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監管現狀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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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監管現狀

篇(1)

中圖分類號:F8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8-0097-02

一、我國虛擬貨幣的發展現狀

隨著信息技術和Internet的發展,貨幣存在的形式更加虛擬化,出現了擺脫任何事物形態,只以電子信號形式存在的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的起源就是為了電子商務,便利、速度、幾乎沒有成本以及數字品質不變等網絡特性為貨幣帶來最大的革命。從實質市場、電子商務,到Amazon、Yahoo、eBay 、阿里巴巴等成功企業的例子,網絡創業、網絡購物創造許許多多網絡貨幣。狹義虛擬貨幣是指網絡世界中使用的虛擬金錢,用于計算用戶購買IT產品或使用網站各種增值服務的種類、數量和時間等的一種計代碼。本文所研究的虛擬貨幣指狹義虛擬貨幣。

國內虛擬貨幣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但其發展速度之快,種類之多,發行數量之多,絲毫不遜色于國外。當前國內虛擬貨幣有十幾種,例如Q幣、新浪U幣、百度幣、網易PoPo等。虛擬貨幣的使用人數迅速增加。據國內有關資料顯示,2009年,我國僅網絡游戲玩家就有3 000多萬,正在互聯網上流通虛擬貨幣已有幾十億元人民幣規模,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長,其發展勢頭迅猛。實際上,目前虛擬世界的網絡交易已經大大超出了人們的設想,已經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龐大網上交易市場。而且,產生了專門從事“打幣”的打工一族,他們把自己從游戲中得到的免費“金幣”,賣給需要這種金幣的玩家;也出現了專門兌換各種游戲幣的兌換店,以及倒買、倒賣游戲幣的職業“倒爺”;更可怕的還有詐騙和偷盜虛擬貨幣的騙子和盜賊。因此,總結虛擬貨幣發展現狀,研究虛擬貨幣存在的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和監管迫在眉睫。

二、我國虛擬貨幣帶來的風險剖析

對虛擬貨幣風險的分析是防范虛擬貨幣風險、設計虛擬貨幣規范制度的前提。虛擬貨幣會給發行人和公司帶來安全、信譽及通貨膨脹等風險,虛擬貨幣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鑄幣稅收入造成影響,容易導致洗錢和其他犯罪活動,虛擬貨幣給虛擬貨幣安全帶來風險。具體從下面四個方面分析。

1.中央銀行貨幣發行權和鑄幣稅收入的風險

虛擬貨幣的發行對中央銀行利益產生巨大威脅。中央銀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是中央銀行從資產與負債的利息差中獲利,即鑄幣稅收入。若虛擬貨幣的競爭性發行機制得以確立,央行所發行的貨幣被明顯取代,中央銀行的鑄幣稅收入將大幅減少,從而使其貨幣政策獨立性受到影響。尤其對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由于其現金使用的范圍廣泛,管理成本較高,將會使這一問題更加嚴重。

虛擬貨幣可能產生突然的需求劇增,而虛擬貨幣的發行機構不可能保持用于贖回虛擬貨幣的等額的傳統貨幣準備,這就會導致中央銀行業務服務機構貨幣發行權喪失。哈耶克指出,建立微觀經濟主體有權自由發行貨幣的貨幣制度是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以及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隨著虛擬貨幣的迅速發展,哈耶克預言的“貨幣非國有化”和“自由貨幣”的精辟觀點可能會變為成現實。

2.容易導致洗錢和其他犯罪活動

與虛擬貨幣安全性相關的特性,會影響其對洗錢和其他犯罪活動吸引力。它對這類意圖的作用會取決于,在多大程度上虛擬貨幣余額能夠在無須同系統運營者交互的情況下進行轉賬,虛擬貨幣設施中所能保存的最大額度和保持記錄的能力,跨國轉移虛擬貨幣的便利程度。如果能很快地將來源于非法活動的錢轉賬到那些在法律上對洗錢限制較為薄弱的國家去,那么允許虛擬貨幣通過計算機網絡方式進行跨國支付就會對罪犯非常具有吸引力。

與傳統洗錢手段相比,虛擬貨幣洗錢的成本和風險大大降低,成為某些不法分子洗錢的首選。其手段一般以其數額大小而不同。數額相對較小的,不法分子只需將需要轉移的贓款兌換成虛擬貨幣,收款人在另一地點將此賬戶中的虛擬貨幣賣出,兌換成實際貨幣,完成黑錢的跨區域流動,而且其來源還可以被網絡收益所掩蓋。洗錢金額較大的,不法分子則以投資的形式同虛擬貨幣發行公司相勾結,而后將犯罪所得收益通過分散購買或后臺操作的形式轉化成虛擬貨幣,稅后的這些收入便成為該網絡公司的合法收入,不法分子只需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分成,便可冠冕堂皇地將數巨額“黑錢”洗白。

3.虛擬貨幣的安全風險

虛擬貨幣系統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直接關系到中央銀行的利益,因為任何損失都將由發行者和系統經營者承擔。侵害安全的情況會發生在消費者層、商家層或發行者層。偷竊消費者或商家設備,在設備上修改存儲的數據或包含在被傳遞過程中的信息,制造與真實信息一樣能被接受的假的設備或報文,或修改產品的軟件功能等,都是虛擬貨幣的安全風險。攻擊安全最可能是為取得錢財,也可能企圖造成系統癱瘓。具體來講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ISP信用認證欠缺。由于用戶在網上無法確認服務提供商的信用狀況,Internet上可能發生嚴重的詐騙行為,所以合法銀行的危險是這些詐騙者建立的看似合法的網站。其二,不嚴密的防范措施。銀行系統和網絡被攻擊的最大原因之一是用了過期維修好的操作系統和應用軟件。第二個原因是配置參數時缺乏一定的規則,有些安全系統在配置時需要特別小心。其三,用戶保密標準欠缺。誠實的人在Web 站點開展業務所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濫用用戶隱私。對此,銀行應制定相應的用戶保密標準。例如,在網站上解釋清楚保護隱私政策;為了與用戶溝通,主動提供多樣化通信方法;非常清晰地告訴用戶哪些交來的資料是保密的。

三、虛擬貨幣的風險防范與監管建議

虛擬貨幣納入法律監管的必要性與積極作用。對虛擬貨幣的法律監管實現了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的授權、監管和調控,有助于網絡秩序的規范與虛擬貨幣的管理并確保網絡交易安全。雖然,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只局限于虛擬的互聯網世界,但虛擬貨幣必須以現實為基礎的。只有現實社會建立了一整套完備的虛擬貨幣機制,才能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環境中對虛擬貨幣的風險進行防范,對虛擬貨幣進行有效監管。

1.建立管理、監督、懲罰機制

虛擬貨幣要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就必須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機制。從虛擬貨幣的建立到匯率的制訂,還有各種交易平臺的管理,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而且,這套管理機制的制定者應該也必須是手中握有國家機器的政府。因為任何公司在做工作時都會考慮自己的利益,如此勢必不公平。只有政府這個不帶任何功利色彩的機構,才能保證管理機制制訂過程中的絕對公平、公正,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管理機制建立的同時,監督機制也應該及時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機制的合理、有序,及時打擊投機分子。同時還需要政府來建立和實行懲罰機制。發行虛擬貨幣的公司是一個類似于銀行性質的盈利性的金融機構,這其中非常容易產生貪污、受賄等腐敗的行為,運行中的問題會層出不窮。而政府作為國家機器的表現形式,當某些人在虛擬世界犯的錯誤太過嚴重或者已經嚴重威脅到現實的安定時,通過懲罰機制對其進行監管、約束甚至制裁,符合虛擬貨幣發展的整體趨勢。

2.嚴格控制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范圍和兌換

虛擬貨幣交易是網絡信息時代的特有經濟行為。但我國在虛擬貨幣交易涉及的稅收征管、貨幣流量監控、法律監督等方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消費者的權益缺乏保護,對經營者的不道德行為缺乏管制。一些網絡購物平臺以及論壇上的私下交易現在還普遍存在。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雙向互兌構成虛擬貨幣推出機制,由于技術和政策漏洞而可能產生虛擬貨幣濫造及洗錢行為,一旦這種私下交易達到一定額度,必然使實際貨幣需求產生波動,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

因此,應從加強對虛擬貨幣發行、交易、兌換的監管入手,對、傳播銷售虛擬貨幣信息的非官方網站、論壇進行處罰;非法銷售虛擬貨幣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目前我國對虛擬貨幣有一定規制,但是這只停留在有關部門規定層面,效力太低,約束作用太小,還應該從法律層面進行完善,明確各個網絡運營商、消費者、中介機構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3.構建專門應用于虛擬貨幣的新型交易平臺

新型交易平臺是面向網絡消費者的終端系統,是在允許各種合法虛擬貨幣共存的基礎上由國家依托第三方機構建立的“貨幣認證系統”,專門應用于虛擬貨幣交易。該平臺主要由一個專門的電子公告牌系統組成,行使對虛擬貨幣的認證和監管兩大功能,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公布交易實時報告,披露合法虛擬貨幣的名稱、計量單位及發行商等認證結果。同時,新型交易平臺也使合法的網絡經營商得到保護,使網絡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二是公布各種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換算時價,統一計量不同虛擬貨幣之間的匯率,促進各種虛擬貨幣之間的流通。同時,合法虛擬貨幣的發行將在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以防止其通貨膨脹。三是通過披露發行公司信息,加強該系統的權威性,限制各虛擬貨幣發行量。四是建立監管投訴平臺,嚴禁倒賣虛擬貨幣。只有有效地引導虛擬貨幣流通走向合法化、公開化和規范化,才是保障我國虛擬貨幣市場有序運行和發展的根本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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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6)12-0122-02

隨著虛擬貨幣在市場上占據一定位置,利用虛擬貨幣制度漏洞洗錢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因此應進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監管體系,切實有效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犯罪活動,維護市場秩序。

一、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現狀

虛擬貨幣是一種可以以數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計價單位及(或)價值儲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的數字形式的價值。根據揚基集團分析師的估算,僅虛擬貨幣市場2012年就已經達475億美元,在接下來的5年中該市場將持續增長15%,至2017年將達到554億美元。而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質上是數字數據,而不是賴以存儲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國性、去中心化等特點。目前虛擬貨幣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投資工具,在特定的虛擬領域可以以通貨的形式,用來線上支付,購買產品。有些虛擬貨幣甚至可以避過法律約束,從線下直接與人民幣對價。

由于虛擬貨幣具有便利、高效、隱蔽的特性,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洗錢已經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虛擬貨幣作為互聯網高度發展的產物,不僅可以用于現實產品的購買,還可以轉讓虛擬資產,使部分投機者低價收購,高價賣出,形成回流,而這個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場操縱和流通、進行洗錢等導致金融監控失效的中間層。且這個中間層,仍然不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監控下。

二、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界定是近幾年來才施行的,對于虛擬貨幣的立法也還在初級階段,責任歸屬也比較模糊。同時由于宣傳力度不夠,民眾對虛擬貨幣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國現行沒有相關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立法規定,這非常不利于我國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犯罪活動。最后,盡管倒賣虛擬貨幣在我國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專門提供其買賣。由于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輔犯罪大多數屬于網絡犯罪,而網絡犯罪的法定刑罰往往要比洗錢犯罪輕很多,導致虛擬貨幣洗錢活動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統安全漏洞

