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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
2、商品房交易均價;
3、重置價。
(來源:文章屋網 )
因征地和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的人,將安置房進行買賣、套現可以改善經濟。安置房滿五年后,補繳完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讓安置房變成商品房性質。變成商品房性質后,就可以上市進行買賣了。但是,具體應該怎樣操作,還是要看地方政府的用地指標。因為有的安置房即使超過五年,仍然不能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來源:文章屋網 )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第二條對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報請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條對2014年9月12日以后鎮政府關于禁示亂搭亂建,違法建房的公告公示后修建的無任何手續的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
第四條對2014年9月12日前規劃區內的建筑物,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未達成征收協議的,按市府發文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由征收人報請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征收后進行補償。
第五條本次征收安置工作中,不積極支持、阻礙開展征收安置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章房屋征收范圍
第六條本項目用地范圍
一、本項目規劃用地范圍(詳見小城鎮規劃)。
二、本項目施工退讓所需范圍。
第三章房屋征收管理
第七條征收人應將項目名稱、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征收期限、征收獎勵辦法等予以公告。
第八條在征收公告明確的征收期限內,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明確補償安置方式、補償金額、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九條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被征收人需提交《戶口簿》、社區證明、房屋修建年限及相關權屬證明。
第十條征收產權、使用權有糾紛或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征收公告明確的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使用權,由征收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對需征收房屋勘察記錄后進行征收,待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后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搬遷獎勵及搬家費
第十一條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在7天內主動拆除讓出土地的,按被征收戶主體房建筑面積給予450元/平方米的獎勵費。逾期不拆除的,每天扣發50元/平方米獎勵,不能達成征收協議的參照本辦法第四條處理。
第十二條征收人在征收安置過程中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家費,搬家費按主體房建設面積每月每平方4.25元計算,一次性支付三個月。
第五章房屋征收安置
第十三條安置方式本次安置一律采用貨幣安置的方式進行,凡符合購買棚戶區改造房條件的所有權人每戶可優先申請購買棚戶區改造房一套。
第十四條補償原則
(一)合法建筑物、地上附屬物補償標準,按市府發文規定執行。
(二)結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讓利于民的原則。在2014年9月12日后修建的無任何手續的違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在限期內自行拆除的,可給予當事人300元/平方米的拆除誤工補助,不享受其他任何獎勵;若限期內未自行拆除,報請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認定程序鎮成立小城鎮建設工程指揮部,由工程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省、市有關房屋征收政策執行。
《征收條例》第12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包括哪些內容?筆者認為,應包括如下內容:1.征收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是否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是否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2.征收項目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充分,如征收補償方案是否進行了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補償資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實,對困難家庭的保障條件是否具備,征收法規政策的宣傳公示是否到位等;3.征收項目的實施是否會引起征收片區內或周邊居民的嚴重不滿,征收補償是否與同類地區的項目存在明顯的不公平;4.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其他方面;5.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對策和預案措施等。
二、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補償安置問題
《征收條例》未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補償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其立法本意是要求承租當事人雙方通過民事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租賃糾紛,政府不介入其中。但在具體征收補償過程中,租賃雙方未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情況時常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收補償工作的難度,需要謹慎對待。
1.補償方式的選擇
《征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征收補償時不能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被征收人是否既可以適用貨幣補償,又可適用房屋產權調換呢?筆者認為,此種情況對被征收人只能適用房屋產權調換。其原因是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仍可就產權調換房屋建立新的租賃關系,避免房屋承租人沒有房屋居住或使用而要求房屋征收人提供房屋,同時可規避房屋征收人介入房屋租賃糾紛。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對被征收人給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實際由承租人經營,那么,真正意義上的停產停業損失由承租人承擔,因此,停產停業損失理所當然應補償給房屋承租人,對被征收人只存在租金損失的問題。房屋租賃當事人可就停產停業損失費協商房屋租金補償問題,或者依照房屋租賃協議或合同處理相關補償問題。
3.房屋征收獎勵
《征收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對存在租賃關系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獎勵是給予被征收人還是房屋承租人?筆者認為,房屋征收獎勵應給予被征收人。因為征收獎勵的目的是促使被征收人及早搬遷,征收人可根據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獎勵辦法,而最終向征收人騰空并移交房屋的是被征收入,而不是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為獲得最高額度的征收獎勵,可催促房屋承租人盡快騰空房屋,如果因房屋承租人遲遲未騰空房屋而導致征收獎勵損失,被征收人可通過司法渠道向房屋承租人追索。
三、在行政復議、訴訟前是否存在先予執行的問題
按照《征收條例》第28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一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二是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按照《行政復議法》第9條的規定,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為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按照《行政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一般為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一般為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因此,在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亦即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是不能申請司法強拆的。這極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工程延期或影響絕大部分被拆遷人按時返遷等。在補償決定送達三個月后,無論被征收人是否提起行政訴訟,市、縣級人民政府均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對征收人已依照有關規定對被征收人作了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轉用房且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證據保全的,可依法先予執行。
