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教案匯總十篇

時間:2023-05-23 17: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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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教案

篇(1)

在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是與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可持續發展并列的國家重要發展戰略。自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以來,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得到大力推進和深入實施,然而,在實踐中還存在將知識產權戰略與知識產權法制相混淆、等同或分離的誤區,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還未充分發揮出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為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厘清知識產權戰略與知識產權法制之間的關系,對更好地發揮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至關重要。

一、知識產權戰略與知識產權法制的互補關系

知識產權法制強調對知識產權的確權保護,而知識產權戰略強調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面發展;由確權保護到全面發展,彼此構成了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系。

1、知識產權法制強調知識產權的確權保護

知識產權法制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各類法律制度的總和。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支配創造性智力成果、工商業標記以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1]知識產權權利人對知識產權享有支配的權利,知識產權屬于一種對世權、支配權。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的劃界實際上就是對知識產權的確權,確定將哪些客體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系之中。知識產權法制通過有效地調整因確認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內容公開、授予知識產權權利人獨占、許可或轉讓等權利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知識產權法通過確認智力成果權,明確了智力成果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從而激發智力勞動創造者的創造熱情,促進科技進步,使知識產權能夠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

2、知識產權戰略強調知識產權的全面發展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增創競爭優勢并扼制競爭對手,掌控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綜合手段,謀求實現最佳社會經濟效益的具有深層次、全局性、競爭性、對抗性的方略和舉措。知識產權戰略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面發展指明了方向,徹底改變了以往法制對知識產權單一保護的狀況;知識產權戰略以優化創新資源配置為核心,注重全面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的綜合能力;知識產權戰略針對所面臨的形勢及其競爭目標,引領創新主體以全面籌劃和掌控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綜合手段來參與競爭,從而贏得戰略發展的主動權。相對于知識產權法制而言,知識產權戰略實質上是對如何有效實施知識產權法制的總體謀劃,它突出了知識產權全面發展的戰略運籌。

3、法制與戰略構成了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系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到黨的十七大明確要求“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我國的知識產權工作實現了從單純強調“保護”到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面協調和科學發展的新跨越。知識產權法制側重于對實現知識產權確權的切實保護,而知識產權戰略側重于對實現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戰略目標的總體推進,為知識產權法制保護的有效實施指明了方向,彌補了知識產權法制在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再創造方面的不足。因此,知識產權法制確權保護是實施并實現知識產權戰略的基礎和支撐,知識產權戰略是知識產權法制的航標,發揮著引領知識產權法制不斷健全與完善的作用,兩者相輔相成、互為支撐、系統推進,拓展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方向。知識產權戰略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方位的運籌,涵蓋了知識產權從創造到其運用價值實現的全過程,構成了知識產權立體式發展的體系,是對處于平面(基礎)層面的單一法制保護的有效拓展延伸。知識產權法制與戰略構成的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系,對提升知識產權價值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戰略與知識產權法制的互動關系

知識產權法制強調對知識產權的維權保護,而知識產權戰略強調對知識產權攻防競爭的戰略謀劃;維權保護是手段,攻防競爭是目標,彼此構成了保護與競爭的互動關系。

1、知識產權法制強調知識產權的維權保護

知識產權法制在強調對知識產權確權保護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對知識產權的維權保護。所謂知識產權維權保護是指依照國家制定并頒布實施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是將法律與制度結合起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一種手段。知識產權執法是對知識產權維權保護的有效手段,而知識產權的執法權限和執法手段需要知識產權法律賦予。法制對知識產權的維權保護是加速知識產權運用的基礎和支撐,如只有有效阻止和打擊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和假冒偽劣知識產權產品的行為,才能規范市場秩序和鼓勵創新,才能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的社會經濟價值,才能更好地促進知識產權的再創造和可持續發展。知識產權法制強調的維權保護正是激勵知識產權由創造走向運用的保障,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使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地位得以鞏固、使知識產權的運用價值得以實現,從而激勵人們致力于創新、創造,支撐知識產權可持續發展,從而使知識產權能夠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

2、知識產權戰略強調知識產權的攻防競爭

知識產權攻防競爭是指權利主體以知識產權競爭為核心目標,進行全局性競爭謀劃,以對抗競爭對手并贏得競爭優勢的一種策略。知識產權維權保護的根本目的在于推進知識產權運用,知識產權戰略是以知識產權防御策略和進攻策略為核心切入點的知識產權維權,從而最大限度地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發揮知識產權財富資源的作用。如在國際經貿中通過主動運籌知識產權對技術的壟斷與反壟斷、知識產權對市場的控制與反控制、知識產權對貿易的限制與反限制等一系列策略和舉措,把知識產權特別是核心知識產權提升到引領和駕馭現代經濟發展的新高地,充分體現出知識產權的獨特優勢和市場價值,進而成為搶占技術制高點和市場制高點的核心競爭力。為達到有效維護知識產權并贏得競爭優勢的目的,知識產權攻防競爭通常是一種交叉結合、協同推進的策略。權利主體通過知識產權進攻策略拓展自身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對競爭對手加以制約或設置壁壘,實現以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或自主標準長期占領市場,實現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的目的;同時,通過知識產權防御策略建立堅固的防線,防御競爭對手采用知識產權進攻或反進攻手段所形成的限制。

3、法制與戰略構成了保護與競爭的互動關系

知識產權法制是通過維權保護手段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激勵創造,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但畢竟單一的維權保護手段還不足以對知識產權運用產生強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背景下,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還僅僅停留在滿足于靜態的維權保護手段,則無法取得國際市場競爭的制高點。而知識產權戰略則是在知識產權維權保護手段的基礎上,前瞻性地運籌知識產權攻防競爭的策略來加速對知識產權的轉化運用,并贏得競爭優勢,發揮知識產權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核心作用。實踐表明,知識產權運用是自主創新的落腳點、知識產權創造的主要目的和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重要途徑,如果不能對知識產權有效運用,知識產權的創造和保護也就失去了意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知識產權法制是維權保護的基礎,知識產權戰略是知識產權維權保護的拓展延伸,更是深層次的維權保護手段。因此,建立一個知識產權法制保護與知識產權戰略運籌協同推進的互動體系,將是知識產權維權保護實現戰無不勝、攻無不克的戰略之策。

        三、知識產權戰略與知識產權法制的互融關系

知識產權法制強調對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而知識產權戰略強調對知識產權的系統運籌;規范管理是系統運籌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彼此構成了互融關系。

1、知識產權法制強調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

知識產權規范管理是指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的規定,對知識產權立法、執法、司法等制度的全面實施和健全完善,所開展的規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知識產權規范管理是知識產權確權和維權的有效保證。知識產權法制強調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其側重點是在制度層面上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把握,為知識產權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滿足知識產權確權和維權對法律的需求。筆者認為,知識產權規范管理不僅是健全完善知識產權法制的顯著標志,而且更重要的是對屬于國家戰略性資源的知識產權寶貴財富的最大的發崛和集聚,對發展知識經濟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有著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

2、知識產權戰略強調知識產權的系統運籌

知識產權的系統運籌是指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部署,在知識產權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全方位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所開展的以知識產權攻防策略為主導的一系列活動。當今,國家核心競爭力越來越表現為對智力資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調控和運作,表現為對知識產權的擁有、運用能力。知識產權戰略以激勵創造為基礎、有效運用為目的,依法對知識產權進行系統運籌。知識產權的系統運籌遵循市場規律,通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建立有序、規范的知識產權競爭機制,使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的核心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實現知識產權效能的最大化,進而提高知識產權經營者的市場競爭力。

3、法制與戰略構成了管理與運籌的互融關系

篇(2)

