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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最新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 增值稅 納稅籌劃
一、企業會計準則變化與商品流通企業財務
隨著我國最新企業所得稅的出臺,《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最新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已經將會計改革的基礎和實踐發展的必由之路對商品流通企業的規范和進一步要求提出的明確到位,有章可循。無論是新稅法第四條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由原先的20%上調為25%;還是保留著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為20%。都可以顯而易見地表現出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興并蓬勃發展著的流通行業的關注和重視。為此商品流通行業理所應當順應時展潮流和政策扶植趨勢大力調整內部結構,爭取進一步地發展和創新。
二、商場財務管理與成本管理
1.商場運營流程與財務管理體系構架
商場運營流程已經由原本的集團管控模式漸漸抽離跳脫出來,而一旦集團管控模式離開了管控流程制度就會成為“曇花一現”,不能持久;同時脫離財務管理體系構架的管控流程運作的組織架構同樣地都無法為企業戰略執行提供有效率的強大支撐,因此實則商場運營流程與財務管理體系構架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商場成本預測、成本核算與控制
在部分單一經營的商場企業中,基層運營成功后的成本預算都是在各分子公司之間“成功模式復制克隆”;例如在一家零售商場集團,如若不久的將來將要面臨大規模的地域性政策上的戰略擴張,需要在企業內部總結出商場內部成本預測、成本核算與控制的運營管理控制價,進而在其它地區進行“成功案例復制”。但是由于市場原因商場一直沒有進行系統完善的“標準化成本預算統計”,進而導致缺乏商場內部成本核算的控制模式統一標準,進而影響地域擴張戰略的實現;就是歸因于未能未雨綢繆地提前做好成本預測核算與成本有效控制。
3.商場資產管理與投融資管理
如何能夠切實做好商場資產管理與投融資管理,一直是在調整新稅法稅制改革之后最讓商場投資方和經營者們關注的焦點之一;在部分商場企業(甚至還包含著民營企業集團),經過研究調查后都能很遺憾地發現由于受到“投融資內部利益平衡”的影響,商場架構成為投資融資各方利益平衡的工具,從而導致商場資產管控模式與管控流程無法通過合理高效的投融資管理落實到位,企業決策部門的管理設置完全成了傀儡,最終導致整個商場資產的戰略管理執行能力不足;
4.商場財務分析方法與評價技巧
商場財務分析方法是依靠著財務相關執行管控流程而進行的一系列分析測評考核機制。集財務預算、戰略部署、財務實際收支平衡、資本運營、研發、供應鏈、審計、信息化歸置、風險投資等管控子功能操作運作的綜合型分析方法。如果這些管控職能運作的財務分析模式設定不好,再好的評價技巧也無法在企業內部生根發芽、開花結果。我們經常在一些企業發現財務分析準則與實際評價流程兩套手段的作法,一些財務分析顧問習慣于直接在大框架下的理論性研究,卻缺乏財務分析實際制定管控流程與評價再造的能力,進而造成很多企業面臨著在商場管控變革中與會計改革商品流通相互沖突的高風險。
5. 連鎖商業機構的財務管理與財務控制
連鎖商業機構的財務管理十分依賴于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控制執行。首先, 連鎖商業機構的管理模式與管控流程制度都不可以與財務控制脫節,否則收支營虧管控工作無法開展;其次,連鎖子公司內部流程運營必須嚴格按照財務控制進行操作執行,不能打折扣;第三,連鎖商業組織架構必須能夠適應財務管控變革的具體實踐要求。以上三大注意事項都是連鎖商業機構與財務管理、財務控制落實到位的主要外化表現。因此我們應當認清基于財務管控模式來溝通連鎖商業機構的組織架構,實現兩者的無縫銜接。
三、商場審計與內部控制
1.商場內部審計作用與審計方法
在商品內部的管控審計之中,采用一種有效而適當的審計方法是重中之重,而審計對于商場內部控制價的重要性,完全是一種將企業內部審計與管控相協調融合的一種新興審計方法,如何在商場內部進行合理高效率的審計,采用有效管理控制的措施,充分發揮精心篩選出的審計方法,正是商場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
2.《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解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共含有7章,總計包括57條規范規定。不斷地完備著企業管控相關規定條例有利地制約和統籌著業內市場中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盡全力削減非法合作,建全完善著市場運營模式,切實落實完善著經濟地可持續發展,屬于我國根據現階段實際情況,立足國情所作出的政策出臺,重點還要決定于涉及相關的商場企業基本規范中國自身的實際特點;[1]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具體地結合風險應對策略,并且綜合運用有效便捷的控制措施,針對各種規范和事項實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3.商品流通企業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操作
商品流通企業公司治理 一直是商品企業堅持其專業水平規范化地市場運營和重視企業內部控制操作并重的一項治理措施,十分關注于維護商品的責任以及企業的社會形象,并借由流通企業全體員工的團隊發揮力量,企業內部的高效考評規劃,切實構建真摯誠懇的內部歸屬,穩定的市場份額和完備的管控流程。商品流通企業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操作按照先進的開發理念和產品定位,嚴格執行營銷策略,及時總結完善招商經驗以及商場運營管理戰略,嚴格執行以下四個操作控制步驟:第一,制定出完善健全的內部管控流程制度規劃;第二,商品流通企業治理類流程制度優化;第三,執行管控職能流程制度優化;第四,商品流通企業組織職責與運作設計斷創新、勇于開拓,以便執行出更好服務于更廣大的消費群眾的內部管控標準。
四、新稅收環境下大型零售商場納稅籌劃
1.最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稅收政策與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中最新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上調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現在都是25% 除了小型微利企業 減按20% 還要經過批準(20%指的是所得稅在地稅的企業)15%是高科技企業以前的規定 要有高科技認證才行。
