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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6260(2009)06-0070-05
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主要發達國家都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在發揮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應有價值的同時,非常注意克服稅收優惠制度的內在缺陷。本文擬對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改革做一總結分析,并以此為背景和視角,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問題和完善進行研究。
一、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1.從全面優惠到有選擇的重點優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轉變。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對中小企業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業不管進行哪一類投資,都能得到優惠貸款。70年代中期后,開始有選擇地扶持中小企業,專門扶持中小企業某些特定的投資項目,如進行現代化改造、擴大規模、調整結構、實行轉產方面的投資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重點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業的研究和創新、節能、購置先進技術、組建聯營機構、打入外國市場等。1990年通過《扶持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法》,根本宗旨是促進中小企業結構的調整,以適應歐洲統一大市場的出現和競爭形勢的新變化,具有更強的選擇性,而鼓勵中小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個目標。(劉乃全,2003)127
(2)法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轉變。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降低中小企業的注冊稅和公司稅的稅率,以鼓勵創辦企業。2003年8月1日,法國政府頒布《經濟創新法令》,旨在促進就業,鼓勵創立中小企業,規定如果創業者貸款接管一家企業,可以從所得稅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歐元,以支付貸款利息。2003年的《企業創新計劃》鼓勵風險投資者投資于正在創建和成長中的創新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變遷。為保持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勵個體經營者發展、鼓勵合作研發與創新、促進設備投資等方面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逐漸成為日本經濟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從1998年起開始研究美國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頒布了《新事業創出促進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業進行創新研究為目的的中小企業創新研究制度。其中規定,在研究開發階段,依據《租稅特別措施法》中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規定,減免相當于研究開發經費額10%的法人稅或所得稅。(《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 318
2.中小型稅收優惠制度的適用主體具有寬泛性,體現公平原則和社會政策原則
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的嚴格界定,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適用主體的規定比較靈活。根據美國稅務法第一總章“S”章條例而來的所謂S類股份公司,其股東人數不超過35人的,不繳納公司收入稅,個人企業主和合伙企業的股東只根據他們的個人收入繳納聯邦所得稅。中小企業通過“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業所得稅。
日本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適用主體包括中小企業,并制定了面向個體業者的優惠措施。雖然日本《中小企業促進基本法》依據公司的規模特別是資本和雇員人數把公司區分為小企業、中型企業和大企業,但是這與公司稅法無關。《公司稅法》把資本不足1億日元的企業定義為小企業,并沒有區分小企業與中型企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了很多優惠稅收條款,這些條款同樣適用于小企業和中型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316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適用主體也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意大利執行歐盟標準,將中小企業分“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三類,但是,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并沒有刻意區分中小企業,二者都是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主體。只要進行符合規定的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即可享受優惠。(劉乃全 等,2003)131-132
3.稅收法定、稅收公平與政策彈性的有機統一
(1)在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堅持稅收法定的原則。第一,通過法律形式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予以明確規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業的思路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但每一次、每一個政策調整都是通過法律形式進行的(劉乃全 等,2003)131。第二,通過司法審查機制保證稅收優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從發達國家經驗看,稅收法定主義的重要保障機制是司法審查或者違憲審查,稅收優惠也是違憲審查的對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稅收優惠缺少合理的基礎、違反稅收平等原則。
(2)靈活務實,稅收優惠的法定性與彈性有機結合。第一,中小企業的標準界定靈活、務實、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業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權的法規予以規定,凸顯其權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是二元化標準,而不是單純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標準。在定量方面又根據不同行業確定不同雇員或者規模標準,照顧了不同行業的特點,顯現了靈活務實的觀點。例如美國《小企業法》對小企業作了基本規定,同時又授權聯邦小企業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量化標準。第二,國外在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上綜合運用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但在具體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內容和方式規定具體,導向明顯,漏洞較少。第三,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自我選擇權,避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過于剛性教條。最典型的就是美國針對S公司的打鉤原則,中小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成為S公司,按照非法人實體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再繳納公司所得稅。
(3)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總額予以合理限制,優惠與限制相結合,兼顧公平與效率。日本為鼓勵中小企業資本性投資,對購進設備的7%進行特別稅額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別折舊,但最大限額為法人稅額的20%;為鼓勵研發,允許從法人稅額中扣除年度研發費用,扣除率為研發費的10%,限額是法人稅額的12%~14%(付伯穎 等,2007)103-104。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也都作了總額上的限制。例如,對于創新投資,提供25%或者20%的稅收優惠,但優惠總額不超過4.5億里拉。為提高生產效率、引進技術、開發質量系統和尋找小市場而購買的勞務,可享受減稅,但每個企業優惠總額不超過8000萬里拉。對技術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義的領域的中小企業,均可以享受相當于研究費用30%的減稅優惠,但是每個稅收期間享受此項優惠總額不得超過5億里拉。(劉乃全 等,2003)135
4.引入稅式支出,對稅收優惠進行績效考評
稅式支出報告已在西方許多國家實行,在相當程度上評估了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確定性,有效地解決了稅收優惠政策效果的評價問題(朱承斌, 2005)17。稅式支出方法也為法學家如何貫徹和實現管制性稅收優惠的比例原則提供了測量工具和實現途徑。
5.注重中小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與協調
(1)兼顧個人業主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協調。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中小企業,無論是屬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業主企業,還是繳納公司稅的股份制企業,都可以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 美國政府通過S公司,直接為中小企業打通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
(2)與財政金融政策相協調。日本、美國、意大利等國家政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除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外,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補貼為主的直接投資制度和促進中小型企業融資的財政政策。如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術創新基金;信貸擔保基金與互助擔保制度;利用二級市場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向企業提供技術改造補貼,擴大技術需求,建立研發中心等(劉乃全 等,2003)135。
(3)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相協調。韓國每一個階段的稅收政策都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緊密協調。在結構調整和自由化階段,產業因素的稅收優惠被大面積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開發和中小公司投資的稅收獎勵,并且政府對稅收的獎勵采取了“功能性”、“間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實踐,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地區和部門之間的發展平衡成為主要的政策目標。(高峻伊東 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變遷與改革的原因分析
1.經濟全球化下競爭變遷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對世界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競爭的全球化,不僅競爭的范圍日趨擴大,而且競爭的激烈程度也較以前大大提高。競爭的核心就是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點必然轉移到技術創新、產業升級和再投資等方面來,以適應新的世界經濟形勢和競爭態勢。
2.中小企業的重要職能及其憲法地位的影響
一方面,中小型企業在當今全球經濟與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由此,中小企業盡管取得了憲法上的生存權地位,但與大企業明顯不同,需要政府從外部運用有形之手彌補中小企業的缺陷。就稅收而言,對中小企業課以與公司法人同樣的稅負,顯然是對憲法上具有生存權保障的中小企業的逆向課稅,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稅收優惠是合情合理的。
3.國家下的稅收正義的內在要求
稅收正義的實質包含三個方面的目的考量:財政收入目的、照顧弱勢者的社會目的以及關于整體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經濟目的。稅收正義追求的核心價值是量能課稅以及所課征的各稅目的的合理性(黃茂榮,2005)。由此,應當對中小企業予以稅收優惠,但是,也不可能對中小企業予以無限稅收優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則而破壞公平原則和財政目的。所以,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則下的、符合比例原則的、一定限度內的稅收優惠。
4.稅收優化理論的影響
稅收優惠的優化,就是按照經濟理論分析,結合實際,通過對優惠政策的種類、規模、形式等進行優化,更好地發揮其效用,實現政府進行調控的社會經濟目標。根據稅收優化理論,對中小型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優惠方式上是有科學的選擇的,即減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稅收額外負擔,盡可能做到稅收公平。
三、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與完善建議
