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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所適用的償債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狀態。企業的破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正常的新陳代謝。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他們同樣具備企業組織的一般特征,他們理應像其他普通商事企業一樣,建立良好的企業治理結構,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包括具備以破產的形式退出市場的能力。
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建立,為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提供一個明確的標準和價值取向,即: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減少和避免金融機構運行和退出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建立優勝劣汰機制,從維持原有金融機構的運行為目標到向確保整體金融體系效率與安全的轉變。
金融機構破產作為強制退出市場的一種方式,各國的破產法律制度均有規定。現代金融體制改革實踐證明,金融機構實行市場化運行,將金融機構改造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這更有利于金融機構提高其效率,以適應國際化的市場競爭。
金融機構破產條件的詮釋及相關法律問題
由于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其破產清算程序和規制更強調“維護金融秩序的安全與穩定,以及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金融機構的破產條件
《企業破產法》將破產原因規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該規定實際上是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的一般原因,但輔之于“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判斷標準。這種標準的闡述是采用模糊立法的方式,它可以使法院全面靈活地判斷企業法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在扼制惡意破產的同時提高破產程序的實施效率。但是,由于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具有高負債經營的特點,所以在破產條件適應上,金融機構不同于一般商事企業。
從現行法律法規可以看出,考慮到金融機構是高負債行業,沒有以“資不抵債”作為評判是否應該破產的標準,而是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應否申請破產的條件。除此之外,因為金融機構破產影響面較廣泛,會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問題,所以各國破產法律一般都為金融機構申請破產設置前置程序,即必須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中國也采用了這一世界通行做法,其作用是能夠在金融機構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由監管機構決策是否采取其他救助措施。這種前置程序有助于金融監管機構比較問題金融機構破產與救助的處置成本,以作出正確的決策。促使監管部門更加謹慎地考慮是否啟用破產程序,避免因金融機構盲目破產帶來的風險。
金融機構破產財產的界定與分配
金融機構破產財產范圍的界定是為分配破產財產奠定基礎,而現行破產財產分配與風險責任的承擔的改革方向是“市場化”和“最小成本”原則。以美國為首的金融大國金融機構破產清償順序中,儲戶一般是排在第一位,如果破產金融機構職員也是該機構的儲戶,因其對該金融機構破產負有一般責任,則其清償順序位于一般儲戶之后。如美國破產法第747條所規定,金融機構的某些客戶,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與金融機構的特殊關系,請求權落后于其他客戶受償,這些客戶包括:(1)內部人,如公司內部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及上述人員的親屬;債務人的關聯企業及關聯企業的內部人員等。 (2)擁有破產金融機構任何類別股權5%以上的股東,但附有固定股息和清償權利的不可轉換股票及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利益除外; (3)分享債務人5%以上凈資產或凈利潤的有限合伙人, (4)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對破產金融機構的管理或決策施加或有限施加控制的實體。當破產金融機構發生破產清償時。上述客戶群體在其他客戶的請求權得到滿足之前,不得直接或間接請求破產管理人對其債券全部或部分清償。
“從法經濟學視角看,市場化分攤金融機構破產風險的機制更公平,因為他凸顯了享有利益的同時,隨時準備承擔相應損失的衡平觀。”在金融機構破產過程中,各類市場主體所受的影響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改革的總體趨勢是:首先是要求股東率先承擔金融機構破產責任。美國、法國、加拿大和瑞典等都通過正式立法,規定銀行股東的責任。
金融機構破產保護措施與非破產清償問題
為了保護破產企業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對債務人有限財產公平而有序的分配,各國都對破產企業債務的非破產清償進行了限制,雖然這些規定是針對普通商事企業,但對金融機構也適應。中國的《企業破產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債務人有本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此外,該法第31條第(三)(四)項規定:“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和“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這種制度的宗旨是避免債權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前利用各種非正常方式追債或設定擔保,其目的是使得全體債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
從美國破產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的一項債務的清償是否應該撤銷,應從以下6個方面考量:一是轉讓行為是否發生在臨界期內;二是轉讓時債務人處于無力清償狀態;三是轉讓是為了或者基于債務人先行債務;四是轉讓是對債權人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作出的;五是轉讓的是債務人在財產上存在的利益;六是轉讓行為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中國《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則為:第一,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第二,債務人處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第三,債務人對普通債權人實施清償;第四,這種清償沒有使債務人在財產上受益。由此可見,中國《企業破產法》的出發點及其標準基本與美國相同,但是中國破產法“沒有考慮到當事人作關系人的區分,沒有給出無力清償的判斷標準、舉證責任以及偏頗性后果方面略有不足,法的形式合理性有所欠缺”。
中國金融機構的數量占整個企業的比重不高,而真正進入破產程序的更是少之又少。政府監管部門本著社會穩定的指導思想,一般不會輕易地允許金融機構停止業務,特別是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行業。在政府許可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之前,金融機構一般都還在進行相關業務,如儲戶的取款、股民的證券買賣和資金存取,保險事故的理賠。這些行為的法律后果明顯與《企業破產法》第32條規定相違背,因為,商業銀行為儲戶支付存款,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理賠會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雖然證券(期貨)公司許可投資者將賬戶資金轉走,或將其賬戶中的資金購買證券、期貨,或許可提取委托理財資金,不屬于《企業破產法》第32條限制范圍,但是如果破產證券(期貨)公司有挪用投資者保證金行為,導致證券(期貨)公司無法全額返還投資者保證金,則上述行為將減少金融機構整體資產,加速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當出現上述情況時,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32條由破產管理人將儲蓄資金、投資者保證金和保險賠付金追回則顯得不合清理,在實踐中也不可能。因為:第一,金融機構的高流動性,必須確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作為證券(期貨)公司也有義務隨時返還投資者的保證金,保險公司也有責任及時理賠,不能因為所屬金融機構的破產而宣告其存款人、投資者和投保人(受益人)的交易行為無效。第二,金融機構與上述人等存在信息嚴重不對稱,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并不為一般人所了解。因此,不能因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6個月內發生上述資產交易情況就一律追回,這些交易往往是儲戶,投資者。保險受償人的正常業務行為,否則有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第三,按照中國現行金融機構破產程序,從其發生償付危機到真正進入破產程序往往2―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在這一過程中金融機構一般不會停止交易。如果一律認為6個月內的償付為無效行為,由破產管理人追回,則其工作量太大,特別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客戶的資金存取、證券買賣每天都在大量發生,實行《企業破產法》第32條基本是不可能的。
為了解決金融機構與《企業破產法》第32條之間的矛盾,防止偏頗清償的發生,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首先,根據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的特點,規定臨界期的起算點。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界定為“金融監管機構決定責令關閉、吊銷經營許可證,停止整頓,撤銷托管或行政接管金融機構之日起。”債務人有破產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其次,從法律技術的角度,區分普通債權人和關聯人,以此確定臨界期的長短。普通債權人以上述期限作為臨界期,而關聯人,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達到一定份額的股東,及其親屬,則應1年或更長的時間作為臨界期。
中國金融機構破產清算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到目前為止,中國的《企業破產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合并、解散,撤銷和破產等法定市場退出形式,但大多數僅為原則性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特殊性未能得到應有重視。基于這一原因,為了適應金融改革開放的要求,對中國金融機構破產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較詳細的規定:
第一,明確金融機構破產的標準。雖然現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對主要金融機構的風險指標監管有所規定,但是風險監管指標并不完全等同于破產標準。由于現有的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制度不完善,加上金融機構破產標準不明確,金融監管機構往往更多地是考慮風險的歷史成因,社會影響和監管機構(人員)目標追求。直至金融機構嚴重資不抵債時才下決心實施破產,但這時已經延誤了處置金融機構的最佳時機,徒增了破產的風險和成本。所以,應該建立金融機構破產標準,如從財務指標、風險指數、可替代處理方式選擇,處理成本及處理效果等方面進行破產標準量化。
第二,設立金融機構存款。投資者和保險人保護基金。這樣做的目的是,當金融機構出現破產時,政府可將對投資者等的保護基金轉移給金融保障體系,從而改變過去由中央銀行再貸款或由中央財政墊資,然后由各級政府分攤的處理模式,這樣更有利于金融改革的市場化。金融機構破產保護基金應該包括存款保險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投保人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等構成。但是目前中國除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初步建立外,其他兩類基金尚處在理論研討階段,所以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第三,規范金融機構破產的申請主體。現行《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的重整和破產清算申請。由此可推論出,金融機構債權人或金融機構本身不能提出破產申請。這一規定方式明顯與市場原則不符,也與國外破產制度不接軌。因此建議在《金融機構破產實施條例》中許可債權人和金融機構本身申請破產,但應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如不批準。在債權人申請破產時,金融機構應提供償債擔保,或由監管機構指定金融機構破產保護基金或其他機構對問題金融機構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許可金融機構破產保護機構的清算介入。在金融機構破產清算時,允許金融機構破產保護機構介入。因為,一是實現對債權人的資產、利益保護是各國金融機構破產的通例;二是金融機構破產保護基金在金融機構破產債務的承擔中責任最大、成本最高,理應對清算進行深度介入;三是金融機構破產保護基金作為金融機構破產清算介入者,有利于結束以往中國對金融機構行政清算模式,實現金融機構破產清算專業化。具體而言,賦予相關金融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危機發生時,調查處置,申請重組整頓,參與債權人大會。破產財產清算、分配等,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3-0061-03
貨幣市場是指融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資金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中國的貨幣市場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債券回購市場和票據貼現市場等。作為中央銀行進行貨幣政策操作的重要平臺和金融機構進行資金運用及流動性管理的重要場所,近年來,中國貨幣市場發展呈持續加快態勢,但貨幣市場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本文以重慶為例,分析了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的特點和交易增長加快的原因,并深入探討了重慶市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一、重慶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1.從市場參與主體看,中小金融機構成為市場主流。截至2009年9月末,重慶市共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六家,均為中小金融機構,分別為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二家城市商業銀行,二家信托公司和一家證券公司;共有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十一家,均為中小金融機構,分別為二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二家城市商業銀行,一家農村商業銀行,二家信托投資公司,一家證券公司,三家基金公司;共有票據貼現市場參與主體十八家,分別為一家票據專營機構,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分行,八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二家城市商業銀行,一家農村商業銀行,一家外資銀行,其中中小金融機構十二家。總體上看,中小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的積極性較高,是重慶市金融機構中參與貨幣市場業務的參與主體。
2.從各項業務發展看,業務量呈逐年上升的態勢。近年來,隨著貨幣市場發展加快,重慶市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業務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交易量逐年增長,尤其是2009年以來,各類交易均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2009年(1-9月,重慶市金融機構同業拆借交易總額為690.4億元,同比增長了4.8倍,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14.4倍;債券回購交易總額為12922.2億元,同比增長了96.2%,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3倍;票據貼現累計發生額為12694.5億元,同比增長了1.8倍,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2.9倍。
3.從市場結構看,多數業務市場集中度均較高。從同業拆借交易看,2009年1-9月,城市商業銀行交易量占總交易量的99%,其他各類金融機構交易量僅占1%;從債券回購交易看,農村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交易量分別占總交易量的60%和39%,其他金融機構交易量僅占1%;從票據市場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票據貼現累計發生額分別占總發生額的56%和30%,其他金融機構貼現量僅占14%。總體上看,重慶市貨幣市場業務呈較高的市場集中度。