一、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必要性和體系梳理

學生們的學習惰性與目前高校中的功利主義有直接的關系,對此,有學者指出:“這種功利主義學習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堅持反映論知識觀,將知識視為對客觀世界正確反映的絕對真理,學習變成了無媒介的人腦被動反映過程,學習活動被貶為以觀念為對象的大腦細胞突觸聯結。”[1]但通過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改進,能夠克服這一現象。案例教學是課程改進的重要選項,使學生學習由被動向主動轉變。但案例教學一直是目前知識產權法學教學的短板。由于受傳統知識產權法學教育觀念的影響,很多同學在學習知識產權法學的過程中,特別注重記憶甚至是死記硬背。不可否認,記憶在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學習中是最為基礎的,但如果僅僅停留在記憶層面上,不僅是學生們的悲哀,更是整個知識產權法學教育的悲哀。記憶屬于最低層面上的東西,在記憶的基礎上,如何運用記憶的知識并在記憶的知識基礎之上進行獨立思考并進行應用,是衡量教學效果成敗的關鍵。對此,王澤鑒先生認為:“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學知識,而且還要擔負起培養掌握各類法律技能、實際勝任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2]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屬于法學體系的兩大分類,案例教學主要針對應用法學而言。知識產權法學屬于應用法學,是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知識產權法學課程在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有學者認為:“法學教學應當緊密聯系立法和司法實踐,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3]這種認識本身不存在問題,但應用法學涉及的部門法眾多,如果整體打包而不考慮不同部門法的屬性,機械地聯系立法和司法實踐,可能會出現事倍功半的結果。因此,總結不同部門法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和案例編排至關重要。在這個背景之下,筆者選擇應用法學的知識產權法學這個部門法,針對性地研究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與案例編排。

二、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

就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來講,其取決于知識產權法自身的特點,與其他部門法有很大的區別,呈現出明顯的異質性。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法具有公法性、國際性、分散性、易變性。在這個基礎之上,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也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跨越了公法和私法

知識產權案例教學雖然立足私法,但仍然有大量的公法性質的案例需要面對和解決。例如,《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分別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及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其中第47條規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僅僅承擔民事責任,第48條規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如果同時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可能還會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此,在案例選擇、分析上,必須要求學生們已經學習過民法和行政法,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保證知識產權案例法律關系分析的完整性。否則,很難準確、全面地把握案例。

(二)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跨越了國內法

很多典型的知識產權案例具有國際背景。這個國際背景不僅僅體現為當事人的涉外性,更體現出的是法律規則本身的國際性和案例處理的國際性。如果還是抱著國內法的思維去分析知識產權案例,無疑會落入井底之蛙、鼠目寸光的境地。在這個基礎上開展的知識產權案例教學,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案例教學。

(三)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應結合主講教師的特長有所進有所退

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就基于這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法來講,主講教師也是有所偏重的。有的主講教師《著作權法》研究得比較透,著作頗豐;而有的主講教師可能《商標法》研究得比較透,對《商標法》輕車熟路。我們很難找到一個任課老師在這三個領域均做得十分出色。之所以這樣,就在于知識產權法有分散性特點。雖然我們可以從這三個法當中提煉出知識產權法的一些共性,例如智力成果的創造性、權利客體的無體無形性等。但這三個法更多的是個性而不是共性,這就需要主講教師結合自己的特長有所進有所退。

(四)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要注意案例的時效性

知識產權法相對于其他有關部門法來講,法律修改相當頻繁。專利法至今已經修改了四次,商標法也修改了四次,著作權法修改了兩次,現在仍在醞釀對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進行修改。我們進行知識產權案例教學的時候一定要結合新修訂的規則對案例進行分析適用,而不能僅僅套用該案例的當初判決結果。否則,對學生的學習是相當有害的,還不如不進行這樣的案例教學。例如商標法修改后增加了在先使用權人在原有商標使用范圍內的在先使用權,這就意味著分析此類案例必須依據新的規則,而不能因循守舊、誤人子弟。

三、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中的案例編排

主講教師選擇適當的案例之后,應該對案例進行相應的編排。這種編排既包括對案例的歸納總結,使案例描述本身簡潔,增強可讀性;也包括對案例爭議點的歸納和對法律規則和理論知識的總結。之后,形成一個完整的案例教學框架。在進行案例編排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提煉案情必須忠實于案件事實本身

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是法律適用的過程,而不是事實認定的過程。我國沿襲大陸法系傳統的案例教學模式,事實認定、證據收集一般不會在案例教學中予以體現。編排案情的過程中如果事實認定有爭議,根據一般舉證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應該把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體現出來,不應該在案例當中體現出事實爭議。此外,案情的提煉應去粗取精,在尊重案情事實的基礎上,盡量用簡潔的語言概括案情,能短不長,只要能把案例教學涉及的法律關系描述清楚,就沒有必要在提煉案情的過程中花費太多的篇幅。對此,有學者指出:“要使案例教學能被學生廣泛接受,教師所用的素材和論據必須既要具備真實性和可靠性,又要具備相關性和令人信服性。”[4]

(二)準確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

篇(3)

關鍵詞:安全視角;產品質量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11-0062-04

產品質量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規范我國產品質量的“基本法”不僅受到立法機關的青睞,而且受到理論界的高度重視,專家學者對我國產品質量法作過很多探討。本文從安全視角對我國產品質量法作一點分析,以期對完善我國產品質量法有所幫助。

一、安全視角下我國產品質量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立法宗旨缺乏產品安全的要求

立法宗旨是立法指導思想的重要表現,也是立法者價值取向的直接體現。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由此可見,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多方面的,既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全社會的產品質量水平,又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從表面看很全面,也很有中國特色,但細究起來,我國產品質量法立法宗旨的規定中少了一條重要的內容,這就是提高產品的安全水平。因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核心是為了提高產品的安全水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因素是產品的不安全性,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最大的不是產品一般質量問題,而是產品的安全性缺乏所引發的產品責任事件。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中遺漏產品安全的要求,必然使得立法中規定的宗旨不可能實現,或受到嚴重影響。

2.產品監管的產品安全目的體現不明確

產品質量不僅影響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甚至影響到國家的對外形象。我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要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這是非常正確的,也是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一大特色。但問題在于,產品質量法應如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的內容。筆者認為,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有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層面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一是企業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家和企業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的目的、手段、對象根本不同,企業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對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管理,而國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社會的產品質量進行管理;[1]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是一種微觀的管理,而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是一種宏觀的管理;企業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側重點在于產品的使用性,而國家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側重點應在于如何保證產品的安全性。

雖然我國產品質量法設專章明確規定產品質量的監督,其中第十二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但上述規定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產品的合格與否與產品的安全沒有必然的聯系,現實生活中合格產品出現傷人事件不是少數;第二,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提出了產品安全性的要求,但對于哪些工業產品屬于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立法使用了一個“可能”,又使得立法規定的產品安全性的要求落空。事實上任何一個產品從產品質量的角度看都有一個產品安全性的問題,只不過有些產品的安全性要求比較明顯,有些產品安全性容易被人忽略。既然任何產品都有安全性的問題,那么立法只規定部分產品的安全性要求很顯然是不全面的。

3.沒有明確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義務

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前提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必須承擔產品質量義務。我國產品質量法分別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必須承擔的產品質量義務。但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缺乏產品安全義務的內容,或者說立法者在為生產者和銷售者設計產品質量義務時主要不是從如何提高產品安全的角度,而僅僅從一般性的提高產品質量的角度。首先,產品質量法雖然規定了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的要求中提出“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但是該規定并沒有明確生產者保證產品安全的義務,而是從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的角度規定生產者提供的產品質量除了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外還應具有安全性;其次,如果立法規定的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還能依稀看到產品安全義務的話,那么立法規定的銷售者在產品質量義務中根本看不出產品安全性要求的影子。是否產品安全與銷售者無關呢?肯定不是。產品質量法之所以將銷售者作為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是因為銷售者的行為對產品的安全有極其重要的影響,立法規定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義務不僅有利于克服不安全產品流向社會,而且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4.產品質量責任不是圍繞產品安全設定

