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主要價值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01 15: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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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主要價值

篇(1)

1 引言

"十五"時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但是我國的安全生產總體情況依然嚴峻,特大、重大傷亡事故時有發生,對人民的生產和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煤礦行業、建筑業、一般商貿業和交通運輸業的安全生產事故占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90%以上,提高以上4個重要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而客觀的對行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價,對同行業不同地區以及同行業不同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做個比較,有利于行業相關部門及時查漏補缺,對癥下藥,采取有效措施,已減少事故的發生,提高整個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從而促進我國安全生產的發展。

2 重要行業安全生產狀況評價方案設計的目的及意義

 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管理對象進行科學評價(排行榜)提供依據;

 企業更準確的了解自身安全生產狀況和行業中所處位置;

 動態的反映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的變化;有利于行業(企業)采取更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

 滿足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考核要求,以及行業(企業)對下屬單位的考核要求,

 有利于企業在行業內形成安全生產良性競爭機制,促進企業和整個行業安全生產發展。

4事故綜合當量指數及其特點

4.1 事故綜合當量指數

事故綜合當量指數:事故當量指標的綜合函數,將安全生產的各項事故指標綜合計算,綜合反映某個地區、行業的安全綜合狀況。基本定義是:

K =F(f,b,r,l,P,G)

或=[∑(Xi/Xi綜合)]×100/n

或=[∑Di(Xi/Xi綜合)]×100/n

或=[fP/fP綜合+fG/fG綜合]×D×100/2

式中:f-死亡率指標;b-受傷率指標;r-職業病發生病率指標;l-損失率指標;P-人員指標;G-GDP指標;Di-指標修正系數,可根據經濟水平(人均GDP)、行業結構(從業人員結構比例或產業經濟比例)、勞動生產率或完成生產經營計劃率等確定;Xi-考核或評價依據的第i項事故指標;Xi綜合-考核或評價依據的第i項區域或行業平均(背景)事故指標;n-參與測量事故綜合當量指數的指標數。

4.2事故綜合當量指數的特點

事故綜合當量指數具有無量綱性、相對性的特點,可以滿足企業(行業)間、地區間的安全生產狀況的比較和排行。安全生產事故的基本要素為死亡、受傷、職業病和經濟損失四項,事故綜合指數能夠涵蓋事故的所有因素及所有事故指標,因此,事故綜合當量指數理論完全能夠滿足對行業業安全生產綜合狀況評價的目的及要求。

5重要行業安全生產狀況評價方案設計

應用事故綜合當量指數模型和行業特征來進行行業排行榜的設計,綜合考慮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死亡人數和傷害人數,損失工時和事故損失的影響,采用各行業相對流行和適合的指標,具體排行方案設計如下:

5.1煤礦行業評價方案

1)方案一

指標選擇:事故起數、事故死亡人數、百萬工時傷害頻率、10萬人死亡率、億元產值死亡率

方案特點:各指標反映的相對獨立、也相對全面,從事故起數、傷害、死亡、產值的影響綜合反映了安全狀況,排行就按照綜合當量指數結果排序。該五項指標綜合反映了絕對指標、相對指標的影響,且數據之間不相互重復,具有各個行業通用的優點,但是絕對指標進行事故統計分析時,往往有一定局限性,容易形成經濟越發達、人口越多的地區,事故亦多、安全狀況亦差的表象,而且本方案不能反映行業的特征和差異,因此,可以作為基本通用的排行方案。

2)方案二

指標選擇:事故死亡人數、百萬噸煤死亡率、億元產值死亡率、10萬人死亡率、千人負傷率。

方案特點:該五項指標涵蓋了絕對指標、相對人員、相對產值、相對產量的影響,具備煤炭行業特色,煤炭事故指標被突出地顯示出來,且百萬噸煤死亡率、億元產值死亡率等指標是煤炭行業常用的指標,該方案能夠用來較好地反映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狀況,較好。

5.2建筑行業評價方案

1)方案一

指標選擇:事故死亡人數、百萬工時傷害頻率、人均損失工日、千人負傷率、10萬人死亡率。

方案特點:主要基于建筑行業的特點,主要考慮相對人員傷亡的指標,在這五個指標中,一個絕對指標,四個相對指標,能比較合理地反映建筑施工的安全事故對人員的傷害,但是缺少了其它經濟、產值上的考慮。

2)方案二

指標選擇:億元產值死亡率、人均損失工日、千人負傷率、10萬人死亡率。

方案特點:綜合考慮又兼具行業特色,絕對指標未參與測算;兼具人、損失工日、產值的影響,且相對人員指標比重也未忽略,從而能綜合考慮地區差異,比較平衡。

3)方案三

指標選擇:全部事故起數、全部事故死亡人數、三級事故起數、三級事故死亡人數、百億元產值死亡率。

方案特點:以目前統計的數據指標為排行參照指標數據便于收集,且統計數據準確,結果更加可靠。且參考了建筑上的三級事故影響,比較實用方便。但考慮因素較少,著重死亡的人數,有一定的局限性。

5.3一般商貿

一般商貿行業主要不是高危行業,當范圍廣、傷害類型多

1)方案一

指標選擇:事故起數、事故死亡人數、百萬工時傷害頻率、10萬人死亡率、億元產值死亡率。

方案特點:該五項指標綜合反映了絕對指標、相對指標的影響,且數據之間不相互重復,具有各個行業通用的優點,但是不具備行業專項排行的需要,因此,可以作為基本通用的排行方案。

2)方案二

指標選擇:經濟損失量、億元產值死亡率、萬人損失率、人均損失工日、百萬工日傷害頻率、火災10萬人死亡率。加入考慮了火災的因素。

方案特點:從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損失工日、火災死亡率等可以反映一般商貿的安全狀況,且絕對指標一個,其余為相對指標,均衡反映地區發展的差異。

5.4交通行業

1)方案一

指標選擇:事故起數、事故死亡人數、百萬工時傷害頻率、10萬人死亡率、億元產值死亡率。

方案特點:各指標反映的相對獨立、也就相對全面,從事故起數、傷害、死亡、產值的影響綜合反映了安全狀況,排行就按照綜合當量指數結果排序。

該五項指標綜合反映了絕對指標、相對指標的影響,且數據之間不相互重復,具有各個行業通用的優點,但是不具備行業專項排行的需要,因此,可以作為基本通用的排行方案。

2)方案二

指標選擇:一般交通運輸企業事故死亡人數、萬時死亡率、億客公里死亡率、萬車死亡率。對于民航得修正補充百萬架次事故率、萬時征候率變成六項指標;對于鐵路修正補充百萬車次事故率、萬時事故率變為六項指標。

方案特點:四項指標具備鮮明的行業特色;但是綜合的道路交通,對于民航、鐵路進行修正,加上行業指標,最后進行綜合當量指數統計,排序。

3)方案三

指標選擇:道路報警亭達標率、應急救援等待時間、道路監視器配備率、一級公路覆蓋率、億客公里死亡率、萬車死亡率。

方案特點:從交通基礎設施和保障系統來反映與事故率的關系從交通事故基礎原因出發,歸納總結出指標,從而反映各地區的基礎設施和事故發生率的關系,進行排行的時候更能使優勢地區優勢,劣勢地區劣勢,也就通過排行結果夸大了各地區交通設施情況的差異,達到提示和警示的作用。

6 應用舉例

以建筑行業為例,全國平均水平為標準值,對2005全國建筑事故統計應用與建筑行業排行方案三,結果如下表。

表 2005全國建筑事故統計表

地區   全部事故 三級事故 百億元產值死亡率(人/百億元) 五項指標綜合當量指數

綜合排序 事故起數(起) 死亡情況(人) 事故起數(起) 死亡情況(人)

