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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初級法律法規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二、升旗:衣冠不整或不遵守升旗紀律扣5元,遲到扣5元,缺崗扣10元。
三、坐班:坐班時間是:上午1—3節課和下午1—3節課,晚上第1節自習。
1、簽到:工作期間提前或推遲簽到扣2元,不簽到扣5元。規定離校和規定返校當日,不如實簽到扣5元,不簽到扣5元。
2、坐班紀律:工作期間大聲喧嘩扣5元,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扣5元,遲到、早退扣10元,一節課未坐班扣20元。
四、住校:住校規定是:普通教師可在兩個時間段離校,一時間段為周六下午上完第八節課后至次日上第一節課前;另一時間段為晚上沒有教學任務的一天下午上完第八節課后至當晚10點前。 班主任可在一個時間段離校,該時間段為周三下午上完第八節課后至次日上第一節課前。除放假外的余時間必須在校。
1、放假提前離校,收假推遲返校的,2小時內扣10元,超過2小時的扣50元。
2、可以離校的時間段,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的,2小時內扣10元,超過2小時扣50元。
五、請假:
婚喪假,教師本人婚假4天,直系親屬喪假3天。事假、病假兩天內的經校長批準,履行請假手續。事假、病假超過三天的經董事會批準,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期間無工資。超假未歸的,超假時間在4小時內的扣20元,超假一天(超過4小時的按一天計)扣100元。請假超過七天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未履行請假手續離校的, 4小時內的扣50元,超過4小時的報董事會研究處理。
六、安全:
1、電話管理(包括個人電話和辦公電話):老師先問明情況,學生才能打電話。打電話時老師必須在旁邊。學生私自打電話的,罰該電話對應的教師1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該老師一人承擔。
2、發現學生翻墻、打架、偷盜,曠課等事件,不及時處理,不及時上報,扣50元。
3、發現學生出現受傷、生病等事件,不及時處理,不及時上報,扣50元。
4、遇突發事件(地震、火災、鬧事等),不認真處理的,扣5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責任。
七、師德師風:
1、公眾場合衣冠不整的,不耐心接待家長的,扣5元。
2、學校臨時安排工作不接受的,扣20元。
3、強行向學生索要食品、錢物的,扣50元,并賠償學生損失。
4、體罰學生的,個人承擔一切后果。
5、對學校和其他教師聲譽有影響的事件和言論,視具體情況扣50--100元,并公開道歉。
6、利用公物或上班時間做個人事情的,扣100元,并賠償學校的損失。
7、嚴禁在學校內抹牌、賭博,違反的每次罰款100元。
8、未經學校批準,強行要求學生購買物品及學習用品的,罰款100元并返還學生全部費用。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將予以辭退。
中圖分類號 S482.4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21-0206-02
我國是世界上玉米主要生產國,常年種植面積約2 000萬hm2。隨著畜牧業的大發展及汽車用乙醇汽油的普及,玉米的價格逐步提升,農民種植玉米的面積也在進一步擴大,相應對玉米田除草劑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長。玉米田除草劑的應用呈現從農民不用到大部分使用;從使用苗前除草劑為主,向使用苗前除草劑和苗后除草劑并存;從使用單一型除草劑,向使用復配型除草劑為主的發展趨勢。玉米田除草劑以其高效、經濟、省時省力、增產顯著等特點,為農業生產做出了極大的貢獻。但是,由于除草劑是一種有著專業技術的特殊商品,其技術性和區域性較強,在使用方面有著較嚴格的技術要求,若不按要求使用,極易造成效果不佳或出現藥害,不但不能服務于農業生產,還會給糧食生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1 玉米田雜草發生規律
玉米田雜草主要有一年生雜草和多年生雜草。一年生雜草分為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一年生禾本科雜草主要有自生麥苗、馬唐、牛筋草、狗尾草、稗草、野高粱等;一年生闊葉雜草主要有反枝莧、藜、苘麻、馬齒莧、蒼耳、龍葵、野西瓜苗等;多年生雜草主要是香附子、田旋花、刺兒菜等[1]。根據播期不同,玉米田雜草發生有明顯的差異。春播玉米播種時氣溫較低,玉米前期生長緩慢,田間間隙大,極有利于雜草的發生;春玉米田雜草自玉米播種后就開始發生,與玉米同步生長,隨著氣溫上升,雜草發生進入高峰,一般生長期長,出苗不整齊。夏玉米播期一般在6月上中旬,溫度較高,玉米與雜草生長較快,在墑情較好時雜草發生集中,一般在播后10 d即達出苗高峰期,15 d出苗雜草可達雜草總數的90%,播后30 d出草97%左右[2]。玉米田雜草發生與多種因素有關,不同栽培管理條件下玉米田雜草的發生種類和數量有所不同,灌水或降水對雜草的出苗有較大的影響,凡澆水后或連續降水量大于10 mm,隔3~5 d田間就可以出現1次雜草出苗小高峰。玉米苗期受雜草的危害最重,中后期的玉米形成高大密閉的群體,雜草的發生與生長受到抑制,對產量的影響不大。因此,玉米田雜草的化學防治主要抓好播后苗前和苗后早期2個關鍵時期。
