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律責任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9 16: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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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法律責任

篇(1)

我們雙方申請離婚登記,謹此聲明:

男方姓名:_________,

國籍: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職業:___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

國籍: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職業:___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于_____年___月___日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_____________,離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并共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

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監誓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聲明人簽名須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一、根據《婚姻登記條例》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法律責任:

(一)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虛假證件登記的,由當事人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離婚協議書一經簽定不得更改,如當事人對協議規定的問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上述條款中未詳細告之的法律責任,如有違反,將依法處罰。

請在仔細閱讀并確認理解內容后簽名。

申請離婚當事人:

男方:____________(簽名)

女方: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2)

筆者認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基于離婚這種身份關系變更之訴而產生的給付之訴,二者不應分離開來。根據立法本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解釋(一)》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出于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解釋(一)》明確了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的權利義務告知當事人。由于離婚訴訟個案錯綜復雜,《解釋(一)》根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規定: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義務,此時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日后再提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并不同意離婚(在一審、二審中均如此),所以對其而言還未考慮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賠償請求的問題;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規定時間內(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到二審時看到可能判決離婚,所以二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于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后也不予支持。

二、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

篇(3)

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法律條文中對于什么是“第三者”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第三者的責任也無從承擔。“第三者”現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離婚糾紛不斷增加,這不利于保護合法婚姻,懲戒婚外侵害人。因此,在立法上對第三者予以定性,確定其內涵;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十分必要。

一、“第三者”的民事侵權

(一)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第三者”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于“第三者”有兩條解釋:“1.當事人雙方以外的人或團體;2.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婦之中一方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次在法規中明確規定了“第三者”概念,該意見第3條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導致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應照顧無過錯一方和子女利益”。顯然,法律上對第三者的界定是第二種含義。所謂第三者,顧名思義,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發生不正當關系,并意圖取代他人婚姻關系的一方,對他人合法婚姻造成損害后果的婚姻以外的第三人,也稱“第三者介入”。

(二)界定“第三者”應具備的條件

對第三者的界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主觀上有破壞他人婚姻的過錯。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交往,并意圖破壞他人婚姻關系,達到結婚取代其配偶的目的。如果第三者并無意破壞他人婚姻,僅是一時沖動發生了或者出于玩弄對方而通奸,則不構成第三者介入。2.客觀上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超越了現階段我國社會對男女之間的友誼所許可的道德標準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為。3.產生家庭關系破裂的后果。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導致對方夫妻感情惡化,彼此疏遠淡漠,少履行或不履行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引發婚姻危機。

二、“第三者”侵權的構成要件

按照法學理論,“第三者侵權”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共同侵權,實施主體是“第三者”與有配偶一方對婚姻關系中另一方。該行為完全符合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

(一)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三者只要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對插足他人婚姻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成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

(二)客觀上具有違法性。《民法通則》第104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婚姻法》第2條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4條更是直接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確立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第三者”侵犯了夫妻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權,,侵害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夫妻中過錯方還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其行為具有違法性。

(三)形成了損害事實。“第三者”的插足使合法婚姻關系遭到破壞,基于合法婚姻關系所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無過錯方除去受到嚴重精神傷害外,一部分第三者還因不法獲得合法婚姻里的部分財產,使無過錯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財產權受損。

(四)第三者的插足行為與婚姻關系無過錯方所受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正是因為“第三者行為”的發生,才導致了夫妻反目,婚姻破裂,部分受害人甚至因此了斷生命,采用極端的解決方式,生命財產均受到損害。

三、第三者侵權進入法律調整的必要性

(一)我國法律對第三者侵權法律救濟現狀

第三者侵權法律救濟的必要性關于婚姻關系中第三者侵權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歷來都是爭論的焦點,很多學者反對第三者作為侵權責任的主體,認為婚姻關系中第三者侵權取證困難,可操作性較小,會導致法律的低效率和高成本運作。包括現行婚姻法也是從謹慎的角度出發,把規范婚姻關系中第三者侵權行為的權利交給了道德。從刑法規定看,我國法律沒有針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在這里我們不能把重婚與第三者介入婚姻侵權混為一談,前者是刑事犯罪,而后者是民事侵權。

(二)“第三者”侵權民事責任的立法完善

1.在《婚姻法》上明確規定配偶權。我國《婚姻法》沒有對配偶權的明確規定,這是立法的不足。我們應設定專章明確規定配偶權的具體內容及救濟途徑,明確第三者含義,明確忠實義務,尊重義的具體內容并劃歸到配偶權中,同時規定相應法律責任,使婚姻關系無過錯方在對方違反配偶權的內容時可以得到充分的救濟。提高過錯方“不忠”行為的法律成本,用法律在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權益。

2.《婚姻法》中,對于離婚條件增設侵犯配偶權條款,作為法定的離婚理由。侵害配偶權違反了法律關于一夫一妻規定,從根本上對婚姻中的無過錯方造成重大精神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動搖了婚姻的根基,可據此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3.將通奸行為列為受害配偶向過錯配偶和第三者請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定理由。將其納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范圍。

參考文獻:

[1]楊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認定

與處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7月版.

