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7 15:45:1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民間文學的特點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圖分類號】I2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2)18-0013-03
如何讓民間文學在當代散發出誘人的美,這是一個現實而又艱難的問題。“民間文學具有悠久的歷史,但它與靜態的歷史文物不同,是一種‘活’著的、始終保持著新鮮生命力的文化現象。”但是,當今社會的城市化與國際傳媒使民間文學從其賴以生存的民俗場中失落。對于人口龐大的漢民族而言,這種變化已然成為難以挽回的趨勢,而對于小聚居大分散的少數民族而言更是如此。由于“民間文學是一個民族世代傳承的文化遺產,是民族文化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使得學者們對其追蹤不已并對其藝術特色進行各種自我認識的分析。畬族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其民間文學的藝術特色亦逃不過學者的追蹤。
一 畬族民間文學藝術特色傳統研究分析
從目前掌握的資料,我們難以看到對畬族民間文學藝術特色進行全面分析的文章。通觀學者們對畬族民間文學藝術特色的分析不難看出,大家僅十分著重于民歌研究,這不免讓人遺憾。但我們依然能于模糊間看出學者意識界中的畬族民間文學特色。對于畬族民歌藝術特色的分析不外乎以下兩個方面。
1.畬族民歌的形式與內容分析
在以往的民間文學的分析中,學者們無不側重于文學文本的搜集。而正是文本的結集形成了著名的“三套集成”。因此學者們的分析也大多從文本出發,按照文藝學的手法進行。就畬族民間文學——民歌而言,一類主要是以各類民歌為整體的全面描述性分析。例如,藍國運在《畬族民歌的分類及其藝術特點》中從民歌的詞、韻、修辭、情感、唱法等方面進行了整體性描述;陳元煦在《畬族的口頭文學——山歌的特色》中對民歌進行了分類式的特色分析;另一類是以民歌的某一方面進行的特色研究,以曹沁芳、湯光華的《福安畬歌的音樂特色及文化內涵解析》為代表,其對民歌內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歌詞上。
2.畬族民歌的演唱與旋律分析
隨著學者對民歌認識的加深,人們也不再僅僅局限于文本文字的琢磨,而更注重于表演過程及其音樂形式的分析。表演理論認為,“口頭藝術是一種表演”,它包括“藝術行為即民俗的實踐和藝術事件即表演的情境,包括表演者、藝術形式、聽眾和場景等。”因此,在畬族民歌藝術特色的研究中也免不了對其演唱和旋律的分析。這類分析同樣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從畬歌的整體性著手進行的分析。此類以雷桂榮的碩士論文《畬歌演唱的特色探索》最為代表,此文從畬歌起源談起,論述了畬歌本身及歌手的演唱特色,最后落實到畬歌的保護上。此類文章還有《畬族民歌的種類、特點及演唱形式》《福安畬歌的音樂特色及文化內涵解析》等。另一類則是對畬歌某一演唱方式進行的特色分析。如陳庭星在《初探浙江畬族民歌的旋法特征》中論述了畬歌演唱中的“旋法”特色。與此相似的則有牟學農的《浙江畬族民歌的旋法特征及其調式屬性》等,而像吳碧玲的《福建畬族民歌“雙條落”的藝術特點》和郭俊義的《浙江麗水畬族山歌的調式分布特點及內在聯系》等皆是對畬歌演唱旋律中的特殊調式進行的藝術分析。
此外,在對畬族民間文學尤其是民歌特色的分析中,依然存在綜合性分析的例子,如傅麗的《畬族民歌的人文背景及其形式特點》,從功能、內容和形式三個方面對畬歌的藝術特色進行了描述;郭義江的《畬族山歌的形式特征與本質》則是對畬歌內容形式、演唱調式的綜合性論述。另外,我們還發現了對畬族民間文學藝術特色地域性分析的文章,這就是蕭堅的《景寧畬族民間文學特點初探》,這篇文章雖存在地域性,但其也可算,畬族民間文學地域性全面分析的代表。作者于此文中認為景寧畬族民間文學具有兩大特點,一是承前啟后,繼往開來——景寧畬族民間文學的中繼性和源頭性;二是自成體系別具風采——景寧畬族民間文學的完整性和地方性。從此分析中,我們認為此兩點的適用面要遠超于景寧。
二 畬族民間文學藝術特色的內因新探
以上綜述不難發現,這些藝術特色的分析,往往局限于民間文學的外在形態,流于表面形式,只認識到民間文學作為口述藝術的傳統性分析,卻無法洞察民間文學在民眾生活中的內在力量,而民間文學的藝術特色絕非外在形式所能完成。一般認為,民間文學的各個門類都具有相應的固定形式,這是長久以來的歷史傳承,而其發生的變異多在于內容。“民間口頭文學是民眾精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長期的階級社會里,民間口頭文學流行于廣大人民之中,反映他們的生活和思想感情。”也許我們會發現,在對畬族民間文學進行分析時,諸如表現了人民愛憎分明的心性,展現了民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表達了民眾不畏、敢于奮斗的精神等,皆是套路式分析,而作為民族特有的口頭表達方式,民間文學的諸門類都應具有自身的藝術特色,但作為一個整體而言的民間文學,除了口頭性、傳承性、變異性、集體性等外,它的發生、發展、成熟和繼承必然聯系著民族生存的內在動力才會得以長久流傳,因此除了我們已述之外在形態的特色,它依然具有屬于本民族的內質特征,而這種由民族自身發展的內質元素形成的藝術特色,筆者稱之為“族內元”特色,而這正是民族認同與被認同的基礎。
三 畬族民間文學的族內元特色的主要表現
一、結合幼兒的年齡特點和心理發展水平來選擇幼兒民間文學作品
不同年齡階段的幼兒語言發展水平是不一樣的,因此我園老師都能清楚地認識到活動前應該了解各年齡幼兒的“最近發展區”,根據不同年齡階段選擇不同的民間文學作品,即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和心理發展水平來考慮適合性。
小班幼兒“逐步擺脫以自我為中心”、“自理能力增強”,“認識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行動”,因此小班民間文學作品教學選擇的內容應該易于幼兒通過動作或具體的行為表達。選材多以簡短、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方便用肢體表達的內容,如:“兩只老虎、對答歌、點點蟲、小老鼠上燈臺”,這類童謠符合小班幼兒年齡特點,幼兒非常喜歡,易于接受;中班幼兒就要選擇一些具有挑戰性的且能運用豐富形式展現的民間文學作品。所以在童謠的基礎上,加入一些謎語,民間傳說故事、神話故事、寓言、繞口令的內容;大班幼兒“情感的穩定性和有意性增長”,因此大班活動的內容應該能讓幼兒多方位感知生活的美,如:“三個和尚、盲人摸象、老鼠嫁女”的故事表演,有利于讓幼兒用唱歌舞蹈、戲劇表演、角色游戲等形式去表現自己對文學作品的理解。
(二)結合幼兒園活動組織的特點來選擇幼兒民間文學作品
皮亞杰認為良好的師幼互動和幼兒互動,才能調動幼兒的主體參與性和積極性,發揮活動的最大效益。因此幼兒園民間文學作品活動應該結合作品的具體形式來發揮活動的效果。如:我園大班組教學當中的民間故事《三個和尚》。開始部分一個和尚悠閑自得的生活場景及三個和尚的內心變化到寺廟的大火,老師在講述故事的過程中語言繪聲繪色,語氣時而悠緩時而急促,孩子們仿佛被帶到故事中。在反饋記錄中,有百分之八十的孩子能夠正確的運用語匯,完整復述這個故事,體會到故事告訴我們的道理是“與同伴友好合作、友好相處,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大家”。民間故事《老鼠嫁女》中,故事內容有趣,以對話較多,于是我們進行了分角色表演,幼兒能很快融入到角色中來,能準確、大膽的說出對話內容。教學證明,這種表演類的民間故事在中大班幼兒中深受歡迎,活動效果顯著。
(三)結合內容承載的思想來選擇幼兒民間文學作品
民間文學作品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以前,在這漫長的階段,民間文學作品在每個時期都保留著其獨自的特點。這就要求我們在選擇民間文學作品時要考慮到民間文學作品的思想是否是積極向上、健康育人的,是否促進幼兒良好的道德品質的。如:在民間故事《孔融讓梨》讓幼兒知道了謙讓,以此培養幼兒謙讓的良好道德品質。在《司馬光砸缸》的故事中,幼兒知道了遇事要動腦筋,要樂于幫助別人。在《守株待兔》中懂得了要愛勞動,不偷懶。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品德的教育如涓涓溪流,悄悄流入幼兒的心田
(四)結合民間文學的特質來選擇幼兒民間文學作品
民間文學作為幼兒喜歡的一種文學體裁,有著自身優越的特質,如童謠的語言簡潔明快,節奏感強,瑯瑯上口,易于傳唱,富于趣味性;謎語、民間故事源自生活,通俗易懂;神話、傳說人物生動,情節奇妙。我們的民間文學活動就應該充分利用這些特質,以增強活動效果。
無產階級時代,很多導師就對民間文學具有濃厚的興趣,也充分的肯定了其哲學價值。他們通過借用民間文學的哲理性神話、諺語等來論證自己的哲學觀點。就曾經運用“愚公移山”的寓言證明主觀能動性在改造客觀世界的重要性。用“三個臭皮匠,合成一個諸葛亮”來說明人多力量大的道理。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很多哲學家都承認民間文學中包含哲學的思想。然而,民間文學的哲學思想還是有別于理論化的哲學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間文學是在用比喻說明問題,通過感情表象和主觀思想表現的。而哲學是以理論思維為基礎,運用概念、推理的形式表述。二是自然界是民間文學崇拜、默念和祈禱的對象,民間文學包含著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主要業績,包含著人類知識的主要成果。而哲學主要是研究物質世界的本質和規律,主要是說明世界和改造世界,總結各種知識和經驗。三是民間文學具有集體性和人民性的主要特點,可以通過集中大家的智慧達到極高的境地。然而這樣卻不能顯示出個人的才華和成果。而哲學則是是個別人的成果,是個別哲學家研究和的成果。四是民間文學中表現的哲學思想是簡單的,比較樸素。沒有邏輯性,也缺乏科學論證和理論分析,然而哲學則具有嚴密的邏輯性,有充足的科學依據和獨特的風格。
