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優缺點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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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優缺點

篇(1)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一、跨國公司的投資方式

跨國公司對外投資可以采取靈活多變的參與方式,以達到控制國外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目的。跨國企業在進行國際直接投資的兩種基本方式有:綠地投資和跨國并購。

1.綠地投資概念與優缺點。綠地投資,也被稱之為創建投資,是指跨國公司等投資主體在東道國境內依據東道國的法律設置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所有權歸外國投資者所有的企業。早期的跨國公司進行的海外拓展業務都采取了綠地投資形式,一種是直接在東道國建立國際獨資企業,一種是與東道國的同行業建立合資關系企業。綠地投資的效果直接影響到東道國的生產能力、生產輸出和人員就業增長。

(1)綠地投資的優點。①跨國公司利用綠地投資方式在東道國創辦新企業時,他們能夠更多的自。②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創辦新企業的時能夠較少受到本土產業保護政策的約束。跨國公司通過向東道國企業提供技術裝配、管理模式、銷售渠道等各項服務參與到企業的經營活動當中來,這樣做避免了跨國公司占用到東道國企業的資金股份,降低了政治風險的發生概率。③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創辦獨資企業以來,很大程度上擁有著公司在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壟斷優勢,占領東道國同行業中的市場大部分營銷份額變得易如反掌。

(2)綠地投資的缺點。①綠地投資建設需要在事前做大量的籌備工作,企業的建設周期時間長、速度慢、缺乏相應的靈活度,對跨國企業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經驗都是一個不小的考驗。②由于不熟悉東道國的開放政策和經濟形勢,跨國公司獨資企業建立所承擔的經濟風險十分巨大。③企業創建之后,跨國公司常常面臨管理方式與東道國本土的習慣不相符,管理和技術人才會出現匱乏,無法進一步開拓目標市場。

2.跨國并購的概念與優缺點。跨國并購是指跨國公司等投資主體通過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東道國某些現有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所有權投資行為。

(1)跨國并購的優點。①跨國公司更容易獲得目標公司的廉價資產。由于被并購的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這往往可以使跨國并購公司在壓低價格的條件下對其進行收購,一些現有的土地、廠房、勞動生產力仍能被跨國公司所利用,這大大縮短項目的投資建設周期。②跨國公司直接進入市場操作方便靈活。跨國公司收購了被兼并企業里的原有資產,同時直接占據了原有的市場銷售份額,并購之后不會對銷售市場增加產品供給需求,避免了因商家增加而導致平均銷售額降低的虧損趨勢。③對于被兼并的企業和原有的信貸機構存在的金融借貸關系,跨國企業為了更方便地獲取企業借貸款項,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人員,從而能快速地適應東道國的投資環境。

(2)跨國公司并購的缺點。①由于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信息之間的不對稱和無形資產評估等難題的存在,使得跨國公司對目標企業的并購決策困難。②有些東道國為了保護自己本民族企業不受到外來公司的兼并,會對一些特殊行業的并購設置貿易壁壘,形成地方保護主義。③被收購的企業原有的規模、行業、地點都是相對固定的,使得跨國公司很難重新去規劃一個規模與自己理想相符的企業。被收購企業原有的一些與客戶、職工、供應商簽訂的契約條款依然有效,往往也影響著跨國公司的繼續管理。

二、跨國房地產公司在華擴張實例

英國最大開發商邦瑞作為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于2012年正式入駐北京設立辦事處,他們來華新建投資的態度是采用的一種與中國房地產商合作共贏的理念,這種現象表明邦瑞房產進入中國新建投資本身有著巨大的優勢:

邦瑞房地產公司的經濟實力無疑是巨大的,該公司的住宅建設用地遍布了整個大不列顛全島,主要專注于倫敦主流的新建住宅和一些高端地產項目,另外還同時擁有商業地產文森博登的地產開發,主要建設大型的商務中心、購物中心、辦公寫字樓等綜合配套的地產開發項目。據調查,在倫敦市場,邦瑞就已經建成了270億元人民幣的住宅房地產項目,在整個英國的收益產值多達200多億元人民幣。

那么,邦瑞房地產公司進入中國以后會不會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造成沖擊,形成壟斷呢?雖然邦瑞是作為獨資企業此次來華設立辦事處,對外一直宣稱是要與中國房地產市場企業積極合作共贏,但是我們仍有一絲擔心,對于邦瑞下一步戰略目標是否是對一些中國本土比較有實力的房地產企業實施并購。

當然,邦瑞與中國的合作模式會向中國房地產行業引進一些優秀的項目經驗及管理方式,這對于中國房地產行業是一個有利的學習機會。如今,邦瑞眼下已經著手銷售自己的樓盤,讓中國的房產投資者有著更好的房產投資機會,而下一步則是力圖與中國的房地產企業合資,在國外開發房產項目,這無疑會對我國本土的地產泡沫市場造成進一步萎縮。

再以美國漢斯地產公司為例,它通過與北京富然大夏有限公司的合作,開發的一個項目“公園大道”就用了近7年的時間競選地標,如今這些花費都得到了回報,成就了該地以自然、商業、交通為區域核心的黃金地段收益。漢斯地產在這次地標競選中的獲勝應該是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在與中國房地產開發商的合資中,漢斯大賺一筆對本土同行業有著以下借鑒意義:(1)發展戰略眼光要有前瞻性;(2)產品的定位必須準確;(3)資源的整合能力突出;(4)經營能力是地產競爭的核心競爭力。

瑞邦和漢斯在中國房地產行業中取得的成功不是沒有理由的,強大的經營管理能力、精確的發展戰略眼光、品質質量的優秀保證、技術文化創新的意識等等,這些因素都成為他們在競爭激烈的中國房地產市場上立足獲勝的重要法寶。對于他們的在華擴張,并購中國房地產企業相信只是時間的問題,我們決不能坐以待斃,借鑒他們的先進經驗強大自身的實力,才是避免外企并購的唯一途徑。

參考文獻:

篇(2)

1一人公司制度的優缺點

1.1一人公司的優點

(1)可以確定經營風險,鼓勵投資。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由于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使股東的投資風險已預先確定。一人公司可實現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的分離,可以避免投資者因為一次的投資失敗而傾家蕩產。

(2)一人公司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內部管理結構一般比較簡單,股東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人兼任,在經營中就可以無需或減少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開、召集、決議等繁瑣事項,從而及時有效地做出決策以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企業競爭力。

(3)一人公司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有很大優勢。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日益提高,而商業秘密對于企業來說也越來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比較少,并且股東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護這些發明創造、專有技術,對企業有很大的幫助。

1.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僅有一個股東,傳統公司法中股東間的互相監督與制約無法實現,唯一的股東可以利用法人資格為個人謀私利,給一些別有用心的投資者提供了投機的便利。

(2)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由于一人公司對外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容易產生有些債權被以有限責任的合法借口拒之門外,使債權人有口難言。這種不公平的社會現象既不利于經濟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

(3)一人公司股東的唯一性,使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發揮作用。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制衡體系,其側重點在于調整股本與所有權、股東與董事的關系,而在一人公司中這一制度由于股東的單一化而無法發揮作用。

2對于設立一人公司的反對意見

(1)容易導致濫設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待遇,必然使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紛紛轉向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對股東最大的益處也同時是對債務人最大的威脅,一人公司很有可能成為債務人借以規避債務的合法形式。一人公司有可能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在市場誠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

(2)混淆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責任。稍有理性的人都會選擇一人公司,這樣,原本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改頭換面之后變成一人公司就不需要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徒有虛名,無限責任名存實亡,企業形態形同虛設,這顯然有悖于我國通過劃分企業類型并令投資者承擔不同責任的立法初衷。

(3)造成與公司法的矛盾。我國公司法以調整多元股東關系為其主要內容,公司法中的許多條款就是依此設計的。比如公司設立的條件,公司機構的設置等許多條款,都是根據多元股東關系來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東單一性,勢必使公司法的許多條款無的放矢,失去適用對象而形同虛設。

(4)公司治理結構的弊端更加突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股東權力的一人獨攬,破壞了公司團體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壞了在公司內部確立的三權分立的互相制約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使股東濫用權力,為侵害債權人及相關利害人利益留下禍患,給公司治理結構又添了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說了算,股東可以為所欲為,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更加突出。

(5)外部監督不到位。我國公司的現有狀況是,公司設立尤其是公司運行狀況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資產難以知悉,同時,即使了解到公司的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實的現象仍然筆筆皆是。解決信息不透明、不對稱,會計舞弊的問題,需要政府適度而有效的外部監管,目前政府難以做到。

(6)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人公司的健康發展,必須有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而我國的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還不高,財會報表作假更是司空見慣。股東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信用問題,建立一人公司信用體系挑戰性更可想象。而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全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長期的不斷的努力。一人公司的建立,卻可以是一朝一夕的事。

3我國應當承認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

(1)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允許注冊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成為公司立法的趨勢。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應該順應這種潮流,實現與世界的接軌。

(2)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國的內資企業和公民卻不能設立一人公司,這種對境內外的投資主體未能一視同仁的對待,造成投資者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3)一人公司使股東擺脫了無限責任的束縛,降低了投資風險,提高了投資熱情,可以大大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現實生活中,通過掛名股東、袖珍股東等方式,來達到公司股東最低為二人的要求,為數不少。

(4)一人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簡單,經營靈活,能夠迅速靈活地面對市場變化,提高決策效率,以謀取公司利潤的最大化。

4一人公司的分類

(1)依據形成的時間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設立原生型一人公司要依據各國的關于一人公司立法而定。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所設立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即不允許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國以前的公司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原來成立的時候有兩家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之后因為法定情形變更為一人公司。這種情形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的,這類公司能否繼續存在則又要看各國立法是否將股東人數低于法定人數作為公司解散的理由。從目前來看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都對這類公司給予了較寬容的態度。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所擁有。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數個股東,然而公司的控制權僅在一個股東手里,其余皆為掛名股東。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傳統意義上狹義的一人公司,對于這一類公司在設立問題上與公司法的傳統理論相違背,承認的國家屈指可數,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各國都存在,目前在我國這種公司就不少,這種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違法的現象很難防止和解決。

(3)依據一人公司股東身份的不同,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的公司,這是最傳統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這種公司形式將企業主的投資和其個人財產分離開來,憑借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資風險,從而受到企業主的偏愛。法人獨資公司則是有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通過單獨投資或通過收購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授權的部門或機構單獨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在我國廣泛存在。

5一人公司與相關企業的區別

5.1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一人公司由公司法調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由私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為自然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存在與業主個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離,因此嚴格來講它并非是傳統民法上的主體概念。其主體事實上是投資者本身。其對外經濟交往的實質是自然人以法律許可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民事聯系,該自然人承擔一切相關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產生的權益。由此可以說,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的一種法律形式,也可以說是個人獨資企業擴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種特殊類型。一人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可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而個人獨資企業則一般只有經營管理機構。就經營管理體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較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結構更合理。

5.2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指由國家興辦出資的企業。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的區別是:

(1)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國有企業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

(2)享有財產權利的不同。一人公司對股東的投資享有全部的法人財產權。而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屬于國家的,國有企業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權。

(3)內部管理制度不同。一人公司內部有權力機構、業務執行機關、決策機關、監督機關等,實行責權分離相互監督的管理體制,而國有企業就沒有這種分工,內部管理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有決策權和執行權,并且是廠里的法人代表。

5.3一人公司與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在國外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單獨投資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不是所有的外商獨資企業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獨資企業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獨資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該部分公司即為一人公司。非注冊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受我國外資企業法的調整。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不僅受我國外資企業法的調整,還受我國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定的制約。

6關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議

(1)規范一人公司的設立條件,禁止濫設。為防止公司濫設,立法可以作如下規定:禁止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篇(3)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

1、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 ,是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后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征: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種特殊狀態 ,具有兩個突出的特征:(1) 公司僅有一個股東:(2)公司的唯一股東須持由該公司的全部股份。

3.一人公司的分類:一人公司可按以下幾類進行劃分:

(1)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

依據形成的時間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有一個股東發起設立,在成立時就已經是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在設立實施股東符合法定復數人數,但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股份轉讓等法定情形出現,使得公司的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所有,股東人數有復數轉化為單數而形成僅有一個股東的公司。是否可以設立原生型一人公司是要依據各國的關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而定。如果明文規定設立公司是股東的人數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即不允許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在公司設立之后因為法定情形變更為一人公司的這種情形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的,這類公司能否繼續存在則又要看各國立法是否將股東人數低于法定人數作為公司解散的理由。從來看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都對這類公司給予了較寬容的態度。

(2)人一人公司 、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依據一人公司股東身份的不同,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的公司,這是最傳統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這種公司形式將企業主的投資和其個人財產分離開來,憑借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資風險,從而受到企業主的偏愛。法人獨資公司則是有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通過單獨投資或通過收購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授權的部門或機構單獨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在我國廣泛存在。

(3)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所擁有。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數個股東,其實公司的控制權僅在一個股東手里,其余皆為掛名股東。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傳統意義上的狹義的一人公司,對于這一類公司在設立問題上與公司法的傳統相違背,承認的國家屈指可數,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各國都存在,目前在我國這種公司就不少,這種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違法的現象很難防止和解決。