標準值 36 43 3 12 3.43

山西省 1 4 5 0 0 0.63 8.23

江西省 2 16 17 0 0 3.13 35.04

重慶市 3 19 21 0 0 2.68 35.93

吉林省 4 18 18 0 0 3.71 40.00

湖南省 5 23 28 1 4 2.38 53.00

福建省 6 32 32 0 0 3.98 55.87

天津市 7 10 18 2 9 2.48 56.73

內蒙區 8 14 18 1 4 4.91 58.13

寧夏區 9 8 10 0 0 9.00 61.59

西藏區 10 1 3 1 3 8.44 62.85

山東省 11 28 35 2 7 1.41 65.03

廣西區 12 27 28 0 0 6.83 67.83

湖北省 13 34 42 1 3 3.37 69.72

陜西省 14 28 32 1 4 5.39 75.18

海南省 15 8 8 0 0 13.45 86.62

河南省 16 26 35 3 10 3.31 86.72

河北省 17 41 44 2 6 3.47 86.80

安徽省 18 38 43 2 7 4.47 92.19

上海市 19 71 74 0 0 3.91 96.66

青海省 20 12 13 0 0 14.79 98.98

新疆區 21 35 37 0 0 10.78 99.51

北京市 22 60 71 1 8 3.75 108.21

浙江省 23 72 78 2 6 1.69 109.46

云南省 24 52 54 0 0 10.76 116.72

遼寧省 25 42 58 4 17 3.94 128.28

貴州省 26 33 38 1 4 14.59 134.43

黑龍江 27 49 58 3 9 10.13 148.29

甘肅省 28 35 42 2 7 15.20 152.61

四川省 29 51 72 4 22 4.87 153.55

廣東省 30 70 84 4 16 4.06 154.98

江蘇省 31 58 77 6 24 1.76 158.32

注:2005年全國建筑事故統計數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關于印發《全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2005年度)》的通知 中附件三:2005年全國建筑施工事故統計表。 文號:建質函【2006】68號

7 結論

(1) 評價方案能夠科學、客觀的反映各行業的安全生產綜合狀況。

(2)評價結果點反映了同行業不同地區或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的安全生產橫向對比情況。

(3) 在應用中可根據實際情況,設計指標體系的合理權重值,以得到更加科學的評價結果。

(4) 各評價雖然是針對不同行業設計的,但是對于評價國家或一個地區總體的安全生產狀況也可有所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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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裴晶晶. 安全事故當量指數研究,碩士畢業論文,2005年5月.

[3] 彭成. 世界主要國家職業安全事故統計指標與安全狀況比較. 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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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咸綱. G當量—關于管理最優境界理論的研究和探索. 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

篇(2)

以發展中國家視角剖析WTO知識產權爭端關注個案的法律細節

按照WTO官方網站的資料統計,自1995年1月1日起,截至2007年,向世貿組織提出的爭端案件共361件,其中涉及到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成案共27個,約占案件總數的0.67%。

目前所發生的27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所涉及成員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等23個國家和地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雙方均為發達成員的共有16件,占59.3%,發達成員與發展中成員之間的爭端共有11件,占40.7%。在27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中,美國作為提出請求一方的案件共有18件,占66.7%,歐盟作為提出申訴方的案件共有6件,占22.2%。發展中成員提出請求的案件,迄今只有1件。

從上述數據中可見,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中,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這固然與發達成員知識產權保護體制較完善,要求受到保護水平也較高的原因有關,但更為重要的因素則是,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產生,就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討價還價的結果,發展中國家讓步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強保護,發達國家讓步于降低農業、紡織業領域的關稅,由于當今世界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發展中國家于知識產權領域的讓步,使其從一開始就處于了弱勢地位。

既然保護水平上不利的局面已經形成,一個現實而迫切的選擇就是,關注個案的法律細節,從法律程序上和實體的細節上挖掘對于發展中國家有利的規定,并充分利用這些規定。

理性反思知識產權國際制度,積極促進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發展和改革

TRIPS是發達國家成員及發展中國家成員妥協的產物。發展中國家科技發展落后,掌握知識產權數量少,在競爭中處于劣勢。據統計,根據世界銀行統計,目前全世界86%的研發投入、90%以上的發明專利、98%的全球技術轉讓和許可收入都掌握在發達國家手里。世界上約有1/3的人口既無法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也無力采用國外先進技術,而僅占全球15%的富國人口卻擁有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技術創新成果。讓發展中國家成員與發達國家成員在經濟水平存在巨大差異的情況下承擔相同的義務,是在形式公平下的實質不公平。

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擴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已有的知識差距的危險,影響對技術的進一步改進。以專利權為例,專利保護范圍的擴大,雖然有利于刺激國內相關領域的研發、有利于新技術引進、有利于國外對新技術的直接投資,但是如果國內在相關領域缺乏創新基礎和能力,只會對該國的新技術開發形成不可逾越的障礙,鞏固國外的優勢,拉大國內外技術差距。

美國國會圖書館報告(2005年)指出,國會未決的法律案會著眼于通過修改美國的專利法來適應國際標準。因為那些想尋求海外專利權的美國發明人目前面臨的困難之一是各個國家的法律差異性。

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知識產權與發展政策整合研究報告》的主旨在于,在包括TRIPS這樣的國際條約的范圍內,怎樣最好地規劃國家知識產權制度才能使發展中國家從中受益;怎樣才能改善、發展由規則和協議組成的國際框架,

看來,從知識產權整體發展的角度出發,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思考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價值究竟何在的問題。盡管上述論述都是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但這些對于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反思幾乎都來自于發達國家,鮮有發展中國家的聲音。發展中國家亟待提高知識產權學術研究水平,積極參與國際新規則的制定,進而推動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改革。

將科技創新的理念引入WTO價值體系關注WTO知識產權規則對創新能力的影響

WTO規則體系誕生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其主要價值取向就是貿易價值。WTO多邊貿易體制不僅對貨物貿易領域的法律規則具體化,而且還把管轄面擴大到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等廣泛領域,這意味著它把影響延伸到傳統完全屬于國內法范圍的國民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這時其價值取向就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貿易價值,而應該考慮到科學技術的發展、創新能力的提高等等。

從WTO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實踐來看,按照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將爭端劃分為8大類型,即版權及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識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信息秘密保護權。自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知識產權的國際爭端以專利爭端為主,其中又以藥品和農用化學制品為主。可見在WTO大幅度降低關稅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成為十分重要的無形資產,在知識產權爭端中,科技發展與創新又占據了最為重要的地位。

篇(3)

關鍵詞: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 國際貿易 侵權 合法

    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識產權人可以通過知識產權來壟斷產品所帶來的利益,這與目前國際貿易中的貨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進口作為這個矛盾的典型問題,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越來越受到各國家和地區的關注。在知識產權貿易不斷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作為貿易大國的中國,應當重視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與此同時,應當對平行進口進行準確定位,通過國內立法的完善,來應對所面臨的平行進口問題。本文在分析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以及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平行進口的規定的基礎上,研究中國應如何對待平行進口問題。

一、對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

    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或版權)在一國已經獲得法律保護,但該國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從另一國購得該知識產權人或經過其同意制造或復制、發行或銷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偽劣商品),輸人該進口國投放于市場的行為。簡單說,平行進口就是一國的進口商未經本國知識產權人的許可而將國外合法銷售并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產權產品進口到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

    關于平行進口的侵權與否,理論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國之間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等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重要國際公約對平行進口問題都未做出確定性的規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態度。因此,各國都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和貿易政策出發,對平行進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態度。有的國家認為平行進口侵犯了知識產權而予以禁止;有的國家則認為沒有侵犯知識產權而允許平行進口。對于平行進口問題產生的這種爭議,主要歸結為兩種理論的對抗,即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和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沖突。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地域性原則一直處于主導地位,但隨著國際貿易的一體化和自由化的發展,權利窮竭原則的價值越來越突出,越來越為各國所重視。

