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照明設計匯總十篇

時間:2023-05-23 17:01:5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應急照明設計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應急照明設計

篇(1)

一、火災應急照明和非火災應急照明的概念區別摘要:

一提起應急照明,大部分人馬上聯想的是用于火災狀況,其實不然。1993年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應急照明設計指南》出臺,它對廣義的應急照明的設計和實施起到一定的指導功能。《指南》對應急照明的定義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熄滅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平安或繼續工功能的照明”,按功能分為疏散照明、平安照明、備用照明。火災應急照明是其中的一個門類,但筆者認為火災應急照明和廣義的或非火災應急照明,從概念上有以下差異摘要: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情況下,而火災應急照明則是指特定的發生火災情況下,和正常電源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火災時除了為避免電氣造成二次火災,保障撲救人員免于觸電而要切掉火場中的非消防負荷的電源(下面簡稱“切非”)外,火災應急照明電源仍以正常電源(或稱市電)為主電源,只有市電失去電源才要轉換由備用電源供電,也就是說火災時市電不一定會停電或要停電,審查發現許多設計這個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應用就常見提及“火災時市電停電、轉換由EPS供電,”從而忽略了市電并未停電狀態下接通應急照明電源的辦法。

2、對備用照明定義的區別摘要:火災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廣義的備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這個活動可以是生產、營業、比賽、演出、會議、辦公等等。顯然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它們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統的備用電源外,是兩個獨立的配電體系,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例如非火災的備用照明,應屬于非消防負荷,而有的工程卻將其納入應急照明供電,必要時就無法實施“切非”,由于它無需在火災時堅持點亮,對燈具保護罩及線路的連續供電可靠性,無非凡要求時,就不必視同火災應急照明設計而提高標準等等,當然火災疏散照明可作為正常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過渡照明),設計常可這樣處理。

3、至于“平安照明”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中的人員的平安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如醫院的手術室,危重患者搶救室、非凡危險的作業場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場所,“平安照明”的電源及控制應有別于火災備用照明和正常備用照明系統,它應和裝設場所的設備,使用同一備用電源,設計切忌將其納入一般非消防電源,而不看時機予以切除,火災時應視實際情況處理,以免造成嚴重后果。

總之設計和審查都應注重不要混淆兩種應急照明的概念,而執行不適合的標準或提出不適當的意見。

二、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

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分類和建筑物內的消防設備同等,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是一樣的,但在很多設計人員的潛意識中往往降低其供電可靠性的標準,下面略舉幾例摘要:

1.審查中常見某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采用圖一的方案,表面上應急照明母干線接在市電和柴電切換供電的II段母線上,因“高規”未明確要求應急照明箱應雙電源末端切換供電,似乎已滿足一級負荷的要求,但仔細分析后,將發現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側未失電,1DL不跳閘,柴電不會啟動,II段母線將失去電源,只能通過手動調整兩段母線的負荷后,才能投入母聯5QF,在這種情況下,應急照明母線的連續供電將沒保證。若是II段母線或6QF開關或應急母干線本身出故障,全樓的應急照明電源將全部癱瘓,所以存在很大的平安隱患。“高規”對9.1.2條的介釋是由于應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嚴格要求在每個應急箱處雙電源切換有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電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備用照明,“民規”11.8.7.2條規定,當設有自備發電機組時,備用照明的一路電源應接自發電機組專用回路供電,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電源(如為兩臺以上變壓器供電時,應接自不同母干線上)。上海市2002年頒發的《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程》DGJ08-93-2002中就對不同防火級別的建筑,規定隔不同層次設雙電源自切箱的供電方式,“民規”第24.9.9,24.9.10條也有類似規定,這是很有必要的。圖一接線方案是不夠可靠的。

2.多層建筑內部的消防水泵房,其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時間,“強條”GBJ16-87第10.2.7條要求消防設備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就是強調了其電源的可靠性和消防設備是同等的。審查中常發現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還注明“連續供電30分鐘”。新問題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時間大多數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時,而應急燈具的標準一半規定連續供電為90分鐘,不能滿足要求,仍違反了“強條”。有的設計不愿做較大的改動,就將應急燈改為連續工作120分鐘,這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燈具是標準產品,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體積和重量,而做或非標,不切實際,只能應付審查,是不可取的。建議在沒有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動箱內增設一小空開供電即可。應注重,應急燈具(自帶電池)一般只適用于火災疏散照明,而不適用作備用照明。

3.某多層建筑,消防用電為三級負荷,樓內設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設計從樓配電總箱引單獨的回路供電給消防泵房動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滿足“低規”10.1.3條專線供電的要求,但火災時仍存在總開關因“切非”而被拉閘的可能性,這樣泵房的動力和照明將失去電源,所以最可靠的辦法,仍應從小區配電室引專線供電,這里介紹一種便通的接線方案(見圖二)供參考。由于泵房照明動力引自從總開關前的電源線,再經過箱內獨立開關保護,應該是可以滿足要求的。假如消防用電為二級負荷,或小區內設有柴電,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很多工程將柴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和柴電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燈具全部用一般工廠燈,認為已十分可靠,其實不然。試想,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忽然故障停電,急需柴電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雙電源箱沒有電源,柴電機房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的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也就是說柴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建立備用電源的非凡要求而設置,所以一定要設置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按“民規”6.1.9.5條規定,應滿足連續供電時間不小于1小時,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這一點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和敷設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由于“高規”、“低規”在線纜的選型和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具體規定,比較強調“防火保護辦法”。筆者認為穿管暗敷確實是一種既經濟又可靠的敷設方式,有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而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所以穿管或穿線槽的敷設還是較常用的方式。要保證線路的供電可靠性,靠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辦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質量很難保證,而且

二、三年后還需重刷,根本無法落實,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達不到耐火的效果,應盡量避免這種方式。所以筆者以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對于自帶蓄電池燈具,是否可以不考慮線路的供電可靠性?從理論上講燈具自身帶了備用電源,似乎和外部供電線路無關,但是應考慮到火災時若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內部蓄電池電源的可靠性和平時管理水平密切相關,若平時沒有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電源,就難保能點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視。對于僅由EPS做為應急電源的工程中,由于沒有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線路,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方式更應萬無一失。

四、有關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摘要:

1、應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忽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楚度,和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民規”附錄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和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和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和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規定。經查泵房為20Lx,配電室30Lx,控制室75Lx,柴電機房參照“民規”6.1.9.5條為35~40Lx,連續1小時。“低規”本無規定,即將出臺的“新低規”已規定為“不應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這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或布置幾盞工廠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如高度為3~4米,面積30~50㎡的機房,若選擇配照型工廠燈,其單位面積標準為10~12W/㎡,帶反射罩的熒光燈為3W/㎡左右,節能燈另當別論。

五、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摘要: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經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功能,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功能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四周,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

4、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樓,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民規”JGJ/T16-92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動的決定,所以將層號指示和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積大、平面復雜、防火分區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有的設計人員沒有先弄清防火分區的區界線以及每個平安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一旦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因為四周都是柜臺,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6、對于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設計難度較大,因為戰時的出口和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經常是平時的平安出口,戰時要封堵,而戰時口部出口有的平時要關閉,戰時和平時誘導燈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設計混合表達在一張圖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沒有加“注”,所以應提倡戰時、平時照明分別出圖,在吃透建筑專業分區圖前提下,明確表示人防、單元、防火分區的區界線,這樣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減少差錯,也便于臨戰時的轉換安裝。當然比較簡單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圖例、圖注表達清楚也可不分圖。

另外,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應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關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假如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徒然。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楚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和配電系統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現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懂圖紙,難以準確判定其正確和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新問題。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近年來不少論文介紹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鰲述。以下僅提示一些常被忽視的新問題。

1、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答應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2、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

3、裝設低于2.4米的應急燈具應配給PE線,這3點是任何控制接線方案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規”附錄C.3.2條規定疏散照明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筆者理解平安出口燈,疏散誘導燈,在外部光線不足以識別時應點亮或稱為“常亮,”所謂“常亮”并不排除在無人活動的夜間、節假日或有足夠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閘。所以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對于在配電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帶有蓄電池燈具的,應采用三線(即配出充電線)二開關(充電線獨立開關保護),有低位燈再加PE線,以確保任何情況下,關斷電源開關時充電線路不被拉閘。

