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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chuàng)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yōu)槟扑]十篇金融交易的主體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5-0206-02
引言
我國金融業(yè)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為進一步推進中國金融改革進程,必須實施金融人才戰(zhàn)略,充分滿足中國金融經濟建設的需要。從我國經濟金融改革與發(fā)展對人才和人力資源的需求結構來看,社會既需要高素質的創(chuàng)新型研究人才、高端經營管理人才,更需要大量既受過系統(tǒng)化金融理論熏陶又精通金融實務運作的復合型應用人才。
本文立足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及其對金融人才的需求趨勢,探討改革實踐教學體系,以培養(yǎng)一大批既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又能夠在金融業(yè)務實踐中嫻熟地運用金融分析技術,具有較強的處理各種金融業(yè)務能力的高素質的應用型金融專門人才的方略。
一、金融人才市場的供求關系現狀
我國金融人才市場需求量巨大,雖然每年我國相關經濟專業(yè)的畢業(yè)學生人數眾多,但是由于符合金融機構人才需求標準――實踐動手能力強的復合型專業(yè)人才較少,因此,出現了金融人才市場的供求失衡情況。
從我國目前金融教育的供求關系看,一方面,國內許多金融類企業(yè)面臨專業(yè)人才缺乏現象,金融專業(yè)人才成為緊缺人才;另一方面,從國內各大財經院校和其他綜合類大學經濟類專業(yè)畢業(yè)的大學生數近兩年大幅上升(如圖1所示),其中有相當一批大學生畢業(yè)即面臨就業(yè)壓力,就業(yè)形勢嚴峻。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國金融學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的質量和專業(yè)結構還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求??梢哉f,目前金融專業(yè)人才質量和教育結構的矛盾已成為我國各大高校金融專業(yè)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以上海為例,上海銀監(jiān)局一項關于“銀行業(yè)業(yè)務創(chuàng)新與競爭力情況”調查顯示,在16家中資商業(yè)銀行中,有9家銀行認為專業(yè)人才缺乏是阻礙本行創(chuàng)新業(yè)務發(fā)展的第一或第二重要因素。各大國際金融中心城市中,倫敦和紐約金融從業(yè)人員占就業(yè)人員的比例均為11.5%以上,而上海目前的比例只有2.2%。
金融專業(yè)課程是培養(yǎng)金融學專業(yè)學生實踐能力的知識基礎,因此,向學生傳授關于本專業(yè)學科體系的重要知識和基本概念、原理,培養(yǎng)學生把握概念的復雜性,并能在具體情境中靈活運用,尤其為今后的金融一線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和培養(yǎng)良好的學習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以及國際化技能,是金融學專業(yè)課程教學的重要目標。
在學生能力培養(yǎng)方面,我們必須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如何適當引入多樣化教學形式,增強課堂師生互動,增強理論學習的趣味性,激發(fā)學生接受新知識、新方法的積極性和參與性;二是如何在課堂教學中引入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培養(yǎng)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培養(yǎng)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
二、建立金融學專業(yè)實踐教學創(chuàng)新體系
(一)《金融學》課程實踐教學模式設計的原則
1.因材施教原則。教學設計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學生的學習,教學目標能否實現,要在學生通過自己認識和發(fā)展的學習活動中加以體現。要對學生進行分析,包括分析學生對特定的學科內容的學習、已經具備的有關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以及對相應的學習內容的認識與態(tài)度。在實踐教學模式的設計上應充分遵循“因材施教”原則,為每位學生建立特征檔案,通過學生和指導老師的雙向選擇機制,共同制定對不同個體的學習方案,并在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有針對性地給予相應訓練,發(fā)揮每位學生的特長。
2.供求平衡原則。按照金融人才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培養(yǎng)合適人才。可以通過建立目標人才評估模型的方式來實現這一目標。運用翔實的計量檢驗方法,在大量采集和分析社會金融行業(yè)人才需求特征指標數據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合理的應用型金融人才特征指標體系,并根據這些詳細指標特征,構造應用型金融人才培養(yǎng)目標。同時,結合學生自身素質特征模型數據,構造既符合學生應用能力發(fā)展,又滿足市場需求的創(chuàng)新培養(yǎng)模式。
3.創(chuàng)新原則。包括教學生態(tài)創(chuàng)新和教學內容創(chuàng)新兩個部分。從教師―學生兩元單向信息傳遞的教學模式,轉變?yōu)榻處煥D人才需求方―學生多元多向信息傳遞的教學創(chuàng)新方式,構建更加和諧的大學教育生態(tài),讓學生有更多的機會到業(yè)界中去,讓業(yè)界人士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教學內容創(chuàng)新,意指課堂授課應不拘泥于某本教材,而應該打開視野,改變現有由教師設計教學框架、主宰教學過程、評價教學結果的模式,轉由學生主宰相關模式,引導學生面向社會重要問題,開展主動實踐和研究型學習。
(二)建立基于市場需求的金融學專業(yè)實踐教學創(chuàng)新體系
1.學生素質分析
以“因材施教”原則為指導,從微觀角度設計對教學對象的學習能力和素質的問卷,輔以實地調研以及外部評價的基礎,通過大量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構建學生的綜合素質模型,并運用多因素分析法以及主成分分析法,勾勒出每個學生的特征因素表,分析參與課程學習學生的共同特征和各自獨特特征。之后,通過第二步的人才市場需求特征表對應分析,找出差距和優(yōu)勢,并通過課程實踐教學體系來彌補差距、發(fā)揚優(yōu)勢。
2.人才市場需求特征分析
以金融機構人才需求問卷調查數據為實證基礎,通過多因素分析法構建培養(yǎng)方案實施效果指標體系(外部環(huán)境因素分析),制定各環(huán)節(jié)、各流程的質量標準,配套系統(tǒng)規(guī)范了執(zhí)行方案的途徑、方法與手段,建立質量監(jiān)控系統(tǒng)、保障系統(tǒng)和支持系統(tǒng),分析培養(yǎng)方案實施過程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亟待加強因子,結合學生素質(內部環(huán)境因素分析),科學分析,因材施教,以培養(yǎng)一大批既有扎實的理論基礎,且具有較強處理各種金融業(yè)務能力的應用型金融人才。
3.基于市場需求的立體教學模式
創(chuàng)新教學管理方式。課堂多媒體教學和課堂討論、課后作業(yè)要有機結合。課堂討論可以有效地鍛煉學生的表達能力與歸納能力,提高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這種互動式教學能有效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及時檢驗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情況。課后創(chuàng)新實驗的練習則強調靈活運用能力,以分析當前金融事件為主。課程小論文的寫作則有利于提升學生收集資料、獨立研究的能力。同時,將學生積極參與課堂和課后創(chuàng)新實驗計劃的表現作為其學習成績的重要參考,以鼓勵同學們積極參與討論、主動學習的能動性。
建立立體教學模式。從教師隊伍的建設來看,采用教師專任制和業(yè)界人士聘任制相結合的方式,形成教師―實踐專家―學生的三主體多向信息傳導模式;從學生學習方案設計來看,綜合分析學生個體特征和人才需求目標特征,為每個學生設計個性化學習方案,并在階段性教學方案中增強創(chuàng)新實驗計劃的實施,培養(yǎng)學生領導能力、主動實踐能力、人際溝通能力、團隊合作能力、獲取信息能力和批判性思維能力。情景模擬的設計,參照人才市場通用的晉升和淘汰模式,同樣建立榮譽學生制度和末位淘汰機制。
參考文獻:
[1] 錢穎一.美國大學的經濟學教育[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3,(2):54-61.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9339(2012)02-0069-11
由于金融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其發(fā)展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各國均采取各種措施推動、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次貸危機爆發(fā)后,各國紛紛采取多種措施恢復受損害的金融市場。在這些措施中,尤以名目繁多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最為典型。然而以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為目標而實施稅負減免是否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尤有重新反思和考量的必要。
一、各國及地區(qū)金融市場稅收立法的基本趨勢從現代金融市場逐步形成至今,各國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進行了多次調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稅負從輕且不斷調低的基本趨勢,賦予金融主體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異。盡管曾有個別國家力圖適當提高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如重新開征證券交易稅或取消優(yōu)惠稅率,卻仍因隨之而來的金融市場效率的喪失而放棄。
(一)各國及地區(qū)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證券交易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在多數國家經歷了“先征后廢”的調整趨勢,如美國于1966年、德國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麥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繼廢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項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承擔的博士后研究項目“Income Tax Issues on Structured Financial 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時獲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青年教師科研專項項目(項目編號:182040308)資助。
[作者簡介]湯潔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法學博士,德國馬普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研究人員。
證券交易稅。Tax Note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Tax Daily(省略)。根據美國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稅收情況來看,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的國家和地區(qū)只有27個。即便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其稅收負擔也較輕且呈現下降的趨勢。各國或地區(qū)無論是單方或雙方征收,其總稅負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亞、中國香港外,各國僅對買方或賣方實行單邊征收。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調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實現單邊征收。
各國對金融資產收益的稅收課征通常不單獨設立稅種,而是并入公司或個人普通所得征稅,但多規(guī)定各種優(yōu)惠的稅收待遇。在資本利得稅方面,希臘、奧地利、比利時僅在將本國股權出售給外國公司的情況下,才按16.5%課征稅收。對資本利得給予免稅的待遇。在中國,對股票轉讓所得則免除個人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資本利得給予特殊的免稅待遇。如法國對短期資本利得并入企業(yè)所得按1/3征稅,長期利得可抵減以前損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稅。西班牙、愛爾蘭等國則按不同資產項目和持有期長短規(guī)定了減稅幅度遞增的方法。此外,各國大多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充抵和結轉。美國、英國等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fā)展,也采取諸多措施加大資本市場的稅收優(yōu)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稅方面,雖然大多數國家對利息所得征稅,但各國一般均對利息所得實行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或實行低稅率,或規(guī)定一定的扣除項目。在中國,從1999年開始恢復對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為應對金融危機,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稅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稅《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
為應對此次破壞力巨大的金融危機,各國紛紛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經濟對策,其中,減稅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從各國為救市而實施的減稅政策來看,針對金融市場的稅收減免依然為不少國家所采用,如日本、韓國、中國、羅馬尼亞、巴西等。在日本,個人從股票中獲得的資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優(yōu)惠稅率的政策延長至2011年。羅馬尼亞2009年度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免稅,個人的資本損失可以用同類型的資本利得沖銷,從2010年1月1日起,未沖銷的資本損失余額可以向后結轉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稅稅率被取消。在巴西,個人消費金融操作稅的稅率由3%降至1.5%。在韓國,資本利得稅的起征點從6億韓元提高到9億韓元。
(二)各國及地區(qū)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稅收的課征對各國政府的機構運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術的發(fā)展,金融市場已經成為了一股指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 [1],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也成為各國、地區(qū)政府放棄或削減金融市場稅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中強調,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目的在于“配合企業(yè)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則稱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目的在于“促進資本市場發(fā)展”。我國臺灣地區(qū)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fā)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別規(guī)定”。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市場采取減免稅措施的國家,其目的則主要在于以減輕稅負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復。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與其他產業(yè)不同的是,適用于金融市場的稅收規(guī)則被賦予了更多的宏觀調控職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職能卻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稅法規(guī)則時,對金融市場征稅能夠為國家獲取多大規(guī)模的財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稅收利益為誘導,推動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已成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觀調控的目標,金融市場成為稅收規(guī)則變動最為頻仍的領域,金融交易稅的開征、停征、減征或免征均視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情勢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場本身對稅收的潛在排斥性,對金融稅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稅收的減免或停征。
金融資產發(fā)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費用和稅收構成。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稅負高低將會增加或降低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隨著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資收益將有所降低,由此影響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以及投資者購入金融資產的數量和品種,甚至影響金融資產的資本總量,減少金融資產的交易總量,縮小金融市場的規(guī)模。有學者利用美國的經驗數據證明,如果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從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資本成本可以從15.1%下降到12.7%。不僅如此,作為“無對價給付”的稅收,一旦對金融交易征收,也將造成部分資金流出金融市場,并不會直接流回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市場的存量資金。據估算,如在中國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提高2個千分點,以目前每天約3 000億元的交易金額計算,每天上繳的交易印花稅將高達9億元,凈增加6億元。但每個月因此從證券市場上多流出的資金超過120億元,相當于每個月發(fā)行一個大盤股。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對其運行效率有著重要的影響,將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減少金融市場的交易規(guī)模。在“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本身創(chuàng)造流動性”的悖論下,各國對金融市場開征任何稅種或采用增稅的措施都極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關稅收或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以稅收成本的降低而減少金融交易成本,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卻成為各國金融稅法制定的基本選擇。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國金融市場發(fā)展的考量,稅收也成為各國、地區(qū)增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各地區(qū)的金融交易逐漸產生同質化,其交易條件、交易規(guī)則和交易的金融產品并不存在實質的差別,加上各國、地區(qū)紛紛放松對外匯的管制,資金的無國界流動使各國金融市場之間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況下,交易費用的差異,包括對同一金融產品課征的稅收,將對資本的進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梢哉f,隨著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逐漸提高,稅收將成為影響金融交易產品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維護并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金融市場也成為各國稅收競爭的重要領域之一。如果一國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過重,將會迫使本國金融市場上的資金轉向稅負較低的相似或類似的金融市場?!俺窃谌蜥槍V泛的金融工具征稅,否則后果只會是異地轉移和所使用工具的變化”[2],即使對本國金融市場的征稅確實能夠“擠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場的過剩資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可替代性,從本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本并不會進入本國的實體經濟中,相反卻為相同或類似的其他金融市場所吸納,由此,對金融市場征稅,不但改善本國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發(fā)展的初衷無法滿足,反而會大大降低本國固有的資金量,對本國金融市場發(fā)展乃至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并無任何實質性的益處。稅收課征對本國金融市場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的減損,最為突出的案例為瑞典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為增加稅收收入,并懲罰被視為“非生產性和”的金融服務部門,瑞典從1984年開始征收股權交易稅,交易稅收入占到往返交易本金的2%。