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的結算方式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07 15: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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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的結算方式

篇(1)

國際結算是指國際間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聯系而發生地以貨幣表示債權債務的清償行為或資金轉移行為。國際結算方式多種多樣,如何更合理的選擇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成為企業規避貿易風險、減少成本、加強競爭力的重點。

一、國際貿易的常用三種結算方式概念

1.匯付

匯付是指進出口雙方交易達成以后,買方主動通過銀行將款項交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

2.托收

托收是指銀行收到的指示,對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進行處理,以求獲得付款/承兌,或者憑付款/承兌交單,或憑其他條件交單。

3.信用證

信用證是開證銀行應買方要求和指示向賣方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即期或在一個可以確定的將來日期,兌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

二、國際結算的發展趨勢

簡單的結算方式是賣方寄單給買方,買方匯款給賣方。賣方允許給予買方記賬賒銷的便利,即賣方發貨、自寄單據給買方,暫不收取貨款,記在賬戶上,待一定時期,如一個季度,按賬面余額結算一次。

隨著經濟與科技發展貿易結算規則日趨完善,更加現代化、科學化。上述的簡單的結算方式對國際生產及交往活動有很大的阻礙,由銀行的介入完成貨幣的收付行為,使國際結算業務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

銀行結算與電子信息技術結合,使開證、通知、寄單、索償、結匯、調撥等結算環節的計算機化程度加深。同時,世界各大銀行參加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網絡,開展銀行之間互委業務,大大地提高了銀行業務質量和效率。

銀行結算還與電子數據交換結合起來,成為技術革命新潮。稱為電子數據交換,是指在商貿過程中使用電子文件代替傳統的紙面單證并實現各有關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處理。它具有快速、準確、安全、高效、降低成本等特點,在歐美等許多國家已得到廣泛的使用。應用EDI時,租船定艙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承運人在收到貨物之后應發給發貨人一份收電訊,這就相當于傳統意義上的承運意義上的承運人所簽發提單。同時,電子提單與傳統提單所包含的信息基本相同。可見,電子提單的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提單。

我國EDI技術在20世紀90年代才剛剛起步,起點比較低,發展速度相比國外而言比較慢。但是,由于我國加入WTO后各項工作的逐步完善,這種技術逐步得到提高。未來的國際結算發展將更多地呈現出無紙化的發展態勢。

三、國際結算方式的各自風險

1.匯付的風險表現形式

用匯票的傳真件誘使出口商發貨,控制了貨物后就到銀行撤銷票匯。使用票匯方式進行結算,出口商應將收到的票據交銀行托收,待票款回來后才發貨是很安全的。但在實際業務中,往往因種種原因,忽視了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而造成了收不到貨款的損失。利用在境外付款的空頭支付騙取出口商的貨物。出口貨物若采用憑外商的支票發貨,應謹慎以防外商遞交空頭支票。一旦憑空頭支票發貨上當受騙后,耗費財力和精力。利用假銀行本票騙取出品商的貨物。銀行本票因為是銀行信用,是值得信賴的,尤其是國際上有名氣的銀行本票更受歡迎。但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們對銀行的信任,用銀行本票行騙。

2.托收風險的表現形式

托收比起匯款方式來說無疑是一種比較安全的結算方式,但托收方式同樣也存在著自身的隱患,從付款交單來看,雖然進口商只有在履行了付款義務后才能拿到貨權憑證,然而在市場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下,進口商常常拒絕付款贖單,此時出口商就要面臨很被動的境地。要么另行處理貨物,要么將貨物運回來。在這兩種情況下,出口商都要遭受相當大的損失,如果處理不及時,還有可能被進口國海關作無主貨物加以沒收。從承兌交單來看,進口人只需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即可取得單據,提走貨物。倘若進口人于匯票到期時不付款,雖然出口人有權依法向承兌人追索,但實踐證明,此時的進口人多半已無力償付,或早已宣告破產甚至人去樓空了。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商是以支付貨款作為取得貨權憑證如提單等的前提條件,而代收行在提交這些單據時,并不負責核實單據的真偽。因此,若出口商偽造了提單等一系列假單據,銀行和進口商往往就難以發現。進口商付款贖單,但手持的卻是假單據,提不到合同規定的貨物。托收對賣方有一定的風險,在托收方式中,賣方先行發貨,然后委托銀行收取貨款。在付款交單方式中買方不付款,即不能取得貨物,因而對賣方有一定的保障。但這種保障是不充分的,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比如買方缺乏資金、貨物調價下跌等),買方拒絕付款,盡管賣方還能控制貨物所有權,但由于貨物已發運至國外,賣方將承擔貨物存倉、保險、轉售或運回的費用損失。而承兌交單,則由于在買方付款前已交出貨物,幫風險較大,一旦匯票到期,買方拒付,賣方有可能錢貨兩空。承兌交單的托收與匯款中的貨到付款相比,同樣是在買方付款前賣方已向其交貨,然而前者買賣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除了合同之外,還多了一張買方已承兌的匯票。如果賣方能夠將匯票貼現,一旦事后買方拒付,持票人的債權將得到票據法的保障,這比起民法和合同法對買賣合同的債權人的保障要更為有力。

出口商有一定的資金負擔,在托收業務中總是由出口商先行發貨,而后才能收回貨款,故出口商有一定的資金負擔,其大小視匯票付款期限而定,對于即期付款,出口商從發貨到收回貨款一般在10到15天,對于遠期匯票,則還需加上從承兌到付款的日期。手續稍多,費用稍高,托收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同時,需要經過很多手續,服務費用較高。

3.信用證風險的表現形式

開證行信用風險。進口商可能會和小型銀行或不存在的銀行聯合詐騙。信用證硬條款風險。任一條款的細微變化都會帶來巨大影響。信用證軟條款風險。進口商或開證行設置“陷阱條款”。單據風險。它包括了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不符合 UCP600 的規定,單據之間相互矛盾三種情況。這樣就解除了銀行信用,變為商業信用,就有可能存在拒付。

四、國際結算方式的合理選擇

1.匯付

在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的結算方式中,進出口商都希望在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下達成協議。但是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存在著風險大、資金負擔不平衡等特點,因而很難達成協議,所以,在國際貿易中很少使用,多用于貿易從屬費用的支付。匯款方式的手續是比較簡單的,手續費用也比較少。因此,在交易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或者在跨國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間用匯款結算方式比較多。

2.托收

總的來說,托收對出口商不利,對進口商有利,不同的交單條件,對出口商不利的程度是不同的。即期付款交單的托收對出口商不利的影響最小,因為,只有進口商即期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單,所以出口商的貨款收回比較快。即便是進口商拒付,則代收行可以不交單,出口商的貨物仍然在控制之中。出口商可以通過需要時的另選買主,不會出現匯款業務中錢貨兩空的風險。遠期付款交單的托收,對出口商的不利影3響大一些。因為代收行交單的條件是進口商做遠期付款,出口商貨款收回比較慢。但是如果進口商不融資,出口商也能避免錢貨兩空的風險。承兌交單托收,對出口商最不利。因為只要進口商承兌匯票,代收行就交單。萬一匯票到期,進口商拒付,則出口商就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