首先,虛擬貨幣市場不同于現實的貨幣市場,交易參與者的身份核實變成了監管的空白區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利用任何身份創建一個賬號進入到虛擬貨幣市場。由此導致利用虛擬貨幣這一途徑洗錢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虛擬貨幣洗錢過程中,存在跨系統轉賬等交易流程手續費低廉,可以無限次轉賬等漏洞,更加助長了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之風。最后,虛擬貨幣發行方交易平臺防火墻不健全,沒有所屬標識的虛擬貨幣可以被隨意盜取,并利用其洗錢,使虛擬貨幣的價值受到嚴重影響,且影響普通消費者對虛擬貨幣市場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監管體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錢犯罪通過缺乏監管的虛擬貨幣市場進行,賬戶的匿名性導致所進行的線上洗錢活動難以追查到責任人,使監管受到制約,給反洗錢帶來難度。其次,虛擬貨幣市場上交易的性質及內容都不被重視,甚至于即使發現了洗錢相關的虛擬貨幣賬戶,也并不能意識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證據,使得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活動更加隨意且金額龐大。最后,打擊洗錢活動,通常需要借助國際合作,而由于調查過程通常需要漫長而繁雜的程序與手續,極其耗費時間,導致合作面臨較大挑戰。

三、防范虛擬貨幣洗錢風險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強法律宣傳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網吧、虛擬貨幣轉換點、售賣處等貼上關于虛擬貨幣違法行為的橫幅及標語。聘請打擊虛擬貨幣洗錢方面的專門公安民警,舉辦普法講座等活動,增加對虛擬貨幣違法行為的禁止的網外宣傳。其次,加大對虛擬貨幣反洗錢的網絡宣傳,與各大網站協商在一定期限或時間段內滾動播出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廣播條,舉辦虛擬貨幣法律知識調查問卷,或將相關法律知識做成廣告貼在網站的公益廣告處,讓網民們充分了解虛擬貨幣反洗錢相關法律。最后,對于公司企業等機構,應加強其自律性,并使其積極接受反洗錢監管。

2.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應盡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的虛擬貨幣反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互聯網虛擬貨幣反洗錢法》,細化對于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的規定,要體現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特點,對虛擬貨幣發行方及服務方應承擔的反洗錢的義務做出具體規定,明確責任歸屬。其次,加速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當今應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或盡快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運用現實社會的價值體系來切實解決根本問題。最后,確定執法機構,不定時審查相應虛擬貨幣發行方主體及服務商,使相關企業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嚴懲違法行為

嚴懲違法參與洗錢的人或機構相當于敲響整個虛擬貨幣市場的警鐘。對于追查到的網絡虛擬貨幣洗錢犯罪行為,一般是檢察官作為公訴人被賦予了自由裁量權,有權以決定提訟或繼續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過程中,檢察官應該對于洗錢犯罪的潛在及現存的證據有所認識,以防止破壞接下來的,防止出現替代性判決(如網絡犯罪判決)。而網絡洗錢犯罪應與現實中洗錢處予同量刑。依據《反洗錢法》第32條: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依據《刑法》第191條:自然人明知的情況下參與洗錢的,沒收實施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彌補安全體系漏洞

1.嚴格核實交易者資格

一方面,國內虛擬貨幣平臺賬戶實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應嚴格禁止國外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使用,使得國內虛擬貨幣的交易必須運用到信用卡、銀行卡等與個人真實身份相關聯的支付工具。從事相關虛擬貨幣發行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交易平臺個人交易的監控。對于已發生的洗錢行為,警方也應迅速追查相關賬戶注冊的IP地址等,從網絡追蹤到個人,從而增加抓捕到洗錢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網絡后臺制作一份“黑名單”對有前科的人實行終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發現該身份相關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賬號。各個不同網絡的后臺應該共享一份“黑名單”,將國內國外,各個區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監控起來,打擊跨國洗錢。

2.完善跨系統交易流程

打擊虛擬貨幣洗錢要從兩方面進行。一方面,應該增加跨系統轉賬流程過程中的比例費用,增加洗錢的成本,而隨著洗錢成本的增加,會使洗錢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跨系統轉賬過程中,超過跨系統轉賬的規定次數和金額上限,應設定一個交易核實到賬時限,在該時限內,對該筆交易進行驗證。另一方面,對交易服務方及發行方要重點排查。為避免有發行方參與其中,應對其所發行的虛擬貨幣的總數有一個限額,例如對每個賬戶的最高限額控制在10%。加強其自律性,使整個流程中最主要的當事方配合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活動。

3.加強系統防火墻

首先,應定期升級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防火墻系統,設立專門人員輪班監控,將黑客利用漏洞攻擊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應經常提醒虛擬貨幣用戶所在交易環境是否安全,加強用戶的防木馬意識,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進行木馬查殺,將虛擬貨幣被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虛擬貨幣大多數采用“分布式記賬”,鼓勵用戶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進行交易驗證,切實有效保護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監管體系

1.對系統交易的監控

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對案件的追查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由于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對于大多數的交易是無法進行有效監控的,因此,應采取輔手段,加強對于虛擬貨幣交易系統與其他商業世界的交界口的監控。同時,在禁止了國外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況下,犯罪分子洗錢活動必定會經過實名注冊的信用卡或現實存在的銀行賬戶等,警方可通過對服務器或銀行遺留下的信息進行追查、監控。

2.加強對洗錢案件的敏感度

虛擬貨幣洗錢由于其線上化匿名性,大多數追查為現實生活中對犯罪分子進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國虛擬貨幣宣傳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發現了電腦上的虛擬貨幣交易賬戶、電子錢包或轉賬票據等,也不能認識到其重要性。應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賬戶等的重視,在追查洗錢的過程中,一旦發現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虛擬貨幣,應立即控制所有智能電子設備以保持電子數據的完整,聯系相關專業偵查人員并請求幫助。

3.加強國際組織合作

首先,對于貸款資金流入我國的賬戶要保存其交易檔案,而對還款的資金來源要嚴格核實,確保其合法性。一旦發現洗錢行為,他國可以根據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從我國取得補償,我國會采取相應措施調查取證,在其過程中,國際組織積極配合。其次,為了保障國際合作的順利進行,調查人員需要充分了解對方相關的國際合作規則,以免因為認識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礙,保障反洗錢活動跨國的時效性。最后,國內與國外跨系統交易要遵照《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指導意見》,除了實名之外,還要簽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來源及明細,如果是公司集團或機構應注明法人代表,保證自身行為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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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9)12-0093-04

一、網絡虛擬貨幣的界定與現狀

1、網絡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網絡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密切相關,根據當前學術界討論研究,對于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的范疇界定,存在三種觀點:一是認為電子貨幣包含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只是電子貨幣一種形式。二是認為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有著交叉關系,它們一部分的范疇是交叉重疊的。央行副行長蘇寧(2008)在《虛擬貨幣的理論分析》一書中把虛擬貨幣分為高能初級虛擬貨幣和低能初級虛擬貨幣兩部分(見圖1),將電子貨幣中具有預付性質的如交通IC卡、電話繳費卡、加油Ic卡等界定為高能初級虛擬貨幣。三是認為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屬于兩大不同的范疇,電子貨幣只是真實(real)世界中法幣的電子儲存的直接或間接表現形式,對應的是真實世界中的商品和服務;虛擬貨幣是由網絡企業發行的在局部虛擬(virtual)社區(社會)中使用的作為虛擬社會商品和服務交易媒介的等價物。他們使用區域的邊界在于真實社會和虛擬社會,作為交易媒介的邊界在于真實商品和服務與虛擬商品和服務。根本的區別還在于前者是法幣(money),后者是網絡企業發行的虛擬社區通貨(currencies)。

筆者認為,把現在網絡上使用的Q幣、u幣、盛大幣等稱為虛擬貨幣不是很確切。一是它只是局部網絡社區的通貨,沒有普遍范圍的一般等價物的特性,還不是人們通常觀念中的“貨幣(money)”;二是它離不開網絡社區,較難回到真實世界中來(電子貨幣可以較容易地轉換成現實的貨幣形式),目前還沒有對應的紙質權力憑證,不僅是表現形式上的虛擬,而且是交易模式上虛擬(對應虛擬物品和服務),不具有“貨幣”完全特性,所以稱之為“網絡虛擬通貨(currency)”更合適。

2、網絡虛擬貨幣在我國發展現狀。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普及。在給廣大網民提供大量免費服務的同時,各大網站也紛紛推出了收費服務項目。特別是網絡游戲產業的發展,以點卡、游戲幣形式出現的網絡虛擬貨幣不斷產生、滋長。因網絡游戲產業利潤豐厚,近幾年發展迅速,網絡游戲運營商為上、下游企業帶來了可觀的收入。據艾瑞咨詢公司統計,2008年全國網游市場規模達207.8億元。同比增長52.2%。預計到2012年整個產業的收入將達到686億元,每年的增長率將在20%以上。從全球范圍來看,2008年我國網絡游戲市場的收入約占全球27%的份額,排名第二(美國以29%位居第一)。按照全球網絡游戲產業的發展趨勢,我國市場的占有率還將以每年5%左右的速度遞增。預計到2012年,我國網絡游戲的全球市場占有率將達46.9%。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數據顯示,2008年我國虛擬交易市場的交易額約為100億至130億元人民幣,網絡游戲用戶規模已達5550萬人,其中付費用戶的比例已經高達76.5%,至少有千萬用戶在使用虛擬貨幣。

隨著網絡游戲市場的發展,與網絡游戲和網絡虛擬社區緊密相連的網絡虛擬貨幣,也不斷涌現。目前在局部網絡社區流通的有Q幣、U幣、百度幣、酷幣、魔獸幣、天堂幣、盛大點券等11種(見表1),還有不斷增加之勢。這些網絡虛擬貨幣一般都用人民幣充值,1元人民幣能充值各類網絡虛擬貨幣1元至10元不等。網絡虛擬貨幣交易已經形成了一個具有一定規模、多家企業參與的市場,發展非常迅猛。

3、網絡虛擬貨幣的主要特點。與現實世界中的法幣相比,網絡虛擬貨幣有以下特點:一是網絡虛擬貨幣由于其發行范圍有限,屬于某一虛擬社區“通貨”,并不構成一般等價物,且由于網絡虛擬貨幣自身并不具備內在價值,因而只能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僅發揮流通手段職能。二是現實法定貨幣發行權唯一,只屬于央行,而網絡虛擬貨幣發行由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網絡服務商決定,其發行權具有明顯非權威性、分散性、局部性。三是與現實法定貨幣相比較,目前的網絡虛擬貨幣無法實現“提現”的功能,再加上互聯網提供的便捷支付加快網絡虛擬貨幣流通速度,這就使得網絡虛擬貨幣在理論上具備無限擴張能力。即使網絡服務商不會無限提供虛擬商品,網絡虛擬貨幣交易量依然可以實現無限倍放大。以上特點表明,網絡虛擬貨幣以網絡企業的信譽為保證,風險較大,可能對現實社會中的金融、經濟、法律秩序造成沖擊。