二、一人公司的學說的概說

一人公司按照是否為法人的問題歷來又有很多觀點和分歧,日耳曼法系的傳統觀點理論認為個人不能成為法人 ,認為社團形式公司的本質特征。只有復數成員組成的社團才有資格獨立從事經營,才具有法人資格,即法人必須具有社團性。后來隨著的,人對法人的本質和一人公司認識的不斷深入,現在許多學者都主張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但在理論依據上又有不同的主張,國際上通行的有三種:(1)股份社團說:(2)潛在社團說;(3)特別財產論說。其中以特別財產論說為主導,即認為公司的本質特征是資本信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多承認一人公司的設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為自然人只要達到法定最低資本就能被注冊登記為法人,而一人公司除了出資人只有一個,在其他方面與其他公司沒有本質區別。首先,一人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國家不會因為照顧他而給他更多的注冊資本優惠。即一人公司設立也必須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其次,在一人公司經營過程中,雖然一人公司的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易混同,但是凡是承認一人公司的國家均在防止一人公司與其股東的人格混同和財產混同方面狠下功夫,以確保公司具有自己應有的資本。

三、一人公司與相關企業的區別

1.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一人

個人獨資企業是只有一個自然人出資經營的企業。雖然一人公司也只有一個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但二者有嚴格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人公司有公司法調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由私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為自然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存在于業主個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離,因此嚴格來講它并非是傳統民法上的主體概念。其主體事實上是投資者本身。其對外的經濟交往的實質是自然人以法律許可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民事聯系,該自然人承擔一切相關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產生的權益。由此可以說,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的一種法律形式,也可以說是個人獨資企業擴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種特殊類型。

一人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將個人獨資企業整體出讓給別人,企業的形勢雖沒變,但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由于個人投資企業的設立就是投資人的個人行為,他的轉讓應視為原企業的消滅,產生的則是新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轉讓前以企業名義經營所形成的債權、債務事實是屬于原企業主的個人債權、債務。當企業脫離業主甚至解散時,債權債務并沒有因此而消滅,原企業主仍可享有企業消滅前以企業名義形成的個人債權,同時也必須承擔以企業名義形成的個人債務。

一人公司可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而個人獨資企業則一般只有經營管理機構。就經營管理體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較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結構更合理。

2.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指由國家興辦出資的企業。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的區別是:

(1)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國有企業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設立的。

(2)享有財產的權利不同。一人公司對股東的投資享有全部的法人財產權。《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而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屬于國家的,國有企業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企業的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權。”

(3)內部管理制度不同 。一人公司內部有權力機構、業務執行機關決策機關、監督機關等,實行責權分離相互監督的管理體制,而國有企業就沒有這種分工,內部管理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有決策權和執行權,并且是廠里的法人代表。因此國有獨資企業與國有企業并不是簡單的名義轉化而是機制的轉換。并不是原有企業冠以公司之名而是對原有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革。

3.一人公司與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在國外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單獨投資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不是所有的外商獨資企業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獨資企業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獨資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該部分公司即為一人公司。非注冊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受我國外資企業法的調整。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不僅受我國外資企業法的調整,還受我國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定的制約。

四、一人公司制度的優缺點

1.一人公司的優點

(1)可以確定經營風險,鼓勵投資。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由于一人公司制度中企業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使股東的投資風險預先的已確定。另外,一人公司可實現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的分離,可以避免投資者因為一次的投資失敗而傾家蕩產,永無翻身之地。這一 優勢刺激了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擴大了社會總投資的大量增加。

(2)可以是個人獲得社會信用,幫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公司與個人相比在社會上的信用度更高,能更好的爭取一切有利條件,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如果給個人投資者以公司的信用勢必會對其擴大交易范圍爭取更多的交易機會有很大的幫助 。

(3)一人公司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內部管理結構一般比較簡單,股東和董事往往有同一人兼任,在遇到大事急事時就可以無需或減少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開,召集,決議等繁瑣事項,從而及時有效地做出決策以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4)一人公司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有很大優勢。當今技術迅速,產品的技術含量日益提高,而商業秘密對于企業來說也越來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比較少,并且股東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護這些發明創造,專有技術,對企業有很大的實惠。

(5)一人公司可以使更多的企業得以存續。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間相互轉讓股份的權力是受到保護的,如果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終轉讓到一個股東的手里,一人公司就出現了,如果不承認一人公司制度,這個公司就會因為股東人數達不到要求而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商業就會被迫瓦解,公司的職工也將面臨失業。這對發展和社會穩定都是不利的,也違背了我國公司法的原則。

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僅有一個股東,是在傳統公司法中股東間的互相監督與制約無法實現,這是唯一的股東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為個人謀私利,從而使利益有其獨享而責任則由公司承擔。給一些別有用心的投資者提供了投機的便利。

(2)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由于一人公司對外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而在企業法內部又不能切實保證股東能合法、合理的經營與操作,這便極易產生大量的債權被承擔“有限責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門外,使債權人有口難言。這種不公平的社會現象既不利于經濟發展,又不利于社會穩定。

(3)一人公司股東的唯一性,使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發揮作用。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制衡體系,其側重點在于調整股本與所有權,股東與董事的關系,而在一人公司中這一制度由于股東的單一化而難以起到切實作用。

西方各發達國家,甚至不同時期的同一國家,正是由于對上述一人公司有缺點的認識差別等導致對一人公司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規定。

美國的公司立法屬于州議會的權限,20時紀30年代,依阿華州允許一個署名這在新設立的公司的章程上簽字,20世紀50年代起,威斯康新洲,依阿華州,密西根州等相繼的在公司法中規定了一人公司。至1996年,全國已有27個州的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做出了規定。1994年,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制定了一個《統一有限公司法》的立法模板,并在1996年頒布適用。在《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中規定:“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均可以向州秘書交存組織章程,組織有一個或更多成員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就大多數州的立法來看,設立人可以是任何有法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人和法人。

英國在1985年公司法第1條中規定所有的公司皆應有二人以上股東組成,但同時在第24條規定,公司股東僅余一人,營業在六個月以上,且股東知情的情況下,股東應就對該期間內所締結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當時英國公司法在形式上承認一人公司,但在法人人格上否認方式是一人公司的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即無限責任。到1992年,英國執行歐共體的第121號令,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從此一人公司在英國法律中被正式確立。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一直以來堅持公司必須有兩名股東,但在1980年《有限責任公司贈訂法》中,明確規定了一人公司獨立的法律地位。它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本法律規定為達到任何目的的而又一人或多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股權轉讓而變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有限責任公司法》變更為一人公司,但性質應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

日本的立法者為了順應投資者的要求,從“便于中小個人投資者創設不愿他人入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便于現存企業創設全資子公司”的目的出發,1938年刪除了商法中關于公司解散的事由——“股東一人時”的,并于1990年廢除了商法中公司設立必須有七個以上發起人的規定。這些措施都標志著一人公司制度在日本法律中獲得合法地位。

五、關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規定及其存在的

1.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

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設立視為一人公司及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僅有一個股東,并且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股份。另外一種是設立是股東就有兩人以上,在公司存續過程中,由于股份轉讓,贈與等原因是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變為一人。除禁止一人公司的國家外,大多數國家承認存續過程中變為一人公司的形式。

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定:

(1)作為基本法的《公司法》原則上不承認一人公司。如《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有限公司應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設立。”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五個以上的發起人。”

(2)通過里外規定或特別法,允許國家設立一人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同時允許設立一人外資有限公司。如《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外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成的外資企業是指以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如果投資者僅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時,則此外國公司即為一人公司。

(3)法律不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五人以上作為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4)沒有禁止設立后成為一人公司,一人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90條規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中,沒有規定當公司僅有一個股東時,公司應當解散。即這種公司設立后形成的一人公司我國并沒有明確禁止。

2、我國公司法存在的問題

(1)《公司法》中根據投資者財產所有制的性質不同而在立法中區別對待,允許國家興辦一人公司而不允許個人,法人興辦一人公司,造成了投資者地位的不平等。

(2)禁止國內投資者設立一人公司而允許外國投資者設立一人公司,這一規定超出了國民待遇的界限,具有特權色彩。也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價值取向。

(3)公司法有立法上的矛盾。公司法禁止創設性的一人公司的設立,卻并不禁止由于種種原因而導致公司只剩下一個股東的情形并不強制解散而形成的一人公司,使得我國公司法不能保持首位一致。

(4)不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內單獨的私營業主無法設立一人公司只能設立獨資公司,承擔無限責任,不利于提高私營業主的投資積極性,也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搞活。

(5)隨著我國加入WTO,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我國大規模企業集團最佳投資方式和跨國公司的建立。

(6)投資者為最大限度的降低近影風險采用掛名的方式組建實質意義的一人公司,極易滋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也不利于對公司的管理。

3.我國一人公司存在的現狀

一人公司在我國廣泛存在是我國的基本現狀,只是因為在國現時立法中,只對部分一人公司如外資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對衍生型一人公司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有掛名股東來規避公司法對法定最低人數的限制的一人公司不計其數,因為這類公司雖然實質上不合法但形式上是合法的,這就是他們有了可以存在的空間。以浙江為例,近年來浙江的民營企業(其中大部分是家族式企業)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新亮點和新的經濟增長點。遍布浙江的企業幾乎都是家族化的中小企業,在這些家族化的中小企業中,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已經存在并呈廣泛發展的趨勢,他們個個家族成員都可以作為股東,雖設兩人以上股東但多數股東為傀壘得有限公司。由于我國對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缺乏立法,是國家對他們難以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在很大程度上為這些企業的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也給廣大的債權人和經濟的穩定埋下了隱患。

另外還有一些投資者特別是一些高高風險的新興行業,如生物工程、IT行業的投資者創業之初為了規避創業的經營風險,紛紛采取掛名股東的辦法設立有限公司,一旦創業成功掛名股東主張股權,勢必帶來無謂紛爭。所以我國現今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方面還是急待完善的。

4.關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議

目前一人公司是國內的熱點,但也因面臨的問題比較多,比較棘手,一人公司問題也是我國公司法的一個難點。所以為了進一步規范一人公司,健全我國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結合并借鑒外國對一人公司的立法經驗,建議對一人公司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范和監督:

(1)規范一人公司的設立條件,禁止濫設。為防止公司濫設,立法可以作如下規定:禁止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在設立一人公司。法國上市公司法第36條就規定:“同一自然人僅得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另一僅有一人組成的一人公司為其唯一持股人。”

(2)加強公司財務監督。在美國即使規模再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底財務報告和稅務交繳單,一共有關管理部門的檢查。澳大利亞政府為了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專門設立了一人財務公司。

(3)建立和使用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為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應當充分肯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使投資者獲得有限責任利益,同時法律也不能放任公司股東利用公司的法人資格,從事不正當的活動,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建議把公司法人資格否定制度予以確認,以保護公司獨立人格,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美日等國也將法人資格否認的法例適用于一人公司,規定在單一股東濫用權力的情況下,法院可已強制單一股東承擔個人責任。其中包括:一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資格,或利用法人資格回避法律。利用法人資格回避契約上的義務。利用法人資格欺詐第三者。凡出現上述情況,法院即可否認一人公司的法人資格,強制該公司股東承擔個人責任。

(4)規范股東的個人責任,當股東成為一人時,股東應承擔無限責任。意大利民法典規定,一人單獨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公司喪失償付能力,那么這個人就應從自己獲得公司的全部股份之日起,應對公司承擔個人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關于一人公司的建議:“當股份集中于一人時,如果在六個月內未能吸納新股東,公司應當解散。

(5)提供擔保或進行保險。公司在設立世紀存續過程中,當股東僅為一人時,或者一人公司在設立一人公司時,應繳納一定擔保金或進行保險,為本公司將來的經營活動進行擔保。以保證該公司的行為不會危及到債權人的利益,防止一人公司利用有限責任來進行投機活動,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

(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04年10月

(2)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 1990年3月

(3)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制訂 《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 1996年

篇(4)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相關內容: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例題】甲在某單位工作了8年,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100000元,當地年平均工資12000元。

免征額=12000×3=3600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36000)÷8―1600]×20%一375}×8=7240(元)

(2)“退職費”是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個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應屬于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作為雇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為一次性發給,且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依照稅法有關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的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稅額。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個人取得的全部退職費收入的應納稅款,應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職費時負責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個人退職后6個月內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例題】若乙取得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10000元,乙每月工資為1000元。由于10000/1000=10次>6次。應按照6次進行劃分。應交納個人所得稅[(10000÷6-1600)×5%]×6=20(元)。

(3)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題】丙還有15個月至法定離退休年齡,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一次性收入15000元。丙個人月工資為1000元。

(1)確定適用稅率15000÷15+1000-1600=400(元)

適用稅率為5%

(2)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00+1000-1600)×5%=720(元)

會計

請老師總結實際利率法的原理。

在實際利率法下,債券投資的每期應計利息收入等于債券的每期期初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由于債券的賬面價值隨著債券溢折價的分攤而減少或增加,因此,所計算出的應計利息收入隨之減少或逐漸增加。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利率計算的應計利息收入的差額,即為每期溢折價的攤銷額。

溢價的情況,由于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利息是不變的,而每期利息收入則是逐漸減少的,所以兩者之差是逐漸增大的,即攤銷的溢價逐漸增大,比起按直線法攤銷的溢價來說,按實際利率法第一年攤銷的溢價一定小于按照直線法第一年攤銷的溢價(即實際利率法下各期溢價攤銷額平均值)。

借:長期債權投資――券投資(應計利息)(債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變)

貸: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溢價) (倒擠,逐期增加)

投資收益(期初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逐期減少)

如果是折價:

借:長期債權投資――券投資(應計利息)(債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變)

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折價)(倒擠,逐期增加)

貸:投資收益(期初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逐期增加)

應付債券也是一樣的原理

隨著溢價的攤銷,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會逐期減少,而各期的利息費用等于實際利率乘以期初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因此,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債券利息收入的金額會逐期減少,而按照債券面值計算的應計利息不變,反以倒擠出來的攤銷的溢價會逐漸增加。

可以結合分錄進行理解:

借:應付債券――券溢價(倒擠,逐期增加)

財務費用(期初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逐期減少)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債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變)

老師,我在做題目的時候發現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不和所占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金額相等,應該有什么樣的等式成立呢?我做題時應該怎樣檢查我做的是否正確呢?

