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的利弊分析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01 17:19:2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特許經營的利弊分析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特許經營的利弊分析

篇(1)

中圖分類號:F560.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2009年,民航總局正式頒布并于當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對涉及到機場非航空性經營性項目,如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所采取的特許經營權方式進行了專營性規定。

一、機場特許經營的必要性

從機場的自身特性而言,機場同時具有公益性和營利性。但就機場特許經營來說,它是我國機場市場化、企業化改革過程中圍繞提升機場盈利水平提出的課題,同時它也是航空發達國家實踐證明的機場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因此,在機場特許經營關系中,更多地體現了機場的營利性目標。但是,這與機場的公益性不是矛盾的,因為通過提升機場的盈利性將更有助于實現其公益性目標。政府的角色是調控機場公益性和營利性之間的平衡,以防止機場因角色扮演沖突而片面強調某一方面的職能。

實質上,機場特許經營權的引入是民航改革進程中利益關系調整的產物。隨著管理局、航空公司和機場的分設、六大航空集團的組建、以及機場的屬地化,原有的大一統的民航格局被打破。伴隨體制的巨變,利益權屬關系必然要求作相應的調整,機場特許經營權實質上是機場與駐場單位尤其是基地航空公司之間利益再分配過程中的一個較量焦點。而作為改革方向的引導者、利益協調方的政府,需要從行業和國家發展的角度,權衡利弊,對機場特許經營權做出適宜的分配。

二、機場特許經營存在的主要問題

機場業務主要分為機場地面服務與機場商業活動兩大類,對航站樓內商業活動的特許經營問題當前業界分歧不大,爭議主要集中在機場地面服務業務方面。在我國目前特殊的機場土地管理模式下,駐場單位通過劃撥、出讓、轉讓等方式取得了機場的土地使用權,多年來一直無償占用,現在要與機場當局共享收益,必然以種種理由反對。同時,我國多數機場的建設是由機場、航空公司、航管、油料分別投資特定項目共同完成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對于由其他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項目,機場當局要參與分享收益是缺乏依據的。

三、問題對策

1.管理對策

明確機場的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標,淡化經營性職能,強化管理性職能,確立機場管理機構為特許經營權的所有者。機場管理機構擁有機場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利,并對機場進行合理的整體的長遠規劃,使機場范圍內的土地規劃、開發和出租經營都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

機場管理機構在進行特許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建立起市場公平競爭機制,保持中立性的管理。針對每項特許經營業務,尤其是地面服務業務方面,都要引入兩家以上的受許企業來開展經營活動,避免造成單一特許經營企業壟斷經營的局面。

此外,機場管理機構必須根據過港旅客的需求,結合機場所在城市的特點和機場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和規劃,確立機場獨具特色的核心服務理念,同時要求受許企業按照機場管理機構確立的核心服務理念進 行經營,增強機場特許經營的成效。

2.建設對策

在我國,新規劃建設的機場以及已有機場新增建設項目時,由于沒有歷史遺留問題,更適合對其采取特許經營方式。BOT是國外機場在建設時期廣泛采取的一種機場建設和特許經營相結合的有益模式。BOT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由依法授權的機場管理機構與被受許企業即承包商就機場項目的建設權和一段時間的運營權簽署協后由機場管理機構無償收回設施。

在我國機場基礎設施的建設中,應著重在候機樓、停車場、機場貨運區、商務功能區、娛樂區和生活區等方面引入BOT模式,可以由機場與航空公司簽訂BOT協議,特許基地航空公司建設滿足自己需求的候機樓設施,并加以經營管理,這樣既節約了機場的資金,同時也擴大了機場的服務范圍。

3.經營對策

機場地面服務是指在正常的航空器運行狀態下,航空器進出機坪所必需的服務,主要包括一般、配載和通訊、集裝設備管理、旅客和行李服務、貨物和郵件服務、航空配餐服務、 航空油料服務、飛機地面服務業務等。在機場地面服務的提供上,通過特許經營權引入3~4 家專業化的航空業務服務公司或者由基地航空公司組建的地面服務公司共同承擔,可以更好地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保證服務質量。機場的地面服務業務的特許經營,既能成為機場的穩定收入來源,同時也能成為機場 國際化擴張的業務保證。

四、結論

從美國、歐洲、新加坡等航空發達國家的實踐看,形成的都是由機場管理當局成為機場特許經營權的所有者。這些國家的機場一般不直接從事經營性活動,將機場管理機構的職責定位為機場的規劃、發展、安全和運行管理,不直接參與直接面對旅客、貨主和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務和商業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針對我國機場特許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從管理、建設和經營三個方面下手,我國機場的特許經營之路一定走得更好更遠。

篇(2)

    2、特許經營權的總店通常會對買家提供培訓,為店主在籌備商店,訓練員工及商店的日常運作上作出指示,令店主免去很多碰釘子的情況。   

    3、由于貨源是由總店提供,而總店向生產商及批發商大量購買貨品會獲得特別優惠的折扣,為店主減低成本。

    4、相對來說,特許經營權的買家比建立自己的生意的人仕是較為容易得到怠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款,原因是  特許經營權的品牌在市場上的表現已有穩定的基礎,銀行的風險自然大為減低。經營特許經營權的連鎖式生意也有其弊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大型的連鎖店的經營權價格非常昂貴,而且由于已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總店可謂不愁找不到買家,因此,買家在討價還價時便處于一個較為不利的位置。其次,總店會定期向買家收取專利費,通常是以商店的總收益計算。由于總收益是尚未扣除成本開支及政府稅務支出,在繳交專利費后,店主可能由盈轉虧。盡管特許經營權的總店通常有一份標準的合約,不過,買家并非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因此,向總店爭取最有利的經營條件是必要的。

    在討價還價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重點包括:

    連鎖店經營權的范圍,當中主要涉及經營權的年期,在特定地域范圍內的獨家經營權及在續約時的條件。一般來說,經營權多是在十至二十年間,而獨家經營的特定地域范圍則是根據生意的性質,地區的人口密度等的因素來定。續約時,店主 要為總店支付續約所涉及的法律費用,并需注意新舊合約的分別,特別是有關專利費及廣告費用的條款。 

    要運用商標的權利,合約內會注明店主運用商標的權利及限制。例如,總店是嚴禁店主把商標運用在其他的產品上;而店 的裝潢及設計也必須符合總店的標準。

    專利費的高低視乎特許經營權的生意性質。一般來說,屬于服務性質的特許經營權的專利費比屬於零售性質的較高。

    如店主打算把連鎖店轉讓或出售,必須獲得總店的同意。總店并會調查新店主的條件及資格。在轉讓前,店主必須繳清總店所有的欠款,而新的店主也必須跟總店簽署轉讓合約及重新訂立一份經營權合約。總店通常會收取一筆既定的轉讓費,作為在轉讓或買賣連鎖店時所涉及的支出。

篇(3)

一、傳統特許經營難于突破的瓶頸

1、無級特許難上青天

我們先說什么叫“有級特許”?舉一例子,比如你取得了麥當勞在上海的特許經營權,你就不可以向張三同志再授于他在上海經營麥當勞的特許經營權;或者你雖然取得了麥當勞在上海的獨家特許經營權,你雖然可以向上海市區域內的李四同志再授于他在上海經營麥當勞的特許經營權,但是你卻不可以向上海市區域外的任何一個城市和地方的任何一個人再授于他經營麥當勞的特許經營權;反過來,如果可以那么就是“無級特許”。

我們知道,特許經營的終極目的是要在某一個行業內迅速獲取相對壟斷的利潤,要達此目的就要解決二大難題:一是店(鋪)要做到在短時間內迅速低成本擴張,并且能夠像蜘蛛網一樣遍及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二是要做到能夠讓足夠多的顧客以你的店(鋪)所提供的產品或商品為終身消費對象。

怎樣解決第一個難題?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收取極低的或者不收取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且有高品牌(如麥當勞)而“有級特許”;第二種方式是不收取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而“無級特許”,至于解決第二個難題我們在下面探討。第一種方式在傳統特許經營的思維觀念下,比如麥當勞僅僅只收取1~2萬元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這種只有象征性意義的特許費就把麥當勞的品牌和經營模式賣給任何人,恐怕麥當勞是不會干的!麥當勞都不愿意干,那么其它想干的公司和企業的品牌和經營模式我想恐怕也不會值太多的錢,否則,我們今天就應該看到有許多特許經營的公司和企業早就已經把它們的店(鋪)迅速低成本擴張到了中國的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了!

海爾、聯想這樣的中國知名企業今天它們的專賣店都沒有做到,試想一下,其它特許經營的公司和企業呢?這說明有高品牌的特許經營公司和企業(如麥當勞)和有高品牌的(可能進行特許經營的)公司和企業(如海爾、聯想)收取極低的或者不收取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而按“有級特許”的方式來實現把它們的店(鋪)迅速低成本擴張到了中國的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了是行不通的,或者說幾乎是難于辦到的!因為今天擺在我們面前的事實就足以證明這一點。

道理在哪里?我們分析一個復雜的事件一定要用簡單的“理論”,我們面對一個復雜的事件如果試圖用復雜的“理論”去解釋,成功的可能性幾乎是為零的。其實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無論是麥當勞也好,海爾、聯想也好,任何一個想加盟者對她們來講,開一個麥當勞特許加盟店,或者開一個海爾、聯想的加盟連鎖專賣店,這個“店”從本質上講,同不加盟(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而自己開一個餐館,自己開一個電腦專賣店,開一個家用電器專賣店,靠吸引顧客進餐館就餐獲得單一的銷售利潤和把電腦、家用電器(比如冰箱)賣出去獲得單一的銷售利潤并沒有什么區別!

誰敢說在這個世界上,只要是著名的、高品牌的(特許經營)公司和企業,你只要加盟它們,你一定就會300%地賺錢呢?不會!那就說明不一定,不一定就說明它們雖然很著名也有高品牌,但是,很著名和高品牌是不可以保證你一定就會300%地賺錢的,換一句話說,很著名和高品牌是不足于抗拒你經營的一切風險的。你要抗拒你經營的一切風險,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就必須要“把你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同時又把你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但是,這一點它們做不到,它們只能做到,比如麥當勞只能給你“一個品牌和一個傳統經營模式”,海爾、聯想只能給你“一個品牌和一個產品”,僅此而已。可是你將要面對的風險卻有:

在一般情況下,你要成功經營一個生意,你就需要克服以下障礙:

1)、足夠的創業資本;

2)、足夠的生意經驗;

3)、足夠的管理才能;

4)、良好的人際關系;

5)、一定的知識結構;

6)、積極的成功心態;

7)、優秀的推銷技能;

8)、卓越的品質產品;

9)、一個優秀的團隊。

這九個環節就相當于一只木桶上的九塊木板,木桶里水的高度不是取決于最長的那一塊木板而是取決于最短的那一塊木板,這就是“木桶短塊理論”。木桶里的水就相當于你的財富,舉個例子,你財富的多少可能不是由于你有“足夠的創業資本”這個“最長的木板”決定的,而恰恰可能是由于你沒有“足夠的管理才能”這個“最短的木板”決定的;其二,人對成功有一種本能的恐懼,這種本能的恐懼來自于人性的弱點---懶惰,就是因為人性的這種懶惰,所以,無論是男人或者女人總是想以最小的代價而獲取最大的回報!

特許經營這種經營模式只要你有一定的創業資本(還不要充足)這塊木板,其余的8塊木板別人就暫替你“搞掂”!你那有不喜洋洋之理?但是凡事都是利弊各半,別人替你“搞掂”其余的8塊木板,你付出的代價就是先給別人一筆錢,然后每年再給別人一筆錢,這就是交換。那么,是不是你加盟一家特許經營公司采用特許經營方式以后,你就會高枕無憂而不存在任何經營風險了呢?非也!你還要面對以下風險∶

(1)、交納“特許授權費”和每年的“特許權維持費”;

(2)、特許經營模式是否科學、正確;

(3)、激勵機制是否人性;

(4)、教育和培訓(自己和他人)如何跟進;

(5)、商品種類是否齊全、質量是否卓越;

(6)、商品配送、調換解決方案;

(7)、顧客如何忠誠進店購物;

(8)、售后服務解決方案;

(9)、其它問題∶如店鋪選址、商圈劃定、電腦系統建設等。

我們相信,如果一家特許經營公司不能夠很好地替你解決這9大難題,不用講即便是你加盟了這家特許經營公司,你的經營風險仍然是很大!所以,別的我們不說,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光是收你一大筆“特許授權費”和每年的“特許權維持費”就夠你“苦”老大一陣子!這怎么能夠說是“把你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呢?而且你也才有“一種單一的銷售利潤(‘返利’從本質上講它還是屬于銷售利潤的范疇)”,這又怎么能夠說是“把你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呢?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都難于做到“把你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同時又把你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如果是別的所謂特許經營企業和其它(可能進行特許經營的)企業,你相信它們在傳統思維模式下能夠做得比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更好嗎?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第一種方式在特許經營的傳統思維模式下,你的店(鋪)要做到在短時間內迅速低成本擴張,并且能夠像蜘蛛網一樣遍及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幾乎是難于做到的。那么,第一種方式難于做到,我們就可以考慮第二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是特許經營誕生一個世紀以來,不曾有過和發生過的事情,不用講如果今日和今后第二種方式要發生,它必然是要有對傳統特許經營營銷觀念的創新和重大突破!因為在傳統特許經營的思維觀念下,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而且特許經營公司和企業還要賺到錢,尤其在今天微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幾乎是很難的!

2、被授權方必須要向特許授權方交納一定的費用或者購買其產品

文章一開始,我們就提出來一個思考問題:21世紀的特許經營究竟會是一個什么樣子?如果我們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那么,傳統特許經營還能否運行下去呢?從理論上講答案應該是可行的,可今天的問題在于我們不知道如何才能夠構架出這個全新的特許經營模式?從人性的角度講,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是最人性的,這一點上面我們已經講過,就因為它是最人性的,所以它的生命力也將是最強大的!但是,在傳統特許經營的這種以產品或者企業為“中心”的營銷觀念下,是難于接受特許經營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這個現實的。由于觀念上的難于突破而造成了特許經營模式上的難于突破,所以,要突破就必須打破傳統特許經營的思維模式。

3、被授權方缺乏自我復制和更新的能力

被授權方在被授予特許經營權后,他就期望著盡快賺大錢,這是一個人的正常心理,也就是因為特許經營給人們灌輸的這種心理(潛意識),造成了人們對特許經營企業一種不正常的心態!總以為我只要加盟一家特許經營企業后,所有的風險別人都替我承擔或者解決了,從而又造成了被授權方對特許授權方(特許經營企業)的嚴重依賴性,這種依賴性使得被授權方始終處于一種“等待”的心理希望,從而缺乏自我復制和“主動”更新的能力!又由于被授權方不可以再向其它人授予特許經營權,她更沒有“主動”更新的內在驅動力,這又加鋸了這種心理“等待”,所以,在傳統特許經營的思維模式下,想讓被授權方“主動”自我復制和更新以獲得更大的發展,從而帶動特許授權方(特許經營企業)的發展是難于突破的。

1、什么是交互式特許經營?

