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匯總十篇

時間:2023-05-30 14: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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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股息紅利稅是指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征稅。

目前來說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征收股息紅利稅。這樣做的目的是增長股票投資者持有股票的時間,穩定股價,防止投資者們過度的投機,造成市場的混亂。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對公司的高管人員采用年薪制,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福利費等。上市公司一般高級管理人員在擔任行政職務的同時往往兼任集團或下屬子公司的董事,相應也會獲得一筆董事費收入,董事從本質上說具有一種勞動服務性質,因此個人的董事費收入應作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所得稅,運用20%-40%的比例稅率,個人的年薪收入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運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利用這兩種稅目之間的稅率差異,可以通過工資獎金收入和董事費收入的合理分配與轉化,降低高管人員的整體稅負水平,從而增加實際稅后收益。

高管人員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實行年薪制的企業,個人取得的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應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算、年度終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例]方小華為某大型企業集團常務副總裁、主管集團的營銷業務,集團董事會允諾,扣完社保費、住房公積金后年薪為45萬,同時,他還擔任集團下屬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每年可獲得董事費收入5萬元,這樣方小華稅前年收入達到50萬,當地個人所得稅扣除額若為1600元,則方小華的年薪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2×[(450.000÷12-1600) ×25%-1375]=91200(元)

方小華獲得董事會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50.000×(1-20%)×3%-2000=10.000(元)

每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91200+10.000=101200(元)

方小華全年實際取得的稅后收入為:450.000+50.000-101200=398800(元)如果企業集團在保證方小華年度稅前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合理調整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之間的構成比例,則完全可以提高方小華的稅后收入,提升激勵效果。

假定企業董事會決定將每年給予方小華的董事費增加到24萬元,并在每月發放2萬元,相應地每年的年薪收入變為26萬元,方小華的年度總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12×[(260.000÷12-1600)×25%-1375]+[240.000÷12×(1-20%)×20%×12]=82070元

方小華實際取得的稅后收入為:260.000+240.000-82070=417930(元)

通過籌劃,比原來的薪酬方案減少稅后支出19.130元,從而相對提高了方小華的收入水平。

通過計算,可以找到一個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的最佳配比,從而使得個人的所得稅負最輕稅后收益最大。

進行合理避稅型投資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一般平均年齡35歲以上,文化素資及綜合能力都比較強,他們熟悉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律且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因而他們對于自己的高收入必然要進行合理的投資來獲取最大的收益。

那么,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應該如何進行合理的避稅型投資呢?

對于投資理財,根據個性的不同,有穩定型和激進型,高管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按不同比例分別投資于證券、基金以及房產和商業保險等。

1. 投資債券

根據規定,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所得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適當的投資證券市場且合理運作,能獲得較高的收入。目前,我國現有證券的種類有國庫券,國庫券安全且流動性好,利率固定,收益穩定。憑證式國債是金邊債券,利息高且不需繳納所得稅,是各種理財品種中最安全、穩妥的投資類,值得保守型的收入者進行大份額投資。但一旦銀行加息,盡管國債有不納稅的好處,其收益仍可能會低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且憑證式國債持有不滿相應期限,利率會比同期銀行存款還要低,因此憑證式國債具有“只可進不可退”的投資特點,其實加息前最好的債券投資種類是浮動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國債是指在發行國債時規定利息,可以隨著金融市場上利率的變化而定期浮動的國債。因此,它能鎖定差價收益,規避投資風險,是存在加息預期的最好的國債投資品種。

2. 投資基金

投資開放式基金不但會給自己帶來較高收益,還能收到合理避稅的效果,由于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可以投資的主要有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型基金等,它們所呈現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各不相同,投資者在選擇基金時建議綜合考慮投資風險、行業比重、市值平均數、持股數量、換手率等因素來構建適合自己的基金組合。

3.投資股票投資股票,風險與收益并存。因而在投資某股票之前需要做深入的調查和研究分析。同時根據股票市場的特征及股票的優劣可做些長線投資和短線的波段操作,從中獲取差價收入。但是,為規避風險,減少損失,在進行股票投資時建議投資者采用證券投資組合的方法。即選擇足夠數量的證券進行組合,把風險按大、中、小的證券放在一起進行組合,把投資收益趁呈負相關的證券放在一起進行組合的方法來投資。

