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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西南地區地理環境多樣,地形地貌復雜,且少數民族眾多,該地區的物質資料生產方式的多樣化,決定了當地居民建筑類型的多樣化,使得其形成了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風格。由于在我國西南地區廣泛的分布著四種基本的建筑類型,即井干干欄式建筑、千腳落地式建筑、吊樓式建筑和典型干欄式建筑,該地區也被人們親切的稱為“中國原生態建筑的博物館”。
一、西南居民建筑的基本藝術類型
(一)傣族竹樓
竹樓是干欄式建筑的一種,在我國西南地區分布非常廣泛,是傣族的標志性建筑。西南地區氣候濕潤、雨水豐沛且河流眾多,每年的降雨非常集中,容易發生洪澇災害。因此,竹樓下面是設計為架空的,且其屋墻為留有空隙的竹子,這使得其能夠有效的躲避洪水、并維護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1。西南地區多雨的自然氣候,為竹子的生長提供了天然的條件,因此竹子也成為了當地最主要的建筑材料。竹樓的房梁、房柱、墻和家具大部分都是用竹子作為原材料的。其房子一般修建在平地和山坡的交匯處或半山腰處,用竹子進行搭建。竹樓冬暖夏涼,且具有防潮防水的作用,受到了西南民族居民的喜愛。
(二)土家族吊腳樓
吊腳樓是土家族居民建筑的典型代表。為了不占用耕地資源,吊腳樓依山而建,在適應溝壑縱橫的地勢的基礎上,最大程度的利用了空間。土家吊腳樓的外形多種多樣,包括單吊、雙吊等多種形式。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吊腳樓,由于其內部結構的不同,都能給人的視覺形成一種獨特的審美感受。土家吊腳樓將土家人豪放粗狂的性格直接呈現了出來,其也是土家族民族文化的最直接的反應,記錄了土家族的審美觀和傳統的文化思想,展現著土家族的精神風貌。
(三)哈尼族蘑菇房
蘑菇房在修建的過程中,融入了哈尼族人民的辛勤勞動和智慧。蘑菇房最大的特點就是經久耐用且冬暖夏涼。哈尼族在村落選址的過程中,將村落選定在茂密的森林之中,這里不僅水土肥沃且風景宜人,還能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蘑菇房的墻面是由石料和磚塊修砌而成的,屋頂是由多層茅草鋪蓋而成的,因為房子最后的樣子和蘑菇比較相似,而被稱為蘑菇房。
(四)摩挲木楞房
木楞房是由摩挲人所發明的,由于他們喜歡依山傍水的居住習慣,木材就成為了搭建房子最好的材料。木楞房不僅冬暖夏涼,其防震效果也非常好。房屋的四壁是由一節節圓木壘落而成,屋頂是用木板進行鋪蓋,然后壓上石頭即可,整個房屋沒有用釘子和磚瓦,僅僅只用木材搭建而成,因此這種房子被稱作“木楞房”。
(五)藏族碉房
碉房是藏族人民最常見的居住方式,多為石頭所砌而成,防風御寒且堅固。由于房子的外形和碉堡非常相似,所以被藏民稱之為碉房。這種房屋外形非常穩固,風格粗獷,大多為三到四層,底層作為儲藏室,二層作為藏族居民居住的地方,頂層一般多為經堂。
二、西南居民建筑的藝術特色
(一)地域民族色彩濃重
我國西南地區少數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居住特色,決定了各個民族在長期的生活勞動中,形成了屬于與自己獨特的建筑藝術風格,有著自己濃韻的民族色彩。其在房屋設計中,將各自的地域性、民族性和文化性表現的異常明顯。比如,傣族竹樓,竹樓的頂梁柱是竹樓中最重要和最具有代表意義的柱子,而同時在竹樓里也有代表男女的柱子等。這些地域文化不僅使房屋在構建的過程中更有特色,也體現了西南少數民族人民的地域文化、生活特色和。
(二)講究和諧統一
西南少數民族居民在對房屋進行選址的過程中,大部分都是將房屋建造在風景宜人、水土肥沃的崇山峻嶺之中,與大自然融為一體。并且,為了不占用耕地面積,房屋的選址盡量因地制宜,保持著自然地原始風貌。不論是依山而建的傣族竹樓和土家族吊腳樓,還是處在茂密森林的哈尼族蘑菇房和喜愛依山傍水的摩挲木楞房,其建筑特征都是因勢利導、順應自然的。他們在修建房屋的過程中,并沒有破壞溝、脊、壁、坡的原始自然特色,而是在這些原有的自然風貌的基礎上進行修建,并巧妙地運用當地特色的建筑材料,將氣候與地形地勢相結合,使這些原始的房子都坐落在崇山峻嶺之中,與大自然完全融為一體,體現了天人合一的思想。
(三)建筑裝飾獨具特色
西南少數民族居民對建筑的裝修也獨具特色,主要包括木雕、彩繪、泥塑、石刻等。這些都是依據西南民族地區的地域特色、民族風俗習慣和增教信仰進行裝飾的,極具民族特色2。彩繪是西南少數民族民居中最常用的一種建筑裝飾方法,主要是對墻面、門楣和門框進行彩繪裝飾,而圖案多以白描的方式為主。總的來說,西南民族居民在進行建筑裝飾的過程中,始終保持與原材料主體顏色相接近的風格進行建筑裝飾,具有濃郁的自然氣息。
三、西南居民建筑在現代建筑中的應用
為了使城市建筑更加具有標識性,很多旅游景點和城市建筑都吸取了西南居民建筑的中的一些優秀元素,使城市建筑風格更加多元化。無論是公共汽車站牌、住宅樓還是商城,都可以將西南吊腳樓建筑中的吊腳、雕花裝飾、絲檐和走欄等元素融入其設計建造中去,從而更好的彰顯出建筑的獨特品味,進而形成獨特的標志性建筑,為居民帶來別樣的視覺享受。將西南居民建筑的元素合理的應用到現代建筑中,能夠促進我國現代建筑設計的發展,這也成為中國現代建筑的一大特色。
四、結語
西南少數民族的居民建筑風格,是這些民族在特定的地域內民族文化的集中體現,也是對這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社會意識的完美詮釋。了解西南建筑的藝術特色,有助于我們體會西南少數民族的民族文化和建筑文化,更好地繼承我國各民族的傳統文化,進而促進我國現代建筑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上世紀下半葉以前,在中國東北地區,尤其是上溯至第二松花江流域至長白山的腹地,大多數人家的房間中、棚頂上都會有一根東西貫穿駕于墻上的橫木,橫木上下垂一麻繩,麻繩下會拴一兩邊橢圓的長方形木盒子,在它來回悠蕩起來的時候,人們會不時地聽到嬰兒的啼哭聲及母親輕輕哼唱的催促孩子睡眠的搖籃曲……
這一幅幅畫面,便是人們稱之為東北三大怪之一——養活孩子吊起來!
