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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審計工作是否落到實處,關系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但是,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全面開展的時間不長,同時在又面臨世界經濟一體化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因而在審計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一)受托性。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區別于其它審計類型最明顯的特點,它既不同于列入審計計劃的審計項目,又有別于上級或主管部門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它一般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門委托開展工作
(二)專一性。相對于其它審計來說,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包括審計對象的時間范圍和審計內容的范圍,和審計對象的專一。
(三)事后性。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事后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事后審計行為是由其性質決定的。對經濟責任人履行職責的情況無法也不可能進行事前審計。
二、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責審計時效性差。“先審計、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現在普遍存在“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也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同時,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動頻繁,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不斷增多,而審計部門力量有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及時執行到位。
(二)經責審計責任難界定。如果經濟責任不能準確界定,審計結果就難以運用到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兩個責任難以劃分:一是與下屬單位的經濟責任不能及時劃分。如:一些地方在對鄉鎮進行責任審計時,只審計他們機關的財務狀況,對站所、村的賬目未全面審計和核查,從而造成經濟責任認定范圍不全,導致有些被審單位把工作側重點放在保證機關運轉和資產購置上,放松對下屬單位的監管,甚至將經濟責任向各站所轉嫁,逃避責任追究。三是黨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這一問題尤其在鄉鎮表現比較突出,鄉鎮黨委書記是負總責的,而鄉鎮財政一般又是鄉鎮長主管的,在劃分經濟責任時,究竟應由鄉鎮長負責,還是由黨委書記負責,以誰為主負責,還是共同負責,各承擔的責任是多少,難以定論。
(三)經責審計成果運用不到位。目前,各級組織、紀檢、審計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完善的機制,大都放在了審計實施和聽取情況上,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缺乏深層次地研究和剖析,沒有完善相應的制度,致使同樣的問題反復出現。
(四)缺乏正確的認識。有的被審計領導和單位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還缺乏正確的認識或認識有偏差,這給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一定的阻力。
(五)審計力量不足與時效性不強。審計力量和時效性不強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絕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首先是造成審計機關審計目的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會為審計積極性帶來負面影響;其次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易造成接任者新官不理舊賬,在資料提供上不積極、不主動;三是很多被審計領導干部已被提拔重用,這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一定壓力。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依據性不強。一是現行《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較早,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進行相關的規定,使審計部門難以依法有效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二是中央、國務院及北京市下發的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暫行辦法》,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依據作用,但對審任銜接、經濟責任的認定以及追究處理上,缺少明確具體的規定,給具體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干部任用程序與審計工作程序在操作上難以同步。隨著干部任用和交流的力度逐漸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執行的難度也隨之提高。這主要是組織部門調整任用干部的程序節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嚴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考察和公示時間一般在二十天左右。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保證,從發通知到提交審計報告,一般需兩、三個月的時間。如果有的領導干部任職時間長、單位情況復雜,審計所需時間會更長,不可能在考察和公示期內拿出審計結果。這樣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干部調整很難協調進行,往往會出現審計尚未實施,新任領導即已到位;或審計報告未出,被審計領導早已赴任的現象,給確定、追究領導責任,落實審計結果帶來困難。
(三)思想重視不夠。某些主管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去看待。對審計發現的突出問題缺少分析研究,也未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對應該糾正的問題,沒有督促整改,對拖延辦理或拒不辦理的單位,也沒有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造成審計和處理相脫節。
(四)審計力量不足。經濟責任審計操作過程復雜,有時還需要延伸審計,工作量很大,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特別是換屆以后,審計力量不足和需審計干部數量上升的矛盾更顯突出。
三、措施及建議意見
(一)加大推行任期內審計的力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實現監督的及時性和連續性,變被動為主動,進一步將監督關口前移。一是通過任期內的審計積累相關資料,在干部調任時盡快拿出審計意見,縮短調任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以解決“審”、“任”的銜接困難。二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根據部門和領導干部任職情況,引入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年度審計檔案,儲存、利用常規審計成果,使經濟責任審計由“離任算賬”變為年度考核。
(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為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局面,可將資金量小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內部審計承擔,將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公司由社會審計組織承擔。審計機關由以前的獨立承擔任務,轉為對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監督。這樣既緩解了審計時間緊、人員不足的矛盾,也有利于審計機關搞好責任范圍內的工作。
(三)加強對審計成果的運用。一是把審計成果作為評價領導干部業績的一把“尺子”,歸入干部考核檔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給予批評、教育、警示、提醒,并跟蹤監督其整改情況,及時發現管理中的漏洞和工作中的不足,將審計成果納入選人用人、法紀監督和領導決策的程序;對政績突出、嚴格自律的予以提拔。二是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對領導干部經常性的教育,提高領導干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的意識。實現由事后懲處向事前預防的轉變,從源頭上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三是要建立成果運用機制,紀檢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并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和癥結,從完善制度、機制上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為主的意見和建議,為加強權力監督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培訓,提高認識和人員素質。審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努力提高綜合素質。首先要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和領導干部進行財經法規培訓,促進其帶頭自覺執行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強化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其次應定期對財會人員進行業務能力和政策理論的培訓,增強職業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最后還需加強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專職隊伍的建設,涉及重要事項的工作,均由專職人員嚴格把關,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以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質財會隊伍。