二、網絡虛擬貨幣產生的技術基礎和環境條件

1、電子支付的基礎架構,提供了虛擬支付的技術環境。作為支付工具,必須有6個結構組成部分(潘辛平,2008):第一是身份,即誰發出支付指令,誰要把貨幣的儲藏價值轉移走。第二,發出指令的終端或載體是什么。第三,這個指令通過什么渠道傳遞。第四,誰處理這個支付指令。第五,價值從哪轉出,即付款賬戶。第六,收款賬戶,即貨幣將流向哪里。在現有的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和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環境下,這些基本結構要素在以卡基支付、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為載體的電子支付演進中已成為通用基礎技術。因此,日常浸泡在電子支付基礎環境之中的網絡企業,比較容易比照該類成熟的技術建立自己網絡社區的支付體系,發行、使用網絡虛擬貨幣。

2、以網絡游戲參與者為主體的虛擬社區出現,培育了流通使用的群體和環境。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報告顯示。上半年我國網民規模、寬帶網民數、國家頂級域名注冊量(1296萬)三項指標仍然穩居世界第一。目前3.38億網民中64.2%的人玩網絡游戲。這意味著這個市場擁有高達2.16億個參與者。一款主流網游同時在線人數動輒超50萬人。根據艾瑞咨詢iUser-Tracker網民行為監測系統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6月。網絡社區服務日均覆蓋人數達到4380.6萬人,相比2008年同期增長63.8%。13.8%的網絡社區用戶日均花費在網絡社區上的時間超過了8小時,該類人群將一天中三分之一的時間用于瀏覽使用網絡社區,對網絡社區表現出極強的依賴性:同時累計近六成的用戶日均花費時間在4小時以上。這些虛擬環境條件支撐著網絡虛擬貨幣的流通使用。

3、特定市場的交易需求,創造了虛擬貨幣的生存空間。我國現有的官方支付體系,較難滿足電子化微型支付,使得發源于網絡企業內部的解決“微支付”問題的網絡虛擬貨幣有了生存空間。現有支付體系難以實現電子化微型支付主要表現在,一是現有支付體系

的參與主體不支持微支付,現有支付體系主要由金融機構和清算組織組成,網上銷售商品和虛擬財產的網絡企業無法作為主體參與支付體系。二是支付體系的支付額度不支持微支付,現在大額支付系統金額在幾萬到幾十萬元,小額支付系統金額在幾十元到幾千元之間。而微支付金額通常在幾角和幾元之間。三是收費方式不支持微支付。小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每筆在0.03-0.75元之間,而網絡微支付一般都采取免費。此外,由于以卡基為基礎的銀行支付體系在用于微支付時容易泄漏客戶個人信息而帶來風險,而以網絡虛擬貨幣為基礎的微支付與個人基本信息脫鉤,充值后與卡基分離降低了個人資金風險。

4、虛擬社區交易活動監管正待完善,使得網絡虛擬貨幣一定程度的存在成為可能。對于真實世界中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活動,監管部門采用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很容易實施監管。而對各網絡企業內部的虛擬交易活動,目前監管手段有限,且對虛擬貨幣的監管還存在以下困難:一是網絡虛擬貨幣由于更多依賴于技術發展。因此帶來第三方機構的出現與發展,對這些發行虛擬貨幣的非金融機構,傳統法規和監管未能涉及,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二是網絡操作的匿名性使得監管部門對客戶和發行機構的操作難于控制和追蹤。這些都給網絡虛擬貨幣的發行和存在創造了可能。

三、網絡虛擬貨幣對銀行業潛在影響

從長期來看,網絡虛擬貨幣對銀行業的潛在影響主要表現在對商業銀行支付服務地位和央行的貨幣發行壟斷權地位的挑戰。和對央行調控金融經濟的影響。具體分析如下。

1、網絡虛擬支付將使銀行支付服務邊界有所收縮,支付市場的利益主體和競爭格局產生重新調整。隨著電子支付的發展,一方面增加了銀行服務的滲透度,使電子銀行等服務方式獲得更廣闊的空間,如銀行間的服務合作更加便利,跨行支付系統相互滲透,清算服務的自動完成等:另一方面,特別是網絡虛擬貨幣的出現及其微支付功能的實現。使銀行業在支付領域不再獨當一面,某些網絡支付市場受到發行網絡虛擬貨幣企業和第三方支付中介的爭奪,支付市場競爭格局將發生新的變化。第三方支付、網絡企業等將在微支付市場發揮重要影響,分得支付市場利益的“一杯羹”。

2、若網絡虛擬貨幣與法幣相互轉換,銀行的核心支付功能將可能在局部出現“脫媒”。在金(King)和普勞瑟(1984)的金融中介模型中,金融中介的職能只有一個,提供交易服務。依據Xavier Freixas和Jean Charles Rochet(1997)梳理當代銀行理論后劃分的四類銀行核心功能標準,即:提供支付系統、資產轉換、風險管理、信息處理及監督借款人。支付服務正是商業銀行四大核心功能之一。19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市場工具的豐富完善,商業銀行作為借貸中介(資產轉換)呈現“脫媒”之勢。電子支付的發展使銀行支付服務邊界收縮,網絡虛擬貨幣的發展對銀行業核心支付功能影響更直接。如果網絡虛擬貨幣在虛擬社區能完成各類支付,且又能與法幣兌換,則銀行支付服務就難以滲透到這些區域。在這些區域商業銀行將面臨“支付脫媒”。如圖3所示。

3、若網絡虛擬貨幣不合規發展,可能會影響央行貨幣發行的壟斷權,對央行有效地控制基礎貨幣和調控宏觀經濟帶來影響。對于網絡企業而言,因為消費者從購買虛擬貨幣到使用或贖回虛擬貨幣有一定的時間差,在這段時間內虛擬貨幣發行者實際上從虛擬貨幣購買者中獲得了無息貸款,這部分收益相當于“鑄幣稅”,為獲得更多的“鑄幣稅”,網絡企業有大量發行的沖動。這樣不僅會帶來虛擬貨幣發行失控的風險,而且經與法幣兌換,沖擊央行的基礎貨幣,從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降低調控宏觀經濟的效果。

四、政策建議

篇(4)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31-0202-02

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定義、制度研究的現狀

什么才是虛擬貨幣?騰訊的Q幣、征途2游戲中的銀錠、《夢幻西游》的點卡,它們哪些是“虛擬貨幣”,哪些不是?如果對虛擬貨幣的定義不清,就難免造成理解錯誤,從而就很難對其交易進行全面、有效監管。虛擬貨幣本身尚處于不穩定的發展中狀態,中國學術界對“虛擬貨幣”至今無法做出科學、統一的定義。

到目前為止,中國在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方面的規范主要涉及到四個部門規章,它們分別是:(1)2007年《關于規范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2)2007年《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監察部衛生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新聞出版總署、中央文明辦、中央綜治辦、、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3)2009年《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務部);(4)2010年《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這四個部門規章立法背景是:(1)前幾年在互聯網中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賭博/變相賭博的行為非常泛濫;(2)學界對“虛擬貨幣”可能對現實貨幣體系造成沖擊表示普遍擔憂;(3)部分不法經營者利用發行虛擬貨幣來侵犯用戶的權益。這些規章主要的目的在于打擊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2007年的兩個規章主要是為了整治網絡賭博,之后為了杜絕沖擊現實貨幣的可能性,2009年的規章又對Q幣、百度幣等常見“虛擬貨幣”進行了限制。直到2009年的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簽發的《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下文用《通知》代替)才首次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含義進行界定。該《通知》對網絡游戲貨幣定義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子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1]?!锻ㄖ访鞔_虛擬貨幣表現為網絡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根據該規定,網絡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如服飾、游戲幣、武器道具等將不屬于虛擬貨幣范疇。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1]。

本人認為該《通知》對虛擬貨幣的定義有不妥之處:首先,它錯誤地將“網絡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全部歸入了虛擬貨幣的范疇。事實上,對游戲有所了解的人應該知道,雖然名目同為“充值卡”,同樣表現為數字形式的預付金額、點數等形式,但其根本內容往往很不相同。它們主要有兩種類型:(1)用于征途等這類具收費游戲(免費游戲)的充值卡:其作用是支付某種形式的虛擬貨幣,往往可以進一步兌換成特定游戲的虛擬貨幣,比如巨人一卡通兌換成游戲里面的銀錠。(2)用于《魔獸世界》這類計時收費游戲的點卡、月卡,其唯一的作用就是購買游戲時間,“游戲時間”的本質是一種電子化服務,計時收費游戲的充值卡本質上是一種購買電子化服務的預支付手段,類似于很多城市和校園中通用的水費卡、電費卡,具有電子貨幣的屬性?!半娮迂泿拧焙汀疤摂M貨幣”聽起來都是貨幣,但本質屬性有很大差別。

另外,該《通知》定義中明確規定網絡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如服飾、游戲幣、武器道具等將不屬于虛擬貨幣范疇。在目前很多道具收費游戲當中,如果只購買了游戲運營商的充值卡,還是無法在游戲中直接使用的,必須轉換成游戲中的游戲幣才能使用,比如征途2s,必須把巨人一卡通的點數和特定的NPC轉換成銀錠以后才能在游戲中流通,按照《通知》規定,征途2s中的銀錠就不是虛擬貨幣了。征途2s中的銀錠作為游戲中唯一的貨幣,作為巨人一卡通點卡在游戲中的另外轉換形式,征途2銀錠在5173、淘寶等全國幾十家游戲交易平臺每天巨大的交易量,這難道不能說明問題嗎?為啥銀錠就不是虛擬貨幣了呢?