2 玉米田除草化學防除技術
2.1 除草劑選擇
玉米田除草劑按施藥時期不同主要分為苗前封閉除草劑和苗后除草劑。苗前除草劑主要品種有莠去津、綠麥隆、利谷隆和2,4-D等,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通過將莠去津與酰胺類除草劑合理混用并制劑化,才使玉米田化學除草劑在全國廣泛應用,后來又陸續出現了莠去津與異丙甲草胺、異丙草胺等混劑品種[3]。由于玉米苗前除草劑具有除草效果好、安全性高、經濟實用等特點,一度成為玉米田除草的首選方式。苗后除草劑主要以磺酰脲類除草劑煙嘧磺隆為主,另外還有三酮類除草劑硝磺酮、二甲四氯鈉以及玉米田定向噴霧使用的百草枯、草甘膦等滅生性除草劑等[4]。從除草效果、安全性、經濟實用性等方面綜合考慮,以煙嘧磺隆和莠去津混劑、煙嘧磺隆和2,4-D丁酯混劑較為常用。
2.2 除草方式選擇
2.2.1 苗前除草。苗前除草的優點:一是使用方便,適合機械化大面積作業。由于使用期在苗前或苗后早期,田間玉米沒有出苗或剛出苗,可使用大型植保機械進行田間噴霧,對作物無影響或影響小,特別適合于大型農場或規模經營的成片農田。二是安全性高。由于藥液直接接觸的作物有限,不易造成藥害,對玉米生產安全性高。常見的玉米品種基本都可以使用,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很少有藥害發生。即使因為天氣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的藥害也都比較輕,大多能自行恢復正常,影響很小。三是殺草譜廣。多數玉米苗前除草劑都是混劑品種,能有效防除玉米田常見的一年生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對多年生雜草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4]。四是藥效時間長。一次施藥能有效控制玉米整個生育期內的草害。五是使用要求不高。可以和殺蟲劑等農藥隨配隨用,一般施藥后,對再使用其他農藥沒有嚴格要求。缺點在于:一是對土壤墑情要求高。只有在下雨或灌溉后土壤濕潤時施藥效果好,干旱時施藥,除草效果不佳。二是對大草及香附子效果不好。對于田間前茬遺留的大草以及香附子等多年生雜草防效差,極易導致此類雜草成為田間新的惡性雜草品種。三是對于前茬作物由大型收割機作業留茬較高的田塊,特別是地表麥秸覆蓋較厚,藥液很難到達土壤表面,除草效果不理想。
2.2.2 苗后莖葉噴霧除草。苗后莖葉噴霧除草的優點:一是殺草譜廣。能有效防治玉米田常見的一年生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對多年生雜草及上茬田間遺留的大草也有特效。二是對土壤墑情的要求相對寬松。三是能夠有針對性地見草施藥。可以根據雜草種類及數量有選擇性的調整施藥方法和施藥劑量,有效殺滅雜草。缺點在于:一是使用時期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最好在玉米三至五葉期施藥,而且進行超低容量噴霧,有效避免玉米心葉著藥。二是含有煙嘧磺隆制劑的除草劑不能與有機磷農藥混用,并且在使用的前后7 d內,不能再使用有機磷農藥殺蟲。因為使用有機磷農藥后,減少了玉米的上表皮葉片蠟質沉積,從而促進了玉米對煙嘧磺隆的吸收,大大降低了玉米分解代謝藥劑的能力,導致玉米田產生藥害。三是在高溫、干旱或雨后猛晴等氣候條件下不能施藥[5]。高溫干旱時,玉米對營養吸收慢,體內代謝能力降低,乙酰乳酸合成酶活性下降,容易造成藥害。連續下雨后突然轉晴,玉米生長不正常,應過2~3 d后,待玉米生理恢復正常后再施藥。
2.3 藥害的發生與補救
2.3.1 藥害癥狀。一是苗前土壤封閉除草劑藥害癥狀。苗前土壤封閉除草劑對玉米的安全性很高,一般不容易產生藥害。但若在玉米苗后早期施藥,恰又遇高溫、高濕等不良環境時,會出現較明顯的藥害。癥狀表現為:玉米外緣葉片發白、干枯,但心葉生長正常,仍為綠色。這種情況一般不需處理,7 d左右即可恢復正常,對玉米后期產量沒有影響。二是苗后莖葉噴霧除草劑藥害癥狀。苗后莖葉噴霧除草劑是最容易產生藥害的除草劑,尤其是含有煙嘧磺隆的制劑,每年都有藥害產生,影響玉米生產安全[6]。煙嘧磺隆類制劑產生的藥害癥狀表現為:在施藥5~10 d后,玉米葉片出現不規則的褪綠斑,心葉褪綠、變黃,或葉片卷縮成筒狀、葉緣皺縮,或心葉扭曲呈牛尾狀,不能正常抽出,玉米生長受到抑制,植株矮化等現象,有的產生叢生、次生莖,嚴重者導致玉米莖基部、根部腐爛,致其死亡,對玉米產量影響很大。
2.3.2 藥害原因。一是施藥時間過晚。煙嘧磺隆類制劑的施藥時間要控制在玉米苗期三至五葉期,此期對煙嘧磺隆的代謝能力最強,六葉期以后逐步降低,有可能存在敏感風險。二是玉米品種差異。玉米品種對煙嘧磺隆類制劑敏感性差異很大,多數甜玉米、爆裂玉米、粘玉米等非常敏感,很容易出現藥害。常見的硬質玉米、馬齒型、半馬齒型玉米相對較安全。三是與有機磷農藥混用或間隔時間不夠。由于有機磷農藥降低了玉米對煙嘧磺隆類制劑的分解,容易產生藥害,因此在使用煙嘧磺隆類制劑時嚴禁與有機磷農藥混用,并且在使用前后7 d內不得噴施有機磷農藥[7]。四是高溫、干旱、高濕等極端惡劣天氣情況施藥。在天氣不正常的情況下,玉米對煙嘧磺隆類制劑的分解代謝能力快速下降,發生藥害的幾率增大。五是使用技術不當。用量超過推薦劑量、噴霧不勻、重噴、對著心葉直接噴霧等都容易造成藥害。
2.3.3 藥害處理。一是對藥害較重、發生重分蘗的玉米苗,應去除分蘗,不能正常抽穗的玉米要拔除。二是噴施生長調節劑等,以促進植株生長,有效減輕藥害。三是加強田間管理。澆足量水,促使玉米根系大量吸收水分,降低植株體內的除草劑濃度,緩解藥害。同時,增施碳酸氫銨、尿素等速效肥,可促進根系發育和再生,減輕藥害。
3 參考文獻
[1] 盧向陽,徐筠.莠去津對煙嘧磺隆藥害及除草效果的影響[J].農藥,2008,47(7):528-531.
