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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其他個人的所得以及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根據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個人所得稅已成我國第四大稅種,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50%左右。對于我國的工薪階層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個較大的納稅開支項目,它包括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所繳納的稅收。
在我國,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就給個人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避稅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是在經濟社會中對個人權利的一種維護,可以激發人們更加努力的奮發向上。因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所以在積極納稅的同時,尋求合理的避稅途徑對于眾多的工薪階層來說是現實合法的,本文將就如何進行合理、合法避稅進行分析探討。
一、從納稅主體角度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納稅主體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中,一類是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對于其在中國境內外的所得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一類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為各國的居民,從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國之間,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的目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到國外務工,這樣利用這種非居民身份來避稅也就越來越有可能存在于諸多人身上,成為一種新的避稅選擇。
二、利用起征點合理避稅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針對工資、薪金等課稅項目在基于一定起征點的基礎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那么,納稅人就可以在不減少自己實際所得的前提下,通過規劃將納稅期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點以下,進而達到避稅、節稅的目的。一般來講,這樣的避稅方式主要適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贈合理避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我國個人在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進行捐贈時,金額如果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按照這個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捐贈的方式來進行合理的避稅,但是,捐贈方式有嚴格的要求,必須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而且捐贈的對象必須是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同時,有30%的限額規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后,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通知詳細規定了個人在向災區捐贈的時候如何進行個人稅收的抵免。
利用捐贈進行合理避稅可以被所有的員工廣泛采用。同時,也是一個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表征,可以說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經過我們借鑒后,在我國也發揮了廣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積金合理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個人可以補充交納住房公積金,那么根據這一規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避稅的空間。個人完全可以在雇傭單位交納的原有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補充繳納,也就是說能多交就多交,從而減少征繳個人所得稅的額度,達到避稅目的。利用公積金避稅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財產品合理避稅
隨著家庭收入穩步上升,家庭理財、個人理財已經成了一個越來越時髦的話題。而在理財的同時,還可以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可謂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本文的觀點不同于大多數人的想法,理財不僅僅是有錢人的經濟游戲,理財是一個大部分人都可以運轉的資本增值過程。同樣而言,利用理財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也可以成為大部分人的選擇。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徑如下:
(一)兩種免交利息稅的國債
國債相對于銀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點,相對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風險性相對低一點,它可以成為不錯的理財選擇。而同時,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券所得的利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可以考慮投資這兩類債券,安全性較好,又可以避稅,收入也較有保障。
(二)教育儲蓄――又一個可以避稅的理財選擇
儲蓄,對于我國大部分國民來說,是一種比較保險、穩當的理財方式。中國的儲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銀行都推出了教育儲蓄,相比于其他儲蓄而言,教育儲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還有25%的利率優惠。
不過使用這個理財選擇,有一定限制。如中國銀行規定,只有家里有小學四年級以上的學生的家庭才可以選擇這種儲蓄方式。
(三)保險――一種有保障的避稅方法
保險,它不僅能夠對人身、財產等諸多事項起到保障作用,而且還有節稅避稅的功能。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損失而獲得的保險賠款不屬于個人收入,所以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說,保險是一個有保障的避稅方法,而且這一方法可以為大多數的工薪階層所采用。
六、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
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是在財產或收入的所有者不進行跨越稅境的遷移,也即是不改變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況下,通過別人在他國為自己建立相應的機構,將自己取得的財產或收入進行轉移、分割,以規避在居住國繳納所得稅或財產稅,享受他國的種種稅收優惠和待遇。
七、通過延期獲得收入避稅
誠然,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在履行義務的同時,我們不妨通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稅。
怎樣才能合法避稅呢?一些理財專業人士總結了兩種有效的避稅方法――投資避稅和收入避稅。
巧選投資品種
合理合法避稅可以充分利用國內針對個人投資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來操作。
“實際上,目前很多投資者已經開始運用各種投資方式避稅,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儲蓄、保險產品以及銀行推出的本外幣理財產品等投資品種。”太平人壽銀行保險部培訓專家陸炯介紹。
這其中最為投資者所熟悉的就是基金。由于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的時候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而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型基金等開放式基金派發的紅利都是免稅的。“對于那些收入較高、資金狀況良好、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資避稅是最佳的途徑。”陸炯強調。
除此之外,家有“讀書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儲蓄合理避稅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相對普通的銀行儲蓄,教育儲蓄是國家為了鼓勵城鄉居民積累教育資金而設立的,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免征利息稅,因此教育儲蓄的實得收益比其他同檔次儲蓄高出5%。但教育儲蓄并非是人人都可以辦理的,其對象僅僅針對小學四年級以上(含)的在校學生。
隨著中國進入加息通道,本外幣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開始水漲船高,其避稅功能也逐漸顯現出來。由于監管部門還未出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因此這類理財產品暫時也是可以避稅的。
因為國內的稅法規定“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在這些常見的投資理財產品之外,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購買保險來進行合理避稅。目前市場上的分紅險、養老險、意外險,在獲得分紅和賠償的同時,被保險人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高收入人群來說,購買保險也是一個不錯的理財方法,在獲得所需保障的同時還可合理避稅。
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資避稅之外,還有一種稅務籌劃方法經常被人忽視,那就是收入避稅。
國內《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轉讓和偶然所得等均屬應納稅所得。由于國家政策――如產業政策、就業政策、勞動政策等導向的因素,國內現行的稅務法律法規中有不少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納稅人,如果充分掌握這些政策,就可以在稅收方面合理避稅,降低自己的稅費支出。
交通銀行白金理財師田暉認為,“只要掌握好國家對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稅基、稅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節稅。”
