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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49-02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銀行業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業在銀行業出現,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團和控股公司。資本管制、準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場化程度和國際化趨勢越來越高,但是銀行危機業隨之潛伏而來。各國的監管企業在努力尋求有效的監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
資本業就隨之進入監管者的眼中,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這里所指的資本是不同于會計資本的經濟資本,即商業銀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為了應付未來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應該持有的資本金。經濟資本是一種虛擬的、與銀行非預期損失等額的資本。由于商業銀行資本金具有高杠桿的特征,其對風險控制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經營虧損在內的風險損失,避免銀行破產;另一方面,充足的資本有助于樹立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促進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
資本監管是銀行監管的核心,銀行必須持有超過一定的資本比例,以減少單個銀行破產的概率,提高銀行業整體穩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紹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統一標準《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
1.巴塞爾老資本協議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公布了資本監管協議,俗稱老資本協議。協議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監管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次級資本三部分;二是規定了資產的風險權重,即根據不同的資產性質和類別,將資產分類0%、10%、20%、50%、100%五個權重,用于計算加權資產;三是將表外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四是規定了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該協議公布之后的幾年里巴塞爾委員會又根據市場發展進行了幾個修訂,如1996年的關于市場風險資本監管的補充規定等。總之,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出臺使得國際上對銀行風險的關注度大大提升,使監管者開始對銀行進行動態監管,有利于各國銀行的國際比較,有利于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但是1988年老資本協議僅僅考慮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其他風險,如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其采用的OECD俱樂部做法明顯不合理,即對經合組織成員國分配0%的風險權重,對非組織成員國(如中國)給與100%的歧視性風險權重。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日新月異,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老的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約束有效性已經大大降低,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必須對老的資本協議進行大規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國集團的央行行長和銀行監管負責人一致同意公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資本監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諾在本國建議實施這一新制度。這里提到的資本監管制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的創新點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資本監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銀行必須擁有足夠的資本,以應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針對信用風險評級,新協議創新地使用了兩種方法,即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評級機構做出外部評級的基礎上計提資本,新協議取消了經合組織法,引入外部評級來區分不同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的核心內容,通過計算銀行的預期損失(EL)和非預期損失(UL)來推測銀行的潛在經濟損失,從而計提應具有的資本。
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銀行對資本充足率達標負有主要責任,對充足水平進行評估,確保保持相應的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估銀行的資本評估和戰略,以確保銀行達到監管要求的能力;監管當局應不滿足于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應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為防止銀行資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監管當局應提前采取干預措施,若銀行不能保持或恢復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該要求其迅速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銀行對其風險概況和資本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制定一些措施來要求銀行遵守信息披露規定,這一點旨在提高市場參與者的能力,阻止銀行不合理地承擔風險。
3.新資本協議實施現狀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適用范圍是所謂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以及銀行集團。按照新協議確定的時間表,十國集團2007年初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高級方法可以推遲到2008年初實施。根據歐盟規定,不屬于十國集團的歐盟成員國也必須在2007年初實施新資本協議;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的發達市場,如中國香港、新加坡等,為提升銀行競爭力,維護地區金融穩定,將同步實施新協議。日本與2007年3月開始實施。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如印度、巴西、俄羅斯等都表示,將在2006年后的幾年內實施新協議。金融穩定學院的調查結果表明,全球近100個國家/地區表示,在2006年后的幾年里陸續實施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取代1988年資本協議成為新的資本監管國際標準是大勢所趨。
二、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發展過程:
我國的銀行業監管起步于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施后,從法律上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審批金融機構和業務、進行稽核檢查監督、要求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報表、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等一系列的監管權利。但從法律界定的職責和監管實踐來看,這一時期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市場準入和合規檢查。
1994年開始,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我國開始探索風險監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推廣貸款質量五級分類,信用風險漸漸成為監管的重點。但是,由于缺乏成體系的監管思路,風險監管并未全面推開,監管人員對風險監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監管理念,在加強銀行合規監管的基礎上,把重點放在風險防范和化解上。為了加強監管信息系統建設,2003年11月4日,銀監會啟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1104工程”)的建設工作,致力發展一套切合中國實際的的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2004年,銀監會在借鑒美國和香港做法的基礎上,在外資銀行監管中率先引入了風險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機構、風險評估、有針對地確定監管規劃和資源分配、實施現場檢查和ROCA/CAMELS+評級、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等一系列步驟組成的框架,從監管方式上初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也為我國建立有效的銀行業監管體系做出了有益嘗試。
三、中國對巴塞爾新協議的態度和實施現狀
2007年2月,中國銀監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明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目標、指導原則、實施范圍、實施方法及時間表,構建了未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總體框架,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論證階段進入實際準備階段。
由于新資本協議主要是針對十國集團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因此對非協議針對范圍內的銀行沒有約束力,特別是針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如我國銀行業總體資本充足率還比較低,業務規模、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還不能明顯跟上國際銀行業的標準,我國銀行業目前采用的還是“兩步走”和“雙軌制”來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兩步走”就是先執行好1988年資本協議,商業銀行應該首先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在過渡期結束時(2007-01-01),保證大多數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者超過8%的水平,與此同時鼓勵大銀行開發內部評級體系,當條件成熟時采取內部評級法進行資本監管。
“雙軌制”就是將來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不搞“一刀切”,具備條件的大商業銀行采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行資本監管,對其他銀行,繼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資本監管。
中國銀監會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進銀行深化改革,加強風險管理,力爭2010年大型銀行實行新協議。銀監會將于2008年底前,陸續有關新資本協議實施的監管法規,修訂現行資本監管規定,在業內征求意見。于2009年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評估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實施新協議之前,對大型銀行全面審查其方案,驗證銀行的資本計算模型,審批銀行提出的實施方案。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四、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影響和對今后銀行資本監管的建議
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項目系統而復雜的工程,至少包括:起草“三大支柱”相關的監管規章、組織商業銀行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考察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接受銀行的申請等??偟膩碚f,新資本協議更具有風險敏感性、更符合市場創新發展需要的監管制度的意義相當重要,但是實施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體系風險管理制度的完善作用更為重大。通過新資本協議的實施,銀行將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更加精細地追蹤、識別、計量、管理風險。
新資本協議帶來的有利因素:統一了全球銀行的數據格式;統一了全球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統一了風險計算模型。另一方面也對銀行業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對管理信息系統改進消耗大量資源對中小銀行不利;風險敏感度提高可能加劇宏觀經濟的周期性問題。
