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風險分析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2 16:02:5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互聯網風險分析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二、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在給我國經濟金融帶來活力、給大眾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風險隱患。同所有金融業務一樣,互聯網金融存在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洗錢風險等,在此,本文僅從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互聯網金融風險。

(一)客戶端安全認證風險。客戶端通常采用用戶名和密碼方式進行認證,用戶計算機在感染病毒、木馬程序或被黑客攻擊后,用戶的賬戶、密碼、驗證碼等敏感信息會在未經安全認證的情況下,通過鍵盤記錄或屏幕錄制等方式,被發送至黑客指定服務器的后端,嚴重威脅互聯網金融賬戶和密碼安全。

(二)信息通信風險。互聯網金融業務通過網絡在銀行、互聯網金融機構、用戶之間進行數據傳輸,數據傳輸過程要求進行數據加密。網絡傳輸系統被侵入或者加密算法被黑客攻破,將導致用戶的資金、賬號、密碼在網絡中以明文傳輸,造成客戶信息泄露,嚴重影響客戶資金及信息安全。

(三)系統漏洞風險。互聯網金融業務系統無論采用Java技術還是其他技術進行開發,均可能存在一些系統漏洞和安全隱患。黑客會搜尋并利用系統漏洞進行攻擊來獲得非法利益,給互聯網金融業務帶來巨大的信息安全風險。

(四)數據安全風險。互聯網金融業務數據要求絕對安全和保密。用戶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資金信息、業務處理信息、數據交換信息等丟失、泄露和被篡改,都會給商業銀行及互聯網金融機構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在互聯網的開放式環境中,互聯網金融業務系統應確保數據輸入和傳輸的完整性、安全性與可靠性,防止對數據的非法篡改,實現對數據非法操作的監控與制止。

(五)系統應急風險。目前,大多數互聯網金融機構在系統建設和運行中,特別是尚未納入監管體系的P2P等機構,不能嚴格執行應急演練計劃。電力中斷、地震、洪水等災害的發生,將導致系統數據丟失,給互聯網金融機構造成巨大損失。

(六)內部控制風險。互聯網金融內控制度是為了保護金融資產的安全完整,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互聯網金融業務內控制度建設或執行不到位,會導致業務操作處理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如由單個系統管理員重置客戶密碼或調整客戶賬戶信息等,將造成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風險。

(七)外包管理風險。由于專業技術人員不足,許多互聯網金融機構通過購買第三方外部服務的方式來獲取技術支持。外包服務管理不到位、外包服務公司經營不善或破產,都會給互聯網金融機構帶來數據泄密的風險,嚴重影響互聯網金融業務安全穩定運行。

(八)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來源于機構內部員工或用戶的錯誤操作、惡意操作。互聯網金融機構員工對業務不熟悉,可能導致業務操作風險,從而危及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總體安全。同樣,互聯網金融業務也可能因為客戶缺乏網絡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淡薄而面臨相當高的操作風險。

(九)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來源于網上交易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以及未能遵守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業務在我國正處于加快發展階段,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對網上交易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仍不清晰,互聯網金融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三、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風險防范

(一)構建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一是改善互聯網金融的運行環境。在硬件配置方面,加大對計算機信息安全設備的投入,增強系統的抗攻擊、防病毒能力;在系統運行方面,通過身份識別、分級授權、短信驗證等多種登錄方式,限制非法用戶登錄互聯網金融網站。二是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代金融體系的發展規劃,制訂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利用數字證書與加密技術保障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交易主體的信息安全,防范交易過程中的不法行為。三是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技術。大力發展國產加密技術、密鑰管理技術及數字簽名技術,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水平和關鍵設備的安全防御能力,保護互聯網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聯網金融信息風險管理體系。一是加強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互聯網金融機構應制定完備的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和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制度,加強制度學習落實,完善業務操作規程;充實內部科技力量,建立從事防范互聯網金融信息風險的專業技術隊伍。二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人民銀行的企業、個人征信系統為基礎,建立客觀全面的企業、個人信用評估體系和電子商務身份認證體系,避免互聯網金融業務提供者因信息不對稱作出不利選擇;針對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建立信用評價體系,降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確定性,避免客戶因不了解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服務質量而作出逆向選擇。

篇(2)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成熟,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概念層出不窮,使互聯網中所蘊涵的巨大商機逐漸被挖掘出來,而金融業也不斷通過互聯網發展壯大,與互聯網之間的關系日益密切,并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新型的模式――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的時空優勢將理財活動與金融元素相結合,連接理財機構與客戶,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理財服務的理財方式。近年來,互聯網理財產品層出不窮,各種“寶”呈現井噴的趨勢,然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非余額寶莫屬,筆者以余額寶為例分析互聯網理財的優勢與風險所在。

一、余額寶簡介

(一)余額寶產品介紹與業務流程

余額寶是由支付寶與天弘基金聯合推出的針對支付寶賬戶余額所推出的一項增值服務,為年滿十八歲并經過支付寶實名認證的客戶服務。余額寶所有的業務流程都通過互聯網平臺來實現,可以實現快速支付、轉賬、消費等功能。

經過支付寶實名認證的客戶把支付寶賬戶里的資金或儲蓄卡資金轉入余額寶,付款成功后即視為購買了余額寶所對接的天宏基金的增利寶貨幣基金。轉入資金后,天弘基金公司開始確認份額,確認成功后,根據客戶申購的份額進行收益計算,收益自動轉入余額寶賬戶。當余額寶轉出或支付網絡消費時則視為客戶贖回增利寶基金份額。

(二)余額寶的特征

余額寶的主要特征是“本金無憂、活期便利、定期收益、每日記收益、按月分紅利”。余額寶最低的認購額度為1元,最高的認購額度為100萬元,起點較低,適合中小投資者理財采取T+O贖回模式,支持實時回,更為便利,提高了投資者資金的流動性在收益方面,以日為單位,并且計算復利,實行每日結算制度.在獲取高收益的同時還兼顧網上消費的特點,余額寶支持在天貓商城與淘寶商城進行實時的購物消費支付,具有較強的流動性。

(三)余額寶的發展

2013年余額寶正式上線,隨后引發了業界的熱議,余額寶所受的關注度持續攀升。余額寶的發展態勢較好,沒有辜負了各方對它的關注度,上線僅僅半年時間,余額寶總額超過1000億元,這也使其成為史上第一個達到千億規模的貨幣基金。而與之合作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一躍成為了基金市場中最大的公募基金。

余額寶身為互聯網理財產品,與傳統的理財方式的區別在于互聯網理財產品更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等工具,將互聯網特質融合在理財產品中,讓自身更具有優勢。互聯網金融理財使傳統的金融服務在網絡上得到了延伸,在互聯網平臺上銷售金融產品,使財富的管理實現大眾化。

余額寶自上線以來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打破傳統理財產品的壟斷局面,這些成績與互聯網平臺是分不開的,這種新興的金融模式的優勢是傳統金融機構所無法企及的。

二、余額寶的優勢分析

余額寶借著互聯網理財的東風,在短時間內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與其自身優勢是分不開的。

(一)運營成本較低

余額寶的運營費用由銷售服務費、管理費和托管費組成,成本分別為0.25%、0.30%和0.08%,低于其他的貨幣基金,更是低于銀行存款或者理財產品的運營成本,因此余額寶可以在同樣的條件下給與客戶更高的收益。

(二)更注重客戶體驗

余額寶在設計理財產品或者用戶使用界面時,更加重視客戶的體驗,真正做到以客戶為中心,這種理念不僅體現產品研發,而是體現在每一個客戶操作細節上。例如,余額寶不僅開發了人性化的網頁操作界面,也開發了手機app,客戶既可以在電腦端操作也可以在手機端操作,可以隨著掌握自己的賬戶信息,隨時了解收益情況。余額寶的客戶端非常人性化,所有操作及提示都很容易理解。相比之下,各大銀行推出的網銀等互聯網服務與余額寶就有很大的差距,客戶體驗的滿意度遠遠不及余額寶。

(三)T+0的贖回模式

余額寶更好的利用了網絡的優勢,實現了24小時全天候的服務和T+0的贖回模式,具有較強的流動性。而其他的貨幣基金正常贖回都是T+1模式贖回,如果遇到銀行轉賬有延誤或者節假日,則需要更長的時間。

(四)贖回時間更靈活

余額寶支持在法定假期贖回,而余額寶到支付寶賬戶余額的劃轉更是實現了實時到賬,同時余額寶可以支持淘寶網和天貓網的直接消費。在理財市場上,效率就是金錢,是否具有較強的流動性也是影響投資者進行投資的重要因素,余額寶在這方面更勝一籌。

(五)交易更便捷

余額寶辦理手續更簡便,交易更便捷。客戶可以通過支付寶內的資金轉入來購買,無需進行風險評價和合同的簽訂,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手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三、余額寶的風險分析

我們看到余額寶優勢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余額寶作為互聯網理財產品的風險。余額寶面臨著以下風險:

(一)信用風險

余額寶的信用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客戶在購買余額寶的理財產品時,并沒有進行風險評價,也沒有獲得足夠的風險提示。其次,余額寶的本質是一種貨幣基金產品,其背后的天宏基金公司屬于一個第三方,客戶對天宏基金的經營及其資金投向并沒有足夠的了解,存在較強的信息不對稱,完全依賴于支付寶公司的監管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

