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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稅的具體計算方法與計算公式 具體包括:(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其中,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若當期應納稅額為負,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免抵退稅的計算,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二)“免、抵、退”稅政策分析 具體而言:(1)若企業只有內銷,沒有出口,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2)若企業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業務,且出口產品的增值稅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由于出口商品的銷項稅額免稅,所以當期的銷項稅額只體現內銷貨物的銷項。當期進項稅額是包括出口和內銷商品在內的總的進項稅額,在一般情況下二者是難以準確界定和劃分的。內銷產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同時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也可抵減內銷產品應繳納的增值稅,只不過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是采用退稅率來退還企業的,由于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導致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不能全部被退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稅進口料件,由于免稅進口料件不存在進項稅,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還的進項稅差額轉出的問題,因此,在有免稅購進材料的情況下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必須在一般貿易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再計算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抵減額,即無征不退。同時,也體現在免抵退稅額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3)免抵退稅額并非指企業實際可以退稅的額度,其經濟內涵的實質是規定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這是因為如果企業一次性進料而分次使用,進項稅額必然較大,其中部分是庫存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屬于退稅范疇,而按上述公式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必須通過規定一個退稅的最高限額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較“當期應納稅額”與“退稅限額(免抵退稅稅額)”的大小,退絕對值較小的那一個。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退較小的“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退較小的“當期免抵退稅額”,意味著全額退稅,剩余的金額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稅額。
(三)“免、抵、退”稅的相關會計處理退稅處理時,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增值稅)”(當期應退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差額,倒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成本中,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企業“免、抵、退稅”實例分析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當月有關經營業務如表1所示,按照計算公式得到的相關計算結果如表2所示。相關會計處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
(一)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稅額和退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購進貨物的購進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實例及會計處理2008年2月,某外貿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從乙日用化妝品公司購進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7萬元,貨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當月該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價折合人民幣為200萬元,申請退稅的單證齊全。該商品的增值稅退稅率為9%。相關會計處理如表4所示。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版。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配置內容,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允許,各地不得擅自改動。對審核系統內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稅審核配置內容,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
第五條出口企業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電子數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出口企業反饋出口退(免)稅電子數據審核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章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六條稅務機關接受并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資料,根據審核無誤的認定申請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補充完整。
第七條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或注銷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做相關認定內容的變更或注銷,并出具相應變更或注銷手續。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要先注銷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再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受理
第八條出口企業應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退稅單證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申報數據和申報表的內容須與原始單證的有關內容一致。
第九條為提高申報數據質量,保證正式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之前,應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當期(批次)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將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預審核,取得預審核反饋數據,并依照反饋數據對申報系統中的申報數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出口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直接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有關規定將裝訂成冊的匯總申報表、明細申報表、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按申報期接收企業申報資料,對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病毒檢測,確認數據安全后讀入審核系統;檢查企業申報報表的種類、內容、聯次、數量、印章等是否齊全;檢查企業申報紙質憑證的種類和數量是否與匯總表所列一致;檢查紙質憑證和報表是否按規定裝訂成冊。對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受理人員出具《接單登記回執》,確認受理正式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受理人員接受出口企業正式申報后,將所接收的申報資料移交初審崗位,并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四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管理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依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審核出口企業的正式申報出口退稅紙質憑證的合法、有效、完整性,與電子申報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人工審核環節發現的一般問題,經出口企業簽章認可,可直接對數據進行更正。對審發現問題較多,應退還出口企業要求其重新申報。
人工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計算機審核環節。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計算機審核人員在接到初審轉來申報數據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邏輯關系審查和外部信息對審。審核通過的數據,生成退稅待審批表,并提交審批環節。在審核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審核時應以企業為單位,退稅數據范圍應控制到申報年月及申報批次;
(二)每戶企業每一次審核出口退稅應由一人負責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換。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在計算機審核中需要對數據進行調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少的企業,應及時告知企業,并退還初審環節依據紙質憑證對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調整,企業經辦人員和稅務機關初審人員需在企業申報表上更正處簽字蓋章確認;(二)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多的企業,應退還申報受理環節并及時通知企業改正后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對退稅審核未通過的申報數據,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審核產生的疑點,根據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誤且屬于政策規定可以退稅的,予以人工挑過;
(二)對錄入的錯誤數據,退還受理申報環節進行核實調整后,重新提交審核環節;
(三)屬于應該進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轉至檢查環節進行函調。