產品質量責任既是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必然結果,也是實現產品質量立法宗旨的根本保證。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不可謂不全面,因為產品質量責任是綜合性的責任,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也不可謂不具體,因為立法針對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何承擔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如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對于行政責任,產品質量法用二十多條的法律條文詳細規定了罰則,如責令停止生產、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進行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可以說,在一部產品質量立法中規定如此多、如此詳細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在其他民事與經濟立法中并不多見,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很明顯,就是力圖通過這些復雜而又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約束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加大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和合法權益。[2]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是否能夠實現,從我國頻繁發生的重大產品責任事故來看,立法者的美好設想并沒有很好的實現。原因何在?筆者認為一個制度發揮作用如何與這個制度設計的本身有必然的聯系,我國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之所以在現實生活面前顯得無能為力,是因為制度的設計者忽略了產品安全性的要求,或者說沒有把產品的安全性問題作為產品責任制度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安全視角下完善我國產品質量法的一點建議

1.立法應明確把提高產品的安全性作為產品質量法的宗旨之一

我國產品質量法應把提高產品的安全性作為產品質量法的宗旨之一,是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是由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目的決定的。產品質量離不開政府的監管,產品質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政府監管產品質量不可能是產品質量的全部,而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如何提高產品的使用性,應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關心的問題,政府作為公權的擁有者和社會的管理者監管產品質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產品安全。

我國政府一直比較重視產品質量監管,還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就頒布了許多關于產品質量監管的行政法規,進入市場經濟后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更是有意識地制定了大量產品質量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可以說重視產品質量監管是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傳統。但是很遺憾的是我國產品質量監管立法的思路從一開始就有偏差,這就是政府對產品質量的提高大包大攬。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時代上述立法思路尚有合理性,那么在已經進入市場經濟的今天,上述立法的思路就存在嚴重問題,因為市場經濟社會,政府只能是有所為有所不為。

第二,是由國際社會產品質量監管立法的趨勢決定的。國際社會對產品質量監管立法有一個從不重視到重視的過程,比如美國、歐盟產品責任立法均走在國際社會的前列,但美國、歐盟早期的產品責任立法不太重視產品質量監管,在產品責任問題上強調“看不見的手”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美國、歐盟產品責任立法紛紛調整立法的重心,加強了產品質量監管立法。如美國除了頒布《消費者產品安全法》《兒童安全保護法》外,還針對食品、藥品及化妝品等特殊產品進行單獨立法。美國產品責任立法從形式到內容都比較明確,就是為了加強產品安全的監管。歐盟通過頒布產品責任指令的形式明確規定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安全責任。[3]

第三,是由我國面臨的嚴峻現實決定的。我國雖然有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很好的立法傳統,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立時間不長,加之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強,市場中假冒偽劣比較泛濫,因產品不安全引發的產品質量事件一起接著一起,這些產品質量事件的發生不僅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較大的損失,而且嚴重影響我國產品的對外出口,損害了國家的形象。要想改變這種嚴峻的現實,就必須把保證產品的安全作為貫穿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一根紅線,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加以實現。

2.明確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核心是保證產品的安全

政府監管產品質量是政府的法定職責,但政府監管與市場調節應有區分,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核心是保證產品的安全。我國產品質量法為了加強政府對產品質量的監管,規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如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等,實踐證明這些管理制度實際發揮的作用不理想,很難發揮一個法律制度應有的作用,原因在于這些管理制度的立足點和落腳點不是產品的安全性。最能反映產品質量管理法律制度的是產品質量抽查制度,但是該制度存在抽查范圍過于寬泛,不僅包括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而且包括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和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一句話,沒有把產品的安全作為產品質量抽查制度的核心。

從保證產品的安全性出發,我國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質量的監管可以做出如下的調整:

第一,立法應明確政府監管產品質量的核心是確保產品質量的安全,產品的使用性等交由市場調節;

第二,明確產品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產品抽查的目的,不是檢驗產品是否合格,而是產品是否安全;

第三,圍繞產品安全,增設新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如不安全產品的召回制度。不安全產品即缺陷產品,由于缺陷產品往往是成批量的,當這些產品投放到市場上后,將對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害,如不加以干預,其損害將是廣泛而無法控制的。正因為如此,在美國首先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以后,其它西方國家也紛紛建立了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4]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對于強化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單項法律如《食品安全法》確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單項法規如《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確定了不安全汽車產品的召回制度,但是單項法律法規最多也不可能涵括所有的產品,規范產品質量的基本法是產品質量法,那么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就不能只在單項法律和行政規章的層次,應在我國產品質量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3.明確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義務

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其法定性的原因在于保護消費者的需要,影響消費者最重要的是什么,是產品的安全性。防止不安全產品產生和流向消費者的重要環節就是生產和銷售環節,因此,立法規定生產者和銷售的產品安全義務應是順理成章的。

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的規定不可謂不多,而且為了強化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立法在義務前加上責任,很顯然,這里所說的責任不是指違反義務的結果,而是指義務本身。問題不在于立法規定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義務數量的多少,而是在于規定得是否合理。筆者認為,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可以是多方面的,但必須明確產品安全義務是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主要義務。生產者和銷售者無論生產和銷售什么樣的產品,保證產品安全都是其基本的義務。

4.產品質量責任應圍繞產品安全進行相應的重構

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是最能體現產品質量立法宗旨的法律制度,也是最能保證產品質量法其他法律制度發揮作用的重要制度。既然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為了保證產品的安全性,那么產品質量責任制度就必須作出相應的重構。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民事責任部分,加大賠償的范圍,明確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引入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二,行政責任部分,對于嚴重忽視產品安全,故意向社會提供不安全產品的不法分子加大打擊力度,采取較為嚴厲的經濟制裁措施。可以仿效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處罰的額度。如美國的處罰額高達100萬美元,有前科的可高達500萬美元。[5]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加大不法分子從事假冒偽劣的成本,甚至使之徹底喪失從事假冒偽劣的經濟基礎。

此外,還應提高刑事處罰的力度。故意向社會提供不安全產品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能對有些不法分子僅僅從經濟上進行制裁不足以制止其違法行為,因此,對其刑事制裁才能形成足夠的威懾力,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才能徹底消除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產品安全的輕視,提高整個社會的產品安全水平。

參考文獻:

[1]汪張林.論我國產品質量管理立法的完善[J].學術探索,2009(2).

[2]汪張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在《產品質量法》中的貫徹[N].廣西質量監督導報,2009(06).

篇(4)

知識產權法學在整個法學教育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對知識創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識產權法必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同仁們的重視,而且學生也會從以前被動的“讓他學”變為主動的“我要學”。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工作,始終認為愛的教育應貫穿教學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識產權法的教學過程中至關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改革與師者愛的情感因素的有機結合,真正達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標,是筆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要求融入師者的情感因素

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有三個:一是向學生傳授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知識;二是通過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培養學生創新的理念;三是為社會輸送合格的知識產權法專業人才。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是每個師者的責任。為此,師者要愛學生,尊重學生,要與學生共同學習。筆者一直牢記孟子對自己學生的一種定位,孟子日:“擇賢才而教之天下之樂事。”一名稱職的老師任何時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學生,要將其置于“賢才”的位置而后教之,這不僅是尊重學生的人格,同時也是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的過程。當老師帶著對學生的無限愛意去講授一門課的時候,師者的精神是飽滿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時教師的這種情感會感染學生,結合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筆者深有體會。知識產權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調整因知識產權在取得、使用和轉讓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博大精深,純理論的知識產權法的講授比較枯燥,而單純運用“黑板+粉筆+講授”的傳統教學方法講述知識產權法已經滿足不了學生日益增長的對知識的渴求,學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資訊,如果老師還是以前的紙式“教案”,一味的滿堂灌,課堂上就難免會出現打磕睡、看閑書、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聽老師講課的情況。如果老師是個情商很高的師者,就一定會將情感因素融入教學中,不斷與時俱進,進行教學手段的創新,讓學生在輕松快樂中學習,讓學生感到學習是一種快樂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學會快樂學習。這樣的講授可以有效地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識產權法教學應注意的問題

