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調查措施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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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調查措施

篇(1)

1 大學生體育教學重要性

體育教學在大學生體育教學中占據著很重要的作用,不但對大學生的身體心理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對于推動中國高校體育教育的發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1 提高大學生身心素質 “現代的大學生只有鍛煉好身體,有了良好的身體素質,才能夠健康發展,為國家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倍@種體魄的鍛煉,在大學而言,除了他們自己課外的娛樂之外,最重要的鍛煉方式就是通過大學體育教學中鍛煉,通過體育課堂上的系列活動,來獲得健康,養成一些良好的習慣。可以這樣說,只有在體育學習中養成良好的身體素質,才能在提高學生在實際中的能力。

在大學體育課堂上,正確對待競爭,養成良好的合作意識。能夠在體育學習的過程中學會提高自我的心理承壓能力以及受挫能力,能夠在自己以后的生活以及工作中培養良好的心理狀態,能夠正確對待工作與生活中的挫折,養成良好的心理素質。

1.2 推動中國高校體育教育發展 中國高校體育教育的發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長久的發展中,不斷發現高校體育教育中的優勢與劣勢,通過發揚優勢,補充劣勢,來推動中國高校體育教育的整體發展水平。本文就我國高校體育教學中身體損傷情況調查,得出了我國高校體育教學中學生比較容易受傷的部位以及大多數學生身體受損的原因。通過這些,我們在高校體育教學理論的撰寫中就有很多的題材,這些都是極大地推動了高校體育教育發展。

2 大學生體育教學中常見的身體損傷調查

本論文主要是通過撰寫大學生體育教學中常見的身體損傷調查,通過調查結果,得出了一些避免大學生在體育教學中的措施,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查

2.1 調查方法

2.1.1 文獻法 文獻法主要是通過對理論文獻的查閱得到的信息與資料。本論文通過大量文獻的查閱得出了我國高校體育教育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大學生在體育教學中常見的身體損傷調查,通過中國其他高校的體育課堂出現身體損傷情況的原因的查閱,也可以看出我校大學生身體損傷的原因也有異曲同工之處。

2.1.2 實地調查法 實地調查法是通過具體實際的教學中獲得的調查信息,實地調查法在整個論文的撰寫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過2009年9月-2011年1月一個學期的教學,以(作者所教學的班級)為例,班級有79名學生,其中25名女生,54名男生。

2.1.3 專家訪談法 專家訪談法通過體育教學中的專家訪談來獲得相應的信息,本文主要是通過和其他高校體育教師的訪談、交流,得出了我校體育教學中常見的身體損傷情況,這樣通過與其他體育教師的交流,就得出了大學生身體受損傷的普遍性。

2.1.4 數據統計方法 通過專業的數據統計方法對所調查的數據得出了計算,最終獲得了精確的結果。

2.1.5 問卷調查方法 通過問卷調查的方法,了解了學生身體受損的情況的原因。

2.2 調查對象 (作者所教的班級),班級有79名學生,其中25名女生,54名男生,最大年齡是22歲,最小年齡是19歲,平均年齡21歲。共發生身體受損345個。

2.3 調查結論 2009年-2011年1月,通過以上的調查方法以及調查對象的統計,得出了以下的結論。

2.3.1 身體部位受損傷情況 通過對往年資料的查閱以及體育老師的一些走訪,從2009年-2011年1月期間,(作者所教的班級)班級學生身體部位受損傷情況如下

在大學生體育身體部位受損情況的調查中,受損情況最普遍的是小腿的受傷,102例,占總數的30%,其次是腳,85例,占總數的25%,位居第三的是大腿的受傷,58例,占總數的17%,受傷情況比較低的是手腕以及腰部的受傷,分別占3%和1%。

2.3.2 按照時間受損傷情況調查 根據上述345例案例,又根據具體時間作出具體如下的結論:一年四季中大學生體育教學中最容易受損傷的季節是冬季,135例,占了總數的39%,其次是秋季,102例,占了總數的30%,第三是春季,65例,占據了總數的19%,受傷最少的是夏季,43例,占據總數的12%。

2.3.3 身體受損性質調查 通過調查,我們可以發現,在所有的身體受損案例中,受損性質最大的是擦傷,108例,占據了總數的31%,其次是扭傷,95例,占總數的28%,占據第三位的是拉傷,66例,占據了總數的19%,其中最小的是骨折,25例,占據了總數的7%。

2.4 受損傷原因 通過以上的調查結果,我們發現,從2009年到2011年1月的345例案例中,冬季發生身體受損情況最多,其中因為擦傷而引起的比較多。具體發生身體受損的原因,就此我們通過問卷調查法對學生作出了問卷調查,發送調查問卷79張,收回79張,有效調查問卷78張,通過調查數據我們可以看出,身體受損原因最為重要的是思想認識,35例,占據了總數的44%,其次分別是天氣以及設備老舊、安排失誤。我們對其原因作出以下分析:

2.4.1 安全意識不強 在問卷調查中,大多數高校的學生普遍提出了一個共同的原因就是思想認識不足,在79個學生中,有接近一半的學生思想上沒有重視體育課堂上的安全措施。出現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大學高校體育教師在日常的體育教學中對于安全的強調力度不夠強,很多大學教學教師只是重視對技術能力的考核,而在重視能力的同時,忽視了對安全的教育。其次就是學生自身的安全意識不強,他們總是認為“這些運動損傷肯定不會發生在我身上”或者是“受傷也不過是小傷,幾天就好了”,就是因為這種思想的存在,讓他們在實際的體育鍛煉中,不重視安全因素,造成了大學生身體損傷。

同時因為現代大學生的年齡正處于一個相對來說比較沖動的年齡,這些學生生活經驗不是很足,在平時的鍛煉中,好勝心強,容易在體育學習中重視競爭,在重視競爭的過程中就忽視了安全的存在,尤其是男生在這種情況下比較容易產生身體損傷。

2.4.2 設備老舊 在上述的原因調查中,由于設備老舊而引起的身體受損案例有12例,占了總數的15%。這方面的問題包括是否遵守教學、訓練和比賽的原則問題,也包括組織方法的問題。設計老舊主要是指在日常的體育鍛煉中,體育的設備沒有及時更新,造成了身體受損情況。

2.4.3 安排失誤 由于教師安排失誤而造成的身體受損情況共8例,占據了總數的10%。這主要表現在大學體育教師進行教學的過程中,特別是在進行投擲聯系的過程中,會出現有的個別學生因為場地面積比較狹窄,所以在非投擲區進行投擲練習,這樣的安排以及做法都極其危險的。在運動的過程中,不注重運動分區,是引起身體受損的重要原因。同時在進行器械教學的過程中,由于學生較多,體育老師不可能是一對一地對學生進行指導,或者也沒有安排合適的男生去保護女生,避免意外發生。

2.4.4 天氣 由于天氣而造成的身體損傷達到了24例,可以說是比較高的。這里的由于天氣而引起的身體損傷主要是指天氣。很多高校為了鍛煉學生吃苦耐勞的精神,在下雨或者刮風下雪的天氣,為了鍛煉學生的意志力,依然讓學生進行體育教育。一方面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了學生吃苦的精神,但是另一方面就是造成了學生身體損傷。主要是由于天氣而造成的學生滑倒、或者由于天氣造成的課堂紀律不好引起的混亂,最終造成了學生的身體受損傷。

3 防護措施

3.1 提高安全意識 只有從思想上重視,提高安全意識,我們才會從根本上減少身體損傷情況的發生。只有思想認識了,安全意識提高了,在體育鍛煉中才會時刻把安全放在心頭,時刻提防安全隱患是否存在。根據調查原因中安全意識不強的兩個方面,我們也針對性地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主要是從學生和教師兩個方面入手

學生在實際的體育運動中,要隨時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參與體育競爭與學習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紀律性,緊跟著老師的步伐走,全面掌握老師所提到的技術以及需要避免的問題。只有這樣,才會慢慢養成注意安全的良好習慣,只有注重安全了,才會降低學生身體受損情況的發生。

其次教師在體育教學中,不僅要重視學生的技術能力以及身體素質水平。要重視體育教學中的安全教育,讓學生在學習中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同時教師在平時的教學中,要以身作則,只有這樣,才會在體育課堂上潛移默化地宣傳安全意識,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3.2 定期更新設備 學校要定期對一些設備進行更新,比如最基本的籃球框架等,2008年曾經發生一個因為籃球框架不結實倒塌而引起的學生受傷情況。學校老師要有意識地定期去檢查設備,而不是出于一種被動完成任務的心態。只有主動地,從學生安全考慮出發去定期更新設備,才會避免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

