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6 16:03:3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市場經濟缺陷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1、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確實出現了一些人為了追逐金錢不擇手段導致誠信缺失、道德淪喪等較為嚴重的現象,給我國經濟發展、市場秩序、人們道德價值觀等都帶來了不良的影響,特別是給傳統文化帶來了巨大挑戰。
2、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觀念、新思想正在形成,如競爭意識、開放意識、價值觀念、金錢觀念等。這些新的觀念也給傳統的思想和文化帶來巨大沖擊。
3、但必須看到中華文化之所以源遠流長在于它的包容性,即和兼收并蓄。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會不斷的吸收
(來源:文章屋網 )
一、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第二頁
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二頁
三、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三頁
四、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五頁
五、侵害婚姻關系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七頁
六、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九頁
參考文獻------------------------------------------------------第十二頁
論文摘要
近年來,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進行反思的研究課題。從目前來看,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還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制要求。因此,彌補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
關鍵詞:精神損害 婚姻關系 違約行為 國家精神損害賠償
一、 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
精神損害的含義是指對法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這種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權,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神活動的破壞,而且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減損或喪失。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一種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的行為,它直接表現為一種非財產損害,在傳統民法理論中一般被定義為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其特征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精神損害行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和人格權造成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就是指民事主體因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后果。
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國立法的現狀
精神損害制度是民法體系中民事主體人身權受到損害時得到救濟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濟途徑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權保護方式。長久以來,種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在社會上屢見不鮮,此類事件經常見諸于報端,甚至可以說社會整體以及某些個人對公民基本的人格尊嚴已經到了相當漠視的程度。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環境的優化,要求建立更完備的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律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國現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以《民法通則》第120條為基礎,以《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補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為主體而形成的多層次的法律體系,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范圍,是目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淵源。此《解釋》在原有的人身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學者們譽為是“中國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的飛躍性的發展”,并且“為將來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個很堅實的基礎”,也被稱之為是繼《民法通則》之后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第二個里程碑。但目前看來,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尚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出現的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保護,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制要求。筆者認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應當逐步擴大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進一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不斷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二)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在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中限制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有人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就已經包括對被害人精神上的撫慰,無需再就精神上的損害給予賠償,而且,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審理精神損害賠償難以操作和執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第一,不承認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極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如果侵害的程度較輕而不構成誹謗罪,被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嚴重而構成了誹謗罪,被害人反而無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一方面,我們對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權的行為,認為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給予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對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經濟上遭受的損害,卻不能給予任何民事救濟及補償損失,撫慰其精神創傷。這是極不合理的。第二,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對國家承擔的公法責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對受害人承擔的私法責任。公法責任的承擔,雖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也會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這種責任畢竟不是直接對受害人承擔。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畢竟沒有受到物質補償。因此,刑事責任的追究并不能完全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總之,筆者認為,既然刑事犯罪會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損害,就應當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濟機制,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允許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辦法。當然,這最終將取決于立法者的選擇。
(三)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賠償,國家賠償包括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但國家賠償只限于當事人的物質損害,而不包括精神損害。自《國家賠償法》頒布以來,理論和實務界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應否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爭論從來就沒有停止過。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已經認識到,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精神損害是的確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別是在民事關系領域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情況下,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和司法等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顯得極不公平。首先,國家應正視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其次,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法理障礙。盡管有人認為國家侵權和個人侵權有所不同,但是我們認為,國家侵權與個人侵權只是侵權的主體不同,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不能認為公民侵權應承擔責任,國家侵權反而可以免除責任。其實,國家侵權所造成的危害,絲毫不比公民差,有時甚至更為嚴重,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恣意侵害公民權益的行為,甚至會危害到國家政權的穩定。因此,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不僅僅是一般的法律賠償問題,而且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有些人之所以認識不到國家賠償的重要性,可能與其一直將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慮有關。在這些人的心目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對公民權利受到的損害可以視而不見。其實,他們正好顛倒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從本原意義上講,不是國家權力產生了公民權利,而是公民權利產生了國家權力。國家不能傷害其權源基礎,國家對其給公民權利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理所應當。再次,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難。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和公民侵權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操作上沒有本質的不同,它們可以使用相同的規則。當然,其中的具體問題可以進一步研究。總之,筆者認為,法律也應當“與時俱進”,在世人要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其違法行為給公民人身權益造成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的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順乎民意,順應世界潮流,從立法上確立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四)侵害婚姻關系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婚姻問題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它的處理關系到個人的幸福和社會的穩定。因此立法者對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加以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l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 )實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因受到上述行為的侵害而有權提出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樣就擴大了無過錯方的索賠范圍,加大了對婚姻過錯方的懲罰力度。
