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調查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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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調查

篇(1)

二、具體做法

(一)深化專項整治,夯實煤礦安全基礎。__縣堅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活動,由縣政府統一安排部署,縣煤炭局具體抓落實。一是規范專項整治。在整治前,提出統一驗收標準,明確要解決的問題;在整治中,根據全縣統一規定的驗收標準,逐礦現場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二是整治與檢查并舉。堅持將專項整治與季度安全檢查、平時巡查督查相結合,對查出的安全隱患,下達《煤礦安全監察意見書》,要求煤礦限期完成整改任務,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5戶煤礦企業依法實施關閉。__*4年,縣煤炭局先后出動車輛4__車次,派出人員*7*6人次,檢查煤礦4__礦次,共查處安全隱患*797處,責令停產整改煤礦48礦次;全縣煤礦投入整改資金*6__萬元,整改隱患*695條,整改率達94.3。三是嚴肅查處事故。對發生死人事故的8戶煤礦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3戶煤礦,采取強制措施,即:用鐵鏈鎖絞車、張貼停止井下作業封條,責令其停止井下一切作業(至少__天);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積極協助配合__站開展事故調查,并按規定程序督促整改驗收。同時,對群眾舉報的5個案件,及時派出執法人員認真進行現場查處,受到群眾好評。今年3月,該縣按照國務院、省、市的要求,開展煤礦瓦斯集中整治活動,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制定了《煤礦瓦斯集中整治督導辦法》、《煤礦安全管理處罰規定》等規章制度,規范集中整治內容,明確整治目標,簽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目標責任書》,各煤礦配備安監員。目前,該項整治工作進展順利,將于年底前全面結束。

(二)抓好安全培訓,強化從業人員素質。成立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著重抓好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著力提高煤礦安全監管水平和生產技能。一是主動開展培訓。對__戶煤礦進行了全員培訓,培訓職工4__*人,并實行了持證上崗。二是選派人員參加省、市培訓。共送省業主、礦長資格培訓69人,送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396人。三是廣泛印發安全生產資料。縣煤炭局組織專業人員編寫《安全常識__*例》一書,共印制____余本發給各煤礦,為第一線職工學習掌握安全知識創造必要條件。四是建立違章職工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章造成重大后果的職工列入全縣煤礦黑名單,要求全縣煤礦不準招聘使用。

(三)健全規章制度,規范煤礦安全管理。一是實施煤礦安全包保責任制。把全縣煤礦劃分為四個片區,實行分片管理。由縣煤炭局局長負總責,分管副局長具體抓,局機關人員全部與煤礦掛鉤,分別聯系*-3個煤礦,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落實到人,納入目標管理,年終統一考核,兌現獎懲。制定《煤礦防治瓦斯透水事故的管理規定》、《煤礦事故礦井安全管理辦法》等__項管理制度,確保煤礦安全監管有章可循。二是明確下井天數規定。制定《關于煤炭系統安全管理人員下井天數的規定》,要求下井天數縣煤炭局局長每月不少于4天,副局長不少于6天,片區組長不少于8天,其他人員不少于6天,對無故未完成任務的進行罰款。三是扎實開展煤礦安全評價。截止目前,全縣已有35個企業通過安全評審,領取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此項工作居于全省各產煤區縣第一。四是抓好煤礦技改和新建工程。嚴格按照省、市對新辦煤礦或煤礦技術改造工程在報批、設計、基建、驗收程序等方面的規定開展工作,推動技改工程規范化。__*3年,縣煤炭局規劃__戶煤礦技改,截至目前累計投資45__余萬元,其中*戶已通過__站驗收,其他9戶完成立項批復和安全專篇評審工作,相繼開工建設,工程進展順利。各技改工程建成后,可年新增生產能力6*萬噸。同時,和邦集團新建的年產__萬噸桅桿壩煤礦已于__*4年8月經省發改委批準后動工,計劃投資*.5億元,預計__*6年7月可建成投產。

(四)依靠現代科技,提高煤礦監管水平。針對煤礦礦井的瓦斯濃度普遍偏高的問題,在狠抓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的基礎上,采取低瓦斯礦井按高瓦斯礦井管理的辦法嚴格監管,明確提出所有煤礦礦井都必須安裝監控系統的要求。__*3年,在全市率先安裝煤礦瓦斯監控系統。截止__*4年3月,累計投資5__萬元,除9戶技改礦井外,其余列入規劃的4*戶煤礦全部安裝瓦斯監控系統,且高瓦斯礦井均安裝備用主機。為充分發揮已建成的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作用,實現礦與縣局的實時互聯互通,特別是依靠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縣局對煤礦的實時監 測監管,縣煤炭局與君陽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制定《__縣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聯網方案》。__*4年7月,省煤監局以川煤安裝[__*4]7*號文批復同意該方案,截至3月,該縣已有36戶煤礦的瓦斯監控系統與縣煤炭局安全監控中心聯網,基本實現實時監控、超限報警、信息化綜合管理功能。同時,成立監控維修站和聯網維修站,及時解決單井監控系統和聯網運行中的問題,確保正常運轉和實時傳輸數據。