3.3 合理安排 可以說體育教師安排是否合理對于整個體育教學質量、是否發生安全事故有著很大的因素。體育教師在日常的教學中要做到心中有數,對于體育課堂上容易發生的一些安全事故或者是在個別存在安全隱患的活動中要特別注意,在具體的教學中要讓學生知道或者讓學生避免這些事故的發生。

同時在告訴學生一些容易發生事故的注意事項中,要認真對待體育課堂上所使用的體育器材。同時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要明確教學規定,以防止發生出現因為體育教師安排不合理而導致的不必要的體育事故,導致學生身體受損。再比如,由于冬天,人身體本能會骨骼會比較僵硬,那么體育老師在安排體育活動的過程中就要著重考慮這個問題,進行合理的安排,只有這樣,才會避免骨折等身體損傷的發生。

3.4 注重天氣因素 在日常的體育教學中,我們要認真對待與人為因素無關的因素,比如首先是天氣因素,我們上述提到的由于天氣因素而導致的事故。雖然惡劣的天氣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提高學生的意志力,但是作為體育老師要想一下這背后的代價,如果實在要在惡劣的天氣進行體育活動,一定要重視做好安全工作。如果天氣實在是惡劣,譬如能見度低等問題,在這些情況下,盡量停止一切體育教學活動的進行。

4 結論與建議

通過筆者長時間的調查研究,運用相關統計學知識,得出了大學生在體育運動過程中的損傷性調查,通過這些調查結果、調查原因,我們提出了避免大學生體育運功過程中的一些措施,本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對于體育運動中避免常見的身體損傷有著積極的作用,在今后的實際體育教學活動中,體育老師要認真對待,以減少體育教學中安全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體育科學研究方法》編寫組.體育科學研究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5

[2]付鈞宗.運動性疾病診斷.機制.防治.北京:人民體育出版社,2002.

篇(2)

[中圖分類號]R758.7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6455(2014)19-1652-03

痤瘡,中醫稱之為粉刺,是一種毛囊皮脂腺的慢性炎癥性皮膚病,好發于青少年,發病率較高,多發于面部及胸背部。臨床主要表現為白頭、黑頭粉刺、膿皰甚至囊腫結節和瘢痕等多種皮損形態。2012年3月~2014年3月,筆者采用柴胡清肝湯加減治療肝腎失調型尋常性痤瘡患者,獲得了較滿意療效,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患者來自本院整形美容科門診,將入選的60例患者按隨機數字表法隨機分為兩組,各30例,患者均符合Pillsbury分級標準的Ⅰ~Ⅲ級。治療組:男13例,女17例,年齡18~35歲,平均27.2歲,病程1月~11年;對照組:男12例,女18例,年齡18~38歲,平均28.4歲,病程2月~17年。兩組患者在病程、年齡、性別和皮損總評分方面均衡,具有可比性。

1.2 診斷標準

1.2.1西醫診斷標準:青春期開始發病,好發于面部、上胸及背部等皮脂腺發達部位,對稱分布。皮損為毛囊性丘疹,黑頭粉刺、膿皰、結節、膿腫,伴有皮脂溢出,呈慢性過程。

1.2.2中醫辨證診斷標準:參照《臨床皮膚病學》的診斷標準[1],結合《實用中醫外科學》中的辨證分型屬于陰虛火旺、肝經郁熱型。主要癥狀:面部油脂分泌較多,皮疹多發于面頰兩側及下頜,以黑頭粉刺、紅色丘疹為主,或伴淺表性小膿皰、少量結節,時輕時重,結節、瘢痕,舌紅苔黃或者苔薄少津,脈弦滑或者弦細。次要癥狀:①月經前皮疹加重、月經前脹痛、月經不調;②急躁易怒或郁悶不舒、口干口苦、心煩、失眠多夢、潮熱、手足心熱、腰膝酸軟。具備以上主要癥狀+次要癥狀①中的1項以上或者主要癥狀加次要癥狀②中的2項以上者即可診斷為此證型。

1.3 納入標準:①符合西醫尋常性痤瘡的診斷標準及中醫辨證標準;②患者年齡≥18歲;③皮疹為原發皮疹,與職業及藥物因素無關;④近1年來未使用過影響內分泌的藥物,無其他內分泌疾患;⑤近4周未使用過口服或者外用治療痤瘡的藥物;⑥具有良好的依從性。

1.4 排除標準:①妊娠期婦女、哺乳期婦女以及近一年內有生育要求的育齡期婦女;②合并有嚴重的心、腦、腎、內分泌及血液系統疾患、維生素A過量及高脂血癥患者等;③由職業因素或藥物因素引起的痤瘡;④嚴重的聚合性痤瘡;⑤近1個月使用過影響血清性激素水平的藥物;⑥依從性差者;⑦對異維A過敏或中藥過敏者。

2 治療方法

2.1分組:將60例痤瘡患者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各30例,兩組觀察周期為12周。

2.2治療方法:治療組:處方:川芎、當歸、白芍、生地黃、柴胡、黃芩、黃柏、天花粉、連翹各10g,女貞子、墨旱蓮各15g,生甘草3g, 使用顆粒劑(江陰天江藥業有限公司),每日1劑,分早晚2次飯后沖服。每4周為1個療程,共治療3個療程;對照組:口服異維A酸膠丸(商品名:泰爾絲, 上海信誼延安藥業有限公司生產,國藥準字H10930210,10mg/粒),每次服用10mg,早晚各服用1次,吃飯時服用。服用4周為1個療程,共服用3個療程。

兩組患者治療期間每隔4周隨訪1次,于治療0、4、8、12周對患者面部情況進行評估,計算出療效指數,同時記錄伴發癥狀的改善情況和藥物的不良反應。兩組患者治療前及療程結束后均監測血常規及肝腎功能。

2.3療效判定標準: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的標準擬定[2]。計算公式為(治療前總積分-治療后總積分)/治療前總積分×100%。臨床痊愈:皮損消退,或僅遺留少許色素沉著或瘢痕,癥狀消失,積分值減少≥95%;顯效:皮損大部分消退,癥狀明顯減輕,積分值減少70%~94%;有效:皮損部分消退,癥狀改善,積分值減少30%~69%;無效:皮損消退不明顯,癥狀沒有減輕或反見惡化,積分值減少

2.4統計學方法: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P

3 結果

3.1治療結果:見表1。兩組病例均完成了12周的治療,無脫落病例,經治療12周后,治療組治愈率及總有效率分別為60.0%、93.3%,對照組治愈率及總有效率分別為23.3%、73.3%,兩組數據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9.44,P

篇(3)

2017年2月19日,律所代表中國瓷磚行業提交了關于本案的初步無損害抗辯意見。在此階段,我方的核心抗辯意見是:調查機關應當充分履行其法定義務,保障我方的抗辯權利;調查機關不僅應當對歐盟國內瓷磚產業進行整體調查,還應當根據產品類型進行細分市場的調查;經過對歐盟瓷磚產業經濟數據的分析,我方認為歐盟瓷磚產業并不存在所謂的損害。以下為我方提交給調查機關的關于本案的初步無損害抗辯意見的中文摘要。

1 中國瓷磚行業在此次日落復審中的抗辯權利應當獲得充分保障

首先,我方在抗辯中指出,本次日落復審中我方有權獲取保密信息的非保密版摘要,且此非保密版摘要應是充分的。根據《反傾銷協定》的相關規定及WTO爭端解決機構的相關判例,申請人申請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僅在同時符合下面兩種條件時才能夠采取保密措施:1)申請人具有合理理由;2)調查機關對其申請保密的正當合理性做出了客觀的評估。但在本案中,不僅申請人未就其信息的保密提出合理理由,我方也未看到調查機關對此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評估。而且,調查機關也沒有依據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關于保密信息的非保密版摘要。本案申請人就保密信息所提供的非保密版摘要極為簡陋,根本無法使各方理解保密信息的實質內容。這嚴重損害了中國瓷磚行業為自身利益進行充分抗辯的合法權利。