新協議實施過程中應該平衡好五方面的關系:審慎原則與資本水平的關系、簡易性與風險的敏感性的關系、靈活性和監管套利的關系、遵循新資本協議和現行監管法規的關系、資本水平和風險管理水平的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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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經市、縣兩級政府批準在縣范圍內開展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應遵循下列原則:投資自愿,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合規經營,接受監督管理;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宗旨;資金來源特定,進入退出需要核準。
第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負責全縣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負責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建方案,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報材料的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五條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縣金融辦會同縣財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聯席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共同制訂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上報市政府核準;做好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工作??h金融辦作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能;縣工商部門做好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公安、財政、人行等職能部門做好資金運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限在縣范圍內,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縣XX(字號)民間資本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須有10名以上的發起人作為股東,推薦1名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聲望的法人發起人作為主發起人,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由籌建工作小組負責各項籌備工作;
(三)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萬元。試點期間,注冊資金上限不超過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
第九條申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管理層應具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經歷,具備高中以上(含中專)學歷。董事長還應該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識、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士。
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人選須經縣金融辦審核,報市金融辦核準通過。
第十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申請書。由籌建工作小組向縣政府提交關于在當地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范圍、擬注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二)發起人承諾書。承諾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參與民間借貸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基本情況、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四)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組織架構、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從業人員配置、機構選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時間等。
(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章程草案。內容包括:總則,業務范圍,股權管理,組織機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合并、分離、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則等。
(六)擬任職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介紹。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擬任職務;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包括任職資格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等相關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與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風險為核心的規章制度。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各發起人針對準入條件提交的其他相應材料(第十五條內容)。
第十一條縣政府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把關,并擬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政府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由縣政府審核后報市政府聯席會議復審;籌建工作小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核準批復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憑市政府同意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發起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2000萬元以上,負債率不高于70%;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其他法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萬元以上;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自然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縣域范圍內;
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有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
4.無經濟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他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且企業法人持股比例合計超過50%。
第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試點初期為保持相對穩定,股東的退出、增加和資金規模的擴大等重大事項變動,需經縣政府審核并報市試點聯席會議核準。原則上股東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或入股時間不足兩年的不得退出,董事、總經理等參與管理人員的股金,在任職期內也不得退出。股東數量和資金規模原則上要試點運行一年以上才可進行變更。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也可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
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由銀行審定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并出具相關的證明。
第二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主要用于對縣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項目進行投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利用股東股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被投資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同時參與重要決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對以縣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短期財務性投資,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時不參與所投資項目的決策??梢酝ㄟ^私募方式吸收財務投資人共同投資,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進行投資,該有限合伙企業參與被投資項目的決策制定和管理。試點期間,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的項目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本凈額的20%。
第二十一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確定項目投資金額及各方認繳出資額后,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到位資金。
第二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用足資本金和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外,由于業務擴大需要,可以根據不同項目、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狀況擬定私募協議,在縣為主范圍內尋找有意愿出資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通過私募形式籌集資金。原則上單個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出資期限一般不低于3個月。
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在投資項目期限滿后,可以通過出售股權的方式退出;投資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私募資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體現分散、審慎的原則,實行項目投資限額管理制度,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決策,并承擔相應風險責任。試點期間,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以及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原始資本凈額的4倍。
第二十四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可以根據被投資項目的盈虧情況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預期投資回報的方式獲取回報,采用預期投資回報方式投資的,原則上投資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期限在3個月至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5倍;期限超過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條以私募方式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投資項目出資的財務投資人的投資回報可以以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的方式取得,根據協議按月或者按季度給予財務投資人固定投資回報,該回報可高于銀行同檔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有資金需在縣金融辦指定的1家合作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股東額外增加投資額、進行項目投資等日常經營活動都必須通過該托管銀行結算,由該托管銀行為其辦理結算戶或銀行卡進行賬戶管理,并負責私募資金的賬戶托管。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原則上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以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托管銀行主要承擔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金往來監督、管理以及出現異常狀況及時上報縣金融辦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公司經營活動的賬目進行核算管理,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賦。