1.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對于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而言,現在以《企業所得稅法》的形式規定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顯然法定性更強,更符合稅收法定的原則,是一大進步。但是,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確,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規定。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恰恰比較模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減按20%征稅,但是符合什么樣的條件?何謂微利?什么是小型企業?這些問題直接構成課稅的主體要件,屬于法律應該明確予以規定的范圍,卻沒有做出規定。雖然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四部門于2003年下發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暫行規定的通知》,對中小企業做了量化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僅僅是個部門規章,不符合稅收法定的要求。當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但是這種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體過窄。從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看,在受惠主體上普遍不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以便有別于大企業。在優惠政策上,一般情況下小企業能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型企業也能適用,只是有的在個別地方二者享受的優惠幅度不一樣,但絕不是只有小企業享受稅率優惠,中型企業就不能享受。比較而言,我國把優惠稅率的主體限定于小企業,把中型企業排除在優惠稅率適用主體之外,顯然不妥。如果考慮到我國規定的中小企業產值規模標準和國外發達國家的差距,這種不妥就更加明顯。此其一。其二,國外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的利潤作限制,不以微利作為中小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彈性不好把握外, 比如,微利的標準問題,是地區行業標準、國內行業標準還是國際行業標準?另外,市場特別是中小企業生存的市場大多具有高風險特點,利潤變化快而且大,利潤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把中小企業做大做強,發揮中小企業的作用,而不是誘使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優惠的低稅率而隱瞞企業業績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國外稅制改革的目標和動力不是財政收入,而是稅收的效率和社會公平問題。我國在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超收的情況下,根本不存在為財政收入限制中小企業適用優惠稅率的主體范圍的理由。其四,《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而事實上,從全球范圍看,中小企業在組織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這樣一來,能享受稅收優惠的中小企業將是少之又少,稅收優惠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3)優惠力度太小,范圍太窄,優惠方式過于單一,中小企業優惠的導向性不明顯。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一般稅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優惠稅率的幅度只有5%,與國外相比,優惠稅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小企業只規定了稅率優惠,沒有其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看不出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區別。而國外的情況是,針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是一攬子、成系統,不僅在稅率上優惠,在其他方面如折舊、扣除、減免等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三,一律減按20%,沒有體現行業和產業的導向性。
(4)稅收優惠剛性不夠且靈活性較差,不能很好體現稅收公平、稅收法定與社會政策的協調平衡。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沒有封頂,優惠沒有限額,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小企業和其他企業,嚴格區分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沒有像美國的S公司一樣賦予企業以自有選擇,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
(5)配套協調不夠。 我國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還缺少其他稅收制度、財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協調。如,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問題就是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歧視,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也一直沒有解決,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與協調。
(6)缺少稅式支出等手段,無法對稅收優惠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建議
(1)取消對小型微利企業的限制,拓寬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適用主體范圍。凡中小企業都可以適用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以鼓勵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2)加大優惠力度。第一,在目前減按20%的基礎上再進一步降低稅率,可降低到15%;第二,對新開辦的中小企業在一定年限內免征所得稅或者降低稅率;第三,除在稅率上優惠外,在扣除、折舊等一般企業也可享受的稅收優惠上體現對中小企業的優惠。
(3)豐富和完善稅收優惠方式。不僅根據不同政策目標確定不同的稅收優惠方式,而且在同一政策目標的不同階段也要靈活運用不同的優惠方式,并且過渡到以間接優惠為主。
(4)加強稅收優惠的導向性,重點鼓勵中小企業的產業升級、技術創新和再投資。第一,通過減免稅收、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對其予以扶持,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第二,通過R&D抵免、先進設備的加速折舊、技術轉讓的所得稅優惠等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第三,通過投資抵免、虧損、結轉減免所得等降低成本和風險,增加收益,同時通過再投資減免稅、退稅等緩解其融資困難,鼓勵對中小企業的投資。
(5)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定性。增強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定性,設置最高優惠限額,適當區分小型企業和中型企業的稅率,規定中小企業的稅收地位的選擇權,在稅收公平、稅收法定和社會政策之間取得平衡。
(6)加強稅收優惠的規范性。引入稅式支出的概念,對稅收優惠進行管理和規范,建立科學的稅收優惠評價機制,提高稅收優惠的規范化水平。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配套協調體系。特別是妥善處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問題,建立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
參考文獻:
北野弘久. 2000. 現代企業稅法論[M]. [S.l.]:巖波書店:51.
付伯穎,苑新麗. 2007. 外國稅制[M].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高峻伊東,克魯. 2001. 稅制改革的政治經濟學[M]. 解學智 主譯.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61-162.
《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 2005. 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黃茂榮. 2005. 稅法總論[M]. 臺北: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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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乃全,李勇輝,王琴. 2003. 中小企業:意大利通向繁榮之路[M]. 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朱承斌. 2005. 稅收優惠的經濟分析[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Reforms in Tax Incentives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round the World and the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HOU Zuoqian
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目標不清晰,產業導向過于簡單化,外資投向不盡合理。任何一項稅收優惠政策都應當目標明確,能正確引導資金流向,具體到扶持何種產業和行業等等,使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有依有據。在開放之初,我國涉外稅收優惠目標是吸引外資,現在已由吸引外資量的要求升華到合理利用外資質的要求,中心是促進我國經濟的產業升級與結構調整,而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只對農林牧等幾個行業的特殊優惠進行了粗線條的規定,對其他行業則不分產業性質實行“一刀切”的優惠政策,從而在不同的風險與技術投入下,不同行業承擔同樣稅負,使產業導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導外資流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若不適時調整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加入WTO后,外資的進一步涌入只會加劇我國現有的經濟結構不盡合理的矛盾,并產生新的矛盾,難以實現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勢加速發展經濟的目標。
2.優惠手段單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稅逃稅。我國稅收收入大部分來自于流轉稅,而涉外稅收優惠卻集中在所得稅上,直接優惠較多,間接優惠較少,著力點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表面上看優惠幅度很大,實質上是政策性的資源浪費,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稅收優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國家大多實行稅收抵免而非稅收饒讓,對來自這些國家投資者的減免優惠,就轉化為投資者母國稅收的增加,納稅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國反而因這些稅收優惠而大大降低我國稅收優惠的效益與質量。二是減免稅優惠過多,誘使外商千方百計鉆稅法漏洞,延長稅收優惠。
3.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稅收歧視”現象,缺乏統一性。具體表現為外商享受“超國民待遇”。內外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同,內資企業以照顧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則以鼓勵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二者的差異矛盾主要表現在所得稅與進口關稅兩方面: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同為33%,但由于稅收優惠的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率不足1
0%,而內資企業為28%;在進口關稅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國關稅算術平均水平為23%,而外資企業的關稅稅率按其所占關稅收入占應征貨物價值比例計算不足5%。這些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長此以往必將危及民族工業的生存與發展。加入WTO后外資將進一步涌入,客觀上要求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內外資企業與地區之間的統一,而且WTO成員國之間的無歧視性待
遇也要求我國在對待優惠對象上實行無差別原則。
4.優惠政策彈性較大,地域性優惠層次過多。一是我國頒布的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有500多項,許多只是規定了一些規則,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以致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解釋與執行方式,存在任意處理的情況。二是地方政府為擴大本地區吸引外資規模,無視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越權減免,擴大優惠,造成事實上的下級政策操作主體侵權狀況。三是有些地區之間展開“稅收優惠大戰”,將稅收優惠作為與其他地區競爭的手段,無原則地盲目減免,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加入WTO后,對于看好中國市場的潛在投資者而言,穩定有序的稅收環境比朝令夕改的稅收優惠更具有吸引力。
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策略
1.目標不清晰,產業導向過于簡單化,外資投向不盡合理。任何一項稅收優惠政策都應當目標明確,能正確引導資金流向,具體到扶持何種產業和行業等等,使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有依有據。在開放之初,我國涉外稅收優惠目標是吸引外資,現在已由吸引外資量的要求升華到合理利用外資質的要求,中心是促進我國經濟的產業升級與結構調整,而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只對農林牧等幾個行業的特殊優惠進行了粗線條的規定,對其他行業則不分產業性質實行“一刀切”的優惠政策,從而在不同的風險與技術投入下,不同行業承擔同樣稅負,使產業導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導外資流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若不適時調整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加入WTO后,外資的進一步涌入只會加劇我國現有的經濟結構不盡合理的矛盾,并產生新的矛盾,難以實現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勢加速發展經濟的目標。
