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7 15:44:1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常見的貿易方式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實訓軟件更多地培養和訓練了學生在外貿制單方面和業務運作方面的能力,這對走入社會適應工作崗位有一定的幫助,但是作為一名優秀的外貿業務員,市場開拓能力、商務洽談能力、團隊協作能力是不可或缺的。這些能力的鍛煉在實訓軟件中卻沒有得到體現。學生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空間小實訓軟件的開發過程過于機械化,程序設定固定化,缺乏靈活性,學生更多的是按照老師的要求和實訓指導手冊的步驟完成實訓任務,自我發揮的機會和空間非常小。鑒于以上情況,我們希望通過建立立體化的仿真場景實訓平臺來彌補單一依靠實訓軟件教學模式的不足之處。
二、立體化仿真場景實訓平臺的建設思路及軟硬環境設計
(一)立體化仿真場景實訓平臺的建設思路
立體化仿真場景實訓平臺不同于單一的實訓軟件教學,也不同于單一的情景模擬教學。立體化仿真場景實訓平臺是立足于行業對國際貿易專業學生的從業能力要求,將傳統教學的“平面”轉變為“立體”,將“靜態”的知識點轉變為“動態”的知識點,并與國際貿易實訓軟件相結合,構建立體化的空間模擬環境,使學生置身于實務操作情境,更好的融入自己在模擬實訓中所扮演的角色。具體的實訓設計流程是提煉外貿流程中的核心環節,并將其作為綜合模擬實訓的“關節點”,按照“關節點”搭建相對應的實訓場景。構建立體化場景教學要把握三個原則:一是實訓環節的完整性。國際貿易業務涉及到多個業務環節,要盡可能保證有對應的場景建設。二是實訓內容的真實性。設置的實訓場景要能夠真實反映外貿實務操作中的相關情境,設備和各類器材都必須是真實的。三是實訓環境的仿真性。場景的布置要求盡可能與實際的外貿業務環境相吻合,包括辦公環境、商務洽談環境、進出口業務辦理環境。
(二)軟環境設計
當前,進出口業務操作都離不開計算機、互聯網。所以,立體化仿真場景實訓平臺也同樣離不開外貿實訓軟件的使用。我系使用的SimTrade外貿實習平臺將進出口業務分為起草外貿函電、價格核算、交易磋商、簽訂合同、開立信用證、備貨、租船訂艙、報檢、報關、投保等業務板塊。這些主要的業務板塊正好對應與外貿流程中的“關節點”,每個“關節點”都可以對應相應的外貿業務場景。對外貿實訓軟件的合理利用是構建立體化仿真場景實訓平臺不可缺少的條件。
(三)硬環境設計
硬環境的構建主要通過搭建外貿業務中的“關節點”場景,營造出真實的業務氛圍。首先,場景的搭建。我們將場景氛圍三大塊。場景一:外貿公司場景,包括:公司業務部、貿易洽談室、樣品陳列室;場景二:貨代、船運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場景三:綜合業務大廳,包括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外匯管理局、國稅局。其中,外貿公司場景搭建可以通過一間120-150平米的教室來完成。由于受實際場地的限制,可以用屏風或隔斷將教室分為3個功能區,分別是辦公區,談判區,樣品陳列區。辦公區配備電腦4-5臺,辦公桌椅若干,打印機,傳真機。談判區配備會議談判桌椅,條件允許的話可以配備談判期間休息用的沙發,投影儀等。樣品陳列區配備樣品及樣品陳列架。樣品可通過建立校企合作關系的企業獲得。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制作樣品陳列柜,并安裝射燈,提升樣品陳列區的檔次。場景二、場景三是外貿業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由于實訓場地的限制,我們可以通過設立辦事窗口來實現各部門的業務功能。這樣既可以節省空間,又可以完整的將外貿流程呈現出來。其次,在搭建好的場景下,要注意真實業務氛圍的營造,要將實訓模擬場景生動化、豐富化。這就需要處理好許多細節工作。如,辦理通關業務的窗口應懸掛海關標志的實務模型;各辦事窗口要張貼辦事流程圖;公司場景中要張貼公司簡介、部門介紹;各辦事窗口要準備相關的空白單據,并配備模擬印章。只有營造出真實的外貿業務氛圍,才能使學生有身臨其境的感受。
三、立體化仿真場景實訓平臺的操作流程
下圖為立體化仿真場景實訓平臺的實際操作流程圖。實訓的開展主要分為三塊:交易前的準備、簽訂合同、合同履行。交易前的準備工作由學生組建外貿公司和設置公司場景組成。接下來,學生可通過SimTrade軟件尋找客戶。簽訂合同是由買賣雙方通過SimTrade軟件中的外貿函電往來和在場景中的談判室進行磋商完成。合同履行階段,由各業務受理窗口結合實訓軟件進行辦理。
中圖分類號:F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040-01
一、保險利益概述
(一)保險利益的含義
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我國《保險法》首先對保險利益下了總括式定義:2009年新修改通過的《保險法》也僅僅是在原法包括投保人的基礎上補充了“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的規定。目前國內對保險利益概念的一般認識是: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某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經濟利益。我國最高法征求意見稿中:保險利益應當是可確定的經濟利益;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險利益范圍內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因保險標的的損壞(或喪失)或因責任的產生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保險標的的安全或免于責任而受益。具體說來,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失或者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免受損失的利害關系;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具有的因被保險人的傷殘或死亡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或者因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的延續而受益的一種利害關系;在責任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與民事侵權責任相關的一種利害關系。簡言之,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為法律所認可的經濟利益,并可作為投保的一種法定的權利。
二、幾個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
在國際上,目前通用的、影響較大的貿易慣例是國際商會制訂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涉及海運主要貿易術語中對貨物風險負擔轉移的時間的規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1.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出賣人在指定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裝運港的船舷。在此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負責辦理保險。在貨物越過船舷后,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此時買方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當貨物損壞發生在裝船后,保險人應向買方進行保險賠付,此時是沒有任何疑問;但如果貨物損壞發生在裝船前,此時賣方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由于風險未發生轉移,買方沒有保險利益,這就造成了一個尷尬的情況:買方對貨物辦理了保險,但沒有保險利益,無法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保險補償;賣方對貨物有保險利益,但未辦理保險,同樣無法得到補償,這樣就會讓買方承擔損失,然后向賣方索賠。但在現實生活中,有時由于種種原因買方無法在賣方處得到賠償,這就使得買方在購買了保險的情況下無法得到保障。
2. CFR(成本加運費),是指出賣人必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和運費。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貨物風險負擔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此時,貨物的保險利益也應隨風險負擔的轉移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辦理保險由賣方負責。在貨物越過船舷前,風險未發生轉移,如果此時發生貨損,賣方有保險利益賣方能夠從保險人處得到補償,但當貨物越過船舷后,風險因而已轉給買方,但此時會發現,買方有保險利益,賣方因風險轉移而喪失保險利益,此時就會出現上面同樣的尷尬:買方有保險利益,因沒有辦理保險而無法得到補償,賣方辦理了保險但沒有保險利益也無法得到補償。這種情況同樣使得貨損無法得到補償。
3.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是指出賣人必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保險費和運費,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裝運港的船舷。在此條件下,出賣人除安排運輸外,還要辦理貨物保險,并使買受人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貨物保險人索賠,以及向買受人轉讓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賣方負責辦理保險。出現的問題同CFR。
三、建議
在上述情況下,出現辦理保險而無保險利益,有保險利益卻未辦理保險,都無法得到保險人的補償。為了避免以上情況,我們應該充分行使合約自由,最好是在訂立買賣合約時,就事先約定如何避免以上情形。
在FOB情況下,買方在購買保險時,可以將賣方一起列為被保險人,當貨損發生在裝船前,賣方作為被保險人,可以從保險人處得到補償,如果貨物在交付買方后,才發現是在裝船前發生的貨損,買方可請求賣方向保險人索賠,然后由賣方將保險人賠付的賠償款交給買方,實現貨物不論在什么運輸階段發生貨損都能得到保險人賠付。或者,由賣方購買裝船以前的保險,這樣在裝船前后有兩份保險承保,完整的承保了貨物從賣方到買方的過程,同樣能夠使貨物在發生貨損情況下得到補償。
在CFR和CIF情形下,在訂立買賣合約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將自己列為被保險人,這樣貨物在裝船后發生的貨損,買方就能夠得到補償。或者,和FOB一樣,買方辦理裝船后的保險,同樣能夠使貨物處于保險承保當中。
但應該注意一個問題,在FOB情況下,如果貨損發生在裝船后,收貨人對于已損壞貨物拒絕提貨,受損貨物被承運人運回給發貨人,此時,如果貨損是由于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造成但是海上貨物保險承保范圍內,原買方應將保單轉讓給賣方,這應當在買賣合同中寫明以防出現爭議。
參考文獻:
[1]周成杰.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J].2003(5).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簡介及存在的風險
匯款人是指(債務人)將款項主動交給銀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是產生最早、使用最簡單的結算方式,同時也作為其他各種結算方式的基礎。
按照使用結算工具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匯款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的不同,匯款方式主要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夠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也能減輕資金負擔;而貨到付款有利于進口商,在降低資金風險的同時也能先收貨后籌款,相當于得到資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長,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由此可見,結算時采取匯款方式,就會出現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的情況。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問題:
(1)確保客戶名稱、賬號與銀行信息的正確、完整。因此,對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確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應收付款項。對付款人來說,辦理匯款一般要承擔手續費和電報費兩部分費用。對收款人來說,收取匯款一般要承擔銀行的清算費用,也是按筆數收取。
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并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盡管托收與貿易匯款都屬于商業信用基礎,但是跟單托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于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于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結算時,出口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1)提供完整正確的代收行、進口企業名址。托收銀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業的指示來處理托收業務,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戶信息,繕制出口托收函件并進行郵寄等。通常情況下,托收銀行幾乎無法,也不可能負責審核代收行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在實務中,經常有出口企業提供代收行、進口企業的名稱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確。如果代收行郵寄地址錯誤,將會延誤收匯,甚至是單據遺失而無法收匯。如果進口企業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沒有地址、電話),還會令代收行無法及時聯系到進口企業而延長收匯時間。
(2)必須使用明確規范的業務術語。
托收使用的術語主要有D/A和D/P兩種形式,對于這兩種方式,在托收統一規則等國際慣例中都有詳細的規定,一般進出口企業和相關銀行很少發生爭議。而在實務中,很多進出口企業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術語。比較常見的有D/P遠期,CAD等。
近年來,信用證支付方式成為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一般采取該方式將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就由銀行承擔,承擔了審單的義務后,也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結算的風險,資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該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的接受。
二、選擇正確的支付方式應注意的事項
目前,從國際經濟貿易的實踐情況來分析,如果只堅持某一種結算方式,那么要滿易各方的要求是極為不現實的。面臨長期不斷的市場變化,我們所要采取的是綜合支付方式來進行結算。
1.將匯款與托收結合起來。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 %,在裝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這種選擇可以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也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和貿易時間。
2.匯款和信用證相結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辦理;主要的貨款采用L/C的方式進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進行。
3.托收與信用證結合使用。將其組合的目的是盡量地避兔不必要的開支,并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起到保護的作用。可將D/A、信用證和銀行保函結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由此一來,原來的商業信用就被轉變為銀行信用,出口商的風險就會轉嫁給銀行。
總之,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筆交易的支付方式必須通過進出口雙方協商。另外,對于不同的情況,包括交易商品不同,交易對象不同,交易習慣不同等,進出口雙方就可以采用組合支付方式來結算,將上述所說的其中兩種方式結合在一起使用。我們常見的形式主要有:信用證與匯款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款與托收結合等。還要注意的是,靈活的將支付方式組合在一起,并得到很好的運用是有前提的,即外貿企業要透徹地理解和掌握上述基本支付方式。如果運用得當,組合支付方式可以更利于促成交易降低費用,更利于安全及時收匯,和妥善處理付匯,從而更好地實現進出口企業的互惠雙贏。參考文獻:
在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是憑借合同以及合同下的全套單據來完成貨物的銷售、運輸、投保、報檢、報關、結匯等工作。與國內銷售的不同在于:
買賣雙方的交易依靠合同項下單證的流轉來完成。從出口過程中復雜流程可以看出,出口貿易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單證的流轉和交換。在單證的交易當中,由于表述不明確或單證當中條款的模糊或者不合理,為收匯造成較大的風險。而出口企業就需要認真分析在國際貿易及單證的交易過程中哪些因素是影響收匯的關鍵點。
以下將從單證的繕制、國外客戶資信、貨物交易運輸、關聯公司和其他因素等五個方面分析影響出口貿易中貨款回收的關鍵因素:
第一、商務單證是國際結算的基本工作,如果單證存在問題,完全影響收匯。
從出口流程中可以看到,單證包括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提單、裝產前檢驗、原產地證等,在國際貿易合同簽訂以后,隨后需要準備的各個環節,如:貨物的生產、運輸、結匯等都需要相應的單據制作、單據的流轉,用來滿足國際貿易、物流、銀行、保險、檢驗檢疫機構、海關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盡管買賣的標的物是貨物,但在貨款的結算中,主要表現為單據。由此,可以看出外貿單證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據,是國際結算的基本工具,更是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是處理國際貿易索賠和理賠的依據,所以在制作商務單證過程中必須小心仔細,一旦單證不符合要求,進口商不能拿到符合交易的單證,提不到貨物,那么出口商也不能及時收到貨款。
第二、國外客戶資質的問題。
首先,國外客戶的經濟實力以及公司規模是貨款回收的基礎;其次,了解國外客戶的交易習慣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有些國外客戶對付款方式要求極為苛刻。比如要求貨物派送到門后,方能支付余款。如果要與其合作,需要考慮能否承受貨物送達后款項不能按時回收的風險;最后,出口單位還應調查了解國外客戶在業內的信譽及評價,如果國外客戶存在拖欠其他企業貨款的現象,或者具有拖欠貨款等的不良記錄,在交易中應當提高警惕,嚴格限制付款條件。
出口商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了解進口商的資信:
請其銀行開立該公司的資信證明,請其律師行開具推薦信。
進口商和出口商可以互相到對方的工廠進行考察,考察工廠、基礎設施、人員、設備配置等方面是否與我們的合同要求相匹配。
向對方索要其公司在當地官方注冊登記的文件,并核對其注冊地址和簽約地址是否相符,通過這些資質和文件了解其公司發展歷史和規模。
了解銀行資信,防止進口商伙同資信不良的銀行開立信用證。
通過國際咨詢公司、當地商會、出口商的公司,或者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了解進口商資質。
第三、關于貨物交易及運輸情況的問題。
主要包括:
1、交貨時間。當國外客戶跟國內出口商簽訂訂單以后,出口商若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貨,導致國外客戶在國外的銷售訂單流失,國外客戶可能出現取消訂單的現象,即使出口商延期將貨物安全交給國外客戶,國外客戶也許會因此拒絕付款給國內出口商。
2、貨物的質量是否達到雙方約定的要求。通常國外采購合同中會詳細約定貨物品質及技術參數的具體要求。倘若貨物到達國外客戶手里后,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中約定的技術標準,國外客戶也會因此拒付貨款。
3、貨物的運輸過程是否安全妥當。當貨物出廠后,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了損壞或滅失的情況,即便國內出口商已按照約定按時交貨,國外客戶也會因收不到貨物而拒付貨款。
第四、關于關聯公司的問題。
主要包括:1、銀行。銀行在國際貿易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尤其當買賣雙方采用信用證、D/P跟單托收時,銀行的信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出口商應當要求國外客戶選擇信用良好的銀行來開具信用證,以保證不會在貨物到達后出現拒付貨款的現象。
2、貨物運輸的承運公司。國際物流公司的資質以及信用,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起著連接國內外客戶安全收發貨物的重任。如果所委托的物流公司缺乏資信,在運輸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就會出現國外進口商與物流公司相勾結,在國內出口商尚未收到貨款,就向國外客戶提供提單,將貨物釋放給國外收貨人,此時就會造成出口商錢貨均損失的局面。
3、貨物檢驗公司。當雙方約定貨款要依據貨物檢驗公司出具的檢驗憑證進行支付時,相關檢驗公司是否能夠及時出具合格有效的驗貨憑證也是決定出口商能否有效快速回收貨款的關鍵因素。所以與貨物檢驗公司的溝通與良好的合作關系也顯得尤為重要。
第五、關于其他因素的問題。主要包括政治環境問題、市場環境問題、行業環境問題,這些因素都無法由貿易雙方來控制。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當盡量選擇政局穩定、市場運行良好的國家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為利于控制不可預見的風險,出口商還應對本行業環境問題做出深度的了解和有效的判斷。比如,國際貿易合同已經簽訂,且工廠已開始生產,但是由于市場環境影響,該商品的國際價格降價嚴重,導致國外客戶取消訂單,出現拒付貨款的情況。因此對本行業市場環境的了解和判斷也非常重要。
國際貿易中的貨款回收風險問題
國際貿易當中貨款回收風險主要包括:
1、貨款無法回收。比如由于進口商破產、貨物意外滅失、產品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信用證條款下單證不符合開證行的交我求,無法向銀行交單等,都會導致出口商無法安全收匯。
2、虛假收款。主要包括國外付款憑證造假、付款信息錯誤、銀行失誤、付款被撤回等情況。付款憑證造假和付款信息錯誤的情況較為常見。比如國外付款時故意將收款單位的公司名稱或賬號寫錯,以此來欺騙出口商發貨。銀行產生失誤的情況較少,但是也會存在,比如國外客戶已經把付款憑證寄至銀行,但是銀行由于工作失誤,忘記向發貨人付款。付款被撤回的情況也是虛假付款的一種手段。當國外客戶把付款憑證寄出后,立刻通知銀行由于某種原因而停止付款。這樣國內出口商同樣無法收回貨款。所以出口商不能認為收到國外的付款憑證就相當于收到貨款,應當向自己的開戶行確認到賬后方能安排貨物離廠。
3、高額費用。在較為常用的信用證付款方式中,其手續繁瑣且銀行費用非常昂貴,包括通知費、修改通知費、議付費、不符點費、信用證快遞費、電報費等等一系列費用。因此在小額交易時,T/T匯更加安全。
