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知識產權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28 17: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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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知識產權法

篇(1)

一、中醫藥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3、“中醫藥傳統知識講究辨證施治、因人而異,而現行專利制度要求專利技術必須能大規模的工業化生產。”從這個方面來看,傳統中醫藥也不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業秘密方面

1、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散見于各種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而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都各不相同,這

些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難以保證內容上的統一性、協調性和體系完整性

2、商業秘密的條件過于嚴格。因為條件太多,符合保護的主體就少,保護的范圍就越窄,從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傳統中醫藥。

3、存在不可預期的泄密風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藥品要想進入市場,必須把有關的秘密數據提供給主管部門。而我國沒有規定政府的保密義務,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負擔保密義務,則技術秘密很可能從專有領域流入公有領域。此外,商業秘密還存在著其他重大問題,主要有:(1)缺乏對商業秘密的正確認識和科學使用。(2)違反與權利人的合同約定。(3)以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獲取。包括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誘的手段;采用威逼、脅迫的手段;采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

從目前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來看,我國已經建立了與WTO的TRIPS協議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現在的問題在于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縮小有關法規之間的差距與矛盾。縱觀我國在中醫藥方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除了《商標法》、《專利法》和相關通則之外,還有一些規定,其中有的內容與《專利法》相沖突。如《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其目的在于保護和支持我國中醫藥行業的發展,但是其中有些內容與《專利法》有相悖之處。因此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其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二)提高中醫藥的著作權保護

1、將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從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觀念的表現形式,并非思想內容本身。如果把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對于中醫藥古籍文獻的已公開的知識,按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已過了保護期。但很多中醫藥古典書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寶,可以考慮對中醫藥之類的國家歷史精華采用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方法,另定其保護期。

3、中醫藥企業在其商標設計過程中,應該確定其版權的歸屬,及時給商標設計人以獎勵或報酬,以免后患。

(三)強化中醫藥的商標權保護

1、強化中醫藥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塑造中醫藥馳名品牌,才能與國際上的名牌進行較量,也才能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

2、重視中醫藥商標侵權的法律制裁問題。如果在立法中沒有法律后果的規定,那么就會導致責任不明確,實踐性受限。因此,必須針對中醫藥商標侵權行為設計具體明確的法律后果與法律制裁,只有極大地增加商標侵權的成本,加大處罰力度,才有可能從源頭上治理對中醫藥的商標侵權行為。

3、增強人們的醫藥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現代法律意識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是為其他手段所無法代替的。具體到商標法領域,藥品企業必須具有鮮明的商標保護意識,及早申請注冊商標。

(四)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

針對中醫藥專利審批周期長的特點,應積極推進相應的專利保護措施,加快審批速度,縮短審批周期。目前,藥品專利的審批周期太長,申請人要獲得藥品專利需要等待的期間過長,不利于中醫藥的專利保護,可以考慮在修訂《專利法》時,根據中醫藥本身的特點,加快中醫藥專利審查的速度,縮短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了申請專利必須具備”三性”。然而,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我們應該對它進行特殊的規制,對”三性”標準作適度調整,并盡快制定出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醫藥專利申請的審查通過率,使中醫藥專利獲得名副其實的、更為周到的法律保護。

(五)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

1、提高中醫藥行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加強對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的普遍培訓,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競爭的武器。對中醫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從業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篇(2)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

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

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

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3、“中醫藥傳統知識講究辨證施治、因人而異,而現行專利制度要求專利技術必須能大規模的工業化生產。”從這個方面來看,傳統中醫藥也不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業秘密方面

1、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散見于各種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而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都各不相同,這些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難以保證內容上的統一性、協調性和體系完整性

2、商業秘密的條件過于嚴格。因為條件太多,符合保護的主體就少,保護的范圍就越窄,從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傳統中醫藥。

3、存在不可預期的泄密風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藥品要想進入市場,必須把有關的秘密數據提供給主管部門。而我國沒有規定政府的保密義務,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負擔保密義務,則技術秘密很可能從專有領域流入公有領域。此外,商業秘密還存在著其他重大問題,主要有:(1)缺乏對商業秘密的正確認識和科學使用。(2)違反與權利人的合同約定。(3)以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獲取。包括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誘的手段;采用威逼、脅迫的手段;采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

從目前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來看,我國已經建立了與wto的trips協議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現在的問題在于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縮小有關法規之間的差距與矛盾。縱觀我國在中醫藥方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除了《商標法》、《專利法》和相關通則之外,還有一些規定,其中有的內容與《專利法》相沖突。如《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其目的在于保護和支持我國中醫藥行業的發展,但是其中有些內容與《專利法》有相悖之處。因此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其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二)提高中醫藥的著作權保護

1、將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從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觀念的表現形式,并非思想內容本身。如果把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對于中醫藥古籍文獻的已公開的知識,按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已過了保護期。但很多中醫藥古典書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寶,可以考慮對中醫藥之類的國家歷史精華采用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方法,另定其保護期。

3、中醫藥企業在其商標設計過程中,應該確定其版權的歸屬,及時給商標設計人以獎勵或報酬,以免后患。

(三)強化中醫藥的商標權保護

1、強化中醫藥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塑造中醫藥馳名品牌,才能與國際上的名牌進行較量,也才能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

2、重視中醫藥商標侵權的法律制裁問題。如果在立法中沒有法律后果的規定,那么就會導致責任不明確,實踐性受限。因此,必須針對中醫藥商標侵權行為設計具體明確的法律后果與法律制裁,只有極大地增加商標侵權的成本,加大處罰力度,才有可能從源頭上治理對中醫藥的商標侵

權行為。

3、增強人們的醫藥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現代法律意識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是為其他手段所無法代替的。具體到商標法領域,藥品企業必須具有鮮明的商標保護意識,及早申請注冊商標。