在初始投資時,投資成本明細是等于所有者權益總額乘以持股比例的,而被投資方經營一段時間后,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所占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不一定相等,會有下面等式成立:

投資成本明細+股權投資準備明細+損益調整明細:所有者權益總額×持股比例

一定不要將股權投資差額明細考慮在內。因為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是投資方自己進行的核算與攤銷,與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是沒有什么關系的。

只要您在計算時按上面給出的等式,就可以檢查企業核算的投資各明細是否正確了。

假設本月有多交增值稅,則下月的會計處理應該怎樣結轉增值稅明細科目呢?

增值稅的三級明細科目在期末可能會有余額,而期末增值稅只需要按照增值稅的借方發生額和貸方發生額進行計算得出即可。

如本月預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10

貸:銀行存款 10

月末發現本月只需要交7萬,多交了3萬。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3

則下個月可以少交3萬元。

到了下個月可能有三種情況:

如果企業根據以前各期的銷售情況進行估計,當月預交了5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5

貸:銀行存款 5

(1)到了期末,當月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為7萬元,則當月應轉出應交未交增值稅2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2

這種情況下,“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和貸方自然抵減。兩期累計應交未交增值稅1萬元。

(2)到了期末,當月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為4萬元,則應轉出當月多交的增值稅1萬元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1

這種情況下,“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方有多交的4萬元。

(3)到了期末,當月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為8萬元,則當月應轉出應交未交增值稅3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3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

這種情況下,“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和貸方自然抵減。

財務管理

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小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時,年折舊額如何處理?殘值如何處理?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大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時,年折舊如何處理?殘值對所得稅的影響如何處理?

請按照下面的原則掌握:

(1)因為在設備實際使用期滿時才處置設備(即變現),所以,不論稅法的折舊年限比會計折舊年限長或者短,都應該在設備實際使用期滿時確認殘值的流入及變現凈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

(2)因為涉及折舊抵稅問題,所以計算年折舊額時,一定要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

(3)固定資產變現的凈損益=企業預計的凈殘值-變現時的折余價值=企業預計的凈殘值-(固定資產原值-報廢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計提的折舊總額);

(4)變現凈損失抵減所得稅支出(減少現金流出),變現凈收益增加所得稅支出(增加現金流出)。

為什么對于獨立的投資方案而言,用現值指數法分析時,貼現率的高低影響方案的優先次序?

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有兩個獨立的投資方案:

方案一,投資額為130萬元,無建設期,該方案可使企業每年的現金流量增加40萬元,經營期為5年,期末無殘值;

方案二,投資額為100萬元,無建設期,該方案可使企業每年的現金流量增加20萬元,經營期為10年,期末無殘值。

(1)當要求的最低報酬率為10%時:

方案一的現值指數=40×(P/A,10%,5),130=40×3.7908÷130≈1.17

方案二的現值指數=20×(P/A,10%,10)/100:20×6.1446÷100≈1.23

此時,方案二的現值指數1.23大于方案一的現值指數1.17,因此當要求的最低報酬率為10%時,應優先選擇方案二。

(2)當要求的最低報酬率為15%時:

方案一的現值指數=40×(P/A,15%,5)/130=40×3.3522÷130≈1.03

方案二的現值指數=20×(P,A,15%,10)/100=20×5.0188÷100≈1.00

此時,方案一的現值指數1.03大于方案二的現值指數1.00,因此當要求的最低報酬率為15%時,應優先選擇方案一。

由上述計算知,在現值指數法中,貼現率的高低影響方案的優先次序。

為什么當凈現值大于零時,投資項目的報酬率大于預定的貼現率?

具體解釋如下:

(1)投資項目的報酬率就是項目的內含報酬率,按照投資項目的報酬率作為折現率計算得出的凈現值等于零;

(2)計算凈現值時折現率在分母上,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分母越大比值越小,即折現率越大,凈現值越小;

所以,如果按照預定的貼現率計算得出的凈現值大于零,則意味著預定的貼現率低于投資項目的報酬率,即投資項目的報酬率大于預定的貼現率。

股東現金流量的風險比實體現金流量大,它包含了公司的財務風險。實體現金流量不包含財務風險,比股東的現金流量風險小。請解釋一下這句話。

解釋如下:

(1)計算實體現金流量時,不需要扣除利息和還本支出,所以,利息和還本支出對實體現金流量沒有影響,因此,實體現金流量不包含財務風險;

(2)計算股東現金流量時,需要扣除利息和還本支出,所以,利息和還本支出對股東現金流量有影響,因此,股東現金流量包含財務風險。

教材中說按照實體現金流量法和股權現金流量法計算得出的凈現值沒有實質區別,如果實體現金流量折現后為零,則股權現金流量折現后也為零;如果實體現金流量折現后為正值,股權現金流量折現后也為正值。是否可以把凈現值沒有實質區別理解為凈現值相等?

“凈現值沒有實質區別”的含義是,要么同為正數(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為負數(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為零。也就是說,按照實體現金流量法和股權現金流量法得出項目是否可行的結論一致,但是并不能認為按照實體現金流量法和股權現金流量法計算得出的凈現值一定相等。舉例說明:

某公司的資本結構為負債占60%,所有者權益占40%;負債的稅后成本為5%,所有者權益的成本為20%,加權平均成本為1l%,該公司正在考慮一個投資項目,該項目需要投資100萬元,預計每年產生稅后(息前)現金流量22萬元,其風險與公司現有資產的平均風險相同。該項目可以不斷地持續下去,即可以得到一個永續年金。公司計劃籌集60萬元的債務資本,稅后的利息率仍為5%,企業為此每年流出現金3萬元;籌集40萬元的權益資本,要求的報酬率仍為20%。則:

按照實體現金流量法,凈現值=22/11%-100=100(萬元),項目可行;

按照股權現金流量法,凈現值=(22-3)/20%-40=55(萬元),項目可行。

審計

在銷貨交易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中,注冊會計師對銷貸業務真實性的三類錯誤:一是未曾發貨卻已將銷貸業務登記入賬;二是銷貸業務重復入賬;三是向虛構的顧客發貨,并作為銷售業務登記入賬。其中,第一項和第三項具體有何差異,如何理解這

三類錯誤對真實性的影響?

第一種和第三種情況通常是在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情況下發生,涉及的部門有銷售部門、倉庫和會計部門,因此注冊會計師對于這種情況必須實施更為詳細的審計程序。

第一種情況,未曾發貨卻已將銷貨業務登記入賬。如果不存在舞弊行為,這說明還沒有向客戶發貨,就開具了銷售發票,即提前根據銷售發票確認了銷售業務,從而使得記錄的銷售業務事實上沒有發生。檢查這種錯報,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逆查程序,從主營業務追查至銷售發票、發運憑證,直至存貨永續記錄。

第二種情況,重復入賬。這種情況往往是由于發運憑證沒有連續編號,因此可以直接檢查銷貨交易記錄清單和發運憑證的連續編號情況。

第三種情況,向虛構的顧客發貨,并作為銷售業務登記入賬。這種情況只能說明被審計單位存在串通舞弊行為,純屬虛構銷售業務,也就是記錄的銷售業務實際上沒有發生。檢查這種錯報,因為是虛構客戶資料,因此注冊會計師可以直接檢查有關客戶的資料和銷售單,以確定銷售是否經過審批和發貨手續。

另外,對于這三種錯報,注冊會計師還可以直接通過應收賬款明細賬的貸方分錄來檢查,因為如果是虛構的客戶,則無法收到款項,應收賬款賬戶最終只能以壞賬形式注銷,所以對于記錄不久的銷售業務注銷的應收賬款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追查至相應的發運憑證、銷售單和顧客訂貨單。

為什么對銷售收入實施截止測試程序對銷售收入的審計尤為重要?截止測試具體如何執行?

對于任何營利性企業來說,銷售收入是影響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最直接因素。對于一些會計報表需要對外報送的企業,比如需要將財務報表報送至上級主管機關的國有企業,需要定期披露會計報表的上市公司,這些企業一方面盡可能“優化”會計報表反映的經營成果,另一方面盡可能平衡各年度之間的經營成果,往往會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尤其是在年度末,很多企業都面臨增加賬面銷售收入的壓力,因此將下一年度的銷售提前至本年確認的情況就時有發生。基于此,為確保所有重大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都符合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銷售收入實施截止測試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截止期測試運用于實質性測試,收入的截止測試目的在于確定被審計單位主營業務收入業務的會計記錄歸屬期是否正確應計入本期或下期的主營業務收入有否被推遲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潤操縱行為。

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把握三個日期:發票開具日期或者收款日期、記賬日期、發貨日期(對服務業則是提供勞務的日期)。檢查三者是否歸屬于同一適當會計期間是營業收入截止期測試的關鍵所在。

圍繞上述三個重要日期,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選擇三條審計路線實施營業收入的截止期測試:

(1)以賬簿記錄為起點

從報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賬簿記錄直至記賬憑證,檢查發票存根與發運憑證,目的是證實已入賬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間已開具發票并發貨,有無多記收入。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比較直觀,容易追查至相關憑證記錄,以確定其是否應在本期確認收入,特別是在連續審計兩個以上會計期間時,檢查跨期收入十分便捷,可以提高審計效率。缺點是缺乏全面性和連貫性,只能查多記,無法查漏記,尤其是當本期漏記收入延至下期,而審計時尚未及時登賬時,不易發現應記入報告期收入而未記的情況。使用這種方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高估營業收入。

(2)以銷售發票為起點

從報表日前后若干天的發票存根查至發運憑證與賬簿記錄,確定已開具發票的貨物是否已發貨并于同一會計期間確認收入。具體做法是抽取在報表日前后使用的若干張發票存根,追查至發運憑證和賬簿記錄,查明有無漏記收入現象。這種方法也有其優缺點,優點是較全面、連貫,容易發現漏記的收入;缺點是較費時費力,有時難以查找相應的發貨及賬簿記錄,而且不易發現多記的收入。使用該方法時應注意兩點:

①相應的發運憑證是否齊全,特別應注意有無報告期內已作收入而下期初用紅字沖回,并且無發貨、收貨記錄,以此來調節前后期會計利潤的情況;

②被審計單位的發票存根是否已全部提供,有無隱瞞。為此,應查看被審計單位的發票領購簿,尤其應關注普通發票的領購和使用情況。使用這種方法主要是為了防止低估營業收入。

(3)以發運憑證為起點

從報表日前后若干天的發運憑證至發票開具情況與賬簿記錄,確定營業收入是否已記入恰當的會計期間。該方法的優缺點與方法二類似,在具體操作中還應考慮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政策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處理。使用這種方法主要也是為了防止低估營業收入。

經濟法

委托關系和關系有何區別?

所謂“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義處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從事活動的后果和責任均由委托人承擔。

所謂“”是指一方(即人)以他方(即被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者進行法律行為,而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擔。

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

(1)關系是三方關系,當事人是被人、人和相對人;委托合同是雙方關系,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屬于對外關系,即人與相對人或者被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內部關系,即使在委托的情形中,委托合同關系也僅存在于被人與人之間。

(3)權的授予為單方行為,僅依被人的授權即可使關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訂立是雙方行為,須經受托人承諾。

(4)包括對內和對外兩種關系,主要有委托、法定和指定,對內是人與被人之間的關系,而對外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

如何理解“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指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像法人企業那樣僅以企業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對外償還債務時,其投資者要以出資以外的其他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經營活動。例如對外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買賣貨物、提供服務等。例如:投資人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甲,甲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在對外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時,應當以甲企業的名義訂立合同。但是甲企業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以甲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而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申請破產,不會影響到股東的個人財產。

例如:投資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A,2005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10萬元的借款

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A企業的名義,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業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投資人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目前《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繳納有何規定?與原《公司法》相比,哪些地方作了修改?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并且分行業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與原《公司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的修改:

(1)由“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一次繳足,而是股東可以分期繳付出資。

(2)取消了分行業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統一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3)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這樣就降低了投資公司的準入門檻,有利于社會資金投入市場,增加就業崗位,減小社會就業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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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oday's worl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 and increasingly clos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ll countries, Chinese companies are also search for foreign investment, economic opportunity. This paper, from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two of the mode of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multinational create, and analyses the causes of these two models and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combined with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investment strategy choice.