雖然我國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姻關系中的財產處理問題規定得較為全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已有涉及,但與西方法制發達國家相比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在有第三人介入的離婚案件中對介入的第三人,無過錯方能否對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在英美國家、法國及我國的臺灣地區都有這類規定。如臺灣民法典規定“配偶與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憤、羞辱、沮喪,其情形嚴重者,可謂為名譽受到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筆者認為,我國也具備建立這種制度的基礎:(1)我國憲法第49條、民法通則第104條、婚姻法第3條的規定,對合法婚姻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過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利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三方的介入行為破壞了合法婚姻,使受害人精神得到痛苦,因此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三者介入妨害了無過錯方配偶的性權利平等地享有,即妨害了無過錯方配偶應當享有的夫妻間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權利;也同時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所以無過錯方要求第三者對其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以慰撫其心靈的創傷并懲罰加害人的請求于法于理均不為過。因此筆者認為我國也應該建立這樣的制度,以完善對受害者的保護。
(五)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我國目前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不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釋中都找不到有關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其中《解釋》在標題中就明確了該解釋的適用范圍,即僅限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并未涉及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其次,法院的判決也不支持有關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那么違約責任中究竟有無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絕大多數學者對此持否定態度。然而筆者大膽地認為,特殊的違約責任中也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如:美容不成反遭毀容;沖洗的有紀念意義的膠片被丟失;旅游合同中遭受欺騙;寄存殯儀館的骨灰被丟失等。這類違約責任有一最為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約而受損的當事人主要是精神利益受損,而且其當初為合同行為也主要是想獲得所預期的精神利益。事實上,違約行為也的確會造成對方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有時這種損害甚至是巨大的。那么,既然有損害就應當有賠償,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財產權的損害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違約所導致的精神損害也應當有賠償。我國新合同法第 112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該條中的“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為解釋違約損害賠償留有很大的余地。我國違約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根據這一條文來處理。不過,我們應當先弄清楚,在哪些情況下,違約行為會導致對方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應當指出,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違約行為都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違約行為才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常見的因違約而導致的精神損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錢債務不清償致債權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積蓄一點錢還很不容易,特別是在金錢債務數額較大,或者該筆金錢有專用或特殊急用的情況下,債務人故意不償債,的確會導致債權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務有瑕疵致債權人受到精神傷害。如蘇州閥門廠5位工程技術人員欲赴伊朗洽談合作事宜。由機票銷售員在電腦中漏輸了他們的姓名,致他們在曼谷轉機時被當作偷渡者而關押起來,后費盡周折才回到了原出發地上海。事后,他們與責任方交涉要求賠償損失和精神損害,對方先以“沒有先例”加以拒絕。后來,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除獲賠機票費、食宿費、誤工損失費外,每人還另外得到補償四萬五千元。此案件就屬于機場提供的服務有瑕疵而導致的債權人受到精神損害的案件。
人類進入21世紀以來,肯定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觀點和理論,已越來越占據主流地位,對于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越來越多的國家給予司法保護,采取包括財產賠償在內的多種方式予以救濟。對于侵權行為判處精神損害賠償,既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權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權行為。我國已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寫進憲法,建立并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人格權益的一個重要方法,也是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的重要標志,同時更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⑴王利民著《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民商法研究,第四輯,法律出版社;
⑵江夢榕,《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有關問題的探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⑶萬剛俊,《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參考》,載2000年6月13日《人民法院報》;
⑷張新寶、王增勤:《精神損害賠償的幾個問題》,《人民法院報》,2000年9月23日;
1 誠信缺失的表現
誠信缺失有種種表現:言而無信,承諾不兌現。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因此引發無數的矛盾和糾紛。不守信用、不履行合同使許多企業受到拖累,影響了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更為嚴重的是,普遍存在的違約行為,使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商業信用受到巨大傷害,以至于許多正常的交易由于互不信任而不敢采取最基本的信用方式,而不得已倒退到原始的簡單商品交換時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商業信用的缺失使商品流通和商品消費的周期延長,規模受到限制,社會經濟秩序出現混亂,極大地影響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
欺騙宣傳和虛假廣告盛行。生活在現代化社會,猶如生活在廣告的海洋,消費者每天都要耳聞目睹大量的商業宣傳廣告,其中有許多宣傳充滿夸大成分和不實之詞,因誤信廣告宣傳而上當受騙的消費者不計其數,因此而引起的投訴也屢見不鮮。不實宣傳的直接后果是人們對充斥媒體的廣告產生逆反心理,使眾多的消費者感到上當和被愚弄,因而對商品質量和性能充滿疑慮,動搖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和購買商品的信心。
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安徽阜陽劣質嬰兒奶粉事件,讓人聞紅色變的“蘇丹紅”事件,山西發生的用工業酒精兌成白酒,造成人們飲用后死亡事件;有廣東毒大米事件:有河北、內蒙古等地發生的使用泔水油制作油食品事件,件件觸目驚心。制假售假造成大量國家稅收的流失,假貨充斥市場,嚴重影響了商品的信譽。
2 誠信缺失的原因
(1) 在經濟上,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換,分配方式促進了人們追逐經濟利益,個人的生產積極性煥發出來。在利益的驅動下,有些企業、商人為了利潤最大化不顧他人的利益,甚至采取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尚未形成科學、合理、有效的利益導向和利益約束機制,一些通過不守信用追求高額收益的行為往往能夠得逞,甚至大發橫財。
(2) 轉軌時期經濟體制不健全。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所需要的內在約束機制不健全,使失信者有機可乘。一是市場自身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計劃經濟體制作用漸失,但由于市場化程度不高,源自市場自身通過信用來配置資源的功能尚未形成,守信獲利、失信受懲的市場機制尚未建立。二是企業產權不明晰、責任不明確。約束與懲罰失信行為的前提是失信責任能夠確認,并有具體承擔者。但目前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正處在從政府行政附屬物的地位向市場競爭主體的角色轉變過程中,產權不清晰,責任不明確,經濟主體往往急功近利,對企業的長遠利益考慮較少。
(3) 在文化上,我國正在提高全民文化素質。誠信是文化的概念,屬于道德范疇。在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必須大力提倡傳統的優秀文化遺產。在傳統文化中,誠信占據著重要的地位。誠信是傳統文化中的社會公德,是職業道德,是家庭美德。誠信是立國之基、立人之本。它是社會生活中的重要規范,對政治、經濟的發展,對個人道德修養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隨著經濟的轉型,經濟利益對人們的沖擊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傳統誠實守信的觀念受到沖擊,各類經濟主體遵循唯利是圖的信條。許多傳統的優良品德已經喪失,新的適合市場經濟誠信規則沒有建立。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必須注重誠實信用的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文化的氛圍。
3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建設
(1) 以正式制度為后盾,以政府為支撐,懲治誠信嚴重缺失的行為。國家應當出臺更高層次的規范性文件和專門的法律法規,這是誠信建設的堅強后盾。還需要對失信者加大懲處的力度。嚴厲打擊市場經濟中違法經營的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人為了眼前的利益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造成嚴重的后果。對于類似的事件政府應當采取嚴厲的措施予以打擊。政府作為社會信用的捍衛者,應當加大執法力度,整頓市場秩序,懲戒失信的企業與個人,使具有不良行為者付出代價,名譽掃地,直至繩之以法。
(2) 建立、健全個人信用制度。個人信用制度的基礎是有關個人的信息,它實質上是一種市場體制下的有關個人行為、狀態的信息的收集、處理、評價和傳遞機制。這種制度在世界上
已經有150多年的歷史,在我國的香港也已經有近20年的歷史。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相對較晚,且這種制度建設與其他的制度建設不同,由于涉及到巨大數量的信息,所以,先由某些區域開始,逐漸波及其他區域,最終完成全國范圍內的信息收集及共享。