在配電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一般的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如出租的辦公樓、店面、住宅等,也可考慮設就地開關,此時配電系統可采用二線一開關的接線,但電源開關必須常閉(設計應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線應引自就地開關前,防止充電線被就地開關關斷,但不能將集中控制的燈具納入該回路。為了讓火災中逃生的人員或是消防人員在火場中能迅速識別、方便操作開關面板,應急照明的就地開關應選擇帶電源指示燈型號,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開關即是消防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強制接通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箱配電系統及其燈具接線方案應和其相配合。基本有兩大模式摘要:一是在配電箱和消控中心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就地面板開關和消防中心強制接通。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時必須常暗,只有火災時才接通的燈具,不應和平時常亮的共回路,一般應各自獨立回路。審查中就發現不少類似這樣的原則錯誤,例如某舞臺上方的應急照明燈,由于舞臺非凡功能,不能讓其常亮,而設計卻將其接入帶疏散誘導燈、出口標志燈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須常亮,就產生矛盾,無法控制。又如某圖書館閱覽室內用雙頭應急燈作為應急照明燈,此燈具不可能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災時強制點亮,但接在走廊平安出口燈的回路上,也就會出現同樣的失誤。

對于用聲光控制面板開關作為接通應急照明的開關,是有爭議的做法。筆者認為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境比較熟悉,懂的用聲響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輕易自點亮。而公共場所就不適合,如某中級法院,各層走道全部用此種開關,顯然會時亮時暗,根本不合適,所以應十分謹慎,不能濫用。

有關用“切非”來實現強制接通的控制,也頗有爭議,筆者有時也感到難以定奪,下面有幾點想法提請注重摘要:

1、“切非”和強制接通在時間上不一定能保證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確認火災后,視現場需要才實施“切非”操作。在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員到場后,在開關箱處切除。

2、要用“切非”的辦法點亮應急照明,則所有燈具必須自帶蓄電池,造價較高,且燈具應是常暗狀態。

3、燈具電源不是引自應急照明箱,而必須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內。

篇(2)

應急照明分為火災應急照明及非火災應急照明,是現代建筑安全保障的關鍵設施之一,平時電源被迫切斷或電網停電及發生火災斷電等特殊情況時,對保證火災發生時人員迅速撤離和開展救援工作十分重要。

1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時間

JGJ16- 20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13.8.1 中說明“火災應急照明應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供消防作業及救援人員繼續工作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供人員疏散,并為消防人員撤離火災現場的場所,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燈和疏散通道照明。

由此可見,火災應急照明在從功能上可以分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

有的設計中統一把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時間都定為不小于 30 min,這是不正確的,在 JGJ16- 20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中規定了不同場所的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所須保證的供電時間:其中要求疏散照明供電時間不小于30 min;而備用照明除了避難層和救災直升機停機坪為不小于 60 min,其余消防工作區域如消防控制室、配電室等均為不小于 180 min。這主要是由于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在火災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因而所需的供電時間也是不同的。

2火災應急照明的控制

在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中第 6.3.1.8 條中規定“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后,應能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并接通警報裝置及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但是,在強制點亮應急照明燈具的做法上,還存在一些誤區。

誤區一:應急燈具自帶蓄電池,其充電電源接自消防電源箱,在火災確認后的狀態下,火災自動報警聯動裝置切除應急照明的市政電源,使處于浮充電狀態的應急燈具失去外電,燈具內蓄電池放電以達到自動點亮的目的。

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路 6 kV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或電纜供電。當采用架空線時,可為一回路架空線供電;當采用電纜線路時,應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線路供電,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 100%的二級負荷”;如果消防負荷屬于一級負荷或二級負荷時,切斷市政電啟用蓄電池供電這種做法就明顯不適合了,因為在火災發生時,蓄電池供電只能算是單電源供電,可靠性根本達不到一、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所以,應急照明即便自帶蓄電池,也還是要保證市政電源供電,并且在照明的配電回路上配置相應的接觸器,通過火警聯動來完成消防時強制點亮的目的。

誤區二:在一些大開間的辦公區域或者商鋪中,布置了一些應急照明燈具,考慮到商鋪等以后要出租,為防止偷電,應急燈具自帶蓄電池,充電電源取自租戶自用的配電箱內。

其實這也是不滿足規范要求的,防火規范中規定:“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而這專用供電回路在條文說明中解釋為“從低壓總配電室或分配電室至消防設備或消防設備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機房等)最末級配電箱的配電線路。”

所以,筆者認為,這些應急照明燈具電源還是要引自火災應急照明配電箱。可以采用如下做法:這些燈具不自帶蓄電池,平時無電,在火災應急照明配電箱相應的配電回路上加裝接觸器,火災確認時,再由火警系統聯動接觸器閉合以通電點亮燈具。

這樣,就可以既保證了消防照明用電,又防止了用電糾紛,但此種做法也有不足之處在于:此類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能正常工作是需要物業管理人員專門進行定期操作檢查的。

3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

JGJ16- 200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及 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當建筑物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時應按消防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同時 JGJ16- 20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中把一類高層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也劃分為一級負荷。因此在一類高層建筑走廊照明設計中對于同一層的走廊照明分為了兩類一級負荷:普通走廊燈和應急照明燈。按照規定走廊照明為一級負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層的三級負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與應急照明混用,勢必需設置專為走廊照明配電的一級負荷照明箱;而應急照明按分區設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種類多,數量多的缺點。對此筆者了解了大致有以下幾種配電方案:

a)對于小面積走廊區域將所有走廊燈均設置為應急照明燈具,此種方案節省了一級負荷照明箱且對于配電設計者來講變得簡單,但缺點是適用范圍僅限于小面積走廊這種小型區域,比如像住宅樓類型的建筑物;

b)每層均設置應急照明箱及一級負荷照明箱,此種方案設置的配電箱數量多,較為浪費;c) 每層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隔層設置一級負荷照明箱,走廊照明所用的一級負荷照明箱在合適的地方設置雙電源互投即可,筆者認為這是比較合理的一種做法。

4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篇(3)

中圖分類號: TU9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Abstract: the emergency lighting of modern architecture is an important safety facilities, with the personal safety and securi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uilding.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he code of emergency lighting, power supply, selection and installation, cable set, lamps and lanterns chooses and layout, lamps and lanterns control mode, and evacuation instructions and so on each link is analyz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cable, emergency lighting lamps and lanterns, control

0 引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現代建筑的層數越來越高,占地面積越來越大,內部設施越來越完善,功能越來越齊全,所用設備和材料越來越新,水平交通、垂直交通的內部流量也越來越大。因此,工程設計中,應急照明已成為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在設計、審查、施工等各個環節都要給予足夠的重視。

1 火災應急照明的概念

應急照明是指“正常照明電源失效后啟用的照明”,按功能分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正常照明電源失效, 包括平時故障停電和火災事故停電, 兩種情況要確保繼續正常工作或進行活動, 從供電上有著本質的不同。火災事故停電應屬火災應急照明, 平時故障停電應屬事故照明(非火災應急照明)。本文主要從供電電源可靠性、線纜選擇與敷設、燈具選擇、布置及控制等對火災應急照明進行探討。

2 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電源可靠性

火災應急照明屬于消防用電,因此,其負荷等級應與本建筑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相同。

按規范要求一類高層建筑的火災應急照明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筑的火災應急照明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并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其轉換時間應滿足規范要求。在重要場所或供電條件不具備兩個電源或兩回線路時,應設置有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或用集中蓄電池供電;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可接自本層(本區)配電盤的專用回路,或防災專用配電盤。

3 火災應急照明線纜的選擇與敷設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由于規范主要強調的是“防火保護措施”,對線纜的選型與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穿管暗敷是一種經濟可靠的選擇,有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

不過,由于照明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而變動,穿管或穿線槽的敷設也是較常用的方式。要保證火災應急照明線路的安全,僅靠對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措施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因此,筆者認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對于自帶蓄電池的燈具,從理論上自身帶了備用電源,似乎與外部供電線路無關。不過,內部蓄電池電源的可靠性與平時管理水平密切相關,若平時沒有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電源,就難保能點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視。對于僅由EPS做為應急電源的工程中,由于沒有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線路,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方式更應萬無一失。

4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對于一個完善的應急照明系統,應急光源的選擇也是不可或缺的,下面就談談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型中需要注意的幾點:

a.火災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對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不能為了追求燈具視覺效果的協調就考慮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統一選擇金屬鹵化物燈具作為光源,這是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突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

b.“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屬于強制性條文,因此,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切忌為追求裝修效果而選用與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

5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

筆者結合設計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對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做如下歸納:

a.應急照明燈具應沿疏散走道均勻布置,走道拐彎處、交叉處、地面高度變化處和火災報警按鈕等消防設施附近,應有必要的照度;應急照明燈具間距不宜太大,并選用沿走道縱向具有寬配光的燈具,以提高均勻度。

b.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除設誘導燈、出口燈外,還要設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作用,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作用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

c.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d.大型公建平面復雜、防火分區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應先弄清防火分區的區界線以及每個安全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另外,如果有的場所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e.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允許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6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