2.優惠手段單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稅逃稅。我國稅收收入大部分來自于流轉稅,而涉外稅收優惠卻集中在所得稅上,直接優惠較多,間接優惠較少,著力點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表面上看優惠幅度很大,實質上是政策性的資源浪費,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稅收優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國家大多實行稅收抵免而非稅收饒讓,對來自這些國家投資者的減免優惠,就轉化為投資者母國稅收的增加,納稅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國反而因這些稅收優惠而大大降低我國稅收優惠的效益與質量。二是減免稅優惠過多,誘使外商千方百計鉆稅法漏洞,延長稅收優惠。
3.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稅收歧視”現象,缺乏統一性。具體表現為外商享受“超國民待遇”。內外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同,內資企業以照顧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則以鼓勵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二者的差異矛盾主要表現在所得稅與進口關稅兩方面: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同為33%,但由于稅收優惠的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率不足1
0%,而內資企業為28%;在進口關稅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國關稅算術平均水平為23%,而外資企業的關稅稅率按其所占關稅收入占應征貨物價值比例計算不足5%。這些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長此以往必將危及民族工業的生存與發展。加入WTO后外資將進一步涌入,客觀上要求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內外資企業與地區之間的統一,而且WTO成員國之間的無歧視性待
遇也要求我國在對待優惠對象上實行無差別原則。
4.優惠政策彈性較大,地域性優惠層次過多。一是我國頒布的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有500多項,許多只是規定了一些規則,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以致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解釋與執行方式,存在任意處理的情況。二是地方政府為擴大本地區吸引外資規模,無視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越權減免,擴大優惠,造成事實上的下級政策操作主體侵權狀況。三是有些地區之間展開“稅收優惠大戰”,將稅收優惠作為與其他地區競爭的手段,無原則地盲目減免,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加入WTO后,對于看好中國市場的潛在投資者而言,穩定有序的稅收環境比朝令夕改的稅收優惠更具有吸引力。
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策略
盡管企業年金計劃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但是,政府的財稅優惠政策的寬松程度是影響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為了使我國企業年金計劃能夠健康發展,我國應該盡快出臺相應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企業年金計劃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和要求,積極推廣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本文就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做了簡要分析。
一、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征免規定
對于養老金收繳環節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國的現行做法是,無論是企業為職工還是個人自己向年金計劃繳費,只要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就作為即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投資環節的稅收征免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養老金和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政策,換句話說,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的。
3、養老金領取環節稅收征免規定
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環節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狹窄,資金保值增值較困難,從長久來看,通貨膨脹是養老金資產積累面臨的重要風險。再加上我國的企業年金采用繳費確定制而非收益確定制,職工退休時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本利和計發而不與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掛鉤,這樣,如果再對其養老金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退休職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收入一般是沒有征稅的,也就是說,雖然稅收規則要求對養老金領取額征稅,但是實際上沒有征稅。
二、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年金的“引擎”,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政府稅收政策的支持。但是與發達國家的企業年金發展政策環境相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政策瓶頸亟需突破。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分析,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體現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無論是從國務院和國家職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還是各地方政府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來看,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政策在內容上存在著差異,是不統一的。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與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關于企業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關于企業繳費的免稅額度: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部分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國務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國務院在國發[2000]42號文中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額外負擔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免稅,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卻沒有說明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可以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只是規定了向企業年金繳費的最高限額。三是,各地方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方式也不統一,這不僅表現在各省之間,而且還表現在同級省政府不同地區之間:如,對企業年金的繳費,有的優惠多,有的優惠少,有的干脆沒有。
2、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與稅收優惠不足并存
缺乏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政策規定上看,2000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可以稅前列支,但試點工作目前僅在遼寧省、吉林等省和極少數試點城市進行;少數非試點地區(如上海、深圳、大連、浙江、安徽)也出臺了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而全國大多數地區尚沒有正式出臺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從涉稅環節上看,企業年金的稅收涉及三個環節:繳費階段——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投資運營階段——涉及增值收益稅;養老金領取階段——涉及個人所得稅。從國際看,絕大多數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體現在前兩個階段,第三個階段一般均納稅。在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關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對投資運營階段,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相應的投資收益仍需納稅;對繳費階段中的個人繳費基本上也沒有稅收優惠,個人的繳費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向企業年金的繳費也不是都免稅。
稅收優惠不足主要體現在現行稅收優惠中的最高免稅比例過低,且靈活性太差。首先是稅惠比例不統一,各省從3%到10%不等,缺乏較為合理的規范標準,各個地方各行其是,給監管帶來不小的難度,也給不法之徒留下了違規操作的制度空間。其次,上述各地的稅收優惠比例以5%居多,但實際情況是該比例明顯偏低,無法激起企業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3、稅收優惠規則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規則是以政府的《決定》、《通知》、《復函》、《試點方案》、《試行辦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國家的立法機關及稅務機關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專門的規定,更不用說有專門的法規。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顯得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缺乏嚴肅性。
結束語
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是實際上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養老金計劃中承擔的部分責任,我們應該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同時,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導向,促使企業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發展,比如保護職工的利益,這將有助于促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平,促使資本市場的發展。
一、目前針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業更多地是從事科技產品開發與銷售,增值稅與營業稅是科技型小微企業涉及的主要稅種。目前存在的針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針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制定出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扶持政策。具體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其中規定小微企業,即小規模納稅人的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免征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按照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應納稅額不超過9萬元的,也享受相應的免稅政策。銷售額或者營業額每月3萬元是一個重要的節點,只要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控制在3萬以下,就可以按照稅收優惠扶持政策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2.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所得稅也是科技型小微企業重要的納稅內容,就目前普通企業25%的應納稅稅率來分析,對于利潤還不是很高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就顯得有些吃不消了。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至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對應稅額減按50%計算,同時按照20%的所得稅稅率應用。而根據《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的規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擴大到對年收入20萬到30萬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執行對應稅額的50%計入應稅收入,同時按照20%的所得稅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這樣科技型小微企業可以在年收入30萬以下享受優惠政策。從兩個文件的對比來看,國家對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3.其他稅種的優惠政策
