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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文化創作與保護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以下簡稱《建議案》)A條關于“民間創作的定義”,也作出了與上述基本相同的定義規定[2]。“民間文學藝術遺產”作為人類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現出多元化和獨特性。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它以最傳統的方式在其來源群體內部世代相傳,從而逐漸成為它來源的那個群體的象征和特有的表達方式。就中華民族而言,它是中華民族基本的識別標志,是中華民族最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之一,也是幾千年以來維系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之一。中華民族的祖先在長期的生產實踐、社會實踐及思維實踐中,創造了許多燦爛的民間文學藝術,形成了優秀的文化傳統。它不僅成為凝聚中華民族的精神紐帶和中華兒女的精神家園,而且對整個東方文化的形成與發展,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對人類文明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國際社會重視和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25屆會議指出: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是使各國人民和各社會團體更加接近以及確認其文化特性的強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義,它在一個民族歷史中的作用及在現代文化中的地位;強調民間創作作為文化遺產和現代文化之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義,承認民間創作之傳統形式的極端不穩定性,特別是口頭傳說之諸方面的不穩定性,以及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險;強調必須承認民間創作在各國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對多種因素的危險,認為各國政府在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方面必須起決定性的作用;應當盡快行動起來,特制定一份給各會員國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大會建議各會員國根據各國的憲法規定,通過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驟,執行該《建議案》有關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尤其是民間創作)的各項規定,以便在其領土上實施該項建議所規定的原則和措施。
大會要求各會員國將該項建議通知負責保護民間創作事務的當局、部門或者機構,并且提請負責民間創作的各組織或者機構予以高度重視。同時,建議各會員國鼓勵與負責保護民間創作的各有關組織進行深入接觸。規定各會員國必須按照大會確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實施該《建議案》情況的報告。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的一種無形的智力勞動成果,它在本質上和整體上具有許多與知識產權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屬能夠被界定或者被確定為“作品”的表達方式的民間文學藝術,還當受到當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外交會議上,官員們(含專家)曾就修改《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有關條款,專門討論了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問題;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曾聯合召開了題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知識產權問題政府專家委員會”的會議,最后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法條》;在WTO組織2001年11月的多哈會議“部長聲明”第18~19條中,也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問題,作為隨后一輪談判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
自20世紀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先后通過國內立法或者區域性國際條約的形式確立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譬如,1977年簽訂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的班吉協定》,就是一個區域性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條約;2000年發展中國家的安第斯組織的《知識產權共同規范》,也將“傳統知識”納入成員國的國內法保護。目前,世界上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有50來個,還有一些國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對民間文學藝術給予確認和保護。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鑒別及保存的規定。《建議案》在“民間創作的鑒別”條款中指出:“民間創作作為文化表現形式應當受到表現其特性的群體(家庭、職業、國家、地區、宗教、人種等)保護,并為群體而保護。”[3](P2)教科文組織要求各會員國在國家、地區、國際范圍內,就民間創作的鑒別問題做好如下幾項工作:(1)編制國家從事民間文學創作的機構目錄,以便將其納入地區和世界此類機構一覽表;(2)鑒于必須協調各機構使用的分類體系,建立鑒別和登記(收集、編索、記載)體系或者以指南、目錄等形式發展現有體系;(3)鼓勵建立民間文學創作標準化分類法:(a)編制民間文學創作分類總表,以指導全世界在這方面的工作;(b)編制民間文學創作細目匯編;(c)對民間文學創作進行地區分類,特別是通過實地試辦項目進行。關于“民間創作的保存”問題,《建議案》認為,“保存”涉及的是民間文學創作傳統的資料;保存的“目的”是使傳統的研究者和傳播者能夠使用有助于他們了解民間傳說演變過程的資料。如果說,生動的民間文學創作由于它不斷發展的特點而不能始終受到直接保護,那么,固定的民間文學創作或者研究則應當受到有效地保護。
這種保護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進行:(1)建立國家檔案機構,使搜集到的民間創作資料可以較好地以穩妥的方式加以貯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個國家檔案中心機構,以提供某些特別服務(如編制總索引,傳播關于民間創作資料的情報,以及適用于包括“保護”在內的民間創作活動標準的情報);(3)建立博物館或者在現有博物館中增設“民間創作展室”,展出傳統的民間文化;(4)優先考慮種種表現傳統民間文化的形式,它們是這些文化的現在或過去的見證(如遺址、生活方式、物質或非物質知識);(5)協調種種搜集和存檔的方式;(6)對收集人員、檔案人員、資料人員以及其他專門人員,進行從事保存民間創作實物和資料的培訓;(7)為制作所有民間創作資料的檔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區研究機構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確保有關的文化團體能夠接觸到所收集的資料。[4](P2~3)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播及保護的規定。《建議案》在“民間創作的傳播”中指出,應當使公民了解作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間文學創作的重要性,使人們意識到民間文學創作的價值和民間文學創作的必要性。為了使民間文學創作的作品及藝術得到弘揚,并且在傳播的過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準確性、科學性,避免遭到不應有的歪曲,教科文組織要求各會員國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1)鼓勵組織民間創作方面的地區性、全國性或者國際性活動,如慶祝會、聯歡會、電影放映、展覽會、研究班、專題研討會、講習班、培訓班、專門會議等,支持傳播和出版這些活動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
(2)通過提供補助金的方式,或者通過在新聞、出版、電視、廣播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傳播機構設立的民間文學藝術研究者的職位,通過確保對傳播機構搜集的民間創作方面的材料進行適當歸檔和傳播,鼓勵這些單位在其節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間創作資料;
(3)鼓勵各地區、各市政當局、各協會和從事民間創作的其他團體設立民間文學藝術研究者的職位,負責促進和協調本地區民間創作活動;
(4)資助現有教育材料(如根據實地搜集到的資料攝制的錄像片)制作機構,鼓勵在學校或者民間創作博物館中,以及在國家和國際民間創作展覽會和聯歡會上使用這些材料;
(5)通過資料中心、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機構,以及在民間創作方面的專門簡報和期刊上,為公眾提供民間創作的有關資料;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15-0073-02
出版行業的蓬勃發展需要優秀作品的不斷創造。作為這類產品中的主體,圖書的版權問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保護,這將很大程度上降低作者創作作品的熱情,阻礙文化產業的發展。出版產業在保護圖書版權的任務上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通過落實著作權法,出版產業將為圖書類作品的發表提供法律保障,推動我國文化產業向前進步。
一、出版業圖書出版的文化意義概述
任何作品在被創作出來后,需要出版產業進行傳播,經過出版產業印刷和出版后的作品我們將其叫做圖書類產品。所謂圖書類產品,簡單地說就是對圖書還有相關的產業所提供的服務和產品的總稱。如今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快,人們對于精神文化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從雜志書報到音像制品,都逐漸發展成了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糧,其中以雜志、書報以及各類圖書為代表的實體書在精神文化的傳播上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發展好圖書作品,對于國家圖書類行業的提升將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要想發展圖書類作品,就必然涉及到在圖書類產業中有著龍頭地位的出版產業,作品在被創作出來后,通過出版業的發行可以將其中含有的文化進行傳播和交流,圖書的普及使得整個圖書類產業與大眾的精神生活相聯系在一起。
從整個出版業的工作環節來說,作品創作環節可以通過恰當的選題,編著或者翻譯出符合市場需求的最初作品;編輯工作則可以對創作的作品進行篩選和修改,有利于優秀的適宜文化普及和傳播的作品的產生;出版發行環節就將符合大眾精神文化需求的圖書作品投入到市場中。出版業的存在使得作者的勞動能夠得到相應的報酬,同時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也能得到滿足,對于圖書的發展有著重大意義。
市面上出現的大部分作品從創作、印刷到發行每個階段都與出版產業密不可分,圖書通過出版產業將文化傳播到社會大眾之中,出版業在文化的普及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作品承載著整個圖書行業的發展,出版產業則是作品能夠順利發行的保障。
二、出版業圖書著作權法律保護的重要性概述
出版產業對圖書類作品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對圖書版權的保護上。作為圖書類產品的承載物,作品也是版權所作用的對象。作品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包括所有已經進入了公有的領域的作品,這些作品是全人類的精神上的財富。第二類則是正處在私有領域里面的作品,這類作品如今正在以爆炸式的速度增加,它們在作品總量里的比重也變得越來越高。
圖書類作品的創造和發展的根本就是創新,要想激發出整個社會的文化創造力量,發揮出群眾進行文化創造的積極性,有效的版權保護是最關鍵的一點。只有出版產業才能對作品的創作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為圖書的版權保護提供可靠和有效的途徑。而出版產業對于圖書版權的保護,主要依賴于著作權法的實施,著作權法則通過出版產業這個載體來落實版權制度。因此要想圖書的版權得到有效的保護,在著作權法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出版產業是最值得重視的問題。