第二十八條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資金運作的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本公司以前年度積累的虧損;2、按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托管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投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按月將相關財務數據報送縣金融辦等單位,將募集的資金總額、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等情況向所有股東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區域外從事投資等經營活動,不得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業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是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風險防范與化解的第一責任主體,承擔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金融辦要擬訂具體的操作規程和監管細則,牽頭做好本轄區試點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第三十三條縣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工作,加強對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財政部門加強財務制度執行及風險監管,促進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規范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流向、投資回報率的監測指導和賬戶結算監管,要及時認定非法集資行為,加強政策宣傳、監測分析,防范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
第三十四條托管銀行應按賬戶管理規定協助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賬戶資金往來進行監督,并承擔托管銀行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條縣金融辦等有關單位接到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報告后,應立即啟動處置預案,責成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和對策,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七條在處置過程中,要按照統一、及時、準確、全面的要求對外信息。對處置風險過程中引發的投資風險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縣政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查處,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限制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要求解散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確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最近一年來,國內銀行監管部門連續提高資本監管要求,先是在2009年4月要求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穩定在10%以上,又在2009年10月要求銀行完善資本補充機制,重視核心資本的補充,并對發行長期次級債務和附屬資本的計算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從金融危機后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銀行資本監管標準的提高今后不但不會停止,還將繼續加強,尤其會在以下幾方面繼續強化。
對主要商業銀行提高最低資本要求。規模大、業務綜合的銀行,因為分支機構眾多且經營相對獨立,很難做到每一個分支機構都能很好地理解和執行總行的決策,對一些重大事件的反應靈敏度較低,風險管理也很難覆蓋整個銀行系統;而且,由于這些銀行與大量的其他金融機構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會使其“大而不能倒閉”。監管者認為,這些銀行由于透明度不夠、過于復雜和規模龐大,會帶來系統性風險,應該提高這些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增加撥備和降低財務杠桿率。
國內的商業銀行中,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通常被監管機構稱為主要商業銀行,被認為是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認為這些銀行會給其他銀行帶來風險,容易導致系統性風險,因此,會要求這些銀行持有更多資本。最近兩年資本監管要求的變化也正說明了監管機構的這一政策傾向。
對銀行的資本補充提出逆周期要求。由于金融機構在經濟上升周期往往大膽而激進,在周期的下行階段才開始變得較為謹慎,因此對經濟周期具有一種放大作用,這就要求金融體系應該為應對經濟下行提供一種保護或建立一種反周期機制以防止或減緩周期下行。作為政策制定者,監管機構會對銀行提出逆周期的資本要求,即要求銀行在經濟形勢好的時候增加資本(也包括其他措施如提高撥備和流動性),以應對未來經濟下行的到來。
提高資本質量和資本結構要求??紤]到混合資本債、次級債等附屬資本在金融危機中難以真正起到抗風險作用,國際資本監管趨勢是要求銀行增加普通股。因此,國內監管部門對資本質量和資本結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銀行重視核心資本對風險的抵補作用,要增加股權資本。
更加靈活地調整資本監管標準。BIS(國際清算銀行)建議在調整資本緩沖要求方面可以參照政策利率調整方式,而且可以把信用評級、不動產貸款的變化、貸款/GDP比率及不動產價格等宏觀經濟指標作為政策調整依據。實際上,我國監管部門最近幾年已經大大增加了對資本監管標準調整的次數,采取了一種類似貨幣政策中利率調整的方式,但在監管政策的實施中顯得調整頻率過高(例如,關于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幾乎每年都在調整),并且缺乏資本監管政策調整的可預測性,調整機制也未建立。
從銀行經營管理角度來看,以上銀行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商業銀行尤其使股份制銀行帶來重要影響。
上市銀行資本管理壓力的差異
我國監管機構通常將銀行分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以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標準。分析上市銀行的資本現狀可以發現,這些銀行在資本補充、資本回報等方面面臨不同的壓力。
全國性商業銀行中的國有銀行,其資本凈額均在2000億元以上、資產在30000億元以上、凈利潤在100億元以上。這類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回報率和財務杠桿關系合理,資本實力強,由于通過利潤內源補充資本機制較好,而且具有國家注資優勢,因此資本質量也較高。在資本使用上,這些銀行網點多、客戶基礎廣泛,為企業提供融資能力強,業務可選擇性多,資本使用壓力不大。同時,由于在經濟金融中處于重要地位,因此也要求它們必須有更高的資本充足率,而這些銀行也基本上都能滿足最新監管標準。
全國性商業銀行中的股份制銀行,尤其是資本凈額在500億至2000億元之間、資產在10000億至30000億元之間、凈利潤在50億至100億元之間的銀行,資本充足率低、財務杠桿比率高但資本回報率差異大,這類銀行資產規模擴張速度快、對資本的耗用高,資本充足率下降快,核心資本占比低,面臨的核心資本補充壓力最大。
其他商業銀行中的上市銀行為三家城市商業銀行,資本凈額在500億元以下、資產在10000億元以下、凈利潤在50億元以下,資本充足率高尤其是核心資本占比高,資本回報率低,這類銀行盡管已經可以在全國開設分支機構,但在發展速度上還相對緩慢,因此面臨的主要是資本回報的壓力。
從銀行在系統性風險中的重要性、資本充足狀況和資本管理的現實壓力幾方面綜合考慮,我們重點探討股份制銀行的資本管理問題。毫無疑問,股份制銀行面臨的最大壓力是資本補充壓力,而要緩解資本壓力,除了積極進行資本補充之外,更應該通過加強資本管理來節約資本。
銀行資本管理的選擇
目前大多數股份制銀行的資本管理還處于相對簡單和粗放的階段,主要體現在:(1)資本管理在股東層面、經營管理層難以取得充分一致的認識,資本約束往往讓位于利潤壓力;(2)銀行主要關心的仍是業務規模和利潤,價值創造意識仍然淡薄;(3)資本總量和資本結構的確定與資本回報沒有固定的聯系,財務預算的資本約束不夠;(4)資本規劃與業務規劃脫節;(5)資本管理與風險管理未能統一。
這種狀況的存在有其客觀原因:一是股份制銀行的發展和盈利面臨較大壓力;二是企業間接融資占比高和經濟仍處于較快發展階段使得銀行能夠也需要依靠貸款業務進行盈利;三是風險計量基礎薄弱,數據積累少,資本管理缺少技術支撐。為提升資本管理水平,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加強。
樹立資本管理理念,并在全行達成共識
在仍然依賴于利差的盈利模式下,資本充足程度與投資回報期望決定了業務規模和業務方向,銀行的經營對資本的耗費必然要大于發達市場經濟中的銀行業。這要求股東和經營管理層對資本補充和快速發展要有統一的認識,董事會需要兼顧資本約束與資本回報,能夠平衡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回報率之間的關系,做到保持長期合理的資本充足水平和資本回報。在經營管理層和各經營機構、各業務線,應將資本約束貫徹到日常經營活動中。
積極探索資本補充渠道,創新資本工具
銀行的資本工具大致可分為權益資本、債務資本和混合型資本三類。權益資本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和可轉換優先股,資本補充渠道主要是增發和收益留存;債務資本工具包括長期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等,在具有一定市場規模和流動性的情況下,通過發行新的債券、提前贖回等組合管理方式使得銀行能夠降低資本管理成本,但債務資本工具的發行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混合型資本工具兼權益資本的永久性和債務資本的低成本,主要有非累積票、特殊用途票據、信托優先證券等工具。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在資本補充渠道上有所突破,但與國際上多樣化的資本工具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銀行和監管機構應進行資本工具的探索和創新。
完善資本管理流程,建立資本管理體系
組織體系。資本管理的組織體系應包括董事會、經營管理層、銀行職能部門、經營單位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等各個層面,董事會層面應形成對資本管理的決策體系;經營管理層應完善資本計劃、資本使用、資本評估和資本籌措等職能,并使各個職能部門能夠順暢銜接。在一家銀行,資本管理要涉及到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管理和預算等環節,由于資本管理需要平衡風險、收益和資本三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合理的管理架構應該是由資產負債管理部門負責資本管理,風險管理部門提供風險計量技術支持,財務預算部門將資本管理納入計劃和考核體系中。
管理流程。資本管理流程容易出現以下問題:一是資本計劃未對財務預算形成硬約束,年初制定的資本充足率計劃往往因為財務指標的壓力而被突破,而且在資本充足率計劃和資產負債表計劃、紅利分配方案、利潤預算之間沒有建立固定的聯系;二是在資本充足率的監測、業務規模的擴張和資本補充之間也缺乏必要的管理流程;三是資本管理的評估工作缺位,由誰來進行評估和如何評估尚在探索中;四是資本充足率目標的決策機制和管理責任不明確,在資本充足率下降較快或突破計劃目標時,缺少對風險資產規模的控制決策流程。
管理工具。建立資本管理體系還應明確資本的概念,以及所分配的資本與監管資本的數量關系;應明確內部資本計量方法、資本成本確定方法;應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為資本的管理提供技術平臺支持。
將資本管理納入整個經營管理流程
資本管理如果不能與經營計劃和考核相結合,其執行力必將大打折扣。因此,應將資本分配、資本成本納入到對分支機構下達的經營計劃和考核體系中,還應將資本成本納入到貸款定價管理中,將風險調整后資本回報率納入到對分支機構的資源配置中;經營單位也應將資本成本和風險調整后資本回報率納入到業務管理中,包括對貸款的定價和對客戶經理的考核。
選擇合適的經濟資本管理方法,促進資本節約
監管當局對銀行進行資本監管的目的是:當銀行面臨償付性危機時,能有足夠的資本來緩沖其風險,從而保證銀行業的穩定與發展。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資本監管風險承擔。
第一種觀點認為,提高資本要求會提高銀行承擔風險的激勵。這被稱為資本監管的預期收入假說,即較高的資本持有量會降低銀行的預期收入水平,強化銀行通過增加高風險資產來彌補損失的動機,所以資本約束是無效的。如Kahane認為,資本監管使得銀行的資本成本提高,可能反而會促使它們采用進入高風險和高收益行業的方法來抵消其成本的增加,從而給整個銀行的運行帶來更大的風險。在Besanko和Kanatas的模型中,資本監管的引入迫使銀行進行外源性的股權融資,外部股東侵占了內部股東的利益,這將降低委托監控的激勵,銀行的資產風險上升而市場價值下降。監管者可能一定程度上填補委托監控的缺失,但較高的信息成本可能使其最終放棄。Blum也認為,對于追求銀行資本期權價值最大化的銀行,資本監管將帶來雙重效應:第一階段趨緊的資本狀況將約束銀行的冒險行為,但第二階段的資本約束反而鼓勵了銀行承擔風險。強制資本監管的引入有可能破壞銀行自身原有的激勵機制。Estrel-1a構建了三階段動態模型分析新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的影響。第一階段,銀行必須滿足監管層的最低資本要求;第二階段,僅僅達標的銀行還需進行負債融資以進行風險資產擴張,此時面臨市場紀律約束;第三階段,銀行必須接受監管層的監督檢查。他分析后認為,資本監管對于那些資本富裕銀行是有效的,但資本不足的銀行反而會鋌而走險。
