情況通報、技術成果等等方面溝通不足,容易造成重復勞動,效率低下等情況發生,有的甚至造成的完全可以節省的損失。在軟件項目管理中項目經理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來溝通和協調,而且要善于溝通,提高溝通意識和效率。

2軟件項目管理發展對策

2.1提高項目管理人員計劃意識,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軟件項目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則,真正發揮帶頭作用。在工作中要及時制定符合工作需要的工作計劃并認真落實。計劃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客觀條件發生變換的時候要不斷完善細化。軟件更新速度較快,企業要在軟件行業發展中搶占先機,要求管理人員要重視計劃的制定,不斷完善和優化工作流程。在軟件項目管理中,要不斷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使得每位員工能夠對自身職責有明確的認識,工作責任意識明確,職員之間能夠做到優勢互補。管理人員要具備強烈的責任心和團隊意識,不斷發現和培養優秀人才。

2.2樹立風險管理理念,強化項目管理培訓力度

我們要加強軟件項目管理人員對項目管理知識學習,各方面都能充分認識到項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讓項目經理重視對項目管理的知識的學習和一些常用工具和方法使用。不斷樹立項目管理人員風險管理理念,充分意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經過充分分析、預測、評估可能的風險,積極探索應對風險的策略。對計劃書中風險管理要具有針對性和具體性,真正發揮風險管理在防范風險中的作用。不斷通過項目管理培訓來強化管理人員實踐能力和知識技能。只有具備管理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才能擔任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大幅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2.3加強溝通,從整體上對軟件項目管理進行把握

軟件項目管理有效開展離不開有效的溝通,這要求要不斷提高溝通意識,在企業中制定切實可行的溝通機制,使得各項企業政策能夠上下通達。在項目管理溝通方式上要不拘一格,實現溝通方式的多樣化,如書面溝通、口頭溝通,提高溝通的有效性。對于因溝通不暢導致的損失要明確責任歸屬,確保企業重要內容信息的有效傳達。軟件項目管理人員要從整體上對軟件項目管理進行把握,綜合考慮各因素,作出全面的總體計劃、階段計劃。同時對于具體問題也要預留空間,確保管理計劃能夠緊跟軟件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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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軟件需求開發是軟件工程的一個重要環節,在軟件生命周期中的需求、設計、編碼、測試和維護等各個階段中,需求開發處于軟件工程的開始部分,它提供構建軟件項目的根基,決定軟件開發成果滿足客戶需求的匹配程度。軟件需求開發環節的失誤會隨著開發進度的擴大而蔓延,資料表明,軟件項目中由于需求開發管理混亂而造成的返工開銷幾乎占了總開發的50%。本文應用項目管理理論分析軟件需求開發階段的系統構成,并設計管理模型來提高軟件需求開發的管理效率。

二、軟件需求開發管理過程

由于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軟件需求具有模糊性、不確定性、變化性、主觀性等特點,并帶來軟件需求開發管理的復雜性。軟件需求開發是一定的組織利用有限的資源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可以作為項目來進行管理,其管理過程由需求獲取、需求分析、編寫軟件需求規格和需求驗證四個階段構成。

1.需求獲取

需求獲取是在問題和最終解決方案之間架設橋梁,其主要任務是和用戶方的領導層、業務層人員進行溝通,獲取用戶的具體需求,并了解用戶的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硬件環境、軟件環境、現有的運行系統等具體情況,同用戶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和方式。軟件需求獲取的方法有:與用戶交談,向用戶提問題;參觀用戶的工作流程,觀察用戶的操作;用戶工作的情景分析;現有系統的問題報告和改進要求,事件和響應;市場調查和向用戶群體發調查問卷;與同行、專家交談,聽取他們的意見;分析已經存在的同類軟件產品,提取需求;從現有產品或競爭產品的文檔中提取需求;從行業標準、規則中提取需求;從Internet上搜查相關資料等。

2.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主要通過建立業務模型的方式來描述用戶的功能需求,為客戶、用戶、開發方等不同參與者提供一個交流的渠道。業務模型可以映射出軟件產品的核心需求,即功能需求。功能需求應描述軟件提供的功能和服務、對輸入的響應,并描述特定條件下的系統構成等。軟件產品本身可能還存在與業務無直接關系的非功能需求,具體與系統的總體特性有關,如可靠性、響應時間、存儲空間等。非功能需求定義系統提供服務或功能的約束,包括時間約束、空間約束、開發過程約束及應遵循的標準等。通常這兩類需求構成軟件需求的總集。

3.編制軟件需求規格

軟件需求規格的編制是為了使用戶和軟件開發者雙方對該軟件的初始規定有一個共同的理解,使之成為整個開發工作的基礎,需求分析完成的標志就是提交一份完整的軟件需求規格說明書。軟件需求規格說明書以一種開發人員可用的技術形式闡述軟件必須提供的功能和具備的性能,以及必須考慮的限制條件。軟件項目客戶通過軟件需求規格了解軟件項目能夠提供的軟件產品,檢查軟件需求是否滿足需要;項目管理人員根據軟件需求規格制定項目的開發計劃和管理過程;軟件開發人員通過軟件需求規格理解要開發的產品及具體要開發的內容;軟件測試人員通過軟件需求規格驗證軟件。

4.需求評審

編寫的軟件需求規格說明書還應當進行需求評審,確保需求確定的科學性。可采用下列指標進行評審:(1)正確性:每條需求都正確代表構建軟件系統所要完成的事情。(2)無歧義:每條需求只有一種解釋。(3)完備性:需求不能發生遺漏,應全面考慮相關問題。(4)一致性:用戶需求必須和業務需求一致,功能需求必須和用戶需求一致。(5)重要性和穩定性分級:現有資源不足以實現所有需求時,可以根據級別的高低決定實現的先后,舍棄一些級別低的需求以保證項目的按期交付。(6)可驗證性:需求分析是可測試的,只有系統的所有需求都是可以被測試的,才能夠保證軟件始終圍繞著用戶的需要,保證軟件系統是成功的。(7)可修改性:每一條需求都易于完整一致的進行變更,且不改變需求集的結構和風格。(8)可跟蹤性:每條需求都是可溯源的,且存在一種機制使得在以后的工作中引用需求是可行的。(9)可理解性:用戶和開發人員都完全理解需求集的整體行為、所提供的功能及其中的每條需求的含義。