    1.權利窮竭原則

    權利窮竭原則又稱權利用盡原則。是指經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對它的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只要平行進口人通過合法的程序,在合法的市場中支付合理的對價后買到了知識產權產品,并沒有將該產品改造、冒充其他商品或仿造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口人就能將自己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該知識產權產品進行任意使用、轉賣和處置。在專利和商標領域主要指銷售權一次用盡;在版權領域指的是經濟權利中的發行權一次用盡,就是說,對于經過版權人許可而投放市場的一批享有版權的作品復制品,版權人無權再控制它們的進一步轉銷、分銷活動。權利窮竭原則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限制知識產權的權利擴大化,防止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在知識產權貿易中阻礙貨物的自由流通,最終破壞國際貿易的全球化發展。可以說,權利窮竭原則并不是對知識產權的限制,而是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與貿易權的平衡。如果知識產權人第一次在市場上將貨物賣出后,其知識產權仍然依附于其產品中,知識產權人就能夠憑借知識產權一直控制已經喪失所有權產品的銷售和轉售。這樣不僅不利于國際貿易中貨物的自由流通,而且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產品所有權的進口方無法完整地行使其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因此,支持平行進口的國家將權利窮竭原則作為其理論基礎,認為平行進口不構成侵權,從而允許國際上平行進口貿易的發展。

    2.地域性原則

    地域性原則是指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法律。雖然國際貿易中各國通過互相簽訂的協議和公約來保護知識產權,但一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和方法完全取決于該國的本國法。根據這一原理,一件產品根據一國的知識產權法取得了知識產權后,通過貿易賣到了其他國家并不導致該產品知識產權的必然喪失,原知識產權仍然依附在產品上,仍受到出口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如果第三方在合法取得銷售權的國家購買到了知識產權產品,但未經知識產權人的同意將產品進口到本國銷售的話,由于該國的知識產權仍然依附于該產品中,所以第三方的平行進口行為構成知識產權的侵犯。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平行進口的規定

    1.美國

    美國《專利法》271條就有規定,專利權人有權享有依法要求禁止專利產品進口的權利。在美國任何人未經其同意而在美國國內制造、使用或銷售專利發明即構成專利侵權。美國1930年《關稅法》規定禁止外國廠商制造同樣商標商品的平行進口,除非(1)平行進口得到美國權利人書面同意;(2)外國制造商與美國權利人存在從屬關系,但1990年修改的《關稅法》將此“附屬例外”原則替代為“標簽例外”原則,即規定如果進口的商標產品與國內相同商標產品存在實質性差異,要求在產品的商標附近加貼顯著清晰的標簽。通過此規定,可以使國內商標產品與進口商標產品相區分,從而避免國內商標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受到平行進口商標產品的影響。美國1976年《版權法》602條規定禁止一切未經版權人許可的進動,但以下三種情況例外:(1)經國家或國家代表機構特別準許而進口;(2)為私人使用而不為銷售進口;(3)僅為教學、宗教等目的進口極為有限的份數。

篇(4)

[中圖分類號]F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童編號]1005-6432(2008)49-0064-02

1 創意產業與創意中小物流企業

創意產業是1997年英國工黨政府提出的,至今全球許多國家逐漸將其列為重點產業,因為所謂創意是通過知識創造出有用的新形式。創意產業則是以創意為核心的產業,是知識經濟時代附加值最高的經濟形式。創意產業改變了舊的產業規模發展模式,有效地減少了產業生產對不可再生資源的依賴度。這個過程中知識、創意、文化等成為生產關鍵要素取代自然資源,創意的商品使消費形態也向著符號消費轉變。

創意產業中的活動主體創意中小物流企業有如下特點:

今天創意中小物流企業的創意活動大多具備著高科技活動的特點,創意產品的生產工作是多種技能的復合活動,特別是結合先進信息技術,創意產品生產成本高而復制成本低;創意產品的市場需求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創意產品消費形態屬于符號消費,是一種高投資風險的企業,創意中小物流企業主要價值形式是知識產權形式,具有部分公共財產的特性很難通過價格機制完全私有化;多數創意中小物流企業的規模低于我國即將出臺的創業板中企業的上市標準,規模較小、缺乏資金。這類企業融資較難,但是很大程度上企業的成長又依賴于融資,創意中小物流企業運營模式及融資需求產生階段見下圖。融資問題阻礙了企業的快速成長,所以要完善創意中小物流企業的融資體系。

2 融資體系

現代經濟社會中的企業僅靠內部積累難以滿足企業成長全部資金需求。當內部資金不能滿足需要時,企業就必須從外部融資。發展創意產業,需要借助商業模式,充分利用創意企業主要價值形態――知識產權,完善以交易為基礎的多層次的直接融資資本市場和以銀行和保險機構為核心間接融資市場,為創意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的融資環境。主要建議措施如下:

第一,建設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政府應積極建設知識產權市場,構建知識產權的定價評估體系,引導和規范交易行為。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對稱的公開定價系統,這樣有利于客觀定價和提高市場效率。

第二,建立創意產業園。2005年北京海淀區科技園區建成了第一個創意先導基地,并探索出“孵化器+基金池”的發展模式。從國際實踐的角度看為創意產業設立孵化器是一種普遍采用的方式,有助于該行業較快發展。為解決融資難,在政府的引導和規范下,設立“創意企業成長基金”形式融資機構,并積極為傳統行業轉入創意產業提供通道。

第三,加強創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財務業務狀況的透明度不高,也缺乏有公信力的外部資信的評級,致使外部資金不敢進入。所以必須加強企業財務及業務狀況的披露制度建設,當企業財務及業務狀況的透明度增加,較易取得投資者的信任,利于取得運營所需資金,使經營層更加了解企業運作狀況。

第四,設立擔保基金。創立初期及營運中的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主,銀行貸款居第二位,但中小物流企業中總量偏低,而其他法人機構的投資偏低。專門設立保證金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中小物流企業,國家應提供給創意企業政策性低利融資貸款。我國臺灣地區對創意企業的方式有我們可以借鑒的經驗。其中的中小物流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就是專門針對創意中小物流企業申請貸款時,對該類企業貸款成本大,風險高等問題設立的一種有效的融資方案。

篇(5)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是什么?我想先結合它的含義來探討一下其法律特征。作為知識產權應用的一種重要形式,知識產權轉讓可以從多種角度來觀察其特征,比如可以從法律關系的角度,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也可以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從法律行為的角度,我認為,知識產權轉讓具有下列特征:

(一)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是出讓方與受讓方。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的主體有兩方當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出讓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權利人。知識產權轉讓行為獲得法律認可、成為一種有效轉讓行為的前提就是,出讓人必須依法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這也是判斷出讓人是否有轉讓權(處分權)的重要法律標志。另一方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或者受讓方,即與出讓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愿意受讓知識產權的人。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組織。例如,《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所謂”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為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專利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適用于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二)知識產權轉讓通常是一種有償行為。知識產權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無償知識產權轉讓,即出讓人不以獲取對價為目的,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知識產權應用實踐中,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也為數不少。據《長沙晚報》報道,湖南師范大學生命院退休教授、81歲高齡的鄒蕤賓花5年時間發明了保溫燜包,并于2003年獲得國家專利。2005年8月12日,鄒老表示愿意將該專利無償轉讓給單位或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溫燜包,為國家節省能源。本案例中的無償轉讓,主要是出于公益考慮;還有一種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是出于鼓勵創業的考慮,例如,據《經濟日報》報道,在2005年5月底北京市創業指導中心推出的12個創業項目中,首次推出了兩個零投資創業項目和一個無償轉讓的專利項目。然而,在知識產權轉讓實踐中,大部分知識產權轉讓都是有償轉讓。因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財產價值,這是知識產權轉讓有償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從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角度來看,通過轉讓知識產權獲取轉讓利益,是知識產權轉讓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識產權轉讓通常來說是一種有償行為。例如,著作權轉讓,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有效期內將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并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一種行為。

(三)知識產權轉讓的依據是現行法律法規與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轉讓,不是出讓方與受讓方隨心所欲的行為,該行為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與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框架內方可發生。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必須依照現行法律法規。這是由知識產權的性質以及轉讓管理決定的,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與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權利轉移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例如,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見,知識產權轉讓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私法行為,它同時帶有公法色彩,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在知識產權轉讓行為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在本質上又是一種權利轉讓合同,本質上是權利主體的變更行為,所以又必須遵守雙方當事人依法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

前文已經指出,知識產權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那么這種以權利轉讓為主要的法律行為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行為呢?這要從知識產權的性質以及知識產權轉讓行為規則本身的性質來加以探討。