出版產業一般指的是傳統的新聞出版業,但這幾年來隨著網絡的發展,出現了較多的新型媒體與傳統新聞出版業共同競爭。相比之下,新型媒體有著資金來源廣泛、傳播迅速、查詢簡便等優勢,因此在這個知識爆炸的時代得到了空前迅速的發展。新聞出版業與新興媒體相比雖然相對更傳統,在信息傳播速度上不及新媒體,但也有著自己的絕對優勢及相對優勢。新聞出版業擁有著很高水平的創作團隊,這是新媒體還不能具備的,而這也是新聞出版業的群眾基礎,承載著整個文化產業的創新能力,這就是其絕對優勢所在。在七大類與作品有直接關系的產業之中,新興的媒體中的侵權案件就已經占到了著作權案件中的一半,這足以說明新媒體和作品的創作者之間存在著無比尖銳的矛盾,相比之下,新聞出版業就有著較少的侵權案件發生率,這也是傳統出版的相對優勢所在。在與新興媒體的競爭之中,新聞出版業要想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和整體的實力,要能做到揚長避短,所謂揚長,就是要充分地發揮出其所擁有的高水平的創作隊伍的創作能力,原創作品的實力提高了,產業競爭力也就變強了;所謂避短,則必須要做到盡可能減少侵權案件的發生,創造一個更和諧的原創環境。新聞出版業要用更高水平的作品來占領中高端的閱讀市場,并且積極地去培育和創造文化精品,為中國文化的發展和文化強國的建設貢獻力量。當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著作權法的改進沒有跟上時展的速度,理論上著作權法更適宜傳統出版業中作品使用者與作家之間的版權問題解決,對于新興的媒體,傳統的版權保護規則就變得不太實用了。
但是無論是傳統的新聞出版業,還是新興媒體對于作品的傳播,都應該貫徹著作權法的思想,以保護作者的圖書著作權為首要目標,只有作者的版權得到最好的保護,出版產業才能在源源不絕的優秀原創作品提供的動力下不斷發展,作者與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才會更加和諧。
三、出版產業文化視角下圖書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問題途徑
出版產業依靠著作權法來對圖書著作權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我國的著作權法立足于提升文化產品的原創力量和保護市場中產品原創者的權益的基礎之上,使原創者、傳播者以及消費者相互之間的權益得到平衡,進而推動了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和大繁榮,文化產品也因此變得更為豐富。我國的著作權法對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版權保護方法進行了借鑒和吸收,時刻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文化發展和繁榮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目前正進行著十分重要的修訂,來為文化強國的建設大業保駕護航。如何護航文化強國的建設,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一)完善法制建設,加強出版行業監督
當今作品創作和發表的速度不斷加快,而相關的圖書版權立法沒有跟上,導致出版的圖書的著作權容易產生糾紛,又由于相應的法律體制的不健全造成糾紛得不到解決,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出版產業里文化傳播的發展。出版業要積極搜集糾紛個例,為版權立法提供意見,完善圖書版權的法律體系,同時出版業自身也要加強監督,走在立法的前面,以“作者為大,版權為重”的宗旨來對文化作品進行傳播,推動圖書文化向前進步;
(二)著作權保護下的圖書原創能力培養
要問國家的出版產業的核心支柱是什么,答案絕對是原創的文學作品,沒有什么能夠代替原創作品在出版產業中的最核心的地位。然而由于原創版權的激勵機制及保護機制的不健全,作者的原創版權有的時候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原創與抄襲的分割線一直很模糊,模仿和跟風嚴重。如此不可靠的版權保護長此以往下去只會給整個作品原創界帶來危害,損害國家的文化利益。要想建設出文化強國,必須充分地運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去鼓勵創作和傳播的宗旨設定和制度安排,以此來激發并促進文化產品的原創力,進而使全社會的文化創造活力得到增強。在這一點上,出版產業要積極鼓勵原創文化作品的創作,對于抄襲模仿行為嚴厲打擊,阻斷非原創作品通過出版業流通到社會中,深刻貫徹著作權法的宗旨,保護好作品的原創版權;
(三)切實貫徹和執行國家的圖書版權法律
在著作權法的保障下,作品的傳播者必須做到依法履行其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即經過原創者許可后的使用權和對其支付報酬的義務。生產傳播者能夠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承擔自己的責任,有利于出版產業形成核心的競爭力,同時也是文化作品變得更為豐富的重要的保障和條件。有助于有利于提高我國文化的核心競爭力,這是民族振興的標志,是中國作品“走出去”,走向世界所需要的技術基礎。人民因此享受到文化消費的幸福,我國的優秀文化也得以在世界范圍得到傳承和發展。
這一計劃以現有各種體制地方戲曲藝術表演團體為基礎,以目前活躍在舞臺上的地方戲曲藝術家為骨干,以切實可行的政策為保障,以一定的經費投入為支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創造有利條件,全面加強地方戲曲劇種保護與扶持,推動地方戲創作和地方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建設。
《方案》指出,文化部將全面加強地方戲曲劇種保護與扶持,推動地方戲創作和地方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建設。以5年為周期(首期實施時間為2013年至2017年),確立40個左右全國地方戲創作演出重點院團;創作一批地方戲優秀作品;培養一批潛心地方戲曲藝術、德藝雙馨的專門人才;挖掘、整理一批珍貴的地方戲曲史料,使其成為地方戲曲劇目創作中心、地方戲曲劇種保護中心、地方戲曲藝術傳播普及中心和地方戲曲資料收集整理與研究中心,逐步建立地方戲曲藝術生態保護區。
民歌是各社區、民族群體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積淀下來的對生活及其理想的表達,在其形成過程中,始于個人,傳唱、發展于社會、群體。i從某個方面來說,民歌的發展流傳是人民群眾共同努力的結果,人民群眾集體智慧的結晶。為了行文的需要,作者把在傳唱過程中所形成的民歌形式稱為民歌產品,而通過采風者等人記錄、整理、編譯而來的民歌形式稱為民歌作品。本文旨在論述民歌產品的相關權利問題。
一、民歌產品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民歌是指由某社區、民族群體或者個體以旋律、節奏、和聲和器樂等藝術表現形式通過語言、文字對其群體期望的表達方式。民歌產品則是民歌在傳唱過程中形成的無形的語言或聲樂表達方式。其在社區和群體中世代相傳、與社區和群體具有密切關系、并在歷史發展中自由流變,豐富和發展,代表了傳統社區、部落和民族的信仰和情感。
由于傳統上各社區、民族群體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上的差異及傳統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加上受風俗習慣及宗教文化的影響,其民歌的流傳和發展各具特色;但從法律層面講,民歌產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的集體性。民歌產品是一種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確的作品。作者身份不確定指作者姓名、創作的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無法確定,而不是說該作品沒有作者。從本質上說,民歌從創作到其傳承與發展是經過好幾代人甚至更多的人在長期的傳唱中不斷形成發展,因此,即便是民歌的創作者得以確切地考證和判斷,對于我們所得知的源于始作者的民歌產品早已不是始創者的原作品,而是全新的不斷發展的民歌產品。實質上到目前為止,對于民歌產品的作者,其能確定的只是某個社區、民族群體而已。
第二,產品的發展性。民歌的發展經歷著一個產生、發展和興盛的過程。其之所以能夠從古至今,經過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而流傳下來,為人們所廣為傳頌和喜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該產品是不斷發展延承的。發展性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創作時間長,過程緩慢,且可持續。換言之,民歌的生命就在于發展,如果民歌傳承至某個時代就停滯不前,遲早有一天它會流失在歷史的長河中。民歌正是因其承載著世代人的思想和愿望,反映世代人的心聲才會被人喜愛,才會被不斷傳唱,不斷發展,也才得以流傳。
第三,形式的民間性。民歌是某一社區、民族群體的產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特色和傳統文化。從某種程度上說,民歌產品始于民間,發展于民間,流傳于民間,具有民族區域性。它只有在民間這塊文化土壤中才能獲得蓬勃發展的生機,它是由民歌產品在流傳的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眾自己創造自己發展的。當然,在現實中有不少民歌在不同的民族或區域廣為流傳,但也不能說明該民歌是多民族、多地區的。但究其根源,這種民歌起源于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然后隨著區域經濟的頻繁往來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為群眾所喜聞樂見的作品逐漸傳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區中去。ii此外,民歌產品傳承、發展的方式是口頭的,是通過人們的口傳心授,時代流傳,世展的;而不是通過文字公之于眾,公開發表。口頭傳唱是民歌產品存在與發展的基本方式。
二、民歌產品的權利屬性
從法律價值上說,給予民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是賦予權利人一種在市場環境下將“知識財產”貨幣化的權利,其主旨是禁止對民歌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歪曲和傷害,控制其商業利用和提供再創造的動力。問題是,對于民歌的權利保護,必須在新的制度、理念、體系中使其得到更好的保護,并能夠使我國的法律體系保持協調和科學,為民歌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更科學、合理和具有更高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iii
眾所周知, 我國民歌的傳承方式的特殊性使其“版權”問題變得比較復雜,很難確切到某個作者個人身上。 民歌是一種“個人草創, 群眾完成”產品, 演唱者往往也是民歌的創作者, 每個演唱者在傳唱過程中都會積極地參與創作。民歌的創作經過眾多的民歌手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傳唱中不斷地進行增減或改編中集體完成和發展的,且每一次的完稿都是暫時的、階段性的, 后來的民眾都會不斷融入他們創造改編的心血。iv因此,在現有著作權制度下, 以民歌是否被表現于某種載體之上,將其分為民歌產品和民歌作品;而賦予民歌產品著作權的集體權利性質v。這種集體權利中的權利主體沒有共同創作意圖也沒有共同的創作事實,而其創作是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的范圍下持續進行。創作該民歌產品的國家、社區、民族、部落便成為該民歌產品的權利主體。vi而對于民歌作品則是按照著作權法對其記錄、整理、改編和翻譯之作品以演繹作品性質論。
三、民歌產品的權利內容
民歌無疑是一種民族民間的智力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整個民歌保有群體都是傳承人, 因為民歌在其流傳過程中不斷加入整個群體的思想意識, 最終成為無法考究其最初發端者的集體智慧成果,得益于無數個體的傳承人記憶、背誦甚至親自演示傳授這種無形地傳承方式不斷地完善作品;實際上傳承人的大腦就是是使民間文藝相對固定下來的儲存工具, 和具體傳承手段。
(一)、作品署名權
“原生態”的民歌產品卻基于“民間文藝屬于公有領域”的假設, 民歌作品創作者在對其進行演繹時, 因根本無須取得任何人的同意, 更無須支付任何報酬,也易將自己的演繹行為看作是完全自主的創作,而對于民歌產品哪怕是“注明出處”這樣沒有任何經濟性質的精神權利也給忽略。典型的案例有“王洛賓轉讓民歌案”、“郭頌烏蘇里船歌案”等等。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此,民歌作品是在民歌產品的基礎演繹而來,作為原作品的民歌產品的署名權應該予以保護演繹人應該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民歌產品的創作者,盡管其主體是集體。
(二)、取得報酬權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 發達國家或地區的人們一面享受著現代文明, 一面被傳統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神秘魅力深深吸引, 精明的商家從中發現了巨大的商機。在對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采集和利用過程中, 譬如收集、整理、改編等, 常常被誤認為創作, 而真正為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參與者、傳承者卻未從中受益。vii (下轉第190頁)
(上接第188頁)他們在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使用中, 民間文化的擁有群體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矛盾會越來越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實現對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合理保護,應該賦予民歌產品創作群體以民歌產品的著作權,對于商業使用者必須支付報酬以平衡公共利益、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的利益及文學藝術作品創作者的利益, 在保持民族文化優秀品質的同時促進其發展和創新。