三、軟件需求開發管理模型

1.軟件需求開發管理模型構建原則

軟件需求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管理模型的構建應遵循下列原則:(1)程序性原則:軟件需求開發管理應遵循固定的業務流程,可將其劃分為需求獲取、需求分析、編寫軟件需求規格和需求驗證四個階段,前一階段的工作完成后才能進入下一階段。(2)系統性原則:軟件需求開發要在限定的時間、成本條件約束下達到一定的質量,實現軟件系統的最優,要求管理遵循系統管理原則,實現目標最優。(3)簡化性原則:化繁為簡,將模糊的、潛在的復雜問題明確化,以圖表的形式表示出,并以簡化的解決方案解決問題,便于項目管理。(4)平衡性原則:管理軟件需求開發的具體事務要有一定的側重。對于需求開發過程事項,應根據影響大小分清主次,關鍵的事項或者事項里的某個多發問題點,著重管理,達到在管理上的主次平衡。(5)高效性原則:模型的設計必須以促進需求開發目標的實現為前提,提供給相關人員一個展示需求開發管理和有效解決方案的平臺。(6)時時控制性原則:及時控制需求開發過程中影響進度、成本、質量等問題,及時發現解決沖突事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保證項目按時保質保量完成。(7)動態性原則:開發中應關注信息技術的發展,將先進的技術應用到軟件需求開發中,并學習借鑒相關軟件需求開發的成果。

2.軟件需求開發管理模型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構建了軟件需求開發管理模型,見下圖:

該模型遵循了軟件需求開發的管理流程。啟動階段,軟件開發進行了可行性研究,軟件項目已立項,項目正式啟動。軟件需求開發管理階段是模型的主要部分,按照項目流程,依次劃分為需求獲取、需求分析、編寫軟件需求規格和需求驗證四個階段。總結階段,對軟件需求開發管理進行總結,并進入到軟件程序設計階段。模型的核心部分是應用項目管理的進度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對軟件需求開發進行動態管理。進度管理就是制定出經濟合理的進度計劃,然后在計劃執行過程中,檢查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之間的差異,并及時找出出現差異的原因,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以確保項目按時按質完成。進度管理應加強溝通,掌握可能延誤進度的環節,并嚴格控制進度變更。成本管理就是對項目所需的成本情況進行詳細地分析和估算,編制資源需求計劃,并編制項目所需的成本估算和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采取相應的措施對項目成本進行控制。成本管理應嚴格控制加班、浪費等額外支出。質量管理是為了保證項目的可交付成果能夠滿足客戶的需求,圍繞項目質量而進行的計劃、協調和控制等活動,其具體內容涉及質量規劃、實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通過進度管理、成本管理和質量管理,使軟件需求開發成為進度快、成本低和質量合格的有機統一體。

該模型規范了軟件需求開發的業務流程,并在整個軟件需求開發的不同環節之間建立聯系,明確需求開發過程與自身各任務項之間以及項目其余環節所存在的各種聯系。模型各環節間的相關性、可追溯性保證了軟件項目需求開發過程,可以遵循統一的管理模式。該模型具備可配置性。每個軟件項目,都具有個性化管理需求,在進度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可以針對具體的開發團隊,項目要求,管理側重點,擴增相應的管理模塊,將此模型推廣到任何一個軟件需求開發項目。

3.模型應用

由于軟件需求開發具有復雜性,其主要表現為需求描述問題,明確表達需求較難確定,并且難以統一;需求完備問題,需求沒有遺漏,難以準確劃定系統范圍;需求的變更問題,需求變化是永恒,需求不可能是完備。模型應用需做好以下工作:(1)文檔化管理。需求必須有文檔來記錄,該文檔必須是正確的,是經過驗證的,是在受控的狀態下變更的。開發或管理人員常常會在含糊的情況下把認為是相對簡單的需求忽視而省略文檔記錄,其實未必簡單,只有想清楚、寫清楚、說清楚才說明已經真正把需求整理清楚了,同時方便日后維護工作的展開。需求含糊的情況下要進行會議形式處理,并邀請相關人員參加進行需求澄清及確定,需求在進行多方確定后進行歸檔。同時軟件需求的復用率也是相當高的,可以避免升級時重新將需求再次獲取,只需要在原來的基礎上作為文擋需求復用升級處理。(2)審核評估需求變更,減少變更的影響。在管理軟件開發過程中,需求漸變是必然的,無論需求變化的程度如何,只要需求變更就必須進行評估。在需求變更之前必須由項目管理人員審核,再傳給開發人員進行評估等工作。管理人員必需依據對整套系統的了解程度分析需求變更過程中可能受影響的系統及受關聯的功能模塊,并制定積極應對措施。(3)整體管理。應識別、確定、結合、統一與協調軟件需求開發管理過程中所需要進行的各種過程和活動,保證進度、成本、質量等各要素的相互協調。

四、結語

軟件需求開發在軟件項目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文應用項目管理理論,設計了軟件需求開發管理模型。該模型遵循項目管理流程,將軟件需求開發劃分啟動、需求開發過程、總結三個階段,并將軟件需求開發過程劃分為需求獲取、需求分析、編寫軟件需求規格和需求驗證四個階段,模型應用項目管理的進度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對軟件需求開發進行動態管理,實現軟件需求開發項目目標最優。該模型能夠提高軟件需求開發管理效率,確保軟件開發能夠按進度,低成本,高質量地完成。

參考文獻:

[1]景慎艷:軟件項目需求管理的探索與實踐[J].電腦知識與技術,2008(27)

[2]左懷遠:軟件項目中的風險管理研究[J].世界科技研究與發展,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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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宣傳與輿論監督的有機結合,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社會,積極、正確地引導社會,使新聞宣傳為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發揮更好的作用。把正面宣傳同輿論監督對立起來,認為輿論監督會影響正面宣傳,這是錯誤的。一切事物都在變化,在一定條件下,壞事可以變成好事。一些落后的、錯誤的東西,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批評、引導而變為先進的、正面的事例已不鮮見。這充分說明,輿論監督與正面宣傳同樣具有積極引導的作用。有位資深的新聞工作者把新聞宣傳的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比做越野汽車的“前加力”和“后加力”,是非常形象和切合實際的。因此,我們要辯證地認識和處理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的相互關系,既要堅定不移地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又要理直氣壯地抓好輿論監督。