(四)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

針對中醫藥專利審批周期長的特點,應積極推進相應的專利保護措施,加快審批速度,縮短審批周期。目前,藥品專利的審批周期太長,申請人要獲得藥品專利需要等待的期間過長,不利于中醫藥的專利保護,可以考慮在修訂《專利法》時,根據中醫藥本身的特點,加快中醫藥專利審查的速度,縮短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了申請專利必須具備”三性”。然而,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我們應該對它進行特殊的規制,對”三性”標準作適度調整,并盡快制定出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醫藥專利申請的審查通過率,使中醫藥專利獲得名副其實的、更為周到的法律保護。

(五)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

1、提高中醫藥行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加強對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的普遍培訓,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競爭的武器。對中醫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從業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篇(3)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01(a)-0072-01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成為了世界的焦點。對于醫藥企業來說,只要掌握了知識產權的主動權,就會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從而獲得巨大的利潤。其中,知識產權涉及的內容很多,管理工作也很復雜,它主要是針對專利、商標及商業秘密展開保護,進而使無形資產最大限度的發揮其作用和影響的系統性的管理工作。其中,醫藥行業是一項高風險高利潤的行業,并且,具有創新性的醫藥行業的發展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具有很強的依賴性,由此,我們必須結合醫藥行業的發展現狀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探究并實施有效措施,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促進醫藥行業的經濟增長。

1 我國醫藥行業發展的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整個醫藥行業迅速發展起來,經濟實力得以增強,已經成為了國計民生的支柱產業。尤其是醫藥工業方面,制造和購銷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經濟效益。由此,國家在醫藥行業的投資也大幅度的增長,并且加強了對外貿易。雖然我國取得了很多科研成果,醫藥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但是,在現在這個知識經濟的時代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管理技術上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國際競爭力。再者,我國醫藥企業一般都是規模小而分散,大部分品種可靠性差,在市場缺乏良好信譽,并且出口量小。對于藥品來說,一方面,我國的新藥創新能力非常弱,并且大部分化學藥品是仿制品;另一方面,制劑技術和開發水平落后,制劑的生物利用度較差。所以,總體來說,我國的醫藥行業正處于發展階段,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還需多下功夫,早日與發達國家看齊。

2 從知識產權的角度看我國醫藥企業存在的問題

2.1 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意識不強

我國的醫藥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我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與發展經營戰略沒有結合起來,而是相互割裂的,進而不能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指導和幫助。另外,我國的醫藥企業往往忽略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規劃,僅僅做到了為了保護而保護,最終導致我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失去主動權,被困于被動地位。特別是在面臨知識產權訴訟時,幾乎沒有企業去采取及時有效的應對措施。

其二,我國的醫藥企業還未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戰略管理體系。大部分企業都未設立單獨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且企業的管理制度僅僅涉及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申報和簡單的流程,缺乏知識產權的挖掘和運營相關的管理制度。

2.2 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

據相關統計,我國的醫藥企業的新藥很少自主研發,主要是依靠國外的新藥進行仿制。尤其是在化學制藥領域,我國的仿造品多達90%以上。此外,我國對傳統的中藥保護也僅僅局限在行政保護,只做到了劑型的保護而忽略了處方,進而則促使各企業只通過劑型的改變進行申報,如出現了多家企業生產各種劑型的“板藍根現象”。

2.3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有待加強

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受國際大環境的影響,國家修訂了專利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效的提高了專利的保護力度,找到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新途徑,同時也規范了著作權的保護規則,進而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得到了完善。然而,與歐洲、美國相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仍存在一些問題,其保護力度沒有發達國家那么嚴格;并且,我國的藥品仍是以仿制為主,如加大保護力度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壓制我國醫藥行業的發展。另外,我國還缺少行政執法及司法隊伍,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我國出現的一些侵權現象。

2.4 缺少知識產權專業人才

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匱乏,已經成為了我國知識產權建設和戰略管理的重要難題。并且,醫藥行業是一個高投資高風險的行業,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的開發、保護及運營的各個流程來說,都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產權管理的人才進行指導和監督。另外,就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政策和后續配套的政策的建設而言,都需要具備藥學、法學、管理學和知識產權多種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然而,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則不重視對人員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又加上我國許多的大專院校未開設相關知識產權的課程,所以,造成了我國花費多數資金向外國的管理機構進行咨詢。

3 解決知識產權工作中問題的策略

知識產權的管理具有兩個層次上的含義,從財產屬性上講,它是一種企業行為;可是若以知識產權管理在國家經濟發展中占據的地位來考慮的話,它又是一種政府行為。所以,我們應把企業與政府結合起來,共同建設知識產權管理。一方面,國家政府應逐漸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知識產權配套政策和法律體系,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并加強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監督;另一方面,企業要在國家的整體調控下,制定與本企業經營策略相結合的管理方法,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進一步完善管理人員的配置。從而,促進我國的醫藥行業穩定和諧的發展。

4 結語

隨著進一步改革開放,我國加入了WTO以后,我國的醫藥企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然而,目前,衡量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不再只是看其擁有多少資產與資源了,而是以擁有的知識產權數量為標桿。由此可見,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建設是何等的重要。因此,面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上存在的管理意識不強、自主創新的能力有限和法律建設不健全的問題,我們必須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這些問題加以重視和分析,進而找出一條便于醫藥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篇(4)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由于科技的持續發展,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也屢屢出現。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貫徹與健全,有效地彌補了知識產權法中不足。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切實整合,構成了保護知識產權完備的體系,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在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中的作用。

1我國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簡述

1.1我國知識產權法簡述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起步于上世紀50年代,后來由于歷史因素而中斷。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滿足社會現代化的需求,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激勵創新、推動科技發展、保護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且逐漸產生了以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為核心的體系。上世紀90年代后,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的持續健全,為了和國際接軌,司法保護邁進了法律實踐的新時代。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與廣泛運用,形成了很多新問題,特別是和計算機網絡技術軟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現象持續增多。規范和協調此類問題,有效保障與鼓勵創新發展,保證其在我國社會經濟進步中充分發揮作用,則需對知識產權實行合理的調整,且提升法律保護力度。發展和健全知識產權法是當前時期主要需面對的問題。