隨后,瑞典本土的股票交易量下滑,同時,投資者將交易轉向倫敦和紐約的交易場所。瑞典市場上11家最活躍的上市公司60%的交易量及所有上市公司30%的交易量被轉移到倫敦。為減少“社會不良行為”,1987年瑞典對貨幣市場工具開征了交易稅。結果同樣導致了債券和票據的期貨交易量下降了98%。在現金市場,交易也轉向相似的不征稅的債券工具市場。于是,瑞典于1991年12月1日取消了所有正在征收的證券交易稅。詳細可參見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小組編撰的《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頁。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臺灣股價指數期貨,而臺灣期貨交易緊隨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臺灣加權股價期貨。同樣是臺灣股價指數期貨,由于SIMEX不征收交易稅,臺灣則征收0.05%的交易稅,眾多投資者紛紛投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導致新加坡的臺灣指數期貨擴大一倍左右。為增加吸引力,臺灣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2006年分別調低期貨交易稅。詳細可參見李瑞林、薛立言撰寫的《交易稅政策對臺灣期貨市場效率績效之影響》。也正因為如此,盡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成為各國的必然選擇,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競爭壓力下,各國、地區(qū)立法中的稅收優(yōu)惠方式也日益繁多,優(yōu)惠程度和范圍也日漸擴大。有些國家甚至放棄對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制定相應的課稅規(guī)則,形成立法的空白,實際上也使其處于無稅的狀態(tài)。如1993、2002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征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的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對,導致立法計劃未能獲得通過。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場提供程度不同的稅收優(yōu)惠,對推動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無疑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單純在金融產業(yè)中強化稅收的政策調控功能而弱化其本應固有的財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的差別稅收待遇,這是否能以金融市場發(fā)展作為其合理正當化的理由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而在稅收立法中,經濟效率的追求是否應作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斷,同樣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稅負減免成為金融稅收立法的主要趨勢,但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fā)展”為立法意圖,仍不足以成為其合法化的基礎。以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為核心的金融稅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仍需在考察對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別稅收待遇對納稅人權利的影響等之后才能予以確認。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根據傳統(tǒng)稅法理論,以經濟調節(jié)為目的的稅收的正當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對于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基于公共利益有誘導促進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稅收減免或加重征收作為工具。[3]稅收政策形成對不同主體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時,應當具有“合乎理性的、從事物本質所導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則即構成對稅收平等原則的違反。所以有必要對該稅收優(yōu)惠的目的與手段之間、政策采行與實施效果之間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必要性審查。金融立法規(guī)定,判斷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首先應考察此稅收優(yōu)惠是否為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所必需。由于稅收減免所形成的差別待遇將構成“稅收公平”這一稅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義的法益的犧牲,因此,只有在除稅收優(yōu)惠政策外,別無其他可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或根據經濟形勢所確定稅收政策能夠以最小成本、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達成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目的時,才可選擇使用。
如前所述,各國在立法中規(guī)定,實行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措施其基本的前提在于,通過稅負的降低,能夠使金融交易維持低成本和高收益,從而吸引資金進入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的高效發(fā)展。但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是否有必要以低稅負提高金融交易的收益水平,進而增強金融市場的吸引力是值得懷疑的。隨著各國推行寬松的貨幣政策、放松對金融市場的管制,金融交易的收益率一直居高不下,金融市場也實現了膨脹式的發(fā)展。以我國為例,據估算,我國工業(yè)企業(yè)年平均利潤率為1.96%左右,2001年以后,中國的證券市場收益率大約維持在37%左右,證券市場的收益率一般是工業(yè)企業(yè)年利潤率的8~20倍。[5]在畸高的收益率的刺激下,中國證券市場的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三位。證監(jiān)會:《截至7月底滬深股市總市值23.57萬億元》,資料來源:省略/jrzg/2009-08/26/content_1401371.ht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9月21日。從全球來看,1990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為328 818億美元,GDP總量為208 139億美元,金融資產總量相當于GDP的1.6倍。2003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達到3 169 741億美元,增長了9.6倍,全球GDP總量達到361 698億美元,僅增長了1.7倍,金融資產的總量與GDP的比值達到8.8的高水平。到2009年,全球的虛擬金融資產超過270萬億美元,實體經濟的總資產不到它的2.5%。可以說,稅收的減免并非維持金融市場高收益的根本原因。排除稅收的原因,基于眾多因素的影響,包括政府所采取的除稅收外的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的稅前收益已經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這是導致貨幣結構扭曲、金融市場吸納過度資金而造成急劇的膨脹式發(fā)展的根本原因。從這個意義上看,稅收減免并非金融市場發(fā)展所必需的政策手段。
2.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審查。對金融市場所采行的稅收減免措施為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這一目的所達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樣是衡量其立法正當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就這一目的而言,并不單純意味著金融市場的高速發(fā)展,更意味著金融市場發(fā)展的安全與秩序,及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fā)展。稅收優(yōu)惠通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場運行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國1977年資本利得稅稅率為49%時募集的創(chuàng)業(yè)資本僅為0.68億美元,而1983年資本利得稅稅率降低至20%時募集的創(chuàng)業(yè)資本高達50.98億美元。優(yōu)惠的資本利得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入資本市場。[6]在實物與金融資產差距如此巨大的稅收負擔下,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的收益率差異更加明顯。隨著各國逐漸降低本國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隨之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收益水平促使過剩的資金轉向追逐全球范圍內的各種金融資產,最終促成了金融資產的過度膨脹與流動性過剩。據測算,從1996年起全球的流動性快于全球名義GDP的增長。此次金融危機的發(fā)展,并非導源于金融市場流動性的不足,而在于全球金融市場的過度無序發(fā)展而導致投資者投資信心的喪失進而所引發(fā)的市場流動性黑洞當利率降到很低水平,市場參與者寧可持有貨幣也不愿貸款或購買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只愿意賣出債券,持有現金,經濟學上稱這種現象為“流動性黑洞”。。在此背景下,單純交易成本的降低也難以刺激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采取金融市場減稅政策的國家中,其金融市場并未如期恢復,其政策效果由此可知。
如果說稅收優(yōu)惠推動金融市場的高速運行乃至形成全球流動性過剩的話,那么,在金融市場發(fā)展的安全與秩序方面,稅收優(yōu)惠的作用卻極為有限。金融市場的安全與有序發(fā)展從總體上看應包括金融資產的安全,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正常運行和發(fā)展等核心要素。因此,所采用的稅收措施應當能夠對金融交易的價格波動和交易總量予以適度的調節(jié)與控制,維持虛擬資本與實體資本之間的相應比例,并通過稅收的安排,降低頻繁進出市場的國際投機資本的流動頻率,從而抑制金融系統(tǒng)中不協調的因素與力量,保障金融制度的穩(wěn)定、金融體系的健康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協調狀態(tài),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防止金融動蕩、金融危機的消極狀態(tài)[7],最終有利于金融安全。為實現這一目的,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托賓提出,資本的過度泛濫是金融市場風險的重要根源,為此,必須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資本流動速度,獲得全球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8-10]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減免恰恰與此背道而馳。隨著金融交易稅收優(yōu)惠的增加,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反而為短期投機行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更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所蘊藏的無序與風險。
稅收優(yōu)惠制度不僅在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秩序方面差強人意,在促進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fā)展方面同樣備受質疑。只有實體經濟部門與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大體相當時,資本在兩大部門之間的配置才會大體均衡。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其目標在于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與其發(fā)展規(guī)模并不相適應的稅收負擔則進一步加大了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的投資收益率的差異。當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部門,那么,就將產生資本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偏好,導致大量的貨幣流向金融市場。資本在金融市場的大量積聚,使金融資產的交易規(guī)模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資本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貨幣規(guī)模的極大膨脹必然擠壓實體經濟的發(fā)展。當各國立法為金融資產提供更為豐厚的稅后收益時,大量資金將從實體經濟領域中不斷流出,實體經濟部門的投資供給則相對減弱,造成經濟的虛假繁榮和經濟泡沫的不斷累積,形成對生產性投資的擠出效應,造成了金融市場極度繁榮而生產部門相對萎縮兩者失衡的局面。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聯系斷裂的情況下,由于商品和勞務依據價格信號做出反應的速度遠遠低于金融資本流動的速度,由此將形成產品市場的價格扭曲,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由低稅負所形成的金融市場“效率”將導致實際的無效率。
因此,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并非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必要措施;事實上,它只能推動金融市場量的發(fā)展,即只能實現金融市場整體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總量的增長,卻無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場的運行效果,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發(fā)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與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這一立法意圖兩者之間欠缺必要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無效率的,不具有正當合理性。
(二)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評估
任何稅法規(guī)則的適用,均不應侵及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對當前金融稅法的評價,除在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方面的政策效果外,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程度同樣值得關注。
1.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對納稅人自由權的影響。根據傳統(tǒng)的稅法理論,作為資本投資所得,其性質為“非勤勞所得”,與工資等勤勞所得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強的支付能力,因此認為對資本性收益并不適宜給予優(yōu)惠的低稅率待遇。在金融稅法中確立金融交易的諸項稅收優(yōu)惠,由此形成金融業(yè)與其他產業(yè)的稅收差別待遇,對平等權的損害自不待言,但其對公民工作權、自由權的限制卻往往被忽視。
根據美國經濟學家、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奠基人舒爾茨對資本的劃分,資本分為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兩種形式。兩種不同形式的資本投入,其稅收負擔卻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的立法選擇下,投資于金融資產的物質資本所取得收益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作為人力資本投入的價值體現即工資或薪酬。以中國個人所得稅為例,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無需承擔任何稅收,從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的優(yōu)惠待遇。由于國家以財政資金的注入拯救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風險同樣也將轉由政府承擔。在國家將金融市場發(fā)展奉為至上目標的情況下,金融主體有強烈的動機投資于高收入、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中,從而獲取高額的利潤。而在其遭受投資虧損時,由于政府為其提供財政資助,其過度投機的風險成本也將借助財政轉移由全體納稅人承擔。某一特定主體的投資風險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收益卻僅由該特定主體取得。相反,個人投入人力資本所形成的勤勞所得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當前的稅制體系下,個人投入人力資本的費用,包括生活費用、教育費用與學習者自己的學習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實際上并無法獲得完全的扣除。個人工薪所得實際上面臨并非針對凈所得課稅的境地。這都使得資金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稅后收益差異尤為明顯。從薪酬水平上看,金融從業(yè)人員的薪酬水平遠遠高于其他行業(yè)。以北京市朝陽區(qū)為例,2006年朝陽區(qū)工資水平最高的行業(yè)仍屬金融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為213 391元,是工資水平最低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的10倍。
由于人力資本在當前的稅制結構下必須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對同一納稅人而言,人力資本的投入將面臨更高的邊際稅負,這將扭曲納稅人進入勞動力市場就業(yè)、投資人力資本和做出職業(yè)選擇的決定,大大降低實體經濟生產或勞動的積極性,促使納稅人放棄工作轉而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從社會整體來看,以人力資本投入為主的中低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財富的生產的同時,必須承擔遠遠重于資本投資的稅收負擔,也將產生“懲罰勞動、獎勵投機”的社會效果,此“示范效應”一旦在社會廣泛傳播,以人力資本形成為目標的資源投入同樣可能大大削減,導致人力資本產出的不足,卻誘使更多的資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場,形成投機的羊群效應,導致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彌漫在投機的氛圍里。因此,金融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的稅負差異必然對納稅人選擇工作或投機形成一定的強制,從而干預納稅人選擇經濟行為的自由。
2.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削弱納稅人基本權利的物質基礎。稅收是文明的對價,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向政府讓渡一定的財產。作為現代國民經濟的核心產業(yè)之一,金融主體同樣分享了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金融業(yè)本身所固有的系統(tǒng)性風險更要求國家以各種監(jiān)管手段來保證金融安全,對國家的公共服務有著更高的要求。事實上,金融市場發(fā)展所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如市場機制在全社會確立、完備的商業(yè)法律體系、穩(wěn)定的宏觀經濟環(huán)境、講究誠信的文化成為商業(yè)文化的主流、現代金融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和私人財產權利的憲法保護等[11],都依賴于國家擁有足夠的資金以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務職能,從而“為整個社會提供最低社會安全網絡”[12]。因此,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一樣,應當分擔國家為提供公共服務而付出的成本,從而讓渡其部分財產與國家。然而,與此相背離的是,由于在金融稅法中明確規(guī)定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優(yōu)惠,金融交易主體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其從政府獲得的公共服務所應支出的成本。在政府所需財政規(guī)模既定的情況下,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對于一部分人的稅收優(yōu)惠,其實就是對于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加重。[13]為支應金融市場的公共成本所需,政府不得不將取自各產業(yè)部門的稅收用于金融市場的公共產品的提供。金融交易主體本應承擔的稅收負擔轉而由其他產業(yè)主體提供,必然大大加重實體經濟中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形成稅負的不公平。