1)、定義

特許授權方把它的商品、商標等和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商業模式授權給同意按照合同條件來運作的,而被授權方不需要向特許授權方支付首期特許授權費和今后繳納持續特許權使用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雙方按照彼此的約定共同建立“三網合一”的交互式營銷網絡體系,以達雙方共贏的集產品物流、零售和消費者為一體的經營模式。

2)、交互式特許經營與傳統特許經營的本質區別

見下表:

2、交互式特許經營如何增加加盟者獲利的各種機會

上面我們講過,特許經營要解決二大難題,其中一個是要使你的店(鋪)在短時間內迅速低成本擴張,并且(至少在理論上)能夠像蜘蛛網一樣遍及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但是,我們通過分析得出一個結論:在特許經營的傳統思維模式下,你的店(鋪)要做到在短時間內迅速低成本擴張,并且能夠像蜘蛛網一樣遍及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幾乎是難于做到的,其原因就在于:傳統特許經營在舊有的營銷觀念下很難“把你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同時又把你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

要做到這一點就必然要有對傳統特許經營的營銷觀念進行徹底的創新和重大突破!交互式特許經營就是在這樣的一種歷史背景下獲得突破的,這里由于篇幅所限,關于交互式特許經營如何從營銷觀念的突破,而實現整個交互式特許經營模式架構的詳細實施步驟,有的已涉及我們的商業機密,我們只有省去,這一點還望讀者見諒!不過我們覺得智者自會明察秋毫,其實文章中我們早已把交互式特許經營的“靈魂”講出來了,剩下的我們相信智者自會感悟。

下面我們就來談一下,交互式特許經營是如何把加盟者獲取各種利潤的機會增加到最大的,它的方法是:把過去加盟者加盟傳統特許經營而只能獲得一種“單一銷售利潤”的收入機會,擴大到總共可獲得“7種利潤”的收入機會,見下。

1)、商品零售收入

你加盟一家傳統特許經營公司或企業,它給你(統一)提供商品,商品銷售的價格是統一的,你是不能隨便改變的,比如你加盟一家銷售個人用品(如化妝品)的傳統特許經營公司,賣個人化妝品,一瓶洗發水的價格是23.5元,你就不能夠擅自作主把它賣到26.5元,所以,你的銷售利潤一般是不變的。你想獲得更多的銷售利潤只有二個辦法:一是拼命擴大銷量;二是拼命壓底商品進價。

一般來講,特許經營公司或企業給你提供的商品價格是不變的,所以你的商品進價也很難壓得太底,那就剩下一個只有拼命擴大銷量的辦法,但是這又出現了一個問題:更多的商品銷量必然意味著更多的顧客!但更大的問題在于:傳統特許經營公司或企業是“永遠”不會替你解決足夠多的顧客去你的店(鋪)買你的商品的,所以,從本質上講,你又回到了自己投資自擔風險的孤獨的傳統零售店(鋪),也就是說,你的加盟店(鋪)如果沒有足夠多的顧客走進來買你足夠多的商品,你同樣會面臨“破產”的危險!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你獲取利潤的機會過于單一!而交互式特許經營就不是這樣,它除了商品零售利潤外,還有其它獲取利潤收入的機會。

2)、教授和培訓其它交互式特許加盟商收入

這是你的第二項收入(詳細的計算方法可見《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為什么你可以獲得這個收入?是因為交互式特許經營把發展加盟商的特許權委托給了你,由你去親自推薦和發展加盟商;你親自推薦和發展的加盟商(它的特許權由公司授予)它也可以再去推薦和發展其它加盟商,其它加盟商(它的特許權也由公司授予)也同樣可以再去推薦和發展其它加盟商……這就叫“無級特許”。傳統特許經營是不可以這樣做的,這其中最根本的愿因是它不知道這樣“無級特許”后,它們相互之間的利益不知道怎么樣分割才算是人性科學合理!而交互式特許經營之所以能夠做到“無級特許”就是因為它人性科學合理地巧妙解決了這個難題。

那么,這樣“無級特許”后你的收入怎樣體現呢?這里我們不舉例來詳細給你計算,其計算方法在《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中會有說明,我們只是在這里告訴你:通過公司授予你的特許權,無論是你親自推薦和發展的加盟商或者是你間接推薦和發展的加盟商,它們統統的銷售(總)額是與你的收入有密切關系的,也就是講,它們的銷售(總)額是計算你第二項收入的依據。這里我們給你一個大概的參考數目:假設你親自推薦和間接推薦的加盟商在一定時間內(比如一個季度)的銷售(總)額為300萬,那么你的第二項收入大約為3萬(注意:這只是一個假設數)。

3)、教授和培訓其它業務推廣代表收入

這是你的第三項收入(詳細計算方法可見《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這里我們也只作一個簡單的說明。

本文第1頁我們講過:特許經營的終極目的是要在某一個行業內迅速獲取相對壟斷的利潤,要達此目的就要解決二大難題。第二大難題是要做到能夠讓足夠多的顧客以你的店(鋪)所提供的產品或商品為終身消費對象;在剛才我們也講過,傳統特許經營公司或企業是“永遠”不會替你解決足夠多的顧客去你的店(鋪)買你的商品的,所以,即使是你加盟一家特許經營公司,也開了店(鋪),可沒有足夠多的顧客進你的店(鋪)購物,你仍然居有巨大的經營風險!

交互式特許經營的偉大和可敬之處就在于它成功地解決了讓一個顧客走進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并且是終身購物的事情,實際上這句話的意思是告訴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你最大的財富是去建立分布于全國甚至全球的龐大的“顧客消費群體網絡”!這里有三個概念:顧客、消費和網絡。“顧客”是指走進店鋪購物的人;“消費”是指人為了維護生命、健康和精神愉悅而消耗物質和財富;“網絡”是指顧客與顧客之間要像電腦與電腦之間連接起來行成一張龐大的網絡一樣,也行成一張龐大的顧客網絡!我們知道,電腦是會消費的(比如上網電腦就要“吃錢”),如果你是ISP(互聯網提供商)那么你就賺錢了。同樣的道理:顧客走進店鋪購物消費,如果這個“顧客”是你的,那么你也就賺錢了,如果全中國的顧客都是你的,那么你就要賺大錢了!當然這是一個比喻,我們是想用這個比喻來告訴你:屬于你的顧客越多,顧客網絡越大,那么你的第三項收入也就越多,當然你的財富也就越多!

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你要建立起一個永遠屬于你的“顧客消費群體網絡”!至于說這個“顧客消費群體網絡”能夠給你帶來多少第三項收入,這里我們也不舉例來詳細計算,其計算方法在《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中會有說明,我們這里只是給你一個大概的參考數目:假設你親自推薦和間接推薦的“顧客消費群體網絡”在一個月內的凈消費“總”額為10萬的話,那么,你的第三項收入大約為3000~10000元/月(即一年3.6萬~12萬)。

請你注意:

■一個顧客消費群體一旦形成一定的規模,他就會相對穩定,相對穩定這就意味著其消費也相對穩定,消費相對穩定就意味著你第三項收入(比如3000~10000元/月)也相對穩定!如果這個相對穩定的“顧客消費群體網絡”的消費行為永遠不會停止,那么你口袋里的貨幣也就永遠不會停止增長!如果這個“顧客消費群體網絡”無限膨脹長,那么你口袋里的貨幣就會像在資本市場里財富被無限放大一樣而無限不封頂地增長!所以,你光第三項的年收入過百萬也不是不可能的。這是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最具魅力、也最吸引人的地方。

■以上第二項和第三項收入它最重要的是特性是它的不在職性和世襲性,也叫做不在職收入和世襲收入,下面將會講到。

4)、個人知識產權,如書籍、錄音帶、DVD光盤等的銷售收入

這是你的第四項收入,交互式特許經營每年需要對加盟商、業務推廣代表和普通顧客進行上百萬人次的培訓,這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平等展示自己風采的舞臺,從某種角度講,也是一個生意。比如,你可以把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成功的經驗灌制成錄音帶委托特定機構來賣給其它的加盟商、業務推廣代表,如果能夠賣出去10萬盒,一盒10元,那么就是100萬,我個人認為你至少可以賺10萬!這難道不是你又一個獲取收入的機會嗎?傳統特許經營可給不了你這個機會。

5)、演講費收入

這是你的第五項收入,你還可以通過演講來把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成功經驗分享給大家,這種分享是你知識、經驗、信息等等腦力勞動的付出,所以你理應獲得回報,這難道不是你又一個獲取收入的機會嗎?傳統特許經營可也給不了你這個機會。

6)、公司股票/股權收入

這是你的第六項收入,如果你是公司的高級顧員,你可以獲得公司的股權收入;如果你是公司的加盟商和業務推廣代表你還可以以更優惠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票,購買股票是一種投資獲利方式。雖然購買股票會有很大的風險,但是,你去購買一家發展前景不看好的公司的股票和購買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具有巨大發展前景公司的股票,你認為誰的風險更大呢?

7)、附加收入

這是你的第七項收入,我們在《交互式合作營銷(ICM)普及常識讀本》中可知:交互式合作營銷(ICM)是一個很寬泛意義上的營銷模式和盈利系統,它不僅僅局限在商品分銷零售領域,它還可以向其它領域或行業延伸。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收入你是怎樣獲得的。

比如,你可以通過公司授予你的特許權推薦某城市的優秀連瑣餐館(不連瑣也可以)來跟公司合作,合作的目的實際上就等于把這一家連瑣餐館也變成為一個“零售終端”,我們可以把這個零售終端叫做“交互式餐館”。這樣一來,你推薦和間接推薦的顧客到“交互式餐館”就餐時,她們的消費額就相當于你店鋪里賣出去的商品所產生的銷售額一樣,如果有你推薦和間接推薦的足夠多的顧客到“交互式餐館”就餐,那么就相當于你店鋪里賣出去足夠多的商品,足夠多的商品也就意味著你得到了足夠多利潤。

這難道不是你又一個獲利的機會嗎?我們完全有理由可以這樣講,傳統特許經營是給不了你這個機會的!再比如,“交互式加油站”、“交互式酒店”、“交互式保險”……你一百個放心,你推薦和間接推薦的這些顧客也回像去你的商店一樣,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而且終身去消費,為什么的原因我們已經在相關的文章里做了大量的論述,我們在這里就不再重復了。

你把以上交互式特許經營的7項收入加起來,我們雖不敢保證你100%成功,但是,我們可以100%地保證說:只要你兢兢業業努力去做了,你失敗的風險是非常小的!“傳統特許經營”和“交互式特許經營”究竟誰優誰劣?誰的經營風險更小?誰的獲利機會更多?誰的發展空間更大?誰的生命力更強?誰更具有競爭力?誰更道德?誰更人性?誰的未來更輝煌?我們永遠不會說我們有多么偉大、有多么了不起!我們只是永遠認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我們把真理講出來,放在你的面前,你去判斷、分析、討論和明察。

交互式特許經營通過把加盟者“過去”只能獲得一種單一銷售利潤的收入機會擴大到“現在”總共可獲得7種收入機會的方式,實現了把加盟者獲取各種利潤的機會增加到最大的承諾,從而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風險!那么,交互式特許經營又是怎樣把“加盟者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的呢?

3、交互式特許經營如何降低加盟者經營的各種風險

1)、什么叫不在職收入?

上面我們說過,以上第二項和第三項收入它最重要的是特性是它的不在職性和世襲性,也叫做不在職收入和世襲收入。我們先談一談在職收人。所謂在職收人就是有勞動才有收入,一但勞動停止,收入也就隨之停止,工薪族的收入一般就屬于這種收入。“不在職收入”是不勞動還有收入,但它不是不勞而獲,“不勞而獲”是指從來不付出、不勞動而靠剝削他人獲得的收入;而“不在職收入”雖然它也不勞動,但它的收入不是剝削他人獲得的收入,而是指一個人在他能勞動的時候,為他人、為企業、為社會、為國家付出勞動,這個勞動可能是有形的,如生產工人的勞動;也可能是“無形”的,如教師、作家的勞動,在他干不動或者退休或者干脆想休息了以后,還有收入。

社會上常見的“不在職收入”有,比如銀行利息、退休金、保險賠償金、版權收入、知識產權收入、養老金、醫療保險等等。人們之所以拼命工作就是期望有一天能有較穩定的、持續的、有保障的不在職收入。交互式特許經營(ICMF)所獲得的收入就是不在職收入,“不在職收入”是人們最希望獲取的一種收入,因為它能給人們帶來希望、安全和保障。在傳統商業模式中,幾乎找不到一種能讓普通老百姓都能夠獲得“不在職收入”的商業模式!所以,交互式特許經營(ICMF)商業模式無疑在這一點上比傳統特許經營更具有獨到的競爭優勢,這一獨到的競爭優勢就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的生存和保障風險。

2)、什么叫世襲收入?

世襲就是代代相承,就是說特許經營公司發給你的“不在職收入”,當有一天你去逝后,特許經營公司可以把“不在職收入”按照你指定的繼承人按法律程序像遺產一樣來繼承!就好像你留下一幢房產,這幢房產是你生前的合法所得,你去逝后,你當然有權利來處置它一樣,因為,這個營銷網絡是你生前同特許經營公司一起努力的合法所得!在你去逝后,你當然可以像處置房產一樣來處置它,比如,拍賣、轉讓、贈與和繼承等,不僅如此,如果你不想拍賣、轉讓和贈與,那么,你就可以一代一代繼承下去,這就叫世襲收入。

在傳統商業模式中,一般是只要你離開公司,尤其是你死亡了,不管你生前對公司有多么巨大的貢獻,只要是你不存在了,你對公司創造的價值那怕還在產生巨大的效益,永遠就跟你及你的后代一點關系都沒有了,我們講這是不人性的!!就相當于公司剝削了你創造的勞動成果!而交互式特許經營(ICMF)這種21世紀的新型商業模式,它的可敬之處就在于它“始終”承認你所創造價值的“延續性”!就跟版權和專利權一樣。

3)、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

這“二個費”公司是一分錢都不收取的!傳統特許經營就是靠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來生存的,所以它當然要收取這“二個費”;而交互式特許經營不是靠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來生存,它是靠建立“三網合一”的交互式人店合一分銷網絡系統來生存的,所以它當然不必要收取這“二個費”,這“二個費”往往都是很大的數目!因而不收取它,這就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的經營風險。

4)、科學、正確的特許經營模式

關于這一點,我們在《21世紀企業建設超級分銷通道要突破的二大難關》、《華潤5年做500億這樣完成……》、《一場悄悄來臨的營銷觀念革命》、《再談顧客成為經營者的營銷觀念革命(上、下)》、《傳統特許經營面臨世紀挑戰》等文章中均有論述,這里我們就不在過多重復。這里我們用一句話對交互式特許經營模式的科學性和正確性來給它作一個總體概括:人性、公平、道德、系統化、網絡化、低風險、高收益!

