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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4)04―0095―04
在19世紀,世界各國的貿易關系在水平方面表現為發達國家間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垂直方面表現為發達國家逼迫發展中國家簽訂不平等條約或進行殖民化。在20世紀,全球建立了新的貿易治理秩序,1947年《關貿總協定》(GATT)的簽署和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建立,形成了多邊體系的制度框架,WTO成員國從最初的23個增加到159個,形成了一個開放的多邊體系。近年來,WTO談判進展緩慢,多邊體系面臨跨洲際的大區域協定(Mega Deal)和諸邊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的挑戰。
一、WTO多邊體系面臨的挑戰
美國國際政治學家羅伯特?基歐漢認為,多邊主義是某種制度安排下的實踐,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工具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種外交形式或政策工具而存在。二是制度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套規則、制度而存在。三是戰略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種外交理念、指導思想存在。本文所指的全球貿易治理的多邊主義包括以上三層內涵,即多邊主義作為全球貿易治理的制度構建、多邊協定的達成和一種治理理念和指導思想存在。二戰后,多邊主義被認為是國際關系和諧穩定發展的最佳方式,得到多數國家的認同。WTO多邊體系以GATF和WTO規則為法律基礎,為國際貿易發展創造了一個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WTO多邊體系是包含原則與例外、強制性規則與任意性規則等的“剛柔相濟”的多邊法律框架,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自由貿易體制。WTO體系建立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是發展中國家結盟談判的重要場所,是偏好自由貿易國家的最優選擇。我國加入WTO,促進了貿易自由化,參與全球貿易治理的權利與機會不斷增加,WTO也保障了我國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權利。2013年,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貿易大國。但近年來,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出現和發展,使WTO多邊體系面臨更深層次的挑戰。
首先,多邊體系的挑戰來自WTO本身的制度缺陷。2013年以來,多邊談判進行緩慢,導致緩慢的制度性因素是WTO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和一攬子承諾方式。在一百多個成員國沒有反對的情況下,接受所有議題的談判已變得越來越不可能。為促成談判,只能選擇大多數成員都有興趣和利益的議題,這使談判議題日趨保守和狹小。以2013年WTO巴厘島部長級會議為例,談判必須選擇159個成員的最大公約數議題,這最終只能是一個狹小的議題組合,投資、電子商務、競爭政策等新議題不會被一些發展中國家所接受。
其次,多邊體系的挑戰來自全球貿易發展新范式的出現。WTO規則制定的速度過于保守和緩慢,無法反映新范式的利益訴求。在傳統貿易范式下,各國依據比較優勢生產某一產品,進行國際貿易。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全球價值鏈驅動全球貿易及投資的范式改變了以最終產品貿易為主的傳統貿易形式,國際貿易不再是簡單的買賣。全球價值鏈下的貿易可被稱為任務貿易,即跨國公司將采購、設計、生產、營銷、運輸等任務活動布局在全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國家,由此形成了全球生產體系和全球貿易體系。全球價值鏈使產品不僅僅是一國制造,而是世界制造。這要求WTO必須擴大貿易談判的范圍,而關稅等傳統貿易措施不再重要。
二、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發展態勢
(一)諸邊協定的發展
諸邊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是三個或以上國家所簽訂的貿易協定,由此形成了諸邊主義。諸邊協定自WTO誕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擁有法律地位。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WTO應便利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用,并促進其目標的實現,還應為諸邊貿易協定提供實施、管理和運用的體制。”該條款肯定了諸邊協定在WTO下存在、實施的合法性。同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4條第4款規定:“諸邊貿易協定的接受和生效應按該協定的規定執行。在本協定生效時,此類協定應交存WTO總干事。”該條款給予諸邊協定談判、生效和截止的自由權利,但規定諸邊協定應交存總干事。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附件4包括四個諸邊協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政府采購協定》、《國際奶制品協定》和《國際牛肉協定》。這四個協定只有不多的談判成員愿意簽字,其他談判議題在1995年WTO建立時形成了多邊義務。《國際牛肉協定》和《國際奶制品協定》已于1997年終止。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術協定》(ITA)是WTO下的另一個諸邊協定,其成員規模不斷擴大,2013年9月,俄羅斯成為ITA第78個成員。
近年來,一些國家開始就特定議題發起諸邊談判,“國際服務協定”(TISA)是其中之一。美國主張在WTO框架之外談TISA,而歐盟則認為應與WTO《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對接,成為WTO下的諸邊協定。目前,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21個國家參與了談判,并達成共識――TISA應成為WTO諸邊協定之一。TISA談判于2013年正式啟動,我國已表示希望加入。
還有一些諸邊協定是在WTO框架外進行的,如《反假冒貿易協定》。該協定是由美、歐、日等知識產權強國發起,旨在全面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該協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WTO知識產權協定,對數字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一些新的規定,彰顯了知識產權國際發展的強保護趨勢。
(二)大區域主義的流行
區域貿易協定(FTA)主要是以某一地區為基礎建立的。根據WTO統計,截至2013年1月,全球生效的區域貿易協定共有379個。近幾年WTO多哈談判受阻后,美歐國家開始尋求跨區域的全球貿易治理新路徑,如“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議”(TPP)和“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TTIP)。通過跨洲際的大區域主義,這些國家正創建超越WTO規范的貿易自由化網絡,以市場自由化為名,推動更高的規則標準。TPP和TTIP的重點是在投資、金融、國有企業、標準與認證、競爭政策、互聯網及知識產權等新領域建立規則,體現了發達國家建立新貿易規則、重塑全球治理的戰略意圖。
為應對TPP和TTIP的挑戰,2013年,我國大力推動東盟“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RCEP)談判,該談判由東盟10國、中國、日本、韓國、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參與其中。即便是RCEP能制衡TPP和TTIP,但大區域主義的流行也會進一步損害多邊體系。
三、多邊主義的替代方案:諸邊主義還是大區域主義?
一些學者認為,日益流行的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是歐美國家架空WTO的舉措,是圍繞重建21世紀國際貿易秩序這一戰略目的展開的。一旦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布局完成,歐美國家將會占據新的“規則優勢”,掌控全球貿易治理的主導權。我國在這場新規則中處于被動地位,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參加TTIP、TIP和TISA談判,沒有在戰略上回應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我國始終堅持WTO多邊主義是全球貿易治理的最優制度選擇,但鑒于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不斷推進,我國必須對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做出戰略排序。
(一)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區別
實際上,大區域主義也是諸邊主義的一種,都是三個或以上國家所簽訂的貿易協定。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二者基礎不同。大區域協定以區域內國家為基礎,而諸邊協定的成員不以某一區域的國家為限制條件。諸邊協定和大區域協定可以是WTO成員間簽署的,也可以是非WTO成員間的協定。
第二,二者議題不同。諸邊協定以特定議題為基礎,談判有特定的具體議題。如,ITA以信息產品自由化為議題,TISA以服務貿易為議題。這雖然表面看沒有什么特殊性,但突破了一攬子談判的困難,是各個突破的談判方式,容易取得成果。大區域協定包括多個議題,談判方法上與WTO的一攬子方式相似,這也是TTp和TTIP的談判進展不順利的原因。
第三,二者談判結果不同。諸邊協定便于對特定議題有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國家快速達成一致。大區域協定中的國家,即便是在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也會不一致,利益沖突會導致談判久拖不決。
第四,二者對WTO的影響不同。諸邊協定可在WTO主導下進行,從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證國際貿易法的統一性。以TISA為例,美國的最初想法是擺脫WTO,但由于歐盟的反對,TISA成為WTO下的諸邊談判,并對所有WTO成員開放。諸邊主義在WTO體系下是開放的,這種開放表現為對成員的開放,也表現在對協定修改的開放態度上。《政府采購協定》的目標是促進政府開放采購市場,由WTO成員自愿簽署,目前共有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協定,中國、韓國等一些國家正處于加入的談判中。諸邊主義的開放性還表現在談判內容的擴大上。近兩年,ITA成員正推動擴圍談判,試圖將更多的信息產品納入協定之中。大區域主義的流行則會傷害多邊貿易體系,全球生效的379個區域協定已經形成了“意大利面碗”效應,侵蝕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各種區域協定之間的矛盾較大。以韓國分別和美國、歐盟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為例,在這兩個協定中,韓國接受了美國、歐洲不同的標準,違背了最惠國待遇原則。TTP和TTIP雖然還沒有完成,但其對多邊主義的負面影響仍可預見。