【參考文獻】
[1]李成姬-經濟責任審計要做到經濟監督與行政監督相結合[J]-《當代審計》-2001(3)
近年來,審計機關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從已經普及至縣、鄉鎮一級,又延伸至加強對村干部參與農村經濟活動的監督與約束上,積極推行村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需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一、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基礎薄弱。一是賬簿登記不規范,賬賬、賬表不符。二是原始憑證要素不符,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金額不符或沒有原始憑證。三是賬目混亂,無依據進行賬記調整。
(二)財政財務核算不規范。一是違規收費時有發生,違規收入不入賬形成賬外收入。二是賬外列支、白條支出較為普遍。三是往來款項不及時清理,導致往來戶頭多,且往來單位金額不一致。
(三)擠占挪用專用資金。一是一些村委將上級撥入的扶貧款、專項資金不單獨核算。二是征地補償費未實行專戶管理且使用不規范。三是改制企業上繳的凈資產及剝離資金未及時上繳市級財政專戶。
(四)資產管理不到位。一是少數集體資產長期游離賬外,存在管理風險。二是建設工程管理及核算不規范,手續不全,未經審計便自行結算。三是固定資產核算不合規,存在不入賬和報廢銷賬。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財經法規知識宣傳學習不到位,領導干部法制觀念不強。一些村干部平時不注重對財經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學習,自身缺乏財經知識和基本的財務知識,對一些違規違紀問題認識不夠,管理職能、服務職能和工作職責沒有充分發揮。造成違反程序行事、不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亂收費、亂攤派;在資金管理和運用方面存在擠占挪用或滯留專項資金、賬外設賬等現象。
(二) 財政財務管理水平不高,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少數村級財務人員的財經法規意識淡薄,對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意識不強,往往是被動的做賬、做報表,村干部叫怎么做就怎么做,對于一些明知是不符合財經法規的不加以制止,做“好好先生”,未能真正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畢業論文,村級。以致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核算不規范,隨意性較大;納稅意識薄弱,對取得的資產出租收入從不繳納有關稅費。畢業論文,村級。
(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督制約機制乏力。一是一些村部財務管理不規范,不能有效控制財務收支。會計憑證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重大事項沒有實行集體審批決策;工作人員調離崗位也不及時辦理清點、交接手續等。二是雖然建立了規章制度,但有章不循,如業務招待費,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格控制招待費,但在執行過程仍然超范圍超標準列支。三是資產不實,資產管理混亂。添置的固定資產入賬不及時,未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盤點,時常出現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的混亂狀態。少數單位的資產長期游離在賬外,對外長期投資的本息未按規定收回,一些應收未收的資產未及時催收,由于人動,極易造成“人走賬不清”,“新官不理舊賬”。
三、建議及對策
(一)強化學習,不斷增強財經法紀意識。對于存在的問題,整改得到不到位,是否還會復發,其執行在于業務人員,但關鍵還是看領導認識到位不到位,貫徹有力不有力,因此必須扎實開展領導干部財經法紀教育。村級領導干部應自覺加強財經法規的學習,增強財務管理意識,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改進和提高財務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財務人員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強化財經法規意識,增強依法理財能力。另外,會計管理部門在會計業務培訓過程中要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普遍存在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加強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促進和規范財務收支行為。
(二)加強監督,規范內部財務行為。應全面清理整頓原有的各項內控制度,找準失控環節,明確自控重點,培育自我約束自控能力。畢業論文,村級。畢業論文,村級。特別是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建設程序,工程款支付和核算。畢業論文,村級。加強財務安全管理,確定財務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畢業論文,村級。專項資金切實做到專戶核算,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另外,建議各鄉鎮有關部門加強對村級日常經費支出的合理、合法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工程項目管理,固定資產采購等方面,對監督結果在村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三)培植財源,從嚴控制政府性負債。一方面各鄉鎮應適應經濟形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各鄉鎮實際,因地制宜,挖掘傳統產業,發展特色產業,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不斷壯大農村經濟,努力實現富民、富村、富鄉的目標。另一方面要做好節流工作,正確處理好負債與建設的關系,應合理安排制訂建設計劃,不能通過加重農民負擔和增加鄉村負債搞建設,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其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實踐證明,該項審計確實對管干部、正黨風、促廉政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
1.時效性差。離任審計關系到領導干部的任免調遷以及考核獎懲,特別對于“先免職、后審計、再安排”式的干部,離任審計結果是其政治生命中的一個重量級砝碼。其時效性差的主要原因:一是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完整。審計常遇到被審計單位審前清產核資、往來帳款的核對甚至離任者的述職報告都不能如實、完整地提供;二是個別單位不支持、不配合,離任審計缺乏必要的工作條件而難以開展;三是審計部門自身的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特別是縣級審計機關受經費、水平等綜合因素的影響制約,延長了審計周期。
2.人員少,任務重。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在完善干部監督管理機制、促進加強廉政建設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社會各界對該項審計也越來越重視,但同時,各級交辦給審計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也越來越多,使審計部門不堪重負。
3.質量低、風險大。各地審計機關完成的審計項目質量狀況不容樂觀。一是個別被審計單位處于小團體利益及局部利益考慮,向審計部門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資料;二是大中型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更大。首先庫存的實際情況不容易搞清,審計部門很難對其家底進行實地盤點,只能依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抽查,抽查面掌握不好就可能出現質量問題;其次企業庫存積壓物資、商品價格確認難;再者往來款項核對難,壞帳死帳不易確認。審計部門要到全國各地進行外調取證無論從人力、財力和物力方面看都不可能。
4.審計成果的運用不理想。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發揮得如何,關鍵要看審計結果的利用。荷澤市審計局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提出了“三不”的原則,即不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手續;不經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手續;不經審計,有關部門不得進行與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有關的獎懲兌現。但從實情看,少有地區能堅持做到以上“三不”,因其涉及當地常委、政府的支持,及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工商、經委等部門的共同配合,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 “三不”就很難做到。而各地審計成果運用的不充分就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久而久之,極易使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
