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5 16:51:3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解決環境污染的建議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為此,建議盡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環境污染糾紛的綜合治理機制。具體建議:
一、完善環境非訴訟機制
著重完善協商和仲裁的機制建設。一方面,健全協商機制,建議國家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制定有關協商解決環境糾紛的規章,明確協商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程序,同時,支持環保公益團體援助弱勢一方進行平等協商。
另一方面,健全環境仲裁機制,加強相關立法,建議在修訂《環境保護法》時明確仲裁作為環境民事糾紛的法定方式之一。設立專門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三級環境仲裁委員會,依法各自獨立仲裁環境糾紛。仲裁委員會由環境行政機關的代表、專家代表、行業協會的代表、公益性環保團體或者公眾的代表組成,并逐步實行環境糾紛仲裁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環境仲裁員的準入門檻。
二、完善環境訴訟機制
建議對環境案件進行分流,對于事實情節清楚、沒有復雜的技術性問題的環境案件仍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其一審法院。對于案件較為復雜,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問題的,或人數眾多的、影響范圍較廣的,或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應交由中級以上法院根據其管轄范圍確定一審法院。繼續探索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環境法庭,并對法官培訓專門的環境法律和環境保護知識,培養專門的環境法官,增強法院審理環境案件的辦案能力。
三、環境治理部門和社會綜合治理部門要履行監督職能,防范環境污染糾紛
一、引言
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近期多個城市的霧霾使環境保護、大氣污染治理、產能過剩等話題升為熱點話題。環境污染影響著人們的身心健康,也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若要更加有效地解決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現有的排污收費制度已不能滿足,需另辟路徑,開征環境保護稅是一個必然選擇。環境保護稅是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對破壞生態平衡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主體征收一定稅額的財政手段,稅收所得可以作為保護環境的專項資金。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為了保護環境、控制污染已開始實行環境保護稅,且成效明顯。我國在開征環境保護稅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考慮諸多方面的問題、難點,并予以解決。
二、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必要性
(一)我國環境污染問題嚴峻。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的加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不斷的加劇,存在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多種污染。例如,近期我國多地遭遇霧霾天氣,覆蓋了近1/7的國土,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GDP總值已居世界第二,但是污染造成的環境與健康損失是對GDP增長意義的打折,間接阻礙了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十報告明確的工作重點,也是保障民生、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必經之路。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優化稅制結構,不僅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同時也有助于促進科技進步、管理創新和改善民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動社會進步。開征環境保護稅符合“綠色稅制”,可以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三)現有的環境保護手段存在諸多弊端。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標志著中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確立。這條規定在沿用了20年之后,也開始發生改變。2002年1月,國務院通過《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收費雖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但也存在諸多不足。目前主要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標準過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征收來的費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問題。另外,由于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排污收費難以刺激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同時,現行排污收費制度未對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廢水,以及流動污染源進行收費。由于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對排污費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對排污費的調控能力。
(四)財政補貼也存在不足。環境補貼政策目的是讓企業在不減少產品供給的前提下,加強對污染技術和設備的投入,達到降低環境污染的目的。但其不足之處在于:一是補貼會加重財政負擔,存在財政風險;二是財政補貼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可能使部分污染企業轉虧為盈而未能退出,甚至可能吸引企業進入該領域,使環境更加惡化;三是財政補貼會扭曲產品的相對價格,違背了公平原則。
因此,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開征專門的環境稅,通過稅收這種經濟刺激的手段來解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是我國改善環境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三、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相關難點問題
(一)確定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和稅率。稅率設計要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現在環境保護稅開征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真正準確地測算出某種稅率對經濟、物價、人和消費的影響究竟有多大。
(二)如何與其他稅收制度改革相互協調。例如資源稅、消費稅;再有就是與現在環境方面的收費如何協調,如排污費、礦產開發保護費等。環境保護稅的開征涉及財稅體制的方方面面,以及多個部門之間的協調等,必須統籌兼顧。
(三)如何解決技術問題。目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已有較為完備的法律框架,一旦費與稅之間融合或過渡,還需要解決很多技術問題。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企業的生產和排放數據,有些數據需要通過企業申報來獲得,因此要增強相關部門的能力,配備相應設備,建立準確、可靠的排污申報和核實制度。
(四)如何化解來自企業的阻力,特別是工業企業。很多地方擔心征收環境保護稅會影響企業競爭力,環境保護稅征收既要能夠調整企業的行為,同時又不能給企業和企業所在的行業過重的負擔。
四、對策建議
(一)針對征稅范圍及稅率的對策。建議開征初期的征稅范圍不應過于寬泛,有針對性,稅率也不應過高,根據我國當前最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和環保目標,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從污染嚴重、易于征管的征稅對象著手。結合我國當前環境污染的具體情況,建議可依次開征以下幾個具體的稅種: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炭稅、農業資源污染稅、白色污染稅和聲音污染稅。稅率的設計十分復雜,但仍有原則可以遵循:(1)環境保護稅額不小于補償費用(補償費用包括因破壞環境引起的損害補償、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以及設施運轉費用)。(2)差別稅率原則。對再生性資源、非再生性資源、非替代性資源和稀缺性資源予以差別;根據污染的程度加以區分。(3)多因素疊加征稅。根據排放的時間和濃度累進征稅。
(二)建立我國的“綠色稅制”,相關部門積極配合。與其他稅制改革以及現有環境保護方面的收費之間的相互協調是個難點問題,我國需盡快建立綠色稅制體系。綠色稅收體系由環境保護稅、改革后的資源稅、消費稅、有關環保各項收費的費改稅以及分散在各個稅種中的有關環保的零星稅收政策組成,使環境保護稅成為我國在流轉稅和所得稅后的第三個主體稅種,增強綠色稅收的財政職能,從而為節能減排、限制污染、保護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提供穩定的、充足的財政支持。開征環境保護稅,有相當部分是費改稅,要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分配,改變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由于征管難度大,需從全方位立體監控。因此,應在國家稅務總局領導下,由環保、海關、財政等有關部門相互協作。同時,還應發動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的力量,實行“多組織協同作戰”。
(三)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實踐經驗。在技術問題方面,我國可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起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體系,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需加強開發的力度,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將環境保護稅納入其中,建立統一的信息處理平臺。同時,要健全硬件與軟件的稅收管理制度,且使所開發的軟件適用于稅收實際征管工作,實現各部門的聯網和信息共享,減少稅收征管漏洞。將計算機網絡應用到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上,進行全方位監控,提高環境保護稅收征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另外,要加強對稅務人員綜合能力的培訓,以不斷適應稅收信息化建設的需要,實現良好的社會效益。
由于環境保護稅征管的特殊性,征管人應分類分環節進行征稅,可按照“開采――生產加工――消費”的過程來分別確定征稅環節、征收方式。同時,為了提高征管水平,需要相應地提高環境監測技術水平。為此,國家應大力支持鼓勵環境污染檢測技術行業的發展。
(四)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創造良好稅收氛圍。為了減少環境保護稅改革阻力,取得全社會支持,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宣傳,廣泛、深入、持久開展節約資源、防止環境污染的社會教育和宣傳,促進國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良好意識的確立與整體素質的提高。具體可從稅收的經濟環境、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開展。環境方面,使產品市場及要素市場更加的公平有效,市場競爭秩序更加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更加完善;法制方面,堅持正面宣傳與違法整治相結合,營造嚴肅有序的稅收環境,另外,要推進稅收民主,加強稅收自覺性,建立稅收的民主協商機制;社會方面,采用多樣化的宣傳教育方式來提高稅收服務人員的素質,改善提高個人自覺納稅意識,確保稅收制度能有效實施。
五、結束語
環境污染問題是全世界面臨的共同問題,隨著經濟飛速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嚴重,這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又反向制約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一條協調生存和發展的有效途徑。越來越多國家的實踐表明:征收環境保護稅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手段。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是必然趨勢,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重要環境保護手段,是通過經濟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方式,也是提供環境保護資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我國應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綠色稅收制度。Z
參考文獻:
1.張傳國,許嬌.國外環境稅問題研究發展[J].審計與經濟,2012,(27):105-112.