[2]楊利華.《婚姻關系中“第三者”侵權的

法律救濟》發表于《法制與社會》,2010

篇(4)

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屬于侵權損害賠償,其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并沒有差別,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所禁止而實施 的作為或不作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并造成精神損害、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給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損害;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造成肢體傷殘、身體機能受損及由此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精神痛苦,等等。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另外一方當事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所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當事人才有可能承擔侵權法律責任。此處具體是指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與婚姻關系的破裂及對無過錯方的精神、財產、人身損害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以一方有過錯為構成要件,這里的過錯是指當事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是指能導致離婚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實施了婚姻法所規定的導致離婚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離婚損害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又稱為全面賠償原則,它是現代民法最基本的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離婚損害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應該以加害人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對對方所造成的損失應該全部賠償,損害賠償應當使受害人的狀況盡可能的恢復到權益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的賠償,也包括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失的賠償。

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賠償的標準和范圍。

法官自由裁量賠償原則

法官自由裁量賠償原則賦予了法官在處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自由裁量權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它要求法官在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數額時必須依據客觀事實,依照《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法官的法律意識和審判經驗,仔細判斷案情,以求公正、合理的做出判決。法官在自由裁量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時,還應綜合考慮一下因素:受害人所受損害的程度;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當事人的經濟水平狀況等。

離婚損害賠償范圍

物質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對無過錯配偶一方已經發生的實際物質損害進行的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人身損害賠償。如因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對無過錯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用。

篇(5)

原告董某即以當地鎮政府為被告,以鎮政府故意將李某夫婦離婚登記時間提前,并發出與他人離婚證編號相同的離婚證達到幫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目的,損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權益的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當地鎮政府撤銷李某的“離婚證”。

評析:

此案是否立案存在兩個問題,第一,鎮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第二,原告董某有無訴訟主體資格?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離婚、再婚登記三種。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則。婚姻登記是國家對公民的婚姻問題關心和負責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婚姻的成立、消滅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手段。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首要條件,必須是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面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五個構成要件:第一、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即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第二、行政行為必須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行為;第三、必須針對特定人,就特定的具體事項;第四、必須是單方面的行為,即行政主體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無須針對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同意就可以作出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第五、必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行政行為生效后,被處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失去某種權利或者承擔某項義務或者賦予、增加某種權力或者減少、取消某種義務。婚姻登記作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具有上述五個特征。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執行主體系人民政府,屬行政機關。婚姻登記是人民政府對公民婚姻的成立、消滅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手段,也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決定明確指向某個具體的人,對象是特定的,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行政部門作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公民一旦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男、女雙方在法律上就具有(或解除)一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并因具有(或解除)這種身份關系,而產生(或消滅)某些權利和義務。

如陳某和蔣某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雙方就具有互相扶養、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雙方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均的處理權且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等。若蔣、陳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夫妻關系存續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消失,又產生如蔣、陳可再與他人結婚的權利等新的權利。婚姻登記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在實踐中,有人認為婚姻登記屬行政許可范疇。婚姻登記只是證明男、女雙方兩人存在某種婚姻關系,猶如行政主體做出的鑒定結論一樣,具有證據作用。依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機關、組織對某一事物、某一行為、某一物質等進行檢查、檢驗、化驗、分析所作的鑒定結論由參加鑒定的人員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由行政主體負責和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其本身也沒有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僅起到證明某一行為、物質、事務的性質、質量、責任程度等作用。婚姻登記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對男、女雙方的人身特殊關系的一種確認,是一種行政命令,負責和承擔法律責任的是國家行政機關,且婚姻登記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婚姻登記行為一經作出,即對任何人都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即使作出的這一行為違法,在有撤銷權的機關將其撤銷前,任何人都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且此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不得任意改變的效力,具有強制性。認為婚姻登記是證據,只是起證明作用的認識是行政機關不承擔責任,規避責任的表現。

離婚登記是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針對當事人雙方的申請而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不同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判決一經作出,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有上訴的權利。而政府部門的離婚登記一經作出,當事人有異議的,只能采取其他司法救濟途徑。

篇(6)

2,孩子撫養及撫養費承擔。(無子女可寫無子女)

3,共同財產如何分割,要求分割具體明確。

4,共同債務如何承擔,要求承擔具體明確。

甲乙雙方于 年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 。現因雙方性格嚴重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需要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如下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1) 房產:位于

(2)車產:

(3)存款:

(4)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5) 債券:

(6) 公司股權:

(7) 合伙企業出資:

(8)知識產權:

(9)其他財產: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 生活困難, 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 。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篇(7)

答:非常同情你的遭遇,你遭受了老公出軌和死亡的雙重打擊。根據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婚外戀中的已婚方違反的是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互相忠誠的義務,而未婚一方可以說并未觸犯任何法律,僅受道德和輿論譴責。關于她與你老公婚外戀的行為,你可能無法直接追究法律責任;關于你老公跳樓自殺與第三者有一定的關聯,但是如果第三者并無傷害或者殺人的動機也無相關行為,那么她不需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從民事侵權角度,第三者的行為并非侵權行為,與你老公的自殺也無直接因果關系,可能也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有其他證據你可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到法院,請司法部門對她的行為做出裁判。

2、收集到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婚外戀并要求賠償?