4.購買人民幣理財產品

目前,各家銀行推出了不少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率略低于貨幣市場基金。同時,由于目前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投資人民幣理財產品可獲得高于銀行存款的收益,且幾乎沒有什么風險。

5.保險所得賠償免稅

參加保險所獲得的各類賠償是免稅的。目前,為了配合建設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封閉式運作的個人儲蓄型教育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型失業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醫療保險金等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另外,近年來各家保險公司不斷推出分紅類保險,目前也暫不納稅,故建立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將收入的一部份投入社會的各類商業保險,確保資產的增值。

6.教育儲蓄免利息稅

篇(3)

銀行儲蓄是最常見的投資渠道,對于儲蓄的利息所得,目前所適用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5%,但從2008年10月9日開始,對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實行暫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因此對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可暫不考慮稅收的問題。

同樣是銀行渠道,銀行所發行的各種理財產品,對其收益應收取的稅收就不一樣了。很多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會看到稅收條款中會有這樣一條:投資者自行繳納相應稅費。那么,對于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應按照什么樣的稅率進行納稅?業內人士表示,按照2008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投資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應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應稅額為每次的收入額。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為投資收益的20%。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中的規定,納稅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就需要申報,其中,像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應該作為需計人年所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一部分。因此,稅務專家建議,對于購買的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明確提出相關稅費需投資者自理時,投資者應當自行進行納稅申報。

在投資者所關注的理財產品中,信托產品也占據了一定的比例,盡管信托產品的投資門檻較高,但信托產品的設計已經越來越多元化,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對于信托收益,暫無征稅的規定,因此這部分投資所得暫不必考慮繳納所得稅的問題。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來考慮,信托產品就具備一定的優勢。股票投資VS基金 股票和基金是個人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兩種主要途徑,但兩種方式下個人投資者直接面對的稅收是不相同的。 在股票的交易過程中,主要的稅收來自于交易中所產生的印花稅。自1990年以來,印花稅征收的稅率、方式經歷了多次的調整,目前所使用的征稅辦法為單邊征收,也就是對出讓方征收,受讓方不再征收。簡單地說,就是在股票的交易過程中,買人股票不需要繳稅,賣出股票時需要繳納印花稅。現在適用的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一。舉個例子來說,出讓1000股股票,出讓價格為10元,股,交易金額為10000元.繳納的印花稅就為10元。

在新股申購的過程中略有特殊,按照滬深兩市的規定,申購新股時不收取印花稅和傭金,但對于中簽的新股出讓時,還需要按照上述印花稅的征收規定,以交易金額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稅。

同時,對于股票的分紅派息,投資者需要按照紅利所得來繳納所得稅,適用的稅率為20%。但對于這部分所得可暫減50%計人投資者的應稅所得,換言之,投資者獲得紅利的實際適用稅率為lO%。事實上,這部分稅金在上市公司進行分紅派息時就已經扣除,投資者賬戶中獲得的為稅后紅利。以某上市公司派發紅利為例子,每股紅利為0.1元,投資者擁有10000股該公司的股票,那么應稅所得為10000xO.1×50%=500元,按照20%的紅利所得稅稅率,需要扣除的紅利所得稅為100元,那么投資者實際獲得稅后紅利就是900元。

在一些國家對于股票交易還會收取資本利得稅,也就是說按照股票交易的價差為基礎收取稅金,但在我國尚沒有收取股票資本利得稅的規定。 對于基金投資來說,如果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個人投資者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時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實質上這是因為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買賣基金也暫不征收印花稅,主要的原因在于印花稅已經在基金的交易環節中扣繳了。同樣的,對于買賣基金的利得,我國暫時也沒有收取利得稅的規定。

因此。總體上說,盡管看上去直接投資股票要比投資基金面臨更多的稅收,但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實際影響是一樣的,最大的區別在于稅收征收的環節不一樣。國債VS企業債