具備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若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也是徒然。因此,設計時必須有清晰的設計思路,合理選擇應急照明的控制方式: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意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后果不堪設想。

配電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一般的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如出租的辦公樓、店面、住宅等),也可考慮設就地開關,此時配電系統可采用二線一開關的接線,但電源開關必須常閉(設計應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線應引自就地開關前,防止充電線被就地開關關斷,但不能將集中控制的燈具納入該回路。為了讓火災中逃生的人員或是消防人員在火場中能迅速識別、方便操作開關面板,應急照明的就地開關應選擇帶電源指示燈型號,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開關即是消防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強制接通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箱配電系統及其燈具接線方案應與其相配合。基本有兩大模式:一是在配電箱與消控中心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就地面板開關與消防中心強制接通。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時必須常暗,只有火災時才接通的燈具,不應與平時常亮的共回路,一般應各自獨立回路。

7 結束語

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是一項 “細活”,必須認真思考,細致作圖。一個小小的疏忽,在火災時也可能釀成嚴重后果,無數慘痛的事實和教訓已經警示我們: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去面對每個工程設計。我們也期盼著能盡早有一部專門規范來更好指導火災應急照明設計。

參考文獻

[1]唐海. 《建筑電氣設計與施工》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篇(4)

關鍵詞:應急照明供電線路敷設燈具控制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以及新世紀的到來,各行各業正在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建筑行業的崛起和變化更是迅猛、內容紛繁,現代化的建筑千姿百態、造型各異,并逐步呈現出高、大、全、新的特點。現代建筑的層數越來越高,占地面積越來越大,內部設施越來越齊全,所用的設備和材料則越來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靈活性、舒適性等方面的水準也越來越高。建筑電氣毫無疑問是衡量建筑水準的一個相當重要的部分。作為建筑電氣的一個分支,應急照明也必然成為現代建筑中的一項重要的安全設施。特別是在公共建筑物發生火災、電源故障斷電時,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進行必要的操作處理或維持工作繼續進行有著重要的作用。下面筆者僅將應急照明談談自己在設計工作和工程實踐中的一些體會與看法,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應急照明的分類:

應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用的照明,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1、備用照明: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人員的安全而設置的照明。如醫院的手術室,電梯內,以及在黑暗中可能造成挫傷、灼傷或摔傷的危險場所例如冶金車間等。

3、疏散照明:當正常照明因電源故障熄滅后,在事故情況下為確保人員安全地從室內撤離而設置的照明。從使用功能角度看,它可分為誘導指示標志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誘導指示標志燈用于辨認安全出口的方向和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則使人們能夠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礙物,并能安全通過。使人們能容易找到沿疏散路線設置的手動報警器、呼叫通訊裝置和滅火設備等。

二、應急照明燈的控制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但如果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可能有多種控制方式。設計中,首先應明確各場所中燈具的一般情況,其次是控制地點,有的在現場分散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還應由消防控制室強制點亮,設計時采用控制原理圖表示,并與配電系統圖相對照。1、配電箱集中控制,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可考慮設現場開關,此時電源開關必須常閉,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導線應引自現場開關,防止充電導線被現場開關關斷。

2、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設計,強制點亮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具備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配電系統及燈具接線方式應與其配合。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配電箱與消防控制室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現場開關與消防控制室強制點亮。兩種控制方式下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中。

3、對于采用聲光控開關接通火災應急照明電源的做法,筆者認為在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境比較熟悉,知道用聲音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容易點亮。目前各規范對此有不同規定,有待進一步商榷

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不到位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作用,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作用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地下車庫中,用于引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在圖例及選型上應有別于引導人員所用的燈具。火災時,主要用以解決人員的疏散逃生,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車混流。

4、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附近,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筆者建議規范對疏散通道或樓梯間及前室內的應急照明照度標準應提高。

5、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數,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民規”JGJ/T16-2008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所以將層號指示與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意做到。

四、應急照明供電方式的確定 應急照明供電方式的選擇確定,應考慮應急照明的種類、轉換時間、持續工作時間,各種電源的特點及實際工程的要求等多種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由電網獨立電源供電。其要求由外部引來兩路獨立電源供電,確保一路故障時,另一路仍能繼續工作。這種方式供電的容量與時間余量極大,轉換時間易滿足要求。但是在重大災害時,其供電可靠性可能遭到破壞,失去應急照明供電的作用,因此,對于規模較大的高層建筑和一些特別重要的建筑僅采用此種方式作應急照明電源是不夠的。一般來說,這種電源不是專門為應急照明設置的,往往是結合當地電網實際情況及工程實際情況(如有大量的一級負荷)綜合考慮,統籌安排電力設備的應急電源。 2、由柴油發電機組供電。其特點是供電容量和供電時間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機組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經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啟動時間需15s,因此只能作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對轉換時間要求較高場所的備用照明。這種電源在高層建筑中常常為滿足消防用電要求才設置的,專門為應急照明設置是不經濟的。 3、采用蓄電池電源。當采用燈內自帶蓄電池即自帶電源型應急燈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增減方便、線路故障無影響、電池損壞影響面小。缺點是投資較大、持續照明時間受容量大小的限制、運行管理及維護要求高,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裝設較分散,規模不大的建筑物;當采用集中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供電方式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與自帶蓄電池方式相比投資較少,管理及維護較方便。缺點是需要專門房間,電池故障影響面大,且線路要考慮防火問題。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種類較多,燈具較集中規模較大的建筑物。 國目前內使用的應急照明系統以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為主,正常電源接自普通照明供電回路中,平時對應急燈蓄電池充電,當正常電源切斷時,備用電源(蓄電池)自動供電。在選擇應急照明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應急照明系統。一般來說,新建工程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應盡量在建設過程中統一布線,選用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對于小型場所、后期整改或二次裝潢改造的工程應選用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應急照明。 4、由于上述幾種電源的結構,可靠程度都不同,對系統的要求和應用范圍也不同,所以在實際工程中只選擇某一種電源形式是很難滿足要求的,也很難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因此供電方式的確定要結合消防動力負荷綜合考慮,同時選擇兩種及兩種以上的應急照明電源。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規模小的建筑物選用自帶蓄電池的供電方式,規模較大的高層建筑和一些特殊重要的建筑采用電網獨立電源供電,配以發電機組或蓄電池組,或者采用由發電機組與自帶蓄電池相結合用的供電方式。

O$ru5H-^}-\5pID0五、線路敷設和保護:照明工程師社區nsj`Y5p1o1f

o:L&R:j8sl3b01、 火災應急照明的線路應按消防配電線路的要求敷設(獨立式除外)。

照明工程師社區7k7XF_*lo a[ ~7g7amm0獨立式:在每個應急燈具內都帶有備用電源(蓄電池),所以對供電線路可以沒有特殊的要求,在災害發生時,供電線路故障并不會影響到備用電源發生作用。

gr fKWL0集中式:與上述恰恰相反,由于每個應急燈具內沒有備用電源(蓄電池),若災害發生時,供電線路故障,則會直接影響到應急照明系統的正常運行,所以我們要對其供電線路在敷設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通常采用的防火措施有以下幾種:

U Cc5y;uV!Q0(1)、6I(r'lV@E0((導線或電纜穿鋼管保護,并暗敷在非燃燒體內,其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照明工程師社區Nr%LRZ0[ ] l

(2)、Pd%y` d'^0 在需要明敷的場所,導線或電纜穿鋼管保護,并在鋼管外皮上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

3Bga1Gc G@;BRb3O p0 +[;N.O9U(LF#n'x(3)、線路采用防火電纜或耐火電纜、電線。照明工程師社區.u%}4c7NnuL6v[,y

%V)L'd}d k\)K/|}02、 火災應急照明系統的分支線路不應跨越防火分區,分支干線不宜跨越防火分區。 系統的供電干線應避免穿過易燃場所。照明工程師社區.X/gF oG)ND#a0EQ

照明工程師社區uNt@ m:X-mP u 3、 火災應急照明采用的導線應滿足消防規范的要求,其中疏散照明采用的導線,不宜用耐火型導線,以節約投資。

]&{!rj S6U&j rd0 照明工程師社區.P6gH!V5YLL)q$A 4、 疏散照明,備用照明的回路上不應設置插座。照明工程師社區 pw/s/Rq*~6hJ

照明工程師社區Kc%r,d \3o)]9e~W0ia 5、 應急照明不應使用調光裝置。

0aHq;V6P0Q@T#i,V-b0 照明工程師社區u,AR.v,gQL)i#P6、 火災應急照明的電源不應裝設漏電保護,當線路發生接地故障時,宜設單相接地報警裝置。為保護消防人員安全,火災疏散照明在規范允許的持續工作時間后可予以切除。照明工程師社區 Q0V3hS,A}x|6c