四、商業拆遷問題
《征收條例》只規定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房屋進行征收,而對商業拆遷未作規定。而實際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等商業拆遷在一定時期內依然存在,這必然涉及到拆遷管理和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問題。
1.拆遷管理問題
由于商業拆遷行為是純粹的民事行為,拆遷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拆遷當事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房屋征收人是不能對之進行管理的,各級房產管理部門只能對之進行指導。但盡管如此,筆者認為,拆遷人要從事拆遷行為,應當具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同時,為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管。
2.拆遷補償標準問題
對商業拆遷的補償標準,筆者認為可參照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至少不低于房屋拆遷之日同時期、同結構、同區域、同用途的二手房市場價格。如果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依照約定。
本方案適用于大街未施工建設路段1.5公里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包括將東橋口段、西橋口段和東三里段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并對上述三個村征地范圍內120余戶房屋實施拆遷補償。
二、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區住宅房屋征收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鼓勵貨幣化補償安置,積極利用開發性金融支持,為縣城中村改造體制機制創新積累可復制的經驗。
三、征地拆遷程序及補償
(一)擬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調查。縣政府在被征地的東橋口、西橋口、東三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擬征收土地公告。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擬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榆山街道辦事處及建設單位,與有關村民委員會、被拆遷戶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二)實施房屋評估。
1.選定評估機構。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榆山街道辦事處按照公開公平原則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評估方法及標準。被拆遷房屋比照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房屋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被拆遷房屋依法配套建設的儲藏室、簡易房屋等附屬設施,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價格評估確定。被拆遷戶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按照拆遷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給予補償,不能遷移的按照附屬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院落內的樹木,按照征地地面樹木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3.房屋面積和用途確定。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書但建設手續齊全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公示,與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戶簽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依法報省政府批準土地征收方案并土地征收公告。
(四)補償安置。
1.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對被征收土地的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區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給予土地征收補償,用于舉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被拆遷戶的房屋補償安置費用(包括被拆遷房屋價值補償、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獎勵)由縣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通過榆山街道辦事處支付給被拆遷戶。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獎勵的標準,按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補助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縣房屋管理服務中心要及時公布更新縣城區存量商品房源信息,為被拆遷戶提供真實準確的房源信息。
2.被拆遷戶選擇參加本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且與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城中村改造有關規定辦理(備注:不得突破平政發〔2009〕1號文件規定)。
(五)拆除房屋、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搬遷附著物,并移交土地。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其他
青島地鐵工程是青島市重點建設項目,為做好該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為確保地鐵4號線沂水路站按計劃開工建設,做好相關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人
市南區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門
市南區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承辦單位
市南區人民政府江蘇路街道辦事處,
市南區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征收范圍
江蘇路6號乙棟7戶甲房屋(門牌號為江蘇路4號甲),江蘇路13號小揚州賓館建筑物(含門牌號江蘇路11號甲、江蘇路11號乙)的合法房屋。
六、房屋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為本方案第五條所列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行政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權共有房屋,所有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為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七、簽訂補償協議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示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內,持房屋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門公示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地點與市南區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區人民政府江蘇路街道辦事處或市南區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辦事處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根據市南區人民政府江蘇路街道辦事處或市南區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辦事處通知的時間搬遷騰房。
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和搬遷騰房期限另行公示。
八、被征收房屋面積的確認
被征收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
積為準;
(三)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設手續的
房屋和計租表上未載明建筑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的記載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九、補償方式
本項目實行貨幣補償和異地房屋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選一種補償方式。
十、住宅房屋應補償面積的確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