[2] 劉金榮,徐淑霞,周青,等.豫北地區夏玉米草害發生原因及防治[J].河南農業科學,2004(4):32-33.
[3] 路戰遠,張德健,李淑芳,等.農牧交錯區保護性耕作玉米田雜草發生規律及防除技術[J].河南農業科學,2007(12):66-68.
[4] 趙國順,陳素省,宋麗娜.新型玉米除草劑的防效與評價研究[J].華北農學報,2006(S1):203-205.
2、安全生產法簡介
《安全生產法》確立的我國安全生產基本法律制度:
企業負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即“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國家監察——政府依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即安全監察、安全審查;
行業管理——由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資產經營管理機構或公司,實施直管、專項監管;
社會監督——工會、群眾、媒體輿論;
中介服務——國家推行安全生產技術中介服務制度。
3、《安全生產法》賦予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五項:
(一)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的求償權。
(二)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三)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五)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資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等
安全基礎知識
1、安全的定義:
安:無危( 危險、危害)為安。
全:無損( 損傷、損害、損壞、損失)為全。
安全(safety),顧名思義.“無危則安,無缺則全”,即安全意味著沒有危險盡善盡美,這是與人的傳統的安全觀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觀事物的危險程度能夠為人們普遍接受的狀態。
其二,安全是指沒有引起死亡、傷害、職業病或財產、設備的損壞或損失或環境危害的條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機、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導致系統損失、人員傷害、任務受影響或造成時間的損失。
2、安全生產
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就是說: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時也要消除損害產品、設備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險因素,保證生產正常進行。
3、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作用:
(1)明確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各有關部門和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負的責任。
(2)在各部門及員工間,建立一種分工明確、運行有效、責任落實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3)使安全工作層層有人負責。
6、什么是特種作業?
l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1)電氣作業(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5)登高架設作業(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7)壓力容器作業(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10)礦山通風作業(11)礦山排水作業(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 (14)采掘(剝)作業(15)礦山救護作業(16)危險物品作業(17)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7、三級安全教育
企業安全生產教育的3種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經常性安全教育)。
三級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廠職員、工人的(廠)級安全教育、(車間)級安全教育和(崗位(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它是廠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屬于不安全行為?
A、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未經許可開動、關停設備等。
B、造成安全裝置失效:撤除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設備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忽視其作用:不按規定配戴護目鏡、不戴防護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間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裝束:操縱旋轉設備時帶手套等。
9、職工的安全職責
(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遵守有關設備維修保養制度的規定;
(3)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
(4)關心安全生產情況,向有關領導或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5)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組長或有關部門匯報;
(6)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報告領導,并協助調查工作;
(7)努力學習和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
(8)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護意識;
(9)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個人安全生產負責。
10、員工的權利
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③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權利;
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等。
11、安全帽的防護作用:
防止物體打擊傷害