5)、人性化的激勵機制

詳情可見《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這里我們也用一句話來給它作一個總體概括:你任何一點的付出都要給你回報,并且能夠讓你通過自己的努力可以獲得無限不封頂收入的,多勞多得而且是“不在職收入”和“世襲收入”的人性化的收入分配制度。

6)、教育和培訓如何跟進

在某種意義上說,經營特許經營的成功就是教育和培訓的成功,誰敢說世界快餐連鎖巨頭麥當勞的成功跟它的教育和培訓沒有最大的直接關系呢?同樣的道理,為了保證加盟商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成功,公司會自建有或者委托專門的教育和培訓機構來對加盟商進行長期的、不間斷的、一對一的、科學的教育和培訓,以促使加盟商盡快地熟悉交互式特許經營的理念、方法和技巧,最終把你的生意做成功。

7)、種類齊全、質量卓越的商品

交互式特許經營的終級目標是建立全國最大的分銷體系和最大的零售終端網絡店鋪,并且去掉了中間環節而直面終端,所以,一方面在交互式特許經營分銷體系和零售終端店鋪里假貨失去了它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公司只向加盟商提供全國和全球品量卓越的、上萬種商品,從而給予加盟商充足的選擇機會。

8)、人性的商品配送、調換解決方案

在傳統特許經營的模式下,如果你店鋪里的商品由于某種特殊的原因沒有完全賣出去,你得自個兒兜著!而在交互式特許經營的模式下,你店鋪里由于某種特殊的原因沒有完全賣出去的商品,公司有專門的“調換貨制度”和專門的部門來負責把某處賣不出去的商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調換,以降低加盟商的經營風險。

9)、顧客進店忠誠購物

前面我們講到過,交互式特許經營的偉大和可敬之處就在于它成功地解決了讓一個顧客走進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并且是終身購物的事情,實際上它就是解決了顧客進店忠誠購物的問題。我們知道,要讓一個顧客走進你的店鋪是一件再簡單不過的事情,而要讓一個顧客在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卻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情!傳統特許經營之所以做不到讓一個顧客在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是因為它的營銷觀念是以“企業”或者說是以“產品”為中心的。

過去的100年我們就不去說它了,而未來的100年我們則完全可以這么說:如果有誰成功地解決了讓一個顧客在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的事情,不用講這家公司一定是全世界特許經營最有影響力的公司之一!那么,你加盟這樣的特許經營公司,也不用說你的經營風險也是所有特許經營風險中最小的。

交互式特許經營之所以叫“交互式”,就是因為它把一個普通的顧客轉變為一個經營全國連鎖零售終端網絡店鋪的老板!從而把顧客走進你的店鋪里掏腰包購物的“純買賣”關系變成了經營自己生意的“投資”關系,也就是講,這個時候她不是買你的商品而是在做她自己的生意!世界上任何一個人,只要她是人,她永遠不會關心別人的利益,她永遠只會關心自己的口袋!這是人的本性,所以,這個顧客只會走進你的店鋪(別忘了,你的店鋪是她的“口袋”)并且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而不會走進你旁邊、你對面、你附近的任何一家你的競爭店鋪購物,這就是交互式特許經營的過人魅力之處。解決了顧客走進你的店鋪并且讓她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的最關鍵的問題,你還擔心什么呢?其實你最需要的就是你的眼見、氣魄、超人的膽識和過人的智慧!

10)、售后服務解決方案

交互式特許經營(公司)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無因退貨保證”和“賠償基金制度”,即消費者由于在你的店鋪購買商品后,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其人身因使用商品而受到傷害而給予消費者先行賠付的一種制度。試想一下,如果你是一名消費者,你在這種店鋪里購買商品你放心嗎?

篇(4)

中圖分類號:DF418

文獻標識碼:A

特許經營是繼百貨商店、超級市場之后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根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統計,截止到2005年底,中國特許體系的數量達到2320個,加盟店約16.8萬家,特許經營所覆蓋的行業超過60個。作為發展迅速、擁有全球最多特許經營體系的市場,中國特許權利事實上是如何配置的,2008年8月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將如何重新配置特許權利,特許權利配置應該遵循什么樣的法律準則,是本文關注的焦點。

一、判決進路與問題提出

特許經營自20世紀80年代末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在商業上獲得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法律上的困擾。先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再審審結的一則案例。

2002年12月10日,上海白雪公主洗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洗衣公司”)與王志明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約定王志明的經營區域為本市川沙鎮城南路562號為中心的O.5平方公里等內容。但洗衣公司與案外人嚴天海在2002年9月18日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中約定的嚴天海的經營區域就已經部分覆蓋了王天明的經營區域。針對這一案件事實,一審法院認為,洗衣公司分別與王志明及案外人嚴天海訂立《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使王天明的部分經營區域處于洗衣公司給予案外人嚴天海的區域保護范圍內,洗衣公司系故意隱瞞事實,存在欺詐,故判令雙方訂立的加盟合同終止履行。二審法院認為,洗衣公司先后與案外人嚴天海和王志明簽訂了內容基本一致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根據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的性質,本案中的“區域保護”條款應理解為在合同約定的區域保護范圍內,洗衣公司特許王志明加盟經營,并且不能許可其他加盟者在此區域內設點經營,而王志明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在其合同約定的“區域保護”范圍內有另一家加盟的“白雪公主”洗衣店,故對王志明認為洗衣公司存在欺詐的意見不能予以采納,《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再審法院則認為,對于本案“區域保護”條款的理解,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性質及有關法律規定并結合相關案件的處理情況作出認定;本案洗衣公司在與王志明訂立《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并明確經營地域范圍前,已將王志明的部分經營地域劃歸案外人嚴天海經營,造成兩家“白雪公主”加盟店的同域競爭,洗衣公司的行為侵犯了王志明在特定區域內的獨占經營權,違背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從法院的判決理由看,這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所以需要再審是因為二審法院對“區域保護”的概念在理解上發生了偏差:區域保護不僅僅意味著在該區域內其他營業者不得設點經營,也意味著不’得對同一區域進行重復授權。但是,一審、二審、再審法院的總體思路是清晰的、一貫的:“區域保護”是洗衣公司和王志明之間的合同安排,這一安排是合法有效的;王志明基于合同授權獲得對洗衣公司品牌的獨占經營權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護。法院認為“區域保護”條款當然有效的依據是《合同法》第7條,因為此項約定并沒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眾所周知,由于特許人在信息占有和經濟實力等方面的優勢,對特許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安排進行實質性干預是反壟斷法成熟國家的慣例,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無疑會改變中國特許權利配置的現狀。那么,該法將如何規范特許經營行為?現行的反壟斷法律規范設計得是否合理?過于嚴厲的反壟斷法執法會不會動搖這種新型商業經營模式的根基?鑒于特許經營商業經營模式和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誕生地都在美國,上述問題也是1890年實施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以下簡稱《謝爾曼法》)同樣面臨的挑戰。下文就以美國為例,對特許經營反托拉斯規制規則的形成過程及其主要價值考量加以探討,以期為中國《反壟斷法》的實施提供有益的參考。

二、制度緣起與適用變遷

特許經營始于1865年美國勝家縫紉機公司的特許銷售,是一種新型的商業經營模式,可以說是合同自由的產物。但在1890年的《謝爾曼法》通過以后,這種商業經營模式開始受到反托拉斯法的挑戰。因為《謝爾曼法》第l條禁止以合同、聯合或其他共謀的方式限制州際和國際貿易。理論上,無論是橫向還是縱向限制競爭協議,都能夠納入到《謝爾曼法》第1條的調整范圍,但在判例法中,《謝爾曼法》第1條對地域限制等縱向限制行為的適用卻經歷了一個曲折的變遷過程。

(一)早期判例:行為合法或適用合理原則

最早的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法判例是1903年的Phillips v.Joda Portland Cement Co.案。在該案中,Joda普通水泥公司在銷售產品時,約定的條件之一是購買者“不得銷售、運輸或者允許運輸”前述水泥出得克薩斯州。法院多數意見認為:以反托拉斯法來審查合同、聯合或共謀是否有效要看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影響。如果結果是扼殺了競爭或直接地、實質性地限制了競爭,那就是無效的;如果結果是促進了競爭或者僅僅是偶發地、間接地限制了競爭,合同主要目的及實際影響是為了促進貿易,提升自身實力,并不構成《謝爾曼法》意義上的“限制州際貿易”。按照對競爭的“實質性的影響”的標準,法院多數意見認為,Jola普通水泥公司在美國水泥的生產、銷售中都不具有壟斷地位,它的競爭者仍然可以自由地選擇客戶、固定價格、約定產品銷售條件,Jola普通水泥公司合同中的限制條款并不會對美國的州際貿易產生直接或實質性的影響,因而,這些地域限制條款是合法的。

Phillips v.Iola Portland Cement C0.案對地域限制行為適用較為寬松的法律規制的立場,得到了多數后續判例的支持。如在1942年Boro Hall Corp,v,General Motors Corp,案中,法院認為,通用汽車銷售公司只是要求經銷商的舊車倉庫的選址應該由合同來確定,這樣可以避免新的選址影響到與通用汽車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其他經銷商的利益,這一安排并不是不公平的,也不會對競爭產生不合理的干擾。在1963年White Motor Corp.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認為,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到生產商與經銷商之間地域安排的案

件,法院對于此類限制的影響知之太少,地域和客戶限制的合法性只能通過個案的審理來判定。White Motor案盡管沒有明確表明地域或客戶限制應該適用何種法律規則,但受該案影響的判例均適用合理原則作為判定地域限制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二)Schwinn案: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法院對地域限制的溫和立場在1967年的Unit-ed States v.Arnold,Schwinn&Co.案中被逆轉。Schwinn是一個主要從事自行車及其配件的生產和銷售的家族企業,50年代起該公司開始推行一項被稱為"Schwinn計劃”的營銷模式:首先將商品銷售給在指定區域內經營的批發商,再經由批發商銷售給零售商。其中批發商只能銷售商品給經過Schwinn特許的零售商,零售商則必須在指定區域內經營并不得將商品轉售給未經Schwinn特許的零售商。

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與White MotorCorp.v.United States案不同,Schwinn既不是一個市場的新進入者,也不是一個破產公司,在它推行限制性的銷售措施時,是同行業中的優勢企業。盡管Schwinn聲稱這種營銷方式能夠增加銷售的數量、穩定批發商和零售商隊伍并增加公司的利潤,但法院不會止步于這些商業上的理由。多數意見對Schwinn營銷模式的審查結論是:“當我們將產品市場當作一個整體來看時,對Schwinn保留所有權和風險并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銷售商品的做法,我們不能斷言其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但一旦生產商轉移了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他就已經轉移了對商品的控制權,對受讓方商品的轉售再進行地域或人的限制是本身違反《謝爾曼法》第1條的。”Schwinn案的判決對后續案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一些法院是Schwinn案的忠實追隨者,直到該判例在1977年為最高法院的Continental T.V.,Inc.v.GTE Sylvania Inc.案所。

(三)sylvania案及后續判例:適用合理原則

Continental T.V.,Inc.v.GTE Sylvania Inc.案是規制縱向地域限制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一方面在于Sylvania案明確援引經濟學的研究成果作為縱向地域限制經濟影響的分析工具,另一方面是因為Sylvania案確立了非價格縱向限制適用合理原則的司法準則,這一準則自1977年為最高法院適用至今。

Sylvania案與Schwinn案的涉訟行為非常相似:Sylvania公司從1962年開始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直接銷售商品給指定區域內的零售商,同時根據零售商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增加該區域內特許零售商的數目以促使零售商取得更好的銷售業績。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Schwinn和Sylvania案都通過建立特許經營體系的方式排除零售商之間的競爭,這些營銷方案都限制了零售商的經濟自由,使得零售商只能在指定區域內銷售商品,因而減少了品牌內的競爭,但同時卻促進了品牌間的競爭。多數意見還認為,Schwinn案法院甚至在沒有提到4年前White Motor案觀點的情況下就突然變更了適用合理原則的立場,改以所有權是否轉移為標準區別適用本身違法與合理原則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擴張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范圍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Sylvania案因此確立了縱向價格限制適用本身違法原則、縱向非價格限制適用合理原則的司法準則。

Sylvania案的判決思路及其確立的法律規則對后續判例產生了深遠影響。該判決不僅得到1988年Business Electronics Corp.v.Sharp ElectronicsCorp,等最高法院判例的支持,在2007年的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eoducts,Inc.,Petitioner v,PSKS,Inc.,Dbakay’s Kloset……Kay’s Shoes案中,最高法院沿著Sylvania案的判決思路甚至認為:不僅縱向非價格限制,縱向價格限制也應該適用合理原則。理由在于:(1)生產商推行的維持轉售價格同樣存在促進競爭的效果;(2)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品牌間的競爭;(3)管理上的優勢并不是本身違法原則適用的充分理由;(4)遵守先例的原則不能夠強制法院去遵從本身違法原則。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eoducts案這驚險的一跳是最高法院深思熟慮的行動抑或只是一個輕率之舉?還需要結合后續判例以及該規則對經濟生活的實際影響再作判斷。

三、利益衡量與法理基礎

從上述判例可以看到,地域限制的反托拉斯法規制是圍繞著合理原則和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展開的。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時,只要存在特定行為并且該行為屬于法院過去認定的本身違法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被直接認定為違法;適用合理原則時,法院需要結合特定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被告采取此項行為所希望達成的目標、有無限制更少的替代行為等因素綜合判定。由于適用不同司法規則會對案件的處理結果產生很大影響,所以,以本身違法和合理原則作為不同行為適用法律的甄別標準,本身就表明了司法機關對特定行為危害性程度的基本認知。法律適用規則在嚴厲與寬容之間的轉換必然會折射出法院的特定價值立場。在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法規則的百年變遷中,法院確立和變更法律規則的基本依據是什么?是哪些因素推動了法院立場的轉變?這是特別需要深究的問題。