4、匯率變動。隨著國際貿易全球化,世界貨幣的匯率直接影響著國際貿易貨物的價值及利潤。所以出口商在與國外客戶簽訂合同時應當將匯率的變化作為一項風險考慮在內,以避免因匯率下跌或上漲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常見付款方式風險分析
在國際貿易當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收匯方式:匯付(前T/T、后T/T)、托收(D/P或D/A)、信用證L/C。
1、 常用的T/T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種情況:
(1)預付30%預付款安排生產,貨物生產完畢后付貨款的70%安排發貨。此種方式是國際貿易中最穩妥的也是普遍采用的付款方式,也是相對來說較為安全的付款方式。
(2)預付30%預付款安排生產,貨物生產完畢并交由國際物流公司運輸發貨后,憑提單復印件支付70%的貨款;此種方式對與國外客戶來說是較為安全妥當的一種付款方式。
(3)預付30%預付款安排生產,貨物生產完畢并由國際物流公司運輸至客戶工廠后支付70%貨款。此種方式對于出口企業來說,風險較大,因此不建議使用。
T/T付款方式的風險主要有三種,①貨物發出后,國外客戶破產;②貨物發出后意外滅失,國外客戶在收不到貨物的情況下會拒付貨款,因此貨物的保險一定要及時購買;③在FOB貿易方式下,國際物流公司與國外客戶勾結,在無出口商提供的提貨單情況下,私自將貨物釋放給收貨人。
T/T付款方式下,應當①建立預警機制;②投保海運險,主要預防海盜、地震、海嘯等不可抗力;③盡量爭取CIF條款的貿易方式,這樣出口商能更好地通過國際物流公司來控制貨物,如果出現國外客戶拒收貨物的情況,也可由自己的國際物流公司來協助處理。
2、D/P付款交單、D/A承兌交單等付款方式基本很少采用。因為該付款方式主要取決于國內外收發貨人的信譽和資質。信用良好的國外客戶,通常不會出現貨到后拒付貨款的情況。但是如果遇到信用較差的國外客戶,很有可能會發生拖欠延期付款或直接拒付貨款的現象。因此,這兩種付款方式較少使用,多由國際知名、信譽極好的大公司之間采用。
3、L/C信用證付款。該付款方式風險主要來自開證行資信風險、軟條款風險、高額費用風險等。
常見的軟條款有①限制出口商裝運的條款;②信用證暫不生效;③1/3正本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④信用證規定與合同不符;⑤記名提單等等,這些條款都可能造成開證銀行拒付貨款,或收取高費用后方能付款。
如何預防收款風險
1、準時安排貨物的生產及交貨。出口企業在安排訂單貨物生產時應將多方面的因素都考慮進去,盡量在合同約定交貨期前15-30天完成生產。當確實無法按期交貨時,出口商應當向國外客戶如實說明,申請修改信用證的裝船時間,切不可存有僥幸心理而采用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的欺詐方式,導致開證行拒付貨款。
2、慎重選擇國外貿易伙伴。在國際貿易當中,選擇資信良好的國際貿易商是規避風險的首要條件。因此需要我們前期對國外客戶的資信進行調查和了解,對資信不佳的國外老客戶和資信不詳的國外新客戶,都應該在將風險最小化后簽訂訂單。
3、謹慎簽訂國際貿易合同。國際貿易合同對進出口商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合理明確和具體的合同條款是順利開展國際貿易業務的前提條件和保證。因此,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規定。出口合同應多采用CIF條款,由出口商來安排運輸事宜,并盡量采用保兌信用證方式來交易。
4、減少國際貿易中間環節。大型貨物的國際貿易交易以及大額的款項,都應當盡量避免通過中間商。因為中間商的參與,會增加貨物流轉以及資金流轉的風險。
5、尋找資信良好的國際物流公司。簽訂規范的運輸合同,要求對方規范操作,并防止無單放貨的情況發生。
6、合理收款方式。將T/T與L/C結合使用,外貿收匯涉及出口商自身的切身利益,如果收款方式及約定中掉以輕心,那整個外貿交易的過程當中將產生極大的風險和損失。所以選用自己熟悉的收款方式和貿易方式,才能保證安全地將貨款按時收回。
7、嚴格核查單證。信用證付款是以原貿易合同為基礎開具的付款方式合同,如果國外收貨人在信用證中增加了有悖于原合同約定的條款或出口商難以達到其要求操作的軟性條款,應及時要求對方進行更改。同時,對更改后的信用證條款要逐條核對,不可大意。
8、注意關注國際情況。對于戰亂和國際局勢不穩定的國家,在付款方式上要著重注意,避免造成貨款全失的慘重損失。
結 語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業務方式更趨于單據化。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屬銀行信用。為保證各自利益,越來越多的貿易雙方在進行國際貿易業務時,多采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順利結匯的原則
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并對其履行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因此,采用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要想順利結匯,那就必須使議付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相一致。
二、信用證軟條款與風險
1.信用證軟條款對賣方收匯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進出口雙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證保證自己的利益,而進口方也會懂得利用信用證來設下各種陷阱或條件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簽訂合同時,進口方拿不定其所進口貨物是否能順利賣出去,就利用信用證軟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所謂的軟條款即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申請人或開征行可以單方面解除付款約束,使受益人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導致其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簡而言之,軟條款有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銷信用證變為可撤銷信用證。這樣,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在實際業務中,出口商對軟條款的認識是不夠的,對信用證上的單證英語不予足夠的重視。一些企業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視軟條款,因而掉進了不法分子設置的詐欺陷阱;一些企業過于看重進口商以往履約記錄,對軟條款掉以輕心從而蒙受損失;有些企業甚至沒有足夠的國際結算知識因而對軟條款視而不見。由于軟條款是嫁接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下,所以隱蔽性很大。此外軟條款的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難以被非銀行人員所注意和理解,沒有銀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覺。例如以下案例:
我國一家出口A公司與一家國外B公司進行一項國際貿易業務,A公司收到的信用證后,經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均未發現問題。但當A公司按信用證準備好單據議付時,卻遭開證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證多達十幾條的附加條款中,就有一條內容:“Thisletterofcreditisonlyasample,itisnotoperativeuntilourfurtherconfirmation.”由于該出口方從來沒有收到開證行繼這份信用證之后發來的任何電文,那么該信用證還沒有正式生效。事后,雖然在我國當地的使館出面協調得以解決,但此前無疑是給案例中的出口方帶來麻煩,影響了出口方業務的順利完成及時結匯進行資金的有效周轉。
從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信用證軟條款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有很大影響。
2.信用證軟條款表現方式
信用證是契約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當事人就都必須按照這份信用證的規定去做,哪怕規定得毫無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別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表述的意思。軟條款在單證英語中表述變化雖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與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從兩個方面做文章,一是單據,二是付款。與單據有關的軟條款常見有:
(1)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或會簽,證明貨物合格,或已通關,或已收妥無誤,或確認數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檢驗證或貨物收據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的代表簽發,如“InspectioncertificationissuedandsignedbyXXX”。這些由特定人簽發的單據,其最大危險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進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貨物時,可以利用這一條,不派人檢驗或收貨,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證下結匯所需單據,必定遭受損失,這在大宗貿易中最為常見。
(2)某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并且其印鑒須與開證行的留樣相符,如發票、檢驗證、貨物收據等。這類單據的內容與(1)中提及的單據無異,但危險性更大,在香港地區的來證中常常見到。如“CargoreceiptissuedandsignedbyXXXandthesignaturemustbeinstrictcompliancewiththatofourfile.”這類軟條款不但可以使申請人在受益人發貨前占據主動,而且在付款時也同樣能夠進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開證行留張三的印鑒而派李四去簽單,這樣,如果行情看漲,他可以簽發檢驗證,而到付款時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鑒不符”拒付。
在單據做文章的軟條款,一般出現在swift開立信用證的“單據要求”一欄中,比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軟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中,或者出現在“附加條件”一欄中,比較隱蔽。常見的形式有:
(1)貨物到達港后,由申請人或特定機構(人)驗貨,并向開證行提供合格證明,開證行才付款。如在美國的來證中,若出口產品系食品時常見到這樣的條款:“DocumentswillbereleasedtoapplicantagainstapplicantsreceiptandpaymenteffectuponFDA(美國食品藥品檢驗局)approval.”這類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一欄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對美國食品出口業務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沒有銀行的提醒,難以發現問題隱患。美國的食品檢驗標準十分嚴格,經過長途運輸的貨物如到港后未能通過檢驗,受益人必定遭受損失。如銀行僅看到提單條款中物權憑證齊全,忽略了這類軟條款辦理融資,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
(2)20%的貨款憑申請人出具的到岸檢驗證明外結算。
(3)全部或部分貨款在申請人提交檢驗證或貨物收妥憑證明后開證行才付款,但出具證明的時間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