(三)、損害求償權
在今天市場經濟環境中,國內外的交往日益頻繁,對外開放力度越來越大,若再不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任其歪曲、濫用,會使民間文學藝術斷裂甚至消亡。尤其是在信息傳播手段越來越先進的今天,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濫用更加嚴重,如公眾熟知的美國卡通片《花木蘭》就取材于我國古代民間文學《木蘭辭》,取材于我國四大古典名著之一的《三國演義》的故事也在日本能劇中被不斷搬演。這不僅是文化損失,同時也損害了產生該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或民族的情感與尊嚴。viii因此,演繹者和使用者在利用原生作品進行創作時應當尊重產生作品的民族或群體的、風俗習慣和精神權利, 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 不得違背原生作品獨特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否則,作為民歌產品的權利主體,有權向其請求賠償和停止傷害。
(四)、產品發展權
民歌產品在傳承過程中容易變異, 這是它固有的屬性。保護民歌完整權, 即保護民歌不被歪曲、篡改, 保護民歌的完整性不被破壞的權利, 事實上,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發源地( 通常在不發達國家或地區) 由于經濟上的劣勢或地理上的邊緣化, 往往容易在遭受了掠奪性的商業開發,技術的發展和文化的傳播已經導致了民族民間文學藝術形式不斷地被濫用甚至被異化。對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不力和不當利用開發將最終導致民族文化多樣性的退化和喪失。要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和可持續性, 充分發揮民族資源豐富的優勢, 就必須積極促成以新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我國傳統知識之“源”, 來推動國民在高新技術和文化產品領域搞創造與創作的“流”,實現民歌藝術的永續發展。為了鼓勵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傳承, 應當對國家享有的整體著作權予以一定的限制,但這種使用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要把保護衍生作品著作權人利益的措施應當與保護民歌產品保有人整體利益的措施有機地結合起來,尋求一個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雙贏的方案, 促進民間文藝的可持續發展ix。
四、結論
現行《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民歌產品的演繹者應尊重保有人的精神性權利, 也沒有提及民歌產品的整理者和表演者的地位問題和經濟利益關系的解決思路;但是民歌產品以各種表現形式借助于現代化手段正在被大規模地用于商業目的, 而創造和保有這種傳統民間文藝的群體的文化和經濟利益卻得不到絲毫尊重。因此,必須明確民歌產品的創作者、表演者、記錄者、編譯者之間的權利范圍,特別是明確民歌產品創作者的權利內容這對保護民歌產品創作者的精神性權利,實現民歌藝術的永續性發展,尤為重要。x
注釋:
i淺析民間音樂作品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一一以法理學視角為中心[A].田青,秦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C].文化藝術出版社,2009:147.
ii邱平榮,李勇軍.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J].江淮論壇,2003(4).
iii淺析民間音樂作品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一一以法理學視角為中心[A].田青,秦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C].文化藝術出版社,2009:132.
iv 王桂芹.民歌的“流行地”并非都是“發祥地”――從“茉莉花”的傳播談起[J].音樂探索,2008(8).
v參見吳烈俊.我國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5).
vi 陳志強.民間音樂作品保護模式的選擇[J].交晌(西安音樂學院學報),2007,26(2).
vii參見吳烈俊.我國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5).
中國是由56個民族組成的,各個民族都具有自己的文化背景。不同民族生活方式不同、不同,民族民間舞蹈形式也不同。民族民間舞蹈是各個民族文化習俗、生活理念的一種表達方式,流傳至今依然具有鮮活的生命力。但是,因為各個民族之間的生活環境、文化背景不同,從而使得民族民間舞蹈的風格有了很大的區別、具有比較明顯的民族特色。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民族民間舞蹈的創作過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本文將從介紹民族民間舞蹈的生存現狀入手,分析民族民間舞蹈創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新形勢下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發展的思路。
一、民族民間舞蹈的生存現狀
所謂的民族民間舞蹈就是指在特定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下產生的,具有鮮明的民族文化內涵和特征的舞蹈。由此可見,民族民間舞蹈應具備下述幾方面的特征:第一,民族民間舞蹈應具有民族文化的特征,和其它民族文化具有較大的差異性;第二,民族民間舞蹈應是在民間廣泛流傳的。民族民間舞蹈通過一些比較特殊的肢體語言來表現本民族人們真實的生活態度和生活理念,通過對民族民間舞蹈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各個民族的歷史文化。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民族民間舞蹈形式已經慢慢消失,尤其是最近這幾年,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發展的速度越來越緩慢。本文將結合相關的文獻資料和調研結果,從四個方面介紹民族民間舞蹈的生存現狀。
(一)具有非遺屬性的民族民間舞蹈
所謂的具有非遺屬性的民族民間舞蹈就是那些屬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民間舞蹈。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的內容比較多,表演、知識、技能等均可以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民間舞蹈屬于表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目前的調查情況來看,我國現有的民族民間舞蹈多達17000多個,其中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民間舞蹈有一百多個。這些非遺屬性的民族民間舞蹈是研究我國民族文化歷史的重要參考依據,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和學術價值。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非遺屬性的民族民間舞蹈的傳承出現了問題。很多民族民間舞蹈原本都是在一些比較重大的節日表演用的,例如春節祭祀、婚喪嫁娶等。但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慶祝節日和祭祀的方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采用舞蹈慶祝和祭祀的次數不斷減少,進而影響了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的傳承。此外,非遺性質的民族民間舞蹈大多采用口傳身教的方式進行傳承,這樣的傳承方式也影響了非遺性質民族民間舞蹈的進一步發展。
(二)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
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顧名思義就是為了娛樂而產生的舞蹈,這種形式的舞蹈目的比較單純,創作過程也比較隨性。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并不是為了讓人觀賞的,同時也不是為了表達別人的所思所想。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完全是為了抒發舞蹈者自身的情感。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的地點也沒有講究,可以是農民勞作的田頭,可以是牧民放牧的山坡,也可以是城市公園。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來源于社會生活,和人們的現實生活之間的聯系最為密切。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的一個典型代表就是廣場舞。最近幾年,廣場舞發展的速度十分迅速,成為廣受人們喜愛的一種舞蹈形式。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無論是在清晨還是在黃昏,都可以看到各種形式的廣場舞,這樣的舞蹈形式不僅豐富了人們的業余生活,同時也起到了鍛煉身體的作用。而且每逢佳節,廣場舞也成為人們慶祝節日的一種重要形式。廣場舞對表演者專業水平的要求比較低,人們既可以成為廣場舞的參與者,同時也可以成為廣場舞的觀賞者。不僅是廣場舞,幾乎所有的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都具有這樣特點。也正是因為如此,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才能廣受人們的喜愛,不斷向前發展。現在,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使得人們的精神世界變得更加豐富多彩。
(三)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
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對表演者的要求比較高,現在還沒有關于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概念的解釋。不過我們可以從學院派的定義總結出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的概念。學院派就是指專門接受過正規化的教育或專業訓練,師承某個學派的人。由此可見,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就是指表演者必須要經過正規的民族民間舞蹈訓練,掌握一定的專業技能,所表演的舞蹈屬于民族民間舞蹈教學組合或劇目的舞蹈形式。通常來說,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是專業舞蹈院校師生學習的主要內容,同時也是我國民族民間舞蹈傳承的一種主要形式。在我國古代時期,就有專門從事舞蹈教育的人,同時舞蹈也被人們視為教育的一種重要形式。在建國以后,我國一些院校開始開設舞蹈專業課程,隨后又有了專業的舞蹈學院,不僅為我國培養了大批專業的舞蹈人才,同時也促進了我國舞蹈文化的傳承和發展。在我國教育體系中,民族民間舞蹈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同時也是我國舞蹈課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很多專家學者都比較重視民族民間舞蹈,一些專家甚至到全國各地去調研,編制了較為系統的民族民間舞蹈教程。現在,各個舞蹈藝術院校也比較重視民族民間舞蹈,要求學生必須要學習民族民間舞蹈教程,這為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的傳承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四)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
舞蹈存在主要價值就是抒發人的情感,通過肢體語言加強人和人之間的交流。因此,舞蹈語言也被視為人們交流的一種重要形式。此外,舞蹈還具有一定的觀賞性,通過觀看舞蹈可以提升人的審美能力,陶冶人的情操,這也是舞蹈傳承千百年而不衰的一個主要原因。表演性舞蹈主要是表演給人看的,主要指那些舞臺化的舞蹈。表演性舞蹈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民間藝人表演的民族民間舞蹈,另一種是由職業舞蹈演員表演的民族民間舞蹈。表演性的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為了提升舞蹈的觀賞性會進行一些特殊的加工處理,雖然這樣的舞蹈仍具有民族特性,但同時也會帶有一些其它的特點。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由于觀賞性比較強,從而廣受人們的喜愛。相比于其它三種形式的民族民間舞蹈,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更容易被大眾所接受。