4.從資金流向看,交易總體表現為資金凈融入。2009年1-9月,重慶市金融機構通過貨幣市場凈融入資金3387.0億元。分業務品種看,信用拆借凈融入667.0億元,債券回購凈融入5496.7億元,票據貼現凈融出2776.7億元。分機構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含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分別凈融入1351.7億元、746.3億元、7119.6億元和553.5億元,城市商業銀行凈融出6090.0億元。
二、重慶市金融機構貨幣市場交易快速增長的原因分析
1.流動性偏緊是推動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的直接動因。隨著西部大開發和統籌城鄉發展的加快推進,近年來重慶市的融資需求不斷加大,但由于直接融資渠道有限,使得各類融資需求主要依靠銀行貸款滿足,推動重慶市金融機構信貸投放增長較快。受此影響,2007年末、2008年末和2009年9月末,重慶市金融機構存貸比分別為78%、78.8%和81%,呈持續增長態勢,導致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管理壓力不斷增強,尤其對于中小金融機構而言,由于資金來源有限。流動性管理壓力則更大。在目前金融機構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渠道融資存在一定難度的情況下,貨幣市場成為金融機構進行流動性管理的重要場所,直接推動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積極性提高。
2.各金融子市場之間套利空間的存在是推動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的內在動力。由于目前中國的金融市場并非完全信息市場,各金融子市場之間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間。例如,今年以來,受適度寬松貨幣政策影響,貨幣市場資金收益率較低,但資本市場價格增長較快,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出現套利空間。同時,在貨幣市場內部也存在一定套利空間,例如在同業拆借市場、債券回購市場與票據貼現市場之間,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間。由于各金融子市場之間存在套利空間,加之目前對于金融機構從貨幣市場融入資金的用途上,除規定拆借資金不得用于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和投資外,對其他融資渠道融入資金用途并無明確規定,進一步激發了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的沖動。
3.融資渠道的規范化進一步增大了金融機構對貨幣市場融資的依賴性。近年來,隨著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管理的加強,金融機構之間融資渠道的規范化程度明顯提高。如根據2007年7月份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被納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人范圍,因此原來通過網下備案拆借系統進行交易的上述非銀行金融機構逐步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在導致網下拆借市場急劇萎縮的同時,也使得網上拆借交易快速增長。再如,2009年6月份,同業拆借中心關閉了同城隔夜拆借市場,使得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的應急融資渠道減少,促進其利用貨幣市場進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需求進一步上升。
4.金融機構資金運營的集中管理使得地方金融機構成為重慶市貨幣市場業務的參與主體。隨著金融機構商業化進程的加快和經營管理機制的完善,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對資金進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并以法人為單位統一參與貨幣市場交易。在此背景下,各類全國性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逐漸淡出了貨幣市場交易舞臺,由此推動地方性金融機構成為重慶市金融機構中貨幣市場的參與主體。
三、重慶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全國性商業銀行對貨幣市場業務的集中管理增大了其分支機構開展貨幣市場業務的難度。一是資金運用的集約化使得全國性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參與貨幣市場業務的部分權限被上收。目前,全國性商業銀行在重慶的分支機構中,僅有一家分行具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業務資格,但其只能從事
一天期同業拆借業務;僅有兩家分行開立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托管賬戶。但其交易資格均已被其總行取消。由于交易權限被上收,2009年全國性商業銀行在重慶的分支機構均未開展同業拆借、債券回購等貨幣市場業務。二是票據貼現業務的統一授信管理減少了全國性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可供貼現的票源。調查顯示,目前重慶市多數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分行均對票據貼現業務實行了統一授信管理,按照其總行的要求,上述商業銀行在重慶的分行可貼現的票據僅限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地方性金融機構承兌的銀行承兌票據和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票據基本不予辦理,既不利于票據市場的發展,也導致其可供貼現的票源減少。
2.部分貨幣市場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一是同業拆借與同業存款。隨著同業存款利率的放開,從資金往來形式上說,同業存款與同業拆借區別不大,尤其對于一年期以內的資金往來,二者幾乎難以區分。由于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在拆借限額、資金用途、拆借期限、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嚴格的規定,而對同業存款資金則無相應規定,導致部分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的同業拆借存款化現象,既不利于同業拆借業務的規范發展,也影響了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積極性,因此亟待理順二者間的關系。二是債券質押式回購與自動質押融資。近年來,債券質押式回購已逐漸成為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的主要形式,但同樣通過債券質押實現融資的自動質押融資業務,卻因發展定位上的偏差和融資成本的偏高,造成金融機構參與度極低。因此如何理順二者的關系,明確自動質押融資的定位,也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債券回購與現券“代持”交易。近年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中出現了一種所謂的“代持”業務,即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委托人以一定的價格將債券交予受托人,再加上若干基點到期后購回。代持業務實質上相當于買斷式回購,但卻沒有利用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買斷式回購平臺,僅表現為兩筆現券買賣交易,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因此需要進一步理順二者之間的關系。
3.部分金融機構參與貨幣市場交易的信息披露無統一的規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維護市場的透明、公平與效率,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并降低市場的系統性風險。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在加快推進貨幣市場發展的同時,高度注重市場透明度的建設,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確保了貨幣市場的健康有序運行。但總體上看,目前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系統性不強、完整性不足等問題。以同業拆借市場為例,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范并監督實施,但目前制定出臺的僅有針對證券公司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信息披露操作規則,缺乏針對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操作規則,導致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披露時無章可循。
4.票據市場電子化程度低,制約了交易效率提高。盡管目前我國票據市場從規模上看,已成為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票據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仍較為落后。與股票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同業拆借市場相比,當前中國的票據市場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尚未在全國建立集票據交易、托管、查詢、清算等功能于一體的電子化平臺,票據簽發、承兌、背書、貼現、轉貼現、再貼現以及查詢、查復等交易環節仍停留在實物票據階段,極大地嚴重削弱了票據交易的時效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制約了票據業務的發展。同時,也易使各種“克隆票”、“盜票”、“失票”在市場上流通,誘發欺詐行為,影響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三、政策建議
1.擴大市場參與主體,豐富市場業務品種。在積極推動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等進入貨幣市場的同時,積極推動各商業銀行總行將市場參與資格擴大到其分支機構,以擴大貨幣市場的參與主體,提高貨幣市場交易效率。在豐富交易品種方面,應在擴大現有貨幣市場交易工具規模的同時,積極鼓勵金融創新,繼續豐富和完善貨幣市場交易品種。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0081-03
一、利率市場化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影響分析
石嘴山市金融機構經過多年的改革與發展,全市目前有6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包括2家村鎮銀行、1家城市商業銀行、2家農商行和1家農信社。2014年6月末,全市6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為526.83億元,存、貸款余額分別為380.65億元和284.61億元,實現利潤3.64億元,其中,中間業務收入僅有0.18億元,存貸款利差依然是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機構收入組成的主要來源。隨著利率市場化的不斷推進,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面臨的潛在風險不斷加大。
(一)存款競爭加劇。2014年6月末,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為380.65億元,同比增幅6.17%,從規模上看仍然保持增長態勢,但增速明顯放緩,較2012年最高峰時低30.8個百分點;同時,法人機構存款成本上升,石嘴山市6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1年期存款均執行基準利率的1.1倍。除此之外,為了吸引更多存款擴充貸款存量,部分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為儲戶支付營銷費用來吸收存款。以1萬元1年期存款為例,某家農商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由調整前的3.0%上升至3.3%,營銷費用由120元增加為200元,加上其他營銷成本導致該機構存款成本不斷推高。
(二)貸款價格沒有競爭優勢。受自身人才和利率定價機制的限制,轄內6家法人金融機構對影響貸款定價各因素的權重、標準的確定缺乏系統性數據積累,并且在定價方式方法的選擇運用上經驗不足,導致其利率定價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2014年6月末,石嘴山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1年期貸款平均利率為11.42%。對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來說,存款成本的上升導致貸款利率下降空間有限,法人機構失去競爭優勢。同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水平與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普遍偏高,貸款價格缺乏競爭力。
(三)盈利空間受到進一步擠壓。對于主要依賴存貸款利差獲利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后,同業競爭加劇,存貸款利差收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盈利空間被壓縮。以地方法人金融機構1萬元1年定期存貸款利息進行測算,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存款利率上限調整前的利差為672元,調整后的利差為612元,減少了60元,盈利空間縮小。與此同時,存貸利差收窄導致轄內6家法人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均出現負增長,減幅達11.3%。
(四)風險管理能力受到挑戰。轄區法人機構長期以來更多關注市場風險,而忽略對其他風險的管理和監控。利率市場化改革加速,存款成本提高、大客戶脫媒和利差收窄等影響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迫使其尋求高收益的資產配置,其新增信貸資源更多地向中小企業和資本市場業務等高收益領域傾斜。但這些領域的風險較高,而石嘴山市的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還基本處于起步階段,管理基礎較為薄弱,無論是風險管理機制還是風險管理人才儲備都較為缺乏,風險管理面臨重大挑戰。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機構中,除石嘴山銀行因業務發展相對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升而降低了不良貸款率外,其它法人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均出現上升。
二、利率市場化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的傳導機制
利率市場化通過影響金融環境而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產生一定風險,其傳導機制如圖1所示:
(一)存貸款利率上升。利率管制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使得管制利率長期低于實際的市場實際利率水平,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對資金資源的利用和分配,往往受國家和地方政策的影響,難以真正反映資金的供需狀況。利率市場化后,存貸款利率會根據實際的市場資金供需狀況及通貨膨脹預期,發展到較高的均衡利率水平。
(二)存貸款利差縮小。利率市場化后,在資金來源方面,為防止資金流向金融市場其他領域,存款利率會出現“棘輪效應”,難以向下調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資金成本增加;在資金運用方面,由于企業可以有更多融資方式進行選擇,對于大型優質信貸企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議價能力被削弱,因而貸款利率上升水平有限,導致存貸利差出現收窄現象。
(三)信用總量擴張。長期以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營業利潤幾乎全部來源于存貸款利差。利率市場化后,存貸款利差減小,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為了尋求規模擴張和經營績效,通過尋求更多的貸款投放量來增加營業利潤,必然導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信用總量的擴張和信用總量增速的提高。
(四)資產價格上漲。利率市場化后,實際利率水平的提高,對于企業而言,通過利率計算的未來成本和價格也相應提高,導致企業的債務成本高于生產資本預期的收益水平,在這種條件下,企業不愿進行生產性投資與開發,而是選擇進行金融投資來獲利。資金過多地流入資本市場,資產價格上漲并出現泡沫,給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帶來挑戰。
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面臨的潛在風險
(一)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長期存在的一種風險,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后金融環境的改變,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利率風險加劇,其表現形式主要有:
1、利率定價風險。利差縮小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存貸款競爭將會更加激烈,在競爭的金融市場中,客戶有選擇金融機構的自由,所以針對相同客戶的資金定價會趨于一致。由于風險和收益的替代關系,各金融機構可能會對不同的客戶,根據風險的大小采取區別定價。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區別定價缺乏準確的依據,金融機構陷入保持高利率而降低金融資產質量和保持低利率而降低資產收益的兩難選擇。假定收益率為R*時收益最大,那么降低和提高利率都會導致金融機構預期收益的減少,確定最優的R*定價成為經營難點。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受自身利率定價機制不完善因素的影響,利率市場化后,利率定價風險被放大。