從另一方面來說,《通知》對虛擬貨幣的這樣定義可能是基于以下幾種原因:(1)網絡游戲的游戲幣等游戲道具基本不會對現實金融造成任何的影響;(2)政府對游戲運營商缺乏足夠的信任,國內的好多游戲運營商只管掙錢,抄襲成風,熱衷于推出新游戲賺取更多的利潤,再加上游戲外掛、游戲工作室在游戲中各種“打金”行為,這些都導致游戲幣貶值嚴重,玩家流失。(3)出于對網絡運行商的保護。舉例來說,征途2s如果哪天突然倒閉關服了,根據《通知》的規定,征途2運營商只對玩家手中的巨人一卡通負責,對把一卡通換成游戲中的銀錠就沒有必要采取回購或采取其他玩家同意的辦法了。

2010年新頒布的《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對虛擬貨幣還是基本延續了2009年《通知》的定義: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2]。

這一定義刪去了“表現為網絡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這種容易產生問題的列舉式法律語言,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了一種更模糊的定義方法。按照2010年《辦法》的定義,仍然可以理解為將計時付費游戲的點卡、月卡歸入了虛擬貨幣范疇。

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監管的學術研究

隨著互聯網不斷滲透人們的休閑、娛樂、商務活動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虛擬貨幣的規模和使用范圍在整個經濟活動中所造成的影響不斷擴大,極可能沖擊現實金融體系。由此引發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洗錢,甚至導致為網絡盜竊、偽造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提供了一個隱蔽的平臺。因此,對虛擬貨幣從法律的角度加以規制是很有必要的。

2007年1月8日,網易、盛大、九城、金山、騰訊5家互聯網企業聯合發表《關于聯合打擊網絡盜竊、維護游戲產業健康發展的聲明》,表示將聯合打擊日益猖獗的網絡盜竊行為,并同時呼吁國家加快立法保護虛擬財產;法律作為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應加強對虛擬貨幣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對虛擬貨幣發行的資格審查和程序進行審查。王紅濤老師提出從虛擬貨幣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三方面出發進行保護[3]。謝永江老師也提出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網絡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對網絡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行為的監管;對網絡虛擬貨幣持有人的保護[4]。

朱曉陽老師對中國的虛擬貨幣立法提出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制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防范金融風險;提高立法層次,明確虛擬貨幣的性質、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提高立法可操作性;嚴格發行商法律責任;加強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監管;建立虛擬貨幣數據庫系統,加強數據監控和保護[5]。

張鵬富對網絡虛擬貨幣規范管理提出兩個建議:對現有的法律進行修繕,可以擴大對《民法通則》中第75條規定的“公民的個人財產”的解析范圍,將網絡虛擬貨幣納入“公民的個人財產”當中,或者我們可以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進行完善,將網絡虛擬貨幣的買賣看作為消費行為,這樣用戶獲得的網絡虛擬貨幣就可以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的“財產安全”范圍之內;進行單獨立法,國家亟需設立一部《網絡法》對互聯網中出現的各種關系進行規范,在《網絡法》中需要明確規范網絡虛擬貨幣的內容、主體和客體關系、網絡虛擬貨幣的范圍、性質、定義以及網絡虛擬貨幣取得方式、交易方式、轉讓方式、侵權方式和責任承擔方式[6]。

以上觀點大都是在宏觀層面上運用法律法規對虛擬財產的交易進行監管,只要法律完備,有法可依,監管才能有效。筆者認為以上研究大都停留在表面,沒有提出詳細的法律、法規條文,這可能是各位前輩不熟悉中國的網絡游戲市場造成的。筆者認為想要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進行有效的監管,必須深刻了解中國網絡游戲發展存在的問題,認清政府部門、網絡游戲運行商、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游戲工作室、外掛作者、網絡游戲玩家之間千絲萬縷的關系,制定詳細的法律條文,規定各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才能從根本保證中國網絡游戲的健康發展,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得到有效的保護,從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也必然走向透明化,不會對現實的金融秩序產生威脅。

參考文獻:

[1] 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Z].2009-06-26.

[2] 文化部.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Z].2010-08-01.

[3] 王紅濤.網絡游戲中虛擬貨幣的法律保護研究分析[J].商業文化(學術版),2010,(5):11.

篇(5)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1月5日

緒論

虛擬貨幣的主要發行者就是進行網絡經濟運行的個體經營者,比如游戲公司會開發屬于自己公司的虛擬貨幣,即游戲幣,用來滿足消費者購買與游戲有關的商品需求,該類的虛擬貨幣只能用于本公司,在其他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并不能奏效,因此可以看到,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范圍局限性,但是隨著虛擬貨幣的發展規模和速度增加,現在很多虛擬貨幣已經擴展到更多的領域,得到了網絡經濟的認可,人們可以運用虛擬貨幣購買一些線上的實物商品,以替代現實貨幣。但是,從虛擬貨幣的使用現狀中我們可以發現,盡管虛擬貨幣的獨有特征給人們帶來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也可以看到,虛擬貨幣也對金融市場帶來了很多的影響,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

一、虛擬貨幣相關理論研究

(一)虛擬貨幣的定義??茖W技術的發展促進了互聯網的普及,而互聯網的發展引起了網絡的革命,隨著網絡交易的規模逐漸擴大,很多新興產業逐漸成熟與壯大,虛擬貨幣在網絡交易的過程中也應運而生。所謂的虛擬貨幣,本質上是由網絡類型的企業發行的,以滿足消費者對本公司所生產的虛擬產品以及服務進行購買的欲望和需求,虛擬貨幣盡管屬于交易的媒介,但并不是真正意義的一般等價物,僅僅屬于一種使用工具,虛擬貨幣只是在網絡中方可使用,在現實市場交易中運用的并不是很廣泛。

(二)虛擬貨幣的特性

1、非金融機構進行發行。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貨幣一般是現實貨幣,而虛擬貨幣一般不需要金融機構發行,虛擬貨幣盡管是通過現實貨幣進行提前的儲存并且替換成虛擬貨幣,但是虛擬貨幣的發行商一般為網絡公司,而網絡公司主要是經營無形的游戲、網絡服務等盈利性市場經濟單位,不屬于金融機構,因此非金融機構發行屬于虛擬貨幣的一個主要特點。

2、依靠計算機網絡系統。與現實貨幣不同,虛擬貨幣必須依靠計算機網絡系統,離開了計算機網絡系統,虛擬貨幣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計算機網絡系統是虛擬貨幣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和土壤,虛擬貨幣僅僅是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數據表現,通過特定的程序、編碼等技術性措施進行顯示和交易,因此依靠計算機網絡系統是虛擬貨幣的主要特點之一。

二、虛擬貨幣造成的潛在金融風險

(一)虛擬貨幣對央行造成的風險

1、鑄幣風險。鑄幣風險是指虛擬貨幣的發行將減少基礎貨幣量,進而減少中央銀行的鑄幣稅收入,降低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如果中央銀行的收入降低,則會影響銀行的運營管理,這對于中央銀行的健康穩定發展是極為不利的。隨著虛擬貨幣數量增加,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得人們更加容易接受虛擬貨幣,尤其是電子商務觀念的普及以及人們的知識水準的提高,更加重了中央銀行的鑄幣風險。

2、調控風險。調控風險是虛擬貨幣發行導致貨幣供應量出現波動,進而使得中央銀行不能完全按照原用的估算方法進行宏觀調控,必須重建新的估算方法。如果虛擬貨幣數量增加,那么人們對現實貨幣的需求就有所下降,這就使得中央銀行發行的現實貨幣數量急劇下降,數量的下降則會導致中央銀行的現實貨幣供給不足,受到供求關系的影響,中央銀行就會改變原有的計算方法,進而增加了中央銀行的調控風險。

(二)虛擬貨幣對消費者造成的風險

1、安全風險。所謂的安全風險,主要是消費者在使用電子商務進行消費時產生的支付安全風險。在購買貨物的過程中,消費者很可能因為操作不當或者盲目聽信虛假信息使得自身的資產受到了損害,或者電子交易系統的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

2、貶值風險。現實貨幣可以貶值,但是虛擬貨幣也可以帶來貶值的危險,隨著經濟的波動,貨物的本身價值變化就會導致虛擬貨幣產生貶值的風險,虛擬貨幣的貶值使得消費者的支出增加,也會損害消費者利益。

(三)虛擬貨幣對發行者造成的風險

1、擠兌風險。所謂的擠兌風險,就是虛擬貨幣的發行者會在一定的期限內將虛擬貨幣轉變成現實貨幣,但是如果回兌的虛擬貨幣很多的情況下,則會使得虛擬貨幣的發行者無法承擔這樣的數額,就會致使虛擬貨幣的持有者擠兌虛擬貨幣發行者的行為,進而對虛擬貨幣的發行者自身造成一定的損失。

2、安全風險。所謂的安全風險,實質上就是互聯網技術支撐下的信息系統遭到一定的破壞或者偶然的安全問題,對虛擬貨幣的發行者與消費者、商家帶來的風險,雖然這類風險產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也應該給予重視。

(四)虛擬貨幣對第三方商家及交易平臺造成的風險

1、對第三方商家造成的風險。對第三方商家帶來的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于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當交易進行時,由于商家的個人素質以及理念不同,導致對消費者的服務等不能達到預期的質變,就會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受到損害,進而產生了信用風險。

2、對第三方交易平臺造成的風險。虛擬貨幣對于第三方平臺所產生的風險比較大,有另有圖謀的人員可以對虛擬貨幣進行暗地操縱,進而獲取利潤,使得對虛擬貨幣的市場流通體系造成了沖擊,進而產生了一定的風險。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非人為的因素造成的信息問題,也會給第三方交易平臺帶來一定的安全風險,如果處理不善則會導致一定損失。

三、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一)相關法律和制度缺失,無法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導致安全問題。虛擬財產也是財產,早已得到法律界的廣泛認同?!疤摂M財產”屬于無形資產的一種,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國內現行法律在個人財產保護方面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缺乏硬性規定,存在一定的“盲區”,往往造成用戶的“網財”失竊被盜,執法機關在受理案件時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這樣就直接導致很多用戶在丟失“網財”后處于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2、運營商對虛擬貨幣安全的保護態度消極。運營商對保護虛擬貨幣安全的態度往往比較消極,造成具有充值賬戶性質的貨幣,并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護,容易造成用戶的損失。此外,因為缺乏必要的監管,運營商可以利用虛擬貨幣逃稅,或者利用虛造收入洗錢。因此,國家應盡快明確虛擬貨幣的主管機構,由主管機構針對虛擬貨幣目前出現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盡快制定出對虛擬貨幣的管理辦法。

(二)發行和使用缺乏規范,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素

1、對虛擬貨幣發行者的約束不夠。在起初虛擬貨幣運行期間,僅僅能夠購買而不能出售,出售虛擬幣是非法的行為,但是虛擬貨幣在市場環境下逐漸發展,使得虛擬貨幣已經走出了官方的局限,脫離了法律的范圍,在單向的市場體系框架之外,形成可以進行兌換的市場體系,甚至出現了一些專門的網站,在很多電子商務網站中都經營著虛擬貨幣交易的專區,在這里能夠實現虛擬貨幣和現實貨幣以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并且這種兌換價格很低,促進了其快速發展,如果對這樣的狀況不能夠進行遏制,就可以成為獨立于傳統貨幣的第二貨幣,這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是很大的,因此必須對虛擬貨幣的發行者進行約束,否則對金融市場的長期發展會產生很不利的影響。

2、對虛擬貨幣使用者的管理不嚴。除了發行者的約束不夠,對虛擬貨幣的使用者也缺乏一定的影響,現在的消費者可以很容易地獲取虛擬貨幣,并且享受著虛擬貨幣帶來的利益,其帶來的影響與發行者亂發虛擬貨幣是一樣的,如果沒有使用者,發行再多也沒用,因此也必須對使用者對虛擬貨幣的使用進行管理。首先,虛擬貨幣的使用量增加,很容易產生使用者之間不合理現象的發生,使用者之間并沒有相關的規定規范來制約,甚至產生糾紛,而且不好處理。