在論述民間文學的哲學價值時,不僅需要承認民間文學具有文學性,而且還要清楚民間文學和理論哲學之間的關系和區別。如果否熱二者之間的區別,把他們看成是一致的,則是錯誤的。而如果完全否認民間文學的哲學性,也是不符合實際。因此,應高實事求是的分析二者之間的關系,要充分發揮民間文學中哲學思想的作用。
一、民間文學的哲學價值一方面指民間文學中含有的哲學思想
另一方面指運用哲學的觀點對民間文學的研究。民間文學是否含有哲學性是研究民間文學哲學價值的重要保證。在歷史上,勞動人民是創造一切物質的重要力量,也創造了偉大的精神財富。因此,有人把稱人民為社會上的第一個哲學家和詩人,他們的口頭創作中含有豐富和深刻的哲學思想,然而,他們卻不能把這些口頭創作形成系統的哲學創作。
二、在評價民間文學的哲學價值這個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民間文學的哲學思想不能納入到哲學著作中,認為哲學所研究的是形式,是內容上升為思想的形式。哲學家黑格爾就支持這一觀點,比如,民間的宗教和神話,他們都是理性的產物,即使表面上簡單和笨拙,但他們仍舊包含有思想、普遍的原則。但哲學史研究的目的出發,神話就必須從哲學史中排除出去。一種觀點是的經典作家們,運用唯物主義的觀點反對人民群眾在創造物質財富方面的謬論。他們認為勞動人民創作的民間文學是是他們生活經驗的總結。這些哲學思想對哲學的產生和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列寧也非常肯定了民間文學在哲學史中的地位,在十月革命后,列寧無意間看到了一本無名作者的手抄作品,看完后,列寧寫了下自己的感悟:我們的很多研究者只會研究一些哲學小冊子,研究一些冒牌的文章,然而這篇手抄作品才是真正的創作。可是竟然受到人們的忽視,在哲學家中竟然找不到一個研究這一切的學者。每個研究者都需要知道人民的創作反映了不同時代人們的世界觀。
三、一個民族的哲學思想有多種表現形式,不僅有哲學專著
還有宗教和民間文學等。因此,哲學思想的來源是多渠道的。其中民間文學是哲學思想的原始資料。社會實踐是哲學產生和發展的源泉。勞動人民通過自己的奮斗使自然科學的知識不斷得到豐富和提高。又通過新的生產方式來推動社會的進步,豐富社會的科學知識。這些實踐活動不僅擴大了人們的視野,也改善了人們的思維能力和認知水平,從而推動了哲學思想的快速發展。在實踐過程中,人們認識到客觀世界不能離開人的精神和意志而單獨存在,人們的想法和行動也必須符合實際才能成功。這種思想是樸實的,不系統的,但他們是正確的,就是這些豐富發思想和經驗為哲學思想提供了原始的思想資料。但是勞動人民總結出來的這些豐富的經驗,都記載在了民間文學中。因此,研究民間文學可以提煉出哲學思想的原始資料,哲W家們并將這些內容形成了理論體系。
四、哲學是以理論思維的方式來把握世界的
而民間文學的哲學思想有利于總結思想發展規律。因此,總結人類的思維經驗教訓,發現思維發展規律,使人們的思維更加科學化,這是研究哲學史的目的。然而,人類的智力是在實踐中逐漸形成的,而民間文學是社會實踐的產物,是勞動人民的成果。因此,我們可以從民間文學中了解到人類智慧的發展情況,民間文學是勞動人民的集體創作,具有不可逾越性。但是要研究這些規律離不開哲學家的哲學創作。在社會實踐的不斷發展中,研究的領域是多方面的,僅有哲學著作是不夠的,還要充分利用其他科學著作和民間文學,在民間文學中,如諺語格言等都是各民族具有的共同形式,他們不僅反映了各民族之間的思想文化交流,相互影響和彼此之間相互學習。更為重要的是能夠反映人們集體思維的完整性。對于同一個問題,真理只有一個,而探究真理的過程是辯證的思維過程。
參考文獻:
[1]萬建中 . 民間文學的再認識 [J]. 民俗研究,2004(3).
1 發現民間文學傳承人
要時刻把挖掘民間文學資料這件事情放在心上。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隨時發現民間文學傳承人。發現民間文學傳承人主要采取以下一個步驟:
1.聽。從所接觸的人的聊天中甚至于從正式談話中獲得對方是否會講故事的信息。
2.誘。也就是我們說的拋磚引玉。在日常聊天和談話中,主動講一些民間故事,這樣就讓人產生相似聯想,會誘導對方講出更多的民間故事。比如說講個笑話什么的,既增強語言中的幽默感,又會引導更多的笑話出現。比如,見到山講山的傳說,看到水講水的來歷,這樣加上大家的拼湊,就會使我們所了解的民間文學資料更加豐富和完善。大家在一塊閑侃,說不定就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東西。
3.問。詢問身邊的同事,哪個村有會講故事的人啊?問親戚朋友誰會講故事,誰肯講故事,誰喜歡講故事等。這樣就會讓我們在挖掘傳承人的時候節省大量的時間。這要比單純的調查采訪更加容易和方便些,是一個捷徑。
4.訪。通過聽、誘、問等工作方法了解到的傳承人,我們最終得走到他們身邊去。面對面地坐下來,把他們的民間故事挖掘出來,保護起來,進而傳承下去,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
2 民間文學挖掘中存在的問題
1.些民間藝人太在意自己腦子中的東西,不愿意輕易拿出來送人。近些年,隨著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做了大力宣傳,一些民間文學傳承人認為自己頭腦中的民間文學作品是一筆寶貴的財富,他們把這筆“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混為一談了,認為自己的東西應該產生經濟效益,至于多少價值,那是無價之寶。正因為這樣,民間文學傳承人不愿意義務地把自己的東西講出來奉獻給社會,或者說不愿意提供出來,讓人保護起來,說得難聽一點,他們寧可帶到棺材里去,也不愿意讓人搜集了去。這種觀念給民間文學的挖掘工作帶來了困難和障礙。面對這種情況,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轉變民間文學傳承人在民間文學的保護與傳承的意義和他們在觀念上的偏差。讓廣大群眾明白民間文學是文化、是精神、是非賣品;讓廣大群眾明白口頭文學目前的狀況,搶救、搜集整理它的原因所在等,使民間文學傳承人心甘情愿地積極配合,把自己的東西貢獻給社會,讓文化部門把他們的作品保留起來,宣傳出去。對于一些重點傳承人,盡快兌現對民間文學傳承人的保護經費,保護民間文學傳承人的健康。鼓勵更多的民間文學傳承人講述民間文學的積極性,同時,調動更多的民間文學傳承人參加到民間文學的傳承行列中來,使散落、流失在民間的優秀文化遺產得以保護和傳承。
2.有些民間藝人太忽視自己腦子里的東西,認為它不足掛齒,羞于講述。另外還有一些傳承人認為自己會的那點兒嗑,不能登大雅之堂,看到你很認真、很嚴肅的樣子,讓他講,他直擺手。面對這種情況,我們還是采用上述“誘”的方法,自己給他講述一些民間故事、歌謠讓他們聽或拿出我們已經整理出書的民間故事來給他們看,讓他們明白,我們需要的就是這樣的東西。到時候,他們或許會恍然大悟:原來就是這些東西啊,我也會。我會講的東西,可比書上的還好,還完善呢,那樣他們就會興致大發。我們就會有所收獲。
3 挖掘民間文學的方法
1.我們做民間文學保護工作的人必須是有親和力的人。民間文學存在與老百姓的頭腦中,靠的是口耳相傳得來。他們沒有義務為我們講述民間故事。我們要讓他們心甘情愿地樂意為我們講才好。民間文學的挖掘是一種面對面與人交流和溝通的工作,搜集整理者面對的大多數是老人,老人本身就是一種弱勢群體。俗話說老小孩、小小孩,老人多數沒有經濟收入和勞動能力、而且做事認真,因此,要做好民間文學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就需要做好人的工作,尤其是老人的工作。我們要尊重他們,放下架子,拉近和他們之間的距離。把他們當作親人長者來對待。絕不能有“厭老”情緒。誰家都有老人,換句話說就是每個人都會老。我們必須要做到尊老、敬老、愛老。
一、民間文學的藝術的定義
民族文學在受到了各界的關注,是民俗學最早研究的領域。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定義,指由具有傳統文化藝術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家或地區的一個群體或者某些個人創作并維系,反映該群體傳統文化藝術期望的全部文藝產品。WIPO和UNESCO《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法條》界定了四種最典型的民間文藝表達形式,包括:(1)言語表達,包括民間傳說、民間詩歌與謎語等;(2)音樂表達,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現的民間音樂;(3)動作表達,包括民間舞蹈、民間游戲及各種藝術形式的民間儀式;(4)有形表達,包括繪畫、雕刻、陶土藝術、瑪賽克、木刻、金屬制品、珠寶、框籃編、刺繡、紡織、制毯、裝束、樂器、建筑。
在各國的法律中,對于民間文學的定義都會有各種的差異,那么傳統文化遺產資源必須具備什么實質標準才能構成受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了?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應具備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