雖然,上文對民族民間舞蹈進行了分類,但這個分類界限并不是絕對的。因為,有一些舞蹈既屬于非遺屬性的民族民間舞蹈,同時又屬于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對民族民間舞蹈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研究民族民間舞蹈傳承和發展的情況。
二、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通過對民族民間舞蹈發展現狀的研究,分析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發展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首先,介紹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保護問題。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既包括那些已經被評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民間舞蹈,同時也包括那些因各種因素沒有被評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民間舞蹈。但無論是哪種形式的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在保護的過程中都存在較大的問題。第一,人們對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的意識比較薄弱。在最初階段,政府沒有認識到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的文化價值,從而對其保護力度不夠。同時,也沒有進行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的宣傳,使得人們根本就不知道哪些舞蹈屬于非遺屬性的民族民間舞蹈,更不要說對其進行保護了;第二,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政府開始認識到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但在落實的過程中卻存在很大的問題。一方面是相關的資金投入不到位,從而是一些措施難以實施。另一方面是缺少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經驗,難以充分發揮保護措施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得不重新思考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問題,尋找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的有效措施。
其次,介紹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正如上文所述,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的目的是為了娛樂,在創作的過程中創作地點、創作形式都不受限制,這樣的創作過程雖然有利于提高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的娛樂效果,但也存在創作過程較為散亂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難以走上正規化的創作之路,在創作的過程中民族特色逐漸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流行音樂因素。同時,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都帶有一定的地域性特點,即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一般都是在小范圍內傳播,難以擴大受眾范圍。此外,由于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編舞者自身專業水平有限,在舞蹈創作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舞蹈動作重復、舞蹈風格單一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會阻礙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的進一步發展。
再次,介紹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的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貼近廣大人民群眾。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的專業性比較強,對于普通大眾來說,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似乎是高高在上的,一般的人是難以接觸到的。由于觀賞群體有限,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發展的空間是比較小的。此外,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比較容易受到各種教程、標準的限制,難以取得突破性的發展。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重復現象比較嚴重,風格比較單一,很難將其它的舞蹈元素融入其中,從而限制了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的空間。
最后,介紹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的是舞蹈本身的觀賞性問題,其次還要考慮到舞蹈表演的場合。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民族民間舞蹈創作難免會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即會使得民族民間舞蹈原有的特色丟失。例如,一些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會采用一些比較夸張的肢體動作,如果把握不好分寸則會使得民族民間舞蹈原有的美感喪失。
三、新形勢下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發展的思路
舞蹈來源于社會生活,民族民間舞蹈更是各個民族人們現實生活的寫照。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各民族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精神情感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對傳統的民族民間舞蹈形式進行創新,采用新的民族民間舞蹈創作思路。
首先,應在保護的基礎上進行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創作。就目前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發展的情況來看,必須要加大對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的保護力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資金的投入力度,讓相關部門可以采取更加高效的保護措施。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大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的宣傳力度,讓人們認識到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的重要性。在保護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的前提下進行舞蹈創作時應遵守的一定的原則,應認清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保護和舞蹈創作之間的關系。有一些人誤以為保護非遺屬性民族民間舞蹈就意味著不能隨意進行舞蹈編創,這是一種錯誤的保護思想。而是應在保護舞蹈原有民族特色的基礎上進行編創。
其次,應提煉民族舞蹈元素豐富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的內容。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的受眾群體比較廣,是民族民間舞蹈的一種重要形式。針對目前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存在的問題,應聘請專業的舞蹈人士對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進行改編創作,提煉其中所包含的民族舞蹈元素,豐富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的內容。此外,還可以編制一些初級的民族民間舞蹈教程,為人們進行自娛性民族民間舞蹈創作提供理論依據。
再次,應加強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和普通大眾之間的聯系,完善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局限性比較大,嚴重影響了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的發展。為了拓寬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的內容,應讓學院派民族民間舞蹈更加貼近普通大眾。在進行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的過程中應走出教室,走進民間。
最后,應深入了解民族文化,為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創作提供文化基礎。表演性民族民間舞蹈在創作的過程中雖然要提高舞蹈本身的觀賞性,但也不能丟失民族民間舞蹈應有的民族的特色,這就要求編舞者不僅要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同時也應具備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蘊。因此,編舞者必須要深入地了解民族文化。
四、結語
總之,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在新的形勢下民族民間舞蹈創作發展面臨較大的挑戰,生存形勢嚴峻。為了讓民族民間舞蹈更好地傳承發展下去,必須要加強在相關方面的研究,尋找新的創作發展思路。
基金項目:
本文為綿陽師范學院創新團隊培育項目“舞蹈創作理論與實踐創新團隊”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07142913。
參考文獻: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首先是由發展中國家提出的。各國的國情千差萬別,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各個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
(一)發展中國家的保護現狀
尼日利亞規定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為某一個群體或個人。其在1988年《版權法》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群體或個人創作的體現群體共性和傳統基礎的創作物,反映該群體的期望,是對其文化、社會地位、準則及價值觀的充分表現,并以口頭方式、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加以流傳。”[2]突尼斯1994年新頒布的《文學藝術產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藝術屬于國家遺產,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都應經過國家文化部的許可,民間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權轉移,需經國家文化部的特殊許可。”同時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個以著作權法形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家。加納《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作者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授予加納共和國,因為加納共和國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者。”
(二)發達國家的保護現狀
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歷來以知識產權保護先驅自居,強力主導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秩序,其不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法律保護的根本原因不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不具有合理性,而是要維護其國家利益。
英國1988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169條第l款規定:如果有證據表明作者身份不明之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之作者因與聯合王國以外的國家有聯系而具備合格的主體資格,在得到反證之前應推定其具備主體資格,因而其作品應享受著作權保護,但須服從于本編之各項規定。