三、幾點啟示

(一)規范管理是前提。__縣把煤礦安全管理擺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位置,結合傳統煤礦管理經驗,不斷拓寬管理思路,改進管理方法,牢牢把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建立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制度為軸的管理網絡。橫向上,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照章操作"四個層面;縱向上,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起"縣長、鄉(鎮)長、礦長"責任制;制度建設上,制定《煤礦安全處罰規定》、《煤礦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安全評估制度等規章制度,并堅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責任追究制、領導包片負責制、安全事故述職制等制度。__縣煤礦管理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從事后查處向事前防范轉變,從一般性管理向規范化、經常化、制度化管理轉變,逐步建立起了規范化、科學化的煤礦安全管理模式。

篇(2)

安全生產是企業的一種運行狀態,企業能否安全運行受內外部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企業安全生產是有規律可循的,但由于影響企業安全生產的因素涉及企業與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這些因素又是不斷變化的,因此,可以說,安全是企業與社會綜合管理的結果,是一個永續的系統工程。

從社會層面看,由于我國石油工業處于轉軌時期,法律法規與政府監管的缺失是重大事故頻發的重要環境因素。業內人士反映多次,我國石油作業隊伍到國外施工,在東道國近乎苛刻的環保安全要求和法律限制下,極少發生事故。

從企業層面看,一些生產事故,特別是一些重大事故都是因細節管理失控而發生,而且同類事故屢屢發生。慘痛的事實說明,細節管理的缺失與失控,是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那么造成細節失控的原因又有哪些呢?

1、企業戰略不科學、不完備、有重大缺陷

一個不科學、不完備、有重大缺陷的企業戰略,必然出現頻多的細節失控而導致重大損失甚至全局的失敗。比如,沒有科學依據,沒有任何戰略舉措,只靠簡單的行政命令來壓低成本,必然導致減少安全設施,降低hse投入,靠延長勞動時間來降低人工成本。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導致事故頻發。

2、機構臃腫,效率低下

一個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機構臃腫、管理鏈過長、流程不暢、人浮于事的企業,一個不能迅速解決問題而是不斷制造矛盾的企業管理結構,必然不能全面有效地掌控細節,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

3、技術與操作標準落后

技術與操作標準落后,不能跟蹤新技術、新工藝、新發展,并針對生產中出現的新情況不斷研究改進技術與操作標準,這樣的管理體系與機制,在遇到問題時就會無章可循,束手無策,造成同類事故頻頻發生。

4、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不力

在石油企業中,相當普遍的現象是,制度種類越訂越多,本子越來越厚,離現場實際操作卻越來越遠。制定制度時缺乏科學的論證和現場聽證;在執行制度過程中又缺乏跟蹤監督和考核;制度執行后缺乏全面評估,對哪些制度好,哪些制度不適用,不能進行分辨。制度繁瑣執行難,制度與執行兩層皮,導致制度搶劫了應有的作用。hse貫標重文本輕現場,重認證輕執行,因此,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多是通過hse認證的單位,有的還是先進單位,就不足為怪了。這些教訓告訴我們,制定不執行的制度等于放棄了對企業運營細節的管理與控制。

5、企業整體管理與思維方式的偏差

企業整體管理方式和思維方式的任何偏差,都會導致細節失控,進而導致全局的損失與失敗。

(1)重對外發展,輕內部管理

轉軌時期的企業牌問題與矛盾多發期,這個時期的企業管理具有非常大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加強企業管理的研究與創新,解決各種突出的矛盾和問題,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片面注重對外發展,忽視企業內部管理與改進,必然忽略細節的管理與控制,造成矛盾叢生,顧此失彼,殃及發展基礎。

(2)重上層管理機構的高速與加強,輕基層建設與現場管理

上層的主要精力沒有放在基層與現場,不了解基層,所制定的制度、政策脫離基層現場實際;大量人才積聚在上層部門,而基層人員素質偏低,誤操作()經常發生,不能解決現場發生的問題,導致問題長期無人過問、得不到解決,大量的細節問題一旦爆發就會釀成大禍。

(3)重表面化的形象管理,輕隱形化的重要生產環節管理

有的企業嚴格要求員工在廠區內走路排隊,卻忽略了生產過程中由于超高溫而引發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處理與操作規范的研究與實施,從而釀成事故。安全管理存在“抓點不抓面”和“管后不管前”的善。現場的日常安全管理,主要靠安全員、安全科和上級領導監督檢查現場巡視;以扣獎金等處罰手段管理安全,缺乏較實際的安全訓練和安全教育;即使進行安全教育也多停留在傳達上級領導講話、講安全工作重要性的層面,缺乏具體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內容。