從3月1日開始,在工資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標準后,對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稅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稅率是15%。
舉例說明,宋先生是北京某IT公司研發部的總經理,年薪近35萬元,但2007年僅個人所得稅就繳納了近8萬元。田暉為宋先生給出了節稅的建議。
“按照國家的稅法,宋先生年薪近35萬元,其適用的最高稅率高達45%,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領取,宋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稅。假如將年薪改為月薪的話,月薪降為2萬元,年終獎為10萬元、且分10個月領取,每次領1萬元(總收入沒變),宋先生的所得稅就降為58860元,少交17440元,節稅的金額是相當可觀的。”
除分期領取工資外,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相關規定,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也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也是不用納稅的。
《公積金管理辦法》表明,個人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因此投資者可以通過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來降低工資總額,從而減少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測算的一項數據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每年的稅金流失至少在一千億元。財政部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5820.24億元,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5.8%,世界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30%,與之相比相差甚遠,加之當前稅收流失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財政收入和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因此,我們應該加以重視,認真分析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探究治理方法,使個人所得稅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用和經濟效應。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分析
(一)分類征收模式的弊端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模式,即將納稅人的所得按照不同來源進行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用稅率加以征收。這種模式采取分類定率、分項扣除、分項征收,計算方法復雜,不利于納稅人掌握,影響納稅人納稅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同時加大征管成本;此外,這種模式制度上的漏洞使納稅人采取不用手段來避稅,現今社會,很多納稅人通過分解收入、轉移收入類型等方法減少應稅所得或者降低稅率來實現避稅,這就直接削減稅基,縮小了稅源,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流失。
分類征收模式不能完全并真實的體現出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也沒有考慮通貨膨脹、價格以及納稅人自然狀況等因素,可能會使不同的納稅人產生不同程度的超額負擔,這就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分類征收模式有必要向綜合征收模式轉化。
(二)稅率和稅基設計不合理
我國推行3%到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結構,美國實行單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采用10%~35%六級稅率,與美國相比我國邊際稅率明顯偏高。我國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提高起征點,很多人士都認為這對工薪階層有利,但是,華生教授指出提高起征點擴大了貧富差距,最徹底有效地方法應該是簡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階層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在保持45%最高邊際稅率不變的情況下,適當上調高收入端的區間稅率,即低端有返還,中低端有減稅,高端稅收負擔不變的架構。
(三)稅收征管水平低,稅收行政執法能力不強和懲罰力度不夠
稅收征管實質是一個行政執法過程,即稅收征納雙方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來進行征納活動,依法刑事納稅權力和履行納稅義務。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是稅收征管的切實保障。但是,我國稅法規定尚不夠嚴密,稅收征管科技含量不高,對收入監管薄弱,不能及時與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政策配套跟進,導致納稅人偷逃稅等現象時有發生,個人所得稅流失。
(四)納稅評估定位模糊有誤
發達國家(地區)以稅收遵從理論為支撐,一般把納稅評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務上,納稅評估機構與稽查機構界限明確,職責清晰,而我國將納稅評估主要定位于稅務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一種打擊偷逃稅的手段,納稅評估和現場稽查往往混淆,納稅評估在實際推行中也僅僅停留在理論階段,并沒有有效地監管稅源,這就容易導致納稅人偷稅、避稅。
(五)我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角度
我國是世界上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廣和寬泛的國家,稅收優惠的方式多、內容豐富、范圍廣,很多納稅人利用各種手段將收入轉入到稅收優惠的空間,爭取減少納稅甚至偷稅避稅,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二、治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對策
(一)由分類征收模式轉為混合征收模式
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主要分為三種即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就我國目前來看,金融市場不發達,收入來源多種多樣,完全摒棄分類所得稅制推行綜合所得稅制是不合國情的,因此,應該對各種收入進行分類整合,將個人所得中具有經常性和連續性的進行綜合征收,其他所得分類管理。
(二)合理制定稅率,簡化稅級
莫里斯和維克里提出信息非對稱條件下的最優稅制理論,并與1996年被授予諾貝爾獎經濟學獎,最優稅制理論要求減少稅率這也是發達國家邊際稅率低的理論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仍需繼續降低稅率級次,同時壓低低檔稅率,提高高檔稅率,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調節貧富差距,穩定稅收收入。
(三)加強稅務稽查,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的行為,強化代扣代繳
完善稅收法律法規,制定詳細的執法細則,加強稅務稽查,特別是對納稅信用不良、偷稅金額龐大等納稅人,應予以懲罰,對于誠信納稅、主動納稅、對稅收收入做出巨大貢獻的納稅人應予以表揚,獎懲有度。
(四)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系統研發
現代個人所得稅制要求有完善的征管條件和配套設施,例如儲蓄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數據微機處理等。為了打擊隱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要求完善金融市場,發展非現金等轉賬方式,建立普及范圍較廣的信息系統,研發更科學的計算機系統來強化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三、結語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組成部分,是調節貧富差距的重要經濟手段,分析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及找到治理對策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任重道遠,需要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提高,全民文化素質水平的提高為思想基礎,同時汲取國際經驗,研發個人所得稅計算機網絡軟件,與時俱進,在全民的共同努力下,個人所得稅一定會發揮其應有的效用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獎金分次領取
據了解,目前一般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征應納稅款,稅率為5%-45%。其中,工資收入越高,相應納稅就越多。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對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稅和節稅就顯得更為重要。
王珊是知名的花藝設計師,不少大型活動的主辦方都喜歡把現場花藝設計交給她做。如果將所得收入一次申報納稅,其應納稅所得額非常高,以她為某公司組織大型會議所得6萬元為例,如果一次申報,按照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如果一次收入超過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應納稅額。王珊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0-60000×20%=48000元,應納稅額=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改為全年分次申報,分次納稅,這樣她每月應納稅額和全年應納稅額為(5000-5000×20%)×20%=800元,全年應納稅額為800×12=9600(元),王珊可以節稅4800元。
理財提示 個人所得稅是按次計算征稅的,針對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的不同,稅法規定了定額和定率兩種扣稅標準。從合理避稅的角度看,學會劃分“次”,就變得十分重要。
對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勞務報酬,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例如,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設計裝橫,完成后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勞務報酬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繳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妙用福利支出