第二種觀點認為,較高的資本要求會降低銀行承擔風險的激勵。這被稱為資本監管的在險資本假說,即銀行資本金比例的提高會降低存款保險期權的價值,迫使銀行在危機發生時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因此降低了銀行增加資產風險水平的激勵。Furlong和Keeley首次將存款保險的期權價值納入銀行的目標函數,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銀行來說,不會采取增加風險資產的辦法來應對資本充足率要求,原因是存款保險的邊際費用會隨著銀行杠杠比率的降低而遞減,從而資本監管降低了銀行風險承擔激勵。Boot和Marine(2006)認為資本監管的引入降低了存款保險隱性補貼,激勵所有銀行將自身風險內部化。好銀行將增加監控投資來降低資產風險,壞銀行則是收縮信貸,前者的市場份額增加。長期來看,強化資本監管有利于促進銀行體系的穩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一定的條件下,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監管能夠降低銀行風險承擔激勵。Rochet表示,只有當風險權重能夠恰當確定時,巴塞爾資本監管能夠降低單個銀行的資產組合風險以及銀行業的整體風險。Hellmann等在道德風險的動態模型中,認為自由化導致的競爭不利于銀行的審慎經營。資本監管的引入,抑制了股東的道德風險,但同時也弱化了銀行的特許權價值而誘使其投機冒險。Repullo和Suarez則認為,資本監管能夠更有效地降低銀行的風險承擔激勵,實現審慎性均衡,并且這種有效性在引入市場紀律后更加顯著。Decamps等將Basel Ⅱ下三大支柱的相互作用引入連續時間金融模型,研究發現:最低資本要求能夠很好地克服道德風險,市場紀律一定程度可以作為第一支柱的替代,允許實施稍低的資本要求。Kopecky和VanHoose認為資本監管的引入改變了銀行的成本收益結構,一方面降低了信貸供給量和提高了貸款利率,同時也導致實施委托監控的銀行的均衡市場份額下降了,因此總體信貸質量是否惡化則取決于兩者的凈效應。Blum認為在Basel Ⅱ下,處于信息劣勢的監管者事前甄別和事后懲罰能力有限,而處于信息優勢的銀行可能過度冒險并且隱藏信息,因此可以考慮引入同樣基于風險的動態杠桿比例以增強BaselⅡ的有效性。
編輯老師在此也特別為朋友們編輯整理了資本監管風險承擔。
一、國際銀行資本監管的發展歷程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銀行業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業在銀行業出現,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團和控股公司。資本管制、準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場化程度和國際化趨勢越來越高,但是銀行危機業隨之潛伏而來。各國的監管企業在努力尋求有效的監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
資本業就隨之進入監管者的眼中,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這里所指的資本是不同于會計資本的經濟資本,即商業銀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為了應付未來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應該持有的資本金。經濟資本是一種虛擬的、與銀行非預期損失等額的資本。由于商業銀行資本金具有高杠桿的特征,其對風險控制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經營虧損在內的風險損失,避免銀行破產;另一方面,充足的資本有助于樹立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促進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
資本監管是銀行監管的核心,銀行必須持有超過一定的資本比例,以減少單個銀行破產的概率,提高銀行業整體穩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紹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統一標準《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
1.巴塞爾老資本協議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公布了資本監管協議,俗稱老資本協議。協議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監管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次級資本三部分;二是規定了資產的風險權重,即根據不同的資產性質和類別,將資產分類0%、10%、20%、50%、100%五個權重,用于計算加權資產;三是將表外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四是規定了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該協議公布之后的幾年里巴塞爾委員會又根據市場發展進行了幾個修訂,如1996年的關于市場風險資本監管的補充規定等。總之,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出臺使得國際上對銀行風險的關注度大大提升,使監管者開始對銀行進行動態監管,有利于各國銀行的國際比較,有利于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但是1988年老資本協議僅僅考慮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其他風險,如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其采用的OECD俱樂部做法明顯不合理,即對經合組織成員國分配0%的風險權重,對非組織成員國(如中國)給與100%的歧視性風險權重。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日新月異,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老的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約束有效性已經大大降低,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必須對老的資本協議進行大規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國集團的央行行長和銀行監管負責人一致同意公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資本監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諾在本國建議實施這一新制度。這里提到的資本監管制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的創新點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資本監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銀行必須擁有足夠的資本,以應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針對信用風險評級,新協議創新地使用了兩種方法,即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評級機構做出外部評級的基礎上計提資本,新協議取消了經合組織法,引入外部評級來區分不同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的核心內容,通過計算銀行的預期損失(EL)和非預期損失(UL)來推測銀行的潛在經濟損失,從而計提應具有的資本。
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銀行對資本充足率達標負有主要責任,對充足水平進行評估,確保保持相應的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估銀行的資本評估和戰略,以確保銀行達到監管要求的能力;監管當局應不滿足于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應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為防止銀行資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監管當局應提前采取干預措施,若銀行不能保持或恢復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該要求其迅速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銀行對其風險概況和資本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制定一些措施來要求銀行遵守信息披露規定,這一點旨在提高市場參與者的能力,阻止銀行不合理地承擔風險。
3.新資本協議實施現狀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適用范圍是所謂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ActiveBanks),以及銀行集團。按照新協議確定的時間表,十國集團2007年初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高級方法可以推遲到2008年初實施。根據歐盟規定,不屬于十國集團的歐盟成員國也必須在2007年初實施新資本協議;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的發達市場,如中國香港、新加坡等,為提升銀行競爭力,維護地區金融穩定,將同步實施新協議。日本與2007年3月開始實施。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如印度、巴西、俄羅斯等都表示,將在2006年后的幾年內實施新協議。金融穩定學院的調查結果表明,全球近100個國家/地區表示,在2006年后的幾年里陸續實施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取代1988年資本協議成為新的資本監管國際標準是大勢所趨。
二、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發展過程:
我國的銀行業監管起步于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施后,從法律上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審批金融機構和業務、進行稽核檢查監督、要求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報表、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等一系列的監管權利。但從法律界定的職責和監管實踐來看,這一時期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市場準入和合規檢查。
1994年開始,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我國開始探索風險監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推廣貸款質量五級分類,信用風險漸漸成為監管的重點。但是,由于缺乏成體系的監管思路,風險監管并未全面推開,監管人員對風險監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監管理念,在加強銀行合規監管的基礎上,把重點放在風險防范和化解上。為了加強監管信息系統建設,2003年11月4日,銀監會啟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1104工程”)的建設工作,致力發展一套切合中國實際的的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2004年,銀監會在借鑒美國和香港做法的基礎上,在外資銀行監管中率先引入了風險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機構、風險評估、有針對地確定監管規劃和資源分配、實施現場檢查和ROCA/CAMELS+評級、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等一系列步驟組成的框架,從監管方式上初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也為我國建立有效的銀行業監管體系做出了有益嘗試。
三、中國對巴塞爾新協議的態度和實施現狀
2007年2月,中國銀監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明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目標、指導原則、實施范圍、實施方法及時間表,構建了未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總體框架,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論證階段進入實際準備階段。
由于新資本協議主要是針對十國集團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因此對非協議針對范圍內的銀行沒有約束力,特別是針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如我國銀行業總體資本充足率還比較低,業務規模、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還不能明顯跟上國際銀行業的標準,我國銀行業目前采用的還是“兩步走”和“雙軌制”來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兩步走”就是先執行好1988年資本協議,商業銀行應該首先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在過渡期結束時(2007-01-01),保證大多數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者超過8%的水平,與此同時鼓勵大銀行開發內部評級體系,當條件成熟時采取內部評級法進行資本監管。
“雙軌制”就是將來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不搞“一刀切”,具備條件的大商業銀行采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行資本監管,對其他銀行,繼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資本監管。
中國銀監會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進銀行深化改革,加強風險管理,力爭2010年大型銀行實行新協議。銀監會將于2008年底前,陸續有關新資本協議實施的監管法規,修訂現行資本監管規定,在業內征求意見。于2009年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評估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實施新協議之前,對大型銀行全面審查其方案,驗證銀行的資本計算模型,審批銀行提出的實施方案。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四、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影響和對今后銀行資本監管的建議
一、我們對獨立審計賦予了什么作用?