3.信用證

信用證不同于其他付款方式,它可以盡量減少買賣雙方的風險。買方可以從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中獲得收貨的保障,而賣方只要提交全套單據就可以保證從銀行得到貨款。因此,國際貿易結算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信用證進行結算。但信用證的跨國爭端很難解決,并且手續復雜環節較多,費用也較高。

五、總結

篇(2)

一、國際結算的方式

1.國際匯兌結算。這是相對其他的方式來比較是通行的,就是付款方由銀行在轉匯給收款方面,在這個其中一共有匯款人、接收人、匯出和匯入的銀行,那么,在進行匯款的時候,必須現有匯款方面先填寫境外匯款的申請書,和購匯用的申請書,另外還必須加蓋銀行的印章,之后再預留起來,并且還要提供對應的發票等向相關的手續,然后再將這些準備好的資料在一次提交給銀行,之后銀行會用加壓電訊文件的形式在將支付的授權書直接發送給匯入的銀行方面,在這其中會交接給銀行,解付給指定的收款人。

2.托收結算。托收結算的方式就是由出口方向進口方在收取各種款項的一種結算形式,那么托收結算的范式有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2種形式,跟單托收也就是在廚樓方面在將貨物運到船上之后,在將相關的手續托交給銀行,之后托收銀行在將進口商付款之后,在將貨運單據將相關的手續交給進口方,另外發票托收實質上就是委托人在交給托收銀行一張或數張匯票向國外債務人收款的支付憑證或有價證券。

3.信用證結算。信用證的結算方式就是由銀行根據客戶的要求和需要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就可以憑相關的單據就能夠向指定的收款人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二、國際結算的風險

1.匯兌結算

(1)這樣的賒銷結算的方式就是在于出口商方面已經將貨物發給進口商,但是還沒有得到相應的進口商的付款承諾,在這時候就將所有的出口貨物的憑證交給了進口商方面,也就是先收貨,后付款的一種結算形式,那么在這種情況的時候,就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在里面,能否得到進口商的匯款,就要全部看進口商方面的信譽怎樣,就以信譽來判定決定,萬一出現進口商方面的違約的現象發生,就造成了貨款和貨物全部丟失,那么,就形成了進口商方面可以自由的取到進口商發出的貨物,并進行隨意的支配。

(2)貨到付款的形式,就是出口商先將貨物發給進口商方面,當進口商方面在接到貨物之后,在將款項付給進口商方面,目前,貨到付款的方式有寄售和售定,只不過就是在是付款上有些不同,就是時間上有差別,但是呢,出口商還要按照規定必須承擔所有的風險,但是在眾多的出口貿易之中呢,大多數十采用售定發的方式來進行交易,等進口商和出口商雙方達成一致,并且簽訂合同之后再進行付貨的交易。

(3)預付貨款的方式:就是由進口商先將所有的貨款鮮于輔給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進口商付款的單據之后,在進行付貨,但是一般都采用的是定金預付的方式進行。

2.托收結算

(1)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和代收銀行的風險:那么假如出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不好的情況下,進口商回歸找各種理由拒收貨物,另外還有可能與代收的銀行方面協商好,串通起來等不好的方式進行騙取貨物。

(2)進口國家的政治風險:在進口商方面的國家也會因為戰爭、罷工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得不到進口許可證,而導致不能按時付款,這些的現象都屬于是進口商所要考慮的國家的政治風險。

(3)財務風險:財務風險主要在于假如進口商出現違約的情況,并且找各種原因來拒絕付款,這時就會導致收回失敗,這時候假如出口商找任何的理由拒絕付款,那么,在這其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全部由財務承擔,這就是財務風險。

三、防范措施

1.風險回避。風險回避是企業對付風險最徹底的方法。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種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其他方法只能夠減少風險的損失程度。也就是說,出口商是否準備與一家外國公司發生貿易業務往來,必須先對其資信進行調查,在確定其資信良好的情況下再與其進行交易。只有資信優良的客戶才可以選用匯付方式。 另外,結算風險會使買賣雙方蒙受損失,買賣雙方應當采取一定的措施來防范風險。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選擇好結算貨幣。若以本幣結算,不存在外匯風險;若必須以外匯結算,在交易磋商中應當盡量爭取選擇出口用硬幣、進口付匯用軟幣的原則。其次,企業也可以通過套期保值,進行與貿易結算外匯流向相反的遠期外匯交易來消除結算風險。

2.首先要進行對進出口商方面的銀行信用度的核實,必須仔細的進行調查公司的代收可靠地信用程度,還可以投保信用險,一次來轉嫁出口收匯的相關風險,目前,國家出臺了一些關于鼓勵廣大貿易出口企業,實際上就是以財政資金作為保障,并進行設立了專門的保險機構,以此為出口商提供收匯安全的一些政治保險的相關政策制度,它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保險企業不能承保和不敢接收的境外信用風險,另一方面還可以選擇多種結算的方式在一起,首先可以選擇預收一些貨款,這樣就可以降低風險,因此,想要確保托收方式的收款安全,出口商可以預收一定的預付金,余額用D/P即期的方式收匯。預付金的比例和匯付一樣,一般為合同總值的25-30%為宜。

四、結束語

由此可以看出來,國際貿易的相關業務相對其他行業的風險系數比較,是非常高的,并且每個業務的環節的風險都是很危險的我,一旦出現任何的差錯,都會給當事的好幾方帶來一定的損失,然而,結算的環節在整個的國家貿易業務中時最關鍵的環節之一,其風險的防范措施對于進出口的企業來講是很重要的,在今天21世紀,全球的經濟一體化在不斷發展的同時,怎樣才能更好的避免在國際貿易結算時的風險,減少對資金的占用,怎樣能夠加快資金的周轉,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也是最主要的問題之一。

參考文獻:

篇(3)

出口方提交的單據只要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銀行就須履行付款義務。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只是憑單據表面來判定,而單據的真偽作為進口方和銀行是很難辨別的。這一特點使得信用證結算在積極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也給進口方帶來較大的風險和隱患。特別是隨著科技的進步、電腦的應用,偽造單據變得十分方便,且能以假亂真。近年來國際間不法分子利用單據欺詐的信用證欺詐案例不斷出現,須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容易發生欺詐的單據主要有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產地證等,其中提單由于其物權憑證和流通轉讓性的特征,成為偽造者的首選。提單欺詐主要反映在三方面:第一種是真提單,假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國外不法分子選定目標后提供形式發票等來騙取進口方開出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假貨裝船,甚至零裝運,騙取提單,進而騙取貨款。第二種情況是直接偽造單據,虛構莫須有的船次、船只等詐騙貨款。以上兩種提單欺詐都是利用了單據先到貨物后到的時間差實施犯罪。第三種是提單欺詐。利用貨物起運地與目的地距離較短,貨物先到,單據后到的時差(這在以我國周邊地區和國家為起運港的情況下十分常見)實施欺詐,做法是:不法分子利用進口方急于提貨或避免口岸壓艙費用的心理,一旦得知進口方已通過開證行簽發的“提貨擔保書”先行提貨后,便不將包括提單在內的信用證項下單據通過銀行議付,而是轉手高價讓給別人,使進口方被迫高價贖單,進而達到欺詐的目的。盡管不法分子欺詐手段層出不窮,但也有露出破綻的時候,在實際業務中,與不熟悉的對手打交道或不良地區發生貿易往來時,遇到可疑情況需及時與貨運商或保險公司聯系,核實單據真偽,還可通過定期班輪公告等多種形式來判斷船只的真偽或到港的具體時間。此外,通過常識也有助于辨別單據的真偽,減少損失。常見的有:單據上出現的公司名稱華麗造作,單據上體現的內容明顯不符當地的風俗習慣,單據所顯示的是眾所周知的不能混裝的貨物等等。