6、細節管理控制缺乏技術與能力支撐

精細化管理只是停留在會議上、領導的講話中或個別企業的初步實踐中,尚沒有取得普遍的實質性的推進;計算機的使用大多還僅限于辦公自動化和一般的信息傳輸,尚沒有普遍應用于對企業運營過程中的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業務流的適時有效監控及運行狀態優化調整上;設備管理落后,基本上還處于傳統的預防維修階段,有的甚至靠經驗進行管理,不壞不修。實踐證明防是防不住的,崗位人員不懂設備的基本知識,就會造成設備

篇(3)

為保證活動質量,調查組在活動前聽取了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情況的匯報,之后又深入到企業、學校、鄉鎮、街道進行實地走訪,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座談。最后調查組成員召開座談會,針對全區安全生產法貫徹執行的具體情況和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評議,指出問題,提出了建議。

(王紹綏)

集安市街道基層民主有了組織保障

集安市人大常委會為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建立了街道人大代表參與民主政治的保障機制,近日,在團結、通勝、黎明3個街道成立了工作委員會,從此結束了街道沒有人大工作機構的歷史,填補人大監督工作在街道的斷層,也標志著集安市民主政治建設邁出了一大步。作為派出機構,街道工作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建立了6個工作站。目前,工作站已成為工作委員會聯系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的橋梁和紐帶,受到人大代表的普遍好評。

圖為集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淑玲、周永才為黎明街道工作委員會揭牌。

(董憲武顧壽山)

琿春市人大常委會視察學前教育工作情況

篇(4)

2005年5月

安全是鐵路運輸的永恒主題,為增強團組織抓好青年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分局團委組成工作組,深入管內運輸主要站段,就青工安全生產狀況進行了深入調研。

一、工作過程

自3月24日至4月9日,團委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地區車站、機務段、南輛、北輛、電務段、工務段、客運分公司七個單位進行了調研。調研中,我們本著與青工“面對面、心貼心、交實底、摸實情”的原則,采取了聽情況介紹、下發調查問卷、查閱有關資料、與青年職工座談、征求領導意見、檢查青工現場作業等方式方法,對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為、青年所需等影響青工安全生產諸要素進行了深入調查分析,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為做好青工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依據。

調研中,聽取了各單位團組織抓青工安全工作的情況匯報,召開青工座談會7個,與一線青工談話32人次,征求了有關站段領導就青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意見建議,檢查了齊機215青年機車包乘組和齊電三間房駝峰自動化工區青年班組,并查閱了年初以來有關青工兩違信息分析等相關資料。與此同時,面向全分局各運輸主要站段青年職工下發了1200份調查問卷,全面了解青年職工安全思想動態,為調研工作提供了真實依據。

二、青工安全生產現狀分析

調研中,我們針對影響青工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進行了細致分析,主要是:

(一)、青年職工隊伍狀況分析

據統計分析,分局35歲以下青年職工隊伍具有“比重大、分布廣、一線多、責任重”的特點。所說比重大,齊分局32個運輸一線主要站段(車、機、工、電、輛、水電系統)共有干部職工25021名,其中35歲以下青年職工10409名,占職工總數的41.6%,成為分局建設發展的主力軍;分布廣,10409名青工均衡分布在車、機、工、電、輛、水電系統32個單位之中,可以說,每個生產班組、每個作業工種都有青年職工、都有團員青年;一線多,在10409名青年職工當中,有78.4%的青年職工工作在運輸生產一線。以齊機為例,597名青年職工中有534名青工分布在運用、檢修、設備、信號等主要車間和一線崗位,特別是在運用、檢修的關鍵崗位上,青年職工達480人,占青工總數的80.4%。車務、客運系統的青年職工工作在一線崗位上的比重則更大;責任重,從青工分布的情況上可以看出,在我分局,青年職工是企業振興發展的骨干力量,廣大青工工作在運輸生產第一線,直接守衛著分局的安全大門,擔負著重要的責任。青工思想、工作、素質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分局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乃至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青年職工安全思想分析

思想支配行動,了解和掌握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需是解決青工安全問題的關鍵,也是本次調查的重點。對此,我們從3個方面提出了10個問題與青工進行面對面坦誠交流,全面掌握了青工的安全思想動態。

1、青年眼中看安全。第一問:我們天天講安全,你認為安全確實重要嗎?對這一問題的回答近乎是一致的。廣大青工普遍認為,作為鐵路運輸企業,旅客、貨物的位移是動態的,我們每天都處在事故的邊緣,處在安全與不安全之間,保證安全應該是每個職工的第一責任。第二問:你認為現實安全生產工作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什么?52%的青工認為是不按標準化作業,習慣性兩違;26%的青工認為是技術業務不能滿足安全工作需要;16%的青工認為是責任意識不強;6%的青工認為鐵路現有技術裝備直接影響安全生產。第三問:從本崗位出發,你認為怎樣才能保證現實安全?對于我們列舉出的影響安全生產的諸多要素,青工認定的排序結果是:增強責任意識為先、提高業務素質在次、第三是加強干部監控、改善技術裝備。青工普遍認為,激發職工保安全熱情,增強職工安全責任意識是確保安全生產的內因基礎,“要我安全”的控制必須以“我要安全”的思想為前提。其次要加強業務培訓,提供相適應的素質保證,在此基礎上,加強干部的監管監控,確保現場作業的萬無一失。