第五,二者的目的不同。諸邊協議的主要目的是推動貿易自由化,沒有明顯的政治目的。而大區域協定具有明顯的政治目的。如,美國區域合作戰略的全面提升始于小布什政府。“9?11”事件后,伴隨中東地區成為美國外交重心,美國政府提出建立美國中東自由貿易區(MEFTA)的計劃,隨后啟動了與摩洛哥、巴林、阿曼及阿聯酋的談判。2008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及中國快速發展等國際環境的變化,使美國政府提出了以TPP談判為主要內容的“重返亞太”戰略,其政治目的非常明顯。
(二)諸邊主義是全球貿易治理的次優選擇
美歐國家強調TTP和TTIP是對多邊體系的補充,是為21世紀全球新規則做鋪墊工作。那么,大區域主義是否合法?是否是多邊體系的補充?GATT第24條是區域貿易協定存在的法律基礎,WTO承認了區域協定對促進貿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認為應對區域機制實施更為有效的控制,減少區域協定日漸推進所帶來的風險。
大區域主義并不是多邊貿易體系的補充,而是消極的侵蝕。首先,大區域協定不給予非成員國相同的開放承諾,使最惠國待遇原則被侵蝕得千瘡百孔。其次,大區域協定擴大了貿易保護主義,助長了地緣政治。近年來,貿易保護主義從過去是個別國家的現象,已發展為區域間的保護主義網絡,尤其是TPP這樣的大區域協定,實質上是全球范圍內多層面的歧視性貿易網絡的建立,帶有濃厚的地緣政治色彩。再次,大區域協定人為圈定了自由貿易的范圍,并不能反映全球價值鏈的真實訴求。如,某一產業的全球任務布局,并不局限在某一區域內。以波音飛機為例,波音公司本身只負責約10%的組裝工作,其余的生產環節是由全球各地的40個合作伙伴來完成:飛機機翼是在日本生產的,碳復合材料是在意大利和美國其他地方生產的,起落架是在法國生產的。至于其數以萬計的零部件,則是由韓國、墨西哥、南非等國來完成的。可見,波音公司需要的是多邊貿易協定而非區域協定。
與大區域主義的對比不難看出,諸邊主義是解決WTO危機的次優選擇。通過在多邊體系內按照議題逐一突破的談判方式,諸邊主義解決了WTO談判緩慢的問題。在WTO框架下進行的諸邊談判,從一開始就尊重WTO的相關規則,而TIP和TTIP的目的是完成談判后將其談判結果強加給WTO。諸邊主義擺脫了地緣政治,真正為市場服務,反映了全球價值鏈的發展需求。
未來世界經濟大格局會相對穩定,美國、歐盟、中國“三駕馬車”的市場格局將維持相當長一段時期,但彼此相互關聯機制會發生一定變化。美國經濟依然處于定海神針地位,總體趨勢是穩定上行并會繼續鞏固高端服務業(金融、會計、評估、咨詢、教育等)、高端技術行業(IT、航空、軍工、尖端材料等)、全球金融中心和消費中心地位。強勢美元和金融監管話語權將成為重要政策選項,財政政策也會繼續發揮更積極作用,并由此對世界經濟、國際市場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歐盟經濟雖然面臨一系列脫歐的不確定性,但不會是顛覆性的風險,在趨勢向穩的大背景下,將會繼續保持高端消費品制造優勢和高端裝備制造業優勢,仍然是中高端消費品和大宗商品集散地;貿易保護主義會有所抬頭,但歐洲經濟已經離不開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市場,更不可能離開美國市場;可以預期歐盟經濟改革的重點將是著力解決“集中的貨幣政策與分散的財政政策”的協調問題。中國經濟地位仍有上升空間,但增長動力將由外轉內、由投資拉動轉向消費驅動,產出結構也將由中低端轉向中高端,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其他新興市場經濟體形成錯位竟爭;由于轉型升級將持續5至10年,仍然是全球大宗商品最主要的需求方。預計未來幾年中國經濟增速將會保持在6%-8%區間內橫向運行,總體上貨幣政策將處于守成狀態,財政政策將繼續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作者簡介】德國康斯坦茨大學政治與管理學系博士生
一、背景介紹
當前,“全球化”趨勢日益加劇,全球性危機層出不窮,直接危及國家安全、國際安全和人類安全。這些挑戰的波及范圍和深度已經超越傳統國界,超出單個國家應對的能力,我們已經身陷“風險社會”。
國際貿易波動會影響國內經濟發展,影響收入分配、社會穩定和政府能力等,并引致安全隱患,它已經成為國際上的重要安全議題,并將其他領域涵括了進來。 在既有貿易體系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鴻溝”越來越大,不公正的貿易體制一方面使弱國和貧困人口喪失利用貿易走向未來的能力,另一方面,這種不公正非但不會讓貿易帶來和平,反而會在國家和族群間播下沖突的種子。
同時,氣候變化問題也已然成為全球最為緊急的安全議程。氣候變化已然對國際社會、相關國家和受影響群眾形成明顯威脅。 這種隱患與威脅可能會不平等地施加于應對能力極其有限的最脆弱國家和人群身上。 作為一種子系統安全威脅,氣候變化與經濟、社會、政治等安全領域密切相關,這種議題間的“聯結政治”(linkage politics)最終必定會產生由氣候威脅引致的“安全復合體”。
但是,這兩個議題在全球治理體制建構過程中屢次折戟。作為當前最為成熟的國際體制,世界貿易體制自2001年便開始啟動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多哈回合發展議程,時至今日,其達成依舊充滿疑問。自《京都議定書》之后,作為正在建構的國際機制,氣候變化應對體制的進展乏善可陳。與哥本哈根會議相比,坎昆會議雖然在減排測量和減排基金方面達成共識,多國也表達“滿意”態度; 但是,《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紛爭和共識的具體實施卻令人擔憂其前景。
同時,從1999年西雅圖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至今,國際公民社會組織在國際談判上展現著更為明顯的能見度。國際公民社會雖在規模和動員能力方面然稍顯稚嫩,但作為獨立行為體,它已經基本形成一套獨具特色的話語體系。面對兩大議題步履維艱,公民社會組織開始跳出“”和“新自由主義”思潮的框架,批判國際談判體系及其主導思維的適應性問題,希望另辟蹊徑,尋找解決全球問題的方式。
這兩種機制的遭遇和新行為體的興起展現了當前全球治理面臨的困境,即一方面,全球問題迸發,人們對治理質量和數量的需求劇增,當前全球治理體制無法回應大眾需求;另一方面,面對全球問題,國際機制自身效能乏力,治理效果不彰;第三,新興行為體并未得到主流國際機制認可和接納,民間社會的力量被實質地排除在外;最后,全球治理理論也面臨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實踐的挑戰。
為清晰地剖析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機制創建和效率乏力問題,本文特別選取貿易議題和氣候變化議題及其內在“互嵌”結構作為案例研究對象,從全球治理相關框架出發,通過對議題本身、回應機制以及參與行為體進行分析,對當前最為成熟的國際機制(全球貿易體制)和正在創建的國際機制(氣候應對機制)進行理論審視,以期通過案例分析展現全球治理中議題交疊和機制關聯的內在機理,并通過公民社會的視角來探討當前國際體制與社會大眾需求之間的“鴻溝”。
目前而言,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尤為重要。首先,無論是氣候變化議題還是貿易議題都是當前全球治理的熱點,關系著國家和民眾的切身利益。
其次,氣候機制是建構中的嶄新機制,貿易體系則是轉型中的成熟機制,將二者進行結合研究有助于探討國際機制建立過程中的共性因素。人為分割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機制議題并不能解決問題,當多元議題盤根錯節之時,對議題互相“嵌入”問題進行分析,有助于國際機制研究的進展。
第三,作為全球治理和國際政治新興行為體,公民社會組織很少關注單一議題,將貿易和氣候納入到公民社會組織的視角中,有助于更為實際地展示全球治理中“不一樣的聲音”,有助于發掘公民社會組織話語作為一個體系的特性,更有助于為未來全面討論全球治理體系提供基點。
二、理論分析框架:議題交疊、機制關聯和新興行為體
“風險社會”趨勢的加劇凸顯全球治理體系的困境。無論是基于現實國家利益,還是基于建構中的全球共同責任,各國都希望并紛紛訴諸不同問題領域的國際機制應對當前的挑戰。但是,全球治理的“制度叢”(institutional complexes)并沒有展示出足夠的回應力和有效性,甚至形成“制度擁塞”現象。 全球問題的波及范圍和破壞性遠遠超出國際體制的駕馭能力,不同問題領域互相交纏,對當前國際體制形成更大挑戰。同時,各種機制大多建立在人為劃分的專業知識基礎之上,缺乏對治理框架下的不同機制契合程度的考量。這使機制間的關聯性和內在沖突日益明顯,影響著國際機制的回應性,削弱了全球治理體制的有效性。此外,以國家為中心的治理體制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合法性質疑。機制“需求-供給”鴻溝需要公民社會主體的參與。
本文將從問題結構、機制關聯和新興行為體等角度對當前全球治理和國際機制理論進行審視,并從理論角度尋找導致困境的原因和內在機理。
1. 交疊的問題結構
“全球化”趨勢日益深入,其脆弱性和敏感性影響也不斷擴展,首先,全球性問題繼續并且以加速方式迸發,遠遠超越以前的問題數量;其次,問題影響范圍日益擴大,影響程度越來越深入;第三,全球性問題開始“結合”起來共同侵蝕國際安全和人類安全, 這都挑戰著專業化和單一化的問題應對模式。
恰如奧蘭•揚(Oran R. Young)所言,許多全球問題出現“非線性”特征,并且問題的演變經常會被“突然地、惡性地并且無法挽回地”中斷,然而,當前全球治理措施適用范圍略顯簡單,難以應對“以前從沒有碰到過、突然改變、無序變化和緊急發生”的問題。 基歐漢(Robert Keohane)曾經指出,如果僅僅將世貿體制作為跨政府的貿易機制,其運行“非常成功”,但是若將貿易和其他問題領域的聯系(貿易與……的問題)考慮在內,則會出現問題。 吉爾平(Robert Gilpin)也認為,貿易問題其實已經聚集到“文化、國家和其他不容易通過討價還價找到折中方法的復雜問題上”。
2. 關聯的國際機制
國際機制之間的相互關聯機理日益明顯,超越了治理機制的設計初衷,制度關聯(institutional linkage)的方式與契合程度影響著國際機制有效性的發揮。 盡管全球治理框架包含“制度叢”或各種“安排的聚集束”(clusters of arrangements), 但是全球治理的效力依然飽受質疑。
現存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復雜的非中心化的權威格局”,其優點是“這些互相獨立的體制具有在國際秩序的其他組成部分遭受嚴重挫敗后生存下來的能力”。但是,由于體制由不同行為體“因不同的目的”而建立,并且參與創制的人“頻繁地”聚焦于建立具體的單一體制,“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想協調”其在不同機制中的工作,并建立相關機制間的關系,因此機制劣勢也顯現出來,即“體制在解決問題的重疊和交叉方面能力還很不夠”。
“具體問題的體制密度越來越高”, 應對單一具體問題的國際體制在其運行中也越來越依賴于“與其他制度安排的復雜聯系”。這種制度之間的互動對相關體制的運作結果具有重要影響,“進一步看,隨著將來國際社會中功能性不同的活動之間相互依賴性的增強和國際體制密度的增加”,制度間的“撞擊”和互動“注定”凸顯。
3.全球公民社會興起
非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全球公民社會(global civil society),越來越成為全球治理之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新行為體出現直接沖擊著當前的全球治理結構和國際機制的回應性需求。
全球性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單靠國際政治主要行為體就能實現。第一,當前國際結構形態早已步入“復雜聚合體系”(complex conglomerate system)時代, 全球公民社會興起,與其他非國家行為體一起成為國際政治和全球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并與國際行為體形成多重關系。
第二,以國家行為體為主要參與者的全球治理體制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合法性挑戰。 當前的主流國際體制在程序上無視其他行為體的參與和透明度,在結果上則可能淪為大國牟取利益進行再分配的“漂白”工具,從而造成弱勢行為體利益的被剝奪與不公。