養活孩子吊起來,那吊起來的便是里邊放著孩子的搖籃,是東北地區極為常見的養育嬰兒的方式,它全然不同于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人們養育嬰兒的方式和方法,因為這是生活在北半球寒帶少數民族之一、曾經以游牧文化向農耕文化發展和占當時社會主導地位的滿族人養育嬰兒的辦法。這種辦法與黑龍江流域的少數民族——鄂倫春等漁獵游牧民族養育嬰兒的方法類似,前者還有一搖籃,而后者則是直接在撮羅子(在樹林相對密集的地方,將樹冠用繩子攏起,再在樹周圍用毛氈圍起來,形成窩棚狀,即是臨時的住所)的樹杈上,將孩子裝入獸皮袋子掛起來,以這種方法或類似這種方法養育嬰兒的民族,他們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薩滿教,也就是薩滿文化。
薩滿文化是我國東北地區少數民族及西伯利亞以至北歐等國家和民族信仰的一種原始宗教,早在氏族社會時期,生活在北半球寒帶的先民們,盡管對自然的認知還處于朦朧狀態,但為了自身的生存、氏族部落的繁盛,便開始對宇宙和大自然的奧妙進行了不懈地探求,隨著歷史的演化、時代的變遷,逐漸形成了以“萬物有靈”論為精神核心的薩滿文化。它是滿族文化的母源,在薩滿文化由漁獵文化、游牧文化向農耕文化轉化的道路上,滿族文化亦逐漸形成了本民族自身的特點,在生產和生活的過程中,產生了獨特的造型藝術特征和文化審美內涵。由于原始社會時期,先民們對氏族部落人口繁衍需求的渴望和對生殖的崇拜,對嬰兒的照料就顯得十分細致入微。滿族人在繼承、沿襲了這一遺存的基礎上,便形成“養活孩子吊起來”的風俗習慣。
這種把孩子吊起來的養育方法,有著悠久的歷史。滿族的先族是肅慎人,是歷史文獻最早記錄的北方少數民族,在長久的民族演變和融合過程中,他們始終馳騁在遼闊天空下的高山、草地上。在馬背上顛簸長大的孩子,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開始了動蕩的生活。在祖祖輩輩傳承下來的動蕩中,嬰兒也只有在悠悠蕩蕩的環境里才能睡得香甜。所以,搖籃也是歷經演化,最終才使其制作變得十分講究。在造型上,搖籃呈長方形,中間向下凹陷,類似馬蹄狀,兩端橢圓。四周的籃壁上,嵌有銅質鑄件(富裕人家則是金銀鑄件),空余地方均繪有精美圖案。圖案的樣式大都是期盼嬰兒健康成長的祥瑞圖形,但有些搖籃上還會繪制一些騎馬射獵樣式,基本上還保持著游牧時期的文化特征,這種特征完全體現了滿族人對祖先和英雄的崇拜。滿族人在這種生活用品的造型和裝飾特征上,既表現了薩滿文化中牢記祖先、不忘根基的道德文化層面,又表現出英武彪悍的民族性格和抵御外辱、共同抗敵、為開疆擴土而英勇戰斗的民族精神及民族凝聚力和責任感。這種文化內涵,是滿族民族精神在民眾血液中的自然流淌,更反映出薩滿文化中“人神同在”的深刻教義。
在滿族人的生活中,薩滿文化無處不在滲透著它的影響力,早些年,若是到鄉間街坊,就會看到人們在家里的炕琴上(在火炕上放置的一種低矮壁柜),摞放著睡覺時用的長方形狀的而且里邊用谷子殼、麩子或麥草等填塞物塞得結結實實的枕頭(這種長方形枕頭的習俗,源于滿族先民的枕頭是用木頭做的),都刻意不用任何物件遮蓋,待仔細觀看,才發現那方方正正枕頭的兩側,無不繡花刺朵,十分精美、艷麗。這些枕頭和枕頭頂上的刺繡,都出自新婚媳婦或者她閨中密友的妙手,既是娘家的陪送,也是滿族婚俗的必需品。按照當時滿族的習俗,在結婚的前一天,女方家一定要把嫁妝送到男方家,而其中的枕套繡品,要由女方家的人用木桿撐起,繞房屋走一圈,以示新媳婦嫁過來以后持家過日子的能力,然后,男方家要鄭重地把枕套繡品掛在新房里,以便鄉鄰品評,其品相的優劣,可直接導致人們評判新媳婦是否聰慧,甚至于以后在婆家中的地位。
這些枕套繡品在圖形樣式上,都是滿族民間刺繡的經典式樣,它與中原文化和長江流域文化的那種細膩、精致的審美特征完全不同,而是以一種粗獷、豪放、樸素、大氣、色彩對比強烈的濃郁的鄉土氣息和民族特色,展現在觀者面前。它所表現的內容主要有:花鳥魚蟲、飛禽走獸、亭臺樓閣、生活飾物、戲曲人物、故事傳說等,同時也極大地吸收了漢民族祥瑞圖案。這些繡品題材之豐富,令人目不暇接,針法的繁復及精湛的繡工,令人嘆為觀止。顏色多用紅、藍、黃、白作為主色調,象征著滿族八旗入主中原的旗色標志,極大地釋放出了薩滿文化中崇拜英雄的英雄主義觀念,同時體現了薩滿文化獨有的造型特征和文化內涵。此外,枕套的刺繡也是溝通長輩、妯娌間以及親朋好友的橋梁和紐帶。在新媳婦娶進家門的第二天,新娘子要仔細挑選精美的繡品,縫制在枕套頂上,由長嫂帶領,去拜見丈夫家族的其他長輩,按照輩分,雙手捧著繡品依次一一送出。這一習俗,叫做“認大小”。回到家里以后,新媳婦還要感謝長嫂,要送給長嫂一份枕套,同時,長嫂也要還之以禮。由此一來,枕套就變成了妯娌間互為珍藏的重要禮物,也是姐妹間在以后一起生活時,能和諧、團結的重要情感溝通手段。
一個民族的興衰與文化的繁榮和進步是緊密相連的,縱觀中華民族幾千年的發展史,也可以說是民族文化的發展與歷史。一個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是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所在。中國在漫長的歷史長流中積累了眾多優秀的文化,但是隨著眾多外來文化的流入,我們的民族文化根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這時,做好傳統文化藝術的保護與傳承就顯得十分重要,也是建立和諧社會所必須關注的重點。云南省作為我國眾多少數民族的聚居區,擁有著豐富多彩的傳統文化與藝術,加強對這些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能夠更好的發揮民族特色優勢,尋找出更加適合本民族發展的道路,下面我們以文山壯族和瑤族為例,分析一下云南邊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藝術的保護與傳承。
一.文山壯族和瑤族歷史考察
壯族是我國少數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山是云南境內壯族的主要聚居地區,也是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的兩個自治民族之一。作為文山境內分布最多最廣的民族,壯族在全州八縣均有分布,人口增長方面在建國后至今也得到了快速增長。因壯族多分布在有河、溪、井的壩區、河谷地區和靠山臨水的丘陵地帶,因此歷史上壯族曾被成為“水邊的民族”、“農耕民族”和“稻作民族”,在分布上也呈現大聚居、小分散、居地連片的特點,少數還保留著古代濮人部落的居住遺跡。
瑤族多分布在溪流密布,山青水秀,風景優美,氣候宜人的地區,其稱謂由于生產方式、居住條件、生活服飾等特點,歷史上曾多次變化,在建國后,經過民族歸系統稱瑤族。現居住在州境內文山的瑤族主要有三個支系,自稱“們”或“金門”的,他稱藍靛瑤;自稱“孟棉”或“龍棉”的,他稱大板瑤、角瑤;自稱“秀”或“亞”的,他稱山瑤、過山瑤。相較壯族,瑤族經歷過封建和半封建社會,受分布地區自然條件和入境早晚差異,各地瑤族在經濟和文化形態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異。在解放后和之后,瑤族地區的生產力和生產水平均有所提升,開始融入市場經濟軌道。受居住條件和生活習性影響,瑤族人除了糧食生產水平較為穩定外,在林果業、養殖業和加工業發面也有所發展,民族總體發展趨勢較好。
二.壯族與瑤族傳統文化藝術
1.壯族傳統文化藝術
壯族在歷史上曾有過自己的文字,是全國23個有古代文字的少數民族之一。唐宋時期,部分壯族有識之士采用漢字記音、記義和漢字切合的方法,按照壯語習慣發明了具有形、聲、義規律的土俗方塊古壯字,有象形字、會義字、形聲字等,用它記載和交流民族的歷史文化、天文地理、生活習俗、民情掌故。在廣南、富寧、文山、西疇等縣的壯族民間古籍中,以漢字、壯字混用的形式,記載壯族的歷史與現狀,自然與經濟,政治與文化,許多古壯字至今仍珍藏在民間。流傳下來的壯族文獻古籍有《骨刻歷算》、《雞卜經》、《布洛陀經詩》等。壯族口碑古籍類有《創世史詩》、《英雄史詩》、《愛情長詩》、《神話傳說?民間故事》等。
銅鼓、壯錦、樂器天琴、壯劇等也是壯族優秀的民族文化。銅鼓不僅是一種實用器物,同時也是一種精美的藝術品。它既有浮雕式的花紋圖案,又有立體塑物,是雕刻藝術和立塑的綜合體,是綜合的藝術品,體現了壯族工匠高超的鑄造技術和藝術水平。壯錦是壯族婦女獨創的手工藝品,以棉紗為經,絲絨為緯,經線一般為原色,緯線用各種彩色,織成各種美麗的花紋圖案。壯錦色澤鮮艷、織工精巧、質地松軟、結實耐用。天琴是壯族最古老的彈撥樂器,至今已經有上千年的歷史。壯族的舞蹈有“舂堂舞”、“繡球舞”、“采茶舞”、“扁擔舞”、“銅鼓舞”等,主題鮮明,舞步雄捷,詼諧活潑,感情逼真,極富感染力。壯劇是壯族舞臺藝術形式,是壯族民間文學、音樂、舞蹈、技藝的綜合性藝術,大體上可包括師公劇、北路壯劇、南路壯劇、富寧壯劇、廣南壯劇、樂西土戲等六種,在民間文化中享有盛譽。
2.瑤族傳統文化藝術
文山瑤族民間珍藏的古籍,已發現的大體可分為歷史、度戒、喪葬、教育、本命書、陰陽牒、歷書、科技、中醫草藥、故事、創世歌、婚姻歌、祭祀歌、鴛鴦歌、信歌、新民歌16類,共150卷1000多萬字。這些瑤族古籍,風格獨特,絢麗多彩,具有歷史性、資料性和藝術性,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是祖國寶貴文化遺產的一部分。
具有瑤族風情的特殊樂器長鼓在瑤族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瑤族舞蹈多與宗教祭祀有關,其中最著名的是長鼓舞和銅鼓舞,長鼓舞主要流行于盤瑤支系的瑤族地區,1996年廣西金秀坳瑤到日本演出長鼓舞,大獲好評。瑤族人民精于織染和刺繡,他們用藍靛和黃蠟在白布上染出精美細致的花紋,稱為“瑤斑布”,這種精巧技術,曾在國內享有盛譽;織繡的花紋圖案主要有挑花、織花和繡花三種,明清之際就曾有“用五色絨,雜繡花卉”的記載,這種精美的手工藝品在改革開放后作為重要的旅游資源被開發。瑤族的編織工藝,主要有竹筐、竹簍、竹籮、竹帽、藤箱、藤夾等,雕刻藝術,主要有門匾、煙盒、吊樓,以及神像、神龕,以茶山瑤的水平為最高。盤瑤、藍靛瑤和部分茶山瑤青年成年時,必須舉行一次“度戒”儀式,舉行儀式時,據說要翻云臺、上刀山、過火海等,歷盡艱苦考驗,發展到現在,其中許多內容已經成為一些瑤族地區民族風情旅游表演的保留節目。在傳統體育節目方面,搶花炮、搶柚子、打陀螺等體育項目也非常受歡迎。
三.傳統文化藝術的保護與傳承
1.挖掘和保存傳統文化精髓
文山地區壯族和瑤族少數民族文化具有非常強烈的原生態文化特色,我們要努力挖掘瀕于消失的少數民族原生態載體,真實記錄保存下少數民族璀璨的文化,并以多種形式和載體傳承下去。文山地區少數民族文化瀕臨消失的主要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包括瀕危民族語言文字、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與游藝、傳統禮儀與節慶、傳統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知識與實踐、傳統醫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等,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要以州文化局為主,地方政府為輔。要對文化局工作人員加強教育與培訓,廣泛開展多種形式和類型的民族文化遺產調查、收集工作,申報立項保護,引起國家和地方重視。地方政府可成立傳統文化保護項目培養傳統民族藝人,實現技藝和文化的傳承,配以多種獎勵措施,加強對傳統文化藝術的重視和保護力度。在宣傳工作中,強化民眾對于民族傳統文化藝術發展歷史的認識,培養其民族歷史自豪感,并從中獲得動力更好的完成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工作。
2.加強文化溯源研究,做好保護與傳承
我們要結合史料和已有成果深入研究,力求對文山壯族、瑤族文化的內涵進行深入闡釋,促進對文山少數民族的社會歷史、文化源流追溯研究及傳承與保護工作。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關于壯族和瑤族的部分民族文化就已經做了基礎性整理,我們要在這個良好的基礎上,聯合文化局、古籍辦等結構組織力量搶救古籍文化,進行整理和出版,在本土多培養一些民族學者,以便更好的完成整理和出版工作。以此同時,我們還要多渠道多項式挖掘、保護、傳承與展示文山少數民族的原生態文化。近幾年,隨著國家和政府對于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問題的重視,眾多媒體都加強了對少數民族文化的關注力度,比如2008年,由多家影視公司和電視臺及州政府共同合作拍攝的壯族文化電視系列片《麗哉勐僚》上市,填補了中國少數民族影視族群志的空白,其中《》一集,揭示了壯族的原生宗教文化和壯族的生態觀,這對于宣傳壯族文化,做好傳承有著積極意義。2008年州慶期間,中央電視臺在文山錄制《見證與暢想》、《世外桃源》等紀錄片,在央視節目播出,提高了文山的知名度,充分展示了文山少數民族原生態文化。
3.少數民族原生態文化建設三結合
在保護與傳承工作中,將少數民族原生態文化的挖掘保護與少數民族村鎮的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將少數民族原生態文化的保護傳承與少數民族村鎮的資源開發相結合,將少數民族原生態文化的傳承展示與少數民族村鎮的經濟發展相結合。州級政府要在少數民族豐富多樣的民族文化基礎上,加強民族文化生態村的開發和文明建設,探索資源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道路,結合民族實際發展情況,走最優的發展道路,比如麻栗坡縣瑤族的老山第一村、馬關縣阿峨民間藝術之鄉、文山縣的姑娘寨、富寧縣坡芽壯族文化生態村等,都是運作較為成功的村寨。目前,廣西民族文化開發其實已經踏出腳步:如詩如畫、永不落幕的山水實境演出“印象?劉三姐”等一批民族文化品牌都已經走上了產業化經營發展的康莊大道。包括靖西繡球、陽朔畫扇等大批民族文化傳統工藝產品已經行銷世界。