2、青年心中評干部。第四問:你認為各級安全管理干部的形象、作用如何?對于各級干部的形象和作用,廣大青工眾說不一。總體看,近年來,各級干部以扎實有效的工作和嚴細深實的作風贏得了職工的信任,特別是各級干部在工作中的盡職盡責和在安全生產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廣大職工給予充分的理解和認可,許多青工講:“現在,干部的作風比從前有了明顯轉變,我們幾乎每天都能看到各級干部深入現場,放棄星期天、節假日,與職工共保安全”。而對于部分干部,廣大青工則持有不同意見。有的青工認為,部分干部工作中脫離實際,言行不一,形式主義嚴重,好大喜功,喜歡做表面文章,讓職工產生反感;有的干部能力不夠,官氣十足,深入基層,總是擺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讓職工難以接受;有的干部不注重自身業務素質提高,靠一知半解盲目指導基層工作,給基層帶來不必要的負擔,讓職工難以信服。第五問:你怎樣看待當前的干群關系?認為干群關系融洽的占38.2%,認為平淡的占31.6%,認為緊張的占30.2%。從比例中可以看出,青工對于當前干群關系的態度并不樂觀,分析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現實的安全管理把作業層的職工看作是管理的終端、控制的對象,廣大職工每天工作在各級干部的監控之下,久而久之,必然產生職工心理上的隔閡。二是部分干部工作中不注重方式方法,就控制抓控制,就兩違抓兩違,不善于做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有的職工講:“現在的干部只會抓‘兩違’,干群關系就象“貓鼠”關系一樣,你抓我躲,你躲我抓”。職工因此產生距離感。三是部分干部能力素質不高,自身形象差,職工不信服,群眾不擁護,影響了干群關系。第六問:你認為干部應做到哪些才能令職工接受和信服?在青工心中,對干部的要求主要有三點。一是要做到業務精通。二是要時刻代表職工利益。三是要做到公正合理,“一碗水端平”。

3、青年口中談管理。第七問:你所感受的安全管理,最突出的特點是什么?青工的共同回答是:“嚴”。用他們自己的話講:“現在的管理也太嚴了,過去‘西瓜大的事’都不算事,現在‘芝麻大的事’也要提級處理,我們每天工作都要時刻提防著,生怕出事。出了事,不僅自己受損,有時還連累周圍的同志,實在不值得”。第八問:你怎樣看待干部的“五定”管理?干部“五定”作為現階段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對于促進各級干部盡職盡責、強化現場作業控制起到了積極作用。而在職工眼里對“五定”管理卻有不同的理解。反映的突出問題:一是“五定”太“死”。近年來,職工的“兩違”呈明顯下降趨勢,而干部的“五定”定量卻長期不變,很多干部為完成定量不得不“雞蛋里挑骨頭”,讓職工感到,和過去相比,自己干好也是被抓,干壞也是被扣,沒什么兩樣。二是用“五定”考核代替說服教育,職工感到辦法太“生硬”。許多青工反映,對于職工出現的“兩違”,干部很少用說服教育的方式解決問題,惟一的辦法就是考核扣錢,這樣的結果就使得職工不能從“兩違”自身的危害性上加深認識,而認為自己被抓是“點背”、“運氣不好”。這樣,無助于解決安全思想上的根本問題。三是“五定”考核標準不統一,隨意性強。部分職工反映,同樣是一種違章,被段級以上檢查組發現,就要提級處理;有的干部在執行“五定”標準上好人主義嚴重,對職工違章類別的判定隨意性強,職工不能信服。第九問:你如何看待安全大檢查工作?調查中,有近50%的團青對反復開展的安全大檢查活動持抵觸、厭倦情緒,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青工認為,每次大檢查反思出的問題多數是過去的老問題,職工現場作業就那么點事兒,沒有太多可反思的。二是每次青工提出的問題,特別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很少得到整改,職工為此失去了信心,不愿意再主動的查擺問題、反饋意見。第十問:你對分局實行的安全管理辦法和“三大”業績滾動考核了解嗎?調查中感到,有80%的青工能夠說出八字安全管理辦法和三大業績工程考核的基本內容,但有近50%的青工對辦法的內涵不了解,對實行新的管理方法自己應承擔哪些責任說不清楚。部分青工認為,作為一名職工,只要掌握本崗位上的作業標準,干好本職工作就可以了,管理上的事應由干部去研究,職工無需、也無力去參與管理。