通說認為,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可以說,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然而,在界也有學者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知識產權和物權的區別不是本質性的,傳統民法理論中認為物權的標的是有形物,但“打破或者適當打破德國人在100年前創設的這種完全封閉的物權體制,確定有體物之外的某些無形財產得成為物權之標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權法的一種進步”。[1]我認為,知識產權的無形性與傳統物權中標的有形性之區別并不二者在交易上的私法性。換句話說,知識產權盡管是無形性的,但在權利性質上仍然是私權,私權的交易應該遵循私法規則。從現行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來看,關于知識產權轉讓的規則,盡管帶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絲毫不能掩蓋其私法屬性。而在知識產權轉讓的實踐以及糾紛處理對法律的適用來看,不僅有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適用,也有合同法的適用。因此,無論從知識產權的性質,還是知識產權轉讓行為規則本身的性質來看,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應該界定為私權轉讓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將知識產權轉讓的性質界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在理論上說得通,與物權法、債與合同法以及知識產權法的有關規則相吻合,而且也有利于知識產權應用實踐。在知識產權管理中,過多的公法干預將會對知識產權自由貿易帶來沖擊,不利于知識產權在最大程度上的應用,也不利于激發權利人創造出新的知識產權的積極性,反而對知識產權轉讓行為是一種限制。在現代企業制度中,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與應用管理,把知識產權轉讓看作一種以私權轉讓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利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自主轉讓知識產權,提高知識產權的推廣應用效率,對于知識產權創新、進步、提高企業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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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80-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3612(2007)06-740-03

Research on the Status Quo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Domain Name of Beijing Olympic Games

DING Shiyong

(Department of P.E,Guangdong Commercial College,Guangzhou 510320,Guangdong,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omain name violation and the value of Beijing Olympic Games' domain name with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ry data and logical analysis. The legal foundation for the domain name protection and some legal suggestions for Beijing Olympic Games are put forward in view of successful foreign Olympic Games' domain name protection.

Key words: Beijing; Olympics; domain name; protection

1 域名及域名侵權概述

域名(Domain Name)是因特網用戶所擁有的一個由數字和英文字母組成的帳號,或稱身份符,與我們熟悉的地址、電話號碼及門牌號的作用相似。域名是Internet上的重要標識。所有的Internet地址,如網址、E-mail地址都是域名。

隨著網上交流、辦公、電子商務的逐漸普及,域名越來越廣泛地成為網上活動的一種商業標示符號、社會團體和企業的“網上身份符”。 由于域名具有標識性、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域名不僅是一種技術標準及交流途徑,也成為了一種稀缺的網上資源,由此引發各種域名侵權及糾紛。

何為域名侵權?域名侵權是指出于從他人商標、名稱或商業標志中牟利的惡意,注冊域名、出賣域名的行為[1]。域名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將他人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商業性標志注冊為域名并在互聯網上使用;二是故意將他人知名商標、商號、人物名稱搶先注冊為域名[2]。

2 北京奧林匹克域名的價值與受侵權現狀

2.1 北京奧林匹克域名的價值 奧林匹克標識經過奧林匹克權利人多年的精心培養已經形成法律上的馳名商標權、特殊標志權和重大商譽權等知識產權,這些標識中包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奧林匹克名稱和五環標志等能夠為世人皆知的馳名商標,反映的恰是奧林匹克運動在全世界人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國際奧委會曾在洛桑公布了一項調查:人們對奧運五環標志的熟悉程度。在被調查的九個國家人員中,有86% 的人認為五環標志是全世界人民所熟悉的;有82%的人認為五環是代表世界上最大的運動會。為此,國際奧委會認為,人們對五環標志的熟悉程度遠遠超過世界上任何名牌企業的商用標志[3]。

2.1.1 商業價值 域名的商業價值是決定域名價值最關鍵因素。商業價值的高低,關鍵是看域名在商界的認知程度,認知程度越高,價值越高,同時域名在商業活動中起的作用以及域名的密集成交價格也會影響域名的商業價值。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經多年發展,已成為影響力最大的全球盛事。據新華社倫敦2004年10月12日體育專電,國際奧委會主席羅格表示,觀看2004年雅典奧運會的電視觀眾人數創造了新的紀錄,超過600億人次[3]。目前全球有7.47億(截至2007年3月)網絡用戶,到2008年,這個數字將會更高,屆時通過互聯網來及時了解北京奧運會比賽情況的人數可想而知。因此,在這個“眼球經濟”的年代,奧林匹克域名的商業價值高不可估。

2.1.2 市場價值 域名的市場價值也是衡量域名價值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從域名是否稀有、是否不可代替、是否為當時市場熱點等方面來考慮。價值高的域名應當有稀有性、不可代替性及市場熱點性等特性。奧林匹克是全世界人民所熟悉的,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其市場價值的開發潛能非常大,北京奧林匹克域名作為其舉辦地之一所擁有的專有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其地域性的市場價值巨大,其國際性的市場價值也不可低估。

2.1.3 公益價值 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精神是“更高、更遠、更強”,充分體現人類追求美好的崇高愿望;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的宗旨更是在于促進國際交流,倡導世界和平。因而,奧運會的商業價值絕對不是其最終目標,其在公益方面的作用遠遠大于商業價值。作為承載北京奧林匹克網上宣傳重任的北京奧林匹克域名,自然也有著公益宣傳的價值。其應由北京奧林匹克標識持有人中國奧組委全權支配。如果受到惡意侵害,其后果將極為嚴重。另外,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成功舉辦是一個國家展示其綜合國力的絕佳機會,因此,對于承辦國來說,能否成功舉辦奧運會往往觸及其民族利益。所以,北京奧林匹克域名還承載著另外一個重大價值,即民族價值!

2.省略最高價是1 000萬元人民幣、奧運專題.省略要價800萬,Beijingolympic-2008.省略要價500萬。

各屆奧運會習慣將主辦城市和主辦年份組成其官方網站的域名, 第29屆北京奧運會組委會的官方網站為.

[4] 唐永忠.域名搶注糾紛解決機制及其完善[J].法學雜志,2004,25(5):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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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加工制造業為主導的經濟模式下,中國的人口眾多無疑是一個劣勢,盡管提供了廉價勞動力吸引外資,但創造的財富一旦被巨量人口平均,就顯得微不足道了‘但是,在創造文化或智力產品的過程中,人腦是惟一的消耗資源,如果安排得當,人口的數量就會成為優勢。

當前,政府提出了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主張大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正避免了中國物質資源短缺的短板,要少消費原子(物質單位),多消費比特(信息單位),文化創意產業不需大量進口能源和原材料,能讓中國擺脫可能的國際脅迫,并可以提供大量就業崗位,產品創造過程也沒有污染,堪稱綠色GDP。目前,發達國家已紛紛開始重視知識產權戰略。日本2002年7月即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明確宣布今后的任務是實現知識產權立國的戰略目標。

問題是,政府目標從來不能自動變成生產力,如果要發展某個產業,必然涉及投資和市場、投入和產出等經濟邏輯,否則,文化產業部門就會變成政府投資的文化事業單位。近年來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正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從資本上提供了有益的助力。

重視知識產權成就世界上最“聰明”的公司

在傳統的工業經濟為主導的世界經濟體系中,有形的動產和不動產一直占據主導地位,而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品牌和技術訣竅在內的廣義的無形資產,通常很少作為企業的戰略性資產。但是,在知識經濟時代,情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企業資產價值中無形資產的比重近20年快速增長,大約從20%上升到90%左右,有形資產的地位已經完全被無形資產所取代,企業大量的經營成果也往往不再是物質形態的東西,而是體現為包含知識產權的服務和軟件。

埃森哲公司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的首席執行官已經將系統地管理無形資產作為自己前三大任務之一。紐約大學商學院的研究也表明,美國經濟正在從物理資本為主的行業轉向無形資產為主的行業,比如制藥和軟件等,美國公司的主要價值創造將來自無形資產。在無形資產方面,美國每年的投資高達1萬億美元,已經超過了對工廠和設備的投資。從全世界范圍看,可以說,90%的企業凈值多多少少都跟無形資本和知識產權有關系。此外,企業管理技術的進步,也使得研發部門和業務部門能夠更加協調各自的工作,而不是各說各話,套一個新名詞,就是“創新管理”(1nnovmionManagement)。也就是說,企業開始強調任何的研發投資都能形成相應的、可轉化為貨幣的知識產權。