獨立審計的基本功能是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鑒證。獨立審計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鑒證審計對資本市場主體進行了過濾,提高了市場主體質量。驗資審計和證券市場上市前審計對市場主體的“準入資格”進行了審查,防止了會導致市場秩序混亂的不合格主體進入市場,有利于市場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第二,鑒證審計對市場主體的信息進行了過濾,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經濟鑒證作用。審計后的信息為社會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提供了決策依據,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利益。同時,投資者的決策選擇會影響資本的流向,從而對資本市場中的資本進行了再配置,進一步導致了社會資源的再配置,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第三,CPA的鑒證尤其是財務報告鑒證有利于監管部門進行市場監管。這主要表現在CPA的鑒證意見為政府監管機構提供了監管線索。以我國目前的年報審計為例,政府監管部門對相當部分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的懲罰,就是監管機構參考了CPA審計出具的非無保留意見,從而進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做出了相應處罰。這顯然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和整頓資本市場秩序。
二、我們對資本市場監管的期望
資本市場監管者是資本市場里的最高權威,維護資本市場的效率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們對它的一般期望。
1.維護資本市場的效率資本市場(本文主要是指證券資本市場)是對資本資源進行再配置的場所,進而對社會資源進行再配置,這是資本市場的一個基本功能。資本市場的資本配置有著巨大的經濟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資本資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會經濟資源(主要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資源配置則意味著不同的經濟效率。總之,資本市場與整個國民經濟是息息相關,休戚與共,當資本市場有效率時,就會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的良好發展;當資本市場是無效率或低效率時,則反之。問題是,怎樣保持資本市場的效率?當資本市場的主體——上市公司是以假騙市、“假行其道”時,我們又怎能奢望資本市場有效率?當公司做假,而進行經濟鑒證的獨立審計卻又是“見利忘義”、“同流合污”時,我們又怎能奢望資本市場有效率?很顯然,進行資本市場合理的監管是減少“假”出現的良好手段。通過資本市場的監管,以維護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維護資本市場應有的秩序,從而為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改善市場環境。
資本市場監管者維護資本市場效率或曰維護市場的“三公”原則重要的一方面是通過“打假”和懲戒違規者來實現的。親歷恭為地查處和以獨立審計報告為線索是進行“打假”的兩大方面。要維護資本市場的效率,還在于將違規者繩之以法,以警當世和后世,通過足夠的懲戒來提高違規者和潛在違規者的違規成本。顯然這主要地是依賴于資本市場監管者。
2.保護(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小投資者其實也可以體現在維護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之中,本文單獨加以討論,是在于當資本市場出現“假得以行其道”的時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資者。在中國目前的資本市場環境下,不乏眾多的“執著的”“尋租者”,所以完全地將資本市場運行交諸市場自身時,“陽光交易”的市場里可能會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國之所以一開始沒有實行上市“注冊制”,重要的一個原因便是中國的獨立審計實際上還不夠“獨立”(客觀、公正),還不足以勝任對資本市場的經濟監督責任,而中國的(中?。┩顿Y者卻又不夠成熟,難以保護自己,實行“審查制”和“核準制”的本意便是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質量,防止出現公司舞弊而事務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資者的行為。
三、獨立審計·資本市場監管與會計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當局(經理)是否違規,進行制度違犯和對委托人的違約,即是否進行會計造假,我們可以用一個約束函數模型加以總結:N=F(p,c,e)。N代表經理的制度違犯與違約數量,p代表經理在制度違犯和違約后被發現的可能性,c代表被發現后的懲罰或經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違犯成本和違約成本,姑且統稱為違規成本),e代表剩余項。很顯然,N主要取決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數,即p越大、c越大,則N會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獨立審計來實現(當然還可以有其它方式實現,如監管部門的獨立查處),c的取值在于資本市場的監管者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違犯和違約懲處力度??傊毩徲嫼唾Y本市場監管的恰當配合,為公司管理當局施加了一個強有力的外在約束,減少了公司管理當局進行會計信息粉飾的可能性。
下面我們來進一步來討論一下獨立審計和資本市場監管問題。
1.獨立審計
當獨立審計在鑒證方面,表現得獨立(客觀、公正)時,那么獨立審計便為公司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監督經理的“武器”,投資者根據鑒證后的財務報告進行經濟決策(如,是否更換經理、是否采用“用腳投票”),并且還考慮是否對經理的欺騙與欺詐行為進行訴訟懲罰,因此經理礙于獨立審計的“經濟警察”作用,將考慮對自己的行為是否進行約束,是“偷懶與欺騙”,還是“努力與誠實”。
一、引言
經濟學家哈耶克曾經指出,信息是所有決策的基礎。財務信息系統是國有資本財務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流是各種財務監管的基礎,及時、準確的財務信息是有效財務監管的基礎和前提。國有資本財務信息監管是由靜態到動態、由事后到事前、事中,由被動到主動轉變的重要手段。
二、國有資本財務信息監管的內容
財務信息監管是指國資監管及相關部門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決策過程進行動態監測和跟蹤,以便及時規避和發現生產經營中潛在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以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決策能力,實現預期經營目標,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國有資本財務信息監管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 資金的監管。國有權屬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除正常所需的周轉資金外,企業重大籌資、集資、融資活動都應報國有資本運營主體的監管部門同意或備案。
2.2 資產的監管。國有資本運營主體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負有監管職責的企業資產行使監管職能。國有權屬企業對外投資、對外提供經濟擔保、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投資等應按規定程序報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2.3 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的監管。國有權屬企業應嚴格按《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合理界定收入,不得隨意高估或隱瞞收入,并準確核算當期的利潤,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程序分配利潤。國有資本運營主體要適時對企業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進行監督管理。
2.4 財務報告的監管。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相關性是保證財務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監管部門要嚴格審查會計報表及相關財務信息數據的真實性,盡可能從源頭上堵住會計信息做假的可能性。基層企業應在月、季和年度終了向相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財務分析,年度財務決算報表還應報送審計報告。
三、國有資本財務信息監管現狀
3.1 國資監管體制未完全理順。我國建立起國家、省、市(州)三級國資產監管機構,改變了過去“多龍治水”的狀況,但國資監管體制仍未完全理順,縣級人民政府國資監管機構絕大多數掛靠財政部門。因此,市(州)以上的國有資本財務信息質量高、時效性強,而縣級的國有資本財務信息時效性差、缺泛有用性,月報、季報、半年報收集難度大,真實性難以保證,造成國有資本“縱向”財務信息鏈斷裂。
3.2 財務信息質量不高。目前,國資系統使用的月度財務快報結構簡單,國有資產統計報表、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表格、指標設置不盡合理;以及對企業財務信息監督機制不全,有效約束的力度不強,導致基層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出資人的權力和利益被架空,極易滋生腐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此外,國有權屬企業因規模、地理位置、外部環境不同,部分企業經營管理層重視不夠、財務人員綜合素質不高等因素,企業財務報表、財務報告、國有資產運營分析等財務信息的時效性、有用性差別很大。