誠然,貿易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貿易欺詐手段在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更是難以提防。無論何種手段都不可能從根本上防范貿易風險,真正要在根本上防止受騙上當,最根本的是一定要選好貿易伙伴,選擇資質信譽好、資金實力強、作風正規的供應商開展貿易合作,盡管可能會使進口貿易成本有所提高,但卻是減少貿易風險的最有效辦法。

二、采用信用證方式進口,爭取采用DES或FOB貿易術語,而非CIF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的簡稱。在海運和內河航運時,采用這一貿易術語,賣方要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辦理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付保險費。正是由于CIF術語下賣方支付了到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用,CIF被稱為“到岸價”。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CIF并不保證貨到目的港。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在貨物越過船舷一剎那起,賣方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和滅失不再承擔責任。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的簡稱。按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在海運和內河航運時,采用FOB術語成交,買方自行租船訂艙,與承運人訂立從指定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并支付運費:買方自行辦理保險事宜,并支付保險費;賣方只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將貨物在約定的裝運港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貨。

DES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的簡稱。在海運和內河航運或多式聯運時,采用這一貿易術語,賣方要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和保費,并承擔裝運港至目的港船上卸貨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在國際商品進口貿易實務中,我方談判小組在進口簽約前應對《2000年通則》中各貿易術語的特點,包括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各自應享有的權利以及費用和風險的劃分進行全面的了解。這是保護買方利益的基礎,也是促進業務達成的條件。只有對國際貿易術語的內涵研究透徹,才有可能在談判中做到游刃有余,張弛有度。

例如,上海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國內用戶從法國進口大型索道觀光設備,在舉行商務談判前。買方談判小組確定談判方針就是設備到港前的一切風險由法方承擔。但是在正式談判時,法方提出不同意見。強調設備到港前的一切風險可以由法方承擔。但貿易術語卻要求采用CIF。買方談判小組決定暫停談判,把《2000年通則》中DES條款和CIF條款做了詳細比較:

1 關于交貨地點:DES條款中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運輸合同指定的卸貨點,將貨物于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以便貨物能夠由適合該項貨物特點的卸貨設備從船上卸下,交貨地點是目的港船上。而CIF條款中。賣方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裝運港船上,交貨地點是裝運港船上。

2 關于風險的劃分:DES條款中。賣方在貨物抵達目的港于船上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前,必須承擔貨物從裝運港至目的港船上卸貨之前的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而CIF條款中,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3 關于交貨方式:DES屬實際交貨,CIF屬象征貨。

4,關于費用負擔:DES條款中,賣方須承擔貨物運抵目的港交貨前的一切費用;而CIF條款中。賣方只承擔正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方提出以CIF條款簽約,承擔的是租船訂艙、裝船、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等責任,深究起來,法方并沒有承擔貨物到港前的一切風險。而該風險其實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就已經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法方提出建議的實質是讓買方承擔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一切風險,這與買方當初制定的方針相悖。

就貿易術語問題討論了整整2天,雙方各執己見,

談判一度陷入僵局。最終買方以法方曾承諾承擔貨物到港前的一切風險為突破口,糾正了法方在諾言和實踐上的誤差,在CIF價格沒有改變的前提下。使法方接受了DES貿易術語簽約的條件。正是由于中方商務人員憑著對國際貿易術語DES和CIF的深刻領會和運用,使得買方規避了賣方交貨不及時以及貨物到港前可能滅失的所有風險,比較放心地在目的港接貨。綜上所述,信用證項下的進口宜采用DES貿易術語,而非CIF貿易術語。

信用證項下的進口亦可采用FOB貿易術語,采用FOB而非CIF的優勢在于:

1 可以規避承運人不當的風險

具體案例分析如下:某國的注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IBC公司得知我國某公司急需一批白松板材,于某年某月主動與中方公司洽談并訂立了合同。條件是CIF中國福州港,板材價格是185美元,立方米。某年某月,中方公司通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出以…IBC公司為受益人的,數量為5000立方米,金額為92.5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信用證明確規定:裝運港為俄羅斯的庫頁島,目的港為中國的福州港。交貨期不遲于某年某月某日,不許分期分批裝運。不許轉船等。中方公司于某年某月收到…IBC公司通過銀行轉來的包括提單在內的全套議付單據,中方公司對收到的單據進行審核,認為單據所列內容全部與信用證規定相符也與合同內容一致,于兩日后通知銀行把92.5萬美元付給了…IBC公司。此后,中方就貨船到港實際交貨問題進行了多次聯系,IBC公司告知船抵達福州港的時間約為某月。可是到了某月,我方仍未得知船何時到達。于是連續5次去電詢問,可對方以“中國港口擁擠”為借口一拖再拖。于是,中方公司派人去國外追查。查證落實了IBC公司向中方公司提供的主要議付單據都是偽造的。承運公司的老板是個詐騙犯,已經人無影去無蹤。中方公司雖已報案,但至今杳無音訊。

上述案例的教訓:進口時使用CIF貿易術語會給賣方留有很多詐騙機會。在貿易實務中,個別外商往往和船公司勾結。開立假提單,以假單證到銀行議付騙取貨款。而合同中的貨物或被承運人棄船或中途轉賣,甚至合同貨物根本不存在。一旦事發,我方只能按單向承運人追究,按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追索。案例中,造成詐騙犯有機可乘的根源就在于:1 運輸合同由賣方來定,給了承運人和出口方相勾結的機會:2 買方不在貨物收受地收受貨物,而是由出口方以承運人所發行的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提單向買方交付,買方從賣方取得提單以后才有權向承運人請求交付貨物。也就是說,買方先交錢后提貨,提貨須憑提單,而提單由承運人簽發,由賣方控制,這顯然對買方是極其不利的。當進口采用FOB貿易術語時,這種狀況就會避免。雖然兩種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都是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但是采用FOB術語成交,賣方的責任只限于按期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上買方指派的船只。買方將訂立運輸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全權負責租船訂艙。可以慎重地選擇承運人,從根本上杜絕賣方與船方相互勾結而形成的欺詐行為。

2 可以規避索賠無門的風險

采用CIF術語成交,由賣方全權辦理保險。如果信用證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為假單證,則保險單為無效保單,買方將索賠無門。而采用FOB術語成交,由買方全權負責保險,與保險公司訂立投保合同。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或滅失,可以依據自己投保的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起索賠,有效避免錢貨兩空的局面。

