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務管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5 17: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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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務管理

篇(1)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探討

隨著計算機及互聯網的普及,電子商務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很多商品在這樣的環境中交易成功,且其交易額呈現不斷攀升的態勢,并且無形化、隱蔽性等交易特點使得稅收管理難度加大。關于網購及電商是否應當與實體店一樣繳納稅款的問題,一直處于爭論階段。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稅收與傳統的稅收管理相比是一項很具挑戰性的工作。因此有必要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進行深入的研究。

1.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商務,顧名思義是一種商務業務活動,它依托計算機網絡為基礎,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為數據交換方式。從電子商務交易的本質來看,其商品與貨幣間的交易變成了由電子貨幣取代的方式,其貿易本質并未改變,依托電子商務的模式顛覆了傳統的交易形式,貿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費者與銷售方不再需要面對面進行交易,因此貿易面可以通過網絡拓展至全球范圍。互聯網的普及,通信技術的更新都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條件,20世紀末期,電子商務平臺在互聯網基礎上應運而生,隨之而來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電子支付方式,這些技術也不斷在全球得到發展。有了網絡媒介,電商及消費者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消費者的多種需求也通過互聯網得到滿足。電子商務發展中最早也是最為成熟的國家是美國,我國盡管起步較晚,但是天貓、京東等電子商務運營商的出現,使我國電子商務呈現直線式的發展態勢。越來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電子商務行列。越來越多的消費群體帶動了電子商務的交易額不斷擴大,很多商家也開始關注電子商務的運作模式,足不出戶的消費方式已經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場的認可。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在電子商務領域的銷售額已經超過美國的13%,而對稅收管理而言,電子商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市場,其對稅收的影響不言而喻,因此盡快掌握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及建議十分重要。

2.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的稅收管理困難

2.1稅率確認困難

在傳統的貿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區分稅率確認可以根據國際稅收協定來確定該種交易適合哪種稅種或符合哪種國際稅收協定,其中還包括對于勞動及特許權使用費等方面的收入。但是電子商務下的交易卻無法界定稅種,這種數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線交易,因而交易信息無法被稅收機關及時掌握,其稅種及交易性質更難確認。

2.2交易的隱蔽性較強稅源無法控制管理困難

傳統交易環境下,通常經營者有固定的場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稅源較為便利。但是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種網上的貿易活動,通過互聯網的服務器便可以進行交易,并無固定場所,且容易移動服務器,場地也非常靈活多變,作為稅收機關很難從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轄范圍,因此產生漏管的情況非常常見,這也會直接導致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簡化減少了征稅環節

傳統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從生產出來到被消費者購買是由多個常設機構共同完成的,中間環節會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等組成,每一個環節都有稅務的相關登記,因此征收稅費相對容易。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多情況下是產品生產者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省去大量的中間環節,產品可以通過網絡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這樣過去由批發商、零售商等環節征收的稅負便被省去。而買賣雙方在網絡中產生的交易由難以控制,最終大量的稅收在電子商務環節下流失。

2.4電子商務使稅源分布失衡

關于互聯網上的交易產生的稅費征收地點我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很多人為了方便起見,會選擇貨源生產地作為征稅地點,但是長此以往,會導致稅源較為集中在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進而對稅源分配的問題不斷引發爭議。此外,還有些跨國公司會利用服務器的方式,將公司服務器設立在避稅地域,這樣即便是通過網絡交易也可以規避稅收。

2.5電子商務會使得稅制要素難以確認

電子商務條件下,由于交易過程是無紙化的,稅務機關無法從中獲取納稅人的真實資料,也無法確認納稅人的真實身份和信息,對于納稅人的位置也無從確認。此外,交易中的產品及其數量等細節無法確認,特別是銷售的產品,而有的卻是銷售服務,這兩者沒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稅收機關掌握不了精準的交易信息,而具體的交易類別等也無法確認。交易發生的時間也無法確認,何時發出貨物、何時收到貨物等信息情況,稅收機關也不能及時掌握信息,這樣給日常的稽查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3.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建議

3.1組織前瞻性稅收研究

要想及時掌握電子商務交易信息,應當及時組織專業團隊進行調研摸底,因此首先應當派專人成立稅收研究的專門機構,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制度展開研究,將稅收制度中不適于電子商務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樣性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政策。在電子商務認證環節將其認證機關與稅收機關統一,在不同網站及各類電子商務活動中,要讓稅務機關參與其中,以便及時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記錄要做到“三證合一”,確保其真實性,營業制造等內容的發放要與數字身份證保持一致,一旦經營者發生電子交易,應當盡快去轄區內的稅收機關進行備案。不斷擴寬引進與融資渠道,簡政放權是一項重要的手段之一,在電子商務市場中,國家可以適度放寬等級條件,讓更多持股的比例較大的外商加入我國電子商務行列,對外商境內的電子商務貿易逐步放開。與此同時,還應當加大對工業、金融、服務等多個領域的電子商務發展,不斷豐富電子商務新業態,實現網購、網絡化制造等的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到創業中來。