一、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必要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就被保險人由于污染環境本應自行向受害人承擔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通過保險機制向保險人轉移的責任風險。美國和歐洲部分國家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運用市場化手段彌補環境風險單一行政監督管理的傳統方式的重要工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積極作用已經得到了學界的認同,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柯澤東教授就認為,污染責任保險具有事先預防的功能,可以實現間接遵守法律的目的,達到管理危險、分散損失的效果,可以增進被保險人控制污染危險的自主意識,鼓勵被保險人通過增加污染防治設備投資以降低保費而激勵企業更加慎重的發展[1]。
正如曾立新、王穎等學者基于對美國經驗的歷史考察所做之總結:以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史為例,若沒有相應的環境立法,或者環境立法對于污染者的責任規定得過輕、過松,就不會產生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4-5]。可以說,我國2007年以來所開展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實踐所暴露出的很多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應歸因于缺乏足夠的法律基礎。例如,因缺乏保險費率厘定的公平規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設計有失公允;因缺乏強制投保的法律基礎,潛在的被保險人缺乏真正、持續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體的輔助機制,保險所承保的環境風險的評估、保費的厘定、承保中環境風險的有效監管防范、理賠中的損害鑒定評估等環節無法實現市場化有序運行;因缺乏有別于一般保險合同的特殊性保險合同規則,索賠、賠付、受害人特殊保護等制度環節缺失,導致無法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有的快速救濟功能的有效發揮。
現行立法為何難以解決上述問題?可以說,我國現行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通過前,表面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為一些全國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評論現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立法,可以毫不夸張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關的條款數量不多、立法形式太過分散、倡導性條款充斥其中、集中性專門立法罕見,這已經導致了現行法難以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建立和運行。
現代法學竺效:論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構建《環境保護法》修訂后,已有的全國性立法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一般性倡導條款為引領,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險化學品內河航運污染、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個具體領域的個別分散法條為補充的基本立法架構。但若從規范內容的足夠具體化、程序規則的足夠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進行評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領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滿足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踐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關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險的倡導條款為第一層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有關行為人取得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的行為規范專條(第53條、第54條)結合法律責任專條(第73條)為第二層次;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專項立法為第三層次。,而其他領域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級水平。如國務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僅于第27條規定:“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二、境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行立法經驗就世界范圍比較而言,采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立法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3種: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環境法典專章模式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一)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
該模式主要適用于采用環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國家采用環境法典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法國和瑞典。,即在環境法典中設專門章節集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則,目前該模式的實踐僅出現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環境損害賠償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環境損害保險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這兩部立法與芬蘭的同名立法在內容上具有較多相似性。
但上述兩部法律已連同其他環境領域的法律一起被匯編入環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瑞典環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專章規定了“環境損害保險和環境清理保險”(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該章共4個條款。
(三)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框架結構設計比較上述3種立法模式,鑒于我國沒有采用環境法典模式,客觀認識到現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模式也已被實踐證明難以完全解決問題,筆者建議盡快研究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以該法作為調整這類保險全程運行的專門立法。該法應至少包括總則、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理賠、法律責任和附則幾章。以下試就主要章節的立法要點和其中關鍵性立法技術具體闡述之。
(一)總則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總則部分應主要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該類特殊保險的立法定義;法律適用范圍;該類保險的基本行政管理體制;強制保險的適用情形;(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的編制責任主體;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措施之間的制度銜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保險金給付的免責事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獎勵與引導措施。
以美國經驗為啟發,建議未來的強制保險專條可以設計為3款,依次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或者使用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工藝、設備、設施的企事業單位,須事先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以證明行為人對潛在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和調整(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分類制定根據法律規定負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義務的企事業單位的最低保險金額。”“未依據本法規定足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其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建成的,不得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現有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一旦專門法統一規定了強制保險,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須另行立法規定,未來可以不必在每部環境單行法中分別重復規定強制投保條款,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險合同
所以,從更有利于環境侵權受害者獲得實際救濟的角度出發,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延續到保險合同結束后的某段期間。筆者建議,今后可以通過立法強行規定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最低延續期間,上不封頂,自由約定。同時,也應充分考慮保險人保險責任延長的經濟成本和經營風險,為了公平起見,立法應允許保險合同雙方自愿約定保險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收取必要、合理的額外保險費,但對于額外保險費必須強制建立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以確保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內一旦出險,可以依法或依約實際獲賠。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建議未來的保險期間條款可以分為兩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由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間由合同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單起保前的一段時間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追溯期,只要在該段時間內發生環境侵權損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該追溯期內首次提出索賠,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有條件地延續至保險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間。保險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險責任期間的增加而收取相應的附加保費,同時應為延長的保險責任建立相應的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
(三)承保風險
1.明確承保前的環境風險評估規則
建議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期間,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危險品管理、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風險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發生。保險人可以要求就保險合同所承保的相關風險事項對被保險人的場所、經營活動進行風險查勘,被保險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有義務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及時改進。對于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安全管理應盡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機制
建議分兩款依次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將所承保環境風險的評估和監管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列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運營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實施環境風險的評估或監管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環境風險第三方評估、監管的相關管理規范,為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的行業準入、人員上崗考核和培訓、評估、監督等提供統一管理和指導。” [2]17
4.明確環境風險的避免和控制義務
建議分3款規定:“發生污染損害后,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盡力控制污染物的擴散,將對第三者的損害程度降至最低,并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指南的規定,在獲得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請專業清污人員對污染物進行清理,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參與其中。保險人有權對清理程序、費用進行調查、評估,盡力控制清理費用,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協助被保險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風險防控活動。”“因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所規定的義務所導致的擴大的責任、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理賠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理賠環節除了應適用《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還應適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設計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則,以盡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并盡量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防范和減低環境污染損害、及時救濟受害人、為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恢復被破壞生態迅速提供必要資金的功能。因此,未來的“理賠”專章應明確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報告事故發生的義務和基本程序;被保險人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原因和損害調查的義務;保險索賠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種類;事故調查之基本程序;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專業清理機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等第三方輔助主體的參與機制;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及時履行保險給付的義務;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為避免損害擴大所花費的預防費用給付暫時性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主張其先行賠付在保險結算中予以扣除的權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給付保險金請求權、保險人向第三人直接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不得在被保險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前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參見:《保險法》第65條。;保險人可以拒絕支付保險金的法定情形;重復保險情況下的保險金計算規則等。