防止高處墜落傷害頭部
防止機械性損傷
防止污染毛發傷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項:
(1)要有下額帶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與碰掉;
(2)熱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沖洗,不得用熱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氣片上、火爐上烘烤,以防帽體變形;
(3)安全帽使用超過規定限值,或者受過較嚴重的沖擊后,雖然肉眼看不到裂紋,也應予以更換。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應檢查各配件有無損壞,裝配是否牢固,帽襯調節部分是否卡緊,繩帶是否系緊等,確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護眼鏡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異物進入眼睛
( 2)防止化學性物品的傷害
( 3)防止強光、紫外線和紅外線的傷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電離輻射的傷害
14、防護眼鏡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項:
(1)選用的護目鏡要選用經產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2)護目鏡的寬窄和大小要適合使用者的臉型;
(3)鏡片磨損粗糙、鏡架損壞,會影響操作人員的視力,應及時調換;
(4)護目鏡要專人使用,防止傳染眼病;
(5)焊接護目鏡的濾光片和保護片要按規定作業需要選用和更換;
(6)防止重摔重壓,防止堅硬的物體磨擦鏡片和面罩
15、防塵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產性粉塵的危害。由于固體物質的粉碎、篩選等作業會產生粉塵,這些粉塵進入肺組織可引起肺組織的纖維化病變,也就是塵肺病。使用防塵防毒用品將會防止、減少塵肺病的發生。
(2)防止生產過程中有害化學物質的傷害。生產過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體會引起職業性中毒。使用防塵防毒用品將會防止、減少職業性中毒的發生。
16、防護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與高溫、低溫的傷害。
(2)防止電磁與電離輻射的傷害。
(3)防止電、化學物質的傷害。
(4)防止撞擊、切割、擦傷、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護手套使用注意事項 :
(1)防護手套的品種很多,根據防護功能來選用。首先應明確防護對象,然后再仔細選用。如耐酸堿手套,有耐強酸(堿)的、有耐低濃度酸(堿),而耐低濃度酸(堿)手套不能用于接觸高濃度酸(堿)。切記勿誤用,以免發生意外。
(2)防水、耐酸堿手套使用前應仔細檢查,觀察表面是否有破損,采取簡易辦法是向手套內吹口氣,用手捏緊套口,觀察是否漏氣。漏氣則不能使用。
(3)絕緣手套應定期檢驗電絕緣性能,不符合規定的不能使用。
(4)橡膠、塑料等類防護手套用后應沖洗干凈、涼干,保存時避免高溫,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連。
(5)操作旋轉機床禁止戴手套作業。
18、絕緣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項 :
(1)應根據作業場所電壓高低正確選用絕緣鞋,低壓絕緣鞋禁止在高壓電氣設備上作為安全輔助用具使用,高壓絕緣鞋(靴)可以作為高壓和低壓電氣設備上輔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論是穿低壓或高壓絕緣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觸電氣設備。
(2)布面絕緣鞋只能在干燥環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濕。
(3)穿用絕緣靴時,應將褲管套入靴簡內。穿用絕緣鞋時,褲管不宜長及鞋底外沿條高度,更不能長及地面,保持布幫干燥。
(4)非耐酸堿油的橡膠底,不可與酸堿油類物物質接觸,并應防止尖銳物刺傷。低壓絕緣鞋若底花紋磨光,露出內部顏色時則不能作為絕緣鞋使用。
(5)在購買絕緣鞋(靴)時,應查驗鞋上是否有絕緣永久標記,如紅色閃電符號,鞋底有耐電壓多少伏,等表示;
鞋內有否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生產許可證編號等。
19、防靜電鞋、導電鞋的使用注意事項 :
1)在使用時,不應同時穿絕緣的毛料厚襪及絕緣的鞋墊。
2)使用防靜電鞋的場所應是防靜電的地面,使用導電鞋的場所應是能導電的地面。
3)禁止防靜電鞋當絕緣鞋使用。
4)防靜電鞋應與防靜電服配套使用。
5)穿用過程中,要按規定進行電阻測試,符合規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帶的作用:
預防作業人員從高處墜落
21、安全帶使用注意事項 :
中圖分類號:P754.1 文獻標識碼:A
一、能源城市旅游區概況
1.1 能源城市
能源城市是是指以依靠能源資源相關產業發展壯大起來,并以能源資源相關(如煤炭、天然氣、石油開采業等)占其地區生產總比值較大,主要輸出產品是與能源資源相關的產品的城市。能源城市有一下幾個主要特征:擁有豐富的能源資源儲量,并且易于開發;主要依靠開發本地資源發展;主導產業是與能源資源相關的采掘業和加工業,并且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相當大比重;主要輸出產品是與能源資源相關的產品。
1.2 能源與旅游區的關系
現在國內的旅游區規劃建設很少有建立在新能源利用基礎上的,多數旅游區都是依靠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等,利用新能源還只是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如果僅以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等為旅游區建設的重點,那么就會面臨很多城市的這些資源并不是很出名,再加上客源市場小,旅游發展當然滯后于很多地方,比如榆林市,地處西部偏遠地區,雖然是歷史文化名城,但旅游業的發展卻遠遠落后于陜西的延安、西安等地區。在國家西部大開發的背景下,依托資源優勢,以旅游、能源、原材料、生物資源開發等,不僅加快發展特色優勢產業,而且還能帶動區域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所以在新的發展形勢下,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托旅游、能源、礦產、生物、氣候等資源豐富多樣的組合優勢,抓住機遇,用好機遇,面向市場,加強合作,擴大開放,優化生產要素配置,實現資源優勢互補,建立以新能源利用為基礎的旅游區,形成能源與旅游區建設相輔相成的新形式非常有必要。
二、旅游區規劃的一般設計方法
2.1技術路線
從空間層次上來說,城市旅游區規劃的技術層次應該是:
城市旅游發展戰略規劃 旅游區規劃(產品規劃)旅游區控規旅游區詳規
2.2 旅游區規劃的基本內容與方法
2.2.1第一階段:資料、資源調查與評價