二、堅持實事求是

辯證唯物論的認識論是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哲學基礎。輿論監督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確保其真實性。在當前改革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整體和個人各方面的利益正在進行大調整和再分配,各種矛盾錯綜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大量出現,這就更需要我們的新聞工作者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群眾,深入實際,深入基層,采訪上下左右、方方面面有著相互聯系的人和事,真正掌握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一線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找出問題形成和發展的規律,抓準事物的本質。把采訪的過程變成對問題的認識不斷提高的過程,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從而采寫出不僅內容真實而且用語準確、提法恰當的稿子。為確保輿論監督的絕對真實,對批評性的稿件應慎之又慎,必要時稿子寫好后不妨征求一下被批評者的意見。只要把工作做細了,把稿子寫實了,我們的輿論監督就能經得起檢驗,發揮積極作用。

三、抓住主要矛盾

社會生活紛繁復雜,如果事無巨細,都去反映,那就顯得雜亂無章。新聞的生命是真實,但并非真實的東西都可以成為新聞。現在,有的新聞媒體以“獵奇心理”去搞輿論監督,結果帶來一些負面影響。這里,有必要探索輿論監督監督什么的問題。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熱點問題不時的出現。所謂熱點問題,就是在一個時期內人們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一些重大問題,有些也是黨委、政府的工作重點。熱點問題有全國性的也有地區性的。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個時期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集中表現,問題不解決就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在這種情況下,新聞媒體就要敢于觸及熱點問題。實踐證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抓住事關大局的問題實行輿論監督,就能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們強調輿論監督要抓大事,并非是對所有的小事不管不問。如對“米袋子”、“菜籃子”等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這些看似小事,實際上關乎著大局,我們也必須熱情關注,幫助解決。但是,如果不從大局出發,不抓西瓜抓芝麻,光就雞毛蒜皮問題進行輿論監督,那么,對出現或發現的問題就會堵不勝堵,似乎發稿不少,就是不解決多大問題。因此,我們在實行輿論監督的過程中,一定要對遇到的錯綜復雜的問題認真進行分析,千方百計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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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掌握適度原則

唯物辯證法認為,“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數量限度、幅度、范圍,是質與量的統一。古人所說的“過猶不及”,講的也是這個道理。輿論監督必須掌握適度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要適宜。輿論監督不同于正面宣傳,在具體內容上,輿論監督批評性報道較多,讀者對批評報道非常敏感。當今社會問題很復雜,什么問題應該監督,什么問題不應該監督;什么問題該批評,什么問題不該批評,我們必須有所選擇。同時,在報道形式上也應當有所選擇,不一定只是批評、曝光,也可以采取群眾參與、專家訪談、平等討論、自我教育等報道形式,適宜哪種方式就用哪種方式。總之,要做到既有創新又不過度。其次,要適量。輿論監督報道數量一定要適當。可是,有些記者卻不是這樣,抓起輿論監督方面的報道來,總覺得多多益善,想過把癮,這是不符合唯物辯證法的。我們應當懂得物極必反、過猶不及這個道理。輿論監督也是如此,量太少了無濟于事,過多過濫了也會適得其反。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掌握好輿論監督報道的密度,哪些該連篇累牘,哪些應點到為止;哪些該公開播發,哪些該用內參反映,要周密策劃,不能盲目從事。其三,要適時。輿論監督的效果與報道展開的時機緊密相關。輿論監督方面的報道同其他新聞一樣,應當講究時效性。但是,輿論監督方面的報道的時效性主要體現在對切入問題的時機把握上,而并非都是當日新聞。因為在矛盾正處在激化狀態、是非還不清楚的時候,你就馬上進行報道,這樣不但不能促使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因介入過早給解決問題帶來麻煩;相反,如果群眾對問題關注的熱情和輿論高峰已經過去了,我們才遲遲進行報道,那么監督效果也就會大大減弱。據了解,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的專題報道,有的觀察準備時間長達半年后才在適當時機播出,從而取得了最佳效果。因此,對輿論監督方面的報道的播發,一定要審時度勢,掌握火候,捕捉良機。從這一點上說,時機就是效果。其四,要合法。新聞媒體在監督社會的同時,也在接受社會監督。從已發生過的新聞官司看,有的新聞媒體及其記者之所以敗訴,除報道內容失實外,不少報道是因為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所造成的。法度是輿論監督需要認真把握的極為重要的度。因此,每個新聞工作者必須增強法治觀念,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輿論監督。這樣,就會有效地防止新聞糾紛的出現。

五、分析因果關系

唯物辯證法認為,事出有因,但因果關系既有普遍性,又有多樣性。存在著一因多果、同因異果,一果多因、同果異因,多因多果這樣復雜的因果鏈條。對此,我們切不可簡單化。輿論監督要想真正發揮作用,必須用心去分析事物的因果關系。

在輿論監督中,既要報道問題的現狀和處理的效果,又要分析其出現的原因,這樣才能從源頭上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在對復雜的事物進行監督中,更要注意分析其多方面的原因,主觀的、客觀的,內部的、外部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只有把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深分析透,輿論監督才能真正以理服人,產生較強的震撼力,促使事物向有利于人民的方向發展,取得更好的監督效果。

六、注重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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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刑法罪名和追訴標準有: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后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六)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串通投標罪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十)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

生產和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商品銷售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一)非法經營罪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是一個包括范圍較廣的罪名,就涉及到工商行政執法權限而言,主要是指違法行為人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應當指出推薦閱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犯罪案件,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