5.離任、接任雙方關系協調困難。涉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主要人物,一個要離任,一個要接任,因而他們對于離任審計結果也十分關心,有時意見會出現分歧,甚至雙方意見相悖,關系極難協調。
6.審計界定、評價難。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要分清四個界限和兩個責任,即前任與后任的責任界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的界限、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界限、工作失誤與故意違紀、損公肥私的界限,兩個責任為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目前,上級審計機關尚沒有這方面的操作規范,審計部門很難準確把握、順利操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幾點建議
1.用足用活和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操作規范。首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及謊報財務會計資料應負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要用足用活這些法律法規,對提供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的被審計單位堅決依法嚴懲;其次,國家審計署應爭取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健全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體系;三者,上級審計機關要盡快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規范,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確認,全國共同執行。
2.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議各地建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協調與溝通,對經濟責任審計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對審計結果予以真正利用。
3.加強自身建設。一是爭取落實機構。要經常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匯報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問題,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為全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爭取各部門、單位的支持與配合。審計部門不應“守株待兔”,而要主動出擊,多向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各部門、單位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建立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各級審計機關要在組織廣大審計人員認真學習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搞好財政、金融、證券、稅收等相關知識的學習,造就一支既懂審計,又通經營管理的復合型審計隊伍,從而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 劉家義,2011,“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在中國審計學會第三次理事上的講話
[2] 陳波,2005,“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審計研究》第5期
一、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是主要由外因和內因引發的。
1.外因問題
外因是指高校通過自身努力難以改變的外部制約條件,只能適應它們的變化和要求。外因問題主要是以下三方面:
第一,相關的規定趕不上實務的步伐。如,目前相關的辦法規定,都沒有對高校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進行詳細的規定,一些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明確,一些評價指標系數參考標準也不明確的,審計人員在審計時不得不憑經驗和依靠職業判斷,這就加大了工作難度,增加了審計風險。
第二,獨立性不強、權威性不夠。內部審計都置于高校內部運行機制中,在開展審計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受高校內部各種關系利益的影響,內審人員很難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地做出審計評價,缺乏強制性,經常得不到被審計對象和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支持配合。
第三,高校內審工作業務指導部門體制不順暢。大部分地方高校的內審上級指導部門是教育廳監察室或財務基建處,這與內審的業務性質不對口,不能給予相應的業務指導,還帶來重視度不夠等情況。
2.內因問題
內因是指高校自身能能夠改變的因素,高校自身能控制。高校中層領導干部經濟審計中由內部環境引發的問題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機構設置不合理、人員隊伍建設及審計硬件條件落后于開展審計需要的軟硬件條件,造成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不高、審計風險高的這一狀況,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由于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導致內審地位不突出、不被充分重視。我國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多數不是獨立設置,經常和紀檢、監察合署辦公或隸屬與財務部門,這樣內部審計工作得不到高度重視,人員編制、經費、工作條件得不到專門的保障,從機構設置的根源上就給內部審計帶來了硬傷。第二,審計中沒有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目前,我國的高校都在大力發展信息化建設,日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資料都是計算機信息技術為載體,而目前高校內部審計的信息化建設僅體現在計算機的日常使用上,沒有購置審計軟件,或者有審計軟件但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很少使用,嚴重影響了審計的質量。第三,審計的過程中,內審人員只注重查賬,并沒關注會計資料以外的信息,審計方法的局限性導致審計風險的增加。有些違紀違法行為在會計資料中不一定有反映,目前高校內審人員只審查會計資料,造成審計質量不高,審計風險加大。
(2)高校內部沒有形成一整套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體制機制,不能保障對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有序開展及審計結果不能得到充分運用等。第一,審計工作安排隨意性較大,沒有進行系統、周密的安排,缺乏計劃性。在高校經常存在中層領導干部按批次任免,所以經常在一次委托審計中安排對多位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審人員疲于趕工,審計走過場,流于形式,造成審計質量低下,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 第二,高校內部審計機構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如沒有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或有制度但不嚴格按制度執行,存在內審人員的工作經驗來開展的情況,使得整個工作操作不規范。第三,高校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運用中還存在問題。一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出來以后,大部分不對外披露;二是存在“先離后審”的情況,中層領導干部已經提拔、轉崗等,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根本不能為組織部門使用中層干部起到參考的作用。即使組織部門掌握審計結果,但很少運用到中層干部的考核使用中。三是沒有建立審計回訪機制,審計結果出來以后,沒有相關人員來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依然存在,審計成果難以運用到工作中。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外因問題的對策
完善高校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規章制度;加大宣傳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宣傳,增強高校內審工作的獨立性。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47-0128-02