其他稅種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的優惠政策不多,筆者僅查到印花稅相關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至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這也是對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融資的支持,助力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
二、科技型小微企業面臨的納稅困境
1.納稅優惠政策運用的困境
無論是增值稅、營業稅,還是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應用的范圍和期限上都有嚴格的規定,這樣科技型小微企業要想獲得稅收優惠,必須要滿足其規定的條件。增值稅、營業稅納稅額要每個月小于9萬元,所得稅優惠范圍經過15年10月份的調整,擴大到30萬元以下。這樣的納稅優惠范圍是不能完全覆蓋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另外,如果某一個月的科技成果轉讓額或者科技產品銷售量較大,突破了這樣的限額,科技型小微企業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另外,稅收優惠也都存在期限問題,所得稅優惠期到2017年底結束,也就意味著2018年可能繼續執行優惠政策,也可能優惠政策被取消,這樣的問題多少讓科技型小微企業投資者心存疑慮,無法確定優惠政策的期限將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信心,不利于民間資本投入到科技型小微企業中,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2.優惠幅度與申請積極性的困境
從以上稅收優惠的規定來看,科技型小微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幅度還不算大。例如,按照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來計算科技型小微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額,如果按照納稅優惠的最上限額度的30萬元應納稅收入計算所得稅(假設企業的產品利潤率為20%),可以節約的所得稅支出為30*0.2*0.25-30*0.2*0.5*
0.2=0.9萬元(綜合所得稅的稅率是15%)。另外,考慮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研發投入方面可以加計扣除,可能還有0.3萬元左右的優惠,這樣1萬元左右的稅收優惠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作用并不大。對于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規則應用,每個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財務人員理解方式和角度會有一定的差異,而財務核算的方式方法與所計入的會計科目也不同,造成了享受納稅優惠的加計扣除計算基礎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同時財務人員在申報所得稅過程中,對是否可以加計扣除,哪些可以加計扣除的理解,可能與稅務部門的要求不一致,這樣容易給企業帶來少繳稅的違法風險。從實際操作來看,稅務部門對科技研發投入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認定,是持比較謹慎的工作態度的。因此,科技型小微企業在利用這一稅收優惠政策時,要持更加嚴謹的態度才能獲得稅收優惠政策。而申請稅收優惠還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財務賬簿管理等方面也要提高到一定的水平,這樣科技型小微企業經營者因為一些顧慮,可能放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也就很難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作用。
3.優秀納稅會計人才的缺失困境
科技型小微企業規模較小,企業管理結構和層級也不復雜,經營者大都是技術人員出身,對于稅收管理了解的較少。同時,由于會計核算簡單且業務量不大,會計核算工作多采用兼職或者聘用素質相對較低的專職會計人員擔任。因此總體上,科技型小微企業沒有優秀的納稅會計人才,對稅收優惠政策變化掌握的不及時,在稅務管理、稅收籌劃方面效果差,在政策宣傳和業務實際操作層面顯得略有不足。而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財務管理面臨著財務人員流動性大,財務人員銜接問題較多的現狀,在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稅、避稅方面就更加力不從心,往往是顧此失彼,使得科技型小微企業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經濟損失,甚至是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科技型小微企業需要解決目前面臨的優秀納稅會計人才缺失的困境,才能夠有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現今,面對繁多的稅目,一個高素質的納稅會計人員會給企業帶來合理的利潤。
三、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優化
1.形成穩定常態化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鑒于目前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國家應該完善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體系,不斷擴大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范圍和優惠的期限,讓小微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小微企業投資者增強投資信心,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投入力度,獲得更多民間資本的支持。在納稅優惠范圍上,放寬享受優惠的納稅額條件,將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納入到稅收扶持范圍內。而像針對科研費用的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內容,要擴大優惠的力度,同時,對當年未能抵扣的費用部分能夠保留到來年繼續進行抵扣,發揮最大的節稅效應。在稅收優惠稅種方面,適當擴大優惠稅種,形成一個多角度的稅收優惠新格局,減少企業的稅負壓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業能夠享受深度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稅收優惠期限方面,在國家立法層面確立長期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成長的法律,并且在具體不同稅種方面,落實準確的稅收優惠期限。這樣從稅收優惠范圍、優惠稅種和優惠期限等多方面,形成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穩定化、常態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強行業的發展信心。
2.運用綜合性的財稅扶持政策
從目前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狀來看,還不能實現根本性地解決他們生存發展的問題,需要綜合性地利用財稅扶持政策,多方位、多角度地對科技型小微企業進行扶持,才能促進其發展。主要是一方面繼續加大在稅收優惠方面的實施力度,引導和鼓勵科技型小微企業申請納稅優惠,減輕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納稅壓力。同時,在稅收優惠政策的推廣方面,積極做好宣傳工作,讓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業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和應用條件,并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幫助科技型小微企業進行稅收優惠籌劃,促進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另一方面,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調控作用,利用針對小微企業的專項資金和發展基金進行補貼,解決科技型小微企業資金短缺的矛盾。通過科技專項,高新區落戶優惠政策等途徑,引導科技型小微企業向“高、精、尖”等經濟附加值高的領域發展,同時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稅收與財政手段兩者結合使用,共同形成我國綜合立體性的財稅扶持政策體系。
3.培養企業優秀的納稅人才
優秀的企業納稅會計能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有效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智力保證,創收更多合理利潤。科技型小微企業管理者應該重視對優秀會計人才的培養,相信納稅會計能夠更好地幫助企業獲得稅收優惠政策紅利,幫助解決科技型小微企業目前面臨的資金短缺問題。有意識、有計劃地培養專職會計人才,將目標人才建設納入到企業成長計劃中,增強會計人才的集體意識,激發為企業做貢獻的工作熱情。而從事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納稅業務的會計人員,也要不斷更新自身的專業知識,并能夠從本企業實際出發,利用科學守法的手段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為企業利用納稅優惠政策提供專業意見。通過穩定的、有一定專業素養的會計人才培養,以及會計人員自身的不斷努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業逐漸形成有一定的納稅會計管理實戰能力,從而可以有計劃地、科學地進行納稅籌劃,給企業帶來節稅、避稅的好處,使企業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
四、結語
小微企業占我國企業總額的比例較高,具有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廣泛等特點,在納稅貢獻與解決就業等方面也有突出表現,為國家經濟做出很多貢獻。而其中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目前我國經濟改革和產業優化升級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助推作用,這是科技型小微企業先天的技術先進性與經營靈活性的優勢所決定的。因此,推動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符合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戰略發展方向。從目前稅收扶持政策的現狀來看,還不能發揮出較大的扶持作用,應該針對科技型小微企業是生產實際,制定出更加科學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配合有力的財政補貼政策,這樣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獲得較大的動力與幫助,從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12.4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2)03-0062-008
一、 引 言
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一起構成了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體系”。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起到補充作用的養老保險計劃是一種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計劃,是在國家政策支持下,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計劃,是國家實施多層次養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社會養老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福利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采用的是基金運作模式,是一種縱向的個人收入調節機制。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它逐步成為緩解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危機的一個重要手段。目前中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發展導向是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沖擊,作為第二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分散和轉移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面臨的風險,促進金融服務業發展和資本市場發育成熟,穩定勞資關系,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以來,中國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得到較快發展。據統計(1),截至2011年,中國補充養老保險市場總規模突破5000億元,但遠低于1萬億元的發展預期,其中,稅收優惠不明確是重要因素之一。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同政府稅收政策具有很強關聯性,制度稅收優惠是關系到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健全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約束條件(2)。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政府都對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計劃采取鼓勵性優惠措施,總的來說體現在3個方面[1]:在補充養老保險金支付時免稅;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在“稅前列支”;基金投資運營取得的收入免稅(或延遲納稅)。由這3個稅收優惠方面可以衍生出征稅和免稅的各種優惠類型的稅收。國際社會福利研究領域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圍繞兩個概念展開的:一個是繳費與投資收益免稅,支付受領征稅的模式(即EET);另一個是繳費征稅,投資收益和支付受領免稅模式(TEE)。從研究領域的導向來看,目前繳費與投資收益免稅,支付受領征稅的模式(EET)為主流導向。目前發達國家中,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大都采取這種稅收優惠模式來激勵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中國目前補充養老保險所處的境況