(3) 發揚傳統文化,進行文化建設。誠信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現代文化建設可以形成良好的誠信氛圍。具體實施步驟是,先從改革教育著手,重新構建各級各類學校的課程體系,轉變教育觀念,使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都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逐步養成誠信習慣,突出對青少年誠信意識的培養和教育。誠實守信作為一種傳統的美德也應當從孩子抓起。同時,還要加強社區文化建設,培育國民職業活動以外的第二交往場所。社區文化不僅可以塑造居民以“誠信”為底色的團結友善、互助合作的社區精神,而且還有利于移風易俗”。
一、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它的產生與發展以商品經濟的發達為基礎。隨著簡單商品生產的出現,市民實現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商品交換。市民的關系也就主要是財產占有和財產交換,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換中勢必形成一定的組織和制度,這些組織和制度的總和構成了市民社會。由此可見,民法的產生是以市民社會為社會基礎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為市民社會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這就決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應與市民社會的基礎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為民法的理念,決定了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終極關懷。所以在民法產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權神圣、私法自治、過錯責任為其基本原則。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所以在市場經濟時期,其社會經濟運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會基礎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權神圣為基礎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體在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條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進行商品交換的。主要表現在:首先,市場經濟是平等經濟,商品交換必須以平等的交換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權利義務以身份、地位、財富、文化等等差別為基礎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場經濟依然是自由交換經濟,利益的追求是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內在動力和根本目的。經濟主體的商品交換是實現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對于有經濟利益的經濟主體在法定的范圍以內以何種方式實現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內之事,意思自治和行為自由成為市場經濟下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最高原則。市場經濟又是契約型經濟,商品交換的過程也就是契約形成的過程,契約自由成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現。
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為滿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間必然通過物質交換以達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換就成為市民社會運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為商品交換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必須承認經濟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個法律應是按平等有序、等價有償的原則來維持交易秩序,必須對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護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制度正是市場經濟這一要求的反映。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夠解決市場內部經濟運行的社會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質也使它很容易為市場經濟主體所自愿認可,其高度的可預測性為市場活動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為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調節市場經濟秩序運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壟斷的形成使社會經濟中出現了嚴重的限制競爭的行為。這時市場本身的缺陷日益顯露,利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方式的經濟運行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本身的缺陷和市場機制的失靈所帶來的是非正常的市場現象,這時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以私人利益為目標的民商法無論就其傳統的還是現代的形式而言對于消除這些缺陷是無能為力的。由此可見,民法對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的市場經濟的調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這時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決現實中事實上不平等所帶來的社會矛盾。由于民法是調節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則就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民法在規定平等人格的時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視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大量的事實上的不平等,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是由經濟個體的自然的和社會的差別引起的。在市場規律優勝劣汰的情況下,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可能對民法上所規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戰。對于由事實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民法不能完全解決,如對勞動者和消費者的保護。從表面上看勞動者和消費者在法律上有與用人單位和生產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實際上由于經濟和社會因素使勞動者和消費者處于劣勢地位,以至于這種雇用關系和交換關系一開始就不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因為在當事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時就不能夠真正說他們之間的協議是他們自由意志交流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處于劣勢地位的一方會受到極大的壓制,就像受到壓迫一樣。[2]對于這種基于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支配和壓迫的不平等現象以抽象人格平等為基礎的民法是無法解決的。
(二)民法的所有權絕對原則制約社會整體利益。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經濟主體要在商品交換中獲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3]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神圣和所有權絕對原則,傳統民法認為所有權屬于天賦人權應予絕對的保護。不可否認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僅對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對于他人也可發揮威力;所有人即財富的擁有者在經濟上處于強勢的地位,對經濟上的弱者不免仗勢欺凌。其二,所有權系絕對權利,不包含任何義務,結果導致:一方面,廣大富有者田連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蕪,坐擁廣廈萬間者任其房屋空廢;另一方面廣大的貧苦勞動者無田可耕,無屋可住。[4]此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使各生產單位成為一個生產環節,各部門聯系加強,需要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才能共同發展,但所有權的絕對原則勢必影響社會化大生產,為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整體的利益,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
一、公共經濟發展的必然性
在如今高度市場化的全球經濟中,市場機制的缺陷暴露的愈加明顯,事實證明了它在某些公共領域是無能為力的,這就需要在公共部門范圍內來解決,這也正是公共經濟產生的必然原因。
人類的需求和創造力永無止境,但類似于土地、勞動力和資本的資源確是有限的。經濟學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怎樣將有限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盡可能發揮最大效能,從而滿足人類無限性、多樣性的需求。人們通常以帕累托最優作為衡量資源配置高效的標準,然而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才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單靠市場機制自身的作用難以使資源達到帕累托最優,所以公共部門提供的公共經濟活動參與資源配置,彌補了市場失靈帶來的不足。
市場失靈為公共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基礎。由于市場的負外部性,形成壟斷,并引起財富分配的不均和經濟周期性的波動,這些都需要公共經濟發揮其應有作用。公共經濟體現了公共理,市場機制則體現了私人理。假設一個健全的社會缺少了其中任何一方,都將會導致社會處于失衡狀態。因此,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想要單靠市場來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社會生產力的效率提升、公共物品的充足供應或是經濟的穩定增長、社會的公平分配等方面,都存在其無法克服的天然缺陷。也就是說在政府不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只依賴于市場機制不可能實現所有的經濟功能。
二、公共經濟發展的合理性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部門的體系、職能、行為方式和效果評判標準都在發生改變。公共部門以提供公共產品,滿足公共利益需求為基本宗旨,非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標,這與私人部門以營利為目的有著顯著的差異。2009年國有企業主營業務上繳稅金為6199億元,私營企業為1311億元,國有企業所占比重為71.47%;2011年央企有1100萬職工,其中農民工占680萬人。以上說明國有企業在稅收和緩解我國嚴峻就業壓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認為,公共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第二,財政分配是社會分配體系的中樞。從總量來說財政分配所占比重是有限的,但它對全社會分配及發展的影響卻是顯著的,正是因其具有此功能,才會使公共經濟對私人經濟形成一種引導、干預、補充的作用。公共財政參與分配的過程,是從公共利益出發,來彌補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不足或失調問題,它的存在,為私人部門經濟活動的發展需求從外在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說,公共財政滿足公共部門各項功能需求的過程是與私人部門所需要的共同外部條件聯系在一起的。
三、公共經濟的發展方向
有關研究顯示,自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在諸多公共服務領域投入不斷加大,其增長水平也顯著提高,在取得了諸多成效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問題,比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公共經濟體系尚未完全建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不僅沒有弱化自身生產管理職能,并且沒有退出社會生產領域,反而卻積極強化了參與社會生產的管理職能和能力。三十多年來,國有企業的資本總量迅猛增長,在政府選定的基礎產業中,已經建立了一批實力雄厚的國有企業群。從2002年到2011年,央企上繳稅金由2926億元上升到1.7萬億元,年增長量達到20%以上。央企承擔了我國幾乎全部原油、天然氣和乙烯的生產,發電量占全國60%以上,生產的高附加值鋼材占全國近60%,還提供了全部基礎電信服務和大部分的增值服務。政府直接管理實力雄厚的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承載著巨大的管理職能壓力,也為之付出了大量的管理成本。
