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分析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21 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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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分析

篇(1)

分析交易性金融資產占用水平,通過計算交易性金融資產占用率來實現。交易性金融資產占用率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占現金的比率或流動資產或總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交易性金融資產占用率

我國上市公司2009―2012年交易性金融資產占用率計算過程見表1。

從表1計算結果可見,我國上市公司2009―2011年三年累計交易性金融資產占現金的比率為0.58%,交易性金融資產占流動資產的比率為0.18%,交易性金融資占總資產的比率為0.08%。即我國上市公司將很少的資金用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投向。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收益率分析

(一)交易性權益投資收益率分析

交易性權益投資收益率是交易性股票、基金、權證取得的投資凈收益與交易性權益投資余額的比率。交易性權益投資凈收益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在交納所得稅后進行分紅取得的收益。由于這種收益是稅后收益,取得紅利的一方不需要交納所得稅,紅利就是凈收益;二是交易性權益資產處置損益,它是交易性權益資產本身價值變動產生的增值或減值。如為增值要交納所得稅,為減值不交所得稅,直接作為投資損失處理。因此,交易性權益投資收益率計算公式如下:

全年交易性權益投資收益率

以上公式按全年數據計算。其中,交易性權益投資平均余額采用簡化的方式計算:即先用各月初余額加各月末余額除以2求出各月平均余額,再將各月平均余額加總除以12得出全年平均余額(下同)。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各月末如果要計算交易性權益投資收益率,就要將從年初累計到計算期末的投資凈收益換算成全年數據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月末交易性權益投資收益率

(二)交易性債權投資收益率分析

交易性債權投資收益率多指交易性債券投資收益率。企業購買債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均要按期計算應得利息作為“投資收益”入賬。這些應得利息,除了國庫券利息免交所得稅外,其余利息收入是債券發行單位在所得稅前付息,則取得利息收入的單位要交納所得稅。因此,交易性債權投資收益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全年交易性債權投資收益率

月末交易性債權投資收益率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總收益率的計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總收益率以個別投資收益率為基礎,考慮個別投資比重而確定。其中,個別投資比重是各項投資平均余額占交易性金融資產平均余額的比例。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總收益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總收益率=∑(個別投資收益率×個別投資比重)

篇(2)

關鍵詞:

金融資產;綜合收益;盈余管理

收入費用觀念在有效確定收益的情況下,不能以顯示的資產或負債等作為其有效標準,應運用應計和遞延等相關會計程序進行運用,促使其收益的數據具有較大程度上的主觀性。我國的相關財政部門已經頒發上市和非上市公司關于執行會計準則相關政策,對于其中相關的所有者權益進行相關調整,并要求在附注當中明確展示其不同項目的統一格式。綜合性收益指的是相關會計主體在某個期間和非業主實現交易等所引發的權益變動情況。

一、提出假設

國外相關專家和學者根據國外上市公司的有關數據得出,綜合性收益和公司股票價格以及股票的回報率之間的相互關系相對凈利率與之的關系更為明顯。在利潤表格發生改制之后,其中的綜合收益繞過相關的利潤表格,并將相關資產負債表格當中涉及且未實現的收益項目進行集中收集,由信息的使用方提供更加全面的數據。因此,報表相關的使用人員需要運用綜合收益相關政策和規定,促使股票的價格隨之發生變化。但是,如果企業在之前所選擇運用的相關會計政策存在盈余管理的一定動機,在首次披露綜合收益相關信息的過程中,凈利潤與綜合收益之間的偏差相對拉大。企業外部環境發生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會直接影響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直接體現在其他不同類型的綜合收益當中。企業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偏向通過一些持有可供于出售的相關金融資產展開企業內部的盈余管理。主要原因在于,對于交易性質的金融資產來說,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對于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損益對于其利潤的影響在控制能力上較強。首先,其能夠防止其在持有時期內產生公允價值變化影響企業利潤的情況。其次,其能夠在需要的情況下運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來影響企業的經營利潤。但是,我國相關法規規定企業必須在其綜合收益當中明確反應其可供出售的資產處在持有期間內受到的公允價值變化的影響。因此,不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是否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當期范圍內出現的公允價值的變化都可能反應在其利潤表格當中,進而明顯干擾報表使用人員的有關決策。筆者根據2009年結合其他不同綜合收益水平所體現的不同盈余管理的動機,提出以下兩種假設:第一,綜合收益對報表使用方運用相關決策產生影響;第二,2009年中其他類型的綜合收益和往年年度的盈余管理情況有關聯。

二、設計部分

(一)盈余管理水平的測試

要想驗證上文所述的兩個不同假設,需要對相關企業盈余管理的水平進行測試。分別抽取我國市場和美國市場中盈余管理計量的相關模型進行有效驗證,發現其中以行業分類為基礎的橫截面修正模型能夠對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進行更為準確的驗證,這同樣是本文檢驗所用方式。

(二)驗證模型

投資方正常情況下對于信息的反應一般以證券股票價格發生的變化為準。筆者運用累計超額回報的CAR來作為其市場反應的有效變量,進而研究公司相關的賬面價值以及凈利潤等對于公司股票價格所產生的影響。

(三)數據樣本

筆者運用2007年至2009年間所涵蓋的所有樣本數據,但不包含一些金融類型以及部分數據出現流失等的上市公司,所有數據的提取來自于CSMAR數據庫。

三、數據剖析

(一)統計描述

在所有研究樣本中,每股不同的綜合性收益平均數值是0.06571,表明相關涉及的公司其他方面的綜合收益相對凈利潤高。另外,公司不僅具有向上型的盈余管理,還存在向下的盈余管理,但是向上部分比向下部分管理程度大。另外,對于大多數具備兩種類型金融資產的企業來說,其可供出售的相關金額資產在兩種類型的金融資產中占據大于0.5的比重。

(二)結果闡述

如果企業相關的每股其他綜合性收益越大,那么其綜合收益值可能直接影響股東的有效決策。除此之外,公司所得到的累積超額回報和每股所得的凈利潤呈現正相關的關系,但是和其中每股凈資產呈現負相關的關系。在2007年至2008年間,在同等條件下,企業所持有的兩類不同金融資產在總資產當中所占據比重和其實際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分作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額之間呈現正比例關系,但是這種情況在2009年呈現開始減弱的情況。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論述得知,企業管理人員實際將金融資產有效劃分成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動機上相對更小。筆者主要研究公司披露年報當中其他類型綜合收益能夠影響股東各項經濟決策,并最后得出兩類不同資產在總體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和其持有金融資產劃分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呈現一定的比例關系,以期為推動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借鑒。