發達國家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為我們提供了實踐經驗,稅收優惠政策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激勵機制,激勵著雇主及雇員加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世界銀行則預測(3),至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高達1.8萬億美元,約15萬億元,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然而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存在眾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對于企業繳費環節的稅收優惠問題,各省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臺了針對企業繳費環節的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但財政部尚未實施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上述提到的從繳費、投資收益和補充養老保險金領取3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問題,目前仍無任何稅收優惠政策公布。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優惠模式缺乏合理性,優惠稅率低,激勵效果差。在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往往缺乏針對不同地市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上的差異性而給予不同的對待,從而缺乏合理性。這種無差別稅收優惠制度的表面性的公平成為江蘇省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障礙。目前,江蘇省企業稅收優惠采取的是ETT模式,(4)企業繳納的稅前扣減限額僅為工資總額的4%(5)。與發達國家相比,4%的稅收比例顯著較低,難以起到激勵效應。從長遠來看,容易造成制度的僵化,且不具有遞延納稅給個人帶來的收益。
(二)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環節單行,可操作性很差。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從繳費環節進入,其他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所以對于個人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征稅模式是TTT,這樣對于調動職工個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積極性極為不利。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明確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的專門規章,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參照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草案)》。規定企業在繳費環節扣除工資額的4%,而有關補充養老保險投資與發放階段的稅收優惠問題仍缺乏詳細的規定。
(三)缺乏與基本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與協調機制。現行基本養老保險采用的是EEE模式,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采取的TTT征稅模式;補充養老保險對于企業采取的是ETT模式,且對于企業繳費的稅收優限額規定為4%。從縱向來看,兩者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差距甚遠,不會對企業職工參保產生激勵效應。
(四)稅收優惠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缺乏監管。補充養老保險在運營、監管等各環節的具體操作缺乏規范性,缺乏對稅收優惠主體的審查與限制規定,且稅收政策的執行不到位。在給予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4%的稅收優惠時無任何審查和限制規定。[2]致使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成為企業高層管理者的特殊福利。對于中小型企業由于其自身運營的原因,實施企業年金計劃很難達到其預期的收益目標,所以經常通過繳費的逃稅來回避補充養老保險計劃。
現代所得稅大致由兩個因素構成,第一個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項常規所得稅所必需的結構性條款。即基準稅制。第二個因素則包括每種所得稅中所規定的特殊優惠。這些條款通常被稱作稅收激勵或稅收補貼,是為特定行業、活動或階層所設計的偏離常規稅制結構的條款。它們形式多樣,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計列、稅前扣除、延期納稅、稅收抵免或者優惠稅率。無論何種形式,這些對常規稅收結構的偏離都體現了政府通過稅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對特定組織或活動的支出。這種支出.因為與稅制聯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財政支出,被稱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稅式支出理論由于其理財的科學性,自提出后被廣泛運用于西方各國財稅實踐。目前,稅式支出預算被絕大多數預算專家視為管理政府預算規模與范圍的有效工具。我國的稅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來.被國內外學者所廣泛倡導的稅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國沒能得到實施,主要是因為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氣候,而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傳統的粗放型的稅收管理意識仍然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建立我國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立稅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慮如何建立稅式支出管理制度問題。本文將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一、拋棄粗放的稅收管理模式.樹立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
應該看到的是,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和稅收制度的創新。傳統的財稅理論一直把稅收收入和財政支出作為兩個不同的財稅范疇、財政活動的兩個不同階段加以研究,對兩者的聯系的分析主要體現在總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稅收優惠安排仍然屬于稅收收入的范疇.而非財政支出的范疇。與之相適應。在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財政支出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查和控制,沒有按照管理財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監督。這種粗放型的稅收優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稅收優惠的范圍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導致稅收優惠項目范圍過于寬泛,規模過于龐大。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幾乎涉及各個不同的稅種、行業和地區.優惠項目多、內容雜、規模大。從理論上說,稅收優惠制度屬于非基準稅收制度,應處于從屬地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幾乎滲透到了基準稅制的所有要素。優惠的規模甚至已經超過基準稅制下的稅收收入規模。這不僅損害了稅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時也為強化稅收管理制造了障礙。
2.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并無總體規劃和設計.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現行的優惠政策是在94稅制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經過長達十年不斷以部門規章和條例的方式進行補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條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內涵上沒有總體和長遠規劃,相互問缺乏協調和配合。沒有形成有機整體,導致稅收優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復甚至沖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學規范的稅式支出分析制度,無法形成對稅式支出總量、方向、效益和風險上的控制.導致稅收優惠的大量無效投入。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以單項管理模式為主.屬臨時性專項分析,沒有納入預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從其管理過程看,無固定的審批、檢查和評估方法.沒有形成統一的、系統的和規范的制度,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屬粗放型管理。這種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導致稅收優惠效益欠佳。
4.稅收優惠管理主體多,對管理權缺乏必要的責任和約束機制.導致稅收優惠管理混亂。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優惠大戰問題。雖然在名義上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從實踐上看.幾乎各個層級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稅收優惠項目。各地為了地方利益,常開展稅收優惠大戰,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削弱了稅收法律的權威。
5.稅收優惠手段以直接優惠為主,并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條款,導致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應不明顯。我國常見的稅收優惠手段主要是減免稅、退稅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稅收抵免、加速折舊和延期納稅等間接方式很少。直接優惠方式雖然簡單明了。但在激勵效應上明顯低于間接優惠。這必然會帶來效率上的損失。
由此可見.缺乏稅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稅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導致了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另一方面稅收管理的混亂給不法納稅人提供了尋租機會,加之監督和處罰機制不健全,在實踐中產生了拿稅收優惠做交易的種種垢病。
稅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針對傳統優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問題而來的。根據稅式支出理論,稅收優惠不再被視為政府在稅收收入方面對納稅人的一種讓渡.而是作為政府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因此,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并不僅僅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這種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的創新,必將使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建立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
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就是將非基準稅制性質的稅收優惠采取類似財政預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稅收優惠必須經過國家預算控制程序方可實施。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是稅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圍繞這一核心,還必須對稅式支出如何界定、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稅式支出金額的統計及效果的評估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總和,即構成了稅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有幾個方面的問題要解決好:
第一.我國稅式支出預算控制方式的選擇
綜觀世界各國實踐.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即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以及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是政府在實施某項政策過程中,只是在解決某一特殊問題時.才利用稅式支出并對此加以管理,這種監督與控制是臨時的,沒有形成制度;而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則相反,它對全部稅式支出項目按年編制成定期報表(通常按年度編報),連同主要的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些賬目實際上被合并于國家預算分析過程之中。構成整個國家預算分析的一部分;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則只對那些比較重要的稅收減免項目規定編制定期報表,納入國家預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認為是稅式支出的項目與基準稅制結構區分開來,亦即并不建立起獨立的稅式支出體系(陳共,2000)。