(一)競爭進路及其法理基礎

法院在審理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案件時面對的首要的問題是:合同自由的邊界在哪里?法院和立法者給出的解釋之一是競爭。如在1903年Phillipsv,Iola Portland Cement co.案中,法院多數意見對合同有效標準的認識直截了當: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它是否扼殺了競爭,或者直接地、實質性地限制了競爭。在1918年Chicago Board 0f Trade v,United States案中,法院敏銳地觀察到:每一個合同都關乎貿易,每一項貿易措施都關乎限制,約束、限制是它們的本質;合法性判斷的適當標準是看施加的限制是調整或者促進競爭,還是壓制、甚至毀滅競爭。在1958年Northern Pac,R,C0,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的觀點是,合同或其他行為在對競爭產生毀滅性影響并缺乏可彌補價值時,就應該被認定為不合理和非法的,沒有必要進一步追問其精確的損害或者聽取其商業上的辯解借口。不僅法院,立法機構對謝爾曼法的立法目的的理解也大抵如此。如謝爾曼參議員本人的論證邏輯就是:謝爾曼法的立法目的是讓美國的法院能夠針對非法的聯合提供法律救濟措施,以阻止和控制這些危及競爭的非法聯合,以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增加利

潤、限制貿易。

競爭是作為成文法的謝爾曼法帶來的合法性判斷標準,從法院的判決理路看,這一判斷標準的立論依據是公共利益。如在1911年The StandardOil Company of New Jersey ET AL,v,The UnitedStates一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1890年的美國《謝爾曼法》中使用的“限制貿易”和“圖謀壟斷”的表達有著普通法的淵源,它們的確切含義應該從法案通過之前的英、美普通法中去尋找;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可以禁止、或者將意圖損害公共利益、不合理限制競爭條件、限制個人權利和商業自由等行為界定為非法。在1911年Dr,MilesMedical Co.v.John Park&Sons co.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盡管早期的普通法有關限制貿易的規則被實質性修正過,公共利益仍然是其首要考慮;一項限制貿易行為得以維持的標準是它必須對公眾和合同參與方來說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違背了公共利益則必然是無效的。在反托拉斯案件的早期判決中,公共利益與競爭是交替使用的,至少在其使用者看來,這兩個概念在反托拉斯法意義上是等值的。在英、美普通法的歷史中,公共利益是限制合同權利的恰當理由。美國法官正是通過公共利益這一普遍接受的概念工具將競爭引入到縱向限制反托拉斯法判例中來,并使得反托拉斯法的適用與普通法的概念體系融通無礙。

(二)財產權進路及其法理基礎

競爭并不是確定合同邊界的惟一標準。合同自由或者財產權利本身有時也被解讀為公共利益。如在Dr.Miles案中,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在商品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情況下,經銷商有權利自行確定商品價格,生產商Dr.Miles固定批發商和零售商的價格的行為是本身違法的,因為它違反了公共利益。”在Schwin案中,法院多數意見認為:“我們不能對Schwinn保留所有權和風險并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銷售產品的做法斷言其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但一旦生產商轉移了商品的所有權和風險,他就已經轉移了對商品的控制權,對受讓方的商品再進行地域或人的限制是本身違反《謝爾曼法》第1條的”。這些判決顯然都是沿著財產權的分析路徑來界定縱向限制的合法性。有學者認為,“目前的縱向限制反托拉斯法規則很大程度上是財產權分析邏輯下的產品,長期以來,獲得公平利潤的權利、的權利、自由處理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以及中止擅自降價行為的搭便車的理論無不是財產權分析邏輯的表現。”權利進路的法理基礎是不言而喻的:“現代社會是以個人權利為核心價值,更準確的意思是:它除了凸顯出來成為主要公共價值外,更重要的是它成為論證社會制度正當性的最終依據……私人產權和市場經濟在道德上的正當性,只能從個人權利導出。”以財產權利為價值基點來作為縱向限制行為合法性判斷依據的做法正是個人權利價值的體現和具體化。

就財產權進路與競爭進路的關系而言,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財產權進路可以被歸類為個體主義的分析進路,而競爭進路則隸屬整體主義的分析進路。“競爭”一詞盡管也有經濟自由之義,但是以公共利益名義出現的競爭,指的是競爭過程、競爭機制而主要不是個體競爭行為,競爭進路強調的是國家對市場的干預;相反,財產權進路強調的是個體的經濟自由和財產所有權人的意思自治,是排斥國家干預的。其次,財產權進路和競爭進路在理論上都是可行的。既然地域限制是一個合同安排,合同當事人的權利邊界既可以從合同權利的角度來厘定,只要是合同權利范圍內的事項均可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也可以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探討,如果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或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屬于私法自治的范圍。只是“權利”的表達,在多數的時候,它的含義都是含糊不清的,而“競爭”一詞在語義上也并不比“權利”一詞有更大的確定性,所以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財產權進路和競爭進路莫衷一是,在縱向限制案例里的實際影響力也難分軒輊。如從縱向限制判例的總體上看,這兩種進路的適用并不存在時間上的前后關系,在早期案例中,Dr.Miles案就是采取財產權的進路進行說理和判決的。競爭進路和財產權進路如何協調,如何走出各說各話的怪圈就成為反托拉斯分析需要突破的重點。

(三)競爭進路與權利進路的沖突與調適

競爭進路與權利進路之間的“競爭”以前者借Sylvania案的判決取得主導性地位而暫時告一段落。“作為一個典范式的案例,Sylvania案將價格理論引入到反托拉斯法的主流分析中來……縱向限制規制規則的演變可能比任何其他反托拉斯法領域都更能體現經濟學對法律準則的影響,更能揭示有關反托拉斯合適目標的對立觀點的碰撞。”

可以認為,在芝加哥學派經濟分析方法的“改造”下,競爭進路與權利進路開始有了根本的不同。權利進路是靜態的、形式主義的:先確定權利的范圍,再以此為標準判斷特定行為的合法性與否;經濟分析下的競爭進路是動態的、功能主義的:以抽象、概括的“競爭”、“效率”價值作為衡量標準,分析特定行為對經濟總體及不同利益主體的影響,再根據影響的程度、利弊比較決定行為的合法與否。動態地、功能主義地配置權利并不是新鮮事物,“在實踐中,法院常常以公共政策為由宣布這種行為或者那種行為不能予以強制執行或者這種結果或那樣的結果必須予以禁止,并通過這種方式來權衡上述各種社會利益和其他社會利益。但是,這種方式卻是一種頗為古怪的方式……政策并不是意指某種同一水準上的東西,而是指某種權宜之策或某種應當使法官和法學家感到羞愧的低級動機,很容易把問題搞亂。因此,19世紀的人們對任何援引公共政策的做法都表示懷疑。”與此不同的是,競爭概念從立法之初的杰斐遜主義情結的“充分而自由的競爭”到伯克的“反托拉斯法的壓倒性價值目標是資源配置效率”再到民粹主義與芝加哥學派的論戰,從法院適用單一的競爭概念到細化為品牌內競爭、品牌間競爭,都體現了競爭概念內涵與價值意蘊的精確化、理性化的過程,克服了傳統的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中的武斷性和隨意性。在這一歷程中,經濟分析方法在其間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在經濟分析的大旗下,反托拉斯法中權利進路的適用范圍不斷收縮,權利進路的道德理據被不斷淡化。如1977年Sylvania案打破了Dr.Miles案自1911年確立起的“”規則:在商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被人有權利控制產品的銷售,包括價格限制。

需要說明的是,以被芝加哥學派重新解釋過的競爭目標作為標準來審查限制行為的合法性,只是一個低度標準。因為芝加哥學派的分析著眼于經濟行為的長期績效,其理論本身更著眼于發揮市場機制本身的作用,所以,從結果來看,盡管經濟分析奪取了財產權分析的部分領地,但是卻在更大程度上返還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空間。并且,即便是經濟

分析方法有很大的理論優勢,經濟分析方法或者說競爭進路并沒有因此獲得反托拉斯分析的“壟斷地位”。這是因為:一方面,經濟分析只是對復雜經濟現象進行解釋的一門學問,現有的經濟學研究成果并不足以完全解釋所有的經濟現象,20世紀反托拉斯分析中后芝加哥學派對芝加哥學派的部分取代就說明了芝加哥學派理論本身的不足。在經濟分析的解釋力存在局限的前提下,出于定紛止爭的需要,傳統的法學的分析進路如財產權進路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法律是價值判斷,它離不開法官、立法者和選民的個人判斷或利益衡量。所以,哪怕芝加哥學派的理論是明晰而合理的,也只能是影響而不能決定立法、執法者的選擇和個人判斷。以上兩方面理由說明了為什么競爭進路中有杰斐遜主義主義情結的傳統模式和普通法的財產權進路在反托拉斯法分析中仍占有一席之地以及在芝加哥學派的效率進路在反托拉斯分析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同時,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受許人的利益,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特許經營專門立法等現象的存在。自由與公益的較量不僅得以存續,戰場也在擴大。

四、中國制度實踐的反思與前瞻

中國特許經營起點高、發展迅速,已經在經濟生活中占據了一定的地位;但時至今日,也存在著單方毀約、侵權、泄密等非法行為冒頭,企業、產品品牌知名度不高,規范化程度底、硬件設施不齊,企業空間分布狹窄、達不到規模經濟等一系列的問題。同時,在經歷了21世紀初的高速發展以后,特許經營目前正處在調整階段,甚至出現了加盟店向直營店的“回潮”。在這種背景下,對特許經營的規制制度進行反思尤為必要。綜合看來,現行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

第一,立法分散、立法層次偏低。除《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與特許經營有關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已經基本完善以外,長期以來,特許經營的專門立法僅限于部門規章和有關國家部委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如原國內貿易部1997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是特許經營領域的第一部專門立法,該規章在2004年為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取代。直到2007年,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商務部的兩個配套性立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才相繼出臺。

第二,專門立法過于籠統、概括。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還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商業特許經營的規范主要限于信息披露和設立的資質等要求,一直缺乏特許經營權利、義務配置的實質性規定。因此才有本文開篇案例中地域限制條款被認為當然有效的觀點和做法。在這一立法背景下,特許經營合同關系主要依據《合同法》來處理,對特許人憑借其經濟地位上的優越性所實施的地域限制等各種限制措施事實上未作任何調整。

第三,部分立法存在不當干預市場的嫌疑。特許經營專門立法中既存在著對特許人的限制競爭行為干預不足的問題,也存在著對特許經營行業不當干預的問題。如2003年實施的《文化部關于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要求:每個省審批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不超過3家,全國性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不超過10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企業在商業自愿原則下收購、兼并、聯合、重組、參股、控股現有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今后要在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停止審批非連鎖經營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顯然,這些要求是通過設置行政壁壘的方式,人為推動特許或直營連鎖企業集中,不利于互聯網服務行業的長足發展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反壟斷法》出臺之后,有關特許經營合同關系法律調整不足的問題將得到根本改觀。從該法的現有規定看,涉及特許權配置的條款主要是第14條和17條。第14條的規定采納的是本身違法的判斷標準:無論是固定轉售價格,限制最低轉售價格,還是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協議,均一概禁止。同時,地域限制、排他易、搭售等行為在縱向壟斷協議部分并沒有規定,所以,在國務院沒有將這些行為認定為本身違法的前提下,只能適用第17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即基于合理原則來判定其合法性。對照開篇案例,在《反壟斷法》實施以后,洗衣公司與王志明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條款就不是當然合法的了,而必須首先經過反壟斷法的審查才能作出判斷。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沒有將地域限制認定為本身違法的前提下,按照第17條的規定,需要首先界定洗衣公司的相關市場范圍、市場占有率,進而權衡此項限制對市場競爭產生的有利和不利影響等因素再作綜合判定。在這種合法性判斷過程中,無疑,經濟分析將是執法機構最為倚重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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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

一、外商對我國零售業的挑戰

1999年7月,我國了《外商投資商業試點辦法》,外資零售業便如雨后春筍般地迅速在全國遍地開花。如美國的沃爾瑪、普爾斯馬特、法國的家樂福、荷蘭的萬客隆、日本的伊藤萍華堂、馬來西亞的百盛等在我國越做越大,其連鎖店也越開越多。這些外資零售企業以其超前的經營理念、氣派的規模、價廉物美的商品、規范周到的服務、特殊的營銷手段,向我國零售業發起了強大的沖擊,構成了嚴峻的挑戰。

(一)外資零售業具有經營理念方面的優勢。外資零售業為顧客提供的那種熱情、周到和恰到好處的服務,確實令我國零售業相形見絀。盡管在不同的企業里,其服務顧客的內容各有特色,但實質上體現了他們一貫堅持的核心經營理念,即“以人為本”。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在商業活動中所提的“以人為本”中的“人”,指的是“特定人”。這種經營理念提到的“特定人”,是建立在對個人的尊重、承認個人的權利、個人的作用基礎之上的,是具體的、個別的人。而我國傳統的商業文化中雖也重視“以人為本”,且我國整個商業文化無處不體現著“以人為中心”的思想,但是這里所謂的 “人”,是社會性的、籠統的、抽象的人。這是導致我國零售業在經營理念方面雖然已發生了很大變革,但傳統的商業文化和計劃經濟的烙印仍無處不在的主要原因。因此,當外資零售業以先進的經營理念及由此帶動的豐富多彩的經營業態出現在我國零售業面前時,其挑戰是非常具體實在的。

(二)外資零售業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西方發達國家的零售跨國集團不僅能在本國市場游刃有余,而且還普遍運用信息技術,在全球建立了廣泛的市場營銷網絡,因而可以自如地在世界范圍內進行商品、信息、人才的布局與運作。如,美國沃爾瑪除了在全世界擁有近4,000多家連鎖店外,還設有41個配送中心。這些遍布全世界的營銷網絡,主要依靠高科技的支持,以商業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決策支持系統為核心,形成以網絡為輔助的商業自動化,徹底改變了零售業的傳統運作方式。這些自動化技術具體運用在采購自動化、銷售自動化、倉儲自動化等方面。所有這一切,均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和高技術手段作為后盾。這方面的技術憂勢對我國零售業形成的挑戰將是致命的。

(三)外資零售業具有強大的規模優勢。曾被美國《財富》雜志列為全球500強企業的第4位,并且是當今世界當之無愧的零售業巨子的美國沃爾瑪公司,2000年的銷售額達到31,392億美元,并在全球擁有近4,000家連鎖店。沃爾瑪公司自1996年8月首次進入我國市場以來,在我國投資總額達9.05億元人民幣,現已實現銷售額超30億元人民幣。沃爾瑪公司的規模之所以能做得如此之大,其成功的經驗之一就是進行連鎖經營。連鎖經營是規模優勢的具體體現,它能夠在更大的范圍內實現資源的更合理配置,從而使企業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而我國零售業存在規模偏小、網點布局不合理、市場定位趨同化等缺陷。以我國目前最大的連鎖零售企業――上海聯華超市有限公司為例,至1999年底,共開有店鋪606個,年銷售額不過73億元人民幣。這樣的經營規模僅僅屬于區域連鎖,還談不上全國連鎖,更達不到世界連鎖了。以這樣的經營規模與外資零售業進行競爭,往往是力不從心,結果是可想而知的。