(4)只有獲得貨物清關或由主管當局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證規定以另一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為付款條件。如國際商會出版物ICC5351號案,信用證規定只有在貨物再出口得到貨款后才付款(Paymentfordraftsdrawnhereunderwillbemadeonlyaftertherealizationofthere-exportproceedsprogram.)
除了在單據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時也會看到利用修改證做文章的軟條款。如“卸貨港(或裝運日等)將以修改證的形式通知”,這類條款使裝運處于不確定狀態,可能是由于國外進口商擔心碼頭工人罷工,無人卸貨遭受損失。這種信用證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貿然加工備貨,修改證不到,則會增加倉儲費支出,給出口商造成損失。
對于上述問題,惟一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求進口商及時修改信用證,確保證信用證為不可撤銷性,為出口商順利結匯提供有力保障。
三、議付單據的制作
銀行審單是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原則,須強調指出的是銀行雖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但這種符合的要求卻十分嚴格。在表面上決不能有任何差異,也就是說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是按“嚴格符合的原則”辦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單時必須仔細看清信用證的要求,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單據,否則出口商將無法安全結匯,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購買5000公噸的大米,其中一級米2000公噸,二級米3000公噸。外國客商開來的信用證的條款中有: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TheshipmentofthefirstclassriceshouldbenotlaterthanAug.7,2007andforthesecondclassricenotlaterthanAug.15,2007.我進出口公司拿到該信用證后,知道可允許分批裝運,以為這樣對其再有利不過了。但就在該公司拿三份提單于2007年8月10日到銀行議付時,銀行拒付了,理由是單證不符。信用證規定只允許分兩批裝運,也就應該最多只有兩份提單。但該公司認為該分批裝運條款用于兩批貨間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貨分兩批裝運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單,議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單,卻因對“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理解不正確而遭銀行拒付。
案例2.我國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證中條款規定:“…Amount:USD1232000.00…..800M/T(quantity5%moreorlessallowed)ofXX,Price:@USD1540.00perM/Tnet,CIFAport,ShipmentstoAportimmediately.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總金額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每公噸凈值1540.00美元,CIFA港。立即裝運至A港。不允許分批裝運。)受益人以為有溢短裝條款,就多裝了3%的貨物,在議付單據中的發票貨值為1268960美元而信用證總額規定為1232000美元。兩者不符而遭拒付。雖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該貨的市場價突然上漲,申請人又急于提貨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對超額托收部分拒付。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最終損失36960美元。原因是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并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的表述引起發票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相符而造成了本應不該遭受的損失。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允許有增減裝的幅度,條款應作類似這樣的規定:“Amountofcreditandquantityofmerchandise5%moreorlessacceptable.”(信用證的金額及貨物的數量均可允許5%增減。)該條款就明確指出金額及貨物均可增減5%,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Thequantityofshipment5%moreorlessacceptable.”(數量允許增減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包括了增加5%數額在內。如按上述第二種方式開立本案例的信用證,則信用證金額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證如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而金額既沒有增減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額中含有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不能增裝。如要增裝必須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須完全理解信用證的條款的含義。
四、結束語
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的國際貿易業務的買賣就是單據的買賣。信用證付款方式并非是毫無風險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應要認真、仔細地審核信用證,不忽略任一項條款。對信用證的規定不明確時,要求申請人解釋確定或者提出修改,務必在拿到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后再發貨;制作議付單據時要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制作,嚴格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以確保順利結匯。
參考文獻:
[1]陳哲:《進出口案例解析》.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2]葉德萬陳原:《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教程》.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
[3]呂:《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修訂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
[4]李穎輝姚永波:2004,淺談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J].冶金財會,第3期
[5]余清華華軍:2005,信用證軟條款及其防范淺析[J].商場現代化,第12Z期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業務方式更趨于單據化。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屬銀行信用。為保證各自利益,越來越多的貿易雙方在進行國際貿易業務時,多采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順利結匯的原則
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并對其履行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因此,采用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要想順利結匯,那就必須使議付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相一致。
二、信用證軟條款與風險
1.信用證軟條款對賣方收匯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進出口雙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證保證自己的利益,而進口方也會懂得利用信用證來設下各種陷阱或條件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簽訂合同時,進口方拿不定其所進口貨物是否能順利賣出去,就利用信用證軟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所謂的軟條款即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申請人或開征行可以單方面解除付款約束,使受益人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導致其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簡而言之,軟條款有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銷信用證變為可撤銷信用證。這樣,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在實際業務中,出口商對軟條款的認識是不夠的,對信用證上的單證英語不予足夠的重視。一些企業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視軟條款,因而掉進了不法分子設置的詐欺陷阱;一些企業過于看重進口商以往履約記錄,對軟條款掉以輕心從而蒙受損失;有些企業甚至沒有足夠的國際結算知識因而對軟條款視而不見。由于軟條款是嫁接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下,所以隱蔽性很大。此外軟條款的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難以被非銀行人員所注意和理解,沒有銀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覺。例如以下案例:
我國一家出口A公司與一家國外B公司進行一項國際貿易業務,A公司收到的信用證后,經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均未發現問題。但當A公司按信用證準備好單據議付時,卻遭開證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證多達十幾條的附加條款中,就有一條內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該出口方從來沒有收到開證行繼這份信用證之后發來的任何電文,那么該信用證還沒有正式生效。事后,雖然在我國當地的使館出面協調得以解決,但此前無疑是給案例中的出口方帶來麻煩,影響了出口方業務的順利完成及時結匯進行資金的有效周轉。
從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信用證軟條款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有很大影響。
2.信用證軟條款表現方式
信用證是契約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當事人就都必須按照這份信用證的規定去做,哪怕規定得毫無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別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表述的意思。軟條款在單證英語中表述變化雖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與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從兩個方面做文章,一是單據,二是付款。與單據有關的軟條款常見有:
(1)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或會簽,證明貨物合格,或已通關,或已收妥無誤,或確認數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檢驗證或貨物收據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的代表簽發,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這些由特定人簽發的單據,其最大危險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進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貨物時,可以利用這一條,不派人檢驗或收貨,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證下結匯所需單據,必定遭受損失,這在大宗貿易中最為常見。
(2)某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并且其印鑒須與開證行的留樣相符,如發票、檢驗證、貨物收據等。這類單據的內容與(1)中提及的單據無異,但危險性更大,在香港地區的來證中常常見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這類軟條款不但可以使申請人在受益人發貨前占據主動,而且在付款時也同樣能夠進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開證行留張三的印鑒而派李四去簽單,這樣,如果行情看漲,他可以簽發檢驗證,而到付款時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鑒不符”拒付。
在單據做文章的軟條款,一般出現在swift開立信用證的“單據要求”一欄中,比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軟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中,或者出現在“附加條件”一欄中,比較隱蔽。常見的形式有:
(1)貨物到達港后,由申請人或特定機構(人)驗貨,并向開證行提供合格證明,開證行才付款。如在美國的來證中,若出口產品系食品時常見到這樣的條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國食品藥品檢驗局)approval.”這類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一欄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對美國食品出口業務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沒有銀行的提醒,難以發現問題隱患。美國的食品檢驗標準十分嚴格,經過長途運輸的貨物如到港后未能通過檢驗,受益人必定遭受損失。如銀行僅看到提單條款中物權憑證齊全,忽略了這類軟條款辦理融資,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
(2)20%的貨款憑申請人出具的到岸檢驗證明外結算。
(3)全部或部分貨款在申請人提交檢驗證或貨物收妥憑證明后開證行才付款,但出具證明的時間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
(4)只有獲得貨物清關或由主管當局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證規定以另一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為付款條件。如國際商會出版物ICC5351號案,信用證規定只有在貨物再出口得到貨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單據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時也會看到利用修改證做文章的軟條款。如“卸貨港(或裝運日等)將以修改證的形式通知”,這類條款使裝運處于不確定狀態,可能是由于國外進口商擔心碼頭工人罷工,無人卸貨遭受損失。這種信用證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貿然加工備貨,修改證不到,則會增加倉儲費支出,給出口商造成損失。
對于上述問題,惟一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求進口商及時修改信用證,確保證信用證為不可撤銷性,為出口商順利結匯提供有力保障。
三、議付單據的制作
銀行審單是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原則,須強調指出的是銀行雖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但這種符合的要求卻十分嚴格。在表面上決不能有任何差異,也就是說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是按“嚴格符合的原則”辦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單時必須仔細看清信用證的要求,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單據,否則出口商將無法安全結匯,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購買5000公噸的大米,其中一級米2000公噸,二級米3000公噸。外國客商開來的信用證的條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進出口公司拿到該信用證后,知道可允許分批裝運,以為這樣對其再有利不過了。但就在該公司拿三份提單于2007年8月10日到銀行議付時,銀行拒付了,理由是單證不符。信用證規定只允許分兩批裝運,也就應該最多只有兩份提單。但該公司認為該分批裝運條款用于兩批貨間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貨分兩批裝運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單,議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單,卻因對“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確而遭銀行拒付。
案例2.我國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證中條款規定:“ …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總金額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每公噸凈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裝運至A 港。不允許分批裝運。)受益人以為有溢短裝條款,就多裝了3%的貨物,在議付單據中的發票貨值為1268960美元而信用證總額規定為1232000美元。兩者不符而遭拒付。雖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該貨的市場價突然上漲,申請人又急于提貨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對超額托收部分拒付。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最終損失36960美元。原因是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并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的表述引起發票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相符而造成了本應不該遭受的損失。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允許有增減裝的幅度,條款應作類似這樣的規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證的金額及貨物的數量均可允許5%增減。)該條款就明確指出金額及貨物均可增減5%,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數量允許增減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包括了增加5%數額在內。如按上述第二種方式開立本案例的信用證,則信用證金額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證如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而金額既沒有增減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額中含有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不能增裝。如要增裝必須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須完全理解信用證的條款的含義。
四、結束語
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的國際貿易業務的買賣就是單據的買賣。信用證付款方式并非是毫無風險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應要認真、仔細地審核信用證,不忽略任一項條款。對信用證的規定不明確時,要求申請人解釋確定或者提出修改,務必在拿到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后再發貨;制作議付單據時要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制作,嚴格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以確保順利結匯。
參考文獻:
[1]陳哲:《進出口案例解析》.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2]葉德萬陳原:《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教程》.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
[3]呂:《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修訂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
[4]李穎輝姚永波:2004,淺談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J].冶金財會,第3期
[5]余清華華軍:2005,信用證軟條款及其防范淺析[J].商場現代化,第12Z期
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對流活動構成了國際貨物貿易。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合同簽訂后,出口商通過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通過跨越國境的運輸活動實現貨物從賣方到買方的流動;進口商在保證自己能夠得到物權的前提下,通過銀行結算系統運用不同的結算方式將貨款支付給賣方,實現資金的對向流動。在貨物與資金的對流過程中,可采用的結算方式與貿易術語多種多樣。現實業務中,信用證結算方式下使用FOB貿易術語是比較常見的,而賣方在采用上述方式完成國際貨物交易中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如不能有效進行規避和防范將會給賣方造成巨大的損失。
一、信用證與FOB貿易術語的相關規定。