作者:戴科文 單位:湖南省邵陽市高級技工學校

參考文獻:

[1]鄧成.金融資產分類問題的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4

[2]朱夢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呈報的實證研究[D].河南大學,2014

篇(3)

現代企業為了創造更多價值,往往會將多余的資金投資于金融產品上。對于這類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可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這兩種劃分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一項金融資產的不同劃分便會產生兩種不同的結果,而管理層的管理目的和投資決策的差異決定了一項金融資產到底該如何處置。本文主要就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方面的不同作出盡可能詳盡的對比分析和評論。

一、持有意圖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一般不超過一年,持有目的是為短期交易以賺取差價,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般持有期限超過一年,持股比例10%以下,在活躍市場有報價,在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非衍生金融資產。相比之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沒有交易性金融資產那么明確的持有意圖和持有期限。

二、 初始確認不同

兩者初始入賬時對交易相關費用的處理不同。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其公允價值入賬,交易相關費用沖減投資收益,而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按其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計入成本。也就是說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是不記入成本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是記入初始成本。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時,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通過“成本”二級科目反映購入時的公允價值,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核算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

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實際支付的金額)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時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確認初始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下有四個二級科目,分別是:成本、利息調整、公允價值變動和應計利息。“成本”二級科目核算的是債券的面值,股權投資購買日的公允價值和直接相關費用之和。“利息調整”二級科目反映的是債券投資的溢折價以及傭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反映的是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應計利息”科目反映的是一次還本付息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又分為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兩類:

1.以股票投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成本為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其中包含已宣告但未發放的股利,應在“應收股利”科目中反映。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以債券投資作為可供出售及融資產的,成本反映面值。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記入“應收利息”科目。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或在借方)

銀行存款等

三、重分類處理不同

金融資產的分類一經確定,是不得隨意變更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同時,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等三類金融資產也不得隨意重分類,但特殊情況下是可以允許的。也就是說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其他三類金融資產是不可以重分類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和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的。其重分類會計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四、持有期間會計處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會計處理上存在較大差異。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涉及到相關股利、利息的處理核算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影響的處理核算兩方面內容,處理相對簡單。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理核算就復雜得多,首先要區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股票還是債券。這是由股票與債券的本質區別決定的。對于股票,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有差異的,反映在“資本公積”科目;而債券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必須計提利息,根據債券是分期付息、一次還本還是一次還本付息分別計入“應收利息”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中,同時,要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初始確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中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還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是,當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大幅下降時,無論股票還是債券都應計提減值損失,當公允價值回升,應該將減值損失轉回。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1.持有期間股利或利息的處理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收到被投資方派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確認投資收益:

借: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2.資產負債表日會計處理

(1)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

以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測試其公允價值的變動情況。

(1)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資產負債表日計提利息

以債券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應計提利息,同時按實際利率法攤銷初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中的金額。根據債券付息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1)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其利息應計入“應收利息”科目:

借:應收利息(票面價值和票面利率計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可在貸方)

貸: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

(2)一次還本付息債權,其利息應以票面利率金額反映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

貸:投資收益

3.資產負債表日減值及以后期間轉回會計處理

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減值的,即在期末進行減值測試時,有客觀證據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即: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對已確認減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后續會計期間內,相關影響因素消除而導致公允價值回升的,應以原計提減值損失為限進行轉回。若是股票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轉回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即: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若是債券等可供出售債務工具,轉回應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即: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五、處置時會計處理不同

在處置時,無論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將其公允價值與投資成本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不同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結轉到“投資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將所有者權益科目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結轉到“投資收益”。其會計處理如下: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或借記)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記)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也可能作相反分錄)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記)

六、披露區域不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在財務報表中披露,但由于兩者性質的不同,所以在不同區域披露。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以短期內賺取差價為目的,隨時可能變現,流動性較強,所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流動資產區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般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不像交易性金融資產短期會出售,相對流動性較弱,因此反映在資產負債表非流動資產區域。

七、不同處理的影響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在會計處理上,無論在初始確認,持有期間的業務,還是處置時的會計處理上都存在很大差異。理論上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嚴格區分的,而在實際業務中兩者卻不是那么好區分,不同的劃分對企業的影響及企業報表使用者的影響都是不容小視的。

首先,影響到企業的償債能力。如果一項金融資產劃分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它會反映在流動資產中,這樣會提高企業的償債能力,比如流動比率會變大(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流動資產增加,流動比率自然增加);如果該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反映在非流動資產中,那么增大的是非流動資產,此時企業償債能力就下降,比如營運資本就會減少(營運資本=長期資本-非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增加,營運資本下降)。

其次,影響企業管理效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意味著流動資產的增加,那么流動資產周轉率就會提高(流動資產周轉次數=銷售收入/流動資產、流動資產周轉天數=365/流動資產周轉次數,周轉天數越少,周轉率越高)。雖然流動資產周轉率不能完全反映企業管理效率,但也會間接體現一個企業的管理效率,而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相反。

最后,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果。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以賺取差價,從中獲利為目的,其短期之內會出售,所以交易費用記入投資收益,直接影響當期損益。持有期間,其公允價值變動,其余額也直接影響當期利潤;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持有期間不確定,其交易費用計入成本,所以不影響當期損益,同時其公允價值變動記入資本公積(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也不影響當期損益。只有當其出售時,才將原記入所有者權益科目的部分轉入當期損益中,從而影響企業利潤。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篇(4)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8月17日

一、初始計量比較

(一)相同之處

1、均以公允價值入賬。所謂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無論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均應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以公允價值計量也是這兩類金融資產的最顯著特點,旨在密切反映由于市場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

2、初始確認金額中均不包含應單獨確認的應收項目。在取得這兩類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計入“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

(二)不同之處

1、持有意圖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目的明確,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其最顯著的特點是持有時間不長,以交易目的而持有,準備近期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對而言持有目的和意圖不明確。

2、交易費用處理不同。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如支付給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的交易費用在實際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列為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時的交易費用則計入了初始確認金額:企業取得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時,交易費用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取得可供出售債務工具投資時,交易費用通常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無論是“成本”還是“利息調整”,都構成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成本。

二、持有期間收益比較

(一)相同之處:持有期間收益均列為“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不包括取得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都確認為投資收益: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不同之處:債務工具投資持有收益的計算方法不同。對于權益工具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兩類金融資產計算投資收益的方法相同,均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但是,對于債務工具投資,持有期間確認利息收入的方法就不同了: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投資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投資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計提利息,借記“應收利息”,貸記“投資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當期利息收入,如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應收的利息記入“應收利息”科目,如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應收的利息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按投資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借貸方的差額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三、期末計量比較