另外,非法從事傳銷活動、非法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也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于涉及上述罪名的經濟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根據《公司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國務院關于全面禁止傳銷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行使行政處罰權,但當上述行為達到犯罪追訴標準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當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司法機關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經濟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構成犯罪的,一方面應主動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證據,另一方面應及時向本局法制機構報告案情,由法制機構組織兩人以上的專案組進行核實,專案組成員根據核實的情況對是否移交寫出書面報告,報本局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對構成移交的案件,應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本地縣級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認為不構成犯罪或情節輕微不給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果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限期移送,并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上述責任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就構成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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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四大古城分別為云南麗江古城、安徽歙縣古城、山西平遙古城和四川閬中古城,同時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古鎮或遺址。四大古城和這些古鎮、遺址都是中國千年文化的傳承。在現代商業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古城以其悠久的歷史文化底蘊、特有的建筑風貌和人文風情,成為了熱門的旅游地。然而,眾多的游客,各種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現代消防的一大難題。通過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問題以及現行古城保護條例對消防安全的忽視,建議出臺專門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來實現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著力研究的內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眾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著一些共性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七個方面:

(一)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安裝問題

古城內因旅游業的興起,大多數家庭院落被改造成賓館、餐館,但與其配套的消防設施沒有進行相應的改造,部分室內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網,導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夠、水壓不足。城市建設中也未加強市政消防設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問題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裝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就無法有效保護木質建筑;部分城市對市政消防設施不能及時維護,設施蝕銹、損壞等現象嚴重,造成消防設施無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級和耐火性能問題

古城區內建筑多數為木質結構,室內采用木質材料搭建木閣樓及上下樓梯。隨著歷史的推移木質材料陳舊風干,有些腐蝕、腐爛。根據科學統計現代建筑的火災荷載是20kg/m2,而木質建筑的火災荷載是500kg/m2以上。按照現行消防規范,此類建筑耐火等級為四級,加之古建筑群體是相連建造,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處置不及時很容易引發火燒連營,后果不堪設想。

(三)監管主體和責任單位(人)自身管理問題

對于古城鎮管理單位普遍存在責權不明確的問題,在古城居住的居民、經營商家、文物保護單位和景區景點的管理主體是不同的,但因管理單位較多,比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安監、街道辦事處、城管等諸多部門在參與管理,這就造成對存在的消防隱患找不到具體負責的單位主體,單位之間相互推卸責任,使消防安全問題無法得到有效整改。

(四)火災自防自救能力問題

古城的不少居民和商家大都抱著經濟至上的思想,普遍存在消防法制意識不強的問題。近年來,雖然各地消防機構加大了社區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但沒有做到入腦、入心,大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仍很淡薄,嚴重缺乏消防基本常識和火災預防與自防自救能力。

(五)疏散條件和疏散能力問題

古城內因歷史原因,街道普遍過長,而進入居民的巷道狹窄,一旦發生火災,稍大型的消防裝備無法攜帶進入,大大降低滅火效率,同時,也為疏散居民和物資帶來極大的困難;隨著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一些古城居民為依靠旅游資源增加收入,在古城城區內私搭亂建房屋,開設飯店、商鋪,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造成防火間距嚴重不足,消防通道不暢,給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帶來了新的火災隱患和問題。

(六)應急備用供電系統問題

古城鎮建筑面積相對較寬廣,城市街道狹窄,數量多,人員居住相對密集,商業經營較多,小商品相對存放量大,發生火災后,城市供電斷電,造成大面積停電,沒有獨立的應急備用供電系統造成火災撲救、人員和物資疏散困難,容易造成火勢蔓延,群死群傷的概率大大增加。

(七)新改擴建(修復)工程項目與國家技術規范沖突的問題

現代建筑和古建筑在設計理念和施工方式上都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古建筑往往相連建造,街道和間距相對狹小,與現代建筑設計規范有著很多矛盾沖突,古城鎮在新改擴建或修復工程中往往采取仿古建筑的要求,使用相同材料,建設仿古格局,這就與現有建筑設計規范要求不相符,不能滿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我國現行古城保護條例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很多古城專門制定了保護條例,如:山西的平遙、大同、晉陽、云南的麗江都制定了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的閬中也制定有古城保護條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以第18號公告頒布了《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2007年11月,閬中市又出臺《<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這些條例對古城的消防安全建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結合實務工作詳細分析后,發現這些條例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古城保護范圍的責任單位概括而籠統,看似有責任單位,但是又未明確具體的管理職責和權限。條例中往往只是簡單地概述一下涉及的部門,至于哪個部門具體負責的事務則沒有明確,甚至執法主體都存在混淆。部分保護條例中明確在保護范圍設置獨立的執法單位,行使執法機構權利,但未明確怎樣依法行使,造成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情況出現。

二是保護條例變成商業管理規范。條例重點內容顯示的是對建設和經營的統一要求,如要求怎么建設、應該采用哪種建筑風格、只能采用哪些顏色等等。如,《<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共五章36條,它重點是再次明確了古城保護范圍,并對古城保護區分成了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對古城內建筑的建設、修繕、審批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古城內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機動車輛等也作了詳細規定,把在古城內15種禁止行為作了詳細的界定,對古城保護、資源開發、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壞古城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等。保護條例應該主要是保護而不是修建,這是所有條例規范內容上出現的嚴重偏離。

三是消防管理內容普遍含糊其辭,缺乏防火管理和防火檢查的主體。從保護條例目的本身來看,應該規定采取怎樣的有效方式將消防管理工作滲透到每個居民院落和商家,應該如何堅決預防和及時處置火災事故的發生,這才能達到保護古城建筑的目的。然而,對此條例沒有涉及。以《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為例,該條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只有兩條:第7條:“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逐步完善。”第12條:“古城保護區禁止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是缺乏古城保護范圍的消防整體規劃規定。消防安全是一個整體安全,對古城消防尤為明顯。首先,由于古城區內建筑多數為木質結構,室內采用木質材料搭建木閣樓及上下樓梯。由于木質結構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重,所以火災風險高,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處置不及時很容易引發火燒連營,后果不堪設想。其次,古城建設較早、電線線路往往設置不合理,負荷不足,容易短路起火;再次、古城消防設施設備、網管建設等較為落后,不能滿足現代多商家營運和防火滅火的需要。可見,古城消防整體規劃是古城安全的重要環節,應該在保護條例中予以明確。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所有具體項目都未涉及。在條例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專職消防隊伍建立,建設消防站(點)、消防裝備建設、消防通訊保障設施和消防經費等實質性問題全部未予以明確。