Keywords: China enterprise multinational create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中圖分類號: C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今世界,國際經濟交往日益緊密,跨國公司已成為最常見的貿易載體,跨國公司的建立推進了生產國際化,促進并控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推動了國際資本的流動,促進科技的開發和利用。因此,為了謀求這種極大的利益,各國的企業家們都把發展的方向定位于跨國投資上。中國也理應順應這種趨勢。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主要體制。而世界上大多數的跨國公司則集中在發達國家,這些國家是奉行資本主義社會經濟體制。因此,中國的對外投資存在著各種困境。

要解決或減少這些困難,中國發展對外直接投資,就必須要“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優勢,通過在國際市場范圍內有效地配置資源,從而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作為世貿成員國,中國企業在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中享有更多的便利。然而對外直接投資對于中國大多數企業來說是一個嶄新的課題。許多中國企業沒有絲毫國際化經營的經驗,盲目進行跨國直接投資很容易導致失敗。如何選擇正確的對外直接投資方式困擾著很多的國內企業。以下通過分析對外投資的兩種模式,給予中國企業投資者投資戰略選擇的個人見解。

一、跨國并購與跨國創建的誘因分析

(一)跨國并購誘因

1.規模經濟

通過購并,對生產部門的生產資料進行補充和調整,達到最佳經濟規模,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并購使企業在保持整體產品結構的情況下,在各個生產部門中實現產品的單一化生產,避免了浪費。而且并購后由高效的企業管理代替低效的市場管理,從而提高了經濟效率。

2.爭奪市場

企業往往通過降低產品的市場價格來占領市場。通過并購,將生產過程中的不同階段集中在一家企業內,不但可以降低運輸費用,節省原材料,而且由于確保了原材料的供應,從而整個產品的成本減少,市場價格也降低了。企業還可以通過并購活動減少競爭對手,提高了市場占有率。這樣加強了對采購市場和銷售市場的控制力,也增加了對市場的控制能力和壟斷能力,從而獲得超額利潤。

(二)跨國創建誘因

1.開拓市場

市場越大就代表著銷售渠道越廣,銷售量越大,利潤越豐厚。為了這個目的,企業往往通過在國外投資新建廠生產或者新建公司銷售,甚至于新建立獨資企業進行生產銷售來開拓國外市場。這樣既滿足東道國市場需要,又減少從母國出口帶來的時間缺陷,同時減少了貿易風險。

2. 生產開發需要

作為生產而言,最重要的是生產資料的充足。這個是很現實的動機,有些跨國公司因為母國的自然資源不足,或者是為了以后可以更長遠地使用母國的自然資源,就對國外進行資源的開采利用。還有,技術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動力元素。跨國公司通過在技術先進國家設立生產據點,力圖使之成為獲取他國研究與開發成果的手段,研發出更加有利可圖的產品投放市場,獲取利潤回報。

3. 實現國際分散化經營

把企業的生產以及銷售僅僅放在一國之內與分散在多個國家所承受的風險是不同的。企業僅僅在一個國家,無法回避一國經濟政治等事件的沖擊所引發的不利因素;而企業分散到多個國家的時候,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是不同的,從而使分散在這些國家的風險降低到一個程度,其穩定性就比在一國要高得多了。因此在國外新建公司有利于風險分化。

二、跨國并購與跨國創建的優缺點比較

(一) 跨國并購的優缺點

1.跨國并購的優點

投資者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對目標市場的進入,特別是對制造業,這一優勢更為明顯,它可以省掉建廠時間,迅速獲得現成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生產設備,迅速建立國外產銷據點,抓住市場機會。同時減少項目的建設周期,擴大銷售周期,增加收益。并購可以從某種意義上講減少了競爭對手。因為大多數的并購,不是企業的強強聯合,就是公司出于國際經營發展的需要而作出的策略舉動。并購后,公司的硬件資本增加了,從而,能再與公司相互競爭的公司條件也提高了,競爭對手減少了。并購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發展的風險和成本。在企業并購后,企業可以利用原有企業的原料來源、銷售渠道和已占有的市場,大幅度減少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風險和成本。

2.跨國并購方式的缺點

被收購企業與收購企業在經營思想、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當投資企業缺乏合格且勝任的管理人員時,可能無法對被收購企業實行真正的經營控制,甚至造成企業經營的失敗。被收購企業的規模和地理位置等,可能與收購企業的戰略意圖不完全符合。如果,此時收購企業缺乏經營調整能力,被收購企業可能會妨礙其長期發展。(二)跨國創建的優缺點

1.跨國創建的優點

創建新企業時,跨國企業擁有有更多的自,能夠獨立地進行項目的策劃,選擇適合本企業全球發展戰略的廠址。 伴隨著新企業的建立,可以實施一套全新的適合當前技術水平與投資企業管理風格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這樣既便于推行新的經營策略,又使派出管理者易于適應,避免了職工對外來管理方式的抵制。創建新企業所需要的資本一般可以做出準確的評估,不會遭遇到并購中繁瑣的后續工作。創建新的企業不易受東道國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因為新建企業可以為當地帶來很多就業機會,并且增加稅收。

2.跨國創建的缺點

采用創建模式除了要籌備所需要的資源外,還要進行工廠選址、建造廠房、安裝設備,安排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等工序,相當繁瑣。而現在的屬于信息技術日益更新的時代,爭取第一時間進入東道國市場是相當重要的。創建方式周期長,可能會出現市場對投產產品需求量和品質要求都發生變化的情況,從而使企業受到損失。

三、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戰略選擇

選擇跨國并購

我國自然資源相對有限,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人力資源、信息資源和技術資源的劣勢開始顯現。通過跨國并購可以利用國外的人力資源、物質資源、自然資源、信息資源和技術資源,從而減少了母國由于發展經濟所帶來的自然資源負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批有競爭力的大中型跨國公司,它們具有雄厚的資金和技術實力。因此中國的大中型企業對外投資,選用跨國并購,與外國的企業強強聯合,資金與技術的升級,使企業可以更快速進入市場,減少了成本與風險。

在某些國家,中國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利用出口進行銷售,由于國家整體的人均收入水平與當地風俗文化的影響,銷售不佳。這時中國企業可以利用兼并當地企業,推行本土化戰略,與當地企業一起成長。因為經營當地化是海外經營成功的規則和基本原則。大多跨國企業的海外投資中,經營管理一般以95%的本地化為主,而中國企業則選擇大部分的“移師海外”,這不利于融合當地的文化。

服務業是中國的第三產業。近年來,全球的服務業發展勢頭猛進,而中國服務業的戰役才剛打響。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中國的傳統講究以人為本,服務業對于中國企業而言具有相當的優勢,前景廣闊。然而目前來說,中國的海外服務業的FDI相對比較薄弱,與一些發達國家相距甚遠。因此,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并購東道國的相關服務業,以取得品牌效應,進入市場。

雖然我國改革開放已有20多年,但絕大多數中國企業是立足于國內市場的。這些企業的組織管理模式、經營觀念、資源配置都是與國內市場相適應的。企業中的經營管理人員對國際經營知之甚少,尤其是在觀念上相對封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貿然投資國外建立獨資企業,投資失敗的風險很大。通過與當地企業的合作,可以迅速進入國際市場 ,進行多樣化經營,利用被購并企業現成的經營網絡和社會關系 ,降低管理難度和經營風險 ,學習到較為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通過跨國并購不僅可以迅速進入東道國市場,加快資金周轉,更為重要的是通過與發達國家企業的合作,可以學到西方先進的經營管理技術,培養我國企業自己的國際經營管理隊伍,加速企業自身的成長。

而對于投資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來說,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比較混亂,沒有發達國家那么完善和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及時了解當地的語言、文化、競爭環境、政府運行機制就顯得非常的關鍵。跨國并購戰略此時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跨國并購大多以水平并購為第一位,混合并購為次。當前跨國并購主要集中于制造業與服務業,還有新技術產業的并購興起。

(二)選擇跨國創建

一國應將本國已處于或即將處于劣勢地位的產業轉移至該產業正處于優勢地位或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國家,這樣雙方都可以獲取比較利益。中國在紡織、食品、輕工等行業擁有過剩的加工能力和技術。這是中國數百年凝聚的智慧結晶,極具優勢。中國企業可以以跨國創建的方式把這些產業轉移到技術不成熟的國家,將有助于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對于中國企業來說,更容易和更具有主動性的選擇合適的市場與地點進行建廠生產。

對于發展中國家歡迎外國資本的流入,但其能提供的投資環境并不完善,市場范圍小,從客觀上限制了國際大型跨國公司的進入。我國小型企業,特別是中國的民營企業,尚處于小規模階段,可避免與大型跨國公司的激烈競爭,適合發展中國家投資環境的需要。另外,小型企業生產的產品成本較小,適合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消費水平,容易被接受,這樣使中國境外加工的產品能以低價占領市場。新建的公司內部整合以比較容易,完全可以采用與東道國的企業模式相應的管理模式 。

我國長期自主開發形成了某些傳統專有技術和高精尖技術,如中藥、氣功、園林、烹調、生物工程和航天技術等,較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可以在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中一顯身手。對于這一領域陌生的國家,例如歐洲一些國家而言,“中國傳統”幾字極具吸引力,用創建方式建立公司也較易,而且也比較容易在東道國市場上自創品牌。

我國產業相對優勢主要體現在成熟的標準化技術和適應較小市場需求或適應當地投入要素的技術。迄今為止,中國已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工業體系,工業制成品在中國出口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此外,中國還擁有大量成熟的適用技術,如輕型交通設備的制造技術、小規模生產技術以及勞動密集型的生產技術,這些技術和相應的產品已趨于標準化,并且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階梯度較小,易于為它們所接受。選擇跨國創建,可以減少與發展中國家企業的摩擦,同時增加東道國的就業機會,規避了東道國因為保護其國內企業所產生的貿易壁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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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制度的分類及其優缺點分析。

從企業資產所有者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看,企業制度可分為個人業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三種類型。

1 、個人業主制企業。個人業主制企業是指個人出資興辦,完全由個人所有和控制的企業,這種企業在法律上稱自然人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是人類最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在經濟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這種企業的優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 1 )開辦、轉讓、關閉的手續簡便;( 2 )經營成果全部歸投資者,不與他人分享利潤;( 3 )稅負較輕,只交納個人所得稅;( 4 )經營上制約因素較少,經營方式靈活,決策效率高;( 5 )技術和財務容易保密。

個人業主制企業的缺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 )風險較大,個人業主制企業的業主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資產不足清償企業債務時,法律規定由業主以其個人全部財產清償,因此業主的所有財產都有風險;( 2 )發展規模有限,因其資金和信用有限,企業的擴大再生產主要依賴利潤的積累,不利于籌措資金;另外業主的經營能力有限,當個人的管理能力超出企業規模擴大需要時往往導致經營失控;( 3 )企業壽命有限,業主的死亡、破產、犯罪都可能導致企業不復存在。

2 、合伙制企業。合伙企業是指由兩名以上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同收益、共擔風險,對債務相互負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制企業的優點主要是:( 1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資信條件較好,容易籌措資金和擴大規模:( 2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管理能力較強,容易提高經營能力;( 3 )與公司制企業相比對危害合伙企業利益的出資人在處理上比較容易,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在出現合伙人從事損害企業利益的情形時,強制其轉讓出資或退伙。

合伙制企業的主要缺點是:( 1 )與公司制企業相比資本結構和信用不穩定,因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資自愿,退伙自由,若出現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必然導致資本總額減少,從而影響企業資本的穩定和信用;( 2 )產權轉讓困難,因合伙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所以不利于企業資產重組;( 3 )風險較大,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不僅合伙人的全部財產均有風險,而且還有被株連的可能;( 4 )企業壽命不易延續,當主要合伙人死亡或退伙企業的壽命就會受影響。

3 、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是指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屬于法人型企業。公司制企業的優點主要是:( 1 )股東承擔的風險小,股東若履行了出資義務,即使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也不能株連股東,所以有利于聚集社會游資,擴大企業規模;( 2 )公司壽命長,只要公司不依章程規定解散或破產,公司一直存在,不受股東死亡或經理人員辭職的影響;( 3 )公司資本穩定,因《公司法》規定股東不能抽回出資,所以有利于企業實行戰略管理;( 4 )管理專門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能力。( 5 )融資渠道多,若公司是股份公司,還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份或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有利于企業的資本擴張和規模擴大。