(一)相同之處:資產負債表日均按公允價值反映。期末計量,是指采用一定的價值標準,對金融資產的期末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并以此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會計程序。兩類金融資產在最初取得時均按公允價值入賬,反映了企業取得金融資產的實際成本,但公允價值是不斷變化的,為了反映期末金融資產的現時可變現價值,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均以公允價值計量。當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時,企業應當調增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反之,則應減少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

(二)不同之處: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不同。由于企業持有意圖的不同,導致了兩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會計處理也不相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時,確認公允價值上升的收益,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之,企業則應確認當期公允價值下跌的損失,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而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幅度較小或暫時性變化時,應當認為該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在正常范圍內的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當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時,調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同時按公允價值變動增加所有者權益,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反之,當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時,應調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同時減記所有者權益,并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不難理解,是企業的持有意圖導致了兩類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不同。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時間相對較短,目的主要是為了賺取差價,短期內就會處置,所以公允價值變動可以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持有意圖不明確,持有期間不確定,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來人為調節利潤,所以,會計制度規定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等到處置時再轉入當期損益。

四、處置的比較

(一)相同之處:出售的時候,兩類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取得價款之間的差額以及持有過程中累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都要計入當期損益。

在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企業應將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進行比較,并將其差額作為處置損益,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同時,還應將原來在資產負債表日由于其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一起轉入“投資收益”科目;企業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處置價款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進行比較,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同,將其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同時,也需將原來由于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變動金額轉入“投資收益”。

(二)不同之處:處置時會計處理不同。在處置兩類金融資產時,企業除了按照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收入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以外,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投資損益,還需結轉此前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金額。在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把原來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作企業投資總損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貸記或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將原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變動金額一起計入該金融資產的投資總損益。

五、減值的比較

篇(5)

金融資產轉移及其涉及的終止確認是會計實務中的一個難點。隨著資產證券化、信托、債券買斷式回購等企業結構化融資交易創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資產轉移所涉及的會計問題顯得十分突出。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非常復雜,比如資產證券化、債券買斷式回購、帶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保理、質押借款、債券互換、證券借貸等,都屬于金融資產轉移范疇。金融資產轉移涉及的最核心會計問題實質上是金融資產轉移所導致的終止確認問題。

總結相關材料,豪不夸張地說,《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是一個新交易時代下的會計新天地的縮影。它將引領中國金融業會計走出國門、走向國際市場。新舊準則對比變化如下:

一、填補了國內空白,規范了相關核算

我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缺乏對金融資產轉移相應的會計規范指引,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如何確認,如何就相應的權力和義務納入報表的會計處理問題困擾著企業,這使得企業無法就資產轉移涉及的風險有明確地認識,更不能全方位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主要就金融資產(含單項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出臺為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提供了依據,也為金融資產衍生創新產品的定價提供了支持,必將推動我國金融機構業務改革,防范企業金融風險,實現我國會計準則在金融會計領域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全面接軌。

二、遵循了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更加注重交易實質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買斷式回購賣出債券業務的處理更加注重轉移交易的實質,在附回購協議的債券出售中,對于回購債券與售出債券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在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買斷式回購,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相關規定,不應視為終止確認(賣出),因為買斷式回購的正回購方仍然保留著與債券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在約定的時間內要履行合同購回已賣出的債券,債券所有權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轉移。因此,這使買斷式回購業務有章可循。

三、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做出了較完善的規定

資產證券化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興起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由此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提出了問題。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3月宣布,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資產證券化需要會計處理相應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規定,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于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此次《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這種方法是在傳統會計模式上的一大進步。因為對一項業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應該注重業務交易的實質。

篇(6)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企業金融資產的一種。《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下稱《準則》)將金融資產在初始計量時分為四類,由于其分類一經確定,一般不得隨意變更,所以,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及其核算就會受初始計量分類的影響。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范圍界定的不確定性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準則》中將企業的金融資產在初始計量時劃分為四類(具體內容如表1所示),并規定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從表1可以看出,企業投資初始計量時:

其一,若投資目的為賺取差價而短期持有時,應當劃分為第一類――交易性金融資產(短期投資)。如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核算。

其二,若投資目的為長期并有能力持有到期,應當劃分為第二類――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雖然《準則》將這類劃分條件限定于一般一年內,但從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核算內容看,是指企業的長期債券投資。

其三,企業常規經營業務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第三類――貸款和應收款項。投資初始計量時沒有劃分為以上三類,即投資初始計量時目的不明確或持有能力不確定的投資,應當劃分為第四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實際上影響企業投資目的和能力的因素如市場利率變化、投資收益變化、企業流動資金需求量變化、外匯風險變化、可利用的財務資源發生變化、相關法律法規變化等是企業無法控制、無法預料的。可以肯定地說,企業初始投資時所劃分的長期或短期只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因此,在長期持有與短期范圍已界定的情況下,再出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就顯得累贅。例如企業債券投資在這種分類下就需要根據其投資目的、能力等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短期)、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或短期不確定)三類中進行定位,使金融資產的分類增加了難度。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企業凈資產影響的分析

資本公積是企業凈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投入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但不構成注冊資本的部分。資本公積的增減直接影響企業凈資產的規模。近年,隨著各項新法規制度的頒布和實施,在企業創立、合并、增資、投資、組建或經營過程中越來越多的業務涉及到“資本公積”,使其核算內容日趨復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一般金額較大,對企業資本公積產生的影響也較大,其主要表現為:

其一,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差額。

其二,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

其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

其四,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等。

資本公積金的性質是企業的資本儲備,其用途主要為轉增資本,金額應該為實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會隨著活躍市場的變化或未來現金流量中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變化,顯出很強的不確定性,將由于公允價值變動而增減的價值計入資本公積,使其對企業的凈資產影響在每個時點都會發生變化,最終造成企業凈資產的金額中摻雜未實現金額。可以說,市場泡沫越大,企業凈資產泡沫程度越嚴重,對企業凈資產影響也越大。同時,凈資產的變動會直接影響到企業一系列財務數據及國民經濟相關統計數據。

三、相關建議

(一)簡化金融資產的分類與相關核算

在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與核算中:

1.企業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時:若對該項投資有長期持有的目的,可以通過“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核算;若對該項投資沒有長期持有的目的,可以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核算。