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四)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按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公攤面積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十一、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第十條確定的應補償面積,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結算貨幣補償金,并增加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的5%作為獎勵,不足6萬元的按6萬元計發。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選擇異地房屋補償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與第十一條確定的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結算差價款。
本項目異地補償房源為李滄區青島酒店管理學院西側新建商品房,具體戶型圖、面積等異地房源信息和選房定位辦法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規定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內選擇異地房屋補償并簽訂補償協議的,給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6萬元的獎勵,逾期簽訂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
十三、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辦單位公示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給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按每戶1200元計發。
(二)臨時過渡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采取自行過渡的方式,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臨時過渡補助費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起算時間支付至2021年10月31日。
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上述過渡期限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逐月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十五、從事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征收從事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參照非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按照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層且用于商業或服務業用房的;
(二)取得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一年以上,并有納稅
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注明的
營業地點一致。
對選擇按照住宅房屋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的有關規定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十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一)貨幣補償: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結算貨幣補償金。
(二)異地房屋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與第十一條確定的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結算差價款。
本項目異地補償房源為李滄區青島酒店管理學院西側新建商業房屋,具體戶型圖、面積等異地房源信息和選房定位辦法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示。
(三)獎勵辦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辦單位公示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給予每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十七、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金
(一)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發,總額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金: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等非住宅用途,或經區政府按規定程序認定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在近3年內有納稅記錄;
(3)房屋權屬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址相一致。
對住宅房屋用于商業經營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備上述第1條第(2)、(3)款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實際經營面積和本方案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2.非住宅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按照營業性和非營業性劃分為:
(1)商場類建筑(大型百貨商場、超市等)、商鋪類建筑(門面房、商鋪等)、旅館類建筑、餐飲類建筑、娛樂類建筑等。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2)商務類建筑(金融、證券、商業寫字樓等)。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3)工業類建筑(廠房、倉庫等)、辦公類建筑(行政辦公樓等)和公共類建筑(圖書館、博物館等)。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3.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第2條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近三年的會計報表、年度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由被征收人從市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選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對其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評估結果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房屋征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4. 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過渡期至2021年10月31日。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過渡期限交付補償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標準雙倍逐月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三)上述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后一次性支付,屬于私有房屋的支付給被征收人,屬于公有房屋的支付給公有房屋承租人。
十八、裝修補償費
裝修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住宅房屋裝修補償費標準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依法選定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予以評估確定。
如被征收房屋集中安裝燃氣、供暖設施,由被征收人提供集中安裝的相關證明,經評估機構據實評估后進行補償。
非住宅房屋裝修補償費由依法選定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予以評估確定。
十九、房屋征收評估
(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示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房屋征收承辦單位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承辦單位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二)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由選定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進行分戶評估,評估基準日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十、未經登記建筑的處理