第三,國際機制“有效性”和“回應性”要求全球公民社會的參與。公民社會在網絡塑造、議程設定與倡導、推動國家合作、提升公共參與以及促使公共政策變化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國際體制的問題解決能力。
奧蘭•揚認為,盡管全球治理中,國家依然是最為重要的行為體,但是非國家行為體的作用正在加強,特別是全球公民社會“正在形成”。 他堅信“有證據”顯示“一種次要的社會體系正在國家社會周圍成長”,全球公民社會已變成“全球治理中社會環境”的有機組成部分,相應地,在國際體制背后存在著“一個非國家行為體和全球公民社會的關系領域”。
他同時指出,在實踐方面,“國際體制中非國家行為體起著重要作用”,基于社會的影響,“全球公民社會發揮作用的力量”可以對相關國際體制的運作帶來巨大壓力。所以,單從研究方面而言,就需要“更多地關注那些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通過復雜的方式互相作用的制度安排”;同時,有必要探討全球公民社會在全球治理中發揮作用的機制,并提出國際社會及體制與全球公民社會之間的聯系是全球治理中值得關注的“一個新的研究議程”。
綜上所述,全球化潮流對國際社會結構的“解構”依舊在繼續,不同問題領域之間的交叉也日益展現,以前應對具體問題的專業化機制及其關聯反而成了制造問題的“罪魁”。與之相關,以國家為中心的國際機制需要予以改變,全球公民社會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對國際機制有效性的影響也需要厘清。
三、“貿易-氣候”互嵌結構:議題交疊與機制關聯
1. 文獻回顧
對貿易議題和氣候變化議題之間的聯結研究尚屬一個比較新的課題。對氣候議題“話語”的建構大多把握在思維主導的國際組織手中,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環境署、聯合國貿發會議、世界銀行等。 對“氣候”話語在國際組織中發酵的現象,已經有學者作了闡述。
國內關注單一議題的學者比較多,對氣候變化與貿易聯結的關注大多是介紹國外相關研究進行闡釋。在目前的文獻中,有的學者從政策方面呼吁重視氣候變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有的從作為環境問題組成部分的氣候變化 和貨物貿易規則角度,初步探討國際貿易機制與氣候變化應對機制的“松散的潛在的聯系”;也有學者根據世貿組織與環境署報告,介紹梳理氣候和貿易之間的關聯。
但是,公民社會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和認真的審視。雖然公民社會也比較早地意識到貿易和氣候的關聯,卻未進行理論化, 遑論從公民社會話語體系角度對氣候變化及貿易議題進行深入研究。人們對貿易與氣候變化之間的聯結關注明顯不足,需要改變。
2. 貿易與氣候關系:概述
氣候變化“很有可能”由人類活動導致。 自由貿易作為工業化與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支柱,全球貿易發展與溫室氣體的排放有著緊密聯系,對氣候變化負有歷史責任。
一方面,貿易利益誘惑是西方國家開展工業化的動力,工業化等人為因素是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原因。貿易開放主要從三個方面影響溫室氣體排放,即規模效應(Scale effect)、結構效應(Composition effect)和技術效應(Technique effect)。
其次,支撐國際貿易運行的環節,特別是貿易運輸所使用傳統能源而遺留的“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也是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來源。
此外,缺乏管制的貿易自由化還扮演氣候變化“共犯”角色。在利益驅動下,若干能夠吸收溫室氣體、減緩氣候變化進程的資源被“商品化”并進入市場;或被利于產生市場利益的資源替代或擠占空間。
當然,如果人們能夠從貿易中獲益,可能逐漸要求有助于環境和氣候現狀的產業結構和貿易體制。規模效應和技術效應實際上是反方向運行的。貿易拓展并不必然導致全球暖化,但是合理貿易體制有助于改善全球暖化現狀。
3. 全球貿易體制和氣候應對機制的關聯
全球性問題的解決之道通常并不局限在單個領域,而是“牽一發而動全身”,與其他領域和國際機制緊密關聯。
對貿易和環境關系的關注源于《21世紀議程》。 先于氣候治理框架存在的國際制度(如貿易、能源、金融和政治)已經影響著全球變暖的進程,若不同時調整這些體制,氣候治理框架自身無法遏制全球變暖步伐。
更為重要的是,國際機制是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大國權力利益分配的產物。議題不同的國際機制建構也遵循同樣的權力利益邏輯,氣候談判不僅關系權力利益分配,而且也必然影響到作為有機系統的全球機制“群”中的權力利益調整。
鑒于氣候變化造成的嚴重影響,國際社會自20世紀70年代便開始關注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問題,并于80年代開始探討利用國際制度來治理氣候問題。從1988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IPCC)成立開始,國際氣候治理制度框架日益擴充,主要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波恩政治協議》、《馬拉喀什協定》、《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德里部長級宣言》、《巴厘島行動計劃》、《哥本哈根協議》和最近的《坎昆協議》等。這些協議構成應對氣候變化的先期框架,但是真正的氣候應對機制及其實施框架尚未達成。
成立于1948年的多邊貿易體制(GATT/WTO)可以稱得上是最為成熟的國際機制。目前,它包含153個會員,以WTO規則為基本規范的雙邊和地區性的貿易體制也逐漸增多, 國際貿易體制的先期存在也使氣候危機應對不得不考慮其與貿易體系的聯系與路徑依賴。
首先,貿易途徑已經成為支配氣候應對措施(減緩、適應與資金支持等)的思維。當前流行的氣候變化應對機制中無一不充斥著資本、市場和貿易的影子。
減緩 (Mitigation)和適應(Adaption)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措施。 其中,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又可以細化,如《京都議定書》引入“共同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排放貿易”(Emissions Trading)、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個國際減排額度的主流機制,由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這些靈活機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在全球范圍內減排,又同時使二者共同獲益。再如,《斯特恩報告》中提議四種應對方式,即“碳排放貿易”、技術合作、采取行動減少森林砍伐和適應措施。 此外,這些策略還包括各種能夠改善氣候現狀的技術與服務,鼓勵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能源和使用其他綠色產品等,也包括幫助受影響人群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相關技術、服務和產品。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5款和《京都議定書》第2條第3款都強調一種“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在國際貿易中受到任意不公正的歧視和隱蔽限制。
這些措施的實際運行基于市場和貿易的思維,并在國際機制特別是貿易體制之下運轉。如“碳交易”等實質上基于貿易和市場機制;各種產品和技術的流通擴散也需要貿易體制支撐。支持者辯稱,這將能夠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技術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動全世界的氣候變化減緩進程。
其次,在當前的多邊和雙邊貿易體系中,對氣候治理的關切已經成為一種“顯學”。但是,多邊貿易規則并沒有針對氣候變化的具體適用規則,只是將其視為環境議題予以規范,從而構成當前貿易與氣候應對措施的基本框架。
孕育世貿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特別強調貿易開放和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多哈部長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第31條針對貿易和環境議題,也提出“削減或適當地消除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世界貿易體系中的相關規則,特別是多哈發展回合,如果能夠真正實施,有助于國際社會特別是脆弱國家提升氣候變化應對適應能力;規則的不當使用則可能危及氣候制度框架的有效性。
從貿易角度來看,應對氣候變化主要要求當前貿易體制能夠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加強不同國家之間的氣候相關服務、技術和商品流通,提升受影響國家和群體的應對能力。貨物和技術的自由流通涉及多邊貿易體制中的關稅或配額規則、補貼政策、非關稅壁壘問題、技術標準、衛生標準、知識產權問題和與之相關的服務貿易。 通過這些政策,推動“氣候友好”(climate friendly) 的技術和服務自由流動,并建立貿易與環境之間的相互支持體制。(參見下頁表一)
WTO希望通過三個方式減緩氣候變化。第一,通過價格和市場機制將溫室氣體排放內部化;第二,通過開發金融機制推動“氣候友好”商品和技術開發與流通;第三,通過設立相應技術要求來推動相關技術和商品的使用。 同時,氣候減緩措施及預期措施都會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相聯系,如污染許可證自由分配。各種“邊界碳調整”(border adjustments)也可能采取這種形式。 WTO設立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TBT)致力于確保管理、標準、測試和認證程序等不會帶來繁冗障礙,并以規則保障高效能源技術和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技術不會在國際貿易中被施加障礙,從而保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這也可保證缺乏技術的國家更加容易地獲取相關技術。
但是,現在的多邊貿易體制及其規定實際上限制了氣候變化應對技術、服務和商品等要素的自由流通。第一,貿易規則限制了氣候政策的選擇范圍,技術產品流通阻礙和發達國家的補貼在當前世貿體系下容易形成貿易摩擦和沖突。 若干貿易體制條款可能會阻礙氣候變化的減緩。
第二,當前貿易規則不利于“氣候友好”技術的轉讓,特別是非關稅壁壘問題和知識產權問題的阻礙。“清潔發展機制”的推廣會經常遭遇貿易壁壘的阻礙。 若干發展中國家因知識產權無法采用“氣候友好”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由此可見,原本兩個不甚相關的領域和治理機制已經難以阻擋地結合在一起,形成難以分離的綜合體。在多哈回合談判之中,氣候和環境商品、技術與服務是多哈回合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在氣候變化談判之中,與貿易緊密相連的關稅壁壘、綠色壁壘、技術轉讓和知識產權問題,也是阻礙氣候措施達成的主要力量。 2009年底WTO失敗與哥本哈根氣候談判草草收場也為貿易與氣候議題的關聯提供了負面證明;而2010年世貿組織多哈回合談判進程的緩慢也似乎與坎昆會議細節問題(如氣候友好技術與產品轉讓)的磋商成效受到掣肘。
那么,貿易和氣候議題談判為什么會“同病相憐”?除關注行為體的傳統“利益博弈”之外,有無其他分析路徑?當前全球主流的國際體制和全球治理思路與當前多種議題談判同時進入“死胡同”有沒有內在聯系?