問:憑女人的直覺,我感覺老公有了婚外戀,我想取證證實,可以請調查公司嗎?如果取到證據,可以以此索要賠償嗎?賠償數額是多少?

答:根據《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判決離婚和無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法定事由,你可以此為由離婚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可以請求多分共同財產,但是該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由法院自由裁量,故賠償數額需根據個案情況確定。另,婚外戀的取證和認定也都具有較高難度,一般認為如下證據易被采納: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戀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二是以為由報警,通常有警方的詢問筆錄;三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四是同居的直接證據,可通過拍照攝像等取得。但取證行為應當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隱私,非法取得的證據不會被法庭采信。另外,你對于愛人的行為不要疑心過重,而應理性引導并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這樣更有利于家庭穩定;而目前調查公司并不規范,更有以調查為幌子行騙的,且一旦調查公司介入不論調查結果如何,你和愛人便再無復合可能,所以建議你慎重考慮。

3、丈夫被判重婚罪是否還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問:老公沒與我離婚就和他人長期同居,經查他們還領取了結婚證,就到法院。法院判決他犯重婚罪但卻判了緩刑,他們依然逍遙法外,后我老公竟然我離婚。是他有錯在先,且已經被判了重婚罪,我可以請求賠償和多分財產嗎?

答:盡管已經對重婚者判處了重婚罪,但其仍應當承擔婚姻法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二者并不矛盾。對重婚者追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應當在重婚的刑事訴訟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能提起在重婚罪的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因為重婚的損害賠償屬精神損害賠償,而只有人身和財產受到的損失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疇。你的情況比較特殊,遭遇了惡人先告狀,在該離婚民事訴訟中你當然有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和多分共同財產。

4、女人因家暴而出軌,是否也需承擔賠償責任?還能主張女兒的撫養權嗎?

問:別人說的出軌都是指男人,所以我自己對于有外遇總是難以啟齒,但現在被他家人發現了。可我是因為忍受不了他長期酗酒和家暴才找到新的依靠,難道我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女兒馬上進入青春期,如果離婚我必須帶女兒走,我可以主張女兒的撫養權嗎?

答:由于產生婚外戀行為的原因和情況不同,不同的婚外戀行為人應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對因道德品質敗壞,尋求刺激而發生的婚外戀,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全部責任;而對因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脅迫欺騙婚姻、家庭暴力、虐待以及其它各種低質量婚姻不滿而產生的婚外戀,則應酌情免除其賠償責任,并對其離婚積極支持。關于女兒的撫養權,因父親的酗酒和家暴行為不利于女兒的成長,以及女兒青春期需要媽媽護理等,你可以積極主張女兒的撫養權,一般也會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5、因婚外戀而生的孩子享有繼承權嗎?

問:我知道他的家庭很幸福,白手起家,一兒一女;我也有自己不錯的收入,從不貪圖他的錢財,我們只是因為相愛而在一起。我知道他的家庭無法接納我們,我和我的孩子只能在別人的歧視和譴責下生活,可是我的孩子有錯嗎?我的孩子難道不能正大光明地叫他爸爸嗎?

篇(8)

女方:某某,女,漢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于 年 月認識,于 年 月 日在 登記結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 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 元,雙方各分一半,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 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 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債務由 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 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 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女方: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年月 日

免費離婚協議書二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 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 生活困難, 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 。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篇(9)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 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全部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全部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所有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 生活困難, 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 。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2017年 月 日

有子女離婚協議書2017版二

男方: 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女方: 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雙方經過充分考慮、協商,現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如下(簡述雙方離婚的原因):

一、雙方在感情上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因此,雙方均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雙方是否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確子女的撫養歸屬權及撫養費(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的負擔,并寫明給付上述費用的具體時間、方式。在撫養費條款之后,還應當就非直接撫養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權作出時間、地點等明確具體的約定;

三、因婚前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四、對外無債務。

男方:

篇(10)

一位與會者表示,禁止重婚以及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條與舊婚姻法相比,是該婚姻法最重大的修改。按照以往的法律,不少人認為姘居不算重婚,因而縱容了婚外同居、包二奶的滋生。新婚姻法規定了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處理辦法,有助于制止上述行為的發生。

夫妻共有財產范圍縮小

廣東省高院審判庭副庭長陳佩霞表示,新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補充,使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縮小了。如舊法中的夫妻婚內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已變為: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歸一方所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一方所有,其他本應歸一方所有的彈性財產歸一方所有。

有效解決軍人難找配偶

中山大學法律系卓冬青律師針對軍婚條款的修改表示,如果像以前,軍人打老婆,當軍嫂的要離婚還必須征得軍人同意,那樣誰敢嫁給軍人呀?現在這一修改既保護了軍人的特權,也從根本上解決了軍人難找配偶的問題,其實是更好地保護了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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