除日常的財政投入以提供金融市場運作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外,為防范金融風險、挽救危機破壞的金融市場,各國更是投入數額巨大的財政資金。在次貸危機發(fā)生后,美國以各種途徑向金融機構注資,尤其在2008年10月3日提出以授權政府購買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為核心內容的7 000億美元的金融救援計劃。在歐洲,各國直接向金融市場的注資也達到2萬億歐元。在中國,政府向金融業(yè)所提供的財政支持更是數額驚人,政府或向其提供大規(guī)模的財政注資,或向被關閉的金融機構提供再貸款,或為國有銀行提供減免稅優(yōu)惠。可以預見的是,在危機過后,金融創(chuàng)新所蘊含的風險將對政府的監(jiān)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為此,也將產生大量的財政投入。這些巨額的財政注資最終均必須由其他產業(yè)的納稅人來承受。從資金來源上看,各國救市資金一部分來源于稅收,一部分則來源于政府所發(fā)行的國債。由于國債是稅收的預先支付,因此,可以說救市資金最終均必須由納稅人以稅收的形式來承擔。各金融市場主體承擔了較其他產業(yè)主體偏輕的稅收負擔,卻占用了巨額的財政資金,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對其他產業(yè)的納稅人極不公平。在國家財政規(guī)模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所吸納的財政資金多,對其他公共產品的財政投入就少,從而影響其他產業(yè)納稅人所能夠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影響其相關權利的實現。
因此,各國于金融稅法中賦予金融交易主體諸多的稅收優(yōu)惠,不僅與“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目標相去甚遠,對公民職業(yè)自由權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稅負轉嫁的同時削弱公民基本權利所賴以實現的公共財政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稅法中的優(yōu)惠措施欠缺合理正當性的基礎。
三、走下神壇的金融市場:金融稅法立法意圖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這一立法目標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與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稅法中以稅收調節(jié)功能為主導的必要性。不僅如此,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漸背離的趨勢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作為金融稅法的主要立法意圖同樣值得懷疑。
(一)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間的關系背離:金融市場在經濟發(fā)展中的重新定位
各國對金融市場發(fā)展的高度重視,假定的基本前提是,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對實體經濟的增長有著極為關鍵和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金融市場被視作儲蓄與投資之間高效的轉化途徑,為社會閑散資金向各實體經濟部門的自由移動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工具,擴大了企業(yè)的融資渠道,加速了資本的轉移運動,為實體經濟的發(fā)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同時,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也為資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從而為實體經濟的發(fā)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經營環(huán)境。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發(fā)展存在正相關關系的前提下,國家通過在金融稅法中確立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能夠積極傳導宏觀經濟發(fā)展的意圖,并借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而進一步調節(jié)實體經濟的發(fā)展。
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這一前提卻倍受質疑。隨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深入,金融市場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地位正在被削弱,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相關性也在逐漸減弱,兩者之間的聯系正在被割裂,金融市場逐漸脫離實體經濟的制約,呈現獨立發(fā)展的態(tài)勢。從本質上看,金融交易是一種價值權利的轉移,作為其交易標的的金融資產或者獨立于所代表的實物資產,或者根本不存在相應的實物資產代表,而僅僅代表虛擬化的符號,如債務、股票或期貨指數、天氣,如氣候衍生性產品所聯結的標的資產為全球氣候或溫度指數。如美國芝加哥商業(yè)交易所(CME)即推出日高溫指數與日低溫指數。金融資產的價格基本上與生產成本無關,而與人們對其未來收入的預期有關,且具有自我維持和自我實現的特質。因此,它能夠脫離實體經濟的具體生產過程,利用人們心理預期的變化所造成的短期市場波動來賺取價差收益。由此可見,隨著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其與實體經濟活動的正相關關系正在斷裂,兩者不存在相關性甚至出現負相關。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發(fā)展的資金融通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已經大大弱化,金融市場已經不是實體經濟活動的晴雨表。
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形成了封閉的運行鏈條,大量資金在金融市場中囤積和沉淀,而不流入實體經濟中,形成所謂的“金融窖藏”金融窖藏是指那些用于金融資產投資而沒有對實物經濟活動起融資作用的資金。金融窖藏對實物經濟的影響是沒有定論的,這取決于特定的經濟環(huán)境。當金融資產提供的回報率比實物資本投資的回報率更高的時候,金融窖藏的增長可能會抑制實物資本的投資,從而造成金融發(fā)展和經濟增長的背離。[14]。在金融市場上沉淀的資金,僅在金融體系內完成自我循環(huán),促使金融市場呈現爆炸式的發(fā)展。在金融市場的資本化定價機制下,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行為逐漸演化為以資本大小和價格博弈情緒為基礎的投機活動。這種投機活動已經完全脫離實體經濟的范疇,獨立于生產循環(huán)過程,其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博弈性。有人甚至認為,非實質交易證券以該證券市場價格決定給付因素,由于證券市場價格受各種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投資人心理預期的影響,其價格變動實際上已成為隨機事件,以金融衍生品為內容的交易實際上與“以未來不確定、偶然的事件確定財物分配”的賭博并無差別。[15]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蒂爾指出:“金融衍生工具不是一種生意,它和預測賽馬中哪匹馬會贏的賭博行為沒什么兩樣”。[16]正如凱恩斯所言,當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發(fā)展變得跟賭場相似,則這種發(fā)展是有害的。[17]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對資源流向“穩(wěn)健性企業(yè)”將有不良的影響。金融發(fā)展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加劇進而可能導致金融危機,出現金融發(fā)展和經濟增長背道而馳的局面,金融發(fā)展對經濟增長的綜合效應和影響方向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里變得更加不確定。
隨著金融市場由現代經濟的核心逐漸演化為投機盛行的場所,金融市場的發(fā)展能否最終推動實體經濟的發(fā)展,是否會導致金融市場系統(tǒng)性風險的沉積進而誘發(fā)金融風險,尚有賴于特定的經濟環(huán)境。在這種情況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作為基本的立法目標,并以此構建金融市場稅收法律規(guī)則體系是極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對稅收調節(jié)機制的阻斷
以稅收作為政策工具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其前提在于稅負的減輕能夠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進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的回報率與工業(yè)生產增長率之間存在明顯的“剪刀差”,并呈逐漸擴大的趨勢。由于金融產品的收益并不取決于實物經濟活動,而受眾多經濟變量的影響,單純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并不能夠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能夠實現所預期的“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目標,同樣是值得懷疑的。
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使得稅收政策的傳導受到更多國際、國內因素的制約,而各種因素的影響力度和方向又不盡相同,因而稅收政策調控宏觀經濟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金融市場投資結構和規(guī)模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金融市場的投資需求、信息透明程度、本身的流動性以及投資者非理等多種因素都將影響稅收政策所預期的傳導途徑。隨著金融自由化與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增強,各個市場間諸要素的變化都將擴散并傳導至其他的市場。[18]各市場間的緊密聯系使得針對本國市場實施的稅收政策也同樣必須將國際市場的影響因素納入其考量范圍。從根本上說,在金融創(chuàng)新趨勢下,任何可能影響金融市場主體預期收益的因素都將影響其遵循稅收政策誘導的程度,因此,國內外金融市場的發(fā)展變化、短期資本的流動、對本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信息與預期、金融資產價格水平的變化以及任何足以改變投資預期的突發(fā)性事件都將影響其政策效果的實現。隨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發(fā)展,在傳統(tǒng)金融工具的基礎上,不斷衍生、組合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創(chuàng)新程度越高,金融產品的交易鏈條也越多,這將使得稅收政策在金融市場的傳導環(huán)節(jié)隨之增加。在傳導環(huán)節(jié)中各種經濟變量的互動關系更加復雜,稅收政策的調整對投資者信心及未來收益的預期效應將隨著傳導環(huán)節(jié)的增加而不斷改變。各市場參與主體對稅收政策在強度和方向上的反應也更加難以預測,各種經濟變量間的互動關系和過程更加復雜。稅收調節(jié)的政策效應實現的不確定性也由此產生。
稅收對金融市場發(fā)展調節(jié)效果的不確定性在投機行為盛行的背景下將進一步加劇。在現代虛擬經濟背景下,純粹以投機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劇增加。投機行為主要為非理性的短線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對實體經濟產生實質性影響,只會影響金融資產價格的短期波動。在稅收政策實施過程中,投機易將對稅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起推波助瀾的作用,加劇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的幅度,并縮短資金供求產生影響的實際過程,加快資金流動與調整的幅度。投機交易的加劇將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導致資金短期的過度調整,甚至改變稅收政策預期的資金流向。可以說,投機行為的加劇使得稅收政策僅僅成為金融資產價格的變量之一,無法真正通過稅收利益的讓渡誘導資金的長期投資方向,進而影響實體經濟的發(fā)展。投機行為阻斷了金融市場本應具有的資源配置的傳導作用,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效果更加無法預期。
在金融市場與實物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可以不依賴于實物資產,而僅以任何虛擬性的符號為基礎而無限量地被憑空創(chuàng)造,甚至根本僅僅是頭腦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的數字符號或虛擬資產作為交易標的,這就使得金融產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據風險和收益的變化,精確地調整金融工具的風險特性,以適應交易者對風險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稅收政策的調整造成不同金融資產的收益乃至風險的相對狀況變化,投資者將改變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的組合。[20]當稅收政策調整其規(guī)制的方向和重點時,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創(chuàng)造出來,以適應新的政策規(guī)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和收益水平。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越明顯,稅收政策越難以對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給予特定的激勵,其調整預期甚至可能因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而落空。
如果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增長存在正相關關系,那么,對金融市場實施低稅負而減少的稅收收入有可能通過金融發(fā)展所帶動的經濟增長得以彌補。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的情況下,稅收激勵可能僅僅引發(fā)金融市場本身的膨脹,無法透過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和資源配置功能推動實體經濟的增長。更重要的是,脫離實體經濟控制的金融市場,猶如一匹脫韁的野馬,對其實施的稅收政策無法通過預期的成本―收益調節(jié)機制,對金融市場的發(fā)展產生預定的引導效果。因此,在金融稅法中是否肯認稅收規(guī)則對金融市場的調節(jié)功能,應有必要對金融市場在當前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重新予以評估。
四、回歸正途的金融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重新確立無論從該制度對金融市場發(fā)展所產生的政策效果、對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影響,還是從金融市場的功能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定位,于金融稅法中明確金融交易的特殊稅收優(yōu)惠,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立法意圖,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稅收在金融市場上應當如何予以定位,而這一定位在金融稅法規(guī)則中應當如何予以體現,尤其值得關注。
(一)金融市場上的稅收功能選擇
稅收作為公民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擔的強制性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應以“支應國家任務的財政需求為目的”[3]。隨著市場經濟矛盾的加深,國家職能日益擴張,成為社會秩序的重要維護者和促成者。稅收作為經濟調節(jié)工具也日漸受到重視,并被廣泛用于調節(jié)收入分配和引導社會、經濟資源的重新配置,進而對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予以干預和調節(jié)。自此,稅收不僅具有財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場調節(jié)的經濟功能,在稅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財政目的的“經濟調節(jié)規(guī)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下,稅收的調節(jié)功能日益受到重視,“經濟調節(jié)規(guī)則”和“財政目的規(guī)則”成為稅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以稅收優(yōu)惠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顯然是稅收的市場調節(jié)經濟功能的重要體現之一。但如前所述,稅收措施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的效果極為有限,卻在很大程度上干預了經濟自由權的行使,并在一定程度上侵蝕了公民基本權實現的財政基礎。就性質而言,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yōu)惠,本質上是對金融交易主體所提供的補助金、補貼或社會給付。[21]在金融交易足以維持遠遠高于實物交易的收益水平的情況下,對金融交易主體給予補貼顯然并無實際的必要。對政府而言,放棄來自金融市場的部分稅收收入,在金融資產規(guī)模日益膨脹、金融交易日漸頻繁的今天,卻可能導致稅源的流失,加劇財政資金的短缺。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例,1986年末到1994年末,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同的名義總值平均每年增長40%,從6 000億美元增加到89 000億美元,年交易量從3.5億份合同增加到11.42億份合同。[22]如此頻繁的金融交易和如此龐大的金融資產,可見,其間必然蘊藏巨大的經濟收益,成為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在稅收成為各國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例平均為91.1%,美國為93.7%。從2003年以來,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8%以上。,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yōu)惠,便可能導致國家機關運作、政府職能履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無法得到滿足。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應當受到重視的并非其經濟調節(jié)功能,而是其財政收入功能,對金融交易征稅的稅法規(guī)范也應同樣以“財政收入目的的規(guī)范”為主。
(二)金融稅法的正當合法性基礎:量能課稅
稅收的功能不同,其相應的稅法規(guī)范的設計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有所不同。在以經濟調節(jié)為目的的稅法規(guī)范中,基于經濟利益的誘導而達到調節(jié)經濟活動的目的,一般應當遵循“獎賞原則”。而在以財政收入為目的的稅法規(guī)范中,強調的是由全體公民負擔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開支,應當依循平等原則在全體國民間進行分攤。
金融稅法的構建既然應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為主要目的,則應當使稅收在金融市場上盡可能維持中立,盡量使市場機制在金融業(yè)資源配置中發(fā)揮基礎作用,為此,金融交易課稅給金融業(yè)帶來的損失只能限于納稅額,不能給金融主體帶來除稅收以外的損失或負擔,避免因為課稅而導致不同主體的交易成本差異,避免稅收對資本投資選擇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維持各金融主體之間、各金融交易之間平等的稅收負擔,依納稅人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平等課征稅收,對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變的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當予以準確的衡量。
反對向金融市場征稅的學者認為,金融市場的稅基具有整體的零和性,由于證券市場的交易不會產生收益,而只是投資者之間的收益轉移,因此,證券市場的稅基具有明顯的虛擬性,對虛擬的稅基無需予以征稅。更有學者認為,金融市場作為“資金融通場所”而存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價值權利所代表的實物資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發(fā)生變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認為能夠創(chuàng)造新增的價值,只是實現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的利潤不過是一種分配性的轉移行為,是對實體經濟領域中收入和利潤的掠奪和轉移。[23]根據稅法理論,稅收應僅對財產增值額征收,在經濟總量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新的價值產出,對金融市場則無課稅問題。
且不論金融市場本身能否創(chuàng)造價值,金融交易的發(fā)生首先改變了交易雙方的收入分配。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不僅造成金融市場凈產值的虛增,更造成收入分配的扭曲。由于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使得資本化定價的資產越來越多。虛擬資本的運動雖然不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卻創(chuàng)造“國民財富”中的虛擬部分。因此,通過金融工具的投機行為往往可以獲得更多的貨幣收入,而真正創(chuàng)造財富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遠遠不如從事金融投機活動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高,從而造成了收入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配置。就這些虛擬的國民財富而言,其增減與勞動無關,甚至與自然資源的利用及其技術無關,而僅僅與宏觀經濟政策、貨幣資產的膨脹或收縮有關。就資本利得而言,可以視為對金融市場主體所承擔的風險的補償,是投資者愿意承擔風險而取得的收入。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不能預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勞增益。正因為金融市場投機所得的虛擬性及由此產生的對收入分配的扭曲,在對其進行課稅時應當對其與普通所得,如勤勞所得有所區(qū)分。在設定相應的稅收負擔時,不應當對此虛擬所得課以低于普通所得的稅收負擔,否則即可能刺激金融投機行為,進一步加深金融市場的虛擬化程度。為矯正因為投機行為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扭曲,對投機行為所得可以適當提高其稅負水平,以強制矯正收入在投機者和其他主體之間的分配,并以此稅收負擔提高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抑制金融投機行為。