如今,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業的健康發展。”省政協委員、省農科院院長張新友表示,農業與環境的關系非常密切,實事求是地講,農業既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同時也是重要的污染源。很多面源污染問題就是農業造成的,如水污染問題、土壤污染問題,同時,這些問題又反過來使農業受害,因為水的污染、土壤的污染,我們生產不出合格的產品、綠色無公害的產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受到環境制約。因此,對于環境問題我們要給予充分關注,加大治理環境污染力度,還農業健康發展。
近年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度越來越高,而土壤環境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關于土壤污染治理問題成為此次委員們討論的熱點。
“現在農田重污染非常嚴重,國土資源部數據顯示,全國耕地污染比例接近1/5,這是相當驚人的。而且土壤污染治理成本極高,濟源一片50畝的嚴重污染土地治理成本就高達800余萬元,確實應該下大力氣從源頭上加強治理。”省政協委員、鄭州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副主任牛河鈞表示。
“我們現在的土地治理其實只是解決了平整土地的問題以及打井的問題、修路的問題。但是土壤里面,比如化肥、農藥、除草劑以及灌溉水的污染等都非常嚴重,土壤一旦污染,需要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修復治理。對于土地治理只進行平整是不行的,我們需要做的根本問題是解決土壤問題。有好的土壤才能生產出好的糧食。因此,土壤污染治理應該提到議程上。”省政協委員、省國土資源廳老干部處處長彭顯文的發言引起全場委員共鳴。
【關鍵詞】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營服務模式;原因;問題;意見和建議
一、引言
我國傳統的工業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以排污企業為責任主體開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監管不到位、企業的環保意識不強、專業人才不足、管理經驗欠缺造成了環保設施安裝配置不到位、違法偷排、環保設備的運營效率低等問題,并且這些問題越來越突出。于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不斷提升我國污染治理水平。我國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剛剛起步,文獻相對較少,大部分是來自一些報刊的報道。
二、關于第三方治理的相關文獻
從微觀上講,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運營服務模式等方面。
(一)關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關文獻
關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業、專業環境服務公司和政府的關系來理解的。如駱建華(2014)[1]認為環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業以簽訂合同協議的方式,通過付費購買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的污染減排服務,以實現達標排放的目的,并與環保監管部門共同對治理效果進行監督。常杪,楊亮,王世汶(2014)[2]認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監管者以外,由獨立的第三方也就是專業污染治理企業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承擔應由污染排放者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任務,并從中獲取收益的市場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與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協議,通過付費購買污染減排服務,以實現達標排放的目的。張全(2014)[4]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單位以合同的形式通過付費將產生的污染委托專業化環保公司治理,即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轉為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治理任務,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建設和運行的有償服務。
(二)關于運營服務模式的相關文獻
多數學者認為,運營服務模式有兩種,即委托治理服務與托管運營服務。如,駱建華(2014)[1]認為根據環境服務企業是否擁有治污設施的產權,可將污染第三方運營服務模式分為“委托治理服務模式”和“托管運營服務模式”。所謂委托治理服務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項目的覆蓋工程設計、采購、安裝、運營全過程,環境服務企業全部或部分擁有治污設施產權。托管運營服務是指針對現有治污裝置、設施,環境服務企業不擁有產權,指接受排污企業托管,負責其治污設施運營管理。李靜(2014)[5]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營服務模式的劃分也采用的是這種分類方法。
三、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從進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難點以及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建設和措施等方面展開研究的。
(一)關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張聰(2014)[6]認為,環境污染交由專業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環保部門的監管、有利于排污企業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環保產業的快速發展。李將輝,高志民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專業化程度比較強,排污企業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達標排放率,同時,政府執法部門可以降低執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資效率;有利于先進節能減排技術的推廣與應用;有利于促進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難點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運行中存在很多問題。如陳陽(2014)[7]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細化、治理評價標準和體系不明確、治污排污企業責任界定不清、稅收、融資障礙有待進一步掃清。駱建華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礙有責任轉移、稅收、融資、經濟風險及技術。常杪等提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順利實施需解決的關鍵問題有排污企業與第三方治理去也誰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執法能力建設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認為第三方治理存在許多亟需解決的問題,如污染治理責任轉移問題、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尚未發揮出來、環境污染治理的價格體系尚未形成、環境監管和服務體系有待完善,農村環境污染專業化治理較少介入。
(三)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建設和措施
鄒春蕾(2014)[8]認為監管嚴格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張聰(2014)[6]認為,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專業化和市場化,首先要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實推動市場化進程,最后可以通過稅收、信貸、融資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動第三方治理。駱建華(2014)[1]對我國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現狀和發展進行了論述,提出了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提出了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即設立國家環保基金、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拓展融資渠道、實施環境保險制度、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加快立法進程、強化政府責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礎上深入探討了發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對我國環境管理模式轉型的影響和意義,提出我國應明確劃分環境污染治理責任、加強政府監管部門執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評價體系,積極引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發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從我國法律、市場、監管等方面出發,分析了當前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臨的挑戰,提出了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調整和完善的具體政策建議,如做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頂層設計,培育有利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場環境,強化土地、融資、財稅等經濟政策激勵,設立環保產業發展專項基金,試點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維彤、王一對日本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進行了研究。文章歸納了日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總結了其中的先進經驗。基于這些先進經驗,作者提出了針對中國的意見和建議:(1)普及環保知識,宣傳環保法規,營造全社會依法治污的氛圍;(2)培育環境污染治理企業;(3)建立審核、指導和監督機制,規范排污治污企業市場行為;(4)提供金融支持。郭訓成(2014)[9]在總結發達國家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從市政公用事業、工業污染源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質量檢測、環境監督管理、環保技術方面進行了國內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踐和探索,在此基礎上對山東省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機遇與挑戰進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進山東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緊制定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進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規定和政策體系,健全多元化投資機制,努力把環保產業發展成主導產業。劉衛平(2014)[10]從推動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如國家應盡快出臺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專項支持政策、探索設立政府和金融機構合作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基金、推動政府和金融機構雙方的合作能力建設等。張全(2014)[4]認為完善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的市場運行機制,是加快推進環境治理機制改革和不斷提升環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劉超(2015)[11]從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即政府應從污染防治市場制度的體系化、環境代執行制度的改進、設立清潔水和清潔空氣基金和引入環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機構等幾個方面構建體系完整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對未來研究的展望
從國內相關的文獻來看,學者們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優點以及如何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觀運行機制和微觀運行機制方面缺乏相關的研究。我認為宏觀的運行機制可以從融資機制、運營機制、稅收機制、監督機制、評價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從基礎設施的項目融資來看,融資的類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過最近一段時間的學習,個人認為,環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適合PPP模式。但是,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資機制中存在一個難點問題,即政府和私營企業如何分擔風險才會激勵私營企業與政府合作。運營機制則可以從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運營機制方面進行研究。由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一旦成立和運營,就需要納稅,如果納稅太高,就會影響民營企業進入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積極性,因此稅收機制應該從減稅方面來進行考慮。監督機制和評價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與學習。我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觀運行機制研究的一個重點問題就是如何使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做到雙贏。我認為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陳宗雯 劉葉 單位:濟南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駱建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及完善建議[J].環境保護,2014(20):16-19.