(二)市場風險

余額寶對接的基金是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根據增利寶的最新季報,天弘增利寶基金的81.01%都投資于銀行協議存款。正是由于簽訂的存款協議,余額寶收益會隨時受其限制和影響,而市場資金需求情況和利率水平的變動會直接對銀行協議存款利率造成一定的影響,從而使銀行協議存款受益產生波動,余額寶的受益也會相應有較大波動。

多方面的市場因素綜合影響加上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得更加難以預測,余額寶的市場風險將會進一步加大。

(三)流動性風險

余額寶的贖回方式是T+0方式的贖回,但是貨幣基金只能在每日收盤時進行結算。在非交易時段內要想實現T+0贖回,就只能由支付寶或天弘基金暫時代付。流動風險一般發生在非交易時期,資金出現大宗額度的撤銷,這種情況會引發余額寶T+0實時贖回率成為泡沫。

另外,余額寶里的資金可以實時轉賬至支付寶賬戶余額進行購物,當網上開展雙十一與雙十二這種大型促銷活動時,余額寶將會承受著巨大的流動性壓力。根據資料顯示2015年的雙十一促銷活動,總成交額高達912.17億元。伴隨著用戶的消費金額大幅度的增長,基金份額也必將產生大額贖回,余額寶陷入短期大額贖回的危機。如果余額寶無法快速變現或為了實現在短期類變現的目的導致資產價值出現較大損失,那么就說明余額寶的流動性風險較高。

(四)政策風險

余額寶上線已有兩年,但籌謀余額寶上線的時間卻長達四年。2007年時,支付寶為了擴大交易額,開始涉及支付寶在股票基金購買等領域的應用,一年后,業務路徑與購買技術已經為此打下了基礎,但是卻沒有得到政府的許可。政府不允許情況下,余額寶進入了四年漫長等待。2012年,政府終于允許其合法經營并頒發牌照,然而余額寶只能是基金信息提供平臺,不可以作為直接的銷售平臺從事基金銷售活動。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的出臺,將余額寶定性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可以從事基金銷售輔助業務,為各種基金買賣提供平臺服務。但余額寶依然只能算為基金服務機構,仍然不能直接銷售基金。支付寶將余額寶銷售基金的行為設定為直接銷售,并按照直銷的流程進行,相當于和法律再打球。天弘基金與余額寶之間的合作銷售行為仍然處于灰色的地帶。國家如果制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余額寶的發展必定會受到更大的影響。

2015年底國家出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的交易額度和上限,將對余額寶的發展產生好很多限制性的影響。

(五)網絡安全風險

余額寶面臨的最直接的風險就是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拋棄了誠信這一公民基本道德,越過了法律這一基本底線。失信行為在社會上已不鮮見,逐漸成為危害社會的毒瘤。因此,加強誠信建設,提升公民個人素質是防止養老保險騙保的有效途徑。要充分利用媒體,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在主流媒體和網絡平臺播放反騙保宣傳片,選取典型案例,現身說法,提高公眾的誠信和法律意識。風險。互聯網的特別之處在于它的開放性和虛擬性特征,其虛擬性決定了用戶在交易過程中容易實現交易過程與交易對象的隱蔽性,并且互聯網理財并不受時間與空間所限制。這就意味著余額寶的資金在交易的過程中的結算風險被加大。互聯網的信息可以被廣泛并快速的傳播,但是其開放性也決定了余額寶極易遭受到攻擊,如計算機病毒的感染、第三方黑客的外部攻擊等,這些行為會使用戶的身份信息得到泄露,從而使用戶們的賬戶安全得不到保障。

例如,2014年2月7日客戶王女士向支付寶的客服申訴她的余額寶被盜走一筆錢,金額為12805元。經警方調查后證實,犯罪嫌疑人是通過購買了木馬病毒軟件,將木馬發送至各種聊天軟件,一旦人們點擊鏈接,他們便會獲得賬號密碼從而盜刷賬戶余額。此外,該犯罪團伙陸續在網上向黑客購買含有大量用戶注冊信息的數據包,利用軟件模擬手機使用環境盜走用戶余額寶里的資金,作案金額累計5萬元。

余額寶的網絡安全風險是互聯網理財所獨具的特征,互聯網中其他不可控的風險證明了余額寶也并非絕對的安全。

篇(3)

一、“京東白條”的法律關系分析

艾瑞咨詢《2016年京東消費金融研究報告》指出,“白條”業務根據其適用場景的不同,其業務性質在法律定性上有所區別:用于京東商城的“白條”屬于賒購服務,而用于京東商城外消費場景的“白條”則屬于消費貸款。下文將對這兩類業務模式的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以明確不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一種,針對京東商城內自營的商品或服務,京東采取信用賒購的業務模式。即京東與商品、服務消費者之間通過賒購行為形成了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京東作為債權人,而消費者作為債務人。

第二種,針對非京東自營的商品或服務,即在京東商城、京東金融以及其他歸屬于京東的消費平臺上推送的非京東自營的商品或服務,京東通過自建小額貸款公司或者引入第三方放款機構開展在相關領域的京東白條業務。在此領域的京東白條業務中,京東的小額貸款公司1與第三方放款機構2和消費者之間亦形成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

二、“京東白條”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其防控現狀

“京東白條”作為消費信貸業務在互聯網領域的創新模式,其獨特的發展路徑與豐富的消費場景為“白條”業務的高速發展奠定了基礎,但同時也為“白條”業務的長期發展留下了隱患。本文僅對“白條”業務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至于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等不在此贅述。

法律風險,在通常意義上是指沒有任何法律調整,或者使用現有法律不明確造成的風險3。鑒于我國在消費金融領域的立法較少且大量以政策精神傳達,故“白條”業務的法律風險宜界定為:“白條”業務開展過程中因相關法律規定缺失或不明確而產生的風險。基于對我國相關法律及政策的分析,筆者總結“白條”業務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主體資格遭受質疑;第二,業務模式合規性存疑;第三,非法交易活動監管乏力;第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缺失。

(一)主體資格遭受質疑

消費金融業務是傳統信貸業務在消費領域中的創新產物。基于我國對金融業嚴格監管的態勢,消費金融業務應當由經銀監會審批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消費金融公司依法開展并接受銀監會的監管。未經銀監會審批取得消費金融公司主體資格、被行政許可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的市場主體,是否有資格開展消費金融業務,是懸掛于“白條”業務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鑒于金融體系的脆弱性,相對于其他領域,我國對金融領域實施了更為嚴格的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實行金融牌照制度。根據1994年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2007年7月3日中國銀監會在《中國銀監會關于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宣布,銀行業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和行使監管職權時,不再適用前述《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筆者認為,這是銀監會對原本“無牌照,不經營”絕對的市場準入制度的適度松綁,為了更好地激發市場活力,為金融創新留出足夠的空間。但這樣的“適度松綁”是否能夠為以京東白條為代表的非消費金融公司從事消費金融業務提供充分的適法性依據,仍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與關注。

(二)業務模式適法性存疑

對于“白條”業務是否具備適法性的判斷應基于對“白條”業務范圍的界定與業務性質的明確。隨著“白條”業務的不斷延伸,其適用范圍已超出京東商城自營商品的范疇。如前所述,在京東商城自營商品的界限內,京東白條的適用可以被視為商業賒購行為。但是當京東白條的業務已經拓展到京東商城的非自營商品,如旅游、租房、裝修等服務時,甚至包括房屋抵押貸款和車貸等非傳統消費金融領域的范疇時,此時的“京東白條”已然超越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對消費金融業務的界定,而是一種更廣泛意義上的消費信貸業務。

基于京東白條在本質上是一種消費信貸業務的判斷,那么前述并不具備消費金融公司主體資格的京東(包括與之關聯的各個公司,下同)是否存在在現行法律范圍內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的適法途徑呢?“白條”業務的實質是京東憑借其經營電商平臺所積累的巨量客戶數據對其消費者的信用狀況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消費者的后續消費行為(不限于其自有商品)進行商業授信。其行為本質即是京東對個人或中小企業(京東金采業務)的信用賒購行為。

京東金融自2013年10月獨立運營以來,已建立七大業務板塊,分別是供應鏈金融、消費金融、眾籌、財富管理、支付、保險、證券,并未涉足銀行類金融領域。京東在北京、上海、重慶等地先后設立了多家小額貸款公司。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這完全契合消費金融業務的要求。但小額貸款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存在著“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必須在所在區(縣)經營”的法律限制。

其次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和股權結構。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指導意見》還要求“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京東通過自設小貸公司發放消費貸款的模式雖然可以通過引入其他投資者分擔資金壓力。但限于小貸公司自身所能承載的放貸限度,難以滿足京東白條業務發展的規模需要,且小貸公司相對分散的股權結構亦可能產生小貸公司控制權糾紛。

(三)非法交易活動監管乏力

“白條”業務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傳統信貸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中存在的借款人欺詐以及套現等問題。鑒于借款人的欺詐行為宜歸于信用風險,故此處僅對“白條”業務中的套現行為進行分析。