第五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退庫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負責審批退稅的領導對審批人員上報的擬審批結果及特殊審批項目,應進行綜合審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稅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填開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的人員對領導審批的情況,應進行邏輯關系檢測,將檢測無誤的已審批數據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或綜合征管系統生成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或稅收繳款書),辦理退(入)庫及已退庫核銷。
第六章退稅證明管理
第十九條出口企業申請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退稅證明時,應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要求將需要開具單證的內容進行錄入,生成開具單證的申報數據,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報送的退稅證明單證申請表和相關數據后,應核對申請表和錄入數據是否相符,并對申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確認無誤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審核環節;核對未通過的數據應退還企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計算機審核人員對申報環節轉來的單證數據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出具環節;未通過的數據應退回申報環節進一步核實。審核環節不允許直接更改數據。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負責出具退稅證明的人員只能對機審已通過的單證數據出具有關證明,并加蓋公章。
第七章核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在開展日常檢查工作中,應定期完成審核系統中提供的異常發票核查、出口收匯核銷情況核查、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利用出口退稅各類信息、數據,定期完成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的評估。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對退(免)稅審核中需函調核實的貨源情況進行函調。
第八章出口退稅系統維護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和稅務系統有關要求做好出口退稅系統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強化權限管理,保障數據安全,確保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接收、安裝、維護并且不得隨意更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電子信息及出口退稅率文庫等,定期(月、季、年)備份數據并將備份數據納入數據檔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員未獲授權不得維護。
第二十八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生成上報總局各類數據。
第二十九條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期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基礎性檢查:按統一規范檢查清理各地業務實際處理中的具體規定,檢查系統的特殊約定,確定系統的版本、系統配置、系統參數、審核配置、單證的起始編號、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等。
(二)標準數據檢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準確,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的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等檢查。
(三)用戶數據檢查:用戶權限設置制約性檢查。
第三十條系統維護人員不應從事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審批、退庫環節工作。
第九章附則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準則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 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 + 海關實征關稅 + 海關實征消費稅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 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五)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二、生產企業出口業務會計處理
(一)一般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核算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2.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次月根據上期《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應退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稅額做賬務處理(一般企業不做此筆會計處理,因其是稅務機關免抵調庫的依據,不影響增值稅的核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做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處理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作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存)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2.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應退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稅額做賬務處理(一般企業不做此筆會計處理,因其是稅務機關免抵調庫的依據,不影響增值稅的核算,筆者建議及時做此分錄,作為計提城建稅及附加的依據):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做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三)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會計處理
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銷售收入是免稅的,不計提銷項稅額,用于來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直接計入成本。應稅和免稅共用的進項稅額要作進項轉出處理。
(四)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會計處理
1.本年出口貨物,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銷售收入)
(1)一般貿易方式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以紅字登記在該賬戶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以紅字登記在該賬戶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兩種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賬務處理不同,但以下處理方式相同:
①對于本年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②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生產企業免抵退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2.上年出口貨物,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一般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
(1)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按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在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中的“不得抵扣稅額”時,只錄入本年數。
(五)退關退運貨物的會計處理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后,發生退關退運的,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
1.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關退運時
(1)用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沖減當期出口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或銀存等科目)(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紅字)
(2)調整已結轉的退關退運貨物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2.以前年度出口貨物在當年發生退關退運時
(1)按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應付賬款(或銀存等科目)(紅字)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2)調整已結轉的退關退運貨物銷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3)按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乘原出口退稅率計算補交免抵退稅款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簡單的買賣交易已經逐步地被取代,伴隨的是各種各樣的特殊銷售方式。因為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某些企業會采取一些特殊、靈活的銷售方式,以此擴大銷售額,占領市場。本文簡單介紹一下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這兩種比較常見的銷售方式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現金折扣
(一)現金折扣的定義。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了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之中,企業為了鼓勵客戶提前償付貨款,通常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現金折扣一般用符號“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表示買方在10日內付款,可以享受售價的3%的折扣;2/20表示買方在20日內付款,可以按售價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這筆交易額付款期限為30日之內,若20日之后30日之內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現金折扣會計處理方法。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方式有總價法與凈價法兩種。我國會計實務處理中通常采用總價法。總價法,是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按未扣減現金折扣前的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對購貨方提前付款的鼓勵性支出。