澳大利亞是發達國家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最積極的國家,這與那里生活著眾多土著人有直接的關系。澳大利亞尚沒有通過立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而是以判例的方式為其提供保護的。
(三)我國民間文藝保護的立法以及司法現狀分析
1997年,國務院頒布《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促進了傳統工藝的振興。但是,《著作權法》已經頒布實施了十余年,這個保護條例至今尚未出臺。之后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福建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相關條例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法規,同時帶有明顯的行政性質。
從我國的著作權保護的第一案《烏蘇里船歌》案到“刀郎系列案”、天津“泥人張”、“濱州剪紙”著作權侵權案等一系列案件來看,這些都是我國民間文藝在市場經濟沖擊下演變的一個個縮影。在最終的判決上是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著作權法》中的個別原則來判決的,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處于極尷尬的局面。現實生活中,因為民間文藝權益的紛爭越來越多,因此筆者認為,出臺一個具體的保護性法律是切實需要和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價值可行性分析及權利主體的界定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的紛爭
目前,理論界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否給予法律保護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是在保護人類創作之“源”,民間文學作品與現代文化是“源”與“流”的關系;如果人們僅僅注重各種智力創作之“流”的保護,而忽視對它們“源”的關注,則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3]
因為任何智力成果的產生無不與他人勞動成果相關聯,保護人類創作之“源”就是保護人類創作之“流”。而這也是版權立法的要旨所在。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為公眾所共同積累、創作,公眾可自由使用,如設定權利保護則不利于人們方便利用,將阻礙文化的交流與傳播。況且,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
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言,由于無法準確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文明成就的邊界區分的模糊性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至于主體,無論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4]。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是勢在必行的,筆者并不反對以上的紛爭,因為有紛爭的存在,就說明在相關領域就還有完善的可能。著作權法中保護的作者是誰創造了智力成果就保護誰,因此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體現在至少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文化傳承的功能。民間文學藝術是在世代的口傳、身教中得保留,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大多都是在其基礎上收集、整理,經過加工得出的。它不僅吸收了原有文化的精髓,也加入了作品加工者的附加值。中華民族有著上下5000年的悠久歷史,在世界歷史上也是唯一一個歷史文化不曾間斷的國家,這期間民族文學藝術作品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民族文學藝術作品的經濟利益的功能。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中,大多都是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的,凡是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的文化和超過著作權所保護的期限的,都是屬于共有領域的,那么任何人都是可以隨意使用的。我國有著非常豐富的民間文藝資源,發達國家對我國民間文藝資源的利用所創造的價值遠遠大于國內本身利用所創造的價值。典型的表現在美國好萊塢利用我國的民間文藝創制的動畫片《花木蘭》獲得了五億美元的票房收入。在追求經濟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民間文藝被篡改、濫用、歪曲等現象是屢見不鮮。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遠遠不止上面介紹的兩點,其價值是無法用經濟利益來衡量的,民間文藝不僅是一個民族間感情維系的良好的紐帶,更是一個國家的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資源相當的豐富,我們更加應該注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使其得到應有的保護。
通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更好地保護民間文藝。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的界定
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創造者,只要有主體創作行為,就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取得著作權。只有先確定其著作權主體,才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這是最基本的前提。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其權利主體難以確定。現就國內相關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的界定做簡單介紹。
第一,國家。有的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為國家。[5]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個群體的共同創造的成果,其權利應該是屬于該群體的,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其權利是屬于國家的,國家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二,創作地群眾。因民間文藝是經過創作地的群眾或最初的個人創作,在經歷了幾代或幾十代人的加工、整理后形成的作品。其權利人應當是創作地的群眾。
第三,整理者。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創作者,只要有主體的創作行為,著作權就給予保護。
有學者認為,民間文藝作品的整理者經過大量的勞動,經過其整理,作品在原來的基礎上有了一定的創新或創作,理應得到保護。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的確定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地區實際情況,筆者更傾向于其權利主體應當是來源地的創作群體或創作個體為主兼具其他的主體,因為在實際生活中,情況總是在變化。其理由如下:
首先,著作權屬于創作作品的作者,這不僅是著作權歸屬的基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著作權法所遵循的一個原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智力成果,是來源地的創作群體或創作個體在經過長期的加工得出的。其應該是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法上的主體,而不是其他人或組織作為其主體。其次,確定來源地的創作群體或創作個體作為其著作權的主體,能夠更好地保護其所創作的文學藝術作品,這不僅是對來源地創作群眾或創作個體的尊重,還更加能夠提高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積極性。
再次,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其來源地群體的智力成果,具有文化價值、經濟價值。美國法學家昂格爾認為:“公平,即特定情況下直覺的正義。”[6]把來源地的創作群體或創作個人作為其權利主體不僅體現了尊重來源地群體或個人,而且更加切合直覺的正義,因為它是來源地群體的創作,所以主體就應該是他們。
國家作為特別情形下的主體,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對已經失傳的民間文學藝術在能夠查證其來源群的情況下,著作權主體為其來源群;在無法查證其來源群時,由國家作為其著作權主體。第二,對于流傳范圍廣的民間文藝,不宜將某群體或某些地區或某些人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那么此時將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是比較合適的。比如廣為流傳的后羿射日、嫦娥奔月、牛郎織女、端午節、重陽節等。
綜上,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最直接目的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來源群的著作權,使他們得到尊重的同時享有應得的利益,在尊貴民族習俗、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發展原則上,最大限度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模式的構建
我國的著作權對民間文藝的保護的法律法規遲遲沒有出臺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但只要把主要矛盾處理好,即能夠確定權利主體,就能夠較好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根據上文的介紹,對民間文藝的保護的構建和原則做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從立法上著手,以法律法規為主。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制度建設是一個工作量龐大且極其復雜的系統性工程,但最主要的是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納入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權利主體的確定。制定專門的法律可以更加全面地保護。比如可以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文藝保護法》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法》等。
第二,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法律保護,首先必須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這樣法律保護才有針對性。否則就無法保護,就有可能把公有領域的作品劃入專有領域,把專有領域的作品劃入了公有領域,從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亂。筆者認為,應當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和外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定是智力勞動成果。
第三,以有利于民間文藝的發展和繁榮為準。
社會上利益至上的觀念越來越濃,使得民間文藝在面臨利益的選擇時增加了失傳和消亡的危險。因此,民間文藝的著作權保護首當其沖應以促進民間文藝的繁榮和發展為基本出發點;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最直接目的就是為了使其得到更好的發展,相反如果保護民間文藝僅僅是為了經濟上的利益,那就失去了保護的最初目的。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與特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論界討論的重點,也是研究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與利用時遇到的一大難題,基于其內涵較為豐富,各種不同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對其表述也不盡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權法》對其定義為:“在本國境內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傳統文化遺產基本組織部分的全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建議案》將其界定為:“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根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它的準確和價值通過模仿和其他形式口頭相傳”。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做出具體規定,學界對其定義眾說紛紜,如劉春田教授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通常既沒有確定統一的版本,也沒有明確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會群體創作的流傳于民間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文學藝術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吳漢東教授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者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作品。”依據其表現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幾類:(1)文學表現形式,如民間故事、詩歌、傳說、神話、史詩等;(2)音樂表現形式,如民歌、器樂等;(3)動作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戲劇等;(4)物質表現形式,如民間工藝品、民間繪畫、服飾、雕塑、剪紙、刺繡、編織、蠟染、民間建筑等;(5)其他表現形式。
