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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17條明白規則,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消費運營的征稅人開立賬戶的狀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54條則規則,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同意,憑全國一致格式的反省存款賬戶容許證明,可以查詢從事消費、運營的征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這一規則往往被以為是金融機構提供課稅信息義務的法律基礎。但是,依據該條規則,稅務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于征稅人“開立賬戶”的狀況或是存款賬戶信息,而非征稅人的全部買賣信息,稅務機關能否基于獲取課稅信息的需求,要求包括金融買賣所、結算機構等金融主體以及金融中介機構提供與金融買賣相關的信息則不無疑問。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提供相關信息時,能否違犯其保密義務,從而侵犯金融買賣參與者的金融隱私權,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隱私權:金融機構實行稅法協助義務的法律屏障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與團體的信譽或買賣相關的信息并不相對處于其一切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在金融體系不時健全開展的狀況下,經濟買賣活動的款項收支往往經過銀行賬戶停止,因此,銀行肯定保管征稅人與其經濟買賣有關的信息。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實踐上控制了團體的經濟與財富市場買賣方式狀況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從傳統的隱私權延伸出新的實體內容,于是發生“金融隱私權”。金融隱私權是指金融機構客戶和消費者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合法侵擾、知悉、應用和地下的一種權益。它是一種兼具人格性和財富性且財富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權益,包括金融機構客戶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權益、自主決議允許或不允許第三人知悉和應用該信息的權益以及當上述信息被不當泄露和損害時,尋求司法救援的權益。
依據稅收法定主義,稅務機關有義務依照稅法的規則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稅收債務。只要存在確實的證據可以證明征稅人經濟收益的取得曾經契合課稅要件的狀況下,稅務機關才干依據該理想核定應稅所得的范圍并確定征稅人的征稅義務。證明經濟理想及其收益存在的理想證據在稅收征收進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團體資料和資金流向等買賣信息,包括金融資料檔案、與金融機構的買賣記載或信譽記載等,全方位反映了團體的金融狀況,表現著團體支出與支出、資產與負債以及消費習氣等,關于判定團體征稅義務的承當具有關鍵的作用,這便決議了稅務機關獲取金融機構的運營信息、金融主體的買賣信息和賬戶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權的前提條件。也正由于如此,《稅收征管法》明白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買賣信息方面的協助義務。但金融機構所知悉或掌握的團體買賣信息資料,為金融隱私權所維護的范圍,應當遭到異樣的法律維護。稅務機關在向金融機構主張獲取金融信息時,無可防止地與金融隱私權發作抵觸,即稅務機關對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買賣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機構對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買賣主體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間的抵觸。
稅務機關經過金融機構獲取金融信息,不只直接與金融隱私權發作直接的抵觸,更將限制、干預金融機構實行對金融隱私予以保密的義務。隨著現代金融市場的開展,尤其是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為金融機構從事運營活動的重要商業資源。投資者的決計是維系金融市場生活、開展和利潤空間的重要基礎。而投資者的決計除來源于對金融市場開展的良好預期外,更來源于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和客戶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隱私的嚴厲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以及群眾對金融機構的決計對金融機構的生活和開展以及擴展利潤空間有著決議性的影響,維護金融機構的消費者和客戶的金融隱私權是維持其信譽的關鍵所在。也正由于如此,金融機構往往被賦予嚴厲的客戶金融信息的保密義務。關于金融機構而言,金融信息更構成其商業秘密的重要內容,具有龐大的商業價值和社會應用價值。稅務機關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信息,肯定對其實行相應的保密義務、保有金融信息的權益形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添加其額外的費用支出,進而影響其日常消費運營活動的停止。正由于如此,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金融機構,缺乏必要的鼓舞以滿足稅務機關對金融信息的需求。
但是,也正是由于金融隱私權的存在,對稅務機關獲取必要的金融買賣的信息形成一定限制。無法獲取銀行情報將影響稅務機關向征稅人確定和征收稅款的才干,由于取得并剖析金融買賣的紀錄,在很多狀況下是確定征稅人應稅所得的前提。假設金融主體濫用其金融隱私權而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取得有關金融買賣紀錄,將直接影響稅務機關確定征稅人的應稅所得及其應征稅額,由此即能夠招致金融主體間稅收擔負的歪曲。相關金融主體甚至能夠濫用金融隱私權以躲藏所得或是買賣的真實性,為征稅人逃避其征稅義務提供各種便利。不只如此,由于金融隱私權的過度維護而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從相關金融機構取得金融買賣信息,則將使稅務機關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以獲取必要的課稅資料。這便意味著相應的稅收征管本錢的添加,以及相應的稅收征管效率的弱化。關于征稅人而言,稅務機關越難獲取受金融隱私權維護的信息,其違法本錢越高,其稅法公允的信任與等候也肯定由此喪失,其結果肯定是“劣幣驅逐良幣”,招致稅收法治次第的破壞。正如OECD在其“為稅收目的改善銀行情報的取得”的研討報告中強調,“過去50多年的閱歷標明,不充沛開放的銀行情報已成為稅收征管和法律實施的阻礙”。
各國對金融隱私權的維護不只限制了本國境內的稅收征管,更成為國際稅收情報交流有效實施的法律阻礙。嚴厲的銀行保密義務將阻止一國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協議或其它司法途徑向他國稅務機關提供情報,國際稅收協作肯定受阻。從國際層面來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國金融控制的抓緊,為資金的國際活動提供了能夠,但也為資本的趨利性提供了少量的無隙可乘。在基于本國利益而拒絕提供有關金融買賣相關信息的國度,金融買賣主體可以得以躲藏支出而提高其稅后所得,則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國際資本進入;相反,相關國度則由于該國拒絕提供金融買賣的課稅信息而無法完全行使其征稅權。可以說,在國際層面上,一國對其金融買賣信息的過度維護所招致的被濫用的潛在性以及所招致的負面結果都成倍數增長。
一國制止或限制為稅收目的獲取金融買賣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能夠給其他國度稅務機關帶來負面的影響。
無論金融隱私權或金融機構的運營自在權,都是維系金融市場正常運轉的基礎性權益。但是,在完成機制方面,稅收征管權自身所固有的權利屬性,肯定對金融隱私權的完成形成一定干預與限制。因此,如何在維護國度征稅權完成的同時,對金融隱私權予以尊重和維護,便成為構建金融機構第三方協助義務虛現機制所必需考量的又一難題。
二、金融隱私權的限制:金融機構第三方協助義務的邏輯終點
(一)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的終極價值的彌合
1.國度所提供的金融動搖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隱私權存在的前提。雖然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的表現方式各異、價值取向有別,但從根源上調查,兩者實踐上只是從不同的維度上表現了在市民社會中,人之為人的基自己格尊嚴和經濟自在的維護。基于隱私權這一憲法性的基本權益,團體固然有權益自主決議能否將其金融信息資料提供應稅務機關運用。但不容否認的是,金融買賣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體系中的留存與維護必需樹立于動搖且運作良好的金融市場的基礎之上。在一個高風險、缺乏必要買賣次第的金融市場中,其基本的經濟自在權益尚且缺乏以失掉保證,更無須談及金融隱私權的維護。由于金融市場自身的風險性、投機性和內在的軟弱性,金融市場的穩健開展對國度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自然的依賴性,對基礎設備和公共效勞有著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的穩健開展,離不開政府的有效金融監管,離不開國度所制定的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離不開政府所扶持的公允的競爭和開展環境以及完善的信譽體系,尤其在金融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時,更需求政府的“救市措施”。這些金融市場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來提供。因此,就“稅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對價”而言,團體參與金融買賣而享用國度所提供的金融市場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普通性公共物品,均應當為此而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可以說,征稅權的存在才足以使團體所從事買賣的金融市場的自在、動搖、平安和次第成為能夠,而這不只成為團體自在從事金融買賣的基礎,也成為團體支配和控制其金融買賣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稅收構成金融隱私權維護的本錢。由于任何一項權益都是“由政府權應用公共經費認可并維護的壟斷”,權益的完成依賴于立法者所創立的權益規則,更依賴于政府及司法體系為確立、維護和完成權益所實施的行為。而顯然只要取得足夠的財政支持,金融隱私權才干經過政府執法和司法救援最終得以完成。在現代社會中,金融隱私權已非消極完成的權益,即并非單純掃除、制止他人包括國度干預的消極權益,而具有更多的積極權益的內涵。金融隱私權所保證的團體對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決權益,必需有國度的協力或做出一定的預防措施,金融隱私權的維護與開展有賴于國度的積極作為發明經濟、文明等各種必要條件,不時樹立、健全金融隱私權保證機制,為金融隱私權提供必要的救援和保證。因此,金融隱私權的行使異樣依賴于以稅收為主導的公共本錢。國度征稅權也正是在保證包括金融隱私權在內的基自己權中取得其合理合理性。
3.公共利益優先與金融隱私權的限制。公家利益滯后于公共利益的維護成為大少數支持對金融隱私權的相對性予以限制的實際基礎。金融隱私權的維護固然關于金融買賣主體利益的完成至為重要,但無可否認的是,金融隱私權的保證異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維護,無論對金融業的全體開展、市場經濟次第的構建還是國際經濟和金融運轉平安均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與金融隱私權相比,征稅權的有效行使所可以完成的公共利益顯然遠比金融私權的維護具有更高的價值。這不只根源于稅收作為一切公民權益完成的本錢,更在于稅務機關有效行使其征管權益,不只關系到國度財政支出的取得,更關系到金融業與其他行業的公允稅負,甚至關系到金融市場內部各個金融機構之間、各種不同的金融買賣類型之間的公允稅負,對防止因稅收擔負引發的金融市場結構的歪曲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正是基于這種對公共利益完成價值上的差異,雖然法律給予保密維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其必需聽從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稅收順序設置的目的,不只在于保證人民的權益不受稅務機關征管行為的損害,更在于達成有效的稅收征管,防止糜費不用要的征稅本錢。經過賦予金融機構提供團體金融信息的義務,如可以有效增加稅務機關停止課稅資料調查的本錢,則雖然會構成對征稅人的金融隱私權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合理合理性。因此,金融隱私權對稅收征管權并不具有自然的對立效能,稅務機關可以對金融機構主張一定的信息知悉權,而金融機構必需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在美國1970年經過的《銀行保密法》中即一定美國財政部主管官員可隨時向銀行和金融公司討取與客戶相關的金融買賣資料,以協助稅務訴訟的停止。
從根源上探求,國度征稅權確實立實踐上已然隱喻了對包括隱私權在內的私權益的一定水平的剝奪與限制。正如洛克所強調的,自在、生命與財富權是群眾依據自然規律所享有的基自己權。但是,群眾為了維持基自己權的需求,經社會契約而自在樹立政府這一共同體。為樹立并維持這一共同體。必需讓渡包括財富權在內的局部基自己權。假設說稅收是群眾為維持其基自己權而讓渡的經濟利益的話,那么,對其團體空間和自主事項的一定限制,異樣是為此而做出的局部犧牲。而無論是財富的讓渡還是基自己權的限制,其終極目的仍在于保證其“所剩余的自在與權益的平安并可以快樂地享用自在與權益”。