綜上所述,廣大青工對十個方面問題的回答反映出:在分局管理從嚴、志創一流的工作環境下,廣大青工安全意識明顯增強,自我要求普遍提高,牢固樹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中,他們心系企業發展,關注分局安全,敢于敞開心扉,勇于揭示問題,體現了青年人“敢想、能為、求進、爭先”的思想和品格。對于青工思想上存在的一些錯誤認識和片面看法,以及提出的有關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不同意見,也應該引發我們對加強青工教育、強化干部作用、優化安全管理的重新思考。

(三)、青年職工素質狀況分析

職工素質高低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分析我分局青工素質特點,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用工制度改革,使青工文化結構不斷優化。自鐵路企業實施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取消退休頂替接班制度以來,我分局青年職工在數量上雖呈逐年下降趨勢,但青工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技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較大比重。調查顯示,在運輸系統10409名青年職工中,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55.8%,其中,中專以上的占21.4%,大專以上的占8.9%。與5年前相比增長了32.6%。主要原因是近年來,分局嚴把用工素質關,除接收部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外,對于每年新接的轉業新兵,也必須經過三年的技校學習方可上崗,由此大大提高了青年職工的整體素質,使青工隊伍的文化結構不斷優化。二是黨、團員青工占較大比重。近年來,分局各級黨團組織本著積極地、有計劃地在一線崗位青工中發展黨團員的原則,嚴格組織考察,加大教育培養力度,使一大批先進青工光榮地加入了黨團組織,并在其中發揮了模范帶頭作用。分局35歲以下青工當中,黨員1216名,團員2365名,分別占青工總數的11.7%和22.7%。

2、培訓力度加大,使青工業務素質普遍提高。近年來,分局黨政工團各級組織把提高職工技術業務素質當作一項基礎工程、治本工程,通過整合培訓資源,加大培訓力度,創新培訓方式等多種手段,提高職工保安全本領,特別通過開展群眾性技術演練活動,使青工業務素質有了較大幅度提高。剖析齊機、齊站、齊電三個單位,有這樣幾組數字:在2003年開展的“檔級對等、崗職相符”考試中,青年職工及格率達到98.2%,優秀率達24.6%,有87名青工崗位工資晉升一級;在三個單位不同階段組織的業務考試中,青年職工合格率均達到了98%以上;在連續五年的業務系統技術比賽中,青年職工占參賽選手的86.5%,并先后有一大批青工榮獲局級以上技術能手稱號。我們認為,青年職工業務素質總體上能夠適應安全工作需要,并在對技術理論掌握、部分工種操作實踐上優于其它職工,體現了青年職工的素質特點。

3、技術設備更新,使青工自身優勢得以展現。青年職工具有記憶力好、精力充沛、接受新事物快等特點,在鐵路科技進步不斷創新發展的形勢下,廣大青工對新技術、新設備的學習掌握,與其他職工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在機務系統列車運行裝置--93的投入使用、動力機車換型,車輛系統工藝流水線改造、新設備投入運用,電務系統提速道岔、十八點信息移頻自動閉塞和自動化駝峰等高新技術設備的學習和使用上,青年職工充分發揮智力優勢、精力優勢和求實創新精神,帶頭學、用心學,率先掌握了新技術設備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成為新技術推廣應用的帶頭人,發揮了重要作用。

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

1、對待學習興趣不濃。調查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團青對待日常業務學習態度不積極,認識有偏差。有的青工認為,運輸崗位多數是熟練工種,不用死學規章,靠時間積累,素質自然會提高;有的認為本崗位工作技術含量低,反反復復就那么點事,沒什么可學的;有的認為規章規定的標準很高,在實際應用中很難做到,學會了也用不上,不愿學習等等。

2、現場作業缺乏經驗。“理論考試有余、實做經驗不足”是青工技術素質的一大特點。調查中青工普遍反映,在現場實做上缺乏經驗,特別是遇有非正常情況下處理故障、執行作業時,更顯經驗不足。從年初以來青工發生的各類事件分析中,也不難看出,因缺乏經驗造成的行車事件占總數的38%。

3、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單位職工教育工作導向偏差,重理論、輕實做,重尖子、輕全員現象較為突出,導致廣大青工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近日,從分局車輛系統技術表演賽中可以看出,由于在參賽方式上,由過去選尖子參賽為抽考指名參加,使得技術比賽呈現另一番結局。56名參賽選手,理論考試平均分數72.6分,實做比賽有14人達不到規定標準。比賽不僅賽出了差距,也為我們加強全員性職工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

(四)、青年職工作用情況分析

總體上看,青年職工以其自身優勢和特點,在安全生產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青年人發揮了自身優勢。青年職工具有他人不可比擬的體力優勢,對此,分局團委在全分局組建了346支青年突擊隊,以嚴密的組織制度和多樣的活動方式,在搶裝搶卸、刨冰除雪、搶修機車、施工作業、設備維修、職場改造等任務面前,主動出擊,沖鋒陷陣,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黨政領導也把青工隊伍當作解決生產關鍵的骨干力量,遇有急難險重任務,首先想到的是廣大青年。在日常生產活動中,青年職工能夠主動的承擔起相對繁重的生產任務,受到了其他職工的贊揚。