4.多方面合力共同促進保護與發展
我國的少數民族文化是整個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是我國文化建設的重要方面。關于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文化,國家曾經下達重要政策,主要以四種措施為主:制定法律,用法律的手段保護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設立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的機構和設施,使少數民族文化的發展有一個重要的載體;培養人才,包括各種大學、藝術院校培養的從事少數民族文化研究的專門人才,也包括培養和使用對少數民族文化起傳承作用的民間專業人士;對那些瀕臨湮滅的少數民族文化進行搶救。這四種措施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層面對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和傳承進行了指導和提示,也是文山壯族和瑤族在保護民族文化傳統中應當遵循的重要指示和必然要走的發展道路。
在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建設的前提下,積極扶持民間藝術團,將極富民族特色的絕活兒進行傳承,特別是傳承民間技藝、民間絕技并進行市場化動作的藝術團,要給予高度關注和支持,比如怒江地區的瀘峰藝術團(傳承上刀山下火海絕技)、大南茂民間藝術團(傳承傈僳族多聲部合唱和傈僳民間三大調)就是較為成功的探索和實踐。充分利用社會名人對民族文化的關注,努力探索民間文化的自我傳承的途徑。比如著名詞作家陳哲先生出于對普米族文化的興趣和愛好,在蘭坪舉辦了普米文化傳承點,培養了一批年輕的普米族民間藝人,并在在蘭坪縣城開辦了一個以宣傳、展示普米文化為主的土風茶樓,積極探索民族文化的傳承、展示、弘揚并與市場相結合的路子。
總之,在世界文化溝通和交流的過程中,保護好自己民族的傳統文化,做好新時代的傳承,對于煥發新時代下民族文化精神魅力具有積極意義,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文化產業和其他經濟產業的發展,對于民族文化的延續和傳承有著很好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尹毅.少數民族文化建設的著力點[N]. 云南日報.2003-07-02 (C04)
二、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的特征
1、民族性、獨特性
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與現代競技體育項目比較,具有其特殊的民族文化氣息。以少數民族節慶作為依托,體現的是本民族特有的民族文化,同時突出其娛樂性、表演性和可觀賞性,且內容豐富,形式多樣。雖然,近些年來某些民族節慶逐漸淡化了其本身的本來含義,娛樂成分越來越濃(如:藏族的“落賽”、“祈愿大法會”),但對于本民族之外的人來說,一般具有“新、奇、特”等特點,這也使之受到了外界的青睞。
2、地域性
由于環境不同,青海省各民族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民族體育項目。青海境內的祁連山脈、黃土高原以及青藏高原是蒙古、回、藏、土族、撒拉族等主要民族的聚集地,由于地勢高,氣候寒冷,自然條件較差,當地的居民習性也與其他省份有所差異,主要表現為性格豪爽、粗獷,尚武、崇力的氣質和個性,這也就促成了與之相對應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如:藏族的射箭、賽馬,土族的輪子秋、安召舞,蒙古摔跤,回族歌舞等。這些體育項目,無一例外都具有自身民族的地域性質。
3、節慶性
青海省各少數民族由于其地域上的差異,其傳統體育的產生來源除了自身的民族文化之外,還與各民族的傳統慶典息息相關,并形成其獨特的文化表現形式。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資源主要以其本民族重大的節慶作為依托,從節慶的類型上看,大致可分為宗教祭祀類、新春伊始類、婚戀郊游類、農事生產類、娛樂狂歡類五類。如:青海境內蒙古族每年七八月舉行盛大的“那達慕”大會,在大會上會舉行賽馬、摔跤、射箭等蒙古族傳統體育項目;回族的古爾幫節中,進行賽馬、叼羊等傳統體育活動;藏族的“望果節”,進行飲酒、歌舞、賽馬、射箭等歡慶活動;土族“七月會”期間會舉行 “輪子秋”、“安昭舞”等歡慶活動。
4、宗教性
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與其宗教信仰是密不可分的,事實上,最初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也是為宗教而服務。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與變化中,某些節日以及體育活動逐漸淡化了其本身的含義,娛樂性質越來越濃,但并不代表人們完全把這種信仰所摒棄。青海省各少數民族宗教祭祀種類眾多,如:伊斯蘭教的圣紀節,在向寺院捐“公德”同時,還進行“耍獅子、舞龍燈”等活動;青海省境內的藏族居民信仰的主要是藏傳佛教,在藏族中開展的較為普遍和流行的傳統體育活動大都與宗教活動有著密切的關系,有的直接起源于宗教。
5、藝術性
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資源的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宗教性決定了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資源必然也是一種藝術。蒙古族的蒙古式摔跤、土族的“輪子秋”、藏族的“賽牦牛”、保安族的奪腰刀等項目都體現了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藝術性。同時,青海省少數民族音樂、民族舞蹈、民族服飾等文化形態也有自己的獨特性,如青海著名的“花兒”、人神共舞的“熱貢藝術”、世界上最長的狂歡節“土族那頓(七月會)”以及流傳千古的藏族英雄史詩《格薩爾》等,都為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的生存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這些文化形態與民族體育相輔相成,是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形成的來源和基礎。
三、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資源開發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較落后
盡管近年來青海省經濟情況有著突飛猛進的發展,但較之全國其他省份,青海省的經濟還明顯處于落后狀態,進而導致了相關部門以一種落后的思想觀念、陳舊的旅游業發展觀對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資源進行規劃開發。如:少數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仍在走與東部地區旅游業“同構化”的道路,照搬東部經驗,并未挖掘本省民族體育的特色,有時候往往為了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的利益。要使青海省少數民族體育旅游業得到進一步發展,必須摒棄傳統的思維模式,走開放式、跨越式發展的道路。
2、開發粗放,品牌不強,重點不突出
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資源的開發仍然處于無序狀態,政府投資力度不夠,民間投資有只注重眼前經濟利益。許多體育項目在很多情況下僅僅作為某項活動的點綴,并不能真正形成獨立的傳統體育項目供游客觀賞娛樂,例如:青海省互助縣的土族風情村將入選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保護遺產且多次在國內少數民族運動會上獲的金獎的“輪子秋”作為打包產品一帶而過;而撒拉族的“打崗”、“打螞蚱”以及“皮筏子”在撒拉族民族文化旅游中則容易被游客忽視。由此可見,很多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僅僅只能作為少民族文化旅游的陪襯,由于開發的重視度不夠,很多開發商不可能將它們作為獨立的旅游項目來開發,也就無法深層次的挖掘它們的文化底蘊,顯然,這使得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產品質量大打折扣,已經打造好的品牌不強、不精 ,從而直接影響到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的發展。
3、宣傳力度不夠,知名度不高
雖然近年來隨著以“大美青海”為主題的宣傳營銷以及青海“環湖賽”的成功舉辦,青海省的知名度也越來越高,逐漸發展成為國內知名的旅游大省之一,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大多來青游客并不是以青海省為最終旅游目的地,而是以之為中轉站,在青海省停留一段時間之后直接轉向西藏和新疆。青海旅游業尚如此,更別談剛剛起步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了。雖然,有一些傳統體育項目走向舞臺,逐漸被世人所知曉,如互助的“輪子秋”,但相對于有著豐富傳統體育旅游資源的青海省來說,還遠遠不夠。
4、專業人才資源短缺
對于為青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服務的員工來說,多數外語能力有限,對顧客服務的標準普遍不高,環境講解、信息提供和以及知識講解不太有效,管理、督導和經營能力不足,多數經理對國際市場情況了解甚少,導游人員受到的培訓考核力度不夠,旅游行政管理人員的旅游規劃、開發、營銷和管理能力有限等問題都亟待解決。
四、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資源的開發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推向市場
將現行社會的宣傳方式(報紙、書籍、書刊、電臺、電視、互聯網)充分運用到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宣傳上,做好青海省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形象設計,并將設計好的形象進行推廣營銷,如“七彩互助”等,在游客心中形成既定的旅游形象。同時配置優質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項目套餐,借助“口碑效應”,一傳十,十傳百,增加游客的重游率。建立“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網站”,將青海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項目全面而詳實地介紹給全國乃至全世界,讓更多的人了解青海高原特色,從而使大量游客慕名而來。
2、加快青海省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步伐,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經濟力量決定一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的發展同樣離不開經濟的支撐。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資源涉及民族、宗教、歷史、自然、地理等各領域,與國內其他地方相比,獨具特色和魅力,資源的開發必須要有人、財、物的大量投入,因此,要加快青海少數民族體育旅游資源的發展步伐,必須促進青海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結合青海省少數民族的地理位置、文化、宗教信仰等特點,建立以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產業為主的產業結構,進一步加大開放力度,完善基礎設建設盡量滿足游客的吃、住、行、游、購、娛,從而達到青海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提高和體育旅游資源開發的雙豐收的局面。
3、加大政府的主導作用,統一規劃,合理開發
要使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在當地旅游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就必須把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資源與旅游開發企業等相關部門結合起來,由政府統一監管調控規劃,盡最大力量做到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遵循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根據國家的政策,從市場的角度對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進行選擇、包裝,統一管理規劃。少數民族體育旅游項目在各縣市、各景點應合理分布,盡量避免產品項目重復,青海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旅游套餐,要和當地的自然景觀相結合,要符合當地的民族特色,才能吸引更多的游客前來觀光。