綜上所述,我國各地制定的古城保護條例內容大多是指導性規范,偏離保護實質,尤其缺乏消防安全管理的實質和可操作性規定。

三、完善古城消防保護的立法建議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專門適用于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為解決古城保護問題,各地人大往往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條例。從上文總結可以看出,這些條例雖冠以“保護”一詞,但更多的是商業規范,離消防安全保護更差之千里。且以行政指導、建議為主,缺乏具體規定,缺乏操作性。而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別于現代建筑的特殊性,我國更應針對古城出臺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管理規定中,應明確以下幾點內容:

(一)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應當要求當地政府明確居民院落、經營商戶、物業管理單位的消防職責和落實具體的管理部門,便于各地消防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執行。

(二)古城所在城市在城鎮規劃中應制作消防專項規劃

目前各地古城在城鎮規劃中尚未對消防進行專項規劃,往往只在整體規劃中城市給水項目中簡單概述一下消防給水,這就造成城市建設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沒有執行依據和具體參數,導致城鎮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功能未配套,古建筑體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將先進的管理經驗注入到古城鎮消防安全管理中

從2009年伊始全國陸續開展了防火墻工程,提出政府四項制度、消防監督隊伍四個、農村四個基礎和企事業單位四個能力建設;2012年提出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這些先進管理經驗得到了全國范圍的廣泛認可,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效,但是城市的發展和古建筑體間的時代矛盾導致這些先進的管理經驗未能有效注入。

(四)對古城鎮的商家住戶進行戶籍化管理建檔造冊

古城鎮幅員面積不同,但是消防管理的內容幾近相同,對營業的商家和居住在居民院落的居民建立專門的消防檔案時非常必要的措施之一,有了消防戶籍化檔案的建立和登記,我們可以掌握整個古城的基本情況,有利于消防的集中培訓和宣傳教育,更好地宣貫消防法律法規和逃生自救知識。

(五)明確建立專門的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目前,消防法只針對距離公安消防對教員、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要求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這極大地限制了古城消防保護的發展,應當明確古城鎮建立專門的義務消防組織或者專職消防隊伍,明確消防職責范圍,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開展滅火演練和實施滅火救援等消防工作,并由當地消防機構指導業務工作或者歸屬當地消防機構管理,消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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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概述

1.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一般定義為銀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對象不能按事先達成的協議履行義務的潛在可能性。它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違約風險(defaultrisk),指交易一方不愿或無力支付約定款項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另一部分是信用價差風險(creditspreadrisk),指由于信用品質的變化引起信用價差的變化而導致的損失。以銀行實際的風險資本配置為參考,信用風險占銀行總體風險暴露的60%,而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則僅各占20%。狹義的信用風險通常指信貸風險。由于商業銀行本身以經營信用為基礎,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其信貸風險與生俱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需要管理的風險也逐步增多,其信用風險依然是最大風險,以我國為例,據了解在剝離大量不良資產的前提下,2005年末,全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13133.6億元,不良貸款率為8.6l%,其中國有銀行不良貸款高達10274億元,不良貸款率高達10.49%。并且,在開放的市場中,新增的各種經營風險都將最終表現為信用風險。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產生與發展趨勢。

(1)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產生。縱觀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風險管理從產生到發展已經完成了從傳統風險管理至現代風險管理的重大轉折。傳統的風險管理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前期,主要經歷了負債管理、資產管理和資產負債的綜合管理三個階段。現代風險管理源于2O世紀80年代初期,國際上多家銀行受信用風險的影響而紛紛倒閉,商業銀行由此開始普遍重視對信用風險的防范和管理的研究,我國尤其在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更深刻意識到: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理念、體系已經到了必須重新研究的階段,于是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在這樣的背景應運而生。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發展趨勢。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在當前又有了新的發展趨勢,如管理理念由保守型向進取型轉變,由單純控制信用風險轉變為靈活運用信用風險。銀行業越來越傾向于積極地、富有進取地管理信用風險,以在可接受的信用風險暴露下,實現風險調整收益率最大化;管理方式由人工管理發展到運用計算機系統進行管理,而且信息透明度越來越高,銀行業可充分共享包括銀行在內的借貸信息和政府有關機構的公開記錄等;管理工具由內部控制工具發展到外部交易工具;管理手段由靜態向動態方向發展;管理內容由單一資產的信用風險管理向資產組合的信用風險管理發展,并更加注重全面風險管理。銀行更注重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他多種風險納入到統一的體系中,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由各自為政向市場化、法制化方向發展;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機構和有效的個人、企業信用評估體系。

3.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影響因素。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是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外部因素指由外界決定、商業銀行無法控制的因素,如國家經濟狀況改變、社會政治因素變動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內部因素是指商業銀行對待信貸風險的態度,它直接決定了信貸資產質量高低和信貸風險大小,這種因素滲透到商業銀行的貸款政策、信用分析和貸款監督等信貸管理的各個方面。

4.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內容。風險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滲透在所有業務中和銀行管理的所有層次。目前,國際活躍銀行普遍采用金字塔式的風險管理體系;

該體系可以涵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及業務風險等各種風險;此外,風險管理體系還引入了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風險對策、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等概念和方法。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中國加入WTO,外資金融機構開始進入國內,國外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逐漸傳人我國,一些對銀行風險管理比較重視、觀念比較先進的國內銀行開始認識到對全行風險管理進行統籌規劃的重要性,開始慢慢嘗試建立自己的風險管理模式。例如,中國銀行率先在總行成立全球風險統一管理部,對中國銀行的全球業務進行統一的風險管理。

二、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信用風險的發生通常具有突發性、不可逆性和傳遞性特點,而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的較多問題,使信用風險的控制能力是有限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存在較大問題,主要還是由于銀行自身風險管理缺乏系統性和實效性所致。