增值稅是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從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從上海分批擴大至京天蘇等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今年還將繼續擴大試點地區,并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試點。營業稅稅收政策增值稅優惠政策對促進我國農產品生產和流通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該政策違背了增值稅基本的征扣稅機制,在實際執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漸顯現,并成為制約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以票控稅”、“信息管稅”等先進的征管措施也難以發揮作用,有必要從稅制角度予以解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不僅可以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避免重復征稅,降低稅收負擔;而且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
實施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利于規范增值稅抵扣管理工作,保證增值稅鏈條完整,解決高征低扣問題,減少偷逃稅行為。為此制定的納稅籌劃必須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和規范要求。根據《征收管理法》中所涉及到的有關知識,納稅人的納稅范疇明顯多于增值稅的一個狹隘領域,多得的相關手續費用應直屬于營業稅里面所包含著的廣義的銷售營業稅之內的納稅范疇之列。
2.商品流通行業納稅籌劃技巧與案例分析
按稅法規定,流通行業納稅這種納稅籌劃就被稱為混和銷售概念。談及流通行業納稅籌劃技巧,再舉一個實例來說,譬如:某商場預計銷售一百臺液晶數字電視機,價格暫定為3500元一臺,設計雇傭工人上門為買家安裝業務,需要額外加收上門費用40元。其商場銷售所應用的銷售行為共分為兩部分:直銷價格與額外收取上門費用都是因為一件外銷業務連鎖產生的。所以說由此可見的是,該商場流通行業所采用的這項銷售措施實質就是一種運用了適量納稅籌劃技巧綜合式的外銷行為。由于該商場是明確從事商品流通行業貨品的批發兼零售的混合式企業,該店取得的40元上門費另外結算收入應當一并算入液晶電視的實際收取費用與液晶電視的總價貨款一起繳納流通行業規定的增值稅價格,不再上繳營業稅。因此就必定將為該商品流通企業節省一筆由于重置繳納稅費所作出必要的開支份額。
商品流通行業納稅籌劃技巧只有結合了實際案例,才能將固化的技巧投入實踐中得以嫻熟地應用,從而發揮出應有的預期效果。這樣才能有效地規避從高適用稅率,同時又能得以維護企業自身的稅收利益。
參考文獻: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強納稅宣傳輔導和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將有關稅收法規送到納稅人手中,及時通報與納稅人有關的最新稅收政策,使納稅人明白稅收政策,了解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讓納稅人繳“明白稅”、“放心稅”,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重視程度,督促其正確進行財務核算,誠信納稅;二是主動對砂石料業戶進行納稅輔導,及時受理和解決納稅人提交的涉稅事宜,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做到文明高效、優質服務,讓納稅人滿意,進而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找準砂石料行業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切入點,牢牢把握砂石料行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總體思路,時刻關注砂石料行業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征管策略,就能夠全面管理好砂石料開采加工行業,讓這些納稅人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特別是2005年“8.14”我縣境內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災害,全縣大部分省級公路、鄉鎮公路被洪水沖毀,幾十座橋梁被沖斷,農戶房屋倒塌。災后重建、房地產開發熱、村村通公路建設、新農村建設。對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縣水利電力局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對全縣5大流域中的7個河段砂石料開采權實行了公開拍賣。使砂石料經營市場化。促進我縣砂石料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然而,面對全縣已發展近20家砂石料經營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卻出現了相對滯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一)補交稅金以及承擔稅收滯納金的風險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過程中,納稅人很可能由于對政策解讀的錯誤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稅款繳納不足額或者不繳納的情況。因此,一旦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抽查并且發現了企業的以上行為,企業不僅要補繳稅款,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自之納稅款當天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作為滯納金。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補征稅款的風險都會被忽略。因為企業納稅人認為對于稅務機關發現的應繳未繳稅款只要及時補上即可,不需罰款,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風險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少企業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各種違法手段,如不列或者少列應稅收入,多列支成本費用支出項目等行為,來減少應該繳納的稅款。一旦稅務機關發現企業的這些違法行為,就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具體包括行政與刑事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