公司制企業的缺點主要是;( 1 )創建費用和管理成本高;( 2 )稅負重,公司除了交納企業所得稅外,股東分紅還應交納個人所得稅;( 3 )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易保守,因國家監管嚴格,公司的財務情況往往需要公開,如股份公司要依法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制企業在現今中外國家都普遍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但無論何種形式的企業其存在的價值都是謀求經濟利益,因此投資者在選擇企業制度時決不能盲目追風趕潮流,而應當從自身實際出發,通過經濟、法律和各方面的論證后再作選擇。投資者在選擇企業制度時首先應當充分挖掘法律給自己所創造的商業機會和風險;其次還應當充分了解自己配置和運作經濟資源能力;再次還應當進行進行財務評價,如個人獨資企業有組織和管理成本低的優勢,但有交易成本高的劣勢,而公司制企業雖有組織和管理成本高的劣勢,但有交易成本低的優勢,所以投資者在選擇企業制度時就必須對每一種制度將產生的費用與將能產生的銷售收入進行調研和評價,通過銷售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從中選擇獲利最大的制度:最后還應當對文化等環境因素進行調研和論證。當然論證的結論是否可靠,首先必須要有科學的決策制度作保證,若沒有一個好的決策制度作保證,隨心所欲的作決策,肯定會失誤;另外參與論證的人員的水平和創新能力一定要強,如一些投資者在論證時迷信專家教授,而一些專家教授們理論與實踐脫節,往往將一些模式照搬,結果不僅沒有為投資者創造效益,反而造成重大損失,還一些投資者只圖眼前省錢,看不到將來賺錢,聘請一些水平和能力很差的律師、會計師進行論證,結果也造成重大損失。

三、企業組織管理失誤的原因分析。企業的組織管理包括組織結構的設計、組織的議事規則和企業成員的職權、責任和利益劃分。企業的組織管理實際上就是動員和協調企業各種的資源為企業的成長和營利目標作出貢獻,組織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如兩個企業所具備的資金、人才、物資、信息條件相同,所處的環境也相同,但企業的營利水平卻相去甚遠,究其原因,效益差的企業組織管理失誤。目前,無論民營企業,還是國營企業都已經意識到企業管理體制不合理是制約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并積極進行企業組織改革和創新,但是改制后的企業依然效益不佳,甚至有的民營企業從家族制改為公司制后效益還不如以前,可見有了股份制,明晰了產權,有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建立了現代企業的組織機構并不是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樣財源滾滾而來,有的甚至還因此而倒閉,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并不是說現代企業制度不好,而是人們沒有將法律用好、用活、用足,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 照抄照搬別人的組織管理模式或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不加分析的抄襲到自己企業的章程中或對法律的規定置之不理。如河南一個民營企業購買了一些有關企業組織管理的書或光牒,將書上的所謂模式直接照搬到自己的企業,結果不僅沒有給企業帶來效益,而顯些使企業倒閉。而大多數企業在其組織結構及其職權劃分時不考慮企業的特殊性,將法律中有關企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劃分的規定幾乎一字不落的抄襲到章程中,結果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扯皮、爭權奪利、相互猜疑等問題,如白銀一個民營企業對企業的利潤分配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企業在財務年度終了后向股東提供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制定,股東會審議批準,但卻沒有考慮董事會不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或股東會不審議批準利潤分配時該怎么辦,結果該公司成立后從不向股東提供利潤分配方案,對公司控制權小的股東投資后一直得不到收益,股東權益受到嚴重損害,若該公司成立時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提供財務報告和分配利潤的具體時間及董事會和股東會未按章程規定的時間分配利潤視為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潤的方案,那么股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紅,勝訴的把握就大多了。另外有的企業在組織設計上無視法律規定,最后導致企業走向絕路,如一民營企業家在會計機構設置時,將會計、出納、保管由其親戚一人負責,后來他發現自己的親戚不懂會計,企業的資金、物資管理混亂,提出將會計、出納、保管分開,結果他的親戚誤認為對他不信任,便大肆轉移財產,最后兩人為此打了一場官司,待官司結束企業也垮了。

2、 企業組織結構及其議事規則和職權劃分時,不考慮企業的管理需要、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如大多民營企業在創立初期,人、財、物、產、供、銷都由業主一人負責,企業規模擴大以后明顯是顧了東就顧不了西,可是業主依然不設立迫切需要的機構,結果造成低效率,企業發生虧損,而另外一種民營企業家好大喜功,模仿國營企業,設置了龐大的組織機構,結果不僅增大了管理成本,而且由于各機構之間不能協調一致,結果也造成了低效率,使企業經營不利。

企業組織管理中的失誤不勝枚舉,而要糾正這些失誤,就必須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和會計顧問的作用,在企業組織設計時讓他們從法律和經濟角度進行全面論證,在企業組織管理出現危機時及時讓他們進行診斷,并提供治理方案。

四、企業營銷管理失誤中的原因分析。企業生產產品和服務的目的并不是自己享受這些使用價值,而是為了實現其價值,以獲取盈利,企業市場營銷是指企業為滿足市場需要,實現自身經營目標而開展的商務活動過程。企業能否生存和發展,關鍵是生產的產品能否為市場所接受即能否銷售出去及其從銷售中所獲取的使用價值能否抵補并超過生產產品所付出的代價。在產品短缺、賣方市場存在的時代,這一問題顯得尚不十分重要,而在產品過剩、買方市場形成后,市場營銷已成為企業最重要的管理職能,但我國市場經濟發育較晚,企業的經營理念尚沒有從生產觀點徹底轉化為經營觀點,營銷策略尚不成熟,因而在市場競爭中屢屢失利,主要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1、產品品種決策失誤。目前消費者主權和綠色消費日漸深入人心,但有些企業在產品品種決策中無視這一變化,也不對《環保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認真研究,致使生產的產品因不符合市場需要或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最終導致經營失敗。當然這一現象在國外的企業產品決策中也存在,如美國和日本政府幾乎同時立法規定提高汽車排氣標準即降低排氣量,美國汽車制造商認為這是企業的重大威脅,動用大量的營銷專家、社會活動家游說政府修改法律,而日本的汽車制造商認為這是企業的機遇,積極研制低排氣量的環保性汽車,結果美國的汽車制造商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不僅沒有使政府修改法律,而且將大量的市場拱手讓給了日本的汽車制造商。

2、 產品質量決策失誤。根據法律規定產品的質量標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部頒標準、協議標準等,國家對產品質量規定強制標準的,企業在質量決策時必須遵循,否則將會被國家依法逐出市場,如浙江溫州的柳市鎮,以生產低壓電器開關名揚全國,其產品占全國市場份額的 70 %左右,被譽為中國的低壓電器城,前幾年質量參差不齊,假冒偽劣現象時有發生,一段時間內,溫州貨成了假冒偽劣的代稱,人們見而遠之,聞而畏之,市場占有率大降低, 1990 年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展開時,許多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受到了嚴厲打擊,有的因此而倒閉,但依法治企、守法經營的長城集團卻因產品質量過硬,品牌響亮獲得國家的扶持,市場占有率大大提高,企業效益與日俱增。另外有的企業在質量決策時認為產品質量越高越好,結果也導致了經營失敗,因為產品質量的提高必然引起產品成本的提高,從而導致售價提高,最終影響銷售額,如果產品售價太高致使用戶或消費者無法接受,那么企業必然會發生損失,甚至倒閉。因此企業在產品質量決策時,應當充分研究法律關于質量的規定和市場需要的標準,使質量既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又符合市場需要,從而有效防止因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被逐出市場或因質量過剩不被用戶或消費者接受而造成損失。

3、品牌決策中的失誤。品牌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可以使企業飛黃騰達,也可以使企業傾刻間走向滅亡。如海爾集團因其成功的品牌戰略使其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并進入世界企業五百強,再如娃哈哈集團曾因產品名稱 ( 娃哈哈果奶 ) 不當,差點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還有孔府家酒,在品牌決策時沒有注意類似商標問題,使自己花費很大財力占領的市場被孔府宴灑奪走,企業最終走向衰亡。企業因品牌決策不當造成嚴重損失或企業倒閉的例子不勝枚舉,究其原因主要是企業在品牌決策時沒有充分注意《商標法》的規定,其一沒有充分注意商標注冊優先的規定,致使自己花費大量廣告費創出的品牌被別人優先注冊;其二沒有充分注意類似商標搭便車的問題,在品牌注冊時沒有同時注冊防護性商標,致使消費者將類似商標的品牌誤認為自己的姊妹產品,從而使自己的市場被他人奪走。

4 、合同管理失誤。合同從法律角度講是一種能夠產生民事權利和民事法律義務的民事行為,對企業而言是實現交易的手段和規則,若企業不懂規則或不按規則辦事,必然會蒙受損失。如有些企業最終倒閉是被債務拖垮的,那么企業為何會被債務拖垮呢,原因是企業在以賒銷方式銷售產品時沒有對交易另一方的資金信用狀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致使產品被騙或因對方沒有履約能力導致債權不能實現,從而最終拖垮了企業;其次有些企業對自己的信用狀況不加管理,不能按合同約定交貨,致使企業卷入訴訟,曠日持久的訴訟將企業拖垮;另外有些企業對銷售人員缺乏管理,導致企業蒙受損失,如有的企業在其銷售人員已被企業開除,但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致使貨款被開除的原銷售人員結走。企業因合同管理失誤造成損失的情況可以說是屢見不鮮,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以防范商業風險。

五、二十一世紀中國企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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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治理模式主要研究的是軌道交通設計、建設、融資、運營和維護五個環節的制度性安排模式。自1863年,國外建設了第一條城市勒道交通系統。從城市軌道基礎設施任務來看,城市軌道交通投資管理包括設計、融資、建設、維護和運營五個環節,實施主體或者是公共企業或者是私人企業。國外學者認為,軌道交通發展過程中的決策自大小和所允許的公共控制權限將導致不同軌道交通治理發展模式的出現。在發展過程中,一些治理發展模式是在既定的財政和技術資源為滿足城市交通需求而提出的可行性解決方案。按照軌道交通發展過程中公共部門全權參與或私人部門參與的原則,本文擬將軌道交通治理發展模式分成傳統公共所有權模式和當代私人參與模式兩類并進行深入研究。

一、傳統公共治理發展模式

傳統公共治理發展模式的特點在于:軌道交通發展過程中由公共權力機構代表實施全面控制。這種治理發展模式建立的理念為:城市軌道交通應該在“公共權利機構提供公共設施”的原則中提供。鑒于城市軌道交通是一種公共交通方式,應該可到達所有人,所以軌道交通的所有權應該是公有性質。軌道交通的公共治理發展是建立在公平性上。具體而言,傳統公共治理模式又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中央或聯邦政府集中管轄模式

在該治理發展模式下,軌道交通的計劃、融資和運營都由中央權利機構負責。在集中性制度下,城市軌道服務由地區交通機構提供,而地區交通機構受州(地區)和市政府官員的領導。這種模式在北美地區使用普遍,表現為紐約、芝加哥等不同城市設立地區交通部門以監管公共交通服務的提供,而軌道交通屬于當地地區公共交通服務部門所管轄的公共交通服務內。在我國軌道交通運營實踐中,早期國內一些城市建造軌道交通都相應采用傳統的政府集權治理模式,如北京地鐵1、2號線、天津及廣州地鐵。北京地鐵1號線和2號線的建設完全由政府計劃主導,資金來源由中央政府直接劃撥北京市,不僅使政府能有效計劃、安排投資項目,也有利于落實城市建設任務。又如,上海地鐵一號線建設則采用市政府財政投資方式。

在該模式管理體制下,重要決策都由中央權利機構承擔,而地區交通部門僅負責監督城市交通服務的提供,地方政府決策自小。這種投資模式的特點是政府高度集權,優勢是可以集中財力、物力、人力,集中精力確保地鐵建成,同時由政府主導則比較容易獲得商業銀行的融資信用擔保和外國政府的低息貸款。政府作為專門職能機構方便協調多方關系,特別在涉及市政配套工程時,可以引導和協調各方利益,對控制工程進度和設計施工適度超前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這種投融資模式是符合當時融資條件要求和其他社會經濟條件要求的。然而,這種模式也存在不足之處:軌道交通運營效率較低,對財政補貼的依賴程度較高,政府負擔較重,在建設資金和運營費用供給中需要大量的財政補貼;受政府財力和信用程度限制,部分城市易出現融資能力不足,同時不利于企業進行投資多元化的股份制改制,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因此,從政府長期承諾水平要求看,該模式需要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財力和科技資源。這種財力包括建設過程中的建設資金的供給和運營過程中的財政補貼。

2、通過市政機構實施的權利下放模式

該模式將權利下放引入到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由市政機構或城市管理者被授權監督負責軌道交通發展,市政機構或城市管理者所承擔的主要發展職責不僅僅包括第一種模式的軌道交通服務提供,還應包括地方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等各方面職責,即權利下放或分散化,它意味著管理、財政權和責任從中央政府向地區政府實施系統性分配,以方便地方政府更有效率地提供地方軌道交通服務產品。在傳統公共所有權模式下的多元投融資模式中,早期的地鐵建設項目中,大多以中央財政和省(市、區)政府財政等多級財政資金作為項目資金的主要來源,并按照市場化規則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開發、運營等。上海地鐵2號線的投資建設試行了中央和地方多元投融資的模式,實行“兩級政府、兩級管理”,即市、區政府對項目建設共同進行投資,市政府給予有關區以某些物業發展的特許經營權,以保證投資者在地鐵建設的間接收益部分中逐步收回投資,實現“誰投資、誰負責、誰受益”。