單純表如今方式上的差異并無法阻斷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對人作為社會存在的基自己格與尊嚴的維護與完成的終極價值的分歧,這也成為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的內在抵觸得以最終諧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內在抵觸的諧和
如上所述,雖然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的抵觸是不爭的理想,但基于對人格尊嚴和經濟自在的維護的最終價值跟隨,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之間仍存在協調的能夠性。正如凱爾森所強調的,“從全部法律發明活動中的功用來看,私權益與政治權利之間并無實質上的差異”,由于稅收的普遍性,稅收征管更是普普及于團體生活,相對處于稅收征管范圍之外的公家生活范圍實踐上并不存在。因此,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之間的抵觸并無法自動消弭,而只能經過一定制度予以調理,此種調理并非復雜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價值抵觸而雙方面地予以否認,而是在二者之間尋覓一種合理界限以停止雙向的調理。
如前所述,金融隱私權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所遭到的限制,實踐上是公民為享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效勞而必需承當的犧牲之一。依據憲法的“普通公益條款”,隱私權必需遭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契合普通的或特殊的公益條款的前提下,隱私權應當遭到必要的限制,但這種限制應當依法停止。稅款的征收,不只直接牽涉政府等國度機關的全體運轉,關系到社會與團體開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關系到團體基自己權的完成水平,具有重要的公益性價值。這顯然成為稅收征管侵入團體隱私空間的合理性的基本價值,團體的隱私在抗衡稅收征管權時并不具有相對的意義。
但應當強調的是,金融隱私權一方面遭到稅收征管權的限制,但反過去也要求限制國度權利以防止其過度擴展。隱私權發生于國度與團體關系之中,是國度經過法律確認的政府留給團體的自在空間的一局部,究其實質,乃是為了平衡國度與團體的關系而生的一種法定的權益,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國度對團體日常生活的過度介入。因此,當稅收征管權介入公家范圍時,應當尤其留意關于人的自在與人格尊嚴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只包括人的外在才干的生命、身體、自在、財富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內在才干的肉體、自治和隱私。在團體的公家范圍中,尤其是隱私事務,只遭到稅收征管權最小限制的侵擾,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制范圍內。稅務機關外行使稅收征管權時,應當給予團體選擇的自在,使其可以堅持“作為自在公民的隱私”。
三、稅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與金融隱私權的維護
(一)基于課稅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徑
依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則,我國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僅限于查詢特定征稅人的銀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國各個商業銀行甚至同一商業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征稅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業銀行或同一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立多個賬戶。雖然我國從2000年4月末尾推行儲蓄實名制,但稅務機關仍難以查明征稅人全部的團體賬戶存款信息。加上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白規則了金融機構的協助義務,但卻并未對其未實行該協助義務設定任何消極的法律結果;即在賦予金融機構提供團體金融信息以保證征稅權完成的義務的同時,對該主體未實行該義務時所應當承當的消極法律結果卻并未有任何的規則。在缺乏責任性規范的狀況下,金融機構未實行其協助義務時,便不能夠經過清查其法律責任而發生強迫其實行義務的效果。正由于《稅收征管法》所規則的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過于單一,而金融機構卻缺乏予以協助的積極性和法律強迫,這使得稅務機關從金融機構所取得的金融信息極為有限。如何改善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也成為完善《稅收征管法》的重要內容之一。
1.各國獲取金融信息的閱歷自創。從以后各國基于課稅目的而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來看,查詢銀行賬戶、反省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樹立金融買賣數據庫和金融機構自動報告金融買賣信息是各國較為通行的方式。在大少數狀況下,稅務機關可以直接或直接經過司法、行政順序向銀行查詢,取得某特定征稅人的銀行信息。在一定條件下進入銀行營業場所直接獲取所需的銀行賬戶信息。在信息基礎設備樹立較為興旺的國度,稅收征管系統與金融買賣系統完成鏈接,從而為稅務機關獲取金融買賣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礎,也有力地強化了稅務機關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如法國、匈牙利、韓國、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國度有貯存特定銀行賬戶信息的集中數據庫。法國要求運營股票、債券和現金業務的銀行按月提供開設、修正和撤銷各類賬戶的信息,這些信息貯存于計算機管理的數據庫中,法國的稅務機關可以應用這個數據庫停止稅收研討、控制和征管。韓國在稅務機關的總數據庫之中擁有一個獨自的數據庫,這個數據庫存儲了銀行自動報告的有關銀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數額、支付利息時的代扣稅額、添加到賬戶上的利息數額、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證號碼或許業務注銷代碼。此外,金融機構自動提供特定種類的信息,如自動報告支付給征稅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時代扣的稅額等方面的信息、征稅人賬戶的開設、撤銷信息、賬戶年終余額信息和存款利息信息,也是稅務機關獲取金融買賣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國也逐漸采取措施開展征稅人自愿聽從戰略,使那些不聽從稅法的征稅人自動報告或贊同金融機構提供其過去應用嚴厲金融隱私權維護制度隱瞞的支出和資產。
但是,只要當金融機構所掌握的有關客戶身份和金融買賣性質、金額的信息有用且牢靠,稅務機關擁有的獲取銀行信息的途徑才是有價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針對銀行信息獲取所的報告中,強調各成員為促進基于課稅目的獲取銀行信息,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機構保管匿名賬戶,要求金融機構對其經常或暫時性的客戶都要停止身份驗證,同時對那些賬戶真正受益人和買賣真正受益人的身份停止確認。
2.改善我國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途徑的詳細方案。各國對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途徑的諸多閱歷,關于我國改善稅務機關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增強金融機構的協助義務多有助益。隨著我國金融買賣網絡的樹立,除應當進一步完善稅務機關的銀行存款信息的查詢權外,自創國外金融信息數據庫的樹立也成為能夠。
為確保國家稅收,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國家在稅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稅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管理監督不到位。取消稅務專管員后,由于把實行專管員管戶向管事制度轉變簡單的理解為取消專管員,形成了管理環節的空位和斷層,使稅務機關失去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優化服務,片面強調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細、查不全、征不足、處罰難、效率低的狀況;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個系列以及各職能部門間協調不好,各自為政,多頭指揮,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諉,導致稅收征管全過程運轉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務規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第三,管理職責明確不到位。由于對新的征管模式認識不足,征管實踐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數不清,稅源不明,監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質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數單位在認識上沒有弄清分類管理的含義,片面理解為對一般納稅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單位沒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分類管理操作辦法和措施,因而職責不明確,管理程序、方法不規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數單位職責雖分解到人、落實到戶,但沒有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沒有配套的考核辦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實處;四是普遍把分類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軟件運用、征管檔案管理工作割裂開來,沒有利用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理順工作思路,使該四項工作不能環環相扣順利開展,而這些原因造成征管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登記率不完全真實。二是申報率不準,這有計算機軟件本身的問題,也有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還有沒有按征管規程對非常戶進行處理的問題。三是申報準確率難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實到位,管理人員無法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不能對其納稅的準確性作出大致判斷,偷逃稅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雙定戶的定額核定上,由于管理的問題使核定的定額與實際銷售相差甚遠,造成稅款流失。在對大中型企業和一般納稅人的征管中,同樣存在監控不力,稅款流失現象。四是在緩交稅款審核上存在調查核實不嚴的情況,客觀上讓一些企業感到貸款不還不行,費不繳不行,而稅款可緩,能緩就緩。五是依法治稅難,在征管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難的問題,一些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保全措施難以實行,或是相關部門不配合,或是存在來自各方的干預。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終影響稅源,不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二、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1、稅收管轄權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適用范圍,按法人標準確定納稅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并規定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但在稅收征管上仍適用過去“一稅兩管”體系,即按企業開業登記時間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范圍,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由地稅征管,之后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由國稅負責征管。而在實踐中發現,原來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投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通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吸收新成員組建為公司制企業,這類企業是仍由地稅征收,還是由國稅征收?總機構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稅征管,分支機構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國稅征管,匯總納稅時管轄權歸國稅還是地稅?這些在新稅法中都未明確,這就可能導致國、地稅征收機關爭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無法做到有效控制,給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2、稅源管理。