1.2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述

不正當競爭法就是指杜絕市場交易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活動,保障經濟秩序的規章制度的綜合。隨著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認識加深,我國在大力構建市場經濟體系的基礎上,制定并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具備廣義與狹義兩種,狹義就是指《反不正當競爭法》,而廣義則包含了商標法與廣告法等法規。

2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關系

2.1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障對象有差異

知識產權法重點保障的對象是個人的合法權益,但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障的是經濟價值與社會權益。知識產權是創新者的精神財富和經濟財產,對創新者來講,創新的過程肯定非常的艱辛,知識產權法為創新者提供了精神安慰,也是創新者的精神食糧。對一些創新者來講,精神上的財富遠比經濟重要,其更重視自身的價值。知識產權法恰恰是認可創新者自身的價值,使其精神方面可以獲得滿足,重點保障創新者的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為了懲處侵權問題而制定的法律法規,為了改善社會不良習氣,使用市場獲得有效凈化,避免不公平競爭問題的出現,大力規范與限制不正當競爭活動。并且使侵權活動受到法律制裁,保證創新者的權益,穩定社會民心,維護市場秩序,確保社會經濟穩定進步。

2.2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同一個目標

知識產權法的目標是確保個人創新成果的擁有權益,保障個人的知識產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標是借助法律更有效地保障個人的權益,懲處應用不正當方式盜取別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并遏制此類狀況的出現。現以商標法舉例,商標注冊結束之后,即具備這個注冊商標的使用權益、轉讓權益、準許別人注冊這個商標的權益以及不準許別人注冊這個商標的權益。若他人沒通過商標擁有人的準許,就占有這個商標。商標擁有人就能夠借助法律途徑,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障自身的各項權益,并使非法占用商標方受到法律的嚴懲,維護自身的根本利益,更正社會不良風氣,保證社會秩序。兩法均是為保證社會優良風氣而推行的法律法規,都是為了防止不正當競爭情況的出現,使人們更好地行使自身根本權益。

2.3知識產權法和不正當競爭法彼此作用

知識產權屬于個人具備的權益,知識產權法的推行主要是為更切實有效地保障個人知識的創新成果不會遭到旁人盜取。只有為人們建立優良的創新環境,人們方可高效的創新,得到更有價值的創新成果。若知識產權法缺失或者不夠完善,人們的創新成果遭到旁人隨意占有使用,創新者全部努力便都付諸東流。如果這樣,不法分子只需等待旁人創新成果,然后將成果占有即可。如果所有人均這般想法,還有誰樂意去創新?全都等待不勞而獲,逐漸變得慵懶,行動與思維均會逐漸荒廢萎靡,最終就會成為僅會進行抄襲的社會渣滓,社會同樣會變得混亂不堪。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借助法律來保障自身知識產權的規章體系,為降低創新者的經濟損失而制定的規章。也能夠盡可能地保障創新者的知識產權不會遭到旁人的占有,重點是針對侵權問題而制定的法規體系。如果創新者知識產權沒經過其自身同意就遭到別人的盜取占用,借助反不正當競爭法就能夠保障創新者的產權權益,并懲戒非法占有知識產權的人,保證自身合法權利不受到侵害。若反不正當競爭法缺失或者不健全,就算創新者自身的知識產權獲得了法律法規的認定,卻缺少約束不法占有活動的制度,則此類狀況必定會屢禁不止,甚至變本加厲。為得到越來越多的利益,并由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別人的知識創新,加重社會的不良習氣,使此類不法分子的違法活動更加猖獗。而創新者自身的知識產權遭到別人的任意盜用,對那些努力創新的人來說,也是一種很大的打擊。

3知識產權法和不正當競爭法的實例分析

隨著王老吉的商標被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注冊之后,鴻道集團和廣藥彼此的官司又開始了。雙方都斥對方的紅罐外包裝侵犯自身權益,要求停止這種不法行為,并且依法進行賠償,直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重視。2012年5月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審理階段,加多寶方提出鴻道集團已經以紅罐外觀注冊了專利,且得到相關專利,當庭提供了四十九份證據。雙方的憑據都是反不正當竟爭法中第5條第2款中的相關規定。引用的法規也都是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可各方的出發點存在差異,加多寶認定紅罐包裝是本企業設計且經過許多年打造而成,具備知名商標的屬性,就算之前王老吉商標已經判給了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可包裝與商標均能夠分離,加多寶該品牌付出巨大寶,廣藥損害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規章制度。但廣藥認為王老吉的商標和包裝不能夠進行分離,王老吉的商標既然已經判給了廣藥,外包裝則需一同判給本企業。其所說的知名商品依然是王老吉商標,卻不是目前的加多寶商標。

這個案件最主要的爭議就是:該商品的特有外包裝和王老吉的商標可否進行分離,是哪方出現了侵權?王老吉商標已經在2012年判給了廣藥,廣藥認為:產品外包裝從出現開始就已經包含了商標,商標是外包裝核的主要因素與構成因素。若判定紅罐外包裝和商標不能夠分離,全都判給廣藥,那么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則需要求加多寶構成侵權,并賠償損失。而加多寶證詞中包含了紅罐設計注冊外觀設計專利,且得到授權的資料,其于1997年就得到了紅罐設計專利。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相關的規定,鴻道集團在該專利到期之后,依然借助市場資本和廣告媒體形勢提升紅罐外包裝的知名度。所以,紅罐外包裝根據專利到期的產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維護。且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目標均是為確保有關創造者的合法權益,不會遭受不法侵占,并保障健康穩定的市場秩序,進而使有關主體權益獲得平衡。最終基于利益平衡準則,加多寶方的鴻道集團通過十數年的運營使王老吉產品在當前市場占據主導。并且付出大量的資金與勞動資源,其貢獻依然很大。為使彼此的利益平衡,反不正當競爭法需維護付出更多的一方。所以,紅罐外包裝需判給加多寶的鴻道集團。

4總結

綜上所述,對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部分,需基于普通的法律競合規則適用法規,給予當事人選取適用法律的權利,不僅可以切實有效的處置二者之間的適用關系和邏輯關系,還對法律法規的正常適用有利,同樣滿足司法實踐過程中,二者適用的現實情況。