2、期權性風險。利率市場化后,利率波動的頻率與幅度會顯著提高,使利率期限結構更加復雜,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對利率不確定性的風險難度加大。利率變動時,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由于其期限結構的不一致而產生價值變動的不一致,從而引起收益變動的風險;當存貸款利率變動不同步時,即使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期限相匹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凈息差收入也會受到影響。由于多數貸款合同都規定允許貸款客戶提前還貸,即授予客戶期權,當利率變動方向有利于客戶還貸時,客戶便會使用這項權利,然后再以新的較低的利率重新申請貸款,而金融機構則承受了由提前還貸帶來的利息收入損失。
(二)信用風險。利率市場化不僅加大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利率風險,而且實際利率水平迅速上升也會使其信用風險加大。由于金融市場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利率上升往往刺激信貸市場產生逆向選擇效應和逆向激勵效應,作用形式主要由以下兩種:
逆向選擇。由于利率市場化帶來的利率上升,使得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對于經營績效好的企業,往往會選擇其他融資成本較低的渠道,而留下經營績效較差、風險抵御能力較低的企業向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融資。這就導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貸款客戶整體經營能力下降、風險系數增加。如果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提高利率,低風險項目將會受到排擠,高風險項目驅逐低風險項目,結果將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產生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由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不能完全監督借款人行為,所以貸款利率的提高會產生逆向激勵效應,刺激借款人將貸款用于高風險項目,形成道德風險。
(三)資產管理風險。利率市場化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一方面面臨存款競爭加劇,吸儲成本高的的負債風險;另一方面又面臨著不良資產增加,存貸利差收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不發達,缺乏有效的利潤增長源的資產風險。同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缺乏有效規避和分散利率的金融工具,很難根據利率風險評估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了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難度,資產管理風險加大。
四、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對風險的策略選擇
(一)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據資料顯示,發達國家中間業務在總業務收入所占比例大都在60%以上,有些甚至高達80%,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還不足10%,說明中間業務還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建議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逐漸擴大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對于個人類客戶,以賬戶管理、信用卡及分期業務、保險等產品為切入點;對于公司類客戶,以企業年金、現金管理平臺、對公理財產品等產品為突破口,提高產品的契合度。對于中低端客戶,以理財顧問、產品交叉營銷等服務來鎖定客戶;對于高端客戶,以私人銀行、財富管理等服務來滿足客戶。通過為不同客戶群體提供的差異化服務,不斷提升客戶對保值增值的要求。
(二)加強利率風險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利率管理部門,從利率預測、利率定價和利率風險內控加強應對。一是加強利率預測能力。建議從多種渠道收集反映經濟情況、貨幣政策的信息,關注貨幣供應量、公開市場操作的動向、再貼現率、再貸款率等動向,建立利率預測模型,及時調整利率水平。二是提升利率定價水平。建議通過對資金成本的核算、對綜合收益的預測、對資金供求關系的分析、對業務風險程度的評估及營銷競爭策略等多方面綜合分析和研究,建立有效的利率定價模型,實行差別利率和浮動利率,提高資金管理水平。三是嚴格利率風險內控。建議定期對利率進行內部檢查規避道德風險。同時,還應實施價格公示制度,明確優惠利率的條件和對象,便于進行制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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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sks and Strategies of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est Rate Marketization
――A Case of Shizuishan City
WANG Caiqin WANG Qian
關鍵詞:金融效率 金融市場 資源配置
效率是金融市場的深層次體現。在金融資源稀缺的條件下,金融主體充分利用所擁有或控制的金融資源,使金融資源得到最有效合理的安排,以最小的資源投入獲取最大的產出效益。金融效率是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所追求的目標。金融市場存在的理由就是進行資金資源的配置,與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創新相伴的總是資金配置效率的改進和提高。金融市場的功能發揮和功能實現的結果最終要由金融效率的高低來評判。金融效率包括金融功能創造效率和金融功能發揮效率,兩者都需要由金融市場的運行數據來檢驗,因此,金融效率研究必須緊隨金融市場及其波動,金融效率研究離不開對金融市場結構的考察。
金融效率與金融市場結構
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主要包括金融產業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率和金融機構內部通過管理促進效率的提升。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是促進金融資源從盈余部門轉移到不足部門,即通過金融資源的動員和轉移,實現收入向儲蓄和儲蓄向投資的轉化。金融結構反映了實現金融資源動員和轉移的各類市場、各種機構和交易工具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相對規模、地位及其對經濟增長所起的作用。
(一)金融效率是制約金融結構優化的關鍵因素
金融效率是金融結構、金融功能的邏輯延伸,金融結構決定金融功能,而金融效率作為金融結構與金融功能的邏輯延伸,是聯系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重要紐帶。從這個意義上說,優化金融市場結構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發揮金融市場的整體功能和提高金融市場的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金融市場的運行和交易效率。一個國家的金融產業功能在發揮過程中,如果金融資源沒有得到最優的配置、最有效的利用,就不能說這個國家的金融結構合理且發揮了其特有的功能。因此,對金融功能的考察不能僅僅看功能齊備與否、強大與否等表象,還需要加入金融效率標準。
金融效率的高低成為判斷金融結構合理性的另一個定性標準,它是一個合理的金融結構所具有的深層次特征。金融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金融功能轉化為金融效率,需要一個真正市場化的金融經濟環境。完全競爭的金融市場是最佳金融效率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合理的金融市場結構有利于金融市場整體功能的發揮和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高低也直接反映出金融市場結構的合理化程度。因此,金融市場效率是制約金融市場結構優化的關鍵因素。一般說來,金融市場效率越高的國家,其金融市場結構就越合理;反之,如果金融市場效率低下的話,就說明金融市場結構一定存在著某種問題。
(二)合理的金融結構有助于提高金融配置資源的效率
金融市場結構強調的是一個國家中的金融體系是以銀行市場為主還是以證券市場為主。當前世界上公認的有兩種金融資源配置模式,即“市場主導型”配置模式和“銀行主導型”配置模式。在“市場主導型”配置模式下,金融資源主要通過市場方式配置,證券市場是資金配置的主要場所,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價格是資金配置的指示器。這種方式的金融體系中,在吸引社會儲蓄更多地直接投向企業、引導全社會更多地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幫助投資實現風險充分分散的多樣化組合投資目標、進行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等金融服務方面,市場機制比銀行機制更有效率。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金融從“附屬于經濟其他主體”到成為“經濟中一個獨立的主體”,金融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也由“服務性作用”變為“推動性作用”。金融被譽為現代市場經濟中“資源配置的核心制度”,其他經濟資源要素通過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才能得到有效配置,資源配置過程就是金融要素和其他資源要素不斷相互作用、協調、調整相關主體利益關系的過程。一個合理的金融市場結構,有助于提高金融配置資源的效率。在金融推動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金融效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整個經濟效率的高低。
金融效率帕累托改進和金融市場結構優化
金融效率簡單說就是資金融通的效率。其內涵是指金融機構以最小的投入產生最大的產出,即金融機構最高的投入產出比率意味著最高的金融效率。金融效率的實現不僅與一個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金融體系、經濟環境以及金融業發達程度和內部組織制度有關,而且與同一時期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改革息息相關。
(一)影響金融效率的市場因素
在影響金融(配置)效率實現的兩個基本市場條件中,市場完全性是直接的市場條件,而市場完備性是一般性的市場條件,因此,一個經濟的金融效率改進過程必須遵循“市場完全性先于市場完備性”的原則。現代金融學認為,金融產業的發展是經濟中微觀行為主體完成其經濟決策的市場條件。經濟中的所有決策主體都追求個人福利最大化,而金融體系作為其實現資源配置的權證市場,其效率評價遵從帕累托效率標準。帕累托效率也稱帕累托最優,是指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事物的一種狀態,此時,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重新改變事物的狀態使之既滿足給定的約束條件,又能在不損害其他相關者利益的同時,使自己的境況變得更好。或者在帕累托最優狀態下,當某主體的境況要有所改善或變得更好時,必然是以犧牲他人的境況為代價的。帕累托效率是一種理想的配置狀態,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也許更有利于達到這種狀態。但往往是現實遠離理想,帕累托效率在一般的經濟中是達不到的,帕累托最優只能作為效率目標。
如果金融配置達到了帕累托效率,則所有投資者都能依據其擁有的稟賦、期望的收益水平、可承受的風險以及對未來的預期等,快速地在這一系統里找到最滿意的投資對象;同時,所有的籌資者也都能夠依據其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和資金投放安排、投資項目的預期回報、愿意接受的資金成本水平、資本結構目標、可承受的違約風險水平等,快速地在這一系統里籌集到所需要的資金。一個經濟體的金融效率帕累托改進,可以通過金融體系的逐步完全來實現,也就是通過金融體系的產業結構化和資本市場權證種類的增加來實現。
(二)金融制度對金融結構的影響
金融制度是關于金融交易的一系列規則、慣例和組織安排。作為制度的金融市場,也是從事金融活動的當事人之間關系契約的網絡,其發展變化必然會受制于金融制度。金融制度對于金融市場結構變遷的決定作用主要是通過金融制度對于金融市場發展的影響而發生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一國金融市場結構變遷的基本決定條件之一, 它決定了金融市場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方向和力度。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優化將遵循一定的內在規律,但能否順利實現金融市場結構優化的目標,還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
不同的制度安排及其創新程度對一國的金融市場結構具有重要的影響。金融制度的內容安排將會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結構調整與優化的全面性。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內容越豐富,對于金融市場結構的合理性調整就越有利;反之,如果金融制度內容方面存在某些漏洞,就會造成金融市場結構的先天性缺陷。從制度發展與變遷角度來說,中國資本市場在資本市場形成、發展和運行的過程中摻入了大量的政府意志,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資本市場的市場化進程。這造成了看似制度供給過剩,實則有效制度供給不足。從產權制度角度講,一方面,在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中,憲法賦予各類型的產權以平等的地位,使其能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中進行競爭。而中國不同類型的產權的根本地位長期處于不平等狀態,再加上產權界定不清,使得私有產權在資本市場的競爭中長期處于弱勢地位,使中小企業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產權的缺失成為資本市場功能發揮的深層障礙。現代企業的產權結構特點表現為高度分散化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我國企業產權結構則與之相反,這種不合理的產權結構體現了產權缺失的多樣性。最重要的是中國非市場選擇的產權制度安排,可以說是中國資本市場自身完善的根源,政府對產權的盲目干預降低了資本市場產權融通的效率,同時,社會產權分布牢牢掌控在政府手中,致使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根本不能有效發揮。
(三) 金融調控方式對金融結構的影響
隨著金融調控方式的轉變,必然會對金融結構產生更高的要求。間接調控要求調控信號通過市場和機構的市場行為變化來進行傳導,強調調控目標通過市場內部調整、消化得以實現,因此它所要求的是具有多層次金融市場、多元化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種類多樣化且相互聯動性強的市場化金融體系。金融交易主體的理性化程度越高,對金融市場需求就越旺盛,相應的金融業務、金融交易、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工具的種類就越多,投融資的方式與渠道也越多,金融市場結構層次就越高、梯度化就越明顯,這樣就越有利于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目前中國是以間接調控為主,而且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發展滯后,金融資產多樣化程度低,這些方面增大了間接調控成本,影響間接調控效果。因此,隨著金融調控方式的轉變,我國金融調控已經從直接調控轉向間接調控,這樣必然會對金融調控產生更高的要求。一個高效率資本市場的形成,將會直接改變我國目前以銀行間接融資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的融資結構;而如果直接融資能夠快速發展起來,企業的治理結構也將會得到改善,經濟過熱導致的風險也會由商業銀行連接的國家信用風險轉移到市場這個“無形之手”背后的無數個微觀投資主體上去,從而使市場風險得到有效的分散。
我國金融結構雖然呈現不斷優化態勢,但現存結構狀態仍不能滿足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以及適應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要求,甚至嚴重制約了金融效率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結構不是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優勝劣汰建立起來的寡頭市場結構,而是計劃經濟時代在市場經濟時代的延續,其實質是行政寡頭格局。單調的金融結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軟肋”。當前金融結構對金融功能的發揮和金融效率的提升存在種種障礙。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一個銀行體系主導的單一結構的組織體系。單一結構約束使得金融產業不能夠為經濟的微觀決策主體提供異質性的多樣化風險權證,從而這個經濟的金融資源配置就會由于證券市場的不完全性而低效率。因此金融市場的結構化是我國金融體系消除金融產業結構約束的關鍵步驟。
在現代“決策論”的思想方法中,金融市場結構與金融(配置) 效率之間存在著正向的促進關系。金融產業結構約束導致的金融組織體系配置低效率。從金融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該通過大力發展資本市場來徹底變革原有的金融架構,以逐步形成一個以資本市場為核心的現代金融體系。可以說,是否擁有一個發達的資本市場將是衡量中國金融體系是否實現由傳統到現代轉變的特征性標志。金融市場結構的發展趨勢是向權證市場提供更多的權證工具,增加資本市場的完全性。
結論