(四)外資零售業具有價格優勢。如前所述,由于現在進入我國的外資零售業規模龐大,進貨批量大,且本著低價采購、低價銷售的經營原則,加之一般采用買斷方式進貨,進貨量既大,又降低了供應商的風險,供應商當然也愿意以更低的價格轉讓自己的產品,從而使外資零售業的成本更低。另外,一般這些外資零售業所采購的商品絕大部分是東道主國家質優價廉的商品,所有這些均會使其價格優勢更為明顯,企業在給商品定價時更為靈活。這樣,既吸引了消費者,又增強了自身的競爭能力。反觀我國,在買方市場條件下,零售企業作為買方處于市場優勢地位,供貨商不得不以多種優惠讓利的方式來維持和鞏固與零售企業的供銷關系。其中最常見的便是由零售商以代銷形式銷貨,由供貨商承擔所有的市場風險。為轉移這種風險,供貨商便直接將其轉移到商品價格中,這是導致我國零售業商品售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外資零售業具有人力資源優勢。一流的人才是造就一流企業的決定性因素,企業之間的競爭最終表現為人才的競爭,這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早已為人所共識。具體來說,外資零售業對不同的員工實施不同的培訓辦法,如對高級管理人員不惜重金進行專門培養,而對一般職工則主要培養其忠誠感,再加以利益驅動。反觀我國零售業,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導致政企不分,具體在干部的選拔上,一般往往以某些主要領導的個人意志為轉移,缺乏對個人能力的客觀評價,結果造成能者不能上,混者卻大行其道的怪現象。這種不合理的人力資源配置是導致企業觀念陳舊、決策失誤和人心渙散,最終削弱企業自身參與競爭能力的直接原因。

二、我國零售業發展對策

(一)繼續推廣和完善連鎖經營,實現規模效益。連鎖經營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已有近140多年歷史,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組織形式和經營制度,自九十年代初傳入我國以來,帶來了我國零售業的一場深刻的變革。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實行連鎖經營方式也帶來了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問題。為此,應進一步完善這種經營形式:

1、在規范化的基礎上,繼續擴大規模。連鎖經營很重要的一個特征就是實行規范化的經營和管理。在我國已開展連鎖經營的企業中,不少企業只是走連鎖經營的形式,運作的規范性較差。為此應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適合我國國情的連鎖企業法,并規定連鎖經營的基本條件和標準,規范連鎖經營,真正體現其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核心,防止連而不鎖。

2、政府適當支持,給予必要的傾斜政策,鼓勵其迅速發展。各級政府采取切實措施解決連鎖企業的資金、稅收、網點登記手續等現實問題;如采取發放連鎖經營專項貸款和降低貸款利率以及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3、根據具體條件,選擇連鎖經營形式。連鎖經營的三種類型,即在營連鎖、特許連鎖和自愿連鎖,每一種類型都有其實施的條件,也有其利弊。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包括行業特征、經營特色、企業規模、環境因素等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合自己的連鎖形式,并要重視加快配送中心的建設。

(二)大力發展特許經營。所謂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把自身開發的商品營銷和服務系統,以不同形式授予受許人使用權,而受許人向特許人繳納一定的特許費用、加盟費和保證金,并承擔獨立法律責任和義務,保留其所有權不變的連鎖經營形式。這種經營形式之所以能在全球盛行,關鍵在于其具有集資金、貨源、專利、品牌等各種經營要素組合形成更大營銷形式的特點。目前,在我國之所以有大力發展的必要,是因為其具有方便及大眾化、緩解就業壓力及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等特征。

1、政府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因此,我國應盡快制定《特許經營業加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明確經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的經營行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加強宣傳,正確引導。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連鎖經營形式,現在還沒有被更多的企業和經營者所認識與了解。因此,有必要加大宣傳力度、組織培訓,讓更多的企業和經營者了解其特點及優越性。

3、搞好發展規劃。建立多層次、多元化、漸進式的發展格局,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特許經營體系。

4、采取各種鼓勵和促進我國特許經營發展的積極措施。特別是應該鼓勵和發展特許經營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法律事務、會計事務、專業評估咨詢、廣告策劃等,利用它們來提高專業水平,縮短特許經營產品的開發周期。

(三)借鑒日本的經驗教訓,組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綜合商社。綜合商社產生于19世紀七十年代的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得到了較大的發展,20世紀六七十年代進入發展的黃金時期。我國從九十年代初也開始探索綜合商社之路,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取得了一些進展。其基本特征如下:1、以貿易為主業,定位為流通;通過參股利用其融資功能獲取生產企業的購銷權作為貿易基礎,并建立集團關系;外部依托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貿易業務,與集團成員企業的聯系比較松散;2、綜合商社的綜合性優勢主要體現在經營廣、經營領域寬、經營能力強、經營機構多等方面,其貿易活動包羅萬象,交易的領域包括了日本國內市場、進出國以及第三國間的貿易;3、綜合商社集貿易功能、金融功能、開發功能、信息功能與組織功能于一身,是一種多功能性的經營組織。

綜上所述,綜合商社是以貿易為主體、金融為中介、產業為依托的跨國公司組織形式,是融國際化、多元化、實業化于一身的貿易產業集團,是集貿易、金融、實業、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為一體的經營實體。它是以產權為聯結紐帶,使其內部包括各公司之間或者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間通過參股、持股或控股,產生緊密的資產聯結,以有利于成員公司之間關系的穩定性和利益的一致性,把分屬不同所有者的生產經營要求,通過對財產的占用權和經營權,形成一個既具有凝聚力又明確產權歸屬的生產經營機體。當然,應該看到,日本綜合商社的組織體系和運作機制也存在著一些缺陷。因此,我們應認真總結日本綜合商社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力爭辦好具有中國特色的綜合商社。

(四)重新進行市場定位,創新經營特色。市場定位實際上是零售企業對目標市場、消費群體的一種選擇行為,其定位的準確與否,對企業經營成敗的影響極大。目前,我國零售企業,特別是大型商場經營品種和范圍沒有特色,千店一面,行業結構明顯不合理。為此,特別是大型商場應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和本企業的條件,重新進行市場定位,加強針對性,以適應某一部分顧客的需要和偏好,樹立本企業產品的形象和特點,形成自己的經營特色,吸引消費者,培養穩固的顧客群。

(五)發展電子商務,為零售業開辟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目前,我國零售企業的技術含量不高,與外資零售企業相比更是相距甚遠。競爭加劇在促使其管理水平提高的同時,也會引起我國零售企業對現代科技引入營銷中的高度重視。伴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電子計算機、互聯網的逐漸普及和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已經成為目前零售業一種極為重要的營銷工具,也將成為未來零售業的主要技術支撐。盡管現在還存在著諸如硬、軟件的不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配套服務的不到位等問題,但可以斷言,未來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和互聯網的加速普及,必將從根本上改變零售的方式和業態,傳統的零售業態必將全面應用電子商務這一技術手段,從而為零售業的發展開辟更為廣闊的空間。

三、總結

我國的零售業雖然在改革開放近30多年的時間里得到了巨大的發展,但是我國零售業未來的發展前景卻不容樂觀,隨著外國零售業的進一步滲透,先進的經營理念、技術手段、經營規模、商品價格等資源優勢是我國本土零售業所不能比擬的,所以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未來發展的艱巨性,不斷改革,不斷發展,使我國零售業在外資入侵的情況下能從容面對。

(作者單位:河北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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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7.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3-0288-03

為緩解建設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許多高校紛紛引入社會資金進行基礎建設,改變了高校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模式單一的局面,為高校基礎設施建設開創了新的模式。BOT模式就是很多高校采用較多的一種方式。但是由于BOT模式在具體操作上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運作過程中加以注意。

一、BOT模式概述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它的意思是:建設-經營-轉讓。BOT模式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國際上廣泛采用的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方式。

BOT的基本內容是:在一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內,將建設項目的建設、經營實行一攬子承包交由承包方,項目竣工后,承包方在特許權規定的期限內擁有、運營和維護這項設施,并向發包方(業主)上交設施使用費用,發包方以此來回收該項目的投資、建造、經營和維護成本,償還融資債務并賺取利潤回報;發包方擁有對該項目的監督權、調控權;當特許經營期結束后,承包方無償地將項目設施完整地轉交給發包方進行經營和管理。目前,BOT已經成為國際上解決社會公益設施建設的一條有效途徑。

BOT的基本形式,除了BOT方式外,還有其他派生和變異形式。比較典型的有BT(Build―Transfer),意為建設―移交,其特點是無特許經營權;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為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方式項目建成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BOO(build-own-operate),意為建設―擁有―經營,這種方式是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并經營某項基礎設施,但是并不將此基礎設施移交給公共部門。上述方式雖然在具體成分上存在著一些差別,但由于它們的結構與BOT并無實質上的差別,而在基本原則和思路上相一致,習慣上將它們統稱為BOT投資方式。

從以上介紹可知,BOT投資經營方式應該包括以下六大要素。

1.發包方

項目公司是具體項目的發起單位,由投資者及其合伙人共同組成,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發包方在BOT模式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承包方

承包方指對項目感興趣、愿意并能夠拿出資金的投資人。投資人要有一定的股本金,但主要是要有籌措資金舉債經營的能力。私營機構、財團、金融機構,或者是國有企業都可以成為投資人。

3.特許經營權

發包方起草特許權協議,與承包方就特許經營權協議條款進行談判并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

4.可靠的收益來源

一個BOT項目能否進行并取得成功,取決于該項目是否有明確而且穩定的收益來源,使投資人能夠收回投資成本并獲利。

5.籌資渠道

BOT項目的籌資范圍很廣,既可以在國內籌資,也可以尋求國際金融機構的合作。

6.移交

在所商定的授予的特許權結束時,項目要無條件地移交給發包方,這是一般BOT投資的最后環節。

二、利用BOT投資模式推進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優勢

把BOT投資模式引入到高校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來,是對傳統高校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的一種全新嘗試,其積極作用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有利于緩解高校建設經費投入的不足

目前,高校建設融資主要靠事業收入、項目專項經費和銀行貸款,其中,大多數建設項目靠銀行貸款,要支付高額的貸款利息,加大了財務成本。特別是近幾年商業銀行壓縮貸款額度,通過銀行貸款融資變得越來越困難。而通過BOT投資方式融資,改變了學校的融資方式,緩解了學校資金困難的局面。BOT方式可迅速籌集到足夠的社會資金,以滿足高校快速發展的需要,緩解高校規模化發展的“資金瓶頸”約束。

2.有利于降低經營風險

通過BOT融資建設服務設施,相應的后勤服務工作均由社會力量承擔,減輕了后勤保障工作的壓力,符合社會化改革的總體目標要求,提高了經濟效益,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的前提下增加了學校的資產。高校在付出部分收益權的同時,將經營風險部分地轉嫁給投資者,從而降低高校經營風險。

3.有利于建立科學的經營和管理體制

由于項目的回報率與投資者的利益密切相關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作,增強了企業的競爭意識和自我約束機制,大大提高了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效率。高校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構筑新型的市場經濟法人實體,并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市場化經營、科學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先進的高校經營管理體制。

4.有利于構建高校內在動力機制和外在約束機制

BOT投資主體明確、產權清晰,經營決策將以市場為導向,經營上能有效規避傳統體制下的低效懈怠,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從而有效避免了傳統體制下的效率低下情況的發生。項目投資者會更關注經營效果,及時調整管理方式并激勵員工提高服務質量。

5.有利于減少高校支出

高校基礎設施中經營性質的部分如學生公寓、食堂及其他服務性行業在BOT模式中已基本成建制地剝離,承包方對其實行市場化經營、企業化管理,為高校節省管理和工勤人員相關的工資、醫療等福利性支出。高校對后勤管理從直接管理轉化為依據市場原則宏觀指導。

6.有利于促進高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采用BOT方式,參與投資的出資人其目的是追求投資回報,在利益驅動之下,會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經營管理,會更加注重投資效益。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完全融入了社會,促進了服務質量、服務意識的提高。

三、高校基礎設施實施BOT模式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從理論上講,高校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具備采用BOT的條件,但是BOT投資模式是一種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復雜投資經營模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BOT項目仍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政策指導

BOT項目的實施過程是一個不斷調整各方利益關系的長期而又復雜的過程。BO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長,特許權運營期少則十幾年多則幾十年,其間涉及合作企業和政府多個部門,涉及價格、稅收等政策。而目前,BOT方式在高校的應用還在探討階段,國家沒有相關法規和政策,故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指導。

2.高校和有關方面嚴重缺乏從事B0T項目管理的專業人才

BO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項目組織管理方法,在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規劃、招標、合同談判、項目實施、經營管理、收益計算與分配、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關系協調等方面缺乏人才,甚至許多人還不知道BOT是怎樣的一種模式,更不用說如何積極運作。因此,大力培養B0T項目管理的專業人才顯得十分重要。

3.承包方往往會因為急于收回投資而忽視社會效益

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承包方為降低建設成本、節約投資,會采取降低建設標準、選用價廉的材料等措施,導致消費環境水平降低及建筑物使用壽命減少等后果。在運行過程中,由于學校的資金風險轉移給了運營商,而運營商追求的是最高的回報率,并且其融資成本一般高于學校的融資成本,相應地增加了經營成本,因而,在經營過程中常常會出現損害師生利益的事情。

4.項目經營管理中的矛盾

投資者作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主體,投資目的主要為獲取投資收益。而高校還具有保持學校穩定的政治責任,在學生的教育培養上有特殊的要求。因此,在項目經營和管理上,學校和投資者的目標取向存在差異,容易引發一些矛盾。如何既保證投資者應有的利益又保證高校師生的利益不受損害,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5.特許經營期內的監管存在一些問題

由于BOT方式是將服務設施項目在一定期限內全權交由運營商去建設、運營,在特許權規定的期限內,學校將失去對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因此,容易導致在合同期限內對運營商的經營和管理缺乏控制力。

6.一些不確定的因素會對BOT方式產生影響

高校引進BOT方式建設的主要是食堂、學生公寓、商鋪等基礎性設施,在簽訂經營協議時會對學校的在校生人數、學生的入住率、學生公寓的收費標準等因素進行約定,而這些因素均須主管部門批準,不是學校所能左右的。因此,在協議中約定上述因素時將形成一定的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各高校在具體運作BOT模式時要切實把握好以下四個重要環節。