總之,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進口貿易中。為了規避CIF術語下的各種風險,最為明智的做法是采用DES或FOB術語成交,盡量減少中間環節,從源頭上有效控制風險的產生。

三、采用信用證方式進口,特別是成套機械設備的進口,買方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來避免可能產生的風險

成套機械設備進口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買方在實務的操作中要以公平買賣為原則,對可能產生的商務風險有足夠的預見性,為保護買方利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來避免可能產生的風險。支付貨款具體可分為3個步驟:

1 憑賣方銀行開具的保函先支付一定比例(一般10%-20%。最好不要超過30%)的預付款;

2 憑賣方提交的全部單據支付發票金額一定比例(一般70%-80%)的設備款;

3 憑設備驗收合格證書和賣方銀行開具的質量保函支付尾款(一般10%)。

在成套機械設備進口過程中,還應特別重視預付款保函、預留尾款和質量保函:

1 預付款保函

在談判中,賣方一般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預付款,把它作為賣方生產啟動資金,或把該款作為買方實質性購買的意思表示。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03)119號文件明確規定境內企業進口貨物支付預付款金額超過等額20萬美元以上時,須憑國外銀行保函、進口合同和其他相關單證對外支付。所以。在商務談判中,商務人員應當對國外開來的保函給予高度重視,防范因預付款保函問題處理不當而引起的風險。對國外開來的預付款保函,我們主要注意以下三點:

首先應堅持賣方銀行開具的預付款保函應是以買方為受益人的無條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即見索即付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其次,開具預付款保函的銀行名稱應當經由買方先行確認,否則不予接受。第三,對預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要嚴格限定。應當要求賣方銀行在預付款保函中注明“全部設備”到齊后預付款保函才能自動失效。

2 預留尾款

篇(4)

1 引言

信用證在本質上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是現代國際貿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信用證的產生,本身就是因為異地異國間的貿易中存在著欺詐的可能性。而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然而,信用證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國際貿易中欺詐的各種成因,同時由于信用證交易的復雜性以及信用證制度本身只關注單證相符而不去考慮其它因素的特點,導致信用證欺詐的頻繁發生。信用證欺詐破壞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對世界各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本文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從信用證欺詐的產生原因入手,通過分析信用證欺詐的各種形式提出了信用證欺詐的一些防范對策。

2 信用證欺詐的防范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陸地區目前還沒有關于反信用證欺詐的專門立法。刑法中雖然有信用證詐騙罪及附帶民事救濟問題的規定,但這對于實施欺詐的不法分子來說,恐怕鞭長莫及。而《刑法》第195條第4款有關“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規定很不明確,這不僅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容易導致實踐中對一般信用證詐騙行為與信用證犯罪行為的認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偵查機關干預信用證機制運作的可能性。

我國信用證的立法與實踐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司法解釋效力不高,內容不夠規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反信用證欺詐的指導性意見,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第一,它不是通過正式立法途徑實施的,只是一個司法解釋,立法層次及法律效力很低,這難以保證其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效力不高,還存在著做出的判決不被外國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認定信用證欺詐的具體規定。第三,由于歷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國銀行,因為當時只有中國銀行開辦信用證、外匯結算業務,時至今日,在我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銀行己非中國銀行一家,這一規定就顯得很不妥當。綜上所述,由于我國信用證法律不完善,各級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中許多不規范和混亂的做法,不僅在國內,在國際上都造成了負面影響,損害了中國法院的形象。隨著今后國際貿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國銀行的進入,盡快建立我國的信用證法律體系,完善信用證欺詐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證欺詐的防范對策

3.1 進口方對信用證欺詐的防范

3.1.1 慎重選擇貿易伙伴,深入進行資信調查

防止欺詐的關鍵是要“知道信任誰,信任到什么程度,應在某情況下跟誰打交道”。信用證支付項下,賣方是否按約履行交貨義務取決于賣方的信譽。因此,進口方對出口方信譽進行深入縝密地調查,成為防范信用證欺詐的重要前提。實踐中,可以通過出口方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行業協會等渠道,對外商資信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并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慎重地選擇交易對象。總之,進口方在交易前的謹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另外,在信用證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進口方指定的信譽卓著的商檢機構出具商檢證明,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訂立合同條款要嚴謹,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證方式

進口方可采取簽訂嚴謹詳細的合同來限制對方,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此外,買方應當盡量爭取在合同中使用FOB價格術語。根據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買方“有責任自費租船并將船名、裝貨地點、時間給予賣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簽約后應及時索取提單并鑒別提單信息的真實性。若遇到假單欺詐的情況,爭取有利時機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啟動請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損失。

3.2 出口方對信用證欺詐的防范

在尋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交易會或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選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交易。了解對手比了解信用證更重要。在訂立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作出正確的選擇。另外,還要注意開證行的資信狀況,最好選擇世界知名銀行或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銀行或與其有良好行關系的銀行。以免出現開證行故意找出“不符點”拒付,使買方不付款提貨,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必須時可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

3.3 銀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銀行信用較之于商業信用更為可靠,但只有資信好的銀行才有這種可靠的信用。信用證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國通知行負責審核開證行的資信,通知行應協助信用證貿易的出口商了解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在實務中,如果開證行資信不佳,甚至倒閉,受益人就要蒙受損失。正如國際銀行安全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報告中說:“如果一家組織機構脆弱,管理混亂,就很容易成為作案者的目標”,信用證欺詐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詐發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錯誤。如果管理上不出問題,且管理更加規范、科學、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證欺詐是不可能成功的。內部制度的建立健全,嚴格按制度、規定辦事,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的重要措施。

4 結論

在國際環境復雜的今天,外貿企業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多,一些心術不正的企業在結算環節想盡辦法不付款以致出現了許多問題。盡管風險存在,但我國的外貿企業也想方設法地對此進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較好的成績。由于目前中國正處于轉型期,許多國家都利用這一時期“鉆空子”,讓我國的外貿企業困難重重。不過,換個角度想,多解決一次風險問題又能使我國的外貿企業經驗、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國際競爭力。當然,在“商場如戰場”的格局中,企業前進的道路是曲折的,對于潛在的風險外貿企業也只能見招拆招。通過不斷的磨練讓我國外貿企業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使我國的經濟與經濟強國抗衡,同時,也讓我國的外貿企業更具競爭實力。

參考文獻:

篇(5)

按照使用結算工具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匯款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的不同,匯款方式主要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夠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也能減輕資金負擔;而貨到付款有利于進口商,在降低資金風險的同時也能先收貨后籌款,相當于得到資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長,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由此可見,結算時采取匯款方式,就會出現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的情況。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問題:

(1)確保客戶名稱、賬號與銀行信息的正確、完整。因此,對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確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應收付款項。對付款人來說,辦理匯款一般要承擔手續費和電報費兩部分費用。對收款人來說,收取匯款一般要承擔銀行的清算費用,也是按筆數收取。