3.2逐步實現電子商務與電子稅務的一體化

首先,應當完善稅收相關法律法規,逐步推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的應用早已被國務院明確提出,特別是報銷、入賬、歸檔保管等工作環節也都應當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現階段,我國還沒制定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針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行監管,而電子發票的優勢應當進一步明確化,它可以為納稅人節約成本,并對保管及查詢發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條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納稅人的銷售情況。其次,應當構建稅收管控機制。作為電子政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稅務能夠實現稅收多個環節在網上進行,這樣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節約成本,納稅人也可通過在線支付的形式取代過去的紙質貨幣使用,由此產生的交易財務數據是經過網絡生產的,不易篡改。一旦電子稅務形成體系后,還可以實現跨區域、跨部門征收稅費的便捷方式,屆時對于提升稅收管理水平,提高稅收質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外,稅收機關還可以實現線上的管理系統,將稅收與網上銀行、海關、財政等實現全面銜接,便于稅收機關及時掌握電子商務的稅務動態,便于監管,針對銷售獲取通過征稅管控進行深入追蹤,從源頭上掌握銷售信息。稅務機關還可以通過快遞公司實現對貨物運輸的監管,通過發貨單號、快遞單號等方式查找相關的發貨信息,從而尋找到納稅人的企業及個人所在地等相關內容。

3.3建立電子商務職能部門的協調互動機制

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都應當參與到電子商務稅收管理中來,商務、稅務、海關、銀行等多種服務都可以囊括到電子商務公共管理機制中來,建立一個大型的綜合性的服務平臺,不同的部門可以通過該平臺實現分工協作。在這一大型平臺的運行中,可以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大數據、云技術等的支撐,將平臺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較強操作性的現代化平臺。從咨詢到納稅,從融資到報關,能夠實現一條龍服務,一體化操作的綜合服務窗口。相關職能部門在平臺中各司其職,發揮自身的相關職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協作,實現數據信息的共享。在綜合平臺中,還應當盡可能地實現對電商企業的實際銷售收入情況進行追蹤,銷售平臺可以征收電商的服務費用,可以根據不同產品提出不同的征收方式,從交易額度中抽取1%的服務費,在征收服務費時可以為其開具普通發票。此時開具的發票需要電商納稅人提供相關轄區的真實信息。稅務部門可以有效利用好發票信息全面掌握納稅人的信息。與此同時,很多電商會通過銷售積分或打折等方式促銷商品,刺激消費者購買物品,這種情況下,電商應當將這筆收入尋找到電商服務商提供一定的補償,此時補償部分可以要求電商開具相應的發票。這些發票都是確定電商交易相關信息的重要憑證,也可以通過測算發票具體金額,估算出電商的網上銷售收入情況,進而征收稅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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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篇(3)

(二)對于各稅種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通常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對電子商務而言,銷售者不知數字化商品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因而不知是否應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同時,用戶無法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或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繳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Ⅳ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來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按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判斷,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造成極大影響。

2.電子商務對所得稅課稅的影響。現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網絡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三)對于稅收征管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務登記,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礎之上的。這種面對面的操作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顯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

1.無紙化操作對稅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戰。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使得交易記錄以電子形式出現,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線索,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這樣稅務部門就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另外,無紙化操作產生的電子合同、交易票據實際上就是數據記錄,電子帳本本身就是數據庫,如果對它們繼續征收印花稅在法律上將不再適用,而且很難區分這些數據及數據庫,哪些是用來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單純的企業內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為稅收征管加大了難度。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有關資料。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3.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是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帳結算。以往稅務機關通常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電子貨幣的使用使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傳統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電子商務無疑會使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從而加大了稅收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稅收成本。

(四)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常設機構”是收入來源國用來判斷是否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的一項標準。但在電子商務中這一概念無法界定。因為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大多數產品或服務提供并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而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而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無必然的聯系,僅從這些信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

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加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的數字化、虛似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以至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于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已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重大問題。

(五)電子商務引發的國際避稅問題

荷蘭國家文獻局對避稅下的定義是:避稅是指以合法手段減輕稅收負擔。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使得征稅依據難以取得。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了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容易。同時,由于電子商務信息加密系統、匿名式電子支付方式、無紙化操作及流動性等特點,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具體交易事實,相應地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合理的關聯交易價格以作出稅務調整。

、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據統計,美國僅2000年的電子商務營業額已超過5400億美元,而我國只有8億人民幣。從電子商務指數推算的結果看,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只有美國的0.23%。在我國訪問電子商務網站的客戶大約只有1%有購物行為,而國際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國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它是指對電子商務達成交易與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方面應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課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對高新技術發展構成阻力。

(2)以現行稅收政策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稅收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讓電子商務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

(3)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應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維護國家稅收和保護國家利益。

2.重新認定國際稅收基本概念。

(1)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OECD稅收范本第五條對常設機構定義的注釋說明中提到:互聯網網址本身并不構成常設機構,因為它是由軟件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不符合常設機構概念。而存儲該網址的服務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經營活動時,可以構成固定營業地點,從而構成常設機構。企業通過建立由軟件和大量信息構成的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無形的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服務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所以,只要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它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應被看成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

(2)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國際上電子商務比較發達的國家均是采用屬人原則確定居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則廣泛使用屬地原則確立來源地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迅猛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必須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以便爭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轄權過渡,對通過網絡從境外購進的商品和勞務,可參照歐盟國家的做法,由購買方代其繳納流轉稅。

3.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

電子商務不斷發展,使傳統的稅收征管受到挑戰,為此,要開發新的電子技術,開創新的征稅手段,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1)加快稅收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用戶、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的連接,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網上交易是否實現及交易內容、數量的確認問題,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稅、逃稅現象。(2)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3)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企業進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使每個從事網上交易的納稅人都擁有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地審查和稽核,對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決了。

4.加強網上控制。

加快稅務系統“電子征稅”的進程。電子征稅包括電子申報和電子繳納。對納稅人而言,方便、省時、省錢;對稅務機關來說,不僅減少了數據錄入所需的龐大的人力、物力,還大幅度降低了輸入、審核的錯誤率。另外,由于采用現代化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了申報、稅票、稅款支付等電子信息在納稅人、銀行、國庫間的傳遞,加快了票據的傳遞速度,縮短了稅款在途滯留的環節和時間,從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5.加強對網絡服務商(ISP)的管理。