除此之外,對一些收入可以采用非貨幣的辦法支付,采取由企業提供一定服務費用開支等方式,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企業總開支沒有增加,對納稅人而言,這些日常開支并不能扣減繳稅額度。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
小王是一家網絡公司的職員,每月工資收入4000元,每月的租房費用為800元。在工資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費用后,對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稅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稅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000元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是4000元-1600元,即2400元,適用的稅率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達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為福利費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調整為3200元,則小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200元-1600元,即1600元,適用的稅率就可相應降低。
理財提示 因為稅務機關對職工福利和工資收入的稅務安排不同,納稅人可以在政策范圍內與企業多溝通,讓企業幫助自己合理避稅。
公積金盡量多繳
按照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公民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免稅比例確定為12%,即職工每月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就可以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積金、補充公積金來免稅。
王先生是一家廣告公司的業務經理,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保險及公積金后為10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率表,王先生每月要繳納1465元的個人所得稅。其計算方法是:(工資薪金凈所得-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個人所得稅稅率-速算扣除數。
這對王先生來說是每月一筆固定且不小的“損失”。王先生的朋友張先生是稅收籌劃方面的專家,得知王先生希望通過合理的手段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支出,張先生推薦王先生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合理的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每月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根據公積金管理辦法,職工是可以交納補充公積金的,補充公積金額度最多可交至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的30%。也就是說,如果王先生公積金繳存基數為10000元,則王先生可自己繳存補充公積金3000元,這樣王先生每月交納個人所得稅變為865元,節省了600元。
利用個人交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首先所在單位必須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該問題需由納稅人所在單位解決;其次,每月交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針對第二個問題,有3種方案:
1、將公積金存放在賬戶中不支取。由于該部分資金避開了個人所得稅,實際上相當于已獲得20%的收益,同時資金存放在公積金賬戶中可享受存款利息,整體算來,收益不菲。
2、利用公積金進行貸款購置房產,這樣可盤活公積金賬戶中的資金,同時還可享受公積金貸款的優惠利率。但是要注意,利用公積金貸款盡可能讓每月還款額同每月公積金繳存額對應,如每月還款額低于每月公積金繳存額,則公積金賬戶中剩余的資金是無法取出的。
3、利用商業按揭貸款購置房產。利用商業按揭貸款雖然比公積金貸款利息高,但進行商業按揭貸款后,可隨時支取公積金賬戶的資金,這樣便盤活了公積金賬戶中的資金。尤其像王先生這樣的高收入白領人士,每月所繳公積金的金額較大,通過按揭貸款將每月還款額以外的資金盤活后,可以進行其它方面的投資,獲得其它的投資收益。
稿酬節稅有竅門
按照規定,稿酬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收入減800元,若超過4000元的,折抵20%,并適用20%的比例稅率,按應納稅額減征30%。連載作品應合并其因連載所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以上計算方法的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稿酬節稅的竅門有下面4種:
如果是連載形式,可以采取系列叢書的形式,爭取單獨計稅。
若一項稿酬所得預計數額較大,可以考慮使用著作組節稅法,即改一本書由一個人寫為多個人合作寫,這種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費用抵扣,該項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標準的。
再版節稅,若該作品預計發行量較大時,可以考慮分期印發,以減少發行量,達到合理避稅。
費用轉移法,與出版社協商,讓出版社提供盡可能多的服務,讓自己減少費用支出,使自己的稿酬相當于收到了兩次費用的折抵,減少應納稅額。
例如,張先生應出版社的邀請寫了一本書,獲稿酬7000元,如果只算他一個人的作品,那么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7000×(1-20%)×20%×70%=784元,如果署上其夫人的名字,那么,他個人繳納所得稅為(3500-800)×20%×70%=378元,兩人共繳納756元。
家庭財產巧投資
除了盡可能合理安排工資收入外,還可以利用我國對個人投資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國債、教育儲蓄和保險產品等。
國債不納稅。被譽為“金邊債券”的國債,不僅是各種投資品中最安全的產品,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稅而備受投資者的青睞。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所得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雖然由于加息的影響,債券收益的誘惑減弱,但對于那些偏好穩健的投資者來說,利用國債投資避稅值得考慮。
在銀行不斷調高存貸款利率、股市起伏不定、房價節節攀升、車價步步下跌的背景下,老百姓手上的錢,怎么打理,才能生出更多的利來,還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收入就像一條河流,財富好比是一座水庫,花出去的錢就如流出去的水,所謂理財就是管好自家的水庫,開源節流。要想讓水庫中的水量不斷增多,開源固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手段,但節流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方面,合理避稅是家庭節流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討在法律框架內,家庭如何通過稅收籌劃進行合理避稅的具體方法。
一、后金融危機時代合理避稅在家庭理財中的意義
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席卷全球,世界經濟陷入艱難困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各國政府一系列救市政策的出臺,各國經濟發展逐步回升,金融危機最危急的時期基本過去,由此進入相對平衡的后金融危機時代。但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機時代,產生經濟危機的根源并沒有或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消除,世界經濟發展仍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在這種大環境下,家庭猶如經濟浪潮中的一葉扁舟,隨時面臨各種風險,輕則對家庭財產造成沖擊,重則有覆舟之虞。因此,注重家庭理財、善于合理避稅,對于每個家庭來講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最近,廣州的一家報紙請稅務專家按照虛擬的案例估算出:作為城市里的工薪階層,我們每個人這一輩子都可能要交100萬元的稅。
該案例假設一個人年薪15萬,從25歲工作到60歲,這35年間繳納個人所得稅52萬元左右(已扣除社會保險等)。根據中國的習慣,這一生通常至少會買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假設是150萬,至少需要繳納2萬多元契稅和其他一些稅。在建造這套房子時,按10%的稅率保守計算,開發商要向國家交稅15萬。如果買一輛國產的20萬元左右的車,其中含稅至少七八萬元。倘若是進口車,還要交得更多。如果給孩子買奶粉,購護膚品,有時在外請客吃飯,偶爾還買個iPad3什么的,平均每個月花費3 000元左右,則要繳納的稅為600元以上,到60歲時,為此交納的稅為25萬元以上。以上各項稅收加起來一共是102萬元,其中個人所得稅約為52萬元。這還不算在25歲之前和60歲之后的所有花費。
該例中,每個月約1 200元的個人所得稅,經過幾十年的累積,居然得出如此驚人的數字,看來我們有必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來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
二、合理避稅的含義和原則
(一)合理避稅的含義
合理避稅也稱為節稅或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合理避稅更多的是一種財務收支安排,是一種在稅收最小條件約束下的金錢組合游戲,也可以看作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博弈。
(二)家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家庭稅收籌劃要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稅收征收程序上來選擇實施的途徑,在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降低稅負,獲取最大化的稅后價值。
2.價值原則
家庭稅收籌劃的主要目標是幫助其獲得最大化稅后價值或稅后收益。因此,價值取向是實施家庭稅務籌劃的首選因素,價值越高,籌劃的意義就越大。反之,也就失去了籌劃的意義。
3.效益原則
家庭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實施籌劃來節約稅收成本,實現減輕家庭稅負和謀求家庭的稅后最大效益。因此,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要充分考慮,選擇總體稅后收益最大的方案。
4.風險原則
家庭稅收籌劃盡管可以為家庭提高稅后收益,但也面臨著各種不確定因素。因此,在進行家庭稅收籌劃時,要盡力管理風險和控制風險,盡最大可能降低風險,轉移風險,分散風險,以減少損失。
三、家庭稅收籌劃的誤區
(一)誤認為避稅和理財是有錢人的事