其次,我方再次申明,我方律師在本案中應有權獲取本案相關保密信息。依據歐盟法律,我方律師應可以獲得調查機關計算的本案所涉的傾銷幅度、價格影響和損害幅度等信息,以及計算時所依據的各方信息的來源。

最后,我方重申,中國瓷磚行業保留其在本案中隨時為自身利益進行辯護的權利并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其認為與本案調查相關的所有證據。

綜上所述,我方在抗辯的這一部分中請求調查機關就上述損害我方抗辯權利的做法采取充分的補救措施,并確保在本案后續階段我方權利不會再次受到損害。

2 我方要求調查機關在調查中充分考慮并細分產品類型,進行細分市場的損害評估

如大家所知,歐盟瓷磚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瓷磚產品在在尺寸、厚度、用途、表層、機械強度、吸水性、耐磨性、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等眾多方面都有較大差別。因此,我方認為調查機關很難做到直接對這些存在巨大差異的產品的損害效果進行統一的分析并做出合理的損害評估。

一方面,若中國出口的瓷磚產品類型與歐盟瓷磚產業的主要產品類型不同,則中國出口產品根本不會對歐盟瓷磚產業造成任何損害。

另一方面,假設中國出口產品對歐盟某些產品的價格產生了影響,我方主張調查機關應當根據產品的差異對被調查產品進行細分,并在細分產品的基礎上進行損害評估。通過細分產品的分析來確認中國出口產品對哪些歐盟產品的價格產生了影響,這些影響是否對這部分產品造成了損害,如果造成了損害,對該部分產品造成的損害又是否會對歐盟瓷磚產業產生整體性的損害性影響。換句話說,調查機關不能以偏概全,將局部影響(假設有)放大到全部。

另外,我方在這部分抗辯中要求調查機關在分析與核實歐盟瓷磚產業提供的數據時應關注可能存在的關聯交易,歐盟產業提交的畸低的關聯交易價格可能會扭曲損害分析的準確性。

3 歐盟瓷磚產業目前并未遭受任何損害且損害也不會再次發生

在第三部分的抗辯中,我方主張根據我方調研及申請方所提交的數據,歐盟瓷磚產業目前并未遭受任何損害且損害再次發生的可能性極低。與之相反,歐盟瓷磚產業目前發展狀況良好。經過我方分析,無論是從行業總體情況還是從抽樣歐盟生產商的情況來看,歐盟瓷磚產業在利潤、產量、銷售、市場份額、產能利用率、所獲投資及投資回報率等方面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長,而存貨量和成本都大大降低。

首先,從歐盟瓷磚全行業的角度來看:

(1)歐盟瓷磚產業利潤較原審時增長了139%。其在2015年的盈利水平達到了5.1%,遠高于原審中調查機關所設定的3.9%理論值,說明歐盟瓷磚產業正在健康穩定發展。

(2)歐盟瓷磚產業總產量較原審時增加了8.9%,較2012年時增加了10%,說明歐盟瓷磚總產量正在健康增長。

(3)歐盟瓷磚生產商在歐盟瓷磚市場需求萎縮了近三分之一的情況下,其區域內銷售較2012年仍增長了9%,足以說明歐盟瓷磚產業與申請人企圖描繪的慘淡景象相反,正在健康穩步發展。

(4)歐盟瓷磚產業在歐盟瓷磚市場持續萎縮的情況下,產能利用率仍能夠有所增長。

(5)歐盟瓷磚產業存貨量及生產成本都在顯著降低,與此同時,歐盟瓷磚產業生產力提升了20%且所獲投資增加了69%。

綜合以上數據及事實,我方在這部分抗辯認為,歐盟瓷磚產業在本案原審措施后已經完全復蘇且持續健康發展。

其次,我方主張從本案抽樣歐盟瓷磚生產商的角度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在這部分我方結合了多家歐盟瓷磚生產商對抽樣生產商問卷的答復進行了分析:

(1)歐盟瓷磚生產商所獲利潤有了大幅提升,增長幅度從17%至754%不等。

(2)部分歐盟瓷磚生產商a量在過去幾年持續增長,增長幅度從13%至40%不等。

(3)部分歐盟瓷磚生產商的產能利用率在過去幾年內也是持續提高的,提高幅度從10%至39%不等。

(4)部分歐盟瓷磚生產商的生產成本在過去幾年內持續降低,降低的幅度從7%至24%不等。

(5)另外,在過去幾年中,部分歐盟瓷磚生產商對被調查產品的投資有了顯著增加,增加的幅度從26%至596%不等。

(6)最后,部分歐盟瓷磚生產商的投資回報率也有了顯著提高,提高的幅度從57%至2253%不等。

篇(4)

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大多數國家均在國內法層次建立了比較完備的行政復審的法律制度,以保持與WTO《反傾銷協定》的要求協調一致。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亦確立了行政復審的法律制度(詳見該條例第四十七至五十二條)。另外,為了保證反傾銷行政復審的公平、公正與公開,外貿部又制定了《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暫行規則》等部門規章,以規范行政復審的具體運作。

一、解讀反傾銷行政復審

所謂反傾銷行政復審,實際上是反傾銷主管機關對自己作出的有關的反傾銷措施進行重新審查的一種程序性活動。反傾銷裁定作出以后,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進口成員方的主管機關應當對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通過行政復審可以對反傾銷措施實施后出現的新情況作出及時的相應調整,以保護有關利害關系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我國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反傾銷的行政復審主要包括新出口商復審、期中復審、期終復審、情勢變更復審等。下面對這四種主要的復審做一下簡要的介紹。

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是指原反傾銷調查期內未向我國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涉案國(地區)出口商、生產商(即新出口商),在原反傾銷措施生效后要求為其確定單獨反傾銷稅率的復審。新出口商復審申請人不得與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具有關聯關系。如果新出口商復審申請人為貿易商,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其供應商也不得是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或與上述出口商、生產商具有關聯關系。新出口商復審申請人必須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后曾向我國實際出口過被調查產品。新出口商復審申請人在原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生效后方可提出申請,且申請時間不得晚于實際出口后3個月。新出口商復審調查自立案之日起,不超過9個月。

所謂期中復審(年度復審),是指反傾銷措施執行一段時間后(通常至少為一年),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涉案國地區的出口商、生產商、國內進口商在反傾銷措施有效期間內,根據反傾銷措施生效后變化了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對繼續按照原來的形式和水平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向外經貿部提出復審申請,主管機關根據提交的申請材料等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采取反傾銷措施。期中復審申請應在反傾銷措施生效后每屆滿一年之日起30天內提出。外經貿部沒有收到期中復審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自行立案進行期中復審。出口商、生產商提出期中復審申請的,期中復審僅限于對申請人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內產業提出的期中復審申請可針對原反傾銷調查涉及的所有或部分國家(地區)的全部出口商、生產商,也可明確將復審范圍限于指明的部分出口商、生產商。期中復審應在復審立案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外經貿部應于復審期限屆滿前15日之前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外經貿部在復審期限屆滿前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公告。2003年1月5日,外經貿部就是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了針對韓國東麗世韓公司提出的要求對其進口的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的行政復審裁決公告。

期終復審,又稱日落復審,是指反傾銷措施執行滿5年之前的合理時間內,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涉案國地區的出口商、生產商、國內進口商提出有充分證據的請求而由主管機關發起復審。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如果在該復審中主管機關認定終止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則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終復審亦可以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發起。

情勢變更復審,是指采取反傾銷措施以后,由于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有關因素發生了變化,調查機關對于是否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進行審查。比如,國內產業已經停止生產該產品,或國內已經沒有該產業,這時就無傾銷以及損害可言。

以上四種復審中,新出口商復審主要是對傾銷幅度的復審,不涉及損害;期中復審和情勢變更復審、期終復審既涉及傾銷又涉及損害,而期終復審更側重對損害的復審。后三種復審由外貿部與國家經貿委分工進行審查。

二、"形似神非"--行政復審與行政復議

反傾銷行政復審與行政復議不同,看上去行政復審與行政復議頗有相似之處,也很容易被混淆,有些學者也誤以為行政復審就是行政復議,但其實兩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彼此獨立的程序。

行政復議是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應行政爭議特定方當事人(個人、組織)的申請,審查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并作出相應裁決的行政司法行為。我國的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此處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具有違法性或不當性。而反傾銷行政復審并不是因為原來的裁決違法、錯誤或不適當,而是因為出現了新的情況,為適應新情況而作出復審裁決。行政復審的法律基礎類似與民法理論中的"情勢變遷"。茲對兩者的異同簡要分析如下:

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反傾銷行政復審是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其裁決是反傾銷行政裁決的組成部分,即其并沒有超出反傾銷主管機關的行政執法范疇,而在行政法理論中,行政復議被視為一種行政司法活動。反傾銷案件的行政復議就是解決有關反傾銷措施最終裁決等爭議的行政司法制度。

2.設置的目的不同。設置行政復議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行政復審的出發點則是反傾銷主管機關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以便針對變化了的情況及時調整反傾銷措施的方式、方法以及反傾銷稅率,從而保持反傾銷措施手段的靈活性,保護國內外各利害關系方的合法權益。

3.啟動程序的主體不同。行政復議只能由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而行政復審是依職權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既可以由主管機關自行發起,也可以應有關利害關系方的申請而啟動。

4.審查對象不同。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行政復審審查的對象主要是審查主管機關采取的反傾銷措施賴以存在的基礎是否發生了變化,從而據此相應調整采取的反傾銷措施的方式、方法、對象、產品范圍或者取消采取的反傾銷措施等。

5.受理的具體部門不同。行政復議權一般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機關作為獨立于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者,以準司法程序來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而反傾銷的行政復審則沒有這方面的特殊要求,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負責。另外,兩者審查的頻度不同。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而反傾銷行政復審發起的頻度則比較高,如新出口商復審、一年一度的期中復審、期終復審等。

三、"嚴正承諾"--行政復審的司法審查

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莊嚴承諾依照WTO協定的有關規定建立公正的司法審查制度,其中關于司法審查的承諾是WTO規則司法審查一般要求的具體化,是我國履行司法審查義務的具體依據,即我國需要直接履行的司法審查義務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的相關承諾。履行該議定書對司法審查的承諾,無疑是履行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法院不能真正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審查權,如司法審查程序不暢通,熟悉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外國人很可能更愿意通過其本國政府直接在WTO爭端解決機構尋求救濟,而繞過國內司法救濟。而且,如果法院不能真正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審查權,這本身也可以構成不履行WTO規則。這是對我國嚴格履行司法審查承諾的外部硬約束。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的司法審查機制,即對終裁決定不服的,對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征稅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包含的行政復審決定有對新出口經營者征稅的決定,有關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以及價格承諾的復審決定,對于這幾種行政復審決定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行政復議不是提起行政復審等反傾銷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的前置程序。

篇(5)

WTO協定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司法審查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加入WTO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書的承諾,于2001年11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為《反補貼條例》,該條例在2004年3月被修訂)第一次規定了司法審查制度。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初步構建了我國反補貼司法審查制度,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采取反補貼措施行政程序的法治化進程。

一、司法審查是反補貼措施法治化的標志

1.反補貼是國家管理對外貿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加入WTO之后,反補貼措施日益受到廣泛的關注,反映了我國對WTO規則認識的深入和對外貿易管理政策的變化。在傳統的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主要運用關稅等手段限制進口,以實現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外國產品沖擊的目的。WTO成立后,成員方的關稅稅率大幅度降低并且受到了很大的拘束,國內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從而使運用關稅等手段達到限制進口的效果不斷縮小。相應地,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手段,逐漸演變成國家為管理對外貿易秩序頻繁使用的政策工具。有統計數據顯示,從1948年關貿總協定成立到1994年年底,關貿總協定所受理的244個國際糾紛中,有46個與補貼或反補貼措施有關,占同期糾紛總數的18.85%。自1995年WTO成立至2o01年3月23日,共提出反補貼案件38件,占同期糾紛總數的16.67%,是WTO受理的糾紛中比例最高的類型。

二戰以后,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使各主要貿易大國對外貿易管理的主要手段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例如,美國在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就將進口補救作為外貿政策和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手段,以取代過去長期使用的關稅和其他海關壁壘。例如,美國在從1979年到1995年期間共處理的反補貼案件多達440余件。J進口補救措施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實質上,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反傾銷針對的是單個或幾個企業的行為,具有比較強的靈活性;保障措施是非歧視地同時對所有出口成員實施;而反補貼則是直接涉及政府行為。事實上,補貼又經常是引起傾銷的一個重要原因,容易導致受補貼的產品向國外傾銷。所以,對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補貼產品,西方國家曾頻繁使用反傾銷調查,而不是反補貼調查。但是,這不影響反補貼作為國家管理對外貿易秩序的一個重要手段的地位。我國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在2004年4月被修訂)第五章規定,維護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家措施有三類:保障措施(第29條),反傾銷(第30條),反補貼(第31條)。

2.司法審查標志著反補貼措施的法治化

司法審查在現代法治中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基本原因就在于其抑制行政專斷的功能。對反補貼措施進行司法審查,是維護反補貼措施遵守必要的行政程序和公正標準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機制。從補貼制度的演變來看,隨著《關貿總協定》于1948年生效,其第6條、第16條和第23條的規定開創了國際補貼和反補貼法的歷史。[33《關貿總協定》第6條規定了征收反補貼稅的問題,將“反補貼稅”界定為:為了抵銷任何產品在生產、制造或出口時直接間接給予補助或補貼的目的,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稅。在第10條“貿易規章的公布與執行”中,只是規定了對有關海關事項的管理行為,每個締約方應保持或盡快設立司法、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所以說,它對反補貼的司法審查的規定是不明確的。1979年東京回合達成的《反補貼守則》(正式名稱叫《關于解釋與適用GATT第6條、第16條、第23條的協議》)對司法審查也言之不詳。1994年WTO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3條對此第一次作出了規定,凡是規定反補貼措施的成員方政府立法都應當規定司法審查制度。這一新規定為各成員方使用反補貼措施提供了一個司法制約機制,有利于防止反補貼措施的濫用,為受到反補貼訴訟的利害關系人請求進口國提供司法救濟確立了國際法上的依據。

我國有關反補貼的法律規定首先是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7年國務院根據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反補貼條例》,這是我國關于反傾銷反補貼的專門立法。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沒有對司法審查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第一次明確規定對反補貼措施進行司法審查的是2001年l1月國務院頒布的《反補貼條例》。該條例第52條對司法審查的規定比較概括,只限于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和可以納入司法審查的事項。在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它對反補貼案件司法審查程序作出了專門規定,涉及受理范圍、管轄、當事人、證據、審查內容、判決方式等問題,其中核心是法院對反補貼行政決定的審查范圍和干預程度。法院應在何種程度上尊重行政機關的決定,特別對反映行政管理專業特長的事實認定上,是確立反補貼司法審查制度的關鍵所在。對反補貼措施進行司法審查,是在成員方國(境)內保護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最后屏障,它的確立則是反補貼措施司法化的標志。

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司法審查的具體規定和語義詮釋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WTO反補貼守則,即《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是作為GATT1994的組成部分列入WTO協定附件1A的。它結束了1979年東京回合反補貼守則只約束其“簽約方”的歷史,對WTO所有成員均有強制約束力。WTO{反補貼協議》,廣義上說,還包括(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反補貼部分、第16條、第23條以及相關的協議、決議、宣言、聲明等。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3條對“司法審查”作出規定:“國內立法包含反補貼措施規定的成員均應設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別包括迅速審查與最終裁定的行政行為有關。且屬第21條范圍內的對裁定的審查。此類法庭或程序應獨立于負責所涉及裁定或審查的主管機關,且應向參與行政程序及直接和間接受行政行為影響的所有利害關系方提供了解審查情況的機會。”該條具體包括以下內容,這些內容就構成了成員方通過國內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應當履行的義務。

1.司法審查的主體

按照該條的規定,已經在國內法中包含了反補貼規定的每一成員方都應在其國(境)內針對反補貼措施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這表明,還沒有在國內法中規定反補貼措施內容的成員方不受該條款的拘束。該條規定的司法審查,在形式上包括由“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決機構”進行的審查,而不限于司法機關的審查。有人因此認為

WTO協定中的司法審查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既可以是司法審查,也可以是行政審查和仲裁。WTO協定之所以這樣規定,實際上是由于各國法治水平不一,不能一概采取法院審查相互妥協的結果。我國在加入WTO議定書中承諾,“如果最初的上訴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應當提供選擇向司法機關繼續上訴的機會”。所以,我國采取的是將法院審查作為終局的審查方式。