4、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1、我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必要性
我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國家,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各少數民族的傳統醫學和漢民族的中醫學是我國各族人民群眾在與疾病作斗爭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歷經了長久的發展歷程,在歷史上為我國各族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貢獻,而今天依然是我國現代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構成了我們中華民族共同的文化財富。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是指我國各少數民族在歷史上創造的和沿用的傳統醫藥的總稱。由于我國各少數民族地區氣候條件,地理環境和生產方式的差異,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醫學體系,在治病扶傷方面也各有所長。這些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在今天仍然廣泛應用,造福各族人民,很多也已經產業化生產并銷往國際市場。
在國際上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也成了我們的一個重要課題,特別是當今激烈競爭的國際經濟背景下,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和社會問題。首先,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是我們保護民族文化,防止我國民族知識產權流失的需要。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是包括少數民族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共同的非物質財富,如果不注重對這部分傳統醫藥成果加以保護,很有可能使過多的民族醫藥配方進人國際公共領域。這一方面不利于在當今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保護我們的民族制藥產業,另一方面也使祖先留給我們的這些非物質財富有可能無償地成為他人盈利的工具。由于歷史上我們并沒有注重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現在國際上的漢方成藥基本上都由日本生產。根據新近的一項調查,我國作為中藥的發源地,在國際中藥市場上所占的份額不超過5%。而對于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現在大部分在國際上還處于保密,我們不能重蹈覆轍。第二,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是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有效途徑。由于一些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在歷史上多基于口傳心授,或者“師傳徒”,“父傳子”的方式進行流傳,沒有科學的研發機制,往往只依靠對診病經驗的樸素積累,這使很多傳統醫藥在現代社會面臨滅絕的處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中不乏很多精華配方,這些配方的失傳對全人類來說都是無可彌補的損失。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在社會上激勵創新,這一結論已得到法學界的公認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證明。在國際上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激勵國內的企業和藥品研發機構加強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保護和發展。
2、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策略
從法律角度看,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進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首先要對這樣的傳統醫藥進行準確的法律定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不同于那些已經申請專利,有明確專利權人的民族醫藥。因為有國家確認的專利權或者其他知識產權存在,并且有確定的專利權人,這樣的民族醫藥產品在國內和國際上依據相關法律進行保護都不成問題。
本文所討論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是指少數民族在長期生產生活過程中,通過少數民族群眾集體智慧,世代相傳,并流傳于今的傳統醫藥。這些傳統醫藥往往具有傳統性、繼承性、創造主體的群體性和相對公開性和公有性。具體來說,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往往是通過傳統方法制作,來源于特定的群體,地域和文化。由于世代相傳,流傳至今融人了世世代代人們的智慧和創造性勞動。此外,這些醫藥形成于共有領域,或者已經過早地進人了公有領域,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是屬于某一群體所共享。正是由于發明者或創造者的群體性和不確定性,再加上過多過久地在社會公開,同民間文學藝術一樣,面臨著權利主體不明確,保護期限不確定等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作為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還存在爭議。但另一方面,在國際上對此類特殊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被人們忽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際條約和各國的國內立法予以保障。我們也要加強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具體來說:
在專利法方面,TRIPS第27條規定,“對于所有發明,無論產品和方法,在所有的科技領域,只要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并能適合與工業應用都能申請專利”。TRIPS沒有對發明的含義作明確界定,因而各成員國均可自由地制定能推動他們利益的專利制度,美國,德國和日本等已經通過相關立法對傳統醫藥的制作方法和產生的藥品授予專利。建立起對傳統醫藥的專利制度對于擁有諸多傳統醫藥資源的我國有很大益處。但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只能依據某一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產生,并在該國家和地區受保護。這要求我們依據他國的法律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在別國申請專利,以獲得在國際貿易中的域外保護。但另一方面,這在實踐上往往容易存在一定問題,首先是各國對專利申請的條件各有不同,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在法律性質上又有創造主體不明確,產生時間太久,進人公有領域而喪失新穎性等原因,使其有成為不適格的專利權對象的可能。此外,專利權的授予往往伴隨著高額的專利費用,這也使專利手段作為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上存在一些障礙。
作者單位:1.劉志宏(1978-),男,廣西桂林人,廣西師范大學副教授,韓國啟明大學校建筑大學建筑學博士,研究方向:民族村落保護與建設,傳統民居建筑。廣西 桂林,541004。
要發展民族醫藥,首先必須把政策落到實處,跳出思想的局限,獨立自主地進行發展。至于為何要把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從現在的中醫學范疇中提取出來獨立發展,我們認為這主要是由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和中醫學的重大區別所決定的。
1、文化背景不同。根據其文化源流或特殊的地域文化背景,中國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學科可分為若干類系:
(1)受佛教文化影響,特別是受藏傳佛教文化的影響,結合青藏高原的疾病防治經驗和藥物資源,逐漸發展形成了藏醫學、蒙醫學。而傣醫學則具有南傳上座部小乘佛教文化的背景。
(2)受阿拉伯文化影響,特別是受阿維森納《醫典》的影響,并結合自身的醫學實踐而發展出了維吾爾醫藥、回回醫藥、哈薩克醫藥等。
(3)受朝鮮古典醫學影響,并融合中朝古代醫學特點,發展出朝鮮族醫藥。
(4)受漢文化影響,但又具有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從南方地區醫療實踐中發展出苗、壯、瑤、彝、侗、土家、黎等醫藥知識體系。從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所植根的文化背景而言,其與中醫藥并非源和流、主干和分支的關系,而是一個不同于中醫藥的多元的、復雜的、獨立的文化體系。
2、理論體系不同。文化背景、哲學理念的不同,必然導致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和中醫藥理論體系的重大差異。中醫學以天人相應和陰陽學說為哲理觀,以臟腑、氣血、經絡為生理觀,以四氣五味為藥理觀,以四診八綱為診療觀,從而構成中醫學的理論體系。它的理論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天人相應”為一般規律的整體衡動觀;二是以臟腑、經絡、氣血為構架的功能生理學;三是以陰陽為基礎的矛盾平衡說;四是以四診、八綱為內容的診斷學;五是以天然藥物和方劑為主的治療學。而蒙醫基礎理論主要研究人體生理、病理、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原則以及治療方法等,對臨床各科具有指導意義的一門學科。
蒙醫學理論來源于臨床實踐,又反過來指導臨床實踐,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充實和發展。它不僅僅是醫療經驗的積累,而且具有從實踐中升華出來的一套學術理論。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接受古代樸素唯物主義和辯證思想―陰陽、五行學說的影響,吸收了印度醫學、藏醫學、中醫學的部分基礎理論,不斷地得到了充實和提高。蒙藥學是對蒙藥進行全面研究的學科,主要研究每味蒙藥的來源、形態、產地、品種和真偽的鑒別、性味、功效以及采收、加工、炮制、貯藏等。蒙藥學還總結出了一整套用藥規律,應用于臨床,而達到防病、治病和健身目的。方劑學是以蒙醫基礎理論為指導,為防病、治病而研究配制、藥物應用的一門學科。內容包括蒙藥的配置原則、配方規則、配方劑型、配制工藝、方劑功能、主治、用法與用量等。蒙醫臨床各科包括內科、外科、溫病科、婦科、兒科、傳統療術科、骨傷科、五官科、皮膚科等。都以蒙醫基礎理論為指導,對疾病進行辯證分析、診斷和治療的具有獨具特色的學科。
二、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的發展趨勢
一方面,加強對民族醫藥學理論的整理、加工,繼承發揚,形成疾病診療的理論支撐;少數民族群體疾病表達譜的建立,利于更好的防病、治病。另一方面,采用現代研究技術,加強民族醫藥的研究開發力度和深度。例如;對民族藥材資源分布、生態環境、同功品種、易混品種以及種植加工、特性鑒別、質量標準等系列專項研究;對新開發的藥品中活性成分的理化性質及藥理毒理進行規范研究;對少數民族的單方或復方制劑進行作用機理的基礎研究、劑型研究、制備工藝技術研究、質量標準研究、臨床實驗研究等等,為民族醫藥的開發提供科學嚴謹的數據,改變過去經驗性的標準和手工作坊式的藥品生產方式,推進資源轉化,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增大民族藥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優勢,從而推動學科的飛躍。
一、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的定義和地位
1.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的定義