(1)資料、資源調查:資料收集,要注意目的性、可靠性和原始性。在資料收集與匯編中,盡量保持其原始性,不要隨意整理、取舍,包括提供的單位和個人姓名的記錄,以保證資料的準確性。經查核、提煉、改寫的工作成果,可在規劃說明中反映。
(2)綜合評價:
旅游區的綜合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環境質量與水平:生態特征、環境質量、設施狀況、監護管理。
②開發利用條件:交通通訊、食宿接待、客源市場、運營管理,從社會、經濟、時間、技術等方面,分析其開發利用功能價值和經濟效果。
③規模范圍:旅游地面積、體量、容量。
⑤開發現狀:從藝術特點、自然規律,經濟效果上綜合分析、評價旅游地開發現狀。
2.2.2第二階段:編制規劃
編制旅游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做多方案的比選。
2..2.4第三階段:方案決策
該階段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門組織各有關專家,對規劃方案進行專業評議和綜合評議,并對規劃做出技術鑒定報告時期。經修改后的總體規劃文件再報有關部門審批、定案、上報。
2.2.5第四階段:管理實施
這是各旅游地在規劃實施和常規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長期工作內容。一個好的旅游規劃要使其變成現實,最終成為人類尋求旅游、休閑和環境質量的空間,實現旅游地應有的旅游效益,則需要到位的管理實施,否則僅為一紙空文。
三、以榆林秦塞長城國家公園規劃為例的能源城市旅游區規劃設計方法
秦塞國家長城公園地處榆林市榆陽區,規劃用地面積約1343平方公里。榆林的地理區位和交通區位優越,邊寨文化和長城文化源遠流長,具備吸引高端旅游消費人群前來旅游的潛力。而榆林國家能源基地的優勢和雄厚的經濟實力,為提高景區品味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秦塞長城國家公園從榆林邊寨文化和長城文化出發,立足于榆林國家能源基地的優勢,是一個集文化體驗、生態度假、能源展示、生態治理、特色農業觀光和自然生態體驗于一體的國家生態公園。
3.1旅游空間組織形態構成
能源城市旅游空間形態劃分和形式界定上,可以將旅游空間形態分為三級:旅游點、旅游單元和旅游區。旅游點是由場地組成要素構成的具有獨特旅游價值的地塊,如公園綠地廣場上的噴水、街旁游園中的休閑廣場、山澗的瀑布、坡地上的植物植被等。在視覺上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地形單元稱為旅游單元,如溝谷、灘涂、盆地、山峰、山脊,每一個旅游單元都至少有一個旅游點,由一系列的旅游單元組成旅游區,旅游單元構成旅游區的物質實體。具有游憩和審美觀賞價值的旅游點、旅游單元和旅游區就組成了旅游空間形態體系。
榆林秦塞長城國家公園的旅游空間體系就是由旅游景區、游憩區、旅游景點構成。由2-4個旅游景點構成游憩區,也就是一個旅游單元,再由若干個游憩區組成旅游景區,由此展開公園的空間景觀序列。其主要特點是在組織旅游空間的同時將能源旅游資源、地形地貌、歷史文化等與之結合,創造出一種獨特的具有榆林魅力的旅游空間。
3.1.1旅游與能源旅游資源的空間結合
榆林是21世紀中國的能源接續地,是正在建設的國家能源化工基地,是西氣東輸、西電東送、西煤東運的重要源頭。在榆林秦塞長城國家公園規劃中,規劃用地東部分布有相當多的煤礦,在旅游空間組織時盡量與礦產資源相結合并加以利用,將此區域作為整個公園的能源供給中心并結合能源展示,充分利用榆林作為國家能源示范基地的優勢,將節能、低碳這條主線貫穿景區始終。規劃一、二期用地以能源展示為主,向世界展示榆林作為國家能源基地的風貌,同時國家公園內的建筑、景點和景群都已節能建筑為主,實現能源、低碳的目標。
3.1.2旅游與現有的地貌、水系的空間結合
榆林地貌大體以長城為界,北部為風沙草灘區,南部為黃土丘陵溝壑區,水網分布密布,大多為內陸湖泊、水庫和河流,旅游結合當地地貌,創造獨特的毛烏素風景區、防風固沙風景示范區和國家自然水體風景區,充分展示榆林當地的體毛特征與自然景觀,并結合旅游設施、修學培訓、國際會議等功能,實現旅游與現有地貌、水系的結合。
3.1.3 旅游與歷史文化的空間結合
榆林市歷史悠久,人杰地靈,有著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鎮北臺被譽為萬里長城第一臺,榆林長城有著深刻的歷史文化內涵,是中國長城文化一個重要的歷史節點。榆林作為昔日的九邊重鎮,是昔日邊陲和民俗文化融合之地,是塞北蒙漢文化的交匯區域,涵蓋了黃河文化、草原文明、游牧文明等多種文明,有著豐富的文化遺產。榆林的邊塞文化歷史悠久,底蘊深厚,民俗文化上,榆林市陜北民間藝術之鄉,大秧歌、信天游、綏德石獅、三邊剪紙等以其濃郁的黃土風情和豐富渾樸的生活底蘊,風靡海內外;同時作為紅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榆林有著寶貴的革命文化資源。旅游結合榆林的歷史文化空間,以秦塞長城為核心,結合鎮北臺、紅石峽、榆林古城等重要景點,并結合大型展演活動、考古活動、游覽活動、節慶活動等,將歷史文化與榆林特色結合。
3.2 道路交通結構設計
3.2.1旅游區交通組織與路網布局
能源城市的旅游區的交通組織方式分成人車分行和人車混行兩種,針對能源城市的特點,道路交通設計主要考慮與能源、游線結合,采用人車分行和人車混行兩種方式并行,在園區主要道路上采取人車分行方式,進入旅游區后步行道與汽車通路在空間上分離,設置步行道與車行道兩個獨立的路網系統,車行路采取圍繞旅游區或場地群落布置方式,并以枝狀近端路或環狀近端路的形式延伸到游憩場地出入口。在布置時盡量避開露天礦藏和自然水體等,并設置適當數量的停車位;步行道路應盡量在景區內部,將綠地、活動場地、公共服務設施與景點串聯起來,規避礦區,并延伸到游憩活動場地的入口。在園區的次要道路上主要采取人車混行的方式,次要道路交通量不大,主要是方便游客觀覽和通行,并且能夠作為生態通廊和消防通道,采取近端式布局,并在近端處設置回車場地。
3.2.2道路類型、分級
能源城市旅游區的道路有步行路和車型路兩種類型。在人車分行的路網中,車型路以機動車交通為主,兼有非機動交通和少量步行交通,主要方便于游客通行與能源的輸送,步行則兼有步行交通和步行休閑功能,并可兼為非機動車服務;在人車混行的路網中,車行路共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步行三種交通形式,也同時有專門的步行路系統,但一般主要是用于休閑功能。
道路按其功能可以劃分為主路、支路和小路三個等級。
3.2.3通路設計
通路作為旅游區空間結構的骨架,為出入口為起點,將區內各游憩活動場所、主要建筑物及各個空間作線形連接,這便是最簡單的通路特性。
從平面上分析,根據能源城市旅游區的特點,通路設計一般可以歸納為“向心式”、“環繞式”和“自由式”三種基本類型,在設計時一般會將三種通路方式混合使用,達到機動靈活的作用。
3.3 游憩空間構筑
能源城市的游憩空間有別于一般城市旅游區,其分布有其自身的特點:①在規劃游憩區的同時與當地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資源的結合,既要有利于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又要凸顯當地的自然環境特色。②游憩區與旅游區的交通連接,方便游客穿行和到達,要與旅游區內部的各種設施銜接,并與能源展示點相結合,使游客在觀覽的同時了解新能源的利用和提高節能意識。
3.4 游憩活動設計
旅游過程的游憩活動包括十個方面,即吃、住、行、游、娛、購、體、療、學、悟。在能源城市的旅游區中,從游客行為活動的特征來看,觀賞、娛樂、運動、療養是最純粹的游憩活動;修學、感悟、體驗是過程中的精神活動;運輸、住宿、飲食、購物既能滿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基礎服務,又能滿足旅途生活的心理需求,人們在進行這些活動時往往帶著享受和休閑的性質。在游憩活動設計的同時加入生態、低碳的理念,結合能源展示,使游客在活動的同時感受到能源的魅力。