(一)師者要真正起到“傳道授業解惑”的作用

一個學生認可的老師,都有自己謙遜的一面。“要給學生一碗水,老師自己必須要有一桶水”才行,這就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加強老師的自身修養,而老師不斷創新的過程實際上是老師自我完善、加強自身修養的過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體教學課件的制作過程就是一個老師再學習的過程。例如:筆者在制作“專利的申請原則”課件時,為了首先就能抓住學生的眼球,導人時筆者準備自己做一個flash動畫,就“先申請原則”還需要一個超級鏈接的案例,將聲音、畫面、文字等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課件,由于自己的計算機知識并不過硬,筆者耗費了大量時間向講授計算機課程的老師請教,隨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時間做了五個演示圖表,又在網上找了多幅圖片插入課件之中。整個制作過程結束之后,筆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請其他老師幫忙制作flash動畫之外,大致用去了將近三個小時的時間,這是傳統備課時間的兩倍。但是筆者通過制作大量的課件,使自身的修養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實際上我們每一個學生都是很優秀的,當老師付出自己的全部熱情盡心盡責地講授課程時,他們是能夠感受老師濃濃的愛的。“沒有不好的學生,只有不好的教育”,當情感因素融人教學時,就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主動學習,成為學習的主人。當學生由被動的“讓他學”變為主動的“我要學”時,學生就真正成了主動學習的主體。做學習的主人是大學教學的必然結果。

從教與學的關系來看,“教是為了不教”,“教是為了會學。”同時,這種情感學習法會使學生終身受益,使他們形成一個比較健全的人格。教學方法是教師為完成教學任務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學僅僅是一種輔助教學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學手段,教學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學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采用討論法、探究法、啟發法等等教學方法,這樣,教學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體現,課堂教學也能得到深化和升華。

(三)注意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提高教學效率

心理學實驗證實:人類獲取的信息83%來自視覺,11%來自聽覺,這兩個加起來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識產權法教學,

老師的音容笑貌、語言表達、肢體動作等都有利于增強學生視覺聽覺的感官效應,這樣有助于學生學到更多更廣的知識。愛學生的老師就會想盡一切辦法,讓有限的課堂變成無限接受知識的平臺,讓學生在有限的時間里最大限度地獲取知識。譬如筆者在講授“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同一天提出注冊商標申請和專利申請的處理方式有什么樣不同”這一問題時,筆者就借用多媒體作成超級鏈接,在講專利申請的原則時用另一課件給學生做綜合性講授,將《專利法》和《商標法》兩者之間的差別講授給學生。強調商標注冊遵循的是“先申請原則為主,先使用原則為輔”的原則;而遵循專利的先申請原則時,如果遇到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將同一項專利在同一天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處理辦法與商標注冊的申請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為輔”來處理,而是兩個申請人進行“協商”;如果兩個申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時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不會授予兩申請人任何一人專利權。這樣用心去講述,學生的知識面就擴大了,而且是在很輕松的情況下,學生不知不覺就學到了很多的知識。

三、知識產權法教學方法的創新

(一)以教師的人格魅力影響學生

以學生為本,教師要做到“勿負自心”(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師的職責既包括教書,也包括教學生做人。理論的說服,只有伴之榜樣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說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就是這個道理。因此,首先,教師在備課設計一節課的授課任務時,必須要有“以學生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學生能夠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其次,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愛學生,要用心來教學生,要時刻注意學生的聽課情況,用心和學生進行交流,留出足夠的時間讓學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筆記,另外,還要考慮各層次學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饋情況,及時和學生溝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體語言。經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視學生,用得體的手勢引導學生,用變化的語調提醒學生,用自己的真誠感動學生。

(二)知識產權法教學要和司法考試的內容、題型相結合

加涅提出“為學習設計教學”的口號,說明只有當我們站在學生“如何學”的角度來設計如何教”才能準確地把握教學的內在規律。教學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更好地滿足教學對象,即學習主體——學生的學習需要,從而產生最佳的教學效果。學生大多是學習法律的,畢業以后。許多學生要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資格考試,因此,在教學中,就要考慮到學生想學的知識點和必須讓學生掌握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注重學生實戰能力的培養

在講授知識產權法理論時,要注重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要給學生講授一些具體的案例,使理論和實踐有機地結合。因為知識產權案件客體無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師一定要告訴學生不僅要熟悉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與其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條例等法律、法規,而且還要清楚與此有關的司法解釋。知識產權案件在案件管轄、受理范圍、訴前保全、保全證據、賠償數額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規定。

1.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具有特殊性

特別是針對專利案件,一定要清楚專利案件的管轄法院,知識產權案件一般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確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專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權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法院有:第一,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如重慶市第一中院;第二,經濟特區的中院,如廈門市中院;第三,高級法院指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院,如大連市中院;第四,高級法院指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中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關于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還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其轄區內的上列案件。這些特殊的規定,教材書

上是沒有的,但老師結合案例給其講解時,往往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意識

我國在加入wto的前夕,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三部重要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修訂完畢,三部法律在修訂時都增加了關于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如果不及時地制止侵權行為,就會使當事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學生今后知識產權案件,一旦接受委托,應有馬上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意識,否則就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用了l8個條款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人、管轄、應當提交的證據、申請的范圍、提供擔保、具體程序、費用等進行了規定。如果該類案件,就一定要按照這些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具體操作。

3.要有訴前證據保全意識,并采取積極行動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由于其客體的特殊性,有些證據人可以收集到,當事人也可以舉證,但有些證據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律師也無法取證,此外,有些證據還可能很快滅失,因此在舉證時有一定的難度。在知識產權案件時,不僅要有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意識,而且一定要注重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新增加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涉及“舉證責任倒置”的八類侵權訴訟中,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有一項:“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出l就是說,并不是所有的專利侵權案件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4.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中止訴訟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請求應在答辯期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這一程序性規定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是不同的。這樣重點講授知識產權糾紛與一般民事糾紛的區別,學生會很容易記住。

(四)多種教學手段并用

篇(5)

知識產權法學在整個法學教育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對知識創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識產權法必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同仁們的重視,而且學生也會從以前被動的“讓他學”變為主動的“我要學”。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工作,始終認為愛的教育應貫穿教學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識產權法的教學過程中至關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改革與師者愛的情感因素的有機結合,真正達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標,是筆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要求融入師者的情感因素

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有三個:一是向學生傳授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知識;二是通過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培養學生創新的理念;三是為社會輸送合格的知識產權法專業人才。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是每個師者的責任。為此,師者要愛學生,尊重學生,要與學生共同學習。筆者一直牢記孟子對自己學生的一種定位,孟子日:“擇賢才而教之天下之樂事。”一名稱職的老師任何時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學生,要將其置于“賢才”的位置而后教之,這不僅是尊重學生的人格,同時也是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的過程。當老師帶著對學生的無限愛意去講授一門課的時候,師者的精神是飽滿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時教師的這種情感會感染學生,結合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筆者深有體會。知識產權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調整因知識產權在取得、使用和轉讓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博大精深,純理論的知識產權法的講授比較枯燥,而單純運用“黑板+粉筆+講授”的傳統教學方法講述知識產權法已經滿足不了學生日益增長的對知識的渴求,學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資訊,如果老師還是以前的紙式“教案”,一味的滿堂灌,課堂上就難免會出現打磕睡、看閑書、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聽老師講課的情況。如果老師是個情商很高的師者,就一定會將情感因素融入教學中,不斷與時俱進,進行教學手段的創新,讓學生在輕松快樂中學習,讓學生感到學習是一種快樂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學會快樂學習。這樣的講授可以有效地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識產權法教學應注意的問題