四、批判的力量:全球公民社會看“貿易-氣候”體制
作為新興行為體的全球公民社會,它擁有一套與國家行為體不同的問題意識和觀察視角,并在全球治理和國際政治之中扮演著不同角色。
根據波蘭尼(Karl Polanyi)的觀點,資本主義制度下市場和社會間存在著持續的張力,自發調節的市場無法持續下去,市場秩序可能會給社會帶來破壞性的后果,同時,正是因為市場的威脅,社會意識的日益覺醒,形成了“自我保護的社會”,從而與國家展開互動,以應對商品化對社會的破壞性后果。并且,對市場價值而言,社會價值不應該是從屬性的。
就公民社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方面而言,基歐漢和奈認為,“全球化造就了各種非政府行為體……的擴散,它們期望自己的聲音為人所知”,并在全球治理結構中,非政府行為體,尤其是全球公民社會渴望參與到“與自己休戚相關的領域之中”。
全球公民社會對氣候治理中的貿易自由化傾向進行反思便是在全球多層次治理層面上“波蘭尼命題”的體現,也是其參與“休戚相關”領域的表現。在貿易和氣候變化議題方面,公民社會反思并批判了當前氣候治理體制建構過程中的市場拓展現象,并從社區、民眾和權利的角度展現了其與國家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與沖突,凸顯了公民社會的自我保護機制。
本文分析了23家貿易相關國際非政府組織及組織網絡 自2006年氣候議題升溫以來至2010年12月份坎昆會議閉幕的聲明、工作論文、社區調查和研究報告及訪談,聚焦于貿易與氣候變化的關系,并追蹤“反”貿易自由化組織網絡――“我們世界不容出賣”網絡(OWINFS)的相關理論觀點,希望從全球公民社會視角來梳理公民社會話語的完整脈絡。
1.從觀點到模式:公民社會的批判
公民社會在氣候議題領域影響力逐漸增強,提出了較為完整的分析框架,著力于批判當前的主流氣候機制,提出替代性(alternative)建議。全球公民社會試圖通過抗議、倡導和政策建議等方式撼動主流國際機制、國家以及跨國公司權威,呼吁建立氣候治理框架時能夠拋棄“新自由主義思路”。公民社會分別從全球暖化的原因、應對手段的誤區、貿易體制問題等方面對主流觀點予以批判和反思。
第一,自由貿易及其驅動的能源密集型(energy intensive)工業發展源于西方的新自由主義模式,正是它們的集合才最終加劇了工業革命以來全球暖化和氣候變化問題。要遏制氣候變化步伐必須從貿易根源上尋找答案,也正是現在的新自由主義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才使得氣候變化減緩步履維艱。 這也恰恰符合波蘭尼所認可的打破國際沖突怪圈的“關鍵性步驟”在于“扭轉社會生活應該從屬于市場機制的理念”。 烏爾里希•貝克(Ulrich Beck)也曾經指出,人類面臨的威脅是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西方社會所主導的經濟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了風險,同時也加強了對風險的掩蓋。
第二,當前主流的氣候治理框架是由發達國家占優勢地位的新自由主義發展和管制模式,是從推崇市場機制的新自由主義思潮出發的。但是,市場機制并不是萬能的,其本身就有若干內在問題。 在這種模式主導下,用于解決氣候危機的各種手段,實際上就是“購買”適應和減緩措施。 以貿易和市場為機理的“碳交易”、“碳轉移”以及“清潔發展機制”等,都充斥著對市場的過分信任,被指責為“大騙局”(Big Hoax)。 《京都議定書》生效后,“碳交易”發展迷茫、“碳價格”被發達國家控制、 氣候危機惡化已證明以貿易作為治理手段的疲軟。
第三,在新自由主義機制之下,貿易過分自由化會催生若干錯誤手段,并主宰當前氣候變化談判議程。 公民社會組織質疑WTO“貿易導向”(trade-oriented)的“環境產品和服務”(EGS)自由化是解決氣候危機的關鍵。若干學者也提出質疑,即關稅削減能否推動“氣候友好”技術和產品的擴散。
公民社會指責WTO以“多哈發展回合”為名義推進自由化,這非但不會帶來發展,更不會解決氣候變化,因此它們呼吁終止自由貿易,并在新自由主義體系外尋找氣候變化的手段。 有學者認為,多數國際組織一邊將“氣候保護”掛在嘴邊,另一面卻和往常一樣堅持本業。 (參見表二)
就清潔發展機制而言,其初衷是通過市場和產權界定來對環境保護予以經濟激勵,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搭建橋梁并提供實際幫助,在經濟發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減少排放。但是,碳排放商業化和市場化的機制在實踐中偏離軌道,被扭曲成投資者獲取暴利的途徑。市場機制的介入實際上削弱了《京都議定書》效力。 清潔發展機制可能產生新的貧困和擴大的不平等,加劇資源私有化,損害社區的永續發展,甚至還會浪費各種資源,危及糧食安全。 此外,若干跨國公司通過碳交易逃避減排責任,其權力因貿易自由化渠道而得到強化,加之大多推行清潔發展機制的母公司都位于發達國家,因此這些措施被看作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的“碳傾銷”(Carbon Dump)或“碳殖民主義”。
第四,盡管當前貿易談判和氣候談判存在差別,但是國際貿易機制中的主要成員也同時主宰著氣候變化談判,因此氣候談判很可能也被納入新自由主義的市場主導范式中。新自由主義體制不僅在過去幾年中拖累金融體制,并且還很有可能導致氣候變化談判裹足不前。 有學者通過文本分析認為主流的國際組織僅僅將氣候變化視為“空包彈”(Empty Signifier),它們并不想改變,而僅僅是“將氣候保護‘納入’全球霸權秩序卻無需改變世界經濟的社會結構”。
2. 從權利正義到弱勢人群:公民社會話語的特質
公民社會希望以“權利為本”(rights-based)方式,推動相關機制從“市場迷信”與“經濟發展”向“永續社區”(sustainable community)發展和“人民”(peoples sovereignty)終極關懷方向轉變。正是這種價值和轉變從深層塑造了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行為體不同的問題意識、批判視角和方法論視角。
首先,與政府及政府組織聚焦國家利益分配和義務承擔相比,公民社會更加強調公平和正義的基本理念。國家行為體在制度建構中主要關注競爭性的權力結構和氣候變化導致的國家與國際安全后果。全球公民社會則將氣候變化發展限定為“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議題,并將視野落到人類安全領域。這種公平不僅是國家之間的公平,也從相關國家國內不同群體間角度上來看待公平。氣候變化的起因是發達工業國家,但是在各國危機應對能力不平衡的前提下,氣候變化的消極影響對生態脆弱和欠發達國家而言尤其惡劣。
其次,全球公民社會強調“權利為本”的邏輯起點,特別是欠發達國家的發展權利和弱勢人群的基本權利與發展權。與一刀切地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極端觀點和“權力利益為本”不同,國際非政府組織提出“溫室發展權”(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概念框架,在既定全球氣候變化指標的基礎上,關注基本人權,賦予相關貧困人群以發展權,并免于其氣候義務。
第三,與國家及其衍生行為體聚焦于維持或者改革現存國際機制不同,全球公民社會則具有明顯的“反體制”色彩,這種色彩也源自于公民社會的“反全球化”傳統。有些國際非政府組織人員認為,如果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一種斗爭,那么這種斗爭并不是東方與西方或者南方與北方之間的斗爭,而是全球民眾與從氣候危機中漁利的跨國公司和國際金融機構間的斗爭。
第四,公民社會在工作手法方面呈現不同于國家行為體的特征。它們更加重視自下而上的工作方法,注重從微觀社區的實際需求出發,強調參與的重要性,打破國家的界限,從全球主義的視角來對待相關的弱勢群體,并能通過自身參與發現被故意或無意忽視的盲點議題、人群和相關議題。
最后,與國家行為體相比,全球公民社會或非政府組織更關注社區層面多元弱勢群體生計影響,它們關心不被重視但長遠而言有重大影響的人群和議題,除為欠發達國家發聲之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弱勢關懷還包括“氣候強制移民”、“氣候難民”以及其他受影響人群,特別是婦女群體、兒童、少數民族、土著居民及其傳統文化傳承,并強調本土社區資源保護的重要性。
公民社會組織堅信愛因斯坦所言:“我們不能用制造問題的方法來解決問題。”公民社會觀點超越傳統自由制度主義和現實主義窠臼,能對解決全球問題提供新思路,并利用其關注權利為本、微觀層面和社區參與的優勢,在社區層面催發公眾意識,在行動中尋求可行的解決之道。
當然,從公民社會角度來看待全球問題,可能陷入“只破不立”,顯得比較“激進”和“革命性”。雖然其若干策略方法在某些社區推行取得成功,但是其普遍性還是未知數。其獨特話語體系可以激發我們思考與反思當前國際體制進展過程中的問題,把這些問題納入到主流思維框架中,將有助于更好地縮小民間社會需求與國際體制供給之間的鴻溝,也能更好地維護大眾的利益與發展權利。
如果在當前主流國際體制中,能夠真地引入“人民”、“權利為本”和“永續發展”等公民社會的需求,減弱結構對民眾權利的限制,縮小國際機制“需求-供給”鴻溝,這將不啻于一場全球治理的新試驗。
五、結論與建議
原則、不干涉原則和以同意為基礎的國際法規則三原則使得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呈現以下特征:(1)國家是唯一的主體;(2)治理事務主要涉及國家之間的諸如外交、戰爭和貿易這樣的國際事務;(3)國際治理并不介入國家的內部事務。
我們可以從世界健康組織公布的《國際健康治理》(以下簡稱《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該《治理》僅是一套國際法規則,世界健康組織成員國有遵守該《治理》的義務。該《治理》承襲了十九世紀中期以來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標準的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該《治理》目標是“確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響世界貿易,防止疾病的全球傳播”。它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傳染性疾病的國際傳播上。它規定的措施包括:(1)成員國應該向世界健康組織報告該《治理》中所列舉疾病的爆況;(2)成員國應該在口岸和機場保持合適的公共健康潛質。該《治理》實行盡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貿易原則,規制成員國間的貿易和旅游限制,防止傳染性疾病在成員國之間漫延傳播。該《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員國內部事務原則,只解決發生于成員國之間的傳染性疾病傳播問題。成員國有權自由處理其國內的與傳染性疾病有關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問題,不受任何其它成員國干涉。該《治理》僅涉及到幾種傳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亂和黃熱病。
遺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的運行及實踐發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為國際治理重點來對待的國際體制。在成員國的對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極低,得不到重視。成員國將公共健康政策和技術同國內公共健康系統合并起來,成為國內系統的一個部分。《治理》的歷史就是見證。《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處理1851年首次國際公共衛生會議上所確定的幾種傳染性疾病問題,它遠遠不能適應現在的國際情勢需要。世界健康組織成員國普遍違反《治理》的事實表明:成員國極不重視《治理》規則。許多公共健康專家承認,《治理》未達到其目的,強調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國際公共健康的地位極低。
威斯特伐利亞體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視的情形促使人們在二戰后尋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組織《序言》(以下簡稱《序言》)就包含了這種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則是尊重人的健康權、人類聯合的重要性及呼喚矮正正義,以達到健康權和人類聯合的目標。《序言》與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之間的區別是顯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拋棄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員國為中心,而把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個人權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聯合上。前者明確規定了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和再分配資源的義務,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權而重視國家貿易的弊端和憂慮。后者的不干涉原則也被前者的要求審查政府行為的原則所取代,以體現尊重公民健康權。前者促進了公共健康治理領域垂直方向治理權力的再分配。后者重點關注成員國之間的相互影響,奉行平行分配權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尋求賦予非國家行為體,即個人和種族,參加國內和國際公共健康治理活動的權力。非國家行為體的參與及其一些要求對后者的平行分配權力體制提出了挑戰。根據前者,和不干涉原則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權和普遍正義理念,否認后者的國家同意原則。
2全球公共健康“憲法”治理模式的運行機制及其與以前治理體制的區別