(三)增加企業應交稅費的風險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因為對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理解錯誤,導致企業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要多于稅法中實際規定的應繳稅額。這就造成了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存在多繳稅款的情況,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存在問題
(一)企業對稅收政策不重視
我國自從2008年1月1號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來,各種配套的法規政策陸續出臺,而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能全面及時地掌握最新稅收法規政策,從而導致了企業匯算清繳中存在各種違規問題。
(二)未能規范的填報納稅申請表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出現了多種多樣的申報表。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要單獨填報不同的納稅申請表,并且預繳稅款的申請表與年終匯算清繳申請表有所不同,還有就是核定征收匯算清繳填補與查賬征收報表也不相同,因此,若納稅人出現選擇不當的情況,就極有可能會帶來稅務風險。對于居民企業,其填報的一組報表就包含十二張表,其中包括一張主表與十一張附表,各表之間有著緊密的邏輯關系,蘊含著稅收政策。因此,若企業對稅收政策理解得不透徹,則會直接影響報表填報的規范程度。
(三)稅收程序缺乏規范性
新所得稅法中有許多如三新費用、投資收益免稅、設備投資抵免等優惠政策,企業善加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由于部分企業對稅收程序的規范性了解較少,使得本來應該備案或者報批的項目未能按照相應的程序或不符合相關條件而無法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與麻煩。
(四)企業虛報銷售收入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部分企業存在銷售收入申報不真實的情況。企業納稅人通過少計甚至不計收入的方式,人為的削減企業銷售收入;或者將收入掛在“應付賬款”與“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中,遲報、少報甚至不報收入。部分企業甚至把利潤人為進行轉移,來實現減少計稅依據的目標。除此之外,部分企業依據不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減少自身的收入,對于哪些財政撥款、基金可以當作是不征稅收入界定不清晰,依據企業自身的情況把上述所有的收入都認定成為不征稅收入,擅自將“成本費用”預提入往來的科目。通過這些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使自己能夠享受較低的稅率,最終實現少繳或者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標。
(五)虛增成本費用等項目
實務中,許多企業存在著虛增成本費用的錯誤做法。首先,部分企業存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不規范的現象。企業將工資性支出歸于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等費用科目,有的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給員工報銷的交通補貼和電話費。其次,存在福利費和業務招待費違反規定稅前列支的情況。企業采取各種各樣的手段把供暖、住房以及交通補貼等計入福利項目之中,把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計入其他費用之中,故意減少業務招待費用的金額。再次,稅前扣除與收入不相關的支出。在實際經營中,部分企業列支企業員工個人汽車的保險、修理費和住房的物業費。但是按照會計中的相關性原則,這些費用均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在企業進行所得稅繳納數目計算時不可以予以扣除。最后,是預提、暫估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根據我國相關稅法規定,企業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都應該依據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入成本費用科目,不得將預提的費用或者準備金直接列為成本或費用。此外,將資本性支出改成經營性支出,稅前扣除未經審批的財產損失以及任意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等問題也很突出。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風險控制的對策
(一)轉變納稅觀念,杜絕偷稅行為
依據現行的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那企業所要面對的就不僅僅是補繳應繳納而未繳納稅款的問題了。企業不僅要補繳拖欠的稅款,還要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若情節嚴重,甚至會被移送至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追究企業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并且應該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可以對偷稅逃稅企業進行無限期的追究。偷稅逃稅并不能給納稅人帶來真正的收益,因此有相當多的在匯算清繳中曾經逃過稅款或發生失誤的納稅人,在被稅務機關查處之后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思。反思過后,采取了更加積極向上的態度來面對所得稅匯算清繳,并開始逐漸的依照法律履行匯算清繳義務,以此來確保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不發生或少發生差錯,不產生或者盡量少產生新的稅收風險。通過依法履行匯算清繳義務,不僅可以使企業保證自身的利益,維持自身良好形象,更可以使企業減少額外的稅收風險。