(指導老師:楊華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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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障礙

我們認為,這兩者是否同質固然應該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傳統知識和既有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也不能證明它就應該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受到保護。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從來就不是,現在也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學發現一般并不受知識產權保護;所謂“公有領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實際上也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其實,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更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客體而言,眾多的概念雖然都各有道理,但都無法準確在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這種邊界的極度模糊性必然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

至于主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等。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有關部門起草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應當然地被規定為唯一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審慎對待的。

二、作用

我們無意否定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價值。相反,正是由于傳統知識與知識產權客體之間的深刻的內在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成為傳統知識綜合保護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原則上,傳統知識中任何一項可以被特定化,能夠確定具體主體的成果,如果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都能夠直接地為知識產權法所保護。例如,民間舞蹈可以受到鄰接權的保護;傳統標記、地理名稱可以受到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傳統醫藥、工藝可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等等。知識產權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還常常以一種間接的方式表現出來。即當地人合法地利用它進行再創作時,有關成果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知識所有者雖然并非知識產權權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 得到了間接的肯定:文化淵源的確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響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 形下分享經濟利益的機會,等等。當然,對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

三、實踐

事實上,傳統知識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難發現,許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例如,人權保護、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場管理等法律制度。

另外,還有一些專門法律對保護傳統知識也具有重要意義。例如,1997年5月20日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00年9月1日實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等。

從性質上來說,上述諸種法律多屬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過國家支配公共資源,維護、促進傳統知識成就的存續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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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035-03

2010年1月1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全面啟動。該自貿區建成后,中國與東盟各國的貿易總額達到世界貿易總額的百分之十三,成為一個涵蓋十一個國家、19億人口、GDP達6萬億美元的巨大經濟體。而在自貿區建成之前,廣西在2006年就提出了“泛北部灣經濟區”的地理概念和經濟概念。將東盟中經濟發展較為迅速的,具有一定發展潛力的國家納入這一區域中,并定期召開泛北部灣經濟合作論壇,希望通過積極推動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構建一個中國—東盟區域合作新格局。

一、泛北部灣經濟區概述

北部灣,位于我國南海的西北部,是一個半封閉的海灣,約12.8萬平方公里。東臨我國雷州半島和海南島,北臨廣西,西臨越南,與瓊州海峽和南中國海相連。北部灣三面為陸地環抱,蘊藏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漁業資源也十分豐富。是我國大西南的重要通道,湛江港、防城港、北海港等,都依靠北部灣這一地理優勢,發揮著國際物流的作用。而所謂泛北部灣經濟區,是于2006年7月在廣西南寧主辦的首屆“環北部灣經濟合作論壇”中所提出的。論壇提出了構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并依據地緣經濟概念,超越了單純的地理概念,將環北部灣經濟合作延伸到隔海相鄰的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文萊等海上東盟國家,使得這一區域更為寬泛。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是中國與東盟經貿合作關系在次區域的進一步深化與細化,對該區域內各個國家及地區的經濟發展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身處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之中,泛北部灣經濟區已開始成為中國———東盟“一軸兩翼”區域合作新格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經過泛北經濟區各國共同努力,經濟合作已經有了良好的開端,成為東盟合作的新亮點。同時,區域內法律制度的一體化與法律協調機制的構建的需求也日益顯現,尤其是在知識產權合作方面尤為明顯。

二、建立泛北部灣經濟區知識產權法律協調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和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這一概念的提出,中國與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和文萊的經濟合作更加密切。2014年雙方貿易額達4804億美元,較上年增長8.3%,2014年中國從東盟進口2083億美元,增長4.4%;向東盟出口2721億美元,增長11.5%,出口增速遠遠大于進口增速。在中國與東盟十國的貿易額中,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居前三位。中越雙邊貿易額的排名由2013年的第五位提升到2014年的第二位,2014年中越貿易增速達27.7%,其中中國向越南出口637億美元,進口199億美元。經濟合作和國際貿易的增加,必定意味著知識產權方面需要不斷的合作和協調。然而,就目前現狀而言,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日益增多。一些中國公司和企業因在當地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而被當地執法機構嚴厲懲處,還有些中國公司企業是被其競爭對手侵權,因兩國之間缺乏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協調機制而無法得到救濟。如作為摩托車使用大國的越南,在九十年代,中國的摩托車出口量達到最大化,越南的大街小巷充斥著來自中國的各種摩托車。然而近十年,中國摩托車基本退出越南市場,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越南本國開始大量生產山寨摩托車,質量性能雖比中國制造的差,但價格更為低廉。更有甚者,冒用中國各大知名摩托車商標,如重慶嘉陵,使得消費者越來越不相信這些中國品牌,轉而投向日本品牌,最終導致中國品牌退出,而日本品牌占有絕大多數的市場占有率。另外,還有江蘇江淮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在印尼被惡意搶注等多起知識產權的糾紛。我國在不斷加強與泛北部灣各國經濟合作,發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同時,知識產權糾紛案也日益增多。這就要求我國和泛北各國需要盡快協調本國國內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使得整個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整個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目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一體化是不可否認的趨勢所在。世界各國、各區域經濟密切聯系、共同發展,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亦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體化主要通過各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等方式來實現。如早在1997年,東盟各成員國在曼谷簽訂《東盟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框架協議》,該協議明確加強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探索和建立適合東盟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1997年,東盟知識產權協會年會召開,會上各成員國也基本達成了“嚴謹且強調執行力”的向歐盟體系學習的共識。2010年,共同通過《2011-2015年東盟知識產權行動計劃》,為實現東盟范圍內的知識產權法的一體化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行動指南。同時,泛北經濟合作區各國也參與了世界上絕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以及作為WTO的成員國必須要遵守的《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作為這些國際條約的共同締約國,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提供了可能性。

三、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知識產權法律協調的途徑

構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知識產權法律協調機制,主要途徑是:從各國知識產權現狀和保護水平出發,順應全球知識產權統一化的潮流,以國際條約作為合作基礎,同時考慮區域內各國知識產權發展的特色和優勢,建立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全面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一體化進程。