京東白條作為與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相類似的消費信貸產品,其亦存在著困擾信用卡業務的套現漏洞。京東白條業務中的套現模式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類:基礎的套現模式是套取資金方作為買家與從事套現服務的賣家經協商一致,由買家在京東商城等平臺上購入賣方出售的某類虛構商品,然后選擇使用京東白條付款。賣家在收到貨款后,將相應貨款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返還給買家,從而實現利用京東白條的套現。

由于套現市場上信息的不對稱,以及為了逃避京東方面對套現行為的規制,套現雙方往往通過套現中介完成套現交易,由此衍生出結構更為復雜的套現模式。

套現交易鏈條的延伸,加劇了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從而為欺詐行為的產生提供了溫床。發生于套現交易中的欺詐行為主要包括套現中介在收到套現款后不再返還給買方而是直接私吞或是擅自提高中介提成以及套現中介與賣方合謀,指示買方在購買高價商品時將收貨地址留成中介要求的地址,而賣方在收到貨款后不予以返還等。

套現交易以及由套現交易引發的欺詐行為不利于消費金融市場長期的健康有序發展,而且由于套現引發的制度套利還會損害市場上原有的公平競爭,既違背了發展消費金融的初衷,又增大市場上的信用風險。故應加強對消費金融市場的套現監管與控制。

京東白條作為一款基于京東網上商城的網絡信貸產品,其信用的發放、使用以及商品的購銷、遞送都會在系統中留下痕跡。因此,雖然京東白條業務中的套現交易多數是利用互聯網絡的“虛擬性”和“匿名性”來實施非法套現甚至是欺詐行為,但在看似虛無縹緲的互聯網世界中,任何蛛絲馬跡都有跡可循。正如京東金融風險管理部總監肖波所言,借助于平臺的數據分析和特殊的技術手段,套現交易以及與之相關的欺詐行為是能夠得到有效的識別和規制的。

伴隨著消費金融業務與互聯網結合的行業趨勢愈發明顯,互聯網的虛擬性和匿名性被惡意利用。但隨著監測技術、監控手段的不斷升級與完善,筆者認為,借助于互聯網而實施的以非法套現為代表的非法交易行為能夠得到有效的監控與遏制。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缺失

消費金融業務在為廣大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消費者的權益安全埋下隱患。在消費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消費者作為推動市場前進的根本力量,只有充分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才能充分激發他們的消費熱情,推動市場進一步發展并反向倒逼服務提供商不斷優化服務質量、豐富服務種類并促進市場內各項機制逐步走向完善。因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但這恰恰正是我國現階段消費金融市場發展中最易被忽視、也是最為薄弱的一個環節。

以京東白條為例,就目前階段來看,消費者權益可能遭受的損害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其一是消費金融賬戶盜刷的問題;其二是個人身份及征信信息的泄露問題。

2015年11月23日的《中國經營報》就曾報道過京東白條用戶遭遇白條賬戶被盜刷的問題4。文章指出用戶的白條賬戶在被盜刷后,相關用戶往往沒有收到消費的短信提醒,也不能在發現被盜刷時及時取消未完成的交易,且在用戶個人界面無法查詢到盜刷者的個人信息和收貨地址。多次發生的盜刷事件引起消費者對京東金融賬戶的安全性以及風險甄別能力的質疑。而盜刷事件發生后,遭受侵害的消費者往往求助無門,甚至有部分被盜刷的消費者因難以證明是被盜刷還是惡意套現而遭遇被京東金融方面催促還款的尷尬境地。而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對于白條賬戶被盜刷的問題,京東金融風險管理部總監肖波表示:對于白條賬戶的盜刷和惡意套現,普通人難以區分,但公司通過后臺的數據分析和相關的技術手段完全可以有效區分。不過,對于如何區分盜刷和惡意套現的標準,京東方面表示有詳細的流程,但是不方便透露。

關于消費者個人身份信息與征信信息的保護,由于涉及個人隱私權,在信息采集和信息使用過程中應堅持適度性原則,避免過度使用造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犯。除此之外,還應著重關注對客戶信息的儲存與保護,避免因儲存不善而導致消費者身份信息與征信信息的泄露。

注:

1、如北京京匯小額貸款公司、上海京匯小額貸款公司等。

篇(4)

第12個“五年計劃”期間,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催動了互聯網金融服務業的產生和蓬勃興起。以互聯網技術支持的網上理財、線上結算、在線購物、網絡眾籌等電子商務、e金融服務充斥著我們工作、生活的每個角落。互聯網金融帶給我們驚喜和機會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新的風險和困擾,譬如:網絡盜竊、網絡詐騙、網絡非法交易、網上洗錢、網上走私......這些網絡金融風險與傳統金融風險相比,隱蔽性更高、速度更快、擴散范圍更廣、復雜性更強,危害性也更大。充分認識網絡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和特點,對于建立防御措施、完善風險管控機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將闡述互聯網金融風險的來源、分析主要風險及風險控制對策。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

互聯網金融業是傳統金融業和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產物,且處于起步階段,國家尚無相應地法律制度、行業規則對其進行約束管控。

(二)網絡系統和安保措施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網絡系統設計存在缺陷,系統死機、數據傳輸緩慢、客戶私密信息外泄等事件時有發生。安全保護措施不完善,極易遭受黑客攻擊。

(三)準入門檻低

互聯網金融業初期發展速度過快,準入門檻沒有政策限制和行業監管,市場競爭激烈混亂,交易主體整體素質良莠不齊,業務人員缺乏交易經驗,部分金融財務人員專業技術水平不高,行業違規違法行為呈現上升勢頭。

(四)信用體系不健全

我國企業征信體系整體水平低,數據缺乏,內容更新速度緩慢,部分信用評價結構設計不合理不科學,因此信譽度和公信力不高,應用范圍受限。另外,一些企業管理人風險防范意識差,漠視企業信用化建設的重要性,在交易前對合作方的信用狀況了解不全面不深入,進而導致交易出現危機。

二、互聯網金融業的主要風險

(一)技術風險

1.安全風險: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傳統金融相結合的產物,互聯網技術具有遠程快捷處理金融信息的能力,但如發生計算機病毒感染、黑客入侵等情況,風險積聚和爆發也會在一瞬間摧毀整個線上交易路徑和數據庫信息,這屬于系統性風險,危害性和損失程度不是傳統金融業局部損失可比擬的。

2.技術選擇風險/技術支持風險:線上金融業務需要一整套成熟、合理、高效地網絡技術系統支持。如果選用的技術支撐系統兼容性不高或設計不合理、技術落后,不足以擎起龐大地金融信息數據的整理、加密、傳輸等過程,出現數據丟失、信息亂碼失真等現象將延誤商機,失去市場競爭力。

(二)運營風險

1.操作風險:由于部分金融機構交易程序和交易界面設計不完善,金融從業人員計算機知識貧乏、網絡管理和操作技術水平有限、對線上交易網絡配置不熟悉等問題都能導致交易過程中不合規操作行為的出現,造成密碼外泄、支付結算等錯誤,增加了安全隱患。

2.信譽風險: 線上金融交易平臺以網絡技術為后盾,如果技術支持不能給客戶提供安全、便捷、準確、及時地服務,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引起客戶不滿,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失去客戶群,使自身商業聲譽和經濟收益受損,甚至可能導致整個金融行業的崩潰。

3.洗錢套現風險:與銀行完善的征信系統相比較,一般金融中介機構信息辨識體系不健全,對客戶身份信息、交易目的、財產狀況等審核不夠有效精準,一些不法組織利用互聯網虛擬環境采取匿名注冊、開立虛假賬戶、利用虛擬電子貨幣等手段進行洗錢套現等犯罪活動,給金融機構和客戶造成了巨大損失。

(三)信息不對稱風險

雖然網絡信息資源具有共享性、廣泛性且獲取成本低,但網絡信息中充斥的虛假內容、病毒程序和惡意鏈接也防不勝防,人們處在污染的網絡環境中很難鑒別和高效獲取有價值的信息資源,所以互聯網信息大爆炸也加劇了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實際交易中,交易雙方對對方信息的真實程度了解有偏差,雙方對交易產品和交易過程的了解也存在差異,可能造成交易無法實現或出現違約,僅2015年就有上百家金融企業因此崩潰倒閉。

(四)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建設進程遠遠低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現有法律條文都是服務于傳統金融業或IT行業的,互聯網金融業缺乏嚴格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使金融交易供需雙方及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進行商業活動時無法可依,基本權利和義務得不到保護和界定,基于線上投融資活動的跑路、詐騙、洗錢等不法行為屢有發生,行業發展的穩定性得不到法律護航。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控制對策

(一)加快法律制度建設

查補法律缺失,加快互聯網金融業的立法進程和法律體系建設,推進電子商務、線上金融交易、第三方支付、網絡信貸等方面的立法進程,明確互聯網金融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網絡交易各環節合規、合法、安全有效;借鑒國外針對互聯網金融交易和風險防御的法律措施,結合我國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完善我們的法律體系建設。

(二)推進信用制度建設

中國人講究“誠信”,強調誠信做人、誠信做事,但是誠信屬于社會道德范疇,在制約人的外部行為時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確定性。因此,在提高人們“誠信”意識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完善的社會征信評價機制和個人信用體系,推廣政府主導的信用等級管理制度,約束人們的經濟行為,優化互聯網金融軟環境以降低信用風險發生的幾率,促進金融業規范穩步發展。