(二)建立健全科學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企業匯算清繳的稅收風險是許多大型企業也無法避免的,許多大型公司如國美、創維、蘇寧和中國平安等,因對稅務風險的防控不足導致出現了稅收上的麻煩,使得本企業在聲譽和實際經營上都受到了不小的損失,更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由此可以看出,加強企業匯算清繳中稅務風險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的當務之急,是擺在企業面前非常現實、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則必須建立科學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在對稅務風險管理深刻認識的基礎上,企業應該結合自身業務特點以及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合理的設置稅務管理部門以及崗位,明確各個崗位的責任以及權限,建立稅務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同時,在健全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還應該充分發揮每個崗位的職能效用。由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按年進行的,其涉及企業整個年度的各項收入、成本、費用、應交稅費等,所以要充分結合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做到真正發揮這一組織體系作用。除此之外,企業還應注意定時評估評測企業內部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在這一基礎上,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企業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時做出反應,積極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予以化解。例如,按照稅務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發生會對企業造成影響的大小,將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措施劃分為避免、轉移、重點管理或者可以接受等。除了對自身進行管理,還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的幫助。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稅務中介機構憑借自身高超的業務水平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青睞。因此,對于一些規模比較小,難以建立自身稅務風險管理部門的小型企業,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的力量。例如,委托稅務中介機構辦理其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從而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關鍵詞 資產損失 會計核算 稅法
在企業的財務管理中,依據企業的發展狀況和經營目標來采用會計和稅法這兩種不同的方式對資產損失進行界定和計量,然后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爭取減少企業的開支,將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點,為企業謀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
一、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對資產損失范圍的不同界定
在會計準則中對資產損失的定義主要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并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損失。例如,現金損失、貸款損失、壞賬損失、存貨和固定資產的損失、損毀和報廢、股權投資損失、被盜損失,還包括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損失。稅收制度里對資產損失的界定要更為復雜,從性質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義。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里,依據資產的性質將資產損失分為:貨幣性資產損失(現金、存款、應收和預付款項等),非貨幣資產損失(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股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損失;按照我國的稅務管理方式將資產損失分為必須經過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和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此外,還對企業在自行計算扣除時適用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存貨的正常損耗,因轉讓、銷售、變賣固定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正常的報廢清理等。由此可見,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范圍要比會計準則更廣泛,會計準則里主要包括存貨盤虧和毀損造成的損失,而稅法規定里還包括了資產變質、被盜、淘汰以及報廢等情況。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更加符合企業的實際,有利于企業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貨損失,也便于會計人員在實際操作中。
二、資產損失會計和稅收處理的不同
首先,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對資產損失追溯期限的確認不同。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論何時發現以前年度應該被計入卻沒有被計入的資產損失都可以予以確認。最新的會計準則條款規定,在確定前期數據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間來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并將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然而,在稅法里,依據下位服從上位的原則,在追補和確認資產損失時最多不能超過三年,不能夠無限期追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清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不同的追溯期限決定了對于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的追回和補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導致損失的大小也不一樣。