1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1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視不夠,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的“先離后審”滯后效應由于重視不夠,干部管理部門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目前許多經濟責任審計大多選擇在離任期間,先離任后審計,這種做法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離任審計事實上成為一種事后行為。這種任期終結的審計方式,導致審計的預警功能和時效性差,難以防患于未然。如果被審計的領導任期較長,而離任審計通常只著重對其近三年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這樣容易使任期內的所有經濟往來或漏審或審得不透,同時也使一些本可以及時制止的責任問題,因時間過長難于追究當事者責任,削弱了審計效果。二是有些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剛實施階段,組織人事部門的任命文件就已經下達,即使審計發現的問題較多,但由于人已調離,并已上任新職,形成離任與離任審計不相聯系的局面,無法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致使離任審計流于形式,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無從體現。三是審計建議難以落實,前任遺留問題讓后任去處理,繼任者積極性無法調動,措施也不會得力。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1.2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還存在模糊認識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對干部認定其經濟責任,但并非是認定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也只是對領導干部的參考依據。干部管理部門不能把經濟責任審計定位為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全面考核,不能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理解為對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的評價,經審計未發現領導干部存在的經濟問題并不意味著其“清正廉潔”。
1.3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透明和缺乏標準等問題,影響了審計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情況寫出的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干部管理部門,但是干部管理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不夠。而且對于存在什么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
1.4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使審計風險隱含其中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不同,人們在關注審計結果所反映的問題的同時,更加關注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實際上經濟責任審計是將領導干部同其相關部門或人員之間的矛盾集中轉移到審計部門,這種審計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在對權力的審計監督中,遇到的問題形形,目前仍無完善的法律條文來評判,對行使權力應負的經濟責任也無法做出規范的審計評價。這無疑又增加了依法審計工作的難度,審計人員無法把握審計風險。
1.5審計業務人員少,手段落后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其特殊性。任期審計還可以,一旦遇到離任審計,就可能一下子接到10多個審計任務,經審辦就要面對繁重的審計任務,審計人員十分疲憊。特別審計手段落后,一是計算機審計水平低。一方面審計人員自身計算機水平參差不齊,運用AO審計的能力低,每年接受國家及省廳培訓的人數有限,短期內還難以滿足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電子賬務未普及。二是審計的偵查手段弱。強制性不強,有些問題很難查清。
近年來,審計資源的不足與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多的矛盾特別突出,通常情況下,干部的調整經常會是成批的,面對有限的審計資源,要在短時間內對多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相當困難。部分審計人員為完成任務而審計,風險意識淡薄;還有一些審計人員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較突出,片面追求查處大案要案,忽視了全面審計,審計取證不齊全,造成審計監督有死角,留下了風險隱患;審計全過程又沒有受到有效監督,更是加大了審計風險。
2思路及對策
2.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重點
要明確以下重點:一是被審計者任期期末的真實性;二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三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四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做出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五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遵守財經法紀的情況。
2.2客觀靈活地對待先離后審的矛盾,積極推行任中審計凡擬提拔或擬調往重要領導崗位的領導干部,應堅持“先審后離”,增加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誤,提高組織威信。離崗、離職、退休或免職又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不大,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單位能盡快地開展正常工作,視情況可以采取“先離后審”。只有脫離了“離任審計”的束縛,才能解決臨時性與計劃性、質量與時間等一系列的矛盾,將這項工作推向常規化、制度化。任中審計就是對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它不必受離任時才能審計的限制,任中、任終都可以審,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擊性,從而使得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2.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充分利用審計成果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紀檢監察、組織等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找出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深刻剖析原因,進一步挖掘在體制、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干部監督管理工作。
2.4堅持實事求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具體審計項目質量的集中體現,又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檢閱。同時也關系到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并直接影響著這些領導干部的榮辱升降等問題。要做到客觀公正地評價,首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界定經濟責任上,必須以審計取證的數據為基礎,以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為標準,進行縱向和橫向地比較分析。其次要堅持一分為二的觀念,劃清責任,客觀地肯定成績;最后要進行綜合分析,謹慎評價,用語準確,不評價審計范圍以外的事項。
2.5盡快完善與經責審計相對應的法律法規
由于部門調整任用干部的程序節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嚴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而且時間緊,人員集中,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保證,這樣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干部調整很難協調進行,往往是審計尚未實施,被審計領導早已赴任,給確定、追究領導責任,落實審計結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要盡快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何做到先審后離、審任結合,組織和審計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審、離、任三個環節的操作實施辦法,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2.6增強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健全審計職業教育體系,針對不同職級、崗位和知識結構的人員,實施分層次培訓,使培訓工作覆蓋審計干部整個職業生涯。努力培養熟悉審計業務,同時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術、計算機、法律、經濟管理等知識,具有分析、鑒別、判斷、協調等綜合業務能力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