公共部門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合理規劃公共部門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限度。首先,應認識到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是政府干預的基本理由,但是政府自身也有缺陷,有的市場失靈也是由于政府的不適當干預造成的。因此,必須正確定位政府角色,對政府的干預行為進行適當約束。其次,要認識到即便是在高度自由化發展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不會否認國家在經濟建設中應有作用的。所以過分依賴政府權威,用政府代替市場的做法是萬萬不可的。最后,我認為政府部門應針對性的對市場失靈的地方發揮積極作用,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而對市場可以優化配置的地方,則應盡量讓賢,讓市場開放。
總之,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公共部門必須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扮演好自身角色,確定好對經濟的干預范圍及力度,有效地彌補市場缺陷,克服市場失靈,做到有的放矢。只有這樣才能使政府與市場有效結合以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使公共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的制約下,充分發揮其作用,即須緊緊圍繞社會主義國家、市場經濟、經濟轉型時期這三大特征,才能最終實現公共經濟理論的中國化發展。
參考文獻:
[1] 韓康.中國改革發展面臨公共經濟難題[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9(3).
中圖分類號:B82-0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6-1096(2003)01-0084-04
經濟倫理學在中國還是一門年輕的學科。但經濟生活對經濟倫理提出的問題,不僅僅是中 國的,也不僅僅因為學科年輕而相對容易解釋。恰恰相反。由于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益 形成并不斷強化,當代中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可以說既是中國的,又是世界的;既是 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問題,也可能是西方發達國家幾十年前、甚至上百年前遇到過 的老問題。問題的普遍性與復雜性從來沒有像今天更容易引起研究者的關切。基于不同的市 場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研究方法,乃至目的的不同,對問題的分析與判 斷結果,往往是多角度和多元的。這常常給我們的研究籠上重重的迷霧。結合自己近些 年來對一些經濟倫理現象的思考,參照國內外經濟倫理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一些理論上的尚 不成熟的認識,提出來供學界同仁討論。
經濟倫理是經濟生活客觀存在和運行規律的反映,又是引領、規范人們經濟行為的道德價值 準則。以市場經濟為平臺的經濟倫理學研究,必須揭示和研究市場經濟運行結構中的深層次 矛盾,從而達到深化理論和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的目的。所謂經濟運行結構,就是指整個社會 生產和再生產的基本組織形式及其內部的相互關系,包括生產經營的基礎組織、經濟主體之 間的聯系形式、宏觀調控組織形式。市場經濟的運行結構大體分為三個層次:市場處于中心 地 位(屬于聯系的基本形式);市場下邊是市場的主體組織形式,包括作為供給主體的企業和 作為需求主體的消費者;市場上邊是宏觀調控主體,即政府。這三個層次之間的聯系和運動 序列形成社會經濟的大循環,而企業內部又有一個小循環。這三個層次和大小循環乃是市場 經濟的基本運行結構。而大循環和小循環以及它們的各個層次之間,既有協調的一面,又有 掣肘的一面,形成補充又互相制約的矛盾運動。中國經濟倫理學的創新,必須深入到市場經 濟運行結構的矛盾之中,研究各個層次聯系的多樣性及其對大小循環的影響,進而把握規律 性的東西,在此基礎上,提出引領、規范經濟行為的道德理念和準則。我下邊就按市場經濟 運行結構的幾個層次進行分析(本文暫不分析消費者層面的問題)。
一、確立市場意識與認識市場缺陷
市場是整個社會經濟聯系的樞紐,是資源配置的基礎。中國正在建立的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體 制,是符合社會化生產規律的,實質上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運用世界發達國家實踐 證明了的不是完美無缺的、但是目前最優的以市場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性手段,來激活我國經 濟,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在發達國家已經運作了三百年了,理論上和事實上都較為成熟,機制協調,運轉良好。但就是在理論上主張市場調節的學者,同時也客觀地看到市 場自身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即便是今天的發達國家的經濟學家,包括2001年獲經濟學諾貝爾獎、世界銀行的首席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在一些經濟學派對市場的一片贊美聲中,敢于向市場挑刺,提出市場的缺陷理論,即市場信息不對稱理論。從事實上看,目前世界 上經濟最強大的國家--美國,又是在經濟全球化中扮演主要角色的國家,接連爆出財務丑 聞,令世人震驚不已,從而暴露出美國的公司內部及其外部監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當然也 表明了美國文化的缺陷)。人們自然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一個原本市場機制完備、運作良好 的經濟體制,怎么會存在如此問題。人們寄托在市場上的美夢似乎傾刻間破碎了。如同一些 著名的經濟學家發出的感慨一樣,搞了幾百年的市場經濟,而我們今天好象"并不懂經濟學 "。中國的經濟倫理學者,依據中國市場化進程,一開始的工作是為市場經濟作倫理辯護, 為市場經濟尋找道德基礎,從而為市場經濟在中國的建立掃清道路。這些研究都是很有意義 的。然而,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進程的推進,中國人對市場經濟的認識應該說較二十年前有 了更深刻、更客觀、更全面的認識。經濟倫理學者的任務,除了在認識市場經濟的優越性的 同時,認識"倫理經濟學或經濟倫理學也是一種以經濟文化的倫理為前提條件的理論,是一 種以發揮市場調節和價格機制作用為前提的倫理規則和行為的理論"(彼得?科斯洛夫斯基 《倫理經濟學原理》第2頁)的同時,還要特別警示人們,市場有缺陷,如經濟秩序的維護 、可持續發展、社會道義和責任等,都不是市場所能承擔的。這樣就形成一種理論詮釋上的 困境:理論研究上要求的全面性、辯證性即市場的作用的兩重性與中國經濟實際發展進 程的階段性、局部性要求存在著明顯的不一致,這就出現兩種現象:理論對現實的干預功 能自然大打折扣; 而現實仍然按照它自身的邏輯去發展。階段性的理論觀點(盡管它有局限、有偏頗)則恰恰 表現了它的合宜性和適應性,更有力量指引經濟生活,更符合事物發展的過程。這些說明, 經濟倫理學的問題是復雜的,任務是多重的,必須靠辯證思維。在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 重 在要有適應市場經濟的觀念和實際操作能力,有適應市場經濟運作的一整套游戲規則,又要 特別注意,在其發展過程中,市場經濟的缺陷和負面作用;對從事經濟活動和管理的主體來 說,既要倡導樹立市場意識,尊重市場運作規律,按市場法則辦事的經濟倫理理念,同時還 要提出,市場不是道德理性的完美代表,缺陷仍然存在,而且是自身不可解決和超脫的,特 別是在"經濟化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正滲透和支配著越來越多的領域"(喬治?恩德勒) 的今天,更要在市場發育期強化樹立市場意識的同時,必須全面認識市場缺陷。
二、確認政府經濟職能與政府責任的界定
在市場經濟運行結構中,政府是宏觀調控的主體。國外經濟學理論認為,市場缺陷是政府經 濟職能存在的前提。也就是說,由于市場存在缺陷,主要指在生產社會公共產品方面,如教 育、醫療、就業、社會保障、分配公正、經濟秩序等,是市場留下的,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 。在發達國家,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和調節是作為彌補市場缺陷而產生和發展的。眾所周知, 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存在很多缺陷,如盲目性大,容易產生短期行為,過度競爭,秩序混 亂,特別是容易產生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社會的不公平(如兩極分化、大量失業等)、 損害社會賴以維系的社會道義基礎等,以至于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應,從而導致經濟危機和社 會 震蕩。對于這一問題,西方著名政治家聯邦德國前總理赫爾穆特?施密特精辟地指出: "市 場,無論國內市場還是國際市場,是一種合理的機制,應當予以肯定。然而,市場不是主管 道德的機構,它不會致力于社會公正、克服失業或者確立金融理性或財政理性。因此,市場 經濟需要一種由社會保障、稅收和預算政策、金融和貨幣政策所構成的框架,需要一種競爭 秩序,還需要種種安全條例,用于保護乘客、儲戶或環境,等等。"(《全球化與道德重建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頁。》)這些都說明了政府職能存在的必要性。 事實上,直到今天,世界上選擇不同市場模式的國家,都在不同的范圍和程度上承認政府的 經濟職能。事實上,作為宏觀調控主體的政府是市場經濟運行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 處在經濟體制轉型期,一個決策科學、富有效率的政府是不可缺少的。
從市場這種"合理的機制"所存在的缺陷或失靈的領域來看,政府發揮宏觀經濟調 控職能是 完全必要的。但我們同樣面對著這樣的問題:一方面,經濟發展需要政府的干預,需要政府 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以彌補市場的缺陷,這是政府的經濟職能。另一方面,處在轉換職能 中的各級政府,目前還存在著自身要解決的許多問題,如"缺位"、"越位"、"不到位" 等問題,同時還要承擔市場發育初期出現的各種"道德風險",擔負"道德機構"的責任。 這種解決,首先是不能簡單化,或照搬別國的模式來比照。但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上的 解決,都會遇到難題。據統計,前20多年,重大決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 1?5萬億元以上,"七五"到"九五",投資決策失誤率在30%左右,資金浪費及經濟損失 大約在4000~5000億元。按照全社會投資決策成功率70%計,每年因決策失誤而 造成的 損失在1200億元(《了望》新聞周刊2001年11月12日)。市場有缺陷,政府也有缺陷,兩個 領域反映出大量的經濟倫理問題。如就業、分配公正、競爭秩序等,經濟倫理學自然應該探 索;政府的決策理念"應當"怎樣、政府職能與政府責任的界定、政府行為的自律等,都是 經濟倫理學需要特別關注的。這就要探索,在這些領域,經濟倫理占有的特殊位置是什么 ?經濟倫理能做些什么?應該說,這是宏觀經濟制度、決策層面的問題,其行動主體是政府 ,既使在法律與制度都發揮作用的條件下,道德的作用不可或缺。這是經濟倫理學所需要關 注的一個重要層面的問題。
三、企業的經營目的與企業的責任
市場運行結構中的主體組織形式,包括作為供給主體一方的企業,其行為如何,直接影響到 結構中的各種關系,是經濟倫理學必須關注的一個重要層面。處在轉軌時期的中國國有企業 ,由于改革進程、市場前景、文化建設等方面呈現出的巨大差異,在市場意識尚不夠理性化 、科學化的情況下,對于企業經營目的這一重要問題,也都存在著不少模糊認識。在改革開 放初期,從計劃經濟體制走出來的國企經營管理者,市場經濟還是一個尚未認識的必然王國 ,觀念上不適應、實踐上不會競爭、經濟效益差。因此,我們在國企發展的特定階段的任務 是:視企業是一個經濟組織,只有效益、利潤才是生存之本;培育企業主體的市場意識,學 會 競爭,諳于競爭,在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這就是當時人們的形象比喻:"要找市場,不要 找市長"。經濟倫理學要為企業界沖破計劃經濟觀念、樹立市場經濟觀念掃清思想上的障 礙。
市場經濟發展20多年的今天,一些國企已經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全球市場的競爭,企業經 營理念在悄然發生變化,企業經營目的發生了質的飛躍。從企業要學會贏利,到學會正確處 理各方利益關系,擔負社會責任,將企業經營目的升華到倫理與文化層面,并融入企業文化 建設中,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歷史性的進步,標志著中國傳統企業向現代企業的轉換。如許 繼集團的"合力文化"、紅旗渠集團的"兩個文明整合"、中州國際集團的"在嫁接管理中 實現文化整合"等,都是公司文化創新的典型。然而,在這一偉大的跨越進程中,卻出現了 另外一種很值得思考的現象的:一些企業,他們在文化戰略的宣傳上,將企業經營目的完全 倫 理化,似乎企業只是一個慈善組織,將倫理抬到至高無上的位置,提出在各方利益發生沖突 的情況下,要把它方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讓各方都贏從而給自己讓出贏利的空間,最后實 現"全贏"。這種道德至上的經營目標,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到底有沒有兌現的可能性?事 實原本是這樣的:一些企業家對道德的宣傳,并不是要真正去實行,去引導和規范企業行為 , 去營造企業文化,而是出于造勢、樹形象以至采取貼標簽的辦法來達到其真實目的。這就把 道德作為一種策略、一種高級包裝藝術,對道德的這種扭曲現象很值得分析。這也許是中國 市場化中一種正常的現象。但卻給我們提出:怎樣認識和定位企業的性質?企業的經營目的 到底是什么?企業的社會責任如何界定才是道德的?特別是在中國企業改制進程與市場化程 度比較復雜的情況下,經濟倫理學應該如何回應這些問題?