(三)完善監管機制

互聯網金融業具有混業經營的特點且運營模式多樣化,而我國施行分業監管模式,兩者口徑不一致,導致互聯網金融部分業態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給違規違法行為的滋生提供了空間。為防范和降低金融風險,規范行業行為,必須創新建立互聯網金融業的監管機制,成立互聯網金融統一監管平臺或強化一部門為監管主體其他部門配合的協作體系。例如:做好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工商局、互聯網信息技術部門等多個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在防止出現監管交叉或監管空白的基礎上,做到適度監管,既保證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金融創新,又要將各種金融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四)重視信息披露

互聯網金融企業要確保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并按規定向外部用戶,包括投資人、債權人、供應商、政府及有關部門等提供本企業的財務信息、經營業績信息、管理信息、風險信息、背景信息、投資信息、技術信息等,讓用戶充分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根據自身需要和經營目的理性地做出判斷,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風險和損失;企業由于信息披露增強了自身的透明度,促使經營行為更加規范化、合法化,逐漸降低公司風險和行業風險。

(五)加強信息技術研發和投入體系建設

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和風險,加大信息技術的研發和投入,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能力;吸納懂金融、計算機、網絡設計、管理運營等綜合素質的人才組建專業技術團隊,優化網絡金融運營的大環境,堵塞技術漏洞,彌補技術方案設計中的缺陷,通過開發口令加密技術、分級授權技術、身份認證技術等加強對數據庫、信息傳輸路徑的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統抗病毒感染和抵御黑客入侵的能力,降低技術風險和系統風險。

四、結束語

互聯網金融業是傳統金融業和服務業的變革和升級,由此衍生出的經營模式和行業風險帶給我們巨大地機會和挑戰,總結互聯網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風險種類:技術風險,運營風險,信息不對稱風險和法律缺失、立法滯后的風險,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經驗,提出防御風險的對策:加快法律制度建設、推進信用制度建設、完善監管機制、重視信息披露、加強信息技術研發和投入,在加強監管防患于未然的情況下,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子永.互聯網金融風險與防范[J].商,2013,21:110-170.

[2]楊群華.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時代,2013,7.

[3]謝平,周傳偉.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2-49.

[4]張玉喜.網絡金融的風險管理研究[J].管理世界,2012,10:98-200.

篇(5)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法律規制

2014年7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判決了國內P2P金融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案。具體案情是,鄧某于2013年5月,出資注冊成立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鄧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負責人,其朋友李某任運營總監。2013年6月,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建“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向社會公眾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為了做到能及時返還投資人的本息,鄧某就決定通過其名下的企業以及其私人物業來實現增值利潤反饋投資人。隨后,鄧某挪用投資人的投資款設立公司、購置商鋪、辦公樓并以物業進行抵押貸款,將利息償還投資人。后來該平臺出現大額的資金鏈斷裂,投資人遭受巨額損失,鄧某和李某先后到公安機關自首。最終,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鄧某、李某作出判決,判決鄧某和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達1.2億元的“東方創投案”轟動一時,引發各界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的重視與反思。

一. 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的區別

互聯網金融即金融互聯網化,它是有別于傳統金融的一種創新金融模式。謝平教授是比較早提出互聯網金融概念的人,他對這個概念有比較清晰的認識,他說“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特別是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等,將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可能出現一個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我稱之為‘互聯網直接融資市場’或‘互聯網金融模式’。”

互聯網金融從本質來說也是金融活動,必然屬于金融監管的范圍內,但是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里,有很多法律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無法找到相應的規定,很大一部分問題屬于空白狀態,這就導致實際操作中出現沒有統一的規定,容易出現混亂和糾紛。

之所以會出現法律空白,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滯后,更有內在和外在原因。從內在原理看目前的互聯網金融區別于傳統金融表現在價值基礎、商業邏輯、財務模型、經濟原理等方面;從外在表現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虛擬性。互聯網是一個無形的“網”,他將不同人的行為連接起來,人們不用面對面,只要點擊鼠標,就可以通過網絡完成金融交易。這雖然方便了人們的交易行為,但是也為操作安全帶來了隱患。網絡的虛擬性加劇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在互聯網環境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完全擺脫了地理限制,業務范圍擴大。但是,由于沒有和客戶實際的面對面接觸,對客戶的真實信用狀況沒法全面了解,這就加劇了信用風險。

第二,成本低。互聯網金融的環境下,金融活動的參與者通過網絡完成信息的識別、定價交易,這一過程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完成,而不需要設立營業網點、柜臺的操作人員,也不需要經過中介機構,這可以極大的節省開支。在低成本的情況下就會有更多的人投身到互聯網金融中,這就造成了互聯網金融過熱。

第三,技術性強。互聯網金融幾乎多有的流程都需要靠電子技術來完成,包括信息的征集,數據的存取,資金的支付結算等等,這些都是通過信息技術來操作完成。然而,網絡安全一直以來就是一個難題,一旦遭到網絡黑客的攻擊,就可能引發信息流失或財產損失。互聯網的高技術性會加劇操作風險,帶來新的技術風險。

第四,管理難。互聯網的聯動性使互聯網金融的各個環節具有密切的關聯性。若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很快就會影響到其他環節。互聯網金融涉及信息技術和金融等多個領域,其中不但有技術性問題,也有金融專業的問題,還有法律問題,這些問題交織起來就是的整個互聯網金融的問題復雜化。同時,也要求對其中各環節做出新的規定,如主體、范圍,方式,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等等。

二. 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

正是因為互聯網金融有著以上不同于傳統金融的特色,而現在社會公眾在不充分了解互聯網金融及其產品的條件下,就盲目投資,這是不合理的。互聯網金融中隱含著巨大的法律風險,所謂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由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以及投資者的外部法律法規的環境發生了變化,或者是自身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導致產生負面法律后果的各類風險。

(一) 信息安全的風險。信息安全是互聯網金融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也是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所致。信息安全的風險具體有包括個人隱私安全風險和商業信息安全風險等。因為網絡的虛擬性,互聯網金融活動主要通過信息搜集來完成征信和授信,也就是人們需要提供的信息更加完全了,這就意味著可能泄露的隱私信息更多了,造成的不良影響就會更大。一旦不恰當的適用或沒有妥善的保存就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或商業秘密。

(二) 財產安全的風險。互聯網金融將以往的柜臺支付改為銀行支付系統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系統來支付。現有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有支付寶、財富通、快錢、易寶等平臺,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不僅要靠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用,還要依靠強大的支付系統,一旦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將會帶來巨大的財產損失。

(三) 非法集資的風險。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即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作為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上發放借款標,投資人通過競標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這是當下正熱的一種貸款模式,許多大的電商通過設立這一貸款平臺滿足中小企業或其他實力較弱的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但是如前文案例中所述,第三方平臺可能將搜收到的資金非法占有用作其他用途,這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非法集資罪。不但第三方平臺的負責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投資者也會遭受重大的損失。

(四) 虛假宣傳的風險。在互聯網環境中,投資者為了更好的了解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就只能通過該機構的宣傳信息和產品信息。而現實中,很多機構在宣傳自身和推出自己的金融產品時,為了獲得投資者的青睞,往往會預測收益、夸大自己產品的收益,這些行為如果不恰當,都是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五) 追責難的風險。互聯網金融活動中所涉及的問題也比較復雜,互聯網的技術性也使得社會公眾對交易信息的存儲難,一旦出現問題不知道怎樣保留證據,并且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很難搜集到充分的證據,這就使得他們在追求交易對方責任的時候處于不利地位。

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給社會公眾投資獲利帶來無限的可能,但是,其還是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不僅概念大、范圍廣,自身發展模式尚未完全形成,配套法律制度和監管措施也比較滯后。這就需要相關主體在進行投資活動前要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有哪些不同,以及這些不同會導致互聯網金融哪些潛在的法律風險,從而努力去防范這些風險,進而獲得更大的收益。(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鄧建鵬:《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思考》,科技與法律,2014年第3期。

篇(6)

一、眾籌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

當前我國的眾籌模式主要有兩種,即實物回報類眾籌和股票回收類眾籌,雖然這兩種眾籌模式都能為企業或者發起人籌集資金,幫助其發展,但這兩種眾籌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

1.實物回報類的眾籌

實物回報類的眾籌主要存在的法律風險是非法集資。為了避免觸及法律風險,吸引各方人士進行投資,眾籌網站通常都會對自身的性質進行解釋說明[1]。例如,有的人就會對自己眾籌的時間進行說明,告知大家他們的這種籌資方法不是非法集資,這主要是因為他們的籌資方式與傳統方式不同,出資人不能得到利潤、股權等好處,而大家的行為是購買成品而非投資某個項目。但這種行為有偷換概念的嫌疑,仍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

2.股票回收類的眾籌

股票回收類的眾籌是投資人通過持有創業公司股票的形式進行的籌資。例如,具有典型性的大家投、天使匯都是通過這種形式的眾籌而實現的。雖然這種方式的眾籌是當前互聯網金融非常重要的籌資方式,但卻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涉及的法律刑法主要有: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我國法律在《公司法》中,對該類眾籌進行嚴格且明確的規定,要求企業在向公眾募集股份前,需要先向相關部門申請,待審核通過以后方可實施[2]。