由于中國現階段以及今后一段時間內的最優經濟結構是以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為主導,而中小銀行能夠更有效地為勞動力密集型中小企業提供金融功能和服務,因此,與最優經濟結構相匹配的金融結構應該是以中小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中國金融改革和金融結構調整的方向是:逐漸將以國有大型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調整為以面向中小企業的中小銀行為主體的間接融資占主導地位的金融體系。中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實質上是中國金融體系的市場化發展,是為了金融體系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實現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提高金融業運作效率。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蔣曉全(1976-),男,四川萬縣人,經濟學博士,上海期貨交易所和復旦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后流動站聯合培養博士后。
摘要:構建市場化金融監管機制是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條件之一。雖然上海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但在構建市場化金融監管機制方面還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鑒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建議充分利用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有關政策,建立與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市場化金融監管體制。
關鍵詞:市場化;金融監管;國際金融中心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12-0043-03
構建市場化金融監管機制就是需要擁有“監管+發展”的視角,在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改變以往政府行政主導型的金融監管體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為基礎、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適合上海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體制,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及啟示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國際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客觀上要求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不斷變革,要求世界各國依據不同的具體國情來選擇適合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主要分為三類:分業監管、集中統一監管和超級統一監管,并呈現出以下幾種發展趨勢:
1、 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
一定程度的統一監管是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趨勢,而統一監管的程度與具體方式,必須根據各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設計出適合本國市場發展的最優方案。
2、強調發揮交易所和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注重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
交易所和協會等自律機構行使一線風險監管作用,是政府監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監管為基礎、政府監管為指導的金融監管體系,能夠使集中監管和自律監管發揮各自的優勢。
3、注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分業監管注重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外部金融監管協調;統一監管注重同一監管機構下屬的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內部金融監管協調。
4、 注重由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和目標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會造成不同監管機構對不同金融機構相類似的金融業務可能采用不同的監管標準和體制,出現過度監管或者監管缺位的問題。
5、 注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
在國際貨幣政策趨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標準和準則日益趨同化。銀行業監管執行《新巴塞爾協議》,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機構協會也制定了一系列協調一致的證券業、保險業國際監管協作標準。
(二)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經驗的啟示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適應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變化,引導本國金融產業向有利于市場化配置金融資源的方向發展。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應表現為監管效率的提高、監管成本的降低和監管功能的充分發揮,最終服務于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因此,上海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與改革必須與上海金融市場的發展進程緊密相結合,而不應簡單化或一刀切地做調整。要立足于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適應上海金融市場發展的出發點,構建市場化金融監管機制,強化金融協調監管功能,強化交易所與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賦予市場主體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自,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逐步接軌。
二、上海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現狀與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上海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分別負責上海市銀行業、證券與期貨業、保險業的金融監管。
雖然“分業監管”模式符合現階段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形勢,但是與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相比,上海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以下問題:
1、上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雖然2004年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通過簽署《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三方協調監管合作機制”,但僅僅是一種對監管各方沒有直接管轄權、不具備強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務辦也曾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建立起了“3+2”聯席會議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發揮明顯不足。
與國外交易所充分發揮自律監管功能不同,我國交易所更多的是充當市場參與者,而不是監管者的角色,這主要源于我國交易所的出資人和監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門既充當事實上的所有人(多數情況下名義上不是出資人,但行使著出資人的權利),又充當監管人,導致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發揮明顯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屬于交易所一線監管的職能還沒有從上級金融監管機構中分離出來,交易所沒有足夠的市場監管和發展的權限。另外,雖然上海市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同業工會已經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監管當局的各項法律法規,形式大于實質,沒有太多話語權。
3、對金融產品創新的審批機制管制過嚴,期貨衍生品的品種上市機制比較落后。
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創新都需要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進行審批才能通過,并且審批程序復雜,時間較長,導致金融產品創新十分困難。以期貨市場為例,國外期貨品種上市實行備案制或試運行制,而我國實行審批制,新品種上市,首先要經過交易所研究審核,然后上報中國證監會,證監會做出審核后,再上報國務院,國務院綜合國家相關部委意見后,最后做出是否批準上市的決定。這種落后的品種上市機制,不利于上海爭奪石油、鋼鐵等大宗商品的“定價權”,不利于上海期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金融創新本是金融機構的市場化行為,最終卻需要政府行政審批來主導,無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的難度,大大抑制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的積極性。
4、與國際監管標準還沒有完全接軌。
為了讓更多國際金融機構能夠參與上海金融市場,應逐步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按照國際標準對外資金融機構實行監管,對國內外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行“國民待遇”。否則,就只能游離在國際金融風險防范體系之外,對業務發展迅速、業務范圍相對復雜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難以真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
5、高素質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監管機構都比較缺乏對被監管金融機構的產品、業務、風險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質金融監管專業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監管機構缺乏獨立的人事權,如果一個部門需要增加3名監管人員的配置,需要報國務院審批,周期較長,手續較多。
6、金融企業稅收稅率偏高。
為了實現金融機構的集聚效應和金融資產交易的規模效應,降低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本,增強金融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發達國家國際金融中心城市對金融企業和投資者實行營業稅、所得稅和交易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見表1)。
表1 國內外金融企業主要稅收政策對比
注:英國2008年企業所得稅將降為28%,香港降為16.5%。
從表1中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大部分實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營業稅,而上海金融企業的營業稅雖由8%減為5%,但仍然偏高;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國際上呈現逐步降低的趨勢,新加坡和香港的企業所得稅遠低于上海,而深圳實行減半征收的優惠措施;國外對于期貨衍生品交易實行免征交易稅,鼓勵期貨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三、以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為契機,建立與國際金融中心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
1、強化上海市金融服務辦的監管協調職能。
在“分業監管”的模式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注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監管機構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有效性關鍵在于強化上海市金融服務辦的監管協調職能。具體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級領導牽頭負責金融服務辦的領導協調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務辦不僅要在上海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之間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共享系統,定期舉辦監管聯席會議,還要加強與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外管局、財政廳、審計署、上海發改委、外經委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形成監管合力,在應對金融突發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2、鼓勵交易所和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重點擴大交易所自律監管的權限,建立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的良性互動關系。
第一,將上海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的“一線監管”和自律監管職能逐步轉由交易所承擔;第二,發揮上海市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同業工會等行業組織的自律監管職能,提高行業自律意識與自律水平,形成監管合力;第三,賦予交易所對市場參與者的直接調查監管權限;第四,建立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的良性互動關系。一方面,政府應加強對交易所自律監管的行政監督,體現在兩個層次:①政府對自律規則內容的行政監督;②政府對自律規則執行狀況的行政監督。另一方面,加強交易所對政府行政監管的社會監督,當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存在瑕疵時,交易所應當及時建言獻策。
3、積極爭取賦予市場主體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自,推行期貨衍生品的產品試運行機制。
積極爭取賦予市場主體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自,有利于推動政府主導型創新向市場主導型創新轉變,有利于通過市場化手段對市場主體的金融創新行為進行合理引導和有效監管,實質是建立金融創新的長效機制,促進金融創新的可持續性發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貨衍生品的產品試運行機制。交易所根據市場需求、通過專家充分論證推出新的期貨產品,上報中國證監會及當地監管部門備案。條件成熟的期貨品種可以進行1-3年期的試運行檢驗,市場運行成功則申請正式上市,不成功就從市場退出,從而建立市場化的新產品上市機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
一方面,加強國際合作監管體制建設,積極推進與境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保持正式的合作與交流機制,積極發展雙邊和多邊監管合作關系,對跨國金融機構實行國際統一監管,并建立監管高層的互訪和磋商機制、實行跨境聯合現場檢查。另一方面,努力與巴塞爾銀行管理與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所推行的國際監管標準接軌,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具體而言,銀行業要與“新巴塞爾協議”監管準則接軌,以原則監管、功能監管和風險監管為導向;證券業要建立有效監管資本框架;保險業要建立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符合我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5、培養高素質金融監管人才,加強金融監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監管人才集聚,既要爭取賦予上海金融監管機構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養對金融行業熟悉、了解金融機構運作和金融產品創新的高素質金融監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強金融監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國際金融監管的規則和標準,加強對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現階段分業監管體制下逐步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的途徑。