2.司法審查的范圍

該條規定司法審查的范圍特別包括兩個方面,即對行政行為的最終裁定以及屬于第21條規定范圍的裁決復審有關的行政行為?!靶姓袨榈淖罱K裁定”是指行政機關對反補貼案件的最終裁定,而非初步裁定?!堆a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1條規定的裁定也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依據第21條,其審查范圍包括:(1)反補貼稅的時間和程度;(2)對反補貼稅措施的復審;(3)對證據和程序規定的復審;(4)對承諾的規定。

3.司法審查的效率性

該條對司法審查的效率給予了重視,要求“迅速審查”,旨在防止有關當局或當事人濫用訴權拖延對反補貼作出裁決的t]J,-I司,避免司法審查制度流于表面而無助于利害關系人。反補貼措施在行政機關作出最終裁定后即可實施,司法審查程序的啟動不會阻止該項措施的執行,而這些反補貼措施又有可能給利害關系人在很短的時間內帶來巨大的影響。所以,司法審查程序一經提起就應該迅速地作出結論。一般認為,對反補貼案件的司法審查的時問不應超過成員方現有的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時間。

4.司法審查的獨立性

該條對反補貼案件司法審查的獨立性也提出了要求,即此類法庭或程序應獨立于負責所涉裁定或審查機關。司法審查的獨立性是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要求,它所要求不僅僅是形式上的獨立,而且應該是實質上的獨立。如果成員方設立的反補貼案件司法審查機構或程序不能真正獨立于作出反補貼措施決定的主管機關,得出的結論則有可能不公正。

5.司法審查的可參與性

該條規定應該向所有參與行政程序及直接和間接受行政行為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提供參與機會,享有了解審查情況的知情權。這有利于確保司法審查的公正、公平及透明度。

三、我國反補貼司法審查的制度構建和創新

先后頒布的《反補貼條例》和《規定》,初步構建起了我國反補貼司法審查的法律制度,并有所創新,推動了我國涉及WTO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制度的建設,將對我國行政審判的獨立性、公信力、司法觀等產生深刻的影響。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反補貼司法審查的資格

資格的有無及其范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司法救濟的程度。一般來說,只有利害關系方才具有資格?!堆a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12條第9款規定,“利害關系方”應包括:1、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或外國生產者或進口商,或大多數成員為該產品的生產者、出口商或進口商的同業公會或商會;及2、進口成員中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或大多數成員在進口成員領土內生產同類產品的同業公會和商會。上述規定不妨礙成員允許國內或者國外其他各方被列為利害關系方。

我國的《反補貼條例》第52條未對享有訴權的人作出明確的界定,但第19條對利害關系方作了規定,即“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該規定是與《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12條第9款相對應的。所以,具有原告資格的人原則上就是這些利害關系方?!兑幎ā返?條將利害關系人更準確地界定為“向國務院主管機關提出反補貼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出1:3經營者和進1:3經營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反補貼司法審查的范圍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3條將司法審查的范圍規定為“與最終裁決和屬于第21條規定范圍的裁決復審有關的行政行為”。該條對司法審查范圍的規定是對成員方在國內法中確定司法審查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該規定將反補貼司法審查的范圍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與最終裁決有關的行為。例如有關補貼和損害的最終裁決;一類是《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1條規定的復審行為,此類復審是在實施反補貼稅之后一定時間內,主管機關主動或應利害關系人的要求對是否有必要繼續征稅進行的再審查。對于經復審作出的繼續征稅或終止征稅的決定,利害關系方可以請求司法審查。

按照我國《反補貼條例》第52條的規定,對下列決定可以提起司法審查:

(1)依照本條例第26條作出的終裁決定。即有關補貼和損害的終裁決定。該條例第26條規定:“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當對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予以公告。”外經貿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作出的終裁決定和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終裁決定,其性質均屬于行政最終決定。

(2)依照本條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按該條例第四章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一是否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終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補貼稅。二是否追溯征收的決定。終裁決定確實存在實質損害,并在此之前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將會導致后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3)依照本條例第五章作出的復審決定。這些復審決定包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建議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補貼稅的決定,或者由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后,作出的保留、修改或取消承諾的決定?!兑幎ā返?條包括了上述三類決定,并在第四款作了開放式的規定,即還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的其他反補貼行政行為。”應該注意的是,例如臨時反補貼稅決定等臨時措施、反補貼主管機關不發起反補貼的拒絕決定,以及終止反補貼調查決定目前尚不包括在司法審查范圍之內。

3.反補貼司法審查的標準

司法審查的具體標準涉及到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度,包括對行政程序認定事實和運用法律的審查程度,甚至涉及是否對事實進行審查(是事實審,還是法律審)。審查的程度同時也是對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尊重程度或者干預程度。

反補貼的案件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并且直接與國家的外貿政策相關。反補貼司法審查是采取法律審還是事實和法律一并審理,WTO各成員方當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我國在起草反補貼條例時,對是法律審還是事實與法律同時審進行過討論。但是,在《反補貼條例》中未對審查標準作明文規定。因此反補貼案件司法審查標準只能依行政訴訟法的一般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結合該法第54條理解,可以發現我國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是一種廣義的審查,即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是否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還需要審查事實,審查事實又是通過認定事實的是否充分和確鑿進行的?!兑幎ā返趌0條對反補貼措施進行司法審查明確規定包括五個方面: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行政法規是否錯誤;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職權和是否。

4.反補貼司法審查的裁判方式

我國《反補貼條例》未對反補貼司法審查的判決方式特別規定?!兑幎ā返?0條則作了明確的規定。對反補貼司法審查案件的判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維持有關反補貼決定,即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維持;(2)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反補貼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作出其他判決。例如,如果主管機關不發起反補貼程序的行為可以提訟,法院在認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成立時,可以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5.我國反補貼司法審查制度的創新與突破

(1)劃分了事實審查和法律審查

《規定》第6條規定,法院對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合法性審查。在此之前,我國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并沒有作如此明確的劃分。其意義在于法院可以對行政行為中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采取不同的立場、方式進行審查,在事實問題的認定上可以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尊重。同時還表明,法院對反補貼行政行為可以進行全面審查,而不限于法律和程序上的審查。

(2)確立了案卷審查規則

案卷審查規則是一個重要的證據規則,是指法院以被告的案卷記錄作為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兑幎ā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被告的案卷記錄審查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沒有記入案卷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該行為合法的根據”。它首次提出了“案卷記錄”的概念。由于反補貼行政程序復雜,行政機關必須形成案卷,這樣規定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完善案卷,認真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立場。

篇(6)

    由于此次鋼鐵保障措施調查是在世界經濟衰退,鋼鐵生產能力過剩的背景下進行的,所以其調查伊始就遭到了世界主要貿易國的強烈反對。歐盟、日本、韓國、巴西和中國等國家向WTO提出申訴,要求成立專家小組審查美國此次保障措施調查是否符合WTO的有關規定。歐盟、日本和韓國等主要鋼鐵出口國還紛紛擬定了總金額高達數億美元的貿易報復清單。美國國內的鋼鐵產品進口商和下游產業生產商也對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提出了批評,認為其破壞了正常的貿易渠道,并造成了下游產業原材料成本的大幅攀升和產品市場競爭力的下降。

    在國內外的巨大壓力下,美國政府不得不考慮對鋼鐵保障措施所產生的嚴厲后果進行修正。自2002年3月20日鋼鐵保障措施正式實施以來,美國貿易代表處(USTR)根據總統令授權陸續共了八批鋼鐵產品豁免清單,對數百種進口鋼鐵產品豁免適用保障措施2。

    二、產品排除在美國201鋼鐵產品保障措施調查中的作用

    美國在201鋼鐵保障措施中采取產品排除,實際上是一種利益平衡的需要。與反傾銷和反補貼一樣,保障措施作為一種貿易救濟措施,其目的是為因國外產品進口而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一國國內產業提供救濟。但是保障措施的調查和實施往往涉及眾多利害關系方的利益,除國內產業外,還有被調查產品下游產業的利益、最終消費者集團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國貿易報復影響的產業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實際上,產品排除就是在國內產業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提供了一種利益平衡的機制,在保障措施過于嚴厲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通過產品排除來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關系方之間利益的重新平衡。