秦塞長城國家公園結合景區歷史文化資源,推出以文化展演、節能展示、康體健身為核心的旅游活動帶:長城鎮北臺活動帶、春渡榆溪繞途旅活動帶、花開幾曲問陜北活動帶和秦道飛沙龍寨行活動帶。
3.5 能源利用
3.5.1 風能、太陽能的利用
利用風力推動發電機發電, 產生能量。特點是發電效率高、結構簡單、維護方便, 可靠性強、無污染。榆林位于陜西最北部,太陽能、風能資源豐富,有豐富的生物質原料,為秦塞長城國家公園的生態能源的利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3.5.2生態水資源利用
陜北是一個極度缺水的地域, 因而對規劃景區內的水資源必須堅持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觀點, 進行規劃與治理。規劃利用雨水收集系統,將收集的雨水形成溪流并匯成一個個水眼,既能夠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還能夠創造優美的景觀達到水資源循環利用的效果。
4、總結:
近幾年來,隨著各國對能源越來越重視,能源城市的發展問題不斷的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能源城市擁有豐富的能源儲備,但是城市經濟發展上去了,卻帶來了城市環境惡化,居民生活枯燥無味等問題,所以能源城市的旅游區規劃顯得尤為重要,在發展本地旅游業的同時還能豐富市民的生活。隨著人們旅游觀念的改變,不在盲目追求新奇獨特的游覽項目,愿意接受主動選擇接近自然及低環境影響的旅游形式,能源城市剛好可以利用自身能源利用與旅游區結合,創造其獨特的旅游形式。
目前,我國能源城市的旅游區規劃設計方法及其理論還在探索階段,本文以秦塞長城國家公園規劃為例,從旅游空間組織形態構成、道路交通結構設計、游憩空間構筑、游憩活動設計、能源利用五個方面闡述了能源城市旅游區規劃設計的一些方法,由于時間及自身水平的限制,本研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及有待深化的部分,筆者將在以后的學習與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為我國能源城市的旅游發展盡一份綿薄之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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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個數相除,被除數擴大或縮小,除數不變,商也擴大或縮小相同的倍數。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并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當今世界各國,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及倫理觀念、風俗習慣和地理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關于收養的實體法規定也千差萬別,在涉外收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法律沖突,科學地適用涉外收養法律是解決涉外收養中法律沖突的重要途徑。
一、涉外收養法律適用沖突
當前,各國涉外收養法規定不盡相同,主要分為兩種:
一是以英美兩國為代表的法院地法主義。在英國,法院注重的是管轄權。只要英國對涉外收養有管轄權,就只適用英國國內法。英國對國際收養的管轄權采取了以收養人的住所為依據的專屬管轄模式。只要收養申請人在英國有住所,英國高級法院就有權頒布收養令。
二是大陸法系的屬人法主義。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均認為收養主要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所以應根據身份關系適用屬人法的一般原則。對于當事人的屬人法不同時應如何適用屬人法又有四種主張:(l)適用收養人屬人法,因為收養行為由收養者發動,收養者應負主要責任,故宜采用收養人的屬人法;(2)適用被收養人的屬人法。以保護兒童利益為立足點,應適用被收養人屬人法;(3)分別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屬人法,因為收養制度同時關系到收養者和被收養者雙方的利益,所以分別適用雙方的屬人法比較合適:(4)重疊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屬人法。考慮到收養在被收養人所在國承認的問題,宜采用重疊適用的方式,這和我國法律規定是一致的。
在沖突規范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接點,可以增加連接點的可選擇性,也是軟化連接點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成為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的簡單而有效的方法。基于合法的收養關系所具有的積極功能,亦應規定復數連接點,使收養關系盡可能有效成立。具體到連接點的選擇問題上,住所是個人與其主要居住地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借以表明一個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權利義務應受某種法律管轄的事實。因此,住所是比國籍更為穩定的一個連接點,也更能體現與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最密切聯系。
海牙跨國收養公約規定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既要適用原住國法又要適用收養國法。可以說,對涉外收養的實質要件采重疊適用法律的規定,是當今世界收養立法的潮流。跨國收養的實質要件即收養所適用的法律,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必須同時滿足雙方慣常居所地或住所地有關當事人適格性的要求。基于此所成立的適用關系,不僅能最大限度保護兒童利益,而且有助于得到相關國家的承認。
二、涉外收養法律適用原則
涉外收養法律適用原則可以為涉外收養的準據法選擇提供明確的方向,研究怎樣更加科學地適用收養法律,首先應研究何種適用原則更加科學,更加人性化。兒童利益原則和分割論原則最符合當今收養法發展趨勢,也為涉外收養法律適用指明了方向。
1、兒童利益原則。兒童是世界的未來,人類的希望之所在,保障兒童權益就是保障全人類的持續健康發展,“兒童優先”、“關注兒童的成長與發展”、“兒童享有特別照料和協助”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的共識。對兒童來說,家庭是最適合成長的環境,任何機構都不能代替與生俱來的親情和適于個性發展的寬松環境。目前國際社會公認,保護兒童利益應該是收養法律的價值核心所在,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羅馬法長期形成的那種“為族”、“為家”、“為親”的收養模式延續了一代又一代,在不少繼受羅馬法的國家的收養立法中留下了深深的印痕。20世紀六十年代,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福利國家政策”的推行,“為兒童利益”的收養新概念日漸盛行。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意識到了“依據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進行收養立法和修訂原收養法的重要性。英國和法國在1976年修改收養法時就明確貫徹了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的立法精神。