要加強審計隊伍的職業道德建設。樹立誠實守信、內省自愛、克己慎獨的職業道德觀,崇尚“人民利益至上”的利他道德倫理思想,塑造審計人員正直向上、知恥明志的基本人格,建立一支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具有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謹穩健的職業態度的審計干部隊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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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按其目標不同進行分類形成的一種獨特審計種類,是審計主體對被審計人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當前醫療體制改革尤其是公立醫院改革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醫院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被擺在重要位置。醫院作為特殊的行業,對醫院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也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必要性,通過揭示醫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采取有效的對策,促使被審計人員糾正問題和改進問題,促進醫院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對塑造醫院良好的社會形象,保障醫院健康穩定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一、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一)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涵蓋了醫院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工作職能而使用和管理的所有資金,以及因資金運作涉及的經濟決策、制定制度、開展管理等活動,審計內容更為廣泛。
(二)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審計部門的法定職能,又是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在醫院干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審計對象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側重于對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而不是醫院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醫院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任職期滿或因調動、轉崗、退休等原因離開現崗位時,由審計部門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從而明確醫院領導干部在其職權管理范圍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
二、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對于保障醫院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醫院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的經濟管理意識,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是十分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醫院領導干部實行監督的有效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約束和監督,通過審計、審查其任職期間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能在一定程度上判定領導干部是否正確的履行了其經濟職責,可促進領導干部自覺遵守財經法規,遵守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有關部門正確任用領導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
(二)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正確評價醫院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
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如實地反映醫院領導干部工作實績和功過是非,消除少數領導干部沽名釣譽的幻想以及在總結政績時虛報浮夸現象,便于明晰上下任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有利于激發領導干部的責任感,使其在工作中既踏踏實實,又勇于開拓進取。
(三)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促進醫院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其職責
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查清醫院領導干部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在任期內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廉潔自律,全面履行職責。
三、醫院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醫院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內容多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缺乏切實可行的考核評價體系
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工作中,審計人員常常將經濟責任審計目標與財務收支審計目標相混淆。在“經濟責任”內涵理解上存在誤區,造成了工作目標不明確,超出審計職權,越權評價非經濟責任事項。目前,醫療行業普遍缺乏規范、科學化的責任管理標準,也沒有對經濟責任的考核評價有比較切實可行的操作規定。在評價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時,審計人員無從下手。在劃分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時,常常出現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工作失誤責任與有意違規責任等方面的責任歸屬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影響到審計報告的客觀公正。
(二)審計時效性滯后,審計結果難以落實
當前,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的是:“先離任,后審計”。 這種滯后審計現象,給審計部門實施審計增加了難度。在被審人員離任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核查、取證存在諸多困難和不便,不利于審計人員掌握真實情況和順利開展審計工作,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并形成一定的審計風險。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落實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三)醫院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視度不夠,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
由于醫院領導干部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認識不夠端正,對審計程序缺乏了解,所以配合不夠主動,還不能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理解成一種常規的經濟監督形式,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搞形式、走過場,導致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很難尋找突破口。現在的審計人員一般都不具有復合專業背景,知識結構單一,業務綜合素質不高,綜合分析能力不佳,不能適應新出現的情況。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薄弱,不太愿意主動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深入調查、分析和研究,在問題處理處罰上,存在以息事寧人、不得罪人的方式進行審計處理處罰現象,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審計處理處罰力度。
四、解決的對策
針對上述醫院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決。
(一)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
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在對醫院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要注意審計的職權和審計的范圍,審計只對與經濟責任有關的事項進行評價,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應避免涉及領導干部的政治素質、人事管理、工作作風甚至生活作風等非經濟方面的表現。我們可以建立以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考核評價體系,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定性評價側重于非計量指標,主要包括領導干部的基本素質、管理水平、醫療設備更新水平、行業或區域影響力、等幾個方面。定量評價主要關注計量指標,主要包括資產運營狀況、財務效益狀況、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幾個方面。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有助于客觀、公正、謹慎地評價領導干部的業績和經濟責任,減少審計評價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二)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強化審計結果的運用