首先,傳統性和動態性。所謂傳統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傳統,經過世代傳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鮮明特點。傳統的民間文學世代相傳,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和傳承性。
其次,群體創作性和個人傳承性。民間文學既是屬于集體創作的成果,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也有可能是某個人完成民間文學藝術的,然后廣為傳唱,成為民間的藝術。
再次,載體的有形性和信息無形性。民間文學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無形的,當然最常見的是兩者的結合。兩者間的區分其實并不一定區分的那么明確,有形的載體是民間文學表達的載體,無形的是表現了民間文學的靈魂。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目前國際上各國以及各組織對于傳統民間文學的保護也給與的更多的關注,相關的法律也運用而生。
1、《伯爾尼公約》體系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最早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的國際公約。其第15條第4款規定:“(1)對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某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當局,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及行使作者的權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聯盟成員國。須以書面聲明將此事通知總干事,詳細開列被指定的主管當局的全部情況。總干事應將此聲明立即通知本聯盟所有其他成員國。”這是學界公認的世界上第一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性條約,但該條款僅保護已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那些還沒有被有形載體固定的表達則不在保護之列。因此,公約第15條之規定不能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全面足夠的保護。
2、區域性國際公約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為了對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間文學藝術賺錢,卻沒有給與任何報酬給發源國的不公平現象,一些不發達國家通過區域性國際條約的形式確立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比較突出是《班吉協定》和《阿拉伯著作權公約》。前者是一部全面保護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地區性公約,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區域性國際條約。該協定附件7第46條規定受保護的客體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造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達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長會議通過。
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立法活動
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建立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一直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奮斗目標。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開了政府專家委員會,通過了《突尼斯示范法》,該法專門規定了“本國民間創作作品”。的保護條款,該條款是防止人們對民間文學創作的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它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獲得通過。《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體系之外,而給予各國自己決定選擇適合本國實際的保護模式。在該法律中避免使用與著作權法有關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一詞。
三、結語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研究才剛剛起步,在借鑒國際先進保護模式的情況下,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獨特性,加強民間文學理論研究,以期在未來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中,形成以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主,以特別立法為輔的完善立法機制,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文學文化的傳承,更好地維持世界文化資源的多元性。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文明的瑰寶,具有無可比擬的文化、政治和經濟價值。
參考文獻:
[1]墨西哥1991 年《工業產權法》第92 條。科技中的全球方位知識產權 ( 英文版) [M]. 美國:Nat ional Academy Pres s 出版社,1993.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
我國內陸民間文學的收集整理大約是從的前后開始算起.大抵是當時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八十年入民間文學收集整理工作才逐漸積極起來.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的國家和地區,無論處于什么樣子的社會制度之下,都同樣對本民族或是其他民族的民間文學持有著純凈的認真的嚴肅的的研究態度.同樣,我國的民間文學研究也在如火如荼的本著嚴謹細致的態度進行著,并在全民普查的基礎上編纂了三套集成:,,.在全國范圍內,有數十萬的民眾和文學工作者在為了民間文學的傳播與傳承奉獻著自己的力量.
民間文學因為創作和流傳都具有口頭性,無處不散發著集體性群體性的通俗文學的獨特靈性.民間文學在口口相傳的過程中不斷的變換,但是在變換的同時滲透著歷史沉淀的傳承魅力.民間文學即是一種口頭的藝術,見證著人類的發展和進步,是全民性的精神活動藝術創造.民間文學的研究和傳承,具有豐碑性的意義.當然,我們在傳承民間文學的同時,民間文學也無時無刻不在向人們展示著它所帶給我們的多功能性影響.
一.產于并參與社會勞動的實用功能
論起民間文學的使用功能,那就不得不從民間歌謠來著手了.我來舉兩個簡單的例子.二十四節氣歌是在民間最為廣為流傳的了,很多老人還以二十四節氣歌來判定季節更替,今日,大家也在靠著二十四節氣歌來進行農業生產.按著二十四節氣歌而編撰的七言詩,更加體現了它的實用性:地球繞著太陽轉,繞完一圈是一年。一年分成十二月,二十四節緊相連。按照公歷來推算,每月兩氣不改變。上半年六、甘一,下半年逢八、甘三。這些就是交節日,有差不過一兩天。二十四節有先后,下列口訣記心間:一月小寒接大寒,二月立春雨水連;驚蟄春分在三月,清明谷雨四月天;五月立夏和小滿,六月芒種夏至連;七月大暑和小暑,立秋處暑八月間;九月白露接秋分,寒露霜降十月全;立冬小雪十一月,大雪冬至迎新年。抓緊季節忙生產,種收及時保豐年。二十四節氣歌很好的為農業生產服務,作用于人們的生產生活.除了農業生產,民間文學作用于其他的生產勞動也不可小覷.民間流傳著很多的”拉船歌””打夯歌”.例如:”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一擔挑來一船拉,為了生活為了家;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不怕烈日曬,不怕風雨打;拉灘齊用力,積錢養娃娃”,字調朗朗上口,在應和勞動強度,協調集體勞動動作的同時,也起到振奮人心減輕疲勞的功效.
二.在追尋中探索答疑解惑的認識功能
在隨著人類的發展,我們逐漸可以解釋在我們身邊存在和發生著的種種疑問,而在民間文學發源的原始社會,或是科技發展文明發展相對落后的其他社會歷史階段.民眾對身邊無法解釋的自然現象,乃至人類起源等問題都無法給予判定和答案.于是就有了民間文學的參與和影響.我們都聽說過開天辟地的故事,我們漢民族偉大的造物主生于天地一片混沌之中,于是用一把板斧劈開了混沌,輕而清的東西變成了天,而重而濁的東西就變成了地.立于天地之間苦苦支撐,死后他的左眼為日,右眼為月,身為大地四極五方名山,血為江河發為繁星...開天辟地的傳說就解釋了這個世界全部那時候人們還無法理解的世間萬物是從何而來.人們從神話故事中認真的審視著這個世界,逐漸的探索研究,強化著對世界的認知和認識.可以說,民間文學是人們認識自己認識世界的啟蒙啟蒙階段.而各個民族也不乏流傳著各類的創世神話,英雄史詩如:哈薩克族的漢族的等都是人類發展過程中對世界的認知和探索的體現.