上網目前有三種方式:撥號上網、虛擬主機形式上網和專線上網。這三種上網方式與網絡服務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的管理有利于稅務機關監控電子商務的全過程。

6.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只有通過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

7.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實現增值稅的轉型,擴大增值稅稅目,簡化稅率和調整課征環節,加強對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擴大所得稅收入比重,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8.對電子商務實行優惠政策,并建立單獨的核算體系。

篇(4)

一、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商貿和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

 

不完全電子商務是以網絡銷售的便利形式,進行傳統商務活動,比如既注冊登記實體經營店,又在網絡上從事電子商務的銷售,是介于傳統商務和完全電子商務之間的中間模式(圖1)。

 

圖1 商務活動的發展形式

 

我國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絡營銷活動兼有傳統商貿和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一)以網絡為交易平臺,貨物所有權通過傳統渠道轉換。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商務發展程度比較低,許多企業僅限于通過建立網站進行企業宣傳和信息溝通,而電子商務活動中絕大部分物流與相當部分的資金流仍然在網絡以外實現流轉。

 

(二)主要以第三方平臺為交易媒介,第三方服務存在局限性。

 

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中的C2C(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2C(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和B2B(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結構比率分別為6.57%、7.10%和86.30%,B2B模式占我國電子商務市場領域的主體地位。然而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平臺多數靠收取會員費等方式獲取收益,僅停留在解決企業供需間訂單信息的撮合,尚不能為企業提供信息、交易、物流等在內的多環節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這顯然不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最終形態。

 

(三)相關配套設施尚不完善,電子商務發展處于初期階段。

 

硬件方面,我國的技術變革尚不成熟,企業網絡技術革新、資金物流運作方式的合理轉換等電子商業化方面的變革處于發展初期;軟件方面,完善的網絡管理法律體系與社會誠信制度尚未建立,極大程度上限制了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二、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1、缺乏規范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法律法規。目前,稅務機關忽視了現階段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逐漸嚴重的情況,未能因“時”制宜地出臺與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直接相關的管理規范,導致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監管存在漏洞。

 

2、現有部門立法中缺乏依法納稅方面的導向性意見。當前,我國更注重出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舉措,而沒有強調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活動是否應該納稅以及怎樣納稅等方面的稅收征管問題不清晰,導致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監管意識薄弱、納稅意識淡化。

 

(二)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虛擬性加大了稅收管理的難度。

 

1、稅源管理困難。在互聯網上,納稅人不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限制,只需在任意地點配置計算機、網絡線等簡單設備,就可以從事電子商務活動,這種沒有固定辦公地點或常設機構的經營活動,加大了稅務機關稅源管理的難度。

 

2、稅收管轄“地”不明確。在傳統商貿活動下,由于交易活動和交易市場較容易劃分地域性和專業性,我國不同地區同一級別的稅務機關根據稅種不同,采用機構所在地原則、經營地原則、勞務發生地原則劃分稅收管理職權,由不同“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管轄。在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互聯網的廣泛性及其網點的覆蓋性,經營者的經營地點及銷售行為實現的地點是虛擬或不確定的,難以判斷應由哪一“地”的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轄權,容易帶來管理上的真空。

 

3、稅收審核資料難以掌握。一直以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多依賴于紙質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資料,但電子商務活動一般只通過電子介質記錄,稅務機關無法有效掌握納稅人的原始資料,從而進行審核。

 

(三)對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難以實施有效的稅收執法工作。

 

1、貨物流的稅收取證難。從目前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企業的稽查案例情況看,既有企業直接發貨銷售的方式;也有企業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簽約,由企業組織貨源,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發貨并收取費或手續費的方式;還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買斷企業貨物直接發貨的方式。缺乏貨物銷售原始單據資料的支持,要確認企業電子商務實際收入存在較大難度,而從網絡第三方或監管方取得的電子商務活動貨物流電子數據資料能否單獨作為定案的合法、有效證據,也尚未明確。

 

2、資金流的稽查取證難。目前電子商務資金支付的主要形式有:貨運公司送貨上門并代收現金,扣除運輸等費用后存入銷售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購貨方通過銀行直接轉賬支付;購貨方通過第三方擔保交易或擔保平臺中轉的模式支付。稅務稽查部門在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資金流進行調查取證時也是困難重重:在貨到付款的情況下雙方不會填制現金收據;在銷售方通過銀行收款的情況下,收款賬戶可能是私人銀行賬戶,且收款賬戶流入的資金收入可能是扣除手續費后的銷售收入,難以還原為實際的銷售收入。因此,稅收執法人員難以一一核實企業電子商務活動涉及的資金收入情況。

 

3、納稅主體的確定難。如果企業的網上注冊名與稅務登記名稱不一致,則稅務稽查部門難以追蹤核實取證。若企業僅在網站上開設店鋪而不登記設立實體店,或者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的調查,則稅務機關難以確定電子商務活動的實際納稅義務人。即使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實行實名制原則后,企業也可以假借他人名義進行網上登記,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管。

 

(四)各監管部門聯系不足,缺乏對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違法行為的有效監督和報告機制。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尚屬起步階段,工商、稅務、公安等政府監管部門以及銀行、電信等相關單位對電子商務的管理仍處于摸索時期,準入規定、審核監督制度不完善,且各自管理,信息資源網斷裂,未形成統一、有效、協助互補的管理合力。稅務機關往往因缺少對資金流、貨物流和網絡信息流等信息資料的獲取途徑,不能對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有關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和有效管理,使電子商務監管工作陷入被動局面。