    自美國政府啟動產品排除措施以來,多達數百種的產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為歐盟和日本,這有效地緩解了美國與其主要貿易伙伴之間因201鋼鐵保障措施所產生的貿易摩擦。事實上,自美國公布產品豁免清單以來,歐盟和日本實際上已經放棄了進行貿易報復的計劃,而轉向爭取更多產品豁免的談判。

    三、美國201鋼鐵產品保障措施調查中的產品排除與反傾銷調查中產品排除的區別

    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的產品排除與反傾銷調查中的產品排除存在如下兩點主要區別:

    (一)法律依據: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產品排除的法律依據在于利益平衡的要求,即平衡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內產業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產品排除既不能妨害已經實施的保障措施的基本目標,同時應考慮國內其他利益集團的要求。反傾銷調查中產品排除的法律依據在于“一種產品一個案件”的原則,即一次反傾銷調查只能針對一種產品進行。為保證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僅在調查機關確定的一種產品的范圍內進行,調查機關可以通過審查產品排除的申請,將與被調查產品無關的其他產品排除出調查范圍。

    (二)實施效果:由于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因此在實施效果上也存在相應的區別。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的產品排除是保障措施適用范圍的排除,即在決定對被調查產品采取保障措施后,再通過產品排除的程序,將特定產品排除在保障措施適用范圍之外。反傾銷中的產品排除是調查范圍的排除,即在確定了被調查產品后,通過產品排除的程序,將特定產品排除在調查范圍之外。

    四、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的產品排除實踐:

    以下是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關于產品排除的幾個主要問題,從中可以了解美國產品排除實踐的主要依據和法律程序:

    (一)產生過程:WTO的《保障措施協定》和美國201條款均沒有對產品排除做出相關規定。但在保障措施調查進行的過程中,美國商務部和美國貿易代表處建立了一套程序,允許利害關系方就某一進口鋼鐵產品提出豁免適用保障措施的申請,條件是該種產品不能從國內產業得到充分的供應3。根據2002年3月5日的總統令4,美國貿易代表處被授權在保障措施實施后依據已經建立的程序,繼續審查利害關系方提出的產品排除申請,正式公告其做出的產品排除決定,并根據其決定修改海關稅則號(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以使被排除產品豁免適用保障措施。

    (二)法律依據:正如前述,產品排除實踐的提出主要是公共利益的要求,即通過產品排除緩和公共利益和國內產業利益之間的矛盾。但另一方面,產品排除的實踐也反映了WTO《保障措施協定》中的“適度保護原則”和“逐步放寬原則”的要求。

    WTO《保障措施協定》第5條第1款規定,“一成員應僅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所必須的限度內實施保障措施”5。第7條第4款規定,“在根據第12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通知的一保障措施的預計期限超過1年的情況下,為便利調整,實施該措施的成員應在實施期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漸放寬該措施。如果措施的期限超過3年,則實施該措施的成員應在不遲于該措施實施期的中期審議有關情況,如適當應撤銷該措施或加快放寬速度” 6。

    按照上述要求,如果一項保障措施過于嚴厲,在實踐中超出了“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所必須的限度”,通過實施產品排除,縮小適用保障措施的產品范圍,就可以防止出現過度保護的情況。另外,由于保障措施一般適用期限較長,即使某項保障措施在實施的當時是適當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可能變得過于嚴厲和不適當,同樣可以通過產品排除加以調整。

    迄今為止,美國貿易代表處已經分八批公布了數百種進口鋼鐵產品的豁免清單,同時按照2002年3月5日總統令,在保障措施的有效期內,美國貿易代表處將根據新的情況繼續審查有關產品排除的申請,并在每年3月公布新的產品排除清單。

    (三)考慮因素:對產品排除的審查均是根據個案的情況做出的,按照美國商務部的說明,給予產品排除是為了保證美國鋼鐵產品的消費者可以獲得那些美國國內產業不能充分供應的鋼鐵產品,而且產品排除的決定不應減損對國內鋼鐵產業的保護,這是美國政府在審查所有產品排除申請的兩個基本出發點7。

    具體而言,美國貿易代表處和商務部在分析產品排除的申請時會考慮如下因素:(1)目前該產品是否在美國生產;(2)該產品是否有其他替代產品;(3)是否由于質量方面的要求而限制了對國內產品的使用;(4)該產品的庫存;(5)是否有即將投產的從事該產品生產的美國企業,且該企業投產后可以向市場供應足夠數量的產品;(6)其他相關因素。

    (四)負責機關和法律程序:雖然總統令僅授權美國貿易代表處負責產品排除的工作,但實踐中有關產品排除的審查工作是由美國貿易代表處和美國商務部共同負責,最終決定是由美國貿易代表處負責公告。

    以下是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有關產品排除的主要程序8:

    (1)申請人向美國貿易代表處提出書面請求9。申請人包括進口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系方;

    (2)如果申請人請求進行某一產品排除的審查,美國貿易代表處為申請人確定審查編號,并發放申請者調查問卷。如果申請人反對某一產品排除審查,貿易代表處將向其發放反對者調查問卷10;

    (3)申請人回答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調查問卷答卷;

    (4)美國貿易代表處會同美國商務部對產品排除的申請和答卷進行審查,必要時與申請人進行會晤討論提交的資料或要求提供新的資料。

    (5)做出正式決定,并由美國貿易代表處公布產品豁免清單。

    五、對中國鋼鐵產品保障措施調查的借鑒意義

    與反傾銷和反補貼相比較,保障措施是針對不特定國家的(non-selective),因此保障措施影響的國家眾多,更容易引起貿易摩擦。而且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受保障措施影響的締約國有權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對其進行貿易補償,在無法就貿易補償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還可以對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進行貿易報復11。

    從美國鋼鐵保障措施的實踐來看,產品排除成為美國政府與其主要貿易伙伴進行貿易談判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美國的鋼鐵保障措施引起了其主要貿易伙伴歐盟和日本的強烈反對,歐盟和日本均要求美國對其進行貿易補償,并擬定了數億美元的貿易報復清單。但是在雙方談判的過程中,美國配合談判的需要,陸續公布了八批產品排除的清單,將若干歐盟和日本對美出口的重要鋼鐵產品排除出本次保障措施調查范圍之外,通過減輕歐盟和日本鋼鐵生產商對歐盟和日本政府的壓力,美國政府為自己在貿易談判中贏得了更多的主動性。實際上,在這八批產品豁免清單后,歐盟和日本實際已經放棄了其貿易報復的計劃。

    中國此次鋼鐵產品保障措施調查涉及11大類24種進口鋼鐵產品,共計84個稅則號,涉及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日本、韓國、俄羅斯和臺灣等,上述國家已經與中國政府就此進行了多輪磋商,可以預見在保障措施正式實施后,中國與上述國家之間將產生更大的貿易摩擦。當然,中國目前的經濟實力自不可與美國同日而語,與這些國家就保障措施舉行的貿易談判中將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如果爆發貿易戰受損害最大還是中國。所以如果能夠借鑒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中產品排除的經驗,就能夠實現“維護民族產業利益的堅定性”和“貿易談判中的靈活性”有效的統一,在未來的保障措施調查中最大限度的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

    1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7529 of March 5, 2002

    2 有關產品豁免的具體內容可參見美國貿易代表處網站: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shtml

    3 轉引自Fact Sheet: Exclusion of Products from Safeguard on Steel Products,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ugust 22, 2002.