三.具有民族特征集體活動的禮俗功能
民間禮俗世代傳承,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點.我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各個民族都有不一樣的風土人情,中國的各種傳統節日更是繁花似錦異彩紛呈.我小時候最喜歡的節日就是乞巧節.乞巧節的來歷和傳說更是吸引我的重點.天上為什么會有牽牛星和織女星呢?那是因為樸素老實的牛郎在受了老黃牛的指導后,逃脫了惡毒嫂嫂的加害,新建了家園后,和仙女成親并育有一雙兒女.好景不長恩愛的夫妻被王母拆散,只得每年的七月初七在鵲橋上一見.這樣帶有神話色彩的情節波瀾的故事,不但承載了普通民眾美好的愛情向往,更加因為它的廣泛流傳,成為了人們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傳統節日.每年的乞巧節.這個中國的情人節,我們都要坐看牽牛星和織女星,婦女們穿針乞巧,陳列花果女紅,或在瓜果架下可偷聽兩人在天上相會時的脈脈情話。除了這些節日之外,民間還流傳著很多的禮俗,婚嫁時要唱的”開臉歌”,壽辰時要唱的”祝壽歌”更是各地有各地的特色.
四.口耳相傳喜聞樂見的娛樂功能
民間文學是人們創作的口頭漫畫.以民間笑話最為體現民間文學的娛樂性.民間笑話通過嗆辣的諷刺和機智的逗趣調侃,充分的體現了民眾的智慧和才能.與此同時,也滲透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為人們帶來笑料和談資豐富人們的日常生活.民間笑話由來已久,魏晉南北朝的時候有這樣一則笑話,短小精悍,卻又使人發自內心的想笑.”孝武帝未嘗見驢,謝太傅問曰:陛下想其形,當何所似?孝武帝掩口笑曰:正當似豬.”晉孝武帝因為沒進過驢,而猜測驢長得像豬,作為一代君主,懵懂無知,還不懂裝懂,在諷刺的同時著實令人捧腹.民間文學中還存在很多喜聞樂見的民間笑話民間故事,民間寓言中也不乏笑料.俏媳婦和呆女婿的故事就多種多樣廣為流傳,多數都是以呆女婿的呆使得笑料百出.
五.發揚傳承中的成長性教育功能
“今日病矣!予助苗長矣!”我們在小學的時候的故事就出現在我們的課本里.故事中有一個宋國的農夫因為擔心自己的禾苗長得不夠快就把它們每一棵都拔得高了些,結果他的禾苗全部都干枯了.揠苗助長的故事是孟子在告訴大家,要培養浩然之氣,獲得收獲,一定要通過不斷的努力,但是不要急于求成不擇手段的通過違背常理的方法來達道目的,不然只會前功盡棄.同樣的還有,同時跟弈秋學下棋的兩個人,一個人專心致志的學習,另一個人卻貪玩分心,結果兩個人的技藝就遠遠不同了.這個故事也是在告誡我們,學習只有專心致志刻苦努力才是不二法門.像是這樣的寓言故事頻繁的出現在小學中學的課本之中,教育著一代又一代的國之棟梁,樹立孩子們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精神面貌,培養正確的價值觀和處世哲學.可見民間文學的教育意義非凡.
可持續發展已然成為當今時代的主旋律,在此影響下,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取得新的文化話語權。“截止到2018年4月,國家已公布的四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民間文學類項目共有175項,占總數的9.5%。”[1]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研究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成立,其中不乏有部分是出于功利性目的加入進來的,為新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帶來新的問題。
一、“非遺”視域下民間文學多元化發展特征
(一)“口傳心授”的交互模式文字創造之后,大部分勞動者未能獲得讀書寫字的機會,一段時間內,大眾的交流、互動、創作和表演主要依靠口頭語言。“群體中彼此間的知識經驗的總結、反思、交流以及傳播,主要通過‘口傳心授’的交互模式。”[2]在過去封建王朝統治制度的影響下,勞動人民內心情感的宣泄以及觀念意見的表達往往沒有適當的出口,于是在一些非正式的場合創作出歌謠、笑話、俗語等口頭文學來調侃俗世,評論時政。但這類表達也有明顯的缺陷,一是流傳的時間不長久;二是傳播范圍受限。
(二)來源于集體的創作成果與作家文學存在顯著差異的集體性特征,是民間文學的根本屬性。作家文學是一個人創作出的,而民間文學所呈現的創作源泉則是一群人,一個集體性場合的勞動成果。在這個創作過程中,創作者和傳播者是同為一體的。一個文本的產生流傳是依靠集體的力量,一段原始的歌謠最初可能只有那么兩三句話,但在一代一代的傳誦中,不同的傳播者依據自己的理解不斷豐富其內容,構造更為完整的故事情節,久而久之,流傳下來的就是一則長篇敘事文。
(三)應時而變的文本信息變異性是民間文學的本質屬性。受不同價值觀念、知識經驗的影響,個體在發出文本信息時,作出的選擇不同,接收文本信息的反應也會有所不同,民間文學的奇妙之處就在于你永遠想象不到手中的文本到底存在多少種變化。“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個人在不同場景中講述的文本會發生變異。”[1]講述人在農忙、祭祀時的文本講述,也是與其他時間段的講述存在一些差別的。簡言之,選擇最恰當的時機去搜集相關素材,是學者們進行田野調查普遍需要考慮的關鍵因素。
二、當下民間文學的生存境遇
(一)生存機制發生轉變1.傳承場域由全民參與轉變為內部傳承。人是維系民間文學作品生存命脈最為重要的元素,民間文學時刻秉持“以人為本”這一理念。現實情況卻是,在很多傳統文化村落,多以老年人為主要常駐人口,青壯年外出務工,少兒群體都走進課堂接收學校系統化、正規化傳統教育,故事講述的既定場域因此發生改變,甚至缺失了。“這與傳統社會中民間文學全民性質的創作與參與狀況形成鮮明對比。”[3]2.傳承情境由任性而發轉變為擺拍式講述。雖然目前民間文學仍以口頭傳播為主,但受到時間、地點、人際交往以及受眾場所等復雜因素的影響,民間文學的傳承情境不可避免地發生著變化。“一些原本任性而發、任情而唱的民間文學講述變成了應時而述、應景而講的擺拍式講述。”[3]在一些民間文學作品素材采集的過程中,民間文學講述人或傳承人要面對鏡頭機械地重復著故事的講述。為了塑造故事的真實性,還會找當地的一些群眾來扮演聽眾,而講述人則是在這種“被塑造”的環境下進行講述。3.傳承方式由口頭傳播轉變為多維互動。隨著科學技術的跨越式發展,多媒體影音設備,甚至人人擁有的手機,都可以成為民間文學采錄的工具,口口相傳不再是民間文學僅有的傳承方式。作為體驗者來說,從口口相傳轉變為視聽多維互動的感知體驗,能夠有選擇地享受豐富多樣的民間文學,不失為一件好事,但也或多或少扼殺了一部分口述傳承的生機與活力。4.研究范疇由文本分析轉變為田野作業。民間文學從本質上看屬于文學一類,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文學創作。如今民間文學的研究重視田野、遠離文本,并希望“由田野作業獲得人類文化的普遍性知識或特別地區的地方性知識。”[4]總體來看,文學研究應該是立足于作品文本進行分析,“田野作業和語境分析,只能是一種服務于民間文學作品的科學記錄、合理闡釋手段,而不能成為民間文學研究的本體。”[5]
(二)保護機制面臨挑戰1.傳承人老齡化問題嚴重。必須承認,現階段各民族民間文學都面臨失傳的危險。過去羌族地區流傳著一句諺語“會說話就會唱歌”,但如今北川6萬多羌族人口當中會用羌語進行自由交談的已不到20人,會唱多聲部民歌的就只有3個人了。2.保護傳承目的存在功利性。“文化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一個重要的經濟增長點。”[5]在各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過程中,一些現象尤為引人注意。如盲目爭搶其歷史故事溯源地,用商業化手段去打造所謂的名人效應,甚至將GDP的增長與當地的“非遺”項目申報掛鉤,并且在記錄傳承人講述時,還出現故意杜撰部分傳承內容、夸大傳承影響等現象,這種局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意在傳承文化獨特性的設立初衷背道而馳。3.呈現兩極分化保護不均的態勢。在現階段“非遺”項目申報過程中,項目關注的保護對象呈現兩極分化狀態,“神話、傳說在申報項目中所占比例較大,甚至還出現多地互搶發源地、競爭申報權及聯合申報的白熱化現象。”[3]這是由于神話傳說中“非物質”抽象形式亟待通過名勝古跡、地方史實等實物形態的“物質”來表現,因此通過這類“非遺”項目在打造區域品牌文化、提升區域名人效應、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等方面就顯得更為高效。這也在某種程度上助推了在工業化信息化高速發展的今天,傳統民間文學不得不一步步淡出老百姓的生活,僅存活于學者們的研究領域和歷史記憶當中。4.靜態化、非活態性的保護。當下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大多是靜態的、“非活態”性的,大都是將民間文學文本搜集整理、出版成冊后儲存在圖書館或博物館內供世人閱覽。這雖然是將這些珍貴文本保護起來了,卻阻斷了其在流傳中的應時而變和不斷革新,使得部分類型的民間文學只能僅存于民眾的記憶中,這種脫離真實講述場合而進行的非活態傳承,對當今民間文學的生存以及持續發展并無多大功效。
三、“非遺”視域下民間文學傳承與保護路徑研究
(一)強化政府部門的主導地位政府應該強化主導地位,在政策和資金方面提供幫助,文化部門應該設立專門的民間文化監督管理部門,為民間文化研究與創新提供一個良好的市場氛圍。“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即是由相關群體通過集體的努力而不斷發展形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過短的保護期可能起不到保護的作用,結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的特點來規定其保護期限。”[6]這就更需要從頂層設計方面來統籌制定落實相關政策措施,以期能夠維護創作人或傳承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傳承人保護和傳承機制的建設民間文學是以人為核心、以生活為載體的口傳藝術,是一種“活著且流動的”文化。“文化部已公布民間文學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有77名,僅占總數的3.88%。有31個項目只有一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7]面對傳承人匱乏的困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傳承人保護工作和傳承機制的建設。摸清傳承人家底,做好“非遺”傳承人的摸底登記,加大對“非遺”傳承人的激勵力度和扶持力度,充分調動其主觀能動性,主動吸納和培養新一代“非遺”傳承人。
(三)健全保護傳承的“非遺”數字化體系傳統的“非遺”保護工作主要是通過紙質的載體進行保存,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還可以借助現代影像和數字化手段。“截止到2012年,在‘中國記憶——民族民間文藝基礎資源數據庫’中以數字化方式保存的民間故事(包括神話、傳說)44萬則,諺語36萬條,歌謠10萬余首。”[8]數字化儲存具有永久性、海量性、便捷性和快速性等優勢,健全保護傳承的“非遺”數字化體系,有助于“非遺”項目通過各種新穎的數字化手段被社會各界所認知。
一、培養幼兒對民間文學的興趣,幫助幼兒從中獲得愉快的情感體驗
我國民間故事以它神奇的想象和引人入勝的情節吸引著每一個孩子,幼兒對文學作品表現出的興趣和態度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一切審美心理活動的開端,如何將幼兒引入對民間文學學習的意境,使之產生學習的愿望呢?
1.根據作品所表達的內容、情感,設計引導語及不同的情境,激發幼兒對民間文學的興趣。
例如,學習民間故事――《兔子三瓣嘴》時,我們設計的指導語是:“老師請來了一位小客人,這位小客人是誰呢?請小朋友閉上眼睛,客人馬上出來了。”出示標本小兔子,可愛的小兔子一下子吸引了幼兒,自然也產生了想認識和了解它的愿望。接著利用觀察感知法、講述學習法,講故事,豐富詞匯,理解故事內容。孩子們在學習過程中表現出積極的態度,情緒高漲,聽得非常認真。設計引導語,要注意結合幼兒年齡特點,語言生動形象,簡單明了,努力做到為幼兒創造一個輕松、愉快的語言氛圍,激發幼兒對民間文學的興趣,這樣能收到好的效果。
2.根據幼兒年齡特點及實際情況,設計適合幼兒的民間文學教育活動,讓幼兒始終保持興奮的狀態。
根據幼兒活潑好動、注意力不易集中的年齡特點,在民間文學教學活動中,我們利用生動有趣的語言引導、實物引導、圖畫引入法等引出主題,利用不同的電化教學手段、教具的輔助講述故事,最后在游戲中鞏固練習、進行品德教育等幾部分教學構成,在欣賞故事時,讓幼兒感受故事的形式美、結構美,培養幼兒對故事的節奏、音韻及表現手法的敏感性。這種教學方法使幼兒在民間文學的學習過程中始終保持興奮的狀態。
二、組織形式多樣的教學游戲活動,幫助幼兒體驗不同的情感