[2]常杪,楊亮,王世汶.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應用與面臨的挑戰[J].環境保護,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及發展思路探析[J].環境保護,2014(20):28-30.
[4]張全.以第三方治理為方向加快推進環境治理機制改革[J].環境保護,2014(20):31-33.
[5]李靜.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當其時]J].經濟參考報,2014,5(19):第007版.
[6]張聰.工業治污應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國環境報,2014,6(10):第009版.
[7]陳陽.第三方治理:開啟治污新模式[J].中國經濟導報,2014,7(19):第C01版.
[8]鄒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場化遭遇挑戰[J].中國電力報,2014,3(11):第007版.
如今,環境問題已成為人們比較關注的話題,環境污染現象也越來越普遍 ,因此,解決環境問題顯得更加刻不容緩,其實環境污染包括了好幾個方面:噪聲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有的人把環境污染的范圍看待得很狹隘,以為不亂扔垃圾就能改善環境,的確,這是一種良好的措施,但單單靠這一方面是遠遠不夠的。
在調查中,我發現以前的隨處可見垃圾現象明顯減少,但不完全排除,在綠化帶上依稀可見有小包裝袋舒坦地曬著太陽,很多是由居民行走時亂丟棄的,更有的是居民以圖一時方便,從自己家窗口將廢棄物扔出去,這不僅僅是嚴重地污染了環境,還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果被棄的是較大的重物,不慎砸到了其他居民就造成了人身傷害了。與之相反,有的居民把自家垃圾裝入一個大的塑料袋中放在樓道下,等社區清潔工來處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是一種好方法,但往深處思考,也就不難發現問題的所在之處,夏天,由于天氣很熱,食物很容易腐蝕,這樣就很容易招引來蒼蠅這類飛蟲,而且也會發出刺鼻的臭味,影響了整個社區的形象,如果清潔工人沒有及時處理好垃圾,那么垃圾袋堆積得越來越高,越來越多,有的老人經過時,沒有注意到,不小心滑了一腳,很有可能造成傷害。
那如何解決呢?在我們調查中突發其想:在每個樓道底層的樓角處放一可關閉的有蓋垃圾桶,居民將垃圾扔入桶中,并隨手關好蓋子,防止怪味散發,垃圾由清潔工人定時清理,保證不讓垃圾過多而造成無處可放的現象出現。
除此之外,噪聲污染也需要及時解決。暑期還未結束,很多孩子也未入校學習,而較多的上班族們已投入工作之中,據調查,很多人都會利用中午這段時間好好休息一下,現在很多社區都有健身器材,按耐不住愛玩的心理的孩子們會在飯后集中去健身處,也就無法避免大聲喧嘩,其實他們已造成了噪聲污染,對于孩子們,要剝奪他們玩的權利是絕對行不通的,所以此問題的策略就是顯得比較令主管部門頭疼的。我個人認為建一些室內娛樂場所也可作為一個好方法,但它須要投入大量資金,如果社區宣傳教育孩子們要照顧其他人,在一定時間內能夠做到不大聲喧嘩,那么對于社區居民的生活就不會造成影響了。
生活是個人的,而環境是大家的,如果大家都能站在別人的立場看待問題,相信很多矛盾都可化解。
環境污染問題依然存在,居民生活要靠你我他,今天的你做了一件對環境有利的事你并沒有吃虧,其實你在給你的生命健康畫上一條延長線,只有大家共同努力,環境問題才能完善解決。
社區環境衛生調查報告范文二
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世界日益關注的重大問題之一。目前為止,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作為社區來講要從小處著手,讓居民樹立起保護家園、保護環境的意識。
通過調研,共建社區無大的企業和工廠,不存在工業污染問題。主要是生活垃圾包括固體廢棄物清理和堆放問題。
一、共建社區街道情況
一條街:建設街。四條路:廣西路,一路、二路、三路和青松路。其余為巷道。
二、垃圾堆放情況
主要四個垃圾點分布在:(1)廣西北二路(18組)(2)邊疆鄉西側(9組)(3)筷子廠(6組)西側2個垃圾點。
據統計共建社區公廁9個,分布于居民區。公廁附近有垃圾堆放現象。
三、整改建議
建議政府加大投入,環衛處加大整改力度,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努力與居民共同營造人與環境和諧的新局面。以下是從社區實際出發,在實際調研中發現和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1)建議環衛處合理分配人員,做到分片專人管理。
(2)由于我社區狹窄巷道多處,環衛車進出困難,希望環衛處可以借助人力,利用好清潔車,使垃圾定點堆放到環衛車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
(3)我社區9處公廁都沒有設置垃圾箱,居民在上廁所之便隨手堆放垃圾。
以上是我共建社區環境衛生的基本狀況和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從社區角度出發,有望環衛處加大整改力度,解決迫在眉睫的垃圾污染問題。
社區環境衛生調查報告范文三
在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自身的健康問題越來越引起高度重視,人們所生活的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環境污染現象越來越普遍,因此解決環境問題顯得更加刻不容緩。其實環境污染包括好幾個方面:噪音污染、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有人把環境污染的范圍看的很狹隘,以為不亂扔垃圾就能改善環境,的確這是一種良好的措施。但單單靠這一方面是遠遠不夠的,那么又有多少人會把這種思想融入到行動中呢?為了使我們的生活環境更加美好,為了實現與環境的和諧相處,我于201x年對我所住的街道社區的環境衛生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1 調查目的
通過社區環境的調查,了解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從自身做起,為了保護環境建設美好家園貢獻一份力量。
2 調查范圍
城市各街道小區,垃圾處理點,人群聚集點。
3 調查方法
實地調查、問卷調查
4 調查情況
通過對各街道小區的調查,我發現以前的隨處所見的垃圾現象明顯減少,但不完全排除,在綠化帶邊角上依稀可見有少量包裝袋舒坦地曬著太陽,很多是由居民行走時亂丟棄的,更有甚者的是從商處房內扔出來的。道路兩旁的垃圾箱由于清潔工沒有及時清理,而導致垃圾溢出垃圾箱,還有很多人把垃圾扔在垃圾箱附近,散落的垃圾是固體廢氣物污染的主要來源,在炎熱夏天會發出一陣陣的惡臭味嚴重影響社區的環境空氣質量,也能招來許多蒼蠅、蚊子,從而有可能引起某些昆蟲媒介傳染病的散發和流行。影響整個社區的形象。如果有些老年人經過而沒有注意散落的垃圾,有可能使老年人滑到從而會造成傷害。通過調查還發現有些建筑垃圾散落無人及時清理,以及某些建筑單位引起的粉塵污染嚴重,造成社區空氣中粉塵濃度增高,從而造成人們某些呼吸系統的疾病,影響人體健康。除此之外,在當今社會人們的生活節奏不但提高,汽車以是人們出行的主要工具,但是其尾氣對空氣的污染不容忽視,還有汽車的喇叭聲在社區對還在休息的人們所產生的噪音污染。特別是在中午休息期間會使一些人煩躁不安,從而影響睡眠質量。
4.1 在對隨機抽取的20人進行的問卷調查中
4.1.1 請問你平時注意保護環境嗎?