(一)以國際條約作為合作基礎

作為世界上目前最大的貿易性國際組織,WTO在國際貿易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泛北部灣各國均已加入WTO,經濟較不發達的越南也于2006年加入,因此各國都需要遵守WTO各項協定,自然包括TRIPs,即《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是迄今為止在世界范圍內對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影響最大的國際條約。與過去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相比,TRIPs對絕大多數類型的知識產權都進行了規定和保護。在法律制定方面,包括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也是首個對知識產權執法及其程序作出規范的國際條約,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措施等都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引入了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各成員國之間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基本準則,也是處理各成員國間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專利合作條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條約也為絕大多數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國家所承認和參與。另外,作為東盟成員國,還需遵守東盟國家之間所簽署的《東盟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框架協議》以及《東盟知識產權合作行動計劃》,這些條約都規定了區域內知識產權合作的目標、基本原則、合作范圍及爭端解決機制,成為泛北部灣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堅實基礎。

(二)適應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知識產權的區域情況和特色

泛北部灣各國在經濟發展上來說,絕大多數仍屬于發展中國家,具有自己本國的歷史和文化傳統特色。而在國際條約中,鮮少出現對泛北部灣各國特有的傳統醫藥知識、民間民族文學藝術表達,如傳說、手工藝品、設計、音樂、民俗活動、節慶等文化形式的保護。因此,以泛北部灣各國自身文化作為基礎,制定和協調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特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如在中國有著上千年歷史的中醫醫學,在西方國家,因為和西方醫學理論相差甚遠,西方各國也沒有對中醫的基本概念和認識,中醫中涉及到的“經脈”、“邪風”等概念也無法準確翻譯成英文,因此很難得到西方各國醫學界認可,更遑論能對中醫進行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但中醫理論在東南亞國家因為歷史、文化和距離上的原因,卻能得到普遍接受和認可,甚至在泰國、越南等國發展出了具有本國特色的結合中醫理論的醫學治療方式。因此,對于中醫醫學理論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泛北部灣各國在制定和統一知識產法律時應當考慮的,也有具有非常高的可能性的。另外,東南亞國家珍稀動植物品種和民間秘方也非常豐富,由于認識到了生物和遺傳資源在開發藥物和相關工農業產品開發中的巨大價值,東盟于2000年制定了《關于獲取生物及遺傳資源的東盟框架協定草案》,泛北各國制定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時亦可以以此為參照,共同保護本國的生物多樣化和遺傳資源。

(三)構建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

在《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中提出要建立相關爭端解決機制,但沒有作出具體且可執行的規定。而《東盟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定》僅僅制定了協商條款,當出現爭端時只能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也未建立專門負責處理法律問題和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爭端的機構。因此,在泛北各方出現知識產權爭端時應如何處理,可以適當參考中國—東盟自貿區的爭端解決機制,但同時仍需要建立特有的爭端解決機制。首先,泛北各國可以先參考利用東盟各國協商解決的方式,鼓勵爭端雙方積極協商,尋找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以便于經濟、高效地解決爭端。泛北區域其他國家也可以以斡旋、調停等方式參與其中。但當協商程序無法進行時,還應盡快建立一個司法化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甚至致力于構建一個全面、終局的解決爭端機制。作為目前統一化進程最快最完善的歐盟,所制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十分值得我們學習。另外,泛北八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因此一旦出現知識產權爭端,爭端雙方若為東盟成員國或中國和另一國,均面臨兩個選擇。兩國可以選擇WTO爭端解決程序或東盟內爭端解決機制或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程序。因此,泛北區域內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個知識產權工作專門小組,由這個小組通過提交報告的方式研究和討論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專門負責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是一個較新的地域概念和經濟概念,整個區域的經濟合作和發展,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法律制度的協調尚需長期的實踐和經驗累積,構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知識產權的法律協調機制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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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劍飛.從歐洲一體化看泛北部灣經濟合作途徑[J].地域研究與開發,2010.3.

篇(7)

    為了切實防止和糾正在打擊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中存在的“以罰代刑”問題,中國的各級檢察機關將加大立案監督力度,把立案監督同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機結合,促進依法行政、依法辦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當前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案件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縱主犯和查辦職務犯罪少;判緩刑多、判實刑少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一些地區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只做行政處罰,搞“以罰代刑”,導致涉嫌犯罪人員逃脫刑事追究。

    有關負責人認為,這種打擊不力現象的存在,已經成為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犯罪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必須堅決依法糾正。

    據了解,中國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規定,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是否進入刑事程序負有監督職責,即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有依法監督的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張仲芳說,檢察機關將與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密切配合,及時發現和掌握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的重大犯罪線索,督促有關執法機構立案查辦,并及時介入行政執法機關的辦案活動,查詢案件情況、查閱案卷材料,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構成犯罪的案件,監督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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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

對于我們所面臨的時代的特征,一直便有人試圖歸納,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提出了“后工業經濟”的說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趨勢》將之歸納為“信息經濟”,英國福萊斯特1986年在《高技術社會》中描述為“高技術經濟”,l990年,聯合國研究機構提出了“知識經濟”的概念,1996年經合組織(OECD)則明確定義為“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根據其定義,知識經濟是指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智力資源為依托,以高科技產業為支柱,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經濟。雖然對“知識經濟”這一提法,仍有人持有異議,但其所揭示的內涵,已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同。

與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相比,知識經濟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繁榮不是直接取決于資源、資本、硬件技術的數量、規模和增量,而是直接依賴于知識或有效信息的積累和利用。在資本積累中更重視知識的積累和能量的釋放。換言之,知識經濟相對于以土地資源為基礎的農業經濟和以原材料、能源為基礎的工業經濟,更突出知識積累的重要性,并表明未來社會將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在這樣的社會中,知識和智力發揮著重大作用,是社會財富增殖的主要源泉。