(三)為“洗錢”等諸多金融犯罪行為提供了土壤

1、對虛擬貨幣的審查力度不強。一般情況下,在網絡中注冊一個賬號,不需要進行身份的識別和詳細的信息錄入,而是很容易地就能獲取賬號,進而進行現實貨幣和虛擬貨幣的交換,而且轉換的過程很簡單,只需雙方得到認可,就能夠實現交換。這說明了虛擬貨幣在網絡中的審查力度不夠。同時,對于當今階段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擁有數量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對個人的財產審查僅僅局限于對傳統的現實貨幣的審查,這樣的狀況為投資分子畸形金融犯罪創造了很大的機會,比如說網絡賭博,人們可以將現實的傳統貨幣轉變成虛擬貨幣,然后進行賭博游戲,可以通過虛擬貨幣的增減來兌換現實傳統貨幣,增值部分即可兌換人民幣,而增值部分使用后就可以消失,并沒有交易記錄的查詢。如果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就會造成個人財產不容易被檢查出來,而且增加了金融犯罪的機會。

2、在虛擬貨幣監管方面存在缺陷。由于審查力度不大,導致很多的賭博、洗錢、偷盜等行為,但在問題出現之后,對這些現象的監管力度也不是很大,進而導致了這些現象的不斷升級和固化。一是由于監管人員并不是很懂,因此很多時候都采取了忽略的態度;二是在發現案件的過程中,由于監管人員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及時地對其M行解決,這也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同時,由于虛擬貨幣可計劃比較強,隱蔽性足夠高,也很難對其進行調查,尤其匿名的管理,更加使得不法行為肆意,甚至擴大。這種現象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是很大的,對金融體系的沖擊以及未來金融市場的破壞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須加以遏制。

四、虛擬貨幣市場規范政策建議

(一)運用法律手段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第一,頒布相關法律規范虛擬貨幣的市場行為,不論是虛擬的網絡經濟還是現實的市場經濟,都離不開法律手段的約束與監管,有效的法律措施能夠對虛擬貨幣市場進行了規范,減少了不良現象的發生,盡量避免虛擬貨幣監管不善導致的對金融體系的沖擊和通貨膨脹現象的產生;第二,立法部門應該實施和管理虛擬貨幣的辦法,比如對虛擬貨幣的發行數量和發行方式進行申報、審批,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和審核后方可進入市場進行流通和使用,通過設置準入的標準,對虛擬貨幣進行約束,同時加強對虛擬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審查,梳理發行商的資源以及實力,對其資產實際情況進行審查,不能讓發行貨幣的運行商隨意地發行虛擬貨幣,如果這樣會導致虛擬貨幣市場的混亂。同時,加強對虛擬貨幣的發行數量以及流量進行統計,設計監督管理部門和統計認證部門,在與現實貨幣的交換條件上進行約束,不能讓虛擬貨幣的發行數量泛濫成災,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二)加強技術防范措施和宣傳培訓意識。首先是技術上的支持,對于虛擬貨幣的管理應該在技術上進行改進,通過技術的研發和創新,從本質上進行解決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不利影響。國家應該投入資金研發相應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對線上交易進行監督與實時跟蹤,對于不良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交易行為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記錄、交易時間、交易地點、內容進行詳細的統計與數據的保存,為可能引起的問題做好準備。同時,研發定位系統和實名認證制度,確保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能夠準確的找到相關的責任人,以避免找不到當事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虛擬貨幣的使用者合法利益受到保護;其次是加強對培訓方面的規則的制定,對于互聯網的知識以及線上交易的知識進行灌輸和普及,讓消費者更深刻地了解什么是虛擬經濟,什么是互聯網經濟,什么是虛擬貨幣,什么是網絡經濟,線上的虛擬交易有什么樣的好處,會帶來哪些危害,需要什么樣的防御措施進行管理,怎么樣運用法律和經濟的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財產不受到損害,如果出現了不良現象,如何應對和管理。

(三)優化對貨幣交易的管理流程。對于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很多時候會出現非法的詐騙和洗錢等行為,對于這樣的犯罪行為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進行實名登記制,對于賬號、資金流動、交易行為都必須進行登記,身份證號碼的輸入以及具體詳細地址的錄入,這可以有效地遏制金融犯罪行為,同時對于個人用戶信息的管理要做到嚴格的保護,不能使得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很容易、很隨便地被人盜取,威脅到消費者個人的資金安全。

五、結論

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虛擬貨幣存在很多的潛在金融風險,比如對央行鑄幣和調控造成的風險,對消費者的資產貶值以及安全造成的風險,對發行行的擠兌、回兌、安全和破產產生的風險,對第三方商家以及交易平臺造成的風險。這些風險因素都是對金融市場造成負面影響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本文最后對這些影響和風險提出了具體的建議,比如頒布相關的法規、制定相關的制度穩定金融市場和加強對貨幣交易進行管理,這些措施雖然不能徹底的根除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影響,但是多多少少會起到一定的約束和遏制作用,這對于降低金融風險,減少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有很重要的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1]朱瑋賓.虛擬貨幣對金融的影響[J].經濟師,2009.1.

[2]趙科峰.虛擬貨幣及其金融監管[J].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0.

[3]樊玲.虛擬貨幣法律規制研究[J].山西財經大學,2012.

篇(6)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與此同時,網絡虛擬貨幣支付工具也得到了長足發展,這一方面標志著信息技術革命的成功,但另一方面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給反洗錢監管部門帶來新的難題:犯罪分子可能會利用虛擬貨幣的交易特點,將其作為洗錢工具,對此,監管當局務必要引起重視。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主要針對的是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的傳統業務,對網絡虛擬貨幣的監管則相對滯后,因此對網絡虛擬貨幣存在洗錢風險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虛擬貨幣的含義

本文討論的虛擬貨幣是指網絡服務運營商發行的能夠在互聯網上存在的,購買發行主體服務商或者簽約服務商所提供的虛擬商品或服務的一種電子數據或者符號。比如Q幣,網游中的銀兩等都是虛擬貨幣。本來只允許人民幣兌換網絡虛擬貨幣,而不許反向兌換。然而隨著網游產業的發展,民間自發出現了各種網幣之間的兌換,甚至可用網幣購買通常只有人民幣才能買到的實物產品或服務,形成了類似貨幣的購買力,虛擬貨幣與真實貨幣之間的界限逐漸模糊。這正是本文筆者討論的問題。

二、虛擬貨幣的用途和現狀

通過調查,發現網絡游戲里虛擬的錢也會有其真實價值。比如,甲方玩家從乙方玩家那里將賬號購買過來,甲方玩家就可以得到乙方玩家的所有虛擬的資產,然后甲方玩家繼續玩下去就會容易得多。如果游戲允許玩家之間可以轉移,玩家之間就可以在買賣游戲道具時用現實貨幣支付。如果游戲道具在游戲里由虛擬貨幣標價,那么真實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率就被建立起來了。以目前所玩的《大話西游Ⅱ》為例,游戲允許點卡交易,直接可以實現人民幣與游戲幣的交易。雖然這些交易絕大部分是單向的,而且用戶間的支付也受到限制。但是這些虛擬貨幣都是消耗性的,玩家所消耗的就是網絡游戲服務提供商的所得。隨著日新月異的新科技技術的發展,和游戲玩家的需求,虛擬貨幣和真實貨幣之間的兌換率將在游戲玩家間建立起來,虛擬貨幣演變成為游戲玩家的真正的資產。

三、虛擬貨幣的發展趨勢以及其成為洗錢渠道的可能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市面流通的基于網絡的虛擬貨幣將近15種,如Q幣、百度幣、新浪U幣、魔獸幣、天堂幣、聯眾幣、盛大元寶、游戲橘子所發行的GASH幣等,虛擬貨幣交易規模已達到100億元。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長,其發展勢頭不容忽視。龐大的市場空間致使更多的網絡運營商介入并開發自己的虛擬貨幣和支付系統,如社交網絡Facebook和新聞集團旗下的MySpace,發展趨勢相當繁榮。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曾與一家調查網聯合開展的一項在線調查(4941人參與)顯示,83.5%的青年使用過虛擬貨幣,其中31.9%的青年“經常使用”,51.6%的青年“用得很少”。65.2%的青年將虛擬貨幣用于購買網站增值服務,此外青年們還將虛擬貨幣用于兌換、購買實物產品(61.4%),兌換現金(43.3%)。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網絡虛擬貨幣的監管一直以來卻幾乎處于真空地帶。

虛擬貨幣之所以有可能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活動的途徑,是因為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規模巨大且難以控制

虛擬貨幣涉及的資金規模巨大,而且運營商可以隨意調整虛擬貨幣的“發行量”,相關機構對此無法控制。近年來,隨著QQ網絡聊天系統迅速在網民中普及,為方便網民支付服務費用,騰訊公司推出了Q幣,官方價格為1元人民幣購買1個Q幣。網民可通過銀行卡、電話銀行、實物QQ卡等多種形式購買Q幣。據相關部門統計,現有的QQ充值點比起我國商業銀行中儲蓄網點最多的工商銀行來有過之而無不及。網民購買的Q幣存入對應QQ號的個人賬戶中。目前我國僅網絡游戲玩家就有2億多。這些都是Q幣和網游銀兩的潛在消費者,與此相伴的是Q幣的功能也被空前擴大,不僅可直接在網上購買實物,還被一些小型網站用于支付工資,甚至通過網民私下交易兌成人民幣也是輕而易舉之事。如:筆者在對網絡游戲愛好者調查中得知,目前一種名叫《征途》的網絡游戲賬號價位已經賣到9.9萬元,并成交。

(二)時間、地域的無限性造成流動性高、難以被察覺

虛擬貨幣可以在網絡軟件的不同賬戶間任意進行轉移,這種轉移絲毫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且很難從軟件運行的表面發現,相關轉移記錄也可因網絡用戶的注銷而消失,為相關部門的監管和偵查都帶來很大困難。

(三)相關法律存在較大漏洞

我國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嚴禁倒賣虛擬貨幣,而現實生活中卻有大量的不同種類的虛擬貨幣在網絡上銷售,有專門的商家提供虛擬貨幣的買賣服務,但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實際與理想出現較大差異。據筆者考證,截至目前,我國在虛擬貨幣方面的規范主要涉及到四個部門規章,分別是:《關于規范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公安部 信息產業部 教育部 財政部 監察部衛生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新聞出版總署 中央文明辦 中央綜治辦 )、《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務部)(以下簡稱《通知》)、2010年《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以下簡稱《辦法》)。

但據筆者了解,以上相關規章有存在有誤區。比如《通知》,增加了對于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商的審批,等于是增加了行政許可的項目。而這顯然和大勢是背道而馳的。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我國正在加緊行政許可的清理,一些本來需要相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在逐漸轉變成“備案制”或者“核準制”。行政許可的范圍正在逐步縮小,企業的自主性加大。兩個部委出來的《通知》只是一個政策性文件,幾乎沒有什么法律效力,當其行政執法時企業完全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另外、《辦法》也存在定義誤區問題,是一個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互聯網是一個龐大而豐富的空間,法律法規尚且很難有效調整互聯網中的問題,而一個存在定義誤區的規章,對此恐怕就更加無能為力。人們可以采取換立名目,或者干脆在境外設置交易服務網站的做法,完全可以避開《辦法》的強制性規定。