Y!]!f%m|No07、 分散安裝的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宜設置電源鑒別(充電)線。照明工程師社區P |3dm1J~

%T5o0}+{@dO,V08、 電源鑒別線在從配電箱引出時,按下列情況考慮保護:

\l*\\LRv0 照明工程師社區J3m,t:h/Q7Q (1)、 當配電箱主開關保護整定值在20A以下時,可不考慮附加保護;照明工程師社區#?DK*?&E$uw!m!^

(o0V ]Z c5h!p02)、當配電箱主開關保護整定值大于20A時,宜采用帶指示的熔絲保護。從該配電箱引出多根鑒別線時,宜考慮每相一只保護熔斷器。

mtE @8sM;W0 六、關于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隨意性過大

1、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與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突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晰度,與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民規”附錄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與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與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與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建筑照明設計標準》規定。經查風機房、泵房為100Lx,配電室、控制室為200Lx,連續180分鐘。”這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

七、結束語 在建筑電氣設計中,應急照明因其特有的重要性和政策性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如何使應急照明設計嚴格地執行好國家的標準和規范,還需要在今后的工程實踐中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1]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篇(5)

Abstract: the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from the function is divided into standby lighting, escape lighting two types, this paper on the above two kinds of lighting use place and installation, power supply mode, the conversion time and routes for laying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building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ojec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choose the type of emergency lighting.

Keywords: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use place, the conversion time, the line installation, the choice

中圖分類號:S77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火災應急照明的分類

備用照明

備用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確保消防作業及救援人員繼續工作的照明。《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中表13.8.6規定:消防控制室、電話總機房、配電室、發電站、水泵房、風機房備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連續供電時間≥180min;屋頂消防救護用直升機停機坪、避難層備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連續供電時間≥60min;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備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火災時仍需要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2 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術用房;

3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避難層及屋頂直升機停機坪。

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確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的的照明。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0.5lx(人防≥5lx),走道疏散間距應≤20m(人防≤15m),一般連續供電時間≥30min。《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中第13.8.4條規定:疏散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燈具設置安全出口的頂部,底邊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宜設置在走道及轉角處離地面1.0m以下的墻面、柱上或地面上,且間距不應大于20m。當廳室面積較大,必須裝設在頂棚上時,燈具應明裝,且距地不宜大于2.5 m。過低對安全不利,也不便遠處看清;過高則在火災時煙霧可能避光線而看不見。因為在火災初期,疏散走道及疏散樓梯間等部位煙霧比較少或沒有,而疏散人員較為集中擁擠,地面上或墻壁1.0 m以下疏散照明往往被遮擋,疏散指示作用很小,而頂棚上的疏散照明作用顯著;火災中后期,產生大量的煙霧上升,頂棚上的疏散照明往往被遮擋而失去作用,這時疏散人員較少,地面上或墻壁1.0m以下照明開始發揮主要作用。因此設計疏散照明時,地面上或墻壁1.0m以下疏散照明和頂棚上的疏散照明要兼顧考慮,不能只設置地面上或墻壁1.0m以下疏散照明,而不設置頂棚上的疏散照明,也不能只設置頂棚上的疏散照明,而不設置地面上或墻壁1.0m以下疏散照明。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疏散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層公共建筑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宴會廳、會議廳、候車(機)廳、營業廳、辦公大廳和避難層(間)等場所;

3 建筑面積超過1500㎡的展廳、營業廳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廳等場所;

4 人員密集且超過300㎡的地下建筑和面積超過200㎡的演播廳等;

5 高層居住建筑疏散樓梯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對于1~5款所述場所,除應設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應在各個安全出口處和疏散走道,分別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標志,但二類高層居住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可不設疏散指示標志。

2 火災應急照明的電源

來自電力網與正常電源分開的電源

由兩路獨立電源引來的供電,確保一路故障時,另一路仍繼續工作,這種形式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廠等,往往比較容易取得這種電源。一般說,公共建筑、廠房內,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具有電網備用應急電源時,首先利用它作為應急照明電源。反之,專門為應急照明而設置,則不經濟合理。所以設計時,應統一安排電力設備和應急照明的電源和應急電源,以求經濟合理。對于繼續維持生產的備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備用照明,應與生產電力設備、消防泵使用同一備用電源,一般取自電網。

來自柴油發電機組的電源

電源中斷后,應急發電機組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經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起動時間約為15s,根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中第13.8.5條柴油發電機組的電源不能滿足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的供電轉換時間的要求。因此必須通過和蓄電池組合作為火災應急照明。

來自蓄電池組的電源

蓄電池可分為燈內自帶蓄電池、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供電方式。燈內蓄電池為傳統應急照明方式,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線路故障無影響、電池損壞影響小,能適應各類應急照明。缺點是投資大、容量小、持續時間較短、壽命短、維護量大管理不便,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地下建筑,有時和其它應急電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如小型旅館,取得電網備用電源較困難時,用蓄電池較為合算。

EPS是一種集中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供電方式,應急切換時間0.1~0.25s,應急供電時間一般為60、90、120min三種規格。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與自帶蓄電池方式比較,投資較少,管理及維護方便;存在的問題是線路需要防火處理及集中蓄電池組需要考慮安裝空間及防火隔離。

組合電源

同時由以上兩種以至三種以上的電源組合供電方式,由于以上幾種電源可靠性程度、轉換時間、持續時間、供電能力各有所長,所以在實際工程中只選擇一種應急電源有時難以滿足要求。這就有必要選擇組合電源來滿足可靠性高、轉換快、持續時間長、供電容量大的要求。當然可靠性更高,投資就更大,一般只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層建筑中采用。一般說,設置幾種電源是根據該建筑的生產和消防電力設施要求確定的,專為應急照明設置并不太多。

3 火災應急照明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

1 備用照明≤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1.5s;

2 疏散照明≤5s。

4 火災應急照明線路敷設應注意哪些問題

1 應急照明線路:包括配電干線和支線,與正常照明線路不得共管共槽敷設。自帶蓄電池燈具的支線除外。

2 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與正常照明配電箱分開設置,自帶蓄電池燈具的配電箱除外,并設在無火災危險場所。

3 特級與一級建筑的應急照明主干線宜采用礦物絕緣電纜及阻燃耐火型電纜,應急照明支線宜采用阻燃耐火型電線和電纜。

4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當暗敷時應敷設在保護層大于30mm的非燃燒體內,明敷時在保護管外壁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如在金屬管上涂丙烯酸乳膠防火涂料,采用絕緣和護套為非延燃性材料的電纜時,可不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豎井內。

5 應急照明應按防火分區劃分,不得跨越防火分區。

5 結束語

由以上討論和例子可以得出如下幾點淺見:

1明確建筑類型,以便確定應急照明類型、安裝方式、備用電源選擇、主備電源之間轉換時間等。

2 注意選用合理、經濟、高效、可靠的主備電源組合。

3 應急照明線路敷設根據不同的場所,應該滿足哪些要求,要嚴格執行相關法規。

參考文獻

篇(6)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各種建筑越來越多。應急照明給建筑物以生命力,它是建筑物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人們越來越注重應急照明的設置,其安全性已成為關注的焦點,特別是發生火災、電源故障、斷電或其他災害的緊急情況時,應急照明可以保證人員疏散、保障人身安全,利于消防人員進行滅火和搶救。所以,應急照明的設計在建筑電氣設計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設計中,我們要正確理解應急照明的概念,遵循設計標準,正確制定可靠的供電方案,保證照明設計在火災緊急狀態下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應急照明是指正常電源無法使用后啟動的照明電源,主要的應急照明有: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在應急照明的設計中,主要應對照明的供電方式及其控制方式進行設計分析。應急照明供電方式還應根據照明的種類、轉換時間、持續工作時間、各種電源的特點來確定,確保電源的安全可靠、方便耐用。

1 應急照明的概念與分類

應急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不再提供照明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安全或繼續工作的照明。根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術語解釋.應急照明分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

1.1疏散照明

當正常照明因電源故障熄滅后,為保證人員在發生事故時能快速、安全地撤離建筑物而設置的照明。根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規定,疏散通道地面上提供的照度不得小于0.5I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照度不應低于1.Olx,樓梯間內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51x。從使用功能方面,又可以分為誘導指示標志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誘導指示標志燈用于辨認安全出口的方向和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使人們能夠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礙物,并能安全通過。

1.2安全照明

正常照明因電源故障突然熄滅時,為了確保潛在危險場所(如醫院手術間、電梯內)的人員人身安全而設置的照明。安全照明提供的照度不應小于正常照明的5%,而且需要在正常照明電源消失后0.5s以內就能提供安全照明電源。