相比較之下,稅收因素對于債券市場的影響較大。這是因為債息收入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0%,這就會直接影響到債券的收益率。

篇(4)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一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

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未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則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

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息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得利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僅有以下幾方面:

(-)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各征收4‰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權不發達,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對這部分所得應不應征稅,在國外是逐漸增多的,如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為活躍。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企業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賬戶為基準,該賬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目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是否應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目前僅為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應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篇(5)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得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計列,計證公司所得稅。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年至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為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來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業、個人信用系統建設和權威獨立的債券評級機構,使得事實上我國的債券市場極不發達,目前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我國的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征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帳戶為基準,該帳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是否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創新。

目前我國在資本損失彌補方面的制度設計尚是一片空白。在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允許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以體現國家和投資者間“風險共擔”的原則。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以投資者的經常性收入(如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相抵,但不得超過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長遞延年限不可超過五年。

[參考文獻]

[1]肖鵬,陳石頭。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0,(7);43—46.

[2]約瑟夫A.佩契曼。美國稅收政策[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3][美]凱文。E.墨菲,馬克。海根斯。美國聯邦稅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4]王曉剛,王則柯。美國稅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

[5]孫凱。美國聯邦稅收制度[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

篇(6)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得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計列,計證公司所得稅。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年至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為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來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業、個人信用系統建設和權威獨立的債券評級機構,使得事實上我國的債券市場極不發達,目前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我國的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征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帳戶為基準,該帳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是否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創新。

目前我國在資本損失彌補方面的制度設計尚是一片空白。在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允許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以體現國家和投資者間“風險共擔”的原則。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以投資者的經常性收入(如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相抵,但不得超過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長遞延年限不可超過五年。

[參 考 文 獻]

[1]肖鵬,陳石頭。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0,(7);43—46.

[2]約瑟夫a.佩契曼。美國稅收政策[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3][美]凱文。e.墨菲,馬克。海根斯。美國聯邦稅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4]王曉剛,王則柯。美國稅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

[5]孫凱。美國聯邦稅收制度[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

篇(7)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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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一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

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未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則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

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息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得利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僅有以下幾方面:

(-)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各征收4‰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權不發達,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對這部分所得應不應征稅,在國外是逐漸增多的,如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為活躍。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企業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賬戶為基準,該賬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目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是否應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目前僅為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應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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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4-0057-03

一、股份公司所得稅轉制問題的提出

股份公司所得稅轉制的提出源于股息的經濟性重復課稅,指的是股份公司對外投資收益要并入利潤總額,繳納公司所得稅,當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時,股東個人還必須作為投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息公司源泉扣繳。

二、股份公司所得稅轉制是未來稅改的必然選擇

(一)股份公司法人股東取得股息的重復課稅問題

世界各國對其居民公司取得股息的處理不盡相同,大體有三種作法:一是在征稅時給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如印度稅法規定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稅所得時,印度公司從其他印度公司取得的股息額允許扣除6 000,余額按適用稅率課征;法國母公司從其子公司獲得的凈股息的50%可享受稅收抵免。二是取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稅,如芬蘭規定一芬蘭有限公司收到的另一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三是取得股息計入應稅所得課稅,如韓國稅法規定公司股東不得享受股息稅收抵免。

從國外情況看,西方國家比較早地采取有效措施,或是消除重復課稅,或是緩解重復課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體有兩種方式,一是放在公司層次,二是放在股東個人層次。具體情況如下:

――在公司層次上主要有扣除制和雙稅率制:扣除制又稱“付出股息扣除法”。其作法是允許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付出的股息,就扣除后剩余部分課征公司所得稅。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課稅,規定股東一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加上利息)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有些國家還實行了“優先股息制度”,即允許公司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股息。如瑞典規定,在一年內發放的股息可作為計算當年的納稅扣除的部分,扣除額可達此類股息的70%,但不能超過當年本公司股本的1 500;冰島也規定,居民股東取得的股息可享有所得稅免除,每股可享有免除最高為面值10%的數額,免除額每年根據通貨膨脹率作調整。扣除制能在不同所得股東中等量地減輕公司稅額外稅負,亦使股息變成部分或類似于利息的一種支出。因此,扣除制只是部分地減輕對股息重復課稅,公司稅額外稅負問題在本質上并沒有得到解決;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如日本稅法規定,用于支付股息的所得部分,稅率可降低至32%。葡萄牙和奧地利也采用了這種方法。雙稅率制也只能部分地減輕重復課稅,而公司稅額外負擔并未觸及。