2.企業金融資產后續計量時:當企業對該項投資長期持有的目的改變時,若直接處置,則從“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貸方直接予以沖減;若不直接處置,則其余額若保留在該賬戶直到處置。因此,建議取消分類中的第四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相關核算。這樣處理的優點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不需要在初始計量時對原本不確定的問題,一定要作出絕對準確的選擇,投資作太復雜的選擇而增加分類的難度。第二,債券存續期間后續計量時不需要重分類而簡化金融資產的核算程序與核算內容。第三,減少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凈資產的影響程度。

(二)細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

將現行準則“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中未實現的資本公積分離出來計入“待轉資本公積”明細科目。這樣做,“資本公積”總賬下的“資本(股本)溢價”與“其他資本公積”都可以轉增資本,而“待轉資本公積”賬戶中留存的金額,會隨著市場變化而增減變動,直至實現后從“待轉資本公積”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后方可轉增資本。這樣處理的優點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剔除資本公積的虛有成分,保障企業資本儲備的實有性。雖然資本公積作為資本的儲備,按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但在現行核算體系中所有的資本公積都可以轉增資本會虛增企業的凈資產。這樣處理,實際上將企業的資本儲備中未實現部分單獨列示,在計算凈資產構成時應予以剔除,以保證企業凈資產的穩定性。第二,從現行核算內容看資本公積的構成,大部分項目都涉及到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這種差額會隨著市場的變動而隨時變動,其不穩定性是顯而易見的,那么,給企業這種未實現、不穩定的資金來源(損失)的內容通過“待轉資本公積”留出空間,在凈化企業凈資產的同時可以滿足準則規定與核算要求的需要。

篇(7)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首次提出“金融資產”這一概念,按金融工具的屬性進行了分類,使得分類更為詳細,更符合管理要求。金融資產除包括傳統的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之外,《準則》將按管理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除貸款和應收款項外,其余均屬于證券類金融資產。三種證券類金融資產在具體核算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之處,處理時比較容易混淆。本文就各種金融資產核算的不同之處作一比較分析。

一、金融資產確認差異比較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兩類。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衍生金融資產,其持有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而不作為套期工具,持有期限一般較短(三個月)。

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指企業基于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等而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企業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此指定通常是指該金融資產不滿足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條件的,企業仍可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時將其按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直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總的來說,這類金融資產具有較強的靈活性,是企業短線投資的一種有效工具。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企業取得該投資之初即有將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圖,若其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則相應的可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該類金融資產主要指的是各種長期債券投資。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限可長可短,比如企業沒有意圖持有至到期,且不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管理的債券投資。

簡而言之,交易性金融資產是衍生金融資產,企業持有意圖為短期獲利或贖回,屬于短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非衍生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意圖是長期持有該投資至到期,屬于長期債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限可長可短,主要取決于企業取得該資產時的意圖。

二、金融資產計量差異比較

(一)初始計量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目的通常是短期獲利,即交易性金融資產相對于其他類金融資產更靈活,交易相對頻繁,在一個會計期間該類金融資產可能會發生數次交易,即增減倉操作,從而導致期間內交易費用相對收益較高,交易費用對投資損益的影響明顯。較高的交易成本計入金融資產的成本缺少合理性,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僅按公允價值作為初始入賬金額,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生時直接作為當期損益,計入“投資收益”賬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由于交易不活躍,甚至在持有期間不會在資本市場上進行交易,交易費用較低,考慮到重要性要求降低核算成本,其初始入賬金額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確定。取得金融資產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發放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各類金融資產處理時均作為應收項目予以單獨確認。即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其他類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本質上均為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他們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相關交易費用的處理上。

(二)后續計量

在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各類金融資產均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將其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按公允價值變動額借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其賬面價值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并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公允價值變動額,借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或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再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轉入當期損益,借或貸記“投資收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雖然都以公允價值反映,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在二級市場上交易活躍,價格變化頻繁,在該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為客觀反映其價格變化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應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而企業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能隨時處置,也沒有明確持有至到期的意圖,其公允價值變動可認為是暫時性的,因而在持有期間將該變動暫記資本公積,待處置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實現時再轉入當期損益,借或貸記“投資收益”,貸或借記“資本公積”。各項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獲得的現金股利和利息收入,均作為當期損益,計入“投資收益”賬戶。

(三)金融資產減值

在對金融資產減值的處理上,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均應對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計提減值準備。

持有至到期投資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持有到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后續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后續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則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因其價值變動已在發生時及時計入當期損益,因此不需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處理。

(四)金融資產重分類

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可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而企業取得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債券后又改變意圖,使該金融資產具備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時,能否將其轉換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會計準則卻沒有明確。

三、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對相同內容的處理方法各異

企業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交易費用則計入金融資產成本。對于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只在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減值準備,而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調整賬面價值。相同內容的不同處理,容易讓人產生混淆。

2.公允價值計量容易成為利潤操縱的工具

交易性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記入當期損益,即把潛在的、未實現的投資損益列入資產負債表,從而導致利潤不實。

我國資本市場尚不完善,活躍的資產交換二級市場尚未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取得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給人為調整賬面價值,進行利潤操縱留有了余地。

3.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量

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要求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規定相左。稅法規定,因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屬于未實現收益,因而不影響企業當期應交納所得稅額,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增加與減少均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項目,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另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確認投資收益。未來現金流量發生改變,則需要重新計算折現率,導致核算過于復雜。

4.金融資產重分類

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持有意圖和能力發生變化的,可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企業取得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債券后又改變意圖,使該金融資產具備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時,能否將其轉換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會計準則卻沒有明確。

(二)改進建議

一是三類金融資產都是企業對外投資的方式,在對相同項目的處理上應盡可能保持一致。比如考慮將交易費用計入各類資產的賬面價值。對于公允價值的變動,為了能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產的變動情況,三類金融資產均可以公允價值計價,即資產負債表日,隨公允價值變動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是為避免將企業未實現的投資損益,如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列入資產負債表導致利潤不實,可考慮將未實現的利得和損失暫不計入當期損益,將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

針對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公允價值的取得隨意性強的特點,建議政府在公允價值運用上設定一些限制條件,促使企業謹慎使用公允價值。比如可規定基于重要性原則來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方法,根據某項金融資產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重加以區別對待。