1.3備用照明

當正常照明發生事故時,為了確保正常工作繼續進行的照明。《建筑照明設計標準》規定:備用照明由一部分或全部由正常照明燈具提供,它的應急電源主要應來自兩個級別的電源:電網電源和白備電源(發電機或集中蓄電池),照度一般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

2應急照明的具體設計

2.1合理選擇應急照明的供電方式

現代應急照明的供電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分散供電式系統,每個應急燈上都有自備的獨立電源,即蓄電池。當正常電源被切斷,備用應急電源立即自動啟用。這種系統是將備用電源直接接入正常照明電源中,方便正常電源對其備用電源充電。二是集中供電式系統,應急燈本身沒有電源,當正常照明電源無法使用,既有專門的供電電源啟動應急燈。該系統需設置獨立的供電線路和配電設備。專用的應急照明電源主要有兩種類型:采取集中或分區的方式設置電源組,或者利用電網獨立電源供電或柴油發電機組。

由于受到應急電源轉換時間和持續性的影響,一般在設計中會采用兩種或三種電源的組合供電方式,這樣不僅能增加電源的穩定性,還是應急設備更加可靠。

(1)采用分散式的供電系統,所有的應急燈需要自備獨立的蓄電電源,其優點是轉換速度方便,對線路無影響。

(2)使用集中或分區設置蓄電池組供電方式時,有點事轉換速度快、穩定性和可靠性高,同時資金投入較自備電源燒,管理及維護較方便。但是電池一旦出現故障,影響面積波及廣,供電容量受到制約。

(3)如果采取電網獨立供電,就要求由外部引來兩路獨立電源供電,確保當一路電源出現故障,另一路仍能繼續工作,這種方式不受供電量和供電時間的限制,轉換時間也能滿足應急要求,但如遇重大災害,其可靠性會大打折扣,嚴重時還會失去應急照明供電的作用。

(4)由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時,需要發電機具備自動啟動功能,啟動加上投入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15 s,保證應急照片設備可以自成系統。柴油發電機組的優點是,它不受供電容量和供電時間的限制,但由于轉換時間過長,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對轉換時間要求較高場所的備用照明。

(5)應急照明的設計不僅需要滿足火災發生時的應急要求,還需要滿足所有災害發生時的應急要求,而正常照明能持續的時間始終都是個未知數,因此,應急照明持續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這對于分散供電方式和集中或分區設置蓄電池組供電方式的系統來說,蓄電池的容量就受到了約束,通常很難或無法提供(30min-60min以上)長時間的應急照明。

因此,對于應急照片不多和規模較小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分散供電式系統,如果是高層建筑宜,最好是采用自啟動柴油發電機組,并以此作為應急照明的主要供電方式或后備供電方式。如果只對疏散指示照明,安全照明及金融商業交易場所等對轉換時間要求較高場所的備用照明,可以使用分散供電式的應急照明燈具作為過渡照明,以便滿足應急要求。

2.2應急照明的線路埋設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應急照明的配電應使用專門的供電回路,其配電線路和控制回路要根據防火分區劃分。線路敷設還要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果進行暗敷設,應穿管并敷設在不會燃燒的結構體內,且保護層厚度也應大于3cm;明敷設時,應穿有防火保護的金屬管或有防火保護的封閉式金屬線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或電纜溝內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如果使用不燃燒的絕緣電源,可直接敷設。

2.3燈具的選擇

應急照明首先要選擇可以瞬間照亮的光源,只有當應急照明屬于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且應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會同時出現斷電,應急照明才可以用其它光源,因為選用無法瞬間照明的光源,當其不在正常照明運作中一同使用,一旦建筑內發生事故,其應急照明就不能立刻發揮作用,對建筑安全和住戶安全是種威脅。此外,應急燈應符合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技術要求。例如,疏散應急燈就應滿足一下要求:

(1)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外部必須安裝玻璃或者不燃燒的保護罩。

(2)為了提高辨識度和清晰度,CIE推薦圖形文字的亮度要大于15 cd/m2,小于300 cd/m2,并要求標志面最低和最高亮度比以1∶10為宜(最低∶最高)。

3應急照明的控制

(1)應急照明燈要采用長明的方式,一旦建筑物內發生災害,光源必須是種保持光亮,這樣才不會影響人員疏散,也不必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但該方式的缺陷就是耗電,對燈的使用壽命也有不良的影響。實踐中,這種方式一般是設置在車庫等場所。

(2)應急照明等全部安裝自備的蓄電池,平時由現場的蹺板開關就地控制開閉,但火災發生時,可以效消防控制中心切斷其外部的供電電源,光源可以通過自備的蓄電池供電啟用,保證燈具的點亮。這是這種方式投資大,主要花費是用在蓄電池上,燈具維護工作量也很大。

(3)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與其同時使用,當正常照明斷電無法使用,不管應急照明處在哪種狀態(開/閉),都會自動啟動點亮。到目前為止,這是比較科學合理的應急照明設計方式。當采取就地開關控制時,應選用雙控開關。如果照明采取的是自動控制,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應急照明出線回路應加裝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控制的接觸器。

4結束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其安全生產越來越被人重視,安全生產不僅在高危行業中受到重視,在現代民用建筑中月越來越被關注,應急照明的設計真是保護建筑物使用安全和住戶人生安全的重要方面,它的設計科學與否也之間關系到安全問題,因此,必須采取科學的設計,并完善其安裝,而隨著科技的進步,應急照明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也會不斷提高和完善。

參考文獻:

[1]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

[2]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04.

篇(7)

Abstract: the emergency lighting public lighting is the indispensable part in,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security personnel. Combin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architecture of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content simple discussion.

Key words: the emergency lighting; Spare lighting; Safety lighting; Escape lighting

中圖分類號:TB85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應急照明是公共照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與人們的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特別是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使得供電中斷時,應急照明對人員安全疏散,保證人身安全,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的繼續進行,以防止導致再生事故,都占有特殊及重要的地位。

一、應急照明的內容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應急照明燈具》標準將應急照明分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我國的《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將應急照明分為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有關其應急照明的內容是一致的,區別在于是否將安全照明獨立對待,IEC標準將安全照明歸于備用照明,但在實際使用中,安全照明與備用照明在設置場所及處理方式上有不同,因此,將兩者區分開來較適宜 。

許多設計工程師在觀念上,一提到應急照明就認為是火災狀態下的應急照明。實際上,《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對應急照明作了如下分類: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需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2.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需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

3.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需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所指應急照明的外延比火災應急照明要大,因為正常照明的電源發生故障應包括正常供電停電或發生火災、地震、防空等緊急情況下,正常電源的失能。所以,工程應急照明系統的設計,不僅要滿足防火規范要求的火災應急照明系統的設置,還要滿足各個規范或標準對整體應急照明系統的要求。

二、應急照明的設計

實踐中應急照明系統作法比較普遍的有四種:

(1)燈內自帶蓄電池,即自帶電源型應急燈;

(2)采用雙電源切換箱作為應急照明供電電源;

(3)采用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作為應急照明供電電源;

(4)組合電源:即以上任意兩種或三種電源組合供電方式。

下面結合筆者設計的工程,初步闡述一下建筑電氣設計中關于應急照明設計的一些心得:

工程一:御麓灣40#樓項目。此建筑為地下一層,地上三層辦公建筑。此建筑在設計時分為四個用戶,并且其中兩戶含有建筑面積大約350的地下活動室。由于此建筑分為四戶使用,所以每一個用戶的用電量也要單獨計量。反復斟酌之后,筆者在御麓灣40#樓項目中,應急照明的設計采用了自帶蓄電池型應急燈。此種方法其優點是使用比較靈活,自帶蓄電池燈之間相對獨立,互不干擾,可以不用雙電源供電,設計、施工容易。對于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可實現不間斷照明,甚至可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設定疏散通道走向。其缺點是價格較高,維護成本高,使用壽命相對較短。

工程二:平谷9#樓項目。此建筑為地上十六層居住建筑。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2005年版)要求:此建筑為二類高層建筑,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在《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中的第3.0.7條規定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宜采用兩回線路供電。綜上所述,筆者在平谷9#樓項目中,應急照明的設計采用的是雙電源切換箱作為應急照明供電電源。此種方法要求其供電應為獨立的回路,雙電源應在末端切換。優點是性能比較可靠,成本較低,壽命較長,單箱控制面積較大,如果供電電源和線路能保證,供電時間可以足夠長。缺點是對供電電源和線路的可靠性要求較高;雙電源切換的間隙應急照明出現間斷,如果兩路電源均出現問題就不能保證疏散要求。