我國有56個民族,每個民族在歷史長河中都形成了自己的傳統醫藥經驗(或醫學)。在我國,具有獨特的學術地位和深遠影響的“中醫藥”是以漢文化為背景的,通常所稱的民族醫藥則是專指中國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包括藏、蒙、維吾爾、傣、壯、苗、瑤、彝、侗、土家、回回、朝鮮族醫藥等等。這些以不同民族名稱命名的傳統醫藥學知識,或自成體系,或以專科特長而聞名,在現代西醫學傳人之前,為各民族應對地方性疾病和常見創傷等,發揮過重要的醫療保健作用。
“民族醫”的概念至少在20世紀50年代已經出現。“民族醫學”、“民族醫藥”則于20世紀80年代普遍見于專業的或政府的各種文件資料中。
事實上,民族醫藥的概念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概念是指中華民族的傳統醫藥,猶如民族工業、民族企業、民族經濟的用詞一樣。這里的民族,是指中華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國的、本土的、非外來的意義。狹義的概念專指中國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本文所述的民族醫藥為后者。我們不贊成以“中醫學”的概念總括56個民族的傳統醫學。就現代民族醫藥的概念而言,它是我國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積累和醫學創造的集合,顯然不能包括在以漢文化為背景的中醫學范疇之內。民族醫藥并非是中醫藥中的一個分支、一種附屬品,而是與中醫藥處于并行平等的地位。
因此,從學科角度而言,中醫學與少數民族醫學應當是姊妹學科的關系。然而,在現實中,民族醫藥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管理,民族醫藥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列在中醫之下,這就造成中醫藥對民族醫藥的長兄代父現象。
2.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的地位
2003年l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附則”中申明:“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應當有如下含義:
第一,民族醫藥享受與中醫藥同等的待遇。民族醫藥在理論體系、歷史傳統和診療方法等方面不同于中醫藥,但是民族醫藥和中醫藥同屬于中華醫藥的組成部分。
第二,民族醫藥學有它獨立的醫學地位。民族醫藥并不從屬于中醫中藥,在民族醫藥條例尚未制定或不另行制定的情況下,民族醫藥的管理是參照中醫藥管理條例執行的。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是我國傳統醫藥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以漢族醫藥為主的中醫藥顯然不能包括少數民族傳統醫藥。
二、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的獨特性
盡管民族醫學在概念上已體現了與中醫學的明顯區別,國家在政策上也賦予其與中醫學平行的地位,但現實中,由于少數民族醫學發展比較滯后,缺乏統一、平衡發展的大格局,以至于不少人仍把其歸于中醫學的范疇。要發展民族醫藥,首先必須把政策落到實處,跳出思想的局限,獨立自主地進行發展。至于為何要把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從現在的中醫學范疇中提取出來獨立發展,我們認為這主要是由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和中醫學的重大區別所決定的。
1.文化背景不同
中醫是在中國古代漢文化背景下誕生的,主流是儒、道兩家。中醫把“調節平衡”、“扶正祛邪”作為保持健康和治療疾病的主要原則,正是儒家“中庸之道”及道家“萬物負陰抱陽以為和”思想的體現。
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的文化土壤則不同于中醫學,它是55個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的集合,因此呈現出多元性和復雜性。同漢民族一樣,各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發展史和獨特的地域生存環境,在此基礎上孕育出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必然具有各民族獨特的文化背景。根據其文化源流或特殊的地域文化背景,中國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學科可分為若干類系:(1)受佛教文化影響,特別是受藏傳佛教文化的影響,結合青藏高原的疾病防治經驗和藥物資源,逐漸發展形成了藏醫學、蒙醫學。而傣醫學則具有南傳上座部小乘佛教文化的背景。(2)受阿拉伯文化影響,特別是受阿維森納《醫典》的影響,并結合自身的醫學實踐而發展出了維吾爾醫藥、回回醫藥、哈薩克醫藥等。(3)受朝鮮古典醫學影響,并融合中朝古代醫學特點,發展出朝鮮族醫藥。(4)受漢文化影響,但又具有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從南方地區醫療實踐中發展出苗、壯、瑤、彝、侗、土家、黎等醫藥知識體系。從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所植根的文化背景而言,其與中醫藥并非源和流、主干和分支的關系,而是一個不同于中醫藥的多元的、復雜的、獨立的文化體系。
2.理論體系不同
文化背景、哲學理念的不同,必然導致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和中醫藥理論體系的重大差異。中醫學以天人相應和陰陽學說為哲理觀,以臟腑、氣血、經絡為生理觀,以四氣五味為藥理觀,以四診八綱為診療觀,從而構成中醫學的理論體系。它的理論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以“天人相應”為一般規律的整體衡動觀;(2)以臟腑、經絡、氣血為構架的功能生理學;(3)以陰陽為基礎的矛盾平衡說;(4)以四診、八綱為內容的診斷學;(5)以天然藥物和方劑為主的治療學。
相對于中醫學,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在理論體系方面充分體現了它的豐富性和多元性。它是以各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為背景,以當地的自然藥物為資源,采用適合本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的行醫方式,以本民族為服務對象而發展起來的。例如,藏醫學的理論體系是以隆、赤巴、培根三因素學說為核心,以五源學說為指導思想,以七物質、三穢物及臟腑經絡的生理和病理為基礎,以整體觀念、辨證論治為特點的獨特的理論體系;蒙醫學理論體系是吸收了藏醫學理論和印度醫學以陰陽五源說為基礎的赫依、西拉、巴干達的三根理論及七素理論,以及漢醫知識,結合本地區的特點和民間療法,創造性地加以改造并發展起來的傳統醫學體系;維吾爾醫學以火、氣、水、土四大物質和氣質論為其理論基礎,是以維吾爾族人民自身的醫學經驗并吸收了阿拉伯醫學、中醫學等理論形成的民族醫學;傣醫學的基礎理論主要是“四塔”(風、火、水、土)和“五蘊”(色、識、受、想、行)學說;壯醫學的基礎理論主要是陰陽為本、天地人散氣同步、臟腑、骨肉、氣血三道(氣道、谷道、水道)、兩路(龍路、水路)和巧塢主神理論;苗醫學的理論是綱、經、診、疾,即兩綱(冷病、熱病)、五經(冷經、熱經、半邊經、慢經、快經)、三十六診、七十二疾。
3.醫療技法和用藥特色
人們往往以神秘、獵奇的眼光探測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其實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無外乎也是各族人民在認識生命、保護生命的實踐過程中創造、積淀的。現實生活中,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對某些疑難病癥有著突出的療效。例如,藏醫學至少已有1300多年的歷史,醫治的病種大多是青藏高原的常見病、多發病,用的藥物也多是青藏高原所產的植物、動物等。由于各少數民族居住地域、生活方式的差異,使得他們對疾病的治療各有所長。如藏醫藥對高原病、腦血管病、風濕病,蒙醫藥對骨折、腦震蕩、再生障礙性貧血,維醫藥對哮喘、白癜風,瑤醫藥對腫瘤、紅斑狼瘡都有很好的療效。
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在醫療技法上也獨具特色,如藏醫學的尿診、灌腸療法、艾灸療法,蒙醫學的拔罐穿刺法、外傷和正骨療法、震腦術,壯醫學的目診、耳診、藥線點灸療法、藥物竹罐療法等等。另外,各民族醫學在診療的同時,多注重藥物療法和精神療法的協同作用,在給予病人藥物治療的同時,采用諸如冥想、催眠、巫祝、引導意向等心理治療方法來達到更好的治療疾病的目的。
三、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的必要性
1.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現代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的困境
以來,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迅猛發展,西部民族地區的醫療機構也如雨后春筍般建立起來。但長期以來,由于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滯后,各少數民族的醫療衛生狀況始終不及發達地區,甚至差距越來越大。中央民族大學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研究中心于2005年2~11月,先后4次組織研究人員分赴各地進行民族醫學的相關調研,調查覆蓋了江蘇、廣西、貴州、云南、四川、北京、天津、河北、山東、遼寧、吉林、內蒙古等地區。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少數民族地區醫藥衛生狀況及少數民族群眾的健康狀況令人擔憂,缺醫少藥、醫療設施簡陋、醫學人才隊伍規模過小等問題,嚴重阻礙少數民族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1)民族地區缺醫少藥、看病難、治病貴的問題十分突出。我國少數民族居住的地方大多位于偏遠山區和其他環境惡劣的地區,由于地理位置、自然環境及社會歷史等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真正擺脫了缺醫少藥困境的人群所占比重較小。至今,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滯后、教育水平低、缺醫少藥等仍然是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少數民族就醫難的主要原因有:醫療設施不健全;邊遠貧困山區缺乏高級專業人才;受經濟條件限制,負擔不起藥費及治療費。
(2)醫療資源分配嚴重不均。據美國商務部(USDepartmentofCommerce)報告,占全世界22%人口的中國,醫療資源卻僅占全球總數的約2%,或者說,每千人大概只有2.4張病床。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數據,中國衛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中處于劣勢地位。我們知道,中國醫療資源缺乏是不爭的事實,但更為嚴重的是,醫療資源分配和分布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中國的貧困地區,特別是邊遠少數民族地區,醫療資源匱乏現象更為嚴重。
(3)少數民族群眾對民族傳統醫藥的信賴和偏愛。一方面,現代醫藥服務可望而不可即,即便能夠享受得到,往往也是代價高昂而效果未必盡如人意,從而影響了少數民族群眾對現代醫學的認同感;另一方面,由于少數民族地區受民族文化、習俗影響較大,少數民族群眾對民族傳統醫藥用藥簡單、看病便宜、對地區多發病和常見病有著較好的療效等事實耳聞目睹,因此倚重民族醫藥、偏愛民族傳統醫藥也就順乎情理了。
2.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發展狀況令人擔憂
在調查過程中,筆者發現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發展狀況令人擔憂。(1)民族醫藥在近代丟失太多,繼承不足,適應現代社會的科研起步較遲、起點低。(2)民族醫藥制藥企業起步晚,人才、技術落后,品種單一,其研發、生產、銷售能力在日益白熱化的市場競爭面前顯得十分薄弱。(3)民族醫藥原料質量不夠穩定,成藥產品質量控制不完善。(4)國外眾多的公司憑借先進的技術、雄厚的資金、完善的專利申請策略,已開始仿制與精加工我國的民族傳統成藥,并進一步研發新藥,從而對我國民族醫藥構成了威脅。(5)民族醫藥一直局限在各自民族聚居的小范圍內使用和傳播,有的用藥經驗僅以口耳相傳,其發展和推廣受到制約。目前,兼通現代醫藥、民族醫藥和語言文字的人才奇缺,各民族醫藥術語的規范譯釋工作進展緩慢。大多數民族特色藥物的有效物質基礎、作用機理及理論、應用、技術方法的創新尚處于空白,現代藥品管理的各種規范很不完善,這些都與國際標準和市場要求相去甚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健康發展是十分緊迫的現實要求。