2、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并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盡管托收與貿易匯款都屬于商業信用基礎,但是跟單托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于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于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結算時,出口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1)提供完整正確的代收行、進口企業名址。托收銀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業的指示來處理托收業務,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戶信息,繕制出口托收函件并進行郵寄等。通常情況下,托收銀行幾乎無法,也不可能負責審核代收行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在實務中,經常有出口企業提供代收行、進口企業的名稱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確。如果代收行郵寄地址錯誤,將會延誤收匯,甚至是單據遺失而無法收匯。如果進口企業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沒有地址、電話),還會令代收行無法及時聯系到進口企業而延長收匯時間。

(2)必須使用明確規范的業務術語。

托收使用的術語主要有D/A和D/P兩種形式,對于這兩種方式,在托收統一規則等國際慣例中都有詳細的規定,一般進出口企業和相關銀行很少發生爭議。而在實務中,很多進出口企業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術語。比較常見的有D/P遠期,CAD等。

3、近年來,信用證支付方式成為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一般采取該方式將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就由銀行承擔,承擔了審單的義務后,也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結算的風險,資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該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的接受。

信用證的出現不僅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企業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雙方在支付貨款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但銀行做出的確認承諾是以交單相符為前提的,如果出現交單不符的情況,那么開證行可以按照規則拒付單據。出口企業在繕制信用證下單據時,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所以,信用證支付方式對出口企業繕制單據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較高。但是,我國當前的外貿企業,尤其是中小出口企業的單證人員業務水平偏低,素質不高,這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選擇正確的支付方式應注意的事項

目前,從國際經濟貿易的實踐情況來分析,如果只堅持某一種結算方式,那么要滿易各方的要求是極為不現實的。面臨長期不斷的市場變化,我們所要采取的是綜合支付方式來進行結算。

1、將匯款與托收結合起來。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 %,在裝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這種選擇可以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也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和貿易時間。

篇(6)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簡介及存在的風險

1、匯款人是指(債務人)將款項主動交給銀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是產生最早、使用最簡單的結算方式,同時也作為其他各種結算方式的基礎。

按照使用結算工具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匯款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的不同,匯款方式主要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夠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也能減輕資金負擔;而貨到付款有利于進口商,在降低資金風險的同時也能先收貨后籌款,相當于得到資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長,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由此可見,結算時采取匯款方式,就會出現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的情況。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問題:

(1)確保客戶名稱、賬號與銀行信息的正確、完整。因此,對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確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應收付款項。對付款人來說,辦理匯款一般要承擔手續費和電報費兩部分費用。對收款人來說,收取匯款一般要承擔銀行的清算費用,也是按筆數收取。

2、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并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盡管托收與貿易匯款都屬于商業信用基礎,但是跟單托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于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于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結算時,出口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1)提供完整正確的代收行、進口企業名址。托收銀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業的指示來處理托收業務,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戶信息,繕制出口托收函件并進行郵寄等。通常情況下,托收銀行幾乎無法,也不可能負責審核代收行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在實務中,經常有出口企業提供代收行、進口企業的名稱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確。如果代收行郵寄地址錯誤,將會延誤收匯,甚至是單據遺失而無法收匯。如果進口企業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沒有地址、電話),還會令代收行無法及時聯系到進口企業而延長收匯時間。

(2)必須使用明確規范的業務術語。

托收使用的術語主要有D/A和D/P兩種形式,對于這兩種方式,在托收統一規則等國際慣例中都有詳細的規定,一般進出口企業和相關銀行很少發生爭議。而在實務中,很多進出口企業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術語。比較常見的有D/P遠期,CAD等。

3、近年來,信用證支付方式成為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一般采取該方式將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就由銀行承擔,承擔了審單的義務后,也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結算的風險,資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該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的接受。

信用證的出現不僅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企業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雙方在支付貨款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但銀行做出的確認承諾是以交單相符為前提的,如果出現交單不符的情況,那么開證行可以按照規則拒付單據。出口企業在繕制信用證下單據時,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所以,信用證支付方式對出口企業繕制單據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較高。但是,我國當前的外貿企業,尤其是中小出口企業的單證人員業務水平偏低,素質不高,這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選擇正確的支付方式應注意的事項

目前,從國際經濟貿易的實踐情況來分析,如果只堅持某一種結算方式,那么要滿易各方的要求是極為不現實的。面臨長期不斷的市場變化,我們所要采取的是綜合支付方式來進行結算。

1、將匯款與托收結合起來。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 %,在裝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這種選擇可以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也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和貿易時間。

篇(7)

一、國際結算方式的分類根據結算方式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國際結算可以分為基本結算方式和派生結算方式

基本結算方式基本結算方式是指貿易雙方直接在合同中采用的某種支付方式,包括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三種方式。其中匯付和托收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結算方式,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結算方式。

派生結算方式派生結算方式是在基本結算方式基礎上派生出來的結算方式,它以基本結算方式為基礎,并且一般包含某種基本結算方式。派生結算方式主要有備用信用證、銀行保函、保理業務和包買票據業務等。

二、三種基本結算方式的比較

匯付結算方式的利弊匯付是指銀行應進口商的要求,以一定方式將貨款通過國外行或聯行,將款項交付給出口商的結算方式。匯付有貨到付款、預付貨款和交單付現三種方式。在匯款結算方式下,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極不平衡,結算的風險和資金壓力完全由一方承擔,而另一方則相對有利。匯付方式具有手續簡便、費用低廉、速度快等優點,但又有風險大以及資金負擔不平衡的缺點。

托收結算方式的利弊托收是賣方在發貨后開具匯票,或隨發票及其他運輸單據,委托當地銀行向國外買方按期全額收款。根據是否附有運輸單據,托收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跟單托收相對于匯付方式,進出口雙方的風險均有所下降。出口商通過控制單據一般不會銀貨兩空,進口商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可以取得貨運單據提貨。但托收的手續較匯款復雜,費用也較高,而且資金的負擔不平衡,對出口商較為不利,風險較大,資金負擔較重,融資的手段較為有限;而對于進口商較為有利,風險較小,資金負擔較輕,且融資手段相對較多。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利弊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以銀行信用作保證,只要滿足“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就必須付款。信用證結算方式消除了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風險,還可向買賣雙方提供融資活動,資金負擔較平衡。但是,從開證進口商的角度出發,采用該種結算方式要支付高額的開證保證金,還要接受開證行的嚴格審查, 進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這種對自己不利的結算方式。在越來越注重效率的國際貿易活動中, 信用證的運作程序過于復雜,又缺乏變通,費用較高。

三、影響國際結算方式選擇的因素

客戶信用在國際貿易中,合同能否順利地得到履行,客戶信用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事先應對國外客戶信用進行調查,以便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如果是與信用較好的客戶進行交易,風險較小,就可以選擇手續比較簡單、費用較小的結算方式。

貨物銷路如果貨物是暢銷商品,賣方處于有利地位,出口商可以選擇有利自己的結算方式。如預付貨款、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等。如貨物是滯銷產品,買方處于有利地位,買方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結算方式。如賒銷、托收(承兌交單)等。

貿易術語國際貿易采用不同的貿易術語,表明合同的交貨方式和使用的運輸方式不同,而不同的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不是都能使用于任何一種結算方式。其中有些是推定交貨條件,有些是實際貨。例如CIF、CFR、CPT、CIP屬于推定貨,由于買方收貨和賣方交貨不是同時發生,轉移貨物所有權是以單據為媒介,可以選擇信用證結算方式。