很多人說,“我手里沒啥錢,何須避稅?”認為自己沒有什么財富積累,沒有條件也無從談起避稅和理財。但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人這一生中有兩件事無法避免:一個是死亡,一個是納稅。”稅收是生活中每天都要發生的事,取得工資薪金時可能要納稅,投資獲得收益時也要納稅。如果現在的收入并不多,每個月的個稅也就百十塊錢,似乎對自己的生活沒什么影響。但是,我們必須重視所繳納的這百十塊錢的個稅,如果忽視了它,損失的不僅僅是這百十塊錢,更失去了理財者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所以,依法理財要趁早,合理避稅要抓緊,這是每個家庭的理財箴言。
(二)誤把稅收籌劃等同于偷稅、逃稅避稅
家庭稅收籌劃與逃稅避稅具有根本的不同。家庭稅收籌劃是在合理的方式下減少稅務支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和超前的涉稅行為;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和滯后的涉稅行為;而逃稅避稅則是納稅人利用法律的相對漏洞或含糊不清的方式,以減少他本應承擔的納稅額,是不符合法律規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誤以為稅收籌劃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
雖然從短期來看,家庭通過稅收籌劃會減少納稅,但是從長遠的眼光來看,家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更好地推進國家稅收制度與法律政策的不斷改進和完善,有利于優化家庭投資結構和投資方向,有利于家庭整體盈利能力的不斷增長;推行稅收籌劃,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稅收收入,損害國家利益,相反,從長遠來看,將會增加國家稅收的整體收入,推動我國稅務和管理事業的蓬勃發展。
四、后金融危機背景下的家庭避稅策略
常言道“野蠻者抗稅,愚蠢者偷稅,聰明者避稅,智慧者去做納稅籌劃”。事實上,由于國家政策——如產業政策、就業政策、勞動政策等政策導向的影響,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優惠政策。作為納稅人,如果充分掌握這些政策,就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事先安排和籌劃,進行合理避稅,提高自己的實際收入。在此,筆者主要梳理了家庭理財常用的五大合理避稅策略:
(一)收入巧安排,節稅也光榮
李凱是一名導游,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我們都知道導游業務分淡旺季,所以李凱的工資在一年中波動不穩。李凱2011年9月份工資加獎金拿到3 500元、10月份3 500元、11月份9 500元、12月份9 500元。如何進行籌劃才能降低稅負呢?
納稅分析:如果不進行稅務籌劃,李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9、10月分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0元;11、12月分別應納個人所得稅:(9 500-3 500)×20%-555=645(元);李凱合計納稅=645+645=1 290(元)。
納稅籌劃策略:如果將李凱這幾個月的工資改為每月發放6 500元,即總收入不變,只是將工資在四個月內平均發放,那么李凱在9—12月份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為: [(6 500-3 500)×10%-105]×4=360(元)。
可見籌劃后,李凱可少負擔個人所得稅1 290-360
=930(元)。
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許多行業的職工會出現一年內收入不均衡的情況,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導致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不均衡,且總體上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這時,企業可根據對個人年內收入情況的預計做出收入分期的適當安排,在企業旺季少發一些工資、獎金,然后在業務淡季再適當補充發放。這樣使各月工資收入相對均衡,相應減少應繳稅額。
(二)年終獎細分析,巧發放個稅減
某公司辦公室主任王女士2011年1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5 500元,當月一次性獲得公司的年終獎金24 000元。
納稅分析:按照相關規定,王女士1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為:工資部分應納稅額=(5 500-3 500)×10%-105=95(元);獎金部分應納稅額=24 000×10%-105 =2 295(元);12月該納稅人共應納稅=95+2 295=2 390(元)。2011年9、10、11月份假設工資還是5 500元,該納稅人還應繳納95×3=285(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王女士9—12四個月共應納稅:2 390+285=2 675(元)。
如果該公司財務人員將王女士的年終獎金分四次發放,即9—12月每月平均發放6 000元,12月的6 000元可以作為獎金發放,9、10、11月份的獎金可以作為工資一塊發放,這樣,該納稅人四個月的納稅情況計算如下:12月的工資應納稅額為95元,12月的獎金應納稅額為6 000×20%-555=645(元);9、10、11月每月應納稅額為:(5 500
+6 000-3 500)×20%-555=1 045(元),則四個月共應納稅95+645+1 045×3=3 875(元)。
通過對年終獎金稅務籌劃前后的比較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使納稅人多繳納稅款1 200(3 875 -2 675)元。
許多人對年終獎金的發放有認識上的誤區,總覺得年終獎金不應一次性發放,而應該分解到幾個月中去發放,以期達到避稅的效果,但事實卻并非如此。通過上述案例分析我們知道,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年終獎金發放方法,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三)巧用個稅優惠政策避稅
《個人所得稅法》對幾十種情況作出免稅或減稅優惠,如: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等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撫恤金、救濟金,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保險賠款;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等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等。
例如,王先生是天津一家公司的中層經理,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養老保險及公積金后為1萬元,則王先生每月要繳納745元的個人所得稅,這對王先生來說,是每月一筆固定且不小的“流失”。而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天津市的相關規定,補充公積金額度最多可交至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的30%。如果王先生通過單位,按繳存基數1萬元交納補充公積金3 000元,則王先生每月交納個人所得稅變為245元,節省了500元。該部分資金不但避開了個人所得稅,同時享受了無利息稅的存款利息。利用公積金進行貸款購置房產,還可盤活公積金賬戶中的資金,享受公積金貸款的優惠利率。
(四)妙用福利支出避稅
公司員工的一些個人收入可以采用非貨幣的辦法支付,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務費用開支等方式,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這樣公司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公司總開支沒有增加,且公司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員工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
那些為他人提供勞務以取得報酬的個人,也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提供,以達到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如由對方提供餐飲服務,報銷交通開銷,提供住宿,提供辦公用具,安排實驗設備等。這樣就等于擴大了費用開支,相應地降低了自己的勞務報酬總額,從而使得該項勞務報酬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或扣除超過20%的費用(一次勞務報酬少于4 000元時)。這些日常開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個人負擔就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由對方提供則能夠扣除,雖減少了名義報酬額,但實際收益卻有所增加。
(五)勞務報酬的納稅策劃
張女士是西部某城市知名的設計師,每月收入不菲。2011年10月張女士的收入如下:給某設計院設計了一套工程圖紙,獲得設計費20 000元;給某外資企業當了10天兼職翻譯,獲得15 000元的翻譯報酬;給某民營企業提供技術幫助,獲得該公司的30 000元報酬。
納稅分析:如果張女士將各項所得加總繳納個人所得稅款,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20 000+15 000+30 000)× (1-20%)=52 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52 000×40%-7 000=13 800(元)。
納稅籌劃策略:如果張女士分項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節省大量稅款:設計費應納稅額為:20 000×(1-20%)×20%=3 200(元);翻譯費應納稅額為:15 000×(1-20%)×20%=2 400(元);技術服務費應納稅額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總計應納稅:3 200+2 400+5 200 =10 800(元)。
可見,稍加籌劃即可少繳3 000元稅款。
所以說,雖然勞務報酬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但由于對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實際相當于適用3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一次收入數額越大,其適用的稅率就越高,所以勞務報酬所得籌劃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延遲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將每一次的勞務報酬所得安排在較低稅率的范圍內。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理財的避稅策略遠遠不止這五種,而且在具體操作中,這五種策略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結合使用的。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對我們的影響會越來越大,稅收籌劃的地位也必將越來越重要。每個家庭在稅收政策許可的范圍內,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走出稅收籌劃的誤區,尋求合理避稅途徑,不僅有利于減輕家庭稅收負擔,也有利于促進單位的長遠發展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而且對于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所以說,合法納稅光榮!合理避稅也光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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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綜合效益原則。籌劃個人所得稅,需要綜合考慮各工資項目。不能為了節稅而增加了其他成本。