不管對其如何表述,但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主體上的群體性
民間文藝作品的最初創作者可能為個人,但在歷史的發展中,民間文藝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個群體所接受,并由該集體不斷發展并延續下去。在延續過程中,集體中的每個人都可能因其對該民間文化藝術傳承中所做出的貢獻成為主體的一部分。因此,我們在說及民間文化藝術的主體時,指的不僅是最初的創造者,更包括了為促進和延續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發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貢獻者。
(二)時間上的延續性
民間文化藝術是經世代相傳,世代延續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經歷了較長的創作期和發展期。在其創作和發展過程中,融合了各個歷史單元特有的文化風格,成為了一種獨特的藝術形式。而正由于其時間上的延續性,使得相當多的民間文化藝術具有濃烈的民族色彩,也為保持民族獨特性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因此,保護民間文化藝術,也是保護一種民族驕傲和民族感情。
(三)產生上的地域性
民間文化藝術常扎根群眾之中,取材來源于群眾的生存、生活環境,當地的風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滲透于其中,脫離了這種地域環境,也就無所謂民間文化藝術,特有的地域風格造就了獨特的民間文化藝術形式。
(四)發展的傳承性
民間文化藝術可能是很早就已經創作出來的風土文化,在歷史的長河中由一種特殊的集體傳承下來。它有著不斷變化發展的特征,同時又有著相對穩定的因素,因而逐代流傳下來。
二、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
(一)外國立法保護
由于各國法律文化的差異,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和保護情況各不相同,1971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第15條第4款規定:“未發行的著作物,其作者身份不能證明,但有相當的理由足以認定其為同盟國國家之國民者,該同盟國得依法令指定一有權限之機關代表著作人,并在同盟國行使及保全著作人之權利。”雖然該條中并沒有“民間文學藝術”的稱謂,但在盡可能廣泛的法律意義上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為某特定國家國民的作者創作,從這方面講可以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理解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該規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創造了國際法依據。非洲知識產權組織(AIPO)在1999年修訂的《班吉協定》附件中列舉了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明確規定包括“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和由民間文學藝術演繹的作品”,同時引進了“付費公有領域制度”以解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過保護期的問題,該公約是第一個保護民間文藝的區域性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于1982年在日內瓦舉行的專家會議上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為的國家法律示范法》,該法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從著作權法中獨立出來,為各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提供廣闊的選擇空間。2002年的《太平洋地區保護傳統知識與文化表達示范法》第7條2款規定:對傳統知識或文化表達的特定使用方式若屬于“非習慣性使用”,需獲得傳統所有權人的事先明示許可,這些使用方式包括:復制、表演或展覽、廣播、翻譯、信息網絡傳播、制作演繹作品等。還明確規定了上述權利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并對對傳統所有權人的權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這些示范法都對民間文藝作品的保護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保護。
(二)國內保護現狀
民間文化藝術作品,作為一種民族個性強烈的文化形式,在我國卻處于一種尷尬的地位。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第6條涉及了對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但僅表述為“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卻導致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規定和方法遲遲未出臺。1984年文化部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10條曾經對民間文藝作過保護規定,但是其保護的主體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創作、發展、保存這類文化遺產的社會群體。因此,我國對于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并沒有具體的立法。有部分省份雖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上交代了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問題,但由于是地方立法,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并不能代替專門性立法。可見,我國對于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明顯存在缺失。
由于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全國性系統性的立法,當中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被其他國家濫用、無償利用的現象不斷出現時,我們很難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南北朝民歌《花木蘭》被美國好萊塢制作成電影,在全世界發行,獲得了巨額的商業利益。他們通過改編,獲得了被改編以后作品的著作權,但原始作品的實際所有者中國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
三、當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的難點
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不足,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以下點:
(一)權利主體難確定
根據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主體明確的一般作品,權利歸于其作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是由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作并完成、流傳下來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個特定的時期即時創作出來的,很多情況下難以確定具體的創作者,因此其權利主體往往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群體,帶有不確定性。所以,很難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體確定給任何一個參與創作的個人。用傳統知識產權法的觀點無法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因而也無法對這些主體權益做到切實的保障。
(二)獨創性難確定
知識產權制度一般將獨創性作為是否將客體納入其保護范圍的條件,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獨創性的內容大多已固定,不易改變。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通常是以傳承的方式得以保存的,對其獨創性該如何認定,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這給認定工作帶來困難。同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經過長期的傳述、不斷改編的,是不固定的,因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出現糾紛時,由于對創造性的要求不一致,影響了權利人實現其權利。
(三)權利性質難確定
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是集體創作的成果,往往存在于“公有領域”,由于其主體難以界定的“集體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一般知識產權客體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公權的性質,事實上已經屬于“公權”的文化產品,任何人難以對它主張專有權。如果以私權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就限制了其流傳;但如果采用公權的保護方式,則難以保障權利主體的利益。因此,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中必然面臨著是公權還是私權的定位和選擇。
(四)保護期限難以確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是一個處在無限創作與傳承的過程,其所具有的延續性特征,使其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因此無法判斷其何時創作、何時發表。而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每一歷史單元都賦予其不同的時代內容,以致日積月累而產生根本性改變的可能。現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歷經數次創新、集成的結果,因此難以適用固定的保護期限對其進行保護。
(五)世界范圍內未形成一致意見
世界范圍內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尚未形成一致意見,各國國內法的立法保護也不夠成熟,這更為我國的立法增添了難度。可以說,目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狀況并不樂觀,制定和完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相關立法迫在眉睫。
(六)傳承主體缺失
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環境受到現代知識的不斷侵蝕,民間文學藝術對于藝術地域部族群體中的年輕人缺少新穎性和吸引力,他們更喜歡快節奏的現在網絡文化,這也就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掌握者大都是老年人,出現傳承后繼無人逐漸失傳的局面。
四、完善對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建議
(一)引進集體管理制度
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由于其群體性的特點,權利主體不可能是單個人。所謂民間文化藝術集體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間文化藝術權利所有人在無法行使版權、鄰接權,或者行使權利存在實際困難時,將其權利授予版權集體管理機構,由該組織代為行使和管理,權利人享受由此帶來的利益的一種制度。由集體代為管理,可以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權利。這是由于多數情況下權利人不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出于訴訟成本的考慮,也很難逐一去主張權利,且一一主張權利容易造成混亂,更不利于權利的維護。采用集體管理組織的形式無疑可以彌補以上的某些不足。