第一,認真做好項目確立前的準備工作是BOT模式成功運行的前提。這一環節特別要注意四個方面:(1)項目論證。對被選項目首先應進行科學的預測評估,分析其利弊,通常要邀請有關部門結合學校的實際進行可行性論證,把項目的實現建立在科學的決策之上。可以說,項目可行性論證是BOT方式成功的關鍵。學校應指定有關方面加強對BOT模式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為決策提供有力支持。(2)項目實施方案。在科學決策的基礎上,提出BOT項目實施方案以供招商。方案應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并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該方案還應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做到權責分明,建立校方與投資者之間良好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3)項目設計。確定方案后,由校方提出設計意見,對建設項目各項要求和功能進行詳細的分析,同時考慮技術的先進性、經濟的合理性。這些要求應充分體現校方對項目的功能需要,這是搞好BOT項目建設的技術依據。做好項目設計有利于設施的長期穩定使用,降低維護費用。(4)項目建設辦證。完成項目設計后應按國家建設管理規定辦理建設手續,取得項目實施可靠的法律依據。

第二,抓好項目招標是BOT模式成功的關鍵。完成項目設計和建設手續后,要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招標信息,編制BOT項目招標文件,該文件應明確項目規模、建設地點、投資額度、建設期經營利益分享和管理的相關規定。

高校基礎設施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同,項目收益率也不同,其BOT項目的招標文件應分別不同收益率提供項目詳細、具體的標準,包括項目的規模、時間、履約標準以及項目收入的性質和范圍。評標時不能僅以價格指標為依據,而應包括價格、經驗、可靠性、資金、技術、管理優勢因素以及項目能在多大程度上給高校帶來其他收益等進行綜合考慮,這樣才能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

第三,項目組織實施是BOT模式的核心。通過擇優選出合作對象后,雙方應簽訂經濟合同,以書面方式明確合作雙方的責權利。合同中應包括項目產權關系、建設期間的管理、項目使用期間的生產經營管理權和項目的起止時間等內容。承包方要向高校提供一定擔保,保證其在獲取特許經營權后有能力按計劃開發項目。因為高校教學工作具有獨特的時間規律,其基礎設施BOT項目的建設周期必須與之吻合。項目超前,其資產將閑置,得不到充分利用;而項目滯后,則會影響整個教學計劃的執行,給學校造成巨大損失。

項目建設完成投入使用后,合同期的經營和管理也應以合同為依據,學校不能隨意進行行政干預,只要經營的內容、方式在合同范圍內,且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就應充分信任合作方,不干預管理,不以非合同理由插手對方的經營,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創造條件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其健康發展。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不可預料的事件或政策性改變,雙方應平等協商依法解決,要盡力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四,形成有效的監管架構是BOT模式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高校監管必須確定一種承諾機制,以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性,并給企業提供投資的激勵。同時,監管必須能夠保證企業生產或運營的可持續性,讓接受監管的企業得到合理的利潤收入。通常一個基礎設施的投資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收回,所以,高校必須建立一個適合項目長期發展的程序,并有一個相應的監管規則。監管不利將會帶來各種各樣的風險,監管效率應成為高校監管的最重要目標。

BOT項目歷經時間長,參與方多,各方關系錯綜復雜,風險勢必貫穿于投資項目的全過程。其主要風險包括政治風險、法律風險、經濟風險、投資風險、運營風險和自然風險等。學校要首先考慮的是政治風險,項目投資者主要承擔投資風險,而政府的干預又會減少某些不必要承擔的風險。因此,高校BOT項目的風險防范策略應首先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為項目的正常有序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一定要明確由于估價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成本超支風險。由于施工中的失誤造成的竣工延誤風險以及涉及到設計缺陷、材料缺陷、施工技術不當等失誤造成的質量風險以及項目運行中的安全等風險均應由承包方負責。

BOT投資模式是吸引社會資金投資于教育事業的一條有效途徑,改變了高校由國家財政單方面投資的局面。在高校嘗試BOT投資模式,不僅符合該模式的基本特征,能發揮其優點,而且具備吸納資金的外部環境。有需求的高校只要具備好的管理水平,即內部條件成熟,經過周密的論證分析,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問題后,就可大膽地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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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270-02

一、中小企業構建營銷網絡的現狀

營銷網絡,也稱為營銷渠道、銷售通路或分銷渠道,是指產品或服務從生產者轉移到使用者或者消費者所經過的途徑。在一個營銷網絡中,主要包括制造商、商、分銷商、批發商和零售商等;營銷網絡增值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營銷網絡已由原來的物流作用向增值作用轉化,成為企業核心能力的重要源泉,也成為了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制勝的法寶,對企業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而中小企業要想構建一張屬于自己的營銷網絡,就必須對現在的營銷網絡中所面臨的問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1.中小企業營銷網絡設計散亂,缺乏整體規劃與把握。大部分中小企業創業時期都力求讓產品多點輻射,所以在渠道選擇和營銷網絡建設上隨意性大,缺少科學性與整體統一規劃,如區域規劃不合理、層次安排不科學、價格安排不一致、營銷網絡資料不完善等等,直接導致了市場混亂、經銷商內部的無序競爭、竄貨、價格混亂、商朝令夕改等現象的產生。同時散亂的營銷網絡還直接導致了企業營銷網絡的變革和維護成本增大,將最終影響了企業形象的完整性和統一性,給企業的成長埋下隱患。

2.中小企業營銷網絡沖突的規避和解決體系不完善。由于每個企業都是獨立的經濟實體,盈利是其生存、發展和經營的最終目的。中小企業在營銷網絡結構利潤的分配中,必然會產生沖突。同時由于中小企業對營銷網絡的掌控力度和管理力度不夠,中小企業和營銷網絡成員之間始終沒有形成一股強有力的凝聚力和理念,也就沒有能夠建立起以企業為主導的深度協同合作的營銷價值鏈,導致營銷網絡成員各自為政,引起各種沖突。嚴重時,還會導致中小企業辛辛苦苦建設的營銷網絡毀于一旦。但是這些年來,中小企業在市場活動中卻始終沒有建立起一套營銷網絡沖突規避和解決體系,使中小企業與營銷網絡成員之間終究沒有形成利益攸關的戰略伙伴關系以規避沖突達到共贏。

3.中小企業營銷網絡的反應機制緩慢。中小企業由于其規模、人員、資金和管理能力等各個方面的不足以及預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了企業在環境變化和市場變化時,反應緩慢,營銷網絡始終無法形成結構優勢和渠道優勢。中小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提高營銷網絡的反應速度,形成危機預警體系和危機處理體系。

4.中小企業營銷網絡的商業信用體系缺失。我國中小企業眾多、交易頻繁,但目前全國性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廣大中小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十分嚴重,商業信用十分混亂,這導致了部分中小企業失信成本極為低廉,交易中存在嚴重的信用問題。信用問題也直接造成了眾多中小企業的營銷網絡模式的選擇和營銷網絡的構建成本增加。同時中小企業由于自身實力有限,抵御外部風險能力差,特別是對現金流極為看重;如果現金回流不及時,將會造成中小企業嚴重的經營困境,因而恰恰成為了信用制度缺失的最大受害者。

二、中小企業如何構建自己的營銷網絡

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由于其自身規模、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上的原因,每個企業都去自建營銷網絡肯定是不現實的。中小企業要構建自己的營銷網絡,不能盲目模仿大企業已經成熟運作的現有模式,就像營銷沒有固定公式一樣,營銷網絡的構建自然也沒有公式可言,更何況大企業營銷網絡構建和維護的投入也不是中小企業可以做到的。因此,中小企業在考慮采用何種營銷網絡模式構建自己的營銷網絡前,必須對自身的營銷網絡進行客觀的、完整的分析,進而構建適合自己的營銷網絡。

(一)中小企業自身營銷網絡的優勢、劣勢、機遇和威脅分析

1.中小企業營銷網絡優勢分析。大多數中小企業是非公有企業,其中60%是民營企業,雖然存在諸如規模、資產、流動資金和技術等許多方面的限制,總體規模和綜合實力在競爭中都不及大企業,但是中小企業卻也具有大企業所不具備的優勢。如:中小企業很多屬于業主或一部分業主親自管理,經營者直接承擔風險,沒有大公司的等級階層和濃厚的官僚政治色彩,管理層次少,組織機構簡單,所以工作效率高、決策更加靈活、反應速度更快、更容易對市場需求的變動及時作出反應,并且更能夠合理調度和配給各種營銷網絡資源,及時調整營銷網絡成員,形成自己獨特的營銷網絡優勢。

2.中小企業營銷網絡劣勢分析。目前,部分中小企業仍然堅持以產品為導向的經營指導思想,在創業初期只注重產品的多點輻射,鑒于自身條件的限制將營銷網絡主導權拱手讓人。中小企業往往最重視直接銷售的那塊,因此,銷售部門在整個營銷系統中便占據了重要位置,卻并未單獨設立營銷網絡管理部門,營銷網絡管理職能歸位銷售部門,不利于企業的成長和壯大,因此企業綜合素質不高,市場觀念落后。

3.中小企業營銷網絡機遇分析。網絡經濟的發展正處于重要的機遇期,電子商務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消除規模劣勢提供了條件與可能。尤其是相關政策、監管、國際接軌、支付與物流等配套環境正逐漸改善,這為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為中小企業營銷網絡建設提供了機會和可能。

4.中小企業營銷網絡威脅分析。現代市場競爭激烈,產品同質化嚴重,目標市場有限且重疊,容易爆發價格戰。尤其是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更容易采取低層次的價格手段;低水平的價格戰是單純以產品成本為依托,企業業務層次單一,無法建立價格形成和利潤產生的復合結構;全部利潤來自銷售價格和成本的差距,即使擴大規模來降低成本也是有限的;最終導致價格戰無以為繼從而引發行業動蕩。同時在構建自己的營銷網絡的時候,營銷網絡建設需要投入時間與金錢,中小企業自身實力也難以達到,因此往往需要借助外力,通過采用分銷制進行網絡建設,從而受制于某些營銷網絡成員,使營銷網絡后力不足,也容易形成營銷網絡沖突。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營銷網絡領域全面對外開放,外企以更強勁的發展動力對我國營銷網絡進行積極的擴張,利用我國的營銷網絡來構建他們的全球營銷網絡以實現他們在我國更大的產品和資本輸出,這必將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構成極大的威脅。

(二)中小企業構建適合自己的營銷網絡

現在的營銷網絡模式有直銷模式、借用大企業模式、模式、特許經營或連鎖加盟模式等基本的營銷網絡模式,也有諸如關聯營銷等新型的營銷網絡模式,這些構建營銷網絡的營銷網絡模式都是經過市場的檢驗,具有一定的優勢,可以為中小企業所采用。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選擇營銷網絡模式來構建自己的營銷網絡,是為了形成自己的優勢,來促使企業的快速成長。所以中小企業在選擇營銷網絡模式來構建自己的營銷網絡時,必須考慮各種模式對于自身的利弊,做出最佳的選擇。

1.直銷模式。一般而言,直銷模式是沒有中間環節的,生產商直接向最終客戶供應產品,包括:直營專賣店、人員直銷、郵購直銷、網上直銷和自動售貨機等許多形式。直營模式對于中小企業來講好處在于:它可以使企業無需大動干戈的情況下,節省營銷成本、人力資源成本、渠道的管理費用,從而為企業形成有保證的利潤。它的實質是企業減少了成本,就能夠形成更好的價格優勢和性價比,真正讓利給消費者。

2.借用大企業模式。大企業營銷網絡已經建立,而且是經過時間和市場的考驗,已經擁有一大批固定的客戶群。中小企業在創業時就必須做好戰略選擇,比如生產大企業的配套產品或者其產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與大企業的產品進行捆綁式聯合銷售,中小企業自己就可以不用花一分錢就能大量地賣出自己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建立自己的營銷網絡就不如借用大企業的營銷網絡。

3.模式。經銷、代銷、銷售統稱為性質的營銷網絡,它們的共同點是生產企業都不是自己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和零售市場,而是通過營銷網絡成員的中介作用,借助于營銷網絡成員的力量及其豐富的下線網絡將商品推向市場。制是當年流行的一種不錯的營銷網絡模式。現今營銷實踐中,主要存在三大類的制營銷網絡模式,即總制,區域制,混合制。(1)總制營銷網絡模式是指企業指定一家商為全國總機構,企業只把產品賣給總商,而由總商組織營銷網絡一層層往下、往消費者方向輸送。雙方往往簽訂長期合同、利益均沾、風險共擔,如果合作雙方組合得好,可以更好地發揮各自的優勢。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總制的好處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營銷網絡的建設成本與管理成本,操作簡便省事,在產品生產與質量改進及產品創新上可以有更多力量投入。(2)區域制營銷網絡模式則將市場按照區域劃分范圍,在每一塊區域市場上都建立起自己的商,一般按省份劃分區域。中小企業如果采用區域模式,產品流通的速度可以加快許多,在產品的市場覆蓋率和覆蓋面上,也占有一定優勢。如果管理得好,中小企業的營銷往往可以快速啟動,在很短的時間內,將企業的產品送往各個目標銷售市場,從而能夠形成強大的市場銷售網絡優勢和終端優勢,有利于產品贏得營銷競爭和市場份額的搶奪。(3)混合制就是對以上兩大類制的混合與變通。混合制因企業營銷網絡模式不一,有時還互相交錯,因此一般會面臨較大管理難度,對中小企業的管理能力要求是非常高的,但關鍵是看企業如果加以巧妙組合,各擅勝場,形成優勢互補的營銷網絡與通路。

4.特許經營或連鎖加盟模式。特許經營模式或連鎖加盟模式是使許多中小企業在較短時期內獲得迅猛發展的一種經營模式和企業營銷網絡模式。特許經營模式是指通過企業授權給另外的企業運用自己的品牌與管理經驗,經營自己的業務,銷售自己的產品的一種“復制”性質的經營方式和營銷網絡開拓方式。特許經營許給別人的是一種特定經營權利,特許經營一定有特許經營合同,并且會向被特許企業收取一定的特許費用。而連鎖加盟模式在實質上與特許經營模式是一回事,即也是共享一個品牌與管理制度,并且也向主營企業繳納一定的連鎖加盟費用,加盟者也必須遵守加盟合同,維護共同的品牌資產和管理制度。兩者區別只在于連鎖加盟模式采用的視角是被授權方的角度,而特許經營模式則采用授權方的角度。特許經營營銷網絡模式尤其適用于商業模式明確但目標顧客分散而且單一經營者市場覆蓋能力有限的許多商品與服務性中小企業。

5.關聯營銷模式。關聯營銷網絡模式可以通俗的講為“借雞生蛋”,即借用他人的營銷網絡來實現自己的產品銷售。比如某家電企業可以利用房地產交易會作為其家電的銷售終端。關聯營銷網絡的優勢在于傳播和銷售上,該模式沒有或很少有競爭者產品的干擾,短期內不會面臨競爭的困擾,企業容易取得相對競爭優勢。通常進入成本較低,比較適合中小企業或品牌力不太強的產品迅速上量。這對于營銷網絡建設存在困難的中小企業無疑是一種不錯的選擇,可以成為中小企業撬開壟斷市場的一種可能。關聯營銷網絡模式的一個典型應用就是與大企業共享營銷網絡。

總之,中小企業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市場份額,提升自己的競爭實力,成長為全國性的大企業甚至是全球性的大企業,應該根據自己的自身實力、行業性質、市場的競爭狀況和外部環境的機遇等等諸多方面來衡量各種營銷網絡模式,選擇適合自己的營銷網絡模式,從而構建自己的營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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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教學原理:好的企業想法是創辦成功企業的基礎。產生一個好的企業想法,是創業者一項重要的工作。

決定創業的原因

在研究創業者的能力時,一個經常出現的重要問題就是一個人是如何決定開始創辦一個企業的。換句話說,是什么力量和因素激勵一個人去冒險創業的。研究和文獻資料都證明這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因素:改變現狀、可信的榜樣和具備創業者的能力。另外,可以利用的外部環境也是十分必要的。

(資料來源:Adapted from (1) Hisrich,R D.1986.Entrepreneurship and intrapreneurship:Methods of-creating new companies that have an impact on the economic renaissance of an area,in Entrepreneurship ,Intrapreneurship,and Venture Capital by Hisrich,R D ed. Lexington Books,MA and (2)Introduction to entrepreneurship . Module 1,Start Your Own Business Programme . Hungarian Foundation for Enterprise Foundation.Undated . Budapest.)