2. 前瞻性原則。納稅方案必須在納稅項目成為事實之前開始籌劃。
3. 合理靈活原則。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法律條例做出了調整和修改,那么納稅籌劃也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而改變,保證節稅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二、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1. 應納稅所得額與稅率的籌劃。這是對應納稅額產生影響的兩個因素,要么考慮周全,詳細計算,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所適用的稅率,以現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來看,扣除的費用越多,其適用的稅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即從個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與費用之后的剩余。在現行的比例稅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歸屬個人所得收入,讓收入適用的稅率降低。
2. 利用好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在發給企業職工、干部的離退休工資、福利費、安家費、退休費、生活補貼、救濟金、撫恤金等,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國家規定,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補貼、保險賠償、津貼等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籌劃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式
(一)合理籌劃年終獎達到避稅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如果單位實行的是績效工資與年薪制,那么員工獲得年終兌現的績效工資、年薪則按照納稅人獲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作為單獨的一個月的工資所得計算納稅。但是除了全年一次性獎金之外的,員工所獲得的其它項目獎金,像考勤獎、季度獎、半年獎、先進獎、加班獎等必須和當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據稅法的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的規定,可讓納稅人尋到一種以年終獎為主的避稅方法。
比如:某員工的年終獎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則不同發放方式的結果也不同。
第一種:一次性發放48000元年終獎,這位員工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2500元,每個月應該繳納的稅額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據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得來。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終獎的應納稅額為:48000×10%-105=469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為:145×12+4695=6435元。
第二種:分13次發完年終獎,每月發3000,12月再發12000,該員工每月的個人所得為6000+3000=9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額度為:9000-3500=5500元,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500×20%-555=545元。年末發放的獎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則該員工的年終獎金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12000×3%=360元;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545×12+360=6900元。
和第一種發放方式相比,第二種發放方式讓員工多繳465元的個人所得稅,把部分年終獎與每個月的工資一起發放,雖然減少了一次性年終獎的金額,讓原本年終獎的稅率從10%下降到3%,讓年終獎的納稅額從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是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繳稅的標準,從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稅負400元。
第三種:把年終獎分成13次發,每月發2500元,12月份再發一次18000的年終獎。該員工每個月的所得收入就變為8500,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8500-3500)×20%-555=445元;年終獎變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數與適用稅率為0元和3%,則該員工的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3%=540元;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445×12+540=5880元。
這種發放方式,比第一種發放方式減少555元的稅負,比第二種則可以讓員工減少1020元的稅負,利用好年終獎的低稅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數標準,可實現最理想的節稅效果。根據以上三種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可知,國家推行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倡導相對提高個人月度收入,適度將年終獎平均到各個月發放,需要追求當月收入避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當月收入減去3500元后的數值處于4500~9000元這一區間,力爭合理運用速算扣除數標準,來達到減稅的目標。而當“一次性年終獎÷12”得到的商數稍微高于第一檔稅率的臨界值時,應該調減到臨界值,使適用稅率降低,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這就需要財務部門再分配獎金和每月職工收入時,合理計算好年終獎在每個月平均發放的金額,確保最大限度降低員工全年總體稅負。
(二)利用好企業報銷來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員工的薪金與工資,是指員工因受雇、任職而獲得的勞動分紅、年終加薪、薪金、津貼、工資、補貼、獎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職相關的其它所得。所以,誤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等但凡用現金形式發放的各類所得,都應該納入薪資范圍,計入計稅基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如果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發票,企業給報銷則屬于常規的生產經營費用,員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通過有效、正規、合法的發票來實報實銷各種差旅費、交通費、誤餐費和通訊費等,避免被誤會成是補貼,也可以幫員工實現避稅目的。
(三)應用非貨幣支付或提高員工公共福利支出達到避稅效果
企業若想變相提高員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將公共福利支出當成費用來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 免費提供交通工具:員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對分散,企業可為其提供班車免費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業的車輛出租給員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員工月薪,名義上的工資額減少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減少。
2. 免費提供餐飲:部分員工因為崗位的特殊性或者個人原因,通常會在企業用餐,很多企業會收取員工的餐費,如果把餐費免掉,則可以在提高員工實際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時減少了部分工資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3. 提供相應的工作設備:根據企業員工的工作需求,為其提供手機等通訊設備,然后相應地調整員工月收入,手機的實用性強,企業為員工統一配備手機,員工在名義上的收入減少了,一部分個人所得稅也可規避掉。
4. 提供租房及家具:對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員工,企業可根據他們的個人需求,為其提供低價位的房屋及家居,同時相應地降低員工的月薪。
(四)正確選擇保險項目
人們購買保險后,法律賦予我們三項收稅優惠:1.保險賠償不計入個人收入,它屬于個人因不幸的意外所獲得的賠償,因此可免除個人所得稅;2.根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個人將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繳付給指定金融機構,這些費用不計入個人當月的收入,可免繳個人所得稅;3.根據國家、省級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按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金,以上項目存進銀行的個人賬戶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個人所得稅。
(五)提高公積金扣繳比例
財政部規定:企業、員工個人在不高于員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礎上,可在個人應納所得額中將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扣除;根據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規定,員工的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比例從原來的8%上升到12%。
四、結語