四、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基本對策
1.高等教育要為少數民族傳統醫學發展培養高級人才
盡管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相繼成立了一些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院校,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成熟的、能夠適應21世紀發展的教育模式。
目前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的教師多數為本科畢業生,缺乏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的高級人才;學校與附屬醫院之間未形成人事管理一體化的機制,教師脫離臨床,除老教授外,多數教師,尤其是年輕教師缺乏臨床鍛煉的機會和臨床實踐的經驗,醫、教分家現象突出;缺乏專門用于少數民族傳統醫學教師培訓的教材;學生動手操作機會少,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基本沒有實驗課程;重專業教材而忽視其他自然科學及人文社會科學等內容的學習,導致學生知識面窄,學術思維局限,適應社會能力不強。此外,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還缺乏相應的行業協會,缺乏從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缺乏相關的職業考試制度;缺乏專業的繼續教育項目,社會認同程度不夠。這樣老套的教育模式不可能造就出大批高水平、復合型的少數民族傳統醫學人才。從某種程度上說,現行的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模式已成為制約我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事業發展的瓶頸,直接影響我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事業的未來。
21世紀是比拼高科技人才的時代,我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事業能否迎頭趕上,根本取決于高科技人才的補給,其中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新型、成熟、適應中國國情的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模式迫在眉睫。在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1)借鑒國外高等教育模式中的優點,開發國內傳統醫學教育的合理成分,構建適合2l世紀長久發展、合理完善的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模式。(2)總結我國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的經驗教訓,深刻把握少數民族傳統醫學高等教育的特點。(3)結合民族文化特點,構建系統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高等教育模式。
2.另辟蹊徑,不能走“中醫西化”導致資源枯竭的科研之路
由于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基礎研究工作起步較晚,長期以來投入不足,造成科研人員少、整體素質不高,對民族醫藥體系所包含的豐富科學內涵缺乏科學技術的支撐。另外,由于歷史原因,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自古以來在個體經驗總結的基礎上自由發展,各立學說,沒有形成統一系統的理論體系。即使有一定的理論基礎,但邏輯性、科學性不強,難以適應當今科學突飛猛進的發展。由于理論體系的不完善,不能科學地指導實踐,使得民族醫藥創新后勁不足。
要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學,必須在保持其個性化的辨證論治、求衡性的防治原則、人性化的治療方案、多樣化的干預手段、天然化的用藥取向等特色的同時,加強專業研發工作。加強專業研發工作的前提是使少數民族傳統醫學保持特色、發揮優勢。保持特色,即堅信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科學性,堅持用其特有的理論和技術從事醫療和科研;發揮優勢,即發揚其療效好、副作用小、費用低等特點,在治療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及現代醫學難以克服的疑難雜癥等方面發揮其獨特作用。
不同民族的醫藥學發展是不平衡的,其積累和遺失的程度也各不相同,繼承和發展的水平也有很大差異。因此,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科研問題不單純是傳統意義上的醫藥問題,而應當結合特定的民族文化視角,綜合人文科學和自然科學來進行考查。既要關注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文化、醫療技法的搜集整理,拯救瀕臨消亡的民族醫藥文化,又要重視醫藥的實際開發研制。民族醫藥科研的關鍵是“創新”,盡快開展尋找和使用珍稀瀕危藥材資源替代品的研究工作,這將有利于緩解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匱乏乃至枯竭的不利態勢,加快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科研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應不斷開發民族醫藥的新藥產品,使民族醫藥的品種更多,檔次更高。另外,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科研應形成一個整體發展的格局,各科研機構既有合作又有明確的分工,以避免研究的重復性。
3.應用及產業化
以往的少數民族傳統藥品生產環節較薄弱,其產業處于自產自銷、自制自用的自然經濟狀態,基本沒有現代化生產過程。近年來,隨著人們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認識的不斷深入、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療效的不斷肯定、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需求量的不斷加大,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事業逐漸走向產業化道路,并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和壯大。自1995年以來,研制開發的新藏藥就有80多種,其中12個品種被列為國家中藥保護品種。蒙藥現已開發利用120多種,年產1.5萬公斤,產值達575萬元。目前開發利用的維藥達140多種,自1993年以來,有17種維藥通過新藥評審,深得各界群眾的贊譽。西藏、青海、貴州、四川、甘肅、內蒙等地陸續出現了一批頗具規模的現代化民族藥生產企業,完全改變了小手工業作坊式的生產模式,生產能力和藥品質量大幅度提高。據有關資料顯示,至1998年,貴州省有民族藥品生產企業70多家,產值達到7.8億,占全省醫藥工業總產值的40%以上。西藏自治區至1999年,民族藥品生產企業已達22家,產值3億,現已有70%以上的縣建立了藏藥廠或藏藥制劑室,藏藥占全區醫療用藥的比例為70%以上。
一、現代化進程中,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界定
(一)對少數民族現代化的界定
1.現代化概念的界定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在現代化進程中前進的步伐不斷加快,但對現代化這個概念的界定還存在一定分歧。大多數人對現代化的理解與描繪較模糊,尚未呈現一個清晰的認識。每位學者對現代化的含義都會根據自己的理解做出不同的解說。
我國現代化理論家羅榮渠教授認為現代化不是一個自然的社會演變過程,它是落后國家采取高效率的途徑,通過有計劃的經濟技術改造和學習世界先進,帶動廣泛的社會改革,以迅速趕上先進工業國和適應現代世界環境的發展過程。嚴英龍研究員認為現代化就是以市場原則為取向,以工業化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現代生產力對傳統生產力的代替,并引起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適應性變革的過程。厲以寧教授認為,現代化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科學技術革命的影響下,經濟、社會、文化、習慣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等方面發生重要變化的過程。隨著這一進程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得以不斷的改善,社會運行效率得以不斷提高。馬崇明認為所謂的現代化就是工業革命以來隨著科學技術在生產過程中的廣泛應用而導致的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發展以及社會機構的根本變化。①
2.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現代化的界定
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現代化是指:在社會現代化進程中,文化與社會發生同質、同向的變遷。 “民族傳統文化的現代化,包括物質層面、制度層面和行為層面的現代化。簡單的說,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現代化可以理解為在現代化進程中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變遷。在現代化進程中,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變遷,不是用別的文化去代替傳統文化,不是讓少數民族舍棄傳統而另就,而是用傳統文化的積極力量推動現代化,通過現代化發揚和傳承傳統文化。
現代化對于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發展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方面, 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能夠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在現代化進程中傳承與發展,創造出新的少數民族文化。另一方面,少數民族文化在現代化進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文化發生交流和碰撞。
(二)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界定
傳統文化是一個民族歷史上創造的文化的總和,包含著有形的物質文化,但更多體現在精神文化方面。“進入現代社會后,傳統文化作為歷史的積淀仍在各民族中不同程度的傳承了下來。傳統文化負載著一個民族的價值取向,影響著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攏聚著一個民族自我認同的凝聚力。傳統文化是一個民族的歷史生命在現實生活中的延續”②這部分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經過了長時間形成,積淀并傳承下來。并且在現實生活中繼承,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從古至今,學者們普遍認為應該保護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并且都積極的為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出謀劃策,各抒己見。當前學術界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較大爭議,一些學者認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是原封不動的保留,側重于原生態的保護,原汁原味的保留。這些學者認為如果保護措施和手段改變了傳統文化的原貌,實際上是對文化的變革甚至是異化,就背離了保護的原意。
二、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的重要意義
(一)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文化是對文化多樣性觀念的本質把握