以個人之見,探索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起碼有兩個因素要考慮:一是企業自由的空間度。沒 有自由就沒有責任。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責任;哪里有多大自由,哪里就相應有多大的責 任,自由與責任就是這樣密不可分地聯系在一起。這就要考察我國企業自由活動的空間到底 有多大。如企業的人事權、財務權、資產管理權等自由掌握程度的區分,就是我們研究企業 社會責任的重要參數。二是責任主體的明晰。首先要理清哪些是企業責任,哪些是社會責任 ;哪些是企業應該剝離給社會和政府的責任;哪些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所應當承擔的 社會責任。關于企業責任問題,國外學者的觀點可以參照:一是為股東的利益,這種觀點受 到 了越來越多的批評;二是為利益相關者。考克斯原則指出:"企業的作用在于它創造財富和 就業機會,它亦按與質量相稱的合理價格給消費者提品和服務。為實現這一角色, 企業必須保持經濟的健康和生存能力,但是僅能生存是不夠的。企業也承擔了這樣的責任: 與所有的消費者、雇員和股東分享他們共同創造的財富,以改善他們的生活。"(喬治?恩 德勒著,高國希、吳新文等譯《面向行為的經濟倫理學》第293頁)下邊的例子反映出企業 選擇所面臨的道德困境。在激烈競爭的時代,不正當的手段成為常規,這對公司來說意味著 什么呢?如果過于高尚,是否意味著一定會輸給其競爭對手呢?或者,公司花費大量錢財來 達到遠高于法律規定的安全或環境保護標準,情況會怎樣呢?這是否會降低公司的盈利呢?
一派觀點認為,雖然較高的道德標準可能在短時間內損害公司的利益,但從長計議的話就會 有收獲。那些把原則定得很高的公司,形成了積極的公眾形象,導致長期的盈利。
反對者認為,這可能會有太多的好事要做。有關研究試圖探討公司的社會責任和利潤的關系 ,結果發現了曲線關系。利潤隨著一個公司從沒有或很少有社會責任感到有中等程度的社會 責任感而增加,但是,最有責任感的公司利潤卻在下降。
四、企業家倫理與"經理人倫理領導"
現在我們再分析一下小循環體即企業內部的關系,最主要的是企業家及其各種關系。委托代 理關系,是世界各國公司普遍采取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在我國國企,有其特殊性,但同樣 也是個帶有世界性的難題。公司內部的委托關系,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客觀的 倫理關系,它的運作環節、機制更依賴于倫理的調適。提出的經濟倫理問題是:怎樣使公司 老總忠誠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和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保證資本保值和增值。私有制公司存 在這個問題,中國國企同樣存在這么一個問題。這一問題解決得如何,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 存與發展。
與私有制企業不同的是,國企委托關系,要求國企經營管理者實現國有資本的人格化。 人格化是客觀經濟關系的內容通過人的意志和行動體現出來的機制。沒有人格化,公有資本 就沒有靈魂。但公有資本人格化的實現又是一個鏈條結構,主要有三個層次:企業的全體員 工、經營管理層、終極所有者的代表,即國家的代表,專門管理公有資產的機關。這三個層 次相互影響和制約,又有各自的分工,形成公有資本人格化系統,真正體現了勞動者同生產 資料結合的緊密程度。這一鏈條結構涉及企業的上上下下,但企業管理者居于重要位置,是 個關鍵環節。"企業是企業家人格的外化",道出了企業家道德與企業倫理、企業發展之間 的關系。由此可見,公有資本人格化既是公有制經濟客觀運行規律和機制的要求,又內蘊著 由這一客觀經濟關系決定的倫理要求。從前一層意思理解,公有資本人格化的實現必須有與 之相配套的生產關系和制度,從后一點理解,公有資本人格化的實現,必須有與之相應的經 濟倫理和規則。因而,公有資本人格化的實現不是一個純粹的倫理問題,也不是一個純粹的 經濟問題,它必須從經濟倫理學的學科角度來研究。由鏈條結構所決定,公有資本人格化的 道德要求是一個系統;就其公有資本人格化的實現來說,它又必須有與之配套的機制,如經 濟利益上的激勵與約束、
公有資本人格化是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深層結合的產物和要求,是中國經濟倫理學 應該特別重視的一個問題。從經濟倫理學的理論視角去探索國企企業家的道德,就不僅僅從 企業家的職業方面去理解、去規范、去講"應當",而是從"必然與應然"的辯證關系中, 從經濟與倫理的辯證運動過程中,把企業家的道德建立在一個更加客觀和堅實的理論基礎之 上,使之更具有說服力,更具有時代意識。
企業家倫理的建立是為了實踐"經理人的倫理領導"。不可回避的問題是,在我國,經理人 的倫理領導面臨著極其復雜的價值選擇上的沖突。它不僅存在著體制上的原因,直接影響到 經理人實行倫理領導的自由決擇空間的大小,而且在管理層面也存在著比較突出的難題。比 如實行人本管理與制度創新的矛盾,以及經理人決策上面臨的公平與效率、經濟效益與社會 效益、暫時利益與長遠利益等矛盾、以及倫理如何在管理、決策上發揮作用,在我國都還有 許多新問題要探索。
參考文獻:
[1]陸曉禾走出叢林-當代經濟倫理學漫話[M]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199 9
[2]斯蒂格莉茨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M]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
[3]喬法容公有資本人格化的經濟倫理學分析[M]江蘇社會科學,2000,(3 )
[4]喬治?恩德勒面向行動的經濟倫理學[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2
The Contradiction of Market Economy Operation Structure and the Innovation of Economic Ethnics
QIAO Fa-rong
(Research Branch of Economic Ethnics, Henan Institute
of Fina nce and Economics, Zhengzhou 450002, China)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rend, the ethics problems i n the contemporary China‘s economic life become more and more universal and comp licated. In order to meet the urgent request for socio-economy progress in an al l-round way, the economic ethics of China needs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with dialectical thinking.