1.運用現代風險度量模型計量信用風險時存在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主觀上。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度量的主觀評價色彩濃厚,長期以來采取的是由信貸主管人員在分析借款對象財務報表和近期往來結算記錄后進行信貸決策的主觀評價色彩濃厚的傳統方法,是靜態和被動的管理方式。客觀上。缺乏有效的征信渠道和信息披露制度。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目前我國大部分的征信公司經營規模小、收入低、效益差,業務開展上也不盡如人意:個人征信剛剛起步,征信的數據量很小,限制了其使用范圍;企業之間信息不互通,透明度差,很多企業的財務數據無從搜集,已公開的一些大企業的財務數據也存在著失真現象。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級體系尚不成熟。商業銀行缺乏一套完善的信用風險內部評估體系,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預警、監測、轉移和防范機制。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整體水平較低,缺乏對個體信用風險基本要素及其損失的度量問題的定量研究,先進的信用風險模型的使用幾乎沒有開展,難以準確地識別和度量經營風險。國際上比較活躍的定量技術方法是VAR度量,目前國內對VAR方法的使用還主要限于交易或部門層次,在銀行層次的運用還很少。商業銀行普遍沒有建立起以科學有效的信用風險識別、度量機制為基礎的事前風險控制機制——風險預警機制。由此導致了商業銀行的借款管理偏重于抵押貸款,而幾乎沒有建立具有高效的風險防范和轉移功能的衍生產品以及證券化技術轉移和分散管理機制。以中圈工商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為例.

3.商、世銀行未建立起有關信用資產的歷史數據庫。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信息科學在銀行業的應用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由于商業銀行在信息系統開發上缺乏前瞻性和不連續性,造成信息之間冗余,數據之間的一致性較差。目前商業銀行已經或正在建立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主要是信息采集系統,以收集客戶信息,提供綜合查詢和統計報表等功能為主,大部分商業銀行缺少企業詳盡完整的信息數據庫,缺乏模型分析,銀行無法迅速傳遞、反饋和分析信息,以便及時解決商業銀行經營中的風險隱患。

4.尚未形成正確的信用風險管理文化。由于長期受漠視風險的思維定式以及行為慣性的影響,目前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比較薄弱,多數工作人員對信用風險管坪的認識不夠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陳舊,已不能適應新時期業務的高速發展及風險環境復雜的需要。從我國商業銀行來看,信用風險管理文化的缺失最突出的表現為:對銀行業發展與信用風險管理的關系認識不夠充分和對銀行發展的眼前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認識不夠充分。

5.金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不健全,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嚴重匱乏。現代信用風險管理是一門技術性非常強、非常復雜的新興的管理科學,要求銀行風險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很高的素質,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否則很難理解業務和產品的風險性質,更難以采取適當的風險防范措施。因此,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人才與風險管理現代化的要求相比顯得十分匱乏。商業銀行還缺乏一批復合型加專家型的金融風險管理人才和先進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人才。

三、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1.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要盡可能地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日常業務運營中得到良好的執行。商業銀行應該把下一步信息化建設焦點放在信用風險管理之上。首先要加快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其次,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做好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商業銀行應以改造和完善資產評級制度,特別是改造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為切人點,逐步建立起以市場為導向和客戶為中心的風險識別管理體系。最后,針對目前國內信用環境較差的實際,研究、開發一套具有反欺詐功能的風險監測系統。通過量化和建模的方法,甄刖虛假財務數據,從源頭扼制風險的發生。運用適當模型計量信用風險,并建立健全數據庫,致力于開發新的度量模型。注意信貸資料的收集。完善信貸檔案管理,做到專人負責、資料完整。組織科技人員統一開發適合本行的數據處理系統。商業銀行還應與有關政府部門和科研機構一起,對信用風險度量模型進行改進。或量體裁衣式地開發新的信用風險度量模型,使之更好適應我國的信用風險管理的需要。

2.逐步建立健全內部評級體系。內部評級法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應按照實施階段和條件,分為在制定貸款審批權限結構、貸后管理、貸款組合報告與分析等三個方面的應用和在設定信用風險限額、確定貸款損失準備金、風險定價、資本分配與績效評估的應用這樣兩個層次。前一個層次在近期可以實現,后一個層次在較長的時間內才能夠實現。

3.建立獨立體系,完善管理流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上,建立相互獨立的、垂直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應先明確董事會是銀行管理的最高權力和決策機構,下設戰略規劃委員會負責起草風險管理戰略,負責戰略風險的管理。監事會下設風險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成員進行監測。風險管理戰略必須強調的是只能自上而下,不能自下而上。風險管理戰略應在系統內得到充分的認識,其制定、審批、分解執行和監督流程必須得到相應的組織制度保障。完善全方位的風險管理流程,則要逐步做到按產品、地區、業務、主線來識別風險;全面收集銀行的業務管理數據。特別是要嚴格實行貸款授權審批機制。由總行依據分行的資產負債情況,授權分行信貸委員會一個最高審批限額,分行依據最高限額向分行信貸委員會成員轉授權,核定每個委員的集體審批權限,當發生貸款時,先由信貸人員對企業資信全面評估,再交由信貸委員會委員批準生效,若貸款超過一定數額,則需報上級行信貸委員會核準,從而形成分層次的貸款授權審批制度。對那些不使用的流程應及時廢除。

4.樹立重視風險、對風險進行科學管理的企業文化。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培育良好的社會信用意識和法律意識,既是金融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創建金融安全的~項基礎工作,因此商業銀行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全社會廣泛開展教育和風險教育,引導教育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充分認識到信用風險的危害性。在銀行內部建立風險管理文化,倡導和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囊括各個部門、各項業務、各種產品的全方位風險管理理念,推行涵蓋事前預測、事中管理、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風險管理行為,引導和推進風險管理業務的發展。信用風險管理文化是一種融現代商業銀行經營思想、管理理念、風險控制行為、風險道德標準環境等要素于一體的企業文化。商業銀行應倡導和強化全員風險意識,樹立全方位風險管理理念,要將個人行為與企業發展、風險管理與業務拓展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建立這一風險管理文化,使員工以誠實守信、審慎務實的態度來對待每一次信貸調查,以對客戶負責、對全行負責、對自己負責的態度,正確審批每一筆業務,建立一支品行端正、作風嚴謹、技術精湛的風險管理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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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管理;目標;方式;權限;企業價值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法人治理結構架構中一個重要的特點是董事會對經營者(CEO)財務約束和控制的強化。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治理結構以董事會為中心而構建,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進行各種主要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財務和經營,只有董事會才能全方位負責財務決策與控制,從本質上決定公司的財務狀況。一個健全的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實際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的體現。反過來,財務管理的創新和深化也將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一、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關鍵環節