3.3 財務信息批露不足?!镀髽I國資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相關法規中沒有信息批露事項的專門規定,上市的國有資本權屬企業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尚有所顧忌,非上市國有權屬企業由于沒有強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其財務信息既不公開,也沒有專業人士評價。
3.4 監督管理職能不到位。目前,新聞媒介、社會公眾、企業職工難以介入國有資本財務信息的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也未完全承擔起相應的監督職責。國有權屬企業公開財務信息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基層企業重要的經營決策、財務信息資料不能及時、準確地上報出資人,導致財務信息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間信息不對稱。
四、國有資本財務信息系統建設的對策建議
4.1 建立以財務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國有資本權屬企業的動態財務信息是有效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建立以財務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尤為重要,將財務監管系統與企業的財務核算系統對接,實時監控企業的資金流向、預算控制、對外投資、重大事項,以便于科學考評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財務統計、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工作。
4.2 完善國資監管體系和財務指標體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資產統計工作,分步實施縣級國資監管體制改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建立獨立的縣級國資監管機構。完善和更新國有資產統計報表、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財務快報的各項指標體系,提高財務信息的實效性、有用性、真實性,滿足出資人財務監管的需要。
4.3 建立和完善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企業財務信息是出資人了解國有權屬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的基本工具,也是開展各項監督管理工作的依據和基礎。因此,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本權屬企業財務信息對外報告制度,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制度的規定,按期向社會公開財務信息及重大財務事項,讓國有資本及國有權屬企業的財務信息置于政府和全社會的監督之下。
4.4 加強財務信息的基礎管理工作。各企業要認真編報會計報表,提高財務分析質量,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重點分析企業的運營狀況、存在的問題和對策建議,為監管決算提供具體化、定量化的基礎數據和資料。要統籌制定財務信息系統建設中長期規劃,完善資金、資產、財務報告、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的監管制度。加強國有權屬企業的會計、審計和統計的“鏈”動,完善財務預算、決算、快報、審計及審計后續管理、分析評價等工作,抓住財務信息監管的核心和重要環節,建成全面、高效、即時的財務信息監管系統,為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服務。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9.5
銀行的資本是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基石。所以,監管者要求銀行在任何時候都維持充足的資本基礎。
銀行維持充足的資本基礎的目的,簡單地說有兩點:
第一,支持銀行的業務經營的資本金,即滿足業務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要求的資本金;
第二,保障銀行對存款人的負債得到償付的資本金,即在銀行破產(gone concern)的情況下償付銀行存款需要的資本金。
傳統上,根據上述兩個目的,銀行監管資本分為一級監管資本和二級監管資本:一級資本的目的是避免銀行破產;二級資本的目的是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那么,在對銀行加強資本管理的監管上,中國監管部門應該如何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保持和借鑒有效經驗,以確保銀行的資本基礎呢?
慎辨監管資本
對于銀行監管者而言,一級監管資本的條件不能放松。雖然市場鼓勵金融創新,市場需要提高資本運用的效率,但銀行的一級監管資本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首先,一級監管資本必須能夠“彌補和吸收損失”。一級監管資本在銀行遇到損失時,用既有資本來彌補和吸收未能預見的損失,使銀行能繼續經營下去。這樣的資本水平可以維持市場對金融體系的信心,避免對存款人和其他消費者相關的正常金融秩序的干擾。所以,無論金融創新如何發展,在定義一級監管資本時,損失的吸收性是最重要的條件。
其次,在資本工具付息的安排上,資本工具的發行者必須保持可付可不付的靈活性。目前,在西方市場上的一些混合資本,具有支付股息的推動器安排,即要求資本工具的發行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必須支付股息。這種安排,可能減少資本工具保護銀行財務資源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所以,監管者對于一級監管資本,要求銀行有取消和延緩支付資本工具股息的靈活性,而且股息支付不可累積。
第三,保障資本的永久性和可支配性。資本必須在銀行需要的時候,銀行可以支配,可以用于彌補損失。要滿足這種要求,一級資本工具必須與銀行一樣具有持續經營的時間線,而不可能有股東責任到期的日子。也就是說,資本是不需要也不能償還的,即其責任完全被銀行鎖住。
與此同時,監管者也應該重新認識二級監管資本的目的。
二級資本的目的,是在銀行破產和未能持續經營時,存款人和高等級的借貸人遭受損失前,吸收銀行的損失。達到在銀行破產時吸收銀行損失目的的資本工具安排的一個特征是“次級化”。銀行通過發行次級債,給存款人和高等級的借貸人提供了吸收損失的緩沖資本層。
但是,如果政府認為,銀行是對社會經濟體系非常重要的中介機構,因為銀行破產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和經濟秩序的干擾是不可以接受的。例如,中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破產,在中國就是不可以想像的事件。那么,國有商業銀行發行二級資本的用處與銀行監管目的的相關性就不大,對防止銀行破產的銀行監管的根本目的作用不大。在這種理念和框架下,中國國有商業銀行需要擴大的是一級監管資本,而不是二級資本。
穩健的“資本過濾”
監管層還應該繼續執行比較穩健的“資本過濾”政策。在計算監管資本金余額時,采用審慎和穩健的條件,扣除那些在經濟壓力較大時,無法抵御損失和無法增強流動性的資產占用的資本金。這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可以區分但沒有物質存在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對其進行控制,并會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
在經濟形勢嚴峻的時刻,這種資產的獨立于企業外評估的會計賬面價值,能否給企業提供經濟保護是不確定的。在集團層面,最重要的無形資產是商譽。這種資產無法抵御銀行的損失,無法增強流動性,在監管資本計算時,應被全部扣除。
第二是物業投資及其他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這類資產在計算監管資本金時被扣除,因為從流動性考慮和在市場緊張的情況下,公允價值的獲取很困難,買賣成交也需要時間。中國銀監會對銀行購置物業提出了嚴格的監管要求,要求銀行不能購置超過其自身業務用途外的物業,這是保障銀行資本基礎比較健康的務實做法。不這樣做,中國有的銀行可能就成了房地產商了。
第三,投資子公司的資本金可能要扣除,避免雙重資本計算。如果投資或借貸給子公司的資金,在經濟情況緊張的時候,無法及時調度回總行,而被子公司占用,這種資本金的用途就是有限的,需要在計算監管資本金時扣除。
簡化監管資本安排
最近幾年,國際市場上關于資本的定義和范圍日漸擴大,資本的內涵也變得更加復雜。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資本市場上的創新,以及市場上引入的資本工具的新特征和新種類。例如,為了監管資本套利目的,許多西方銀行設計了混合資本。銀行的資本發行者,利用混合資本來保障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又不至于按普通股股東的資本來要求資本回報,不稀釋股權結構。
另外,在1996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引進對市場風險要求資本保障的要求后,針對市場風險設定的資本基礎包括三級監管資本。三級監管資本與二級監管資本的區別,通常是它的期限比較短(兩年),而且在計算監管資本時不需要在到期日前進行分攤。
其實,資本監管的目的非常單純,那么對應的資本保障也應該是簡單的遵從原則。目前,有的監管機構設定的資本級別過于復雜,例如,英國金融監管局對監管資本的定級分為七類,包括核心一級資本、非創新一級資本、創新一級資本、頂層二級資本、底層二級資本、頂層三級資本和底層三級資本。關于資本監管,英國金融監管局的規則超過270條,指引有六個附件。
不言而喻,這對達到監管目的沒有實際意義、相關性不大的監管資本規則應該刪除。三級監管資本的目的是針對市場風險,但是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例如信貸風險)對銀行的影響都是一樣的,為什么可以用更低級的監管資本來應對市場風險呢?監管資本最終都是有代價的。簡單可行的監管資本設計,對監管市場的參與者更加有效。
財務管理補充
中國的企業除了要遵守國家頒布的會計制度,還要遵從財務管理條例。財務管理條例對國有企業包括銀行在財務紀律方面提出了要求。這種要求,看上去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違背,但在中國的經濟實踐和運用中是有優勢的。
例如,推行實繳資本金制度。中國的公司法和財務管理條例,要求企業的所有注冊資本必須如實繳足。這種實繳資本金制度,保障了企業資本金的落實,沒有出現國外“空殼”公司比比皆是的情況。
此外,在企業盈利年間,企業應該按照財務管理條例和公司章程要求,提取企業一般儲備金和企業發展準備基金,通常按當年盈利的5%到10%的水平提取。這種儲備金在企業虧損時,可用于彌補虧損。如股東同意,可轉增資本。
財政部還要求銀行針對銀行的風險資產余額,從銀行盈利中,累計提取不低于風險資產余額1%的風險準備金。