(二)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內容
結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特點,其著作權內容應主要包含注明作品來源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這四種權利。
(三)明確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
很多人認為民間文化藝術作品隨著時間流逝已經不受保護,所以更加肆無忌憚。需要明確的是,因民間文化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和傳承性等特點,難以適應著作權保護的時間性要求,因此,對其進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當的。
(四)地方政府應強化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意識
保護、繼承和開發利用民間優秀傳統文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地方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意義,鼓勵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和整理。明確和批準本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歸屬和范圍劃分;創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民間組織,促進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有效保護。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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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不斷發展、更新的有機整體,城市的現代化建設是建立在城市歷史發展基礎之上的。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大量的、極其寶貴的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來自天賦和歷史沉淀,一旦受到破壞,就不可能復得。”——溫總理在第三次市長協會上講話。
一、引言
自以勒柯布西耶為代表新建筑運動以來,現代主義建筑一直引領著建筑創作的潮流。在全球化、信息化飛速發展的今天,形形的建筑流派鋪天蓋地而來,使得中國建筑師眼花繚亂。現代主義建筑思想的灌輸,影響并左右著建筑師的建筑創作。針對這種情形,一批學者提出了“地方主義”、“地域性建筑”等概念,其實質是強調地方文化在建筑創作中的表達。本為以長沙市居住建筑為例,論述建筑創作的現代性與文化表達兩者的博弈關系,探討建筑創作的現代性與文化表達相互滲透融合的發展之道。
二、建筑創作的現代性與文化表達
1.建筑創作的現代性
建筑創作的現代性,即時代性。建筑的發展是一個不斷成長、不斷自我更新和提升的過程,受時展和需求背景的影響,真實地反映當時、當地的社會人文、經濟技術狀況。從勒柯布西耶引導的現代主義建筑、20世紀60年代后現代主義建筑到未來主義建筑,建筑的表達方式是伴隨著技術、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表達手段不斷更新。建筑創作的現代性表達是通過對傳統建筑符號的創新,在深入剖析當今城市文化和生活方式特征的前提下,針對當地的地形、氣候等自然環境特點,提出與時展相符合的新的建筑創作原則與手段。
2.建筑的文化表達
建筑處于具體的地理區位環境中,有著特定的地域和文化背景,這就要求建筑物與周邊環境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在建筑創作實踐中,這種深層次的聯系也對設計者的創作思路產生了約束作用,并且這種作用貫穿于整個建筑創作過程。要求建筑創作遵循場所文化特征,以恰當的、與地域及時代相一致的建筑形式,實現當代地域性建筑創作的特征。建筑創作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離不開在建筑創作中整合文化的因子,并予以表達,不加以文化表達、缺乏內涵的建筑,不能與所處的地域環境形成整體,形不成良好的社會效應,更不可能被城市文化所包容和接納。
3.兩者的關系
隨著西方建筑文化思想的入侵,我國傳統建筑文化受到較大沖擊。在現代主義建筑思想的影響下,各地的地域建筑風格逐漸消失,地方文化在建筑創作中難以生存。但仍有部分學者如彭一剛、張錦秋等主張地域文化的表達,并不斷在創作中提倡地域文化,取得良好社會反響。建筑創作的現代性與文化表達是辨證的矛盾關系,只有在碰撞中才能求得更好的發展,兩者是相互依存的。通過在現代建筑創作中增添文化的表達,不失為最好的表達方式,既符合現代建筑的發展趨勢,又闡述了地域建筑的文化表達。地方主義建筑不等于地方傳統建筑的仿古、復舊,地方主義依然是現代建筑的組成部分,在功能上、構造上都遵循現代的標準和需求,僅僅在形式上部分吸收傳統。隨著城市空間開發的商業化和開發主體的多元化,如何在快速而無序的建設狀態下保持城市原有肌理的延續性,是建筑師在建筑創作過程中地域文化表達的關鍵所在。
三、長沙市居住建筑分析
選擇居住建筑作為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原因在于:(1)在城市開發建設中,居住區開發所占比重最大。(2)居住區與城市居民聯系最為密切,最易受市民關注。(3)居住用地在城市建設用地中占有22%-32%的比例,是城市整體形象的主要構成部分。
1.長沙市居住建筑概況
長沙作為省會城市,居住小區開發規模大,速度快,檔次高。近年來吸引了國內外眾多房產公司、建筑設計公司進行建筑創作實踐,城市空間中建筑風格也越來越多樣化、異質化。通過對長沙市居住建筑風格資料的搜集、統計、分析(見表一)。
表一:長沙市居住建筑風格類型統計
注:1、數據根據長沙市房產信息網公布樓盤整理計算得出,2、組合風格即為本文提及的建筑現代性與文化結合表達風格。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長沙市居住建筑風格以現代簡約風格為主,占整個市區的84.4%;其次依次是組合風格、歐陸風格、古典風格,分別占11.7%、3.3%、0.6%。長沙市居住建筑更多的是注重現代性,其次是現代與傳統的結合。下面選擇長沙為數不多的歷史古典建筑實例探討居住小區的建筑風格。
2.案例分析:星語林汀湘十里
項目概況:星語林汀湘十里是一個集居住、 旅游、商業、休閑、度假、酒店為一體的復合型地產項目,建筑風格以中國傳統的青瓦白墻為基調,深褐色、灰綠色等深色板巖磚,外墻以暖色調小規格面磚貼面,青瓦白墻的底層聯排別墅間,滲透著古香古氣的韻律,建筑創作中充分吸收中國傳統建筑精髓,并結合現代居住理念加以創新,傳統與現代高度和諧統一;總體布局上以湖湘文化為基礎,巧妙地利用天然河道改造工程,創建環水的千島湖特色景觀。項目注重文化的傳承,在現代大都市的長沙塑造一個完全的古典作品,營造出獨具一格的場景,與周邊環境形成一定的沖突。
星語林汀湘十里建筑立面
評論結論:建筑設計應充分認識到歷史古典建筑關注風格的創造,在著眼于模仿既有的風格上,應透過歷史上的建筑式樣,發揮自己的創作思路,形成一種新的具有歷史感的風格樣式。同時,歷史古典建筑關注時代精神的創造,其語言是通過歷史式建筑加以創作者自己時代的精神內核話語的表達,因而需體現一種時代的和文化的意志。
四、長沙市居住建筑發展趨勢展望
1.長沙居住建筑創作的影響因子
(1)長沙歷史文化名城建設
長沙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心區內歷史街區、歷史建筑眾多,近年來對一些歷史風貌突出、保護建筑集中的街區進行了整體保護和控制,對部分獨立的、質量較好的歷史性建筑進行了保護。與此同時,中心城區內高密度快速的開發建設使得新建筑失去傳統歷史的風貌特色,與傳統建筑缺少對話,街道景觀日益趨同,沖擊著當地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對歷史性建筑和歷史街區的生存環境進行及時保護,實施歷史街區整體保護和對環境的綜合整治,新建建筑應與城市整體風貌取得協調,在不破壞歷史文化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建筑創作,延續城市歷史文化的文化內涵。
(2)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
2007年12月,長株潭城市群獲批全國“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此來探索在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條件下的新型工業化、新型城市化道路。降低建筑能耗,探索生態低碳建筑,成為兩型社會建設目標的重要內容,探究一套建筑低能耗、零排放的技術手段顯得尤為重要。居住建筑占建筑的比重較大,居住建筑的節能減排是兩型社會建設的重點之一。
(3)長沙城市國際化發展
根據長沙城市國際化發展戰略,城市的定位高度已趨向國際城市網絡,城市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將與國際網絡聯系互動,成為全球城市網絡的組成部分。這對于建筑創作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國際多元文化席卷而來,多種文化的交織將對長沙地方文化有所沖擊。②隨著城市的國際化開放,更多的國際建筑事務所將涌向長沙進行建筑創作實踐,各種創思思潮將不斷涌現。③長沙的建筑創作思想也將更大領域的走出國門,借鑒學習國外優秀創作設計理念,建筑創作的思想也更趨于國際化。
2.長沙居住建筑發展趨勢展望
基于以上分析,長沙的居住建筑創作將整體表現出建筑的歷史傳統化、兩型化、國際化,在多種因子的疊加復合作用下,長沙的建筑風格更多的是建筑現代性與歷史的有機結合,形成建筑創作與時代及傳統的呼應。可以展望,長沙市居住建筑更多的是注重現代與傳統的結合,建筑風格將更多的走向組合風格,輔以開發商根據開發成本的現代簡約風格與市場需求的歐陸風格、古典風格。 轉貼于
五、結語
現代主義建筑思想作為主流建筑創作理念在全球信息化的引領下對各地的建筑創作思想產生了深遠影響。我們應充分認識到:第一,建筑是不斷發展、更新的,是城市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建筑身處城市之中,應更多的考慮建筑與城市的關系。第二,建筑是歷史發展的產物,有著歷史的根源,建筑創作應當尋找與文化傳統的關聯點,更好的繼承與發展文化的遺產。這就要求我們用科學的發展觀去審視建筑創作的利與弊,使其符合歷史發展趨勢,建筑現代性與文化的結合表達將是未來發展的主要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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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它擁有豐富的舞蹈文化資源和深厚的民族舞蹈傳統。在56個民族中,由于各民族的地方特點不同,風俗習慣不同,舞蹈形式也不相同。其中少數民族舞蹈主要有:藏族,蒙族,維吾爾族,朝鮮族,傣族,回族苗族,壯族,侗族,羌族等。漢族民間舞蹈主要有:東北秧歌,云南花燈,安徽花鼓燈,膠州秧歌等。盡管中國民族眾多,民間舞蹈豐富多彩,千姿百態,但整體上都具有載歌載舞,技藝結合,自娛的共同特點。
一、民族民間舞的傳承
中國民族民間舞的傳承,應該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民間的自然傳承,二是教育傳承,三是創作傳承。在對待民間舞的傳統問題上,有些人強調“原汁原味”,認為只有“原生態”的舞蹈才是民間舞。 什么是原生態舞蹈?原生態民間舞是完全來源于生產勞動、、地理環境等元素,貼近人們生活,日常習俗,完全沒有被修飾過的動作。對待原生態舞民間舞蹈文化傳承中原生態民間舞蹈是基礎蹈,我們不能認為它是原汁原味的就是最好的,民間舞蹈文化傳承中原生態民間舞蹈是基礎,只有將原生態不斷發展不斷豐富對其進行加工和技藝上的提高,使之更有舞蹈性和更高的觀賞性。民間舞的發展是要經過原生態――教學――舞蹈創作的過程,民間舞教學是在原生態的基礎上把訓練性表演性強的部分提煉進行整理研究形成規范的教材進行教學。民間舞的舞蹈創作是以它為素材經過再創作向舞臺藝術升華。民間舞從生活中走上舞臺,成為觀賞性強的藝術作品,就必須加工提高。我們在舞臺上看到的許多優秀作品都是藝術家們以民間“原生形態”的舞蹈形式為根源,以繼承與發展民間傳統舞蹈文化為目的進行探索與二度創作的結果。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少數民族舞蹈的民族屬性淡化,一些原生態舞蹈沒有被很好的傳承下來。這些引起了我國民間藝術工作者的警覺,同時采取了一系列保護行動。主要措施有頒布了一系列法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舞蹈同時設立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舞蹈的機構和設施。盡管如此,有些地區沒有對少數民族舞蹈的發展土壤和環境進行保護,使得少數民族舞蹈的發展顯得力不從心。因此,大力發展少數民族舞蹈保護少數民族舞蹈生長發育的土壤和環境是當務之急。正如北京舞蹈學院副教授金浩認為的那樣原生態的民間舞蹈在現代環境中處于弱勢地位,需要對其生存的環境予以支持和重視。我們在堅持民族民間舞蹈自主性的基礎上,盡可能保護它的自然生態環境。其次鼓勵和支持民族舞蹈的保護與創新工作,為民族舞蹈保護和發展提供智力支撐。首先應該組織專家、學者深入少數民族聚集地收集、開發整理那些為廣大群眾所不知的民族舞蹈,進行系統的整理,使民族舞蹈逐步走向科學化和規范化,同時,對民族舞蹈進一步進行創新,使民族舞蹈再上新臺階。
對民族舞蹈僅靠保護遠遠不夠,還必須進行創新。一個民族如果沒有創新的能力,也就不可能保護自己的傳統文化;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如果不加以創新和變革,也就沒有生命力,就無法適應當代社會的發展。因此必須對民族舞蹈進行創新,使得民族舞蹈恢復活力,提升民族舞蹈的質量,使之生生不息,世代延續.