2、在運輸一線關鍵崗位,青年人發揮了骨干作用。從青工分布上可以看出,廣大青工78.4%工作在運輸一線,在機車乘務員、車站調車組、工務的養路到電務的中修、現場以及車輛的檢車員等關鍵崗位和主要工種,都有青年職工工作的身影。此外,全分局現有青年班組50個,其中,國家級青年文明號班組3個,省部級青年文明號班組9個,局級青年文明號班組8個,各級文明號班組分布在全分局各個領域,在安全管理、班組自控等方面創造了先進經驗,起到了帶頭示范作用。

3、在安全生產非常時期,青年人擔負了重要責任。青年職工具有反應迅速、思維敏捷的特點,在分局發生“4.20”事故以及安全生產出現波動等非常時期,青年職工往往觸角最敏感,他們首先意識到自己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調查中發現,在今年第二季度安全整頓、反思活動期間,青工“兩違”比例較第一季度有明顯下降。此外,在分局改革措施出臺,生產布局調整的非常時期,廣大青工用實際行動支持改革,響應號召,在分局政策引導下,許多青工舉家遷移到新的地區,適應新的環境、新的崗位,為深化改革做出了貢獻。

問題有四點:

1、工資收入與付出勞動的反差,使青工思想不夠穩定。這次調研,我們以問卷調查的方式,在問卷上開辟了“牢騷網站”專欄,就是要給青工一次宣泄委屈、牢騷和怨氣的機會。其調查結果令我們感嘆,竟有88%的青工傾訴同一個問題:工資收入太低,付出與回報不成正比。很多青工直言道:“現在管理越來越嚴,我們的壓力越來越大,青年職工承擔的責任也越來越重,可是與其他職工相比,我們每月五、六百元錢的那點微薄收入怎么能與勞動的付出成正比?長期下去,我們的思想怎能穩定?工作積極性何以調動?保安全豈不是一句空話?”調查走訪中,青工一致認為,解決這一問題,一要靠企業增收創效,二要加快工資制度改革,建立起公平合理、運作有效的分配機制,真正體現按勞取酬、以崗計酬、多勞多得的分配方式,調動起廣大青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安全生產做出新的貢獻。

2、青工“兩違”雖有減少但仍大量存在。近年來,青年職工發生“兩違”比例有所減少,并且按照青工數量比率計算的話,相對少于其他職工。以齊機為例,齊機青工總數占職工總數的43.5%,今年一、二季度考核中,青工發生“兩違”和脫標比例占全段總數的11.5%,運用車間青工占車間總人數的29.8%,從每月“兩違”的比例上看,青工僅占9.3%。但從保安全的角度出發,每一次違章都可能釀成一次大的事故。特別是調查中,廣大青工不加掩飾地說,未被發現的“兩違”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對此,各級組織更不可掉以輕心。通過對齊機、齊輛、齊電、齊工四個單位上半年青工發生的403件“兩違”情況分析,其中A類“兩違”54件,占“兩違”總數的13.4%,B類145件,占總數的36%,C類兩違204件,占總數的50.6件;從發生“兩違”的原因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僥幸心理,對危害性認識不足;二是干慣了,不當回事;三是圖省事,簡化作業程序。

3、部分青工思想落后、技術薄弱,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他們工作不思進取,得過且過,對安全生產沒有足夠的重視。思想上麻痹大意,工作中慣性違章,始終處在事故的邊緣;部分青工技術業務素質低,不能適應現實崗位需要。特別是剛入路的青工,工作熱情很高,但缺乏實踐經驗,遇有非正常情況作業時,不能獨立應對;有的青工思想不夠穩定,容易受客觀環境變化影響,遇事思想波動較大,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4、部分黨、團員模范作用不突出,缺乏影響力。有的青年黨員和共青團員不注重加強自身修養,自我要求不嚴,工作中起不到應有的模范帶頭作用,分析1--6月份青工“兩違”情況,其中,黨、團員“兩違”發生率分別占12%和16%,雖然比例不大,但在群眾中造成了很不好的負面影響。

三、調研后的幾點啟示

1、青年是保安全的重要力量,只有重視青年、贏得青年,才能把握工作上的主動權。江總書記曾指出:“贏得青年,就贏得了希望和未來”。在企業中,青年以其“敢想、能為、求進、爭先”的品格特點,成為推動企業發展進步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當前,在鐵路安全責任日漸加重的形勢下,擁有和掌握一支敢打硬拚、精干有為的青年保安全大軍,是企業的財富之本、力量之源。各級黨政組織都應把加強青年職工隊伍建設當作一項戰略工程、希望工程、治本工程,了解青年所想,關注青年所需,指導青年所為,在重視與支持中促進青年健康成長,在教育和帶領下,確保青年作用有效發揮,最大限度地挖掘青年內在潛力,調動廣大青工生產工作積極性,為分局安全生產做出更大貢獻。