(1)企業納稅地點變更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于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沒有所得稅征收權不便監管,法人所在地對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稅務機關如何防止漏征漏管、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掌控分支機構的涉稅信息、如何交換和共享已經擁有的征管信息,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老企業5年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還是之前為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并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復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稅基管理問題。
(1)納稅人身份認定變革帶來的稅基管理問題。原所得稅法按資本來源劃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此判定標準,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雙重標準確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若為居民納稅人則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作為稅基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什么是“僅在我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成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稅基的關鍵性問題。
(2)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的變革引發的稅基管理問題。基于納稅人經濟理性的考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采取各種手段來縮小稅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日期均為“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合同約定方式改變稅基。稅前扣除中的工資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就可能采取虛增雇傭人數,虛假提高工資水平等方式增加稅前扣除基數。再比如,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當年扣除上限時,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基數,各項扣除的審批手續是沿用原有審批規定還是一切推倒重來呢?如沿用現行規定,哪些有效哪些無效呢?如推倒重來,基層征收機關的工作量又將如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又將如何?另外,因國稅、地稅部門對政策的理解不同帶來的稅務差異是否會干擾企業的經濟活動呢?
4、反避稅引發的稅收監管問題。過去外商在優惠政策多、實際稅負低的情況下,規避所得稅的動機較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大部分外資企業不僅稅率有所提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將逐漸減少,這就使得外商會采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成本分攤等方式在各環節規避所得稅,這無疑需要我們增強稅收監管。但目前稅收監管本身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基層稅務機關在監管方面,一般以企業所填數據為準,對企業申報的境外情況基本上是依據企業申報什么,就予以承認并予以抵免,易導致反避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稅信息化程度不高。與地稅、工商、統計、房管等部門信息溝通不夠,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沒有建立。
(3)“一稅兩管”各自為政,同一類型企業稅負差異較大。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兩個稅務部門為了強化所得稅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體監管辦法,對同一類型的企業,由于不同稅務機關運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監管力度不同、規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勢必會出現稅負“避重就輕”的問題。
(4)稅收監管缺乏專業人才,管理隊伍有待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素質和先進征管理念與方法的管理人員。而現實中所得稅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稅法的要求差異較大。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優化機構設置,明晰職責分工。從理論上說,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應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上繳國庫,再按分享比例返還給地方。這樣“一稅一管”,執法主體明確、執法力度一致。但我國當前國稅、地稅機關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內達不到“一稅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議。
(1)建議5年內延用“一稅兩管”,采取隨流轉稅稅種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即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國家稅務機關征管,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一律在總機構稅收管轄機關納稅。一方面,兩個稅務機關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資源進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另一方面,這樣劃分征管范圍,各級地方政府必然會加大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力度,這對國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意義重大。
(2)中長期應對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職能整合,重新設置機構,并明晰職責分工。考慮我國現行的不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不變的情況下,按照現有國稅部門負責稽查、現有地稅部門主管征收和管理,對國稅、地稅兩局的資源進行整合,取消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在國稅局設置稅務稽查機構,原地稅局負責稽查的人員調到該機構,國稅只負責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并開展各類專項整治活動。在地稅局設置稅收征管機構,原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等的人員調至地稅,負責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地稅局將企業所得稅統一繳入地方金庫,再由地方金庫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實現共享。
2、加強稅源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算清繳制度。
(1)進行戶籍信息源頭管控。通過進駐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建立從工商登記到國稅、地稅稅務登記的“無縫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減少漏征漏管戶。
(2)進行戶籍信息全面監管。認真做好納稅人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等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業戶、非正常戶、停業戶、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上的漏洞。
(3)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范圍,從日常檢查、信息采集、資料核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并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促使稅管員規范管理稅源。
(4)建立經濟分析制度。加強與工商、統計、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經濟信息,運用對比分析、指數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準經濟稅源的變化規律,核實稅基。
(5)加強日常管理,完善匯算清繳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對納稅人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做調賬;對于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要求企業設立相應的輔助賬簿,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正常賬務處理的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在該輔助賬簿中逐筆登記,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累計數填在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中。這樣既方便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減輕年終匯算清繳的壓力,又可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3、建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機制。鑒于目前所得稅征管中信息不對稱,稅務稽查部門得到企業納稅真實信息少、難于發現問題等情況,建議先按照“降低頻率,加大深度,提高質量,注重效益”的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所得稅、流轉稅聯評互動,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導性、系統性、時效性、針對性的行業評估指標體系或評估模型。再從納稅評估中選定稅收稽查的對象,避免稅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時根據稅務稽查反饋的結果,及時調整納稅評估的內容,保證企業納稅評估有效實施。這種互動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征管中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4、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一是做好綜合征管軟件更新工作,滿足企業按照新稅法預繳申報和按照老稅法進行年度申報的需求。二是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三是要優先建立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再逐步建立各企業、各行業的基礎信息數據庫,為納稅評估工作深入推進打下扎實基礎。四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拓寬信息獲取渠道。要建立健全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渠道,特別是與國土、科技、貿發等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項目登記、信息采集、稅款征收、納稅評估和項目清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5、強化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確保所得稅政策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對內加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專門培訓與自學相結合,提高稅務人員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建成一支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稅管理隊伍。對外利用網絡、上門服務、免費咨詢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對新稅法的宣傳和輔導,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納稅申報的辦理等,提高納稅遵從度。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Z].