事實上,那些大型工業公司早已意識到知識產權資本的重要性。比如,IBM公司從1990年開始將專利收入作為一項主要的收入來源,現在其專利收入已從1990年的3000萬美元增長到超過20億美元,相當于公司1/9的營業收入;荷蘭菲利浦電子公司擁有知識產權的成果數量每年增長35%,從中獲取的收入每年增長45%;英國電信這樣的國有電信公司每年挖掘知識產權和數據庫帶來的額外收入近2000萬美元。在《財富》雜志2002年關于知識產權資本的“世界上最‘聰明’的公司”排行榜中,上榜者也都是赫赫有名的跨國工業公司,它們擁有的智力產權相當龐大(表1)。與中國企業的研發投入不足相比,許多美國企業還存在著“過度研發”,即大量知識資產沒有被充分利用的問題。

知識經濟推動金融創新

不同的時代潮流,推動了西方發達國家相應的金融創新活動,如1960年,信用卡的使用開啟了信用卡應收賬款的證券化;1981年,按揭貸款催生了房屋貸款證券化;1992年,陶氏化學公司以知識產權為支撐獲得貸款,開創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先河;文化產品的證券化,則始于1997年1月,美國搖滾歌星大衛?鮑伊(DavidBowie)通過在美國金融市場出售其音樂作品的版權債券,獲得了5500萬美元。這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此前,針對知識產權的交易類型主要包括出售、頒發許可證、合資、戰略聯盟、拆分、捐贈(免稅)等。

目前在美國,知識產權證券化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所占的比重雖然還不是很大,但增長速度相當快,基于版權的證券化業務數額已從1992年的4.17億美元增長到2000年的25億美元,提升了6倍(圖1)。應該說,資本市場對智力資本的價值相對低估,主要是因為缺乏相關的信息。而今,越來越多的證券化專家感到,正在發展的評估手段能夠提供關于知識文化產品的更可靠的價值信息,因此,文化產品的證券化,將和基于房屋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等其他資產證券化業務一樣越來越普遍。

不同行業知識產權的證券化

在成熟市場,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象資產已經非常廣泛,從電子游戲、音樂、電影、休閑娛樂、演藝、主題公園等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到時裝的品牌、最新醫藥產品的專利、半導體芯片,甚至專利訴訟的勝訴金,幾乎都已成為證券化的對象(表2)。由于擁有知識產權的類型不同,各行業的知識產權證券化也有不同的特點。音樂資產

音樂產權的證券化對象比較多樣,但多數以版權為支持資產,也有一些以錄音母版為支持資產。音樂資產的證券化一般以已經存在的資產為基礎,也就是在唱片制作出來之后進行證券化。音樂版權所有者包括歌曲創作者、表演者、唱片公司或唱片發行商,資產種類包括出版權、版權、聲音唱片權、制作者版權、藝術家版權、所有者和其他支付的版權。以過去的經驗而言,多數音樂資產證券化業務是針對獨立的歌曲作者和藝術家的,如美國靈歌教父馬文?蓋伊、有“靈魂音樂之父”稱謂的詹姆斯?布朗、20世紀70年代最成功的R&B/Funk樂團艾斯禮兄弟合唱團等作品產權的證券化,但也有把整個唱片公司的全部現存歌曲目錄都證券化的,如美國最大的獨立唱片制造商之一TVT唱片的案例(表3)。

1997年,大衛?鮑伊的音樂產權證券化案例,充分展示了知識產權能為其所有者提供融資的潛力。首先,像大衛?鮑伊這樣的歌星一般不具備信用評級,因此,他通過資本市場籌資的渠道十分有限,證券化則創造了一個能取得信用評級的結構,從而讓投資者提供資金。其次,大衛?鮑伊及其家人能保有知識產權的最終所有權,這也許是重要的。由于債券年期為15年,并將于到期日自動清算,因此,大衛?鮑伊在其有生之年重新取回作品所有權而不附帶任何責任的可能性很高。

專利和商標

全球范圍內的特許權和商標價值巨大,但相對來說,與專利和商標相關的證券化業務比較少。原因首先在于,這類知識產權的證券化類似音樂業務,必須以存在資產為基礎,但是,它們的價值判定和音樂不同,音樂資產形成現金流的過程相對簡單透明,而專利和商標形成現金流則需要轉化成復雜的產品,并與其他知識產權“合成”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很難進行定量分析。從法律上說,專利和商標法定的保護期限為14―20年,盡管可能延長,但到期時專利技術可能已不具領先性,而契約性的商標保護則經常會根據政府的資產價值期限的條款而改變。

從專利持有者來說,最適合進行證券化的是藥品公司、大學和學院、高新技術公司。從商標持有者來說,最適合進行證券化的是主要的體育俱樂部和大學、服裝設計者和消費品生產商、主流的娛樂公司。其中典型的案例如1993年美國時尚服裝公司CalvinKlein用其香水品牌發行5800萬美元的債券;2003年,洛杉磯的服裝生產商Guess也把其14個產品(包括手表、鞋、手袋、服飾和眼鏡等)的品牌特許使用權證券化,獲得7500萬美元,大大減輕了債務負擔。在Guess的案例中,由于14個品牌被證券化的使用年限為3-10年不等,現金流相當不規則。這些品牌的使用者需要支付不等比例的銷售收入進入資金池。這樣復雜的交易安排為現金流的穩定性帶來了疑問。但是,負責證券化的投資銀行摩根大通采取了多種方法保證債券的發行――它們強調Guess公司21年的歷史,指出該公司尚有其他的品牌可以支持本身的生存,并進行了超額抵押,建立了利息儲備機制,即意外多收到的現金流被存儲在一個儲備現金池中,在收入比預期低的時間再釋放出來。摩根大通還指定了一個后備的品牌管理公司,如果Guess品牌的特許權使用者放棄此品牌,品牌管理公司負責去找新的品牌特許權使用或租用者等。

電影發行收入

電影行業是知識產權證券化最大的市場。1996-2000年,這一行業完成了近79億美元的證券化業務(圖2),相關業務主要來自電影制作領域,尤其是幾家主要的片廠,如福克斯、派拉蒙、索尼、夢工廠、華納兄弟、環球等(表4)。這一領域之所以交易多、金額大,是因為可以進行多種混合資產支持的交易,并且有大公司的信用支持。而且,與音樂資產證券化不同,電影行業的證券化常常以未來資產為基礎,即以尚未拍好的片子的未來發行收入為基礎發行債券,如福克斯兩次以《千禧年》的收入為基礎進行證券化。當然,也有一些以已經存在的“影片庫”為基礎的證券化項目,如派拉蒙、意大利影視集團CecchiGofi、夢工廠的證券化案例。

服裝業

不少知名的服裝廠商都使用了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2002年8月,UCC資本公司為美國著名女性服飾公司Candie’s發行了2000萬美元的債券,期限為7年,固定利率為7.93%,Candie's用這些資金來償還債務和擴展。2003年8月,UCC資本公司又為運動鞋連鎖商場TheAthlete’sFoot完成了一筆特許權收入的證券化項目。用于證券化的收入來自第三方――那些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商店,它們支付一次性費用和銷售額的百分比以取得特許權,其中美國國內的連鎖經營者一次性支付35000美元和5%的銷售額。債券出售額大約為3000-5000萬美元,60%的收入來自美國市場,40%來自美國以外。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估值與風險

在整體框架上,知識產權證券化與傳統的資產證券化基本類似,就是先設定一個“收入池”,即一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組合,再以這些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證券。資產所有者獲得折現現金流并轉移資產,投資者獲得了這些資產在未來的一系列現金流(圖3)。證券化也意味著,資產擁有者必須將特定資產轉移到為特殊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SPV中。