(四)可兌換性――銀商“回流”推手

虛擬貨幣和實物貨幣,原本是屬于兩個完全隔離的“池子”。然而,銀商這個中間層次的滋生將兩個“池子”進行了交流。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虛擬貨幣不僅可以購買商品,還允許玩家進行虛擬財產轉讓,使投機者有機可乘。他們通過多種形式以低價收購虛擬貨幣,以高價賣出牟利,從而形成了由虛擬貨幣到現實貨幣的回流。“實際上虛擬貨幣的毒瘤不在游戲公司?!睋I內人士透露,這個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場操縱和流通,進行變現、賭博、洗錢等導致金融監控失控“暗地”。而這個中間層,依然游離在《通知》監控之外。

(五)兼具存款特性

由于網絡虛擬貨幣可以按照客戶指令在不同賬戶上轉賬劃撥,網絡虛擬貨幣就能夠隨時成為各種存款的生息資產,這是紙幣無法比擬的。

(六)監管缺失

2006年底人民銀行已經提出虛擬貨幣也應為反洗錢的監管對象,但現實工作中由于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明確哪些相關行業列為監管對象,因此缺乏對其監管的具體措施。

(七)發展前景巨大

現在的游戲虛擬貨幣,還只具有價值流通功能,而不具有市場平臺功能,所以目前它只是一種不完善的虛擬貨幣,是因為它目前缺乏相應的產業基礎。然而一旦時期成熟,其將會厚積薄發,形成規模,發展趨勢和前景不可估量。那么相對應的就是,一旦犯罪分子利用以上虛擬貨幣的這些交易特點,將其作為洗錢工具,也將得心應手,大規模使用,難以控制。

虛擬貨幣的以上特點,相比傳統洗錢手段而言,大大降低了洗錢的成本和風險,很可能會成為某些不法分子的洗錢首選。一旦時期成熟,在虛擬貨幣發展的具有了市場平臺功能,成為一種完善的虛擬貨幣時,其將會形成規模,洗錢風險和金額將更加巨大。如果任由此類“貨幣”肆意發展,一旦被恐怖、走私和販毒分子所利用,其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相關建議

目前,盡管尚未有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個人向人民銀行報告利用網絡游戲中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行為,已破獲的洗錢案件中也尚未發現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的,但人民銀行應高度關注新技術條件下可能出現的洗錢新手段,并加強相關的資金監測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洗錢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一)對虛擬貨幣與實物交易進行法律、法規控制

目前,我們應對的主要工作是要加強已出臺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避免各機構有章不循,成為一紙空談,可將文化部、商務部下發的《通知》《辦法》內容上升為法律、法規層面,提高法律效力。同時,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盡快出臺一部網絡虛擬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嘗試運用現實世界價值體系的方法來建立網絡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解決網絡游戲市場根本問題。明確主管部門,定期對網絡運營商進行抽查,切實有效的落實此項工作,避免有關企業打球。

(二)建立游戲實名制

盡快實行游戲注冊的實名制,在所有游戲ID注冊時,必須以實名制注冊,這樣做,既強化了游戲管理,又對未成年人上網起到限制作用。一個有效身份證信息,在同一個游戲中應該只能注冊有限的ID,防止大量利用不同的ID進行交易,有效地控制風險。

(三)控制游戲內大額交易

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行之有效的辦法,控制游戲內超過正常游戲開支2倍以上的玩家進行交易,對于交易過于頻繁、交易額過大的交易,由網絡運營商進行登記、關注、甄別與分析,必要時上報反洗錢主管部門,防止洗錢行為的發生。

(四)納入反洗錢監管范疇

人民銀行應盡快將相關行業行為納入FATF反洗錢法律內的其他行業范疇,出臺相應監管法規和操作規程,對其所有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管,根據虛擬貨幣的表現形式,其類似于銀行性質的盈利性的金融機構,如果沒有很好的監管體系與強有力的執行機構,運行中的問題只會層出不窮。

(五)建立部門間合作機制

篇(7)

Abstract:This paper reviews the whole process of Bitcoins’boom,starting from the proposal of the currency non-nationalization theoretically by the economist in the last century to the effort made by a great number of programmers in order to realize this theory. Then it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 of the bitcoin from different angles. Finally,through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gives advice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it’s better to treat bitcoin as a new type of investment rather than currency.

Key Words:bitcoin,decentralization; anonymity,inflation,financial regulation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4)02-0046-04

一、比特幣的演進

比特幣這一概念自從2008年被首次提出來,經歷了五年左右的時間,從默默無聞的虛擬商品演進成如今在許多人看來可以和傳統貨幣相提并論的“未來貨幣”,發展態勢之迅猛值得深思。然而虛擬貨幣不是無源之水,早在20世紀諾獎得主哈耶克已有過設想。

(一)貨幣非國家化的提出

關于貨幣的非國家化這一命題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下半葉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的《貨幣的非國家化》一書,哈耶克在書中闡述了一個在當時看來非常具有革命性的構想:允許私人發行貨幣,并自由競爭,在這個競爭過程將會發現最好的貨幣。

另一諾貝爾獎得主弗里德曼(Friedman)用構思的一個自動化裝置做了進一步的探索:建議按程序來發行貨幣以避免各國央行無限制地開動印刷機,即用計算機技術(數學)來建立比國家信用更可靠的貨幣體系,用以消除通貨膨脹。

1982年,大衛·喬姆(David Chaum)創建了不可追蹤的密碼學匿名現金系統E cash;與此同時還有一個專業的密碼破譯組織致力于創建電子貨幣;后來的拓荒者也做了各種新的嘗試如:尼克·薩博(Nick Szabo)發明的bit gold、達爾芬尼創造的基于計算工作量的貨幣—RPOW、戴偉(Wei Dai)闡述的新型電子系統b-money等。

(二)比特幣的發展

2008年11月1日, 一個自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程序員在的密碼學郵件組中發表了題為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文章, 闡述了他對電子貨幣的新構想,從此拉開了數字化虛擬貨幣——比特幣的序幕。兩個月后比特幣對等網絡和第一個區塊鏈開始運行,中本聰在位于芬蘭赫爾辛基的一個小型服務器上挖出了第一批50個比特幣;然而在2010年末,中本聰就退出了比特幣開發項目。

2010年5月21日,一位程序員用1萬個比特幣購買了價值25美元的披薩,產生了第一個比特幣公允匯率,比特幣與現實貨幣就此連接;2011年2月9日,比特幣首次達到1美元,并且與英鎊、巴西幣、波蘭幣的互兌交易平臺先后開張;2012年12月6日,世界首家官方認可的比特幣交易所——法國比特幣中央交易所誕生;2013年7月30日,泰國中央銀行禁止比特幣的流通交易,當地相關企業暫停業務;2013年8月8日,美國德州聯邦法官裁定比特幣為合法貨幣,受美國證券委員會監管;2013年8月19日,德國政府規定與比特幣相關的商業活動盈利將被征收稅款,即意味著德國成為全球第一個視比特幣為合法貨幣的國家;2013年10月29日,加拿大啟用世界首臺比特幣自動提款機。

二、比特幣的優勢

目前已知獲取比特幣的途徑有三種:第一種方式為直接挖礦。需要購置挖礦機作為固定資產,例如,國內阿瓦隆南瓜機的售價從最初的8000元已經飆升到目前的超過35萬元,并且隨著礦工大量涌入,挖礦的速度不斷下降而難度卻在增加,需要支付的CPU 時間、存儲空間和電費也在增加。也就是說,挖礦所得是資本和勞動所得。第二種方式即通過、BTC China等交易網站用其他貨幣購買,這是目前獲取比特幣最有效的方法。但比特幣市值波動幅度過大,且沒有漲跌幅限制,一天內漲、跌幾倍是很正常的現象,鑒于其風險較大,在交易網站購買比特幣的客戶需要有強大的心理承受能力。第三種方式是接受比特幣支付從而獲得比特幣。但在我國央行等五部委剛剛聯合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明確指出:不得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因此,在中國不能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比特幣。

比特幣的優勢表現在:

(一)不能人為控制幣值

1. 由以上獲取比特幣的三種方式及其系統運行內建的機制——依據一個加密算法通過計算機的復雜運算程序產生,可知比特幣的發行基于互聯網,不依賴于行政機關或政府機構,不受任何國家和政府的控制,這對于每一個參與人來說是公平的,也就是所謂的去中心化。

2. 面對現實經濟生活中的蕭條或金融發展的需求,貨幣發行機構不能隨意開動印鈔機制造更多的比特幣去刺激經濟復蘇,因為比特幣的總供應量不會超過其設定上限2100萬個,也就不用承擔如量化寬松政策和各種人為干預而導致的通貨膨脹風險。

(二)比特幣的匿名性

一方面,比特幣經濟通過使用整個P2P網絡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數據庫來確認并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所有交易信息最終會通過P2P網絡直接傳播到每個客戶端合并到全局賬單表中,沒有任何第三方可以控制或阻止比特幣的交易。另一方面,比特幣私鑰保證了除用戶之外無人可以獲取交易的參與者和金額大小等信息,交易記錄細節除非自己公布否則很難被查到。比特幣的這一屬性吸引了很多追求保護個人隱私的客戶,極大地滿足了當今客戶的心理需求。

(三)比特幣交易便捷、高效

針對現有的銀行體系和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第三方中介機制”等信用體系,例如目前易趣公司的Paypal、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寶以及騰訊公司的財付通等,不考慮第三方中介的信用保證和風險,買賣雙方在達成交易的同時需要花費一筆額外的交易成本;而比特幣的交易無需中間機構,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不通過任何金融機構就可以進行網上收匯款,因此省去了各個環節的中間費用,包括由于政府機構無法跟蹤交易過程而無法對其收稅,也不能凍結賬戶和管制比特幣流通。

三、比特幣存在的風險與缺陷

作為一種高科技發展帶來的新生事物,應該清晰地認識到比特幣在發展中的潛在風險與缺陷,以應對有可能發生的風險。

(一)比特幣沒有發行機構,缺乏信用保證

現行市場經濟貨幣的發行必須依靠國家背書以建立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比特幣作為一種價值符號被拿來和紙幣做比較,卻忽視了兩者之間最大的差別:紙幣雖然沒有價值但可以流通,其原因是有國家信用作擔保,國家信用體現了紙幣的價值;而比特幣沒有國家背書也沒有任何抵押物為其擔保,因而很難稱其為貨幣而被市場認可。從宏觀上來講,適度的通貨膨脹有利于經濟穩定均衡增長,當經濟下滑或遇到困難需要調節時,比特幣這種無政府主義的特性無法發揮更好的作用。從微觀上來講,由于交易雙方跨越不同的轄區,在線支付機制的發展認為交易過程應由第三方機構來監管;而比特幣僅靠信用和道德來保證雙方交易的正常進行,顯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旦發生糾紛,法律上取證困難,因此交易雙方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二)比特幣交易的匿名性易滋生犯罪行為