(一)師者要真正起到“傳道授業解惑”的作用

一個學生認可的老師,都有自己謙遜的一面。“要給學生一碗水,老師自己必須要有一桶水”才行,這就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加強老師的自身修養,而老師不斷創新的過程實際上是老師自我完善、加強自身修養的過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體教學課件的制作過程就是一個老師再學習的過程。例如:筆者在制作“專利的申請原則”課件時,為了首先就能抓住學生的眼球,導人時筆者準備自己做一個Flas,就“先申請原則”還需要一個超級鏈接的案例,將聲音、畫面、文字等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課件,由于自己的計算機知識并不過硬,筆者耗費了大量時間向講授計算機課程的老師請教,隨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時間做了五個演示圖表,又在網上找了多幅圖片插入課件之中。整個制作過程結束之后,筆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請其他老師幫忙制作Flas之外,大致用去了將近三個小時的時間,這是傳統備課時間的兩倍。但是筆者通過制作大量的課件,使自身的修養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實際上我們每一個學生都是很優秀的,當老師付出自己的全部熱情盡心盡責地講授課程時,他們是能夠感受老師濃濃的愛的。“沒有不好的學生,只有不好的教育”,當情感因素融人教學時,就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主動學習,成為學習的主人。當學生由被動的“讓他學”變為主動的“我要學”時,學生就真正成了主動學習的主體。做學習的主人是大學教學的必然結果。

從教與學的關系來看,“教是為了不教”,“教是為了會學。”同時,這種情感學習法會使學生終身受益,使他們形成一個比較健全的人格。教學方法是教師為完成教學任務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學僅僅是一種輔助教學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學手段,教學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學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采用討論法、探究法、啟發法等等教學方法,這樣,教學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體現,課堂教學也能得到深化和升華。

(三)注意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提高教學效率

心理學實驗證實:人類獲取的信息83%來自視覺,11%來自聽覺,這兩個加起來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識產權法教學,老師的音容笑貌、語言表達、肢體動作等都有利于增強學生視覺聽覺的感官效應,這樣有助于學生學到更多更廣的知識。愛學生的老師就會想盡一切辦法,讓有限的課堂變成無限接受知識的平臺,讓學生在有限的時間里最大限度地獲取知識。譬如筆者在講授“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同一天提出注冊商標申請和專利申請的處理方式有什么樣不同”這一問題時,筆者就借用多媒體作成超級鏈接,在講專利申請的原則時用另一課件給學生做綜合性講授,將《專利法》和《商標法》兩者之間的差別講授給學生。強調商標注冊遵循的是“先申請原則為主,先使用原則為輔”的原則;而遵循專利的先申請原則時,如果遇到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將同一項專利在同一天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處理辦法與商標注冊的申請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為輔”來處理,而是兩個申請人進行“協商”;如果兩個申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時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不會授予兩申請人任何一人專利權。這樣用心去講述,學生的知識面就擴大了,而且是在很輕松的情況下,學生不知不覺就學到了很多的知識。

三、知識產權法教學方法的創新

(一)以教師的人格魅力影響學生

以學生為本,教師要做到“勿負自心”(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師的職責既包括教書,也包括教學生做人。理論的說服,只有伴之榜樣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說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就是這個道理。因此,首先,教師在備課設計一節課的授課任務時,必須要有“以學生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學生能夠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其次,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愛學生,要用心來教學生,要時刻注意學生的聽課情況,用心和學生進行交流,留出足夠的時間讓學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筆記,另外,還要考慮各層次學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饋情況,及時和學生溝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體語言。經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視學生,用得體的手勢引導學生,用變化的語調提醒學生,用自己的真誠感動學生。

(二)知識產權法教學要和司法考試的內容、題型相結合

加涅提出“為學習設計教學”的口號,說明只有當我們站在學生“如何學”的角度來設計如何教”才能準確地把握教學的內在規律。教學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更好地滿足教學對象,即學習主體——學生的學習需要,從而產生最佳的教學效果。學生大多是學習法律的,畢業以后。許多學生要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資格考試,因此,在教學中,就要考慮到學生想學的知識點和必須讓學生掌握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注重學生實戰能力的培養

在講授知識產權法理論時,要注重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要給學生講授一些具體的案例,使理論和實踐有機地結合。因為知識產權案件客體無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師一定要告訴學生不僅要熟悉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與其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條例等法律、法規,而且還要清楚與此有關的司法解釋。知識產權案件在案件管轄、受理范圍、訴前保全、保全證據、賠償數額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規定。

1.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具有特殊性特別是針對專利案件,一定要清楚專利案件的管轄法院,知識產權案件一般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確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專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權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法院有:第一,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如重慶市第一中院;第二,經濟特區的中院,如廈門市中院;第三,高級法院指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院,如大連市中院;第四,高級法院指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中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關于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還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其轄區內的上列案件。這些特殊的規定,教材書上是沒有的,但老師結合案例給其講解時,往往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意識我國在加入WTO的前夕,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三部重要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修訂完畢,三部法律在修訂時都增加了關于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如果不及時地制止侵權行為,就會使當事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學生今后知識產權案件,一旦接受委托,應有馬上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意識,否則就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用了l8個條款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人、管轄、應當提交的證據、申請的范圍、提供擔保、具體程序、費用等進行了規定。如果該類案件,就一定要按照這些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具體操作。

3.要有訴前證據保全意識,并采取積極行動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由于其客體的特殊性,有些證據人可以收集到,當事人也可以舉證,但有些證據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律師也無法取證,此外,有些證據還可能很快滅失,因此在舉證時有一定的難度。在知識產權案件時,不僅要有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意識,而且一定要注重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新增加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涉及“舉證責任倒置”的八類侵權訴訟中,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有一項:“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出l就是說,并不是所有的專利侵權案件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4.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中止訴訟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請求應在答辯期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這一程序性規定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是不同的。這樣重點講授知識產權糾紛與一般民事糾紛的區別,學生會很容易記住。

篇(6)

知識產權法學在整個法學教育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對知識創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識產權法必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同仁們的重視,而且學生也會從以前被動的“讓他學”變為主動的“我要學”。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工作,始終認為愛的教育應貫穿教學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識產權法的教學過程中至關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改革與師者愛的情感因素的有機結合,真正達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標,是筆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要求融入師者的情感因素

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有三個:一是向學生傳授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知識;二是通過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培養學生創新的理念;三是為社會輸送合格的知識產權法專業人才。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是每個師者的責任。為此,師者要愛學生,尊重學生,要與學生共同學習。筆者一直牢記孟子對自己學生的一種定位,孟子日:“擇賢才而教之天下之樂事。”一名稱職的老師任何時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學生,要將其置于“賢才”的位置而后教之,這不僅是尊重學生的人格,同時也是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的過程。當老師帶著對學生的無限愛意去講授一門課的時候,師者的精神是飽滿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時教師的這種情感會感染學生,結合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筆者深有體會。知識產權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調整因知識產權在取得、使用和轉讓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博大精深,純理論的知識產權法的講授比較枯燥,而單純運用“黑板+粉筆+講授”的傳統教學方法講述知識產權法已經滿足不了學生日益增長的對知識的渴求,學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資訊,如果老師還是以前的紙式“教案”,一味的滿堂灌,課堂上就難免會出現打磕睡、看閑書、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聽老師講課的情況。如果老師是個情商很高的師者,就一定會將情感因素融入教學中,不斷與時俱進,進行教學手段的創新,讓學生在輕松快樂中學習,讓學生感到學習是一種快樂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學會快樂學習。這樣的講授可以有效地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識產權法教學應注意的問題