游戲作為幼兒的主導活動,不僅是智力、創造力、交往能力和活潑開朗性格的發展,同事也為審美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游戲活動是開展民間文學教育活動的關鍵。結合民間文學內容設計不同形式的教學游戲活動,幫助幼兒產生與作品情感一致的情緒體驗或在游戲中宣泄自己的情感,可以滿足幼兒不同情感的需要。以民間傳說故事《聰明的阿凡提》一課為例,作品表現的是幽默、聰明、善良的情感。這個民間傳說故事適合表演。我們組織幼兒玩“故事表演游戲”,邊講述故事內容邊表演,調動了幼兒多種感官去體驗幽默、聰明、善良。當幼兒聽到故事中,皇帝要殺阿凡提時,孩子們都非常恨皇帝,同時也為阿凡提捏了一把汗。當皇帝對阿凡提說:“你千萬別死啊!你頂好再活一萬年……我給你許許多多金銀財寶。”孩子們高興得大笑起來。他們已完全沉浸在作品的意境之中,產生了身臨其境的感受。
審美情感經常是在聯想和想象中向兩方面轉移,情感由客體向主體轉移,稱為情感移入;主體情感情緒投射傾注于客體,使審美對象具有自己相通的情感,稱之為情感移出。“移情”現象說明幼兒在審美活動中可以被主體情感所感化,同時也使自己情感得到宣泄。我們結合教材,組織多種形式的教學游戲活動,均注意在游戲中滲透情感教育。如在學習民間童話――《花邊姐姐》故事后,我們設計了一個智力游戲:“看誰說得對”,將童話中的公雞、小龍等畫在白紙上,貼在活動室里。用形象生動的語言激勵幼兒參與游戲,請幼兒講述公雞、小龍等是怎樣變活的。孩子們完全沉浸在游戲的情景之中,忘記了現實生活中的種種約束,完全按自己的意境、自由發揮、宣泄擴張自己的情感,從而獲得一種精神上的滿足。
三、引導幼兒從對作品情節及人物的情感意識中,學會做人的哲理,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和諧的發展
情感教育是做人的基礎,也是人的社會性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民間文學無論是詩的意境,故事的主題和寓言的寓意,都是向真、善、美的方向引導和影響幼兒。我們注重通過民間文學教育,引導幼兒從對作品情節及人物的情感意識中,學會做人的哲理。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方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相關的規定還未出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是許多國家著作權法乃至國際著作權法都認為必要卻又倍增棘手的問題。我國是四大文明古國,擁有眾多的民族和燦爛的文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極為豐富。隨著現代科技技術的發展和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面臨失傳或消亡的危險;另一方面,其潛在的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卻逐漸顯現出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屬問題日益凸顯。因此,為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同時彌補我國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探討民間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以期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盡一點綿薄之力。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及其界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間的文學。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關于民間文學藝術, 目前尚無一個統一的概念。一些國家的法律和國際版權公約中,民間文學藝術概念的外延差異也很大。例如:特利尼達和多巴哥1983 年頒布的《民間文學保護法》中,民間文學的范圍卻很窄,該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必須具備3 個條件:第一,該作品必須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該作品必須反映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該作品必須是特尼達和多巴哥版權法中不受保護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權法》第4 條(F) 規定到:“民間文學藝術系指我國地域內的、可推定某地區或某部族共同體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創作或集體創作的、代代相傳的藝術及科學作品,其構成傳統文化遺產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權、民間文學藝術及鄰接權保護法》第66 條規定:“ 民間文學藝術是本國遺產的有獨創性的合成。本法所稱民間文學藝術,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體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遺忘之作者,在我國地域內創作的、代代相傳的、構成我國文化遺產的基本內容之一的那些文學與藝術產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學藝術產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民間文學藝術,系指代代流傳的,與習慣、傳統及諸如民間故事、民間書法、民間音樂及民間舞蹈的任何方面相關的藝術遺產”。不同國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規定了寬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早在《跨國版權法》中把保護民間文學作品定義為:受版權保護的民間文學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按照這個范圍作詳細列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至少包括六項: (1)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文學作品(如故事、傳說、寓言、敘事詩、編年史、神話等) ; (2) 藝術風格與藝術產品(如舞蹈、音樂作品、舞蹈與音樂結合的作品、啞劇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藝術品、裝飾品、建筑等; (3) 宗教傳統儀式(如宗教典禮、宗教禮拜的祭奠禮服等) ; (4) 傳統教育的形式(如傳統體育、游戲、民間習俗等) ; (5) 科學知識及作品(如傳統醫藥品及診療法知識、物理、數學、天文學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知識) ; (6) 技術知識及作品(如冶金、紡織技術知識、農業技術、守獵、捕魚技術知識等) .這些內容中,顯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權法去保護(但可能受專利法或技術秘密法保護);還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領域內的東西,不應當享有任何專有權。由此可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是把民間文學作為版權保護對象劃得很寬的一個典型。[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年修訂本) 該公約第15 條(4) 則把民間文學視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見該公約在民間文學作品保護的范圍上作了更為寬泛的規定。我國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理應承認其范圍劃分。
我國民間文藝協會認為民間文學的特點是“集體創作,集體修改,口頭流傳,變異性大”。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夠科學的,因為“口頭流傳”在實際上只劃定了以語言形式表達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為民間文學作品,而那些純粹的繪畫、雕刻、技藝、建筑藝術、風格等藝術形式則被排除在外。事實上,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有許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國2002 年在駐南斯拉夫使館舉辦的“ 中國京劇人物造型”展覽就曾引起轟動。展出的“ 中國京劇人物造型”選自37 個傳統京劇劇目,都是舞臺人物的立體微縮造型,平均高度約為60 厘米,用多種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動,包括生、旦、凈、丑等各行業的角色。[3 ] 此外,還有像河北的楊柳青年畫、湖北的大冶木雕、荊州皮影、陜西的剪紙、云南的傣族織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們都體現了一定區域的極富特色的創作藝術,其中手手相傳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續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僅以傳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別是否為民間文學藝術,必將對某些僅限于特別流傳方式的民間文學藝術產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文學藝術作品。一般認為,它包括語言形式(民間故事、民間詩歌等) 、音樂形式(民歌、民間器樂等) 、動作形式(民間舞蹈、戲劇等) 以及用物資材料創作的形式(繪畫、雕塑、工藝品、編織品等) .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集體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一定區域內特定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體創作、集體流傳的特殊的文學藝術形式; (2) 長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經歷了一個長期的、不間斷的積累、模仿、創新過程,即經歷了較長的創作期; (3) 變異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長期流傳時為人們所模仿、繼承,同時又為人們所改變、創新,從而在保持、穩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時,又歷經了世世代代改變,其內容具有較大的變異性; (4) 繼承性,民間文學作品是經過世代相頌而流傳下來的,其內容和形式上有著一系列相對穩定的因素。盡管是不斷變化、不斷豐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調有著傳承性。
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抉擇
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否給予保護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是在保護人類創作之“緣”,民間文學作品與現代文化是“源”與“流”的關系。如果人們僅僅注重各種智力創作之“流”的保護,而忽視對它們的 “源”關注,則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4]因為任何智力成果的產生無不與他人勞動成果相關聯,保護人類創作之“源”就是保護人類創作之“流”。而這也是知識產權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為公眾所共同積累、創作,公眾可自由使用,如設定權利保護則不利于人們方便利用,將阻礙文化的交流與傳播。況且,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言,由于無法準確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文明成就的邊界區分的模糊性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至于主體,無論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類問題都需要我們在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保護時審慎對待。