[2] 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
一、征管工作主要做法
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頒布后,我們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領導,真抓實干,在稅收宣傳、稅源管理、稅費征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嚴格執行新的稅額標準,確保了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穩步推進。今年以來,全縣已征收耕地占用稅2381.6萬元,超額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年度任務,打下了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礎。
1、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根據縣委、縣政府的部署,該縣重新確定了耕地占用稅的具體征收標準:即占用基本農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實際占用面積按老標準五倍的標準征收。同時,對1月1日之前形成的稅收尾欠及遺留問題,要求按文件規定限期繳納,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繳稅款,并進行處罰,有效地對耕地占用稅新舊稅額標準的征管問題進行了妥善處理。
2、加大宣傳力度,強化服務觀念。該縣財政部門堅持把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并經常與國土部門溝通協調,科學謀劃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一是措施到位,拓寬與納稅戶聯系范圍,積極向納稅戶宣傳耕地占用稅政策,主動提供信息,做好服務工作。二是政策落實到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對稅收戶的優惠政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稅征管文章。三是堅持把政策宣傳貫穿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全過程,切實營造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環境。
3、加大征管力度,確保應收盡收。突出抓好重點區域、重點稅源的征收征管,嚴厲打擊偷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規范征收秩序。一是進一步完善目標管理考核獎懲措施。做好調查研究,堅持把任務落到實處,確保完成全年任務。加大稅收稽查力度,嚴格依法征稅,強化對小稅收戶的征收力度,堅持抓大不放小的做法,遏制稅源流失,切實做到大小稅源都不放過,進一步堵塞收入漏洞,確保應收盡收。二是整合部門力量,強化督促檢查。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憑完稅或免稅憑證和有關手續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并明確通知耕地占用稅征收機關非農業建設占用的土地性質、利用現狀和面積等信息情況,確保納稅信息共享,形成部門合力,強化耕地占用稅款管理。同時,財政部門與土地、、國稅、地稅等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每月情況通報反饋制度,不斷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辦法。加強部門之間的銜接,認真落實稅收征管任務,優化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收成本。同時抽調人員組成檢查組,經常性對各單位執行耕地占用稅法規情況進行檢查,并嚴格按稅收征管有關規定處理違章案件,避免新的尾欠發生,實現應收盡收。三是開展專項清理整頓。按照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強化了對企業耕地占用稅的專項清理整頓,組織工作組依法對新上的多家企業的欠稅進行清理,有效地促進了企業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
二、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中面臨的困境
近年來,通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切實強化對耕地占用的征管,落實管理責任制,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條(來源:文秘站 )例》的出臺,也讓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工作面臨著不小的困難,導致在目前的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一是宣傳不力,征管工作沒能做到家喻戶曉。當前,在耕地占用稅方面的宣傳工作上還明顯滯后,無論是在宣傳經費投入、宣傳報道及人員安排,抑或相關部門協稅主動性方面,都存在嚴重不足。一些用地單位對該稅種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拒交、拖欠稅款現象時有發生,主動申報納稅更是無從談起。
二是稅源底數模糊不清,征管難度較大。在當前,耕地占用稅稅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結構復雜,有農民群眾、個體私營企業、鄉鎮集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有各類經濟開發區、公路建設等。一些土地部門批地或清理耕地補辦手續后,未能及時將批地文件抄送同級的征收機關,造成稅源信息不靈,情況不清,加上征收機關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摸清稅源情況,征收難度較大。
三是征管基礎工作不實,尚不能按照規定標準實現應收盡收。根據條例規定,耕地占用稅征收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因此,征收機關準確掌握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是征收耕地占用稅的關鍵。但來自有關部門調查統計分析資料顯示,這方面的基礎工作尚顯不足,征管部門和用地審批部門相互脫節,致使征管部門不能及時掌握稅源分布情況,無法建立耕地占用稅臺賬,特別是對“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況,征管部門心中沒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耕地占用稅征管時剛性不強。一方面,從納稅申報、催繳到限期納稅、依法扣繳、稅收保全直至強制執行等過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與制衡制度,客觀上為納稅人不依法納稅甚至違法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間,給耕地占用稅征管環境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現行制度對申請減免時限未作明確規定,一些已批建項目用地多年卻遲遲不辦理減免手續,征收機關要采取措施卻缺乏法律依據。另外,按規定,占用耕地應先繳清耕地占用稅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個別土地部門未能堅決執行,一些代征稅款沒有及時繳庫,而稅收征管部門對此又缺乏制約措施,影響了征收工作的推進。
三、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思路與對策
針對《新條例》出臺后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應以提高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征管制度的科學性為出發點,采取各種綜合性措施,全面建立一種以誠信納稅為最終目標的管理機制。結合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
(一)建立有效的宣傳機制和領導機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稅征收氛圍。國家征收耕地占用稅是從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出發,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充實和加強征收力量,采取多種形式教育用地單位和廣大群眾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資源,對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納稅。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新條例》,在《新條例》規定的減免范圍之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規定減、免稅。同時,我們要通過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工具進行大力宣傳耕地占用稅的相關政策,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在政務公開欄上公開占地手續審批和完稅情況,增加辦事透明度。要不斷拓展宣傳內容,不僅要從正面宣傳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知識,而且要從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兩方面雙管齊下進行宣傳。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1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已然成為我國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尤其是必須正確面對我國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以便為了實施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服務機制改革。
一、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重點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監控。德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行的是重點監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對于普通百姓進行隨機抽查,而對高收入者進行重點跟蹤監控,一旦懷疑某位高收入者虛假申報,便會對其真實收入和銀行賬戶進行審核。美國有著嚴密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納稅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記錄和交易行為等都在銀行的電腦中有記錄,稅務機關通過信息交換和數據集中處理,便可全面清晰地掌握納稅人的信息,因此美國的偷逃稅現象很少,征收率達9O%左右 。
二、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崗位責任欠明晰、監督乏力,影響了稅收征管的法治化程度
以相關涉稅事宜的審批為例。第一,傳統的審批程序由縣(區)局職能科室根據基層管理分局傳遞的資料和簽署的審批意見進行二次審批。由于職能科室一般不參加實地核查因而在審批時主要審查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備填寫是否規范章戳是否齊全,造成真正了解情況的人不審批,不了解情況的人承擔審批責任使最終的審批流于形式。第二,審批環節眾多,表面上看起來審批過程非常嚴謹而實際操作時.一級依賴一級,疏于認真把關。第三,各種審批項目以金字塔方式向上傳遞最終匯集到少數人或個別領導身上由于審批項目過多.最終的審核人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一一審核資料,審核簽字沒有實際意義。第四,解決一個問題往往涉及不同管理層級的若干崗位和部門稅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較為明顯的重復、掣肘現象。
2.納稅服務不夠深入細致,服務層次得不到真正的提升