證券化融資是以特定資產為支撐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象資產則是各種知識產權。因此,對知識產權進行估值,是決定知識產權能否證券化的重要一步。

以知識產權為背景的債券出售價格就是打折的未來收入,這些背景被精確地計算和考慮,因為每一個費用數字都可能影響到知識產權的收入來源。在各種知識產權轉化為現金的業務過程中,有各種估值方法,它們大體可以歸結為三類:

1、市場法,估值根據市場上類似業務的價格確定。有很多地方可以尋找此類數據,包括關于收購的訴訟文件和出版物。但這種方法的局限在于,現在沒有一個關于知識產權估值的動態市場,因此沒有足夠的業務可以參照。

2、成本法,估值由替代物的成本或者知識產權的保護所決定。但正如GaryHoffman,Dickstein法律公司的合伙人所指出的,除非專利范圍十分狹窄,否則專利將肯定會被復制,從而令估值產生不確定性。

3、收入法,根據一些影響收入的風險因素對預期收入進行打折后決定。這種方法提供了凈現值。

在知識產權的估值中,一些特別的風險因素還包括:時尚和大眾選擇的轉變,這在音樂和電影產權方面表現更為明顯;不可預見的技術發展,如在藥物產權方面,一些新產品的進入可能使老產品的產權作廢;通過訴訟,一些產權會被告知無效的可能;資產擁有人行為不確定性的風險,如藝術家或作者的某些行為將減少版權的來源。

知識產權估值法一直在發展,也令知識產權證券化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一些關于方法論可以降低優良、潛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信用的爭論一直存在。例如,某些知識產權的價值可能被一些如訣竅或者保密信息之類的非注冊因素影響,再如,普遍存在的違反版權行為(主要是音樂盜版)可能嚴重地損害某項知識產權的收入來源。

盡管受到價值評估難等因素的挑戰,知識產權證券化為智力資產擁有者帶來的眾多好處,仍令其吸引力日增:一家公司把它的知識產權證券化,可以在當期從未來的收入中提前獲得一大筆收入,證券化可以提供資產與價值比率為75%的折現值,并為期望回報在22-30%的夾層融資提供者提供一個很好的投資選擇;知識產權擁有者可以通過證券化立刻獲得資金,而且,因為債券化而帶來的價值的增長是免稅的;證券化為項目的投資期限內建立了固定的利率基準,也就是說,在一段很長時間內鎖定了借款成本;證券化是對發明人無追索權的,同時債券的出售為未來版權價值的實現提供了保險:知識產權所有者仍然保留所有權,知識產權證券化可以被看成是資產的出售者持有未來版權來源的股權因素,購買者分享債券部分;因為資產的質量、信用的增加和使資產遠離破產可能性,證券化的信用度可能高于創作者的信用度。

篇(8)

一、地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發展和聯系

(一)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發展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歷史,不同的保護理念與不同的保護模式一直并存于兩大法系的不同國家之中。如今這項老制度又出現了新的問題,這不僅影響到《知識產權協定》在締約方的國內實施,也對后《知識產權協定》時代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增加了變數。

地理標志是標示產品來源地的商品性標記。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框架中,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建立從《巴黎公約》到《知識產權協定》已有一百二十多年的歷史,但這一制度并沒有多少進展,反而在國際社會里一直存在著爭論。

(二)標題地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聯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地理標志也是一種與現代知識有別的“傳統資源”。一般而言,地理標志的構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具體的地理名稱與商品名稱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鴨”等;二是以具體的地理名稱直接作為地理標志,如香檳(champagne)既是法國的一個省名,又是產于該地的一種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因此,地理標志具有地緣性、客觀性、永久性的特點。

二、國外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專門法保護

專門法保護就是將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特殊工業產權看待,采用專門立法的方式給予保護。其代表性法律首推法國《原產地名稱法》。在專門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權被認為是一種“集體財產權利”,由國家頒布法令規定地理標志的檢測方式和程序;地理標志不認為有通用性,該標志以及任何使人產生與其聯想的其他說明都不得在任何類似商品上使用;地理標記權不能視為公產,并且不受時效限制。

(二)商標法保護

商標法保護就是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納入到商標法體系。美國及一些普通法系的國家采用這一方式。在商標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不能作為普通商標注冊,但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從而取得專用權保護;主管機關對地理標志即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主體有明確的資格限制,一般應是對商品特點品質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組織;證明商標權和集體商標權歸注冊人所有,其中,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而證明商標只能由注冊人授權符合使用條件的經營者使用該商標。

(三)各國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

在歷史較為悠久的國家,如歐洲國家及一些傳統產品較為出名的國家,存在著許多世界知名的商品,因而很早就傾向于通過對地理標志的嚴格保護來維護其固有的經濟利益。反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新興國家的經濟發展中沒有太多的傳統地理和人文因素,地理標志并未給其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故這些國家并未特別強化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而僅僅出于防止消費者受欺詐的動因作出規定。鑒于世界各國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的不同態度,國際上很早就開始了協調行動。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率先將地理標志列入工業產權保護的范圍,并對防止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作了一些實質性規定。1891年《制裁產品虛假或欺騙性貨源標志馬德里協定》和1958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則分別對禁止利用假冒地理標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地理標志的國際注冊程序和要求作了具體的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定》框架中,地理標志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協定》的談判過程中,發達國家的立場和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他們聯合向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但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問題上卻出現了嚴重分歧,歐盟及瑞士與美國有著不同的主張。《知識產權協定》關于地理標志的保護措施,尤其是對葡萄酒、烈性酒的特別保護,滿足了歐盟及其他歐洲國家的基本訴求,但也顧及到美國等國家對某些地理標志長期使用的現狀,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規定了多項例外。上述規定實際上是發達國家兩大利益集團妥協的結果。

《知識產權協定》的形成,并沒有完全解決不同國家關于地理標志保護問題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地理標志成為2001年11月第四屆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多哈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由于美歐之間嚴重的分歧,直至世界貿易組織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坎昆會議)召開之前,各締約方關于地理標志問題的談判依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這也成為2003年9月坎昆會議無果而終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往的知識產權問題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各自作為一個整體而處于某種程度的對抗,但在地理標志問題上,眾多發展中國家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站在了不同的陣營:一部分站在美國一邊(主要是中美及南美國家),另一部分站在歐盟一邊(主要是中東歐及亞洲國家)。這就說明,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各國的經濟水平發展無涉,但與產業或產品的“傳統”有關。

三、結論

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農業大國,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標志農產品。但是總的來說,我國目前農業生產比較分散,規模比較小,農業的產業化水平還不高。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有助于大力發展以地理標志為核心的特色農業。正是由于地理標志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國也紛紛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就地理標志的保護形式來說,目前存在的主要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模式、行政管理的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體系的“商標法模式”以及以法國為代表的專門地理標志或原產地標是保護法的“專門立法模式”。從表面上看,這只是這幾種不同模式之間的爭論,但是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這實際上涉及到背后的經濟利益問題,從本質上說,不同模式之間的爭論是一種利益之爭。

綜上所述,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而是所謂“新世界”國家與“舊世界”國家之間的矛盾。“新”“舊”兩個世界中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美歐之間的矛盾與分歧,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分化,使得國際知識產權領域出現了一種新的更加復雜的利益格局。

【參考文獻】

[1]林民華.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完善[J].中華商標,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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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法;利益平衡;效率

1 利益平衡理論(theory of interests balance)

利益平衡是指在社會運行的過程中,基于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種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法律發揮其對利益的協調和平衡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實現各種主體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論的基本思想在于如何解決利益矛盾和平衡利益沖突。基本內容是:個體利益應該受到保障,它是構成社會整體利益的基礎,每個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夠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應該得到維護,它體現了每個成員或者說是絕大部分社會成員的需求,如果社會公共利益得不到維護,那么個體利益也無從保證實現,整個社會將處于停滯和混亂的狀態。當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會選擇優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必要時限制個人利益甚至犧牲個人利益,從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

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本來就是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結果。法律通過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使權利人得到可觀的回報,能夠收回其投入的成本,激發其創新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有利于知識的傳播和市場競爭,從而促進社會的文明化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給公眾提供更多的優質產品。