我以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是無庸置疑的,不因保護過程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否定。這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人類的遺產資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處于公有領域,屬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對象,但正因如此,它們往往成為新的創造性成果賴以產生的基礎,從而給這些資源使用者帶來可成為私權保護對象的“知識產權”。出于對這些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的重要性的認識,國際社會僅僅是“保存”它們還不夠,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運用,利用這些共同遺產開發出具有知識產權的新成果的潛在可能性越來越大,從而讓人們有了更加積極的選擇,即積極地傳承、整理、開發而不是消極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為值得懷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變的事實。各國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僅要使權利人與作為使用者的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還應將“利益平衡”問題進一步上升到權利人與作為其資源提供者的社會公眾或群體之間,而保持這種利益平衡的實質就是要解決作為資源提供者的社會公眾或群體在利用這些資源完成知識產權中分享利益的問題,尤其是那些歷經代代相傳的努力,創造并保護了相關資源的社會群體的利益分享問題。[6]事實上,國際上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逐步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發展中國家認為其在與發達國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版權保護導致發達國家可以大量無償地使用與開發其豐富而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導致利益獲得不公平。為防止無償濫用、歪曲、篡改其民間文學藝術的現象發生,實現發展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版權貿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國為代表才紛紛了制定版權保護的專門法律并強烈要求國際上認可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認,民間文學藝術與一般知識產權客體存在一定聯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質上都具有無形性,都是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同時又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其所有人無法憑借傳統民法上的占有方法來控制。第三人對知識產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構成侵權,全由法律加以規定。但是,細究知識產權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為接近的科學文學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之處還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客體范圍不盡相同。一般作品作為版權保護客體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版權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僅作為無形產權的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并不以有關物的滅失為轉移”。而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除了無形的智力成果之外還包括客觀存在的具體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種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也可能是已經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由于包含內容眾多,無法像一般作品那樣確定其固定的表現形式。
其次,創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獨創性的內容大多已固定,很難變易。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不然,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經長期的傳述,如故事、歌謠的流行,不斷創新和進步,因而它是流動的。而且這種創新和進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實上,有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是排斥這些刻意創新行為的,因為某些不當的創新會破壞掉傳統文化的真實性和原生環境,使得這些底蘊深厚的傳統文化淪落為“假古董”、“偽民俗”,從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再次,主體不同。一般作品主體較易確定,其權利歸屬于某一個人,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往往為一個地區的廣大群體世世代代所積累、創作,因此,這類權利主體往往是一個國家、地區的群體,是某一民族全體,不為某個個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權保護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隨著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客觀條件的變化,對其不斷增加、添附、補充乃至修改,使得對它的創作在不斷繼續,因而,其保護期難以像一般作品那樣固定一個期限。
當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權法去保護值得探討。
在理論界,通過哪種途徑予以保護存在不同看法:一是專門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法,如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運用行政、民事等手段來保護;二是通過其他部門法律來特別規定,如文物保護法規等。在抉擇哪種途徑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更適應時,應從與其最密切聯系之法律適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系人們文學藝術領域中創造之成果,是用來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要,豐富人們生產、生活,因而,利用現行的版權法律框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全面保護將有利于對民間文學藝術更高水平的認可。尤其對象我國這樣有著深厚文化底蘊的文明古國,應當積極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權制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以強化與細化其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之立法思考
(一)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
前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的界定,僅僅是對其內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縮力和彈性度,因而需要嚴格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保護范圍。
較早在“ 跨國版權法”中保護民間文學作品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至少包括六項:(1)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文學作品(2)藝術風格與藝術產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藝術品、裝飾品、建筑等等(3)宗教傳統儀式(4)傳統教育的形式(5)科學知識及作品(6)技術知識及作品。顯而易見,這些內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權法去保護(但可能受專利法或技術秘密法保護);還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領域內的東西,不應當享有任何專有權。由此可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是把民間文學作為版權保護對象劃得很寬的一個典型。[7]另外也有些國家不僅把“民間文學藝術”范圍劃得較窄,而且對它提出了特別的保護條件,例如,特利尼達和多巴哥1983 年頒布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草案對于具有什么條件的作品才能稱之為“ 民間文學藝術”規定了三個標準:第一,該作品必須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該作品必須能反映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該作品必須是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版權法中不保護的作品[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82年制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示范法條》(以下簡稱《示范法條》)第2條規定:民間文學表達形式包括(一) 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二)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器樂(三)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藝術形式或民間宗教儀式(四)有形的表達形式,諸如1民間藝術品,尤其是壁畫、彩畫、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屬器皿、珠寶飾物、編織、刺繡、紡織品、地毯、服裝式樣;2 樂器3建筑藝術形式。在我國,、科學觀點等一般不屬于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將這些內容從上面《示范法條》第2條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為我國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