6、實行金融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稅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稅、5%的營業稅和0.6%的附加稅等,不僅與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與深圳對金融企業實行15%優惠的所得稅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稅收明顯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進一步完善金融稅收制度,適時取消金融企業營業稅;對金融企業實行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本著國民待遇原則,盡快統一中外資金融企業所得稅稅率;對期貨衍生品交易實行免征交易稅。
參考文獻: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市場經濟要求有市場進入就必須有市場退出,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競爭的加劇,影響金融業穩健經營的不確定因素不斷增加,金融風險在不同程度地積聚,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已是當務之急。
一、國外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基本做法
(一)美國
在美國,國會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張對銀行經營管理不善問題以防范和整頓為主,金融監管當局特別注意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以盡早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美國主持退市的機構有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聯邦儲備銀行三家機構。但是,在問題金融機構宣布倒閉之后,一般都將其統一交給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接管處理。在退出市場方式的選擇上,如果問題金融機構能夠通過資金注入而繼續存在,主管機關將通過各種形式對其進行財務資助,使其解決問題;如果不能通過簡單注資來解決問題,主管機關首選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經營良好的銀行采取收購或兼并的方式來購買面臨倒閉的銀行,存款保險機構可能給予收購方資金支持。
(二)英國
雖然英國也設有存款保險制度,但其對金融機構并無管理權,有關退市問題的處理主要由金融服務管理局來執行,但是對銀行許可證撤銷的條件規定較為寬松,當銀行不符合頒發許可證的條件或違反審慎義務或金融服務管理局認為存款人或潛在客戶的利益受到任何損害時,金融服務管理局有權撤銷其許可證或對其做出限制;當一家銀行申請自愿終止業務的申請被批準或銀行最終被責令關閉后,金融服務管理局必須撤銷銀行許可證;當銀行采取破產的退出方式時,如果提出破產的申請人是銀行的董事或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務管理局接受其申請后有權要求聽證。破產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開展的,金融服務管理局并不直接參與破產程序的運作,但仍繼續履行監管權。
(三)德國
在德國,聯邦金融管理局對金融機構的退市表現出非常謹慎的態度,很少采用關閉措施,它對破產的司法程序要求很嚴,盡力在日常監管中采取預防性措施,盡量避免關閉、破產情況的發生。處理退市問題時,在破產程序上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聯邦金融監管局,破產嚴格依司法程序運行;關閉程序同樣也由聯邦金融管理局提出和決定。德國的《金融法》中規定,當商業銀行出現不能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財產出現危險無法解決以及頒發許可證后一年未開展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三種情況之一時,監管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關閉該銀行。
二、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現有立法和實踐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方式和條件進行了一些基礎性的制度安排,初步構成了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法律制度。其中,法律類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破產法》、《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行政法規類文件主要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部門規章類文件包括《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司法解釋類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現有立法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退出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系統健全的退出市場法律依據
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在一定程度上還是有法可依的,有相當數量的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的接管、解散、撤銷(或關閉)、破產進行了規定。以破產為例,2006年8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起草及制定過程中,對要不要規定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的破產問題引發了激烈的爭論,最后,各方達成共識,即新《企業破產法》應該原則性地規定金融機構破產的內容。目前適用于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數量雖然不少,但比較混亂,難成體系導致其缺乏針對性;已有法律法規中原則性規定所占比重過大,從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2.退出市場的操作程序、救助措施及其標準不夠明確
“退出市場”是完全性淘汰機制,“兼并重組”是優化機制,總體上不產生退出市場的淘汰機制,而我國在金融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時,往往采用“兼并重組”的策略。如果簡單地用行政兼并代替退出市場,實質上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為問題嚴重的金融機構打了強心針,使風險進一步積聚,不能從本質上化解和分散風險,不能根據風險分類和機構類型實施有針對性的差異化救助風險預警機制,同時快速反應機制不完善,往往貽誤救助的最佳時機,使風險處置工作陷于被動。而這又顯然不利于我國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戰略性重組,同時也不利于新興金融機構通過收購兼并來迅速擴大規模并壯大實力。 轉貼于
3.金融機構退出市場過程中政府干預過度
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手段有二:其一是市場淘汰手段,其二是政府干預手段。后者一般是以政府承擔退出市場所造成的大部分損失為代價,而前者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與效率原則,政府承擔損失較小;因而市場經濟國家在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手段選擇上,通常做法是市場淘汰手段與政府干預手段相結合。而我國在金融機構退出市場過程中過多地運用了政府干預手段,忽視了市場淘汰手段,使政府幾乎承擔了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所造成的所有損失,而債權人和債務人往往不承擔損失。
4.現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缺乏相應的配套體制
我國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而事實上卻存在著“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即以政府信用作擔保,存款人的損失由國家買單。導致我國對金融機構的保護遠遠超出其他國家,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總是由政府出面承擔了本來應當由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這種方式雖然解決了眼前問題,但卻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5]。對于金融機構的經營者和股東來說,由于隱性保險制度的存在,意味著政府對其的特殊保護,經營失敗后肯定會得到政府的救助,促使其經營行為趨于冒險性。
三、國外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對我國的啟示
當前關于金融機構破產只是在原則上認可其可以破產,而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借鑒國外的經驗,對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有以下幾點啟示:
1.完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法律框架。為依法對金融機構的退市進行管理,維護各方面的正當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機構的被接管、終止、兼并、破產、拍賣等管理辦法。例如,美國有《聯邦儲備法》、《聯邦破產法》、《金融機構重建改革執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銀行法》、《存款保險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產法》、《長期信用銀行法》、《合議法》、《金融機構再生緊急措施法》等;英國有《破產法》、《英格蘭銀行法》等。通過這些法律,構建了比較完善的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法律框架,為實踐中處理具體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指導和保障。
自2003年山東被確定為深化農信社改革首批試點省份以來,濟南潤豐農村合作銀行在省聯社的正確領導下,穩步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改革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該行一直十分注重對“三農”的服務,并根據地處省會及城鄉一體化加快發展的實際,同時又將支持社區居民、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發展作為新形勢下農合行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著力點,通過信貸有效投入和綜合服務助推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筆者以潤豐合行為例分析深化農信社改革給該行市場營銷工作帶來的巨大變化:
經驗一:轉換經營機制,激發內在活力
面對2003年以來深化農信社改革的大好時機,該行積極搶抓機遇,把深化改革的重心轉移到加快組織形式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等工作上來,取得了重大成果:順利地完成了組織形式改革;建立了新型的法人治理組織架構;樹立了新的經營理念;建立了公平競爭的人才選用機制;完善了激勵與約束機制;建立了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市場意識和競爭意識顯著增強。
經驗二:找準市場定位,發揮比較優勢
在省聯社提出的“面向三農、面向城市社區、面向中小企業、面向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四個面向”精神指引下,該行根據服務區域實際進一步明確了市場定位,將“三農”、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作為服務對象,提出了“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全員發動,圍繞市場抓經營,服務客戶促營銷,充分運用利率杠桿撬動市場”等經營理念,打造方便百姓、貼近客戶服務的品牌銀行,樹立了該行“地方性、社區性”零售銀行形象。
經驗三:圍繞市場需求,實施業務創新
該行分別針對專業市場、中小企業、農戶等客戶需求,創新相應的信貸產品:推出了以動產質押貸款、汽車合格證監管貸款、流動資金循環貸款為代表的中小企業“成長之路”系列產品和“創業之星”商戶貸款新產品,引導和促進了“銀行+市場+商戶” 發展模式;針對高端客戶,推出高端客戶消費信貸業務;在涉農地區,重點營銷以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戶聯保貸款為主的農業貸款品種。通過一系列的信貸產品創新,進一步提高了貸款市場占有份額,拓寬了業務渠道,擴大了社會影響。
經驗四:方便業務辦理,實施流程再造
按照業務垂直、機構扁平的管理模式,設置了包括營業部在內的20家一級支行。為加強營銷管理,成立了公司業務部和個人業務部。在全行范圍內推行了綜合柜員制,將業務處理中不必由臨柜當場處理的環節移交到中后臺處理。創辦客戶自由選擇度較高的“信貸超市”,簡化貸款手續,為客戶提供了優質高效的配套金融服務。建立了“先評級、再授信、后用信”的信貸業務流程。設立信貸專柜,所有新增農戶、個體工商戶貸款全部核發貸款證,所有貸款證貸款全部上柜臺辦理。
二、在市場營銷方面存在的不足
改革開放和深化農信社改革有力地推動了農村合作金融事業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身縱向比較在市場營銷方面也取得了積極的進步,但與商業銀行相比、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身加快發展的要求相比,整體在營銷理念、營銷體系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部分員工思想觀念轉變較慢。目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從生存和發展的角度充分認識到“市場營銷”的重要性,但部分員工由于受知識面、信息量、所處工作環境等因素影響,多年來沿襲的“等客上門”、“存款我求人、貸款人求我”的傳統業務觀念依然存在,以客戶為中心的營銷理念尚未真正形成。因此,在工作中缺乏危機意識和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暴露出的是一種安于現狀、保守求穩的心態。這種心理導致其不能積極主動地去尋找信貸有效投入新的切入點,更多的是考慮如何應付上級考核,對貸款營銷積極性不高。
(二)信貸營銷人才缺乏。由于原有人員知識結構和能力的限制及新入行高學歷員工缺少經驗積累和系統的培訓,導致復合型營銷人才匱乏,嚴重影響了信貸營銷戰略的實施。因此,對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而言,當前最大的危機是人才危機。隨著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的出現,新一輪金融競爭將進一步加劇,這一“瓶頸”將會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進一步發展。
(三)營銷需求與人員存在結構性矛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作為社區零售型銀行,營銷的多為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社區居民等為主的關系型信貸業務,需要大量的人員對客戶軟信息進行收集和甄別,以解決與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這方面與國內先進的中小銀行相比差距甚遠,以社區營銷業績突出的臺州泰隆商業銀行為例,其客戶經理為全員的40%,而目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業務營銷及信貸管理人員占全員的比例遠遠落后于商業銀行,且人員絕大部分時間都用于維護日常業務,很少能抽出人手去搞市場營銷,致使業務發展緩慢、徘徊不前。
(四)傳統的業務流程和考核體系亟需改進。由于現有的業務流程基本處于構建業務核心平臺框架的狀態,前臺業務與后臺管理部門是分開的,業務部門、前臺客戶服務及后臺部門支持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在產品研發和管理上,前后臺業務部門溝通較少,后臺業務部門往往感受不到前臺的客戶需求和市場壓力,在系統開發的時間進度和質量上仍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求,難以針對客戶的需求和市場競爭作出靈敏的反應。同時,由于目前綜合考核管理只圍繞業務數字,而客戶的服務需求卻缺乏應有的關注,這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客戶的個性化服務需求,從而對業務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三、加快市場營銷戰略轉型的建議
目前,農村金融領域已進入多家金融機構全面沖擊的緊迫、關鍵時期。就如何找準市場定位,改變傳統的經營觀念,學習借鑒商業銀行先進的營銷理念,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并實施嚴密的營銷戰略,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新一輪金融競爭的必然選擇。
(一)加大金融服務創新工作力度
1、繼續將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及中小企業作為基本客戶群。這既是市場競爭與自身發展的現實選擇,也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2、篩選、鞏固已有的客戶群,挖掘市場潛力。在“新、特、細、快”上做文章,通過溫馨貼心的服務把業務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層面,牢牢抓住基本主體客戶群,對已有的客戶和潛在的客戶進行分類排隊,在此基礎上確定高端客戶、重點客戶、一般客戶和退出客戶。
3、加快金融產品創新步伐。在兼顧風險控制與提高效率的前提下,重點加大小企業周轉資金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產品創新力度。針對生產型和商貿型企業特點,加強與社區、市場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擔保機構的合作。在服務水平、金融產品、方便程度等方面不斷分析市場需求,以個人零售、小企業業務為突破口,以科技為支撐,以銀行卡、貸款證為載體,創新貸款方式,鞏固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及中小企業客戶市場。
(二)導入客戶關系管理營銷理念