金融市場本身不能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論調實際上仍是值得商榷的。金融市場的增長本身不僅促進實體經濟的增長,其本身也構成現代經濟的財富內容,其自身的增長和擴張也構成現代經濟增長的內涵。[24]越來越多的實證和理論研究認為,金融市場已經形成獨立于實體經濟的價值增值機制。[25]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同樣具有“生產性”,通過及時將各種相關的信息反映在有關金融工具的變動中,讓市場上的各行為主體(金融交易的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加以消化,從而使實際資源的配置更少發(fā)生浪費,減少“沉沒成本”,使資源的配置更有效率。這便意味著,隨著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上同一資源所生產的東西增加了,此即經濟的“增加值”或“增量”,構成了所有從事期權或期貨交易的收入來源。[26]不僅如此,金融市場通過帶動一系列服務行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大量的就業(yè)機會,通過資本的優(yōu)化配置使資本的使用效率進一步提高,從而創(chuàng)造出新的財富。實際上,金融資產占私人財富的比例越來越大,占居民總財富的比例甚至將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比例。[27]如果放棄對這部分私人財富的征稅,將造成國家稅基的巨大限縮,也將大量削減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28]金融交易無論是改變了財產在交易雙方的配置狀態(tài),還是通過資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創(chuàng)造新增的價值,都改變了金融交易參與者的稅收負擔能力,因此,應有必要重新評估金融交易參與者因其參與金融交易而發(fā)生的經濟力量的變化,從而確定其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金融市場的投資所得,包括資本利得,應當與其他類型的收入如勤勞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而不應當給與過多的優(yōu)惠。就流轉稅而言,對金融交易仍應課以一定的增值稅或交易稅,考慮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為保證金融市場的適度流動性,其稅率可以適當低于對實體經濟課征的增值稅的稅率。
(三)金融領域的國際稅收競爭的消除
對各國政府而言,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規(guī)則,依照金融交易所引起的經濟負擔能力的改變對交易主體進行課稅,實現從事不同金融交易的主體之間、從事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的主體之間的公平課稅,其最大的隱憂在于由此可能導致的本國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的降低。如果在一個封閉的經濟體內,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實現公平課稅,稅收利益不再增強金融市場對逐利性的資本的吸引力,資本則可以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維持大體的均衡。 但當前的金融市場已經置身于開放的、全球化的經濟體之下,一國如果貿然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從而提高交易主體的稅收負擔,則從一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金并不必然流入該國的實體經濟中,而是撤出該國,進入具有同質性的他國金融市場中,反而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因此,要推動各國在金融市場稅法規(guī)則的制定中真正遵循量能課稅原則,必須在全球范圍內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在全球范圍內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課征進行協調,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惡性稅收競爭,確定并保持對金融市場的合理宏觀稅負水平,各國對本國境內發(fā)生的金融交易課以相同或大體相當的稅收,并盡量消除資本跨國流動中的雙重征稅,進行廣泛的稅收合作,從而減少從金融市場擠出的資金向其他金融市場流動的機會,迫使其進入實體經濟領域中。
五、結語金融業(yè)的發(fā)展在各國都受到了普遍的關注,甚至被視為關系本國經濟發(fā)展狀況的重要標志。正是在這一理念之下,一味以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為目標的金融交易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將在降低金融交易主體稅收負擔的同時,誘發(fā)金融市場的過度膨脹。此次金融危機的發(fā)生固然促使各國反思其金融監(jiān)管體制,所奉行的金融稅法實際上也值得各國予以重新審度。稅收在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過程中應當扮演何等角色值得關注。在減稅浪潮中,實現對金融交易的量能課稅,以恢復被扭曲的收益率差異,盡管是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協調發(fā)展之所必需,但仍可以預見,這必然面臨諸多的經濟或是政治的壓力,加之這一原則在金融稅收立法中的確立和遵循更需各國政府攜手與共,其實現過程的艱辛與漫長并不難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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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hoice on Tax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with the Focus on Function of Tax to Regulate
Tang Jieyin
(Department 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目前,學界將金融體系分為市場主導型和銀行主導型兩種,這種劃分標準的相對性已經導致關于金融體系中市場和銀行作用的錯誤認識。在任何國家,銀行的作用都要大于市場的作用(弗魯博頓等,2006),銀行不會消亡。金融體系的演化不能簡單地認為從發(fā)揮市場的優(yōu)點出發(fā)就應該向所謂的市場主導型演進。金融體系結構的形成自有其基礎和邏輯,正是這種基礎和邏輯決定了金融體系的結構及其演化。強制性制度變遷必須遵從制度變遷的基本方向,并在環(huán)境界定的機動范圍內實施。否則,只能是有害無益。本文試圖利用交易費用經濟學從交易屬性和交易治理能力的耦合來分析金融體系結構形成的基礎和邏輯,力圖為金融改革與發(fā)展提供些許理論指導。
文章結構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介紹金融交易的屬性;第二部分分析介紹金融交易的治理能力;第三部分從降低交易費用出發(fā)探討交易治理的分工安排;第四部分探討金融體系的結構及其演變的決定;最后是結論。
一、金融交易的屬性
在信用貨幣制度下,貨幣盈余單位和赤字單位的資金融通就是金融活動,也稱金融交易活動。金融交易的屬性就是融資活動的內在特性,不同的交易可被看成相同的基本屬性的不同組合。無論是在不同的金融體系,還是在同種金融體系不同的時期,金融交易的基本屬性很少發(fā)生變化。1979年威廉姆森從探討契約(交易)的性質入手分析契約關系的規(guī)制(治理)時,認為契約(交易)關系的三個基本方面是不確定性、交易的重復頻率及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方面主要是指交易償付的分布特征,威廉姆森把交易的不確定性分為三種情況:低不確定性、中不確定性和高不確定性。交易的重復頻率是指同類交易重復的機會的多少,威廉姆森把交易的重復頻率分為三種情況:單次、數次和經常。資產專用性是指通過交易獲得的資金所購置的資產在特定環(huán)境和關系中才具有其全部價值的屬性。威廉姆森把資產專用性分為三種情況:非專用性、半專用性和高度專用性。資產專用性更精確的度量可以用脫離特定的用途或關系時,該資產投資價值喪失的百分比來度量。威廉姆森的關于交易屬性的分析當然也適用于交易的子類――金融交易(威廉姆森,1996)。
尼夫(2005)從實用的角度把金融交易的基本屬性分成金融交易的風險性或不確定性、資產流動性和制度特性三個方面。交易的風險性是指交易償付的構造完善并足以用概率分布來描述。交易的不確定性是指交易的償付很難預先確定,交易發(fā)生前當事人無法用概率分布來描述。這和威廉姆森的不確定性對應,但比前者更精細。尼夫的資產流動性與威廉姆森的資產專用性相似,都是指交易生成資產的流動性問題,資產專用性越高,資產流動性越低。流動性強的資產是交易執(zhí)行的某種形式的保證,在專用資產運營方違約的情況下,資金供給方可以通過占有并出售這些資產來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在此看來,交易的風險性或不確定性與資產專用性存在某種關聯,但是要注意:風險性或不確定性主要指專用性資產投入生產過程中帶來的收益的分布特性,流動性主要是指專用性資產本身的流動性。交易在諸如稅收地位等法律和制度特征方面可能有所不同,這些制度上的差異會影響交易的盈利性。另外,米爾格羅姆和羅伯茨(2004)在威廉姆森的三重屬性基礎上增加了履約衡量的困難性和與其他交易的聯系性。瓊斯等人在威廉姆森的三重屬性基礎上增加了時間緊迫下的任務復雜性(趙堅,2003)。絕大多數新制度經濟學文獻還是援用威廉姆森的三重屬性的分析框架。
因此,筆者主要綜合威廉姆森和尼夫的觀點提煉出金融交易的三重屬性:風險性或不確定性、資產流動性和交易重復頻率(尼夫提出的制度特性對交易盈利性有一定的影響,但因現實的制度環(huán)境在交易達成時就已經提供了類別不多的交易品種的相關信息,且不具備連續(xù)統(tǒng)特性,故未作考慮)。風險性、流動性和交易重復頻率都存在一個程度或大小的問題,因而可以分別把三者看成是關于風險、流動性和交易重復頻率的連續(xù)統(tǒng);不確定性不能用已知的概率分布來描述,但是完全相同的不確定性是小概率事件。從而,由這三種交易屬性可以組合出無數種現實的交易。
為了便于分析,尼夫(2005)將各種可能的交易屬性組合劃分為兩種極端的類型:標準型交易(s型交易)和非標準型交易(N型交易)。標準型交易(s型交易)是指風險性低、資產流動性強、交易重復頻率小的交易。該類金融交易往往通過資金需求方提供市場價值容易確定的抵押品,或資金需求方所融入資金購買高流動性資產來體現低風險和資產的高流動性屬性。因為該類交易具有風險而非不確定性,故其交易條款能利用基于規(guī)則的完備合約加以形式化。交易標的物已經經過標準化處理,信息處理成本較小,在相對粗略的調查了解后即可達成交易。加之其高流動性特點,風險管理較為簡單。非標準型交易(N型交易)是指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資產專用性強、交易重復頻率高的交易,也就是在沒有抵押品擔保時為購買未來收益不確定的非流動性資產而融資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資金供給方的償付取決于專用資產運營過程中產生的高度不確定的未來收益,專用資產的市場價值無法保證其資金的權益。因此,資金供給方需要更多的發(fā)言權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和盈利性。但是,高不確定性意味著存在大量可能的偶然因素,要窮盡和明確針對這些所有可能性的應對措施是不經濟的。所以,非標準交易只能通過不完備合約確定應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決策處理機制。在實踐中,大多數交易的屬性組合介于這兩種極端的類型之間。相對于標準交易,一項交易具有的某項屬性在程度上的增加,會降低將交易視為標準交易的可能性;相對于非標準交易,一項交易具有的某項屬性在程度上的降低,會降低將交易視為非標準交易的可能性。
二、金融交易的治理能力
不同的交易屬性,需要不同的治理結構,不同的金融供給主體往往具有不同的治理能力。治理能力可以從信息甄別能力、監(jiān)督能力、控制能力和合約調整能力四個維度加以考察。信息甄別能力是指金融供給主體事前從眾多信息中剔除垃圾信息,提煉影響交易的風險一收益組合的信息,并對交易的信息屬性(風險還是不確定)進行判斷的能力;監(jiān)督能力是指金融供給主體在交易期間對交易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外在監(jiān)督,以確認起初不可預見的或有事件是否發(fā)生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金融供給主體在交易期間對交易對方經營行為偏差的矯正能力;合約調整能力是指金融供給主體通過交易條款的調整對交易期間的不確定性可能帶來的風險一收益組合的不利影響進行處理的能力。理論上講,治理能力的
這四個方面都可以是連續(xù)分布,不同屬性可以組合出連續(xù)分布的治理能力。治理能力可因其組合的差別劃分為三種類型:市場型(M型)、中介型(Y型)和科層型(H型)(威廉姆森,1996)。
市場型治理能力(M型治理):市場治理是指資金供給方和資金需求方直接交易,通過市場的運行特點和方式來實現對交易的有效治理。從融資方式上來講,這屬于直接融資方式。從交易治理能力的屬性來講,市場治理的信息甄別能力、監(jiān)督能力、控制能力和合約調整能力都比較低。資金供給方對資金需求方的激勵約束主要是通過價格信號,價格是協調和調整權利轉讓的關鍵變量。資金供給方利用市場信息來決定有關證券或流動性資產的價格(市場的透明度和證券研究比較容易確定相關證券或流動性資產的價值),價格與價值的差別決定交易的方向和頭寸的大小,從而影響資金需求方的融資規(guī)模和成本。資金供給方對資金需求方的激勵約束主要是通過市場信號的變化間接地發(fā)生作用,在參與成本較大的情況下,“用腳投票”往往是較現實的選擇。當參與變得經濟可行時,“用手投票”也只能是決策性、框架性問題的參與,無法對資金的使用實行較為有效的治理。從市場交易的現實來看,交易條款已經經過標準化處理,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為購買具有高流動性資產而融資。市場人通過執(zhí)行大量的同一類型的交易,能夠實現規(guī)模經濟。如果同樣的專門化信息處理技術也能用于一些相關類型的交易,那么市場人還能實現范圍經濟。但是市場治理的管理成本要低于中介治理和科層治理的管理成本,如果更強的治理能力帶來的優(yōu)勢不敵管理成本的節(jié)約,那么市場治理就是較好的選擇。
科層型治理能力(H型治理):科層治理是指把資金供給方和需求方納入同―個科層組織,通過科層組織的運行特點和方式來實現對金融交易的治理,從融資方式上來講,這是一種內部融資的方式。科層治理相對于市場治理來講各方面的治理能力都要強一些,在估計無流動性資產產生現金流以及在監(jiān)督和控制資產管理等方面具有較強的能力??茖又卫硗ㄟ^深入的初始甄別,能比較全面地評估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通過全方位、持續(xù)的監(jiān)督,提供了處理項目運營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最大可能性;通過對項目績效的評估和分析,能提出應對環(huán)境變化、改善運營管理的措施;以及在環(huán)境變化使得交易合約的框架無法實施時,調整交易合約的條款,甚至終止交易。但是,科層治理的管理成本要高于市場治理的管理成本,如果更強的治理能力所帶來的優(yōu)勢超過增加的管理成本,那么科層治理可能就是較好的選擇。
中介型治理能力(Y型治理):金融中介綜合了市場和科層的治理能力,在治理能力連續(xù)統(tǒng)中處于中間位置。金融中介比市場具有更好的信息甄別能力、監(jiān)督能力、控制能力和交易條款調整能力。在強勢有效的市場上,市場的信息生產成本要低于金融中介。但是,現實的市場難以達到強式有效。在市場尚未達到該種狀態(tài)以前,投融資決策都需要進行大量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工作,而金融中介在這方面因與資金需求方在資金結算方面的聯系而具有優(yōu)勢(這正是中介賴以存在的因素之一)。而金融中介的這種信息優(yōu)勢又強化了其監(jiān)督、控制和調整能力。但是,中介治理的管理成本要高于市場治理的管理成本。相對于市場,更強的治理能力所帶來的優(yōu)勢超過增加的管理成本;相對于科層,如果較弱的治理能力所帶來的優(yōu)勢超過減少的管理成本,那么中介治理就是較好的選擇。
三、交易費用與金融交易治理分工
滿足由交易的基本屬性組合出的多樣化的金融需求,從融資方式上來講,無外乎是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外部融資進而可以分為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從金融供給主體來講,無外乎是企業(yè)自身、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并不是以一種融資方式滿足所有的金融需求,也不是一類金融供給主體滿足所有類別的金融需求。金融交易是有成本的,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是金融交易雙方追求各自價值最大化目標的派生,金融交易的實施必須遵照成本一收益原則,交易雙方必須在特定的金融需求與金融供給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以達到某項金融交易的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在金融交易的成本一收益分析中,金融交易的屬性及其組合為該交易的雙方提供了從事該項交易的成本一收益分析的基本框架。金融需求產生后,滿足該項需求的交易的屬性就已經確定,金融供給方對交易屬性的治理能力及其實施產生的交易費用就成為交易雙方分析該項交易的成本一收益特征的關鍵。交易費用的大小關系到交易需求和供給是否能夠達成市場出清。資金供給方只從事他們認為有利可圖的交易,資金需求方只為他們能夠承擔的交易費用買單,金融交易的達成可以看成是交易雙方成本一收益原則同時滿足的結果。
金融交易的交易費用是進行一筆金融交易的非利息成本。從金融交易的過程來看,交易費用主要可以分為搜尋、考察等簽約前的費用,討價還價等簽約中的費用和實施,控制和執(zhí)行等簽約后的費用(弗魯博頓等,2006)。交易費用實際上就是交易治理能力實施的費用(成本)。資金供給方只有具備必要的治理能力,他們才能降低金融交易的交易費用,從而成為滿足金融需求的潛在金融供給者。只有具備較高的治理能力,相對于其他潛在的金融供給者享有成本優(yōu)勢,才可能成本為現實的金融供給者。前文中分析述及市場、中介和科層的治理能力都是各自賴以存在的質上的特點,市場、中介和科層必須發(fā)揮各自治理金融交易的先天優(yōu)勢,有針對性地選擇自己的優(yōu)勢治理項目,才能有效地滿足金融需求,并保證治理能力的有效配置,并在這種配置框架下經過長期的專業(yè)化運作強化這種配置和各自的治理優(yōu)勢。
在標準交易的治理中,市場治理的交易費用通常要比科層治理為低。風險性信息屬性下的金融交易采用完備合約安排,不需要持續(xù)的監(jiān)督、控制和合約的調整;交易生成資產的高流動性帶來的資產組合調整的便利也利于監(jiān)督、控制成本的減少。此時,流動性資產的價格波動會對流動性資產對應的實物資產的經營產生約束(需要一定的市場基礎設施)。在非標準交易的治理中,科層治理的交易費用要比市場治理和中介治理為低。資金投入形成的實物資產具有高度的專用性,該項投入的回報只能是其未來收入現金流,投資回報期往往較長。不確定性信息屬性下交易采用的是不完備合約安排,需要資金供給方持續(xù)的監(jiān)督以確認交易期間或有事件是否發(fā)生,需要根據經營環(huán)境的變化來動態(tài)調整經營計劃,需要資金供給方持續(xù)的審計、配備合格的經理人以控制資金在動態(tài)的計劃中得到合理的使用。極低的流動性及其伴隨的長回報期,加之不確定性的收益分布,內部融資和內部治理是非標準交易的滿足和治理的最優(yōu)方式。在實踐中,大多數交易介于標準交易和非標準交易這兩種極端的類型之間,該類型交易的資產流動性介于高流動性和高度專用性之間,資金需求方占用資金的期限相對較短。比如,企業(yè)的流動性貸款往往用于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購,產品銷售后即可償還貸款,貸款期限一般較短(在允許金融中介進行資本性投資的情況下,往往都是以持有企業(yè)的可流通股票的形式實現資本性投資的,而此種方式屬于市場治理的范疇)。但是這種程度的專用性使得交易雙方的良性互動成為必要。該類交易的信息
屬性或屬于風險性,或屬于不確定性。屬于風險性的交易宜采用完備合約安排,屬于不確定性的交易宜采用不完備合約安排,這種兼具二者特點的合約就是新古典合約。在資金需求方的權益仰仗于抵押擔保的情況下,交易具有古典合約的特點,監(jiān)督、控制和合約調整的成本相對非標準交易的治理要低。在資金需求方的權益仰仗于一定程度專用性資產的運營收益時,監(jiān)督、控制和合約調整的成本相對標準交易的治理要高??梢?,市場治理(M型治理)的優(yōu)勢在于標準交易(S型交易)的治理,科層治理(H型治理)的優(yōu)勢在于非標準交易(N型交易)的治理,中介治理(Y型治理)的優(yōu)勢在于相對科層治理的非標準交易具有較高的標準化程度的交易的治理。另外,金融交易重復的頻率和同類型交易需求的量會通過“學習效應”影響供給方的效率。某項交易重復的頻率越大越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同類型交易需求的量越大越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供給方的競爭也有利于提高其治理能力和運營效率。同時,交易量的增大和范圍的擴展可以帶來規(guī)模經濟和范圍經濟。
四、金融體系的結構及其演變
金融交易治理的分工決定了金融交易的治理形式的結構,也就決定了金融體系的結構,所以,也可以認為金融體系的結構是由交易的屬性和治理能力的耦合的結果。加之前面述及的金融交易的達成可以看成是交易雙方成本一收益原則同時滿足的結果,筆者認為交易的達成是金融供求雙方“三重耦合”的結果。從實踐來看,“融資比例在不同的經濟體之間以及同一經濟體內的不同時期之間變化很大,但企業(yè)新投資所需資金約有半數是通過企業(yè)經營從企業(yè)內部獲得的。在內部融資之外的另一半中,在北美國家約有80%是通過金融中介機構獲得的,其余才是由證券市場提供的”(尼夫,2005)。這說明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給雙方的成本一收益原則的同時滿足可以出現在市場、中介和科層三種不同的治理形式上,但主要是科層治理和中介治理形式,市場治理只占較小的比例。由此可以認為“一個金融體系包含了多種多樣的金融安排,每一種安排都具有自身的競爭優(yōu)勢。除了市場交易之外,金融體系的重要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為治理非標準交易(N型交易)而建立起來的制度安排”(尼夫,2005)。
一、交易視角的農村金融內涵
在交易視角下,依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框架,只有真正具備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并且這些條件能確保農村金融交易達到一定的規(guī)模,市場自然會誘導出相應的農村金融機構。相反,如果忽視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人為地向農村經濟系統(tǒng)強行輸入某種新的農村金融機構,不僅不會帶來農村金融交易規(guī)模的擴大,反而可能使這種農村金融機構陷入運轉困境。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組織規(guī)模是農村經濟活動規(guī)模的函數,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交易的專業(yè)化供給主體,其本身數量的多少、規(guī)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與農村金融發(fā)展相對應,也就是說,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價值在于其農村金融功能的發(fā)揮。因此,農村資金融通只是農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農村金融本質屬性。農村金融不論其數量、規(guī)模、現代化程度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如何,其本質都是信用關系制度化的產物,是不同產權主體基于信息、信任、信譽和制度約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活動,它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資金集中有償使用,以實現規(guī)模經濟,并通過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安排構成經濟系統(tǒng)及其運動形式。農村金融系統(tǒng)是由資金的流出和流入方,連接二者的農村金融中介機構和農村金融市場,以及對其進行管理的中央銀行和其它農村金融監(jiān)管機構及其運行制度和機制共同構成的。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實質是農村金融交易不足的問題,更進一步講,是農村金融交易條件不足的問題。基于交易視角,農村金融形態(tài)的變遷應該內生于農村經濟發(fā)展,只是其功能的實現形式。因此,農村金融的概念內涵在功能意義上表現為:
(一)農村金融是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功能的金融。農村金融作為農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認知框架下,是指與農村經濟發(fā)展的金融需求相對應、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為認定農村身份,或只為農業(yè)生產提供信貸服務的農業(yè)金融,或僅在農業(yè)和農村領域為自身需要而開展業(yè)務活動的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及其組織體系。只有那些為適應農村經濟發(fā)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換體系中逐漸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組織體系才屬于農村金融的范疇,即農村金融的交易功能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和組織體系的形態(tài),而不是相反。農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機構的多少、規(guī)模的大小和現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發(fā)揮程度。
(二)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的交叉系統(tǒng)。農村金融從屬于農村經濟系統(tǒng),研究農村經濟問題應包括農村金融,研究農村金融問題,要考慮農村經濟的影響;同時,農村金融又屬于金融范疇,是整體金融系統(tǒng)中的一個單元,研究金融問題不能回避農村金融。同樣,研究農村金融問題,不能不考慮整體金融的影響,農村金融系統(tǒng)運動既是金融系統(tǒng)運動的一部分,又是農村經濟系統(tǒng)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與農村經濟需求相一致的獨特形態(tài),是宏觀經濟環(huán)境下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雙重作用的結果。
(三)農村金融是內部功能和結構復雜多樣的系統(tǒng),農村金融的內涵既要從理論層面上根據整體金融狀況和農村經濟發(fā)展目標來理解,又要從現實層面上根據農村金融的現實狀態(tài)和農村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求來理解。在理論上,農村金融應當包含一系列內涵豐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如儲蓄、信貸、結算、保險、投資、理財、信托等,以及與之相對應的金融組織體系,或者說和整體金融應該是保持一致的組織體系。在現實上,農村金融則是適應農村經濟發(fā)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點的不斷演化的動態(tài)結構。
二、農村金融發(fā)展的制度分析
分析農村金融發(fā)展過程可以發(fā)現,農村金融發(fā)展是由特殊主義信用向普遍主義信用的發(fā)展,實體經濟中規(guī)模經濟的存在和經濟主體對規(guī)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發(fā)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任、由信任產生的信用、持續(xù)信用形成的信譽是農村金融發(fā)展的根本;減少農村金融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農村金融交易風險和農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農村金融發(fā)展的保證。農村金融發(fā)展歸根到底是農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在把握農村金融發(fā)展制度屬性的基礎上,還必須結合農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處的外部環(huán)境,從功能范式意義上理解農村金融發(fā)展。
(一)農村金融發(fā)展的目標在于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金融作為促進資本形成的重要方式,農村金融發(fā)展是農村經濟發(fā)展的關鍵。農村金融發(fā)展就是要通過減少農業(yè)生產者的借貸成本,提供足夠資金,改善其生產和生活條件;通過為其使用現代化技術提供資金支持,以刺激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通過為其分散存在于生產和經營等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增進其農村經濟活動的可預見性,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
(二)農村金融發(fā)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農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規(guī)金融供給短缺和非正規(guī)金融成本過高而難以滿足,農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農村金融發(fā)展的市場機制失靈。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條件下,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金融發(fā)展將處于低水平的均衡,進而進入相互抑制的惡性循環(huán)。因此,政府必須介入農村金融發(fā)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擴張的一般內涵。無疑,政府干預對早期的農村金融發(fā)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發(fā)展農村金融組織十分有效。但金融展開其自身的內在邏輯,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見的腳,必然使政府對金融發(fā)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出現對金融發(fā)展的過度干預,進而越來越阻礙著農村金融發(fā)展,使農村金融發(fā)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場制度而停滯。因此,農村金融發(fā)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
《稅收征管法》第17條明確規(guī)定,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54條則規(guī)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這一規(guī)定往往被認為是金融機構提供課稅信息義務的法律基礎。然而,根據該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于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或是存款賬戶信息,而非納稅人的全部交易信息,稅務機關能否基于獲取課稅信息的需要,要求包括金融交易所、結算機構等金融主體以及金融中介機構提供與金融交易相關的信息則不無疑問。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提供相關信息時,是否違背其保密義務,從而侵犯金融交易參與者的金融隱私權,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隱私權:金融機構履行稅法協助義務的法律屏障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與個人的信用或交易相關的信息并不絕對處于其所有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在金融體系不斷健全發(fā)展的情況下,經濟交易活動的款項收支往往通過銀行賬戶進行,因此,銀行必然保留納稅人與其經濟交易有關的信息。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實際上控制了個人的經濟與財產市場交易方式狀況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從傳統(tǒng)的隱私權延伸出新的實體內容,于是產生“金融隱私權”。金融隱私權是指金融機構客戶和消費者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它是一種兼具人格性和財產性且財產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權利,包括金融機構客戶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權利、自主決定允許或不允許第三人知悉和利用該信息的權利以及當上述信息被不當泄露和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根據稅收法定主義,稅務機關有義務依照稅法的規(guī)定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稅收債務。只有存在確實的證據可以證明納稅人經濟收益的取得已經符合課稅要件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才能根據該事實核定應稅所得的范圍并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證明經濟事實及其收益存在的事實證據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個人資料和資金流向等交易信息,包括金融資料檔案、與金融機構的交易記錄或信用記錄等,全方位反映了個人的金融狀況,體現著個人收入與支出、資產與負債以及消費習慣等,對于判定個人納稅義務的承擔具有關鍵的作用,這便決定了稅務機關獲取金融機構的經營信息、金融主體的交易信息和賬戶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權的前提條件。也正因為如此,《稅收征管法》明確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交易信息方面的協助義務。但金融機構所知悉或掌握的個人交易信息資料,為金融隱私權所保護的范圍,應當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稅務機關在向金融機構主張獲取金融信息時,無可避免地與金融隱私權發(fā)生沖突,即稅務機關對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交易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機構對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交易主體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間的沖突。
稅務機關通過金融機構獲取金融信息,不僅直接與金融隱私權發(fā)生直接的沖突,更將限制、干預金融機構履行對金融隱私予以保密的義務。隨著現代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尤其是在金融創(chuàng)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為金融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重要商業(yè)資源。投資者的信心是維系金融市場生存、發(fā)展和利潤空間的重要基礎。而投資者的信心除來源于對金融市場發(fā)展的良好預期外,更來源于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和客戶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隱私的嚴格保護。金融機構的信用以及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對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fā)展以及擴大利潤空間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保護金融機構的消費者和客戶的金融隱私權是維持其信用的關鍵所在。也正因為如此,金融機構往往被賦予嚴格的客戶金融信息的保密義務。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金融信息更構成其商業(yè)秘密的重要內容,具有巨大的商業(yè)價值和社會利用價值。稅務機關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信息,必然對其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保有金融信息的權利造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增加其額外的費用支出,進而影響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正因為如此,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金融機構,缺乏必要的激勵以滿足稅務機關對金融信息的需要。
然而,也正是因為金融隱私權的存在,對稅務機關獲取必要的金融交易的信息造成一定限制。無法獲取銀行情報將影響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確定和征收稅款的能力,因為獲得并分析金融交易的紀錄,在很多情況下是確定納稅人應稅所得的前提。如果金融主體濫用其金融隱私權而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獲得有關金融交易紀錄,將直接影響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及其應納稅額,由此即可能導致金融主體間稅收負擔的扭曲。相關金融主體甚至可能濫用金融隱私權以隱匿所得或是交易的真實性,為納稅人逃避其納稅義務提供各種便利。不僅如此,由于金融隱私權的過度保護而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從相關金融機構獲得金融交易信息,則將使稅務機關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以獲取必要的課稅資料。這便意味著相應的稅收征管成本的增加,以及相應的稅收征管效率的弱化。對于納稅人而言,稅務機關越難獲取受金融隱私權保護的信息,其守法成本越高,其稅法公平的信任與期待也必然由此喪失,其結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導致稅收法治秩序的破壞。正如oecd在其“為稅收目的改善銀行情報的取得”的研究報告中強調,“過去50多年的經驗表明,不充分開放的銀行情報已成為稅收征管和法律實施的障礙”。
各國對金融隱私權的保護不僅限制了本國境內的稅收征管,更成為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有效實施的法律障礙。嚴格的銀行保密義務將阻止一國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協定或其它司法途徑向他國稅務機關提供情報,國際稅收合作必然受阻。從國際層面來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國金融管制的放松,為資金的國際流動提供了可能,但也為資本的趨利性提供了大量的可乘之機。在基于本國利益而拒絕提供有關金融交易相關信息的國家,金融交易主體能夠得以隱匿收入而提高其稅后所得,則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國際資本進入;相反,相關國家則因為該國拒絕提供金融交易的課稅信息而無法完全行使其征稅權??梢哉f,在國際層面上,一國對其金融交易信息的一國禁止或限制為稅收目的獲取金融交易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可能給其他國家稅務機關帶來負面的影響。
無論金融隱私權或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權,都是維系金融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性權利。然而,在實現機制方面,稅收征管權本身所固有的權力屬性,必然對金融隱私權的實現造成一定干預與限制。因此,如何在維護國家征稅權實現的同時,對金融隱私權予以尊重和保護,便成為構建金融機構第三方協助義務實現機制所必須考量的又一難題。
二、金融隱私權的限制:金融機構第三方協助義務的邏輯起點
(一)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的終極價值的彌合
1.國家所提供的金融穩(wěn)定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隱私權存在的前提。盡管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的表現形式各異、價值取向有別,但從根源上考察,兩者實際上只是從不同的維度上體現了在市民社會中,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格尊嚴和經濟自由的維護。基于隱私權這一憲法性的基本權利,個人固然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將其金融信息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使用。但不容否認的是,金融交易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體系中的留存與保護必須建立于穩(wěn)定且運作良好的金融市場的基礎之上。在一個高風險、缺乏必要交易秩序的金融市場中,其基本的經濟自由權利尚且不足以得到保障,更無須談及金融隱私權的保護。由于金融市場本身的風險性、投機性和內在的脆弱性,金融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對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天然的依賴性,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有著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離不開政府的有效金融監(jiān)管,離不開國家所制定的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離不開政府所扶持的公平的競爭和發(fā)展環(huán)境以及完善的信用體系,尤其在金融市場產生系統(tǒng)性風險時,更需要政府的“救市措施”。這些金融市場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來提供。因此,就“稅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對價”而言,個人參與金融交易而享受國家所提供的金融市場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一般性公共物品,均應當為此而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可以說,征稅權的存在才足以使個人所從事交易的金融市場的自由、穩(wěn)定、安全和秩序成為可能,而這不僅成為個人自由從事金融交易的基礎,也成為個人支配和控制其金融交易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稅收構成金融隱私權保護的成本。由于任何一項權利都是“由政府權力用公共經費認可并維護的壟斷”,權利的實現依賴于立法者所創(chuàng)立的權利規(guī)則,更依賴于政府及司法體系為確立、保護和實現權利所實施的行為。而顯然只有獲得足夠的財政支持,金融隱私權才能通過政府執(zhí)法和司法救濟最終得以實現。在現代社會中,金融隱私權已非消極實現的權利,即并非單純排除、禁止他人包括國家干預的消極權利,而具有更多的積極權利的內涵。金融隱私權所保障的個人對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決權利,必須有國家的協力或做出一定的預防措施,金融隱私權的保護與發(fā)展有賴于國家的積極作為創(chuàng)造經濟、文化等各種必要條件,不斷建立、健全金融隱私權保障機制,為金融隱私權提供必要的救濟和保障。因此,金融隱私權的行使同樣依賴于以稅收為主導的公共成本。國家征稅權也正是在保障包括金融隱私權在內的基本人權中獲得其正當合理性。
3.公共利益優(yōu)先與金融隱私權的限制。私人利益滯后于公共利益的保護成為大多數支持對金融隱私權的絕對性予以限制的理論基礎。金融隱私權的保護固然對于金融交易主體利益的實現至為重要,但無可否認的是,金融隱私權的保障同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保護,無論對金融業(yè)的整體發(fā)展、市場經濟秩序的構建還是國際經濟和金融運行安全均有著重要的意義。然而,與金融隱私權相比,征稅權的有效行使所能夠實現的公共利益顯然遠比金融私權的保護具有更高的價值。這不僅根源于稅收作為一切公民權利實現的成本,更在于稅務機關有效行使其征管權利,不僅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更關系到金融業(yè)與其他行業(yè)的公平稅負,甚至關系到金融市場內部各個金融機構之間、各種不同的金融交易類型之間的公平稅負,對避免因稅收負擔引發(fā)的金融市場結構的扭曲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正是基于這種對公共利益實現價值上的差異,雖然法律給予保密保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必須服從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稅收程序設置的目的,不僅在于保障人民的權益不受稅務機關征管行為的侵害,更在于達成有效的稅收征管,避免浪費不必要的征稅成本。通過賦予金融機構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的義務,如能夠有效減少稅務機關進行課稅資料調查的成本,則盡管會形成對納稅人的金融隱私權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正當合理性。因此,金融隱私權對稅收征管權并不具有天然的對抗效力,稅務機關可以對金融機構主張一定的信息知悉權,而金融機構必須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在美國1970年通過的《銀行保密法》中即肯定美國財政部主管官員可隨時向銀行和金融公司索取與客戶相關的金融交易資料,以協助稅務訴訟的進行。
從根源上探究,國家征稅權的確立實際上已然隱喻了對包括隱私權在內的私權利的一定程度的剝奪與限制。正如洛克所強調的,自由、生命與財產權是公眾依據自然法則所享有的基本人權。然而,公眾為了維持基本人權的需要,經社會契約而自由建立政府這一共同體。為建立并維持這一共同體。必須讓渡包括財產權在內的部分基本人權。如果說稅收是公眾為維持其基本人權而讓渡的經濟利益的話,那么,對其個人空間和自主事項的一定限制,同樣是為此而做出的部分犧牲。而無論是財產的讓渡還是基本人權的限制,其終極目的仍在于保證其“所剩余的自由與權利的安全并能夠快樂地享受自由與權利”。