    4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7529 of March 5, 2002

    5 譯文引自《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漢英對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際經貿關系司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6 同上

    7 轉引自Fact Sheet: Exclusion of Products from Safeguard on Steel Products,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ugust 22, 2002。

    8 有關調查程序的規定可參見美國商務部網站:ia.ita.doc.gov/steel/exclusion/

篇(7)

(一)法治困境——地位上的尷尬 

1.初查合法性的學說。初查權的法治困境主要是初查的合法性問題。對此,學術界有合法、違法和形式違法之爭。 

主張合法說的學者論證的角度不同。有的從文理解釋的角度,認為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關于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的規定是初查權的法律依據。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初查是立案階段的一個環節,是對線索材料進行審查的一種方式。有的學者從理論解釋出發認為初查是任意偵查措施,其合法性不取決于其程序是否法定化;立案不是初查的前置程序,初查合法性不取決于是否立案;初查合法性根基于對偵查規律性的體現。[1] 

違法說認為初查權沒有法律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均沒有關于初查的規定,以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去侵害初查對象的權益,構成非法侵害。[2] 

形式違法說認為行使初查權的依據是司法解釋,檢察機關現行初查制度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訴訟規則》)和其他相關司法解釋構建。該論同時認為,初查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作為司法解釋的《訴訟規則》無權規定初查制度,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理,檢察機關無權通過司法解釋自我授權。[3] 

2.對初查合法性諸學說的評析。上述爭議涉及到公權力的法律依據、法律解釋以及對立案程序的理解等問題。 

(1)關于公權力的法律依據。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權力,公權力運行堅守“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原則。初查權的基本蘊涵是賦予檢察機關立案決定前的調查權,屬于公權力范疇,理應遵守“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诖?,從初查是任意偵查措施的角度論證初查合法性的觀點與法治原則不符。任意偵查措施和強制偵查措施均需法律授權方可行使。形式違法說一方面認為司法解釋是初查權的依據,一方面又認為初查權應由法律賦予,司法解釋無權授權,陷入了邏輯上的混亂,而所謂形式違法就公權力而言就是實質違法。 

(2)關于法律解釋。要澄清兩個問題,一是檢察機關能否將初查解釋為審查?二是將初查解釋為審查是“明確界限”,還是“具體應用”?[4]所謂審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指檢查核對是否正確、妥當。初查即“初步調查”。所謂調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指為了了解情況進行考察(多指到現場)。根據詞義理解,調查是檢查核實的手段。所以,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是應有之義。有論者認為“檢察實踐中的初查雖然起源于審查,但早已遠遠脫離審查的本來含義,初查是一種調查活動,初查客體是線索,而‘審查’對象是‘材料’,不是‘事實和證據’”。[5]這種觀點是將審查理解為書面審查,其論證邏輯是,審查是指書面審查,初查是調查活動,不是書面審查,所以初查不是審查。但是,這種論證的大前提,即將審查限定于書面審查,而將調查等審查方法排除在外的做法本身是存在問題的。同時,將審查解釋為“書面審查”或“靜態審查”[6]是走向了“限制解釋”的極端。所以,將初查解釋為審查是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而非明確界限問題。通過司法解釋將初查解釋為審查并無不妥。 

(3)關于立案程序的理解。學術界對立案程序有“決定說”和“階段說”之爭。“決定說”將立案理解為做出是否立案決定的行為本身。“階段說”認為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一個獨立的、必經的訴訟階段,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標志。[7]對立案程序的認識直接決定初查與立案的關系以及初查的法律地位。 

若主張“決定說”,由于立案被理解為一種瞬時的行為,初查與立案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環節,初查被視為立案的前置程序。由于初查獨立于立案程序,顯然不能將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作為初查制度的法律根據。 

若基于“階段說”,“作出立案與否的決定只是立案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和步驟,是建立在對立案材料的接收和審查基礎之上的最后結論,其本身不足以構成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將對案件線索和材料的接收、初查以及決定(不)立案作為立案程序的三個環節。”[8]此種觀點,初查被作為立案階段的一個環節,是立案程序的組成部分。持該說的學者認為,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中規定的對線索材料的審查,是初查最直接和權威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基于立案階段說的立場,通過文理解釋,從《刑事訴訟法》上尋找初查權的合法性依據基本上是可取的。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修訂)將“初查和立案”作為一章,章下設“初查”和“立案”兩節的做法,閉塞了通過司法解釋找尋初查權法律依據的道路,強化了初查權法治上的困境和地位上的尷尬。 

篇(8)

一、背景

根據2002年3月5日頒布的總統令1,美國對包括鋼材、長板在內的主要進口鋼鐵品種采取保障措施,實施為期3年的關稅配額限制或加征高達8%-30%不等的關稅。這是迄今為止美國對進口鋼鐵產品采取的最為嚴厲的貿易限制措施。和以往出臺的保護鋼鐵產業的貿易救濟措施相比,此次鋼鐵保障措施具有涉及國家眾多、被調查產品范圍廣、保護措施持續時間長的特點。

由于此次鋼鐵保障措施調查是在世界經濟衰退,鋼鐵生產能力過剩的背景下進行的,所以其調查伊始就遭到了世界主要貿易國的強烈反對。歐盟、日本、韓國、巴西和中國等國家向WTO提出申訴,要求成立專家小組審查美國此次保障措施調查是否符合WTO的有關規定。歐盟、日本和韓國等主要鋼鐵出口國還紛紛擬定了總金額高達數億美元的貿易報復清單。美國國內的鋼鐵產品進口商和下游產業生產商也對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提出了批評,認為其破壞了正常的貿易渠道,并造成了下游產業原材料成本的大幅攀升和產品市場競爭力的下降。

在國內外的巨大壓力下,美國政府不得不考慮對鋼鐵保障措施所產生的嚴厲后果進行修正。自2002年3月20日鋼鐵保障措施正式實施以來,美國貿易代表處(USTR)根據總統令授權陸續共了八批鋼鐵產品豁免清單,對數百種進口鋼鐵產品豁免適用保障措施2。

二、產品排除在美國201鋼鐵產品保障措施調查中的作用

美國在201鋼鐵保障措施中采取產品排除,實際上是一種利益平衡的需要。與反傾銷和反補貼一樣,保障措施作為一種貿易救濟措施,其目的是為因國外產品進口而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一國國內產業提供救濟。但是保障措施的調查和實施往往涉及眾多利害關系方的利益,除國內產業外,還有被調查產品下游產業的利益、最終消費者集團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國貿易報復影響的產業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實際上,產品排除就是在國內產業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提供了一種利益平衡的機制,在保障措施過于嚴厲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通過產品排除來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關系方之間利益的重新平衡。

自美國政府啟動產品排除措施以來,多達數百種的產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為歐盟和日本,這有效地緩解了美國與其主要貿易伙伴之間因201鋼鐵保障措施所產生的貿易摩擦。事實上,自美國公布產品豁免清單以來,歐盟和日本實際上已經放棄了進行貿易報復的計劃,而轉向爭取更多產品豁免的談判。

三、美國201鋼鐵產品保障措施調查中的產品排除與反傾銷調查中產品排除的區別

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的產品排除與反傾銷調查中的產品排除存在如下兩點主要區別:

(一)法律依據: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產品排除的法律依據在于利益平衡的要求,即平衡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內產業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產品排除既不能妨害已經實施的保障措施的基本目標,同時應考慮國內其他利益集團的要求。反傾銷調查中產品排除的法律依據在于“一種產品一個案件”的原則,即一次反傾銷調查只能針對一種產品進行。為保證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僅在調查機關確定的一種產品的范圍內進行,調查機關可以通過審查產品排除的申請,將與被調查產品無關的其他產品排除出調查范圍。

(二)實施效果:由于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因此在實施效果上也存在相應的區別。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的產品排除是保障措施適用范圍的排除,即在決定對被調查產品采取保障措施后,再通過產品排除的程序,將特定產品排除在保障措施適用范圍之外。反傾銷中的產品排除是調查范圍的排除,即在確定了被調查產品后,通過產品排除的程序,將特定產品排除在調查范圍之外。

四、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的產品排除實踐:

以下是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調查中關于產品排除的幾個主要問題,從中可以了解美國產品排除實踐的主要依據和法律程序:

(一)產生過程:WTO的《保障措施協定》和美國201條款均沒有對產品排除做出相關規定。但在保障措施調查進行的過程中,美國商務部和美國貿易代表處建立了一套程序,允許利害關系方就某一進口鋼鐵產品提出豁免適用保障措施的申請,條件是該種產品不能從國內產業得到充分的供應3。根據2002年3月5日的總統令4,美國貿易代表處被授權在保障措施實施后依據已經建立的程序,繼續審查利害關系方提出的產品排除申請,正式公告其做出的產品排除決定,并根據其決定修改海關稅則號(HarmonizedTariffSchedule)以使被排除產品豁免適用保障措施。

(二)法律依據:正如前述,產品排除實踐的提出主要是公共利益的要求,即通過產品排除緩和公共利益和國內產業利益之間的矛盾。但另一方面,產品排除的實踐也反映了WTO《保障措施協定》中的“適度保護原則”和“逐步放寬原則”的要求。