三是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的重分類問題,如果企業有意圖且有能力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債券投資持有至到期時,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和“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借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貸或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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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與城鎮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就業、住房、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社會制度的深化改革,在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的概念正逐步完善。除了傳統的儲蓄之外,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類型的投資產品近年來發展迅速。然而,在歐美早已成為家庭必需品的保險產品,在中國家庭的普及卻阻礙重重。如何加強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的調整,將潛在的保險需求向現實的保險需求轉化,探討家庭金融資產與保險消費需求之間的相互關系顯得很有必要。

一、保險產品的金融資產特性

關于保險的性質,國內外學術界至今爭論不休,主要分歧在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是否具有共同性質的問

題。日本學者園乾治教授就以此為界,把近代保險學理論歸納為“損失說”、“非損失說”和介于二者之間的“二元說”。三種理論分別指出保險具有損失補償、共同分擔和儲蓄、補償二者擇一的性質。然而,這些討論由于一直糾結于保險的物質形式而難以蓋棺定論。其實,無論保險的對象是財產還是人身,在家庭的范疇下剝開保險的外在形式,所有的保險都具有鮮明的金融資產特性。

家庭金融資產,簡單說,就是家庭所擁有的各種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當今的家庭金融資產種類繁多,既有現金、存款、信托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產品,也有股票、債券、保險等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產品。

保險之所以被視為家庭金融資產的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是,現代保險不僅具有風險保護功能,還同時具有儲蓄、投資等功能。以人壽保險產品為例,保險可以分為有形保險商品(疾病住院、子女教育、退休養老等)、引申保險商品(促銷贈品、售后服務等)和核心保險商品三個層次。不同的保險層次區分反映不同的保險內容,不同的保險內容反映不同的保險本質,其中最能反映保險本質內容的是核心保險商品。在一定意義上說,保險所具有的投資工具功能和保險能夠顯示保險購買者的經濟實力、社會地位、社會責任與愛心等特征,是現代保險的本質所在。正因為如此,保險不只是家庭金融的組成部分,而且能夠成為其他家庭金融產品的“代言品”。

二、保險產品與中國家庭金融資產構成

近年來,中國居民家庭金融資產大量增加,尤其是城鎮居民。從1984年到2005年的20年間,城鎮居民戶均金融資產增長顯著。截至2005年底,中國居民金融資產余額總量達到20.65萬億元,比1978年的376億元增加了554.8倍,扣除物價因素,年均增長速度高達19.3%。(表1)

家庭金融資產數量增長的同時必然伴隨著家庭金融資產的結構調整。這不僅是因為在家庭金融資產數量變大的同時,出現了新的家庭消費需求,同時也是為了進行家庭理財,提高家庭金融資產使用效率的需要。從表2可以看出,1984年之前,我國居民金融資產結構相對較為單一,主要是居民儲蓄存款和現金兩種,證券也基本上都是有“金邊債券”之稱的政府債券。但進入20世紀九十年代,特別是近十年來,隨著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等的興起,居民金融資產結構已由單一化逐步趨于多樣化。有價證券、保險的占比逐漸增加,尤其是保險準備金,增長速度驚人。(表2)

1985~2005年中國保險業實現了年均30%左右的增長速度。以保費收入指標為衡量標準,保險需求總量從1985年的4.6億元上升至2005年的4,927.34億元,保險深度由0.1%上升至2.7%,保險密度由0.47元上升至375.64元。從某種意義上說,家庭金融資產的變化與保險發展特別是人壽保險的發展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性。家庭金融資產的增加刺激了保險消費需求的增加,促進了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的發展也反過來推進了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的多樣化進程。

三、國內外家庭金融資產構成中保險產品差異分析

表面的繁榮不能掩蓋事實的尷尬。在保險占家庭金融資產的份額快速增長的同時,也暴露出中國居民的有效保險需求不足,保險使用率偏低等問題。保險使用率通常用保險滲透率和投保率等指標來表示。有資料顯示,中國城鎮的保險滲透率大部分在30%以下;保險投保率特別是長期人身保險的投保率,還不足10%。與世界平均水平80%的投保率相比,指數偏低;與國民經濟增長和民眾生活的保險消費需要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根據前幾年中國保險消費市場的一個抽樣調查,在被訪家庭中,49%的家庭僅擁有社會保險;4%的家庭僅擁有商業保險;19%的家庭同時擁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另有28%的家庭既沒有社會保險,也沒有商業保險。這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出,在家庭金融資產增長的同時,作為家庭金融資產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險并沒有得到同步增長,保險在家庭金融資產中還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究竟一個家庭的金融資產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保險又應該在其中扮演一個怎樣的角色?在尋找問題答案的時候,不妨先看看美國和日本的數據。2005年同期的日本居民金融資產構成中,存款和現金的占比比中國低16.5%,有價證券的占比比中國高10.5%,保險資產所占的比重則高達15.5%;美國居民金融資產的構成中,各項存款、現金以及證券所占的比重約為15.7%和52.1%,分別是居民金融資產中占比最低和最高的項目,而居民對保險資產的持有量則高達30.8%。

為了更好地和中國當前的情況對比,考察這兩個國家的人均GDP達到l,000美元和3,000美元前后家庭金融資產的構成對我們更有參考價值。(圖1、圖2)1966~1973年日本完成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飛躍僅用時7年。從圖1可以看出,安全資產在日本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一直穩定在60%左右;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呈逐漸上升趨勢,達到20%以上,領先于債券和風險資產等其他家庭金融資產;而美國的人均GDP早在1942年就達到了l,000美元,又用了大約20年的時間,于1962年實現了人均GDP3,000美元的跨越。在這個時期,美國的家庭金融資產構成變化較大。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其安全資產在家庭金融資產中一直占據20%左右的份額,但進入八十年代以后,安全資產在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開始下降。風險資產的變動也出現過類似的情況,只有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穩步上升,超過30%。

縱觀兩個國家居民家庭金融資產構成的變化及其特點,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結論,那就是:隨著家庭金融資產總量的不斷增加,安全資產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不斷下降;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則逐步上升。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保險能夠在家庭金融資產中成為其他安全資產的“替代品”。

雖然中國的家庭金融資產種類也在朝向多樣化發展,但對比美國和日本的數據,在經濟發展相同的階段,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卻沒有產生相似的變化。2007年中國人均GDP為2,456美元。可根據國家統計局《城市家庭財產調查報告》的統計,在中國居民戶均擁有的人民幣和外幣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所占比重分別高達69.4%和96.45%,以絕對優勢排在首位。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城鎮儲戶問卷調查的結果同樣顯示,2003~2004年期間,認為“更多儲蓄”最合算的居民占比高于30%;2005~2006年初,該比率受加息的持續影響,已經增長到40%左右;即使在股市較為紅火的情況下,2007年第一季度居民擁有的最主要的金融資產仍為儲蓄存款。