為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應加強醫院領導干部的任中審計,把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及時發現、解決領導干部不廉潔的問題。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以任中審計為主,充分利用以往的審計成果,節約審計時間和審計資源,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落實到實處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當前深化審計結果運用的關鍵在于把審計監督和組織監督、紀檢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建立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先審后用”的原則,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之間的對接。加大審計結果公開的力度,把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領導干部任職公示的內容。
一、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針對的審計對象是醫院領導干部,是對其在任職期間及職權管理范圍內所擔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審計內容十分廣泛,不僅涉及到其管理和資金的使用,還包括因資金運作而做出的決策、制度貫徹落實及相關活動等。同時,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審計部門的自身法定職能,還是醫院監督管理干部的重要手段之一,審計結果直接與干部獎懲、任用、選拔掛鉤。醫院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醫院內部審計和政府審計部門開展的專業審計。無論是審計主體、審計內容,還是其審計的目的都具有特殊性。
二、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一)開展醫院經濟責任審計能有效促進醫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不斷發展
醫院有著豐富的衛生、人力等資源,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促使各級領導進一步優化醫院資源配置,不斷提升醫院管理水平。醫院的經濟責任審計,是貫穿于各級領導整個任職過程中,也貫穿于醫院整體的經營活動過程中。因此醫院開展內部審計,不僅有利于醫院發現自身管理的薄弱環節,不斷改進自身經營管理中的不足,同時還有利于醫院領導自我約束,不斷提升自身的經濟管理水平,作出正確的決策,從而促使醫院能夠更好地適應市場競爭機制,形成良好的醫療衛生管理體制,促進醫院經濟和社會效益良性發展。
(二)開展醫院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有效的加強醫院的內部監督力量
醫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醫院內部監督監察的一種創新。通過對醫院各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更好地考察使用干部,從根源上起到了防腐的作用。同時,醫院采用的公開選拔、競聘等干部選拔機制,需要用審計等手段進行必要篩選監督,確保選擇的干部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責。對于調離、退休的干部來說,也能夠更好地掌握其任職期間的工作情況,更能合理評判其經濟責任。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更好地落實好黨風廉政責任制,有效加強醫院內部各項監督,杜絕各種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醫院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對醫院經濟責任審計認識和審計人員素質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目前,雖然大多數醫院開展了內部審計,但是有的領導對內部審計的職能和意義卻了解不深,重視程度不夠,加之缺乏專門的審計人才,多是由財務人員兼任,且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素質不高,加之缺乏相關的培訓學習,導致醫院內部審計無法發揮其重要作用,不能有效開展各項審計活動,也影響到了其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另外,還有少數人,法律觀念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對待工作不嚴謹,甚至,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例如有的管理者對流失的固定資產,進行財務核銷處理,而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使資產盤點成為形式,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和審計風險。
(二)醫院內部審計制度、機構有待進一步完善
醫院的內部審計內容龐雜,如考核業務科室領導的工作完成情況和醫療資源利用情況,醫院職能部門領導的運行成本使用情況和財經紀律遵守情況等等。雖然很多醫院雖然制定了內部審計制度,但是還沒有形成一套相配套的、較為完善的審計程序和模式。
(三)醫院經濟責任有待進一步明確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同于其他財務工作,是一項風險系數高的工作,因為它要評定的不僅僅是業績,更重要的是對責任人的評定,評價不當可能影響被審計人的前途等等。但是目前大多數醫院都缺乏一套較為明確的責任劃分體制,對醫院領導,特別是涉及較多崗位的中層領導干部以及一些業務繁忙的科室,都沒有明確的落實崗位經濟責任制,忽略了對諸如固定資產監管等經濟方面上的監管。這就造成了權力和責任不清,固定資產浪費流失嚴重,而且一旦出現問題,無法清楚的界定責任,加上審計手段、會計信息、內控系統等不完善,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和較高的審計風險。
四、強化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強化領導,提高審計從業人員素質
醫院領導應該進一步強化對醫院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充分認識到它對促進干部履職盡責的重要意義,真正將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督聯系起來。要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保證審計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促進審計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充分發揮其在醫院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時要強化專業人員配備,并加強對審計從業人員的培訓,強化審計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而作為審計從業人員自身,也要不斷提升自身業務水平,為醫院領導作出正確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合理評價領導管理效益。另外,在審計過程中要時刻保持客觀公正,不做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進一步完善醫院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和機構
醫院要嚴格執行所國家和單位內部所制定的審計制度,認真履行相關審計程序。要按照“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嚴格組織任命程序。要全面開展審計工作,除了開展效益審計,還要開展其他相關審計,并依據審計結果,對醫院內控制度、財務制度的嚴密性、科學性和適用性進行評估測試,及時提出相應的改進意見,促使醫院各項規章制度能有效進行,使內部審計充分發揮其約束核心作用。同時要成立專門的審計機構,明確審計部門的責任與權限,配備相應的專業審計人員,確保醫院各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權威性,有效控制財務風險。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審計評價標準,明確經濟責任制
醫院要根據各部門職能,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制,明確在財經管理中各級領導的權力和責任,不斷健全醫院經濟責任審計體系。通過對各級領導在任期內經濟責任指標完成情況的審計,進一步強化醫院各級領導的責任意識,促使各級領導不斷提高自身經濟管理水平和廉政管理,為更好地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創造良好的氛圍,也為責任追溯打下扎實的基礎。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健全和完善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和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配合做好南澗縣2010年度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對全縣8個鄉鎮、80個村委會、1 591個村民小組及296個村干部進行了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1基本情況