工程三:平谷地下停車庫項目。此地下停車庫,車位數量大于300個。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要求:此車庫為一類汽車庫。并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第9.0.1.1條和第9.0.4條規定:一類汽車庫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汽車庫內應設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在《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中的第3.0.3條又要求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傷。所以綜上所述,筆者在平谷地下停車庫項目中,應急照明的設計采用的是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照明箱,供電電源采用雙電源切換。此種方法要求其供電應為獨立的回路,雙電源應在末端切換。優點是性能非常可靠,即使兩路電源均出現問題時,仍可由蓄電池組供電,實現不間斷照明,能保證疏散要求。供電時間可根據實際負荷量來改變電池組的容量,使用靈活。

三、應急照明的照度

應急照明設計照度值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2005年版)中規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 lx;

(2)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 lx;

(3)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 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應急照明線路的敷設

對于應急照明布線系統,根據各規范及標準的要求,應急照明配電應采用專用供電系統配線。因要考慮在火災情況下,投入應急照明,所以,其配電線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區劃分。另外,還應采取以下防火措施:當采用暗敷設時,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30mm;當采用明敷設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并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這些措施是一種比較經濟、安全可靠的敷設方法,對保證應急照明配電線路可靠、安全供電是必要的。除此以外,筆者認為應急照明配線設計時,設計師不要過分追求高性能、高可靠性而大量使用耐火型電線和電纜,提高建筑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應根據各規范及標準要求選擇電線和電纜。

四、應急照明燈具的選用

應急照明應采用白熾燈、鹵鎢燈和熒光燈,對于疏散指示燈還可采用發光二極管。因為《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規定應急照明必須選用能快速點燃的光源,即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應急照明要在幾秒鐘內達到標準流明值。其他燈具不能滿足此要求。此外,應急燈應符合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技術要求。作為誘導指示標志燈具,還應滿足: 1、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應裝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護罩(為防止火災時迅速燒毀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影響安全疏散,規定在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外表面加設保護措施)。2 、標志的圖案、字體尺寸、顏色應根據公安部GA-54-93《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標術條件》和國家標準GB13495《消防安全標志》的有關規定與要求制作。3、為提高辨認效果和清晰度,CIE推薦圖形文字的亮度要大于 15cd/m2,小于300cd/m2,并要求標志面最低和最高亮度比為1:10 (最低:最高) 為宜。標志面的背景應使用綠色,圖形、文字使用白色。

五、結束語

總之,應急照明在現代公共建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設計時應仔細分析建筑物的使用特點、火災危險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嚴格遵守相關設計規范,進行合理的應急照明設計。

參考文獻

[1]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

篇(8)

隨著現代工業企業規模化發展,新建工業建筑呈現出新的特點,單體建筑越來越龐大,多層工業建筑層出不窮,建筑形式也不再是以前的“方塊式”,取而代之的出現了許多弧形,球形等更加復雜的建筑。這就給我們的設計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其中建筑應急照明的設計日趨復雜,本文僅對工業建筑應急照明設計進行簡單的分析。

一、應急照明分類

1、根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34-2013 規定應急照明分為:

a.備用照明 b.安全照明 c.疏散照明

2、規范對應急照明有如下定義: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動的照明。

二、消防應急照明與非消防應急照明的區別

消防應急照明是上面談到的廣義的應急照明范疇內的一個門類,它是指因發生火災事故時,供人員疏散、保障安全或繼續工作用的照明,與正常電源無關。也就是說盡管火災時切斷非消防電源,但作為應急照明的主供電源(一般為市電)是不會被切斷的。即火災應急照明的開啟條件是火警信號而不是斷電事故信號。

消防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非消防備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因事故熄滅后,需保證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的備用照明,這個場所可以生產房間,會議室,營業廳,體育場等。這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他們雖然可以共用建筑物低壓配電系統的備用電源,但應是兩個獨立的配電系統,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

三、工業建筑消防應急照明設置

在現代工業建筑中因火災事故對人身及財產危害大,后果嚴重,工業廠房應急照明的設計首先應該滿足火災事故時的要求,也就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所指的“消防應急照明”。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第10.3條對消防應急照明設置部位做了詳細的給定,在此只提出幾點特別需要重視的:

1)規范規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2)設置安全照明主要是考慮到工業廠房內當正常照明熄滅后,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存在潛在危險,如從事機械加工,焊接工作或從事有毒有害,當火災斷電后如果照明燈全部熄滅,可能對工作人員造成一定危險,需要設置安全照明,方便工作人員關停設備,整理好試驗器具,安全撤離。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4規定了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部位。另外根據一些消防審查意見,筆者建議對于兩層以上的建筑,疏散樓梯內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設置樓層顯示燈。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員(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做出行動決定。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指示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消防應急照明系統,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2條規定了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疏散方向指示燈和安全出口指示燈只用于標識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位置,不能用來實現照度的保證作用。

3、照明燈具和光源的選擇

1)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GB 17945的有關規定。普通照明燈多為開敞式燈具,不適合作為應急照明燈具使用,故設計時建議采用專用的應急照明燈具。

2)疏散走道上的應急照明燈具應具有火災時可強制開啟的功能。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高大廠房正常照明一般采用金鹵燈光源,但其不能快速重復點亮,因此對于高大廠房應考慮單獨設置應急照明燈具。

3)對于安全出口指示燈和疏散方向指示燈,一般情況下為“常明燈”,為節約能源,宜采用LED光源。

4、電纜、導線及敷設方式的選擇

消防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求, 各個規范中比較強調“防火保護措施”。穿管暗敷是一種既經濟有可靠的敷設方式,可廣泛采用。但由于一般工業建筑層高比較高,一些廠房要在樓板上吊裝很多東西,如風管、水管、電纜槽、吊頂板等,這就需要在頂板上打很多膨脹螺栓,許多暗敷管線很容易被打壞,這種情況下,穿保護管或金屬槽盒明敷是比較可行的方法,但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槽盒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電纜。

這里要特別提出一點值得注意,就是消防應急照明的干線亦應采用阻燃耐火型電纜,這里不單指備用電源線路,還包括主供電源線路。因在火災時為保證應急照明供電的連續性,主供電源也應盡量保證。

四、消防應急照明控制

應急照明的控制根據不同的分類和安裝場所可分為:常明,火警時可自動點亮、普通開關控制。

1、一般情況下,走廊疏散指示燈、安全出口指示燈為常明,接線見附圖一D3燈

2、位于疏散走廊的應急照明燈,樓梯間照明燈火警時應能自動強制點亮,此時可利用雙控開關可實現此功能,接線見附圖一D2燈。

3、消防值班室、消防泵房、配電室等火警時仍需繼續工作的房間,全部燈具均為應急照明,有人工作時全部點亮,由于燈具均接自應急電源,故此時發生事故燈具也不會斷電熄滅,無人工作時燈具可熄滅,可設置普通開關控制,接線見附圖一D1燈。

4、對于沒有外窗的一些工藝房間,實驗室內設置的消防應急照明,一般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3。如人員在該房間從事沒有任何危險的工作,應急照明可設置普通開關控制;如人員在該房間從事有人身危險的工作或當照明燈具突然熄滅時有可能產生危險時,應利用雙控開關實現自動強制點亮。

附圖一

五、消防應急照明供電

1、應急照明電源的有關規定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7.2.3規定:疏散照明的出口標志燈和指向標志燈宜用蓄電池電源,能保證其可靠性。安全照明要求轉換時間快,應采用電力網線路或蓄電池供電,接自電力網時應和該場所的電力線路分別接自不同變壓器或不同饋電干線。備用照明通常需要較長的持續工作時間,其電源接自電力網并有效地獨立于正常照明或采用自備發電機組。

2、應急照明配電

1)各規范對于應急照明的配電并沒有明確規定,這里給出一些建議

a、當建筑物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時,宜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提供雙電源,并以樹干式或放射式供電。應按防火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提供該分區內的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電源。

b、當消防用電負荷為二級并采用交流電源供電時,宜采用雙回線路樹干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當采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內附電池組時,可由單回線路樹干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2)相關規范對于應急照明的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沒有明確要求,設計中一般采用雙電源自動轉換器(ATS),其轉換時間一般為幾十毫秒,可以滿足安全疏散要求。如采用集中設置EPS作為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其轉換時間一般為十幾毫秒,同樣可以滿足安全疏散要求。由于柴油機的啟動時間一般在幾十秒,其作為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時,建議配置一定時間的EPS,以保證應急照明的供電連續性。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0.1.5條規定了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

六、小結

近年來工業建筑應急照明設計日趨復雜,也逐漸成為圖紙審核的重點,作為電氣工程師,應給與足夠的重視。本文簡單的分析了工業建筑應急照明的設計要點,簡述了相關規范對應急照明的規定,根據多年的設計經驗,總結了應急照明設計中的重點,難點。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文中有不妥之處希望大家給與指正,我將不盛感激!