中國家庭將大量的金融資產主要用于銀行儲蓄,相應的,花費在保險和其他金融消費的家庭金融資產比例就很難提高。如此一來,發揮保險在安全資產中的作用,并以此拉動家庭保險需求,促進家庭保險業的發展就無從談起了。

轉貼于

四、影響中國家庭保險產品購買因素分析

(一)實證檢驗。家庭保險的發展不完全等同于保險業的發展。影響中國家庭保險深入發展的因素也是具有其自身特點的。除了高儲蓄率之外,收入、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都有可能會影響家庭對保險產品的投入。

通過一個簡單的實證檢驗來說明,如表3。表3是檢驗數據,檢驗區間是從有我國有保險數據統計以來的1985~2006年,因變量為保費。由于在這里考察的是家庭保險,所以數據是由財產保險中的家庭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個部分相加而得,自變量分別為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城鎮居民儲蓄余額(億元)以及有價證券余額(億元)。選擇城鎮居民的數據主要是由于農村居民目前購買保險的比例還很小,不具有代表性。數據來源于1996~2007年中國統計年鑒以及1986~2006中國金融年鑒。(表3)

首先對數據做散點圖處理,看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線性或是非線性的關系,以利于進一步的分析研究。通過散點圖可以看出,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費之間存在很強的線性關系,儲蓄余額和保費之間存在半對數關系,而有價證券與保費之間的關系則并不明確。(圖3)

對于這個存在非線性關系的非線性模型,不妨先假設其表達式為:

INSi=c(1)+c(2)INCi+c(3)lnDEPi+c(4)f(SECi)+μi

很明顯,這是一個時間序列模型,所以對保費以及其余三個影響參數的時間序列的平穩性進行檢驗,分別得到時間序列圖,如圖4所示。(圖4)

從時間序列圖初步可以判斷,除了有價證券這一序列之外,其余三組數據都是非平穩序列。而經過相關圖檢驗,有價證券序列的確是平穩序列,而保費、儲蓄余額和收入經過一次差分后也都變成了平穩序列。

根據之前假設的模型,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對該模型進行初步的估計:

D(INS)=C(1)+C(2)×D(INC)+C(3)×DLOG(DEP)+C(4)×SEC(-1)

得到結果如表4所示。(表4)

結果很顯然,十分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價證券和保費之間的對應關系很難確定。在模型試驗中,除了采取差分法以外,還試驗了相對變化增長以及開方等方法,效果都不明顯。反觀時間序列圖,發現除了有價證券外,其余三組數據雖然具有各自的波動規律,且都不平穩,但它們之間似乎存在一個長期穩定的比例關系。因此在這里,把有價證券因素剝離,接下來對保費、可支配收入和儲蓄余額進行Johansen協整檢驗。(表5)

從檢驗結果看,三個變量之間不存在長期均衡關系的原假設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已被拒絕,說明它們之間是具有協整關系的。因此,從計量經濟學模型的意義上講,建立如下模型:

INSi=c(1)+c(2)INCi+c(3)lnDEPi+μi

模型是合理的,隨即干擾項也一定是“白噪聲”,模型參數也有合理的經濟解釋,可以用經典的回歸分析方法建立因果關系回歸模型。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回歸后得到的結果如表6所示。(表6)

由于復雜的歷史原因,數據的因果聯系并不十分完美。但在保證數據真實性的前提下,通過t檢驗,可見系數R2也顯示擬合程度接近95%,已經相當難得了。

因此,模型近似可寫成:

INSi=4794.535+0.668INCi-708.244lnDEPi+μi

(二)理論分析。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原以為可能和家庭保險存在此消彼長關系的有價證券事實上卻并沒有與家庭保險的發展產生必然聯系,而收入和儲蓄的確是影響中國家庭保險發展的兩大主要因素。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結構的變遷必然地引起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動態調整。各階層之間雖然在獲取政治資源、聲望等級方面有所區別,但最顯著的差異在于各社會階層所擁有的經濟資源。收入有限以及中國家庭固有的對于傳統儲蓄的偏愛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家庭保險的發展。

1、收入限制。保險消費有兩個前提:一是風險的客觀存在;二是購買保險的經濟實力。借鑒新和新韋伯主義的研究框架,我國學者根據經濟因素判斷的階層類型分為富有者階層、中產階層和低收入階層。資料顯示,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金融資產分布不均,世界各國家庭金融資產分布的客觀現實就是大量的金融財富集中在少數富有者階層手中。例如在美國,財富最多的10%家庭,擁有將近60%的安全金融資產,將近100%的債券和超過70%的風險金融資產。中國的情況也同樣如此。隨著中國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家庭金融資產向中產階層以上家庭集中的趨勢比較明顯,戶均家庭金融資產最多的20%家庭,擁有66.4%的城市家庭金融資產。而大部分低收入階層家庭由于受到其購買保險的經濟實力限制,投保比率偏低,這也屬于正常現象。

2、認識偏差。即使在具有足夠購買能力的中國富裕家庭中,保險在家庭金融資產中所占的比重仍然不盡如人意。根據中國市場營銷中心數據庫提供的調查結果,中國居民投保人身保險的投保率走勢是一種“倒U字”曲線,呈現出“兩頭低,中間高”的狀態。具體地說,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和家庭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者購買保險的比例也偏低,唯有家庭月收入在2,000~20,000元之間者購買保險的比例偏高。高收入家庭出現的保險效用遞減現象,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家庭對保險功能的認識是存在一定偏差的。

首先是不了解保險的保障功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城鎮儲戶問卷調查的結果,當問到城鎮居民儲蓄的目的時,“攢教育費”、“養老”和“防病、防失業或意外事故”等回答長期居于前列。這表明居民儲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保值增值,而是為了防范未來風險。然而,人們卻往往忽略了一個事實: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同樣的目的。根據中國市場營銷研究中心提供的調查數據,2006年有30%的中國城市家庭對壽險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有高達87%的城市居民沒有購買保險的意向。實際上,保險正是個人以小額成本即保險費替代大額不確定損失的一種機制,損失發生后的經濟補償正是現代保險最基本的功能。