改變現狀:

對于很多人來說,決定去創辦一個企業是源于發生了一些變故。而其他很多人想要在與他們以前工作環境類似的領域里去創業。

變故:

一些創業者是因為所做的事情發生了某些變故而想要或開始創業。一個直接的表現就是:失去工作;移居到一個新的環境,因語言障礙或種族偏見而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還有那些從國外回來的人,他們在國內找不到像國外一樣報酬和待遇的工作,所以想要創業。

榜樣:

最好的說明榜樣作用的例子就是目前創業者父母的職業。調查指出,在創業者當中25%到34%的人,他們的父母(特別是父親)是一家小企業的擁有者,同時,如果農場主和自由職業者也被認為是小企業擁有者的話,百分比將提高到54%。作為促進的動機,無論如何不能僅限于家庭,而且也要擴展到同伴和朋友。

例如,美國硅谷發展的原因之一就是工程師們離開大的機構和組織成功創辦自己的企業。可信的榜樣也可以解釋為什么有的民族和國家具有非常高的創業者能力,例如:在美國的猶太人、黎巴嫩人、韓國人,在英國的亞洲人。

具備創業者的能力:

請看本刊上期《如何成功創建企業》,它討論了創業者應該具備的能力。在這特別強調的是成功創業者的特質和特征。

工作環境:

很多人創業的領域都和他以前的工作環境十分相似。他們明白在這樣的環境中,他們有經驗、專業技術和關系,他們可以發現能夠抓得住的機會。

有利的外部環境:

只有上面的三方面的因素――即變故、工作環境、榜樣――如果沒有足夠的基礎設施、資金、供電、道路、原材料、設備和信息等,對于創辦一個新的企業是不太可能的。缺乏熟練的工人、扶持機構和政府部門的支持,還有不利的政策都會阻礙小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它們還有可能成長。

開發創業者必需的素質和能力

創業者必須明白自己是否具有創辦和經營企業所需要的能力和經驗。你的工作經驗、技術能力、企業實踐經驗、愛好、社會交往能力和家庭背景對于企業的成功都是很重要的因素。如果發現自己缺乏創辦企業必備的素質和能力,可以通過如下方法加以改進:

1、與企業人士交談,向成功的企業人士學習,并明白你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自己的努力。

2、做一個成功企業人士的助手或學徒。

3、參加一個培訓班或學習班,接受培訓。

4、閱讀一些可以幫助你提高經營技巧的書籍。

5、閱讀報紙上關于企業的文章,想象這些企業存在的問題以及他們解決問題的方法。

6、與家人討論經營企業的困難并說服他們支持你。

7、練習討論某種情況或某個想法的利弊。

8、制訂未來企業計劃,增強你的創業動機。

9、提高思考問題、評價問題以及應對風險的能力。

10、學習并思考如何更好地應對危機。

11、多接受別人的觀點和新的想法。

12、遇到問題時,要分析問題的前因后果,并提高自己從錯誤中吸取教訓的能力。

13、加大對工作的投入并要認識到:只有努力工作,才能獲得成功。

14、尋找能與你取長補短的合伙人,而不是完全依靠自己去創辦企業。

好的企業想法是成功創業的基礎

好的企業想法是成功創辦企業的基礎或首要條件,產生一個好的企業想法是創業者的一項重要工作。

什么是企業想法?

一個企業想法就是對個人或者組織識別機會或發展需求(市場、團體等等)的回應。發現一個好的企業想法是實現創業者愿望和創造商業機會的第一步。一個成功的企業既要滿足顧客的需要,又要贏利;既要向人們提供想要的產品,又要為企業主帶來利潤。你的企業想法應當包括:

你的企業將銷售什么產品或服務?

你的企業將向誰推銷產品或服務?

你的企業將滿足顧客哪些需要?

有兩點需要說明:

1、盡管企業想法是首要的條件,但它只是一個工具;

2、無論想法本身有多好,但是對于成功它是不夠的。

換句話說,盡管企業想法很重要,但它只是工具,需要轉化成有價值的商業機會。

什么是創造力?

創造力是利用新的或不同的方法設計、排列、制造新事物的能力。創造性地解決市場需求和問題的能力經常被作為商業運作成功或失敗的標志。它也用來從普通企業當中區別出那些快速增長的企業。想要具備創造性,你需要開拓你的思維和視野。

為什么要產生你的企業想法?

創業者和想要成為創業者的人需要產生企業想法是有很多原因的。下面僅僅是一小部分原因:

你需要一個想法――一個好的企業想法。一個好的企業想法是成功創辦一個企業的基本要素――在創辦企業之前和以后都是必要的。

對市場需求的反應。市場是由那些有需求并且希望能夠被滿足需求的消費者組成的。創業者和企業能夠通過滿足有購買能力的消費者而獲得利潤。

對流行趨勢和需求變化的反應。由于流行趨勢和需求的變化會產生新的商業機會,創業者可以用新的想法、產品和服務來滿足需求,把握機會。

走到競爭對手的前面。記住,如果你不提出新的想法、產品和服務,而你的競爭對手做到了,你將會面對更多不同的挑戰。

開發新的技術――做更好的產品。技術已經是當今市場中主要的競爭工具,伴隨時代的變化迫使更多的企業去創新。在世界上只有個別的電子和家具器具企業能夠平均每個月開發出幾十件新產品。對于在全球市場中的這些企業以及很多其他的企業,產生企業想法是至關重要的。

因為產品的生命周期。所有的產品都有一個有限的生命。像產品生命周期圖所示,新產品最終會陳舊和過時。因而,需要制訂一個新產品和產品成長計劃。企業的繁榮和成長取決于它引進的新產品和對新產品成長的管理。

降低風險和減少失敗。聯系產品生命周期的概念,事實上有超過80%的產品是失敗的,因此對于企業來說,要想降低風險,設法不斷地產生新的想法是非常必要的。

產品的生命周期

企業想法從哪兒來?

在全世界有數百萬的創業者,說明他們有很多產生企業想法的資源。下面列出了一些有用的資源要點。

1、愛好和興趣

愛好是人們在業余時間特別喜歡進行的活動。很多人通過追求愛好或興趣,產生了企業想法。例如:你喜歡玩電腦、烹飪、音樂、旅行、運動或表演,你就可以把它們發展成為企業想法。舉例說明,如果你喜歡旅行、表演或好客,你就可以進入觀光和旅游行業――它是世界上最大的產業之一。

2、個人的技能和經驗

一半以上的成功的企業想法都來源于工作經驗。例如:一個擁有在大型汽車制造廠工作經驗的機械技工,他(她)就可能創辦汽車修配廠。因而,那些潛在的創業者的背景在決定創辦企業以及企業類型的過程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你的技能和經驗是你最重要的資源,不僅是在產生想法方面,而且還體現在如何利用這些想法方面。

3、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經營有很多類型,但是最流行的一種就是提供名稱、標識、操作程序和經營方式。

在20世紀80到90年代,特許經營迅速增長,成為一種在美國和歐洲廣泛使用的從事商業活動的方法(通過特許經營建立了數百萬的企業)。僅在美國就有超過2000種類型的特許經營,年銷售額超過3000億美元,大約占零售總額的1/3。除了購買特許經營權,也可以開發和銷售特許經營的理念。有很多的資料和協會,包括國際特許經營協會都可以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4、大眾傳媒

大眾傳媒是大量信息、想法和機會的來源。大眾傳媒包括報紙、雜志、電視和互聯網等。仔細瀏覽大眾傳媒,在報紙或雜志上你經常可以找到關于企業轉讓的商業廣告,這是使你成為創業者的很好的信息來源。新聞出版物或互聯網上的文章、電視紀錄片也經常會有關于流行趨勢或消費者需求變化的報道。例如,你能看到或聽到人們對健康和減肥食品的興趣日益增加,你可以由此發現某個新的投資理念,比如特許經營。

5、展覽會

參加展覽會和商品交易會是另外一個產生企業想法的途徑。在報紙和雜志上經常會有展覽會和商品交易會的廣告。通過參觀,你不僅可以看到新產品和服務,還可以見到廠商、批發商、發行商和經銷商。那里有很多好的創辦企業的想法來源、信息和幫助。他們也經常會尋找像你這樣的人。

6、市場調查

企業想法的焦點是消費者。通過調查確定消費者的需求是提品或服務的基礎。可以通過與人們進行正式或非正式的交談來調查,也可以經常使用調查問卷、訪問或者通過觀察。你可以通過與你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交談找出他們沒有被滿足的需求。例如:他們是否對現有的產品或服務滿意,他們希望看到什么樣的改進或改變。你可以與廠商、批發商、商和零售商這些分銷渠道的成員交談。預先為一個調查或訪談準備一系列有關的問題是非常有用的。

近距離地接觸消費者、渠道成員可以更好地判斷消費者的需求,什么好賣和什么不好賣。最后,你應該并且盡可能多的與消費者交談――包括現有的和潛在的消費者。你能從他們那里獲得更多的信息。

除了和人們交談,你還可以通過觀察獲得信息。例如:決定是否在某條街上選址開店,你可以觀察和計算在特定的天數里通過街道的人數,并且和其他地點進行比較。或者,你對旅游者經常去的地方感興趣,你就可以進行調查,了解一下你是否可以制造或經營工藝品。或者,你注意到某個地區或某條旅游線路上沒有正式的飯店或旅館,你就可以了解一下情況,那里是否有對正式飯店或旅館的需求,你是否可以提供相應的服務。創業者愿意到各種集會(例如酒會)上走走,觀察人們有沒有未能滿足的需求。

7、抱怨

一部分消費者的抱怨催生許多新的產品或服務。無論什么時候,當消費者痛苦地抱怨某個產品或服務,或者當你聽到有人說“我多么希望能……”或“只要有一個產品或服務就能……”的時候,你就有了一個潛在的企業想法。這個想法可以創辦一個提供更好的產品或服務的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或者可以將新的產品或服務賣給那些存在問題的企業。

8、頭腦風暴

頭腦風暴是一個創造性解決問題和產生想法的技術方法。它的目的就是產生盡可能多的想法,它經常從一個問題或一個難題的陳述開始,每一個想法又導致一個或者更多的想法,最后,產生大量的想法。

當你使用這個方法時,你需要遵守四個原則:

――不要批評和評價其他人的想法;

――鼓勵隨心所欲地想――歡迎那些看似瘋狂的想法;

――合適的數量――需要大量的想法;

篇(9)

? 什么模式--是圈地模式還是跳躍模式?

? 擴張路徑―自建、并購、加盟、合作?

? 在哪里開―商圈分析、地點分析、如何篩選?

如果體檢連鎖機構發展到一定規模,仍然只是重視單個門店位置的選擇,而缺乏對整個“棋盤”的規劃,落子隨意,那后來發展就會越來越被動了。

網點布局的規劃主要有兩點模式:圈地模式和跳躍模式。圈地模式是指連鎖企業在一個區域內集中資源開店,將可能開設的門店數量盡量開萬,再尋找另外的開店區域。跳躍模式指連鎖企業在當前值得進入的地區或競爭程度相對低的地區分布開店,可以同時不斷跳躍式的在各區域開店。這兩種模式的具體利弊分析如表3所示。

我們可以看到,由于體檢服務的消費對象要有一定經濟實力,而經濟領先的城市里,消費人群是相對集中的,而這些城市里的競爭也是最激烈的,而圈地模式對低成本市場推廣是很有好處的,所以行業前幾名都“圈地”明顯,同時由于體檢行業相對于其他行業,對物流配送的要求不高,同時網點多的優勢對集團型大客戶,保險、銀行等重點客戶更有吸引力,所以大部分體檢機構也采取了跳躍模式。

開店路徑主要有自建、并購、加盟、合作四種,由于這四種路徑各有優劣勢,企業應當結合自身具體情況選擇,當然也可以同時運用這四種路徑來加速擴張,但這需要高超的資源整合和運作能力。

目前大型的體檢連鎖機構基本都在積極尋求各種路徑來發展,依托自身的資源和優勢發展。其中愛康以合作開店為特色,在廣州、上海都尋求當地優勢資源合作開店。而慈銘在加盟方面嘗試的更多,在二三線城市積極拓展加盟門店業務。

著名的特許經營專家李維華教授提到一般選址流程如表4。

這7步里面,店址評估是可以標準化的環節,某知名體檢連鎖機構選址多因素評估分析表舉例如表5。

篇(10)

中圖分類號:F570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2)11011105

一、引 言

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我國出租車數量極少,服務對象主要是外國旅客和高收入者。改革開放后,出租車數量雖有所增加,但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個城市。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許多城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不足,市場對出租車需求日益增加,政府隨之放開出租車市場,允許、鼓勵個人和企業營運出租車。豐厚的利潤導致出租車數量急劇膨脹,由此引發出租車擠占道路,交通惡化;行業競爭激烈,營運者利潤微薄。為解決交通擁堵和防止過度競爭,1998年建設部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確立了延伸至今的政府對出租車實行數量管制和價格管制的運行格局。這與20世紀20年代美國政府對出租車行業實施管制境況相似[1]。所謂數量管制是指政府根據出租車行業市場預測,按照經營權許可審批制度,強制制定區域內一定時期出租車總體數量。所謂價格管制是指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相關指標及車輛狀況,強制確定出租車營運價格。