受各種因素的制約,一些地方盡管主觀上想改善納稅服務工作但實際工作中一直走不出側重于服務態度和硬件建設的怪圈致使納稅人反映的服務效率較低、辦稅手續繁瑣、中間環節過多等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不能滿足納稅人日益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需求。
三、解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過程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通過借鑒國外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經驗,結合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綜合我國現有的國情,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為下一步個人所得稅改革奠定基礎:
1.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
早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便使用計算機對稅收實施信息化管理。美國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網絡、電話和金融機構等已經基本上實現了支付的電子化。美國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過美國聯邦稅款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機構通過該系統繳納,目前美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率達到90%左右。加拿大稅務機關實行全國聯網,在稅收預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審計等環節都實現了信息化處理,并通過商進行電子報稅和納稅人自行電子報稅,目前電子報稅率已達95%。德國通過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統一的申報軟件,加快了申報的速度和質量,納稅人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委托稅務機構進行申報,其電子申報率超過90%。
基于以上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也可以考慮建立自己的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并實行全國聯網。同時,與相關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單位建立聯系,進行個人信息的無障礙交流。這樣就可以形成一個有效的個人稅收征收管理、監管體系,就可以有效的抑制偷逃稅行為的發生,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2.實行稅收代碼制度
瑞典是實行稅收代碼制度比較典型的國家,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擁一個10位數字的終身稅務號碼,這個號碼用于稅務申報、銀行開戶、社會保險繳費等其他一切經濟活動,管理十分嚴格。通過稅務號碼,稅務部門可以隨時查閱納稅人的繳稅情況以及個人的不良信息。因此稅務部門可以通過這個稅務號碼掌控納稅人的一切收入來源、經濟活動情況和財產狀況。納稅人去世時,稅務部門還要根據該納稅人的資產負債情況,征收遺產與贈予稅后,再核銷該號碼。如此嚴格的稅收代碼制度完善了瑞典的稅源監控體系,也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控制基礎。德國也實行稅務編碼制度,而且追訴期非常長,并適時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極具威懾力。同時對于那些依法按時納稅的人,德國稅務部門則以獎勵納稅信用等級的形式提高納稅人的消費信譽和工作機會。這種獎懲分明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為德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掃清了障礙。
為了加強稅務機關的監管力度,我國也應該建立起有效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以居民身份證號作為納稅人唯一的識別號碼,將納稅人的所有收入進出與身份證號碼綁定。加強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聯系,建立公安部門、派出所、工商局、稅務機關等機構部門的信息共享系統,方便稅務人員日后進行稅務審查。
參考文獻:
一、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現狀
電子商務按照參與主體不同,可分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種交易模式。所謂C2C 網絡交易是指個人對個人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即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直接在公共的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近年來,C2C電子商務市場發展迅猛,網絡購物呈井噴式增加。然而我國目前卻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C2C網絡交易征稅。其稅收征繳存在盲區,對C2C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研究存在著現實意義。
二、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
由于減少了流通環節,又無需承擔實體店鋪的高昂租金和人工費,再加上稅收零負擔,C2C網絡交易的商品定價往往低于實體店和B2B、B2C電商。區別對待的稅收政策,影響了傳統交易市場的運營秩序,破壞了市場競爭所要求的公平環境。既然目前對傳統實體店甚至是B2B、B2C電子商務均要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那么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C2C網絡交易也應予以征稅。將C2C 網絡交易納入稅收征管的范疇,對其依法征稅是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要求的。
(二)符合稅收的財政原則
由于互聯網及計算機的普及,C2C網絡交易規模日益擴大,許多個人選擇通過網絡進行交易,而實體店受其影響卻在不斷萎縮。如果繼續讓C2C網絡交易游離于稅收征管之外,越來越多的實體店或B2B、B2C電商會將自己的部分業務以C2C的名義進行經營,從而導致稅源的流失,損害國家的經濟實力,影響了稅收財政原則的實現。將C2C網絡交易納入稅收征管范圍,有利于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從而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保證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實現。
(三)有利于規范C2C電子商務市場
隨著我國C2C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這一潛力巨大且并未深挖的運營模式已經越來越多地影響著我們,但是C2C網絡交易卻因缺乏監管,其提供的產品質量良莠不齊。C2C網絡交易中的侵權、售假、刷單等不道德行為屢禁不止,且有不斷上升的趨勢,繼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網購糾紛、投訴。網上假冒偽劣產品的肆意橫行,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干擾了市場的正常運作,一直為媒體和公眾所詬病。對C2C網絡交易進行稅收征管,不僅能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還有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并規范C2C電子商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傳統稅收征管手段在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困境
(一)納稅義務人的真實身份難以確定
由于C2C 交易經營的主體是個人,并不需要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正是由于準入門檻低,C2C商家數量極多。以淘寶網為例,只要用個人身份證通過實名認證即可注冊開店。實名認證的身份證只要是有效的即可,淘寶網并不會對其是否與實際經營者一致進行檢驗,納稅義務人的真實身份難以確定。另外,由于網店經營的穩定性較差,經常會出現“ 網店易主”的情況,這也使得“實名制”管理形同虛設。
(二)缺少可靠的紙質憑證作為計稅依據
C2C電子商務模式下,很少有賣家會主動提出開票。與此同時,個人買家為了享受低價產品或服務,通常也會放棄索要發票的權利。不開具發票似乎成了C2C網絡交易約定俗成的習慣。除了沒有發票,C2C網絡交易過程中也沒有合同等紙質憑證,交易雙方的聊天記錄即是最權威的有法律證明效力的文件,也是日后彼此維權的唯一證據。由于C2C網絡交易均是無紙化的形式,電子信息又存在易虛構、易篡改等缺陷,因此交易的真實性及金額難以核實,從而導致計稅依據的確定存在困難。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認定
C2C網絡交易與傳統交易不同,賣家撇開各種中間環節直接與買家建立聯系,將商品通過物流方式交付買家。中間環節的缺失使得傳統的代收代繳、代扣代繳機制失去了運作基礎,增加了稅收征管的復雜性。而且C2C賣家一般不開具紙質發票,對于訂單何時確認,銷貨方何時發貨、何時取得收入、購買方何時確認收貨等時間信息往往通過電子數據的形式進行記錄,而這些電子信息又容易被虛構和篡改或附有一定的加密技術,這就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掌握相關交易的真實信息,從而無法合理確定納稅義務行為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四)稅收征管歸屬地不易確定
C2C網絡交易的虛擬性,突破了傳統的“經營場所”“居住地”“常設機構”等物理意義上的地理概念,虛擬空間與物理地點并不存在一一對應的映射關系。沒有地理位置的約束和稅務登記的強制規定,僅憑C2C賣家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登記的關于經營地點或居住地等注冊信息,是很難界定其真實經營地點的,這就使得稅務機關無法通過確定交易地點來認定稅收征管歸屬地,從而難以行使稅收管轄權。
四、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創新措施
面對傳統稅收征管手段在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困境,可以嘗試借助大數據、智能化、移動互聯網、云計算服務技術開發應用新型納稅征管模式,順應稅收“互聯網+征管”的步伐。
(一)利用大數據收集分析C2C 賣家的相關涉稅信息
C2C網絡交易的稅源流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稅務部門在納稅人信息獲取方面存在缺失,從而導致對納稅人的真實身份難以核實,對C2C交易模式的真偽也難以鑒別。因此,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首要問題就是要先利用大數據收集分析C2C 賣家的相關涉稅信息。
1.利用大數據核實C2C 賣家的真實身份。如果能將納稅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與其交易內容綁定,就可以有效控制對納稅人的稅收監管控制,改善納稅人身份確定的問題。為此,應盡快建立針對自然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納稅人識別號是由稅務部門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用來確認公民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有了納稅人識別號,C2C個人網店可以用自然人納稅人的身份自行申報納稅,其納稅信息都可以在稅務部門的大數據平臺中進行跟蹤和歸集,有助于確定C2C 賣家的真實身份,從而為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提供了基礎。