(一)師者要真正起到“傳道授業解惑”的作用

一個學生認可的老師,都有自己謙遜的一面。“要給學生一碗水,老師自己必須要有一桶水”才行,這就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加強老師的自身修養,而老師不斷創新的過程實際上是老師自我完善、加強自身修養的過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體教學課件的制作過程就是一個老師再學習的過程。例如:筆者在制作“專利的申請原則”課件時,為了首先就能抓住學生的眼球,導人時筆者準備自己做一個flash動畫,就“先申請原則”還需要一個超級鏈接的案例,將聲音、畫面、文字等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課件,由于自己的計算機知識并不過硬,筆者耗費了大量時間向講授計算機課程的老師請教,隨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時間做了五個演示圖表,又在網上找了多幅圖片插入課件之中。整個制作過程結束之后,筆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請其他老師幫忙制作flash動畫之外,大致用去了將近三個小時的時間,這是傳統備課時間的兩倍。但是筆者通過制作大量的課件,使自身的修養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實際上我們每一個學生都是很優秀的,當老師付出自己的全部熱情盡心盡責地講授課程時,他們是能夠感受老師濃濃的愛的。“沒有不好的學生,只有不好的教育”,當情感因素融人教學時,就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主動學習,成為學習的主人。當學生由被動的“讓他學”變為主動的“我要學”時,學生就真正成了主動學習的主體。做學習的主人是大學教學的必然結果。

從教與學的關系來看,“教是為了不教”,“教是為了會學。”同時,這種情感學習法會使學生終身受益,使他們形成一個比較健全的人格。教學方法是教師為完成教學任務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學僅僅是一種輔助教學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學手段,教學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學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采用討論法、探究法、啟發法等等教學方法,這樣,教學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體現,課堂教學也能得到深化和升華。

(三)注意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提高教學效率

心理學實驗證實:人類獲取的信息83%來自視覺,11%來自聽覺,這兩個加起來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識產權法教

學,老師的音容笑貌、語言表達、肢體動作等都有利于增強學生視覺聽覺的感官效應,這樣有助于學生學到更多更廣的知識。愛學生的老師就會想盡一切辦法,讓有限的課堂變成無限接受知識的平臺,讓學生在有限的時間里最大限度地獲取知識。譬如筆者在講授“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同一天提出注冊商標申請和專利申請的處理方式有什么樣不同”這一問題時,筆者就借用多媒體作成超級鏈接,在講專利申請的原則時用另一課件給學生做綜合性講授,將《專利法》和《商標法》兩者之間的差別講授給學生。強調商標注冊遵循的是“先申請原則為主,先使用原則為輔”的原則;而遵循專利的先申請原則時,如果遇到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將同一項專利在同一天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處理辦法與商標注冊的申請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為輔”來處理,而是兩個申請人進行“協商”;如果兩個申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時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不會授予兩申請人任何一人專利權。這樣用心去講述,學生的知識面就擴大了,而且是在很輕松的情況下,學生不知不覺就學到了很多的知識。

三、知識產權法教學方法的創新

(一)以教師的人格魅力影響學生

以學生為本,教師要做到“勿負自心”(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師的職責既包括教書,也包括教學生做人。理論的說服,只有伴之榜樣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說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就是這個道理。因此,首先,教師在備課設計一節課的授課任務時,必須要有“以學生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學生能夠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其次,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愛學生,要用心來教學生,要時刻注意學生的聽課情況,用心和學生進行交流,留出足夠的時間讓學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筆記,另外,還要考慮各層次學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饋情況,及時和學生溝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體語言。經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視學生,用得體的手勢引導學生,用變化的語調提醒學生,用自己的真誠感動學生。

(二)知識產權法教學要和司法考試的內容、題型相結合

加涅提出“為學習設計教學”的口號,說明只有當我們站在學生“如何學”的角度來設計如何教”才能準確地把握教學的內在規律。教學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更好地滿足教學對象,即學習主體——學生的學習需要,從而產生最佳的教學效果。學生大多是學習法律的,畢業以后。許多學生要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資格考試,因此,在教學中,就要考慮到學生想學的知識點和必須讓學生掌握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注重學生實戰能力的培養

在講授知識產權法理論時,要注重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要給學生講授一些具體的案例,使理論和實踐有機地結合。因為知識產權案件客體無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師一定要告訴學生不僅要熟悉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與其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條例等法律、法規,而且還要清楚與此有關的司法解釋。知識產權案件在案件管轄、受理范圍、訴前保全、保全證據、賠償數額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規定。

1.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具有特殊性

特別是針對專利案件,一定要清楚專利案件的管轄法院,知識產權案件一般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確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專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權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法院有:第一,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如重慶市第一中院;第二,經濟特區的中院,如廈門市中院;第三,高級法院指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院,如大連市中院;第四,高級法院指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中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關于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還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其轄區內的上列案件。這些特殊的規定,教

材書上是沒有的,但老師結合案例給其講解時,往往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意識

我國在加入wto的前夕,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三部重要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修訂完畢,三部法律在修訂時都增加了關于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如果不及時地制止侵權行為,就會使當事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學生今后知識產權案件,一旦接受委托,應有馬上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意識,否則就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用了l8個條款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人、管轄、應當提交的證據、申請的范圍、提供擔保、具體程序、費用等進行了規定。如果該類案件,就一定要按照這些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具體操作。

3.要有訴前證據保全意識,并采取積極行動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由于其客體的特殊性,有些證據人可以收集到,當事人也可以舉證,但有些證據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律師也無法取證,此外,有些證據還可能很快滅失,因此在舉證時有一定的難度。在知識產權案件時,不僅要有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意識,而且一定要注重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新增加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涉及“舉證責任倒置”的八類侵權訴訟中,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有一項:“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出l就是說,并不是所有的專利侵權案件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4.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中止訴訟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請求應在答辯期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這一程序性規定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是不同的。這樣重點講授知識產權糾紛與一般民事糾紛的區別,學生會很容易記住。

篇(7)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2]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4]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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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2]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4]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篇(9)

一、知識產權法教學中檔案意識培育的重要性

 

1.從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看檔案意識的重要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與物權有著很大的不同。它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法律屬性。這些特殊性使得知識產權法律工作者在實務中應具備更強的檔案意識和更高水平的檔案使用能力和信息檢索能力。

 

首先,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除法定和約定的情形外,權利人可以獨占并壟斷其知識產品。任何人未經其同意均不得擅自使用其知識產品,否則即為侵權。因此,在進行知識產品的創作、研發或者申請之前,對現有知識產權狀況,包括作品、技術和商標等現狀進行全面的檢索和查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既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研究和侵權的發生,又能夠大大提高創新水平和研發的質量。

 

第二,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在時間上的效力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例如,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為50年,發明專利權保護期為20年,商標權保護期為10年等。因此,在對現有知識的利用過程中,應當準確劃分公有技術(指權利保護期已過,并已進入公共使用領域內的技術)和專有技術,公有知識和專有知識等。而要做到準確劃分,必須充分利用已有檢索手段,全面、詳細地對現有知識產權檔案進行查詢和分析。尤其在技術的研發和專利的申請中,如果對現有技術的了解不夠全面,把專利技術當作公有技術進行利用,在未來就可能面臨專利侵權訴訟;即使是順利獲得了專利權,也有可能在此后被宣告無效。

 

第三,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不是無限,而是有限的。在一國擁有知識產權,并不意味著在他國必定擁有知識產權;在一國被認為有創新的技術,也并不意味著在他國必定被認定為創新。以專利為例,如果企業準備研發_項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技術,就必須在研發前期做足專利檔案或相關數據庫的檢索工作。作為提供專利服務的知識產權工作者,不僅要了解國內外相關專利檔案信息,而且更要熟悉相關專利檔案的檢索手段和檢索程序,并對檢索結果進行統計分析。

 

綜上,知識產權特有的法律屬性內在地要求知識產權法律工作者具有較強的檔案意識。只有具備了這種檔案意識,才能更好地適應高度技術性、專業性和復雜性的知識產權工作。這也是成為_個高水平的知識產權工作者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2.從知識產權實務工作的具體內容看檔案意識的重要性。知識產權實務工作包括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兩大部分。訴訟業務主要有律師訴訟和法官審判業務等;非訴訟業務主要有版權登記、專利、商標和知識產權管理等。兩類業務均直接涉及知識產權檔案的檢索和利用。