市場經濟時代的社會不公平現象很大程度上體現在經濟領域上,分配不均,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另外在社會文教方面也具有突出的表現,特別是當前普遍關注的住房、醫療和教育問題。而在經濟法視覺下,主要解決的社會不公平問題,是在市場競爭中的類似競爭規則不公平的問題。
二、經濟法視覺下公平價值分析
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一方面是為了克服市場自發形成缺陷和不足,另一方面能夠促進社會公平問題的解決。在市場經濟時代,經濟和市場是引起社會不公平的主要原因,而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經濟法是有效的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公平問題的重要手段。第一,經濟法克服市場機制中不公平的缺陷現代市場機制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別是在市場經濟唯利性的促進作用下,很容易導致市場競爭的盲目性和不公平性,特別是對那些投資回報周期比較長,風險較大、利潤較低的公共領域,難以有效的得到必要的投資,從而造成公共供給的不足。再加上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容易形成投資過熱和泡沫經濟等。而經濟法的出現就是對這些市場缺陷和不公平性的一個重要解決措施,經濟法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保障性,通過宏觀調控有效地調節市場失靈的不公平性,首先能夠排除市場障礙,防止市場壟斷,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其次,通過經濟法給予市場經濟活動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和促進其按照按照社會公平的方向發展,抑制房價、穩定物價,通過各種所得稅進行市場調節,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公平的實現。最后,通過國家的直接投資經營參與,提高市場的規范化,促進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公平競爭,通過國家投資保障資產增值和分配,維護全民利益,保障社會公平。第二,在提高效率的基礎上保障社會公平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一方面要提高市場經濟效率,另一方面也要維護市場公平,從而保障社會公平。但是對于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問題一直都存在爭議,部分經濟學家認為必須要更好的提高市場效率,只有效率提升了,自由競爭才有發展的可能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經濟法要在公平規則的基礎上保障經濟效益的提升,特別是起點公平和機會公平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從經濟體制上來看,公平和效益的先后問題難以得到有效的定論,改革初期我國提出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是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必須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社會效益的提升,經濟法的本質上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必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公平,防治破壞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
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現代市場經濟理論,是在總結了古典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實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理論既繼承了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理論的優點,又在相當程度上克服了其缺點,把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結合起來,把私人經濟與政府經濟結合起來,既保留了市場機制調節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會公平,是一種比較成熟、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理論。正是在凱恩斯主義的影響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才從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發展到現代市場經濟。
凱恩斯的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 混合經濟
混合經濟是一種由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相結合的經濟。
凱恩斯認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權基礎不僅有私有產權的私人經濟,而且還有政府經濟以及私人經濟與政府經濟相混合的經濟。他在《勸說集》中說道:“事業的性質不一,有些在技術上是屬于社會的,有些在技術上是宜于個人經營的,對兩者必須加以區別。有些事業個人已經在進行,已經有了成就,而有些事業則在個人活動范圍以外,關于后一類,政府如果不做出決定,就再沒有人來過問;政府最重要的任務是與后者而不是與前者有關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個人已經在那里做的事體,不是在于比個人去做得好些或壞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現在還沒有人在那里做的事體。”
在《通論》中,凱恩斯的混合經濟思想更為明確。他說:“我們對于經典學派理論之批評,倒不在發現其分析有什么邏輯錯誤,而在指出該理論所根據的幾個暗中假定很少或從未滿足,故不能用該理論解決實際問題。”他主張“讓國家之權威與私人之策動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則認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只能是國家的保衛者,公共事業的管理者,貨幣發行與法定利息率的決策者以及征稅人,而不能是市場主體,不能是經濟運行的調節者。
現代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有企業和居民,而且還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主體。薩繆爾遜就指出,市場經濟的“全部主體”是消費者、廠商和政府。這種觀點無疑是非常正確的。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像企業和居民一樣,也進行投資生產(政府主要投資生產公共產品),進行采購和消費,它是市場經濟中一個主要的投資者和生產者,也是一個主要的商品采購者和消費者。
對于新自由主義者來說,混合經濟體制是難以忍受的。他們認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壟斷存在,就有計劃存在,就有權力存在,就有壟斷和計劃的弊端存在,就有權力尋租存在。如此,則“看不見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礙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就將繼續存在,改革就是不徹底的。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經濟學上的老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都把國家作為罪惡的淵源,其最徹底者甚至把歐美的福利國家也稱為“通向奴役之路”。
事實上,任何務實的而不是極端的經濟學家,都能認識到強政府干預的優缺點和純自由市場的優缺點。當然,由于存在雙重缺陷,混合經濟體制既不像純粹的自由市場經濟那樣能夠得到市場神學的支持,也不像強政府干預那樣,能夠得到計劃神學的支持。市場神學與計劃神學都能夠得到大多數頭腦簡單的人的支持。我們真正應該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場排斥政府干預,或以強政府干預排斥市場調節,而是如何盡量減少混合經濟體制的缺陷,盡可能發揮混合經濟體制的優點。這是心態平和的、不走極端的結論。從這個意義上,各種類型的社全經濟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優勢。
2 政府干預
凱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反對自由放任,主張國家調節經濟生活。《通論》一書,在批判自由主義的基礎上,提出了現代國家干預主義的政府職能理論。
凱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背后隱含著一個很重要的假設:市場機制是完全的。即市場機制符合以下條件:(1)每個當事人都擁有完全的經濟信息,每個生產者或消費者都能夠充分地了解市場的價格變化。在經濟當事人之間經濟信息是對稱的;(2)存在著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沒有任何一個生產者可以控制或影響價格,沒有任何企業或集團在生產和銷售上具有壟斷的地位,也不存在幾個大企業集團之間的壟斷競爭;(3)規模報酬不變或遞減,由于其他條件的約束,邊際產品的增加量隨投入增加而遞減,增加產量不會減少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4)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都不產生外部效應,不會對其他人的福利產生正的或負的影響;(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計;(6)經濟當事人完全理性,即每個生產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潤最大化,消費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場機制是“看不見的手”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凱恩斯通過分析,得出完全競爭的市場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導致“市場的失靈”(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們的經濟行為總是受到三個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邊際消費傾向”、“心理上的流動偏好”、“資本邊際效率”)的影響,純粹依靠市場調節的資本主義不可能導致社會供求的均衡,從而引發社會有效需求的不足,經濟危機也就由此產生。
按照凱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業的情況下,只要存在著一定量的總需求,社會就會產生相應數量的供給。既然“看不見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對市場進行調節,那么就應當讓政府擔當起調節供求關系的部分責任。凱恩斯認為應當放棄古典自由主義的政策主張,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應當積極干預經濟。應當擴大政府經濟職能,用提高資本邊際效率或降低利率的辦法來提高投資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資來彌補民間的消費和投資不足;拋棄傳統的節約觀念,鼓勵消費,擴大社會需求;擴大商品輸出和資本輸出。政府應當通過宏觀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手段來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鼓勵消費,引導需求,以此克服市場缺陷所帶來的種種經濟困難;在增加有效需求,實現充分就業的過程中,政府甚至可以執行“舉債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進入20世紀70年代,西方各國的經濟先后遇到了麻煩。先是通貨膨脹加劇,隨即出現了在物價總水平急劇上升的同時失業也大量增加的“滯脹”現象。這些問題的出現使人們對政府干預調節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別是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嚴重地打擊了西方各國的經濟,動搖了凱恩斯主義的基礎。“政府失效”的概念開始出現。
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相繼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官方經濟學。
他們針對“政府失效”,積極提倡自由企業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國家干預的實踐并不成功,它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之間有著相當大的差距:正是國家的干預活動阻礙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導致了西方經濟“滯脹”現象的出現;各種福利措施造成極大的浪費,降低了人們的工作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干預的過程中還包含著對公民個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預必須減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職能在于“防御外來敵人的侵略,確保我們的每一個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強迫,調節我們內部的糾紛,以及使我們能一致同意我們應遵循的準則”。
20世紀80年代斯坦福大學經濟學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較為溫和的國家干預理論:市場與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結合。一方面,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等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另一方面,政府經濟行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強競爭、削弱壟斷、適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強政府干預的積極作用。
其實,各個歷史階段的理論紛爭,是特定歷史時期經濟關系和社會矛盾的反映,不能簡單地判定其正確或錯誤。它們之間相互吸收相互滲透的過程,表明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同樣重要。爭論的焦點和根本區別,只是市場與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預的方式和干預的范圍程度問題。
事實上,無論是新自由主義學派還是凱恩斯學派的經濟學家們都在不斷修正自己的觀念,已經很少有哪個經濟學家主張“純粹”的自由經濟或“純粹的政府干預”。新自由主義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預的作用,他們主張的政府經濟職能偏重于保護和完善市場的自由競爭,防止壟斷的發生。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西方社會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經濟職能的調整,就是綜合自由市場經濟與政府干預的優點,走向政府與市場結合的“混合型”經濟。