1.信用證結算方式的規定。根據《UCP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600)規定,信用證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 (買方)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向受益人 (賣方) 開立的有條件的保證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獲得開證銀行的支付。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外的獨立文件,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之間形成三角契約關系:進出口商之間受合同的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受開證申請書約束,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由信用證約束。賣方只有取得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才能進行結算收匯。
2.FOB貿易術語的規定。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口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交貨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
二、信用證結算下FOB貿易術語應用的賣方風險
1.賣方無法獲得提單的風險
信用證結算一般要求的最重要單據是代表物權的海運提單。FOB貿易術語下,由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因而實際上買方是與承運人訂立海洋貨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如果買方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并支付海運費用,承運人可能會直接將提單簽發給買方而不是賣方。此時,賣方因得不到信用證規定的結算單據,無法進行結算收匯,可能造成錢貨兩空。
雖然,有學者認為在涉外FOB條件買賣中,除非在買方已支付價款或當事雙方特別約定所有權轉移不以支付價款為前提,承運人才能向買方簽發提單,否則承運人必須向賣方簽發提單。但由于我國FOB合同下承運人簽發提單的義務立法上有瑕疵,在司法實踐中,賣方因上述原因無法取得提單而承運人少有勝訴。
2.海運費追索風險
根據FOB貿易術語的解釋,買方應負責租船訂艙,但FOB術語的有關約定是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僅適用于銷售合同,而決不適用于海洋運輸合同,而且也并沒有絕對排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賣方辦理海上運輸。雖然賣方可以事先約定由買方承擔海運費,在海運提單上標明:“FREIGHT COLLECTF”(運費到付),但這只能表明買方最后承擔運費,并不能完全解除賣方對海運費用的支付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FOB價格術語下,賣方如果應買方要求,進行租船訂艙即成為海洋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旦承運人無法從買方收取海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為減少損失,其必然會依據合同向賣方追收。
3.運輸延遲的風險
FOB貿易術語下,由于是買方負責租船訂艙,運輸的時間就由買方掌握,如果裝運時間延遲,可能使信用證過期失效。此時對賣方而言,只能用風險遠大于信用結算方式的其它結算方法進行結算,還要面對買方可能的壓價行為而造成的損失。雖然,賣方可因此據合同進行仲裁或訴訟,但這種跨國行為成本太高,除非合同金額巨大,否則并非是一個現實選擇。
三、信用證結算下FOB貿易術語應用的風險防范
1. 使用適當的結算單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且使用FOB貿易術語時,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規定的有關交貨結算憑證,可以使用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的收貨證明為憑。即賣方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的處置之下后。
2.謹慎承擔海洋運輸責任。首先,賣方盡量不要超越FOB的國際慣例而成為運輸合同當事人。賣方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協議的行為,將使自己暴露在海洋運輸費用和相關費用的風險之下。其次,賣方如果答應買方進行租船訂艙,在提單上最好不要使自己變成SHIPPER,可以用CONSIGNOR來代替,以有效降低法律的不確定性。并且,賣方應爭取與承運人簽訂排除承運人追索任何海運及相關費用權利的協議,以規避海運費用追索風險。
在FOB貿易術語和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賣方面臨的風險可能是是偶然發生的,也有可能是買方惡意制造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無論是什么原因對賣方引起的風險,只要我們能充分認識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積極采取應對措施進行規避和防范,就能消除風險和減少損失,增加進對外貿易。
參考文獻:
[1]張明偉:《由一則案例淺析FOB價格術語下出口企業海運費用風險》[J].《對外經貿實務》2008年第9期
[2]郭國汀:《論FOB合同下承運人簽發提單的義務》,中國海事審判年刊2002
【關鍵詞】
國際貿易;風險;規避策略
一、前言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日益明顯,我國國際貿易的參與率越來越高。雖然說我國國際貿易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時,國際貿易中也面臨著不少的風險,尤其在國際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陰影仍未完全散去的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面臨的經濟形勢非常嚴峻。
二、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一)合同風險
在國際貿易合同條款中,其價格條款是用貿易術語來表示的。貿易術語作為貿易的慣例,其不僅規定了貿易雙方權利,同時也規定了貿易雙方義務。因此,國內企業在貿易交流中必須掌握相關貿易術語。一旦國內企業對貿易術語不熟悉或是操作不當,就容易被外商利用,帶來不必要的糾紛,甚至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對政策風險進行分析
政策風險一般是伴隨著國際貿易摩擦、反傾銷案件及技術貿易壁壘而出現的。為了加強國際合租,許多國家已經逐步降低本國關稅,但是一些發達國際卻以技術貿易壁壘對競爭者進行限制,甚至一些發達國家對企業的資質提出疑問,進而排擠競爭者。
(三)對貨幣匯率風險進行分析
就目前來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實行了浮動匯率制。這種浮動匯率制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發生變化的,而國際貿易合同從訂約直至履行合約需要一定時間。在這一期間,計價貨幣或隨著國際市場匯率的波動而上下浮動,這也會使企業實際收入隨之波動。一旦匯率波動,其將會影響企業外幣支出和收入業務。
三、外貿企業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策略
(一)實施交易對象資信調查
在國際貿易中,選擇好交易對象是非常重要的,這是規避貿易風險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企業的真實性,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資信調查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查看對方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對正本、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同時核實其經營活動情況、貨物情況、注冊資本、法定地址和現在是否仍在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二是考察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了解其開設的基本賬戶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對其主體資格要分辨清楚。如對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還是以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還是委托人的身份出現。四是調查對方企業的信譽度,有無不良行為歷史記錄。
(二)采用技術手段轉移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外貿出口企業可以采取一些技術手段,付出一定的代價,通過讓有關當事方承擔風險的辦法,將相關風險有效地轉移出去。轉移風險規避措施種類較多,最常見的技術手段有:恰當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充分運用出口信用保險;善于使用國際保理業務;合理采用銀行保函這四種。外貿主體應根據貿易的具體情況,選擇合理的轉移技術手段。
(三)選擇有效的結算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支付。由于匯付是由付款人將款項匯繳收款人,如果匯款人在收到貨物或取得貨物提單之前將款項匯出,一旦因賣方原因不能到貨,則會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因此,進口方的匯付主要用于合同定金等小量款項的支付。與匯付相反,托收則是出口商發貨后,委托當地開戶行通過其進口商所在地的往來行收取貨款。與前者相同,它也屬于高風險的商業信用;這種支付方式規避風險的方法是跟單托收,并采用付款交單。即便如此,對出口方而言,它仍然存在如下風險:一旦市場行情變得對進口方不利時,他可能會以各種借口拒不付款贖單,這時,盡管出口商掌握貨物所有權,但為得到價款可能要承受巨大損失(如降價銷售、變賣)。這樣就要盡可能選擇體現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信用證結算以銀行信用為擔保,風險就相對小得多。一般而言,信用證屬于憑單付款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付款行)就應付款,從而大大降低了風險。
(四)切實提高出口產品質量
如今,國際市場的競爭已從價格的競爭轉變為質量的競爭,企業應依靠科技進步,重視科技成果在生產中的運用,不斷開拓新產品,在提高產品的質量、檔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面對國際間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及不斷提高的“國際標準”,我國出口企業要用產品質量進行反擊,努力提高我國標準檔次,打造品牌產品,增強產品國際競爭力。發達國家常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如歐盟的CE、美國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屬于強制性的合格標志,只有商品符合這些標準才允許進口。我國企業要依靠科技進步,重視科技成果在生產中的運用,不斷開發新產品,積極提升產品質量、提高產品檔次,以規避技術性貿易壁壘帶來的政策風險。
(五)嚴格遵循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通常是由國際性組織或商業團體制定的有關國際貿易的通則、準則和規則。它已被大多數國家的貿易界、銀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和應用。企業在合同的簽訂、貨物的交付、貨款的結算過程中應嚴格按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操作程序辦事,堅持利用“銀行信用”完成貨款的結算,正確處理好合同、信用證、單據、貨物之間的關系,尤其是信用證、單據之間的關系,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保證貨款及時清償。
四、結語