合理運用稅法以及國家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籌劃個人所得稅,對員工而言,可提高收稅利益,減輕稅收負擔,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以及納稅意識;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法,對國家宏觀經濟的調控也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際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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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國家政策――如產業政策、就業政策、勞動政策等導向的因素,我國現行的稅務法律法規中有不少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納稅人,如果充分掌握這些政策,就可以在稅收方面合理避稅,提高自己的實際收入。
對自主創業的人士而言,根據政策規定,在其雇用的員工中,下崗工人或退伍軍人超過30%就可免征3年營業稅和所得稅。對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的避稅和節稅就顯得更為重要。劉小姐是一家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年薪36萬元,一次性領取。按照國家的稅法,適用的最高稅率高達45%,如果她和公司簽訂合同時將年薪改為月薪的話,每個月3萬元的收入能使適用的最高稅率下降到25%,節稅的金額是相當可觀的。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轉讓和偶然所得等均屬應納稅所得。因收入不同,適用的稅基、稅率也不盡相同,從維護納稅人的自身利益出發,充分研究這些法律法規,通過合理避稅來提高實際收入是納稅人應享有的權益。我國和稅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非常繁多,是一個龐大的體系,一般納稅人很難充分理解并掌握。理財專家建議: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知識之外,不妨在遇到問題時咨詢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如專業的理財規劃師、律師等,以達到充分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投資避稅
個人投資者可以充分利用我國對個人投資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來合理避稅。目前對個人而言,運用得最多的方法是投資避稅,投資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股票、基金、國債、教育儲蓄、保險產品以及銀行推出的本外幣理財產品等投資品種。
投資基金,由于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的時候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型基金等開放式基金派發的紅利都是免稅的。對于那些資金狀況良好、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資避稅無疑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國債作為“金邊債券”,不僅是各種投資理財手段中最穩妥安全的方式,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稅而備受投資者的青睞。雖然由于加息的影響,債券收益的誘惑力有所減弱,但對于那些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老年投資者來說,利用國債投資避稅也是值得考慮的。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本外幣理財產品也是可以避稅的。隨著央行兩次升息,目前的本外幣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也水漲船高。由于有關部門還沒有出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因此,這類銀行理財產品暫時也是可以避稅的。
對于那些家有“讀書郎”的普通工薪家庭來說,利用教育儲蓄來合理避稅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相比普通的銀行儲蓄,教育儲蓄是國家為了鼓勵城鄉居民積累教育資金而設立的,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免征利息稅,因此教育儲蓄的實得收益比其他同檔次儲蓄高出20%。但教育儲蓄并非是人人都可辦理的,其對象僅僅針對小學四年級以上(含)的在校學生,存款最高限額為2萬元。
對于這條規定,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兩點來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來源,若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無論國籍、有無住所以及居住時間等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應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時間,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時間滿一年,滿足任何一個條件,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新變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號國務院令,頒布實施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改后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點新的變化:
1.2011年9月1日實施,中國內地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免征額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資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納稅。超過3500元的,對增量進行納稅。這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2.2011年9月1日起現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由9級超額累進修改為7級超額累進。將超額累進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的積極意義
1.有利于減少納稅人的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的政策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的或者不違法的合理避稅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稅法政策的基礎上的,有利于增強國家的納稅力度。
2.通過合理的途徑及稅收籌劃,可以有效的減少家庭的稅收開支,達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負擔,增進家庭結構的穩定性,促進社會的和諧。
四、具體的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案例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收入越高,對應的稅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若能將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過高造成的適用稅率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稅。舉例說明,張三1月工資為4000元,對應稅率表的稅率為3%,該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95元,2月工資為20000元, 對應的稅率表的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元,則二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3500)×25%-1005=3120元,兩個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15元。若將兩月的工資平均化,則每月工資為12000元,對應的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兩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則可以節稅475元。 由此可見,在工資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通過此法可以合理避稅,增加個人財富。
(二) 勞務報酬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說收入越高稅率越高,所得稅越多。另外《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綜合這兩條規定,我們可以通過合同安排,將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繳納,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稅。舉例說明若某項勞務收入金額較大,可以,可設法把按次納稅轉化為按月納稅。如某項勞務報酬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納稅,則應納稅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個月領取收入,每次領取25000元,則應納稅[25000×(1-20%)×20%]×3=12000元,節稅5000元。
(三)通過安排工資和勞務報酬歸類界定來避稅
一個人的收入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不是由納稅人自己說了算的。《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兩者的區別:“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由此可見,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在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因此,通過這種籌劃來避稅的關鍵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構成雇傭與被雇傭關系。當每月收入為10000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10000-3500)×20%-555=745元,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10000×(1-20%)×20%=1600元,兩種算法的差額為855元。因此,我們在簽署用工合同時就可以根據報酬的數額進行具體籌劃。決定是以雇傭關系拿工資,還是以提供勞務報酬的形式拿報酬。
(四)投資方式籌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有一些是投資項目是免稅的,投資這些領域一方面可以獲得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進行投資決策時,可以根據凈收益和家庭能力來適當權衡以下幾種投資方法:
(1)教育基金儲蓄。我國公民在教育方面的開支是家庭開支的重要方向,國家為促進公民各項素質的提高也致力于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勵。這一點在個人所得稅條例中有所體現。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教育基金儲蓄可以享受到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而且對于個人儲戶來說,該項存款的利率也較高。根據有關規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利息,兩者的實際利率都超過2.7%,當然,這種籌劃具有最高限額限制。