2、只有從職工思想和工作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制定安全措施,才能增強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線職工是分局安全大門的直接守衛者,一線崗位是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終端,任何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都應圍繞一線崗位和職工實際來展開。我們感到,對于部分職工提出的涉及安全管理、干部作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見,應該引起各級管理者的重視和思考。從事物發展的規律上看,一項制度、一個辦法執行久了,必然會產生某些方面的負效應,這就需要各級干部要深入基層,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呼聲,從現場工作實際出發,對原有的措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使各項制度辦法更加合理,落實更加有效。

3、堅持從嚴管理,必須與過細的思想工作有機結合,努力營造“心齊、氣順、風正、勁足”的保安全工作氛圍。我們認為,有效管理的結果應該是干部職工精神集中、思想穩定、主動盡責、工作到位,高度緊張的精神狀態不僅違背了我們的管理初衷,也不利于安全生產。調研中,青工普遍感到工作緊張,壓力過大,這需要我們做認真的思考:是真的管理過嚴,還是嚴管過程中思想工作不到位,造成職工的不理解?我們感到,答案應該是后者。緩解職工的緊張情緒,要求我們不僅要調整管理過程中的不合理因素,更重要的是用過細的思想工作化解職工心中的疑惑,緩解職工思想上的壓力,讓廣大職工正確認識嚴是愛、松是害的深刻道理,正確理解從嚴管理是解決現實安全問題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穩定的必然過程,努力在干部職工中營造出一種“心齊、氣順、風正、勁足”的良好工作氛圍,為安全生產提供堅實的思想保證。

4、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理念,把加強職工培訓當作治本工程,靠“提素”保安全。在影響安全生產的諸要素中,人是最根本、最活躍的要素之一,路局安全管理辦法把人員素質當作基本要素,足以說明它對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調研中的大量事實表明,加強職工思想教育,對于增強廣大職工保安全責任意識,激發他們保安全的工作熱情具有重要作用;加強職工技能培訓,對于提高職工非正常情況下處理問題能力,有效防止各類事故產生重要作用,而對于各級管理干部,必須把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當作重點,把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當作重點,把靈活運用工作方法當作重點,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身素質,適應現實安全工作需要。

四、對策及建議

針對青工思想特點和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加強教育,牢固青工保安全思想防線。共青團組織作為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在青工思想教育上不僅肩負著重要責任,也有其自身的組織優勢。要針對這次調查結果,認真梳理青工安全思想上存在的各類問題,以增強青工保安全責任意識為重點,廣泛開展“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活動。一是要針對實際,開展系統教育。通過舉辦安全演講賽、事故圖片展、當事人現身說法、出事故算賬對比等活動,向青工灌輸“安全第一”、“安全生產我有責”、“在崗一分鐘,負責60秒”等思想,不斷增強保安全責任意識。二是掌握方法,開展專題教育。針對因客觀因素、個性事件引起的青工思想波動等,團組織要通過走訪談心、個別談話等方式,開展專題教育,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穩定青工思想。三是突出重點,開展后進保幫。要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全方位調查摸底工作,對“三種人”,即:安全上的危險人、紀律上的松散人、技術上的薄弱人進行個別教育,層層建立安全包保責任制,強化重點控制,確保萬無一失。

篇(5)

隨著各類園區的快速發展,其建筑施工隊伍、建設監理單位、建筑管理部門等均很難跟上發展的要求,加之各類園區的管理部門的精、少、獨立等特點,綜合造成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跟不上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園區建筑安全事故多發,安全生產形勢較為嚴峻,也較為突出。

一、主要問題分析

1、當地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

由于政府機構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對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建設項目,行業安全管理職責不明,行政監管主體缺失,建筑施工安全處于失控狀態,存在管理盲區;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主體責任尚未完全落實;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綜合監管職責不明確,也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的難度大;施工企業違法違規分包、轉包,建設項目未經施工許可開工建設,施工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上崗作業等現象屢見不鮮。

2、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基礎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涉及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各責任主體。從歷次園區安全檢查,特別是建筑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看,有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責任制未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到位,安全設施和勞動安全防護不到位。不少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資質,特別是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把關不嚴,違規分包現象嚴重;不少監理公司的項目監理人員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的設計單位對安全標準和規范重視不夠,造成工程存在安全設計的缺陷等。

3、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滯后,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不高

隨著我市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農民工大量涌向園區建筑市場,進入門檻低的建筑業。不少農民工未經培訓教育就上崗作業,有的雖然進行了培訓,但培訓往往流于形式,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難以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發的重要因素之一。

4、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執法監督乏力

一是目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安全生產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適應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有待進一步完善。如1997年頒布的《建筑法》,對于建筑領域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特別是有關建設管理和責任主體各方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職責定位、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不明確或缺失,有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二是有的建筑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已明顯落后,特別是由于缺乏有強制性、可操作性的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的規定等,造成企業在市場不規范競爭的低價中標中缺乏安全投入保證,產生大量事故隱患;三是執法監督不力,對逾期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園區建筑施工企業還未制定明確、有效的處罰規定和辦法,行政執法和動態監管工作不夠嚴格。此外,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不夠等。