古往今來,人類社會在漫長的歷史演變中,始終面對著文化差異和社會生活多樣的客觀現實。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之于民族文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建設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民族文化是一個民族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沉淀的產物。只有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尊重各民族傳統文化的差異性,才能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和漢族文化在交流中走向融合,促進文化共同繁榮,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建設奠定思想文化基礎。
(二)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文化有利于加快構建和諧社會的步伐
和諧社會當然包括各民族和諧相處。在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的和諧相處,是減少社會矛盾,建構和諧社會的前提。而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正是實現少數民族文化之間、少數民族文化與漢文化之間的和諧,最終將建設“精神家園”落到實處,共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三)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文化是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自身發展的需要
“文化的生命在于傳承,文化的繁榮在于發展,傳承的過程本身就包含了發展,而發展的過程本身就體現了傳承。因此,文化的活力只能在發展中得以展現和延續。相對于變化發展的世界,停滯也就意味著失去了活力”③因此,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是少數民族自身發展的需要。如果沒有結合當代實際的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最終將因為落后于社會發展進程而被遺棄。
(四)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文化能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快現代化進程的步伐
“民族傳統文化作為民族這種社會共同體特有的實質“內核”不僅在歷史上為維系民族的認同與團結,生存與發展起到過重要作用,對于民族地區經濟建設活動,也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成為決定許多重大經濟活動能否取得預期效果的重要因素”[5]民族傳統文化作為一種社會力量,有著渾厚的社會基礎,構成了一個社會發展的起點,影響著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并且與社會現實生活相交融。因此,文化之于社會現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五)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面臨存亡危機的時候,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傳承顯得尤為重要
中國地大物博、少數民族眾多,不同民族有著各自的歷史,文化、心理,各民族的現代化發展呈現出各自的特點,使得現代化發展呈現出很多特殊的、復雜的問題。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也顯得異常的復雜和艱難。現代化的推進必然引起民族文化的變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受到了沖擊,它的傳承面臨著更大的難題。加上外來文化的沖擊以及國家行政的干預,機遇與難題并存,形成諸多急劇復雜的變異。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現代化進程驅動著各民族為獲得更多的物質利益而奮斗。由于經濟社會發展長期落后,生產力水平低,一些民族對本民族的傳統文化喪失信心,導致很多文化都出現了流失加劇的危機。這個危機有可能使少數民族歷經數千年歷史發展積淀下來的珍貴文化遺產在一段時間后大部分丟失。因此,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面臨危機的時候,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顯得尤為重要。
總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聯結著民族的歷史、現實和未來,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宏偉大業,在國家現代化進程中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文化具有重大的意義。
注釋:
引言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絢麗多彩。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正面臨著難以為繼的危機,亟待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來保護其利益。我國的《著作權法》主要是對藝術、舞蹈、文學書籍、音樂作品等相關作品權利保護的法律,在保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方面也發揮著作用。然而,由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特殊性,《著作權法》在保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本文旨在從《著作權法》的角度探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為我國加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理論參考。
一、當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傳統文化日益受到外來文化的沖擊。在當前的環境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生存、發展環境日益惡化,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正瀕臨難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新時代傳承者的經濟壓力過大
在生存壓力不斷增大的今天,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面臨的經濟壓力也明顯加大。自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人們的傳統觀念也有了新的變化。在追求物質和經濟生活的思潮下,傳承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勞動者的社會地位不斷下降,傳承活動的影響力日漸減弱。傳承者難以依靠傳承活動獲得經濟收入,以至于物質生活過于貧苦。因此,出生于新時代的年輕人,不得不背井離鄉,去尋求更好的經濟收入和家庭生活,從而放棄學習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
(二)依賴于口耳相傳的項目缺乏傳承人
在全球化時代,隨著多元文化興起,傳統文化遇到挑戰。相對于長久生存在偏遠山區的群眾而言,由于許久沒有接觸過新事物,在突然接觸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時,難免會心生興趣,轉而拋棄民族傳統文化,選擇學習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給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生存沃土帶來不良影響。新時代的年輕人在接觸過新鮮多元文化后,面對本地區的傳統技藝,則逐漸喪失興趣,使得依賴于口耳相傳的傳統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業化運作對民族傳統藝術帶來負面影響
隨著我國文化旅游業的不斷發展,部分少數民族傳統藝術被大規模地開發,進行各種目的的商業包裝,謀取經濟利益。尤其是我國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后,進行商業包裝、謀取經濟利益的開發活動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很少有人會考慮這種大規模的商業化運作會給少數民族傳統技藝帶來何等影響,所以在開發的時候,并沒有從原則上對少數民族傳統技藝進行保護。在經濟利益和傳統技藝面前,顯然沒有做到均衡,沒有做好如何正確處理開發和保護之間的關系,沒有做到以開發促保護。更有甚者,為了壓縮成本,在商業演出中,隨意使用少數民族傳統技藝,不考慮實際場景且不支付費用給技藝的傳承者。在商業化的影響下,一切都必須為商業服務,少數民族傳統技藝不再是簡單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個用來謀取利益的工具,成為一種商品。
二、著作權視野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由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及其傳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權法》中的一些條款難以滿足其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難以根據《著作權法》清晰地界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獨創性
由于我國少數民族眾多,在歷史發展中,形成了多種姿態的傳統技藝,而當前的《著作權法》并不能完全適用部分動態傳承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著作權法》的第三條中,對作品的含義進行了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發源于人民群眾,是群體智慧的結晶,并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相關要求,而且也不能與可復制性這一規定相契合。而關于作品獨創性的規定劃分,我國尚未明確。這就使得傳承人在傳承活動中,自己對傳統藝術項目進行改進或創新時,所獲成果難以被法律承認和保護。從概念層面而言,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品歸屬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進一步說,就是作品是以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為源泉進行創作的,是在傳統藝術的基礎上進行改造創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繼承了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文化精髓。在眾多傳承人當中,人的傳承能力因本身素養而千差萬別,所以其獨創性也極具個人特色。例如:傳承人以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為基礎,通過改編和加入新內容,進而形成了新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這種形式的創作作品是難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者不符合《著作權法》中界定的權利主體特征要想確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法律權利,那么必須優先明確主體