 

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很大_部分涉及侵權糾紛。在這類糾紛的處理中,對于權利的確認以及侵權事實的認定,往往都要依賴于相關檔案的檢索和查詢,以此確定權利主體,并通過相關文獻的比對來認定侵權事實。

 

而非訟業務中也無一不與檔案使用和信息檢索有關。尤其是專利和商標,均涉及相關知識產權檔案庫或數據庫的使用。以專利為例,不僅應熟悉中國專利文獻檢索系統和數據庫,還應熟悉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專利檢索數據庫的使用技巧和方法。能夠熟練運用必要的檢索方法和手段對相關技術的新穎性、法律狀態、專利的時間性和地域性等文獻資料進行檢索。即使對于一個熟諳條文的法律工作者,如果不具備基本的檔案使用和信息檢索能力,也很難勝任知識產權實務工作,而且甚至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知識產權法教學中檔案意識培育的原則

 

知識產權法教學首先包括課程教學,但并不局限于此。除課程學習外,學生在司法實踐環節訓練也會涉及知識產權相關內容,畢業論文可以選擇與之有關的題目,畢業實習可以從事與之有關的工作。綜合考慮以上各個環節,知識產權法教學應堅持全面貫穿、重點突出、循序漸進和因人制宜四大原則。

 

1.全面貫穿原則。知識產權的具體類型千差萬別。但無論是對于何種類型的知識產權,在權利確認和糾紛的處理上均需準確了解過去是否有當事人已經獲得相關權利,以及當前可能已經享有相關權利的當事人有哪些。因此,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應使學生認識到:無論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還是其他知識產權,均會涉及檔案管理和使用問題。有的學生誤以為只有專利和商標才會運用到檔案和數據庫。其實除專利、商標以外,版權作品(含計算機軟件作品)登記、合同備案、版權質押等業務中也會涉及檔案的檢索和使用。當事人一般需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ccopyright.com.cn)的相關數據庫進行查詢。有時,還需利用全國作品登記信息數據庫管理平臺、作品保管平臺等數據庫。由于幾乎每種類型的知識產權均可能涉及檔案的使用,檔案意識的培育需貫穿到教學過程的始終。

 

2.重點突出原則。盡管每種類型的知識產權均會涉及檔案信息的利用,但不同的類別在利用程度和檔案的復雜性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在所有知識產權類型中,專利和商標檔案和數據庫的使用頻率相當高,而其中專利檔案的使用難度又是最大的。如某企業研發一項新技術,從其研究初期直到完成后申請專利、獲得專利權,整個過程無一不涉及相關專利技術的查詢、檢索和分析。即使授權后,在專利權的維持和保護階段,也同樣涉及專利檔案的管理和運用。有關環節不僅涉及國內相關文獻查詢,還有可能涉及國外專利文獻檢索。其工程量之巨大,沒有相當熟練的檢索方法和技巧,是很難勝任相關工作的。

 

因此,檔案意識的培育還需堅持重點突出原則。在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類型的教學中,尤其需要強化檔案使用能力的培養。

 

3.循序漸進原則。與知識產權法相關的教學環節具有明顯的多層次性。雖然每個環節均可能涉及檔案信息的利用,但在不同的環節,對檔案查閱和使用能力的要求卻大不相同。

 

在知識產權法的本科課程教學中,學生人數眾多,且每個學生未來的就業方向尚不清楚。有的學生在未來可能從事知識產權直接相關工作,有的會從事與之間接相關的工作,還有的學生未來的就業崗位可能與知識產權沒有太大的關系。因此,本科課程教學中檔案意識培育和檔案查詢技能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為主。其目的是讓學生具備基本的檔案意識,知道在未來若需利用知識產權檔案信息,應該在何處去查詢。對于司法實踐課中參與知識產權法相關專題,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已選擇與之有關題目,以及畢業實習主要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學生,其知識產權檔案使用能力無疑需明顯高于課堂教學的受眾。教師在對上述學生進行指導時,應結合每個學生的具體需要開展有針對性的檔案使用能力教育,詳細地向其傳授有關數據庫的查詢使用技巧。

 

4.因人制宜原則。不同層次、不同專業的學生有不同的培養目標,因而也有不同的培養方法。對于_般法學專業本科生,在課堂教學階段只需了解最基本的知識產權檔案使用常識;對于以知識產權為研究對象的研究生,這方面的能力理應強于本科生。不僅如此,研究生檔案利用能力的培養還應當與畢業論文的可能選題掛鉤。未來的畢業論文側重于研究專利,則應重點熟悉專利數據庫的查詢使用;側重于研究商標,則應更加關注商標數據庫。

 

隨著人力資源市場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需求量的迅速上升,_些高校的法學院在_般性法學專業之外,專門設立了知識產權專業。有的高校還將知識產權與經濟管理類專業整合起來,成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學院。毫無疑問,就讀于這些專業和院系的學生,不僅畢業后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對相關的實務技能需有更熟練地掌握。在知識產權檔案信息的利用能力上,對這類學生的要求明顯應高于一般性法學專業學生。

 

三、知識產權法教學中培育學生檔案意識的路徑選擇

 

1.在課堂教學中讓每一個學生理解檔案使用的重要性,掌握檔案查詢最基本的常識和技能。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其檔案查詢的程序和方法是有所不同的。在知識產權法課程教學中,應當讓每個學生熟悉與各種類別知識產權檔案的查詢渠道,尤其是在網絡上應如何查詢。若教室多媒體設備能夠上網,教師可以現場演示,讓學生熟悉有關網站界面和基本的查詢方法。若教室不具備上網條件,則可以運用屏幕錄像軟件制作查詢指南的多媒體視頻文件,在課堂上演示,或擺放在課程主頁上供學生下載。

 

2.在實踐性教學環節和科學研究中引導學生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檔案信息。目前,知識產權檔案意識的培養在不少高校尚未受到足夠的重視。無論是理論課程還是在實踐課程,大多均未將其納入教學計劃。為了提高學生的知識產權檔案意識,增強法學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應當在教學計劃中增設知識產權文獻檔案檢索的實驗環節,讓學生通過直接的實踐,掌握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文獻檢索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另外,無論在學生的科研創新中,還是在學生參與老師的科學研究時,應當引導學生充分利用各種知識產權檔案信息。尤其是對于知識產權方向的研究生,更是需要提升這方面的能力。

 

3.積極融入國際化思維,鼓勵和引導學生熟悉國外知識產權檔案信息的查詢和使用方法。在長期的法學教學實踐中,發現有部分學生怠于或干脆回避國外知識產權檔案信息的查詢。主要原因除了部分學生的外語能力較為欠缺外,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存在惰性。在實踐中,知識產權問題常具有明顯的跨國性。尤其是專利問題,本國技術是否在國際上具有新穎性,是否能夠受到他國保護,這些問題都必須通過對他國專利文獻的檢索才能準確獲知。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特別是有志于知識產權工作的學生,回避國外檔案的利用只會降低自己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知識產權檔案意識的培育應積極融入國際化思維,鼓勵學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外語水平和能力的同時,認真了解并掌握國外知識產權檔案信息的查詢和使用方法。這是現代信息社會對每一個法學學生的必然要求。

 

篇(10)

一、問題的提出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一種權利。目前,教育界知識產權意識不強,未進行有效保護,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比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識產權法律救濟。2002年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與自己所從教的小學之間的教案糾紛是我國首例教案著作權糾紛。原告訴稱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并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此案的審理可謂一波三折,最后原告變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權為訴訟理由才使本案最終審結并獲勝。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屬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職務作品?教案本所有權與教案著作權之問的關系?等等。體育教案屬于教案中的一種,同樣屬于著作權客體。筆者企圖通過本文來喚起教育行政管理機部門、學校領導、體育教師的知識產權意識,切實保護體育教師的智力成果,激發體育教師的創新精神,進行創造性工作,以實現教學目標,提高教學質量。