(三)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規則。《我國增值稅處理條例》規定,現金折扣(銷售折扣)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應計入財務費用。《所得稅法》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其實通俗地說,就是稅法才不管你什么時候收款,以什么樣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這么多錢,你就要按這個價錢交這么多的稅。不過也確實發生了損失,就把它記在“財務費用”中,等交所得稅的時候再給你扣除了。
(四)舉例說明現金折扣在會計和稅務當中的處理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按價目表上標明的價格計算,不含增值稅的售價總額為20,000元,為鼓勵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項,甲公司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按總價法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00
1、現金折扣含增值稅額的計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2,932
財務費用 468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166
財務費用 234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2、現金折扣不含增值稅額的計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000
財務費用 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200
財務費用 2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二、商業折扣
(一)商業折扣的定義。商業折扣,又稱“折扣銷售”,是指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將價目單中的報價打一個折扣后提供給客戶,這個折扣就叫商業折扣。商業折扣通常以百分數明列出來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來,買方只需按照標明價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業折扣會計處理規則。根據《企業會計原則第14號——收入》的規則,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該遵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肯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在商業折扣的狀況下,企業銷售收入入賬金額應按扣除銷售折扣以后的實踐銷售金額加以確認,即以整個銷售凈額除稅后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整個銷售凈額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貸款,以應收賬款與產品銷售收入二者的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商業折扣稅務處理規則
1、國家稅務總局《對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觸及商業折扣的,應該遵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對于商業折扣,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法雷同),能夠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稅法中認可的銷售折扣僅指銷售折扣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注明的狀況。《國家稅務局對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交納所得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在增值稅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征稅人采取折扣方法銷售貨物,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商業折扣僅限于貨物價錢的折扣,假如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置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細則》“視同銷售貨物”中的“無償贈予別人”的規則,計算交納增值稅,同時計入應征稅所得額。
(四)案例解析商業折扣會計、稅務處理
例:某市一家樂家超市,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為搶抓商機,增加銷量,2012年1月開展節前促銷活動,母嬰柜節期開展“折扣銷售”方式出售“大華牌全脂嬰幼兒奶粉”,售(標)價23.4元/袋(200g),成本為13.5元/袋。規定在促銷期內凡在本柜消費者一次購買5袋的,按七折優惠價格成交,并將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月末結賬前,經核算1月份消費者一次購買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錢貨當時兩清(不考慮其他零售數額)。
1、假定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 16,3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4,000(23.4×1000×7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0(14000×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
貸:庫存商品 13,500
2、價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兩張發票上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 16,380
銷售費用 7,0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23.4×1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0000×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時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
貸:庫存商品 13,500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各樣的銷售方式都會隨時產生,不再是以前的簡單交易,你買,就掏錢;我賣,就給你貨物。各種不同目的銷售方式的產生,能夠增加我們產品的競爭力,才能更快地帶動我們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加迅速地積累我們的財富。當然了,萬變不離其宗,無論何種銷售方式的目的都是為了盈利,都要確認收入,都得交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確認,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有所不同,產生差異的主要是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成本與其計稅基礎應當是相同的。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究開發支出,在形成無形資產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成本為研究開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而所得稅稅法則規定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則其計稅基礎應在會計入賬價值的基礎上加計50%,因而產生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現將這種差異,也就是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分述如下:
1.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賬務處理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費用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費用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未形成無形資產時,借記:“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貸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做賬務處理。
1.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費用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 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無形資產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每年按其賬面價值攤銷時,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做賬務處理。
2.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處理
2.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①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②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③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④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⑥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⑦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⑧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2.3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2.4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例】某公司經董事會批準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研發某項新產品專利技術,該董事會認為,研發該項目具有可靠地技術和財務等資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發成功將降低該公司生產產品的生產成本。該公司在研發過程中發生材料費500萬元,人工工資200萬元,其他費用400萬元。年底該項專利技術已經達到預定用途。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為10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為1000萬元。假設無形資產按10年進行攤銷。