二、眾籌模式的風險防范

1.保護投資者權益

眾籌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需要投資人擁有一定的風險防范意識,從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第一,加強對互聯網眾籌的管理。一旦出現籌資人不兌現投資人承諾的情況,投資人則無法尋求法律的援助,因為在法律上尚無對該方面內容的說明。因此,可以讓籌資人在網絡開設風險資金,在籌資成功以后,籌資人沒有兌現諾言的情況下,將其作為補償投資人的資金;第二,建立第三方資金管理。在對資金進行管理時,第三方需要將籌資人籌集到資金、扣除管理費等進行詳細的記錄,從而保證資金的安全、公正管理,并且這種方式的管理,還有助于降低風險;第三,加強信息的公示。將信息進行公示適用于整個金融行業,由于投資人處于眾籌的不利位置,因此將信息進行公示,有助于投資人掌握資金的去向的同時,還可以對籌資人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約束。這種方式有助于增強投資人與籌資人的信任感,促進眾籌模式的規范發展[3]。

2.規范眾籌模式的運轉

篇(7)

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

雖然滲透率較低,但實現了超過360%的高速增長,平臺數量也從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聯網金融興起之初,其帶來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導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新技術為資金供求雙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務模式,引發了金融領域商業模式和服務模式的深度變革,開創了我國金融發展的新格局。在這種趨勢的沖擊下,目前我國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分成了兩大陣營:一是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技術創新為支撐的新興互聯網企業,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和服務創新的傳統銀行、保險、券商等金融服務機構。但是,互聯網金融的成長道路充滿著風險與不確定性。在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其風險問題也頻頻發生,尤其是P2P網貸平臺,儼然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爆發的重災區。在“互聯網+”概念被各方熱捧,而監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況下,近兩年來P2P平臺問題集中爆發,跑路、無法兌付、破產的平臺不計其數。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問題平臺,其中309家P2P平臺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積問題平臺數量達到260家,未來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行業秩序已被嚴重擾亂(見圖1)。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功能與傳統金融相比,仍是資金融通、支付結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運營技術等方面的創新表明互聯網金融同樣會具有較大風險,甚至其面臨的局部風險要遠大于傳統金融。

二、風險成因

1.金融行業本身的高風險特性。金融作為貨幣與資金的融通與交易活動,受宏觀經濟狀況和利益相關者復雜財務關系的直接影響,本身具有高風險的特性。互聯網金融的基本功能與傳統銀行業的金融服務功能本質上是相同的,其基礎理論仍是金融功能理論,只是金融服務的運行方式發生了變化。因此,金融行業本身的高風險特性也必然會體現在互聯網環境之中。以傳統金融業務為基礎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包括跨期跨區資源配置、支付清算、風險管理、價格發現、投資理財等經營貨幣資金和金融產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2.互聯網特征放大金融風險。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體系圍繞金融業務的需求進行開發,應用了移動互聯網、桌面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各類智能終端技術,為客戶提供了更加高效、靈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務,將金融功能更進一步融入到日常經濟活動中。但與此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傳統金融業務的風險,一旦出現風險,容易產生傳遞速度快、系統性強、難以控制的局面。在當前互聯網征信體制并不健全的情況下,P2P及眾籌融資模式對傳統融資程序的壓縮以及互聯網較強的關聯性和虛擬性急劇放大了信用風險。互聯網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動性風險及支付清算風險,部分創新金融產品(例如“余額寶”、“微信理財通”等產品賬戶)是短期的,而其投資在資本市場的項目一般都是長期的,資產負債之間通常存在嚴重錯配,加大了因交易環節中斷而導致的風險。另外,互聯網金融對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的依賴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為了新的挑戰,不當的操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非法入侵與信息泄露等都會對互聯網金融服務體系構成嚴重的威脅。根據2016年一季度互聯網金融行業網絡安全報告,336家被調查機構中有288家機構(86%)域名未做隱私保護,140家機構(42%)存在應用安全風險,134家機構(40%)被公開披露了安全漏洞,其業務風險分布情況見圖2。

三、風險特性

1.風險類型更為復雜。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的產物,其創新產品非常豐富。這些金融產品大多運用目前較為先進的信息技術與運營理念,結構也較為復雜,一般具有較高的價格波動性和杠桿率,且由于技術保密等原因,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準確,導致難以對其風險特性進行全面評估,也難以對其現金流及與其他金融產品的相關性進行準確預測。2.風險傳播速度加快。互聯網信息技術提高了金融服務運營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風險的擴散速度。在互聯網環境下,快速遠程功能及移動終端的使用使資金流動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圍迅速擴大,互聯網金融使用的電子化貨幣和虛擬化賬戶等,也使得風險的預防和化解難度進一步提高。一旦出現問題,影響將更快地傳遞到每個人,甚至引發,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很難在短時間內有效控制局面。3.風險系統關聯增強。互聯網金融行業涉及擔保企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多方互聯網金融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互相滲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機構間的風險系統關聯性日益增強。當發生資金問題時,必定會相互影響,進而可能演化成系統性風險。互聯網特性也打破了傳統金融行業通過分業經營、提高市場準入規則等隔離風險的監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風險監管能力。

四、風險監管的難點

1.金融創新與監管尺度。金融創新是指金融企業為了追求金融市場的潛在利益而在經營活動中采取變革,提供差異化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活動。這一過程往往會推動金融市場資源實現更有效配置,從而給金融行業帶來新的發展動力。傳統金融的低效和“長尾效應”客觀上為互聯網金融創新帶來了機遇。自2013年以來,互聯網創新技術在網絡借貸、電子支付、數據金融、網絡理財、網絡保險等方面引發了新興的金融熱潮,互聯網信息技術革命在金融領域引起的變革已成為我國當前產業變革的重要代表。與此同時,金融變革也意味著重大風險的產生,要求政府通過監督和管理來彌補市場缺陷,從而降低金融創新給金融安全帶來的威脅。本質上,金融創新與監管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金融創新總是沖破監管體制的束縛,同時又不斷促進監管的變革,對監管體系提出新的挑戰。2015年7月,人民銀行等10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從框架上對互聯網金融的業態定位、監管方向進行了規定,但法律監管邊界仍較為模糊。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若監管過于嚴格,容易扼殺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創新的積極性。良好的監管尺度需要兼顧“效率”與“安全”問題。金融創新根植于監管制度的灰色地帶,如果對互聯網金融放任發展,無疑會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的混亂;如果一開始就對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創新業務實施過于苛刻的監管,雖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同時會抑制金融行業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中實現平衡,把握適度的監管尺度,是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難點問題。2.新興行業與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滯后是許多新興行業普遍面臨的問題,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則更為突出。互聯網金融基于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由于目前我國監管系統的不完善,容易出現信用風險、技術風險、操作風險等問題。2016年4月,央行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規范了業務性質,并著重從部門統籌的角度對各級金融監管部門的整治職責進行了劃分。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因此,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專門負責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目前的監管系統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傳統金融業的分業歸口監管。傳統金融行業的監管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已形成了嚴格的監管體系。在中央政府層面,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層面,有相應級別的機構與之呼應。然而,傳統的監管體系已難以適應新興發展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需要。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業務類型和數量迅速增多,從而引發監管混亂或重復監管等現象,監管效率低下成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重要難題。3.風險控制與監管能力。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是風險控制,征信體系的健全則是風險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完備的征信體系能夠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從而避免信息不對稱情況的發生。在互聯網環境下,各類新型金融業務高度依賴互聯網技術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術的復雜性。監管的中心任務,在于確保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管控能夠使得總體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在新的風險模式下,監管能力的建設成為新的課題。目前,我國征信體系由央行主導,即大量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數據為官方所掌控。而新興互聯網金融機構短期內難以實現與政府主導的征信系統進行對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機構技術實力參差不齊,難以達到央行征信標準。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處于起步階段,標準業務模式尚未形成,行業準入門檻較低,部門從業機構的數據規范性、信息安全機制、客戶隱私保護制度等很難達到基礎征信要求,在與央行征信系統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觀困難,央行難以全面把握行業的整體風險。同時,傳統金融監管的技術手段也難以滿足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監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發達的環境下,金融信息的數量和傳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聯網的虛擬性也使得實時監管和實地監管更加困難,從而使得監管負擔大大加重。監管機構較金融從業機構在技術實力上存在劣勢,其監管能力的建設難以跟上互聯網金融時代風險管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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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一定義,金融產品作為各種數據的組合(不需要任何實際物流的支持)在網上實現數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風險定價,加上網上支付就構成了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因此,基于互聯網公司“貼金”的模式,可以將互聯網金融主要分為三種模式:支付式互聯網金融、融資平臺型互聯網金融和理財式互聯網金融。支付式互聯網金融:主要為涉及銀行支付結算體系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寶。融資平臺型互聯網金融:主要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模式,一是線上P2P貸款模式。二是阿里小貸模式。理財式互聯網金融:這是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延伸,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主要方向。如支付寶旗下一項余額增值服務余額寶、招商銀行推出的“微信銀行”等。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風險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帶來的業務違規風險

目前我國關于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出臺,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利益主體、權責劃分、監管主體等關鍵問題均沒有明確的界定。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確成為互聯網金融長遠規范發展的阻礙,處于灰色地帶發展的互聯網金融極易開展違規業務,產生諸如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民間借貸糾紛等金融風險。