二、民族民間舞的創新
課題項目:本文系2014年度河南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河南民間文學藝術的視覺作品開發問題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42400410717)。
趙氏孤兒的傳說在中國可謂家喻戶曉、婦孺皆知,全國不少地方都曾將此傳說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目前,該傳說已入選了河南省和山西省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11年此傳說因傳承有序、材料翔實豐富而成功入選第三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10年12月著名導演陳凱歌先生將這一古老傳說拍攝成電影搬上了銀幕,當時就引發無數觀眾的熱議。現今,閻建剛導演的電視劇《趙氏孤兒案》的熱播,更引發公眾對此傳說的關注,在舉國上下日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今天,面對趙氏孤兒影視劇掀起的褒貶不一的評論狂潮,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古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影視劇創作談一些粗淺的認識,以期能為更多項目的影視劇創作提供些許幫助。
一、趙氏孤兒傳說的歷史傳承與發展
趙氏孤兒的傳說完全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性、變異性等特點。它最早出現在《左傳?宣公二年》和《左傳?成公八年》里,從極為簡略的文字中可以看出,造成趙家悲劇的原因既有欒氏集團(而非屠岸賈)的排擠傾軋,也有晉侯的猜忌,莊姬與丈夫叔叔的更成為直接導火索,此時的故事與后世流傳的版本可謂大相徑庭。而到了史學家司馬遷的筆下,莊姬的形象是正面的,沒有緋聞,造成趙家血案的罪魁禍首是司寇屠岸賈,《史記?趙世家》中對故事之描述、人物之塑造成為后世傳說之藍本,此傳說此時已基本成型。其后的史學家們也多有記述。元代雜劇作家紀君祥根據這些史書記載,演繹創作了《冤報冤趙氏孤兒》,又稱《趙氏孤兒大報仇》,該劇本人物塑造得更加鮮明,英雄的形象更加偉岸,戲劇沖突的設計更加激烈,整劇突出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里崇尚舍生取義,講求忠誠信義,堅持正義戰勝邪惡,堅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等價值理念和道德追求,自問世以來久演不衰,感動了無數中國人,也被無數次搬上舞臺。從元明清到民國共和國,趙氏孤兒傳說的魅力始終如一。其影響從“街談巷議講列國,婦孺皆能說趙孤”的詩句中可以窺見。
元劇創作400年后,在華的法國傳教士馬若瑟將其譯成法文傳入法國,1755年,法國文豪伏爾泰于此基礎上改編的《中國孤兒:孔子道德五幕劇》在歐洲公演后引起轟動,被譽為中國的哈姆雷特。因此,趙氏孤兒的傳說可謂源遠流長、影響深遠。
二、電影《趙氏孤兒》及
電視劇《趙氏孤兒案》的創作特點
電影《趙氏孤兒》帶來的關注與熱議,電視劇《趙氏孤兒案》引發的收視,都說明此二劇的創作是非常成功的,筆者仔細梳理后總結如下。
(一)整劇的構思與古老傳說一脈相承,傳承脈絡清晰,傳統價值觀得到尊重與宣揚
與現今流行的戲說劇、穿越劇、懸疑劇等不同,趙氏孤兒的影視劇創作者并沒有采用無厘頭式的創作模式,而是以嚴肅的態度、正劇的形式改編詮釋了這一古老傳說,雖然在人物塑造與情節設計上有別于傳統戲劇,尤其是電影趙氏孤兒的后半段稍顯平淡,給人以虎頭蛇尾的感覺,但瑕不掩瑜,兩劇的整體架構、基本價值理念以及道德追求等和傳統文化是基本一致的,是對古老文化的傳承與發展,符合普通中國人的審美觀、價值觀與道德觀,在當今物欲橫流、人心浮躁,各類肥皂劇漫天飛的時代背景下,因其對傳統文化的尊重與回歸而贏得了廣大觀眾的認可。
(二)人物塑造貼近生活,符合人性
無論是電影還是電視劇,導演與編劇們都盡量避免人物塑造臉譜化,首先是主角程嬰的設計,并非一副高大全形象,而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模樣,舍棄親生兒子時的痛苦、無奈、掙扎、糾結表現得淋漓盡致,完全符合真實的生活,沒有故意拔高或貶低,如果說葛優的塑造略顯世俗有余、英雄氣概不足的話,則吳秀波的表演更加到位,把一位父親的舍生取義表現得令人蕩氣回腸。其次是奸臣屠岸賈的塑造,兩劇也沒有將其徹底惡魔化,在冷酷殘忍奸詐的背后,也賦予了他溫情的一面,在電影中作為趙武的干爹,在電視劇中作為干姜的父親,一位父親的慈愛時時表露出來,王學圻與孫淳的表演都展現出了人性的復雜與多面。至于孤兒趙武的演繹,筆者認為也許是因為篇幅的限制,電影中的塑造稍顯單薄,而電視劇因敘事時間充裕,刻畫得更加生動可信,人物形象豐滿。最后,關于莊姬夫人這一重要角色,電影中的舍身救子與電視劇中的誓死報仇雪恨,范冰冰與應采兒兩位大腕兒演員的表現可圈可點,各有千秋。所以,主要角色的出色表演,是兩劇贏得口碑的不可小覷的因素。
(三)情節設計跌宕起伏,扣人心弦
趙氏孤兒影視劇創作者們在故事的編撰上可謂煞費苦心,潑墨頗多。尤其是電視劇的改編更令人嘆服。緊張而簡短的故事能夠以四十多集的長度演繹展現出來,不僅沒有拖沓冗長的現象,反而絲絲相扣、環環相連、矛盾沖突不斷,結構嚴謹,邏輯合理,引人入勝。從趙朔與屠岸賈的針鋒相對、斗智斗勇,到程嬰救孤的千回百轉、險象環生,復雜而緊張的情節和主人公曲折而多變的命運不由得使觀眾牽腸掛肚、欲罷不能,精神緊張興奮且高度集中。因此,古老傳說的精彩絕妙改編也是兩劇獲得成功的關鍵因素。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影視劇創作的意見與建議
從趙氏孤兒影視劇的成功可以看出,古老的傳統文化在當今時代也能夠得到民眾的喜愛和共鳴,前提是應在傳統文化基石上傳承、發展與創新,是揚棄而不是簡單照搬,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影視劇創作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優秀傳統文化應心懷敬畏,尊重與理解傳統價值觀
趙氏孤兒影視劇引發收視狂潮的同時,一個巨大的爭議也備受矚目,即程嬰是否應該犧牲親生兒子以換取趙家后代的存活,這一古人世代傳頌的壯舉是否符合今人的法律觀與道德觀?趙氏孤兒影視劇創作者們其實也注意到了這一令當代人極為糾結的難題。電影中,屠岸賈就曾質問程嬰,你無權決定你兒子的生死,你也不能讓趙武為你兒子復仇。電視劇中程嬰舍子前夜的煎熬與獨白也可看作是創作者們對這一難題的理解與詮釋。筆者認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影視劇創作中,此類問題會經常出現,因為封建社會下古人的道德觀與價值觀不可能與現代法制社會下的法律與道德完全一致,我們不應對此苛求,更不能以當今社會講求尊重生命、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生命等現代法制理念而否定程嬰的義舉,那只會造成文化認同感和文化自豪感的喪失,而喪失文化認同感與自豪感,對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帶來的后果將是毀滅性的。
所以,我們對優秀傳統文化應心懷敬畏,尊重與理解傳統價值觀,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影視劇創作時,不去隨意戲說和惡搞,古代英雄們的形象不去隨意貶損和矮化,尤其堅決反對割裂與全盤否定傳統文化,不能如某話劇《趙氏孤兒》一樣,孤兒趙武徹底以現代叛逆者形象出現,堅定不移放棄復仇,理由很簡單,一定要為自己活,而且斬釘截鐵地說:“不管多少條人命,他跟我沒有關系。”這樣的演繹創作,足夠標新立異、足夠現代意識,但讓人看了,也真是如鯁在喉,難以下咽。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人,一個個已經漸漸淪為精致的利己主義者,我們日漸冰冷封凍的心需要經典傳統文化的滋養與溫暖,讓我們以敬畏的心態,揚棄的態度來對待古老文化遺產的影視劇創作,拍攝出更多更經典的弘揚正義、摒棄丑惡的優秀影視作品。
(二)影視劇創作者們應具有深厚歷史文學功底以及嚴肅認真的創作態度
我國擁有數量驚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目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達1 219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達8 566項。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量達上百萬項,這些文化遺產是千百年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內涵豐富、底蘊深厚,是影視劇創作無可比擬、得天獨厚的優秀素材與源泉。編創者們本應充分利用這些傳承至今的文化遺產,創作出更多優秀影視作品,但現實情況堪憂。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電影全年海外票房和銷售收入比2011年又下滑近一半,連續三年海外業績萎縮,這固然有宣傳、發行、營銷等方面的原因,但我國電影的世界性表達與傳播能力一直沒有得到實質性提升,與國際電影的主流形態存在差距是不可回避的原因。①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大片的步步緊逼,造成這一尷尬局面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為和當今社會普遍存在的浮躁現象密切相關。現今能夠深入生活、深入實踐、嘔心瀝血、將創作視作生命的編劇屈指可數,無厘頭劇作者們卻是大行其道。沒有杰出的編劇,怎能創作出優秀的劇本,而作為影視劇之靈魂的上層劇本的缺乏自然導致影視劇質量的不堪。所以,筆者認為創作者們應具有嚴肅認真的創作態度以及深厚的歷史文學功底,能夠很好地把握傳統文化的精髓,以及與現代文明的契合與交融,并以高超嫻熟的文字駕馭能力流暢地表達展示出來。愈是民族的就愈是世界的,趙氏孤兒、梁祝、花木蘭、阿詩瑪等故事在國際上有著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就證明了這一觀點。所以,遠離浮躁、靜下心來,投身創作,反復推敲、仔細斟酌,苦修內功,是當今影視劇創作者們應當選擇的道路。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影視劇創作應當與遺產所在地政府緊密合作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政府負責搜集、整理、申報、保護這些遺產,掌握了更為翔實豐富的資料,我們的影視劇創作者們可與他們緊密合作,充分利用資源優勢來進行創作并使傳統文化發揚光大。當然對于當地政府來說,影視作品因其自身具有的直觀、生動、形象、觀眾廣泛等特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也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影視作品的成功可給當地帶來無法估量的經濟與文化效益,如同電影《阿詩瑪》之對云南、《劉三姐》之對廣西,是一個共贏的合作模式。
總之,我國正在大力發展影視文化產業,這不僅對于擴大中華文化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與民眾凝聚力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如火如荼開展的今天,我們應充分利用影視作品無可比擬的優勢,拍攝出眾多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題鮮明,結構嚴謹,脈絡清晰、內容豐富,思想健康,情節流暢,集藝術性、欣賞性、思想性等于一身的優秀影視作品,并力求通過這些作品的廣泛傳播,為弘揚輝煌燦爛的民族文化作出貢獻,把我國豐富多彩、絢麗多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直觀形象地展示給全國乃至全世界人民。
注釋:
① 林蔚:《中國電影海外收入下滑》,《中國青年報》,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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