某公司的賬務處理:
(1) 發生研發支出: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000
貸:原材料 500
應付職工薪酬 200
銀行存款 400
(2)2011年12月31日,該項專利技術已經達到預定用途:
借: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 100
無形資產 1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000
(3)2011年12月31日該項專利技術攤銷:
借:制造費用 100
貸:累計攤銷 100
某公司的稅務處理:
計算該公司當年此研究開發項目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金額:
(1)當年稅前扣除金額=100×(1+50%)+(1000×150%/10)=300(萬元)
計算該公司當年此研究開發項目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的費用:
(2)加計扣除的費用=100×50%+1000÷10×50%=100(萬元)
從本例的賬務處理看,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100萬元)不體現在賬簿上,也就無需進行賬務處理,只是在當年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才計算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金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形成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元,按稅法規定可在未來10年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50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二者之間產生的5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視為一項資產,因該資產并非產生于企業合并,同時在其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也無需進行賬務處理。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2006,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一、各級國稅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的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部門分工及崗位職責,指定專人負責出口貨物專用稅票的開具及其電子信息的錄入、核對、傳輸及接收工作。
二、各市主管出口貨物征稅的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17號文件的相關要求,統一使用計算機開具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開具內容要完整、準確規范、清晰。
三、自*年11月起,各市局應按照下列時間要求上傳和下載專用稅票電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傳本地開具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產生的專用稅票疑點數據和疑點核查反饋信息;上傳路徑、內容、名稱、格式同以前。
(二)每月20日后從省局服務器(75.16.16.20)\退稅分局\_部門公用文件\省局下傳文件\退稅\ts+年份\ts+月份下載本地使用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專用稅票錯誤數據。
四、對*年9月至*年8月期間存在以下疑點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容許按以下原則進行人工挑過處理:(此款已廢止,冀國稅發〔*〕150號)
(一)對于已組織到審核區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僅“填發日期”、“稅種”、“銷貨發票號碼”、“課稅數量”、“計量單位”、“單位價格”、“法定稅率”、“征稅率”字段中的一項或多項與紙制單證內容不符的。
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多會計人員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出現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情況。下文就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和會計處理進行解析。
一、免抵退稅的含義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二、免、抵、退稅的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截至當期已收齊單證銷售額,包括本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和前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注意事項:“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當期報關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不論是否收齊單證。
三、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在進行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時,企業需要涉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兩個明細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貨物報關出口后,按時收齊單證的會計處理
1.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后,根據當月報關出口有關單據和外銷出口發票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注意事項:部分會計人員認為免、抵稅額因為不影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的余額可以不作會計處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財稅[2005]25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貨物報關出口后,逾期沒有收齊相關單證的,須視同內銷征稅。
1.本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1)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事項:
① 單證不齊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時,銷項稅額=單證不齊銷售額/(1+征稅率)×征稅率。
②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③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匯總計算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2.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1)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3)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率沖減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紅字)
注意事項:
①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不進行收入的調整,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也不進行調整。
②注意在填報《增值稅納稅人報表》(附表二)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二、免、抵、退稅的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截至當期已收齊單證銷售額,包括本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和前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注意事項:“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當期報關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不論是否收齊單證。
三、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在進行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時,企業需要涉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兩個明細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貨物報關出口后,按時收齊單證的會計處理
1.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后,根據當月報關出口有關單據和外銷出口發票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注意事項:部分會計人員認為免、抵稅額因為不影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的余額可以不作會計處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財稅[2005]25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貨物報關出口后,逾期沒有收齊相關單證的,須視同內銷征稅。
1.本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1)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事項:
①單證不齊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時,銷項稅額=單證不齊銷售額/(1+征稅率)×征稅率。
②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③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匯總計算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2.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1)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3)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率沖減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紅字)
注意事項:
①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不進行收入的調整,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也不進行調整。
②注意在填報《增值稅納稅人報表》(附表二)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現行消費稅法規定,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扣除當期生產領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
一、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范圍