回答會的有9人,占45%,回答不會的有4人,占25%,回答有時會有時不會的有7人,占35%。
4.1.2 平時關注關于保護環境的新聞嗎?
大多數回答不會,占55%,回答會的占5%,覺得于己無關占40%。
4.1.3 你將廢棄的電池怎么處理?
選擇隨手扔掉的占30%,選擇扔進專門的垃圾箱的占17%,無所謂的占5%
4.1.4 你實行垃圾分類了嗎?
選擇實行的占20%,不實行的占80%
4.1.5 你贊成用塑料袋嗎?
贊成占37%,不贊成占20%,無所謂占43%
4.1.6 你是否知道白色污染的危害性?
知道的占75%,不知道的占25%
4.1.7 你有沒有隨地吐痰或扔煙頭的習慣?
有的占20%,沒有的占50%,有其中一項的占30%
4.1.8 你有沒有隨時亂扔垃圾的習慣?
有40%人說不太在意,25%說偶爾,25%說不亂扔垃圾。
4.1.9 你認為環境是怎么一回事?
對于這個問題多數人沒有明確的概念,不清楚自己應該怎么做,有些人認為環境就是簡單的不亂扔垃圾,少數人認為應該從自身做起提高環保意識。
5 結果分析
5.1 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
5.1.1 人們的環境意識淡薄是主要原因,多數人對環境問題并不關注,認為與己無關,不自覺的亂扔垃圾、吐痰,對于別人破壞環境的行為更是熟視無睹,對于保護環境的活動也未能身體力行地參加,認為保護環境是政府的事與老百姓無關。
5.1.2 小區規劃不力,管理不嚴格不科學,任意倒垃圾造成嚴重污染,處理不及時致使臭氣熏天,有些部門對房地產建設用地管理不到位,致使粉塵污染嚴重,政府及相關部門采取措施未能達到各階層,環境保護部門整體能力欠缺,不能進行有力及具體的規范,出現政策方面的漏洞是環境保護工作陷入癱瘓,阻礙工作的整體進度。
5..1.3 人們思想道德水平不一,素質有差距,對環境保護的看法不一,所采取措施不同對孩子的環保教育也不同,增加了環境工作的難度。
5.2 社區的環境問題,對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
5.2.1 環境污染嚴重影響居民身體健康,隨地亂扔垃圾滋生了大量細菌,冬季尚好,尤其是夏季大量的蒼蠅,蚊蟲等,傳播疾病,污染空氣,工廠排放廢氣混合著大量的木屑和有毒氣體,使得很多的居民患有呼吸道疾病。
5.2.2 使土壤惡化,影響農作物生長,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塑料袋及其難以降解的物質,造成土壤板結,影響土壤透氣性,阻礙水分流動,抑制農作物的生長發育,造成農作物減產。
5.2.3 垃圾填滿,降低了垃圾填埋廠處理垃圾的能力,垃圾中有細菌,病毒等物深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害周圍環境。影響居民的健康。
5.2.4 垃圾焚燒對環境造成的嚴重二次污染,焚燒時產生大量黑煙,有毒氣進入大氣,造成大氣污染危害居民身體健康。
6解決措施及建議
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對于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建設和諧家園具有重要意義
6.1 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提高居民素質及環境保護意識,使居民自覺保護環境,積極參加環境保護的多種活動,減少破壞環境的行為。
6.2 實行垃圾分類,加強對廢棄物的再回收,再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加 強廢棄物的處理,避免垃圾焚燒。
6.3 環境部門應建立各種保護機制及體系,加強對環境監督力度,各階層要深入貫徹環境保護政策及措施。
6.4 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鼓勵人們參與環境保護活動,加強對學生教育,在學校開展環保知識講座,提高學生環保意識。
6.5 實行環保獎罰制度,獎勵對環保有突出貢獻的人,對工廠任意排放行為進行治理管制。
6.6 發揮政府職能,加大建設城市污水及城市污染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機構,
一、農村環境污染情況現狀
農村環境作為城市生態系統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納方。近年來,在城市環境日益改善的同時,農村污染問題卻越來越嚴重,在工業化、城鎮化程度較高的東部發達地區的農村尤為突出。各種污染不僅威脅到了農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過水、大氣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終影響到城市人口。
1、現代化農業生產造成的各類污染。
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的開發已接近極限,化肥、農藥的施用成為提高土地產出水平的重要途徑,加之化肥、農藥使用量大的蔬菜生產發展迅猛,使得我國已成為世界上使用化肥、農藥數量最大的國家。在化肥施用中還存在各種肥之間結構不合理等現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僅導致農田土壤污染,還通過農田徑流造成了對水體的有機污染、富營養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氣污染。
2、由于小城鎮和農村聚居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管理滯后產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鎮和農村聚居點的生活污染物因為基礎設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邊環境中,造成嚴重的“臟亂差”現象:每年產生的約為1.2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產生的超過2500萬噸的農村生活污水幾乎全部直排,使農村聚居點周圍的環境質量嚴重惡化。
3、鄉鎮企業布局不當、治理不夠產生的工業污染。
受鄉村自然經濟的深刻影響,農村工業化實際上是一種以低技術含量的粗放經營為特征、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反積聚效應的工業化,村村點火、戶戶冒煙,不僅造成污染治理困難,還導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廢水COD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而且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處理率也顯著低于工業污染物平均處理率。
此外,由于污水灌溉、堆置固體廢棄物、承受了大量工業污染的轉移,農村土壤的重金屬污染已經延伸到了食品污染。
由于我國農村污染治理體系尚未建立,環境污染不僅將迅速“小污”變“大污”,而且已經“小污”成“大害”,給作為弱勢產業的農業和弱勢群體的農民帶來了顯著的負面影響.