客戶關系管理是指企業通過富有意義的交流溝通,理解并影響客戶行為,最終實現客戶獲得、客戶保留、客戶忠誠和客戶創利的目的。在金融激烈競爭的環境下,滿足客戶需求,讓客戶得到自己真正想要的東西,才能在競爭中贏得客戶。誰贏得客戶多,就表明誰擁有最重要的戰略資源多,誰就會在競爭中贏得主動,并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這要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嚴峻的競爭環境面前首先要導入“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要加強客戶關系管理,實現客戶價值最大化。 1、明確營銷核心思想。要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作為營銷的核心理念,強調客戶關系在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戰略和營銷中的地位與作用,而不是單從交易利潤的層面上考慮。通過關系營銷可以實現銀企共贏,從而培育客戶的忠誠度,持續的關系營銷最終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創造出一批忠誠可靠的優質客戶。
2、挖掘客戶潛在需求。對已有客戶需求的縱深挖掘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客戶管理的重要方向。客戶不可能對提供的每一個服務項目都能了解,銀行可以通過對客戶消費習慣的分析,結合客戶的工作、經營特點等因素向客戶推薦其他消費產品,從而通過挖掘客戶潛在需求,使已有客戶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潤貢獻最大化,防止存量客戶流失。要堅持“適合客戶的才是最好的”營銷理念,為客戶尋找最合適的產品,而不要為推廣產品去營銷客戶。
3、關注客戶終身價值。客戶終身價值體現在客戶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對產品的不同需求,也就是要使客戶在整個生命周期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帶來經濟利潤的最大化,而并非使單筆利潤最大化。同時還要以發展、動態的眼光看待客戶價值,不要放走任何一個目前價值小而成長性高的客戶。
(三)造就社區零售型客戶經理隊伍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面對的是三農、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等服務對象,其金融服務是勞動密集型業務,具有貸款金額小、人工成本高、信息不對稱等特點,決定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必須改變目前的人員結構,通過人力資源改革、加強培訓等途徑,培養和造就一支具有農信特色的適應社區零售業務的營銷隊伍。
1、優化客戶經理隊伍和人員知識結構。一是要立足現有人才的培養。重視對現有員工的培訓,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分類施教,提高其履職能力。二是要加大人才引進力度。積極引進吸納人才,真正使德才兼備、具有豐富金融工作經驗的高素質人才進入客戶經理隊伍。三是要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精簡前臺人員數量,不斷壯大客戶經理隊伍,真正將復合型人才充實到業務營銷崗位上去;同時,要引導網點臨柜人員從簡單滿足客戶需求的“操作型”員工向主動引導和挖掘客戶需求的“營銷服務型”員工轉變。
2、實施有效的培訓方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服務的客戶群體決定了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因此,要學習借鑒個別銀行在小企業信貸營銷方面的成功經驗,引入微小企業貸款技術,采用以經驗傳授、實戰培訓為主的學徒制培訓方式,注重培養客戶經理發現和提煉軟信息的能力,讓客戶經理到客戶中去,及時了解客戶情況,通過以客戶關系為導向而非以數據處理為導向的靈活管理來獲取信息,以此印證客戶財務指標,實現客戶信息的充分披露。
(四)構建以客戶價值為核心的考評體系
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正式成立,這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步入了金融期貨時代。經過幾年的努力,與股指期貨相關的各項準備工作均已完成,股指期貨的推出漸行漸近。根據國際期貨市場發展的經驗,為了保證我國期貨市場在新的形勢下能更好地促進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對我國期貨市場的投資主體進行優化和調整,培育一批對期貨市場功能發揮起“中流砥柱”作用的機構投資者。
一、投資者機構化是國際期貨市場的發展趨勢
期貨市場由于具有專業性強,風險高等特點,不適合個人投資進行操作,我國期貨市場素有個人投資者“九虧一賺”的說法。在美國期貨市場上,個人投資者的虧損面也越來越大,1969年的數量是62%,目前已達到80%-95%,這說明個人投資者逐步被現代期貨市場所淘汰。所以,在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國家中,90%的個人投資者是委托各類機構進行操作的。在金融期貨領域,機構投資者的主導地位更加明顯,以股指期貨為例,在美國,機構投資者占股指期貨市場交易量的80%;在日本股指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量占到交易總量的90%;在股指期貨推出較晚的韓國市場,雖然個人投資者的比例相對較高,但個人投資者的交易量卻呈現下降的趨勢:從2003年的55.1%降為現在的44%,這說明,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投資者機構化將成為一種必然的發展潮流,機構投資者的發展程度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期貨市場成熟度的重要標準。
反觀我國期貨市場,盡管近幾年來發展速度驚人,交易規模年增長率超過50%,大幅領先于國際市場20%的平均增長速度,但是我國期貨市場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的“散戶投資”結構并沒有發生大的改觀。據有關資料,目前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上近95%的交易者是中小散戶,只有5%的交易者是機構投資者。以大連商品交易所客戶持倉情況為例,2007年1月份個人客戶為217245戶,機構客戶為10933戶,個人客戶占全部客戶的比重達到95.2%,“散戶持倉”特征表現得極為明顯(李永明,2008)。機構投資者的不足,嚴重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因此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從“散戶時代”過渡到機構投資者時代,從而促進我國期貨市場步入長期健康發展的軌道。
二、國際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的類型
國際上廣義上的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主要有三類。一是專業期貨投資基金。這類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交易所上市的期貨和期權。國外投資基金按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公募期貨基金(Public Funds)、私募期貨基金(Private pools)和個人管理賬戶(Individual managed futures ac-COURTS)。目前全世界從事期貨投資基金的資金約1000億美元,其中2/3集中在美國市場,歐洲、日本和澳大利亞等國家與地區的期貨投資基金也在快速發展之中,期貨投資基金已成為全球發展最快的金融投資領域之一。二是對沖基金。這類機構把期貨或期權作為一種投資組合工具運用,實行多樣化的投資策略,有限度地進入期貨市場。如全球對沖基金。三是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的現貨企業。這類企業一般生產經營與期貨品種相關的現貨產品,需要通過參與期貨市場套期保值來規避原材料、成品的價格風險。
三、培育多元化的我國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
(一)打造一批大型綜合性期貨經紀公司
截至2008年1月9日,全國共有登記注冊期貨經紀公司177家,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以及東北地區。我國期貨經紀公司總體實力不強,一半以上的公司剛剛達到3000萬元的注冊資本最低要求,而資本金超過1億元的公司數量很少,尚不到總數的1/10。由于現行法律的限制,我國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僅限于經紀業務,加之市場“僧多粥少”,導致整個行業的經營舉步維艱。為了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必須對整個行業的產業結構進行優化,培育一批大型的綜合性期貨經紀公司,并且參照券商分類管理的原則,對于行業中的具有規模優勢,風險控制措施完善,經營規范的期貨公司可以允許其從事自營業務,從而擴展其生存空間。具體的做法有:
1.培育支持行業中的優勢公司上市,利用資本市場的力量實現規模擴張。目前,中國期貨市場只有一家期貨業上市公司(中國中期Sz000996),但是有較多的控股和參股期貨公司的上市公司。可以考慮通過資產置換等方式,實現上市公司旗下的期貨公司“借殼上市”,此外,一批在行業內經營排名一直靠前的期貨公司,如長城偉業、萬達、浙江永安等,如果有國家政策的推動,其上市之日也就指日可待了。
2.推進行業內部的兼并和聯合。我國期貨業存在企業數量多,規模小的問題,低水平的價格競爭現象在整個行業非常突出,提高行業的集中度已經成為管理層的共識。因此,有必要按照規模經濟的要求,由行業中的優勢企業對經營不善的弱質企業進行兼并和聯合,實現優勢企業的低成本擴張,同時也提高了整個行業的集中度,優化了行業的產業結構。
3.引入外部戰略投資者,壯大行業實力。由于股指期貨即將推出,期貨公司成為金融市場的“香餑餑”,引來了不少的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來參股、控股,甚至收購期貨公司,以搶占股指期貨這塊蛋糕,期貨公司的“殼資源”炙手可熱。截至2008年1月底,已經有56家券商參股或控股期貨公司,參股比例最高的達100%,無論是券商還是上市公司,外部實力強大的戰略投資者的進入,對于增強期貨公司的業務發展空間,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無疑是十分有利的,所以有條件的期貨公司要積極主動地爭取引入戰略投資者,增強自身的實力,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間。
(二)盡快發展中國的期貨投資基金
期貨投資基金是指通過集資,以專業投資機構為主體進行期貨投資交易,投資者承擔風險并享有投資收益的一種投資工具。期貨投資基金是期貨市場發展到成熟階段后產生的,具有期貨交易與投資基金雙重特性。在西方發達國家,期貨投資基金的市場參與份額占到整個市場交易額的60%以上,期貨投資基金為廣大中小投資者提供了間接進入期貨市場的機會,促使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從中小散戶過渡到機構投資者時代,不僅降低期貨市場的投資風險,擴大期貨市場的規模,加強市場的流動性和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同時還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規范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
對于我國期貨投資基金的發展,宜分階段進行。為了讓
廣大的個人投資者對期貨投資基金有一個認識和了解的過程,在最初階段可考慮以現有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以及大型期貨公司為試點,發起組建私募期貨投資基金,同時對我國目前存在的地下期貨基金進行引導,將其由地下轉為公開,以化解其潛在的風險,建立合理的組織結構和公開透明的運作流程,并定期向股東公布投資情況和財務狀況,接受股東監督,待法律完善、監管水平提高后再推出面向大眾的公募期貨投資基金,最終形成私募期貨投資基金和公募期貨投資基金并存,共同繁榮發展的格局。
(三)在我國期貨市場引入QFII制度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制度。通過QFII制度,引資國可以對外資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導,利用外資培育本國資本市場,同時防止境外投機資本對本國經濟的沖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這種制度曾被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在資本市場完全開放之前采用,巴西、韓國、印度等國家均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就開始實施QFII制度。我國自2003年開始在證券市場引入QFII制度,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這是一項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正確舉措。在期貨市場引入QFII制度,不僅有利于擴大市場規模,優化市場投資主體結構,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還能使我國期貨投資者和經營機構在“與狼共舞”的過程中得到鍛煉,不斷走向成熟。當前,我國證券市場QFII的成功運行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借鑒,同時我國期貨市場的監管制度也在不斷趨向完善,股指期貨的推出改變了我國期貨市場原有的商品期貨市場容量狹小的不足,可以說我國基本上具備推出QFII制度的條件。目前的當務之急是修改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QFII制度的引人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引導、規范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
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在股指期貨推出后具有強烈的參與興趣,長期以來我國的證券市場由于缺乏金融衍生工具,無法規避系統性風險,加上沒有做空機制,屬于典型的“單邊市場”,股指期貨的引入,可以為他們所持有的證券類資產提供一個套期保值,規避系統性風險的場所。隨之我國期貨市場金融期貨品種的不斷增加,金融機構還可以對他們手中的外匯、國債等進行套期保值。在股指期貨導入的初期,為防范風險,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只能開展套保業務,待時機成熟才放開其參加投機業務。
(五)鼓勵更多企業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
根據世界掉期與衍生品協會(ISDA)研究報告,世界500強企業中,有92%的公司有效利用衍生品來管理和對沖風險,這些公司涉及的行業極為廣泛,從宇航業到電子業。其中包括94%的美國500強企業和91%的日本500強企業。而在國際成熟的金融期貨市場,套期保值者的比例也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如在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套期保值者交易量占總交易量的比率,近幾年來平均維持在33.3%左右。
一、甘肅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利率定價現狀
(一)利率定價制度建設參差不齊,制度執行仍需加強。目前甘肅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仍沿用2007年利率定價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銀行下發的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模版制定),各機構的利率定價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存在差異,全省大部分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定價辦法能夠體現成本、風險和收益因素及激勵考核制度等內容,且具有可操作性,在實際定價操作中能夠靈活執行,但少數機構的定價制度內容不完善,不能根據政策變化和業務發展修改完善,甚至流于形式,具體業務開展過程中并未嚴格執行。甘肅銀行進一步完善差別風險定價制度,更多地考慮貸款的風險、資金成本和目標收益,執行浮動利率貸款的比重明顯提高。蘭州銀行根據本行的資產負債結構、網點結構布局、業務和盈利模式等具體情況,制定利率市場化條件下的定價策略,運用FTP資金轉移定價系統定價和引導產品營銷,將分支行的所有資金資源實行全額集中管理,通過以分行(支行)為單位設立“系統內上存總行資金”、“系統內總行一般拆借資金”、“系統內總行強行拆借資金”進行核算,根據“效益優先,擇優配置”的原則確定資金配置的結構,確定合理的資金上存及拆借價格水平,并將FTP價格作為不同的業務品種、期限品種的定價指導,提升價值收益率。
村鎮銀行由于成立時間短、業務品種少和人員素質較低等因素,有的機構參照當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定價辦法制定了相應的辦法但并未實施,有的機構未制定相應定價管理辦法,也未建立定價管理機制。
(二)利率定價組織體系相對完善,職能分工明確。法人金融機構利率定價組織體系較為健全,包括利率定價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和監督檢查部門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蘭州銀行的貸款定價組織體系由董事會、貸款審查委員會及相關業務部門組成,分別履行決策、制定定價戰略及測算定價成本和風險系數等工作職責。貸款定價的權限管理實行貸審會、貸款審批中心、各機構客戶經理(信貸員)三級授權制度。各機構客戶經理(信貸員)在授權范圍內自主行使貸款利率定價權,超權限的按照貸款審批流程,逐級上報審批。各級審批機構對初定的貸款利率進行審核,確定最終審批利率。
甘肅銀行實行利率定價兩級管理模式,即在總行層面,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為全行的利率定價決策機構,負責審定全行的定價政策、基準價格及授權方案,日常管理工作則由資產負債管理部執行。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門負責轄內的利率定價政策管理和傳導,各級經營部門貫徹執行利率定價政策。
村鎮銀行建立了董事會、貸款審批小組、信貸員三級貸款定價組織體系,市場風險部履行利率管理職能,監查內審部負責檢查監督,各部門履行的職能與農村信用聯社基本相同。
(三)利率定價流程合理,各部門配合較為嚴密。在貸款利率定價中,各法人金融機構基本按照測算、報價、議價和定價的操作流程進行。一是測算,基層法人金融機構審貸小組和信貸員根據貸款利率定價模型測算出的貸款目標利率,結合貸款利率定價權限,確定授權范圍內的該筆貸款的目標利率,作為與客戶談判的基礎。二是報價,貸審小組和信貸員以目標利率為基礎,結合市場競爭狀況,適當上浮予以報價,總的原則是在市場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獲得相對高的價格水平。三是議價,客戶若不認可報價,雙方可以進行議價,議價的原則是在確保不突破價格底線的基礎上,價格盡可能貼近市場水平。四是定價,最終確定的貸款價格應嚴格控制在授權范圍內,或經有權審批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與客戶簽訂貸款合同。