(二)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最初的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歷史的推移,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逐漸成為某一地區、某一民族的群體作品,創作者的個性特征已無法體現,而只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因此,從理論上講,原生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或民族,他們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主體。任何組織包括(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都不能成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之一,若發生對其侵權,由誰主張該作品的權利。筆者認為,中國需建立一種以私權利或群體公權利為基礎的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機制[9]具體說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來代為行使民族民間文化的相應權利,以切實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族群)的集體利益。非政府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成立、運作,代表民族民間文化發源地(族群)對非發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該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應許可行為或收取合理費用,代表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其收取的費用用于該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這種模式類似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見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實踐證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作品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等已經大大促進了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和社會公眾權利意識的影響,其運作方式可以為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有益的借鑒。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相關人的權利
第一、原始版權人的權利。原始版權人享有的權利也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兩項。其中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至于為什么不授予版權人“改編權”鄭成思教授在《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我國對其保護方式的建議》一文中解釋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為改編者的藝術家們事先取得許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礙民間文學作品的挖掘、發揚、提高及傳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國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當然,改編者必須注明其是根據什么原作品改編的,即” 注明出處“。原始版權人的財產權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權以及由此產生的獲得報酬的權利。當然,這些權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的執行人非政府間民間團體來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權利。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也不是允許任何人對其進行壟斷,而是不允許本民族團體之外的人隨意地使用本民族團體所遺傳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礎上融入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礎上,由其“啟發”而創作出來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對其整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演繹的著作權。著作權理論一般都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者對整理本應當享有著作權,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對同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獲得著作權,通過發掘、整理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否則同樣構成侵權。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本一經發表,就視為一般文學藝術作品,按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其版權。
(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的保護都涉及對作品的保護期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基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延續性,區域性和權利性質等牲質。筆者認為,不宜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視為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確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對其保護期限應為無限。即使經過大量努力,從各方面以大量事實考證出該作品確切的作者,也不能認為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為在其流傳的過程中!已溶入了群體智慧,帶有某個民族或群體的特征或風格。這種規定,有利于防止民間文藝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濫用和非法侵害促進歷史文化的長期繁榮和穩定發展,甚至有利于傳播中華文明。對于有的國家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從發表時起若干年,我認為其至少存在兩方面弊端。首先,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來看,由于民間文藝往往經由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努力,不斷豐富和充實,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存在從萌芽時開始計算,還是從發展成熟時開始計算的矛盾,實質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時間點,因而,若干年后的終點也就無從確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較難掌握。如將若干年的保護期規定的太短,等于對此沒有加以保護,因為民間文藝大多需要幾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終趨于成熟;反之規定的太長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規定的意義。綜上所述,我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應規定為無限。
注釋:
[1] 鄭成思《版權法》第162頁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2] 鄭成思《版權法》第162頁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報》 2005-05-12.
[4] 鄭成思《創新之“源”與“流”》,載《人大復印資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頁。
[5] 韋之、凌樺《傳統知識保護思路》,載《人大復印資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頁。
[6] 唐廣良 《三大主題的關聯性》, 載《人大復印資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頁。
關鍵詞:民族民間文學 非物質文化遺產 苗族古歌 民族精神 發展路徑
中圖分類號:I106.7文獻標識碼:A
一 民族民間文學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族民間文學是以勞動人民為主體,人民群眾自己創作,并在人民群眾中廣為流傳的口頭文學作品。它是一個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門類和領域之一。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10月17日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我國國務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民間文學”都列在第一位。在中華民族的文化寶庫中,民族民間文學作為不可缺少的文化組成部分,始終成為傳承接續本民族文化遺產的重要載體。然而,由于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影響,以口耳相傳或口傳心授為主要表達方式的民族民間文學,隨著有說唱特長的歌師或藝人的相繼逝去,沒有傳承人相接續,瀕臨“人亡歌息”的邊緣。
為了搶救和保護包括民間文學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自2003年起,正式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工程。2004年8月,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3月,國務院頒發《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文件),這些綱領性文件,對民間文學的保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僅2006年,就有31項民間文學遺產,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8年又有5項列入第一批擴展項目名錄,53項列入第二批名錄,共計89項受到保護。如何從民間文學遺產中汲取合理思想內核,賦予新的時代內涵,使之具有現代意義,如何探索它的發展路向,為先進文化建設提供寶貴的精神資源,實現民間文學的可持續發展?這些都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苗族古歌》是苗族民間文學中一顆璀璨的明珠,是苗族人民的“百科全書”。本文以古歌為例,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角度去研究它的現實意義和發展路向,為民間文學的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提供參考。
二 《苗族古歌》是苗族民間文學遺產,亟待保護與傳承
古歌是一系列流傳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地區的創世神話敘事詩的總稱,由4組共13首神話敘事詩組成,總計8000多行。第1組關于開天辟地內容的古歌,包括《開天辟地》、《運金運銀》、《打柱撐天》、《鑄日造月》等4首,講述了帶有神性的巨人和巨獸,共同創造世間萬物的故事;第2組關于人類起源內容的古歌,包括《楓香樹種》、《犁東耙西》、《栽楓香樹》、《砍楓香樹》等4首,講述了苗族的始祖本是古老楓樹的故事;第3組關于洪水遺民內容的古歌,包括《洪水滔天》、《兄妹結婚》2首,講述了洪水過后人類再造的故事;第4組關于苗族歷史性遷徙內容的古歌只有1首,即《跋山涉水》,講述苗族先民在巨人神的幫助下,度過遷徙途中道道難關的故事。這四組歌的內容既獨立成章,又相互連貫,比較系統完整地反映了古代苗族人民的社會生活,歌頌苗族先民的創世艱辛。