實際上,在部分發達國家,知識經濟已經顯示了巨大威力。目前,OECD主要成員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的50%以上來自以知識為基礎的產業。日本80%的生產性財富是以人的技能和知識為其表現形式的,美國也有60%的生產性財富是人力資本,兩國的知識財富比重高居世界前兩位。在美國,其產值的近一半由5000家軟件企業創造,而這些企業中多數的無形資產已超過其總資產的60%.那些擁有更多知識的企業和個人也能因此獲得更高的回報,如,1986年方成立的美國在線公司(AOL)前不久便收購了傳媒業的巨頭、創立逾百年的時代華納公司,而目前世界十大富豪中有6人便來自電腦業界。絕大多數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因此更加重視高技術的開發、應用和保護。

應該說,知識經濟的產生與推進離不開全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從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頒布第一部專利法算起,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已有500多年的歷史;從1883年簽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算起,知識產權的國際化保護也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與世界工業化的進程是一致的,目前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國際上也已經形成了20多個公約、協定。多數條約的締約方達到了100個以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涉及到了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對知識產權的國際爭端也發展了有效的解決機制,例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94年建立了仲裁與調解中心;1995年WTO設立了爭端解決局(DSB)等等。可以想象,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制度的發明與進步,便不會有工業經濟時代諸多發明的問世與廣泛運用,技術與知識也不可能在世界范圍內順利地傳播,工業經濟更不可能在區區幾百年間演進到知識經濟。

同時,知識經濟的發展,也必將給現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提出新的問題。現在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主要是對工業經濟時代部分產權法律關系的反映與描述,它所規制的知識尚處在資本的制約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占主導地位。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將擺脫資本的控制,成為社會最主要的財富,不斷爆炸的知識必然會帶來眾多的糾葛與麻煩,并對社會生活形成極大的沖擊。因此,對“知識”這一資源的妥善安排將成為立法者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二、知識經濟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

知識經濟對工業經濟的代替,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一次偉大飛躍,也是人類社會結構的一次深刻變革,其影響的廣度與深度將遠遠超過200多年前工業經濟對農業經濟的取代。對于其發展的速度與可能出現的問題,我們現在尚無法精確預料,正如我們20年前無法預料互聯網一樣。然而,從其發展顯露的端倪,我們卻已經能清晰地預見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將受到巨大沖擊。

1、主體逐漸多元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系指參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在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接受知識的機會增加,參與知識的創造、傳播、交流和運用的主體也必將逐漸增多,以互聯網為例,其燦若繁星的BBS公告版使許多人驚喜地發現了發言、投稿的好去處,幾乎所有被雜志、報紙拒之門外的文章都能在這里公開發表,享受世界各地網民的瀏覽、閱讀與點評。傳統傳媒對信息與話語權的壟斷已經一去不再,越來越多的“小人物”擁有了著作權,成為了著作權的主體。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不僅是社會成員能力的象征,也是獲取財富的主要手段,甚至其本身便是一種為法律所保護的財富,這便吸引了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投入到知識的生產、傳播和轉讓過程中。這一點已為世界上多數企業認識,因此也更加重視技術的創造、產品的研發和產權的保護工作。例如,韓國浦項鋼鐵公司每年申請的專利約2000件,美國微軟公司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比例達到了70%對30%,我國的海爾集團近年來也以每天申請一項專利的速度,成為國內無形資產擁有量最多的企業之一。

OECD的報告《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認為,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的體制化促成了科學系統的形成,該科學系統將承擔起主要的創新活動,它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它是由公共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大型企業,尤其是高技術企業構成的,具有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功能的國家創新體系。這種創新體系與傳統的松散型的線性體系不同,它具有緊密型的矩陣式結構。在這一結構中,不僅大學、研究機構、企業在全社會具有緊密的聯系,而且企業之間也打破了生產、傳播與轉讓的界限,形成了有機的知識網絡。由于科學系統的整體性,創新活動將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國界地進行,其整體功能則是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三者之間的互動。

(2)它是由產業界、政府、科學界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構成的國家創新體系。其中,政府作為科技與產業政策的制定者、基礎設施的建設者和科技投資的主體,將成為這個體系的主要支持系統。

由此可以看出,高度組織的、系統化的知識創造、應用和管理活動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基本要求,這一過程必然從最廣泛的意義上吸納社會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將發揮重大作用。

2、客體日益多樣

知識產權的客體,一般指人的智力創造成果,也稱“知識產品”。在工業經濟時代,典型的知識產權客體包括發明、外觀設計、商標以及各類文學藝術作品。而隨著時代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和生活的漸趨豐富,人們探索的對象必將大大拓展,智力創造的領域也將實現一個又一個的突破。現在人們對世界的認識,在微觀方面,已深入到了夸克,在宏觀方面,已到達了火星。自然,知識產權所需要面臨的對象,也必將不斷擴大。

首先,生物技術的不斷突破,給知識產權領域提出了新的課題。

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是“二戰”以后的事情。對于層出不窮的動、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種,一些國家在專利法中作出規定,可對之授予專利;但更多的國家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僅給予不完全的保護。1961年,一些發達國家締結了一個《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但該公約在國際上并沒有引起太大的反響。197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了《微生物備案取得國際承認條約》,并制定了條約的實施條例及附件,該公約于1980年生效。然而該公約調整的范圍十分狹窄,僅解決微生物專利備案中的一個特殊問題,即由于微生物容易死亡,權利人向專利機關提交活體很不方便,費用也很高,尤其當同時向幾個外國申請專利的時候。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公約建立了一種國際合作制度,使申請人只需向國際承認的一個微生物保藏機構提交保藏,就足以使他向所有締約國的專利機構辦理專利申請的程序,而無需向所有締約國重復提交保藏。該公約實際上只是《巴黎公約》的補充,參加的國家也不多,到1998年1月締約國還只有42個,這便限制了它調整日新月異的生物技術的能力。時至今日,轉基因食品正被大量創造和消費,克隆技術已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有人正躍躍欲試地要在人類身上進行實驗,生物技術還被廣泛運用于醫藥、化工、探礦等活動中,它們在人類社會中所引起的爭論遠遠超出了知識產權的范圍,但卻必然會首先在知識產權領域有所反映。不論爭論結果如何,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將漸趨擴大是確定無疑的事情。