上述做法,使中國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監管要求方面,比其他市場多出至少1%,鞏固了國有銀行的資本基礎。因此,政府還應該發揮財政部對企業財務管理進行指導的優勢。
資本監管非萬能
銀行的股東追求更高的資本回報。因此,希望采用更高的杠桿率,即用更多的存款人的錢,來賺取利潤。所以,銀行追逐利潤的目標迫使銀行提高杠桿率,減少資本基數,結果是降低了資本充足率。
監管者的目標,是保障銀行有足夠的資本應對風險和損失,達到避免銀行破產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這種銀行和監管者在資本金水平上的較量,就是市場所說的“監管資本套利”。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2-0008-03 中圖分類號:F831.0 文獻標識碼:A
一、巴塞爾協議Ⅲ主要內容及分階段實施安排
(一)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
1.一級資本金比率。根據巴塞爾協議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資本結構中吸收損失的最高要素,將從當前的2%提升至4.5%。這一嚴格的資本要求將分階段實施,從2013年1月1日開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實現。一級資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資本)比率將在同一時間從4%提升至6%。
2.資本留存緩沖。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這一留存緩沖的目的在于確保銀行持有緩沖資金用于在金融和經濟危機時期“吸收”損失。盡管銀行在危機期間可以利用這一緩沖,但資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會越大。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等。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的情況。
3.反周期緩沖。巴塞爾協議Ⅲ還提出了“反周期緩沖”的資本要求,這一新的緩沖比率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虧損的資本的0-2.5%,將根據各國情況具體執行?!胺粗芷诰彌_”是基于一項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要求銀行在信貸過分充足的情況下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對一國而言,這一緩沖僅僅在“信貸增速過快并導致系統范圍內風險積累”的情況下才會生效。一旦“反周期緩沖”生效,將作為留存緩沖范圍的延伸。
4.杠桿率要求。除了上述這些基于風險的資本要求,還有一項并不基于風險的“杠桿率”要求作為輔助。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國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于平行期的測試結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進行最終調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統重要性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1%的附加資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道德風險。同時,巴塞爾委員會與金融穩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項針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綜合方案,可能包括資本附加費(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資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釋債(Ball-in Debt)等。此外,有關清算制度的相關工作也將持續進行。
6.引人流動性監管指標。巴塞爾協議Ⅲ將引人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對銀行的流動性進行監管。其中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用來確定在監管部門設定的短期嚴重壓力情境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境下的資金凈流出;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主要用于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
(二)巴塞爾協議Ⅲ主要規則的實施時間安排
根據2010年9月12日達成的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所有成員國執行期將從2013年1月1日開始,而且必須在此日期之前將協議規則轉化為國家法律規范。新協議的嚴格要求將于一系列不同的過渡期分階段執行,這也有助于確保全球銀行業能在滿足更高要求的同時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進行融資,為經濟發展提供信貸支持。最終達成一致的落實期各項規則雖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具體時間安排如表1所示:
二、巴塞爾協議Ⅲ反映出的資本監管理念
(一)加強銀行資本監管已成為國際共識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將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從原來的2%提高到4.5%,同時新增要求商業銀行持有2.5%的資本留存超額資本作為應對將來可能出現困難的緩沖。上述兩項加總,使得核心一級資本要求達到7%,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也反映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銀行活動提出更高資本要求的態度。
(二)銀行資本監管的思路發生了改變
巴塞爾協議Ⅱ的一個基本思路是強調銀行管理與監管應以風險識別為基礎,金融危機暴露了巴塞爾協議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爾協議Ⅱ強調對分母一風險資產的計量,而此次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加強調對分子一資本的計量,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資本,提高資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監管資本,強化監管資本基礎
一是將原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重新界定并區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并建立嚴格的合格標準。二是在巴塞爾協議Ⅲ中,核心資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對資本扣減要求進一步嚴格,全部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減。
(四)銀行監管的核心價值觀發生了根本轉變
巴塞爾協議Ⅲ對商業銀行各項安全指標的大幅提升,意味著在經歷最嚴重金融危機的洗禮之后,全球銀行業的監管迎來了新的時代,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在銀行業監管的核心價值觀選擇上,安全已經遠遠超越了效率,對銀行業安全的關注可謂史無前例。
三、我國監管部門擬實施的資本監管標準與巴塞爾協議111的比較分析
在2009年1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后,我國監管部門于2010年3月組織國內銀行參與了資本監管改革的定量測算,從測算的結果來看,新的資本協議對我國當前銀行業的資本補充不會形成直接的沖擊。因此監管部門對巴塞爾資本監管改革主張同步提高資本數量和資本質量,實施嚴格資本扣除政策,計算杠桿率時不允許凈額結算以反映銀行最大杠桿效應,重視最低資本充足率標準,給予適當過渡期等原則。針對巴塞爾資本監管的改革,我國監管部門已初步提出了我國銀行業包括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和撥備率三大工具在內的資本監管框架體系建議。表2對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建議和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要求進行了對比,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一是我國銀行監管的監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和借鑒了巴塞爾協議資本監管的改革精神,已經與世界銀行業監管趨勢相適應;二是我國監管當局建議的中國監管要求無論從指標標準還是達標時間上都高于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如對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三個最低資本要求皆高于巴塞爾Ⅲ的規定,同時,要求繼續堅持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監管資本不得低于75%的
標準,實施嚴格的核心一級資本扣除標準,提高二級資本的合格標準;三是我國的監管要求結合國內銀行業的實際情況,與巴賽爾協議Ⅲ有所不同,如巴塞爾Ⅲ標準要求2,5%的法定留存緩沖資本和0-2.5%的反周期緩沖資本,而建議的中國資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區分留存緩沖資本和反周期緩沖資本。
四、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一)單從資本充足率指標來看,對我國銀行業
影響不大
對于銀行業的資本約束是一種世界性趨勢,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指標目前遠高于歐美銀行。根據我國上市銀行2010年的半年報顯示,我國上市銀行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8.4%,除華夏、光大和農行外,其他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均超過7%,且多家銀行下半年都有資本補充計劃,屆時核心資本充足率將會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國銀監會目前對國內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底線為11.5%,核心資本充足率底線則為7%,而巴塞爾協議Ⅲ只是分別提高到6%和4.5%,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標準仍遠高于國際標準。因此,即便巴塞爾新協議Ⅲ關于一級資本金充足率的規定馬上執行,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也將是微乎其微。