二、體育教案的含義

體育教案(也稱體育課時計劃)是體育教師根據教學目標、教學對象、教學條件等實際情況設計出的教學基本結構和過程的書面表達形式。教案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體育教師所具有的體育課程教學理念,體現了體育教師對學習領域的有關學習水平目標及其內容標準的認識和理解,凝聚著體育教師對學習對象、教學條件、組織形式和方法等鉆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教師的教學風格。體育教案包括紙質教案或電子版教案、多媒體課件等形式。體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課時安排、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板書設計、場地利用、教學組織、教學進程、運動負荷、課的密度、學習評價、體育繪圖、錄音資料、錄像資料、攝影資料、學習資源、參考書目、體育作業等具體內容。

三、體育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所有權

1.體育教案具有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所保護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內容,而是表達該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或者說,著作權是通過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來達到保護作品思想內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權伴隨著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無須履行任何注冊登記手續。

(1)體育教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對體育教案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做出明文規定,但是,通過對相關法律的解讀,可以判斷體育教案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學作品;講課、演講、講道和其他同類性質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和啞劇;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畫作品;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實用藝術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學有關的插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一章“一般規定”中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依據以上法律條文,體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圖形、圖畫、影像資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復制、保存、出版。因此,體育教案無疑屬于著作權法所說的作品范疇。同時,體育教案不屬于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依法禁止}u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了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范圍,包括3類:(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顯然,體育教案不在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之內,可以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體育教案是一個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個部分如體育繪圖、攝影資料、板書設計等可分別作為一個獨立的作品來看待,都有著作權。體育教案的任何組成要素如圖形、文字、照片、錄音、動畫、錄像等都是作品,對其利用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會造成著作權糾紛。

體育教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判斷體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體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獨創性,其次要看體育教案內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進行保存、復制。

第一、體育教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許多國家對于私人之間的通信、日記、律師的辯護詞、法官的判決詞等進行保護,其立法著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而不強調作品的文學性、藝術性和科學性。在我國的著作權實務中,將節目預告表、火車時刻表等列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也不是保護預告表、時刻表的內容,而在于這些作品的獨創性編排形式。體育教師教案是體育教師對所教授的動作要領理解與表達,對教學時間、課的密度、運動負荷等合理的安排,是體育教師個性化的智力勞動成果,具有獨創性。

新的體育教學改革更加強調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激發學生的創造精神,促使體育教師進行體育教學的創新,體育教師由傳統的“由傳統的‘經驗辛苦型’向‘研究創新型’轉變”。“年年重復舊教案”、“陳陳相襲老一套”的做法已經沒有出路了,體育教案的編寫必須兼顧諸多要素:教學對象——學生在性別、體育基礎、興趣愛好等方面的差異;《課程標準》實施后,國家不再制訂、編寫統一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師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進行教學,必須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進行選擇、取舍、比較、綜合;教學空間和形式開放,必須采取有效的教學組織形式;各地地理境氣候的不同、教學器材設施條件的不足等客觀現實需要體育教師開動腦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體育教學資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之下,許多體育項目需要經過改造后才能進入課堂,成為學生的體育鍛煉項目;等等。這些因素決定了體育教師必須進行創造性地工作,教案設計要切合實際,實事求是。體育教案很個性化,它凝結著體育教師對體育課的教學經驗和對某些問題的獨特見解,優秀教案不僅具有獨創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創造性。總之,體育教案是體育教師獨創性的無形智力成果。

第二、體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教案分紙質教案和電子版教案。體育教案以文字、圖形、圖畫、照片、錄音、錄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識產權的容易被復制的特點,可以以抄寫、印刷、拓印、復印、錄音、錄像、翻拍、翻錄等形式進行復制、保存、出版。電子版教案的復制甚至無需成本,只需在電腦上點擊“復制”和“粘貼”按鈕就完成復制。非法復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給體育教案的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因此,體育教案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所說的作品,體育教師對其教案擁有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便復制和出版,體育教師有權維護自己教案的版權。教育出版機構出版的體育教師教案書籍和名師教案不可以隨便盜版復制。

(2)體育教案是職務作品

體育教案雖然可以成為作品,但是該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誰,學校與教師之間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教案著作權的歸屬取決于該作品的性質。

首先,教案不屬于法人作品,法人對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權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權。教案是教師為課堂教學所撰寫的一種作品,是教師思想的結晶和人格的體現,它不是在學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寫的好壞一般也不是由學校來承擔責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構成要件,教案不屬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應屬于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應當履行的職責。”教師撰寫教案是其本職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職務作品。但是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的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但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尚沒有明確規定教案的著作權歸屬。一般情況下,學校和教師之間對教案的著作權歸屬也沒有合同約定。

第二種情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將上述作品的著作權歸法人所有,按照當時的立法意圖,主要是因為上述條件下產生的上述作品不適宜由公民個人享有著作權,例如,工程設計包括建筑、橋梁、道路、水庫等,由具體設計人享有著作權顯然是不合適;產品設計圖為工業用途,同時受到工業產權法,如專利法、技術秘密法等的規范,由設計人享有著作權也是不合適的。地圖是國家正式出版物,與一般圖書不同,個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權;企業投資生產的計算機軟件也不能由個人擁有著作權。教案顯然不能歸人上述作品。

第三種情況:其余情況下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都歸個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歸人本文上述的兩種情況,那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教案的著作權只能歸教師本人所有。

綜上所述,在學校和教師對教案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教案的著作權應歸撰寫該教案的教師所有。但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的規定,學校依然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教案,比如說學校將其教師撰寫的優秀教案作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師作為教學的參考,就不能認為是侵犯了教師的著作權。同時,在教案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教師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其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教案。

2.體育教師享有教案本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獨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過占用、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實現其作為物之所有人之應享利益的權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種物品,具有使用價值,其使用價值通過教師撰寫教案而不斷被消耗,結果產生了一個新的物品——體育教案本,教師成為新物的所有人。一節課要寫一份教案,教師憑借教案進行課堂教學,完成教學任務后,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隨著教學任務的完成(通常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結束),教案本由學校所有的物品就變成了教師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由學校“公有”變成教師“私有”。此時,教案本的使用價值主要是其所承載的無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經使用轉移過來的使用價值顯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計。從法理上講,只有將教案本的所有權和教案的著作權相結合由教師享有,才能使教師切實享有著作權。在執行教學任務期間,教師作為教案的著作權人,享有除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權,學校作為單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權和優先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學校對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為,不能改變教師對教案的所有權。教學任務完成后(體育教案完成兩年后),教師則享有完全的著作權。

另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的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由于教案是一種無形財產,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時,作為教案的著作權人,教師有權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提起財產侵權之訴,可以主張包括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救濟。

學校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行使管理的職責,對教案進行檢查監督、質量評價、評優評先、優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隨意更改、隱匿、毀滅、出賣體育教案。當體育教師教學任務完成后,其職務任務就結束了,教案本也變成了教師的所有物。此時,學校對體育教案的利用要堅持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

四、體育教案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今后在著作權法修改時,要明確毀失著作權的(唯一)物質載體同樣構成侵犯著作權,而在訴訟程序法當中則明確證明著作權物質載體非唯一性的舉證責任由被訴的侵權人承擔。

體育教師因教學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時要注明出處。使用他人體育教案要征求其許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體育教案要取得許可使用權并支付一定數額的稿酬。

學校對體育教案進行評優評先實施獎勵,鼓勵體育教師認真備課,精tl,編寫教案,努力提高教案質量,反對年年重復使用同一個教案的做法。通過體育教師智力勞動成果的肯定激發體育教師進行創造性工作,開創學校體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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