2.1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以“國際治理”為基礎,治理活動由成員國自己或者通過國際組織直接進行。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紀初興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傳統的“國際治理”。傳統的“國際治理”體制雖然也有非政府行為體參與,但是這種參與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構想,并未實際上賦諸有效的實踐活動。“全球治理”則不同,全球治理體制中的非政府行為體實際參與到各種治理活動中來。非政府行為體(特別是非政府間組織和跨國公司)的參與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間接參與方式,即試圖通過影響政府、政府間組織和其它非政府行為體的理念和行為,間接參與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動。
第二種方式是直接參與方式。非政府間組織與世界組織通過訂立官方關系而建立起長期的正式關系。直接參與方式的例子大多見于最近幾年迅速發展起來的公私合作關系。它改變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現狀。全球抗御艾滋病、結核病和瘧疾基金會就在董事會中設有非政府行為體代表,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權直接參與決策制定活動。根據這個世界健康組織提議,非政府行為體可以直接參與到全球治理傳染性疾病的事務中來。諸如英特網和電子郵件系統技術的發展也使得這個提議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間,“全球治理”模式遠遠超出了傳統的協調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組織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動措施。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授權,世界健康組織公開旅游預警和建議。“全球治理”模式賦予了世界健康組織獨立處理其成員國事務的權力。這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為體和世界健康組織治理公共健康的權力又重新進行了分工。特別是在流行病預測方面突出體現了這個特征。在嚴重流行病方面,成員國報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為體、政府和世界健康組織的團結一致是空前的、驚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動沒有任何國際法律規范的授權或者責令這樣做,這也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所未能見到的。
2.2全球公共健康產品
后冷戰時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和“追求全人類健康目標”模式的第二個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產品(以下簡稱GPGH)。全球公共健康產品是以健康為基礎的公共產品或者服務,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護性的和非競爭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險型傳染性疾病以及有關諸如全球傳染性疾病預測數據這樣的信息產品都屬于全球公共健康產品。
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尋求減少貿易和旅游問題的障礙,主要是為了滿足那些害怕不發達國家病原體侵入的強國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兩個方面與威斯特伐亞體制的目標有差異。
本文以開放 經濟 條件下的環境成本內部化為中心,分析了國際貿易機制對一國環境及全球環境的不同影響,通過對行業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選擇模型分析了全球環境成本內部化存在差異的原因,并對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存在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差異下的國際貿易存在的沖突進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環境問題、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現實狀況以及全球環境成本內部化趨勢的基礎上,對于如何調整我國外貿政策以及相關國內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文得出結論,全球公共產品的性質是全球環境區別于一國環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資機制缺乏是全球性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是各國根據本國國情進行利己選擇的結果,行業差異以及環境外部性存在領域的差異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水平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國際貿易;環境成本;內部化
序言
從20世紀40年代開始,在發達國家發生了一系列環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1948年的多諾拉煙霧事件、1952年倫敦煙霧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俁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 發展 模式所帶來的惡果,對人類健康甚至生命構成直接威脅,引起社會各界對人與環境關系的反思。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國際社會掀起了一股環保浪潮,環境問題進入國際主流社會的視野。為有效控制、治理和預防環境問題,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采取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措施。20世紀80年代以來,出現了以全球氣候變暖、生物多樣性破壞等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響的第二代環境問題,兩代環境問題相互交織,增加了環境問題的解決難度。全球環境問題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相對缺乏,環境壓力大。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長期保持快速增長,粗放式經濟增長造成了對環境的巨大破壞。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以解決環境問題,對于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碩士 論文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之間的相互貿易使環境問題產生了一定差異。各國環境稟賦狀況及環境問題的差異,導致難以在全球范圍內統一推進環境成本內部化,全球范圍內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也不盡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國際貿易下環境成本內部化為中心,進行深入探討。
本文采取理論研究法、比較研究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同時,注重一國環境問題與全球環境問題的差異、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差異,注意吸收國際經濟學、新公共 金融 理論、新制度經濟學等相關學科的理論知識。
本文分為五個部分: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相關概念界定、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的演化、全球環境問題的治理和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國際實踐、國際貿易與環境成本內部化國際差異的相互影響、環境成本內部化趨勢下我國外貿及相關政策的調整。
第一章對環境、環境問題、環境成本等與環境成本內部化有關的重要概念進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節對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環境的經濟價值是環境問題產生的前提,本文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對商品價值和環境價值進行剖析。環境問題的癥結在于環境的外部性,環境公共產品性質導致環境產權難以清晰界定,從而產生環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場機制不能準確反映環境稀缺程度,環境價值長期被嚴重低估而導致環境問題產生。第二節分別分析了國際貿易對一國環境與全球環境的影響,在國際貿易對一國環境總體影響不確定的情況下,國際貿易仍然可能導致全球環境問題趨于惡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產品性質是全球性環境問題與一國國內環境問題的根本區別,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資機制缺乏是全球性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產權難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體空位的情況下,各國在國際環境問題上的利己行為以及全球性環境問題 歷史 責任和現實責任難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環境問題解決的難度。環境成本內部化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途徑,已經達成共識,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總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提出了解決環境問題的三條思路。最后,本章分別對這三種解決思路及其國際實踐進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過一個模型分析了國際貿易下行業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選擇,發現出口行業和進口競爭行業的差異以及環境外部性是發生在生產領域還是消費領域對于一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水平具有重要影響,一國環境成本內部化通過國際貿易機制對他國產生影響。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各國比較優勢、產業競爭力以及各國商品結構和國際貿易結構產生重要影響。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是各國根據國情進行選擇的結果,全球范圍內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不盡相同,這種差異容易導致各國在貿易領域產生沖突。面對環境成本內部化差異下的國際貿易沖突,對貿易政策和環境政策的關系、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責任分配等方面進行有效的國際協調,具有重要意義。
在經濟全球化成為當今世界主要特征,國家、經濟體之間金融貿易聯系逾加緊密,金融風險傳導機制多樣且擴散迅速的情況下,防范風險,減少負面溢出效應更需要各國加強宏觀經濟政策溝通和協調。作為全球經濟增長最主要的發動機之一,中國協調推進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共同維護國際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通過國際組織的協調合作改革來引導全球經濟邁向更加公平的新平衡,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國際組織協調合作制度存在的問題
1.WTO爭端解決執行難
十余年來,多哈回合貿易談判一直沒能取得有效進展,已直接影響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各國政府首腦眼中的地位。與此同時,雙邊及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TA)蓬勃發展。
另一方面,作為“世貿組織皇冠上的明珠”――爭端解決機制(DSU)面臨執行難的困境。當事方經常延長執行期間,爭端解決機構(DSB)無法有效監管敗訴方的履行行為,而確定合理執行期限(RPT)的時間安排過長,也會影響敗訴方的執行。
2.經貿規則碎片化
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和某些高調的單邊貿易改革一樣,成為貿易自由化的主要形式。在1994年,只有47個FTA生效。到了2000年,這個數量已經增長到93個,到目前這個數字激增到了283個。