傳統的電子貨幣依賴賬號系統,比特幣的交易雙方可以通過改變自己的IP地址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加上比特幣運用公私密鑰技術無需個人信息驗證,因此很難被追蹤到終端用戶。由于擺脫了銀行和政府部門的監控和跟蹤,比特幣極易被用來從事非法交易,成為洗錢和走私的交易渠道,擾亂全球金融和經濟秩序。例如已被美國司法部破獲的“絲綢之路”作為經營非法交易和販賣、走私的網站,它只接受比特幣作為支付手段。

(三)容易造成貨幣緊縮

比特幣的設定程序決定了它將在2140年達到2100萬的上限,這暗示著未來潛在的通貨緊縮。盡管有人強調比特幣可以被分割到小數點之后8位,因此足夠用于交易,“但是貨幣單位只是一個名義變量,僅靠貨幣切分不能增加流通的貨幣量,也就不能從實質上調節貨幣購買力”。比特幣的產生只與程序運算相關,很難與實際的經濟運行狀態相聯系。如果比特幣可以作為一種貨幣進行流通,那么它就適應流通貨幣的“格雷欣法則”,即劣幣驅逐良幣。比特幣的有限性決定了它巨大的升值空間,于是市場強調了它作為貨幣的貯藏職能,屆時就沒有人用升值的比特幣進行交易了,那么比特幣作為不具備流通職能的貨幣也就不能被稱之為貨幣了。

(四)比特幣的程序容易被復制

比特幣的產生系統為實現去中心化和踐行無政府主義設置了其發行上限,然而作為一個由計算機控制的算法程序,其源代碼極有可能被復制或改進,這樣同比特幣性質一樣的虛擬貨幣會層出不窮,總量難以控制且沒有統一的組織從中協調,反而違背了避免通貨膨脹的初衷。例如,于2011年10月7日的耐特幣(LTC),它是目前除比特幣外價值被哄抬最高的虛擬貨幣。耐特幣在本質上也是一種點對點的開源軟件項目,而且受到比特幣開發的啟示,甚至比比特幣顯示出更多的優勢,如挖掘對計算機要求更低、預期產量更高、交易完成確認更快。當然還有更多的類似產品此處不一一列舉,然而這種僅靠復制源代碼或修改幾個參數的行為并不創造任何價值,也不便管制和統一協調。

(五)安全性得不到保證

比特幣的安全性較低,體現在三個方面:投資安全性低、網上交易平臺存在漏洞、技術安全性低。一是比特幣交易市場容量小、沒有漲跌停限制、交易24小時開放、價格容易被投機分子控制進而產生劇烈波動,因而極有可能存在交易對手方風險、資金安全風險和清算結算環節的風險等,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二是比特幣網上交易平臺的狀況得不到保證,一些網站涉嫌非法經營,網站經營者卷款潛逃也時有發生;還有一些交易平臺設置存在漏洞,抗風險能力差,容易出現比特幣被盜或被黑客襲擊等事件,造成數據丟失,這也會影響比特幣走勢導致投資安全性降低。三是比特幣除了被人質疑其系統安全性外,它作為電子貨幣,是以文件的形式儲存在電腦中,因此完全依賴于計算機的正常運轉,這是所有電子貨幣不可避免的弊端,一旦發生意外容易造成財產損失,存在較大的隱患。

四、未來對比特幣的監管

如果將比特幣納入國家貨幣體系,那么所有現存的虛擬貨幣就成了該國的超發貨幣,勢必會使貨幣發行量大于一國經濟正常運行所需的貨幣量,從而導致物價上漲;如果將其視為投資品種,那么針對其特殊性更應該出臺相關監管措施。不受管制的比特幣在現行狀況下會對穩定的金融秩序造成極大影響,其自身的技術和信用風險也不適應當前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轉。政府及時加強監管有必要且迫在眉睫。

(一)比特幣監管的國際經驗

目前看來,世界范圍內有少部分國家已明文禁止比特幣的使用:泰國中央銀行作為首個全面封殺比特幣流通交易的央行,要求泰國相關企業暫停所有比特幣業務;巴西證券交易委員會聲稱,比特幣投資團隊的行為被視為非法投資。然而在大多數國家,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進行投資和交易是被允許存在且合法的;當然其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除德國、芬蘭以外還未在更多的國家確立。正如我國央行五部委2013年12月5日聯合的《通知》對比特幣性質的界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正是強調的這一點。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早在2013年3月份了《虛擬貨幣個人管理條例》,要求所有為買賣虛擬貨幣提供中介的服務商在當局注冊,保存交易記錄,并申報單筆10000美元以上的交易,這被認為是首個試圖對比特幣進行監管的法令;同年5月美國國土安全部獲得法院許可,凍結了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所Mt. Gox的兩個賬戶,受此影響比特幣匯率大跌。

(二)對我國比特幣監管的啟示

隨著各國監管機構的介入,比特幣的未來發展將面臨改變?!蛾P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預示著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比特幣的瘋狂上漲開始有了動作,填補了比特幣在中國進行交易和法律監管的空白。既然《通知》承認了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可以存在,普通民眾有參與的自由,那么自然要將其列入虛擬商品及電子貨幣的管轄范圍。

相關部門切實落實《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電信管理機構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對于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備案,并遵守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央行及各分支機構及時制定洗錢防范措施。密切關注比特幣發展動向,將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比特幣交易信息透明化、管制具體化。對在比特幣網站交易的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以避免其匿名性帶來的不安全因素。比特幣網站應規定在用戶登記注冊前簽訂風險提示協議,并規定每日交易賬戶買賣和提現的上限,同時準備一定數目的人民幣平臺保證金,自覺接受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等。

五、結論

比特幣參與者的動力不是基于鑄幣稅,而是從交易中賺取貨幣,這會使比特幣體系充滿了兌現的沖動。比特幣沒有信用或抵押物擔保,且幣值不穩定,不具有普遍可接受性,違背了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基本要求,因此將其定義為投資品更合適。《福布斯2014投資與理財指南》指出:把購買比特幣當作投機或政治立場,而不是為了對沖。從投資品的角度講,比特幣是一種極高風險投資,應該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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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洪,方引青,張瑩.瘋狂的數字化貨幣[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2013,(6).

篇(8)

隨著網絡技術在國內的普及,虛擬貨幣因其便利性和時尚性得到大量應用,逐步成為虛擬產品和網絡增值服務提供者實現利潤的重要工具。當前我國網絡上存在的較有影響力的品種主要有Q幣、POPO幣和狐幣等。

金融危機中的虛擬貨幣消費

國家統計局宣布的數據顯示,受由金融危機引發的全球性經濟危機影響,2008年我國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態勢,四個季度的同比增長分別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嘯已深入我國有關行業,國民經濟增速明顯放緩。而按照騰訊、搜狐和網易三家的財報披露,其虛擬貨幣收入的同比增長率卻遠遠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見表1、2、3)。

但綜合2008年全年走勢,虛擬貨幣消費量與2007年相比有了顯著提高。與整體經濟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虛擬貨幣還是表現出了較強的抗御性,表現在以下方面:

業務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ヂ摼W增值業務收入主要來自在線游戲收入和其它服務性收入,如QQ會員、QQ秀等。因為這些網絡服務給消費者帶來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動可以輕易取代的,即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不會輕易放棄這些服務,所以這兩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觀經濟水平的影響較小或者說影響傳導得較慢。只要網絡公司能夠適時推出新款網絡游戲或者及時優化服務水平,提高“享受特權”,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費者,維持并增加此部分的營業收入。

消費者構成特定。由于網絡虛擬產品和服務可以滿足年輕人“自我認同”和“追逐時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歲以下的青年人就成為其消費主力。這些消費主力的生活費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監護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維持不變的條件下,用于網絡消費的部分也將維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因而網絡虛擬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總是存在。

此外,虛擬貨幣購買具有“單向性”,使用范圍具有“鎖定性”。單向性決定了虛擬貨幣的消費者不能通過虛擬幣發行方將虛擬幣換回人民幣,即虛擬幣“一經購買概不退還”;鎖定性指虛擬貨幣只能在發行者允許的范圍內使用,即某種虛擬幣只能應用于發行者提供的產品池。當產品池中的產品足夠豐富時,虛擬幣的購買能力就得到展現,從而形成一種網絡范圍。發行者通過這種網絡范圍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場份額和網絡品牌,隨著品牌深入人心,發行者的有關業務對危機就會產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業務所需的平均支出較低。虛擬貨幣消費一般情況下為小額消費,所以大多數網絡消費者不會太過于縮減這部分支出。因此互聯網增值業務雖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經濟萎縮帶來的沖擊,但相對于網絡廣告業務等大額交易來說,它對金融危機有更強的抵御力。

金融危機對虛擬貨幣風險防范的啟示

加強發行過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機于萌芽。降低信用標準,鼓勵房地產金融機構向低信用等級的借款者放款;同時放松金融管制,允許金融機構以低成本借貸投資于高風險資產,允許投資銀行不斷設計結構復雜的高杠桿衍生品用于出售為次貸危機埋下了禍根。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人為網絡公司,其發行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壟斷地位。由于虛擬貨幣發行量由公司利潤最大化決定,所以它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甚至出現通貨膨脹,不僅會給消費者帶來“貶值風險”,也會給貨幣市場帶來強烈的信用沖擊。因此國家應對虛擬貨幣的發行實施嚴格的管理,如設立一個專門的虛擬幣發行機構,這樣一來虛擬幣的發行量雖然還是由公司經營者決定,但國家可以在其數量上加以控制,能夠有效地避免“通貨膨脹”的產生。

加強“二級交易市場”的信息披露,抑制風險的傳導。次貸危機的傳導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場條件下的資產證券化。因為缺乏可靠的價格信息參照,所以美國監管部門允許對沖基金按照內部的數學模型計算結果作為資產評估標準,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資者購買。但基于次級房屋貸款的衍生品都高度個性化,流動性很差,當基礎資產面臨信用風險時,危機會沿傳導機制產生連鎖反應。同時由于對沖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機產生后,市場無法清楚判斷對沖基金在沖擊中的受損程度,由于對風險的自然規避而產生贖回風波。

虛擬貨幣的二級交易市場即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如國內的我有網、和美國的GameUSD、等,消費者通過這些平臺將多余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換或出售。一般情況下,虛擬貨幣不能被全額交換,這樣就出現了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所謂的“匯率”,普通的虛擬貨幣消費者就要承擔全部的流動性風險。但是,由于虛擬幣交易雙方的信息量嚴重不均衡,信息量占優勢者倒賣虛擬幣從中獲取價差而牟利的現象層出不窮。雖然國家已開征虛擬貨幣交易稅,將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并加價出售”所獲得的收入列入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然而虛擬幣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見性加大了監管難度,也不能從本質上分擔虛擬幣普通消費者的流動性風險。

健全贖回體制,及時消除已然風險。次貸危機產生后,為了避免在當前市場環境下變現相關資產導致更大的損失,個別基金甚至停止對基金凈值估值并拒絕了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投資者對未來預期不樂觀,投資信心低落,產生了空前高漲的市場風險規避傾向,從而由次級按揭問題引發了市場信貸危機直至發展為整體的經濟危機。