南澗縣轄8個鄉鎮,80個村(居)民委員會,農業人口20.66萬人。2010年農村經濟總收入114 193萬元,比上年增長13.4%,農民人均純收入2 502元,比上年增長11.6%。現全縣已完成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8個鄉鎮,80個村(居)委會,審計了包括村黨委書記、村委會主任、副書記、副主任(兼文書)、大學生村官在內的村“兩委”成員296人,審計完成率100%。審計時間為2007年至2010年12月,審計金額299.31萬元,落實審計工作經費1.1萬元。
2主要成效
一是加強了村級財務管理和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規范農村干部和財務人員行為,消除干群之間的誤解。二是有效地推動了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提高了村干部的財經法紀觀念。這次審計的目的在于讓廣大基層干部明確其財物使用范圍和權限,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確保農村的長治久安。三是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此次審計增加了農村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受到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得到干部群眾的高度評價,減少了社會難、熱點問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3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通過此次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表明,全縣自2007年換屆選舉以來,在南澗縣委、縣政府和鄉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縣大多數村“兩委”班子及村干部能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認真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根據縣委、政府和鄉鎮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團結務實,集中力量,理清各村經濟發展思路,大膽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此屆村干部已為當地百姓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同時,審計中也發現部分村及村干部財經紀律松懈、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一是不按時報帳。部分村不按時或者推遲到村級會計中心報帳核算。二是自收自支。部分村出現自收自支現象,主要原因是財經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村委會可以不通過鄉代管中心調撥資金[1]。三是遺留債權追償難。很多村委會有遺留的債權,很難追償[2]。究其原因,主要是追償責任不明確。四是財務公開難,其原因如下:一是職責不明,對提供公開的材料實施公開,督查的人員不明確。二是公開的費用沒有保障[3]。
4改進對策
4.1不按時報帳問題的改進
建立報帳員月例會制度。例會由鎮代管中心主任每月定期召集1次。一般由村委會報帳員和鎮代管中心工作人員參加,遇特殊問題需要解決,可邀請鄉鎮相關領導參加。召開例會可解決不按時報帳及各村委會執行財經紀律中存在的問題,也可以宣傳學習培訓財會業務[4]。
4.2自收自支問題的改進
一是村委會現金收入必須在3日內繳存鎮代管中心帳戶。未經鎮代管中心帳戶撥付的現金,一律不得使用。二是嚴禁自收自支。三是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對自收自支行為給予相應處罰。四是在全社會范圍內加大對現行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4.3遺留債權追償難問題的改進
一是發限期償還通知書,明確指出過期不償還借款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嚴禁公款外借。
4.4財務公開難問題的改進
第一,建立健全職責明確,分工具體的財務公開制度。各級要高度重視鄉鎮代管中心建設:一是配備精良設備,改善辦公條件;二是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運轉;三是提高鄉鎮代管中心工作人員素質,建設一支為人民利益負責、為干部負責、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的專業隊伍。第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情況。繼續加強財務公開制度,各村委會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要求,自覺地對村級財務進行公開。采用便于群眾理解和接受形式,定期如實地向群眾公布有關賬目,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縣委、政府牽頭,農業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相關部門要與代管中心聯系,適時做好督查工作。
5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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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科學發展關的貫徹與落實,為了確保領導干部確立的正確運行,在新的形勢與任務面前,加強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完善干部內部的考核與監督,有助于加大反腐力度,從根本上解決領導干部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力度還有待加強
隨著干部的交流愈加頻繁,交流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因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力度與廣度不夠,導致審計效果不明顯。再加上在同一時段內,組織部門如果不能夠做到及時與審計部門進行溝通、交流,而直接就為開展經濟審計工作,可能會由導致原先的計劃受到現在的審計任務的干擾,現在的審計任務也會因為時間緊迫而完成不了。最終可能會導致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任務完成效率低下,審計的既定目標也無法實現。
(二)采用先離任后審計的方式
盡管在相應的細則中已經規定了審計先審后離的原則,但可能是由于審計部門的人力、精力有限,所以在實際工作中,所采取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一般都是為先離后審,或者是邊離邊審,這就會導致領導干部責任審計中存在著許多的不足,如果領導干部已離任,或者已上任,審計則對之前的任用不能產生直接的影響,從而影響審計效果。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過于單一
對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手段很簡單,可能只能停留在舊賬查賬的基礎上,所以該方式不能滿足當前形勢所要求的審計方式。總體來說,就事論事的多,綜合分析評價的少,因此缺少對于由于部門資產總量、隨意改變資金方向、挪用預算資金方面而造成的重大損失的量化對比分析,導致評價不夠具體、深入,審計的質量低下。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
由于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參差不齊,有部分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無法勝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導致升級評價工作難以開展,或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當然,導致領導干部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的原因還有很多,首先,一些領導干部存在越權評價的問題。在審計評價中,界定一些與經濟責任無關的或是與工作業績無關的結果進行評價;其次,在審計過程中,評價過于片面、狹隘。一些領導干部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與一般的財政收支審計區別不大,所以在審計時,只進行財務收支審計,而忽略了經濟責任審計,從而只對財務收支審計作出評價而無法對經濟責任作出評價;最后則是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較為主觀的問題。造成該問題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一是沒有具體的審計材料作為支撐,如果出現超越正常審計范圍的問題,則難以進行準確的評價,導致審計風險增加;二是審計的內容過多,有許多單位便將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與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相結合進行,這樣容易導致審計評價的目的不明確。為了避免該問題,在進行評價時,要注意就事論事。三是未能建立全面的評價指標與標準體系。雖然經濟責任審計也進行了幾年,可是由于未能建立全面的評價與標準體惜,導致評價缺乏標準作為指導。
二、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提出幾點建議