(二)監管創新不及金融業務創新帶來的技術風險

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讓金融擺脫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而監管機構技術的創新和監管手段的創新滯后于金融業務的創新,帶來了一系列技術性風險。互聯網金融開放性和多樣性的特征更容易出現黑客可利用的漏洞,造成客戶資金和商家信譽處于風險中。

(三)網絡虛擬性和信用體系不健全帶來的信用風險

互聯網金融意味著交易雙方的所有資金業務活動都在虛擬世界中進行,增加了交易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放大了信用風險。打破互聯網金融信息不對稱的關鍵是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而我國信用體系的構建尚不健全。

(四)信息安全體系建設不足帶來的信息泄露風險

隨著云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大量數據存儲于云端,這意味著犯罪分子更容易竊取數據,得到企業信息和個人信息。據了解,2012年我國有84.8%的網民遇到過網絡信息安全事件,總數達4.56億人次,包括個人資料泄露、網購支付不安全、遭遇釣魚網站等。

三、加強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推動互聯網金融合規發展

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設立應以支持產業創新、推動產業合規發展為前提,減少硬性規定設計。盡快出臺針對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規范性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的業務范圍、發展方向、監管辦法及違規處罰、退出機制等相關內容作出界定,從宏觀層面上將其納入法律監管框架之下。

(二)構建協調合作監管框架,引導互聯網金融穩健發展

互聯網金融突破傳統金融業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界限,同時包含計算機網絡技術等新內容。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聯合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各相關部門共同開展,形成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打造金融監管的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網絡。

(三)創新改革監管方式,利用先進技術加強非現場監管

金融監管應與時俱進,推出新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手段,加快構建互聯網金融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通過計算機將大量的金融業務數據進行自動分析,綜合評估金融機構內部業務發展的風險狀況,建立非現場監測預警機制,形成實時跟蹤監測系統。

(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利用互聯網金融企業掌握的大數據分析企業、個人信用,實現互聯網金融行業內部征信系統。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管理辦法,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機構的信息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

四、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初步構建

(一)監管原則和目的

依托于計算機技術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于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發展。因此,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堅持非審慎性監管原則。監管的主要目的是使互聯網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公平、有效,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二)監管主體

考慮到互聯網金融的綜合性、多領域、電子化等特征,監管主體應包含各級政府、各級金融監管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稅務部門、工信部、公安部、行業自律組織等。

(三)監管職責

1.各級政府。一是明確各監管主體的職責范疇,協調監管主體間的工作,確保不出現重復監管、監管漏洞等問題。二是形成互聯網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監管主體間的溝通交流。三是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立法,填補法律空白。

2.各級金融監管部門。一是人民銀行應牽頭組織各金融監管部門工作,協調各類監管事宜。二是推動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三是開展互聯網金融企業日常監管工作,以非現場監管為主,現場監管為輔。四是協助互聯網金融企業打造內部征信系統,并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接。

3.工商稅務部門。加強對從事互聯網金融企業業務、稅收情況的監管,適當加大檢查頻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時反映該類機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篇(9)

隨著P2P網貸行業的興起,P2P在我國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隨著而來的風險問題逐漸引起了政府管理部門、企業和國內外學者的高度重視。

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對于系統性風險的度量主要沿著綜合指數法和早期預警方法兩條技術路線展開。在指標構建適當的前提下,早期預警方法預測系統性危機的效果較好。但是,其實現準確預警的前提條件是基于歷史上的金融危機能夠實現對系統性風險觸警事件的準確定義。這使得該方法在尚未發生過真正意義上金融危機的發展中國家的應用受到限制。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隨著宏觀審慎監管理念的提出,對于系統性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方法的探討也逐漸深入。一方面,對于系統性風險評估的數據不僅基于資產負債表的數據,而且針對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上高頻和時效性較強的數據開發了一系列度量模型。另一方面,針對金融危機前較多圍繞著宏觀經濟對金融體系影響的局限性,度量系統性風險的視角逐漸放開,更多地考慮金融體系內部關聯性和傳染性度量。

本文提出了一個針對互聯網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度量模型,該模型結合了綜合指標法,以及壓力測試法,通過構建指標體系來全面考察P2P網貸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因素,并根據不同狀態下的宏觀因素來分別考慮在各種壓力下P2P行業系統的穩定性,對互聯網金融系統性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2 文獻綜述

國內外許多學者對金融風險管理已經進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Akerlof (1970)、Stiglitz和 Weiss(1981)認為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借貸市場的危機,從而引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如2008年美國金融次貸危機。Sunday Telegraph(2006)認為最大的問題是:不能有足夠的資金去滿足眾多借款人與貸款人的要求及管理層的指責,有些網絡借貸實行“零利率”,但這勢必會引發平臺的經營問題,成本無法得到補償。同時,有些學者發覺了信息在風險把控問題上體現的尤為突出,Stiglitz(1981)出現代經濟理論認為信息決定了借貸市場的成敗,由于在進行借款人開發的過程中需要這些個人信息,甚至這些信息成為貸款人十分關心的問題,雖然這些信息的部門僅限于可信度高的部門如銀行和信用管理機構,但問題是使個人隱私曝露在每一個可能的貸款人甚至是整個網絡的使用者下,勢必會產生信息暴露的風險,為不法分子供鉆空子的可能。以上這些金融風險管理傳統研究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方面,王艷、陳小輝、邢增藝(2009)認為網絡融資存在放貸資金安全難以保證,利率水平超法律保護范圍以及容易危及社會穩定等諸多問題。陳初(2010)、陳靜俊(2011)認為網絡借貸風險及對其的監管與引導,可能出現重要信息泄露的情況,貸款用途難以核實,不排除有借款者將借入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可能。官大飚(2012)分析了我國 P2P 網絡借貸運營過程中存在的諸如貸款資金鏈斷裂引發信用風險、挪用第三方賬戶資金造成操作風險、資金詐騙導致聲譽風險,以及可能弱化政府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等風險問題,并提出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監管、建立網絡借貸信用評價體系、建立 P2P 借貸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立P2P網絡借貸資金監管體系和探索區域發展模式等P2P 網絡借貸監管對策。張昭,朱峻萱,李安渝(2015)基于層次分析法構建了我國P2P 網貸行業綜合評價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網貸行業發展較快的的企業進行了實證分析,為該領域定量化指標體系的研究中打下了基礎。

綜上所述,現有的研究對互聯網金融網貸的研究視角各異,不同國家的研究也反應出各國發展的特色。而針對互聯網金融中P2P網貸行業系統性風險研究卻很少,由于P2P 網貸行業系統性風險對整個行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并且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度量過程,涉及的影響因素較多,以上研究正是為 P2P 網貸行業系統性風險分析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3 P2P行業系統性風險模型構建

本部分通過指標體系的構建,并結合著回歸預測測度了整個行業系統性風險,同時,在測度風險的基礎上,為行業的風險指數進行預警。模型充分結合了宏觀因素,以及個體經營狀況的影響,全面細致的剖析了整個行業的狀況。

該模型從具體對象出發,考慮行業整體,從投資人群體,P2P網貸行業,借款方群體,風險投資方這四方面的資金流向來測量P2P網貸行業的整體系統性風險。由于P2P網貸行業最重要的就是平臺流動性資產,這包括平臺通過利差獲得的利潤,以及平臺通過風險投資獲得的資金。這些資金一方面要補貼平臺的運營成本,主要包括獲客成本,人力成本,日常開銷等,另一方面將作為借款人違約而造成的壞賬并對于出資人的墊付,通過模型計算,一旦資金出現短時間內的大量減少,那么就有理由認為P2P行業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系統性風險。

3.1 基本假設

由于不同平臺經營模式各異,有些具有第三方資金托管平臺,第三方擔保機構等,但是這些做法并沒有從根源上消除流動性風險,只是將風險進行轉移,比如資金托管,這種說法通常只是一個噱頭,實際的資金賬戶只不過是由平臺在其他公司開設了第三方賬戶,仍對資金擁有控制權;而對于第三方擔保,由于這些有資質的擔保公司擁有較全用戶信用數據,由其進行擔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壞賬率,減弱流動性風險,但是對于雇傭第三方擔保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所以從整體上看,平臺并沒有因此獲益更多,所以在此模型中,可以簡化考慮,把P2P網貸平臺的定義擴大化,忽略第三方模式,將資金的中間過程全部當成P2P平臺之間的流轉,因此風險也就全部作用于之上P2P網貸平臺之上。

由于要從某一天為基準來預測未來三十日的資金狀況,包括未來三十日的投資量,實際還款量,運營成本,模型中需要確定宏觀經濟因子和加權后整個系統的經營因子,由于這些指標每天都會發生變化,應當選取當天的值來作為未來三十日的特征值,之所以這樣做,一方面是因為對于特征量而言未來的情況是不可預知的,因而不能從當天既定的數值來預測后三十天的情況;其次,由于市場的滯后性,比如,當前一階段的股票市場利好,往往會在下一階段反映出P2P網貸行業的蕭條,資金周轉是需要時間的。基于此,我們選取時間周期始點的特征量的值是合意的。