――在股東個人層次上主要有抵免制和免稅制:抵免制又稱“歸集抵免制”、“歸屬制”等,其核心是通過將公司繳納的部分或全部稅款歸屬給股東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已納稅款超過股東(包括公司股東)對那部分股息應納的個人或公司所得稅,要退稅給股東。目前,在西方許多國家較早地將公司稅制從古典制改為歸屬制,如歐共體大多數成員國,西班牙、加拿大、韓國、土耳其等國家也實行了此項制度。如西班牙稅法規定,相當于從西班牙的公司所得股息10%的數額可以抵免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澳大利亞稅法規定,居民個人須將所收到的股息全部計入應稅所得,并有權得到其數額相當于所收到的屬于免稅股息的估算抵免額的退稅待遇;韓國規定:個人股東取得股息所得在1 000萬以內的,稅收抵免比率為80%;超過1 000萬的,稅收抵免比率為40%。抵免制可以消除或減輕重復課稅;免稅制是指股東個人取得的股息收入不作為個人一項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我國香港地區稅法規定,獲自港內或港外公司的股息,不論是否為港內課稅對象,對收受者均不征稅;希臘稅法也規定,股息可以包括在股東的應稅所得內,但由股票在雅典證券交易所公開開價的公司支付給股東的股息,若每個公司支付的股息額在50 000德拉克馬以內,可免征所得稅,其最高免稅額為200 000德拉克馬;新加坡規定,股東得自國內居民公司的,以免稅或享受特惠稅率(1 000新加坡元)的利潤分派的股息一般不納稅;印度規定,個人股息不超過10 000盧比的不納稅,對來自印度“互惠投資公司”或“互助基金”的股息還可進一步扣除3 000盧比。免稅制比較徹底地消除了重復課稅,是一種較為理想的辦法。

我國在會計上規定對公司之間取得的股息采取稅款抵扣制,避免了對股息收入的重復課稅問題。但由于稅法上只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上難于操作,主要表現為:

1.以分派紅股、配股形式取得股息的計稅問題。在股票投資以成本法核算情況下,只有收到現金股利時方記入“投資收益”賬戶。隨著我國法人股交易市場的運作,企業法人股東大量增加,且多采用成本法核算,這樣,分派的紅股、配股很容易避開納入投資所得課稅。如果對所送紅股課稅,計稅依據也不易確定。因此,如何確定所送紅股的計稅依據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2.抵免限額的確定問題。企業法人股東取得股息的稅款抵扣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抵扣方法。

當納稅人與所投資的其他企業適用稅率相等時,可以采用扣除法消除對股息的重復課稅。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分得股息收入)×適用稅率

當所投資的其他企業適用稅率低時,可采用扣稅法消除對股息的重復課稅。用公式表示為:

應補稅額=分得股息收入×適用稅率-所投資企業已納稅額×分得股息收入/分派股息總額

當所投資的其他企業適用稅率高時,應采用抵免法消除對股息的重復課稅。用公式表示為:

應抵稅額=分得股息收入×適用稅率

3.所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的扣除問題。從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的稅款抵扣制度看,抵扣額僅限于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這表明我國不接受稅收饒讓辦法,但對所投資的其他企業優惠部分不予扣除,也就使優惠措施失去作用,進而不利于企業的橫向聯合和集團化公司的發展。