2、分割論原則。分割論是與統一論相對的,是指涉外收養的準據法適用的范圍。所謂“統一論”,即對涉外收養關系不進行任何區分,統一適用一個準據法,也就是說對涉外收養成立要件和涉外收養效力適用同一的準據法;“分割論”是指將涉外收養關系分割成涉外收養的成立要件與涉外收養的法律效力,分別適用不同的準據法。由于涉外收養的成立涉及收養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涉外收養的效力涉及養父母子女關系的開始和生父母子女關系的終止,涉外收養關系的終止涉及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等等,如果籠統的適用同一準據法,顯然是很僵化的。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所擬定的《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在這個問題上做了新的開拓。
三、我國涉外收養法律適用規定及完善
(一)《適用法》關于涉外收養法律適用的規定。即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養的成立側重于收養的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收養的效力側重于收養對養子女和養父母關系的法律效力和收養對養子女和生父母關系的法律效力,收養的解除則偏重收養解除時的程序,這是三個不同的法律問題。《適用法》符合“分割論”原則,使得涉外收養中準據法的選擇更加合理化,也順應了當今世界涉外收養準據法選擇的潮流。
(二)我國涉外收養法律規定的不足及改善
第一,增加有關涉外收養管轄權的規定。現代各國對如何確定跨國收養的管轄權有不同的做法。但基本上都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國籍、住所和慣常居所為管轄依據。一般英美法系國家以住所為管轄依據,如美國;大陸法系國家多以國籍或住所為管轄依據,如瑞士;隨著習慣居所受到越來越多公約和國家的青睞,也有一些國家以此作為管轄依據,如德國。1993年《跨國收養公約》沒有明確規定由哪一國對跨國收養問題行使管轄權,而只是從普遍意義上承認兒童利益是決定國際收養管轄權的一個重要因素。使兒童原住國與收養國在行使對國際收養的管轄權時盡可能在理論與實踐上統一起來,所以這種方法并沒有直接解決跨國收養的管轄權沖突問題,而只是間接地協調或減少了各國有關的這類法律規定的矛盾。
我國國際私法理論界非常注重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42條規定:“對因收養的成立和效力提起的訴訟。如收養關系成立地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享有管轄權。對因解除收養關系提起的訴訟如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的住所地或者慣常居所地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被收養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享有管轄權。”該條具有重要的立法參考價值和實踐工作指導意義。首先,它根據跨國收養關系的性質不同將其區分為收養的成立和效力關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兩類不同的關系以不同的管轄依據為標準;其次,它以收養關系成立地、當事人的住所地、慣常居所地和國籍為管轄依據,符合各國的習慣做法以及海牙公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對于收養關系的解除問題在連接點的確定仍值得推敲。《適用法》第28條規定: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在收養關系的終止問題上,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應該適用被收養人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但是由于沖突規范實質上是一種立法管轄權的選擇規范,對于具體的法律關系,其具有缺乏針對性的特征,因此在跨國收養實踐中,被收養人的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不一定就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兒童利益。
主要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曹納新,無錫市格林電工裝備有限公司,企業法律顧問。
一、案情簡介
2012年元月11日15時許,該車在對外出租使用過程中,被告W公司接到承租人韓某的電話,稱,該車在蘇州某地發生燃燒被毀,要求W公司前往處理。接到電話后,被告W公司將該情況告知原告季某,同時,安排車輛前往事發地點將被毀車輛拖回。
由于原被告雙方對由誰負責修理協商不成,原告季某將車送交修理,并支出了修理費34050元。后雙方對修理費用的承擔再次協商不成,原告季某遂提出要求補簽合同,被告W公司當即同意,并提供了《車輛代管代租協議》。雙方簽字并蓋章。
被告W公司以雙方不產生租賃關系,產生委托關系為由提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季某的訴訟請求。
二、評析
本案中,原告季某與被告W公司之間存在蘇B9518G轎車交付的法律事實,且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的法律事實。
原告季某主張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基于蘇B9518G轎車發生了損壞事實。該損壞事實的發生,雖然發生在第三人的使用的過程中,但是,就蘇B9518G轎車而言,由物權所有人原告季某處占有,轉移到被告W公司的占有,再到第三人的使用,其中的交付行為是發生占有轉移的基礎事實。
勿容置疑,蘇B9518G轎車的交付行為,產生了被告W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同樣在原告季某與被告W公司之間也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由于原告季某的訴訟請求的提出,與被告W公司產生了訴訟法律關系,因此,二者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對蘇B9518G轎車發生的損壞賠償具有重要意義。如何正確、準確地識別原告季某與被告W公司之間產生的實體法律關系又顯得尤為重要。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季某將蘇B9518G轎車交給被告W公司用于對外租賃經營使用,該行為在實體法上如何定性?雙方產生的是何種性質的實體法法律關系?