總之,國際貿易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給參與國或地區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的貿易風險。我們要能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來防范并控制好各種貿易風險,使用平衡法、本幣計價法、易貨交易法、簽訂貨幣保值條款等來防范外匯風險,廣泛咨詢收集貿易中的對方相關信息,并充分利用現代金融工具規避風險,從而為我國企業創造一個有利的國際貿易環境,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貿易競爭力。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7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10)01-0100-02
在目前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種:匯款、托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在實務中,現在還出現了一些比較新的結算方法,如電匯中加入第三方(船方)來控制風險。
對于貿易雙方而言,不同的支付方式在貿易結算中的風險及經營中的資金負擔各不相同。支付條款是國際貿易合同的一個主要內容。選擇正確支付方式能使進出口雙方在貨款收付方面的風險得到控制,并在資金周轉方面得到某種通融,從而促進交易目的的實現。在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只單獨使用某一種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在同一筆交易中把兩種甚至兩種以上不同的方式結合起來使用。總之,在選擇中應從貿易雙方共同的利益點出發,本著風險分攤的原則,選用綜合結算方式,從而促成進出口商的雙贏。
一、常用支付方式簡介以及風險分析
(一)方式簡介
貿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種:
1.匯付(Remittance),是指匯款人(債務人)主動將款項交給銀行,委托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其分為:電匯(T/T),票匯(D/D),信匯(M/T),其中電匯使用較其余兩種普遍。
2.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債權人(出口商)開立匯票,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進口商)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付款交單(D/P遠期,D/P即期),承兌交單(D/A)。
3.信用證(L/C),信用證支付方式是近年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
(二)常用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分析
1.匯款。匯付的缺點是風險大,資金負擔不平衡。因為以匯付方式結算,可以是貨到付款,也可以是預付貨款。預付貨款的結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對進口商不利,對于出口商來說,就資金而言,貨物運出前已得到一筆貨款或稱之為無息貸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購貨出運,主動權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風險而言,一方面,預付貨款的支付對于進口商日后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另一方面,一旦進口商違約,出口商預付貨款抵扣部分貨款及費用,減少其損失。
因此,匯款方式結算,資金負擔和風險承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結算的風險(如貨物運出后能否順利收回貨款以及貨款付出后能否順利地收到貨物)和資金壓力由一方完全承擔,另一方則相對有利。
2.托收。使用托收方式時,對于出口商來說,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在D/P條件下,代D/P遠期業務最大的風險在于有些國家的銀行有將D/P遠期等同于D/A處理習慣。在D/A條件下,由于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之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也就是說,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權憑證,其收款的保障依賴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因此,出口人對接受這種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態度。
3.信用。在信用證貿易中,作為信用出借方的銀行面對風險其實也難以獨善其身。雖然有UCP500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但信用證的一個重要特征――“銀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如果在Applicant不能按期付款的情況下,則為第一付款人的銀行也得必須將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付給Beneficiary。這樣銀行便會面臨大量的呆壞賬,從而會給銀行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帶來巨大的風險。所以在當今世界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信用危機的加劇,國際金融市場動蕩不定,因此出口企業應當采用不同收款方式,其所承擔的風險不同,從而影響到外匯的及時收回,這對企業的經濟效益將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在國際貿易中要選擇正確的支付方式,使貿易風險降低到最小,從而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二、選擇支付方式時貨幣時間價值對經濟效益的影響
貨幣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對時間指數的變化關系。例如為一個組織收購出口產品或出口產品的生產,一次貸款為a元,利率為1;經過n段時間后,累計償還國家的本利和為b-a(1+I)b,b為資金的外來值。現在從動態角度來考慮時間因素對出口企業的經濟效益的影響。1994年,我國出口總額為1210億美元,假如我們能從支付方式上爭取早收匯一天,短短一天之差,而貨幣的時間價值對出口可使國家全年增加或減少利息收入為5041.7萬美元,可使外貿企業全年增加或減少的貸款利息支出為3.056億人民幣元。
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支付方式的合理選擇,決定收匯時間的長短,決定單據所經過的路線,必須正確選擇支付方式。
1.匯付方式中的時間對經濟效益的影響。在國際貿易匯款方式中,電匯最為常見,電匯通常是銀行間的直接通訊,中間環節少,電匯速度極快,一般賣方在一兩天即可收到。貨款匯付的收匯時間則取決于買賣雙方采用的匯付方式。對于預付貨款,隨訂單付現,賣方可以取得利息而且不必擔心國際上匯率變動的風險,有利于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但是對于交貨付現,買方有可能拖欠貨款,使其承單貸款利息支出,而且可能有匯率波動風險,從而影響企業經濟效益。
2.托收方式中時間對經濟效益的影響。托收方式下結算時間是先發貨后付款,其收款時間又因托收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在托收方式中,由于銀行的介入,加長了單據和貨款的寄送距離,同時,委托人在委托銀行收取貨款時,還必須加上辦理托收手續的時間,在代收行收到貨款時,通過郵告(或電告)托收行,款已收安轉賬,托收行收到款后再將貨款劃撥出口方,這樣收匯時間大大加長,我們從貨幣的時間價值來考慮,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和喪失利息收入。
3.信用證付款方式對經濟效益的影響。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賣方收款時間在發貨后備齊所需單據后到銀行議付貨款,若果單據齊全并符合要求,議付銀行就可支付貨款。由于信用證方式是銀行信用,只要單證相符,不必因進口人故意阻攔而推遲收款,時間短于托收。由于我國中國銀行不采用真正意義的議付,往往等到付款行把錢匯到通知行(或議付行)才付款給出口人,影響外貿企業及時收匯,從而影響外貿企業的經濟效益。
在國際外貿過程中,對于金額數目稍大款項,往往在出口企業訂立合同時,訂立電報索匯條款來縮短收款時間,并且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證方式收款,加快資金的國收。在以上三種分析中,由于支付方式不同,收匯路徑不同,收款時間的長短也不相同,從而使企業在利息收入,支出方面產生很大影響。同時還必須承受匯率變動的風險,影響企業經濟效益。
三、支付方式的合理選擇
在國際貿易業務往來中,買賣雙方對于支付問題的矛盾始終存在,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問題是資金的周轉和雙方的信任。要想順利的促成交易的達成,就必須找到一種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有時一種方式并不能解決這種矛盾。但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方式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使之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因此從國際貿易實踐情況來看,單純用某一種結算方式并不能滿易各方的要求。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有必要采用綜合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托收與信用證結合使用。信用證與托收結合也是一種雙方容易接受的支付方式。信用證和D/A和銀行保函結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這樣原來的商業信用就被轉變為銀行信用,出口商的風險轉嫁給銀行。在這種方式下,一筆交易的貨款,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匯款與信用證相結合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哪一種結合形式,必須酌情而定。
匯付與托收相結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辦理,主要的貨款采用L/C的方式進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進行。匯款與信用證相結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在裝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這種選擇既能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又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同時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也節約了寶貴的貿易時間。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支付方式選擇恰當與否,會直接導致出口人能否安全、快捷地得到貨款。因此,我國出口商在國際貿易往來中,對支付方式的選擇除了要考慮自己的風險、對方的成本外,還要考慮更多的因素,如應出口商的經營意圖、貨物的供求狀況、綜合考慮對方的資信等級、合同金額的高低、運輸方式和種類、財務結算成本高低、盡最大努力達到雙贏的目標。同時,靈活熟悉地運用組合的、綜合的支付方式來進行國際貿易的結算,對于分散結算的風險有著重大的意義,對促進國際貿易更順利地發展也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王立武.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選擇與風險[J].中外企業文化,2004,(1).
[2]任曉燕,任嘵鴻.論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選擇[J].商場現代化,2007,(9).
[3]高增安.國際貿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選擇[J].經濟體制改革,2002,(4).