該模式的特點在于地方政府決策自大,因為軌道交通發展權利下放意味著將管理、財政權和責任從中央政府向地區政府實施系統性分配,以實施地方服務更有效率的提供。由市政機構或城市管理者被授權監管軌道交通發展。而這種特點具體表現為兩方面優點:第一,權利下放,有利于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為軌道交通建設提供有效服務,給予地方市政部門決策自,提供地方交通服務更有效率的供給;第二,地方市政部門參與項目投資建設,減輕中央政府財政的壓力。缺點同中央或聯邦政府管轄模式相同。因此,從政府長期承諾水平看,該模式需要地方政府投入長期大量的財力和科技資源。

3、國有獨資公司制模式

第三種由公共部門提供的治理發展模式為公司的引入。在多級政府投融資發展模式基礎上,軌道交通投融資治理模式又實現了新的突破。以地方政府注入的資本金為主,與各有關區投資方出資共同組建項目公司,通過項目公司吸收各類商業貸款,落實資本金以外的建設資金。公司制模式可以看作是高于權利下放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朝私有化模式演變的一步。同第二種市玫機構實施的權力下放模式的優缺點相類似。但額外優點在于,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相對于前兩種公有治理發展模式,市場化運作成分提高,政府將其對特殊公共服務的運營和治理權力移交給公司,但是公司必須遵循謹慎性原則。由于承擔主體是地方政府直屬的國有獨資公司,因此仍對地方政府有較高長期承諾水平,同時還要求政府對公共部門下屬公司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漢城、溫哥華和曾經的香港地鐵公司都屬于該模式。

在新的投融資模式中,有關區既是項目前期動拆遷工作的責任主體,又是動拆遷的投資主體,投入的動拆遷資金以作價入股的方式形成對項目公司資本金的出資,上海軌道交通3號線即采取這種方式。在此基礎上,上海申通(集團)公司和大規模建設的軌道交通項目形成了典型的市場運作的多元治理模式和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滾動機制。但是這種模式的缺陷是政企不分,產權不清,對建設資金的控制、對將來的投資回報、運營管理、市場化經營等方面,特別對軌道交通的可持續發展帶

來弊端和不利影響。這種模式屬于政府投資,設立國有獨資企業作為政府授權經營的公共事業機構,進行經營管理。

二、當代私人參與模式

當代私人參與模式強調的是,私人部門實施不同程度的參與和與公有部門不同程度的合作。當代私人參與模式(即公私合營模式PPP)與完全的私有化模式之間的區別在于:PPP是公共部門和私有部門之間的正式商業合約,其特點是通過合約管理和尚未解脫政府。

當代私人部門參與模式的出現反映出決策制定結構由集中的、等級的結構向更有機方法轉變的趨勢,此時人類需求的滿足將較少依賴政府而較多依賴社會的私人機構。與公共治理發展模式相比,私人參與治理模式的特點在于,政府部分權力下放,私人企業擁有一定決策自,公共部門的控制權利有所降低,軌道交通服務可能更偏重于效率性目標。當代私人部門參與模式的優點為:它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對政府財政和技術資源要求,不僅能夠提供交通設施工程融資和發展的其他途徑,而且能夠提高運營、建設、管理和技術使用的效率。此外它最大的缺點表現為兩點:由于需要通過商業合約維系合作,所以易產生合作性風險;不能很好地保證地方軌道交通服務的公平性目標。一般而言,它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1、垂直分割型

該模式系指將軌道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從運營中分出,目的在于交通服務運營者和固定設施提供者可以作為分開實體工作并且相互合作。傳統做法由一家企業負責基礎設施和運營的全部過程。但是,將基礎設施從運營分割需要創造兩個實體,其中一個私人擁有,另一個是公共所有。這種垂直分離模型最早的雛形是服務運營的公共所有和基礎設施的私人所有,例如倫敦地下鐵路,即軌道交通服務經營以特許合同形式受讓給私人合作方;目前還存在一種形式為服務運營的私人所有和基礎設施的公共所有。

80年代起,產生了競爭投標,其中服務經營的私人受讓方式真正用于軌道交通開始于阿根廷和巴西。將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單獨分離出來,以特許合同受讓的理由主要為,軌道線路公共部門投資可以在很大程度由政府沖銷,因此不需要新運營者或新私人所有者來回收投資(這個理由實則解釋運營和建設分開的原因)。通常,政府擁有者會將車輛出租給服務特許合同受讓人并對軌道和相關設施擁有所有權。在某些情況,車站工作人員也可以被外包。例如,1999年,新加坡土地交通局拿出20公里的東北線和2條相鄰輕軌線路進行招標,僅邀請兩家當地主要交通運營者投標,而將當時已存在的軌道運營者排除在外。所招標線路在2003年開始運營,并由公開上市公司SBS負責運營。即新加坡模式實現的是垂直分離的部分私有化模式。該種模式PPP的特點在于:公共部門保留提供服務的責任,在決定提供什么水平服務中保留質量和績效標準的控制。一旦工程失敗,政府部門必將接手,并持續提供適合的服務。對于地方政府好處在于,同垂直一體化私人參與模式相比,政府在制定運營受讓合同復雜度較低,同時由于政府將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等責任納入公共職能范疇,因此可以增強對私人企業運營服務的監管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效率提高。但對于私人合作方而言,除非其不具備垂直一體化發展能力,否則私人合作方會由于不能利用垂直一體化所產生的一體化經濟,而降低對這種方式的偏好。

另外,以特許合同形式將基礎設施維護和升級受讓給私人方的分割模式同樣是垂直分離的一種,該模式特點在于軌道交通工程的核心――軌道、信號系統、橋梁、隧道、升降梯、自動扶梯、車站和車輛全部以特許合同形式交給私人基礎設施公司維護和升級。該模式最大的優點能夠發揮基礎設施私人企業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管理效率,由于運營仍舊由公有機構人負責,因此比垂直分割模式――實施公平目標的可能性高,缺點在于無法利用范圍經濟和一體化經濟,同時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礎設施私人企業提高效率的積極性。倫敦地鐵就是這種情況。

2、垂直一體化形式

一個城市軌道交通計劃大致可以分割成四個主要任務:界定和設計項目;為項目的資金成本提供資金;修建或購買物理資產;運營和維護資產,以提品和服務。其中上述若干任務的相連就構成一體化,如果四個任務全部由一個受讓人使用,則為完全一體化。

傳統“設計―投標一建設”策略中,交通管理部門的工程隊伍負責給出詳盡設計,邀請投標,將合約交付私人部門修建,軌道交通建成后由政府或其機構運營,軌道交通工程自始至終的所有權都由公共部門控制,因此這種方式實則為傳統公共治理發展模式。不同于這種傳統“設計―投標一建設”策略,“設計一建設”提供模式最大的區別在于,政府不會對工程項目進行詳細的設計,即設計任務的大部分工作量交給中標受讓人,在“設計一修建”模式中,政府往往僅做出30%設計內容,然后圍繞30%設計內容,邀請各企業投標,各私人企業所遞標書必須對余下70%的內容給出詳細設計。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設計一建設提供模式出現很多衍生形式,包括:交鑰匙――個承包商承擔項目的所有責任,項目建成后,交鑰匙給所有者就可以馬上運營;設計―修建―運營維護(DBOM),承包者在項目完成后有運營維護責任;超交鑰匙工程,即設計―修建―融資―運營(DB-FO)的完全一體化,在完全一體化下,承包商不僅必須承擔DBOM的所有任務,同樣還需為工程建設籌措資金。這些合約通常是長期(25到30年),對付款回報、服務標準和績效測量都有詳細條款,特許合同許可人(政府)提供一個客觀的根據績效索取回報的方式,被特許方(即承包商)同樣會承擔很大風險。

盡管垂直一體化治理發展模式有不同的衍生形式,但綜合看來,相對于其他參與模式而言,它的特點都在于:政府將軌道交通兩個以上的任務交給一個承包商在一定時期內承擔,因此地方政府在較長時間都進行了權力下放,政府公共機構控制力在特許期內減弱,對政府財政和技術資源要求較低,承包商擁有的自增加,因此通過特許合同約束更能促進承包商提高效率,所以地方規定交通服務的效率性目標將更好,同時可能還具有發揮垂直一體化或范圍經濟的額外收益。其缺點在于,基于特許合同可能會產生合作性風險。

3、部分股票公開發行(SIP)

部分股票公開發行是當代私人參與的一種方式,它意味著國有企業部分或全部政府股份通過公共股票發行銷售給投資者。國外香港、新加坡是唯一兩家國外的軌道交通上市公司,而上海為中國唯一一家軌道交通上市公司。

在SIP(股票發行私有化)過程中,政府必須做出三個相互關聯的決策:如何轉移控制權、如何對股票定價和如何配置股價。具體說明如下:如何轉移控制權決策?公司多少比例的股票可以拿出首次發行或二次募集,是否應針對公司控制權制定反私有化限制。最通常策略是政府保留黃金份額,以擁有對包括外國收購等事宜的行使否定權。股票價格決策包括政府決定采用投標報價、建立投資者購股意愿檔案詢價圈購、還是采用固

定價格報價。股票分配計劃:政府對潛在投資者的傾向,是投資個人、國內投資者或者是機構投資者。

香港軌道交通公司是部分股票公開發行模式的典型代表。該模式特點為針對一個政府所有的軌道企業,其中絕大部分股權由政府所有,部分所有權通過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即僅將軌道企業的一部分私有化。這種治理發展方式實則體現出,不同方式之間存在演變,例如香港軌道交通治理發展模式由公司制向私有化的演變。

股票發行的部分私有化,它實則是從私人參與的渠道來描述私人參與治理發展模式,在當代私人參與模式大類中,股票發行私有化,與垂直分離化或垂直一體化兩種治理發展模式區別在于引入私人部門參與者的方式不同。垂直分離化或垂直一體化模式方式采用公開競爭性招標方式,而部分股票發行私有化模式強調的是私人個體投資者或者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公開市場發行的股票這一方式參與到軌道交通發展。部分股票發行私有化模式相對于垂直分離或垂直一體化治理發展模式的額外收益在于,如果公開競爭性招標選擇僅局限于國內企業,則公開競爭性招標所產生的效率提高帶來的收益增加不大,而喪失國內控制權會產生損失甚至會提高私人合作方具有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股票發行私有化的優勢在于通過政府控制下的資本市場規則,降低機會主義行為,因為盈利性才是股票發行成功的先決條件。因此,本研究可以推斷出,政府在股票發行私有化與非股票發行私有化之間的權衡實則為利用資本市場降低機會主體行為和通過公開競爭招標提高效率之間的權衡。

但是,具體所參與的任務涉及到軌道交通發展的哪個環節,則還是依賴于發行主體――軌道交通公司的業務范圍。例如,新加坡軌道交通公司屬于股票公開上市的軌道交通服務運營的受讓公司,即新加坡公司的當代私人參與治理模式為部分股票發行的垂直分離;而香港鐵路公司的業務范圍更為廣泛,它包括軌道交通建設、融資、運營、維護和升級,所以香港鐵路公司的當代私人參與治理模式為部分股票發行的垂直一體化。

三、結論

縱觀國內外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機制,產權多元化是軌道交通建設的一個發展趨勢。國外城市運營較多采用商業化模式,或者采用公共治理發展模式下的國有獨資企業運營模式,或者采用特許合同的私人運營許可。由于軌道交通具有很強的公益性,所以必須堅持國有產權占主導地位,堅持政府是軌道交通服務的投資主體,才能夠順利的實施政府監管職能。目前中國國內城市仍舊以公共治理發展模式中的國有獨資公司制為主導,并部分具有軌道交通發展經驗的城市開始嘗試私人參與治理,并初具成功。根據國內外已有的經驗,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管理的發展趨勢必然是產權多元化和運營商業化,通過軌道交通公司主觀上對利潤最大化的追求,為降低成本而提高管理水平,為增加收入而提高服務水平,才能在客觀上保障為公眾提供良好的運輸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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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連成、吳文化: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模式初探[J],綜合運輸,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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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付實現制概述

(一)收付實現制含義及運用

收付實現制作為與權責發生制相對立的會計確認基礎,是以款項是否實際收到或付出作為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的標準,用以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發生。由于款項的收付實際上以現金收付為準,所以收付實現制,一般也被稱為現金制。作為中西方復式薄記的基礎和會計發展歷的開端,其在某種程度上卻阻礙了企業對資本的吸納,在工業社會逐漸失去了生存的基礎。

目前而言,收付實現制在我國會計實務中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收付實現制在現金流量表中的應用。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2.收付實現制在小額預付費用中的應用。

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賬戶被一律取消,企業在經濟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小額費用,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3.收付實現制在獨資小企業會計實務中的應用。

在沒有外部債權人的前提下,獨資企業主關注財務信息時更傾向于了解實實在在的現金收入,所以一般傾向于使用收付實現制進行會計處理;

4.收付實現制在政府會計中的應用。

收付實現制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國家對預算收支管理的要求,預算會計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程序比較簡便,并能如實反映預算收支結果。