(四)利率定價模式單一,風險定價能力較弱。甘肅省法人金融機構多數采用加點浮動或按比例浮動及成本加成定價模式,基本未采用風險定價模式,但在定價時會考慮風險因素,主要考慮信用風險因素,而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其它風險因素考慮較少。
多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自然人貸款和企事業單位貸款均按照比例浮動,并采用不同的定價方法。自然人貸款利率定價浮動幅度依據擔保方式、貸款用途等確定。企事業單位利率定價浮動幅度的確定按照貸款風險度、企業信用與綜合貢獻度等考核結果確定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另外,核算能力相對較高的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采用成本加成定價方法,對不同貸款品種通過對基本利率加減點進行調整。基本利率由貸款審批委員會公布,每年調整一次。
甘肅銀行采用成本加成定價方法,法人客戶貸款指導利率是將客戶按行業和信用等級作為浮動標準。個人客戶貸款指導利率是將個人客戶按照生產經營和個人消費劃分為兩大類,同時對應個人客戶的信用等級,確定指導利率的最低標準。
蘭州銀行貸款定價采用“基準利率±浮動幅度”的模式,浮動幅度的確定主要通過定性調整與兼顧其他因素的方式確定。其中定性指標主要包括客戶所處行業前景、擔保狀況、未來還款能力判斷、評級授信情況及以往合作記錄等因素。
村鎮銀行普遍采用的是按比例浮動方法的利率定價模式,貸款利率=基準利率×(1+浮動比例),浮動比例確定因素主要有借款對象、借款人信用等級和風險程度等。
(五)初步建立了相關業務系統,支持服務功能有待提高。在利率定價的基礎信息系統和服務方面,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省聯社的統一部署下,已逐步完成了綜合網絡系統、信貸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的上線運行,系統包含了業務操作、信息管理和風險管理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為利率定價的測算、預測和分析提供基礎的信息參考。甘肅銀行核心業務系統于2012年9月正式運行,其各項業務接入該系統進行基礎核算,目前正在開發信貸管理系統、理財系統等,并建立風險溢價測評體系,根據內部評級法和已收集積累的有關數據對各種風險的損失概率和損失大小進行科學合理的測算,運用數學分析方法提出每筆業務的風險溢價參考值,對利率定價提供基本的信息參考。蘭州銀行的信貸系統和核心系統將原來的歷史數據保存功能單獨分類,成立了專門的數據中心,并建立了客戶信息管理系統,風險預警系統、貸后管理系統以及內部稽核系統等,為利率定價提供了一定的信息技術支持,但定價模式中的具體參數和浮動系數尚不能通過系統量化測算得出,也不能做到與貸款的逐筆匹配,使定價模型不能真正發揮對利率定價實踐的指導作用。其他法人金融機構相關業務系統建設落后,無法為利率定價提供基礎的數據和信息。
(六)人員素質與市場化利率定價的要求差距較大。轄內法人金融機構利率管理人員基本是業務部門的人員兼任,缺乏利率定價專業管理人才,對金融理論知識和利率定價知識的匱乏使其難以適應綜合能力要求較高的利率定價工作,制約了法人金融機構整體定價能力的提升。雖然能積極采取會議、外出交流等各種方式開展學習和培訓,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員的業務水平,但與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七)政策因素和市場環境對利率定價有一定影響。利率定價過程中,國家的產業政策等和金融市場環境等因素對法人金融機構的實際利率水平和定價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如金融市場環境方面,由于大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地處落后地區,市場主體缺乏,競爭不充分,資金供求不平衡,使其在基層金融市場基本處于壟斷地位,缺乏科學定價的動力和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定價水平的提高。
二、利率定價能力的定量分析
本文選取了外部環境、成本指標、利潤指標和風險指標4個一級指標,當地人均生產總值、資產費用率、存款籌資率、部門費用率、目標利潤率、稅負成本率等11個二級指標,通過計算11項指標值和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相關系數([-1,1]之間)的絕對值,來描述貸款利率定價時考慮成本、風險和收益因素的程度,相關系數越靠近1說明貸款利率中參考相關因素的程度越高,利率定價能力越強,反之參考相關因素的程度越低,利率定價能力越弱。通過測算,轄內法人金融機構利率定價與成本指標的相關程度最高,相關系數多數在0.85以上,說明引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利率水平較高的因素主要是成本因素;其次是利潤指標,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雖然部分法人金融機構利差略有縮小,資產利潤率、目標利潤率等利潤指標有所降低,但與貸款利率的相關程度依然較高,在0.8左右;風險指標中違約概率與貸款利率的相關系數最低,均在0.8以下,說明利率定價過程中識別、量化測算風險的能力較低。總體上,利率定價與成本指標的相關程度較高,而與利潤指標和風險指標的相關程度較低,說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成本有所上升,并轉嫁到貸款對象的趨勢更加明顯,而風險管理能力較低,風險定價的微觀基礎建設依然薄弱,因此風險控制和管理依然是法人機構今后需要重視和加強的方面。
總體上,定量評估結果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整體定價水平不高,機構之間差異不明顯。87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有4家被評估為“利率定價能力較弱(60分以下)”,占比4.59%;其余均為“利率定價能力一般(60分-80分)”,其中利率定價能力較弱的機構得分均在58分以上;利率定價能力一般的機構得分集中在60分至80分之間,其中60分至70分之間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40家,占比45.98%,70至80分之間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占比54.02%;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利率定價能力相對較強,均在70分以上,其中有9家農村合作銀行得分達到75分以上。16家村鎮銀行中只有新成立的兩家村鎮銀行被評估為“利率定價能力較弱”,其余機構得分在65-70分的占比62.5%。2家城市商業銀行中甘肅銀行繼續被評估為“利率定價能力一般”,而蘭州銀行2014年參與了合格審慎評估并通過審核,被自律機制吸收為基礎成員,定價管理水平明顯高于其他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此次被評估為“定價能力較強”。
二是利率定價水平區域差異相對明顯。評估結果顯示,區域經濟相對較好、轄區金融機構競爭相對激烈的地區,法人金融機構定價管理和實施情況整體好于經濟落后地區,這部分法人金融機構在貸款定價中能夠將人民銀行下發的一般性模板與自身實際相結合,綜合考慮了資金付息成本、風險水平、管理費用、稅負成本、目標利潤等影響資金價格的因素,基本能夠按照成本、效益和風險匹配原則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如蘭州市、天水市、定西市、張掖市、平涼市、武威市和慶陽市等地區的法人金融機構總體定價能力較高,均被評估為“利率定價能力一般”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占比54.93%。而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利率定價能力依然比較薄弱,仍然停留在傳統定價模式上,如甘南、臨夏和隴南地區被評估為“利率定價能力較弱”的機構占比16%。
三、建議
(一)提高對定價工作重視程度,增強利率定價的主動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要充分認識到利率定價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性,增強定價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企業承受能力、自身效益和市場變化積極探索和完善利率定價管理制度和定價模式,加快定價機制建設,提高定價管理水平,積極適應利率市場化改革。
金融危機引發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關注
源發于美國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危機的金融風暴在演變成為了一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情形下,大量的金融機構在危機中紛紛倒下,尤其是一些以往的大型和巨型金融機構。無論是金融機構的倒閉還是業務轉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成為了危機對整個金融業帶來的最為直接的后果,同時表明長期以來金融業中存在的金融機構“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ll)的神話走向了終結。
市場經濟環境下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的金融機構,面臨著各類的經營性風險。金融危機發生時,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陡增、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下降、金融機構發生市場退出的可能性大增。考慮到金融業與金融機構顯著的社會公眾性,人們普遍認為金融機構不應也不能倒閉或退出市場,否則所引發的金融風波和經濟動蕩將導致社會動蕩,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在此種觀念作用下,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意識被淡化,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不斷上升,問題金融機構的各類風險不斷積累,為金融危機的發生埋下隱患。在金融危機時期,適時地實施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能夠減小危機損害、切斷金融市場風險擴散、保護金融消費。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實質性分析
(一)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本質
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應是金融業市場中自由與競爭的結果。無論市場退出的原因為何、采取何種的退出方式,其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規律――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然而現實的金融業市場中,一些發生經營問題的金融機構,尤其大型甚至巨型金融機構應當退出而不退出,即金融業內出現的“大而不倒”現象。金融機構的“大而不倒”一方面有違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另一方面會刺激金融機構的冒險和投機行為,進而威脅到金融穩定。
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包括業務退出和機構退出兩種類型。業務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仍然以獨立的市場主體身份存在,但其停止了原本從事的部分金融業務,例如對于大型的金融集團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中部分金融業務的剝離,使其退出了某類金融業市場。機構退出則是與業務退出相比,原有的金融機構完全從金融業市場的退出,不再從事金融業務,如機構撤銷、破產、兼并等。無論在此次危機中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采取的是何種方式的,當其難以從危機的泥沼中走出時,市場退出成為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最后的措施。
(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風險成因
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究其原因,是金融機構陷入了經營風險而依靠機構自身的實力難以避免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即無法及時償還金融產品購買人和投資人的債權。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同時,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債務風險也更高。隨著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模式深化,銀行、證券、保險及各類基金和投資機構相互融合經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同時經營著多類不同的金融服務產品并不斷開發出涉及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業快速發展、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下,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的單一類業務模式,更多地涉及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尤其是投資、融資業務以及新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金融機構的投資虧損、新型衍生品的發行和投資失敗等造成金融機構的負債率遠遠大于單一業務模式下發生的債務比例。
除去金融機構日常的經營風險,金融機構的內控風險也是其市場退出的風險之一。內控風險是指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在管理程序、管理環節、管理效力和風險控制機制中出現紕漏給金融機構經營效益和機構存續發展帶來的風險。然而在金融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機構可能通過內部關聯交易轉移、隱瞞已經出現的風險,即金融機構的內控風險在此情形下顯得非常突出。對于金融機構內控風險,究其緣由最重要的是在金融機構內部缺乏一個有效的內控機制,在其內部對違反市場規則的不道德金融商業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和監督。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對金融機構的決策和經營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容易發生內部關聯交易、信息不公開以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等風險。
(三)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現代金融服務業中,金融機構是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經營者,相應地金融機構也成為了金融衍生品的各類風險的最主要承擔者。回顧這次世界范圍內發生的金融危機過程,有許多人把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歸咎于金融產品的創新,認為是金融衍生品及金融創新的無約束而滋生了危機。但客觀分析,金融產品創新本身無可厚非,在金融業的發展進程中,金融產品創新成為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式和金融機構拓展業務范圍的手段。金融產品創新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是其發展的一個動力,也是推動金融業發展的一個持續推力。金融危機的發生確與金融產品創新有關,但不可因噎廢食地否定金融創新和新型金融衍生品,關鍵是對這些創新性的產品如何來管理它的風險,即金融創新的風險監管問題。
金融危機加劇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情況發生,在金融危機中一些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的金融機構面臨著較之金融常態下更大的市場退出風險。金融危機的最大特點是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在危機時期不斷膨脹和爆發。系統性風險發生,金融機構難以依靠自身的能力克服困難和防范風險,金融機構也無法通過常態下其運用的各種投資渠道和金融產品來分散、對沖金融風險。危機期間金融機構會產生更嚴重的債務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現象更加突出。
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困境
(一)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金融市場孕育出一批規模大、效益高、經營好的金融企業,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違規經營、虧損嚴重的機構,極大損害了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對存在嚴重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實施市場退出的嘗試,經過合并重組、關閉撤銷、破產等方式,大幅銳減信托投資公司的數量。此外,證券公司的經營危機也引起更多的關注。
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大多數都采取了關閉、重組、接管、合并等市場退出模式,也就意味著更多利用行政權力和財政資源來化解金融風險,而很少采用破產的方式。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以及動用外匯儲備向國有商業銀行注入大量資本金舉措,雖然有效化解了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風險,推動股改與上市,但由此導致的巨大的道德風險和政策性差異并不利于金融機構間平等競爭,對建立良性的金融市場秩序帶來負面效果。