3 效率與公平
公平與效率是經濟學領域一對永恒的矛盾。
古典經濟學理論的創立者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寫到:“每個人都試圖用好他的資本,使其產出能實現最大的價值。一般說來,他既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夠增進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這樣做的時候,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在引導著他去幫助實現另外一種目標,盡管該目標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個人利益的結果,是他經常地增進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進社會的利益時要好”。從這一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到“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會自動配置資源而無需國家的干預;主觀追求自利的“經濟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間接地使社會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張就是如果遵從市場對資源的自發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進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學派也反對政府干預分配,認為任何試圖使“結果均等”的努力都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極大的損害。他們認為只有競爭的市場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競爭和自由是緊密聯系的,如果政府干預,就等于沒有了自由,市場競爭也無從談起,效率也就隨之消失。此外,他們認為效率本身就意味著公平,因為效率與個人能力和努力相關,效率反映了個人的勤奮程度與技術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給予他的最公平的回報。
而事實上,市場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對公平問題實行某種干預。凱恩斯曾這樣說過:“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的顯著特點是不能提供充分就業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場經濟存在著的兩大弊端。因此,必須采取步驟進行改革,擴大政府的經濟機能。在國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導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私人經濟的作用。政府干預經濟除了解決市場自發配置資源產生的低效率或無效率外,還可以減少由于市場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問題。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在財產占有、接受教育機會和能力等方面機會不均等,競爭中不是處于同一條起跑線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別不是由于勤奮與懶惰造成的。他認為這樣既“可以避免現行經濟形態(即資本主義經濟形態)之全部毀滅”,又可以促進私人策動??力得到適當的發揮;既可以醫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業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與自由。
但總體來說凱恩斯也是一個效率優先的主張者,因為我們不得不承認的一個事實是,政府干預經濟理論的提出是基于市場的無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是最好的證明。當然縮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預所要達到的目標之一,但重中之重還是效率。
薩繆爾遜也明確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缺陷。他說:“我們不要忘記,看不見的手有時會引導經濟走上錯誤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場制度可能產生極大的不平等”,“雖然競爭具有一種理想的效率”,但它“對平等問題卻是不聞不問。”“在市場經濟下財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認為,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這些缺陷,政府必須進入市場,把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與政府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結合起來,實行混合經濟。只有這樣,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穩定結合起來。
綜上,我們不難總結出從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到凱恩斯經濟學及薩繆爾遜,對于效率與公平的問題,他們主張的還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其中最大的區別表現在如何實現效率優先這一目標的手段上:
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主張效率是最重要的,但是這個效率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實現的,他們同時也堅持公平,但是這種公平屬于機會平等的那種公平,他們反對任何對收入結果進行再分配的政府干預行為。
凱恩斯經濟學與新古典不同,他雖然也認為效率重要,但是他卻認為這個效率依靠市場是不可能實現的,一定要政府干預,也就是說政府干預是實現經濟效率的前提,當然政府干預的同時可以縮小財富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在公平的問題上薩繆爾遜這樣說:經濟學作為一門科學,并不能答好像公平這類倫理的和規范性的問題,我們的市場收入中(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應該有多少份額轉移給貧困家庭。這只是一個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問題。經濟學不能回答多少貧困是可接受的或多少才是公平的,但它能有助于設計增加窮人收入的更有效率的方案。最后可以用薩繆爾森的話來做一個結語,一個有效率并講人道的社會要求混合經濟的兩個方面——市場和政府都同時存在。如果沒有市場或者沒有政府,現代經濟運作就會孤掌難鳴。
參考文獻
[1]?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
[2]?凱恩斯.勸說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
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現代市場經濟理論,是在總結了古典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實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理論既繼承了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理論的優點,又在相當程度上克服了其缺點,把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結合起來,把私人經濟與政府經濟結合起來,既保留了市場機制調節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會公平,是一種比較成熟、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理論。正是在凱恩斯主義的影響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才從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發展到現代市場經濟。
凱恩斯的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 混合經濟
混合經濟是一種由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相結合的經濟。
凱恩斯認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權基礎不僅有私有產權的私人經濟,而且還有政府經濟以及私人經濟與政府經濟相混合的經濟。他在《勸說集》中說道:“事業的性質不一,有些在技術上是屬于社會的,有些在技術上是宜于個人經營的,對兩者必須加以區別。有些事業個人已經在進行,已經有了成就,而有些事業則在個人活動范圍以外,關于后一類,政府如果不做出決定,就再沒有人來過問;政府最重要的任務是與后者而不是與前者有關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個人已經在那里做的事體,不是在于比個人去做得好些或壞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現在還沒有人在那里做的事體。”
在《通論》中,凱恩斯的混合經濟思想更為明確。他說:“我們對于經典學派理論之批評,倒不在發現其分析有什么邏輯錯誤,而在指出該理論所根據的幾個暗中假定很少或從未滿足,故不能用該理論解決實際問題。”他主張“讓國家之權威與私人之策動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則認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只能是國家的保衛者,公共事業的管理者,貨幣發行與法定利息率的決策者以及征稅人,而不能是市場主體,不能是經濟運行的調節者。
現代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有企業和居民,而且還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主體。薩繆爾遜就指出,市場經濟的“全部主體”是消費者、廠商和政府。這種觀點無疑是非常正確的。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像企業和居民一樣,也進行投資生產(政府主要投資生產公共產品),進行采購和消費,它是市場經濟中一個主要的投資者和生產者,也是一個主要的商品采購者和消費者。
對于新自由主義者來說,混合經濟體制是難以忍受的。他們認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壟斷存在,就有計劃存在,就有權力存在,就有壟斷和計劃的弊端存在,就有權力尋租存在。如此,則“看不見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礙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就將繼續存在,改革就是不徹底的。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經濟學上的老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都把國家作為罪惡的淵源,其最徹底者甚至把歐美的福利國家也稱為“通向奴役之路”。
事實上,任何務實的而不是極端的經濟學家,都能認識到強政府干預的優缺點和純自由市場的優缺點。當然,由于存在雙重缺陷,混合經濟體制既不像純粹的自由市場經濟那樣能夠得到市場神學的支持,也不像強政府干預那樣,能夠得到計劃神學的支持。市場神學與計劃神學都能夠得到大多數頭腦簡單的人的支持。我們真正應該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場排斥政府干預,或以強政府干預排斥市場調節,而是如何盡量減少混合經濟體制的缺陷,盡可能發揮混合經濟體制的優點。這是心態平和的、不走極端的結論。從這個意義上,各種類型的社全經濟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優勢。
2 政府干預
凱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反對自由放任,主張國家調節經濟生活。《通論》一書,在批判自由主義的基礎上,提出了現代國家干預主義的政府職能理論。
凱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背后隱含著一個很重要的假設:市場機制是完全的。即市場機制符合以下條件:(1)每個當事人都擁有完全的經濟信息,每個生產者或消費者都能夠充分地了解市場的價格變化。在經濟當事人之間經濟信息是對稱的;(2)存在著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沒有任何一個生產者可以控制或影響價格,沒有任何企業或集團在生產和銷售上具有壟斷的地位,也不存在幾個大企業集團之間的壟斷競爭;(3)規模報酬不變或遞減,由于其他條件的約束,邊際產品的增加量隨投入增加而遞減,增加產量不會減少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4)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都不產生外部效應,不會對其他人的福利產生正的或負的影響;(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計;(6)經濟當事人完全理性,即每個生產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潤最大化,消費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場機制是“看不見的手”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凱恩斯通過分析,得出完全競爭的市場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導致“市場的失靈”(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們的經濟行為總是受到三個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邊際消費傾向”、“心理上的流動偏好”、“資本邊際效率”)的影響,純粹依靠市場調節的資本主義不可能導致社會供求的均衡,從而引發社會有效需求的不足,經濟危機也就由此產生。
按照凱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業的情況下,只要存在著一定量的總需求,社會就會產生相應數量的供給。既然“看不見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對市場進行調節,那么就應當讓政府擔當起調節供求關系的部分責任。凱恩斯認為應當放棄古典自由主義的政策主張,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應當積極干預經濟。應當擴大政府經濟職能,用提高資本邊際效率或降低利率的辦法來提高投資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資來彌補民間的消費和投資不足;拋棄傳統的節約觀念,鼓勵消費,擴大社會需求;擴大商品輸出和資本輸出。政府應當通過宏觀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手段來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鼓勵消費,引導需求,以此克服市場缺陷所帶來的種種經濟困難;在增加有效需求,實現充分就業的過程中,政府甚至可以執行“舉債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進入20世紀70年代,西方各國的經濟先后遇到了麻煩。先是通貨膨脹加劇,隨即出現了在物價總水平急劇上升的同時失業也大量增加的“滯脹”現象。這些問題的出現使人們對政府干預調節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別是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嚴重地打擊了西方各國的經濟,動搖了凱恩斯主義的基礎。“政府失效”的概念開始出現。