 

三、規范和完善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管理的建議

 

(一)明確和制定相關稅收法律,規范不完全電子商務行為的稅收管理。

 

1、進一步加強立法,明確操作,調整管理手段,堵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漏洞。應在現有的稅收制度基礎上,收集、統計、分析當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特征、趨勢以及稅收管理中產生的新問題、新情況,進一步明確稅收法律,調整和完善稅收管理規范和管理手段,堵塞稅收漏洞,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2、明確稅收管理導向,增強電子商務行為的納稅意識。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稅務機關協助,各部門(單位)共同支持,在出臺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政策內容中,增加電子商務納稅義務導向性內容,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逐漸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3、通過法律形式明確稅收執法中電子證據效力問題。針對前文提及的執法部門從網絡第三方或監管方取得的電子商務貨物流電子數據資料作為定案證據效力存在質疑的情況,有關部門應盡快研究獲取第三方電子證據的合理方式和有效途徑,通過法律途徑確定第三方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解決稅務稽查電子介質取證定案難的問題。

 

(二)完善稅務機關稅收管理內部機制,適應不完全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管理要求。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管理工作。(1)規范電子商務企業稅源登記管理。(2)加強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監管。(3)研究、協調與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相關的工作問題。(4)完善電子商務逃避稅收管理舉報制度,建立聯合檢查機制。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管理數據庫,負責網絡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應用。(1)給每一個納稅人建立與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相關的檔案。(2)開發Web信息挖掘技術和方法。(3)增設數據庫自動鏈接功能。

 

3、配備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專業人才,滿足管理需要。一方面要做好稅務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工作,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發展方向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聘請外援技術人才,增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專業化力量,確保該領域稅收管理的專業化和科技化。

 

(三)加強聯動管理,建立稅源外部監督機制。

 

1、擴大稅收監管對象范圍,加強外部網絡稅源登記管理。稅務部門可以首先聯合電信、網通、鐵通等網絡服務商(ISP)共同開展電子商務稅源情況摸查,了解直接連入網絡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公司名單。其次,規范諸如阿里巴巴、中國制造網等第三方商戶(也稱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管理,要求這些商戶在為網絡交易當事人提供網絡銷售平臺管理服務的過程中,建立規范的經營準入制度,并且只有在稅務機關沒有不良記錄的企業才能在其網站上享受更多服務內容的商貿活動。

 

2、加強金融機構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資金流監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協作來加強對電子商務活動資金流運作情況的監控。

 

3、鼓勵客戶聯動,延續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貨物流跟蹤。一是規范物流公司管理。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物流公司的管理,一方面規范其對經營業務原始單據記錄的保存和登記機制,另一方面可以責成物流公司在代收貨款的同時代扣代繳稅款,并作為評選信譽度等級的重要依據,以便獲取更優質的納稅服務。二是鼓勵電子商務客戶通過網絡向稅務機關如實報告交易行為。稅務部門與網絡服務商取得聯系,在電子商務企業的專屬網站上加入電子商務稅務事項報告(或舉報)欄,客戶在進行網絡購買行為后,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該報告欄中如實反映交易事項并以圖片形式提供相關收貨單據,則可獲得一定的獎勵。

 

(四)以部門溝通和聯合取證方式,探索電子商務稅收執法取證手段。

 

1、在實地稽查和賬冊檢查的基礎上增加網絡檢查。電子商務網絡檢查與以往檢查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立足于電子信息技術,通過采取措施有效收集大量的納稅人電子商務經營信息,通過數據分類對比、匯總統計等手段,發現疑點,在網絡上進一步跟蹤調查。

 

篇(5)

(一)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只需在避稅地申請服務器并建立網站就可以在避稅地設立公司,大量的專業人員則散布于世界各地,通過網絡為公司服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由于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事物,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尚未統一,導致企業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從事電子商務產生的稅負也可能不同,從而違背了現行稅收公平原則。

(二)給現行稅收體制造成沖擊。

(1)納稅義務人識別困難。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是在網上進行的,交易雙方由于各種原因往往隱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而不進行稅務登記,也不簽訂有形的合同,其過程和結果很難留下痕跡,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也使確定納稅人身份更為困難,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有效征收。

(2)課稅對象性質較模糊。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點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以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提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利于稅務機關管理。

(三)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1)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現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

(2)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電子商務的無形化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這種電子數據又具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致使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稅務部門難以以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著手點。

(3)對申報納稅的影響。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征管技術的滯后,使得依法治稅變得很困難。從當前情況來看,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使得對應申報稅種、納稅地點等稅收要素的確定變得無從入手了。

(4)對稅務稽查的影響。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都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來征稅的。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交易雙方可匿名交易,導致網上交易身份模糊,稅務部門即使要追查供貨渠道和貨款來源都很困難。還有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稅務部門收集資料的難度。特別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這樣的共識:不要發票,以降低各自成本。這樣,在無賬可查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的稽核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四)加劇了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一方面,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樣就極其容易形成電子商務領域里的“征稅盲區”,使本來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避稅問題更加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設立一個站點并借此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且,網絡技術的應用使一些跨國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他們能夠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移定價以逃避稅收,使原本較為復雜的轉讓定價問題變得更為復雜,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和反避稅斗爭將更趨于激烈。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于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于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件、圖書、音像制品、圖像)的提供應區別對待,對于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件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對于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件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于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對于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征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節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其作用:一是由于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調節。

(三)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按期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申報資料發送給稅務機關,并接收回執和通知。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資料后,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發送給納稅人;建立電子賬本,納稅人保留接收的電子訂單、信用卡與發貨記錄等,對其網絡交易的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4)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5)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開發相關軟件,設計計算機稅收監控系統,自動搜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按照稅務稽查的需要進行歸類整理和儲存,對納稅人進行信譽等級評級。