2.利用大數據鑒別C2C交易模式。為了更好地進行稅收征管,必須要對C2C交易模式進行鑒別。一是將稅務部門、C2C交易平臺以及工商登記機構進行數據信息聯網,通過稅務機關的征管系統采集C2C賣家的基本數據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納稅人識別號、經營范圍、店鋪名稱等,并將其與已經進行工商登記的類似主體進行信息比對,篩選出B2C 交易模式,要求其退出 C2C 網絡交易市場。二是利用大數據分析賣家商鋪的相關信息,如是否有廠家直銷、樣品銷售等廣告字樣,賣家的實際發貨地點是否是企業地址等,對于可疑信息應進行稽查,并按照標準判定是否屬于C2C交易模式。
3.利用大數據確定納稅主體。對于利用 C2C 交易平臺處理閑置物品的個人賣家,其從事的商業活動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可以暫不納入納稅主體的范疇。對于同時出售二手物資和新品個人賣家,可以通過界定兩者的比例來確定是否需要征稅。比如,對于出售的閑置二手商品占總商品的比重達到85%以上的,可認定為非營利主體,暫不需要納稅。此外,為了促進C2C網絡交易這一新興業態經濟的發展,對于銷售額較低的C2C個人賣家至少可以參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按照月銷售額是否達到30 000元判斷是否需納稅。對于低于此營業額的經營主體也可暫不納入納稅主體范疇。對于C2C賣家交易商品的類型以及月銷售額的相關數據信息,稅務部門可以借助C2C 交易網站的數據平臺進行采集,并定期對共享信息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對比、篩選、挖掘和甄別,通過大數據的統計分析,迅速鎖定納稅主體。
(二)利用智能化辦稅服務平臺辦理稅務登記
健全的稅務登記是有效進行稅收征管的前提。稅務機關應積極探索適應C2C電子商務特點的稅務登記制度,明確將稅務登記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為C2C電商提供服務的前提。考慮到稅務登記手續的繁簡會影響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積極性,因此,針對C2C網絡交易的電子稅務登記應盡量簡化,保證通過網絡即可辦妥,即實現登記事務網絡化運行。具體而言,首先,對于在C2C網絡交易平臺上從事經營的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主體,可以登錄統一的C2C電子稅務登記平臺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義務人只要有網絡和電腦就可隨時提交申請,無需專門跑到稅務機關去辦理,省去了路途奔波和排隊的困擾。其次,對于通過審核的自然人,稅務機關可在線向其發放電子稅務登記證。電子稅務登記證不必拘泥于紙質形式,但卻和傳統的稅務登記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它賦予了納稅人唯一的稅務登記號,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設置密碼將其妥善保存。另外應注意的是,由于電子稅務登記是通過網絡辦理的,因此在數據的上傳下載方面,應注意其存儲安全問題,以保護C2C 電子商務賣家的隱私。稅務機關可建立一個專門的擁有密碼鑰匙的電子服務管理系統,或直接將C2C 電子稅務登記融入相關的電子政府系統之中,防止納稅義務人的信息外泄。
(三)利用移動互聯網搭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明確計稅依據
發票是經營者合法經營的重要證明,也是稅務局計稅的主要依據。為了合理確定C2C電商賣家的計稅依據,也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對于C2C網絡交易可以啟用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的使用應符合C2C電子商務的特點,如果開具過于復雜,反而因噎廢食,影響C2C網絡交易的積極性。因此,稅務機關應協同C2C網絡交易平合搭建安全易行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以C2C網絡交易平臺作為介質,建立一套標準接口,一方面為個人賣家解決開票的技術難題,確保個人賣家只要登陸C2C網絡交易平臺即可通過簡單操作實現開票;另一方面將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的數據同步傳遞至稅務機關的系統后臺,實現交易數據的無縫對接。
對于每筆C2C網絡交易,要求C2C電商賣家必須開具電子發票。為了防止C2C電商賣家少開票,可以把電子發票的開具和確認作為賣家收取款項的前提條件。即如果個人賣家不開具電子發票,就無法通過C2C網絡平臺點擊發貨;如果買家沒有確認收到電子發票,第三方支付平臺就不會將款項付至個人賣家的賬戶。C2C電商賣家開票后,首先,系統實時將電子發票信息傳到稅務機關的電子底賬系統,稅務機關可據此確定計稅依據。然后,系統將經過稅務機關備案的電子發票信息通過短信、郵件、二維碼等形式通知買家,買家可以在系統上隨時查驗、打印相應的發票PDF文件以供日后報銷、維權使用。如果買家選擇不打印,則電子發票就沒有任何的流轉和打印成本,即便買家選擇打印,也可以任選紙張,不必拘泥于發票打印機專用紙的限制,大大節約了征納成本。啟用電子發票的C2C網絡交易流程如圖1所示。
(四)利用云計算平臺實現與第三方系統的數據對接
大數據背景下,C2C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離不開第三方系統的數據支持。稅務部門應與C2C網絡交易網站、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物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實現數據資源的信息共享與對接。
1. 借助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稅款的代扣代繳。C2C模式下的買賣雙方往往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貨款的結算。鑒于C2C網絡交易的這種結算方式,其稅款的征收可以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讓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在買家付款的同時,對C2C賣家進行稅款的代扣代繳。第三方支付平臺可在現有支付系統的基礎上,加載C2C網絡交易征稅系統,使得代扣代繳稅款成為C2C網絡交易的必經環節。對于銷售額超過起征點以后的每筆網上交易,系y都應按照交易的類別套用適當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經系統的支付平臺代扣代繳應納稅額后,再向賣家支付貨款。如果買家對交易對象不滿意要求退貨退款,系統的支付平臺再將貨款退回至買家的賬戶,并將C2C賣家支付的稅款退回至賣家的賬戶。第三方支付平臺計稅系統日常流轉稅征稅流程如圖2所示。
2.借助第三方物流管理平臺確定納稅地點。C2C 網絡交易的對象包括有形商品和無形勞務。對于銷售無形勞務的,可以C2C賣家的稅務登記地作為納稅地點。對于銷售有形商品的,往往離不開物流的支持。個人網店通常把其銷售的有形商品委托給某一物流公司負責運輸,物件的發出地可以通過接受物件的快遞公司所在地確認。利用物流在C2C網絡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我們可以把商品的發出地作為納稅地點,相應的稅款則劃歸至當地的稅務機關。由于物流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物流管理系統,對每一筆運輸業務均有詳細的配送記錄,只要稅務部門打通與第三方物流管理平臺的數據接口,就可以實現第三方物流管理平臺數據的開放與共享。通過對每筆業務的物流追蹤,稅務機關就可以很好地實施稅源監控,避免發生偷稅漏稅的行為。因此,加快與物流公司的進一步合作,構建高度協作的云端信息傳遞平臺,實現物流領域的信息共享與反饋,有助于合理確定C2C 網絡交易的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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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進一步完善稅收屬地征管,規范稅收征管秩序,夯實征管基礎,強化稅源管理,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確保區、街兩級財政收入穩定增長,促進全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完善屬地征管的原則。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區本級企業、各街道部分交叉企業以及建設項目稅收級次進一步屬地到所在地街道。
2、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為保持各街道存量企業級次的相對穩定,對掛靠企業級次暫不作調整。
三、基本內容
(一)企業級次
1、區留企業,按照屬地征管的原則屬地到所在街道。
2、交叉企業,由各街道在年底前梳理出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企業,以書面形式報區財政局,經有關各方認定后,按屬地征管的原則調整稅收級次。今后原則上在每年年底調整一次。
3、掛靠企業,考慮到管理上的延續性,稅收級次暫不予調整。
4、新辦企業,以實際經營地為原則進行屬地管理。
金山北科技園、北創科技園的企業按所在街道進行屬地管理,但為調動各園區加快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引進企業的積極性,新增財力的分成辦法在街道財政體制中予以明確。
(二)項目級次
1、建設項目以地稅二分局項目登記為準,以所在地為原則進行屬地管理。
2、交叉項目原則上按各街道實施的拆遷量進行屬地管理。
四、工作要求
目前,稅款征收方法主要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賬征收方法是比較科學、合理的征收方法,全面實行查賬征收是稅收征管的最終要求。而核定征收方式雖然在簡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成本具有一定優勢。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也非常突出。一是核定的稅額標準不好把握,如果定高了,加重納稅人負擔,定低了又會導致稅款流失。二是目前稅收定額核定基本上都是稅務人員憑直覺和經驗核定稅收定額,往往帶有濃重的主觀色彩和不確定性,再加上人情關系等因素的存在,造成稅負不公的現象時有發生。從當前實際情況來看,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目前稅務執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的比重越來越小,而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比重則越來越大。這不僅反映出稅務機關在稅款征收上管理偏松,而且不符合當前稅收征管實現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第二、核定的稅額普遍偏低,大約有70%以上的納稅人實際營業額都超過了核定額,稅收流失嚴重。第三,納稅人與稅收管理員的矛盾激化。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稅款征收的管理,主要可以從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擴大查賬征收的范圍,對測定稅負有據、具備建賬建制條件的業戶,實行強制建賬,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積極幫助納稅人建賬。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制訂科學的核定制度和辦法。首先,稅務機關規定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方法和統一的程序,并公開核定后的納稅人的定額情況,接受廣大納稅人的監督;其次由稅務專門機構統一按照既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定稅,改變由稅務管理員定稅的方法,這樣可以化解納稅人與稅務管理人員的矛盾;再次,可以考慮引入聽證機制,接受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規范稅收核定的各項方法和制度,充分體現民主性、透明性和公開性。最后,雖然實行核定征收力圖實現盡可能的合理,但是,從核定標準上還是應該采取從高不從低的原則。因為如果定的標準低了,不但使國家稅收流失,而且助長了納稅人不主動建賬的風氣。如果偏高一些,納稅人為了降低稅收負擔只好積極建賬,有利于全面實現查賬征收管理;三是嚴格發票管理,在核定征收的基礎上以票計稅,真正起到以票控稅的作用,解決核定征收偏低的問題。