單純表現在形式上的差異并無法阻斷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對人作為社會存在的基本人格與尊嚴的保護與實現的終極價值的一致,這也成為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的內在沖突得以最終調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內在沖突的調和
如上所述,盡管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的沖突是不爭的事實,但基于對人格尊嚴和經濟自由的保護的最終價值追尋,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之間仍存在協調的可能性。正如凱爾森所強調的,“從全部法律創(chuàng)造活動中的功能來看,私權利與政治權力之間并無實質上的差別”,由于稅收的普遍性,稅收征管更是廣泛及于個人生活,絕對處于稅收征管范圍之外的私人生活領域實際上并不存在。因此,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之間的沖突并無法自動消除,而只能通過一定制度予以調節(jié),此種調節(jié)并非簡單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價值沖突而單方面地予以否定,而是在二者之間尋找一種合理界限以進行雙向的調節(jié)。
如前所述,金融隱私權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所受到的限制,實際上是公民為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而必須承擔的犧牲之一。根據憲法的“一般公益條款”,隱私權必須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符合一般的或特殊的公益條款的前提下,隱私權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但這種限制應當依法進行。稅款的征收,不僅直接關涉政府等國家機關的整體運行,關系到社會與個人發(fā)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關系到個人基本人權的實現程度,具有重要的公益性價值。這顯然成為稅收征管侵入個人隱私空間的正當性的基本價 值,個人的隱私在抗衡稅收征管權時并不具有絕對的意義。
但應當強調的是,金融隱私權一方面受到稅收征管權的限制,但反過來也要求限制國家權力以防止其過度擴大。隱私權產生于國家與個人關系之中,是國家通過法律確認的政府留給個人的自由空間的一部分,究其實質,乃是為了平衡國家與個人的關系而生的一種法定的權利,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國家對個人日常生活的過度介入。因此,當稅收征管權介入私人領域時,應當尤其注意對于人的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僅包括人的外在能力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內在能力的精神、自治和隱私。在個人的私人領域中,尤其是隱私事務,只受到稅收征管權最小限度的侵擾,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度范圍內。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征管權時,應當給予個人選擇的自由,使其能夠保持“作為自由公民的隱私”。
三、稅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與金融隱私權的保護
(一)基于課稅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徑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我國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僅限于查詢特定納稅人的銀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國各個商業(yè)銀行甚至同一商業(yè)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納稅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業(yè)銀行或同一商業(yè)銀行的分支機構開立多個賬戶。盡管我國從2000年4月開始推行儲蓄實名制,但稅務機關仍難以查明納稅人全部的個人賬戶存款信息。加上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規(guī)定了金融機構的協助義務,但卻并未對其未履行該協助義務設定任何消極的法律后果;即在賦予金融機構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以保證征稅權實現的義務的同時,對該主體未履行該義務時所應當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卻并未有任何的規(guī)定。在缺乏責任性規(guī)范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未履行其協助義務時,便不可能通過追究其法律責任而產生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效果。正因為《稅收征管法》所規(guī)定的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過于單一,而金融機構卻缺乏予以協助的積極性和法律強制,這使得稅務機關從金融機構所獲得的金融信息極為有限。如何改善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也成為完善《稅收征管法》的重要內容之一。
1.各國獲取金融信息的經驗借鑒。從當前各國基于課稅目的而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來看,查詢銀行賬戶、檢查金融機構的營業(yè)場所、建立金融交易數據庫和金融機構主動報告金融交易信息是各國較為通行的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稅務機關能夠直接或間接通過司法、行政程序向銀行查詢,獲得某特定納稅人的銀行信息。在一定條件下進入銀行營業(yè)場所直接獲取所需的銀行賬戶信息。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較為發(fā)達的國家,稅收征管系統(tǒng)與金融交易系統(tǒng)實現鏈接,從而為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礎,也有力地強化了稅務機關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如法國、匈牙利、韓國、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國家有儲存特定銀行賬戶信息的集中數據庫。法國要求經營股票、債券和現金業(yè)務的銀行按月提供開設、修改和撤銷各類賬戶的信息,這些信息儲存于計算機管理的數據庫中,法國的稅務機關能夠利用這個數據庫進行稅收研究、控制和征管。韓國在稅務機關的總數據庫之中擁有一個單獨的數據庫,這個數據庫存儲了銀行自動報告的有關銀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數額、支付利息時的代扣稅額、添加到賬戶上的利息數額、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證號碼或者業(yè)務登記代碼。此外,金融機構主動提供特定種類的信息,如自動報告支付給納稅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時代扣的稅額等方面的信息、納稅人賬戶的開設、撤銷信息、賬戶年終余額信息和貸款利息信息,也是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交易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國也逐漸采取措施發(fā)展納稅人自愿服從策略,使那些不遵從稅法的納稅人主動報告或同意金融機構提供其過去利用嚴格金融隱私權保護制度隱瞞的收入和資產。
然而,只有當金融機構所掌握的有關客戶身份和金融交易性質、金額的信息有用且可靠,稅務機關擁有的獲取銀行信息的途徑才是有價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針對銀行信息獲取所公布的報告中,強調各成員為促進基于課稅目的獲取銀行信息,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機構保留匿名賬戶,要求金融機構對其經常或臨時性的客戶都要進行身份驗證,同時對那些賬戶真正受益人和交易真正受益人的身份進行確認。
2.改善我國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途徑的具體方案。各國對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途徑的諸多經驗,對于我國改善稅務機關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加強金融機構的協助義務多有助益。隨著我國金融交易網絡的建立,除應當進一步完善稅務機關的銀行存款信息的查詢權外,借鑒國外金融信息數據庫的建設也成為可能。
(1)金融機構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為保證單位和個人開戶信息的真實性,我國有必要在當前儲蓄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要求建立業(yè)務關系或者辦理規(guī)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yè)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在辦理業(yè)務中發(fā)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保證與其有關系或者類似業(yè)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并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2)建立基本金融信息數據庫。就我國而言,當前,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所存在的障礙主要是金融機構的配合不足及納稅人的金融信息過于分散。因此,應當由特定的權威機構負責完成全國金融信息數據庫的建立,并由其負責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金融信息。基于當前
在這一機制之下,稅務機關能夠自動獲得其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的基本金融信息,但不能自動查詢有關納稅人涉稅交易、資金交易、銀行信貸信用等級和資金流向等具體信息。稅務機關必須出具相關的法律文件,證明獲取特定單位和個人的金融賬戶的具體交易和資金流向等信息為必要且合法,則可以由該數據庫的主管機構要求其各個賬戶開立行提供該主體的所有賬戶運行信息。此外,稅務機關也可以通過該數據庫的主管機構提請各個賬戶開立行重點監(jiān)測信用評級低于某一特定等級以下的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一旦發(fā)生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要求該賬戶開立行自行向該數據庫予以報告。
如其賬戶開立行拒絕提供相關金融信息,稅務機關或數據庫的主管機構可以向相關的金融監(jiān)管機構 請求強制該賬戶開立行提供該信息,否則即可由金融監(jiān)管機構對其予以處罰。
(三)兩國金融稅收情報交換機制的完善與金融隱私權的國際保護
為避免因金融信息的國內法保護而引發(fā)有害稅收競爭,盡管存在保護金融隱私權和本國金融利益的合理根據.金融隱私權的國內保護和本國金融安全的考量仍不應當對他國稅務機關實施有效稅收征管的能力造成過多的妨礙。
稅務機關對跨國交易的有效征管,必須建立于對跨國交易所有信息進行甄別、檢測和評估的基礎上,因此,在國際層面上確保交易的信息流和寬敞的信息面,將決定金融交易稅收征管的實際效果?;谏鲜隹剂浚嘘P國際組織為促進各國基于課稅目的而交換金融交易信息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其中oecd在2000年所公布的《改進各國基于課稅目的獲取銀行信息的途徑》中,提出“所有成員國都應當允許稅務機 關直接或間接為了所有課稅目的獲取銀行信息,以便稅務機關能夠充分履行稅收征管職責,并和締約國進行有效的情報交換”。在該報告中,oecd建議各國重新審核國內稅收利益要求,要求各國不得以本國利益的考量而阻止其國內稅務機關在締約國提出特別請求的情況下收集并提供信息。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對本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慣例做出修改,保證為國內稅收目的可獲得的金融交易信息能夠被用于與締約國進行情報交換?;谡n稅目的的金融信息的情報交換,最理想的雙邊合作安排是采取諒解備忘錄或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形式,建立信息交流的雙向機制,實現互惠,明確規(guī)定各方為實施有效稅收征管而獲取信息的權利,并具體說明各方期望獲得信息的種類、范圍以及信息的提供方式,從而使得這種信息交流與共享成為制度化和長期性的,而非隨機的、臨時性的。在締結雙邊合作安排時,可以結合來源國和母國具體的金融體系特征、金融監(jiān)管的微觀操作方法以及金融隱私權的保護傳統(tǒng),相互協商一致,在平衡雙邊利益的基礎上達成信息交流的備忘錄,以形成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原則化和規(guī)范化,在提高母國征管效率和維護金融體系穩(wěn)健的同時,加強對銀行消費者和客戶金融隱私權的保護。
JEL分類號:H2,K34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0-0027-06
金融交易稅(The Financial Transactlon Tax,簡稱FTT)是基于特定目的對特定金融交易行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它不針對特定金融機構,只是對包括股票、債券、金融衍生工具及外匯等特定金融產品的交易行為征收。金融交易稅的初衷是利用稅收增加金融交易成本來遏制投機交易,控制市場波動從而達到引導金融市場健康發(fā)展,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的目的。
2008年金融危機后,各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巨額救助和各界對金融業(yè)的批評使金融交易稅再次回到公眾視野,引發(fā)了大量的爭論,并且從單純的學術討論發(fā)展到包括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及國際組織參與的政策爭論。這些爭論圍繞金融交易稅的理論基礎、制度安排及收入分配與應用展開,并結合危機后的金融治理和危機防范對金融交易稅提出了新的應用。
實踐中金融交易稅可以分為貨幣交易稅與證券交易稅,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是證券交易稅的一種,并在實踐中逐漸演變?yōu)閷墒泻暧^調控的重要政策工具。金融危機后,各國普遍對金融部門減稅,我國也大幅調低印花稅稅率并改雙邊征收為單邊征收以刺激股市。隨著我國金融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和金融市場的發(fā)展,需要考慮到稅收所致的資本外流與交易轉移,進一步降低金融部門的稅收負擔。同時.金融產品的增加也要求調整印花稅的稅制設計以限制避稅行為。
一、金融交易稅的內涵與界定
對金融交易征稅以抑制投機交易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凱恩斯1936年出版的《就業(yè)、利息和貨幣通論》,凱恩斯認為金融交易稅通過增加股票投機的成本可以控制無信息的金融交易者過度投機行為所增加的波動性,并將投資引向生產部門。但是,他的提議并沒有得到重視。直到1972年,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托賓(JamesTobin)提出以“貨幣交易稅”(Currency TransactionTax,也稱為Tobin Tax,即托賓稅)來抑制幣值波動,減輕投機交易對匯率的影響。托賓稅的課稅對象為外匯交易,是金融交易稅的一種,也是對凱恩斯提議的具體化。
(一)金融交易稅與托賓稅
金融交易稅的主要目的是從投機交易的泡沫中拯救企業(yè),凱恩斯和托賓認為對特定的金融交易征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市場上的過度投機行為.減少金融市場的波動,從而降低企業(yè)的經營風險。在托賓看來,貨幣兌換中的波動來自國際金融市場。一國政府沒有能力在不犧牲國家經濟政策中的就業(yè)目標、產出和通脹目標的同時調整外匯資金的大量流動。他為此提供了兩個解決方案:一是走向共同貨幣,實行共同的貨幣與財政政策及經濟一體化,但他也認識到這在政治上很難實行;二是實現國家與地區(qū)間更大的金融貨幣分割,允許各國央行和政府有更大的自,政策制定服務于本國特定的經濟體制和目標,簡而言之就是對貨幣兌換行為征稅。托賓認為最好是實施一個針對貨幣兌換行為的國際統(tǒng)一稅。由各國政府分別行使管轄權,稅收收入可存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或世界銀行。這一稅種可以適用于以其他貨幣計價的所有金融工具相關的交易(包括紙幣、硬幣和權益證券,即通常所說的金融交易稅)。當然,他也指出這一稅種并不是要增加貿易壁壘。同時,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相對于銀行稅等其他針對金融部門的稅收,對金融交易征稅能夠更有效地實施稅收征管,控制避稅行為。
(二)證券交易稅與貨幣交易稅
對金融交易稅的劃分主要基于其稅基涉及的不同金融產品.在現實操作和理論發(fā)展中衍生出了多種形式,可以分為證券交易稅與貨幣交易稅兩大類。
證券交易稅(Secufifies Transaction Tax)涉及對包括權益、債券及其衍生品在內的證券交易行為所征收的交易稅??梢园ǔ跏及l(fā)行也可以僅限于二級市場交易。盡管證券交易稅可以對每次交易征收固定費用,但實踐中通常按證券的市場價值從價征收。實踐中最常見的證券交易稅是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
對權益證券的交易稅可以拓展到包括權益類金融衍生工具,如權益類期權和期貨??砂凑战桓顑r對期貨征稅,期權如果行權,可以按照溢價(primium)或履約價格征稅。
貨幣交易稅(Currency Transaction Tax)即通常所說的托賓稅,是對外匯及其衍生品(包括外匯期貨、期權及互換)交易征收的金融交易稅,通常用于對外匯匯率的控制和管理。Spahn(1995)指出托賓稅給控制金融市場波動提出了一個很好的路徑,他對托賓稅進行改進,提出了Spahn稅的設想。由于實踐中很難區(qū)分正常的流動易與投機者的噪聲交易,過高的稅率將嚴重影響金融交易并導致國際流動問題,尤其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這一問題更嚴重。較低的稅率可以降低對金融市場的負面影響,但在匯率變化超過稅收邊際時無法限制或減少投機行為。針對這一問題,Spahn稅構造了一個兩層稅率結構的低稅率金融交易稅,加上一個匯率附加費,后者在正常的金融活動中處于休眠狀態(tài),只在投機攻擊時激活。在Spahn稅下,世界金融市場機制可以通過盯住一個適當的匯率區(qū)間來識別異常交易,匯率在這一區(qū)間自由變動時沒有交易稅,只有在允許范圍以外的影響匯率的交易才會納稅,并由此自動引導市場參與者的穩(wěn)定行為。
(三)金融交易稅、銀行稅及金融活動稅
金融交易稅對特定金融交易行為征收。但未必與金融部門直接聯系。如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證券購買和銷售的交易雙方或其中一方征收,并不與類似銀行等傳統(tǒng)金融機構直接聯系。銀行稅對符合稅制規(guī)定的納稅人身份的金融機構征收,不考慮金融交易的金額,通常按照金融機構的利潤指標確定納稅額。金融活動稅(Financial Activities Tax,簡稱FAT)實際上是銀行稅的拓展,將征稅范圍從銀行擴大到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2010年4月的G20財長及央行會議上提出的報告,金融活動稅旨在部分抵消金融機構過度膨脹的風險,可以采用類似增值稅的設計,與風險掛鉤的稅率,對凈利潤征稅(陳璐,2011)。
因此,可以看到,金融交易稅與銀行稅及金融活
動稅的差異至少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金融交易稅的目的是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擠出投機者以減少投機交易。從而降低金融市場的波動,銀行稅沒有特定目標,金融活動稅則著眼于通過對金融部門征稅補償政府對金融部門的救助支出或者為金融市場發(fā)展提供風險準備:二是金融交易稅的納稅人是交易的參與者,未必是金融機構,銀行稅的納稅人通常是傳統(tǒng)的商業(yè)銀行,金融活動稅的納稅人比銀行稅更廣,包括更多類型的金融機構;三是金融交易稅通常按照交易額征稅,類似傳統(tǒng)的營業(yè)稅,而銀行稅及金融活動稅通常對金融機構的利潤或凈利潤征稅;四是從實踐來看,金融交易稅已經在部分國家有成功的范例,銀行稅在部分國家也有實行,但針對金融部門的金融活動稅較為少見。
對金融稅制體系的構成如下圖所示:
二、金融交易稅的主要爭論: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目前各界對金融交易稅的爭論主要圍繞兩個方面:一是金融交易稅的理論基礎;二是制度設計問題。包括稅收征管安排及對稅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一)金融交易稅的理論基礎及發(fā)展
凱恩斯和托賓推動金融交易稅的初衷都是抑制金融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減少金融市場的波動及維護匯率的穩(wěn)定。這包括兩個理論假設:(1)投機行為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發(fā)展;(2)金融交易稅能夠減輕交易的波動,提高匯率的可預測性。
對投機行為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并沒有達成一致,有觀點認為投機有助于金融市場的價格發(fā)現過程,能夠通過提高市場流動性,確保資源的正確定價。托賓則認為投機交易增加了外匯市場的波動.通過稅收促使投機者離場可以降低匯率波動,從而為實體經濟提供一個更穩(wěn)定的國際貿易環(huán)境。
金融交易稅的原理與托賓稅一樣,即通過提高交易成本來減少投機交易,從而穩(wěn)定金融市場。那么,在討論金融交易稅的正當性時,焦點就是金融交易稅是否能減少金融市場波動,并維持匯率穩(wěn)定。研究顯示,金融交易稅可以通過排擠出投機者或減少個人噪聲交易者來減少波動,如Wei and Kim(1999)及Wester.hoff and Dieei(20061發(fā)展的行為金融模型都認為金融交易稅至少在外匯市場上可以降低波動。但Lanneand Vesala(2010)認為交易稅對有信息的市場參與者的懲罰不成比例地多于無信息的市場參與者??赡芊糯蠖皇菧p輕外匯市場的波動。
金融交易稅實質上是一種交易成本的增加,現有的實證研究中,并沒有發(fā)現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稅或政府控制的最低經紀人傭金)與市場波動降低有統(tǒng)計顯著的因果聯系。事實上,金融交易稅研究中股市回報波動性的增加通常與市場流動性(交易量)和應稅收入的降低聯系(Umlauf,1993)。但是,所有對交易成本、交易量與價格波動的實證研究中關于金融交易稅對市場波動影響的研究僅針對短期的統(tǒng)計波動,這些研究結果無法回答金融交易稅在中長期內是否減輕資產定價偏差的問題(Schulmeister,et a1.,2008)。而且,這些關于金融交易稅波動影響的經驗研究普遍缺乏對基本的與過度的波動的定義,這可能導致矛盾的和不恰當的結果(Schulmeister,et a1.,2008)。
2008年金融危機后,金融交易稅被賦予了新的使命。首先,由于在金融危機中各國政府對金融部門提供了大量的救助,這些支出來自政府稅收,引起了公眾對金融部門和政府的不滿,有機構認為可以通過金融交易稅的形式收回這些支出。其次,以國際貨幣基金為首的國際組織在金融危機后提出可以通過對金融部門征稅來為未來的金融危機提供風險準備,同時也可以限制金融部門的過度貪婪行為,金融交易稅就是選擇之一。