筆者作為被告W公司的訴訟人,認為雙方不構成“租賃合同關系”,而是構成“委托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6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之規定,“委托合同關系”與“租賃合同關系”具有下列區別:
(一)信任的基礎不同
委托關系中,委托人是以被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在民法理論中,此委托行為是。由于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擔。此后果之嚴重,不得不促使委托人在選擇和決定人的人選上的高度重視。于是,信任便成為關系產生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是從先前的單純的民事行為,擴大適用到了商事領域,賦予了受托人在商事活動中,可以以受托人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機動車作為動產,價值較大、可移動性強,如,轉移、隱藏、變賣、質抵等,脫離所有人的占有時產生的風險增加,產生相應的安全風險意識是任何人都具有的本能意識。
就風險規避角度而言,動產占有的主體不同,決定了心理安全意識和財產風險的不確定性。當處于所有人占有的情形下,不僅自我信任的心理安全意識增強,而且風險的控制取決于自身的社會閱歷經驗和能力,阻卻了控訴意識的產生;在脫離了所有人的占有狀態下,心理安全意識喪失,財產是否會被轉移、隱藏、變賣、折抵等,決定于車輛接收人的誠信;第三人的侵權風險的控制也成為不確定性,由實際占有人的風險意識、規避意識和掌控能力的不同而決定。非信任之人,不會出借;非多余之物,或者非可承受價值之物,不會出借。
本案中,原告季某作為車輛所有人,于2011年10月買受后即于當月交付給被告W公司,并授權對外租借。機動車作為動產,可移動性強,他人占有則風險增加,如果沒有以信任作為基礎,是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漠視車輛的安全風險。原告季某將蘇B9518G車交付被告W公司對外租借經營,其行為是委托信任的表現,符合委托法律關系具有的信任的特征。
租賃關系中的信任,作為價值大的汽車租賃,通常限于是熟人親友間,且出租人將承租人的駕駛技能、責任承擔能力列入風險判斷因素;在非親密關系的租賃中,采用租車包人的租賃形式。而在委托租賃公司對外出租過程中,基于租賃公司的賠償能力,足以消除此種風險顧慮,而且所有人基于委托,具有介入選擇權。 (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依據不同
委托合同和租賃合同中的“轉租”,雖然,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是,在委托合同中,除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之外,還基于法律規定;而租賃合同中的“轉租”,是基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未取得同意,不可將租賃物對外轉租。
本案中,被告W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承租人)韓某簽訂,具有間接委托的特征。被告W公司向第三人(承租人)韓某出借蘇B9518G機動車的行為,是基于原告季某欲通過其對外出租收取租金的行為而牟取租金利益的目的,履行委托人指示的行為。
(三)使用和收益歸屬主體不同
在租賃關系中,合同的相對方就是租賃物的直接或主要使用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享有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享有使用權利,不能獲得相關收益,相反,因處理事務獲得的財產和收益,則應當轉交委托人。
若,訴稱的轉租關系成立,則原告季某收取的7份租金,則缺乏約定和法律依據,屬于不當得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7份租金均應當歸屬轉租賃合同相對方的被告W公司。
(四)租金的支付主體和利益金額的結算方式不同
在租賃合同中,租金支付主體是合同相對方承租人,且租金作為租賃物出租而收取的利益,往往表現為在合同期內是一個持續、穩定、不間斷支付的固定值。即使,在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情形下,依然如此。而對于轉租的次租賃合同是否能夠成功締約、成立、生效和履行、次承租期限和租金,出租人均不予關注。出租人不因承租人的轉租不成立而減免相應的租金。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的主體是承租人,不是次承租人,在許可轉租成立的情形下,次承租人僅對承租人承擔租金支付義務,這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而決定的。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非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和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每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統計,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持續攀升:1998年為9.4萬件;1999年為12萬件;2000年為13.5萬件;2001年為15.5萬;2002年為18.4萬件;2003年預計21萬件。在這些日益增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新。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與否、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及賠償范圍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前面已說,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
2006年以來,貴溪市西瓜種植實施大棚膜終年覆蓋周年生產技術,且面積逐年增加,黃薊馬嚴重危害期逐年延長,2006~2008年嚴重危害期大多數在8月下旬~9月上旬,2008年以后,嚴重危害期提前到6月下旬,延遲到9月中旬,尤其是7~8月份,連續噴藥防治也難以控制其為害。西瓜植株被害后生長點皺縮誘發變黑、花打頂,植株失去光澤,不能再抽蔓,不發新葉,不開花結果或少有結果,甚至大面積死苗,造成嚴重減產。據調查,因黃薊馬的危害,50%左右的瓜農7月下旬至8月下旬減收70%左右。尤其熟地種嫁接苗的瓜農幾乎絕收。9月份以后只有少數瓜農才有少批量瓜上市,70%左右的瓜農收攤另行謀生。
2 發生規律
黃薊馬成蟲具有向上、喜嫩綠的習性,活潑、善跳、行為敏捷,畏強光,常生活在瓜頭叢中、葉背。
成蟲體黃色,體長0.8~1mm,雌成蟲產卵于嫩葉組織內繁殖。以成蟲和 1~2齡若蟲取食危害,老熟的2齡若蟲自動掉落在地面上,從裂縫鉆入土中化蛹和羽化。在溫度為25~30℃,土壤含水8%~18%條件下,化蛹、羽化率最高。黃薊馬在貴溪市1年發生20余代,世代重疊嚴重。在多雨季節或空氣濕度大的季節,黃薊馬種群密度顯著下降。黃薊馬以成蟲潛伏在土塊、土縫下,枯枝落葉間過冬,少數以若蟲過冬。氣溫回升至12℃開始活動。沙壤土瓜地有利于若蟲入土化蛹及成蟲羽化,發生早且數量多。
西瓜大棚栽培,二棚三膜覆蓋,周年生產,大棚內溫度長期穩定在15℃以上,因受溫濕度條件的綜合影響,黃薊馬發育進度及種群密度在不同季節差異很大。1~3月份平均每月發生1.5代,若蟲化蛹和羽化率25%左右。4~5月份平均每月發生2.5代,若蟲化蛹和羽化率50%左右,每個瓜頭可查到1~2只黃薊馬。6~9月份平均每月發生3代,若蟲化蛹和羽化率90%左右,防治前每個瓜頭可查到6~8只黃薊馬,發生嚴重的可查到15只以上。10~12月份平均每月發生2代,若蟲化蛹和羽化率35%左右,在正常防治的情況下,防治前每個瓜頭可查到3~4只黃薊馬。7~8月份因溫度高,地干爽,黃薊馬常躲藏在蔭蔽場所。黃薊馬世代重疊嚴重,因而防治困難。
3 綜合防治技術
3.1 農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