(二)公司與個人股東之間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課稅問題

1.股份公司的利潤與股東個人的股息出于同一經濟淵源。一方面,從法律角度講,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屬于企業法人經濟實體,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利潤屬于企業法人收益,而股東只是自然人,屬于自然人經濟實體,股東憑持有的股票代表個人對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分得的股息收入也屬于個人收益。因此,對公司利潤和股東個人分得股息分別課稅是有法律依據的,即立論依據是把公司看作是“實在法人”。另一方面,從經濟角度看,在人員構成上,公司是由眾多股東個人組成;在資本構成上,公司資本即股東個人持有股票價值的總和;在利潤分配上,分派股息是公司稅后利潤的一部分。由此可見,公司利潤與股東個人分得的股息收入都是出于一個經濟淵源,對公司的利潤和對分派股息分別課稅是不合情理的,必須消除重復課稅。

2.重復課稅有悖于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假如某人取得間接投資股息收入為20 000元,則按我國稅法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 000元;如果個人直接進行生產經營取得20 000元利潤,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 750元(即20 000元×20%-1 250)。由此可見,個人的股息稅款與生產經營利潤稅款相比,加重稅負約為45%,即(4 000-2 750)/2 750×100%,這顯然是對股息收入的一種歧視待遇。它限制了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必然導致股份公司進行合理避稅,如不直接分派股息而采取使股票增值辦法達到避稅目的。同時,由于公司利潤和分派股息都要納稅,公司分配股息收入越大,公司和股東個人負擔的總稅負就越重。這很可能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因而稅收不可避免地對經濟產生了妨礙作用,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影響了稅收的經濟效率。

3.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基本成熟。目前,我國以新準則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行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適用一部個人所得稅法,《公司法》的實施,股份公司及股市的健康發展,國家證券法規的完善和健全,以及國家強化對股份公司和股市的引導和監督等,所有這些都表明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三、綜述假想與其哲學意義

可以從兩個角度設計消除對股息重復課稅的具體方案:

第一,從完全消除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課稅角度看,可采用免稅制和抵免制。但免稅制必定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在當前財力緊張狀況下是做不到的。如果既要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要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常規作法接軌,易采用抵免制,并改革我國現行所得稅的古典制為歸屬制。由于在歸屬制下,有部分所得稅作為稅收抵免歸屬到股東所取得的股息中,因此現行25%的古典制所得稅稅率取得的稅收收入大致等于按30%左右的歸屬制所得稅稅率所取得的收入;又由于對股息課稅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則稅收抵免也相應為20/80或2/8,這樣按此比例來確定的稅收抵免額,使股東的股息最后的納稅義務為零,完全避免了重復課稅。具體操作如下表所示:

篇(10)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一直實行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為輔的融資結構,兩者的比例大體維持在10:1左右,個別年份曾達到15:1。顯然,這個結構過度依賴銀行,導致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持續處于高位。上世紀90年代,我國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曾一度高達80%以上,目前仍然在65%左右的高水平上徘徊。

較高的資產負債率必然產生銀行等債權人積極介入企業治理過程的客觀要求,而銀行參與企業治理將有利于規范企業財務管理,約束企業決策行為,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當企業出現危機時,則適時地將其控制權轉移到債權人手里進行處理,這就對企業構成了強大的外部約束壓力。但在我國這一套是不靈的,因為我國最大的債券、債務關系是在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形成的,而國有企業的巨額不良資產使得銀行很難對其實行破產、拍賣等硬約束手段,歷來“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是一家”,本來應該是債務的硬約束,也就變成了起不了什么實質性作用的軟約束。國企又常常以不良資產為“質押”,迫使銀行繼續貸款,導致銀行不良資產“滾雪球”式越來越大。巨額的不良資產已經滋生出巨大的金融風險,而銀行空握著“債務約束”的治理之劍,面對企業頻繁的投機行為卻一籌莫展,無可奈何。

在直接融資方面,總體上說我國企業偏好股票融資而忽視債券融資。自上世紀90年展資本市場以來,公司股票籌資數額急劇增加,而企業債券籌資則幾乎完全停滯。兩者比例基本維持在4:1左右,有時竟高達6:1以上。這種情況與其他國家資本市場的情況截然相反。美國公司股票與債券的比例為1:16左右,歐洲的這個比例則更大。顯然,我國企業的這種融資結構很難避免市場融資比例和資本市場結構的失衡現象。