參考文獻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2013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篇(9)

前言:火災應急照明與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公共建筑的安全保障必須謹慎設計,對于出現的問題也應及時解決,公建火災應急照明設計優化勢在必行。

1公建火災應急照明中存在的不足

1.1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不恰當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要求極高,燈具性能的好壞直接影響火災發生時照明效果及人員聲明財產安全,不能馬虎。有些公共建筑由于規模較小,人員較少,在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上存在很多不足,難以在火災發生時,達到應急照明效果,這無疑是一項重大的安全隱患。

1.2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不合理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不僅體現了整個火災應急系統的精確度,也是能讓應急照明燈具發揮最大作用的關鍵。很多建筑只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常常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擋蓋了誘導燈及出口燈,使得被困人員難以發現光源,難以找到安全通道,后果十分嚴重。同時在很多大型公共建筑中,防火分區多,出口較多,而且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容易誘導人們前往另一個出口,耽誤人員逃生時間,一旦出現意外,人員被困便難以找到正確的出口,難以安全逃生。此外,許多大型公共建筑都設有地下停車場,很多地下應車場的應急照明燈具設置不合理或者不到位,地下停車場是及其容易忽略的地方,但是停車場內汽車車內油箱中的油一旦著火,火勢將難以控制,必須加強地下停車場的火災應急照明系統建設。

1.3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不到位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方式多種多樣,不過要根據建筑自身的特點,設計出適合建筑的控制方式,還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國現在很多建筑采用的應急照明燈具控制方式趨于模式化,根本沒有結合建筑自身的特點,輕則使得很多應急照明燈具控制方式并不能使應急燈具發揮自己最好最大的效能,重則可能導致整個建筑的應急照明系統處于癱瘓狀態。有的建筑為了圖方便,甚至使應急照明燈具與普通燈具共用一個控制點,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方式不能與普通燈具的控制混為一談,普通燈具的照明電路較為簡單,但是安全系數較低,很難滿足應急照明系統的要求。

1.4應急照明燈具線路敷設不合理

應急照明燈具線路問題是火災來臨時應急照明燈具供電的關鍵部分,不可有一絲一毫的馬虎。許多建筑為求建筑施工方便,節省成本,對于應急照明燈具線路敷設的合理性要求很低,甚至將應急照明燈具線路與普通電路混在一起,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不言而喻,所以對于應急照明燈具線路敷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謹慎設計,嚴格施工,保證應急照明燈具線路的正常運行。

2公建火災應急照明設計優化

2.1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最優化

火災照明系統中最重要的照明任務由燈具完成,也就是說公建火災應急照明設計優化最重要的部分在于燈具的選擇。近幾年來,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越來越受歡迎。它以其多功能、自查自報、提高應急疏散效能等特點贏得了使用者的一致好評,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除實現一般疏散指示燈具的功能外,還具備與消防報警系統聯動接口,發生火災時根據聯動信息調整疏散指示燈具指示方向及語音、頻閃、滅燈等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大型公共建筑的火災應急照明要求。除了應急燈具之外,還有標志燈的選擇,標志燈的光源技術趨于多采用場致發光器件和LED光源和少采用焚光燈、白熾燈光源。其中LED類光源標志燈具具有節能、美觀、表面亮度和勻光度都易控制等優點成為燈具界的新寵。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該設置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防止出現燈具被火情毀壞而難以發揮作用的情況。

2.2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無死角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也是一門學問,燈具布置不僅需要美觀大方,最重要的是實際應用性極強,能在火災發生時發揮最大的作用,提高疏散效能,保障公共建筑內人員安全。首先應該在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等其他消防設施的附近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便于火災發生時,建筑內人員及時找到消防設施,減少傷亡。還有要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除設置誘導燈、出口指示燈和疏散照明燈具,防止出現“有人無燈”的情況出現。

2.3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

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及布置已經分析完,接下來便是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怎樣對應急照明燈具進行有效控制,在火災面前可以最大限度照明,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是一項責任重大的工程。應急照明燈具中自帶蓄電池應急燈具在非點亮狀態下不得中斷蓄電池的充電電源,一旦充電電源出現問題,應急燈具轉換為蓄電池供電,這樣就會耗盡蓄電池的電量,一旦發生火災,應急燈具無法照明,后果不堪設想。此外,還應該注意應急照明燈具的檢修,定期進行檢修,及時更換有故障的燈具,保證燈具一直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2.4應急照明燈具線路敷設

應急照明燈具線路敷設問題也是至關重要,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與此同時還應選擇成本較低的線路敷設方式。其中有點頗多的穿管暗敷這種深受歡迎,既經濟又可靠。這種敷設方式采用有機阻燃或耐火電纜穿金屬管或穿封閉式金屬線槽;明敷設時,應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護措施。還有一種由EPS集中供電的應急照明回路,這種線路系統因為應急燈具自身不帶蓄電池而受到很多建筑設計者的青睞。

2.5應急照明電源的設置

在火災發生時,應急照明系統需要應急電源供電,而且對于應急照明電源也有要求。應急電源的負荷級別要與建筑的消防設備相同,這樣才能與建筑的消防系統步調一致,應急照明對疏散照明與備用照明切換時間也有要求,要求時間均不超過5秒,有些特殊金融交易場合不得超過1.5秒,由此可見,應急照明系統要求很是嚴格,所以應急照明電源設置必須精準,才能滿足應急照明系統的各項要求。

2.6消防應急照明系統自動檢驗系統的應用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很多系統可以自動工作,消防應急照明系統自動檢驗工程就囊括其中。手動檢驗費時費力,而且檢查過程中存在問題較多,特別是大型公共建筑很容易出現檢查不到位的情況。而消防應急照明系統自動檢驗系統就可以輕松解決這些問題,而且可以及時反應出現問題,及時檢修,對于火災應急照明系統可謂是“百利而無一害”。而且消防應急照明系統自動檢驗系統在檢查應急照明電源的蓄電池充、放電情況、燈管性能等項目的同時還可通過網絡系統與建筑管理系統相接,及時反應情況,而且檢查數據可以存檔,有利于火災應急照明系統的管理。

3結語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公建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也在不斷完善,公建火災應急照明設計優化是公建火災應急照系統優化的重點。結合先進的科學技術與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相信在未來的日子里,公建火災應急照明系統定會越來越完美。

篇(10)

石河子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 832000

摘 要 近年來,建筑行業發展日新月異。在民用建筑工程設計中,為保證建筑物及內部人員的安全,我們采取了許多措施,而完善、可靠的應急照明系統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本文分別從概念、光源選擇、電源選擇、控制、回路組織、線路敷設及保護幾個方面對民用建筑中應急照明的設計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 應急照明;民用建筑;應急電源裝置;可靠性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新建的各類建筑在舒適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而其中安全性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指標,因為這是與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

為保證建筑物及內部人員的安全,需要采取許多措施,而應急照明系統則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安全設施。當建筑物在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的情況下,只有具備良好完善的應急照明系統,才能保證建筑物內人員的安全和及時疏散,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的傷亡、降低財產的損失。大量的實例證明,當災害發生時,建筑物內有無良好的應急照明系統是有很重要的關系的。下面以火災為例加以說明:在火災發生時,為防止觸電及通過電氣設備、線路擴大火勢,我們需要切斷相關區域內的非消防電源,若此時沒有應急照明,人們在黑暗中勢必會更加驚慌,同時加上煙氣的作用,如身處險境的人們無法及時找到疏散出口,則會引起更大的不必要的傷亡。由此可見,良好、完備的應急照明系統是整個建筑中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安全設施。

1.應急照明的概念

應急照明概念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第2.0.18中的解釋是“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用的照明”,應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其作用是在火災發生時能夠提供照明和疏散引導,使人們能夠安全撤離危險區域或建筑物,并且在火災發生的過程中替代停止工作的正常照明而提供照度保證,以確保重要場所的工作能夠繼續進行。大型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高層建筑等都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系統,以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減少損失。

1.1 應急照明按照用途可分為三類:

(1)疏散照明:用于確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以保證人員在事故時能快速而安全地離開建筑物所設立的照明。疏散照明在疏散通道地面上提供的照度應不得小于0.5lx。此外,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明顯位置還應設置標志指示燈;

(2)安全照明:用于確保處于潛在危險場所(如手術室)的人員安全而設置的照明。安全照明在工作面上提供的照度不應小于正常照明系統提供照度的5%;

(3)備用照明:用于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如消防控制室)而設置的照明。備用照明往往由一部分或全部由正常照明燈具提供,其應急電源主要應來自兩個級別的電源:電網電源和自備電源(發電機或集中蓄電池),照度一般不應小于正常照度的10%。