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采取全面預算管理是稅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徑。但結合我國的預算管理水平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一套系統的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稅式支出的預算管理還有一系列基礎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預算管理只能設定為遠期目標。從近期來看。應從對現行稅收優惠條款進行梳理、分析和歸類等基礎工作人手,先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比如某一部門或某一具體稅式支出項目)開始進行稅式支出成本預算分析,編制簡單的稅式支出預算表,然后再逐漸擴大到主要的稅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規的、系統的稅式支出預算表,并附在年度預算表之后,報權力機構審批。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個較長時期的摸索,不斷補充完善。實現稅式支出預算與直接預算的有機結合.并從預算法的高度實行對稅收優惠效果及支出規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這樣一個由易到難,分步推進的策略,應該是比較符合我國現實情況的。
第二.稅式支出的范圍的界定
在稅式支出管理的國際實踐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時期宏觀政策目標和宏觀調控任務的定位上的差異。各國對基準稅制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這樣,一項稅收優惠規定究竟是屬于基準稅制還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在各國的稅式支出管理中呈現很大差異。我們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對現行稅法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將那些出于優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減少稅收收入的法令條款開列出來,在此基礎上。劃分確定出基準稅制結構,進而確定稅式支出的范圍和內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勢固定下來。基準稅制確定以后,我們就可以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宏觀調控目標并針對現階段稅收優惠管理中出現的不合法、不規范和低效益等問題,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1)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考慮預算支出的方向和重點,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目標,是否與預算支出相協調,確認其規范性。當前應以國家的產業政策(如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等)、區域發展政策(如西部開發)和社會政策(如社會保障、收入調節)作為判定稅式支出項目規范性的主要準則,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政策規范的稅收優惠。(2)根據WTO規則和國際稅收規范,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國際稅收規范的稅收優惠政策。(3)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對進入成本預算的各項稅式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判斷某項稅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較成本和比較效益優勢,據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稅收優惠政策。(4)根據相關法律文本,分析各項稅式支出的合法性,據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權稅收優惠。
第三.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選擇
在各國的稅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優惠的手段,也有問接優惠手段。但在總體上呈現出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趨向。直接的稅率、稅額式優惠雖然操作簡單、明了。但直接縮小了稅基.給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大.而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難以控制,甚至如果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不能獲得稅收饒讓時,直接優惠并不能使納稅人受益。而間接的稅基式優惠一方面對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另一方面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誘導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構建我國的稅式支出制度時,應考慮增加對直接優惠手段的運用。并綜合運用好多種優惠手段。以更好地發揮稅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稅式支出項目的效益分析
將稅式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有一個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評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對稅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損失進行準確的數量分析,對稅式支出的政策效果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此加強對稅式支出成本控制與效益考核的管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從理論上說。應當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評估項目在兩種財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與效益。通過對比各方案的凈效益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對比較容易。至少可以通過統計、估算得到稅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難點則在于,由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某個項目往往同時有多項國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稅式支出的相關性則很難測算得出。因而在技術操作層面上,成本分析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軍,2003)。因此,國際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進行稅式支出項目的評估,即只統計估算稅式支出的成本。比較評估項目在直接財政支出和稅式支出兩種不同方式下的成本,從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擴大、縮減稅式支出項目的決定.以提高稅式支出項目效率。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個很突出的表現就是缺乏這種科學規范的預算分析制度.很少對稅收優惠的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在構建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借鑒國際經驗,在每一個預算年度都要組織相關專家對列入預算的稅式支出項目進行效益分析,并將這種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預算工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中圖分類號:F061.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3-0171-02
一、稅收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理論依據
自主創新企業具有外部性、高風險、高投入、高回報等特征。如果市場存在外部性等現象,邊際投資的社會收益率會大于私人收益率,若私人部門掌握主動權,在受這些條件限制的活動下,資源配置就會不足,所以,應該由政府干預消除市場失靈,對其發展加以扶持,否則,創新企業就缺乏內在的創新動力。政府扶持這類產業發展的主要措施通常有:制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劃、建立主體多元的融資體系、引導形成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企業創新機制、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等等。在這諸多措施中,使用最普遍、最有效的無疑是稅收優惠,而稅收優惠方式也是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措施。這一方面是由于稅收優惠是最直接、效果最好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因為其他措施,如風險投資的建立、社會環境的改善、企業創新機制的形成、科技人才的培養等的施行,都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借助稅收優惠手段才得以實現并取得較好的效果。
二、現行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開征了二十多個稅種,涉及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主要包括國際上通用的稅收抵免、稅前扣除、加速折舊等成本效益比較高、有較強引導作用的手段,初步建立了基于創新體系特征下的稅收政策體系,形成了以所得稅為主,所得稅與增值稅、營業稅并重的科技稅收政策體系,對我國的科技進步與創新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現行稅制和稅收政策在某種程度上也制約了內資企業自主創新的步伐。
1.現行的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設計缺乏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現為各項稅收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部分稅收法規因臨時性需要而倉促出臺,沒有總體上的規劃,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指導性。現行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有關條款措辭含混、政策彈性較大的問題,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中有關“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先進技術”等規定,缺乏明確的標準和認定方法,內容雜散且不明確,加大了稅收法規的主觀隨意性,不利于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政策規定散且亂,缺乏內在協調,存在顧此失彼的現象。這樣使得稅收優惠效應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發揮。
2.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約了企業自主創新的進程
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只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原材料所含進項稅金,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存在對資本品重復征稅問題,影響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是無形資產和開發過程中的人力資本投入比較大,可抵扣項目比較少,如引進和購買專有或者專利技術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稅抵扣。這些因素共同導致了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偏重,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自主創新的投入,嚴重制約了該類企業的發展,降低了創新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3.企業所得稅改革前遺留的問題影響內資企業的發展
目前,內資企業、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兩法合并”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剛剛審議,為內資企業能和外資企業同臺競技提供了較好的契機,但從企業所得稅改革方案的通過到滲透到具體執行需要一段時間過渡。如根據草案,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對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外資企業即使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其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比經過嚴格認定的高新技術內資企業都多,內外資企業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顯然沒有建立在一個平臺上。內外資企業稅制不能完全統一,人為地破壞了稅收中性原則,大大減弱稅收優惠對內資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
4.“特惠制”的稅收政策不利于鼓勵內資企業自主創新
我國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為特征的。所謂“特惠制”是指針對某一性質的企業、某一行業或某一區域內的企業等,為了加快其技術創新的步伐,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以“特惠制”為特征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方面的作用,表現為“區域特惠”、“行業特惠”、“企業規模特惠”。
5.部分稅收政策不適應國際規范和WTO條款要求
我國鼓勵自主創新的相關稅收政策不適應WTO條款的內容,有些與WTO規則不相符。具體表現在:一是不符合世貿組織烏拉圭回合協定關于補助金只能用于支持技術開發、地區開發、環境保護等規定精神。目前,我國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具有產業和地域的雙重專項性補貼特征,為反補貼協議的補貼專項性限制原則所不允許。二是不符合根據WTO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現階段我國對不同經濟性質的市場主體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