(2)國債投資。國債是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雖然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但是具有風險小,流動性強,國債投資是我國居民投資的主要渠道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可以免除稅收。
相對于教育儲蓄來說,國債額票面利率更高一點。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國債票面利率為6.34%,比五年教育儲蓄的利率4.2%略2.14個百分點。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國債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儲蓄是分次投入。
(3)保險。保險投資也是投資決策中應該考慮的,目前保險公司約定給付的復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計息基數只是投保人有權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實際利率相對較低,但保險投資的目的不在于投資,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況下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保險賠款可以免征利息稅。一方面對個人人身,家庭財產是一個保障,當出現意外時保費可以免除納稅義務。
(4)基金投資。基金投資積少成多,費用相對低廉,透明度相對較高,具有專家理財的優勢,注重投資組合,分散基金投資風險,是居民投資比較理想的一個投資渠道。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規定,從1998年3月1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小結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途徑和方法還有很多,不管我們是自己籌劃還是找專門的理財師籌劃,最關鍵的是,當我們的個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時,我們是否有這樣的理念或者意識來實現合理合法避稅,從而達到減少個人開支,增加家庭財富的目的。另外通過對稅收法律的正確理解,對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個人財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費,對于國家擴大內需的國策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參考資料
[1]周佩.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案例:稿酬所得稅務籌劃[J].西華大學學報,2004.
關鍵詞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
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主要稅收政策
(一)基本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負有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公式如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月工資薪金總額-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住房公積金-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取得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按將獎金除以12個月的結果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直接以一次性獎金數額為計稅基礎,按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該方法。大多數公司每年將增發一個月工資、年度績效獎等公司發放獎勵比較集中的12 月份作為一次性獎勵計稅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絕大部分員工的稅負。
二、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問題的提出
目前,大多數公司員工的工資收入主要包括每月發放的工資、獎金、年度績效獎、效益好的單位還要增發一個月工資等。員工每月的工資收入,毋庸置疑應按稅法規定納稅,存在避稅的可調控空間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單位二次分配發放的獎勵性工資和年終集中發放的獎勵上了。
由于受工資體系和工資結構設計以及工資總額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員工個人所得稅比籌劃后多交的情況。例如,某員工每月的凈收入(注:正常情況下,假定凈收入=應發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下同)為2500 元,離3500 元/ 月的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還有1000 元的差額,如果每個月700 元的獎勵平均發放將不用納稅,如果4 個月集中發放將繳納75 元的個人所得稅;如果3600 元的年終獎平均到各月發放將不用交稅,年底一次性發放將繳納108元的稅金。
又如,某員工年底獎金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40 元;如果他年底獎金為19000 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將繳納更多),即他雖然多發了1000 元的獎金,但卻要為此多交1255 元的個人所得稅。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邊際稅負的不合理,給納稅人提供了更大的納稅籌劃空間。
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思路
由于公司內部各單位發放獎勵性工資的發放時間、范圍、額度均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相關獎勵的發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業績完成才能發放獎金等,再結合個人月份收入的不確定性,使得員工個人月份收入的構成具有極大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在無法預見員工個人月份收入的情況下,必定難以對每名或部分員工的收入進行統一的避稅管理。但對于合理避稅問題,還應總體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各單位負責人、工資會計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加強個人所得稅理論與籌劃技巧的學習,對于日常性工資可以由各單位會計進行把握,讓其結合日常工資和內部獎金的發放進行合理避稅。
(二)通常情況下,除全年一次性獎金外,盡量避免多月的獎金或補貼放在某一個月一次性發放,盡量做到均衡發放。
(三)統籌好全年月薪與一次性獎金的比例,將他們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考慮每月工資的稅率,又要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
(四)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指的是在此范圍內的一次性獎金的金額,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將大于他多發放的獎金金額,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員工的年底獎金為19000 元,可將其中的1000 元錯月發放,這樣就可以避免稅率由3%提高到10%。具體建議如下:
(1)對于每月所得距離起征點差額較大的員工,這部分員工是指年凈收入在4.2 萬元以下的員工),將年終獎平均在每月發放,以用夠3500 元/ 月的費用減除標準,避免交稅。
(2)對于收入在起征點邊緣(年凈收入在4.2 萬元-6 萬元)的員工,將每月收入平均化,盡量用夠3500 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其年終獎在年底一次性發放,最高限額為18000 元(稅率3%);也可將年終獎在平時平均發放,每月扣除允許的減項后,所得不超過5000 元(稅率3%)。
(3)年凈收入在6-12.6 萬元的員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納稅,超過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納稅。
(4)年凈收入在20 萬左右的員工,其年終獎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最高限額為54000 元(稅率10%),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納稅。
(5)年凈收入在30 萬左右的員工,其年終獎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最高限額為108000 元,(稅率20%),以用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應科學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金額,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盡量接近最適用的低稅率,同時,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禁區”,最大限度的降低個人稅負。對于全年工資、薪金所得(指凈收入,以下同)在6 萬元以下的職工群體是不適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辦法的,而應盡可能用足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工資獎金的均衡發放;對于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6 萬元以上的群體,應預先謀劃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來降低其個人稅負,科學組合一次性獎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員工的稅負。
199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合并了原來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人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三個稅種,通過這次改革,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朝著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進一步深人和擴大,以及中國加人wto后必然引發的經濟格局和收人格局的變化,個人所得稅無論在法規上還是征管上都暴露出不少問題。本文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應稅所得的確定和稅率結構的調整這三個問題人手,提出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建議。