一、匯付結算與海運提單收貨人抬頭的關系
匯付(Remittance),又稱匯款,也是最簡單的國際結算方式。運用匯款方式結算,根據進出口雙方債權債務,以及貨物貨款交付的先后來劃分,主要有兩類: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
1.預付貨款 (Payment in Advance)
是進口商先將部分貨款即定金(Down Payment)或全部貨款打給出口商。預付全部貨款的結算方式相對有利于出口商,對進口商較為不利。進口商接受預付貨款是在特定的情形下被動實施的,進口商在貿易方式的選擇上應采取主動。當合同金額較大時,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 條款,由進口商自行安排運輸,并采取以進口商公司(ABC Company)為提單收貨人抬頭的記名提單。對于出口商先付定金然后待貨物裝船后再結清貨款這一最普遍結算方法,為了保險起見,出口商可采用不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下面是一個典型案例:
溫州某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一筆USD40000.00 F.O.B.寧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訂單確認后先支付USD10000.00作為訂金,剩余貨款于貨物裝船前通過電匯(T/T)付清剩余貨款,簽發以收貨人為抬頭的記名提單,并且約定客戶將在貨款生產完畢之時來工廠檢驗。出口方收到訂金后完成生產并檢驗合格,進口方卻將直接交給我方付款行為“匯豐銀行上海分行”銀行匯票。
對于這一案例,我們注意到,船公司是客戶指定的,簽發以收貨人為抬頭的記名提單,船公司可能直接把提單放給客戶的。案例中客戶將電匯(T/T)改為銀行匯票(D/D)。付款行為“匯豐銀行上海分行”,由于異地托收,所需時間較長。而且已有案例說明,在收款人兌現匯票之前,進口方有權利要求銀行止付。如果不采用不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貨權就會失去控制,貨款也有收不到的風險。而本案采取“to order”提單,在賣方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于賣方。這樣在物權的轉移上能有效地防范風險。
2.貨到付款( 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是出口商先交貨,進口商收到貨物后, 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出口商匯付貨款的結算方式。這種付款方式對出口方極其不利,出口商應注意控制風險。假如出口商出于特殊原因接受“貨到付款”,要慎重采用記名提單。如果不得不采用記名提單,一定要采取保障措施,如辦理銀行保函,出口信用保險,保理和包買票據等。在貿易方式的選擇上,最好選擇CIF,避免選擇使用 FOB、CFR。按照《 INCOTERN 2000》貨物自裝運港裝上并越過船舷后,風險由進口商承擔。如果采用FOB、CFR貿易方式,裝船后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進口商因忘記保險而拒收貨物,出口商將面臨困境。
出口商最好使用不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這在貨到付款中比較常見。比選用不記名指示提單更有利的是,出口商可選用憑發貨人指示提單,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由托運人(貨主)空白背書。出口商不大選用收貨人指示提單,“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因為如果進口商拒收貨物,貨物辦理退運還得需要進口商背書才得以放行。如果選用“to order”和“to the order of shipper”, 因為如果進口商拒收貨物,貨物辦理退運可憑出口商指示辦理。
二、托收結算與海運提單收貨人抬頭的關系
托收(collection)是國際結算中常見的一種方式。其中跟單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不承擔付款人必須付款的義務。托收方式有兩種,一為D/P付款贖單,二為D/A承兌交單。
1.D/P付款贖單
在出口人出提單時一定要出以“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order”為抬頭的憑指示提單。以出口商為發貨人的船公司指示提單,是最保險的一種情況,可以控制物權。如果配以出口人辦理保險,即爭取以 CIF 條件成交,即便不能由出口方辦理,也可要求加保“賣方利益險”,在買方不支付受損貨物的價款時,保險公司對賣方利益承擔責任。目前,我國外貿出口合同中,相當大比例是按FOB和CFR價格成交的,其中有很大部分的客人來自中東、南亞、南美地區。他們往往以中國的貨運險費率過高為由,堅持按FOB和CFR成交。在實際操作中他們又往往不按規定去辦理貨運保險。而是待貨物到港后贖單提貨,以躲避保險費用的支出。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發生任何損失,皆由出口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的是以收貨人(ABC Company)為抬頭的“記名提單”和“收貨人指示提單”,發貨人無權對提單項下的貨物進行處置。一旦雙方發生爭執,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權利甚至失去對滯于目的港碼頭的貨物的處置權。因此,在FOB 價格條件下,以托收方式辦理貨款結算,是出口方承擔了較大風險,應拒絕接受以收貨人(ABC Company)為抬頭的“記名提單”和“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收貨人的指示提單。廣州某自行車廠(A公司)和美國一家貿易公司(B 公司)有常年的合作關系,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長期的合同,貿易術語,FOBSHENZHEN,裝運港是深圳鹽田,卸貨港是加利福利亞洲長灘。其中付款方式是這樣規定的:30% deposit by T/T,70% Balance by D/P。2007年10月9號,A公司將一個貨柜的自行車裝上了10月12號開船的PUGWASH SENATOR V.0052E號船。船公司是韓進海運。于10月14號拿到了船東提單。提單的Shipper是A公司,Consignee是TO ORDER OF SHIPPER,Notify Party 是B公司。2007年10月26日,該票貨到達加州長灘,正本提單也到達代收行。但是B公司沒有付款贖單。A公司還是一再催其付款,但B公司與A公司吵了起來。一個多月去了,韓進海運美國公司發來郵件,說此貨物已經產生了很高的滯期費,倉租和柜租費,要求盡快提貨或安排退運。A公司開始安排退運事宜,并通知了B公司。B公司這才就有關滯期費,倉租和柜租費的問題和A公司洽談。最后雙方各達成一致,各承擔一半。B公司于11月底支付了所欠所有貨款。
此案例可以看出,在B公司沒有付款之前,A公司使用的是“to order of shipper”提單,一直控制著提單和貨物的物權。因此即使B公司遲遲不付余款,A公司也不擔心貨款兩失的風險。即便真的B公司不付款,A公司也可直接將提單背書給韓進海運在當地的公司安排退運。因為此票貨物的定金可以承擔的起往返的運費和在目的港產生的額外費用。好在B公司最后支付了余款。
不要輕易采用“to order of xxx BANK”為收貨人抬頭的提單。在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時,未經銀行事先同意,不能做成銀行指示提單,貨物更不能直接發至銀行,做成以銀行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在托收結算中銀行沒有保管或處置貨物的義務。再說,代收行處在買方的國家,有時代收行由買方指定,代收行與進口商存在互相勾結的可能。因此,采用托收行的提示提單,風險難以控制。
2.通過D/A收匯時,注意防范遠期付款交單的風險
《URC522》第七條規定,“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的遠期匯票”。其用意就是勸阻出口人采用遠期付款交單方式結算貨款。全額采用D/A支付方式,賣方風險太高其風險不亞于貨到付款方式。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以此來提取貨物。如果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因此,D/A條件下,海運提單收貨人的抬頭理應比照國際結算的匯付中“貨到付款”實施。
三、信用證結算與海運提單收貨人抬頭的關系
信用證(L/C)結算中,出口商應盡量避免采用以收貨人為抬頭的記名提單交單。進口商如果堅持要記名提單,其動機反而是值得懷疑的。如出口商為了拓展業務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記名提單交單,應首先通過有關渠道(如國內銀行及國內外的業務關系)對開證行的資信情況進行查證,因為通過提單來控制物權對開證行是同樣重要的。資信良好的開證行在接受要求記名提單的開證條件時,他考慮到自己所承擔的風險不會擅自接受以收貨人為抬頭的記名提單。實踐中,經常有出口商因為單據有不符點被拒付,銀行退單后卻發現貨物已被領走的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與美國一商簽訂了一份金額為USD105,000的紡織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客戶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要求出具記名XX公司的提單,并指定貨物裝運美國某船公司。貨物出運后全套單據經通知行寄往開證行,正常的結匯時間已過,但貨款一直未到賬。我公司查貨物下落,貨物已被提走。船公司告知,記名提單可不憑正本提單,僅憑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放貨,船公司無責任。因美國法律規定以“發貨人未有相反要求”為前提,記名提單的承運人可以無單放貨。而出口商向開證行進行交涉時,發現開證行已破產。
為了防范這種情況,最好的選擇是盡可能避免接受記名提單的信用證。在信用證結算中,可使用指示提單order B/L四種抬頭的三種,使用最多得是憑銀行指示提單:
1.憑銀行指示,即“to the order of xx Bank”
一般而言,信用證所使用的是銀行信用,開證行是所開信用證項下貨物的第一付款人,開證行承諾只要出口人所議付的貨運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要求,他就保證向出口人付款。因此,開證行在進口商未付款前,承擔了監管貨物的責任。如果進口商不履約,開證銀行實際上就需要被迫處分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對于開證行來說:為了確保開證行的信用證項下貨物的安全性。開證行應該要求海運提單的收貨人為:“Toorderofissuingbank”待進口人履約付款后,開證行再將提單背書給進口商提貨。憑發貨人指示提單“to the order of shipper”,和 憑不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在信用證結算中不常見,這取決于開證行是否同意采用這種海運提單抬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