而對知識產權濫用進行反壟斷法的規制正是體現了利益平衡理論。社會公共利益一般優于個人利益,當個人利益的實現將損害公共利益時,個人權利得進行適當的限制甚至剝奪。知識產權屬于私權,主要體現的是私人權益,屬于私法調整的范疇;而反壟斷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屬于典型的公法。但如果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不當的擴大自己的權利行使范圍,非法壟斷,獲取超額利潤,阻礙技術進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私法規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無法有效的進行調整,那么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反壟斷法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有必要將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納入其規制范圍。

因此,當知識產權的濫用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有害于社會整體效益和實質公平的實現,嚴重背離了反壟斷法的目標時,反壟斷法得以優先適用,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協調。

2 效率理論(theory of efficiency)

效率,簡而言之,就是以最小的投入獲得同樣多的產出或者用同樣數量的資源獲得最大的收益。效率是法律追求的價值之一,法律“確認、保護、創造最有效率的經濟運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如果一部法律不追求效率,那么這部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就會極為有限,甚至阻礙社會的發展。如果一項權利的行使有礙于法律效力目的的實現,那么這項權利極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否定。

在市場經濟中,市場是經濟調節的基礎,而能促進資源最優配置的則是競爭。如果沒有競爭,一切都會是無效率的。反壟斷法是以鼓勵創新、推動產業發展和促進競爭為目標,對限制市場競爭行為、阻礙提高市場效率的行為持否定性態度,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和法律、行政手段。權利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濫用知識產權,獲取壟斷地位,非法限制競爭,致使市場運行的低效率,損害了其他競爭者和公眾的合法權益。這是與反壟斷法以效率為重要目標和宗旨相違背的,因此,對于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不僅僅要有知識產權法等私法規制,更要受到反壟斷法的控制,特別是此種行為嚴重妨礙到市場競爭秩序時。

從更深層次上說,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權利人的創新成果,使權利人在該領域可能擁有支配地位,從而濫用造成限制競爭的后果,而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競爭、打擊非法限制競爭的行為,維持市場的競爭效果,從而提高經濟效率,實現法律的重要價值,促進社會整體效益的提升。

3 結語

運用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進行規制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法學領域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而厘清反壟斷法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理基礎有助于確立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應納入反壟斷法規范領域的正當性,同時為我國在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提供一定程度的指導。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3]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8.

[4]劉麗娟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j]知識產權,2009.

[5]徐敬華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

編輯整理本文。

篇(10)

從知識財富到知識產權,不僅是一個制度設計與規范適用的法律問題,也是一個具有深刻理論內涵的學理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哲學,有四個問題需要首先得到回答:一是為什么要研究知識產權哲學,研究知識產權哲學的價值何在,或者說知識產權哲學自身的合理性何在? 二是什么是知識產權哲學? 三是如何進行知識產權哲學分析? 或者說知識產權哲學方法論問題。四是知識產權哲學中的主體問題,即“知識產權是為了誰”的問題。

1. 為什么要研究知識產權哲學。

知識產權哲學的價值何在,合理性何在? 是不是只是一種無用的添附,或者是學者閉門造車提出的新概念而已? 回答當然是否定的。知識產權哲學的價值或合理性,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說明,即如果不研究知識產權哲學將會出現哪些問題?

(1)不研究知識產權哲學,知識產權權利來源合理性的問題不能得到完整回答。知識產權本身無法回答這一問題,它只能是對各種權利的調整,但是,“它”本身的來源或合理性問題無法解答。知識產權哲學將有利于回答“元權利”的問題。

(2)不研究知識產權哲學,知識產權的對象—抽象物的概念得不到合理解釋。關于知識產權的對象“抽象物”的討論很多,但截止到目前為止,并沒有一個公認的圓滿答案。哲學在“抽象物”上的理論建樹與發展將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

(3)不研究知識產權哲學,對個人權利進行限制的合理性問題得不到完整解釋。對事物的認識,總是難免追根究源。對人的權利加以限制,其合理性問題需要哲學的分析。

(4)不研究知識產權哲學,作為一種權利的知識產權在保護自由和限制自由之間的“悖論”難以得到圓滿解決。知識產權對權利的保護,總是伴隨著對另一種權利的限制,這一點,在自由也是一樣的。因為各種權利并不處于靜止狀態,而總是變動不居,僅從微觀角度分析,難免吃力。而較為穩定的相關法律條文更是不可能完全滿足不斷變化的微觀需求。進一步說,如果追溯到根源,對一種權利給以保護的同時對另一種權利加以限制,或對一種權利有時予以保護,而在另一種場合則予以限制,這種類似于 “悖論”的困境都需要哲學。

(5)不研究知識產權哲學,容易陷于權利的自足狀態。愿意知其然,守其然,而不愿問其所以然,知其所以然。即對知識產權權利的現狀、保護水平等問題容易僅從現實角度考慮如何去保護,而不去追問為什么。哲學是一種反思的學問或狀態。知識產權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以哲學去反思,就會豁然開朗。尤其是“所以然”的問題,以哲學去回答,最為妥當。

(6)不研究知識產權哲學,就無法跳出知識產權本身,只有超出知識產權結構、話語本身,才有可能找到完整觀察它的最佳角度。

2. 什么是知識產權哲學。

對于法律視野中的哲學而言,主要是效率、公平(或正義)兩方面意義。所謂效率,其基本意義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至于正義,正如羅爾斯指出的: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據此可以得出,首先,正義是一種分配方式,其次,正義是通過正當的分配達到一種理想的社會秩序狀態。因此,正義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兩重性,正義的分配是達到理想社會秩序的手段,而理想的社會秩序則是正義所要達到的目的。效率與公平的沖突是哲學關注的恒久話題,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正是正義之目標,也是正義實現自我的全過程。具體到法哲學而言,要求法律以最有效促進社會資源的配置以及最佳使用立法資源為標準。正義是法律的首要價值,良好的法律應該是正義的體現,司法程序則是正當地分配利益的過程。正因如此,無論在中國或西方語言中,法律都是正義的同義語。立法與司法的目的都在于促進正義的實現,不能實現正義的法律是背離了其本質的惡法。而“惡法非法”,只有體現正義要求的良法才能指望被全體公民共守。這也體現了法哲學自身固有的使命:“就是回答人類對法哲學提出的問題:公正與不公正的區別問題,一個國泰民安的社會條件問題,持久和平問題,每個作為其現實存在的個人應該獲得的財富、機會和負擔問題,對于我們人類可能予以實現的正義標準問題。”知識產權哲學也是如此。它必須回答知識產權的權利來源、構成,必須解決知識產權權利實現過程中的整體效率與局部效率、整體公平與局部公平、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等問題。

3. 知識產權哲學的主體問題。

這是知識產權哲學始終應關心的問題。沒有主體,就沒有權利。所以知識產權哲學就必須解決好知識產權是為了誰的問題。也就是在具體的權利分配、平衡中,要考慮到不同的權利主體及其需求,并從哲學的角度給以調整。

4. 如何進行知識產權哲學分析。

這是知識產權哲學中的方法論問題,即哲學是如何在知識產權研究中具體應用的。哲學不僅是一種虛幻的體驗,也不是完全形而上學的知識,它看似高高在上,與現實毫無關系,但事實上,它的原則、精神來自于現實,也能很好地解決現實問題。而且,正是因為它的相對超脫性,以此角度分析問題,可能會更全面、更客觀。具體運用哲學分析知識產權,就是既要分析其現狀,又要分析其歷史;既要分析制度優點,又要分析制度弊端。要在看似成為公理的知識背后尋找合理性、合法性淵源,并重新進行審視。

二、知識產權哲學若干理論問題

1. 有關知識產權哲學的理論判斷。

關于知識產權哲學的研究,從目前已知的程度來看,是一項相當艱苦的工作。本文也嘗試提出一些理論判斷,力求為此研究進路作出自己的努力。

(1)不承認權利的差別,不承認專有利益,就不會有社會整體利益的增加,社會共有知識的發展。一方面,沒有普天下皆可擁有的權利,這樣的所謂的權利只不過是在玩弄概念,并只會最終摧毀人們對權利的尊重。另一方面,權利的差別才會推動人去努力爭取權利,提高自身知識、技能,并最終推動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共有知識的增加。