從理論上說,如果公司股票在整個資本結構中占重要比重,股東們就可以“以手投票”,運用股票權選舉合格的經營者,也可以“用腳投票”,賣出股票,拋棄那些不合格的經營者。這種融合內部控制權和外部接管威脅的治理機制在世界各國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在中國,這一套還是不靈,原因是顯而易見的――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國有股等非流通股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這就導致企業嚴重偏好于股票投資,而對約束力較強的債券融資敬而遠之。這樣的資本市場結構極大地損害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聲譽和效率,阻礙了現代企業治理機制的成熟和完善。

企業資本結構主要受資本市場發育水平的制約,反過來,企業對資本結構的選擇也會促進資本市場結構的平衡。而債務則是影響企業融資以及資本市場結構的重要因素。因此,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應該是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積極發展企業債券市場,降低銀行貸款融資比重,實現股票與債券市場的平衡發展。從根本上說,就是要通過市場信用機制來完善企業治理機制,而稅收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發揮不可替代的調節作用。

在間接融資問題上,運用稅收政策調節甚為必要,而這正是這么多年來人們所忽略的一個領域,具體說,“忽略”的是債務的稅收收益問題。如果企業的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比例失調,債務利息大于資本收益過多,資本就會弱化。依國際慣例,權益資本是以股息形式獲得的報酬,不能從所得稅額中減除,只能在企業所得稅后利潤中分配;而支付給債務資本的利息,卻可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減除,其結果當然是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企業等于“額外”獲得了一筆收益。而分配給權益資本的股息,一般要征稅兩次,一次是分配前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被征收企業所得稅;另一次是分配后作為股東的股息收入又被征收個人所得稅,俗稱“股息紅利稅”。在沒有實行稅收抵免制的國家,這種雙重征稅的現象是難以消除的,這就會促使投資者寧愿以銀行貸款投資,而不愿以權益資本投資。

看來我們應該換一個思路,在硬化貸款約束、強化破產機制的同時,積極運用稅收手段,給企業從銀行貸款融資“潑一盆冷水”。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在調整相關政策后,企業將不再對如何更多地獲得銀行貸款的問題感興趣,而是轉而從其他渠道融資。那么,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

首先,“兩法合并”就是個不錯的辦法。人們列舉出“兩法合并”的許多好處,卻很少見誰說這個政策可以減少企業的債務利息扣除收益。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33%,與國內外資企業和世界上多數國家相比,無疑是個偏高的稅率。如果以“兩法合并”為契機,調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比如人們常說的25%左右,那將是一舉多得的舉措,既可以增強中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又能促使企業降低債務水平。其中的道理是稅率與債務率通常呈現出正相關關系,降稅企業所得稅稅率,其結果將是減少債務融資的稅收收益,有利于降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此外,還可以考慮限制一下銀行貸款利息的稅前扣除額,比如,規定部分企業的新增銀行貸款利息只能得到稅前的部分扣除,或不得扣除,也可以產生抑制企業持續增加銀行貸款的積極性、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優化資本結構、改善企業治理機制的效果。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擴張,消除股息重復征稅的問題已變得越來越突出。今年6月13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問題,可以刺激公眾的投資需求,促進巨額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也就是等于降低了稅收對間接融資的激勵。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息支付率極低,發放的現金股息甚至不及股市交易的印花稅數額,使投資者感到無利可圖,社會公眾對此早就不滿,股市自然會演變成為投機的“大賭場”。要改變資本市場這種扭曲的狀態,必須造就某種強大的壓力,迫使企業增加股息支付。可以考慮設定股息支付最低標準,規定上市公司在相關年限內的平均股息支付率必須達到這一標準,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可以獲準配股增發。因為提高股息支付率,實際上也就提高了綜合的股息個人所得稅率。

好的稅收政策還可以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實現股票市場與債務市場的結構平衡。在降低企業銀行貸款融資比例的同時,應大力提高直接融資的力度,以市場債權的硬約束代替國有銀行的軟約束,同時毫不猶豫地削弱國有股權的內部控制效應。這樣做將極大地改善企業治理機制,而稅收政策也可以在其間發揮其獨特的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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