三、完善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措施
1.系統規劃設計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應當與國家產業政策密切配合,提高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地位,并進行系統化,增強法制性和穩定性,減少盲目性。根據自主創新產業發展的特點,盡量發揮有限稅收政策資源的最大效能,實現稅收政策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進行系統設計時應從四個方面去考慮。一是根據自主創新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稅收優惠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二是自主創新產業進程的不同階段所涉及的不同稅種的優惠項目應相互聯系照應。三是稅收優惠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動態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范圍,實現動態鼓勵與靜態鼓勵的統一。四是更明確、更簡化對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具體執行及政策中有允許企業對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加速折舊的規定。由于稅收優惠具有特殊的政策導向性,必須緊扣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政策目標。各地自主創新產業化進程中的稅收政策應在國家產業結構布局的背景下,根據產業重點發展領域,進行政策扶持范圍和重心的動態調整。
2.盡快對高新技術產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少數采用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制改革的方向。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就是在對企業征收增值稅時,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款,可避免重復征稅,鼓勵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特別是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大固定資產投資,帶動產業結構調整。由于增值稅是我國最大的稅種,在現行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全面轉型會影響財政收入,轉型可分步實施,東北試點已做出很好的試探,接下來要盡快在高新技術產業中推行,推動企業創新步伐。
3.加快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立法的進程
要按照WTO規則和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盡快推行統一的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原則,減輕內資企業稅負,盡快取消外資企業稅收優惠項目,讓內外資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增強內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使其朝著有利于自主創新的方向發展。同時,要調整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外,要將區域稅收優惠轉向產業優惠,重點向高新技術產業傾斜,拉動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
4.逐步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遵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打破區域界限,經稅務機關認定審核,只要企業所從事的產業項目符合創新要求,無論其是否在園區內,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待遇。第二,擴大受惠行業的范圍,建議由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的軟件、集成電路、醫藥三大行業擴展到其他高科技行業甚至一些傳統行業,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待遇。第三,遵從“兼顧”原則,在對大企業實行科技稅收優惠的基礎上,兼顧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扶持,制定出獨立的一套促進中小企業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普惠制”是相對于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所體現出的“特惠制”而言的。建議在“特惠制”的基礎上,擴大受惠的范圍,即企業只要有真正的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有真正的研發新技術的行為,無論該企業是何種身份屬性,我們都可以將此作為企業自主創新的主體,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5.遵循國際規范和WTO條款規定完善稅收政策
我國應逐步改革或廢除現行的按產業、分地區進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體制,轉變為分項目、分領域支持的政策,逐步消除對不同經濟性質的市場主體實行不同稅收待遇的狀況。將稅收優惠從目前的直接生產環節轉向研究開發環節,從生產貿易企業轉向創新和產業化支持體系,加大對產業基礎和產業應用研究開發的優惠力度和優惠政策的覆蓋面,建立既符合WTO規定、又適合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實際需要的稅收政策體系,提升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和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夏杰長,尚鐵力.自主創新與稅收政策:理論分析、實證研究與對策建議[J].稅務研究,2006(6).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分析,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體現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無論是從國務院和國家職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還是各地方政府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來看,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政策在內容上存在著差異,是不統一的。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與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關于企業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關于企業繳費的免稅額度: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部分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國務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國務院在國發[2000]42號文中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額外負擔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免稅,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卻沒有說明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可以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只是規定了向企業年金繳費的最高限額。三是,各地方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方式也不統一,這不僅表現在各省之間,而且還表現在同級省政府不同地區之間:如,對企業年金的繳費,有的優惠多,有的優惠少,有的干脆沒有。2、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與稅收優惠不足并存
缺乏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政策規定上看,2000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可以稅前列支,但試點工作目前僅在遼寧省、吉林等省和極少數試點城市進行;少數非試點地區(如上海、深圳、大連、浙江、安徽)也出臺了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而全國大多數地區尚沒有正式出臺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從涉稅環節上看,企業年金的稅收涉及三個環節:繳費階段——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投資運營階段——涉及增值收益稅;養老金領取階段——涉及個人所得稅。從國際看,絕大多數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體現在前兩個階段,第三個階段一般均納稅。在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關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對投資運營階段,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相應的投資收益仍需納稅;對繳費階段中的個人繳費基本上也沒有稅收優惠,個人的繳費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向企業年金的繳費也不是都免稅。
稅收優惠不足主要體現在現行稅收優惠中的最高免稅比例過低,且靈活性太差。首先是稅惠比例不統一,各省從3%到10%不等,缺乏較為合理的規范標準,各個地方各行其是,給監管帶來不小的難度,也給不法之徒留下了違規操作的制度空間。其次,上述各地的稅收優惠比例以5%居多,但實際情況是該比例明顯偏低,無法激起企業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3、稅收優惠規則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規則是以政府的《決定》、《通知》、《復函》、《試點方案》、《試行辦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國家的立法機關及稅務機關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專門的規定,更不用說有專門的法規。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顯得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缺乏嚴肅性。
二、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征免規定
對于養老金收繳環節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國的現行做法是,無論是企業為職工還是個人自己向年金計劃繳費,只要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就作為即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投資環節的稅收征免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養老金和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政策,換句話說,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的。
3、養老金領取環節稅收征免規定
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環節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狹窄,資金保值增值較困難,從長久來看,通貨膨脹是養老金資產積累面臨的重要風險。再加上我國的企業年金采用繳費確定制而非收益確定制,職工退休時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本利和計發而不與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掛鉤,這樣,如果再對其養老金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退休職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收入一般是沒有征稅的,也就是說,雖然稅收規則要求對養老金領取額征稅,但是實際上沒有征稅。
結束語
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是實際上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養老金計劃中承擔的部分責任,我們應該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同時,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導向,促使企業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發展,比如保護職工的利益,這將有助于促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平,促使資本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鄧大松,劉昌平.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一、我國稅收優惠的現狀及問題
(一)稅收優惠實施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改革開放的產物。為了大規模地吸引外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適時、分階段地提出了不同的稅收政策目標,經歷了鼓勵特定地區投資──鼓勵向基礎設施投資──鼓勵向技術密集型項目投資的過程,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1)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從無到有,且成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1997年底,全國已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30.49萬戶,其中已開業者近15萬戶,合同利用外資金額5211.6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金額2218.73億美元,近5年來,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金額最多、增長速度最快、在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受資國;(2)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使我國在電子計算機、通信、家電、汽車、電梯、農藥等行業縮短了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差距,刺激了一些工業迅速更新換代;(3)外企的成長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現代化企業提供了良好示范;(4)催化了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5)增加了財政收人。