金融危機后,世界范圍內金融業界和金融監管界都在反思金融危機的教訓和總結經驗。中國的金融業在此次的金融危機中所受的沖擊并不強烈,但這并不說明中國的金融業發展水平和監管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恰恰相反的是,正因為金融業開放程度不大,國際化程度不高,致使中國的金融業未陷入危機的漩渦當中。
正如前面提到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是問題金融機構處置的最后選擇,完善的金融業制度體系必然要考慮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對于金融危機后我國的金融法律改革,也應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作為一個改革的重點。金融機構的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建立健全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有效處置和妥善安排問題金融機構,事關金融業改革、開放、發展和穩定的大局。
(二)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不足
1.市場退出方式的市場化程度低。由于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機構發展的歷史局限性,大量金融機構仍沒有擺脫國家行政主導的色彩。外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較為成熟有效的并購、重組方式在我國卻實施的并不理想。在我國以往實施的金融機構并購中,政府機關作為組織者,承擔了媒介和撮合人的角色,但同時政府又是金融機構的主要出資人或者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角色的重疊必然減弱了這種并購、重組的公平性,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仍然沒有走出市場化道路。因而,我國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上要對利害關系人,特別是政府機關在其中的身份和角色進行準確的定位。
2.法律制度缺乏統一的體系。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有關各項制度沒有形成統一的體系,規則凌亂、分散,缺乏具體的實施和操作細則。以市場退出中的破產方式為例,伴隨我國金融業市場改革的日益深入,金融機構破產的制度保障正式提上議事日程,并最終在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中得到體現。新《破產法》在第134條對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進行了總體規定,為金融機構破產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同時考慮到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的復雜性、專業性、特殊性,又賦予國務院就該問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權力。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破產法》原則性地規定了金融機構適用企業破產程序,但結合《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金融機構破產的操作程序卻沒有具體規定的落實,例如破產申請主體、破產清算程序、破產債權與職工報酬債權的清償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規則。
作為金融機構而言,市場退出并不僅限于破產此單一方式,金融機構間的重組、并購和撤銷等都是金融機構在應對經營風險、克服經營困境時可以選擇的市場退出方式。而對于除破產之外的其他退出方式我國法律制度上并不系統,多以是類似《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行政性規章為主。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上的不系統,削弱了金融機構在進行市場退出時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具體問題的處理。
3.缺乏補償性和保護性的制度。金融業是一個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牽系著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之所以難,很重要的原因是市場退出對廣大社會成員的影響。一方面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社會成員為了防范個人、家庭意外及生活風險;另一方面,我國當前普通居民的投資渠道有限,民眾的大部分財產都主要通過儲蓄的方式交于金融機構,兩者共同造就了中國這樣一個儲蓄大國。設想一旦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如若對普通儲戶的損害難以進行及時的補償,將必定破壞社會安定,屆時金融業的波動就將引發社會動蕩。目前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保護制度不健全,相應的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難以得到保障。由此造成的結果是,國家為了保障金融機構的穩定,防止金融機構破產退出后的社會影響,拿出大量的財政資金來為問題金融機構“埋單”。
4.金融風險監管制度不完善、責任制度不明確。“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過程中,金融監管當局以各種形式對其進行干預,在市場退出中處于主導地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集中對金融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經營的監管,對于金融業特別是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缺乏預警機制和風險防范制度。在金融監管機構內,對于金融業的風險警戒線、金融機構的風險指數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此對何時應該對金融機構施以救助、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有效的救助都缺乏統一的決策和操作機制。
此外,對于面臨市場退出風險的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的責任制度不嚴格。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中只是對破產、倒閉等機構的負責人日后在擔當相關行業高層管理職務時的任職進行了限制,但對問題金融機構和市場退出的金融機構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沒有建立明確的責任追究制度。金融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的成本低,其容易形成較高的道德風險。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道德風險是造成金融機構內控風險重要原因。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應對
金融危機的核心是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對金融市場信心的崩盤。克服危機和消除危機影響的過程即是對金融業重拾信心的過程,這個過程不僅要靠金融業完成自我的救贖,更需要在法律制度層面上為市場的信心恢復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足夠的支持。我國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別提到要加快制定涉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相關法律,要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選擇適合國情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模式。市場退出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只有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才能保障市場退出過程的順利進行。金融危機即是金融法律改革的契機,通過對我國金融業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為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一)“市場化”的金融機構退出理念
我國主要的大型金融機構都是國有性質,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我國經濟轉型,都改制為公司法人形式,但這類金融機構的獨立責任制度還有欠缺。依仗國家的財力支持,此類機構似乎并不存在市場退出的風險,經營出現的各類風險最后都可以通過國家買單的形式得以化解。近些年來,我國政府為了救助金融機構已經花費了至少5萬億的財政資金,這對國家財政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特性和獨立市場主體身份都是不可更改的,出現經營風險,發生問題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因此,對于我國金融法律的改革和完善而言,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獨立法人資格,使其成為真正的獨立經營、獨立承擔責任的市場主體是首要環節。我國金融法律針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風險,在監管上也應當將國有資金對問題金融機構的介入作為監管對象,要嚴格規范國家財政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如若放松國有資金對問題金融機構救助和介入的監管,那在我國這種經濟轉型期的特定環境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對金融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法律而言都是毫無意義的。
(二)健全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
當前我國的主要金融機構改革已經基本完成,金融機構大體都已實現了公司法人化,都具備了現代公司法人的基本特征。然而,由于金融業發展的歷史緣故,以現代公司法人為標準,我國金融機構法人主體的各項制度還存有欠缺。金融機構還應有完備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形成金融機構內部的權力制約與制衡。對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不僅是要在機構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對建立的法人治理機構的運行和作用的發揮要落到實處。金融機構改革和公司法人化建設的目的就是要改變以往金融機構中公司治理機構虛設、權力監督失衡、機構運行效率低下的現象,在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設置基礎上真正發揮其功效。金融法改革首要的就是對金融機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范,以法律制度保障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實現金融機構風險內部防范的第一道關。金融危機的教訓讓我們認識到,一個沒有監督和約束的金融機構往往會無視金融風險或者冒著巨大的金融風險博取更大的利益,這正是金融機構內控風險產生的根源。我國的金融法改革應該強化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完整性的制度規定,形成金融機構內部的“三權分立”、“三會一層”的治理結構模式,從金融機構自身防止內控風險的發生,減少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產生。
(三)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風險補償制度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后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補償制度是保證市場退出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2010年美國通過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及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特別強調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金融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服務業,即便有再為新型的金融衍生產品,如若沒有了投資者、儲蓄人和投保人等各類的金融消費者,金融業必將萎縮和倒退。根據金融業中證券、銀行、保險三業經營狀況,我國應該在制度上建立其三大保護基金,即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存款保險基金和投保人保護基金。目前我國金融業中僅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已經收到了一定程度的成效,存款保險基金與投保者保護基金的建立也可按照這一思路來加快制度設計。三大風險保護性制度的建立,能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后對相關投資人的利益加以保障。對于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其繳納保證金或稱保險金,對其經營中可能的風險進行擔保,或者繳納保險金后為其可能的危機情況預存相應的風險救濟資金,防止退出風險的發生。
(四)建立統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監管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內容的法律較為分散,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沒有形成一個體系,這也加大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難度。正如我們分析金融危機的原因一樣,危機的發生是由于對很多金融衍生品缺乏有效的監管,多是因為法律制度規定的不統一、監管權的分散而造成了監管的真空,為金融風險的發生留有了余地。我國的金融法律改革,應該在法律制度層面適應世界金融的混業經營大趨勢。金融混業經營下的監管并不一定要求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可以在現有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下構建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和出臺實施協調監管的法律制度。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制定單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成本過高,但仍可以適時地制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條例”等專門的法律法規,作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應對措施之一,及時、有效地規制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相關法律問題。
此外,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體系應該是一個多部門法的統一體,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應該是一個科學統一的體系,而不僅僅是單一部門的法律法規。例如金融機構的破產就涉及了金融法律、民事訴訟法律;關于金融機構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就可以結合刑事法律中的有關罪名和罪行等法律規定,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問責制和后評價制度。嚴厲追究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打擊金融犯罪,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市場退出中的道德風險。
(五)深化金融監管法律的國際化合作
隨著金融業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增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也日益受到重視。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加快促進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國際化步伐是促進我國金融法律改革的重要方面。金融監管不應只是事后監管,更應做好事前的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的擴大和金融危機的發生。我國的金融業的國際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而金融監管體系和相應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趕上國際先進水平。一方面要加強和其他國家之間在金融法律規則和制度上的相互交流,另一方面要將國際間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則有效地融入我國的具體法律制度中,完善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特別在后金融危機時期,國際間金融法律的合作更需要進一步加強。我國金融市場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逐漸開放,越來越多的國際金融機構進入中國金融市場開展業務,隨之而來的對跨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需要國際間的合作來加以實施。在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方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后的權利保護等各個方面的監管都需要深化國際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風險和克服金融危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