雙邊FTA的興起導致了國際經貿規則呈現碎片化的發展態勢,在2007年金融危機發生之后,這種碎片化的趨勢就更加明顯。由于WTO談判陷入僵局,美國和歐盟相信,至少在中短期內,超級FTA是增加商業利益的一種更好的選擇。這些協議也可能幫助應對FTA盛行所造成的“意大利面條碗”現象,并且能M可能地在諸多貿易中增加監管規則。然而,最終將FTA演變成為一個全球性協議的基礎還不明朗。很多發展中國為了能有一席之地,用他們的經濟和地緣政治打賭,因此樂意與歐盟和美國簽署高要求的FTA,以區別歐盟和美國其他的貿易伙伴。
3.國際組織間缺乏協調合作范式
共享信息是國際組織之間協調合作的基礎,信息交換可以增強合作的信心,實際參與其他國際組織的決議,真正做到相互協調。但目前,國際組織間的信息共享模式尚未健全。
首先,信息共享的范圍較窄。2016年4月19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聯合國和世界銀行聯合公布在稅收問題上加強合作――稅收合作平臺,這是目前國際組織間協調合作發展最為突出的一個,不僅有討論平臺,還有OECD與WTO合作的數據庫。而在其他的問題上,國際組織的協調合作和信息共享更多停留在相互設置觀察員的程度。
其次,即使存在加強協調合作的官方協定,但國際組織提供的數據質量存在隱患。例如,在IMF和世界銀行已有的協調合作協定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國際組織間信息交換的質量無法得到保障。雖然各個國際組織的工作核心不同,但還是存在交叉和競爭,在存在分歧時國際組織不承認其他機構信息的關聯性而作出獨立的評估,同樣由于競爭,國際組織在向其他機構提供信息時會先做策略性的選擇。因而最終影響數據的質量。
此外,由于國際組織間不存在統一數據統計的標準,各個國際組織提供的數據口徑不一,單位不同。
構建國際協調合作機制的意義與影響
1.提高國際組織的工作效率
國際經貿治理中的任何一個經濟現象或者國際社會問題,都需要從多個角度分析、多個方面考察。單一的國際組織雖然有負責各個領域的部門,但仍然很難搜集到全面的信息,反而有可能顧此失彼,違背組織自身的目標而遭質疑。
協調合作機制能為國際組織提供信息,有助于在信息不完整、不對稱的局面下減少不確定性,因而減少達成協議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降低有關不確定性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并能保持國際組織在機制框架內的可持續性合作。例如,在研究全球價值鏈問題上,WTO和OECD聯合推出的貿易增加值(TiVA)數據庫,在貿易基礎數據的核算方面為分析全球價值鏈提供了便利。而IMF對全球價值鏈的研究以貿易增加值有效匯率測算見長。
2.統一和落實國際經濟治理規則
各國際組織專業領域的不同,例如WTO負責對世界貿易的監管,IMF主要關注匯率波動,金融穩定委員會致力于金融穩定,但是同樣都是經濟領域的重要方面,而且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匯率的變動會影響貿易領域傾銷幅度、反補貼的計算;匯率的波動直接影響金融的穩定。協調合作機制可以為WTO、IMF和FSB提供交換信息、相互咨詢服務,以避免規則的沖突和矛盾。
除了在不同的經濟專門領域避免規則沖突,國際組織間的協調合作也有利于協調“南北”的制度矛盾。比如,WTO和國際勞工組織從成員組成機構、成立目標以及投票方式等方面為新興經濟體和低收入國家提供了話語權,而由于歷史、組織結構人員組成等原因,低收入國家在OECD、IMF等國際組織很難有自己的聲音。但是通過國際組織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間接地提高了新型經濟體和低收入國家在國際經濟治理規則中的話語權。例如,在“1+6”圓桌對話中,六大國際經濟組織達成共識:“有必要根據世界經濟發展形勢不斷完善和改革國際經濟治理體系,提高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的發言權和代表性”。
國際組織間的協調合作機制,除了有利于形成統一的國際經濟治理規則,更可以推動規則的實施。國家間的協調機制通過規則和決策程序的有形激勵促成國家履行約定,國際組織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間接的也有這樣的效果。
中國推進國際組織協調合作的戰略舉措
IMF在2016年下調了對全球經濟的增速預期,但卻將中國的經濟增速預估從之前的6.5%提高至6.6%。由此可見,中國經濟仍是世界經濟的“穩定堡”。中國作為世界上第二大經濟體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闡述發展中國家的主張和訴求,引導國際經貿治理秩序的重構,有助于促進全球經濟包容性、可持續增長。
1.構建包容協調的全球價值鏈
當前世界經濟處于深度調整期,貿易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引擎作用有所減弱、便利化水平有待提高,發展的不平等、不平衡問題較為突出,經濟增長的新動力尚未形成,新工業革命和產業分工正在重塑全球價值鏈。在世界經濟持續低迷和反全球化浪潮日趨嚴重的情況下,加強全球價值鏈能力建設,找到促進貿易投資增長的有效途徑至關重要。
目前,發展中國家已成為全球經濟的主要增長點,不僅在經濟總量上超過了全球經濟的40%,且貿易也占到全球貿易規模的一半,全球價值鏈是其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的重要手段。同時,鼓勵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更深層次地參與全球價值鏈,全面開展經濟技術合作,縮小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差距,能有效抵抗全球價值鏈的系統性風險,有助于各類經濟體在全球生產網絡和全球價值鏈框架下,提升比較優勢、優化勞動分工,提高抗風險能力,打造有韌性和互聯互通的全球價值體系。
因此,構建包容性的全球價值鏈符合全世界的共同利益,降低全球價值鏈中的成本,鼓勵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特別是中小企業融入全球價值鏈,不H有助于降低全球價值鏈風險,提高全球價值鏈的韌性,對于恢復和加速全球經濟和貿易的增長也具有重大意義。
2.發展G20成為協調合作的新平臺
作為維護多邊框架下協調一致的規則和標準,G20成為了避免國際經貿體系碎片化的重要平臺。作為一個國際實體,G20存在兩個比較優勢:第一,是因為G20是以國家為基礎的論壇,其成員對G20的決定具有所有權,因此成員對結果有決定性作用。由于政府會被要求履行G20的決定,相比于IMF和世界銀行的一般成員權利,G20決議更有影響力。第二,金融危機期間,G20比其他頂尖國際組織更容易達成共識。
作為2016年G20峰會的主席國,我國可以繼續通過這個重要的國際經濟合作論壇呼吁各國加強國際經濟政策的協調與合作,摒棄那些“以鄰為壑”的貿易和貨幣政策,將經濟復蘇的著眼點要放在做強實體經濟上,對內推進結構性改革,對外加強國際合作。
3.推進國際宏觀政策協調,維護和促進全球經濟金融體系穩定
1.經濟全球化的概念
目前國內學者對的經濟全球化定義,大多以國際經貿聯系的加強作為其概念的基石,但對經濟全球化本身是否應包括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性制度安排存在不同看法。主要為兩種觀點:一是市場論;二是規則論。堅持市場論的學者認為經濟全球化只要借助市場本身的力量就可以實現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最優配置。而規則倫者認為經濟全球化不僅是市場力量自發作用的結果,同時也意味著某種規則的確立。有一種觀點就認為是發達國家脅迫發展中國家的結果,更有學者提出"從特定的角度看,經濟全球化可以說是美國霸權在世界經濟領域的一種反映。"
筆者認為經濟全球化應為一種特殊現象的存在,是一種世界經濟活動超越國界,在貿易、資本、技術、服務等領域相互融合形成有機整體的一個過程。其根本在于生產力的發展,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而不源于發達國家的壓力。而也不是僅靠市場就可以形成的一種現象,它的形成一定和國家有關。
2.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
2.1 WTO的"治理赤字"。
近年來,WTO成員數與案件數之比的相對利用率呈遞減趨勢。而從2001年開始的多哈回合談判因為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在2006年被迫中止,在各方呼吁下多哈回合談判重新開始,并終于WTO第九屆部長級會議2013年12月7日上午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閉幕,會議發表了《巴厘部長宣言》,達成"巴厘一攬子協定",多哈回合談判12年僵局終獲歷史性突破。但是對"巴厘島一攬子協定"應當是喜憂參半,因為最后所達成的協議并沒有觸碰到各國爭議的關鍵性問題,只是在周邊層面達成了協議。
從這些問題上可以看出的是各國在次貸危機之后對于WTO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作用產生了懷疑,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沖突還很大,美國等發達國家對多邊貿易談判的政治意愿減弱等問題。
2.2 區域貿易安排日益增多。
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種雙邊、多邊和區域PTA(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特惠貿易安排協議)/FTA(Free Trade Agreements,自貿區協議)頻繁涌現,世界范圍內掀起了新的區域經濟一體化浪潮。2008年開始的全球金融危機更是導致對原有全球經濟治理結構的信任危機,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為應對新興國家崛起給美國帶來的壓力與挑戰,美國也采取了相應措施。
2.2.1 TPP談判。
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是由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成員國中的新西蘭、新加坡、智利和文萊等四國發起,從2002年開始醞釀的一組多邊關系的自由貿易協定,原名亞太自由貿易區,旨在促進亞太地區的貿易自由化。2011年11月10日,日本正式決定加入TPP談判,而中國沒有被邀請參與TPP談判。2013年9月10日,韓國宣布加入TPP談判。
2.2.2 TTIP談判。
2013年6月,美歐正式宣布啟動"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簡稱TTIP)的談判。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1-0318-02
1 傳統的國際法治理公共健康實踐概述
國際關系學者認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一個重要的國際治理方式轉折點,因為它建立起了一個國際體制,該體制運行了將近三個世紀。處于無政府狀態下的國家是該體制即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的主體。
原則、不干涉原則和以同意為基礎的國際法規則三原則使得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呈現以下特征:(1)國家是唯一的主體;(2)治理事務主要涉及國家之間的諸如外交、戰爭和貿易這樣的國際事務;(3)國際治理并不介入國家的內部事務。
我們可以從世界健康組織公布的《國際健康治理》(以下簡稱《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該《治理》僅是一套國際法規則,世界健康組織成員國有遵守該《治理》的義務。該《治理》承襲了十九世紀中期以來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標準的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該《治理》目標是“確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響世界貿易,防止疾病的全球傳播”。它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傳染性疾病的國際傳播上。它規定的措施包括:(1)成員國應該向世界健康組織報告該《治理》中所列舉疾病的爆況;(2)成員國應該在口岸和機場保持合適的公共健康潛質。該《治理》實行盡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貿易原則,規制成員國間的貿易和旅游限制,防止傳染性疾病在成員國之間漫延傳播。該《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員國內部事務原則,只解決發生于成員國之間的傳染性疾病傳播問題。成員國有權自由處理其國內的與傳染性疾病有關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問題,不受任何其它成員國干涉。該《治理》僅涉及到幾種傳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亂和黃熱病。
遺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的運行及實踐發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為國際治理重點來對待的國際體制。在成員國的對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極低,得不到重視。成員國將公共健康政策和技術同國內公共健康系統合并起來,成為國內系統的一個部分。《治理》的歷史就是見證。《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處理1851年首次國際公共衛生會議上所確定的幾種傳染性疾病問題,它遠遠不能適應現在的國際情勢需要。世界健康組織成員國普遍違反《治理》的事實表明:成員國極不重視《治理》規則。許多公共健康專家承認,《治理》未達到其目的,強調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國際公共健康的地位極低。