1中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選擇
1.1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比較
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選擇分為三大類:
①分類所得稅模式
分類所得稅模式是指歸屬于某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如工資、薪金、股息紅利等,均應按稅法規定單獨分類。按各類收人適用稅率分別課稅,不進行個人收人的匯總。
其理論依據在于納稅人不同的收入體現了不同的性質,要貫徹區別定性的原則,采取不同的方式課征。因此,一般情況下工薪所得是依靠勞動取得的收人,其稅率相應較輕,而利息、股息、紅利和租金等則是資本性投資理財所得,其稅率相應較高。
它可以廣泛采用源泉課稅法,課征簡便,節省征收費用,可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采取差別稅率,有利于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但它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實的納稅能力征稅,不太符合公平負擔原則。英國的“所得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模式的典范,當今純粹采用這種課征模式的國家不多。
2逗蹤合所得稅模式
綜合所得稅模式是指屬于統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論其從何處取得,也不論其是以何種方式取得,均應匯總為一個整體,并按匯總后適用的累進稅率計算納稅。
其理論依據為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對自然人課征的收益稅,其應納稅所得應當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收人在內。
這種模式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并考慮到個人綜合情況和家庭負擔等,給予減免照顧,對總的凈所得采取累進稅率,可以達到調節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并實現一定程度的縱向再分配。但它的課征手續較繁,征收費用較多,且容易出現偷漏稅,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征稅人有先進的稅收征管制度。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屬于這一類型。
③混合型所得稅模式
混合型所得稅模式是分類所得稅模式和綜合所得稅模式的疊加,即先按分類課稅,再采用綜合所得稅模式對全部收人匯總征收并清繳。
其理論依據主要考慮兼有分類所得稅模式與綜合所得稅模式各自之所長,但這種模式在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兩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類所得稅模式和綜合所得稅模式的優點。日本、韓國、瑞典等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屬于這一類型。
1.2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模式的缺陷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模式為典型的分類所得稅,將全部收人分解十一大類,采用十項不同稅率分別單獨課征。其缺陷表現在:
①相同數量的所得,屬于不同的類別,稅負明顯不同。
月所得在4001元以下時,各類所得的稅收負擔最高的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其次依次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而外方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則不必繳稅。隨著收人上升到20 000元以上,則勞務報酬的稅收負擔率最高。
②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容易造成稅負不公
現實中,納稅人各月獲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納稅人收人渠道比較單一,有的則可能從多個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對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則相對集中于某幾個月。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實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必然造成對收人渠道單一的人征稅容易,月.稅負高;對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稅輕,對收人相對集中的人征稅重。
③稅負的不平容易造成納稅人通過“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導致稅款的嚴重流失。
1.3中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選擇
考察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分類型所得稅模式較早實行,以后在某些國家演進為綜合型所得稅模式,更多的則發展為混合型所得稅模式。
綜合型所得稅模式不符合中國目前國情。美國是采用徹底的綜合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代表國家,這與它擁有先進的現代化征管手段,對個人的主要收人能實行有效監控相適應。同美國以及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較低,收人難以全面監控,涉稅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學高效的計算機支持系統,不具備實施綜合型所得稅模式的條件。
混合型所得稅模式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具體做法是:對納稅人經常性的收人,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可采取綜合征收。對非經常性的收人,如利息、股息等,可采取分項征收。屬于分項征收的項目繳稅之后不再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屬于綜合征收的項目也只就這一部分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
推行分類與綜合結合的混合型所得稅模式,還應當實行嚴格的源泉扣繳制度,凡是能扣繳的都要實行扣繳,先把應收的稅款收上來,同時要實行有限度的申報制度。年收人在6萬元以下的,即使實行綜合征稅,也可以不申報,只進行年末調整,這樣可大大減少申報納稅人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簡化征管的目的,適應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又體現了相對公平合理的原則,有利于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
2中國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定取決于征收范圍和扣除項目。
①征收范圍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列舉11個征稅項目,表面上看項目明確、清楚。實際執行時,由于我國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貨幣化、帳面化程度比較低,還有直接或間接的實物分配等,各種收人名稱既多又不統一,難以對號人座,容易造成偷稅和漏稅。同時,隨著分配方式增加、分配體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來源及項目逐漸增多,以原來的11個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難以實現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職能。從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來的一些減免稅項目列人征稅范圍,同時,對于將在經濟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時納人征稅的范圍,以避免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盡管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各不相同,但總體上看,其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均不僅包括周期性所得,還包括偶然所得;不僅包括以貨幣表現的工資薪金所得、營業所得、財產所得等,還包括具有相同性質的實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還包括可推定的勞務所得。總之,為稅收公平和反映納稅能力起見,將一切能夠給納稅人帶來物質利益和消費水平提高的貨幣和非貨幣收益均納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建議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采用列舉免稅項目,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以避免解釋不清造成偷稅和避稅,同時壓縮現行的減免稅范圍。現行減免稅的項目比較多,范圍比較寬,有10條免稅項目,3條減稅項目,還有其他一些政策減免。過多的減免違背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標,弱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分配和組織收人的功能,還導致稅制復雜,給政策執行和征收執法帶來操作困難,又造成執法隨意性。
②扣除項目
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考慮的因素過少,扣除額過小。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人,個人的社會保障、子女教育和個人的再教育、醫療費用、購買住房的費用、贍養費用等,都是個人的大筆開支。因此,應在提高基本扣除額的同時,制定一些標準扣除,如醫療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據實扣除,教育費用、住房費用和贍養費用按標準扣除等。而且在全國實行統一的扣除標準,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區規定較高的起征點,對收人較低的地區規定較低的起征點,實際上就違背了個人所得稅“殺貧濟富”,調節高收人的原則。
3中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
就稅率形式而言,超額累進稅率最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但是在不能普遍實行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繳方法的條件下,它只能適用于專業性和經常性的這一類所得,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專業獨立勞動者勞務報酬所得,至于非專業性和非經常性的所得,則難以有效地累進征收,只能適用比例稅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