(二)稅收優惠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與十幾年前相比,我國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而十幾年不變的稅收優惠模式也日漸顯露其弊端。主要是:
1.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不利于鼓勵公平競爭。
這種十幾年一貫制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模式,不但加大了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距,而且隨著區域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稅收優惠的政策調控力度也逐漸弱化,在同一特定區域對內資和外資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極不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也由此制約了民族工業的正常發展。
2.產業優惠政策滯后,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
產業優惠沒有突出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政策導向,而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知識經濟恰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產業優惠實施的滯后勢必拉大我國與世界經濟發展的差距,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超前發展。
3.“普惠制”導致政府收入流失。
“普惠制”下合乎規定的投資都能獲得政府的稅收優惠,而這些投資很多可能是政府不希望鼓勵或市場已飽和的領域,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加劇了經濟的無序競爭和政府收入的流失。
4.優惠操作主要采用對稅收的直接減免,易引發稅收行為失范。
我國在稅收優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這種形式的特點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納雙方易于操作。但這種方式是針對企業利潤進行船,主要適應于盈利企業,而對那些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獲利小、見效慢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交通能源建設、農業開發等項目的投資鼓勵作用不大。另外,優惠期從獲利年度起開始計算,企業通過人為推遲獲利年度、利用“接力優惠期”、實行假合資、假新辦等手段,很容易進行偷逃避稅,不利于規范管理。而且直接減免優惠的操作容易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5.稅收優惠沒有投資額度的限制造成投資規模偏小,投資行為短期化。
從實際情況分析,那些投資小、見效快的企業基本上都是簡單加工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投資于上述企業直接導致投資的短期化發展,而且這些投資規模偏小的項目恰恰是我國不需要的項目或是憑借我國自己的能力能夠解決的。外來投資的涌入必然加大稅收效益流失和外來資本的投機性,不利于我國投資結構的良性發展。
二、各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借鑒分析
綜觀世界各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利用稅收優惠措施引進外資,但其做法和側重點以及所實施的政策方案不盡相同,最終實施效率也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區域性優惠
區域性優惠不僅被發展中國家廣泛用于吸引外資發展地區經濟,而且也被發達國家采用,作為發展地區經濟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發達國家實施區域優惠相對較少,而發展中國家實施區域優惠居多。
(二)產業性優惠
根據本國經濟的實際需要,有選擇、有重點地引進外資發展本國的特定產業和項目,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發達國家偏重實施產業優惠,尤其是對加快科技進步、加大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更為突出,且這種鼓勵措施是全方位的。如日本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和科技發展支出,可選擇作遞延資產處理,也可選擇即期全額扣除;或兩者兼用。此外,對符合條件的費用(包括研究人員的工資、材料費、設備折舊費)還可直接抵免應納稅額;用于基礎技術開發、研究的折舊資產,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5%抵免稅額;已繳股本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的科技投入,其研究開發費支出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6%抵免稅額:有效利用能源、廢物利用等方面的專項支出,按6%額外抵免稅額;在科技開發區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固定資產除進行正常折舊外,在第一年可按購置成本實行特別折舊扣除。這些規定對促進日本企業的科技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競爭力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發達國家由于科技進步創造的價值占整體的60%-70%,遠遠高于我國25%-30%的水平。
(三)稅收優惠操作形式的多樣化
對外資的稅收優惠很多國家都不局限于一種形式,比較普遍的做法有兩大類:一是實行直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適用低稅率、稅額扣除等,多為發展中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所采用。二是實行間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l)加速折舊;(2)投資抵扣,即對資本投資按其投入額依照規定比例計算的金額抵扣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3)虧損結轉,企業虧損可以通過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盈利抵補;(4)費用扣除,規定特定范圍費用開支的應納稅額扣除,如加拿大規定,科技開發費用可在當期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等;(5)特定準備金,為減輕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置的資金準備,如德國稅法允許建立可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包括折舊準備金、呆賬準備金、虧損準備金等。
實行直接、間接減免優惠操作運行的結果是不一樣的。直接減免優惠方式的特點是對稅收直接免除,這不但造成稅收收入的流失,而且還容易造成鉆政策空子逃避稅收。間接減免優惠的特點是對稅收的間接減免,表現為延遲納稅行為,是對資金使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度,這種形式是允許企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或延遲繳納稅款,其稅收沒有放棄,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保障稅收收入。
(四)依投資規模制定區別優惠
如羅馬尼亞對外資企業按照投資額的大小。可免征所得稅1年至7年;馬來西亞的《投資法》規定對超過一定數目的大額投資或與經濟有重大關系的投資,可視情況給予全額免稅優惠。
(五)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適時調整稅收優惠
為保持優惠政策的實施效率,須依據客觀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收優惠做及時修正、調整,無限度實施只能導致稅收優惠調控方向與經濟發展目標相扭曲。如日本在戰后初期,因國內經濟實力薄弱,經濟秩序混亂,為有效地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改善,采用限制的方式,把利用外資的重點放在利用外國貸款和吸引外國的證券投資方面,也就是利用外國的間接投資。當時日本的產業技術和設備十分落后,但考慮到外匯承受能力和技術消化能力,對引進技術也嚴格控制,堅持循序漸進,使之適應國內經濟的發展現狀和承受能力。到60年代后,隨著本國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狀況好轉,從1967年到1973年的6年里,實施資本自由化,逐步解除了引資和引進技術的限制。進入80年代,日本經濟進一步向開放體制轉化,明確提出要積極地、多方位地采取措施引進外國的直接投資。日本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的政策從限制到開放的演變過程表明,稅收優惠要符合經濟發展的整體需要。
(六)對內資與外資實行同等優惠但要保護本國產業
許多國家對允許私人資本投入的地區和行業項目,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都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大多數國家都很注重對本國產業采取保護措施。比如對有礙于本國生產的項目和已經飽和的行業,控制審批或原則上不予審批;對允許審批的行業項目外資比例一般不超過40%,但對專門生產出口產品的保稅工廠和設在自由工業區內的企業,可以允許外資比例達到100%。
從各國的稅收優惠實踐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供設計政策時借鑒:其一,區域性優惠的實施要保持區域內政策的統一,以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區域優惠要根據客觀經濟發展變化適時調整,以保持優惠政策的調控力度和實施效率。其二,產業優惠要充分體現產業導向,重點促進高科技產業、知識經濟發展;產業優惠的設計要體現全方位,以增強調控力度。其三,稅收優惠形式應從主要側重直接優惠轉向側重間接優惠。其四,適度控制投資規模,保障投資的優化和操作運行的規范化。
三、完善我國稅收優惠的方案選擇
(一)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實施方位
區域性稅收優惠要突出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或滿足區域經濟整體均衡發展客觀需要的特點。政策實施周期不能過長,視區域性經濟而定,一般在實行10年-15年之后即應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視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而定,一般以趕上或超過全國經濟發達(先進)地區、區域經濟實現了根本性轉變為標準。如我國沿海一些經濟特區,已經從過去貧窮落后的漁村變成了現代化的國際大都市。與初期相比,其投資環境、城市功能、基礎設施、市場建設、社會需求、城市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與實力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遠遠超過了國內發達地區、城市的發展水平。區域優惠已從過去的主要表現為投資補償改變為額外收益。繼續保留稅收優惠,只能導致愈益嚴重的不公平競爭并嚴重扭曲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方向。因此,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建議適時調整、取消區域稅收優惠。此外,建議選擇對經濟落后的中、西部邊遠地區和長江庫區實施區域性優惠,操作上可選擇區域性普惠制的優惠政策。同時,借鑒國際經驗,規定優惠區域內的投資不分內資、外資,一律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以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保持內。外資企業投資的公平競爭環境。
(二)區域優惠范圍外設置的稅收優惠,要突出產業性稅收優惠導向,全方位加大調控力度,加大科技發展、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加快知識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
建議我國今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對于需要扶持的產業,稅負要輕些。需要鼓勵的產業,稅負更輕些,以正確引導投資方向,優化產業結構布局。根據我國國情,在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工業、交通運輸和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知識產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應實行產業性稅收優惠。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業應實施全方位優惠政策,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發展。建議選擇如下優惠政策:其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技開發、研制,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其中機器設備等可規定3年折舊期;其二,鼓勵加大科技投入。對企業當年用于科技研制、開發的投入超過前3年平均開支50%以上的,其超過部分可允許一定比例或全部抵扣應納稅額,但不能超過當期應納稅額;其三,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建議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形成生產能力,并為科技產品培育市場;其四,允許企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開發風險基金以彌補科研失敗造成的損失;其五,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繼續給予稅收優惠,以引導投資方向。其六,對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可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三)稅收優惠操作方式應從目前的直接優惠轉向間接優惠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