威斯特伐利亞體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視的情形促使人們在二戰后尋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組織《序言》(以下簡稱《序言》)就包含了這種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則是尊重人的健康權、人類聯合的重要性及呼喚矮正正義,以達到健康權和人類聯合的目標。《序言》與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之間的區別是顯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拋棄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員國為中心,而把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個人權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聯合上。前者明確規定了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和再分配資源的義務,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權而重視國家貿易的弊端和憂慮。后者的不干涉原則也被前者的要求審查政府行為的原則所取代,以體現尊重公民健康權。前者促進了公共健康治理領域垂直方向治理權力的再分配。后者重點關注成員國之間的相互影響,奉行平行分配權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尋求賦予非國家行為體,即個人和種族,參加國內和國際公共健康治理活動的權力。非國家行為體的參與及其一些要求對后者的平行分配權力體制提出了挑戰。根據前者,和不干涉原則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權和普遍正義理念,否認后者的國家同意原則。
2 全球公共健康“憲法”治理模式的運行機制及其與以前治理體制的區別
2.1 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以“國際治理”為基礎,治理活動由成員國自己或者通過國際組織直接進行。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紀初興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傳統的“國際治理”。傳統的“國際治理”體制雖然也有非政府行為體參與,但是這種參與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構想,并未實際上賦諸有效的實踐活動。“全球治理”則不同,全球治理體制中的非政府行為體實際參與到各種治理活動中來。非政府行為體(特別是非政府間組織和跨國公司)的參與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間接參與方式,即試圖通過影響政府、政府間組織和其它非政府行為體的理念和行為,間接參與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動。
第二種方式是直接參與方式。非政府間組織與世界組織通過訂立官方關系而建立起長期的正式關系。直接參與方式的例子大多見于最近幾年迅速發展起來的公私合作關系。它改變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現狀。全球抗御艾滋病、結核病和瘧疾基金會就在董事會中設有非政府行為體代表,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權直接參與決策制定活動。根據這個世界健康組織提議,非政府行為體可以直接參與到全球治理傳染性疾病的事務中來。諸如英特網和電子郵件系統技術的發展也使得這個提議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間,“全球治理”模式遠遠超出了傳統的協調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組織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動措施。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授權,世界健康組織公開旅游預警和建議。“全球治理”模式賦予了世界健康組織獨立處理其成員國事務的權力。這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為體和世界健康組織治理公共健康的權力又重新進行了分工。特別是在流行病預測方面突出體現了這個特征。在嚴重流行病方面,成員國報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為體、政府和世界健康組織的團結一致是空前的、驚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動沒有任何國際法律規范的授權或者責令這樣做,這也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所未能見到的。
2.2 全球公共健康產品
后冷戰時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和“追求全人類健康目標”模式的第二個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產品(以下簡稱GPGH)。全球公共健康產品是以健康為基礎的公共產品或者服務,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護性的和非競爭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險型傳染性疾病以及有關諸如全球傳染性疾病預測數據這樣的信息產品都屬于全球公共健康產品。
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尋求減少貿易和旅游問題的障礙,主要是為了滿足那些害怕不發達國家病原體侵入的強國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兩個方面與威斯特伐亞體制的目標有差異。
第一,GPGH的政策目標遠遠超過了國和國利益本身。它旨在為國和非政府行為體提供全球服務,不旨在國之間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脅及促進出口貿易。它還承諾不僅要使發達國家受益,還要讓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受益。
第二,二者的運行方式有區別。根據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國家制定規則約束政府行為。GPGH則不僅允許政府和政府間組織,也允許非政府行為體參與治理活動。公私合作模式就是這種運行方式的代表。
GPGH模式并未否認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中的國家利益理念,而是拓展了后者的國家利益的實質內容。前者不僅包括傳統的國家利益理念,更反映了公共健康威脅全球化的理念和全球聯合起來抗御這種威脅的理念。于是,國家利益關系就有兩種關系,即獨立國家之間的平行利益關系和有非政府行為體及國際組織參加的垂直方向治理利益關系。
參考文獻
引擎之二:國際貿易與投資
國際貿易與投資一直是全球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但是,自2008年爆發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國際貿易流量連年走低,已從危機前7%的增速降至目前3%的水平,這雖然是由世界需求不足直接導致的,但也離不開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思潮的“推波助瀾”。同時,國際投資持續低迷,聯合國貿發會議預計全球投資增速將下降10到15個百分點。
為了扭轉國際貿易增長頹勢,杭州峰會達成了《G20全球貿易增長戰略》,提出了促進全球貿易增長的一系列方案,確立了降低貿易成本、促進貿易和投資政策協調、推動服務貿易、加強貿易融資、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處理貿易和發展問題等七大合作支柱和行動方案,承諾在2016年年底前達成《貿易便利化協定》,同時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倡導自由貿易政策,將減少及不采取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承諾延長到2018年底。為了促進全球投資便利化,杭州峰會達成《G20全球投資指導原則》,摒棄投資保護主義,設置開放、非歧視、透明和可預見的投資環境,確保投資的有效性。這些措施將進一步釋放貿易和投資活力,促使貿易和投資引擎恢復轉動,推動世界經濟平穩復蘇。
G20國家貿易總額占全球貿易額的80%、吸引的外商投資占全球投資的68.34%,他們承諾的貿易和投資合作將會對全球經濟增長起到較強的刺激作用。按照國際組織專家估算,如果有效執行上述協定,全球貿易成本將下降15個百分點,全球貿易額將每年新增1萬億美元,就業崗位將增加2100萬個,這將為全球經濟復蘇注入強大的活力。
引擎之三:更多發展中國家的參與
均衡增長是全球經濟發展的目標之一,但是由于當今世界各國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訴求存在較大沖突。可以說,現行國際體制的構建都是由發達國家主導、并體現發達國家的切身利益,在國際規則制定時,發展中國家的參與度嚴重不足導致全球治理規則的制定無益于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發展。
G20包括了阿根廷、巴西、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墨西哥、韓國、俄羅斯、沙特、南非、土耳其11個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今年,作為G20杭州峰會主席國,中國又邀請了老撾(東盟主席國)、乍得(非盟主席國)、塞內加爾(非洲發展新伙伴計劃主席國)、泰國(77國集團輪值主席國)、哈薩克斯坦和埃及一同出席杭州峰會,讓本屆峰會成為發展中國家參與最多的一次。擴大發展中國家的深度參與,將推動全球經濟治理框架的逐步優化,不僅有利于推進全球經濟治理的均衡化和民主化進程,而且將幫助發展中國家加速工業化發展,實現減貧和可持續發展等目標,大規模釋放發展中國家的內在需求,從而促進全球經濟的均衡增長。
引擎之四:宏觀政策協調
宏觀政策的協調非常重要,如不協調將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筆者以量化寬松政策為例進行簡單說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發達國家采取了數輪量化寬松政策。一方面,對于實施國而言,量化寬松政策導致國內通貨膨脹和負利率出現,增加了資產泡沫,使提振本國經濟的政策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對其他國家而言,其對實施國的出口可能因為實施國需求增加而增加、也可能因為本幣升值而減少,同時實施國過剩的流動性可能涌入其他國家,增加后者國內通貨膨脹壓力。由于實施國的量化寬松政策對其他國家經濟帶來了一定幅度的負面沖擊,所以后者也會針鋒相對地采取量化寬松政策,這就是所謂的“競爭性貶值”。競爭性貶值引發全球通脹、導致資產價格虛高,最終無一國獲益。
基于此,宏觀政策的溝通與協調成為歷屆G20峰會所強調的重點內容,本屆杭州峰會則首次提出“將財政、貨幣和結構性改革政策相互配合,經濟、勞動、就業和社會政策保持一致,需求管理和供給側改革并重,短期政策和長期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共進”,同時強調各國政策之間的相互協調,要求各國應避免競爭性貶值和不以競爭為目的的盯住匯率。這些規定將使各國宏觀政策制定更加清晰、透明和穩定,進而助力全球經濟的有效復蘇。
G20峰會后關于多邊貿易體制的思考
G20峰會提出支持多邊貿易體制
G20杭州峰會為世界經濟規劃了創新、活力、聯動、包容發展的路線圖,通過《二十國集團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行動計劃》,將G20自身工作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對接。
其中聯動發展內容主要包括推動國際產能合作、重振全球范圍內貿易與投資、幫助欠發達國家以及中小企業融入全球價值鏈、推動各國各區域基礎設施投資戰略的對接與耦合,鼓勵多邊開發銀行在全球范圍內的信息和經驗共享。中國倡導“聯動式發展”的目的就在于打破藩籬,降低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實現經濟優勢互補。
這與我國大力倡導“一帶一路”的理念有所契合,即充分依靠中國與有關國家既有的雙多邊機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區域合作平臺,積極主動地發展與沿線國家的經濟合作伙伴關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中國在此次峰會也承諾支持二十國集團成立全球基礎設施中心,支持世界銀行成立全球基礎設施基金,并將通過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絲路基金等途徑,為全球基礎設施投資作出貢獻。
關于聯動發展,主席建議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各國要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構建互利共贏的全球價值鏈,培育全球大市場,反對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推動多哈回合談判。顯然,我國是堅定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支持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全球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方面主導地位的。但WTO卻面臨緊迫改革,多邊貿易體制究竟路在何方?