第二個認識偏差是有關保險產品作為投資工具的功能。不少居民在購買分紅保險、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時大都將其回報和銀行存款進行比較,但當股票市場、基金產品火暴之時,他們卻往往盲目地選擇退保。盡管僅從收益率上看不及股票或基金,但它們有著股票、基金等金融產品無法替代的功能——風險保障。一味將保險作為股票或基金投資的替代品,過度重視新型保險產品的投資工具功能,抹殺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障功能,便又走入了另一個認識誤區。

3、信任危機。除了文化傳統和體制因素之外,還有一個現實原因,那就是社會大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度不夠。保險商品與一般商品的區別在于,它是一種無形的服務性商品。保險公司賣給每一個家庭成員的保險單僅是對未來特定情況的“一紙承諾”。這一承諾是否履行取決于在一定時間內保險事件是否發生。而在現實生活中,保險方存在的夸大保險作用、誘導購買、誤導客戶、承保容易理賠難等失信行為,讓中國的消費者倍感寒心。

主觀上具有購買保險的愿望和需求,客觀上不敢購買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保險誠信與保險需求、保險發展三者之間客觀上存在著一種連動關系。保險誠信是拉動保險需求的前提,滿足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是保險業發展的目的所在。

4、供給不足。2007年中國的保險公司超過100家,但是仍不能滿足中國家庭保險的需求。供給數量很多,但是有針對性的、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太少。

家庭生命周期理論認為,家庭與個人一樣,也具有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標志,家庭成員會根據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的需要,做出不同的行為選擇。一般來說,影響家庭生命周期的因素,通常包括戶主的年齡、種族、婚姻狀況、教育狀況、職業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子女的數量和年齡等。處在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家庭,因不同的家庭消費需要而持有不同的家庭金融資產。保險消費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也會出現不等的消費數量和不同的消費形式。

然而,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銷售的幾千種保險產品,同類保險產品在保險責任、保單費率等合同的主要內容方面基本雷同,差異只是體現在保險金額等合同的非主要方面。由此看來,很多家庭沒有買保險并不是因為他們沒有保險需求,而是保險市場沒有能夠提供他們需要的保險產品。

五、結論

保險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理應成為每個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的必要組成部分。理想是美好的,現實卻要面對兩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收入問題和意識問題。

中國人身保險投保率倒“U”字型的曲線走勢,從另外一個角度提醒我們,中間階層的形成可能成為中國保險消費的一支主要力量。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標準,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將由2005年的5.04%擴大到45%。根據法國巴黎百富勤公司測算,2010年中國達到中等收入階層標準的家庭將有1億個,戶均收入15萬元,戶均資產60多萬元。麥肯錫咨詢公司的研究報告則認為,中國中產階級將經歷兩次大的發展,到2025年其人數將高達5.2億人,超過中國城市人口的一半。盡管這些研究機構對于中國中產階級的界定不盡相同,但有一點共識是中國社會的收入結構正在由“金字塔形”變為“橄欖形”,中國家庭廣泛購買保險將在不久的將來成為可能。

收入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但國民意識問題卻沒有辦法限定解決的期限。保險意識是中國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轉化的前提條件。只有人們能夠意識到保險與銀行儲蓄之間具有替代性,能夠意識到用保險的方式防范風險的效果會更好,人們的保險需求量才會隨之大幅增長。

如果等待國民保險意識的自我覺醒遙遙無期,不如從保險供給的角度給一點刺激。瑞士、英國等發達國家每年有三百多個新險種投入市場,保險險種的更新率高達23%。這種險種的快速更新,不僅大大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競爭力,而且有效地刺激了保險市場需求。中國的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借鑒這種經驗,在對中國家庭潛在保險需求充分調研和市場細分的基礎上,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協調產品開發部門與銷售部門、投資部門之間的關系,設計、開發和推廣適合不同家庭需要的保險產品,調整保險產品結構,把保險市場做大做精,這也不失為一種主動而明智的選擇。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魏華林,楊霞.家庭金融資產與保險消費需求相關問題研究.金融研究,2007.10.

[2]魏華林,林寶清主編.保險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國家統計局城調總隊課題組.城市家庭財產調查報告.2002.

篇(9)

其中,第三類“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原來的處理方法變化不大,筆者主要對另外三類金融資產的基本賬務處理進行分析、總結。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股權類、債權類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法

該類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公允價值發生的增減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該賬戶有別于“投資收益”賬戶,核算的是尚未實現的投資損益)。

會計處理時需要設置的賬戶: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金融資產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取得時的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發生的交易費用)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應收股利(已宣告發放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支付的全部款項)

(二)持有期間收到股利或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債權類)

應收股利(股權類)

貸:投資收益

(三)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發生增減變動時

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反向處理。

(四)出售金融資產時

1.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金額)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

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賬戶。

2.由于交易已發生,金融資產的價值已經實現,所以將原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的部分,轉入“投資收益”賬戶: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或反之)

舉例:某企業于20X6年1月1日購入債券,債券面值200萬元,票面利率3%,企業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購買該債券時,共支付價款210萬元(含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6萬元及交易費用4萬元)。

1.取得該項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0

應收利息6

投資收益4

貸:銀行存款210

2.20X6年1月5日,收到最初支付價款中所含的利息

借:銀行存款6

貸:應收利息6

3.若20X6年1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10萬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

4.20X6年1月31日計息

借:應收利息0.5

貸:投資收益0.5

5.若20X6年2月28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04萬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6

6.20X6年2月28日計息

借:應收利息0.5

貸:投資收益0.5

7.20X6年3月2日,將該債券處置,售價240萬元(包括2個月的利息1萬元)

借:銀行存款239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0

—公允價值變動4

投資收益39

借:銀行存款1

貸:應收利息1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僅包括債權類金融資產)——攤余成本法

該類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即“成本”及“利息調整”兩個明細賬戶的余額合計數)。持有期間按照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

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初始確認金額-已償還本金+(-)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會計處理時需要設置的賬戶:

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溢、折價及交易費用)

—應計利息(一次還本付息債券)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金融資產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金額,含交易費用)

差額:借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

(二)持有期間計提、調整利息時

1.分期付息、一次還本

借: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借記或貸記)

貸: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2.一次還本付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借記或貸記)

貸: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三)出售金融資產時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金額)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借記或貸記)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賬戶。

舉例:20X1年1月1日,A公司支付價款2000萬元(含交易費用)從活躍市場上購入B公司當日發行的5年期債券,面值2500萬元,票面利率4.72%,該債券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可收取利息118萬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A公司準備持有該債券至其到期(不考慮所得稅費用及資產減值損失等因素)。

計算實際利率i:

118×(P,i,1)+118×(P,i,2)+118×(P,i,3)+118×(P,i,4)+(118+2500)×(P,i,5)=2000,得出i=10%[算式中(P,i,1)表示年利率為i的1年復利現值系數。]

1.20x1年1月1日購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2500

貸:銀行存款2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500

2.20x1年12月31日計提、調整利息

借:應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82

貸:投資收益200

3.20x2年12月31日計提、調整利息

借:應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90

貸:投資收益208

4.20x3年12月31日計提、調整利息

借:應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100

貸:投資收益218

5.20x4年12月31日計提、調整利息

借:應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108

貸:投資收益226

20x1-20x4年每年年末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118

貸:應收利息118

6.20x5年12月31日計提、調整利息,并收回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借:應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120

貸:投資收益238

借:銀行存款2618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2500

應收利息118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股權類、債權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法

與第一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相比,該類金融資產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但其公允價值發生的增減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再由“資本公積”賬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即“投資收益”賬戶)。

會計處理時需要設置的賬戶:

股權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公允價值變動

債權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公允價值變動

—利息調整(溢、折價及交易費用)

—應計利息(一次還本付息債券)

具體賬務處理:股權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具體賬務處理基本同于第一類金融資產(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中的股權類資產的處理,不同之處在于發生的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確認價值;債權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具體賬務處理可以借鑒第二類金融資產(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處理方法。會計期末,股權類、債權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均應按照公允價值對其賬面進行調整(即調增或調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賬戶);同時,將公允價值的增減變動金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

篇(10)

宏觀金融資產的分類是金融統計中的基礎問題。目前,在國際機構制定的有關國際統計準則《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MFS)、《國際收支手冊》(BOP)等中均涉及到了這一問題,其他宏觀經濟統計準則中對金融資產的概念以及分類基本與SNA保持一致,但MFS在金融資產的分類問題上則更加“金融化”。這些更加體現MFS“金融化”的與SNA之間的區別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

一、SNA中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

SNA主要采用復合分類法,將金融資產分為類,并在一級類別下按照不同的標志不同的目的進行進一步劃分。修訂版SNA與93SNA相比又有一定的改動和完善。其中第五類“股票和其他權益”修訂后變為了“權益和投資基金股票”,其中權益包括上市股票、未上市股票及其他權益三類,而由于投資基金股票作為對其他資產集體投資的一種形式,在金融中介有著特殊的作用,所以被作為一類金融資產單獨識別:第六類“保險專門準備金”經過修訂,擴充為“保險、養恤金和標準擔保計劃”。對于第七類,1993年SNA修訂版進一步將雇員股票期權包括進來。將該類別擴充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員股票期權”,這體現了金融創新對國際統計準則的影響及改變。

二、MFS中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

MFS中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與SNA中基本相同,但MFS中金融意味更濃厚,是SNA在金融資產分類方面的延伸和具體化。其中,MFS主要使用SNA中分類方法,主要依據(1)資產的流動性和(2)描述債權人債務人關系形式的法律特征兩個標準,其也將金融資產主要劃分為類。并且對每一大類依據風險性不同、交易方式不同等進行了二級劃分,其中具體分類方法等與SNA有所不同。

三、MFS與SNA的對比與評價

MFS與SNA相比其更“金融化”具體體現在:

①MFS對存款的分類比SNA更加細致具體。MFS中在存款的二級分類下增加了本幣存款與外幣存款,據此可以在對各金融機構存款一項的分析中提供更多樣化的數據,由此可以得到體現了金融統計中審慎翔實的特點,為滿足金融分析和金融監管的需要提供了更多信息。其次,在對債券的分類中,MFS不僅依據期限,而且結果利率、抵押和衍生等特性對債券進行了分類,從多角度對債券進行分類體現了金融統計中經濟和金融分析的不同需要。

②SNA中將貸款按照期限長短進行了劃分,而MFS則將回購協議和證券出借和其他非貸款資產單列出來,體現了證券回購、出借等類型的貸款在金融活動及金融統計中的重要地位。并且MFS中對于證券回購協議的幾種不同交易方式有著獨特的記錄方式,其中對于正常的回購協議,證券仍然留在現金接收方的資產負債表上,新的金融資產――貸款或存款應被記錄為現金提供方的資產和現金接收方的負債:對于逆回購協議下的再回購,證券資產仍然留在原現金接收方的資產負債表上,且通過逆回購協議獲得貸款資產的一方不應將這筆資產與第二筆應付貸款軋差,因為兩筆貸款的對應方不同:對于逆回購協議下的直接轉售,則應在現金提供方記錄一筆“賣空”交易,避免了證券持有的雙重記錄,是貨幣與金融統計中審慎的細節體現。同時MFS中提出的根據抵押貸款方法記錄回購協議、證券出借、黃金互換和黃金貸款一相關資產的所有權已經轉手一的建議與SNA的所有權原則相反。

③對于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其他應收,應付賬款的分類以及處理,MFS也要比SNA更加細致具體。這些也都體現了MFS基于更加金融的分類目的以及依據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與SNA之間的區別。

④MFS在對金融資產進行次級分類更注重其在金融活動中的職能特征。如對于回購協議的分類,MFS規定包括在本國廣義貨幣范圍內的回購協議劃分為其他存款,而不包括在廣義貨幣范圍內的回購協議才被劃歸為貸款。對于實際上可以流通的貸款被歸類為非股票證券。我們可以看出,MFS對于金融資產的劃分能夠更好的為貨幣與金融統計服務,可以清楚的計算出相關的廣義貨幣等金融總量。

基于以上SNA與MFS關于金融資產分類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①MFS是SNA在金融方面的延伸和具體化體現。MFS分類層次更多更加具體,便于識別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以更好的進行貨幣與金融統計工作。②SNA與MFS在金融資產分類方面的區別主要是由于這兩種國際統計準則的核算視角和核算目的不同。SNA是核算國民經濟整體運行狀況,以整個社會再生產為主線,全面核算再生產的條件、過程與結果,全面測定生產、收入、分配、使用和資產負債的總量,貨幣與金融統計只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MFS是為測定整個社會的金融活動狀況,分析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設計的。它以經濟體的資金運動為主線,側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門以及次部門的資產負債流量與存量核算。前者站在一國經濟總體的角度,而后者站在一國金融總體的角度,客觀上就形成了對SNA的補充和細化。

參考文獻: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M],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語言局譯,2000

[2]聶富強,崔名鎧,郭永強,《貨幣與金融統計編制指南(CGMFS2008)》的比較與思考,《統計研究》,第26卷第9期,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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