二、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四條成因
1、目前的環境管理體系難以應對污染問題。
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點源污染防治上的,對農村污染及其特點重視不夠,加之農村環境治理體系的發展滯后于農村現代化進程,導致其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上不僅力量薄弱而且適用性不強。
2、財政渠道的資金來源不夠,導致污染治理不力。
城鄉分治戰略使城市和農村間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現象。具體到環保領域,主要指城鄉地區在獲取資源、利益與承擔環保責任上嚴重不協調。長期以來,中國污染防治投資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城市環境污染向農村擴散,而農村從財政渠道卻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資金,也難以申請到用于專項治理的排污費。
3、扶持措施不力,導致農村污染治理的市場化機制難以建立。
我國對城市和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如排污費返還使用,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時征地低價或無償,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還可以申請用財政資金對貸款貼息等。而對農村各類環境污染治理,卻沒有類似政策。由于農村污染治理的資金本來就匱乏,建立收費機制困難,又缺少扶持政策,導致農村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市場機制難以建立。
4、治理模式不適,導致農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農村的三類環境污染,套用解決城市污染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污染的主要手段,但卻存在技術、經濟障礙。除了面源污染難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類污染用末端治理常會出現既治不起,也治不凈的情況: 農村的生活污染、鄉鎮企業污染以及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則會因為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最小經濟規模限制以及高折舊率限制而不可行。
三、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要有效治理農村環境污染,創建美好生態家園,應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由政府牽頭、部門聯動,齊抓共管,著重從幾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強化宣傳引導,增強群眾環境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環境法律法規,倡導生態文明,營造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逐步引導農民改變生活陋習,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強對村民、企業經營者和青少年學生的環境教育,提高農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樹立保護環境的良好社會風氣。
二是暢通投資渠道,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加強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積極主動與上級相關部門協調溝通,爭取中央、省、市的專項資金投入,重點解決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等問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農村環境保護,采用多種措施確保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到位。引導村民建設居民小區,逐步實現農民向社區集中,以便生活污水集中凈化處理。
三是強化源頭管理,整治生活垃圾污染。在生活垃圾的處理上,堅持做到統籌規劃,科學處理,從源頭杜絕污染問題。對鄉鎮生活垃圾采取“組保潔、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城鄉統籌處理模式,提高垃圾收集覆蓋率和集中處理率,對不具備條件的偏遠鄉鎮生活垃圾采取深埋等無害化處理。采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處理生活污水。扎實開展城鄉綜合環境治理,以生態創建為載體,有效推進農村環境污染治理。
四是引進先進理念,科學發展畜禽養殖。借鑒外地先進經驗,集中建設集畜禽飼養、糞便無害化處理和有機肥綜合利用于一體的多功能現代化養殖場,提高畜禽養殖規模,提高綜合利用效率,實現農村經濟增長和廢物綜合利用雙贏的目標。劃定禁養區和非禁養區,扶持規模養殖場,控制小型養殖場,走農業加工業、種植加養殖的循環經濟之路。
五是提倡標本兼治,加強環境污染治理。堅持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結合地方實際,加強農村環境的綜合治理。強化鄉鎮企業的監督檢查,鞏固達標排放成果,對重點污染企業進行嚴密監控,對新建企業實行嚴格的環評審批。整治農村河溝池塘污染,保護村莊現有水源,發揮河溝池塘的自然環境凈化能力。
六是強化監督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把環境保護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建立和完善農村環境監測和監管體系,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重要農產品產地等的環境監測。堅持“執法從嚴,處罰從重”的原則,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七是堅持疏堵結合,健全治理長效機制。完善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力度,清除農村衛生死角,建立長效保潔機制。開展以村莊綠化、河道凈化、衛生潔化為主題的“三化”活動。組織成立新農村建設委員會,具體負責對村莊環境整治進行長效管理,確保有人管事,有人辦事。健全環保責任制,實行環境保護轄區首長負責制,開展農村環境質量考核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確保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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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有100多名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這些血鉛異常的兒童的家附近有兩家電源廠,經懷寧縣政府2011年1月6日通報,初步認定博瑞電源有限公司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超時違規試生產,是造成此次血鉛超標的主要原因。論者查知,血鉛是指鉛中毒,主要影響兒童的智能行為和體格生長,而且鉛毒性作用待發現時已經難以逆轉,其隱匿漸進的病理特點使其對兒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鎮之中如此多的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將對孩子的身體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損失,這引起了論者對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彌補或預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發生,社會對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辦法救濟,使損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論者擬就建構我國環境保險制度再做思考。
環境保險制度對于目前環境法學界的人士來說并非新鮮的概念,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國各界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討論后,雖有一些單行法規、地方性法規及政策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進行規定,并部分地區也開始環境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但是,歷經數年我國仍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污染保險制度,基于此種情形,論者試圖從該制度的法理理論根據出發闡述該制度建構的必要性,并就環境保險制度建構的若干理論和現實問題提出拙見。
1 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
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環境保險”。關于環境保險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它由公眾責任保險(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發展而來[1]。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在各國的名稱不一,但總的說來,是指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其實,具體的定義對于制度的建構來說并非決定性的因素,關鍵是要充分認識到制度建構的深層次原因。既然是保險,那環境保險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條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險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因為非意外的事故責任將被視為除外責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環境保險的概念,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就不難理解了。有學者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質上是一種賠償污染損害的財務保障機制。通過眾多排污單位分別繳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積少成多,用以補償個別企業因為污染事故給少數人造成的損害,既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分散化,還可以使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有所減輕,從而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2]。依論者淺見,環境保險制度是一套關于環境保險的設置、運作和落實的整體機制,它以環境保險這一險種的設置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環境保險充分發揮其設計初衷,有效地激勵或敦促被保險人預防或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在污染發生之后為受害人提供適當及時的救濟,將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經濟基礎的論述已經很多,論者嘗試從法律理論的角度思考這一問題,這或許能對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所啟發。
2.1 風險社會理論。
“風險社會”理論或許能為我們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和態度的轉變有所啟示。貝克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是一種現代化的風險,“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3]。貝克認為的“環境風險”是在工業社會系統地伴隨著財富的社會生產而必然產生的,它在本質上與財富不同,是指完全脫離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與污染物,以及相伴隨的短期和長期的對植物、動物和人的影響,引致系統地、常常是不可逆的傷害,而且這些傷害一般是不可見的[4]。可見,現代社會的風險是一種人類自負的結果,環境污染問題就是人類開始受到來自環境的無聲但激烈的反抗,此時人類才開始思考自己對環境的破壞或過度影響。
在現代社會,環境風險還具有“飛去來器效應”,它以一種整體的、平等的方式損害著每一個人。我們所關注的往往是一個個觸目驚心的環境污染事故,誠然,這些事故把環境的惡化或者其隱患以鮮活的生命作為代價展現在我們面前,是值得關注和解決的,但是,我們還應該有憂患意識并發現其中深層的危機。一個個事故的點狀的發生,就可能是環境問題成面、成片發生的前奏,別國的危機同時也會以某種方式影響到我們自己的國家。在環境風險面前,沒有貧富,沒有老幼,沒有先進或落后,從全球的視野看,所有國家和地區,所有的人最終都將感知環境風險,都將成為受害者,無一例外。所以,環境風險是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沒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個地球人都應該有環境保護的意識,更應該有應對環境風險的意識。他人深受環境污染所害之時,也應有危機意識和同理之心,共同為人為的環境災難的損害的減小而努力。這一點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社會理論基礎,因為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目的就是集眾家之力,解一家之危,這正是現代社會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所要求的。
另外,從個人的角度考慮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我們還可以得出個人的環境義務的問題。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環境風險的制造者,同時又將會是環境風險的承受者,所以,每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預防環境風險的發生,在環境風險發生后有所作為。也就是要有“責任感”,這也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
2.2 校正正義。
實現正義是立法和制度設計中所要考慮的最根本的問題,也是評判一項立法或一個制度的合理與否的根本標準。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校正正義兩種。其中分配正義所強調的是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相同情況相同對待,其理論基礎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之上的;而校正正義則是一種基于平等的正義,在處理環境風險的問題上,造成污染的一方與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一方之間雖然在經濟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異,但是,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應該將雙方視為是平等的,因而適用校正正義的原理。在污然損害的補償上,誰造成了污染的損害就應對受害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承擔投保的義務,這才是正義的。