運輸單據海上運輸方式下,如果運輸單據為海運提單,是在目的港憑以向船公司提貨的憑證,在交付給進口商前,出口商可以控制貨物,故可以采取信用證方式和托收方式結算。如果運輸單據是不可轉讓海運單或空運運單等非貨物所有權憑證,提貨時不需要這些單據,因此不適應采用托收方式結算。貨幣因素貨幣因素是指采用什么貨幣來結算,它直接關系到由哪一方來承擔外匯風險,承擔匯率風險的一方應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結算方式,如出口商選擇預付貨款、信用證等結算方式。

四、不同結算方式的組合

信用證和匯付組合信用證與匯付結合是指部分貨款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預付款或尾款采用匯付方式。例如對于需要進口商預付定金的特定交易,可規定預付金以匯款方式支付,其余貨款以信用證方式支付。

信用證和托收的組合信用證和托收的結合是將一筆交易的部分貨款以信用證的方式結算,其余貨款以遠期或即期付款交單的托收方式進行結算。這種組合可以減少進口商的交納的開證保證金和開證額度的占用,加速資金的周轉,它對于出口方來說有一定的風險,但因為部分貨款有信用證作保證,其余貨款也要在進口商付清貨款后才會放單,因此能起到控制風險的作用。

跟單托收和匯付組合為了減少托收中出口商的風險,出口商可以要求進口商先以匯款的方式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或押金,貨物裝船后,出口商從貨款中扣除已收的款項,其余部分通過托收方式結算。

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組合大型交通工具、大型設備的交易,由于金額大,制造時間長。檢驗手段復雜,交貨條件嚴格以及產品質量保證期限長等特點,可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預付款以匯款方式結算,其余部分貨款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尾款以托收方式結算。除了三種基本的結算方式可以組合使用外,還可以采用基本結算方式和派生結算方式相組合。在一筆交易中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靈活運用和合理選擇,協調交易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促進貿易順利進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控制風險。

篇(8)

國際結算是指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由于各種經濟交往而產生的以一定貨幣形式表現的債權債務關系,并通過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進行償付和清償的行為。在國際結算的研究領域中,主要包括國際結算工具、國際結算方式、國際結算單據、以及國際結算慣例。其中,國際結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內容。所謂國際結算方式是指收付貨幣的手段和渠道,同時,國際結算條款也是進出口買賣合同中最為重要的條款之一。因此,對于廣大的出口企業而言,如何正確認識各種結算方式,并根據自身需要作出適當選擇,以及利用各種國際結算方式的優劣進行不同組合,是企業降低收匯風險、減少結算成本、擴大利潤,增加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國際結算方式的特點及應用

國際結算起源于國家間的商品買賣,并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交往的擴大而不斷發展。國際結算經歷了從現金結算到非現金結算,從直接結算到間接結算,國際結算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目前,根據國際結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基本結算方式,另一類是從屬性結算方式,。本文重點介紹主要結算方式的特點及使用情況。

1.匯款(Remittance)

匯款又稱為匯付,是指進出口雙方交易達成以后,買方主動通過銀行將款項交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匯款結算的特點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手續簡便,費用低廉,但是資金風險負擔不平衡。在國際貿易中,匯款的應用主要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情況。如果使用預付貨款方式,即進口商先將全部或部分貨款通過銀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約備貨發運,此種方式對出口商最為有利,因為進口商的資金被占用,還承擔了出口商不按時按質按量發貨的風險。另一種是貨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將貨物發出,進口方收到代表物權的單據或貨物后再付款。很顯然,出口商若選擇這種結算方式會非常被動,需承擔貨物已經出運,且貨款無法收回的風險。鑒于匯款結算屬于商業信用,銀行只按匯款人要求傳遞款項,不承擔任何擔保付款或擔保發貨的責任,因此,在進出口雙方資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況下,可考慮使用匯款結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貨物裝運后,開立金融票據或商業單據或兩者兼有,委托銀行(托收行)通過在國外的聯行或行向進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出口企業使用的跟單托收根據交單的條件不同可以分為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Payment,簡寫為D/P)和承兌交單(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簡寫為D/A)。總的來說,對出口企業而言,選擇托收方式能通過控制單據來控制貨物,以交付單據來代表交單,而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條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風險,但是托收結算方式仍然屬于商業信用,出口商資金負擔較重,特別是如果進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兌,或承兌后無力支付貨款,出口企業損失會很嚴重。因此,在對進口商資信狀況、進口地貿易政策及交易習慣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作為一種增加出口競爭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適當考慮此種結算方式。

3.信用證(LetterofCredit)

國際商會在UCP600中,對信用證的定義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簡單而言,可以理解為銀行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開立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文件。信用證與前面兩種結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銀行信用取代了商業信用,這使得我國大部分出口企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優先選用此種結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憑收到的信用證出運貨物后,只要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及相關慣例一致,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二、影響出口企業國際結算方式選擇的因素

通過以上論述,匯款、托收、信用證這三種基本結算方式對出口企業而言各有利弊,沒有所謂最完美的結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筆交易中,出口商必須針對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交易對象進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發展業務,爭取市場,又要保證收匯安全。出口企業對結算方式的選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進口商的資信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首先應根據交易對手資信狀況選擇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簽定合同時,必須首先作好對國外客戶的信用調查,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對交易的順利進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這是選擇結算方式成敗的關鍵和基礎。如果對進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過調查結果表明其信譽不佳時,出口商盡量選擇風險較小的支付方式,如預付貨款,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多種方式并用等。而當對方信用好,交易風險較小時,即可選擇對交易雙方都有利的手續少、費用少的方式,對于加強和鞏固老客戶的關系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2.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商會編寫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例舉13種貿易術語供交易當事人選擇。每個術語都有各種的特點、適用情形,特別是涉及風險、費用、責任的劃分差別較大。我們可以按照交貨條件的不同將貿易術語分為兩大類,象征貨和實際交貨。如果使用實際交貨的術語,賣方以直接向買方交付貨物的方式來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只有在實際收到貨物之后才有義務付款,這種情況并不適合托收或信用證這種憑單付款的結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貨術語,轉移貨物所有權以單據為媒介,出口方可以選擇信用證,若進口方資信好時,也可考慮托收。

3.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出口商的重要單據。在不同的運輸方式下,運輸單據的性質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運輸單據是物權憑證,而有些運輸單據是非物權憑證,所以運輸單據的性質對于結算方式的選擇也產生的影響。如果貨物通過海上運輸或者多式聯運,出口商裝運貨物后可得到海運提單或可轉讓的多式聯運提單。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單據,貨物所有權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選擇信用證和托收方式結算貨款。如貨物通過航空、鐵路郵包運輸時,出口商得到的單據一般為非物權的航空運單、鐵路運單、郵包收據。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選擇托收結算方式,即使是選擇信用證,大多規定單據直接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提交,以便銀行能控制貨物。