(四)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產生電子商務避稅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聯網上經濟活動的高度流動性與各個國家之間信息不對稱之間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國際稅收協調應不局限于消除關稅壁壘和對跨國公司的重復課稅,而且應當要求各國稅務當局在有關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國際間的稅收協調應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國際協調一致。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與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在進行國際稅收協調過程中,應堅持國家稅收并尊重他國稅收,堅持世界各國共同享有對互聯網貿易平等課稅的權利,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在維護國家和權益的前提下,謀求能被有關方面接受的稅收對策。

篇(6)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1日

在世界范圍內,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有著比較大的分歧。就主流趨勢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典型的免稅制策略,主張不對附加稅進行征收,避免了對網絡貿易的干預,也使得網絡貿易的發展不受局限;另一種是以歐盟為典型的擴大稅制策略,認為網絡貿易是未來經濟趨勢的必然發展,必須要對電子商務履行納稅的義務,并要強化原有稅種的征稅范圍。我國應該充分結合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重新審視稅收管理制度,并創建電子信息形式下的稅收新模式。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交易主體、活動和商品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體系完全建立在虛擬的市場之中,在這一類市場中沒有具體的銷售人員、商場等名詞概念,企業只需通過自己的商務網站就能夠與消費者完成對接,實現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的稅收機構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管理,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沖擊。同時,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所設的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逐年減少,而在經濟較發達地區網絡貿易的交易數額急劇上升,這就加大了區域稅收的差異化,對整個國稅以及地稅的收入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而在整個國際貿易迅速發展的趨勢下來看,源于本國的非個人企業將會實現收入的急劇增加,但對于其相關所得稅的認定將會更加困難。此外,大量的實體商品被網絡化,比如電影、音樂、電子圖書等。隨著這些數字化的商品不斷增多,相應的稅收擬定也就越來越棘手。而相較于傳統的商品,數字商品通過下載、訂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更具傳播性和推廣性。在這樣的虛擬特征下,使得我國稅率及稅種的認定更加邊緣化、模糊化。

(二)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表現在數字商品在國界上并無本質區別,交易的整個過程都處于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模式中。如網絡中的音樂、書籍、軟件、游戲等都可以直接越過海關進行交易和消費,而在交易中產生的費用則是通過網銀結算。因此,電子商務的活動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為自由。而在傳統的貿易體系中,本身就沒有了海關的安檢,關稅就無法獨立作為一門征收稅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電子商務與征稅方的潛在沖突。對此,以歐盟為代表的主張擴大稅收的派別提出了將電子商務作為勞務稅征收的觀點,通過對勞務稅的征收規避納稅義務方逃稅的行為,使得稅源由高向低流動,有效減少了各國財政的損失。

(三)電子商務活動的隱蔽性。在計算機的賬戶中,同一臺計算機的IP地址能夠動態分配,因此可以擁有不同的網絡地址。而不同的電腦也能夠在動態的分配中擁有相同的網絡地址,這就使得各用戶之間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稱等掩藏網絡地址、郵箱地址、ID身份等網絡信息。在實際的納稅中,所針對的納稅對象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納稅人及納稅地無法確定,使得納稅工作開展更為艱難。在對外貿易中,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遮掩了用戶的真實信息,交易的發生時間和輸出地點也變得更加靈活,納稅體系中的關口稅也失去了真正的意義。再加上納稅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權、加密等保護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斷被掩藏,導致傳統的稅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蹤審查的憑證。

(四)電子商務活動的流動性。在電子商務的具體活動中還有著流動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個交易主體的前提下(比如手機、電腦),就能夠靈活地開展網絡貿易活動。在信息化不斷發展的今天,手機、筆記本等數碼產品的普及,使國家的互聯網體系更加完善。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這些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網絡貿易的發展,并賦予了電子商務靈活操作的流動性特征。傳統的稅收制度在進行納稅地登記時,由于無法準確把握網絡交易位置,使得貨款來源和貨源途徑的查清也更為困難,無形中增強了對我國稅收體系的沖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管理制度的挑戰

(一)稅源流失問題。電子商務本身快速發展使稅務管理部門在應對策略上缺乏了及時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統規范的制度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約束,從而導致了嚴重的稅源流失問題,尤其表現在消費稅、海關征收稅以及增值稅的流失。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動中會不斷縮小各交易主體在區域上的差距,從而大幅提升了跨國交易的數額,這就逐漸變化了商務交易的形式。當企業中的交易形式轉變為個人消費與企業的分散交易時,就加大了對進口商品征收勞務稅的難度,導致商品稅源不斷流出。

(二)應稅行為和所得無法界定。在網絡貿易銷售活動中,商品本身的性質受數字化的影響,在界定時缺乏一定的標準和依據,而商品交易的性質直接決定稅收政策在商品中的運用。對網絡交易活動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給行為,如郵箱免費提供、軟件免費下載等服務,這些信息服務是否應該納入征稅行列,就成了我國傳統稅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據現有稅法明確規定,貨物抵債、贈送、以物換物等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銷售”,并要進行有關應稅。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卻沒有對網絡商品的性質做出有效判別,導致無法有效實現依法征稅。