(一)抓住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從被審計者在任職期間經濟活動是否具有合法性、效益性與真實性進行評價,根據以上三點原則,客觀公正進行具體的審計工作。首先是評價被審計者經濟活動是否合法。主要審查的內容包括與財政收支有關的行政管理、財務活動以及經營業績,反映被審計者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其次是評價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的資產是否真實。主要是從審計人是否履行了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被審計人是否保證了資產存量、國有資產變動以及資產變動的真實性、完整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最后是審查被審計人的重大經濟決策是否具有效益性,主要是從投資項目決策的是否具有科學性與投資的收益水平等方面進行審查,對于重大項目的決策是否能達到預期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在被審計人在職期間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重點審計,主要以單位內部的成本管理、財產核算、財產流轉的控制情況為審計重點,進行全面、合理的審計,從領導干部在實際工作中的執行情況進行效果評價,從而對其管理能力與水平作出評價。
(二)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進行評價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一部分,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部分。是否能夠客觀公正的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評價,一方面關系到審計的風險,另一方面也關系到審計報告的質量。所以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同時也要把握好審計評價的尺度。
(三)加大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力度,提高審計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如今,對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先審計后離任”制度尚未真正實施,很多情況下都是領導干部先離任,再進行提審與審計,導致審計工作缺乏一定的時效性。想要做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就必須加強監督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責任的情況。要做到先審計后離任,將離任審計變為任中審計,既方便組織部門及時掌握領導干部的工作完成情況,也便于審計機關全面、調查獲取全面的審計方面的資料。實踐證明,先離任再審計往往造成局面無法扭轉的情況,會為審計工作帶來很多的不良后果。一方面改變了審計財務收支的不間斷性,一方面導致審計結果不能充分運用。同時,想要做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還需要其他領導干部們的配合與支持。如果審計單位的主動配合性高、對于審計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解決,同時及時落實審計決定與意見,這對任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四)結合實踐,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1、制定相關法律法規
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主要從加快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范與準則的制定方面進行。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審計內容不夠明確、評價標準不統一、立項與授權不明確的問題。務必進行的客觀評價,得出準確的評價結論。
2、制定相關的考核辦法
對于經濟責任各主管干部組織,必須明確各個單位、部門的工作重點,針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現狀,制定一套與現代干部考核管理相適應的全面考核辦法。
3、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配合協調規定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涉及多個部門的綜合審計工作,所以對于審計部門來說,不能將審計工作作為能夠獨立完成的工作。所以想要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設計工作,必須要協調好各省級部門于各個單位之間關系,相互合作,共同完成。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加強審計隊伍管理、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根本,首先要切實加強審計單位各部門人員的業務培訓,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業務作為培訓重點,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注重加強后續教育;其次是鼓勵相關審計人員學習與了解對黨和政府重大方針政策,引導審計人員樹立全局觀念,培養其宏觀意識,引導審計人員全面、系統、辯證的看待問題;最后利用典型案例進行目的性較強的教學,使得審計人員能夠適應相關的審計工作的發展要求,盡快投入工作當中,將建立一支務實、高效、清正廉潔的審計隊伍作為根本目標,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風險處理工作,規范審計程序、加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從根本上提高審計質量。
(六)規范審計工作程序,強化審計質量控制
審計工作是否能夠嚴格執行關系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從確定審計計劃、送達審計書、取證、領取審計報告、征求審計單位意見,一系列的過程都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防止出現審計工作的不嚴謹的情況。同時要加強審計工作的審查、管理工作,最好是可以實行審計質量考察,制定相關的復核制度,嚴格控制好審計程序,從而切實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力求明確每個程序的規則,以降低升級過程中的風險。
三、結束語
開展領導干部責任審計,對于國家經濟體制改革有著很大的推動作用,通過該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可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遏制腐敗,是促進在任領導自我反省、搞好廉政建設的有效途徑。所以,想要更好的實施該適度,就必須不斷地實踐、探索,不斷地完善該制度。
參考文獻:
實施異地交叉審計,人生地疏,不同地域的審計人員無須礙于人情,怯于權勢,從而能夠有效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和人情關系的干擾,保障審計獨立性。
(二)確保了審計的嚴肅性
執行異地交叉審計任務的人員,撇開地方保護主義的情境下充分激發審計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嚴格按照審計要求如實匯報審計情況,規避了發現問題披露難的現象,保障審計嚴肅性。
(三)提升了審計的時效性
異地交叉審計需要審計人員異地開展工作,除卻了日常繁瑣事務的干擾,使得異地審計人員能夠更集中精力,懷揣職業熱情投入審計工作。同時,異地工作人員容易產生思鄉情緒,從而更加努力加班加點查賬審證,以爭取早日完成工作任務,這能縮短審計時間,加快審計進度,保障審計時效性。
二、異地交叉經責審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審計風險高
審計組需在上級統一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審計工作,因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不熟悉,容易產生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違法違紀問題而未被發現的風險,即使發現了重大的違紀問題線索也由于身處異地、時間有限而無法對重大線索查清查實,審計風險較高。
(二)審計取證難
被審計單位人員對審計人員調查的事項因涉及到自身利益或擔心審計查出問題后受到問責,往往會有阻撓推諉審計工作或盡可能拖延提供資料的時間等現象,因審計人員往往依賴于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了解情況,審計人員取證難度加大。
(三)經濟成本較高
審計人員在異地審計需要支付食宿費、差旅費等一系列費用。按照國家現行規定的標準計算,誤餐費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費每人每天450元。假設審計項目中審計成員5人,審計現場實施時間60天,所需經費16.5萬元,再加上審計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差旅費等支出,一個項目完成下來所需支付的費用較高。
三、完善異地交叉經責審計的措施
(一)完善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機制,保障項目的有效開展
各級審計部門在擬定項目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到異地交叉審計經濟成本較高、審計取證難、審計風險高的特點,確定合理、科學的年度異地交叉審計的項目和數量。如,在項目立項的過程中,針對問題突出、執法難度大、當地審計機關審計獨立性難以保證的項目,應采取異地交叉同步審計,以提高審計的質量和效率。
(二)創新審計方式方法,提高異地審計的針對性
在審前準備階段,審計人員要進行嚴謹細致的審前調查,通讀所在地政府及其上級部門制定的法規制度,打破慣有的思維定式,跳出審計人員熟悉本地法規制度的路徑依賴,結合當地的工作實際,找準審計的準確切入點;根據統一的工作方案認真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審計力量和審計期限。在實施階段,查找問題時需跟被審計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盡量在審計現場完成所有審計事項,在審計事項上列明問題的定性、具體的事實描述和違反的法律法規,同時反復復核審計證據,確保證據充足、資料齊全,避免出現現場撤點后因取證深度不夠需補充審計證據的情況,進而影響審計進度。在報告階段,應及時對查出的問題進行匯總歸類,在撰寫初稿的過程中及時與授權審計機關進行溝通,聽從上級機關的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