將校正正義作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制度設計的正義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學者所說:環境法律制度的有兩條利益和意志主線,一是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意志;二是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和當事人意志。一個理性和健全的環境法律制度,應該是這兩條主線的結合[5]。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需要處理好社會整體與國家,社會成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這實際上就需要運用校正正義的理論作為支撐。
3 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其現實需要的基礎之上的,我們目前的環境污染問題應對措施的貧乏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是建構一套完整的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3.1 我國環境問題現狀。
人類環境法的發展歷史主要經歷了18世紀資本主義工業革命之前的古代環境法時期,18世紀工業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近代環境法時期和20世紀50年代至今的現代環境法時期[6]。人類對于環境風險的應對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分離轉變為將兩者結合綜合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據我國第一份經環境污染調整的GDP核算研究報告顯示,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 118億元,相當于當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國總共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兩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別達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我國對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進一步增多,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發,這表明我國已經開始進入環境風險的高發期。控制環境污染,構建合理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已經成為我國走新興工業化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其中,構建我國的環境保險制度是題中應有之義。
3.2 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
認識到目前我國對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機制存在的問題才能更好地對其進行補足或改善。我國現有的環境糾紛主要是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的,但是,民事訴訟需要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等,這對于已經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受害者來說無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為普通民眾財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訴訟的救濟途徑往往無法落實。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以數以千億計,而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1]。進一步考慮,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濟,就會引發社會矛盾,非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加重危害后果。論者將從造成污染的企業或政府部門的角度和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別探討我國現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以論證構建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環境污染制造者的補償動力不足。
首先,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形不成壓力。在執法過程中污染賠償的責任絕大部分往往由國家和社會承擔,企業壓力不夠大,缺乏參加環境責任保險的動力。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從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來看,責任保險的責任風險最終會通過保險制度由各個投保的企業所投的保險費經保險公司以保險金的名義對受害者進行補償。這種將風險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風險社會理論的。
其次,從企業的逐利本質考察,企業現在不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規定的缺漏,很多環境責任沒有被納入強制保險范圍之內;保險費率高,加上存在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風險問題;目前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對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存在影響;除投保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責任承擔形式?那些責任較投保更嚴厲,也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企業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對比的結果,同樣是道德風險問題。所以,沒有建構出健全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對企業的利益進行科學合理的考量之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將會面臨巨大的道德風險而舉步維艱。
最后,從保險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國目前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以千億計,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雖然較一般的責任保險已經很高,即按行業劃分,最低的費率為2.2%,最高的為8%,但是相對于巨額的保險金來說還是杯水車薪。另外,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高,所以,保險人承保環境污染保險需要面對巨大的經濟壓力和風險。因而,在構建完善的保險機制之前,保險人的積極性必然不高。如何協調企業、保險公司、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實現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時有效的補償,實現社會穩定和諧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而這也正是環境保險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
(2)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償實力欠缺。
面對現代化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問題,人類全體都有責任和義務,但是,對環境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或政府部門應該為受害者提供足夠的救濟。因為就社會經濟、政治地位和雙方占有的社會資源來說,受害者往往處于劣勢。我國現有的救濟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而這兩種途徑都是需要高額的費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質和精神上的重創,往往無力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失去追償能力。另外,我國現行的環境責任保險以自愿性的保險為主,大多數企業因抱著僥幸心理沒有參加該保險,使無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賠償的現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
4 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若干建議。
前文中論者就我國構建環境保險機制的理論和現實基礎進行了論述,并且提出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這一部分中,論者將結合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在提出建議之前,首先來分析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中存在的利益沖突以便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運行和落實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需要處理好三對關系: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企業、個人、部門等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保險人的利益。這三對利益的沖突與矛盾正是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癥結所在,它們涉及到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等問題。其中,對于環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落實有決定意義的是污染責任主體與保險人之間利益的均衡,這主要涉及到的一點便是在任何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都需要著重考慮的道德風險問題,論者將在接下來的論述中將對道德風險問題進行分析。
4.1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問題正是解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相互矛盾的問題。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是由公共保險發展而來的,環境保險并非一般的商業保險,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具有社會性、不特定性、潛在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僅僅作為商業保險而存在。論者認為,中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應該區別于一般的商業保險,而具有政策保險的性質。國家應該建立或者規定由特定的機構專司環境污染責任的判定、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保險費率的厘定等事務,其中要正確處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干預之間的關系。誠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具體運作可以交給商業保險公司,但是由于環境保險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干預是正當的。“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而在其他污染相對較輕非行業,政府則給予積極引導,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議’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1]
4.2 我國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
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要根據對可保風險的劃分界定。根據“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的定義,我們一般將污染劃分為突發性環境污染和漸進性環境污染兩類,突發性環境污染當然具有可保風險的三個特征,無疑屬于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至于漸進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發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漸被發覺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質疑。但是,論者認為,雖然漸進性環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漸被發現的,但是其危害一旦發生也和突發性污染一樣具有不可逆性,所以應該被納入承保范圍。
4.3 我國環境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規避問題。
在環境保險中,道德風險可以說是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導致的必然結果,這是企業的逐利本質所決定的。有學者認為,“最理想的道德危險控制模型是給予被保險人的生態環境危害行為以與其未獲得保險時相當的激勵和威懾。但這種最理想的狀態是很難達到的,只能通過必要的制度設計以盡可能趨近這一目標。從理論上分析,大致有兩條途徑:其一,運用保險費率制度有效地激勵被保險人的行為;其二,使被保險人部分地暴露于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保留責任制度的一定威懾力。”[8]因而,我們在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過程中對道德風險的估算和預測,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規避道德風險的保險費率自然成為重頭戲。另外,根據風險社會理論,讓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倫理和社會責任,認識到自己可能會給社會及他人帶來的深重災難最終會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們具有環境危機感和社會責任感,以主動承擔起繳納環境保險的義務。
5 結論。
論者從環境污染責任者的社會和倫理責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并就其現實基礎加以闡述,目的在于喚起社會整體對于環境風險的充分認識,環境保險制度只是一個補償機制,最根本的是要預防環境污染的慘劇頻繁發生,因為,人類共同生活在一個地球上,對地球每一處的環境災難,全人類的每一個人最終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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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層面而言,環保立法滯后、環保執法受制于地方、環保司法救濟難,已經成為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法律困境。