(三)導致稅收管轄權出現問題。稅收的管轄權是政府對個人納稅實施管轄的權利,明確稅款征收與管理的分工職責,能夠填補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稅機構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顯。在目前,各國政府以屬人與屬地兩種原則將稅收的管理權限分為了兩種:一種是居民管轄權,而另一種是來源地管轄權。在現行的稅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將納稅人的活動聯結起來,同時以此執行稅收的實際管轄。但在網絡貿易活動中,因為其虛擬的性質使常設機構的概念變得非常模糊。企業在活動的過程中只要通過網站的設立就可獲得收入來源,其經營活動擺脫了固定營業場所,變得更加靈活。這也就使得稅收管轄部門在進行稅收的有關管理時,工作變得更為復雜。

(四)稅務稽查弱化。稅務機關要進行稽查征管,就必須要先了解納稅人實際情況,并掌握應稅事實的證據和信息,以此作為稅務機關稽查稅務數據的有效依據。從目前各國的稅制結構上看,發展中國家大部分以流轉稅為稅務主體,而發達國家則是以所得稅為稅務主體。電子商務稅務納收的有效執行,對發達國家的影響較小,但卻對發展中國家的整個稅務結構起到了巨大的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我國整個稅務稽查體系受到了嚴峻考驗。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稅收管理制度應對策略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優惠制度。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最大利益,在電子商務活動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給予實時征稅優惠政策。網絡商品的稅率要小于實際商品稅率,以此保障我國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健康發展。同時,要鼓勵企業加大投資,推進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有效建設,并不斷將生產型的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而在所得稅方面,應該實行產業稅相關的優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資扣除以及投資抵免上的限制,使企業的稅收制度更為合理。

(二)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的主要功能在于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身份進行判別,并依法實施稅務管轄權。納稅人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之前,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并提交相關的電子郵箱、EDI代碼、企業網址、服務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銀行等具體的資料。而稅務管理機構應該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和記錄,并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登記號碼長期展示在網站中。另外,還要對納稅人數字信息加以確定,保證納稅人真實身份,以便于納稅部門有效管理。

(三)加強稅收協調。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決定了其在國際稅收問題中的作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跨國偷稅、漏稅、逃稅等方面。要有效解決電子商務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強各國之間稅收的協調合作,進行稅收信息交流,并積極參與國際征稅稽查。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全球性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為國家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和界定。數字化商品的性質模糊是制約我國稅法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必須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有效分類和界定。首先,要規范消費者的網絡消費行為,杜絕產品復制;其次,對于網絡中的信息服務,要將其視為勞務易活動。而電子商務中相關合同、訂單等需要有效的銷售憑證;最后,稅務機關還應加強稅收體系的信息化建設,掌握各電子銷售的特點,并對電子訂單、電子支付等網絡手段實施有效監控,最大化適應網絡信息環境下的稅收管理需求。

四、結語

電子商務是經濟全球化發展下的產物,也是未來商品交易形式的趨勢走向。對電子商務中稅收管理進行研究,有利于保護我國稅收經濟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稅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國情,充分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邢丘丹,史國麗.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的沖擊與對策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10.5.

篇(7)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 發展 。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 計算 機 網絡 (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 經濟 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 電子 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篇(8)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篇(9)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篇(10)

要實施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獲得買賣雙方的姓名、網址等信息是最基本的條件。大企業一般都會向因特網域名注冊機構申請交易用的網址,他們有獨立的服務器,自己管理維護網站,網站與企業內部系統(客戶管理、存貨管理、財務系統等)相連;中、小企業為了節省管理維護費用,可能會向ISP申請寄宿自己的網站或由ISP設計一個鏈接,鏈接到自己的網上店面(宜傳產品、接受定單等)。因此,要獲知買方、賣方是誰,雙方的網址、機構地址、居住地址是什么,可以考慮從因特網域名注冊機構和IsP處獲得。如果交易支付在網上進行,則可從銀行獲得交易額、帳號、信用卡號等信息。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往往還經過驗證管理機構(CertifieationAu-•thorities,CA)以確認在因特網上交易者的真氣實身份。CA.或第三方還可能提供其他服務,如密鑰(用以加密交易信息)、數字簽名(一種電子圖章,以表明身份及用于證明在網上交易中做出的行為),因此還可以從CA或第三方獲得有用的信息。作為稅收征管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還可以要求企業在稅務登記時,提供網址、電子郵件地址等。

除了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要進行稅收征管,還需要獲得記錄在定單、合同、發票等表單上的交易信息。通過EDI交換數據的,可在VAN(增值網)上的中介(比如銀行)處獲得交易信息。交易數據的獲取更應該從交易各方財管管理等應用系統中著手。企業及其股東同稅務機關一樣關心電子數據的一致性,反對變造、偽造交易記錄。企業一般使用第三方設計的軟件來進行財務管理,這使記錄被不留痕跡地修改變得非常困難。即使是自己開發的軟件,企業也不希望交易記錄能被輕易地修改。電子數據的修改會在系統中很多地方留下痕跡。有人企圖隱藏這樣的痕跡,必須獲得資源訪問權來改變每個記錄,甚至紙質記錄。稅務機關在對電子數據進行稽查時,一方面應要求企業選用的應用系統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其內在的權限控制、操作審計等功能要符合要求。要求企業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確保電子數據的安全。好的應用系統通常會有日志文件,記錄對系統的操作。如果有這樣的日志文件,應要求企業保管好,以備將來接受檢查。稅務機關必須被授預見權力,讓企業提供口令或加密數據用的密鑰。可請銀行有關稅務機關協助檢查交易的另一方,或請銀行等機構協助。另一方面,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對相關軟件要非常熟悉,以便能有效地實施檢查。總會有納稅人不能保存完整的交易記錄,但也沒有理由相信,電子商務會使這樣的納稅人增加。當然,還會發生因納稅人‘不易確定或數量太多,使征管難度加大或成本升高的情況。除此以外,下文的買方情況、支付體系、技術手段也是稅收征管要解決的問題。