探究《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其實質是憑借數量管制以防交通擁堵、確保行業穩定運營;依賴價格管制避免過度競爭、維護行業營運秩序。至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租車產品是何種屬性和政府職責的可行性邊界多大在辦法中并未予以明確。換言之,辦法的出臺更趨向“政府控制論”下解決現實問題的針對性舉措,至于政策實施的長期效果則未予充分考慮。2004年我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第412號令》將出租車法定為有限公共資源,政府實行特許經營,但對出租車據何成為有限公共資源,許可法卻未提及,這也是當前政府對出租車行業實施管制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備受質疑的原因所在。

二、出租車市場化運作與政府管制運營

從理論上看,出租車行業運營存在這樣一個悖論:依照公共產品理論和管制俘虜理論,政府應放開出租車行業管制,實行市場化運作。但根據市場失靈理論和公共利益管制理論,政府對出租車行業實行管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出租車產品屬性為私人產品,應實行市場化運作

我國政府已頒布的有關出租車行業政策法規中,直接或間接把出租車列為公共交通或有限公共資源。按照公共產品理論,公共交通和有限公共資源類屬于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政府對其管制無可厚非,即使政府管理不到位,只能說明政府行政能力的欠缺而并非有違市場運行規律。然而事實證明,處于經濟轉軌時期的政府對某種產品屬性的認定常常帶有武斷性,無法得到公眾的理解和認同。如果政府對私人產品加以管制,必將累積各種矛盾和問題,招致政府職能“越位”質疑。

按照經濟學理論,公共產品是私人產品的對稱,其特征有四方面:(1)消費的非競爭性;(2)受益的非排他性;(3)效用的不可分割性;(4)提供的非盈利性[2]。據此分析出租車產品,其具有明顯的私人產品特征。首先,部分人對出租車的消費影響了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一些人從出租車受益但影響了他人受益,受益對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因此出租車消費具有競爭性。其次,出租車乘客相當于買斷了整車的消費,按照法理的次序優先原則,排斥了他人消費,受益人僅限于初始乘客,因此出租車具有受益的排他性。再次,出租車服務只對付款人提供,是不同消費者享受的效用之和,可以被分割為能夠買賣的份額,因此出租車效用具有可分割性。最后,出租車經營主體提供服務均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具有盈利性。據此推斷,出租車產品是典型的私人產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既然出租車產品是私人產品,理論上政府就應該放開出租車數量管制甚至價格管制,讓出租車遵循市場規律自主運行,自由競爭,自我發展。

2出租車外部負效應導致市場失靈,政府應實行管制

西方發達國家市場經濟實踐和政府職能演進表明,市場不是萬能的,許多經濟領域存在市場失靈現象,這也為政府對私人產品領域進行管制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客觀理由。市場失靈是指市場無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勞務的情況。恰如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和諾德豪斯所說:“市場既無心臟,也無頭腦,它沒有良心,也不會思考,沒有什么顧忌。所以,要通過政府制定政策,糾正某些由市場帶來的經濟缺陷”[3]。

作為私人產品的出租車原本應由具備條件的經營主體遵照市場運行規律自主經營、自由競爭。政府為維護市場運行秩序和確保公共利益,負責制定“游戲”規則和實施行業監管,做好“守夜人”角色即可。但是,由于出租車主要在城市運營,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資源,在我國大多城市交通承載壓力很大的情況下,出租車輛增多,定會產生并加重交通擁堵。出租車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常常快速或搶道運行,導致事故頻發,危及公共安全。在1998年以前我國未實行出租車政府管制時期,各城市出租車數量短期內驟增,招致過度競爭,行業秩序混亂,使政府疲于監管。這種由于出租車自由競爭引發的負面效果,屬于典型的外部負效應,是市場機制無法自動減弱或消除的,需要借助政府力量予以校正和彌補。實踐證明,政府若要徹底解決因出租車市場化運營引致的擠占公共交通資源、危及公眾安全和過度競爭等問題,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甚至超出政府的能力,由此政府對出租車有必要加以管制。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對經營者活動所做的限制和規定,它可使外部負效應內在化,最大限度地減輕管制者帶來的負面影響。然而,政府管制未必會取得理想化效果,現實中常常發生不同程度的政府管制失靈現象[4]。盡管如此,理論和實踐都不能否定政府管制存在的合理性和實效性。

3政府管制有效與失靈并存

經典經濟學理論對市場失靈和政府管制兩者的關系進行了具體闡述:政府管制根植于市場,市場失靈是政府管制存在的理由,市場失靈的范圍也是政府管制的范圍。政府管制理論與實踐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兩種近乎對立的理論:公共利益管制理論和管制俘虜理論。公共利益管制理論將政府看作公共利益的代表,應公眾矯正市場活動帶來的無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來實施管制,以保護公眾利益,其隱含三個基本假設:一是市場自動運轉易發生無效率和不公平,導致市場失靈。二是政府管制是無成本的、有效的反應。三是政府是慈善的、無所不能和無所不知的,能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5]。在公共利益管理理論的擁護者看來,哪里有市場失靈,哪里就有政府管制以矯正市場缺陷。現實中該理論的三個基本假設很難實現,其原因:一是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很難達到,市場失靈幾乎不可避免,造成政府管制無邊界。二是在非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政府對市場失靈加以管制沒有依據,管制往往成為政府的主觀判斷和防止一些領域競爭的壁壘,導致管制失靈和整體公共利益受損。三是受限于政府管理能力,政府常常為管制付出較高的成本。管制俘虜理論則認為,受管制對象影響和利己動機,政府實施管制與其說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如說是為了利益集團或管制者自身牟利,政府管制給公眾帶來的某些益處只不過是意外結果[6]。這種將政府管制者作為純粹經濟人的假設過于絕對,由于受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政府管制仍會發揮一定作用。部分實證研究表明:時段上看,政府管制可能產生積極的效果;但整體上看,政府管制失靈比市場失靈更為普遍,破壞力更強,更難自動調整。

三、結 論

通過前述分析可知,出租車是一種存在外部負效應的私人產品,無論實行市場化運作還是政府管制運營都有其合理性,但皆可能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矛盾和問題。之所以發達國家在實施政府管制后推行出租車市場化改革,基于兩個前提:較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較強的政府監管能力。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政府監管能力相對較弱,市場社會尚未形成,在此條件下推行出租車市場化改革不可能達到理想效果,或許會陷入比目前狀況更糟的困境。盡管如此,發達國家改革經驗為我國出租車行業改革提供了借鑒,待條件成熟時,推行市場化改革。

在政府對出租車數量和價格雙重管制體制下,目前我國出租車行業總體形成兩種運營模式:主體管制模式和車輛管制模式[7]。

1主體管制模式運作方式及利弊分析

主體管制模式是政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出租車經營主體,通過審批申請經營許可方式,無償或有償授予其出租車經營權(即出租車營運牌照)的管制模式。其具體運作方式是政府審批確定的經營主體以承包經營等形式將出租車轉由司機運行,司機根據與公司訂立的協議向公司上交“車份”(經營權使用費)。對于新增車輛,政府以無償或有償配額形式發放給經營主體。主體管制模式以北京為代表(如圖1所示),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城市的出租車管制模式與北京相同。

第一,扭曲了公司與司機的利益分配關系,有違公平。在政府數量管制下,出租車經營許可實際上是一種有數量限制的特許權。特許權在其行為主體依照市場法則運營的情況下,自然產生特定收益。政府將特許權交付出租車公司,公司名義上是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實際上卻以承包經營方式將特許權轉賣給了司機。無論公司采取何種轉賣方式,司機都是事實上的出資人。出資人對出租車未有所有權,公司卻成為貨真價實的所有者和受益人(即“食利階層”)。這種顛倒和扭曲的非正常經濟關系最終導致特許權的收益更多地落入公司手中,而承擔了最終經營成本和風險的司機,其資本收益和勞動報酬卻得不到任何保障,這種制度安排無論從法理層面還是道德層面都有失公平。結果出現了公司坐收漁利,司機收入微薄,常常拼客、拒載甚至“罷工”,政府在“維穩”壓力下或者通過調高運價減損公眾利益抑或最后妥協買單的奇怪景象。

第二,扭曲了市場供給與需求的關系,造成管制失敗。由于存在數量管制和主體經營權無期限限制,一方面造成頒發許可與社會需求脫節,導致出租車市場供需嚴重失衡,公眾打車困難;另一方面主體經營者形成近乎完全性排他壟斷,某種程度阻礙了出租車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升。此外,政府原本想借助公司來管理出租車行業,公司尤其是民營、個體公司卻“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競相逐利。政府嚴令公司禁止高價轉賣出租車輛,但公司普遍暗地溢價承包便是很好的佐證。加之行政監管體制不健全,許多公司“重利輕管”,造成司機素質不高,行業秩序混亂。同時,供需嚴重失衡和行政監管不到位,導致黑車泛濫,非法營運猖獗。正如專家所說,北京模式是“虧了國家、富了公司、坑了乘客、苦了司機”。

第三,許可自我增殖,加大了改革難度。許可自我增殖是指如果一項許可制度在其建立之時,沒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產生的弊端,那么舊的許可規制隨著時間的推移會使負面問題越積越多,繼而引發新的、更多且更復雜的許可規制。北京模式下,政府既要管制經營主體又要管制車輛指標,既要管制運價又要管制“車份”,既要管制拼客拒載又要管制“黑車”。即便政府傾力整治,短期內也恐難奏效。加之經營特許權利潤豐厚,引致各類市場主體甚至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進入,形成了勢力較大的“既得利益”階層。回顧我國歷次改革,當觸及“既得利益”階層時,都面臨不可預測的難度和阻力。

2車輛管制模式運作方式及利弊分析

車輛管制模式是政府對附有期限的出租車經營權進行直接拍賣,經營者有償取得經營權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進行自主經營的管制模式。新增出租車經營權則實行單個拍賣。車輛管制模式與主體管制模式的根本區別在于:一是經營許可直接指向出租車輛而不是符合一定條件的經營者,進而實現了經營主體的經營權、車輛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獲得經營權的主體可自主經營。二是取締了公司環節,消除了“食利階層”,實現了特許權收益最大化。車輛管制模式以溫州為代表(如圖2所示)。

加大了政府監管難度。政府原由借助公司管理轉而直接面對眾多出租車個體,對于擁有超過萬輛出租車的大城市來說,很難實現監管到位。溫州改革之初,出租車服務質量呈下降態勢。利益受損的公眾將矛頭直指“獲利”的政府,政府執政能力和公信力飽受質疑。二是車輛最終運營者經營壓力仍然很大。由于出租車行業獲利豐厚且近年呈上漲態勢,特許權往往被層層轉賣或轉包他人,出租車最終運營者的壓力并未減輕,拼客、拒載現象依然存在。三是某種程度固化和加劇了出租車供需失衡。溫州在出租車私有化改革前,單個營運號牌價格約20萬元,目前已超百萬。隨著市場需求的增加,政府力圖新增出租車輛,卻遭到經營權主體和出租車司機的強烈反對,使政府動議屢屢受挫,出租車市場的供需失衡狀況尚未得以解決。

3我國出租車行業改革實踐構想

(1)合理配置出租車經營權,理順行業利益分配關系

經營權配置是出租車行業營運管理的核心,其直接決定或影響出租車市場供求、利益分配、營運模式、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在政府管制體制下,政府只有實際擁有經營權收益、依法收回經營權且不允許轉讓,才能建立相對合理的經營權配置機制。

第一,經營權出讓和使用收益應歸政府所有。政府是出租車行業管理的承載者和責任人,擁有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職責,代表公眾擁有經營權收益的支配權。政府將經營權出讓給公司,希望借助公司治理手段提升行業管理水平,但市場化運作的公司并未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責任,而是通過“控制”經營權成為“食利階層”,結果造成公共資源收益流失、司機合法收入受侵、營運秩序混亂。毫不夸張地說,公司現已成為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當政府采取措施試圖調節市場供求和利益分配不公時,公司為保證自身利益往往成為政府施政的強大阻力;當政府為提升行業管理水平購置必要設備時,公司因成本增加不愿承擔相應的費用;當政府努力平息出租車行業不穩定因素時,公司卻將責任完全推向政府甚至推波助瀾。政府責權利與公司責權利高度不對稱,必然導致利益分配嚴重失衡和政府管制失敗。建立合理的經營權配置機制,必須將經營權出讓和使用收益實際歸于政府。

第二,經營權到期回收且不允許轉讓。實踐中,為保護經營權主體權益,地方法規政策規定允許經營權轉讓。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出租車預期收益豐厚等原因,市場上出現了層層轉讓、“倒賣”、“炒賣”經營權行為,不僅擾亂了行業秩序,也加大了經營權回收難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出租車特許經營權屬于公共產權,所有權歸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永久占用。當經營權使用期限屆滿,表明政府與經營主體簽訂的經營權使用契約已經終結,政府可無條件收回。由于經營權經政府審批取得并與許可條件相關聯,故不允許自由轉讓,但可在同業間并購。

(2)實行“國有公營”營運方式,提高行業管理水平

在政府管制體制下,建立以國有出租車公司為基礎的新的營運模式,是順應管制體制和經營權配置機制的合理選擇。新營運模式實踐構想:政府成立國有出租車公司,并將新增和回收的營運號牌全部出讓該公司,公司承擔城市出租車營運,并采取聘用司機方式經營。公司可下設分公司。新營運模式的優勢在于:

一是有利于防止公共資源收益流失。政府現行規范性文件傾向于無償出讓經營權,將經營權無償出讓給國有公司能夠防止公共資源收益流失。

二是有利于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公有制性質決定了國有出租車公司與政府的責權利趨向一致,有利于政府順利實施數量管制和價格管制政策,平衡出租車行業利益分配,保護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根本上保證行業穩定運行。

三是有利于提升行業管理服務水平。通過國有公司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培訓,真正實現公司規模化、專業化經營,全面提升出租車行業管理服務水平。

(3)完善行政監管體系,確保行業穩定規范運行

第一,健全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人大和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盡快制訂和修訂出租車行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明確出租車經營權配置機制和營運模式。科學劃分行政管理部門、公司和司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細化法律法規政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實現行政執法、公司經營、司機營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加強國有出租車公司監管。規范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行之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促進經營者強化公司管理,保證和提高公司運營管理效率。

第三,加強出租車行業監管。出租車行政管理部門應科學制定出租車行業發展規劃、營運價格、承包費和“車份”,實現出租車行業發展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各種價格與利益相關方權益相匹配。

第四,建立政府多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打擊非法營運長效機制,優化出租車市場營運秩序。

第五,健全出租車行業準入制度,適當提高行業準入標準,切實提高司機綜合素質。同時,還應加強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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