其次,會計和稅收在資產損失的處理程序上也不同。在會計處理中,當發現了存在以前年度應記賬卻未記的資產損失,應遵循企業內部控制的程序,在辦完相關手續后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稅收堅持“程序法從新”的原則,按照最新的稅法規定程序進行。例如,對資產損失里“所屬年度”的認定。在會計處理上,認為某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應該為資產喪失了其創造經濟利益能力的年度。雖然會計制度里有規定對企業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應及時,不得虛計資產,但是這一規定的實踐性不強。在會計實務中,對資產損失的確認往往是立足于某一個時點上,依據與各資產形態相關的法律和準則,會計從業人員對客觀經濟事實作出職業判斷。相比而言,在進行稅收處理時,為了維護我國稅基的長期穩定性,稅法對資產損失的審批和確認有著嚴格、具體的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執行。使得稅收在資產損失的處理程序上比會計更加客觀和規范。
最后,具體的資產損失項目下會計和稅收的不同處理方式。對固定資產和存貨的處理:企業在采取會計處理時,固定資產的損失主要是通過“營業外支出”來集中核算的,而會計科目里的“營業外支出”的核算金額并不一定等于財稅里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允許扣除的金額。此外,稅法對于納稅人出售自己所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求一般納稅人對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4%減半征收,小規模納稅人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資產匯兌損失的處理:由于匯率水平處在不斷的變化中,企業在不同的交易日進行結算時將受到匯率變動的影響。外幣金額依據不同的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由此產生的差額在會計上將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稅務處理中,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應遵循歷史成本的原則,其中公允價值變動所帶來的損益不算入應稅所得或者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里對于企業的外幣貨幣性資產項目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的匯率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相當于公允價值的變動,因此不得作為應稅損失或所得。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稅收收入是有成本的,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費用就是稅收成本。稅收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稅收成本,專指稅務機構為征稅而花費的行政管理費用。具體包括: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薪酬、稅務機構辦公用具和辦公設備支出以及為進行及適應稅制改革而付出的費用等。廣義的稅收成本除了包括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外還包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一、納稅成本之特點
納稅成本是指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或間接費用,包括經濟和時間損失。也包括納稅人的心理壓力(心理成本)。納稅成本具有如下特點:
1.金額大、范圍廣
我國現行稅種有20多種,雖通過不斷的結構減稅,但其整體稅負仍約占納稅人收益的5%左右。除此還包括相當可觀的辦稅費用、滯納金、罰款、稅務費用以及額外稅負等。
2.風險大、影響深
納稅人為了降低稅收負擔,減少納稅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一旦籌劃失敗很有可能涉嫌偷逃稅款,被處以所偷逃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不僅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更影響了企業的聲譽,使企業的發展和生存空間受到抑制。
二、納稅成本之種類
納稅成本可分為納稅人的奉行成本和稅收的額外負擔。
(一)奉行成本
所謂奉行成本是指納稅人在按照規定納稅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奉行費用)。主要包括:
1.正常稅收負擔
納稅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流轉稅外,對取得的收益亦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稅。另外國家對納稅人的一定財產還輔以財產稅。如果把這部分稅收全部看成是從納稅人收益中繳納的,我們可以測算出這部分正常稅收負擔的比重。若流轉稅負占收入總額的5%,收益率為20%,設流轉稅占收益總額的比例為x,則有方程式:收入額×5%=收入額×20%×x,解之x=25%,若所得稅稅率為25%,則合計稅負達到收益總額的50%,如果考慮財產稅這個比例還要高。因而,降低正常稅收負擔的有效途徑應該是開源節流、努力進行稅收籌劃。
2.辦稅費用
辦稅費用是指公司企業辦稅人員薪酬,為個人代扣代繳稅款所花費的費用,辦理涉稅事務的附帶費用或管理費用,如購置設備、電話費、郵費、交通費等;以及納稅人為辦理涉稅事務而進行稅收籌劃所花費的時間價值(機會成本)、精力和金錢等。
盡管辦稅費用在納稅成本中占的份額不大,但仍有籌劃空間。如對財會人員進行合理分工,由財會人員兼任辦稅員,盡量足不出戶進行網上申報稅以降低資料、交通等費用,必要時還可以采取遞延納稅辦法來降低利息費用。
3.稅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明顯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因此辦理納稅申報,特別是采取遞延納稅方式降低利息費用時應當特別關注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納稅。與此同時我們還應關注《稅收征管法》第31條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是不加收滯納金的,因此,我們也應掌握好這一規定,來減少納稅成本。
4.罰款