二、加強發票管理
發票管理是稅源管理的重點,也是難點,尤其是普通發票的管理。目前,雖然發票的管理得到了加強,但是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納稅人不主動開具發票的現象普遍存在。不開發票是納稅人最普遍的偷稅行為,主觀動因當然是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但也有其客觀原因,就是眾多消費者不主動索取發票,即使個別人想索取發票,納稅人也往往采取打折優惠或者贈送的手段誘使納稅人放棄索要發票。由于大多數私人消費者在消費后并不能報銷,只要納稅人給予一定的贈送和打折刺激,消費者為了自身利益自然會放棄索要發票。雖然稅務機關為了激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而采取了發票刮獎的方式,但是目前的發票中獎的額度偏低,而且中獎率比較低,還不足以激發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的積極性。二是納稅人借用發票、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普遍存在,緣于普通消費者不具備鑒別發票真偽的能力,也很少過問獲得的發票是否屬于該納稅人。上述納稅人違法使用發票的行為不僅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擾亂了經濟秩序。加強發票管理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社會化管票護稅氛圍,讓廣大消費者普遍認識到索取發票的重要性。其次,建立發票搖獎機制,提高發票中獎的獎金額,逐步將所有行業發票納入搖獎的范圍,定期開獎,使其具有足夠的吸引力,刺激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再次,實施舉報重獎的手段,打擊使用假發票和借用發票的行為。消費者可以通過12366服務熱線或者稅務機關網站對所持有的發票進行認證和登記,一方面是為了搖獎的需要,同時可以對假發票和借用發票進行舉報,一舉兩得。最后,擴大稅控收款機的使用范圍,要求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都按規定安裝稅控收款機。
三、進一步完善納稅評估工作
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是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收效率的有效途徑,也是實現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內容。納稅評估是一種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手段,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來說也是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一是要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建立科學的稅收評估的模型和評估指標體系,二是要做好納稅評估所需要的所有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這項工作是納稅評估工作中最重要、最復雜的工作,它直接決定了納稅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合理性。由于稅收管理員承擔著納稅評估和收集納稅評估所需資料的職責,因此,要加強稅收管理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確保其所收集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三是納稅評估要體現動態管理的方針,不能只停留在靜態的數據分析,要適時更新和調整,稅收管理員對評估后的納稅人應進行事后跟蹤管理,掌握動態信息。
四、加大稅務稽查的威懾力
近些年,稅務機關的稅務稽查已經由收入型稽查轉變為打擊型稽查,有力地打擊了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但是打擊型的稅務稽查主要還是屬于“事后打擊”的形式。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雖然每年稅務機關都要進行稅務稽查,而且一旦發現問題都要給予一定的處罰,但是每年的稅收違法案件卻有增無減,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稅務稽查的威懾力不夠強大。而削弱稅務稽查威懾力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稅務稽查的效果和質量不高。由于納稅戶越來越多,稽查人手不夠,一個稽查小組日常稽查往往只由兩個人組成,很難保證稽查結果,給納稅人以僥幸心理。另外由于稽查小組只有兩個人,也容易出現人情稽查、關系稽查等情況。二是處罰力度不夠,稅務稽查時發現問題,往往只要求納稅人補稅或給予一定的罰款就了事,以罰代刑的情況時有發生。三是社會輿論壓力小。社會公眾對稅收違法行為漠不關心,納稅人對稅收違法行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一)采取各種手法來對稅收完成進度加以調整
在對我國稅收征管審計的研究中發現,一些基層稅務征收機構因為受到主管部門的指示,通過手法的變換來對稅收完成進度加以調整,導致稅收審計的失真。
(二)在扣押物的處罰方面存在違規現象
很多審計部門通過低價評估查封扣押物的方式來賣給單位內部職工。這種行為不但對工作產生了嚴重影響,而且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缺乏科學合理的稅務主管
很多稅務部門沒有對扣押查封的資產建立臺賬,在拍賣款收到以后,沒有和納稅人進行及時的結算,在對其進行變賣或拍賣以后抵消納稅款的余額沒有及時地向被執行人進行退還;沒有將款項及時入庫,在稅票的開具方面存在不合法性,沒有監督和審核納稅人的“應交稅金”是否存在真實性,這些問題對征管審計工作產生了嚴重影響。
(四)存在違規的稅收收入組織
一些審計單位為了能夠有效完成稅收基本任務,通過違規手段來進行操作,這樣不但違反了相關規定,而且導致國家財產的大量流失。
(五)存在不實的稅收會計核算
在核算審計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稅務部門沒有對組織在各項收入征收、應征、入庫、上繳、以及提退等活動中的全過程進行核算。
(六)在地方政府中存在對企業稅務進行越權減免的問題
地方政府對稅收政策執行進行干預的問題仍然廣泛存在,地方政府存在對稅收政策執行進行干預,甚至是越權本文由收集整理減免稅等問題。
(七)仍然存在優惠政策范圍任意擴大的現象
稅務部門對優惠政策執行范圍進行擅自擴大,或者是通過對政策進行變更和違規批準的方式進行減免稅,此外,還有很多企業在納稅申報方面缺乏嚴格的審核,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完善財政稅收征管審計的有效策略
(一)強化稅收的審查征收方式
對于賬目健全納稅戶,經核定改為定額戶,并對其情況定期審查。對那些存在出入的單位則應進行進一步的延伸調查,以核實稅務部門是否存在照顧關系,從而有效減少財政收入的流失。
(二)確保稅收征管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稅收的核算單位應對企業的欠稅余額真實情況進行客觀反映,并結合相關的規定進行欠稅登記薄的設置,按照經批準緩征、以前年度陳欠等原因進行分析和登記。并對每月欠繳稅進行明細表制定和詳細的分析說明,將其隨表上報;同時應結合國家規定的核算制度基本要求進行會計日的設置,對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科學的核算,對稅收資金及其運動過程進行系統、正確、科學的反映。只有將核算水平進行有效的提升,才能確保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建立完善的稅收征管條件和環境
在對各項稅種收入、稅收收入總量增減變化、相關經濟指標之間關系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應找出對稅收變化產生影響的政策、經濟水平、征管等因素,并協助當地政府進行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以進一步提高區域經濟發展,將傳統的財政收入狀況進行改變,確保稅收的穩定性。只有具有良好的稅收征管條件和環境,才能提高稅收征管的有效性。
(四)進一步加強資源的戰略利用
在審計工作中,國家機關應充分發揮引導社會輿論以及協同的積極作用,把審計機構和紀檢監察部門等相關的案件線索進行傳遞和配合協調。當前應實行審計政務的公開,確保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以及群眾監督之間的有效配合,以確保經濟監督職能得到更好的履行。同時,還可以對民間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成果進行充分利用,以避免出現重復審計的情況。內部審計因為擁有足夠的審計優勢和資源,所以能夠幫助政府達到事半功倍的目的。在審計人才的合理配置、開發培訓、考評制度方面也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科學做法進行借鑒。只有有效利用資源,才能提高稅收征管的水平。
今后一段時期,全市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目標是:全面貫徹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的制度手段,促進收入恢復性增長,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和稅法遵從度。
為達到上述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二、重點工作
按照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在全面推進的基礎上,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稅基管理
稅基管理是所得稅管理的基礎,重點是綜合運用各種辦法,強化經濟稅源調查和收入分析,加強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項目的管理,規范征管基礎資料,確保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夯實稅源基礎。
1、核實稅源基礎
一是注重經濟稅源調研,摸清稅源底數。目前,根據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災區(什邡、綿竹為極重災區)、經濟稅源受損嚴重現狀,深入企業,特別是極重災區、受損嚴重企業跟蹤調查,掌握企業財產損失、生產經營變化、因災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情況,正確預測把握稅收收入增減變化趨勢,做到稅源清、稅基準。
二是通過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注銷、稅種認定等事項,及時、全面和準確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分類劃分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一般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
三是加強國稅部門與地稅和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
2、加強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析機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質量。要做到宏觀和微觀、總量和結構、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預測的有機結合,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現狀及變化趨勢,為進一步有針對性的加強征管提供決策參考。
3、嚴格審核審批
一是要嚴格執行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程,嚴把稅前扣除項目這個重要關口。對須報批的項目,要明確稅前扣除的條件、標準、需報送的證據材料和辦理程序,并嚴格按規定審批,并實行事后跟蹤管理。對不須報批的項目,要認真審查核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二是要加強減免稅管理。要切實加強企業資格認定,嚴格審核把關,確保各項優惠正確、完整、不折不扣貫徹執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時要注意加強減免稅的跟蹤問效,避免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管理問效的傾向。