(二)資本緩沖的要求將使未分配利潤受到擠壓
按照新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因為目前我國監管層對緩沖資本沒有特別要求,國內商業銀行距離巴塞爾協議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據申銀萬國的分析表明,在資本緩沖準備方面,國內銀行業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銀行均低于2.5%的標準。如果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標準,銀行將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風險準備,從而未分配利潤將受到一定的擠壓。
(三)海外拓展將面臨資本障礙
加強對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尤其是資本監管將成為未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議題之一。而隨著全球對銀行資本監管要求的提高,中資銀行海外分行的海外發展模式或將改變,與西方同業的公平競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及經營管理。但未來業務拓展模式的改變以及當地監管要求的升級也將給這些分支機構帶來嚴峻挑戰,中資銀行在海外的資本障礙變得更為迫切,不僅僅要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應實現資本來源的多樣化。
(四)將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方向產生長期影響
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思路和資本監管的國際趨勢,未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更應該圍繞資本約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資本博取更高的回報,而不是簡單地“以規模換效益”。在結束了簡單的“壘大戶”時代后,對我國銀行業而言,在其未來的發展戰略中,精細化經營更應該被高度重視。細分客戶、精細定價應該成為未來銀行經營中的重點;通過合理合法合規的創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資本的中間業務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銀行未來的發展方向。
五、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態勢的跟蹤和應對
巴塞爾協議Ⅲ關于反周期資本緩沖以及流動性監管指標等方面還有待磋商,而且我國監管部門對相關指標的要求還在進一步的討論和論證中。因此,應密切跟蹤巴塞爾協議Ⅲ和我國監管部門關于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最新動態,及時研究應對之策。
(二)制定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加強資本管理
針對巴塞爾協議Ⅲ所反映出的國際資本監管趨勢,建議盡快著手制定科學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通過規劃引領銀行資本管理的短期和長期機制。
(三)積極探索和創新資本的補充工具和渠道
通過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內部積累,股東注資等方式及時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進一步提高資本質量。
(四)主動調整業務模式,建立風險和收益匹配的“輕資本”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國際資本的流動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加強對國際資本流動的監管已成為一門必修課。
一、我國國際資本流動的發展概況
我國外商直接投資余額已經十幾年都是正值,且總體來說呈穩定增長趨勢,加入WTO以后,特別是2004年以后,直接投資流入凈值增長速度趨于明顯, 2007年到2009年間受到該期間的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有所大幅滑落??傮w來說,近年來,我國的國際資本流動規模不斷增加,資金的形式也在不斷變化。長期以來,中國的資本項目已經采取了更嚴格的控制措施,如短期投機資本通過各種渠道和渠道尋求機會,利潤,在國外金融市場的空間更大,國內資本通過各種渠道,中國的金融安全有一定的威脅到國內經濟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為了保持我國經濟的快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確保金融市場的長期、有序運行,必須做好對我國國際資本流動的監管。
二、我國對國際資本流動的監管現狀
(一)實行分業的金融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實行分業監管制度,這是根據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分業經營而設立的。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由人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的。中國證監會是證券期貨監管系統的主體。這三個監管體系都是在20世紀90年代成立的,因此,除了銀行、非銀行監管的金融機構建立了比較早且相對完善的時間,其他監管體系還需要完善系統。
(二)監管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國已制定并頒布了《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外商投資金融機構管理暫行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亞洲金融危機后,中國政府明確重申“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了“證券法”和“信托法”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和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模式。但一般而言,我國在外資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較少,很難適應“入世”后金融業的發展。
(三)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限制性監管。對外商投資領域和領域的限制是有限的,這是一個普遍的做法,在所有國家,這主要是禁止和限制外國投資領域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中國,根據《外商投資行業指南》對該領域的投資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限制和禁止類項目包括銀行、保險、分銷和其他金融服務。在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過程中,外資銀行的范圍和分支機構的增加有一定的限制。
三、我國國際資本流動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一直對資本流動采取更嚴格的監管措施,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初期,上世紀90年代初,對于限制跨境資金流動,保持匯率穩定,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和對外國的依賴程度,資本管制的實施越來越高,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挑戰也越來越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督制度與方式落后。在金融全球化和資本流動自由化的趨勢下,現行分業監管體制的信息資源缺乏透明度,管理機制不夠強大,不能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其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之后,傳統的監管模式已逐漸顯現,以不同金融機構為對象的監管不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必須立足于國內外金融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
(二)監管機構缺乏合作。國內金融監管機構在中國國內外缺乏協調與合作,監督管理的權力劃分不清,大大降低了監督管理的效率。此外,由于我國和國際金融市場,時間是晚,國際金融市場的信息采集時間滯后,目前和國際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和合作仍然相對缺乏信息反饋不及時,不能正確判斷一個金融信號的數量,并不能發出警告,中國的金融市場,流動性和盈利能力將產生一定影響。
(三)資本項目交易逃避監管。為了盈利目的,每一個市場參與者都有強烈的動機逃避監管,而在今天的中國經常項目可兌換中,資本項目仍有很多限制,市場參與者將千方百計抓住監管漏洞,使資本監管的有效性難以維持。目前我國的項目已經基本開放,但對資本項目仍有很多限制,所以除非主管部門以正常的貿易支付,否則難以從根本上消除資本項目交易的現象,與常規項目交易進行規避監管。
(四)國際游資監管難度大。當前我國的資本市場雖然還沒有完全開放,但也相應地采取了一些措施,對一些金融市場相對放寬,如允許國際資本購買我國發行的B股和H股,實行QFII制度等等。一方面,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帶來大量的資金,增強了國內與世界金融市場間的互動。同時也造成一定的金融安全隱患。外國機構或是投資者手中通常持有大量的貨幣資金,如果短時間內在我國境內的金融市場上進出,往往會對我國的各種金融市場造成難以預期的沖擊。同時,國際部分資本投機者,為了謀求暴利,可能與國內的投資機構聯合起來操縱股價。可在短期內,加劇金融市場的波動,增大金融風險,對我國金融秩序的長期穩定造成更大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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