《稅收征管法》第60條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如果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冊的;未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納稅人如果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除了經濟上蒙受損失外,更會給企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納稅人應按規定自覺履行各項義務不但可以避免罰款支出,相反還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5.稅務費用
有些納稅人為了防止稅款計算、申報出錯,以及進行稅收籌劃,需要向稅務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代為辦理納稅事宜。按照有償服務原則,聘請中介機構需要繳納一定的稅務服務費用。支出這一費用納稅人應當在事前作適當考慮,考慮聘請稅務的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而且費用支出要遠遠低于收益的提高才有必要聘請中介機構支付稅務費用。
當然這里要防止中介機構只收費不服務,以及中介機構為照顧繳納了服務費的單位千方百計設法使單位少繳稅款,少繳的稅款至少超過了收取費的數額,從而使正常的稅收流向稅務費用。而有些中介機構又把這些服務費大部分以房租、水電費名義上交給稅務部門,由其用于彌補機關經費,用于發放資金等。更應杜絕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務中為疏通關系花在有關官員方面的隱形支出。同時還要杜絕稅務部門以各種名目收取“保證金”、“發票押金”使之成為稅務部門的一項收費,用于彌補經費。以及各項昂貴的稅務工本費和報刊雜志費也都是使企業納稅成本增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二)額外稅負
所謂額外稅負是指由征稅所造成的,超過政府稅收的額外經濟負擔。也就是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征稅,但又完全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主要包括:
1.與會計核算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的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核算不實、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往往要比實際應納稅款高得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對核定征收的應納稅所得率按照不同行業確定在7%--40%的幅度內,事實上企業的平均利潤率遠低于此。因此,納稅人應當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2.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
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主要是納稅人主觀因素形成的,如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再如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
還有對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號雖有新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或在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代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對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導致多繳的稅款允許在當年應納稅款中抵扣,雖如此但企業還是因未及時扣稅,增加了納稅成本。
對于額外稅收負擔,納稅人應通過加強財務核算,把握最新稅收政策、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認真做好納稅調整等方法加以解決。
總而言之,要降低納稅成本除了納稅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外,稅務部門有義務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優質、高效的服務。政府部門亦有義務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優質、高效的公共產品,各方齊努力,使納稅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為了便于比較分析,統一計算口徑,現假定有一家盈利的甲農貿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增值稅率為13%,城市維護建設稅率(以下簡稱“城建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該企業欲購進1,000公斤蘋果,16元/公斤(含稅),之后以20元/公斤(含稅)出售給乙企業,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逐一計算分析不同渠道購進農產品時甲企業的稅負。
(一)對于從個體工商戶購進農產品沒有取得正規發票的稅收負擔分析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再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甲企業從某家個體工商戶購進1,000公斤蘋果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增值稅就無法進行正常抵扣,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貨成本也不能結轉扣除,企業的稅負異常沉重。
1、應交增值稅
1,000×20÷(1+13%)×13%=2,300.88(元)
2、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應交稅費合計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項應納稅費占蘋果采購金額16,000元的43.11%,稅負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對于從批發或零售企業購進農產品取得普通發票的稅收負擔分析
如果甲企業在商品批發或零售市場上采購1,000公斤蘋果,但僅能取得銷貨單位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那么,增值稅照樣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由于有正規貨物采購發票,含稅成本可以全額結轉扣除。
1、應交增值稅
1,000×20÷(1+13%)×13%=2,300.88(元)