從賣方著手,納稅人數量會顯著減少。但有可能超出我國的稅收管轄區。要讓賣方對40買方所在國的稅務當局承擔扣稅責任,需要簽署一系列的雙邊或多邊協議,要有相應組織從事協調和檢查程序,短期內•沒有實現的可能性,只能被認為是一項長期的解決方案。從支付體系人手,即賦予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代收代扣稅款的責任。但銀行只對客戶的地址、姓名等基本信息有很好的掌握,不能或較少了解其他交易信息,因而能否有效地行使代扣代收稅款責任也存在問題。銀行必一須能分清一筆交易是否應該繳稅以及應繳什么稅,要有盡可能多的銀行加人網上支付體系;,如何有效的進行電子現金監管也存在疑問。對于跨國電子商務,我國目前的外匯政策尚能夠使網上交易在資金支付環節得到控制。

從技術角度來看,目前,僅憑瀏覽器和現有的系統軟件通過ISP來收集稅收征管信息尚不可行,添加其他應用軟件或許是可能的。有報道說,美國聯邦調查局在ISP的服務器或其他服務器上安裝名為“食肉動物”的軟件來竊取監控對象的電子郵件,監控被控對象在網上下載了哪些文件。這顯然會侵犯個人隱私,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允許聲些權力部門這樣做。如果這樣實施檢查,工作量也是驚人的,還要解決哪些信息是征管需要的信息。如果將這樣的監控程序安裝在企業的服務器上,必須實行政府強制,就像加油站的加油機上強制安裝稅控機一樣。換一種思路,不從監控的角度,而從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角度,設計一種軟件安裝在企亞的服務器止,當企業梢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后,馬上就能十算出應繳多少稅;代扣代繳時,應扣繳多少稅。這樣就可以降低企業的抵觸情緒,也可以減少企業的納稅成本。國外已開發出這樣的商品軟件,可以計算銷售稅、工薪稅、財產稅;而且提供這種服務的不是政策,而是企業,是一種商業行為。要使這樣的軟件開發應用得很成功,稅制也必須要確定、簡捷。

新的電子商務標準正在出現。因特網開放貿易協議[InternetOpenTradeProtocol(IOTP)j是一種面向企業對客戶電子商務的標準,IOTP基于下一代標記語言XMIJ(Ex-tensibleMarkupIJanguage),它容易擴展,新的貿易特征或支付機制能容易地添加到IOTP中,而不破壞任何已有的IOTP,它也獨立于開發工具。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不太適合處理大量或復雜的數據,例如信用卡交易或稅收計算,原因是其內容難于從形式中分離。而XML易于使內容與形式相分離,使用XMI子能定義與特定應用程序相關的數據標記和屬性,可將這些標記和屬性直接嵌人在WEB頁中,這些標記能被其他標記使用,也可被用于其他應用程序中。其結果是XML能使商人、金融機構、客戶使用標準WEB瀏覽器和服務器收發電子文檔。IOTP正在發展中,有越來越多的公司宜稱他們的產品支持XML。隨著XWIJ的出現,可望使用稅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新的稅收監管軟件的設計更容易。

二、基本對策

(一)關于關稅和海關代征進口環節稅收問題

對于離線貨物交易,現行政策應延續。對于在線交易關稅以及代征的進口環節流轉稅應繼續征收,一來可以有效利用加人WTO之前關稅壁壘對民族IT主業的保護作用,二來可以平衡國內,國際以及網絡交易、常規交易之間的稅負。但應合理設置起征點,對于交易額低于起征點的實行免稅,以降低征管成本。

(二)關于營業稅

對于各類跨境的非應稅勞務應實行消費地征稅原則,即只要勞務的消費地在我國境內,該項勞務交易就應該向我國申報納稅。勞務消費地的判斷比較復雜,比如說勞務的支付者所在地、勞務接受者所在地、賣方提供的交易對象的機構所在地等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勞務的消費地,‘我們傾向于以勞務的實際接受者所在地為勞務的消費地,這樣可以避免交易方通過異地支付的方法規避臂業粉。

(三)關于所得稅

1.將智能型服務器、網站等認定為常議

機構的做法只有在全球統一的情況下才能取得實效。因為網站設置地點對網絡業務的并展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影響,常設機構概念的擴張將迫使企業網站外遷(比如說避稅地兄投資流失,達不到征稅的效果。

2.對于貿易利潤來源地判定時可以采用

貨物的實際銷售地標準,在我國境內實現的貿易利潤應在我國申報納稅。歐盟最近提出對于歐盟以外的第三國企業,在歐盟境內銷售產品年交易額超過10萬歐元的,必須在歐盟境內登記注冊。雖然暫時還未知這種注冊會給歐盟對國外企業的稅收管轄權帶來何種擴張,但它畢竟為跨國經營所得的征收和稽查提供了可能。

(四)對于納稅主體很難確定或很難承擔

具體納稅義務的應建立逆向申報制跨境的在線交易引起的關稅和流轉稅由境內消費者代為申報和繳納;跨境非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由境內勞務的消費者代為申報和繳納;境內無常設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的跨境所得稅可以由支付天負責申報繳納。

(五)合理界定信息流產品交易的收人性質

歐盟把下載自用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歸為服務性收入,而將下載以后可以再銷售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歸為特許權轉讓。由于歐盟對于服務征收一種稅,所以在線和離線方式銷售信息類商品的稅種是一樣的。但由于服務和貨物銷售的稅率不同,這種界定必然會影響納稅只對交易方式的選擇,并對其中一類的交易方式產生稅收歧視。筆者認為,信息類商品無論以有形或無形方式銷售,其作為商品的功能和性質并沒有根本的改變,改變的是商品的載體,一個是固定的物理媒介而另一個是流動的物理媒介。為了真正達到稅收中性的目的,對于下載自用的信息流商品應該視同常規信息類商品,征收相同稅率的稅收,這樣界定對現行稅制的沖擊最小。