環保違法成本低。雖然我國已有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但我國現行環保法律法規對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沒有作出應有的反應,缺乏專門性或針對性的禁止性規定,這是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不能得以防止的一個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所有的環保法律所規定的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太輕。“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即使是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設定的最高罰款也才100萬元。對污染環境者的處罰力度過低,是這些年來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不但沒有得到制止反而有加速趨勢的重要原因。
環保執法受制于地方。近些年來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問題突出,但許多環境污染事件并不是由政府的環保執法部門查出來的。在現實生活中,還有更多的污染農村環境的違法行為尚未受到環保執法部門的查處。為什么我國的農村環保執法不力,各地環保局在制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呢?究其原因,其中既有農村環保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的因素,更有當地環保部門隸屬于并受制于當地政府而不敢執法的深層背景。那些高污染企業往往是當地的納稅大戶,當地政府正是為了經濟利益而才將那些高污染企業從城市招商引進到農村地區去的,怎么會允許自己下屬的環保部門去嚴格執法呢?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環保部門,除了平時收取一點排污費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成為當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說些“對環境影響不大”等假話的“化解部門”,一些環境保護局成了“污染保護局”。
顯然,如果現行環保執法體制不改革,不解決環保執法受地方保護干擾的問題,那么我們寄希望于各地環保執法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制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這一美好愿望就要落空。
環保司法救濟難。目前在我國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環保維權難呢,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傳統的民事訴訟制度難以應對環境污染侵權這一新問題,諸如歸責原則、因果關系等規定,往往對受害人不利。例如,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受害人就因為無法證明化工廠排放廢水廢氣與受害人種植的桃樹不能正常掛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而被判決敗訴。二是由于傳統訴訟理論將原告資格限定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對于農村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污染侵害,農民個人通常被認為與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原告資格不被承認,導致在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過程中生態環境等社會公益遭受侵害時,沒有人或者人們無法出面向法院提訟。
二、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法律思路
基于上述對我國目前法律困境的分析,我們應分別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層面采取應對和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對策。
明確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加大對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建議國家立法機關盡快對頒布于1989年、至今已20多年未作任何修訂的現行《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明確規定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并建立更加嚴格的農村地區建設項目審批制度,特別是應明令禁止在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任何工業項目,以切實保障包括農村農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生命、健康、財產、環境等基本人權。同時,建議借鑒國外環保立法的有益經驗,盡快在法律上改變長期以來我國環保法律對違法排污行為處罰太輕的狀況,在《環境保護法》等所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包括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處罰力度,污染必重罰,要達到“不治污染者關閉、違法排污者虧本、污染嚴重者判刑”的法律效果,強化環保法律的權威,扭轉“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尷尬局面,落實我國憲法關于“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切實保護包括農村地區在內的生態環境。
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加強環保執法。目前國家所制定的環保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來執行,這種環保行政執法體制導致的結果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陽奉陰違地“變通”執行、“打折扣”執行,甚至根本就不執行國家的環保法律,從而也就產生了當今中國的諸多環境污染問題,包括城市污染向農村加速轉移并且危害后果越來越嚴重的現象。顯然,要加強環保執法,讓環保部門在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除了要強化環保部門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之外,更重要的是應當改革現行環保執法體制。
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在2004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提出“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科學合理設置政府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等規定的基礎上,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強調:“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界定執法權限,明確執法責任,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印發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提出:“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筆者認為,我們應當依照憲法第3條第4款關于“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的規定,科學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執法權限,正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青鋒同志所指出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執法權的重新配置”。建議借鑒國外環保執法部門直屬中央的有益經驗,明確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的專屬執法權,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直屬中央政府,以給予環保部門相對獨立的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從組織上確保環保執法不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保障環保部門嚴格執法,敢查敢罰,真正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勢頭。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環保司法救濟機制。針對傳統民事訴訟制度應對環境污染侵權的不足以及保護污染受害人權益的乏力,建議借鑒國外有關無過錯責任、忍受限度論、疫病學的因果關系等新型訴訟理論和制度,改造和完善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借用這套理論來論證污染企業與農民受害之間的關系,從而簡化許多不必要的鑒定和法庭論證程序,最大限度地減輕農民的舉證負擔,及時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而也達到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效果。
為了保護環境鼓勵公眾對環保問題的參與和監督,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值得我們借鑒。一般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可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和政府組織,為了保護公共環境權益,對違反環境法律、污染侵害公共環境權益的企業和個人,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追究污染環境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和政府組織,為了保護公共環境權益,針對行政機關環保執法的不作為,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行政機關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職責的訴訟活動。鑒于目前我國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分散性和隱蔽性以及農村環保執法力量的不足,特別是針對一些環境污染侵權無人管、無人訴、無法訴的狀況,建議盡快建立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允許10人以上的公民個人、5名以上的律師、民間環保公益組織、檢察機關等對污染環境的企業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對政府環保部門的行政不作為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院所判的賠償費用和相關罰款,用于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和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為保障公眾的環保參與權和監督權,考慮到其公益性,建議環境公益訴訟免收原告的訴訟費和鑒定費,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負責舉證,真正讓環境污染者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在法律層面切實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
三、從法律層面多管齊下
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
一、綠色保險概述
綠色保險也稱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綠色保險是綠色金融中重要的一環,其實質是以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目標,以保險為金融工具保護生態環境,以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了維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防范環境風險意識,實行綠色保險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綠色保險具有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的職能。
二、我國綠色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綠色保險供給和需求不平衡。
從綠色保險的市場發展規模和程度來看,綠色保險產品的供給和需求存在著雙缺。目前我國的綠色保險產品主要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為主。保險業開發的環境責任保險主要針對石油鉆井、船舶和天然氣勘探開發造成的污染,而這些行業受法律監督必須參保。可見,目前的綠色保險產品類型單一,無法適應越來越廣泛的投保需求。在目前上市的綠色保險產品中,尚未研發針對水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業的具有特別針對性的保險產品研發,對企業在保險產品的選擇范圍造成了一定限制。
(二)企業的投保意識薄弱、積極性差
建立綠色保險,主要是通過多數企業的參保來解決少數企業的高額賠償負擔。但是,目前我國企業參保比例少,綠色保險規模小,難以實現環境風險的分散機制。企業對自己的社會責任定位沒有清晰的認識,對環境任險的轉嫁責任功能缺乏了解。這就導致企業對很多公眾責任事故缺乏維權和索賠意識,不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大部分企業存在僥幸心理,保險意識淡薄,一旦出現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主要依靠政府承擔處理責任,排污企業也就不會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動力去投保綠色保險。一些企業對于綠色保險的具體操作過程還不太了解,這些都影響了企業的投保熱情。因此,排污企業也就不會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動力去投保綠色保險。
(三)關于綠色保險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首先,雖有部分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現了綠色保險的相關內容,但從總體上看,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綠色保險的完整性、系統性的規定。法律法規對于過錯責任進行了框架約束,而對歸責的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款的解釋還不夠明確,對于之后的協調和執行也設置了障礙。再者,即使目前已有有關綠色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實際操作規程,特別是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目前污染賠償的責任絕大部分往往由國家和社會承擔。
三、我國綠色保險發展的解決對策及建議
(一)豐富和完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
通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綠色保險業創新,加快綠色保險業體制機制、產品服務、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創新。豐富綠色保險產品,完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不僅有利于滿足和擴大不同的客戶需求,而且還能借助完善的產品體系對防止環境污染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時,通過產品體系能夠擴展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范圍,有助于對環境多方面的保護。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