以稅收的形式收回政府對金融部門的救助或者為未來提供風險準備都是基于金融部門是金融交易稅的稅收負擔者這一前提。從形式上看,金融交易稅對金融產品的交易行為征收,交易雙方可以是金融部門也可能是個人或實體經濟部門的企業(yè)組織,金融部門雖然是金融產品的提供者,但未必真正負擔金融交易稅。同時,由于金融交易稅對參與交易的各方征稅,并不能反映出金融風險的來源,而且也沒有區(qū)分納稅方是否得到政府救助,對各方同等待遇無法反映出不同部門在金融危機中的責任,也就很難得到廣泛支持。因此,雖然金融危機后金融交易稅成為一個防范未來危機的可能的政策選擇,但目前還停留在爭論中,部分國家的應用也不是出于防范金融危機的考慮。
(二)金融交易稅的制度安排
金融交易稅的制度安排涉及該稅的可行性,包括兩個問題:一是征稅主體的選擇,二是稅制設計問題,包括對避稅行為的防范。
由于金融交易稅所涉及的金融部門國際化程度很高,資本流動性很強,而稅收增加了交易成本,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發(fā)展。研究者普遍認為金融交易稅最好是在全球范圍內開征,這樣可以更好地控制利用地理位置轉移進行的避稅行為,減弱稅收對各國金融市場的負面影響。而且,由于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各國也開始考慮全球金融交易稅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世界各國經濟發(fā)展水平差異很大,稅收征管能力也各不相同,全球金融交易稅的引入在實踐上缺乏可行性。由于征稅權是一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階段很難讓各國在這一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而且,由于單個國家開征金融交易稅可能影響本國金融市場的吸引力,稅收所致的交易成本增加可能降低投資收益并導致資本流出,甚至使得交易向國外轉移,這也使得一些國家在這一問題上持觀望態(tài)度,并不急于開征或者大范圍應用金融交易稅。
對金融交易征稅的稅制設計問題主要是征稅范圍和稅率的選擇,以及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避稅行為的控制。這需要在抑制投機行為的同時提供征稅效率并盡量減少稅收對金融市場的負面影響。
托賓稅最初只打算對外匯交易征收以減輕外匯交易市場的匯率波動,由于貨幣衍生工具和貨幣交易基金的出現,不再有引入純貨幣交易稅的可能。因為這些金融工具幾乎能完全替代,如果對其中一類免稅將從應稅替代品中吸引大量交易。托賓稅最初設想的僅針對外匯交易的金融交易稅是不可取的,一般金融交易稅比特殊金融交易稅更具吸引力,因為這可以減少避稅,顯著增加稅基,而且在金融市場快速發(fā)展的今天,在實施上可能更容易。因此,對金融交易稅稅基的選擇需要結合控制避稅的需要來綜合考慮,在盡量減少避稅選擇的同時減弱稅收對金融市場發(fā)展的負面影響。
在2001年接受德國明鏡周刊采訪時,托賓本人建議的托賓稅稅率為0.5%。但他沒有給出更明確的解釋。相關研究中也沒有給出一個可行的選擇范圍,研究者均認為應當盡量減小稅收增加的交易成本。各國的金融交易稅實踐中。稅率分布在0.00l%到O.5%的區(qū)間內(Matheson,2011)。
國家間的多邊協議有助于限制投機者將交易轉移到離岸避稅天堂,從實踐來看,大型金融機構為了避免一個金額并不算很大的稅收搬到境外的代價是非常昂貴而且可能性極小的。而且,從全球來看,走向
集中的交易系統(tǒng)意味著隱藏交易變得更加困難。轉移到像開曼群島這樣的稅收天堂可能被處以雙倍或更多的罰款,對企業(yè)來說未必合算。此外,在征管規(guī)定中要求無論交易在何處發(fā)生都對參與國的公民征稅也可以限制避稅行為。
(三)金融交易稅收人的分配與使用
單個國家分別開征金融交易稅就不存在稅收在不同國家間的分配問題,稅收的使用也由各國自行決定。如果是全球統(tǒng)一稅,在各國政府分別行使管轄權的同時需要明確稅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尤其在涉及跨境交易時,國家間的收入劃分將是一個難題。而且。還需要設立相應的機構來解決稅收分配中可能的爭端。
如果全球統(tǒng)一的金融交易稅收入由國際組織負責分配和使用,則需要明確稅收的用途。在2009年11月G20財長峰會上,英國首相Gordon Brown和法國總統(tǒng)Nicolas Sarkozy建議托賓稅(金融交易稅)收入可以用于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特別是幫助發(fā)展中國家。但后來英國官員指出金融交易稅的要點是為全球納稅人提供對未來金融危機的保險。因此,目前看來,對全球統(tǒng)一金融交易稅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并沒有達成共識。
三、金融交易稅的國際實踐
雖然金融交易稅仍在爭議中,但實踐中有很多國家對包括股票交易在內的特定金融交易征收金融交易稅。
貨幣交易稅(Currency Transaction Tax),即通常所說的托賓稅,雖然由托賓最早提出,但在G20國家中,僅巴西和土耳其開征了貨幣交易稅,而且土耳其在2008年取消了稅率為0.1%的貨幣交易稅,巴西的貨幣交易稅稅率為0.38%,出口可以免稅。
1694年倫敦證券交易所開征的印花稅是最早的證券交易稅。最常見的證券交易稅是對二級市場股票購買或銷售行為征收的股票交易稅,包括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意大利、南非、韓國和英國等國家曾經或者正在實施這種類型的金融交易稅。它可以僅限于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交易,也可以包含場外交易;可以僅限于公司股票也可以包含非公司制企業(yè)的股權交易。多數國家選擇以股權交易的市場價值為稅基。稅率在O.1%到0.5%之間。
一些G20國家選擇對上市股票征收非稅費用。如美國證監(jiān)會對股市交易征收0.17個基點的費用用于提供其監(jiān)管基金,土耳其對交易所初始上市的股票征收0.1%的費用,此后征收0.025%的年度維持費用。
在過去幾十年中股票交易稅經歷了逐步降低直至取消的趨勢。如美國早在1966年就取消了股票交易稅;德國在1991年,日本在1999年先后取消了股票交易稅:澳大利亞在2001年取消了對股票交易的聯邦印花稅;意大利在2000年大幅降低了對資本和交易的稅收。
2008年金融危機后這一趨勢更明顯.如巴西在2008年調低了股票和債權的金融交易稅稅率,法國在2009年取消了對股票交易征收的交易稅。而且,中國政府也在2008年調低了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并將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這一趨勢的關鍵是在給定日益增加的跨境資本流動下對日益增加的企業(yè)資本成本和國內金融市場發(fā)展和競爭力的關注。
多數國家對初始發(fā)行和二級市場交易進行了區(qū)分,對股票交易征稅通常不包括初始發(fā)行,如英國、中國大陸地區(qū)等。但在G20國家中,韓國、俄羅斯、土耳其都對初始發(fā)行征收類似稅種,而歐盟、希臘、西班牙、塞浦路斯、奧地利、波蘭及葡萄牙選擇的是一定的資本費用。
證券交易稅也可以用于債務融資,如貸款、債券及公司債券的發(fā)行或交易。如巴西、意大利、俄羅斯、瑞士和土耳其等國就對債務融資征稅。與股票交易稅不同,債券交易稅多在初始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對債務融資的本金或新發(fā)債券的面值征收。稅率一般在1%左右。
證券交易稅還可以拓展到包括其他金融產品。如期權和期貨??砂凑战桓顑r對期貨征稅,而期權如果行權,可以按照溢價(primium)或履約價格(strikeprice)征稅。印度、英國和中國臺灣地區(qū)均對期權和期貨征稅。如英國對行權的期權按履約價格的0.5%征稅,印度和臺灣的稅率則更低。印度和英國均按交割價格對期貨交易征稅,稅率與期權交易類似。臺灣則將期貨交易分為利率期貨及股指與其他期貨兩類,股指及其他期貨交易的稅率與期權交易類似,而利率期貨的稅率低至0.00025%。
四、中國的金融交易稅及金融稅制完善
除與其他行業(yè)相同的企業(yè)所得稅及附加稅等稅種外,與我國金融部門密切聯系的還有營業(yè)稅和證券交易印花稅。金融保險業(yè)的營業(yè)稅實質上相當于金融行為稅,對特定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活動的營業(yè)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是金融交易稅的一種,目前僅對權益證券中的股票交易征收。
(一)中國金融交易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踐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始于1990年的深圳,次年10月上海證券交易所也開始征收印花稅。為了加強對股票交易的稅收調節(jié),稅率經歷了多次調整,目前稅率為0.3%,并在2008年9月改為僅對股票出讓方單邊征收。對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一直免征印花稅(劉佐,2007)。
從實踐效果看,印花稅的調整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對股票市場的調控目標。除1997年5月的印花稅調整外,其他歷次印花稅調整均在短期內達到了抑制股市交易或者刺激股市的目標。從股指后續(xù)表現來看,印花稅在抑制股市過熱,降低市場風險上能夠起到較好的效果。從降低印花稅刺激股市的經濟后果來看,稅收政策工具的調控效果還較為有限。而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如1998年和2008年金融危機中.降低印花稅只能刺激股市短暫反彈,很難抗拒宏觀環(huán)境對市場大勢的影響。
(二)金融危機后的中國金融稅制完善
金融危機后,各國在稅收政策上的變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廣泛的減稅來刺激經濟,以政府財政支持經濟復蘇;二是從稅制設計上尋求對金融危機中面向金融機構的救助支出的補償或利用特定的稅收為未來金融危機提供風險準備基金,金融交易稅就是選擇之一。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1-0044-06
碳金融的廣義內涵是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轉移碳交易風險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的統(tǒng)稱,既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項目開發(fā)的投融資,也包括碳保險、碳基金和其他相關金融中介活動及碳交易幣種的確定等制度安排;其狹義內涵僅指碳交易。隨著低碳經濟發(fā)展的深入,學者們已逐步走出“陰謀論”的邏輯困境,更多關注碳金融的正向效應。以“碳金融”作為主題在知網搜索,2005-2007年,檢索結果為2篇報紙文章,2008年至今,成果達1168篇,在數量、質量兩個維度實現了全方位的突破。本文以碳金融交易作為切入點,從分配機制、需求機制、價格機制、風險防控機制、效率及溢出效應五個維度對現有研究進行梳理,并就未來的研究方向進行展望。
一、碳金融交易的分配機制
《京都議定書》(1997)確立了三類碳減排市場:總量交易市場、CDM市場、自愿減排市場。在總量交易市場,碳排放權總量確定與分配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基于人文發(fā)展的碳排放需求指標分配理論、累計歷史排放權指標分配理論、三要素分配方案、碳排放強度指標分配方案、低碳人文發(fā)展方案等②。分配方式有兩種:免費分配與拍賣。在免費分配中,又有祖父法、標桿法等不同的分配法則:拍賣亦可分為美國式拍賣、荷蘭式拍賣、暗標拍賣等不同形式。在CDM市場,王翊和黃余(2011)將國內外各種排放權分配方案歸納為兩類:一類是發(fā)達國家倡導的以當前排放現狀和長期全球減排目標下的人均排放趨同為基礎;另一類是部分發(fā)展中國家倡導的以人均累積排放為基礎。
國內外學者關于分配機制的研究多以2005年正式啟動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EmissionTrading Scheme,EUETS)作為研究對象,研究內容主要包括分配數量、分配結構的合理性以及分配的公平性。EU ETS第一階段覆蓋了歐盟27個成員國家的11500家公司,主要涵蓋石油冶煉、燃燒、焦爐、鋼鐵、水泥等能源密集型行業(yè),其CO2排放量占歐盟總體排放量的40%以上。歐盟委員會設立了節(jié)能減排的整體目標,由各個成員國基于歷史排放準則,確定本國碳排放權分配的細則。盡管對于正常排放量(Business As Usual,BAU)以及過度配給的界定存在爭議,如Anderson and Di Maria(2010)采用反擬法確定正常排放量,將配額超過BAU作為過度配給的標準。Ellerman and Buchner等(2010)以成員國內單個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將排放權空方公司總量占多方公司總量不足40%作為過度配給的標準,但學者們普遍認為第一階段的碳排放權分配存在過度配給現象。關于碳排放權的分配結構,歐洲環(huán)境署指出,碳排放量最大的四個部門依次是電力和熱能(27.8%)、交通(19.5%)、制造業(yè)(12.7%%)、農業(yè)(9.2%)。截至2012年,EUETS尚未覆蓋交通、農業(yè)等行業(y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排放交易體系的效力發(fā)揮。鑒于此,Brandt等提出將農業(yè)納入EUETS的構想,一方面,農業(yè)較低的邊際減排成本能夠減低碳價格,進而降低低碳經濟的成本:另一方面,農業(yè)具有碳封存的潛力,有助于加快減排目標的實現。
以歷史排放為基準,歐盟在第一階段對近90%的排放權實行免費配給。免費配給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同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降低節(jié)能減排政策對經濟增長的沖擊,亦能減少碳交易的阻力,提高政策的可行性。但免費配給方式為高能耗企業(yè)創(chuàng)造的意外收益使其公平性飽受爭議。FrankVenmans(2012)認為意外收益的存在是EUETS的主要弊端,將使財富由消費者向生產者轉移,降低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國內學者林坦和寧俊飛(2011)基于零和DEA模型,對EUETS初始排放權的分配效率進行判定,認為現行分配模式效率較低,并提出了公平的碳排放權分配狀況及調整方式的矩陣。
從現代金融市場逐步形成至今,各國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進行了多次調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稅負從輕且不斷調低的基本趨勢,賦予金融主體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異。盡管曾有個別國家力圖適當提高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如重新開征證券交易稅或取消優(yōu)惠稅率,卻仍因隨之而來的金融市場效率的喪失而放棄。
(一)各國及地區(qū)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證券交易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在多數國家經歷了“先征后廢”的調整趨勢,如美國于1966年、德國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麥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繼廢除了證券交易稅。①根據美國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稅收情況來看,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的國家和地區(qū)只有27個。即便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其稅收負擔也較輕且呈現下降的趨勢。各國或地區(qū)無論是單方或雙方征收,其總稅負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亞、中國香港外,各國僅對買方或賣方實行單邊征收。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調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實現單邊征收。
各國對金融資產收益的稅收課征通常不單獨設立稅種,而是并入公司或個人普通所得征稅,但多規(guī)定各種優(yōu)惠的稅收待遇。在資本利得稅方面,希臘、奧地利、比利時②對資本利得給予免稅的待遇。在中國,對股票轉讓所得則免除個人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資本利得給予特殊的免稅待遇。如法國對短期資本利得并入企業(yè)所得按1/3征稅,長期利得可抵減以前損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稅。西班牙、愛爾蘭等國則按不同資產項目和持有期長短規(guī)定了減稅幅度遞增的方法。此外,各國大多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充抵和結轉。美國、英國等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fā)展,也采取諸多措施加大資本市場的稅收優(yōu)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稅方面,雖然大多數國家對利息所得征稅,但各國一般均對利息所得實行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或實行低稅率,或規(guī)定一定的扣除項目。在中國,從1999年開始恢復對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為應對金融危機,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稅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稅③。
為應對此次破壞力巨大的金融危機,各國紛紛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經濟對策,其中,減稅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之一而備受推崇。從各國為救市而實施的減稅政策來看,針對金融市場的稅收減免依然為不少國家所采用,如日本、韓國、中國、羅馬尼亞、巴西等。在日本,個人從股票中獲得的資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優(yōu)惠稅率的政策延長至2011年。羅馬尼亞2009年度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免稅,個人的資本損失可以用同類型的資本利得沖銷,從2010年1月1日起,未沖銷的資本損失余額可以向后結轉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稅稅率被取消。在巴西,個人消費金融操作稅的稅率由3%降至1.5%。在韓國,資本利得稅的起征點從6億韓元提高到9億韓元。
(二)各國及地區(qū)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稅收的課征對各國政府的機構運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術的發(fā)展,金融市場已經成為了一股指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1],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的發(fā)展也成為各國、地區(qū)政府放棄或削減金融市場稅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中強調,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目的在于“配合企業(yè)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則稱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目的在于“促進資本市場發(fā)展”。我國臺灣地區(qū)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fā)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別規(guī)定”。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市場采取減免稅措施的國家,其目的則主要在于以減輕稅負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復。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與其他產業(yè)不同的是,適用于金融市場的稅收規(guī)則被賦予了更多的宏觀調控職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職能卻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稅法規(guī)則時,對金融市場征稅能夠為國家獲取多大規(guī)模的財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稅收利益為誘導,推動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已成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觀調控的目標,金融市場成為稅收規(guī)則變動最為頻仍的領域,金融交易稅的開征、停征、減征或免征均視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情勢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場本身對稅收的潛在排斥性,對金融稅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稅收的減免或停征。