其次,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進步使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斷膨脹。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簽定后半個多世紀,人類誕生了電腦。到1972年,菲律賓在其版權法中第一個明文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隨后,美國于1980年、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亞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計算機程序或計算機軟件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在20年的時間里,世界上主要使用計算機的國家和地區,如日本、法國、新加坡、加拿大等等,基本上全部接受了以版權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另外一些國家則采取專利權的保護形式。但時至今日,世界范圍內對軟件的保護仍不盡如人意,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盜版仍很猖獗,因此一些國家(如韓國)發明了工業版權的概念,以給予軟件單獨的保護。網絡上需要確立的客體則更多。例如,目前互聯網上的域名的地位已經發揮著相當于商標的作用,但還沒有取得類似于商標的法律地位。對于網絡上不斷發生的域名搶注和域名沖突事件,已經引起了不少學者、組織和政府的注意,而其解決方法看來只能是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客體地位,賦予其不低于商標的法律保護。1997年5月,在日內瓦包括我國在內的約150位來自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代表簽署了《Internet域名系統通用頂級域諒解備忘錄》,對這一問題初步達成了共識。

再次,隨著技術的進步、生活的豐富及各國對法律的理解趨同,一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擴大,或者部分國家的概念被多數國家接受,成為普遍意義上的概念。

例如,看看我們現在對著作權、發明的列舉,與一個多世紀前它們被發明時的認識就有很大不同。又如,“商品化權”本是英美法系的特有概念,多數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對之不予認同。但20世紀60年代日本遇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其“鐵臂阿童木”的動畫形象雖可受版權法保護,但對“阿童木”這一名稱的保護卻無法可依,為此日本的知識產權法添補了“商品化權”這一概念。我國其實也面臨相同的問題,例如,前不久的江蘇“三毛集團”擅用“三毛”漫畫形象案等。可以推測,商品化權將在更多的國家成為現實。

3、制度漸趨更新

知識產權的發明,從一開始是基于如下三個理念:一是使知識成果的創造者、使用者同交易雙方共同達成一致,降低不合理的損失;二是使產權明晰,信息公開,交易成本費用降低,節約資源;三是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性,促進人類更好地和最大限度地使用社會成果,推動技術進步,知識進展和生產力的發展。知識產權的一整套制度便是由此而設計出來,但成型于19世紀的這套制度是很難完全適應21世紀的社會現實的。

例如,按照各國著作權法的通例和版權國際公約的規定,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復制一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用戶從互聯網等電子信息網絡上復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的情況非常普遍,有著作權的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存貯后難以甚至無法控制侵權行為,著作權保護成了一句空話。因此不少國家已放棄了“合理使用”制度,一些國家的法律將“私人復制”和“家庭復制”的“合理使用”變為“法定許可”,即允許復制,但應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報酬的標準由政府規定,或由版權集體管理機構與電子信息網絡經營者簽訂合同約定。

又如,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有一定保護期限的,超過期限,其權利客體便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占有、使用而不構成侵權。合理的保護期限應兼顧權利人的利益和促進社會進步。現行的《伯爾尼公約》規定版權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商標注冊條約》規定以10年為期,《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這些規定是適應工業經濟條件的,但在知識經濟時代,信息傳播交流的范圍速度遠非傳統環境可比,知識、技術的老化周期變短、淘汰頻繁,智力成果的無形損耗也大為加劇。因此,現行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規定在知識經濟時代表現出明顯的不相適應,有進一步更新的必要。當然,知識產權制度的更新,并不會動搖知識產權的目的和基本功能,相反,它是促使知識產權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必然趨勢。

4、地位不斷提高

現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債和知識。物權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權利,數千年來它構成了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也是私法體系的核心所在。知識產權的權利概念便是從物的所有權借用過來的,其完整的制度構建離不開物權這一法律框架。所以至今仍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只有物和行為兩類。

物權之所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就在于它在社會生活中的突出地位。在農業社會和工業社會,財富主要是以物的形式表現出來,資本及其實物形態,包括原材料、能源和物質產品等,是社會成員占有、使用、分配和交換的主要對象。在這種實物經濟中,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法律關系,自然主要是以物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系,知識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只不過是受資本驅使的一種外在力量罷了。

然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擺脫了對物的附庸關系,成為社會財富的主要源泉,對知識的占有與使用也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內容。誰先占有知識,誰擁有更多的知識,誰就將取得更多的財富。現在,地大物博的國家,如俄羅斯、印度正大舉借債,成了有名的窮國;而地小物缺、資源匱乏的新加坡、日本倒是公認的富國。在私人方面,世界首富也早就不是什么石油大王、房地產大王,而是白手起家、靠網絡和軟件掙錢的甲骨文公司董事長埃文森和大名鼎鼎的蓋茨。在中國,前幾年我們還津津樂道的首鋼、二汽等大型企業,現在已經被聯想集團等高科技企業甩在身后了。

因此,可以想見,在知識經濟社會,知識將取代物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客體,知識產權將取代物權和債權成為法律保護的主要民事權利,知識產權制度將成為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基礎與核心。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制定了大量以知識產權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軟件”、“半導體芯片”、“掩膜”、“套錄”等高技術名詞頻繁地出現在法律中。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使知識產權的規范獨立出來,取得了與《民法典》平起平坐的地位,這便是知識產權地位將不斷提高的一個信號。

三、建立知識經濟時代的國際知識產權法

知識經濟時代也是全球化的時代,它的產生有賴于全球化的推動,也必將進一步促進全球化的發展。正如總書記于1998年8月28日在我國外交部第九次使節會議上所指出的,當前“在國際經濟領域中,一個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趨勢,就是經濟全球化。經濟全球化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任何國家也回避不了。”它的具體表現包括:世界市場經濟體系迅速擴大,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形成,傳統的國際分工演變為世界性的分工,生產活動全球化、金融活動全球化和投資自由化迅猛發展,各國金融融合進程加快,等等。