WTO框架下多邊貿易體制面臨的沖擊
現今,美國以北美自由貿易區為軀干,TPP和TTIP兩側聯動的“一體兩翼”計劃,目的就是為了打破多邊貿易格局,重奪國際貿易規則制定的主導權。這種主導權還表現為,無論是TPP還是TTIP都將中國排除在外,在美國主導的新規則中剝奪中國的發言權,從而阻隔中國經濟影響力在全球的擴展。TTIP成為美國應對中國實力提升而采取的遏制中國的手段。
TTIP比WTO標準更高,影響力較大,一旦達成,會對WTO框架下的多邊貿易體制產生更大沖擊。目前來看,多哈回合談判較難突破,原因在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農業政策方面的談判陷入僵局,即便中國承擔起敦促美國等發達國家在農業補貼方面作出讓步以及說服部分發展中國家采取較為靈活立場的重任,但從各國出于滿足本國利益出發,中國的努力較難出現效果,多哈回合談判存在無果而終的可能。
推進多哈回合談判的可能
WTO成員的廣泛代表性是任何區域貿易協定都無法比擬的,多邊框架仍然是當今全球貿易治理體系的基礎,其爭端解決機制起到維護全球貿易體系的作用,使得國際貿易良性運轉。WTO多邊框架促進貿易自由化是通過回合談判完成的。但是,多哈回合談判歷時逾14年仍未談成,超過已往任何回合談判的談判時間。在此背景下,區域貿易協定快速涌現,各經濟體試圖通過區域貿易協定推進自身的貿易自由化進程,尤其是巨型貿易協定的出現,使得人們普遍認為多邊框架的存在感降低。
怎么樣看待G20的執行力不足?淺層次觀察,這確實是它的一個問題,因為G20目前所達成的這些規則中,有強制性執行力的比較少,而自我約束性的比較多。G20的執行力問題還不僅僅是其本身執行力的問題,而且還要受到各個成員國國內政治的影響。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就是關于IMF的份額改革方案,各成員早就達成了,大家也都認為這個應該推進了,但是到了美國,國會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延遲批準。從這點來看,這的確是G20的一個問題。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其實G20所要承擔的一個任務并不是要另起爐灶、建立一個新的全球治理體系。在當前的全球治理體系中,已有很多國際機構和組織――大的有聯合國,它下面還設立了各種各樣的專門機構;貨幣金融領域也形成了自己的體系,下面還有機制化程度比較高的機制。如果說再成立一個正式機構替代它們,實際上是全球資源配置上的浪費。
討論G20今天所要發揮的功能,涉及的一個最深層次的問題就是,如何構建全球治理的新理念。當前,世界各國在全球治理、或者說各國在世界政治經濟發展的理念上出現了動搖,變得沒有以前那么明確了。琢磨一下現在人們常常提到的一些名詞――碎片化、民粹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甚至包括“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PP)和“跨大西洋貿易投資伙伴協議”(TTIP)等談判,我們就會發現,從表面上看,它們涉及的是規則的重組和調整,但實際上深刻反映出各國在全球治理理念上的不同。例如TPP,最深層次的問題是它相對于現有WTO框架下的貿易規則的理念發生了改變。
所以,今天G20要發揮的一種作用,就是要在理念層面上讓全球達成共識,讓大家形成共同的理念,然后再到規則這個層面去落實、去執行。無論國家之間、區域內部還是全球層面,基于同樣的理念就容易達成共識,從而完成一個面對雙邊、區域甚至全球的規則體系的構建。所以從理念這個深層次上來說,G20在這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組織所不能夠替代的。而那種執行層次上的功能,則是可以被現有的這些國際機構和組織分解和替代。包括WTO、IMF和世界銀行等貿易、金融貨幣方面的機構,還有安全方面的――像安理會,其執行力都是非常強的。
現有的對G20的一些研究,主要還是囿于“因為G20執行力不行,所以達成的東西就沒有約束力;而沒有約束力,所以達成的東西就是一紙空文”這樣的思路。我們來看目前G20所達成的一些成果――包括上海舉行的貿易部長會議和成都舉行的央行行長、財長會議的成果,大多還是相對原則性的東西。比如說全球投資指導性框架那幾條,它們是干什么用的呢?就是為了塑造共同的治理理念!有了理念上的共識之后,在進行雙邊、多邊和區域層面的規則性、約束力很強的機制談判的時候,就能將這些共識貫徹進去。G20就是從這方面來推動全球向著同一個方向使勁。
周 密:
其實說G20是一個論壇,我個人感覺可能也不太準確。跟達沃斯論壇不一樣,G20最后都要形成一些共同認可的東西,是要形成文件的,這跟一般的論壇是有區別的。我同意徐老師的觀點,如果說我們要給G20的各種共識以強制執行力,就得牽涉各個國家的立法機關。這樣的話,G20就不會高效,因為它決策的周期會變得很長,其開放性、議題設置都會受到很大限制。
不過,從上海G20貿易部長會的成果來講,有些還是非常具體的,比如第一次了貿易景氣指數。像傳統的一些指數一樣,它可以讓人們更好地判斷未來全球貿易的走向,這一點非常重要。另外,貿易和投資領域的措施通報機制,也是一個非常具體的承諾。其他方面也還有。
任 琳:
我插一句。周博士也認為說G20是個論壇不太合適,其實很多人說它是一個協調機制。在全球治理規則達成前,這種協調機制為大家提供了更加靈活的對話與磋商的平臺。現在大家都在談:全球范圍內推進最慢的就是投資談判,目前還沒有全球范圍內的投資協定來規范和保護投資行為。有些人對短期內達成全球投資協定的預期也相對比較悲觀。所以,在這個非常碎片化、規則商定非常初步、甚至某些議題范圍內沒有規則的投資領域里,是否還得以大國協調為主,還是得中美、中歐、美歐特別是中美之間達成一致,再放到多邊場合(比如G20上)進行立場協調,然后再推廣到更大的范圍(全球多邊的范圍)去談呢?
周 密:
我同意。我們剛開始在確定G20貿易部長會議議題的時候,關于投資方面,大家都有些忐忑。但在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幫助下推出有關文件后,并沒有出現特別強烈的質疑聲音。這跟當前的經濟環境有關系,因為各國都希望在這個時候更多地吸引外資,希望能夠達成一些共識,通過這個方式來減少投資壁壘。具體看相關的這“九個原則”,不管從發達國家還是從發展中國家來看,都沒有什么損害其利益的內容。全世界都應該更加公平、更加開放、更加透明、更加非歧視地對待外國投資者。 2016年6月22日,浙江杭州,武林路200平米海底世界3D墻繪驚艷露臉,引得路過行人紛紛拍照留念。作為G20重點項目之一,武林路這幅“海底世界”是一大亮點。
其實不光是投資,多邊問題上的交火也非常激烈。有些國家就認為多哈回合應該死亡,就應該啟動一個新的回合。但最后各方還是達成了共識,認為還是要繼續反對貿易保護主義,不采取新的保護主義措施。對于多哈回合現存的議題,大家表示可以繼續深入地探討,但對于多哈回合的未來誰也沒有明確的判斷。現在全球經貿領域的一個重大博弈,還是關于規則主導權的博弈。美國一直希望把TPP中所達成的一些原則、所形成的一些理念推廣到更大的范圍,它也是希望利用各種平臺發出其聲音。中美之間的不同理念和博弈,也會通過G20這個平臺表現出來。今年在中美之間,匯率已經不是主要的話題了,美國對中國的產能過剩問題比較感興趣。所以相應地來講,我們對美國的一些貿易保護措施,比如規模很大的“雙反”、“337調查”,也是更加關注。中美投資領域雙邊談判協定,很可能與G20里美國的表態密切相關。
徐秀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