古歌的形成,大約是在苗族原始社會的母系制末期,到階級社會形成以前的整個歷史時期,即苗族遷徙到黔東南定居之后。它主要流傳在清水江流域一帶的臺江縣、黃平縣及周邊的雷山、榕江、劍河、凱里、施秉、鎮遠、三穗等縣市。古歌大多在苗族鼓社祭、婚表活動、親友聚會、節日等場合演唱。演唱者多為老年人、巫師、歌手等,調子雄壯而蒼涼。演唱時一般由二名男歌手和二名女歌手,賓主各為一方,以盤歌形式一問一答,互相對唱。每一章節結束時,則大家齊聲相和“喲―吟―”,然后賓主頻頻勸酒,就這樣邊唱邊飲直到唱完,可以持續幾天幾夜。人們在傾聽中,忘卻了惡劣的生存環境帶來的一切艱難、煩惱和憂患,伴著歌聲、笑聲、淚水和回憶,精神壓力獲得釋放,心靈變得舒暢自由,堅定了對生命、自然的熱愛和追求幸福生活的勇氣和信心。
古歌是苗族古代社會的“經典”,內容包羅萬象,從宇宙的誕生、初民時期的滔天洪水,到苗族的遷徙、苗族古代社會的制度和日常生活等,承載著豐富的文化記憶和文化基因,是苗族文化延續和發展的不可或缺的載體。古歌凝聚了人們的思想、觀念、態度、感情和言行,維系了民族的內聚、團結和權益,實現了民族文化的認同,增強了民族凝聚力,是民族精神的集中體現,在苗族民間文學中,占有極其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苗族歷史上沒有文字,古歌只能口口相傳。在現代文化和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已瀕臨失傳。以臺江為例,在全縣13萬苗族同胞中,能唱完整部古歌的已寥寥無幾,目前只有二百余人能唱一些不完整的古歌,而且都是中老年人。傳承古歌較多的老人年事已高,如不抓緊搶救保護,苗族古歌將在世間消失。
三 《苗族古歌》的現代意義與先進文化
先進文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靈魂,是推動人類社會前進的動力,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是先進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而民間文學作為人類精神生產的偉大成果,總是植根于民族文化土壤的深層,它是民族的精神生活和心靈表現的一種重要的形式,也是一個民族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凝聚起來的草根階層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民間文學的人民性、口頭性、集體性、傳承性等特點,使得民間文學在培育和弘揚中華民族精神上,具有更突出、更直接的意義。蘊藏其中的自強不息、團結互助、勤勞勇敢、艱苦奮斗等精神,都是民族精神的具體體現,可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提供寶貴的精神資源和動力。
1 堅韌不拔、自強不息的精神
堅韌不拔、自強不息,是中華民族精神之源,是中華民族歷經磨難生存下來并不斷強盛的動力。從古歌中可以看到,苗族先民在不斷遷徙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多居住在人跡罕至的大山深處。遷到黔東南定居后,在荒山野嶺、荊棘叢中開荒種地。在惡劣的自然環境下,他們既不企盼神的恩賜,也不等待奇跡的偶然出現,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克服重重困難,頑強地生活。他們這種堅韌不拔、自強不息的精神,在今天尤其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與價值,給人無窮的精神動力,激勵人們變革創新、不懈奮斗,勇往直前。
2 團結互助的集體主義精神
團結互助是國家發展的內在動力,是中華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直接源泉。“運金運銀”歌中記載,開天辟地雖已完成,但“天是常常垮,地是時時崩,人人都愁焦,個個不安心”。這時候出現了四個祖先:寶公、雄公、且公和當公,一起商量尋找金銀,用“金柱撐著天”,銀柱支住地”。發現金銀后,水獺、螃蟹都來幫忙把金銀打撈上岸。然后又“一同來鋸樹”造船,運送時明確分工“養優劃船頭,雄天劃中間,有恭劃船尾,府拉把纖牽”,在大家的齊心協力下,成功地把金銀運到了西方,最終得以“打柱撐天”。古歌吟唱的團結互助的集體主義精神,是當今時期應該大力弘揚的道德精神。只有萬眾一心、團結互助,才能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3 以“勞動”為榮的勤勞勇敢精神
中華民族是一個以勞動為榮,崇尚勞動、刻苦耐勞、勤勞勇敢的民族。古歌認為自然界是可以被認識和改造的,人們有智慧和力量戰勝自然界。“運金運銀”歌、“跋山涉水”歌中,都有很多勞動場面,如“休紐拉犁走呼呼,香兩犁山種樹木”;姜央“搓成了一雙耙索,套牛去犁田”;“犁完了大地,耙完了山坡”,“爹媽開荒作田園,挖成旱地一片片,開成水田一灣灣”。休紐、香兩是巨人神,他們外形高大、神力無邊,但是,卻同以姜央為代表的人類一樣,參與征服自然的創造性勞動,顯示了勞動創造世界的偉大力量。他們身上的勤勞勇敢精神,至今仍是民族精神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4 艱苦奮斗的精神
艱苦奮斗是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內容。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大力弘揚艱苦奮斗精神。從古歌中可以看到,苗族先民進行了大規模的遷徙,從北到南,由東到西,向更僻遠的山區遷徙。“漢家占街頭,壯家占水頭,苗家占山頭”是他們生存環境惡劣的寫照。但他們不畏艱難,勇于拼搏,在崇山峻嶺中開墾出層層農田、耕地,發展生產。如“整好上方土,修好下方河,填好坪子地,砌好斜土坡,才有土開田,才有地做活,才有山種樹,莊稼滿綠坡?”(《開天辟地》歌)。他們那種為了創造幸福美好的生活,頑強地與自然作艱苦卓絕斗爭的精神,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激勵整個民族克服各種艱難險阻,昂揚向上,奮力攀登。
四 苗族古歌的發展路向
民間文學對中國先進文化的傳承和弘揚作用,是任何一種文學形式都無法替代的。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依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繼承發展”的方針,進一步深入地研究、探索民間文學的發展路向,建構起使之得以繼續生存發展的合理機制。
1 政府主導 政策保障 經濟支撐
在民族民間文學遺產的搶救、保護與發展過程中,政府居主導地位,民間文學遺產從搜集、整理到編輯出版,都需要政府的強力支持。只有政府積極地發揮在“法律制度、政策規劃、資源整合、經濟扶持及國際協調”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工作才能有效地開展。苗族古歌能夠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政府起了主導作用。臺江縣為了將“苗族古歌及古歌文化”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于2001年成立了“臺江縣苗族文化保護委員會暨申報世界遺產委員會”。通過幾年的努力,臺江縣已收集到的苗族古歌有5大組,近6萬行,近30萬字,編寫、出版了以苗族古歌為主的申報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文本《苗人的靈魂――臺江苗族文化空間》一書。2006年5月20日,苗族古歌經國務院批準,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加以保護,才使得正在消失的苗族古歌以書面的形式,完整、系統、集中地記錄下來,古歌才得以世代傳唱。
2 構建民族民間文學數據庫
隨著信息技術、通信技術以及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完全可以運用最新的網絡技術,搭建保護民族民間文學遺產的電子平臺,“促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使用數據庫保護民族民間文學遺產,具有“易傳輸、易檢索、易復制、保存永久,一次輸入、多次輸出”等特點,有利于民族民間文學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3 帶薪傳承 培養新人
民間文學是以一代又一代的傳承人為紐帶直接傳承延續下來的,對傳承人的保護,是民間文學遺產保護的關鍵環節。對傳承人實行帶薪傳承,落實傳承經費,對傳習活動給予支持,使得他們得以繼續有效地開展傳藝授徒活動,培養出新人,推動民間文學繼續發展。貴州省黔東南州臺江縣的王安江,是國家級苗族古歌的傳承人之一,為了搜集苗族古歌,一度家破人亡,而他本人也在2005年病重住進縣醫院治療。臺江縣委、縣政府知道后,墊付了醫療費,挽回了他的生命。隨后臺江縣委宣傳部牽頭,組建“王安江古歌出版籌備改稿小組”,協助他對其手稿進行修改和整理。黔東南自治州委、州政府撥款20萬元資助出書,2008年7月《王安江版苗族古歌》順利出版發行。正是在各級政府的重視與政策扶持下,他不但成為古歌的傳承人,而且實現了帶薪傳承。解決了后顧之憂的他,現在正專注于古歌的傳授。
4 多媒介宣傳 喚醒文化自覺
在日益全球化的文化進程中,雖然不可避免地要與外來文化、文學發生廣泛的聯系,但我們更應有民族自身文化的自覺。這種自覺是對民族既有文化傳統的重新理解和審視,發現文化傳統精神的當代價值,并自覺地堅守其民族精神和核心價值。古歌是苗族人民的心靈史,是苗族賴以生存的亙古不變的精神支柱。但是,隨著農村城鎮化速度的加快,很多年輕人外出打工,加上娛樂方式的多元化,少有人唱古歌,出現了民族文化自卑的現象。我們應通過網絡、電視、報紙、廣播等多種媒介,宣傳古歌,展演古歌,以加深對民族歷史和優秀傳統文化的深刻理解,喚醒公眾的文化自覺,激發強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增強民族的凝聚力,為現代化而努力奮斗。
5 發展文化產業 實現創新發展
發展文化產業被看作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性保護,或者說是“活保護”。在文化的形式、內涵和功能得到尊重的前提下,將文化資源轉化為文化資本,適度的資本化運作和開發利用,不僅是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促使人們形成自覺的保護和傳承意識,推動文化建設的與時俱進和發展創新。如苗族古歌文化產業的開發,可把苗族古歌所反映的文化內容和苗族史籍記載的一些歷史和文化事象進行有機整合,在不違背歷史真實的前提下,可以建設成苗族文化生態主題公園;將古歌改編制作成影視、動漫和網絡游戲系列產品。用現代形式生動地展演傳統的文化事象,讓傳統文化獲得當今的發展形式和人們樂意接受的方式,古歌將贏得強大的生命力,其伴生的苗族傳統文化,也將得以鮮活的延續和發展。
總之,民族民間文學發展至今,仍具有其現代意義。我們在探索民族民間文學的搶救保護、繼承發展的過程中,要用科學的發展觀來指導工作,以創新的精神開展工作。通過政府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并在經濟上給予有力支撐,構建民族民間文學數據庫,傳承人帶薪傳承,培養新人、多媒介宣傳,喚醒文化自覺,發展文化產業等一系列措施,將保護工作從單一保護,轉向全面立體的保護,從靜態保護轉向“活態”保護,盡快建立起科學保護機制,才能夠真正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為先進文化的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精神動力,同時實現民族民間文學的可持續發展。
注:本文為黔東南民族職業技術學院科研基金資助課題《教育人類學視野下苗族古歌教育功能的研究》(082YSK08)的階段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 高見遠:《試論我國民族民間文學遺產的搶救與保護》,《黑龍江民族叢刊》,2005年第3期。
[2] 周俊:《苗族的古歌文化與社會》,《民族文學研究》,2000年第3期。
[3] 楊殿斛:《古歌口述史:民族認同的塑型渠道――以貴州少數民族古歌為例》,《時代文學》(下半月),2008年第10期。
[4] 貴州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苗族古歌》,貴州文化官方網站。
[5] 於賢德:《對民間文學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幾點思考》,《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
[6] 區寧:《論民族民間文學中的中華民族精神》,《廣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4年第3期。
[7] 吳衛華:《文化自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踐》,《光明日報》,2008年9月8日。