WTO《保障措施協定》第5條第1款規定,“一成員應僅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所必須的限度內實施保障措施”5。第7條第4款規定,“在根據第12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通知的一保障措施的預計期限超過1年的情況下,為便利調整,實施該措施的成員應在實施期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漸放寬該措施。如果措施的期限超過3年,則實施該措施的成員應在不遲于該措施實施期的中期審議有關情況,如適當應撤銷該措施或加快放寬速度”6。

按照上述要求,如果一項保障措施過于嚴厲,在實踐中超出了“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所必須的限度”,通過實施產品排除,縮小適用保障措施的產品范圍,就可以防止出現過度保護的情況。另外,由于保障措施一般適用期限較長,即使某項保障措施在實施的當時是適當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可能變得過于嚴厲和不適當,同樣可以通過產品排除加以調整。

篇(9)

一、我國反傾銷立法概述

(一)我國反傾銷法的背景和意義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大循環。近30年,我國的對外貿易迅速發展,憑借著“物美價廉”在國際市場上具有極強的競爭力,一直保持著較大的貿易順差。但榮耀背后,卻是我國的出口產品屢遭外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傾銷調查,它們已成為我國擴大出口的“攔路虎”。與此同時,外國的許多產品也以傾銷的方式打入我國市場,對我國的相關產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害。

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從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全球共有41個WTO成員對國外進口產品發起了2840起反傾銷調查,共有38個成員實施了1804起反傾銷措施。其中,各國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了469起反傾銷調查,實施了338起反傾銷措施,分別占同期反傾銷調查總量和反傾銷措施總量的16.51%和18.74%,是被發起反傾銷調查和被實施反傾銷措施數量最多的成員。同時,從反傾銷措施占反傾銷調查的比例來看,中國被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比率(72.07%)比世界同期比率(63.52%)高近10個百分點。中國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影響最大的國家。截至2008年,中國已連續14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經濟體。據海關最新統計分析,僅2009年前3季度,就有1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產品發起88宗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包括57宗反傾銷調查。

綜合各方面狀況來看,我國外貿企業遭受反傾銷的特點有如下幾點:(1)案件數量逐年增加;(2)反傾銷的產品范圍擴大;(3)投訴國家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擴大;(4)對我國外貿企業不公正性明顯。

因此,有必要制定反傾銷法作為保護本國產業、防止外國濫用反傾銷措施的工具,并根據反傾銷實踐的經驗不斷修改完善反傾銷法。

(二)我國反傾銷法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一條就規定了我國反傾銷法的目的和任務是“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即通過制定和實施反傾銷法,利用合法的反傾銷措施,糾正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相關產業免遭因國外產品的傾銷、外國政府歧視性待遇或濫用反傾銷措施等原因造成損害。反傾銷法的目的和任務是我國反傾銷實踐的指導依據。我國有關部門在進行反傾銷立案時,必須以此為依據,并貫穿于整個反傾銷調查過程中。

我國是個以成文法為法的正式淵源、判例不是法的淵源的國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必須通過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彌補。在國際貿易領域,傾銷行為復雜多樣,反傾銷法不可能窮盡一切情況而預先作出規定。因此,有必要規定反傾銷法的基本原則以協調并彌補法律條文間的沖突和漏洞。我國反傾銷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公平競爭與公平貿易原則、合理實施反傾銷措施原則、透明度原則和對等原則。

二、我國反傾銷實體法

(一)傾銷的確定

我國《條例》第3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1.正常貿易過程。一般認為,所謂“正常貿易過程”指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發生作用的情況。下列三種情況下的銷售通常被認為是“非正常貿易過程”: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者有補償安排的銷售,低于成本的銷售,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罢YQ易過程”,我國《條例》未作解釋,今后立法有待于進一步規定。

2.正常價值。按照《條例》第4條規定,以下三種價格可以作為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進口國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也稱為“第三國價值”;亦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作為正常價值,也稱為“構成價格”。另外,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但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

3.出口價格。按照《條例》第5條規定,確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亦有三種方法:以進口產品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為出口價格;第二,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的,以根據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第三,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但是該進口產品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者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的,可以以商務部根據合理基礎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上述三種方法中,第一種方法應該優先得到使用。如果不能適用第一種方法的,可適用第二、第三種方法。

4.傾銷幅度。我國《條例》第6條規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換言之,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兩個價格不一定“公平合理”,不能簡單地作比較,還應把初步確定的兩個價格做適當的調整,使這兩個價格在同一基礎上進行比較。 (二)損害的確定 我國《條例》第7條規定:“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1.損害形式及其確定。由《條例》對損害的定義來看,我國反傾銷法中的“損害”有三種形式:第一,傾銷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第二,傾銷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產生實質損害威脅;第三,傾銷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第一,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第二,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第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第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第五,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時,應當根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傾銷因素歸因于傾銷。

2.累計評估。在實踐中,有時某一個國家的產品進口到我國,由于產品數量很少,對我國相關產業的單獨影響很小,可以認為不會造 成損害,但類似小量傾銷的國家有多個,若將它們總計考慮,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就會很大。因此,可以考慮它們對我國產業的影響,這就稱為損害的“累積評估”。自兩個國家以上的傾銷進口產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進行累積評估:第一,來自每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第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于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三、我國反傾銷程序法

(一)反傾銷調查基本程序

1.主管機構。按照我國《條例》的條款規定,我國主理反傾銷事務的機構有:商務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其中,主要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是商務部。

2.申請和立案?!稐l例》第13條規定:“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調查。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3.反傾銷調查。反傾銷調查申請一經立案,商務部即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反傾銷調查可采取的方式有:問卷調查、抽樣調查、舉行聽證會、現場核查等,必要時商務部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商務部應當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決定。初裁作出肯定性決定的,可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二)反傾銷措施

第一,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二,價格承諾。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第三,反傾銷稅。商務部終裁決定傾銷成立,并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

(三)行政復審和司法審查

1.行政復審(Administritivereview),反傾銷調查機構對業已產生法律效力的相關反傾銷措施依法進行重新審查的法律制度。建立行政復審制度的原因在于審查反傾銷依據的事實情況是否發生變化以及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正當性。

篇(10)

3、二是對抵押金額較大的,可以要求抵押方、租賃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增加權威性,同時在前期授信調查階段做好公證手續的登記備案工作。

4、三是作為銀行方應制定詳盡的抵押物出租情況表和承諾書。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前,要求抵押人在情況表中填明具體出租的幢數、樓層、面積、租賃單位及租賃時間,填寫的內容應當與前期收集的租賃合同一致,并經抵押方簽章確認。同時對抵押物有無出租的情況,要求企業簽訂相關承諾書,無出租的簽訂未出租承諾,有出租的簽訂已出租情況承諾。從而使前期調查形成一個完整的租賃情況證據鏈。

5、四是對無證建筑,在辦理抵押時應要求抵押方出具對無證建筑連同有證建筑一并處置承諾書,不給抵押人以該理由阻礙抵押權的實現。

6、貸中及貸后階段的建議及措施

7、一是要式審查與實質審查應一致。貸款審查崗審查時對抵押物不僅要審查抵押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更應審查抵押物有無出租情況、無證建筑是否與抵押房產相互交錯重疊在一起、經辦客戶經理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事前控制等,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客戶經理溝通。

8、二是貸款審查時發現重大疑難問題,應當由支行貸審小組研究決定采取何種措施應對,特別是對抵押物標的金額較大、租賃單位較多、日后處置情況復雜的情形,應當同時上報總行相關部門,對疑難情形做到“一物一報”,備案登記。

9、三是若貸款發放中發現抵押物在抵押前已出租的,銀行方應取得租賃人放棄對抗抵押權的承諾,以便日后處置抵押物時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10、司法訴訟及執行階段的建議及措施

11、一是對抵押人“倒簽”租賃合同對抗抵押權實現的,銀行方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租賃合同內容填寫的時間是否在抵押登記之后,對借款人、抵押人說明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罪名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2、二是對租賃年限較長的租賃合同,應當要求租賃方和承租方提供租金的付款或轉賬憑證,相關憑證是否與租賃合同約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等內容相符,特別是在執行階段若發現當事人有明顯作假行為的應保留證據,并第一時間上報法院。

13、三是在日常貸后檢查工作中,重點排查承租人是否在租期內實際占有和使用租賃物,如有必要可拍照或視頻留存實際租賃情況。同時若出租的抵押物為房產的,應排查租賃房產的水電費、物業費、燃氣費、網絡費用等日常費用是否均為承租人按月持續繳納,對相關證據可以收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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