建立虛擬貨幣的贖回體制,統一規定其贖回價格和贖回單位(網絡公司)不但能完成虛擬貨幣“發行——流通——贖回”的標準生命周期,使其運行過程更科學化,也可以規范二級交易市場的交易行為,有效地消除擠兌風險,降低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對法定貨幣流通體制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1.吳懷琴.網絡虛擬貨幣的電子商務分析[J].商業時代,2007(10)

2.范俏燕.當前國際性金融危機的生成和傳導[J].財經科學,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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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支付的現狀

謝平教授認為,在電子貨幣時代,要使貨幣同時具有貨幣和金融商品的屬性,個人賬戶體系不可或缺。而第三方支付公司之所以對傳統金融監管帶來挑戰,洽洽是他所建立起的強大的個人賬戶體系。以支付寶為例:目前支付寶快捷支付用戶數已超6億,2016天貓雙11全球狂歡節總交易額超1207億,其移動端占比82%,支付寶的支付峰值達到12萬筆/秒,可見支付寶的交易量是多么的龐大。

但是隨著第三方支付賬戶的發展,出現了像支付寶這樣龐大的賬戶體系,引發出“自封閉性”等問題,與最初對第三方支付只能進行小額支付的界限模糊,像支付寶這樣擁有龐大賬戶體系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甚至可以完成部分商業銀行在結算過程中的職能。

監管者和銀行對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虛擬賬戶的擔心,集中于當其介入到清算環節之后,清算信息流動出現了封閉特征,不夠透明,且結算環節也難以被銀行所監督。在某種意義說,當前的第三方支付虛擬賬戶,實際上同時承擔了交易(基本功能)、清算(附屬功能)、結算(隱形功能,這是由于銀行對備付金賬戶資金流實際上缺乏有效監管的結果)三大功能。這些功能集中到同一超級賬戶體系中,并且這樣的賬戶體系又沒有受到像商業銀行那樣的分離監管,確實會存在一定風險。

二、國外第三方支付風險管理成熟做法

1.法律定位與監管原則。美國將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界定為貨幣服務機構。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將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中用戶的沉淀資金定義為負債,是用戶對第三方支付機構享有的債權,而不是美國聯邦銀行法中定義的銀行存款,正因如此,美國認定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屬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貨幣轉移業務被視為“貨幣服務業務”,通過對現有銀行業的貨幣服務業務監管制度進行適當的延伸,從而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貨幣轉移業務進行監管。

2.監管部門與監管體制。美國第三方支付的監管部門包括金融監管機構、消費信貸監管機構和商業監管機構等。聯邦層面的監管部門主要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多個監管部門,其中,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對第三方支付最重要的監管部門,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的用戶滯留資金,必須存放在本銀行里開設的無息賬戶中,而這些銀行是FDIC的被保險人,FDIC可以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及用戶滯留資金的監管。

3.監管立法與監管依據。在立法方面,美國在現有的法規中尋求監管依據,并對原有的法規進行相應的補充。如尤他州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功能性監管等。

4.監管措施與監管手段。對第三方支付主要通過對技術風險、資金沉淀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幾個方面實施監管。對于技術風險的監管,美國網上支付的思路是通過后臺的業務邏輯和用戶行為分析來實F安全機制和風險控制,而不是把風險轉嫁給用戶。

三、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目前我國的監管主體過于單一,政府是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監管主力,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目前中國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法定監督管理者,商業銀行從旁協助監督,但僅僅依靠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的監督遠遠不夠。為進一步加強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監管,依據新公共管理理論及參照美國第三方支付監管體系的成功經驗,我國應構建多元化的第三方支付網絡監管體系:

1.建立系統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體系。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定位為“非金融機構”的范疇,在此基礎上可以借鑒美國的具體做法。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可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民銀行網上跨行清算系統,將第三方支付納入央行跨行清算系統中,成立第三方支付平臺日常監管的“專門資產管理公司”。

2.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和虛擬貨幣的統計監測與風險評估。對于電子貨幣應明確其定義以及發行方,加強對電子貨幣發行的規范和調整,并將第三方支付和虛擬貨幣對支付體系的影響納入到貨幣政策制定和研究中。通過關注沉淀資金,改善貨幣統計監測,充分考慮第三方支付對實體經濟和貨幣政策傳導的影響。

3.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建立完備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目前我國的第三方支付發展處于成長期,存在許多不確定性,要采取動態監管的方式,制定彈性政策。一是要有一個權威的行業協會和系統的行業規則。二是支付體系內第三方支付機構要具有較強的自我約束和內部控制能力,保證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夠自覺遵守行業規范。三是要有高效的問題查處機制。對部分問題的查處將可能遇到困難,必須有相應的法律體系提出充足的依據。

4.完善機制,加強信息數據的保護。首先,政府應繼續加強監管力度,盡管通過發放第三方電子支付牌照,規范了第三方支付行業,使一些信譽良好、盈利能力較強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進入了支付服務市場;其次,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增強安全意識,可以通過培訓、宣傳和教育等手段提升員工的信息安全認知,發揮員工在安全信息管理中的主觀能動性,以自律的方式來實現信息安全保障。最后,由于軟件與系統的不斷更新,系統漏洞也會不斷出現,因此,對系統進行定時的安全檢查是非常必要的。

綜上所述,第三方支付產業的發展能夠有效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就其在清算結算支付的職能中存在的風險,政府和企業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也是極其必要的,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護廣大金融服務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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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擬貨幣的優點

虛擬貨幣具有獲取途徑方便、優化資源配置、聯合生產要素、激活儲蓄功能并補充宏觀調控手段等一系列的優點,其中虛擬貨幣蓬勃發展的現狀更是離不開前兩個優點:

1.虛擬貨幣獲取途徑方便。首先以Q幣為例,可以通過撥打聲訊電話向自己的QQ個人賬戶充值,采取QQ號碼與固定電話或小靈通號碼綁定的方式。一個QQ號碼可以同時綁定多個電話號碼,且綁定關系可以更改。同時,綁定的聲訊電話還可以用來進行Q點充值。

另一種常用手段是通過騰訊公司授權的經銷商購買QQ卡(實物卡)。在銷售點購買QQ卡后,用戶只需登陸騰訊Q卡充值主頁,選擇Q幣充值或Q點充值,即可將卡中的Q幣充入到個人賬戶。

除了以上的方式,還可以通過銀行卡或者騰訊支付工具財付通、一點通等購買虛擬QQ卡,進而完成Q幣充值。通過電信或網通家庭寬帶賬號,以及通過騰訊其他增值業務中的贈送活動,也可以充值Q幣。

另外,Paypal也是大家十分熟悉的在線支付方式,具有快速、安全、方便的優點。Paypal不需要用信用卡(信用卡的安全性較低),只需把Paypal賬戶跟銀行存折綁定,Paypal就可以在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替用戶完成支付,無手續費。每筆支付都是在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完成,Paypal會替用戶保密銀行賬戶信息,不會透露給收款。

2.虛擬貨幣可以優化資源配置。網絡中的各種資源十分豐富,其中的虛擬產品和服務滿足各類人們的不同需求。發展之初,支付方式主要是郵局匯款,但成本過高,也過于繁瑣。如果選用銀行卡支付,又可能會導致銀行卡資料外泄,造成無可預期的風險。

在此背景下,像貝寶公司推出的虛擬貨幣Paypal就在方便的同時實現了高安全性,解決了這一困難;像騰訊等網絡公司發行的Q幣也由于使用靈活、便捷、安全,逐漸成為網民進行網絡支付的最佳選擇。進而,其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已經在虛擬交易中充當一般等價物,成為虛擬財富與現實財富之間的橋梁,更加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虛擬貨幣存在的問題

馬克思曾注意到,虛擬貨幣本身為商品,并且這種商品的交易帶有很大的投機性質和預期成本。虛擬貨幣使人們的生活更加方便、生活內容更加豐富,但它同時也造成了現中的實體貨幣、實體經濟受損,同時也對社會倫理道德產生了影響。

1.容易被利用進行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虛擬貨幣容易進行遠距離轉移,且具有很強匿名性,網絡交易又很難監管、取證和處罰,因此,其洗錢成本要低于很多其他的洗錢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一些網絡游戲平臺以網絡虛擬貨幣代替了人民幣進行賭博,虛擬貨幣充當賭場中“籌碼”,“合法”使用后再被兌換成現金。據QQ系統顯示,在線的游戲人數已遠遠超過了百萬。這種“聚賭性質”的活動的盛行必然會帶來不良的社會風氣,嚴重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和人們的正常生活,從而擾亂社會秩序。

2.缺乏回兌機制,引發市場混亂。目前,虛擬貨幣發行商沒有安排虛擬貨幣相應的回兌機制。網民手中多余的虛擬貨幣,一般只能閑置不用,或者通過各類交易平臺出售或交換多余的虛擬貨幣。這促使了虛擬貨幣地下交易市場的形成和繁榮。虛擬貨幣地下交易市場又處于無序運行的狀態,虛擬貨幣使用范圍有可能被任意擴大,與人民幣之間實現雙向兌換,這將變相成為一種支付工具,有可能破壞貨幣流通秩序。另外,一些交易商甚至通過地下交易市場低價收購再加價出售而牟取暴利,網絡上甚至出現了虛擬貨幣的“倒爺”、“錢莊”。因此,回兌機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虛擬貨幣市場的混亂。

3.網民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目前對虛擬貨幣管理缺位,完全處于一種自由放任的狀態,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由于網絡運營商的經營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一旦企業出現問題關門或倒閉,持有該公司發行虛擬貨幣的網民就會有承擔相應損失的風險。將有可能承擔相應損失;二是部分網絡運營商系統在安全技術投入不足,防衛手段不高,管理不夠嚴密,玩家們虛擬貨幣很容易被盜用;三是目前國內法律對于個人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缺乏相應的管理規定,玩家的“虛擬財產”失竊被盜,報案后執法機關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

4.虛擬貨幣容易引起通貨膨脹。本文中我們分析的是現實生活中實物商品的物價水平,不包括網絡中如QQ 會員商品,QQ 游戲中虛擬裝備等虛擬商品的價格。通貨膨脹就是指物價普遍、持續的上漲,判斷經濟中是否出現了通貨膨脹最理想的辦法就是直接通過一般物價水平的變化來衡量。

根據劍橋方程式,貨幣量與商品價格水平的關系式是:

MV=PQ

(M是貨幣流通量,V是貨幣流通速度,P是商品價格,Q是商品總量)

假設貨幣流通速度V是不變的:

(1)如果虛擬貨幣不能用于購買實物產品,那么,在實物之中流動的只是M單位的人民幣,在商品數量一定的情況下,物價水平P 是不變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虛擬貨幣不會帶來現實社會的通貨膨脹。

(2)如果虛擬貨幣在一些實物電子交易網站,如淘寶、卓越、當當等網站上可以購買實物,那么用人民幣購買的商品量Q就會減少到Q1(Q1

為此,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14個部委于2007年3月2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要嚴格限制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虛擬貨幣的總量及單個網絡游戲消費者的購買額;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于購買實物產品,只能用于購買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等虛擬產品和服務;嚴禁倒賣虛擬貨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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