(二)收付實現制在會計實務中運用的優缺點

收付實現制在實務中運用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能夠真實客觀反映企業的收入、費用及利潤,其不考慮預收、應計問題等,具有客觀性和可比性;2.能夠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資金狀況。企業在發展進程中,能否按期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分派股利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所實際擁有的現金;3.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現金流量是企業長期投資的決策目標。

由于收付實現制下成本與收入不與生產期間相配比,不利于經營者控制成本支出、準確確認收入,因而無法正確反映企業當期的經營業績,也不能夠向決策者提供事后及預期的現金收付事項等現金來源信息。

二、現金流動制

(一)現金流動制含義

收付實現制的生存需要苛刻的條件,即營業活動極其簡單、無需大額的事先投入及無非現金交易,但隨著商業信用與商品交換活動、機器大生產為主要特征的工廠制度的出現使得這種前提是不可能存在的。故在會計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對收付實現制的眾多形式的修正,其中最著名的修正方式是比照存貨盤存的方法確定資產凈值,利潤就是前后兩期凈資產價值的變動額。劉峰(1995)將其稱之為“完全修正的收付實現制”,并將這種基于可能的現金流量之上來確認收入與費用并確定利潤的方式,稱之為“現金流動制”。

(二)現金流動制與收付實現制的差別

現金流動制是在收付實現制的基礎上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一系列修正成型的,二者存在的差異如下:

1.關注點不同。收付實現制關注的只是實際已經發生的現金收支,現金流制所關注的還包括可能的或(和)虛擬的現金流動。

2.處理現金收支的時期不同。收付實現制只能提供歷史的信息,現金流制既可以提供歷史的信息(如現金流量表),也可以提供預測性、未來的信息(如為管理當局服務的現金流量報告)。

3.利潤的確定方式不同。收付實現制是用收入減去費用的形式確定,現金流制則用兩期凈資產的對比方式來確定。

另外,現金流制所適用的計量屬性是現行市價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適用匹配原則。

三、現金收付實現制

(一)現金收付實現制的概念

傳統的現金收付實現制包含了當期從股東和債權人那里籌集到的資金,范圍過寬,由此產生的很多業績指標不能反映企業經營活動的真實情況,故分析作用不大。而權責發生制衍生出的應計制則是主觀性太強,無法體現會計的科學性。

汪一凡(2010)提出的現金流會計有望滿足這一科學性的要求。其提出 “內生性”的“現金收付實現制”,所謂的“賺錢”即是經過一個時期,先剔除本期內來自股東和債權人的現金變化額之后,公司自主運營而產生的現金增量。

(二)公司業績新指標——溢余現金

在汪一凡研究的“內生性”現金收付實現制中,關鍵業績指標是“溢余現金”。溢余現金的計算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通過現金流量表主表重新編排得到,即把公司看成“現金池”,剔除“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而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以及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影響就是公司在本期賺到的錢。另一種是改造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的方法。

溢余現金所含的自營活動溢余現金主要包括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凈額、經營配套設施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匯率變動對現金及其等價物產生的影響,通過這三個項目來編制溢余現金表。溢余現金表能夠客觀準確地反映已確定的過去,極大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信度,充分體現了其科學性的一面。

另外,溢余現金與凈利潤指標相比,存在很多優勢,如具有剛性,不存在合法造假的可能;在管理上比凈利潤更實用;有助于信息披露;能夠向管理會計和公司理財提供適用信息;有助于業績評價與考核等。

在現金收付實現制中,利潤可以反映不確定的未來。在這個核算基礎下,會計主體既可以通過溢余現金表看到已經賺到手的錢,也可以通過利潤表反映預計會賺到手的“期貨現金”。

(三)新興的現金流會計

汪一凡(2010)提出了以“溢余現金”為核心指標的新興現金流會計,其根據中國流復式簙記方案,將記賬憑證轉換為“以復合金額表達的記賬憑證”,以便編制現金流量表;然后通過分析記賬憑證,獨立地得到主表和附表,并經“汪—張等式”(附表編制的理論基礎)驗證,就可以得到現金流量表;根據集團會計學原理,利用導入的各成員公司記賬憑證備份數據,形成公司集團自己的賬套,準確地編制出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將合并現金流量表主表另作編排,又轉化為合并溢余現金表。這樣,在單家公司或公司集團層面上都有“科學化的原型指標——溢余現金”,形成完整的“新興的現金流會計”。

新興的現金流會計模式強調公司的最終目標是“賺錢”,在該模式下,由溢余現金推導出的凈溢余現金和溢盈指標對照表,將上市公司劃分為“賺錢標準型”、“賺錢能力過火型”、“賺錢能力偏弱型”等六大類,從而避免虛增數據,有助于提供過去最真實的會計信息。

四、雙軌制會計

針對業界長期忽視公司對外交換中現金與實物逆向而行的特點,汪一凡(2010)提出了只有用“實物/現金”兼顧的“雙視”眼光,結論“共生且互補”,才能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因此,會計模式也應該形成這樣的“雙軌制結構”,即保留以“凈利潤”為核心指標的傳統應計制會計,不作任何變動,同時推出以“溢余現金”為核心指標的新興現金流會計。

新興現金流會計中的溢余現金能較好的反映過去的信息,但不能反映未來,且其將投資支出包含進去,可能在短期內不能很好反映企業未來的經營狀況,任何投資在沒有變現之前都是存在風險的,凈利潤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這個缺點,反映未來的盈利狀況。故兩則兼用可以較好的反映企業的經營投資狀況。(作者單位:浙江鴻瑞稅務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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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開挖埋水管,今年開挖埋電纜,不知有完沒有完。”一句百姓的抱怨,反映出我國幾十年來沿街滿地開挖鋪設市政管線的現狀,以及因此給廣大市民日常生活帶來的不便和煩惱。市政管線是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是城市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載體,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質量,關系到城市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但如何避免這種在我國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經常性地對城市道路“開膛破肚”的現象以符合城市的現代化可持續發展,將是本文探討的主題。

1 公共管廊的概念和優缺點

1.1 公共管廊的概念

公共管廊也稱“綜合管道”或“管線箱廊”,英文名稱為“utility tunnel”,就是城市地下管道綜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個隧道空間,將各類公益管線有機綜合集約化地敷設在同一條隧道內并進行集中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溝內可敷設電力和電信等線路,上下水、煤氣、熱力等管道,并留有增設余地,設有專門的檢修口、吊裝口和監測系統,實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和管理。

1.2 公共管廊的優缺點

結合各城市公共管廊建設的具體情況,根據工程定額資料對采用常規方式將各種地下管道獨立埋設和建設公共管廊統一布設這兩種方式進行投資估算對比可知,公共管廊的前期投資約高出傳統直埋布設方式的50%左右,這是公共管廊建設的主要缺點。雖然造價有所增加,但公共管廊本身所特有的優點,其綜合技術經濟效益遠高于所增加的初期建設投資。采用公共管廊后,檢修或更換管線時,不用開挖及維修路面,可以減少因道路施工等帶來的交通阻塞,從而可減少引起的其他行業停營所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可延長各種管線壽命,可以對進入公共管廊內的各行業進行租賃經營對投資進行回收。總的來說,修建公共管廊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遠遠超出公共管廊自身建設時所增加的一次性投入,這也正是發達國家努力推行公共管廊技術的原因之一,具體來講,公共管廊的建設有以下幾點好處:

(1)由于公共管廊將各類管線均集中設置在一條隧道內,消除了通信、電力等系統在城市上空布下的道道蛛網及地面上豎立的電線桿、高壓塔等,避免了路面的反復開挖,降低了路面的維護保養費用,確保了道路交通功能的充分發揮。

(2)由于道路的附屬設施集中設置于公共管廊內,使得道路的地下空間得到綜合利用,騰出了大量寶貴的城市地面空間,增強道路空間的有效利用,并且可以美化城市環境,創造良好的市民生活環境。

(3)日本阪神地震的防災抗災經驗說明,即使受到強烈的臺風、地震等災害,城市各種管線設施由于設置在公共管廊內,因而也就可以避免過去由于電線桿折斷、傾倒、電線折斷而造成的二次災害。發生火災時,由于不存在架空電線,有利于滅火活動迅速進行,將災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從而有效增強城市的防災抗災能力。

2 國內外公共管廊投融資模式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 國內外投融資現狀

(1)政府投資模式

目前我國許多已建成的公共管廊多采用政府投資的模式。該模式的投資主體是純國有性質,由政府直接投資或以政府公司為載體,資金通常來源于三方面:政府財政無償投入、經營資源融資(以土地批租為重點)、政府主導的負債融資(如銀行貸款),各管線單位基本沒有參與到公共管廊的投資建設中。公共管廊建成后的運行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由政府機構直接管理或由國有獨資企業管理,二是實行市場化運作,政府投資后由法人團體運營。在運營費用的分攤上,大部分由政府承擔,管線單位以免費進入為主。這一模式的特點是便于管理,可以完全按照城市建設的需要實施。缺點是政府承受了投資和管溝維護的雙重負擔,由于我國政府的財政能力有限,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將難以推廣公共管廊的建設。

(2)管線單位出資經營模式

該模式的特點是管線單位作為公共管廊的使用者,既是投資的主體,也是后期運營管理的主體,便于發揮公共管廊的使用效率。缺點是管線單位支出大,協調難度大,規劃不合理容易浪費地下空間。

(3)企業出資模式

采用類似收費公路的股份公司模式,誰出資,誰管理,誰受益。采用該模式需要政府統一規劃、利用市場機制管理,避免企業壟斷地下資源。

(4)項目融資、特許經營模式

該模式的特點是突出市場化運作機制,可以拓寬公共管廊資金來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轉移財政融資風險,有助于項目實施和運作充分。但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管理體制、監督機制、運行機制還有待建立和完善。

(5)政府與管線單位共同出資模式

缺點是容易加重各管線單位的經濟負擔,需要建立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相關配套法規,實行該模式有一定難度。

2.2 我國公共管廊的建設現狀及存在問題

公共管廊的建設最早是在歐洲開始的,目前,法國、英國、德國、俄羅斯、日本、美國等國都建有公共管廊。我國建筑界雖早就接觸了類似課題,但由于建設公共管廊存在著資金、技術和統一規劃等難題,真正進行建設卻起步較晚。目前僅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和一些現代化的高科技工業園區等有所建設,尚未得到推廣和普及。

1993年,上海市政府為了將浦東建設成為現代化的國際大都市,規劃建設了我國第一條現代公共管廊―浦東新區張揚路公共管廊。張揚路共有一條干線公共管廊、兩條支線公共管廊,其中支線公共管廊共收容了給水、電力、信息與煤氣4種城市管線,為我國其他城市公共管廊的發展提供了可供借鑒的經驗和教訓。另外,上海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公共管廊工程(一期)于2003年10月建成,嘉定區安亭新鎮公共管廊也在2002年年底動工興建。北京中關村在西區建設的地下市政綜合管廊,將水、電、氣等多種管道鋪設在一條公共管廊里,是我國大陸地區第二條現代化的公共管廊。

目前廣州大學城、深圳和廈門都已經建成了適合本地特征的公共管廊。另外,據有關資料顯示,杭州、南京等城市在其火車站站前廣場的更新與建設中,也都研究和探討過建設公共管廊,但還沒有得到實施;深圳市曾計劃利用地鐵建設的時機,在深圳新的中心區與地鐵整合建設公共管廊。

總體來說,目前我國的公共管廊在投融資機制及建設、管理經驗上都非常缺乏,在公共管廊的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困難和阻力。經驗表明,我國急需建立必要的法規體系,運用新的投融資機制,才能促進公共管廊的有序發展和順利實施。

3 PPP融資模式

3.1 PPP融資方式的特點

PPP(Private build-Public leasing-Private operate)是私人建設―政府租賃―私人經營的方式。它的主要含義是:政府將規劃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權通過特許協議交給私人部門開發,由私人部門進行融資和建設,政府租賃投產的特許項目,然后再通過特許權協議安排,政府將所租賃的項目委托私人部門運營。PPP融資方式具有以下的特點:

(1)在PPP融資模式下,有意向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私人企業可以盡早和主管項目的政府或有關機構接觸,可以節約投標費用,節省準備時間,從而減少最后的投標價格。

(2)在PPP融資模式下,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公共管廊的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共贏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而且,PPP模式下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

(3)提高建設效率,并避免了承擔費用超支、延期和建設商違約等風險。

(4)項目投產后,由政府租賃,可解決私人部門不愿意經營,或不能由其壟斷經營的問題。

(5)通過第二次特許權協議安排,委托私人部門運營,可以避免政府經營的低效率問題。

(6)PPP項目可以使政府不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達到經營杠桿作用和對基礎設施產業的調控目標。

3.2 PPP融資模式在我國公共管廊項目中的應用分析

3.2.1 我國公共管廊建設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

為解決建設公共管廊的巨額資金需求,就必須打破現有的政府獨家投資和壟斷經營的局面,通過引入適度競爭,提高經營和管理的效率,提升公共管廊自身的盈利能力。這就需要根據公共管廊設施的經濟特點,將其公益性與營利性區分開來,由政府負責公益性部分的投資和承擔與之對應的風險,通過政策制度的安排解決部分外部性;同時以營利性吸引多元化投資和運營主體,由投資者負責經營性部分的投資和承擔與之對應的風險,通過建設前的競爭招標機制和建設后科學合理的風險分擔、利益共享機制,實現政資分開、政企分開。而國外基礎設施領域內廣為使用的各種PPP模式,是實現上述思路、解決公共管廊發展困境的有效途徑。