(2)如果沒有不斷發展和更新的知識(新技術),就不會有知識產權法(版權法) 。因此,知識產權的發展是與知識進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發展,最終要受到社會進步程度的制約。

(3)知識產權法(版權法)調整的對象是知識(新技術)引發的各種利益關系,而不是知識(新技術)本身。知識(新技術)發生變化,各種附著在其上的利益關系隨著發生變化,才有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變化。

(4)任何行為、利益、原則一般均有例外和補充,任何權利均有限制。知識產權也不例外。這一點其實反映在整個民法中。現代民法的理念是追求實質正義,其價值取向是社會妥當性。以此為原則,各種制度的設計、權利安排均不能違背社會實質正義,損害社會妥當性。對權利的限制,以及對權利保護例外的規定,正是體現了這一要求。如對財產權的限制,對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限制,對社會責任的強調等,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的例外,如強制許可、合理使用等。

(5)法哲學必須是不僅只注重法權形式,概念和邏輯上的結構,而且還要關注其內容。哲學(法哲學、知識產權哲學)歸根到底要關注、聯系、解決現實問題,而不是空想主義的,雖然它可能以高于現實的形式表現出來。這一判斷,正如德國人考夫曼說:“不能再有任何法哲學完全的局限于形式而卻忽略其內容.……”“如果我們不再促進內容上的法哲學,則形式的理論或元理論(關于理論的理論)就會很快使人窒息。”“法哲學不是具有邏輯天賦的精英的玩具。”“法哲學必須不斷地面對這樣的問題,即它在多大程度上可服務于人類。.……法哲學追求的是,對人及人的世界承擔責任。”

(6)如果人們想要求“可以證明一切”的東西,那么他們永遠也得不到結果。這就是說,法哲學(知識產權哲學)研究應注意拋棄完美主義,認識到沒有完美的理論體系,所有的認識只是一個過程或階段,是追求真理過程中的一個驛站。

(7)要以歷史的觀點來研究法哲學。知識產權哲學的研究必須結合具體的歷史條件。法哲學的研究,形成的規則從來都不可能是絕對的,而只能是歷史的。“法權的歷史性如今也是決定性的方面,只有處于具體的實在形式中的人得以享有的歷史的法權,才是真實的人的法權。”這意味著,在一個特定的環境(國家、民族)研究知識產權哲學,就必須關注它所產生的土壤———傳統和文化。

(8)合意并不確保真理。形式上正確的合意(如合意頒布的可恥法律)不能確保沒有錯誤、誤解和不公正。那種認為所有人的合意才有產生真理的力量,實際上是毫無用處的,因為這樣一種全面的合意并不存在,而且也永遠不會存在。 2. 平衡的概念是知識產權哲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知識產權范疇研究平衡,主要是利益的平衡。根據不同的標準,利益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劃分方法:一是物質的,非物質的,可見的,不可見的;二是近端利益,遠端利益。其中前者是法律保護的常態,容易觀察到。但后者才是法的精髓,且不容易觀察到。二者的結合,是法要調節的全部內容。本文探討的利益,是廣義的,甚至包括社會整體道德價值的得失—— 法在最終意義上,不能造成社會整體道德的喪失。這是基礎、前提,是用哲學的眼光去考察,而不是經濟或法律本身。

一般定義上的利益平衡是指私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就版權來講,具體表現為兩方面:一是作品創作層面,二是作品傳播層面。就知識產權哲學而言,研究利益平衡,并不是要代替對具體制度設計細節的工作,而是要提供一種宏觀的背景或者說指導,這是比具體的制度設計、比利益分配更高的層面,是哲學的層面,也因此,利益平衡的原則或方法,要比具體的版權制度更為穩定和持久。就知識產權自身來講,各種利益平衡,最終表現為知識產權各種權利沖突的平衡。

如果我們把知識產權權利體系看作一個整體的話,構成這一體系的各權利保證了這一體系的整體平衡。而權利一方面意味著人的自主支配,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界限,也因此造成了各種權利的沖突——行使不當或超出界限。對這種沖突(或競合),法律必須作出調整、選擇,以達到動態的平衡。不難想見,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實際情形相當復雜。就宏觀上來講,應該堅持以下原則: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維護公平競爭、排除惡意取得原則,權利平衡原則,利益兼顧原則。從知識產權哲學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歸結為一個:利益平衡原則。

我們應該特別重視知識產權權利平衡原則的社會效應。一般地,對某種權利的保護,或某幾種權利之間沖突的調節,我們傾向于認為這是國家機器的任務。國家可以制定法律規則,投入相當的人力去做這些事情。當由此帶來的權利保護、調整的社會成本,隨著知識經濟的高速發展而不斷增加。主張權利平衡,就是要看到,它還具有這樣一層作用:即通過保護和扶持一種利益,利用這種力量,形成各種權利在體系內的平衡。這一過程,就是通過一部分社會主體的守法行為,限制另一部分主體的非法行為,而在大多數時候不需要外部力量的持續介入。其結果是,一方面貫徹了法治精神,培養了社會成員的法律思維;另一方面降低了純粹外力保護造成的社會成本;最后,實現了法律自身的價值。

3. 道德價值在知識產權中的作用。

知識產權首先是一種權利或關于此項權利的制度。因此,它首先關注的是權利及其利益,但是,在知識產權哲學的視野中,非利益因素,一樣應當被高度重視。

關于利益,這方面的論述很多。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法律系(Faculty of Law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的Peter D rahos就指出“對財產的工具主義的態度也使得經濟因素的考慮及于法律”。這一點,如今已有越來越多的例證,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分析已不是什么新鮮視角。誠然,經濟分析的方法受到重視與計算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成本( the Social Co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是分不開的。經濟分析的方法有利于使財產配置中分配結果的變化更加明晰,對成本—— 利潤(從理論上來說)的分析容易使人相信這是公平的或合乎人的需要的。但這在造成因計算成本利潤而帶來的額外成本的同時,其實最終給我們的分析結果并不可靠。這一點,在OECD《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報告中就已指出,知識資本化趨勢給我們帶來的難題之一,就是知識本身不可準確估價。很難有精確的知識投入—產出計算模式(或說幾乎不可能) 。此外,尤其應提到的是,我們對成本關注較多,但對社會關注不夠,而即使Peter主張的工具主義,也講到了一方面要關注社會成本( social costs) ,另一方面要注意道德的問題,這其實正是“社會價值”的一個重要體現。他說:“但我們心中的工具主義不只是等于成本利潤分析,或者是回答一個經濟學上的效益問題..它們應當受道德感的推動和限制,而不是剔除道德上的價值。” Peter還指出:“我們心中的財產工具主義必須服務于道德價值。”可以認為,這已經為對知識產權的分析最終由哲學上的意義所決定,并由工具主義向平衡論發展鋪平了道路。他也承認,“在工具主義財產理論上,財產不能作為一個基本的價值或權利發揮作用,因為這會促使該理論向獨占主義方向發展。”“在工具主義層面上,財產可以說是服務于道德上的價值,并非道德價值之基礎。”所以,我們說,知識產權哲學應把道德價值作為研究的重要基礎。

4. 對壟斷或知識霸權問題的認識。

知識霸權是近兩年的一個新概念。是社會進步的一個副產品:雖以知識為核心,但又以霸權為標志。在反對知識霸權的喊聲中,有一個傾向就是把矛頭逐漸對準了知識產權,其理由是知識霸權(典型的代表是微軟)正是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獲取巨大利潤,形成了自己的壟斷地位,然后奴役社會和其他經營者。甚至就有人說,應與微軟同時接受審判的還有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在某種意義上是一個壟斷的權利。但是知識產權作為專有權利是有界限的,權利人完全是在法律的界限內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與所有的財產權一樣,因為制度允許社會成員利用它來實現自我,聚積財富,就不可避免地有壟斷的趨勢,這種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有強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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