在迭代過程中,每個周期的成交量,風投量,運營成本均與第一個周期的預測值相同。由于為了將風險效應放大,單純的看三十天的效果并不明顯,雖然有可能出現損失,但效果或許是微小的,因而增加迭代周期,也就是為了把這種可能存在的風險放大化。同時,預測模型只能預測一個周期,后續迭代周期的成交量等仍是未知的,但由于不能利用預測的結果再次進行預測,所以本研究粗略的將未來的迭代周期的未知資金量等同于第一個周期的估計值,因為該模型只要在數據充足的情況下,每天都可以執行一次,預測的結果也會隨之更新,前一天的操作只是對該天的風險狀況的度量,目的也就是為了將當天的風險效應放大,并不會影響到后一天的結果,因而,可以對周期資金狀況進行復制。

3.2 模型建立

P2P網貸平臺系統性風險建模分為以下九個步驟。

3.2.1確定整個P2P網貸平臺體系經營狀況加權值

在確定經營狀況加權值的時候,需要對選定多家的平臺,分別確定其個體經營風險值以及相應的平臺體量(平臺的歷史成交量總和)。該數值在后續投資量的預測中頻繁用到。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3.2.2預測未來三十日成交總量

成交量指的是投資人向平臺投入的資金,在預測后三十天的資金投入總量時我們選用計量中的多元線性回歸模型進行預測。如上文所說,選取三年期存款利率,宏觀經濟一致性指數,上證股票指數,上證基金指數,上證企債指數,上證國債指數和經營狀況加權值作為回歸模型中的指標。利用測度日前T個時間周期(30天)作為模型的訓練,并根據假設5.3.2,將當天的指標數值作為預測的輸入來對未來三十日的投資量進行預測。通過訓練可得如下線性模型。

3.2.3預測未來三十日的風險投資量

由于風險投資也具有一定的時間序列的特性,同樣按照上文闡述,直接影響風險投資量主要是平臺的經營狀況以及宏觀經濟的大形勢,同時隨著P2P網貸行業的走紅,越來越多的風投開始青睞這個行業,所以看高整個行業的風投量是很合理的,在預測模型中,依然選用計量中的回歸模型,原理同上,因而對于未來三十天風投量可得如下模型。

3.2.4計算未來三十日的運營成本

根據上文描述,可以根據歷史的運營成本和平臺總的流動性資產的對應情況采用指數小于1的冪函數進行擬合,同時,為了計算未來三十日成交量的總和,用月初的總流動性資產來估計這一個月的運營成本,所以有如下關系。

3.2.5壞賬率的度量

經調研,以及查閱書籍文獻資料,目前P2P網貸平臺并沒有一個壞賬率的精確統計,各家平臺只能給出一個的值,而且在統計的手段上也存在著真實性問題,所以當考慮整個體系時,先有一個行業基準的壞賬率的估計值,并通過個體經營風險值對該參考值進行修正,得到每個平臺相對準確的估計值。我們可以按照成交量的不同對個體壞賬率進行加權,從而得到綜合壞賬率br。

對整個系統中不同平臺的壞賬率進行修正:

計算某一時間周期系統的整體修正值:

3.2.6計算三十日應歸還量

由于壞賬率的大小直接導致歸還資金的數量,可以根據平臺對于投資人群體累計待還金額與平均還款期限,算出平均每日待還,再用平均每日待還*30得到30日累計待還,即R30。根據平臺的平均利率得到投資人群體投入的初始資金,再利用平臺獲得的利差,計算可以得到借款人三十日內應歸還平臺的款項數量,而實際的歸還受限于平均壞賬率,因而可以得到借款人群體三十日應歸還金額。

3.2.7根據上述變量的確定,計算三十日后的流動性資產

由上文中的計算規則,以P2P網貸平臺系統為中心,流入的資金流為正,流出的資金流為負,計算三十日后的平臺系統總的流動性資金。

3.2.8多輪迭代放大風險效應

根據上文假設,迭代n個周期,每次迭代都會對值進行更新,最后計算出n次迭代后的平臺當前的流動性資產。

3.2.9根據預警信號定級

通過n個時間周期(30天)的迭代,得到未來一段時間的流動性資產的預后,需要與當前的流動性進行對比。采取比值的方法,并對最終的結果進行風險定級,定級的結果如表1所示。

在數據充分的情況下,通過該模型的測算可以得到整個P2P網貸行業在某一個時間點的風險效應,風險值越高就越需要提高警惕,越有可能在短期內造成系統性風險的爆發。根據測算結果,政府可以出臺具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盡可能的將系統性風險的爆發遏制在搖籃之中。

4 情景模擬

本研究主要考慮兩個因素的兩種情況,對于宏觀狀況,分為良好和低迷;對于行業整體經營狀況,分為良好與低迷。通過宏觀情況及行業經營性情況等兩個因素的兩種情況,可以將實際情況劃分為四種:

情景A:宏觀狀況良好,行業整體經營性情況良好;

情景B:宏觀狀況良好,行業整體經營性情況較差;

情景C:宏觀狀況低迷,行業整體經營性情況良好;

情景D:宏觀狀況低迷,行業整體經營性情況較差。

在情景模擬之前,根據參考資料和業內人士訪談得出各定量數據指標在現有宏觀經濟條件下所可能具備的最大值與最小值,在此基礎上,按照現有指標下的實際數據最大值放大到;最小值縮小到;分別計算出放大比例與縮小比例。將兩個比例分別于當下該指標實際數據相乘即得到在當前宏觀經濟條件下的行業最優仿真數據與最差仿真數據。經過該種處理方法,可以確保數據均為正數,且體現出了因為企業自身差異導致的排序,屬于在現實條件下的合理仿真結果。

依據前節提出的模型進行情景模擬,模擬的結果如圖1-4所示。

通過上圖所示,當某一種情形確定的情況下,可以發現當前的流動性資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系統性風險的程度,但大體上變化趨勢比較平緩,并不會導致系統發生驟變。同時很有趣的一點在于經營狀況良好的時候整個系統是不存在風險的,且預警信號值呈下降趨勢,反之,當經營性風險較大時,預警信號呈上升趨勢,這個原因主要在于,運營成本是流動性資產的指數函數,所以在流動性資產的迭代過程中,并不是呈線性變化的。

從具體數據的角度來看,當其它指標值不變,當前行業總流動性資產在100-160億元間波動時,發現A條件下,行業系統性風險最低,其次是C、B、D。并且可以看出即使在宏觀情況不樂觀的情況下,由于經營狀況良好,P2P網貸行業處于無風險的狀態,而經營不好的情況下,P2P網貸行業會處于高風險區域。同時,A和C情境下,在經營樂觀的情況下,由于流動性資產的增大導致系統運營成本的大規模增加,導致系統性風險隨著流動資產增多反而增加。

未來三十日待還金額反應了P2P網貸系統的負債能力,金額越高伴隨著系統性風險也就越高,反之同理。從上圖也可以很好地看出,每一條線都隨著待還金額的增長,風險預警信號值越低,從而風險度也就越高。同時,藍色與紅色兩條直線的間距反應了經營狀況的差異,藍色與綠色直線反應了宏觀狀況的不同,所以很明顯的發現經營狀況的影響程度遠大于宏觀狀況對于系統性風險的影響的,而且當經營狀況不佳的時候,系統性風險就會處于一個十分高的狀態,因而為了有效降低系統性風險最根本的還是應該從控制經營風險上做文章,盡可能削弱個體經營風險的影響力度。

從數據上來看,累計待還金額在160-220億元之間波動時,四種情景下系統性風險都隨著待還金額的增加而增大,其中同樣的,在累計待還金額增加的過程中,整體系統性風險情況是A情境下最小,其次是C、B、D。

綜合利率反應了P2P網貸平臺的平均借款成本,綜合利率越高,伴隨著借款人的信用違約風險就會越高,當出現大量借款人因為過高的貸款利率而無力償還時,就會出現大面積的違約現象,造成平臺流動性問題,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從上圖幾條曲線的趨勢上看,風險預警信號都隨著綜合利率的提升而減小,也就是說風險在逐漸變大。與前兩種情況不同的是,幾條線的位置發生了改變,紅色與綠色的相對位置進行了交替,所以對于綜合利率的變化而言,宏觀狀況要比行業整體的經營性的影響力度更大。其次,之所以是曲線,主要是由于在計算過程中綜合利率作為一個比例式導致其與風險預警信號為非線性關系。

壞賬率是P2P網貸平臺最為機密的數據,由于當下的P2P網貸行業存在信息不披露的問題,導致外界很難了解到真正的經營狀況。但經專業人士透露,行業壞賬率平均也要到十幾個百分點,所以將壞賬率控制在12%到24%變動是合理的。由上圖可以看出,隨著壞賬率的提高風險預警信號下降,系統性風險升高,而且根據不同顏色線之間的間距可以看出經營性風險的影響機制同樣要高于宏觀狀況的影響力度的。

根據具體數據來講,壞賬率在12%至24%范圍內波動時,同樣是宏觀情況好時風險越小,最好的情景為A,其次為C、B、D。

5 結論與展望

本文從P2P行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一個針對互聯網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度量模型,該模型結合了綜合指標法,以及壓力測試法,通過構建指標體系來全面考察P2P網貸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因素,并根據不同狀態下的宏觀因素來分別考慮在各種壓力下P2P行業系統的穩定性,對互聯網金融系統性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 Akerl of, G.A., (1980), “A Theory of Social Custom, of Which Unemployment May Be One Consequenc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94, 749―775.