4、完善基礎資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戶一卷”的企業基礎資料管理辦法,對企業的登記、認定、申報、匯算、評估、檢查、審批和備案等資料進行正確、及時和完整地收集、整理、歸檔。
二是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對包括稅前扣除和減免稅的審批和備案、以前年度彌補虧損等進行分年度、分項目登記。
5、機內數據管理
要確保CTAIS系統機內數據的完整和準確,做到機內機外數據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對管戶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稅種認定或核銷,對企業的申報、預繳、彌補虧損、減免稅等數據信息要經常進行核實、清理和修正,要嚴格按照系統和有關業務要求進行日常操作,杜絕違規操作。
(二)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要根據*國稅稅源分布和結構特點,并結合各地的管理狀況,重點突破,整體推進。
1、重點突破
針對我市企業所得稅源結構的“行業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點以及各縣(市、區)均有自己的優勢行業和重點稅源企業的實情,在原已初探試行分類管理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從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稅源管理的龍頭。各地在實地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找到自己重點稅源、支柱產業或急需加強的環節,確定分類管理的重點突破口,建立并不斷完善分類管理的制度、辦法和措施。在實踐中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管理辦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規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為下一步的整體推進提供有益的借鑒。
2、整體推進
在重點突破的基礎上,將分類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類型的企業。對重點稅源企業以管戶為主,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對中、小企業實行以管事為主的行業化管理,按行業加強稅源稅基、匯繳和評估工作;對不達查帳征收標準的企業,嚴格按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對連續多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特殊類型的企業強化監管,并結合檢查、評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業建賬建制、真實核算和申報,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對跨區域的總分機構企業要加強地區和部門的聯系,掌握企業的總、分機構情況,按規定進行稅種認定和非單獨納稅設置,及時、準確收集、傳遞《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督促企業按時正確申報;對仍實行原匯總納稅的企業,要嚴格稅前扣除項目審批把關,督促企業按季、按年進行申報,加強監管。總之,做到每一戶企業都能“對號入座”,每一類企業都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和措施,真正把分類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管出成效,最終建立起多級分類管理構架和機制。
(三)納稅評估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基本環節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工作之一。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以企業的稅務登記和申報數據為基礎,再補充采集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等涉稅信息,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為本地區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行業評估模型打下堅實的基礎。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一是科學篩選評估對象。運用采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二是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三是按程序進行實地調查和約談。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對實地調查取證的數據,要返回去進行再次的計算和比對,最終確認核實疑點和問題所在。
四是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調整以前年度的虧損數據;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建立評估的聯動機制
要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評估相結合、市、縣兩級評估相結合的納稅評估聯動機制,不斷總結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提高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率。
(四)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是所得稅管理的重要環節,要切實搞好匯算清繳的政策輔導,加強申報資料的審核,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保證國家稅收足額入庫。
1、強化事前宣傳輔導
在匯算清繳前對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輔導,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辦法,要堅持并不斷完善。各級稅源管理部門和稅收管理員可通過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幫助納稅人提高自行申報的質量,加強對所得稅和匯算清繳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規定以及匯算清繳程序和報送的有關資料。
2、著力申報審核
主要是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將一些錯誤和問題及時發現并糾正于申報階段。
3、認真做好總結分析工作
匯算清繳結束后,要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鞏固匯算清繳成果。
(五)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優質服務,一手抓公正執法,融洽征納關系,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將優化服務置于管理執法全過程之中
企業所得稅政策較多、涉及面廣、申報要求高,國家的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項目和辦理程序也比較復雜,給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帶來一定的難度,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應通過多種渠道為納稅人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在稅法宣傳、納稅輔導、稅前審批、稅收檢查、納稅評估、申報納稅工作中,開展全方位服務;在辦稅大廳、政務大廳國稅窗口、國稅外網,及時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和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當重大政策出臺時,要組織納稅人進行集中培訓和講解;提高“12366”納稅熱線服務質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總之,要努力將優化服務貫徹于管理執法的全過程之中。
2、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
要樹立“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就是優質服務的理念,維護稅法的剛性,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要正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政策法規,堅持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要堅持稅前扣除和減免稅審批制度,嚴把審批關,杜絕越權審批和違規審批,既將國家的稅收優惠落實到企業,又避免偷漏稅現象的發生;要規范辦事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對企業申請的涉稅事項,要嚴格執行有關辦事程序和時限的要求進行受理、告知、審核和批復。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加強大型企業集團及跨國公司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總局和省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關聯交易稅收風險管理辦法》,切實加強關聯企業、我國居民的境外稅源、非居民源自我國的稅源以及國家間稅源的管理,密切關注跨國投資、跨國貿易所引起的稅收管轄權的國際交叉、稅源的國際流動問題。
2、完善反避稅與日管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企業交易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充分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出口退稅數據、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國際情報交換、互聯網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及時發現避稅疑點,做好防范和開展反避稅選案、調查工作。
3、切實重視反避稅隊伍建設,加大反避稅培訓力度,配足配強反避稅專業人員。
三、工作保障
為實現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務必切實加強所得稅管理工作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隊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斷提升整體管理水平。
(一)組織保障
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企業所得稅業務部門負責牽頭,與其他相關部門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制度保障
不斷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從基礎管理、行政審批、重點業務、人才培養、工作協調、目標考核、責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項機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權,努力促進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人才隊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