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區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房管、建設、規劃、城管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補助,由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二十一、公有住宅房屋征收
公有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貨幣補償和異地房屋補償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選擇,但下列三種情形除外: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征收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方案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將按照本方案規定計算的貨幣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征收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余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異地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二十二、其他相關規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確定的簽訂協議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依照相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實施。
(二)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將房屋權屬證書交房屋征收承辦單位,由房屋征收承辦單位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不能提交原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辦理房地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并將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予以公告作廢。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止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在保證國家獲取建設用地、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利益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總體而言,有關征地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擬以葡萄牙《征收法典》為參照,結合中國現狀,對兩國的征地制度進行比較分析,進而尋求中國征地制度的完善的有效方案。
一、葡萄牙征收制度對私權保護的體現
在葡萄牙,征收行為主要受《征收法典》的統一規制。其征收制度遵循法定、正義、平等、比例、平等、公正及誠實信用原則。該法典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索還權
研究索還權是研究葡萄牙征收制度對私權保護的起點。《征收法典》第5條共9款的內容,其主要對索還權的構成要件,行使方式及終止的情況進行了規定。索還權的價值在于有效地維持與保證征收制度的合理性,克服土地征收中可能產生的利益失衡現象,從而保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二) 行政與民事訴權
行政訴權是對行政部門的“公益聲明”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筆者認為《征收法典》賦予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濟權,是發生爭議時進行行政與民事訴訟的基本權利,使公民享有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體現了法律對被征收人私權的保護,不僅具有程序意義,更具有實體意義。
(三)全部征收權
根據該法典第3條對征收的限制,實際上是征收必要性原則的體現,其目的是將對被征收人的損害減至最低。不僅如此,該條第2款賦予被征收人主張全部征收的權利,它規定:“如果只需要征收不動產的任意部分,在以下任一情況下,被征收財產所有人得申請全部征收:(1)如果剩余部分不能按比例地提供整個不動產所提供的相同舒適;(2)如果剩余部分對被征收人不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看出,這項權利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被征收的不動產物盡其用。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私權保護的貫徹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出不動產征收的統一立法,關于不動產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其中《條例》對私權的保護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主要有:
第一,明確征收與補償的相關概念。首先,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徹底分開。根據《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這說明本條例僅適用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根據《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說明政府成為公益性征收和補償的主體。其次,明確征收補償范圍。根據《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說明條例明確了征收補償的范圍。第二,被征收人具有補償選擇權。《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置換的方式,體現了對被征收人的私權保護與尊重。第三,政府具有公告、聽證的義務。根據《條例》第二章有關征收決定的,其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說明政府具有征收決定的權力,同時履行公告與聽證的義務。第四,司法權的介入。征收爭議可以提交司法裁決。根據《條例》第四章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的特點體現在征收爭議提交司法裁決。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了征收爭執可以提交司法裁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暴力拆遷應被追究刑責。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都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第五,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性。根據《條例》第十九與第二十條,強調了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性。例如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兩國比較對中國的啟示
(一)《條例》對私權保護貫徹之檢討
由以上我國征收中存在諸多問題,我們新《條例》顯然比以前有了諸多進步,但相比現實問題的本質,我們的制度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最為明顯的區別是,葡萄牙《征收法典》的立法宗旨明確,即為一部私權保障法,最主要的體現在對被征收人權利的賦予上,也就是我們的《征收條例》的立法宗旨并不明確,對私權的保障還不夠突出,沒有起到很好的對抗征收權的效果。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當制定統一的征收法,明確私權保障的立法宗旨,可以借鑒葡萄牙《征收法典》充分賦予被征收人權利對抗公權力的司法實踐。
(二)我國統一征收立法的制定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止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我們認為,我國現實中的征收問題,不僅出現于城市房屋的征收領域,更為嚴重的征收問題實際上發生于土地征收領域,而土地征收問題的解決與我國政府當下著力進行的三農問題的解決密切相關,土地征收問題解決不了,三農問題很難得以妥善解決。有鑒于上述認識,我們主張,對于我國征收立法應,制定統一征收法,而非繼續沿用現在的分而治之的渙散立法模式。
(三)應區分征收與補償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葡萄牙《征收法典》的經驗,征收與補償遵循不同的原則。
(四)司法權的介入
對行政機關的權力控制已成為世界主要國家征收制度中內容之一。根據現代政治學原理,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以及防止出現權力控制的怪圈,對行政機關的權力控制不能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而只能依賴于一個外部機構。而該外部機構,我國學者認為應為司法機構。我們發現在葡萄牙征收制度中,征收的本質是保護公民的財產權中實現國家的征收權,而不是為了國家的征收權而過度侵害公民的財產權。葡萄牙的不動產征收的立法,在協調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的關系的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特別是司法權在征收中公共用益的調查與宣告,所有權轉讓的宣告以及補償等方面的控制,并建立良好的程序與制度體系,這些經驗與制度值得我們在制定統一征收法時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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