此外,在選擇結算方式時,還應考慮進口國國家或地區的商業習慣、商品競爭情況、交易數額大小、貨幣因素、出口方在銷售地點是否設有代表機構等因素,以減少風險。

三、結算方式的組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中,一筆交易通常只選擇一種結算方式。通過以上分析,沒有任何一種結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有時應該合理運用不同的結算方式組合,確保安全收匯,加速資金周轉和達成交易,下面列舉幾種比較典型的結算方式組合形式。

1.信用證與匯款相結合

這是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余款用匯款方式結算。采用此種結算組合方式,主要適用于允許交貨數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如糧食、煤炭、礦石等。在具體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種形式:①信用證與裝船前匯款相結合;②信用證與預付款結合;③信用證與裝船后匯款相結合。對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種形式最為有利,因為買方部分預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資金周轉,另外,買方預付款后,往往由于擔心收不回此筆款項而不會故意挑剔單據的不符點。

2.信用證與托收D/P相結合

這是指部分用信用證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結算。此種結算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發貨以后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則隨附全套單據,在進口方付清發票的全額后才能交單。此種方式實際上就是光票信用證和跟單托收的組合形式。對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證的保證,且信用證規定單據跟隨托收匯票,開證行須等到全部貨款后才能交單,所以收匯比較安全。

3.跟單托收與匯款相結合

這是指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進口商以匯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或押金作為保證,在貨物裝運后,出口商可從貨款中扣除已預付的貨款,剩下的金額委托銀行找進口商給付資金。此種結算方式的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確定性及風險性。因為,買方已經支付的訂金,多數為20-30%,一般不會拒付托收項下的貨款,否則,訂金將無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買方自身的經營狀況下降或進口國的法律政策風險導致被拒付時,出口商可以將貨物返運回國或另賣他國進口商,訂金將用于支付往返運費。

總之,在國際貿易中,結算方式的選擇和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關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關系到交易的成功與否。不同的結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對雙方當事人的風險有明顯的區別。出口商在選用結算方式時,如前文所述,應在貫徹我國外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確保外匯資金安全、有利于擴大貿易和資金周轉的前提下,結合費用負擔、匯率風險等綜合考慮,這樣才能使各種結算方式充分地發揮其功能,也才能對交易當事人真正有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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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結算是指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由于各種經濟交往而產生的以一定貨幣形式表現的債權債務關系,并通過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進行償付和清償的行為。在國際結算的研究領域中,主要包括國際結算工具、國際結算方式、國際結算單據、以及國際結算慣例。其中,國際結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內容。所謂國際結算方式是指收付貨幣的手段和渠道,同時,國際結算條款也是進出口買賣合同中最為重要的條款之一。因此,對于廣大的出口企業而言,如何正確認識各種結算方式,并根據自身需要作出適當選擇,以及利用各種國際結算方式的優劣進行不同組合,是企業降低收匯風險、減少結算成本、擴大利潤,增加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國際結算方式的特點及應用

國際結算起源于國家間的商品買賣,并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交往的擴大而不斷發展。國際結算經歷了從現金結算到非現金結算,從直接結算到間接結算,國際結算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目前,根據國際結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基本結算方式,另一類是從屬性結算方式,。本文重點介紹主要結算方式的特點及使用情況。

1.匯款(Remittance)

匯款又稱為匯付,是指進出口雙方交易達成以后,買方主動通過銀行將款項交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匯款結算的特點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手續簡便,費用低廉,但是資金風險負擔不平衡。在國際貿易中,匯款的應用主要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情況。如果使用預付貨款方式,即進口商先將全部或部分貨款通過銀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約備貨發運,此種方式對出口商最為有利,因為進口商的資金被占用,還承擔了出口商不按時按質按量發貨的風險。另一種是貨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將貨物發出,進口方收到代表物權的單據或貨物后再付款。很顯然,出口商若選擇這種結算方式會非常被動,需承擔貨物已經出運,且貨款無法收回的風險。鑒于匯款結算屬于商業信用,銀行只按匯款人要求傳遞款項,不承擔任何擔保付款或擔保發貨的責任,因此,在進出口雙方資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況下,可考慮使用匯款結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貨物裝運后,開立金融票據或商業單據或兩者兼有,委托銀行(托收行)通過在國外的聯行或行向進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出口企業使用的跟單托收根據交單的條件不同可以分為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寫為D/P)和承兌交單(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為D/A)。總的來說,對出口企業而言,選擇托收方式能通過控制單據來控制貨物,以交付單據來代表交單,而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條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風險,但是托收結算方式仍然屬于商業信用,出口商資金負擔較重,特別是如果進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兌,或承兌后無力支付貨款,出口企業損失會很嚴重。因此,在對進口商資信狀況、進口地貿易政策及交易習慣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作為一種增加出口競爭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適當考慮此種結算方式。

3.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國際商會在UCP600中,對信用證的定義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簡單而言,可以理解為銀行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開立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文件。信用證與前面兩種結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銀行信用取代了商業信用,這使得我國大部分出口企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優先選用此種結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憑收到的信用證出運貨物后,只要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及相關慣例一致,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二、影響出口企業國際結算方式選擇的因素

通過以上論述,匯款、托收、信用證這三種基本結算方式對出口企業而言各有利弊,沒有所謂最完美的結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筆交易中,出口商必須針對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交易對象進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發展業務,爭取市場,又要保證收匯安全。出口企業對結算方式的選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進口商的資信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首先應根據交易對手資信狀況選擇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簽定合同時,必須首先作好對國外客戶的信用調查,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對交易的順利進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這是選擇結算方式成敗的關鍵和基礎。如果對進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過調查結果表明其信譽不佳時,出口商盡量選擇風險較小的支付方式,如預付貨款,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多種方式并用等。而當對方信用好,交易風險較小時,即可選擇對交易雙方都有利的手續少、費用少的方式,對于加強和鞏固老客戶的關系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2.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商會編寫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例舉13種貿易術語供交易當事人選擇。每個術語都有各種的特點、適用情形,特別是涉及風險、費用、責任的劃分差別較大。我們可以按照交貨條件的不同將貿易術語分為兩大類,象征貨和實際交貨。如果使用實際交貨的術語,賣方以直接向買方交付貨物的方式來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只有在實際收到貨物之后才有義務付款,這種情況并不適合托收或信用證這種憑單付款的結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貨術語,轉移貨物所有權以單據為媒介,出口方可以選擇信用證,若進口方資信好時,也可考慮托收。

3.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出口商的重要單據。在不同的運輸方式下,運輸單據的性質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運輸單據是物權憑證,而有些運輸單據是非物權憑證,所以運輸單據的性質對于結算方式的選擇也產生的影響。如果貨物通過海上運輸或者多式聯運,出口商裝運貨物后可得到海運提單或可轉讓的多式聯運提單。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單據,貨物所有權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選擇信用證和托收方式結算貨款。如貨物通過航空、鐵路郵包運輸時,出口商得到的單據一般為非物權的航空運單、鐵路運單、郵包收據。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選擇托收結算方式,即使是選擇信用證,大多規定單據直接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提交,以便銀行能控制貨物。