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要在夾縫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必須加強財務管理,把財務管理滲透到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組織管理的各個層次,覆蓋企業的所有部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財務管理理念。

加強財務管理必須在認識上確立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核心地位,以財務管理為龍頭,帶動企業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但財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還是有區別的:一是制衡的著眼點不同。公司制衡的著眼點主要側重于公司內部人事組織制度及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剩余索取和監督權力的分配,經營管理運行機制的設計、構建與調整,以及由此產生的激勵約束問題;財務制衡的著眼點在于財務決策權、財務收支決定權、財務監督權和財務人員尤其是高層財務管理人員的配置問題。二是運行方式方法不同。公司的運行方式方法主要是通過確定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人選,規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激勵方法,形成制衡關系;而財務主要是通過對不同經營管理層次在財務決策、財務執行、財務人員安排和財務監督等方面進行權責劃分,形成在財務活動管理權限上的責權利關系。三是激勵的側重點不同。公司管理的激勵形式主要側重對經營管理層的職位提升、預期收入增加、薪酬或期權、期股的確定,以及非薪酬方面的獎勵,如帶薪休假等形式;而財務側重用貨幣價值形式實行的薪酬、期權或期股的激勵。四是約束制度的側重點不同。公司的約束制度偏重行政、人事、經濟和法律等方面;財務側重于以貨幣價值形式表現的薪酬降低、承擔經濟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和取消期權期股等。

二、財務管理的目標及實現方式的創新

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財務價值最大化,是成本與財務收益的均衡,是企業現實的低成本和未來高收益的統一,而不僅僅是傳統控制財務活動的現實的合規性、有效性。財務管理的首要目標是降低成本(指因經營者、雇員等人偷懶、不負責任、偏離股東目標和以種種手段從公司獲取財富等而發生的成本,這種成本最終由股東承擔)。其次是促進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所以財務管理過程必須是圍繞著企業戰略的制定、實施、控制而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全過程。最后是致力于將企業資源加以整合優化,使資源消費最小、資源利用效率最高、企業價值最大。

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方式應該是一系列激勵措施與約束手段的統一。為了降低成本,實現財務目標,必須設計一套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這種機制包括“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內部機制”的因素或手段包括:解雇或替換表現不佳的經營者;通過董事會下設的各類委員會完善公司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控職能;清晰界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之間的決策權、控制權的界限;推行經營者、員工的報酬與經營業績掛鉤的“激勵制度”,包括年薪制、利潤分享制、認股權計劃等;實行預算管理;通過組織機構的設計與重整,完善內部組織控制和責任控制、業績評價制度。“外部機制”的因素或手段包括:經理人和勞動力市場的調節,一個理性的經營者、員工在人才市場的影響下,可能不會過度違背公司股東的利益;控制權市場上潛在購并者的威脅;政府的法律;資本市場上的監管者,如政府、中介機構、專業證券分析師等。財務管理的客體首先是人(經營者、財務經理等管理者、員工)以及由此形成的內外部財務關系,其次才應該是各種不同的企業財務資源(資金、技術、人力、信息)或現金流轉。

財務管理手段、方式決不局限于財經制度、財務計劃、資金費用定額,它也需要創新,現實企業中創造的諸多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財務管理方式都值得深入研究、進一步完善,包括:

第一,以社會化、專業化為基本特征的董事會制度。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是董事會這個中間地帶,它聯接所有者和經營者兩方利益,同時防止所有者的干預,監控著經營者的行為。而董事會的關鍵是董事會人員構成,從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經驗看,只有社會化、專業化的董事會才能起到它應起的作用。社會化的標志是外部獨立董事的介入,專業化的象征是專業委員會的形成與運作。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只有最根本性的問題,如經營范圍、產品方向、生產規模、投資安排、資金籌集、計劃目標、重要職員任免等,方提交董事會及其所屬的委員會討論。董事會下的經營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分紅和酬償委員會、關系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財務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人數不多,一般由董事組成,一個董事可參加若干個委員會,其中最重要的執行委員會和財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任務是負責公司經營活動的全面領導,掌握財務以外的各項決策和指揮。但它不從事日常業務經營活動方面的具體執行工作,而是由它責成企業有關部門去完成。財務委員會獨攬公司財務大權,批準一定限額以上的固定資本投資,規定公司的長期財務目標,決定公司高級職員的薪金,審查批準執行委員會提出的各種產品的價格方案,負責籌措資金,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的經濟效果,年終對公司的決算進行審查,負責制定股利分配方案。

第二,授權管理系統。授權管理系統指在某項財務活動發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其正確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準并確定是否讓其發生所進行的一種事前控制。授權管理的原則是對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給予充分信任,但對授權之外的行為不予認可。授權可以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一般授權是指企業內部較低層次的管理人員根據既定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標準,在其權限范圍之內對的經濟行為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對非經常經濟行為進行專門研究作出的授權。與一般授權不同,特別授權的對象是某些例外的經濟業務。這些例外的經濟業務往往是個別的、特殊的,一般沒有既定的預算、計劃等標準所依,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一研究。例如,授權購買一件重要設備、授權降價出售商品等都是特別授權的事例。一個企業的授權控制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企業所有人員不經合法授權,不能行使相應權力。這是最起碼的要求。不經合法授權,任何人不能審批;有權授權的人則應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事,不得越權授權。二是企業的所有業務不經授權不能執行。三是財務業務一經授權必須予以執行。

第三,預算管理。現代企業制度下規范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保障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預算。其中公司預算正是以《公司法》、《公司章程》為依據,具體落實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者,各部門乃至每個員工的責、權、利關系,明晰它們各自的權限空間和責任區域。可以說,正是由于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的預算管理的實施,才強化了預算的財務管理功能,使公司的財務目標和決策得以細化落實。預算管理在西方可以就是流行的財務管理方式。在以新興鑄管、寶鋼為代表的一批企業都實踐著以預算管理作為企業管理一種新的控制機制。