金融資產發(fā)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費用和稅收構成。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稅負高低將會增加或降低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隨著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資收益將有所降低,由此影響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以及投資者購入金融資產的數量和品種,甚至影響金融資產的資本總量,減少金融資產的交易總量,縮小金融市場的規(guī)模。有學者利用美國的經驗數據證明,如果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從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資本成本可以從15.1%下降到12.7%。不僅如此,作為“無對價給付”的稅收,一旦對金融交易征收,也將造成部分資金流出金融市場,并不會直接流回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市場的存量資金。據估算,如在中國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提高2個千分點,以目前每天約3 000億元的交易金額計算,每天上繳的交易印花稅將高達9億元,凈增加6億元。但每個月因此從證券市場上多流出的資金超過120億元,相當于每個月發(fā)行一個大盤股。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對其運行效率有著重要的影響,將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減少金融市場的交易規(guī)模。在“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本身創(chuàng)造流動性”的悖論下,各國對金融市場開征任何稅種或采用增稅的措施都極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關稅收或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以稅收成本的降低而減少金融交易成本,促進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卻成為各國金融稅法制定的基本選擇。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國金融市場發(fā)展的考量,稅收也成為各國、地區(qū)增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各地區(qū)的金融交易逐漸產生同質化,其交易條件、交易規(guī)則和交易的金融產品并不存在實質的差別,加上各國、地區(qū)紛紛放松對外匯的管制,資金的無國界流動使各國金融市場之間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況下,交易費用的差異,包括對同一金融產品課征的稅收,將對資本的進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可以說,隨著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逐漸提高,稅收將成為影響金融交易產品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維護并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金融市場也成為各國稅收競爭的重要領域之一。如果一國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過重,將會迫使本國金融市場上的資金轉向稅負較低的相似或類似的金融市場。“除非在全球針對廣泛的金融工具征稅,否則后果只會是異地轉移和所使用工具的變化”[2],即使對本國金融市場的征稅確實能夠“擠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場的過剩資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可替代性,從本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本并不會進入本國的實體經濟中,相反卻為相同或類似的其他金融市場所吸納,由此,對金融市場征稅,不但改善本國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發(fā)展的初衷無法滿足,反而會大大降低本國固有的資金量,對本國金融市場發(fā)展乃至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并無任何實質性的益處。④也正因為如此,盡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成為各國的必然選擇,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競爭壓力下,各國、地區(qū)立法中的稅收優(yōu)惠方式也日益繁多,優(yōu)惠程度和范圍也日漸擴大。有些國家甚至放棄對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制定相應的課稅規(guī)則,形成立法的空白,實際上也使其處于無稅的狀態(tài)。如1993年、2002年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征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的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對,導致立法計劃未能獲得通過。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場提供程度不同的稅收優(yōu)惠,對推動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無疑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單純在金融產業(yè)中強化稅收的政策調控功能而弱化其本應固有的財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的差別稅收待遇,這是否能以金融市場發(fā)展作為其合理正當化的理由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而在稅收立法中,經濟效率的追求是否應作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斷,同樣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
稅負減免成為金融稅收立法的主要趨勢,但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fā)展”為立法意圖,仍不足以成為其合法化的基礎。以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為核心的金融稅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仍需在考察對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別稅收待遇對納稅人權利的影響等之后才能予以確認。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一、引言
經濟核算體系對一個國家開展經濟分析、進行宏觀管理、實現科學決策有著重大的輔助作用,全球統(tǒng)一核算規(guī)則更是為各國之間在宏觀經濟情況上進行比較提供了有力的幫助。在國際上,各個國際組織都推出了針對于各個方面的核算體系,其中有由聯合國創(chuàng)導的反映整個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狀況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簡稱SNA)和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制訂的反映貨幣運行狀況及其對國民經濟影響的貨幣核算體系“貨幣與金融統(tǒng)計”(簡稱MFS)。
由于各個核算體系的著重點不同,各個核算體系之間雖然相互聯系但也有所區(qū)別,雖然從總體上來講MFS與SNA中有關部分有很大的統(tǒng)一性,但也有不同之處,因此對兩者進行比較研究是有意義的。本文從從金融工具分類上進行討論。
二、關于SNA的金融工具分類
SNA強調反映金融交易活動的金融工具分類必須與金融交易活動主體的分類相一致。從狹義的角度出發(fā),金融交易與現期的金融資產與負債相聯系,即交易的同時產生現期的金融資產或負債,SNA等有關國際統(tǒng)計核算通常是從狹義角度來理解的。
SNA采用復合分類法,在第一層次上把金融資產和負債劃分為七種: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通貨和存款、股票以外的證券、貸款、股票和其他權證、保險技術準備金和其他應收/應付賬款、同時對一些一級分類做了二級分類,例如保險準備金,分為住戶對人壽保險準備金和養(yǎng)老金的凈權益、保險費預付和未決索賠準備金。
三、關于MFS的金融工具分類
在MFS中對金融工具進行分類時,使用了與SNA相同的分類方法,這一方法主要依據兩個標準:(1)資產的流動性和(2)描述債權人/債務人關系形式的法律特性,除了這兩個主要標準之外還有貨幣單位,到期日與存續(xù)期,償還與付息模式,主體性和風險性等次要標準。根據這些標準,MFS將金融工具分為以下幾類:貨幣黃金與特別提款權、通貨與存款、非股票證券、貸款、股票和其他股權、保險技術準備金、金融衍生產品、其他應收應付款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四、關于SNA與MFS的金融工具分類的比較
SNA是從狹義角度來對金融交易進行理解的,但是如果僅僅從狹義的角度來理解金融交易就會產生有關概念在邏輯上的矛盾。一般說來,金融交易的載體是金融工具,所以二者的口徑應該保持一致。但是狹義的金融工具一方面只關注現期金融交易,另一方面又面臨著或有金融資產/負債的處理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金融交易和金融工具進行狹義和廣義兩個不同層次理解。從廣義的角度出發(fā),金融交易不僅跟現期金融資產與負債相聯系,同時也與或有金融資產與負債相互聯系。因此MFS在核算金融資產的基礎上還對或有金融工具進行了分類與核算。并在SNA分類的基礎上對金融工具進行了詳細分類,具體表現在:一是把新的金融衍生產品作為一類,并對金融衍生產品做了詳細分類。二是MFS對債券分類比SNA細致,MFS不僅依據期限,而且結合利率、抵押和衍生特性對債券進行了分類,具體分為零息出售的短期債券、固定利息出售的長期債券、抵押轉移債券和有衍生特性的債券,三是SNA把貸款分為短期和長期,MFS沒有期限劃分,而是根據性質分為商業(yè)信貸和銀行承兌匯票、金融租賃、分期付款等多種。四是對于股票MFS要求金融性公司對于股票和其他股權負載方作為一類登陸,然后再按照所有者貢獻的資金、留存收益、一般和特別準備金、特別提款權、價值調整分別登錄。五是MFS對于其他應收/應付賬戶做了更為細致的分類。
總之,在金融資產分類上,MF5比SNA要詳細得多,并且增加了一些新的金融工具的討論。例如,討論有監(jiān)管的黃金存款和貸款、沒有監(jiān)管的黃金貸款和存款的分類問題,回購協議和證券借貸,黃金互換等。
五、對于不同之處的分析
總的來說,SNA與MFS在各方面有所不同是因為兩者的核算目的與核算重點不同,因此而造成了對于主體和客體分類的不同界定,為什么MFS要對SNA的各項分類進行變更,原因如下:
第一,SNA對于金融工具的劃分不夠細致,不能夠滿足貨幣與金融統(tǒng)計的要求,為了進行貨幣統(tǒng)計與金融統(tǒng)計,往往需要編制詳細的資產負債表與概覽,如若分類不夠細致,有的分析無法進行。
第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金融創(chuàng)新不斷發(fā)生,衍生工具的發(fā)展十分迅速,MFS作為專門對金融存量與流量進行統(tǒng)計研究的手冊,對這一新興的金融工具自然不能予以忽略,但由于衍生工具的處理在國際上還有爭論,因此MFS將衍生工具的處理在附錄中給予了詳細解說。
第三,經濟發(fā)展金融創(chuàng)新使得或有資產給經濟的運行帶來了重大沖擊,在MFS中,手冊將或有資產,當做了金融工具的一部分,由于其是否產生現金支付有待于特定事件的發(fā)生與否,因此它們不是金融資產,不應該在金融性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出現。但由于信貸額度,第三方支付擔保,信用證許諾等或有金融工具在現代社會中的使用已經相當普遍,其對于經濟的影響不容忽視,因此在MFS提出了或有金融工具這一概念,雖然并沒有將包括進貨幣如金融統(tǒng)計之中,但是其重要性已經得到承認。
低碳經濟已經深入人心,我國的低碳經濟也已經開始起步,作為支撐低碳經濟發(fā)展的碳金融體系也開始逐步的發(fā)展起來,我國是發(fā)展中國家,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國情的碳金融體系還需要長時間的實踐。我國碳金融體系的建立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全方位的構建適合中國低碳經濟發(fā)展的碳金融體系。
一、中國建立碳金融體系的必要性
隨著全球氣候變暖問題越來越嚴重,低碳經濟的發(fā)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全球氣候變暖帶來的壓力。低碳經濟的發(fā)展需要碳金融體系的支撐,碳金融體系的發(fā)展可以改善低碳經濟所面臨的資金問題,成為低碳經濟發(fā)展的支柱。
碳金融交易是以碳排放權交易為核心的碳金融產品的交易,建立碳金融運行體系有利于提高我國碳交易的定價能力,促進我國金融行業(yè)的戰(zhàn)略轉型的腳步,降低碳金融業(yè)務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提高我國在國際碳市場的地位,是我國跟緊國際市場發(fā)展步伐的必然選擇。盡管《京都議定書》中沒有限制我國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但在“十一五”規(guī)劃中,我國提出在5年內單位GDP能源消耗要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減少10%。
二、國外碳金融發(fā)展的經驗借鑒
(一)國際碳金融市場發(fā)展的經驗借鑒
為了應對氣候變暖的問題,全球性的碳交易市場逐步的建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兩大國際公約的確立促進了碳金融的發(fā)展,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碳金融體系是碳交易發(fā)展的需要。碳排放交易是最主要的碳金融交易活動,國際上主要有兩大碳排放交易平臺:歐盟排放貿易體系、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全球碳金融交易呈現了一種快速增長的方式,根據世界銀行2009年的統(tǒng)計數據,在全球范圍內,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額從2004年起5年的時間里增長了約381倍,交易額也由2004年的3.77歐元飛速上升至1440億歐元。
(二)國際碳金融產品發(fā)展的經驗借鑒
碳金融市場有不同的投資者和企業(yè),為了滿足他們的需要,開發(fā)出了多樣的碳金融交易工具,這些碳金融交易工具不僅活躍了碳金融交易市場,還豐富了碳金融產品的功能。在目前的碳交易市場上,其構成主體是碳信用交易市場。
三、低碳經濟框架下碳金融體系運行的機制設計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快速增長,但是我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1980年我國碳排放量僅為8%,到了2005年增長到19%,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低碳經濟的發(fā)展。
(一)碳金融體系下商業(yè)銀行的運行機制
商業(yè)銀行有著微觀主體和金融中介雙重的身份,在商業(yè)銀行的各項政策中,貸款政策對經濟的發(fā)展起導向作用。處于碳金融體系下的商業(yè)銀行,其運行機制要以低碳信貸理念為核心,建立管理部門、低碳信貸產品開發(fā)、低碳信貸風險管理體系等部門齊全的碳金融體系。
1.建立低碳信貸理念
隨著低碳經濟逐步的發(fā)展,我國的經濟發(fā)展方式正在做著方式上的轉變,無論是從宏觀還是微觀層面,在發(fā)展模式理念上都做出了變化。從宏觀上來說,政府加大了對綠色產業(yè)的支持和投資力度,開始大力的扶持綠色產業(yè)的發(fā)展,與此同時也加大了對傳統(tǒng)高耗能、高污染行業(yè)的制約;從微觀上,實體經濟選擇了一條更適合自身發(fā)展的道路。面對著經濟如此的發(fā)展形勢,商業(yè)銀行為了順應經濟發(fā)展的趨勢,必須要建立低碳信貸理念,促進碳金融的發(fā)展。
2.構建低碳管理體系
建立一個性質有效的低碳管理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有利于保障商業(yè)銀行更好的實施碳金融體系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是商業(yè)銀行發(fā)展低碳信貸的動力和壓力,能夠有效地促進商業(yè)銀行發(fā)展一個完善的低碳信貸理念。激勵約束機制不僅要獎勵執(zhí)行低碳信貸效果顯著的商業(yè)銀行,還要懲罰向污染環(huán)境的項目和企業(yè)提供貸款的商業(yè)銀行,這樣能調動起商業(yè)銀行發(fā)展低碳信貸的積極性。
3.建立低碳信貸風險管理體系
碳金融業(yè)務屬于商業(yè)銀行新的業(yè)務,除了會面臨商業(yè)銀行原有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外,還會面臨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為了減小或避免低碳信貸的風險,商業(yè)銀行要建立一個完整的風險評估體系,將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低碳信貸風險管理體系主要應包括建立風險識別系統(tǒng)、風險量化系統(tǒng)以及風險控制系統(tǒng)。
4.建立可持續(xù)發(fā)展報告制度
商業(yè)銀行可以建立一個可持續(xù)發(fā)展報告制度,就是從保護環(huán)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角度,定期的向利益相關者報告企業(yè)改善環(huán)境和社會業(yè)績的行動、取得的結果以及未來的發(fā)展方向。
(二)碳金融體系下保險業(yè)的運行機制
在發(fā)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所有的經濟主體都會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zhàn),保險業(yè)作為金融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碳金融體系中擔負著規(guī)避和轉移風險的重任。采取恰當的方式將碳金融運行中引發(fā)的風險納入傳統(tǒng)的保險業(yè)中,需要從制度安排、政策引導等多方面推進。
首先,在建立低碳保險理念的基礎上,實施相關部門綜合協調配合的機制。要促進碳金融體系下保險業(yè)的發(fā)展,首先要建立低碳環(huán)保理念。低碳環(huán)保理念建立的主體是投保人,要選取合適的方式引導投保人建立理性的投保意識,提高主動參加低碳保險的行動力。同時,低碳保險機制的建立需要多方的合作和協調才能完成。
其次,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導保證低碳保險正常的運行。相關部門要逐步的建立健全低碳保險的法律法規(guī),增強低碳保險的可操作性。
最后,通過產品和業(yè)務的創(chuàng)新,促進低碳保險機制的實施。在保險產品的開發(fā)商,要始終堅持創(chuàng)新,以創(chuàng)新的思維開發(fā)出適合低碳經濟的保險成品,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創(chuàng)新要以低碳保險理念為基礎,對不同的企業(yè)提供不同的收費率,比如對高碳企業(yè)實行高收費。
(三)碳金融體系下金融市場的運行機制
我國碳的排放量非常大,甚至已經成為碳排放權最大供應國,因此,建立具有國際影響力、具有碳排放權定價能力的碳金融交易市場變得異常的重要。
首先,要積極的培養(yǎng)出市場主體,組建基本的市場要素。先是要培育出碳排放權的供給者,接著培育最終使用者,然后再培育市場中介。
其次,在碳金融交易市場,要開發(fā)出足夠的以碳排放權為主的原生產品,以及一些列的創(chuàng)新性衍生產品。由于企業(yè)的排放量和減排標準不同,碳排放權較多的企業(yè)可以將其出售給碳排放權不足的企業(yè),促進碳金融市場碳排放權交易的進行。
第三,政府通過一些列政策的引導,有計劃地先發(fā)展自愿減排市場,等時機成熟,條件允許之后再過渡到發(fā)展配額碳交易市場。
最后,建立一個有效地金融市場運行機制,這個運行機制中應包括價格機制、供求機制、競爭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價格機制是整個市場運行機制的核心,供求機制是市場運行機制的主體,競爭機制市場運行機制向良性方向發(fā)展的保證,風險防控機制有效地的減少了碳金融市場的風險,保證了碳交易市場的平穩(wěn)運行。
(四)碳金融體系下碳交易運行機制
隨著低碳經濟的發(fā)展,碳金融交易市場的規(guī)模也不斷擴大,在碳金融交易市場發(fā)展的推動下,碳貨幣化程度越來越高,碳排放權也變成了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中國是碳排放大國,然而在國際上的碳交易價格方面沒有話語權,只能被動的接受外國碳交易機構設定的較低的價格,這不僅對中國來說十分的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中國低碳經濟的快速發(fā)展。
對此,我國一方面要借鑒國際上的碳交易機制,建立一個多元化、多層次的碳交易平臺,推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發(fā)展,提高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話語權,從而推動實現碳金融與經濟發(fā)展方式順利銜接的步伐;另一方面,歐元是目前碳交易市場使用結算需要最高的貨幣,美元、英鎊、加元也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間,我國要積極地推進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使人民幣作為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主要結算貨幣,提高中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地位。
四、低碳經濟框架下碳金融體系運行的制度安排
(一)碳金融體系下的貨幣政策選擇
低碳金融的發(fā)展需要貨幣政策的支持,貨幣政策是指由中央銀行制定的,調節(jié)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方針和措施。
我國實施低碳貨幣政策,主要目的是通過對貨幣供應量的調節(jié),起到影響社會對低碳產品的總需求水平的作用,從而控制碳排放的總供給和總需求之間達到平衡的狀態(tài)。為此,適當的貨幣政策對實現我國碳排放供需之間的平衡有積極的調節(jié)作用。
低碳貨幣政策還需要實現中介目標,中介目標的設定為利率,因為利率不但能反應碳貨幣和碳信用之間的供給狀態(tài),還能體現出碳排放權的供給和需求之間的變化。所以,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可以針對不同的碳排放度企業(yè),實行差別利率,也就是說,如果是高碳企業(yè)來貸款,中央銀行設定一個較高的利率,加大高碳貸款成本,影響高碳企業(yè)的貸款總量;如果是低碳企業(yè)進行貸款,中央銀行設定一個較低的利率,鼓勵低碳企業(yè)貸款,提高低碳貸款規(guī)模。
除了實行有效地貨幣政策外,中央銀行還可以考慮在恰當的時期發(fā)行碳貨幣,專門用來進行碳排放權的結算。
(二)碳金融體系下的金融監(jiān)管制度安排
對于金融業(yè)來說,碳金融是一個新事物,相應的對金融監(jiān)管制度提出了更為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作為金融監(jiān)管機構,應該更新自身的監(jiān)管理念,轉換過去的監(jiān)管方式,探索出一個更適合碳金融的監(jiān)管體系。為了推動中國碳金融監(jiān)管機制的變革,首先要提高對碳金融監(jiān)管機制建立的重視,其次應建立一個專門的碳金融監(jiān)管部門,最后要加快制度的建設,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1.加強碳金融監(jiān)管機構的法制環(huán)境建設
在低碳經濟發(fā)展的過程中,監(jiān)管部門起到了支持的作用,所以監(jiān)管部門應建立一個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和監(jiān)管框架建設,保證碳金融在健康的環(huán)境中成長。
首先,實現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政府監(jiān)管,政府有效地監(jiān)管能保證碳交易市場機制正常的運轉,實現碳交易的效率和效果,所以,政府監(jiān)管機構應該根據我國碳金融發(fā)展的特點,建立監(jiān)管制度,實現對碳交易市場有效地監(jiān)管。
其次,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環(huán)境。監(jiān)管部門要明確碳金融交易市場應該遵循的國內、國際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實現在法律制度上有效地監(jiān)管,在監(jiān)管的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最后,還要規(guī)范碳金融中介機構的行為,規(guī)范中介機構的職業(yè)操守,提高中介機構的專業(yè)水平和服務質量。
2.改進市場準入制度
監(jiān)管部門應適當的放寬市場準入制度,制定一些有利于商業(yè)銀行業(yè)務創(chuàng)新的政策,吸引更多的金融機構投資于低碳經濟建設;還要改善市場準入條件,采取差別化監(jiān)管;在充分利用市場準入制度的基礎上,促進各個企業(yè)的節(jié)能減排。
3.建立一個完善的、有效地碳信息數據庫
監(jiān)管部門要有效地改善信息披露不規(guī)范、不全面,虛假信息多的問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建立一個有效地碳信息數據庫。首先,要強化企業(yè)披的意識,在政府的推動下,企業(yè)積極地進行碳信息的披露;其次,增強企業(yè)碳排放數據的量化核算能力;第三,建立一個完善的信息通信設施,提高信息服務水平。
4.建立有效地碳金融風險防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