相應地,在法律領域,國際條約越來越多,調整范圍越來越廣,調整的力度也越來越大。作為具有巨大潛力的國際知識產權立法,不可能悖離這一趨勢。另外,從知識本身的發展來說,任何國家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新技術領域全面領先,必須相互補充、相互協作,而且出于贏利的需要和科技所提供的便利,知識和知識產品將更快更多地在全世界蔓延,一國的知識產權法不可能對權利人實現完整的權利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立法是從19世紀80年代開始的,自從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來,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締結了20多個條約,涉及的內容幾乎覆蓋了知識產權的所有領域,然而,其調整的力度卻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識產權上發揮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國的國內法。

篇(10)

二、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領域中新的壟斷行為的規制

被關注市場經濟下的高新技術產業、信息產業、基因工程產業與知識產權具有密切的關系,因為知識產權的保護能促進其發展,如果不依賴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難以實現這些產業的快速發展。然而,市場是自由競爭的市場,高新技術產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對于知識產權這種法定的“壟斷權”,不能提供過高的法律保護,利用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打破、抑制和消除壟斷。第四次技術革命肇始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創新標志為信息技術革命和生物技術革命,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影響是前所未有的,促進技術發明與創新是知識產權制度的一種設計,從其產生之日起就受到一次次技術革命的深刻影響。知識產權法律必須應對法律限制與法律保護兩個層面,在法律保護層面,應對知識產權新客體的不斷擴張和新的侵權行為的出現,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更多更高;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制度更有助于壟斷的形成,在反壟斷和法律限制層面,知識產權法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限制競爭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對信息產業和基因工程產業。信息產業對統一標準和互聯互通的高要求超過任何一種產業,全球的電腦要聯在一起,各種設備的硬件、軟件都必須是統一標準而且互相兼容、共享。然而,資金和技術占優勢的企業,往往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然后把各類創新技術申請為專利,再把網絡設備上升為統一標準,實施壟斷。沒有資金和技術優勢的企業,進入網絡設備供應市場較晚,其處境非常艱難:如果堅持原來的統一標準,所生產的產品要實現與現有網絡的互聯互通與兼容是不可能的,將找不到銷路,生產經營的目的將無法實現;如堅持原來確定的統一標準,就可能會侵犯別人的專利權。這樣以來,新企業不得不拿錢向老企業購買專利權,這樣做盡管會增加產品的生產成本,但老企業為實現壟斷而拒絕出讓。對自由競爭的市場的危害是極大的,這種高市場占有率加高了進入市場的壁壘,使信息產業的壟斷表現出極大的穩定性。生物工程產業將會成為基因工程產業在二十一世紀的支柱產業,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將是二十一世紀的帶頭學科之一。生物制藥產業的源頭、生長點和產業制高點在于基因技術,對基因技術的研究已成為全世界矚目的焦點,拓展基因技術將是二十一世紀制藥企業新產品開發的基礎。比爾•蓋茨預言,下一個世界級的富人將在基因研究領域。基因資源是有限性的,加上生物產業的前景美好,爭奪基因的大戰不可避免。基因有限,具有商業價值和醫學價值的基因就更加有限。資金和技術具有優勢的企業利用知識產權對實施生物工程產業進行壟斷,盡管基因技術的科學研究和發展依靠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巨大的推動作用,現代社會,在基因資源領域人類正在搶占先機,誰獲取的基因數量最多,誰的公司企業和效率最高,未來的生物和制藥產業市場就有可能被誰壟斷。企業為了強化自己的競爭力,通過基因相關開發和研究,獲得更多的基因專利權,都在通過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合并、改組及建立新的聯盟。爭奪基因資源的目的,在于對具有商業價值的基因專利權的爭奪,還在于壟斷基因的開發、研究和利用。基因診斷、基因藥物、基因治療商業開發利用的空間大小,決定于是否擁有基因專利權,誰擁有基因專利權誰就會奪得先機、占領制高點。搶占、瓜分有限的基因資源,這一次性的分配決定人類在進行一場“戰爭”。“戰爭”的勝利者擁有專利權者對基因應用領域的絕對壟斷權,我們刻不容緩要研究的課題是,如何利用反壟斷法來規制全球企業花巨資而獲取的這種專利壟斷權。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壟斷問題的解決,體現為競爭法具體控制措施在實踐中的應用,典型案例如歐盟1995年的買吉爾案,買吉爾電視指南公司要創辦一個綜合性電視指南周刊,介紹愛爾蘭和英國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和預報電視節目時間,需BBC、RTE以及ITP三家公司的電視節目預告表。BBC、RTE以及ITP三家公司卻拒絕向買吉爾許可使用電視節目一周的預告權。買吉爾公司向歐共體委員會提出控告,認為BBC、RTE以及ITP三公司拒絕許可使用節目預告表版權的行為,違反“歐共體條約”。歐共體委員會認為,BBC、RTE以及ITP三公司拒絕授予版權的行為構成違法,責成該三公司允許刊登其每周節目預告表,允許收取費用。歐共體委員會的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二審中,歐共體委員會和初審法院的意見仍然得到支持。該案的判決確認了這樣的規則:行使各項知識產權的行為,只要構成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就要受到歐共體競爭法的規制,表明了《歐共體條約》將更廣泛地涉及知識產權的行使領域。美國是知識產權大國,對知識產權奉行的政策是高標準、嚴保護,但近年來也出現不少對信息產業、醫藥中專利權濫用行為予以限制的案例。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美國出現炭疽恐慌。西普洛是德國拜耳公司的抗炭疽藥物,在美國批準的唯一用來治療炭疽病毒的專利藥品,美國國民強烈要求中止拜耳公司對西普洛的專利權。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美國可以在此時啟動強制許可。最后,美國衛生部將“強制許可”作為談判的砝碼,成功地迫使拜耳公司大幅度降低了西普洛的價格。2002年6月,飛利浦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19家信息產品生產商侵犯其6項專利權一案,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頒布永久性禁令,阻止這些企業將產品銷往美國。該機構經歷14個月的審查,于2003年10月做出初步判決:認定飛利浦構成美國專利權濫用而不得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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