2、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4、應交稅費合計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項應交稅費占蘋果采購金額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種無票情形少繳稅費4,000元,相對減輕了企業稅負。
(三)對于從商貿企業購進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收負擔分析
如果甲企業自某家商貿企業購進1,000公斤蘋果,價格不變,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甲企業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稅,且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含稅成本也能結轉扣除。
1、應交增值稅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2、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460.17×(7%+3%)=46.02(元)
3、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應交稅費合計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項應交稅費占蘋果采購金額16,000元的8.62%,比第二種情形取得普通發票少繳稅費1,518.59元,進一步減輕了企業稅負。
(四)對于從農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的稅收負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買價×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稅收政策的規定,如果甲企業自某家農業合作社購進1,000公斤蘋果,價格不變,并自該合作社取得了免稅農產品銷售發票,各項稅費負擔如下。
1、應交增值稅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220.88×(7%+3%)=22.09(元)
3、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4、應交稅費合計
220.88+22.09 +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項應交稅費占蘋果采購金額16,000元的7.39%,比第三種情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少繳稅費197.41元,企業稅負明顯減輕。
(五)對于從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農產品的稅收負擔分析
根據增值相關條例及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有收購業務的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屬于《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所列農業產品的業務,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針對其收購業務開具《農業產品收購發票》。
假定甲企業符合上述稅收政策,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免稅農產品時,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了《農業產品收購發票》,那么,甲企業就可以像自農業合作社購買農產品一樣計算增值稅及其他稅費,實際稅負同“自農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在此不再贅述。
二、選擇合適渠道購進農產品稅收籌劃思路
有比較才會有鑒別,通過上面的對比分析不難發現,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盈利性的農貿企業,自外部購進農產品因渠道不同企業實際稅負可謂大相徑庭。在農產品購進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無法取得發票時稅負最高,其次是僅取得了普通發票,再次是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理想的情況是自農業生產合作社購買或者從農業生產者個人手中購進后,準備好相關資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農業產品收購發票。
這就要求我們農貿企業的廣大財務工作者,在本企業對外采購農產品之前針對不同渠道的稅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可行的稅收籌劃方案以供領導參考,積極維護企業正當合法的經濟利益。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通過行之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減少企業稅費開支,為企業開源節流創造管理效益。
三、企業在實際稅收籌劃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一)不違法性
國家為了鼓勵農產業快速發展的需要,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農產品品種適時出臺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和試行條文。這就要求我們在運用稅收籌劃時必需掌握相關政策文件,不能違反稅法或對稅收政策理解錯誤的情況單純為了企業節稅而做出違法行為。應熟知,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欠稅,以及騙稅有者本質的區別,切不可將二者混同。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稅收籌劃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涉稅事項所做的規劃和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在交易行為發生之后才產生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義務;在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產生所得稅納稅義務;在財產取得之后才產生財產稅納稅義務等,這就要求我們農貿企業的財務人員在本企業對外采購農產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領導提出各種渠道購進農產品稅收負擔的比較分析方案,指引領導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風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