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抵扣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項目有: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7.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8.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油為原料生產的油;9.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10.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及酒精,在計稅時不得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酒和酒精的已納稅款;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二、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抵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抵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用外購應稅消費品繼續加工其他應稅消費品,在稅法規定允許抵扣的范圍內,可以抵扣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因而,在購入應稅消費品時,不應將全部買價作為外購材料的成本,而是將準予抵扣的消費稅單獨反映,購貨價款扣除允許抵扣的消費稅后的余額計入采購成本。由于稅法規定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抵扣應當按領用扣稅法計算,為了清晰地反映消費稅抵扣過程,對于準予抵扣的消費稅先在“待抵扣消費稅”科目中核算。其借方登記企業當期購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貸方登記企業領用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期末借方余額表示期末庫存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外購應稅消費品若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銷售,購入時支付的消費稅應直接計入采購成本。
例1:淮海卷煙廠期初無庫存煙絲,當期從紅星煙絲廠購進已稅煙絲2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2萬元,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貨款40萬元、增值稅6.8萬元,煙絲已驗收入庫,款項未支付;本月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15噸生產乙種卷煙,共生產2 000標準箱,銷售給卷煙專賣商18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6萬元,煙絲的消費稅稅率30%。
(1)購入煙絲時:
借:原材料 2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 000
待抵扣消費稅 120 000
貸:應付賬款 468 000
(2)生產領用煙絲時:
可抵扣的消費稅=(400 000×30%×15)/20=90 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90 000
貸:待抵扣消費稅 90 000
借:生產成本 210 000
貸:原材料 210 000
(3)銷售卷煙時:
單價=360 000/(18×250)=80(元),卷煙每標準箱250條,每標準條價格在7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56%,每標準箱卷煙的定額稅率為150元。
消費稅=360 000×56%+18×150=204 3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04 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4 300
(4)下月初繳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14 300
貸:銀行存款 114 300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抵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其消費稅稅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可以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允許抵扣的范圍內,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例2:大眾汽車公司委托濱湖橡膠廠加工A汽車輪胎一批,大眾汽車公司提供主要材料,發出材料成本62 450元,支付加工費20 000元。該批A汽車輪胎收回后將全部用于連續生產B汽車輪胎,并實現對外銷售,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20 000元,汽車輪胎消費稅稅率為3%。
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62 450+20 000)/(1-3%)=85 000(元)
代收代繳的消費稅=85 000×3%=2 550(元)
(1)大眾汽車公司支付加工費、消費稅和增值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應交消費稅 2 550
貸:銀行存款 25 950
(2)對外銷售時:
應納消費稅=120 000×3%=3 6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 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 600
稅法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應當按領用扣稅法計算,即: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假設期初庫存委托加工應稅A汽車輪胎已納消費稅1 500元,期末庫存委托加工應稅A汽車輪胎已納消費稅2 380元。大眾汽車公司當月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1 500+2 550-2 380=1 670(元),下月初實際上繳的消費稅稅額為3 600-1 670=1 930(元)。
下月初繳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 930
貸:銀行存款 1 930
2.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會計與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財法[2012]8號)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因而,委托方收回后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如果不屬于“直接銷售”,就存在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的情況。
例3:(接例2)大眾汽車公司委托濱湖橡膠廠加工的A汽車輪胎,收回后直接以90 000元(不含稅)的價格出售給甲公司。由于出售價格90 000元(不含稅)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85 000元,不屬于“直接出售”,按稅法規定,需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 550元(85 000×3%),因而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應單獨反映,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借方。
(1)大眾汽車公司支付加工費、消費稅和增值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應交消費稅 2 550
貸:銀行存款 25 950
(2)對外銷售時:
應納消費稅=90 000×3%=2 7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 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 700
(3)繳納當期消費稅時:
當期應納消費稅=2 700-2 550=15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50
貸:銀行存款 150
若大眾汽車公司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85 000元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由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予抵扣,直接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該公司支付加工費、消費稅和增值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2 5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貸:銀行存款 25 950
借:銀行存款
80000000
貸:工程結算收入
60000000
應付賬款——分公司20000000
2、計提營業稅金及代扣營業稅時,
應納營業稅=(8000-2000)x3%=180(萬元)
應扣營業稅=2000x3%=60(萬元)
借: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
1800000
應付賬款——分公司
6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400000
3、繳納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400000
貸:銀行存款 2400000
4、撥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應付賬款——分公司
1940000
貸:銀行存款
1940000
其第二種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總承包款時,
借:銀行存款
80000000
貸:工程結算收入
80000000
2、計提營業稅金及代扣營業稅時,
應納營業稅=(8000-2000)x3%=180(萬元)
應扣營業稅=2000x3%=60(萬元)
借: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
24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400000
3、繳納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400000
貸:銀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驗工時,
借:工程施工 20000000
貸:應付帳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時,
借:應付帳款 20000000
貸:銀行存款 19400000
工程施工 600000
我對第二種的改進:
1、收到總承包款時,
借:銀行存款
80000000
貸:工程結算收入
80000000
2、計提營業稅金及代扣營業稅時,
應納營業稅=(8000-2000)x3%=180(萬元)
應扣營業稅=2000x3%=60(萬元)
借: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
1800000
應付賬款 6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400000
3、繳納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400000
貸:銀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驗工時,
借:工程施工 19400000
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 600000
貸:應付帳款 2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