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相繼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官方經濟學。他們針對“政府失效”,積極提倡自由企業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國家干預的實踐并不成功,它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之間有著相當大的差距:正是國家的干預活動阻礙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導致了西方經濟“滯脹”現象的出現;各種福利措施造成極大的浪費,降低了人們的工作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干預的過程中還包含著對公民個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預必須減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職能在于“防御外來敵人的侵略,確保我們的每一個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強迫,調節我們內部的糾紛,以及使我們能一致同意我們應遵循的準則”。
20世紀80年代斯坦福大學經濟學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較為溫和的國家干預理論:市場與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結合。一方面,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等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另一方面,政府經濟行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強競爭、削弱壟斷、適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強政府干預的積極作用。
其實,各個歷史階段的理論紛爭,是特定歷史時期經濟關系和社會矛盾的反映,不能簡單地判定其正確或錯誤。它們之間相互吸收相互滲透的過程,表明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同樣重要。爭論的焦點和根本區別,只是市場與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預的方式和干預的范圍程度問題。
事實上,無論是新自由主義學派還是凱恩斯學派的經濟學家們都在不斷修正自己的觀念,已經很少有哪個經濟學家主張“純粹”的自由經濟或“純粹的政府干預”。新自由主義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預的作用,他們主張的政府經濟職能偏重于保護和完善市場的自由競爭,防止壟斷的發生。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西方社會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經濟職能的調整,就是綜合自由市場經濟與政府干預的優點,走向政府與市場結合的“混合型”經濟。
3 效率與公平
公平與效率是經濟學領域一對永恒的矛盾。
古典經濟學理論的創立者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寫到:“每個人都試圖用好他的資本,使其產出能實現最大的價值。一般說來,他既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夠增進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這樣做的時候,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在引導著他去幫助實現另外一種目標,盡管該目標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個人利益的結果,是他經常地增進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進社會的利益時要好”。從這一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到“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會自動配置資源而無需國家的干預;主觀追求自利的“經濟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間接地使社會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張就是如果遵從市場對資源的自發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進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學派也反對政府干預分配,認為任何試圖使“結果均等”的努力都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極大的損害。他們認為只有競爭的市場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競爭和自由是緊密聯系的,如果政府干預,就等于沒有了自由,市場競爭也無從談起,效率也就隨之消失。此外,他們認為效率本身就意味著公平,因為效率與個人能力和努力相關,效率反映了個人的勤奮程度與技術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給予他的最公平的回報。
而事實上,市場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對公平問題實行某種干預。凱恩斯曾這樣說過:“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的顯著特點是不能提供充分就業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場經濟存在著的兩大弊端。因此,必須采取步驟進行改革,擴大政府的經濟機能。在國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導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私人經濟的作用。政府干預經濟除了解決市場自發配置資源產生的低效率或無效率外,還可以減少由于市場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問題。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在財產占有、接受教育機會和能力等方面機會不均等,競爭中不是處于同一條起跑線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別不是由于勤奮與懶惰造成的。他認為這樣既“可以避免現行經濟形態(即資本主義經濟形態)之全部毀滅”,又可以促進私人策動力得到適當的發揮;既可以醫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業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與自由。
但總體來說凱恩斯也是一個效率優先的主張者,因為我們不得不承認的一個事實是,政府干預經濟理論的提出是基于市場的無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是最好的證明。當然縮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預所要達到的目標之一,但重中之重還是效率。
薩繆爾遜也明確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缺陷。他說:“我們不要忘記,看不見的手有時會引導經濟走上錯誤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場制度可能產生極大的不平等”,“雖然競爭具有一種理想的效率”,但它“對平等問題卻是不聞不問。”“在市場經濟下財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認為,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這些缺陷,政府必須進入市場,把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與政府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結合起來,實行混合經濟。只有這樣,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穩定結合起來。
我國正處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轉型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天生固有的功能局限——市場失靈,已逐步暴露出來。這為政府干預市場提供了客觀的依據。一般來說,對于市場失靈,政府可以采用提供純粹公共物品、宏觀調節、微觀管理等手段加以克服,特別是作為微觀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規制在克服不完全競爭、信息的不完全性、交易費用、正外部性、負外部性等市場失靈方面能發揮重要作用;從理論上說,政府作為“道德人”,對市場失靈進行規制,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這是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能之一。但是政府作為現實中的“經濟人”,政府不是沒有自身利益和缺陷的、理性的行為主體,現實中的政府規制行為正是在責任機制和利益機制兩種動機的共同左右下發生的,是兩種動機產生“合力”的結果。轉型期,由于歷史及制度、體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履行規制責任、實現公共利益的過程中,往往偏離公共利益的目標,這就在市場失靈的同時產生另一種失靈,即政府規制失靈。
對于什么是政府規制失靈,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根據暨南大學李郁芳教授的研究,我們可以從定性與定量兩個角度來對規制失靈進行界定。從定性的角度來看:首先,政府規制失靈屬于政府失靈的范圍,是政府失靈在微觀規制領域中的表現,是政府在力圖彌補市場缺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的另外一種缺陷,使之不能達到預期的社會公共目標或損害了市場組織的效率或帶來自身的低效率。其次,政府規制失靈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為了克服市場失靈時引起的另一種缺陷。從定量的角度來看:經濟學家更多地是從效率損失的角度來分析規制失靈,政府規制失靈意味著規制成本超出了規制收益。
一、政府規制失靈的表現
1.規制過度
我國的政府規制與西方國家的政府規制存在很大區別。西方國家規制之所以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而我國的政府規制帶有更多強制性的色彩。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規制無處不在,與其說我國政府規制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不如說是為了消滅市場更確切些。改革開放后我國政府規制,不是解決市場失靈,而是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本能。從政府規制的背景來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計劃化力量,在我國經濟體制運行的過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慣性,造成了無可匹敵的國家授權下的壟斷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與此配套的政府規制是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活動所進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預,建立什么樣的企業、在哪里建立、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生產的產品賣給誰、價格如何等問題都由政府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開,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從此進入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這個時期的政府規制是一個混合體,即不可避免地帶有原有計劃經濟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構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與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們的政府規制涉及面廣,對企業的影響程度深,突出表現為規制過度。
現行的政府規制內容相當廣泛。在壟斷方面,主要針對傳統自然壟斷領域,內容涉及電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公共汽車與地鐵、電信、公路、鐵路運輸、管道運輸、航空運輸、水路運輸等。現行的規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準入規則,其形式有國家壟斷、申報、審批、許可、營業執照標準設立。二是價格規制,主要針對自然壟斷領域,方式主要有法定價格、地方政府定價、行業指導、標準等。現階段,政府規制的權力歸屬是:從中央到地方幾乎所有政府機關都擁有規制權力。
政府規制超越了其應有的彌補和克服市場失靈的范圍,抑制了市場經濟的內在活力和正常發展,使企業缺乏競爭活力,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并為尋租活動的產生提供了土壤。
2.政府規制缺位
政府規制的缺位即指在需要行使規制的地方出現了政府缺位,市場失靈現象得不到抑制,社會福利水平下降。體制轉軌中,政府規制缺位的主要表現是對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的不足,對消費者保護、健康和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不足。政府規制缺位的后果是嚴重的,如:產品質量低劣、假冒偽劣現象泛濫,環境嚴重污染得不到有效制止,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等等。
3.規制機構運行的高成本、低效率
政府規制雖達到了彌補市場失靈的目的,但成本昂貴、效率不高甚至可能出現效率低于規制實行前的情況。政府規制機構運行的高成本、低效率主要表現在:規制機構龐雜,協調困難;規制工作缺乏競爭力;缺乏降低成本的內在驅動,不能正確評估運行效率,監督信息不完備,缺乏對規制者主體的規制。
二、政府規制失靈的原因
1.一般意義上的原因
政府規制失靈一般意義上的原因指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規制失靈的共性原因。只要是市場經濟,政府規制失靈都可能出現。一般原因又可以從經濟和政治兩個角度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