此外,在選擇結算方式時,還應考慮進口國國家或地區的商業習慣、商品競爭情況、交易數額大小、貨幣因素、出口方在銷售地點是否設有代表機構等因素,以減少風險。

三、結算方式的組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中,一筆交易通常只選擇一種結算方式。通過以上分析,沒有任何一種結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有時應該合理運用不同的結算方式組合,確保安全收匯,加速資金周轉和達成交易,下面列舉幾種比較典型的結算方式組合形式。

1.信用證與匯款相結合

這是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余款用匯款方式結算。采用此種結算組合方式,主要適用于允許交貨數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如糧食、煤炭、礦石等。在具體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種形式:①信用證與裝船前匯款相結合;②信用證與預付款結合;③信用證與裝船后匯款相結合。對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種形式最為有利,因為買方部分預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資金周轉,另外,買方預付款后,往往由于擔心收不回此筆款項而不會故意挑剔單據的不符點。

2.信用證與托收D/P相結合

這是指部分用信用證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結算。此種結算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發貨以后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則隨附全套單據,在進口方付清發票的全額后才能交單。此種方式實際上就是光票信用證和跟單托收的組合形式。對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證的保證,且信用證規定單據跟隨托收匯票,開證行須等到全部貨款后才能交單,所以收匯比較安全。

3.跟單托收與匯款相結合

這是指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進口商以匯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或押金作為保證,在貨物裝運后,出口商可從貨款中扣除已預付的貨款,剩下的金額委托銀行找進口商給付資金。此種結算方式的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確定性及風險性。因為,買方已經支付的訂金,多數為20-30%,一般不會拒付托收項下的貨款,否則,訂金將無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買方自身的經營狀況下降或進口國的法律政策風險導致被拒付時,出口商可以將貨物返運回國或另賣他國進口商,訂金將用于支付往返運費。

總之,在國際貿易中,結算方式的選擇和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關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關系到交易的成功與否。不同的結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對雙方當事人的風險有明顯的區別。出口商在選用結算方式時,如前文所述,應在貫徹我國外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確保外匯資金安全、有利于擴大貿易和資金周轉的前提下,結合費用負擔、匯率風險等綜合考慮,這樣才能使各種結算方式充分地發揮其功能,也才能對交易當事人真正有益。

參考文獻:

篇(10)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活動不斷發展壯大,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貿易大國。近些年隨著我國在對外貿易中的崛起,我國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活動結算中的風險與日劇增。其中貿易結算是國際貿易的連接點,倘若結算環節出了問題,將導致整個貿易進程不能繼續。為此,本文立足中國國際貿易發展的現狀,對我國貿易結算中的風險與對策進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一、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十分迅猛,特別是2001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對外貿易活動增長速度很快,一躍成為全球第二大貿易大國。我國企業與外國企業之間的業務合作也越來越密切。但是在合作的背后,存在著各種貿易摩擦,我國已經成為貿易活動中的主要受害國之一,比如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采取措施使貿易摩擦一步步升級,其中就有對結算方式的刻意限制,嚴重制約中國的出口,給中國帶來巨大損失,也使中國商人對國際貿易的信心大大減弱。

二、國際貿易結算中的風險漏洞

國際貿易是國與國之間的活動,涉及的范圍十分廣,國際貿易結算中存在不少的風險與漏洞,本文對其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信用證結算產生的風險

信用證是現代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頻繁使用。因為在交易中存在較大違約風險時,信用證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結算方式;然而當違約風險較少時,使用信用證結算則會增加交易成本。在國際貿易實務中,除了增加了貿易的結算成本,而且還有信用證結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證業務的實際效用偏重于促使進口方履行付款責任,而對出口方提供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單據的約束力比較小。這就有可能產生買方違約的行為,買方在自己握有較多貿易主動權的情況下,必然會從眾多貿易結算方式中,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結算方式,從而給賣方在資金收回方面產生一定的風險。

(2)托收結算的風險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后,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委托出口方銀行通過他在進口方的分行或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的風險主要在于進口商在出口商的貨物出港后,提出降價,這對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雙方交易不能持續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轉賣他人或者把貨運回,有些時候會給出口商帶來極大的損失。有時貨物已經到達目的地,進口商就是不贖單,結果造成了大批的滯港費、倉儲費等。出口商不但沒有收到貨款反而無辜受到損失。

(3)直接匯款的風險

直接匯款是日常生活中最為直接的交割方式,這種結算方式的交易基礎與銀行完全無關,是一種完全的商業信用。直接匯款在外貿交易中雖然經歷的程序簡潔,但在匯款方式上過于固化,且受到匯率的影響,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經濟全球化已成為主流,倘若某國經濟發生動蕩,勢必影響和、匯率的大規模變動,對交易帶來潛在的威脅和風險。這是不太值得提倡的一種交易結算方式。

(4)賒銷的風險

賒銷是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的一種付一款安排。與預付貨款相反,賒銷是進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貨物,途徑是出口商在裝運貨物后直接把運輸單據寄交進口商。也就是說出口商在未獲得付款或付款承諾之前就失去對貨物所有權的控制。

三、國際貿易結算中規避風險的對策

(1)加強進出口商的資信認證體系建設

對外貿易經濟活動中,交易雙方的自信十分重要。當前進出口商或多或少的財務問題以及信用問題。為此,有必要從要全方位、深層次、多渠道對進出口商的綜合經濟情況和綜合商業形象進行調查。其內容包括進出口商的工商注冊情況、財務狀況、公司結構、管理人員情況、歷史重大交易額、法庭訴訟紀錄以及專業信用評估機構對該公司的信用等級評估等等。通過資信調查,加強對進出口商的自信認證體系建設。

(2)適當規避信用證風險

供貨商可要求將轉讓信用證改變為背對背信用證,必要時可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讓步,因為背對背信用證對供貨商有利,其在提交相符單據后即可得到背對背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此外,可要求轉讓行加保,明確其憑相符單據付款的獨立的付款責任。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進口商存在著得不到或延遲獲得貨物的風險,故進口方也應加強風險的防范,確保裝運的是合同所訂的貨物進口商可以請獨立的有專業聲望的檢驗公司實施裝船預檢、監造和監裝,簽發裝船證明等,這是防止國際商貿活動中出口商進行詐騙的有效方法。進口方收到銀行轉來的各種單據后,要由有經驗的人員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別,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如有可疑之處,應致電倫敦國際海事局核實,單據核查屬實后再付款,否則應立即通知銀行,凍結資金,拒絕付款。

(3)多種結算方式并行

比如說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這是一種信用證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時使用的結算方式。即一筆交易同時使用兩種不同結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額做信用證,另一部分金額做托收。例如,一部分貨款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余部分金額由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后,連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一并委托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信用證貨款和托收貨款可分別開立匯票,全套裝船單據附于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托收項下的匯票做成光票。為了安全收匯,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開證行必須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單。

四、結語

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不論采用何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最基本需要關心的就是資信問題,只有交易雙方都具備良好信譽,貿易才能順利進行。當采用某種結算方式后,應及時考慮可能發生的風險,并盡可能采取相應措施來規避風險,只有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主動位置,在保護好自身利益的同時,從貿易中獲利。

【參考文獻】

[1]田運銀,夏瑞林.當心某些信用證外表下隱藏著出口風險[J].對外經貿實務,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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