篇(10)

一、互聯網金融P2P網貸風險現狀

 

目前,雖然P2P網貸平臺提供與金融相關的服務,但由于其未被定性為金融類機構,所以監管部門沒有按照金融機構對其進行監管,且未出臺相應的管理措施。此外貸款人對P2P網貸的了解還不夠,只看到網貸的高收益而忽視了其存在的風險。具體表現如下:

 

1.貸款的流通資不足導致的信用危機

 

由于相關規定,P2P網絡借貸的利率不能高于基準利率的4倍,相對于民間高利貸來說要低很多,P2P網絡借貸的各公司相互之間交流少,沒有形成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體系,對于有大量資金需求的人就有了可乘之機,他們可以同時在幾家網站注冊,同時貸款,積少成多,籌集大量資金。他們可以通過不斷吸收新的存款來償還之前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形成“旁氏騙局”,在前期很難發現漏洞或者預見風險,假如出現資金流通不暢沒有及時還貸,而波及的區域,人數,資金量都較大最終導致信用危機。

 

2.P2P平臺存在擔保與關聯的風險

 

原本P2P網貸平臺只作為一個中介機構,承擔的風險較小。但由于我國對該行業的管理較滯后,使得網貸平臺的業務發展無序,部分平臺為了爭取貸款人到平臺上注冊,不同程度地開展擔保性質的業務,這使得部分的信用風險由貸款人轉移到了平臺身上。大部分P2P平臺的注冊資金在3000萬以下,雖然部分平臺提取有風險金,但這相對于平臺的成交量和待還資金是無法相比的。一旦壞賬率上升或出現大額違約就有可能導致平臺經營困難甚至倒閉。

 

3.借款人可能利用P2P平臺進行騙貨

 

騙貸資金籌集者使用假的身份信息來虛假的借款信息,等待自己籌集到手后跑路的現象。在P2P網貸平臺上借款,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經濟狀況、信用狀況等資料給平臺審核,平臺根據借款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其進行信用等級劃分。由于我國的信息聯網體系尚沒有建立,所以網貸平臺無法核實這些信息的真偽,同時高額的核查成本也使得平臺無力核查。所以,很難辨認出P2P網絡借貸平臺上資金籌集者的信息的真實情況,進而潛伏著巨大的風險。

 

4.P2P網貸公司利用平臺進行詐騙的風險

 

為了將自有資金與借貸雙方的交易資金分開,網貸平臺會在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中間賬戶,主要用于交易和轉賬結算。但由于平臺只是在銀行和第三方平臺開戶而已,并沒有與其簽訂托管協議,所以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不對中間賬戶進行監管。實際上,網貸平臺可以自由支配賬戶里的資金,這就存在平臺挪用資金或攜款潛逃的風險。

 

二、案例分析錦融運通事件

 

1.杭州“錦融運通”從屬于浙江匯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為蔣定格,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000萬元,平臺上線時間2013年7月份。浙江匯力投資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從事PE股權投資,后期公司運營重心轉移到網貸平臺。

 

錦融運通整體事件關鍵時間點:

 

 

圖 平臺倒閉的過程

 

杭州“錦融運通”是一個曾經有著良好信譽的P2P網貸平臺,但卻在2014年8月24日出現大額逾期賬款,引起大量投資者的恐慌,逐漸蔓延成為撼動P2P網貸行業的平臺倒閉、老板跑路案件,帶來重大影響,其倒閉的過程見圖所示。

 

2.案例分析

 

該案件在歸因分析中借助Weiner的動機歸因理論,采用原因源、可控性以及穩定性這三個維度,有機地將歸因理論與成就動機聯系起來,借助這些理論分析方法,對杭州“錦融運通”P2P平臺倒閉事件的發生原因進行歸因分析,并生成基于“錦融運通”平臺的三維歸因模型,見表。

 

表 Weiner的三維歸因模型------基于“錦融運通”倒閉事件

 

 

注:此表依據P. R.Pintrich和D.H.Schunk的常見原因知覺的維度分析并基于“錦融運通”倒閉具體原因源構建。

 

從杭州“錦融運通”倒閉案例中可以提取出如上表三維度歸因模型的內外部、可控與否以及穩定性的原因源,這些提取出的原因直接和間接地導致了平臺營運的倒閉跑路事件。

 

3.我國的P2P網貸之所以出現諸多問題,原因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

 

(1)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針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法律無法對P2P網貸平臺給予準確的定性,這就造成P2P網貸平臺無法定位自己的業務。另外由于沒有法律明確網貸參與者的權利與責任,造成網貸業務發生糾紛時無法可依。

 

(2)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P2P網貸處于無監管狀態。直到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才公開承認了其在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方面的抓總職責。這勉強算是解決了“誰來管”的問題,但“管什么”、“怎么管”的問題依舊沒有解決。監管的缺乏,加上資本的逐利性造成我國P2P網貸的無序發展。

 

(3)行業無門檻、無標準

 

法律和監管的缺乏造成了P2P網貸行業無門檻、無標準的局面。這使得大部分平臺不對交易資金進行托管,中間賬戶存在很大的風險,給不法分子利用平臺進行自融和一詐騙提供了方便。另外由于無行業標準也造成平臺網站安全方面的投入不夠,很多平臺都是購買現成的模板進行簡單的開發,安全隱患較大。

 

(4)全國性的征信體系尚未建立,信用評估成本高

 

目前網貸平臺無法對接央行的征信系統,行業本身也沒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因此,P2P平臺獲取借款人的信用資料成本較高,且大多數資料是由客戶自己提供,往往不能保證資料的真實性,這使得其業務風險較高。另外由于獲取借款人信用情況成本高,所以平臺傾向于大額度的借款人,以此來降低運營成本,但也使得風險集中度增加。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P2P網貸風險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我國對于P2P網絡借貸的風險保護措施不到位、沒有健全完善的征信系統等現狀嚴重的阻礙了其長遠發展。因此,為加強和保障我國P2P網絡借貸穩健地發展,筆者提出以下幾方面的管理辦法。

 

1.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監管,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要確立民間借貸管理機構,并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共同攜手設立管理制度以加強對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監管工作。通過聯席會議,加強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彼此間的溝通與協作,及時發現P2P網絡借貸中的異常情況,保障P2P網絡借貸所涉資金的安全性,遏制一切的非法行為的發生。

 

此外,國家應盡快出臺《網絡小額貸款管理辦法》,明確P2P網貸平臺的法律地位和機構屬性,并對網貸平臺的組織形式和經營范圍等方面做出規定;同時界定網貸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持網絡信貸模式在我國發展。

 

2.構建全面系統的網絡借貸信用評估制度

 

美國Prosper.com公司而是通過嚴格的審核每位客戶的信用和對客戶信用等級分組的方式來進行相互間的監測,使得其壞賬率持續維持在一個很低的狀態,而非客戶人員的壞賬率為0.51%,分組客戶的壞賬率僅為0.4%。我國對于監管網絡借貸平臺的突破口就是要先行建立一套對其信用評價的系統,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1)引進美國的管理機制,設立完整的社會信用評價和管理體系,并許可P2P網絡借貸公司在合法保密且得到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測,并對于違約或出現逾期的客戶可以將其信息反饋至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中,以備日后的查詢;(2)提高市場的競爭壓力,建議組建P2P網絡借貸公司的行業團隊,并嘗試建立民間信用中介機構,從而共同來打造“P2P網絡借貸征信系統”,因此達到有效提高信用評級市場的獨立及效率,借助P2P網絡借貸公司彼此間的資源共享,進一步加強平臺客戶信用評級的真實性、有效性。

 

3.由第三方來監督和管理網絡借貸的資金

 

遵循“P2P管中介,銀行管資金”準則,嚴格執行我國證監會的相關條例,健全及完善P2P借貸資金的第三方監管體系,嚴格按照《P2P網絡借貸交易資金管理辦法》來執行。使注冊用戶和P2P網絡借貸公司之間的資金交易彼相分離開來,要求該公司的所有交易結算資金均由銀監會認定的,并擁有第三方存取資格的銀行機構來進行管存,而該管存機構必須遵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對P2P網絡借貸客戶的雙方資金賬務流通、銀行的存款等進行嚴格的劃轉,遏制挪用借貸資金的現象出現,保全客戶的切身利益。

 

4.建立P2P借貸資金監管體系

 

(1)由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聯合搭建系統的P2P網絡借貸資金統計平臺,其內容具體包括:借款人的詳細基本情況、貸款數額、期限、利率、用途等等,視P2P網絡借貸為金融參數的監測范圍;(2)人民銀行及銀監會的外派人員將加強對P2P網絡借貸公司日常風險的管理工作,并強調P2P網絡借貸公司應及時的向其歸屬地的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管理機構送呈報表,進而方便于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其網絡借貸情況的實時監測。(3)由銀監會與人民銀行協同研發的P2P借貸資金實時監控系統,其主要目的就是對于我國全部的P2P網絡借貸資金運營的實時監測,針對一系列不利因素給予及時的預警。

 

四、總結

 

2007年P2P網貸中介模式在中國開始創辦,近幾年快速擴張,展現了金融脫媒的魅力。不過時間尚短,加之外部監管未及時跟上,P2P網貸行業滋生了各種風險行為,清除出行業內部的不良平臺,整改行業的業務經營,為我國P2P網貸更長遠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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