(六)合理界定網絡平臺交易費的收人性質

一般情況下,網絡平臺公司只扮演服務商的角色,不在法律上或實際上涉及商品所有權,也不參與交易過程中商品和資金的流轉,只是憑借服務收取規費和傭金。對于這類企業所獲得的交易費收人,應該按非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另有一類企業,為了在競爭中擴大市場份額,往往向交易者提供有.限擔保、開具發票的附加服務,并可能直接參與資金的流轉。這類公司除了提供平臺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充當了中介人的角色,其向買方收取的交易費應該繳納營業稅。

(七)合理界定稅收管轄權

按現行的征管思路,資金和發票的流轉是最主要的,其次是貨物。根據這個原由,應將接受銷售款并開具發票的賣方機構所在地確定為納稅地,并因此劃定稅收管轄權。然而由于物流與資金流分離,稅務人員在征管中很難對異地的物流(包括企業的出入庫單、原料庫和成品庫的庫存等)進行稽查,從而判定發票所注明交易的真實性,因此必須打破條塊分割的征管格局,從管理體制上明確包括異地貨物追蹤,資金和發票協查在內的整體管理職責,建立信息共享系統。以此為基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互動、高效、網狀的征管體系。

(八)電子商務免稅問題

實行有限的免稅期將有助于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主要理由如下:

1.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規模很小,所形42成的稅收份額更小、實行有限的免稅政策不會影響稅收總收入的規模。

2.在適當的產業政策引導下,對電子商務實行有限的免稅將極大地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

3.對處于萌芽狀態下的電子商務免稅,在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有助于緩解征管壓力,并由此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培養出一個相對成熟的經濟環境。

(九)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問題

在開征新稅的問題上,目前各國的觀點基本一致,即從稅收中性的角度出發,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然而,不開征新稅只是基于目前情況得出的結論,‘并不是永久性的。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尤其是知識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信息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易的價值增量,比特稅的開征還是具有一定優勢的。為此有專家建議,在電子商務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我國應開征低稅率、普遍征收的比特稅,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二次分配,以此作為對落后地區資源消耗的補償。由于電子商務企業愿意將公司和網站設在相對發達的中心城市,而其調用的卻是全國的資源,其中包括通訊技術落后地區的資源,如果沒有一定的補償機制,落后地區和發達地區的經濟差距將會擴大。適時開征比特稅,有利于緩解這種趨勢。

(十)其他相關問題

對于登記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應承認其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相互分離的運行規律,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將普通發票增印電腦版票,以解決BTOC(商家對消費者)電子商務企業的開票問題。

三、稅收征管的調整方針

(一)加快立法,為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礎

1.通過立法確立電子或數字化簽名以及電子文檔的法律效力,并規范各類電子文檔的格式以及操作規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跡、全球統一的交易軌跡。

2.建立獲得網絡域名的新規則,關鍵是要求網絡用戶的域名中必須建立方位性域名段,并通過漢字、數字或英文標注,確保網絡納稅人身份的空間有序性。

3.通過立法規范企業財務扒件,在財務軟件中加設新規則,以強化稅務機關對企業財務的監控。特別要規范企業賬務的修改權.限、修改痕跡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稅務機關調用企業賬務法定接口的設置問題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4.通過立法明確稅務機關對海關、銀行以及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的信息訪問權,保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開展獲取足夠的信息。

(二)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和網絡稅務認證中心

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可以將有形的征管空間有效拓展至無形的網絡世界,網絡稅務登記、網絡稅務申報和稅款繳納以及網絡稅收宣傳等網絡稅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實現。當然,建立一套基于網絡稅務平臺的征管制度是必須的。必須指出的是,建立綜合性的網絡稅務認證中心,是網絡稅收征管的中心任務,有了這個綜合性的認證中心,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發票真實性、是否按期申報、是否偷逃稅收等一切涉稅情況進行適時的在線核查,從而避免稅收征管的盲目性。

(三)電子發票的啟用

所謂電子發票,是指紙質發票的電子映像,是一串電子記錄。電子發票的啟用不僅可以極大地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且會給整個稅收征管帶來質的飛躍。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在線開具、在線傳遞發票,并可以實現在線申報;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在線適時監控,一改常規稅收征管的滯后性、被動性。當然,在線開票系統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格規范的規則之上。基本規則有:企業向稅務機關申領發票之后,稅務機關可以對發票的有關項目進行預填,以防止電子發票被轉移使用,稅務機關對企業申領的電子發票必須加防偽碼;企業對于開具完畢的發票只能以“只讀”方式打開閱讀,而不能以“讀寫”方式進行修改;企業填寫完發票必須經稅務機關備份才能傳遞給交易方等等。

(四)以監控支付體系為手段的征管手段探討

1.為防止詐騙,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身份和支付款項都必須經過認證中心和支付平臺(或稱作支付網關)的全面認證。支付平臺保存有全部交易的詳細資料,是電子商務與常規交易的不同之處。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可以從支付平臺取得數據,以完成對納稅人的資金稽查。

2.電子商務的貨物一般由專業性的快遞公司送達,快遞公司利用網絡進行貨物跟蹤,隨時可以查詢出某一半交易的貨物所在地,這為稅務機關提供了一種新的稽查貨物的手段。•以上兩種稽查手段的結合將創造出全新的征管效率。

(五)新的征管模式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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