1.2 應急照明轉換時間

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停止供電后,其備用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應滿足:疏散照明、備用照明≤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1.5s);安全照明≤0.5s。

1.3 應急照明持續工作時間

疏散照明: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規定,應急持續工作時間不應小于30min;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規定,應急持續時間不應小于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30min。

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其應急持續工作時間應根據該場所的工作或生產操作的具體需要確定。

1.4 應急照明的設置

應急照明的設置場所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均有明確的規定,消防規范的約束是強制性的,所有工程設計都必須按規范的要求執行,本文不再贅述。

2.合理選擇光源及燈具

在進行應急照明設計時,常采取“應急照明兼作正常照明并與此同時使用”的這一形式,這就要求在選擇光源時除考慮消防使用外,還要有良好的光環境――照度和顯色性能適宜,亮度分布合理,視野舒適。同時,應考慮到合理使用資金和節約能源,全面考慮到經濟、美觀、安全、方便實用、便于維護等因素。

根據CIE及相關標準,我國設計標準GB17945-2000《消防應急照明燈具》5.16中規定:使用熒光燈作為光源的消防應急燈具不應將啟輝器接入應急回路。要求燈具及光源應具備“快速啟動”和“寬電壓啟動”的特性,因此,適合于應急照明的光源主要有白熾燈、碘鎢燈、電子鎮流器熒光燈、LED及場致發光光源等。高強氣體放電燈及電感鎮流器熒光燈由于啟動不可靠,不應作為應急疏散照明燈使用;白熾燈因其壽命短、能效低,建議只用在點燃時間短,開關頻繁的場所使用;熒光燈及新型的LED燈作為顯色指數高、壽命長、節能、高效的光源,應作為首選光源。

應急照明燈具應設玻璃或其它非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裝設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燈應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損傷。

3.選擇供電電源

目前應急照明的供電電源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3.1 自電網引來兩路獨立電源

這種供電方式要求從外部引來兩路獨立的電源,以確保一路電源故障時,另一路電源仍能可靠的繼續工作。這種方式對供電容量、時間不受限制。然而,由于電力資源緊張等多種原因,絕大多數建筑物要想從市政獲得兩路可靠的獨立電源有一定困難。

3.2 發電機組

這種供電方式要求發電機組具有自啟動功能,啟動時間應小于15S,它對供電容量、時間不受限制,但是電源轉換時間相對較長(10S左右),不能用于對轉換時間要求較高場所的應急照明。

3.3 蓄電池組

這種供電方式可靠性高、轉換迅速(0.02~0.5S)、適用性強、線路及系統簡單,而且使用靈活,投資較小,因此在很多建筑物中,都選用蓄電池組作為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但供電容量、時間相對受到限制。

目前蓄電池供電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獨立式供電,即每個應急燈自帶備用蓄電池裝置,市電正常時蓄電池處于浮充電狀態,正常電源切斷時,備用電源自動投入,應急燈自動點亮。這種方式一次性投資較少,但整個應急照明系統中的電子元器件的數量多,故障率相對較高,而且由于備用蓄電池放置分散,維護工作量及難度大,同時,系統工作的可靠性也難以保證。另一種是集中式蓄電池(EPS)供電,它是用一套集中的整流器、充電器、逆變器、蓄電池組及控制裝置組成的電源裝置,作為供電系統的備用應急電源,應急燈具本身不帶蓄電池與普通照明燈具無異。這種供電方式雖然一次性投資相對較高,但卻大大降低了維護費用和工作量,同時也保證了系統工作的可靠性。

根據應急照明的概念及應急照明應設置的場所,我們發現:應急照明既要滿足作為照明的一般要求,又要滿足應急作用的特殊要求,既要在緊急狀態下照明,同時又要保證常年安全、可靠地處于良好的應急狀態。這除了選擇合適的光源外,選擇安全、可靠、耐用的應急電源是至關重要的。

4.應急照明控制方式

在非正常狀態下,當正常照明切斷時,應同時使相關應急照明投入強迫點亮狀態,并能可靠地實現內電源間的聯鎖轉換。最終使建筑物中持續式燈具保持常亮狀態,非持續式燈具及可控方式燈具直接點亮,且控制燈開關處于失控狀態,從而達到完全自動應急照明的目的。

應急照明的控制方式比較多,不同工作形式下的應急燈具控制方式如下:

下圖中L和L+分別為主母線和消防強切母線。市電正常情況下,電池處于浮充電狀態,所有負荷由市電供電,此時L母線有輸出,L+母線無輸出;市電故障但非火災情況下,所有負荷由備用蓄電池組集中供電,此時,母線電源情況與市電正常情況下相同;在發生火災情況下,應急照明受消防聯動控制,KM閉合,L+母線帶電,所有疏散照明自動點亮。

4.1 持續式(常亮式)

這種方式一般不需要控制,接線簡單,但浪費能源,縮短光源使用壽命,適用于小功率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無自然采光且經常有人停留或經過的場所,以及應急照明兼作值班照明的場所。上圖中WE3回路屬于常明控制方式。

4.2 應急半可控方式

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及前室、公共建筑內走廊等火災疏散通道照明多采用這種控制方式。這種應急照明一般由正常照明兼作,非消防情況下由就地安裝的蹺板開關分散控制,一旦發生火災則由消防聯動控制強制點亮,且就地控制開關處于失控狀態,保證人員安全疏散,上圖中WE1回路屬于這種控制方式。

實現這種控制要求的面板開關主要有以下幾種:

(1)單極雙控蹺板開關:兩個相線端子分別接L線和L+線,平時L+線不帶電,此時雙控開關作用同普通的單極單控蹺板開關;火災時L線和L+線均有輸出,雙控蹺板開關失控,受控應急回路強制點亮。平時使用時正常照明需要持續點亮的場所(如大空間商場、公共建筑內走廊等)常選擇使用這種開關。

(2)帶應急端電子延時開關:觸發方式有按鈕式、觸摸式、聲光控及紅外控制等,這種開關都帶有一個消防端口,接消防系統L+線。火災時L+線帶電,受控應急回路強制點亮。平時使用時正常照明不需要持續點亮的場所(如樓梯間和不經常有人走動的走廊等)常選擇使用這種開關。

4.3 應急可控方式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與消防相關的場所火災時要保證正常工作,因此,正常照明燈具在火災情況下,全部作為應急照明使用。由于這些場所由專人負責管理,他們對房間的環境、開關位置都熟悉,因此,這些場所應急照明的控制方式可以采用普通蹺板開關就地控制,上圖中WE2回路屬于這種控制方式。

4..4 應急自身控制方式

上述應急可控和應急半可控方式都屬于消防聯動控制。在一些中小型工程中,由于不設消防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故不能聯動集中式應急電源裝置(EPS),這時則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具。

以上幾種控制方式在設計過程中,應根據建筑物的功能、特點、用戶要求等合理選擇,使之在滿足消防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達到控制方便,節能、經濟等目的。

5.回路組織

5.1 火災應急照明設備設專用供電回路;每個防火分區設獨立的應急照明回路。

5.2 在采用分散供電時,在各層(或最多不超過3~4層)設置專用消防配電箱;并在配電箱處實現雙電源的自動切換。

5.3 疏散照明采用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時,正常供電電源可接自本層(或本區)的分配電箱的專用回路,或接自本層(或本區)的專用消防配電箱。

5.4 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回路宜分開,該回路上不應設置插座。

5.5 為便于管理和控制,樓梯間照明可采用豎向配電,接應急照明電源。

6.線路敷設和保護

為保證應急照明正常使用,對應急照明供電線路在敷設時要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通常采用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6.1 線路采用防火電纜或耐火電纜、電線。

6.2 導線或電纜穿鋼管保護,并暗敷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

6.3 在明敷的場所,穿線鋼管或金屬線槽刷防火涂料。

6.4 應急照明系統的分支線路不跨越防火分區,分支干線不跨越防火分區。

6.5 應急照明采用專用回路,其配電設備應設有明顯標志。

7.結論

在實際工程中,應急照明設計應根據建筑物的層數、規模大小、復雜程度、建筑內停留和流動人員的多少、建筑物內的生產和使用特點、火災危險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它應急電源的設置情況等綜合考慮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選擇出最優的應急照明設計方案,使得建筑中的應急照明系統能在災害發生時,為減少人員的傷亡降低財產的損失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34-2004

上一篇: 策劃學論文 下一篇: 建筑工程優化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中字幕久久久久久久免费 | 在线视频中文字幕第一页 | 天天视频在线观看免费专区 | 最新日本免费一区二区三区不卡在线 | 亚洲欧美日韩国产综合在线 | 日本午夜精品一区二区三区电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