3.2.2采用PPP模式的具體運作

在發達國家PPP的應用范圍很廣泛,既可用于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如水廠、電廠),也可用于很多非盈利設施的建設(如監獄、學校等)。但對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來說:這是一條新路,我們只能小心翼翼地摸著石頭過河,最大程度的平衡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以求資源的最優化整合效果。

PPP模式的運作程序包括:選擇項目合作公司、確立項目、成立項目公司、招投標和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管道開挖等土建工程的投資和建設將主要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投資的公司來完成;后期的設備資產的投資、運營和維護,主要靠吸引社會投資組建的PPP項目公司來完成。然后由政府與PPP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具體的協議內容有相關部門起草和修訂。政府必須明確公共管廊建設的有關的預期目標、項目評估、監督方法、技術標準、可操作計劃和融資方法等,制定準確的運營管理規則和標準,收取項目共同出資者租金。

政府與PPP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可以按不同的進廊管道來分配和調整。在項目成長期,政府將會把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無償或以象征性的價格租賃給PPP項目公司,為PPP項目公司實現正常投資收益提供保障;在項目的成熟期,為收回部分政府投資,同時避免PPP項目公司產生超額利潤,將通過調整租金的形式,政府也將參與項目收益的分配;在項目的后期,PPP項目公司則會無償地將項目全部資產移交給政府或續簽另外的經營合同。

具體的融資結構設計見圖1。

圖1 公共管廊PPP融資結構

4 結束語

PPP融資模式對公共管廊的影響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在國內基礎設施領域采用PPP模式是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因而值得借鑒的材料和經驗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國政府應認真研究PPP方式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前景,以國外的一些應用實例為基礎,在我國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中進行推廣和規范,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應在國家政策上給予鼓勵,支持PPP模式在中國的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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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秀輝,張世英.PPP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方式[J].中國軟科學,2002年第二期

篇(10)

據相關部門統計,截止到2007年,國內醫藥生產企業有3000多家,分銷企業達15000多家。藥店約20萬家。在改革開放的30年中,醫藥工業實現了快速增長,年均增長率達17.5%,遠高于同期全球發展速度,也高于全國工業平均增長速度4.4%。多數行業專家預測,2010年中國的醫藥市場價值將達到600億美元;2020年將達到1200億美元,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醫藥市場。國內醫藥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醫藥物流也出現一些新的特點:

第一,大型醫藥批發企業在藥品流通環節所發揮的渠道作用不斷增強。近3年來。銷售總額前10名的藥品批發企業市場占有率達到30%~40%,較2005年之前有了明顯提高。同時,國內醫藥商業企業逐漸演變成三大力量:第一,以北京醫藥、國藥集團、上海醫藥等為代表的大型國有企業。通過不斷建設現代化的物流中心和供應鏈管理系統,雄居醫藥物流市場領導地位。第二,民營醫藥流通企業崛起。在“國家隊”雄起的同時,以九州通為代表的民營力量也在以其靈活的策略搶食醫藥物流蛋糕,據悉,2008年九州通的分銷總額已經達到190億元。第三,外資企業開始進入中國攻城略地。以永裕新興醫藥公司為代表的合資企業、日美健為代表的獨資企業崛起。他們主要通過分銷外資品牌的藥品來增強自己的競爭優勢。

第二,醫藥商業企業的毛利率不斷下降。現在國內醫藥批發行業費用率高達10%,而美國醫藥批發商的該項指標僅為2.6%;醫藥商業企業純利潤率僅有0.6%至0.7%。全美醫藥批發商利潤率為1.5%。可見中國醫藥物流成本之高。

第三,2000年以來,我國醫藥商業企業對物流系統建設或升級的市場需求越來越大。大型醫藥企業的需求集中在醫藥配送中心的建設方面(參見表1);中小型醫藥企業的需求體現在企業內部進、銷、存業務的整合、流程優化和信息化管理方面。

第四,醫藥物流分銷更加注重拓展終端市場。由于醫藥產品分銷或配送環節越少,物流成本越低,為了增強企業競爭力,國內各類醫藥商業企業都在努力拓展兩個終端市場:一是由醫院、藥店、便利店構成的城市終端市場;二是第三終端市場,即國務院提出的農村醫療市場。醫藥分銷模式從傳統的藥廠、全國總經銷、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醫院與藥店的分銷流程,轉變為從藥廠到醫藥經營企業到終端的兩步到位模式。

第五,大型醫藥商業企業面臨著傳統分銷、快批和終端三種業態帶來的物流配送的挑戰,多種業態在同一個物流中心運作。對于物流中心的硬件設施、信息系統、管理操作規范、人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醫藥物流系統的評價體系

投入動輒上千萬元的現代醫藥配送中心是否給醫藥商業企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應該從哪些方面對醫藥配送中心進行評價呢?如果要對一個醫藥物流系統進行科學量化的評價,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著名的物流系統建設專家尹軍琪認為,可以在量化“適度性”的各項指標中尋找答案:

第一,設計是否合理?流程是否通暢?設備配置是否合理?建設成本是否符合預算?最后一個問題是可以量化的,前三個問題雖然不能量化,但可以在配送中心的實際運行中體現出來。

第二,配送能力是否達到設計能力,揀選效率是否達到設計能力,庫存能力是否達到設計能力?這三個方面的問題均可以通過量化而得出答案。

第三,設備的利用率水平如何?客戶的滿意度如何?

通過對以上因素的考評,可以從很大程度上評價一個配送中心物流系統的優劣。對于醫藥物流系統來說,貨物品種繁多,提高訂單處理效率的主要途徑在于對訂單進行分類,優化揀選路線,縮短最長揀選路徑,合理配置包裝與復核資源等。此外。強化ABC分類,重點關注A類品種。也是取得投資與收益比最佳的途徑之一。

現代醫藥物流中心規劃設計分析

配送(物流)中心是醫藥商業企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本文綜合了專題中采訪的部分專家的觀點,對具有代表性的現代醫藥配送中心的規劃建設進行概述。

現代醫藥配送中心系統規劃的內容

現代醫藥配送中心是一個系統工程。其系統規劃包括許多方面的內容,應從信息系統規劃、運營系統規劃等不同方面進行規劃。信息系統規劃是對物流中心信息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的規劃;運營系統規劃包括組織機構、人員配備、作業標準和規范等的設計。通過系統規劃,實現配送中心的高效化、信息化、標準化和制度化。

現代醫藥配送中心規劃設計要點

配送中心的系統規劃可以分為五個主要階段:籌劃準備階段、總體規劃階段、方案評估階段、詳細設計階段以及系統實施階段。

第一,在籌劃準備階段,要全面收集規劃所需資料,包括企業現行作業環境資料和未來發展規劃資料。這是配送中心規劃成功的基礎。

第二,在配送中心的總體規劃階段,需要對配送中心的基礎資料進行詳細分析,確定配送中心的規劃條件,在此基礎上進行基本功能和流程的規劃、區域布置規劃和信息系統的規劃,根據規劃方案制定項目進度計劃、投資預算和經濟效益分析等。需要引起注意的方面是:

(1)基本運轉能力規劃。

包括進貨區、倉儲區、揀貨區、出貨區的基本運轉能力的估計及規劃。除需考慮基本作業需求量以外,亦須配合作業彈性及未來成長趨勢。在此處所估計的運轉能力為一個初估的參考值,當進入各區域的細部規劃時,則將逐步修正至較實際的數值。

(2)自動化程度規劃。

配合自動化程度的分析、作業時數的分析及基本運轉能力的規劃,在此應對各階段設備自動化程度進行界定,以利后續物流系統設備的選用。

(3)醫藥配送中心的功能流程規劃。

根據醫藥配送中心的規劃條件和基礎資料的分析結果,確定配送中心的功能和作業流程。包括以下區域的規劃:一般性物流作業區域、退貨物流作業區域、換貨補貨作業區域、流通加工作業區域、物流配合作業區域、倉儲管理作業區域、廠房使用配合作業區域、辦公事務區域、計算機作業區域、勞務性質活動區域以及廠區相關活動區域。

(4)配送中心的平面布置。

確定各業務要素所需的占地

面積及其相互關系,考慮到物流量、搬運手段、貨物狀態等因素,做成位置相關圖。在平面設計中還要考慮到將來可能發生的變化,要留有余地。

(5)信息系統規劃。

信息系統規劃的原則應兼顧可用性、精確性、及時性、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動性和主動性、靈活性。同時,信息系統的規劃還應考慮以下問題:是否有利于醫藥流通企業開展第三方物流服務,是否有利于企業的戰略規劃,是否有利于形成行業的系統標準,是否有利于GsP的規定和修訂,是否有利于對外合作和信息對接。

(6)運營設計。

包括:作業程序與標準、管理方法和各項規章制度、各種票據處理及各種作業指示圖、設備的維修制度與系統異常事故的對策設計,以及其他有關配送中心的業務規劃與設計等。

第三,在基本設計階段往往產生幾個可行的系統方案,應該根據各方案的特點,采用各種系統評價方法或計算機仿真的方法,對各方案進行比較和評估,從中選擇一個最優的方案進行詳細設計。

主要評估方法有:優缺點列舉法、優缺點列舉法、點評估法、權值分析法、成本比較法以及以AHP為基礎的方案評估法。

第四,在對總體方案進行完善設計的基礎上,決定作業場所的詳細配置,對配送中心使用的各種設備、能力等進行詳細設計,并對辦公及信息系統、運營系統進行詳細設計。

第五,為了保證系統的統一性和系統目標與功能的完整性,應對參與設計、施工各方所設計的內容從性能、便于操作、安全性、可靠性、可維護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和審查。在確定主要設備供應商與系統集成商之前應深入現場,對其生產環境、質量管理體制以及外協件管理體制等進行考察,如發現問題應提出改善要求。在設備制造期間也需進行現場了解,對質量和交貨期等進行檢查。

醫藥物流行業成績斐然

在最近10年中,國內醫藥物流領域發生了從量變到質變的飛躍,可以從目前已經實施和正在實施的物流項目中得到體現。國債貼息貸款支持的11個大型醫藥配送中心已基本完工,更多的中小型醫藥配送中心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設中。

第一,隨著我國醫藥物流技術的發展,國內涌現出一批優秀的醫藥物流解決方案提供商、咨詢服務商,如上海歐麟、北京昊鼎。他們通過多個項目的實施,在理念上逐漸加深了對醫藥物流的理解,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了大膽的創新。在設計能力方面,我國完全可以與國外的同行們站在同一競技水平上。

這些年,國內對醫藥物流系統的集成能力也得到了長足發展,涌現出一批知名的物流系統集成商,如北京起重院、伍強科技等。已經建設成功的物流中心,如國藥上海物流中心,其技術水平和集成能力完全可以與國外大型醫藥物流中心相比較。我國已完全具備建設大型醫藥物流中心的能力。

第二,我國的物流技術裝備正向著成熟化和豐富化的方向邁進。核心技術得到了加強,雖然與國外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但通過努力,已經大大縮短了距離。

第三,國內物流軟件的發展相對于國外要落后一些,主要是商品化的軟件少之又少。這與我國缺乏長期投入有很大關系。這也是我們與國外差距最大的地方。

第四,通過多個醫藥物流中心項目的建設,國內企業積累的醫藥行業經驗越來越豐富,更好地促進了現代醫藥物流系統設計水平的提高。

現代物流與供應鏈優化成為發展趨勢

醫藥物流系統建設的最大難點不在于上億元的硬件,也不在于上千萬元的軟件,而在于物流系統是否適用,能否幫助企業獲得更多的客戶和搶占更大的市場。

過去,醫藥物流模式是藥廠和藥商的每個單位都要針對各個地區的醫院、藥店、診所進行配送。業務關系交叉重復,非常復雜;而現代醫藥物流的模式是藥廠藥商的產品匯集到物流中心,再由物流中心對各地的下游客戶進行配送。與傳統的醫藥物流模式相比,現代醫藥物流模式能夠降低大商業的管理成本,降低醫藥零售終端的進貨成本、銷售成本,促使企業提高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進一步提高。

現代醫藥配送中心的功能不僅表現為能夠滿足客戶的合理化物流需求,更重要的是可以為行業相關企業提供信息平臺、交易中心、倉儲設施與配送服務,以整合上下游資源和藥品流通渠道,實現醫藥行業供應鏈的優化。

從國際上看,美國的三大醫藥批發企業Mckesson、Cardinal、Amerasource Bergen占據了全國醫藥流通市場90%以上的份額;歐洲三大醫藥批發企業Celisio、Phoenix、Allance Unchem占據了該地區醫藥流通市場份額的65%。日本的醫藥市場集中程度也和歐美國家類似。由此看來,中國醫藥流通行業融合兼并的情況也將大量出現。況且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國內的企業兼并潮已經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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