二、措施與建議

1、落實園區工程項目參建各方責任,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堅持安全生產企業負責的原則,依法確定建設、監理、施工等參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推行由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在開工前簽訂《園區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書》。堅持和完善園區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法、園區施工企業綜合考評辦法、園區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擔保暫行辦法,加強對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其它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促進市場和現場的聯動,嚴把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準入、清出的安全審查關,獎優罰劣。

2、夯實基礎性工作,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以推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為核心內容,在園區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樹立典型,以點帶面,以提高企業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控制能力為目標,引導企業建立健全每個環節,每個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標準,促進企業建立運轉有效的自我保障體系,全面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努力實現企業市場行為的規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場容場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標準化。二要使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與創建文明工地的活動結合起來。今年規劃市建筑安全監察站聯合相關部門召開園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經驗交流會和示范工程現場會,介紹先進經驗、表彰示范工程。

3、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協調。根據園區的實際情況,今年建筑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將以大型房屋建筑、大跨度工業廠房為重點,將高處墜落、深基坑支護、模板支撐體系、高層和超高層外腳手架、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和鋼結構安裝作為專項整治的主要內容。根據園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況和季節性施工的特點,加強系統管理,突出階段重點。為了與省、市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同步,具體擬將園區的專項整治工作分為二個專題進行,具體為:第一專題:規范參建各方的安全行為。主要從承發包行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兩個方面展開整治。第二專題: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有效投入。主要從市場到現場,參建各方形成共識,展開整治。

4、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和安全生產月活動,加大監管力度。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創建省、市級文明工地的活動和安全生產月活動,是促進安全生產的有效手段,以典型引路,是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途徑。將進一步明確創建責任,加強目標管理,狠抓措施落實,積極引導建設、施工單位參與創建活動,全面提升園區建筑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整體形象。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大檢查、執法力度,除了日常檢查和季度大檢查以外,要進一步加強巡查,增加隨機抽查頻率,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動態監控。

篇(6)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7)

一、進一步明確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職責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區政府依法授權區安監局組織對一般事故(除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事故進行調查。區安監局按照有關規定,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安監局相關負責人擔任或由區政府指定。調查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區安監局負責一般事故處理的批復結案,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區政府批復結案。事故調查組要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做到高效廉潔。

區安監局要加強事故調查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督促工作,接受和調查處理對事故調查中的舉報。

區公安局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

區監察局根據調查組事故責任認定情況,要依法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區總工會要依法維護事故涉及人員的合法權益,參與事故當事人、相關人員的有關協調,并對事故處理提出建議。

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支持、配合事故調查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工作。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的行業管理部門和涉及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效率

事故調查報告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如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的,事故調查組應向區政府申請延期。事故調查組參與部門按照職責規定均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涉及提供相應處理建議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事故調查組書面出據,加蓋公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事故調查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由區政府或區政府委托區安監局及時協調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要準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要依法適當。對整改措施的建議要切中時弊,簡明有效,使事故處理達到“處理一例,教育一片,避免再犯”的效果。

三、進一步強化事故調查處理信息溝通工作

篇(8)

第一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安全用電

8、特種作業

9、消防檢查

10、環境保護 11、文明施工

第二條 安全檢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檢查。每次檢查均要留下原始記錄。

2、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起重作業、腳手架、臨時用電等)進行檢查,這種檢查在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搭拆時由安全部、物資設備部等有關人員進行檢查。

3、不定期安全檢查,即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所有檢查都要做記錄。

4、季節性及節假日后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后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5、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第三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1、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并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準及要求。

2、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3、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

4、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5、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符合要求。

6、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標準和評價

篇(9)

在《條例》所明確的相關主體中,生產經營單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作為較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其中與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相關的內容就有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17條的規定。因此,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條例》還規定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的內容,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事故報告及補報的時限與程序。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三條規定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報告的內容。第十二條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報告的要求。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四、《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兩條的內容。如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事故的處置中要注意保護現場。如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條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配合、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如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組織事故調查。如第十九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采取措施抓好落實,如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4)公布事故處理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六、《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要承擔哪些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中。具體可以從兩個層面看:

(一)以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有以下十五種情況之一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能被處于以下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即(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即《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主要有六條: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保證安全生產投入;④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⑤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此外,有上述情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事故發生單位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與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有關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條六種情況之一的(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 OO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 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歉: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七、《條例》中有關規定所說的“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負有責任”主要是指哪些情況?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責任”,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操作規程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

3、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4、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5、不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6、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及礦山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安全的資格。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8、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9、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1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證書而上崗的。

12、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13、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1 4、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1 5、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1 6、生產經營單位沒按規定對生產安全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檢測并確保正常運行的。

1 7、不按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應急措施及監控的。

1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通道情況。

1 9、生產經營單位對爆破、吊裝與交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落實情況。

20、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監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篇(10)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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