第四,財務結算中心。財務結算中心是辦理內部各成員或分、子公司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它通常設立于財務部門內,是一個獨立運行的職能機構。其主要工作是:集中管理各單位或分、子公司的現金收入,統一現金收入;統一撥付(貸款)各成員或公司因業務需要所需要的貨幣資金,監控貨幣資金的使用方向;統一對外籌資,確保整個企業或集團的資金需要;辦理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實施財務管理等。內部結算中心對增強企業活力、強化資金管理、控制財務收支、正確處理業務管理與資金管理的關系、完善企業經營機制等發揮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五,財務總監委派制。財務過程的控制,只有預算或結算中心是殘缺的,比較虛幻的,這樣的財務管理是不健全的,因為沒有人的地位。而財務總監就是以出資者的身份來監督、控制經營者的財務活動和企業全部財務收支過程。

第六,業績評價體系。所謂企業業績評價,是指運用科學、規范的管理學、財務學、數理統計方法,對企業或其各分支機構一定經營期間內的生產經營狀況、資本運營效益、經營者業績等進行定量與定性的考核、分析,作出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價。在財務管理循環中,業績評價處于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在財務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面,在財務活動、預算執行過程中,通過業績評價信息的反饋及相應的調控,隨時發現和糾正實際業績與預算的偏差,從而實現對財務經營活動過程的控制;另一方面,預算編制、執行、評價作為一個完善的系統,相互作用,周而復始的循環以實現對整個企業經營活動的最終控制。而業績評價既是本次財務管理循環的總結,又是對下一次財務管理循環的開始。業績評價包括動態評價和綜合評價兩個層次。動態評價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進行的、對有關部門或個人的工作業績狀況即時確認、處理,它屬于事中控制;綜合評價則是在期末對于各預算執行主體的預算完成情況進行的分析評價,其評價內容以成本、利潤等財務指標為主,綜合評價作為本期預算的起點和下期預算的終點,主要涉及企業整體效益的評價及獎懲分配的問題。

建立有效授權控制制度、預算管理管理、會計核算和控制制度以及業績評估制度,將形成有效的財務管理體系。這個體系的四個主要方面相互關聯,授權制度是組織安排,預算管理是事前控制,會計核算控制是事中和事后控制,評估評價則檢查監督整個財務系統。這個體系的核心是科學的逐級責權利安排,必須保證各級責、權、利安排的明確、有效。明確就是目標盡可能量化;有效就是權責利對等,監控全面,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備。

三、財務管理權的取得與變換是企業價值的提升與實現的嶄新方式

財務管理內容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表達:從資金運動過程分析,財務管理包括了資金籌措、資金投放、資金營運、收入分配等;從管理環節分析,財務管理包括財務預測、財務決策、財務管理和財務分析等;從財務要素分析,財務管理的的內容有資金、現金流量、證券、資本(產權)經營等的各種主張。在上述各種內容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什么呢?理論上也有不同觀點:著名管理學家H.西蒙的“管理就是決策”論認為是籌資、投資與分配;也有人認為是財務決策;還有人認為是現金(資金)的循環和周轉。但是比較集中的觀點是在資金籌措過程中的資本結構決策、資金運用上的投資決策和資金分配上的股利決策,諸如:“財務管理正是通過投資決策、籌資決策和股利決策來提高報酬率,降低風險實現其目標的。”

財務決策是財務管理的核心的觀點,無疑會使財務管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以提高,但在理論上把財務決策擺放在財務管理體系、職能的首要地位,可能違背了財務管理最本質的含義,不利于有效地實現財務目標,對財務管理的實踐難以發揮最有效的指導作用。原因是:第一,財務決策特別是最有效的長期財務決策,屬于企業戰略規劃,這種決策規劃的權力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僅僅屬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包括年度財務預算的審批權也是如此,也就是說“事前”財務管理權限基本上屬于出資者,決不屬于只是執行性的經營者和財務經理的層次上,后兩個層次的財務管理在內容上主要集中在“事中”階段。第二、從決策的概念上分析,盡管任何決策也都是包含了一個復雜的分析比較、擇優的過程,但是,如果把財務管理的主要職責或職能規定在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和股利分配決策的話,作為財務管理核心人物的CFO,核心部門的財務部門就會經常處于“待業”或“關門”的狀態。因為一個企業的投資、融資和分配決策,尤其是長期投資決策、資本結構決策和股利分配決策在企業錯綜復雜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畢竟更多屬于非程序化決策。從現實分析,CEO與CFO更多是借助于法人治理結構,通過細化了的管理制度、具體的管理手段,均衡企業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完成財務決策、財務預算事宜。

在現代公司中,直接(或間接)地擁有一個企業半數以上(或數額較大)的具有表決權的股份,以此來決定公司的董事人選進而決定公司的財務方針,并在公司中擁有控制財務決策和盈余分配等方面的權利,即為“財務管理權”。簡言之,是對公司的財務方針與利益的決定權。它被認是是公司控制權的靈魂。公司財務管理權的取得,意味著新的權利主體取得了改組公司董事會的權力,并以此來貫徹這一權利主體的財務意志。控制權的概念有別于控股權。控股權只是一種潛在的控制權。控制權的主體未必是股東或大股東,在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或內部人控制的情況下,公司的財務運營和重大決策往往是由公司經營者來控制的。大股東只有有效地行使其參與企業財務決策和控制活動的權利,潛在的控制權才能轉變成現實的控制權。這就是那些具有參與公司經營意愿的大股東能夠有效地控制公司經營活動的原因所在。在發達產權市場上,財務管理權的取得與變換的實現方式包括:上市、下市、經理人持股、職工持股計劃、合并、收購、權爭奪(這是持有異議的肌東通過爭取股東的投票以獲得董事會的控制權)。因此,財務管理權的取得與變換不是一種簡單的財務運作方式,已經作為對公司經營者的一種制約機制和提高財務效率機制而存在。這一認識將使財務管理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已經擁有更新的內涵和獨特的功能,使我們對財務管理的認識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參考文獻:

[1]劉志遠.企業財務戰略[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

[2]L•L•拜亞斯.戰略管理:規劃與實施——概念與案例[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1998.

[3]尚志強.跨國公司業績評價系統[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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