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明確指出著作權屬于作者。而著作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組織或者國家。由于歷史等原因,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技藝的作者并不明確,且查實難度很大。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精神權利被視為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在明確主體方面,我們可以從傳承人的民族性、傳承習慣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實際中,這種權利因太過抽象以至于難以真正實現。但是又難以保證權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發生侵權,在維權的過程中,誰是訴訟主體就成了首先應該回答的問題。而對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項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難以明確,創作者是誰的問題難以回答,所以法律對于這種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少數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歷史中,諸多民族傳統藝術在傳承上主要是依賴人們之間的口耳相傳,并沒有條件去做書面記載。關于當前所見到的傳統藝術的書面記載,絕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來的。比如民間文學和民間音樂,一部作品的出爐,需要經過傳承人口述、記錄者記錄,而后還需要整理者統一整理,由于涉及環節很多,涉及的人數也很多,所以在發表權、修改權等方面,由于法律沒有進行明確,所以權利屬于誰尚無定論。比如:由于古時缺少文字,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難以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記錄傳承,使其擁有不可復制性,與法律規定相違背,致使其權利難以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另外,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創作時,具有群體性,這就決定了其權利主體不是屬于個人,而是屬于集體,顯然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上述內容之外,還有一點就是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傳承過程中并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加工改進的過程,具有傳承和變異的特點。因此,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權法》中對權利主體的規定要求,因而難以確定和保護。
(三)《著作權法》中對保護期限的規定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需要長久保護的特點不符
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中,我國對于作品的保護采用的是自動保護原則。具體來說,當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關作品的屬性定義,那么作者無需采取其他申請措施,法律自動對作品進行保護。著作權的獲得十分簡單,但是在保護時間上,則有著較為明確和嚴格的限制。在《著作權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兩條中,就權利的有效時間進行了明確說明。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方面,由于傳統藝術的特殊屬性,其時間十分長遠,這一點則與法律規定相悖。按照現行的著作權有關規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護,尤其是涉及民間的文學作品時,法律上的不完善就會更加凸顯。對于傳承人而言,著作權保護時間過短,顯然對其有著十分不利的不良影響,不僅會對其創造性產生負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弘揚和傳承。比如,文學作品的創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礎上進行創作而來的,如果傳承的創作成果被創作人占為己用,無疑會對文學作品的創作發展產生極為消極的負面作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為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本身價值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逐漸上升,即歷史越久遠,其價值便越高,對其進行保護期限的有關設置,顯然不利于長遠保護。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響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生存發展空間被進一步壓縮,如果不能做到保護弘揚,終究會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權法中,設置保護期限的有關做法顯然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長久保護理念相違背。綜上所述,《著作權法》與實際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所需要的保護還相差較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傳承人起到保護的作用,但是由于傳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繼續完善《著作權法》,給予傳承人更好的保護,是當前應當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權法》框架下完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和建議制定
《著作權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文學、音樂、舞蹈等作品的權利。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權法》的現行框架下,由于難以確定獨創性標準、著作權主體以及保護期限較短等問題,導致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未得到有效的保護。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在《著作權法》框架內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議。
(一)根據傳承者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創新情況來確定獨創性標準在獨創性方面可以從傳承者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中的創新情況來進行界定,以確定獨創性標準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經歷千年的歷史變幻中始終流傳,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傳承人的努力,在傳承的過程中,傳承人又會根據所處時代的特點和特色進行更新和創造,使得少數民族傳統藝術能夠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從而使其在發展中傳承、在傳承中創造。比如:“苗繡”,這是一種廣泛流傳于貴州地區的民俗,“苗繡”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現的特點也是不同的,在創作中,作者對其賦予自身的理解和審美,通過結合自己所處環境中的時尚元素,進行“苗繡”創作。不同于原來一層不變的傳承,這種傳承不斷加入新的時代元素,不斷在藝術風格上進行創新,那么就可以說這種傳承就具有獨創性,而這類傳承人所創新的作品就理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二)在《著作權法》中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是權利主體在著作權的獲得方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作者權利的明確
著作權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通過上文的闡述,可以知道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指的就是某個民族的歷史遺產,其創作者屬于某個人或者民族全體,因此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權利主體可以為個人或者整個民族,按照法律規定,國家亦可作為權利主體。國家版權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第2條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此外還說明了基于民間藝術而進行二次創作(如改編、翻譯等)的作品,那么創作者對所創新的部分是擁有著作權的。比如白秀娥剪紙案,在這場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紙中加入的創新部分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進行討論,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終審判決。該案件向外界傳達傳承人亦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同時也給從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人應如何解決這類問題提供了參考。不得不說,傳承人在傳承和弘揚民族歷史文化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為他們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傳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護傳承人的權益,使得傳承人更好地開展傳承活動,是當前理應探討和解決的一個問題。只有承認傳承人的主體資格,才能更好地推動和激勵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
(三)根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特點,延長《著作權法》中的保護期限在保護期限方面,著作權明確指出,保護期限指的是作者終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過了這個期限,所創作的作品便可進入公共領域
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由于是民族歷史的產物,在傳承過程中,有的早已流傳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將年限的保護簡單套用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方面,顯然是不妥當的。在筆者看來,根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屬性特點,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只要有傳承人進行傳承,那么在對其保護方面,應當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且不設定保護期限。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生存環境日益嚴峻,亟待通過知識產權方面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從《著作權法》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來看,當前《著作權法》難以清晰地界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獨創性,而且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者不符合《著作權法》中界定的權利主體特征。《著作權法》對保護期限的規定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需要長久保護的特點不符。這就需要我國法律制定者考慮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及其傳承者的特點,對《著作權法》進行改進,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獨創性標注,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明確納入《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權利主體,并延長《著作權法》中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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